第1篇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办法
1 总 则
1.1 根据国务院授予电力工业部行业安全管理的职能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根据电力行业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我国电网现状、核电厂的运营体制和核电生产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1.2 制订本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对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核电厂和电网稳定运行,保障企业和社会效益。同时加强对“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以下简称“控制事件”)的调查分析,为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核电厂事故规律,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1.3 核电厂全体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核电厂要坚持确保核安全、电厂安全、电网安全、人身安全的原则,保证电力安全生产。
1.4 核电厂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
1.5 本规定适用于并入电网运行的核电厂及相关电网。
2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
2.1 核电厂是核电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核电厂必须依法制订和完善管理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的实施细则;核电厂全体职工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遵章指挥,遵章操作。
2.2 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要明确负责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并有专人和网或省电力公司的安监机构进行联系,密切合作。电力部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要发至核电厂,电力行业有关的重大安全活动、专业会议、技术交流会议应通知核电厂派员参加。
2.3 并网核电厂及网或省电力公司要采取措施,确保电网及核电厂的安全。核电厂常规部分的技术问题分析、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的统计、可靠性管理统计等均要纳入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的分析统计之内,以利于总结经验,提高运行水平。
2.4 核电厂应按调度规定时间报送负荷曲线,并确保带某一稳定负荷(即核电机组在安全范围内的某一稳定负荷)。当发生危及电网及地区供电安全的情况时,核电厂应执行调度命令,及时采取措施,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
2.5 当核电机组不能维持稳定负荷运行时,要严格执行最低安全技术出力的规定(由核电厂根据有关规定和保证安全的实际需要确定的最低运行负荷值报电力工业部及网或省电力公司备案);当最低安全负荷都不能维持时,要及时通知电网调度并做到安全停堆、停机。
2.6 核电厂要向电网调度部门报送检修计划,待批准后执行(涉及核安全及突发事故除外);核电厂对设备、系统进行有可能发生突然停机、停堆及其他影响电网稳定的试验、校验前,必须做好严格的安全措施,经核电厂技术主管审查批准,并提前向电网调度申请,待调度批复后进行;批复试验时间必须在核安全规定的允许范围内。核电厂要把试验允许时间范围预先告知调度。
2.7 电网调度在编制月度发电计划时,应满足核电厂完成国家下达或协议规定的发电量的运行条件;核电机组一般不参与日峰谷调峰;特殊需要的日调峰,电网调度要预先通知核电厂(紧急事故除外)。
2.8 核电厂与电网调度部门应按调度规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2.9 核电厂与电网订立上网协议及供电合同时,应有保证电力安全生产的条款。
3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
核电厂在加强核安全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下列“控制事件”的控制和管理:
3.1 人身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
3.2 核电机组非计划、强迫停运。
3.3 核电机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网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3.4 核电厂的主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及开关站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原出力和安全水平。
3.5 其它电力部认定必须上报的事件。
4 控制事件调查
4.1 发生控制事件应进行认真、实事求是、科学的调查分析,要做到事件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件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对重复发生的事件应检查“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差距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再发生。
4.2 控制事件由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同时应邀请所在网或省电力公司安监机构派员参加。
4.3 主要由于核电厂原因停堆、停机而造成电网失稳定事故时,电网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分析时应邀请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5 统计报告
5.1 发生控制事件3.1,3.2时,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电报、传真向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报告;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应立即向电力部转报;其余控制事件可缓报。
5.2 核电厂发生3.1,3.2控制事件时,应参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向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及电力部提供详细的事件调查报告书。
5.3 核电厂电力生产统计年报表要抄送所在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
5.4 事件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6 控制事件处理
电力工业部对核电厂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及频繁、重复发生的控制事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6.1 当发生一次死亡3人(或死亡和重伤10人)以上重大事故时,在电力系统内发通报批评核电厂安全第一责任人;核电厂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由核电厂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6.2 当发生核电厂“人员责任”造成设备严重损坏及一年内连续发生同一原因的控制事件,在电力系统内通报。
6.3 有关网、省电力公司安监机构应设专人对核电厂控制事件进行跟踪分析,对其中存在的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核电厂提出指导意见和改进建议并报电力部备查。
6.4 核电厂所在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每年至少一次检查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落实情况,控制事件的处理和采取的安全措施等情况。
制订《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几点说明
一、制订《规定》的必要性
秦山核电厂、大亚湾核电厂并网运营已两年以上,取得了好的成绩,也发现一些问题。由于我国现行的核电管理体制,核电厂不直属电网(电力)公司,国家核安全局只管核安全和核安全相关事件。核电厂常规事件还没有安全管理规定。根据以上情况,我部在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和电网安全管理的同时,必须制订电力行业对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以利于电网和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
二、加强电力行业对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目的
根本目的是促进核电厂和电网的稳定运行,保障电网企业和核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尤其是在有的电网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的强迫停运对电网调度和电网安全都十分不利;加强对核电厂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有利于促进核电厂加强核电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关于对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要求
《规定》依据国家安全工作“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十六字原则,明确了核电厂是核电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因此必须按《电力法》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前两个运营核电厂都由其上级公司直接管理,其核安全归口国家核安全局管;因此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必须依据电力部及国家核安全局有关电力生产及核电厂核安全的有关法规,制定实现核电安全生产的实施细则;设备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不能替代核电生产的安全管理;核电厂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岗位安全职责”,确保核安全、电厂安全、电网安全、人身安全。
四、关于核电机组带稳定负荷的说明
带稳定负荷,即带电网中的基本负荷。核电机组的一般要求是从安全考虑必须带稳定负荷;核电机组带某一稳定负荷要在完成发电量计划内服从电网根据季节、月份及周所作的生产计划统一调度。
五、关于核电机组调峰问题
根据核电机组的特点,为了核电机组的安全,核电机组一般不参与日峰谷调峰;因此电网调度在执行生产计划时,对核电机组不能列入日峰谷调峰计划;特殊需要的日调峰,包括节日调峰时,必须预先通知核电厂(紧急事故除外)。
六、关于核电机组异常运行的说明
核电机组由于设备本身的异常不能维持某一稳定负荷运行的状态叫异常运行;如果异常运行造成降低全厂出力10%以上长达1小时不能恢复计划出力稳定运行,称一次控制事件,这是电网保持稳定运行的要求。
七、关于上网协议应有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条款的说明
《电力法》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订核电厂上网协议时,电网和电厂双方必须就保证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及发生事件造成的赔偿责任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第2篇 工务段生产安全风险预控体系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持续改进安全总体绩效,确保生产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以下简称体系)的规范运行,根据上级体系考核标准、奖罚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工务段对于体系的日常运行管理要求与考核奖罚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务段所属各区段、工区、机关各科室及委外单位。
第四条 体系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实时控制、实事求是、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五条 关键名词术语解释
风险预控:在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预先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生产安全风险的过程。
持续改进:为改进安全总体绩效,根据体系安全生产方针,完善生产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过程。持续改进活动对于整个体系和体系中的每个要素、每项工作都适用。
不符合:不满足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国务院部门规章、体系文件、体系要求及考核标准。不符合依据其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不符合,指的是对于体系要素或体系文件的要求而言,存在个别、偶然、孤立或轻微的问题;第二类是严重不符合,指的是对于体系要素或体系文件的要求而言,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系统性失效,区域性失效,体系运行后仍然存在严重的安全危害。
体系文件:对段辖各级组织和个人在安全生产全过程中的管理、作业等活动作出的书面规范。体系文件应经过审核并正式下发,包括安全管理手册、程序文件、风险管理手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制度、作业标准、作业办法、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等。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工务段成立体系运行管理及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段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段领导担任,成员由机关各科室、车队、区段正职组成。
工务段体系运行管理及考核领导小组职责:
(一)为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制定并定期审核段风险预控安全生产方针、目标、指标。
(四)编制、完善段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等体系文件。
(五)批准年度管理方案,审定安全目标、指标,督促、检查段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六)编制并实施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七)编制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故障现场处置方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故障。
(八)做出有关奖惩决定。
第七条 段体系运行管理及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科,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察科科长担任,配备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体系的日常运行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八条 段体系运行管理及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负责体系日常运行管理与考核工作。工作组包括党政办公室、经营管理科、生产技术科、安全监察科、职工教育科及车队。工作组组长由分管生产安全副段长担任,工作组副组长由各科室、车队负责人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副组长指派。
工作组职责:
(一)协调配合做好段安全生产工作,并按规定安排部署月度动态检查,组织或参与段体系定期考核。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生产安全有关规章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的立、改、废工作。
(三)按规定对设备设施、工器具、材料、安全防护装备、劳动保护用品等进行选型、购置、验收接管、检测、检验及鉴定,建立健全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档案、台账、记录和统计报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和有关证照等,并负责督查、考核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四)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年度和持续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制定、落实预防与纠正措施。掌握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危险源及其管控措施,对分管范围内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对体系年度管理方案中明确的高风险任务、高风险场所、消防重点部位进行重点督查。
(五)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复查验证工作质量负责,对隐患进行原因分析、责任追究并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重大隐患的排查、整治、复查验证、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进行重点督查并积极协调整改事宜。
(六)负责对段制定的、上级制定在段内转发执行的与生产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合规性评价,整改不符合或提出纠正不符合的建议与意见。
(七)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业务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分管业务内的安全工作,并定期召开包括安全生产工作内容的业务会议,总结部署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与检查考核
第九条 段体系运行管理及考核领导小组应严格按照体系考核标准、体系文件、年度管理方案和其他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体系运行管理与考核工作;体系运行管理及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汇总、统计分析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体系管理与考核工作,并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
第十条 段对体系实行二级运行管理和检查考核。即段对区段、班组,班组对个人。
第十一条 体系检查考核对象及方式。
(一)段检查考核分为定期和动态两种方式,并按权重计算综合得分:
1.定期检查考核:机关各科室、车队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考核,季度覆盖率达到100%。
2.动态检查考核:机关各科室按照分工,每月自行组织不少于一次检查考核,每次检查考核区段数不少于2个、班组不少于15个,季度覆盖率达到100%。
第十二条 体系检查考核实施组织。
(一)科室、车队及工区负责人负责组织月度动态检查考核。
(二)生产安全副段长负责组织定期检查考核。
(三)防洪、防寒、防火等专项检查或春秋季安全大检查等综合检查由分管段领导牵头组织。
第十三条 事故及相关指标扣分标准。
(一)考核季度内发生责任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负全部责任的,在季度总分中扣30分。
(二)考核季度内发生责任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负全部责任的,在季度总分中扣15分。
(三)考核季度内发生责任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负全部责任的,在季度总分中扣10分。
(四)考核季度内发生责任非伤亡一般a类事故,每发生一起,负全部责任的,在季度总分中扣15分。
(五)考核季度内发生责任非伤亡一般b类事故,每发生一起,负全部责任的,在季度总分中扣10分。
(六)考核季度内发生责任非伤亡一般c类事故,每发生一起,负全部责任的,在季度总分中扣8分。
(七)考核年度内事故件数未突破考核指标的,每发生一起,负全部责任的,在年度总分中扣6分。
(八)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承担事故责任的大小,比照伤亡事故或非伤亡事故扣分标准进行扣分。
(九)考核年度内设备故障指标完成情况未达到年初考核目标的,在年度总分中扣1~5分。
(十)考核年度内事故件数突破考核指标的,超出一件在年度总分中扣5分,再每超出一件翻倍扣分。
(十一)自检每少一次,或自检工作开展不认真、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在季度总分中扣5分。
(十二)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无客观理由未在计划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每条在年度总分中扣2分。
(十三)安全信息资料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每次在季度总分中扣1分。
以上(一)至(七)项和第(十)项,负主要责任的,按全部责任的50%扣分;负重要责任的,按全部责任的30%扣分;负次要责任的,按全部责任的20%扣分;负同等责任的,扣同等分值。
第十四条 考核中重复发现、无故未整改的,在季度总分中按标准分值的二倍进行扣分。
第十五条 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年度评级资格:
(一)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神华、准能集团公司责令停产整顿两次及以上的。
(二)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以上事故的。
(三)发生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环境事件的。
第十六条 季度及年度考核评分计算方式:
(一)季度考核:满分为100分,季度考核得分=定期检查考核得分+动态检查考核得分-事故及相关指标扣分值。
(二)年度考核得分为全年四个季度考核得分的平均数-年度事故及相关指标扣分值。
第十七条 体系达标分为四个等级,评级标准如下:
一级:考核年度内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考核年度内,不发生责任死亡事故、责任重伤事故。
(二)考核年度内,不发生一般c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
(三)安全生产周期1000天及以上。
二级:考核年度内得分在80分及以上至90分,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考核年度内,不发生责任重伤及以上事故。
(二)考核年度内,不发生一般c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
(三)安全生产周期500天及以上。
三级:考核年度内得分在70分及以上至80分,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考核年度内,不发生责任重伤及以上事故。
(二)考核年度内,不发生一般b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
四级:考核年度内得分在60分及以上至70分,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考核年度内,不发生责任重伤及以上事故。
(二)考核年度内,不发生一般b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务段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务段生产本质安全体系运行管理与考核规定(试行)》(大准铁工字〔2022〕15号)同时废止。
第3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主管部门人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专家从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3人。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
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审查,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
要素评审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符合相关要求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二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所涉及的周边社区和居民的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备案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应急预案评审及备案的表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的实行。
第四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某某公司生产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产、安全工作的稳定运行,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海绵钛分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管理办法是分厂对生产安全工作提出的规范性要求,各车间需严格执行。
第三条 调度室是生产安全管理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有权提出要求,进行安排。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海绵钛分厂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五条 生产例会管理
1、生产调度会每月末进行一次,会议地点在分厂三楼会议室举行;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会议,可临时组织进行。
2、生产调度会由生产厂长组织进行,调度长、车间主任、技术员、相关职能人员及班长参加。
3、生产调度会主要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及影响产品完成时间等相关问题。
4、生产调度会由生产厂长组织签到和会议记录,对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应详细记录问题内容,落实解决问题的责任车间及责任人,解决问题的时间要求等。
5、生产厂长负责按照解决问题的时间要求,对负责解决问题的责任车间及责任人进行跟踪验证,并将问题解决结果上报厂长、生产厂长,同时通报相关职能人员。
6、生产调度会相关记录由调度长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7、生产例会每周一、三、五召开,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会议,可临时组织进行。
第六条 生产预算编制办法
1、分厂接到公司计划后,根据计划及预测计划,编制生产计划。
2、编制生产计划的内容:包括产品计划、工艺装备计划和设备保养计划,明确品种、数量、规格、产值、入库日期。
3、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完成后,上报公司审核、批准,然后分解计划到车间、班组。
4、车间接到分厂下达的生产计划有异议及看法,可在当日向分厂提出。如无异议要根据车间设备及实际情况进行分解到班组及操作员工,并明确任务完成的时间和日期,并向分厂汇报落实计划的分解情况。
5、计划外任务,可编制临时计划优先安排。
第七条 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办法
1、生产车间按规定内容和时间编制预算,内容包括:月产量预算(最大产量、文字说明)、原燃料需求量和进度预算、每月10日至月底产量及原材料预测需求预算、检修预算、原材料及产成品库存预算。
2、上报预算数据不得出现纰漏、错误。
第八条 生产调度管理办法
1、生产调度对当班生产过程中出现临时停车、停供等问题时,要及时上报和相互沟通。
2、生产调度及时反馈生产过程中主要设备、工艺异常状况及原材料库存等生产信息。
3、生产调度反馈信息要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和拒绝提供生产信息的。
4、生产调度必须严格按记录要求的格式,及时准确填写和上报各种相关的生产运行记录,记录数据不得出现纰漏、错误及未按规定时间上传。
5、生产调度对生产过程中原料消耗、当班产量要按实际计量数据报出,不得擅自调整产量数据及弄虚作假。
第九条 生产控制管理办法
1、 各车间大修、技改后的主要生产装置(或新增加设备),在投入试车、启炉生产运行前,必须上报开车计划或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2、新工艺试车、启炉生产方案下达后,各车间按要求准备和启动。
3、开车前按“三确认”检查,不得延误开车时间。
4、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任何车间不得在生产线进行试验。
5、各车间安排的大修或检修计划,实施前必须与调度室进行协调,不得对分厂的总体生产预算任务完成造成影响。
6、外部施工单位因没有认真检查确认造成生产系统中断或给分厂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和施工监督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电力运行管理办法(按公司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动力运行管理办法(按公司要求执行)。
第5篇 井巷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本企业安全生产,防止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保护井下生产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矿区域内的所属各生产单位或生产经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其办法。
第三条采掘生产经营承包单位,施工前必须与公司鉴定短期或长期劳动合同。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或生产经营(承包)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各岗位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安全生产劳动组织,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队、班组、岗位,确保生产安全。
第六条各单位(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范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作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特种作业岗位(电工、焊工、爆破工、起重工、通风工、排水工、生产运输司机、登高架设工等)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上岗,无证人员不允许上岗作业。
第九条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痴呆、聋哑、手足残疾、精神病患者、心肺疾病等不得招收从事井下工作。
第十条严禁违章指挥,强行工人冒险作业或侥幸违章作业。生产单位主管负责人长期不到生产现场管理且劳动组织机构(班组、安全员)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到人,人浮于事;安全监察中责成整改的事项不及时治理、整改,玩忽职守,一旦发生不安全事故,一切责任自负并追究生产单位违章指挥责任、法律责任、行政、经济、处罚连带责任。
第二章 入井安全规定
第一条下井必须着装工作服,必须戴安全帽,穿防水鞋(清渣工、运输工可穿解放鞋),携带手灯。违反者每次处以罚款10元,两次违反加倍处罚,连续三次以上解除雇用关系。
第二条下井前四小时严禁喝酒。违反者不准入井,一经在井下安全监察时发现,当场处罚当事者100元,处以所在单位负责人30元罚款。发生事故追究当事者直接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所在单位负责人的间接连带责任。
第三条上、下班人员严禁爬乘(矿车连接处)矿车或重车搭人。违反者,牵引机车司机和当事者各处罚10元。
第四条牵引机车出入行驶中必须注意来往行人,鸣笛警示,在弯道、调车场、交岔道口、装矿漏斗、硐外、中转漏斗等,必须减速、鸣笛、开信号灯、引车等,违者按《牵引机车管理办法》(另定)进行处罚。如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第五条严禁在机车运输途中睡觉,违者每次罚款10元。牵引机车司机和跟车人员,依照《牵引机车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条注意井下卫生,文明生产,保持工作环境的良好,禁止在井下大便或乱扔杂物。一经监察(检查)发现,违者每次罚款10元并责令即时清除,并处罚井下当班安全员20元,并责成限期治理。
第七条井下运输机械设备、各种材料,硐外装车时必须拴绑稳固。禁止超高、超宽,绝不允许撞击高低压电缆;不按要求装车,存在安全隐患的,牵引机车司机不得违章拉运,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不予承运。对强行违章指挥或装车操作及冒险司乘人员,一经监察发现,除当事人罚款30元。一旦发生不安全事故,责任完全由肇事者自负(责任包括:安全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第八条运输、搬运、放置(使用)乙炔、氧气瓶必须严格遵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运作。违反者处200元以下罚款。违规发生事故追究责任当事人刑事责任,并追究生产单位负责人连带责任。
第三章 爆炸物品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采掘生产单位必须强化对爆炸物品的严控管理。
第二条、雇用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县(区)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核发《爆破员作业证》的持证人员担任。
第三条、使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主管负责人对本单位爆炸物品领取、加工、使用、保管、清退等负全面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每班爆炸物品用量根据需要,由爆破员领用,由安全员监督实际用量及清退入库。
第五条、各使用单位必须每日做统计报表,在公安机关监察核审爆炸物品时应积极主动接受核查工作。平时必须对安全监察员的核查工作予以主动配合。
第六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和《爆破器材管理规程》,对各自单位的爆破员严格以《爆破员守则》进行强化管理。
第七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全面负责。
第八条、生产单位禁止安排无《爆破员作业证》人员上岗作业。或者历中有违章受处罚两次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爆破作业。
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于使用单位负责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法规,管理不力,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其它重大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并追究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储存、押送、保管爆炸物品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处200元罚款。
1、违反规定,在库区、矿区、生活区进行容易引起爆炸事故活动的;
2、库房守卫人员和领用押送(携带)人员玩忽职守的;
3、 同一储存设施内储存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或易燃引起爆炸事故的物品的;
4、任意堆放或放置爆炸物品,没有专人管理,出入库不检查、不登记、帐目不符或涂改帐目的;
5、领取、押送(携带)、保管、看护、委托非爆破作业人员的;
6、在库内,押送(携带)、加工、装炮时玩忽职守,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用火的;
第十一条、使用爆炸物品有下列违规之一的,对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1、 非爆破员(含违章取消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
2、 违反爆破器材领取、押送、加工、保管、使用、清退制度的;
3、 不如实填写爆破现场记录的;
4、 在施工现场不按指定地点(临时保管箱)和要求存放爆破器材的;
5、 擅自改变爆破作业地点或爆破作业方案的;
6、 爆破现场不按规定设置警戒的;
7、 不按操作规程作业或不按规定处理哑炮的;
第四章 井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要求
第一条、以下各条,每违反一次给予5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直接开除当事人。
第二条、竖井掘进安全规定
1、竖井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井口必须设置临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井盖门,井盖门两边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必须坚固严密。卸碴设施必须严密,不允许向井下卸碴、漏水。井内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必须拴绑牢固或者置于工具袋内。严禁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
2、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作业前,必须严格检查绞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同时撤出吊盘下的所有作业人员。移动吊盘时,要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必须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壁之间的空隙盖严,并经检查确认可靠,方准作业。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带的一端应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1)拆除保护岩柱或保护台;
(2)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维修或拆除设备;
(3)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作业;
(4)乘吊桶;
(5)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6)在井筒内作业暂告结束的中段井口,进行支护、锁口作业。
4、用吊桶提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关闭井盖门之前,禁止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或材料;
(2) 吊桶上方必须设坚固的保护伞;
(3) 井盖门应有自动启闭装置,以便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
(4)井架上应有防止吊桶过卷的装置,悬挂吊桶的钢丝绳应设稳绳装置;
(5) 吊桶内的岩碴应低于桶口边缘0.1m,装入桶内的长物件必须牢固绑在吊桶梁上;
(6)吊桶的关键部件,每班必须检查一次;
(7)吊桶运行通道的井筒周围,不得有未固定的悬吊物件;
(8)吊桶须沿导向钢丝绳升降;竖井开凿初期无导向绳时,或吊盘下面无导向绳部分的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
(9)乘吊桶的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乘罐人员必须面向桶外,严禁坐在或站在吊桶边缘。装有物料的吊桶,禁止乘人;禁止用自动翻转式或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抢救伤员时例外);
(10)吊桶提升人员到井口时,必须待出车平台的井盖关闭、吊桶停稳后,方准人员进出吊桶;
(11)井口、吊盘和井底工作面之间必须设置良好的信号装置。
5、竖井施工时,必须设置悬挂式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绞车能力不得小于5吨,并备有停电时提升人员的设施。
6、井筒内的每个作业地点,都应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通达井口。
7、井筒延伸时,必须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保安岩柱,将井筒的延伸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采出岩柱或撤出保护盘,必须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并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施工。
第三条、天井、溜井掘进安全规定
1、采用普通方法掘进天井、溜井,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1)架设的工作台必须牢固可靠,严禁用人行梯代替工作台;
(2)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一般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
(3)天井掘进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必须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溜矿格不得放空,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
(4)竖井、天井上下不允许同时作业,对接贯通距离7m之前一方必须停止施工。
(5)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作业时,生产单位要安排专人监护。
(6)在竖井、天井作业前必须首先试测空气情况,洒水洗壁,检查有无松石。必须有足够的空气和顶壁帮安全可靠,方可进行打钻扒碴。严禁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
(7)采矿和开拓工程施工,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顶板安全管理制度》并设专职松石(平撬)工。
第四条、天井、竖井配套设施的安全规定:
1、工作台制作规格及材料等要求;
(1)吊挂横梁:长度根据设计断面制作,铁轨不小于11kg/m。
(2)吊挂勾制作圆钢直径不小于36mm,吊挂勾锚眼深度30-40cm,锚眼方向稍向上倾斜。
(3)吊挂链环:制作圆钢直径不小于25mm,必须焊接牢固可靠。
(4)工作台板;必须以坚实木材制作,厚度不小于5cm,每块宽度不小于25-30cm,长宽度根据设计的断面规格制作。
2、 人行梯及吊挂桩制作材料、规格、加工等要求:
(1)梯子制作材料,角铁规格不小于40×40mm,梯子长宽度不小于40cm,梯蹬间距不大于30cm,加工焊接坚固可靠。吊挂连接,用10#以上铁丝拴绑牢固。
(2)吊挂桩制作:圆钢直径不小于φ32mm,桩眼孔深度大于30cm,桩头露出吊梯不大于15cm,每梯必须上下有两对平形对称桩与梯子拴绑牢固。
第五章 采矿安全规定
第一条、 以下各条,每违反一次给予5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直接开除当事人。
第二条、 各区段开采,必须按采矿设计和作业规程技术人员指导进行。
第三条、 每个采区(中段、矿块)都必须有两个出口,并连通上、下巷道。安全出口的支护必须坚固,并设有梯子。
第四条、 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必须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其上部中段的矿柱应立即回采;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并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
第五条、 必须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配备专职人员)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
第六条、 禁止旧调重弹空溜矿井。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料、杂物,严禁放入井内,以防堵塞。溜井口不准有水流入。严禁人员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须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必须及时修复,确认安全方准作业。
第八条、 必须在作业前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回采作业。禁止同一采场同时进行凿岩和处理浮石。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处理;发现大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第九条、 井下采掘生产单位必须认真执行“顶板安全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并配备专职浮石(平撬)工。
第十条、 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采区,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工作,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发现不安全隐患当即治理。
2、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冒顶、片帮、岩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及时汇报。严禁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侥幸违章作业。
3、在陷落地区应设明显标志或栅栏,通往陷落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准进入陷落区和采空区。
第十一条、留矿采矿法安全规定:
1、开采第一分层前应将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扩完并充满矿石。
2、每个漏斗都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上部要停止作业,消除悬空后方准继续放矿作业。
3、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要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区域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
4、每回采一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在使工作面的高度保持在2 m左右。
5、留设分段的顶柱、底柱垂高厚度不小于5m,间柱不小于3m。
第十二条、全面(空场)采矿法安全规定:
1、采矿过程中应认真检查顶板,清除浮石,并根据矿岩稳定性情况留设合适的保安矿柱。
2、采用横撑支柱法采矿,横撑支护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一端必须紧紧扦入底板柱窝;搭好平台方准进行凿岩;禁止人员在横撑上行走;采区宽度不得超过3m。
3、采用分段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1)除作为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用的巷道外,禁止在采场顶柱内开掘其他巷道;
(2)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应尽量相对应,规格应尽量相同。
第十三条、空场采矿法,房柱采矿法及土采方法。
1、根据矿石稳固性按大小级留设保安矿柱:
(1) 极不稳固:掘进巷道式开辟采场时,不允许有暴露面积,须用超前支护方法进行维护,防止片帮冒顶;
(2) 不稳固:允许有较小的不支护的暴露面积,一般允许暴露面积在50m2内;
(3) 中等稳固:允许不支护(矿柱)的暴露面积在50-200m2;
(4) 稳固:允许不支护(面积在200-800m2)。
2、土采法(房柱采矿法)根据矿体厚度和顶板的稳定性,采空宽度一般在8-20m间,矿柱为园形,直径3-7m,矿柱间为5-8m,矿体厚度大时,要留连续矿柱,宽度约5m左右。加强顶帮的安全管理,矿柱留设合理。
3、各采掘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专人检查(治理),以保证其在整个生产期的作业人员安全。
第六章 电气安全管理
第一条、以下各条,每违反一次给予5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直接开除当事人。
第二条、基本安全规定:
1、从事电气作业人员,持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上岗。
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气安全规程:
(1)供电;
(2)电气线路;
(3)电器安装及保护;
(4)机电硐室;
(5)照明、电话和信号等规定进行作业。
第三条、供电安全规定:
1、井下配电电压,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安全电压要符合井下安全规程的规定。电机电器功率与电缆负载要相符合。
2、井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照明电压应不超过127v;采掘工作面、天井、竖井回采工作面不超过36v。
3、井下电气设备禁止保护接零。矿用变压器或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于向井下供电。
4、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变配电所各回断路器,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5、井下禁用老化的电缆或电线。当线路老化,电器部件损坏及时更换。
第四条、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1、上班时,必须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并携带必备的工具、测试表等,操作时正确使用测试表,严禁违章操作。
2、电缆铺设要悬挂平整,悬挂点(桩)距为3-5m,;高压电缆不准与其它线路(风、水管)混挂,距人易触间距不小于50cm;线接头封闭严密,禁止裸露,必要时在接口处另加绝缘护套。防止触电事故或短路导致电气火灾事故。
3、井下严禁使用电炉取暖,防潮等。
4、严禁在电缆上悬挂任何物件,不准将电缆丢放在排水沟,照明线禁止搭在电缆上。灯泡与电缆保持一定间距。
5、所有用电单位,用电设备一律从配电柜(箱、盘保护开关)上接线。严禁从电缆上乱开头接线。
6、巷道照明线路要求直线铺设整齐;灯间距小于10m,顶帮壁交切点设吊挂架安设,两相平行分开间距5-10cm,不准绕缠电线或有裸露接头。经常检查,电线老化、灯头损坏要及时更换。
7、配电柜(简易配电盘),底座必须有绝缘防护措施。严禁放置排水沟或积水和滴水处。禁用无外壳防护盖的闸刀开关或损坏的电器件及与电力、电流输量不相符的电缆线、电线和电器配件。
8、电气开关必须使用相符合的保险丝,严禁用铁、铜、铝丝代替。
9、每次安置电器部件和各类仪表,安装前必须经测试器检查后,方可安装。不得违反电气安全操作规定,违章操作导致伤亡事故或电气火灾事故,追究当事者的安全、行政、经济和刑事责任。
10、装有电机的电器设备,必须接地良好,移动式电机、电气设备、导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并接地。线接头必须用高压胶布包裹严密,防止漏电。
11、竖井、下山斜井、下采工作面使用潜水泵,电缆接头封闭严密,严禁有裸露线头。必须在作业面顶壁打吊挂眼,悬挂好。严禁电缆丢放在地,踏踩,并设专人操作监管。平时工作中不得有麻痹大意,违章作业行为。一经监察发现有以上违规现象,从重处罚当事人,并追究生产单位领导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七章 通风安全管理
第一条、 以下各条,每违反一次由安全监察科给予5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直接开除当事人。
第二条、 安全生产要求
1、盲竖井、盲天井、独头斜井、开拓平巷等无自然通风条件,空气不良的工作面必须采取机械混合式(压入、抽出)通风方法进行通风。
2、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空气,在偏避、空气较差的区域,必须采用机械混合式连续通风方法,并用空压机供风,吹排废气(炮烟)。保持有毒有害气体不超标。
第三条、通风机安装与拆迁
1、电缆线路、接头、闸刀开关等配备安装须按电气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进行安装作业。
2、超过15m的独头巷道掘进,必须安装通风设备,风机位置要合理选择好,上无松石,无滴水,风机聚流装置要装稳、架牢。大小头要安装接好,无接头的进风口要有防护罩。
3、为了提高有效风量,风筒安装的技术要求:
(1)压入式通风时,风筒未端距工作面不大于10-15m,抽出式风筒未端距工作面20-25m,天井作业,风筒要接到安全挡台以上。
(2)风筒不脱节,不破裂;风筒破裂要补好,无法修补的要及时更换。
(3)风筒吊挂要求平直、稳、弯少,每环必吊,不得有急弯。
4、风机拆除、装卸、搬运,上下抬放,行走要齐心,抬运风机的杆子要牢固,拴挂铁丝要吊稳、绑牢,以防伤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为井巷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由生产部负责解释修订,由安全监察科监管,由生产施工单位负责落实。
第二条 本办法自上报审批之日起执行。
第6篇 协力供应商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范本怎么写
1 总则
1.1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推行“安全第一、事故为零”的安全管理目标,为明确公司对协力供应商的安全管理、技术与评价,为协力供应商合同的安全协议及日常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体系相关部门的协力供应商(包括生产协力、检修协力、单项协力、零星协力、备件修复、备件本土化、建设技改、技术引进、送货、产品出厂提运、售后服务、后勤服务、物资回收、科研、测绘、设计、勘察、检测等协力单位及人员)。
2 管理职责分工 2.1人力资源部负责协力进厂人员的审核,各种出入证的归口管理,同时负责生产作业协力、生产辅助协力、岗位协力工业务的协力单位资质审查、合同和安全协议签订,拟定操作流程、管理制度。
2.2设备动力部负责公司设备维修(含常规检修、单项检修、维修工程、备件修复、备件本土化等)协力单位的资质审查、合同和安全协议签订、安全检查与考评等综合管理,拟定操作流程、管理制度。
2.3集团技改部负责技改项目协力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安全检查与考评等综合管理,拟定操作流程、管理制度。
2.4办公室负责生活后勤业务的协力单位资质审查、合同和安全协议签订、安全检查与考评等综合管理,拟定操作流程、管理制度。
2.5党群工作部委托集团公司武装保卫部负责厂区的消防、保卫(治安) 管理与考评、厂区道路交通执法和车辆出入证以及车辆检修协力单位资质审查、合同和安全协议签订、安全检查与考评等综合管理,拟定操作流程、管理制度。
2.6运营管理部及公司其他管理部门负责(售后服务、物资回收、科研、测绘、设计、勘测、检测等)协力单位资质审定、合同和安全协议签订、安全检查与考评等综合管理,拟定操作流程、管理制度。
2.7安全环保部
2.7.1 制定本程序,监督各单位执行本程序并纳入评价。
负责监督各协力队伍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协力作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2.7.2 负责组织审核协力作业单位的安全资质,包括特种作业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资质;
根据综合审核意见,签发《邯宝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见《协力供应商安全管理办法》hb12022)。
2.7.3 监督、指导各项目单位开展协力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和协力作业单位发生重伤以上(含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2.7.4 负责汇总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协力作业单位的检查与考核结论,提出协力作业单位考核的建议和意见。
2.7.5 负责组织各协力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事故案例分析、业绩评估与阶段性总结。
2.8项目单位(生产厂、部、中心)
2.8.1 是协力业务具体实施单位,按照合同和安全协议的内容实施管理责任。
2.8.2 负责核对协力单位所持《邯宝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备案,对协力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联络和现场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负责协力队伍具体的现场安全检查、管理与考评。
2.8.3 督促、指导协力单位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提高协力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员工的安全技能。
要求协力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了解、熟悉、掌握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
3. 管理业务流程见 一
4 协力安全管理要求
4.1安全环保部审查协力队伍安全资质。
4.1.1项目单位(生产厂、部、中心)提出项目需求和用人要求。
4.1.2各合同签约部门、工程项目资质管理部门选择合同意向外来单位,并对合同意向单位安全资质等内容进行逐项预审。
预审合格后,填写《邯宝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见《协力供应商安全管理办法》hb12022中表hb12022-01a,下同)。
4.1.3安全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 4.
1.3.1 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
4.1.3.2 企业资质证书原件,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必须持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4.1.3.3 建筑企业持国家或省、市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4.1.3.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质证书原件;
4.1.3.5 企业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1.3.6 企业为员工依法交纳工伤保险或综合保险的证明;
4.1.3.7 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特殊工种资质证书原件。
4.1.3.8 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网络。
4.1.3.9 进入公司作业的人员名单,作业人员符合集团公司用人规定,技术(含技师)、管理人员征得合同单位同意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
5 协力单位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合同发包部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协力项目安全、环保、治安保卫、防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协议》(见《协力供应商安全管理办法》hb12022)。
6 安全教育
6.1协力单位在进入现场作业前,须持厂区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包合同、安全协议、本次项目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名单、特种作业人员名单(表格编号:hb12022-01a)及证件到厂(部、中心)安全部门接受审核、登记,二级厂(部、中心)或作业区向协力单位提出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进行安全、环保、保卫、交通教育,并填写安全教育确认表(表格编号:hb12022-02a);
作业前必须做好危险预知,填写《危险预知卡》(表格编号:hb12022-03a)。
6.2作业区项目负责人凭安全联络通知单对协力项目进行安全注意事项及现场环境交底,并做好书面记录(表格编号:hb12022-04a)。
6.3售后服务、产品出厂提运、测绘、科研、设计、培训、参观等的外来单位等不参与生产、检修、技改作业的协力单位,由归口管理部门或二级单位责任人和安环部签署意见代替许可证,其余按
6.1、
6.2规定执行。
6.4土建、通信、计算机、测绘、检测、设备诊断、备件现场修复等协力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常规检修合同项目按
6.3规定执行,单项检修合同按
6.1、
6.2规定执行。
6.5非常规检修项目每次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必须对协力单位施工负责人进行书面安全交底;
常规检修项目,项目单位根据不同项目逐项对检修单位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当所在项目涉及的工艺、设备、操作环境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必须重新对检修方进行书面安全交底。
6.6生产作业协力、岗位协力协力、生产辅助协力日常安全学习与公司同步,新进厂、跨厂转岗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跨车间转岗人员必须进行车间、班组(作业区)安全教育,在车间内转岗人员必须进行班组安全教育。
7 考核
7.1协力单位安全、环保、厂容、消防、保卫、道路、交通等方面的考核评价按《协力供应商安全管理办法》(hb12022)执行。
7.2协力安全事故处理按《工伤事故管理办法》和《邯宝公司安全事故考核细则》执行。
7.3协力作业项目结束,必须经安全环保部综合考评、签章后,方可办理协力作业项目费用的结算事宜。
流程见《协力供应商安全管理办法》(hb12022)。
8奖励
3.4.1 各用工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协力生产安全评价标准和评分依据(表格编号:hb12022-05a)对协力单位进行生产安全评价。
3.4.2 对于各生产协力单位安全管理业绩突出的现场管理者和职工以及各级安全、消防、保卫管理责任者,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拟稿:孟令书 日期:2022年2月26日 审核:琚锦琨 日期:2022年2月2
8
第7篇 供电分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某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信息报送,明确报送的范围、程序、时限、内容和方式,及时掌握生产安全信息,有效应对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根据国家《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和处置办法》、集团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公司安监部按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对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是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应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实际,认真制订、落实安全信息报送责任制度。
第二章 报送范围
第四条 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包括生产安全信息的报送、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的即时报告。
第五条 生产安全信息的报送范围:
(一)《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月度综合统计报表》。
(二)电力安全事件。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规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构成等级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事件),以及火灾、交通事故。
(三)电力建设事故。在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构成等级事故(事件)。
(四)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构成一般及以上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即时报告信息的主要范围:
(一)三级以上电力生产人身事件,农村触电伤亡事故。
(二)三级以上电力生产安全事件、设备事件。
(三)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
(四)火灾事故。
(五)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政府要害部门、跨县域供电、高速公路长隧洞供电、重要客户等)敏感时间(重大政治会议、活动期间等),或可能演化为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
第七条 自然灾害信息报送是指单位遭受台风、洪涝、滑坡、泥石流、冰雪等自然灾害、地质灾害侵袭,并对正常电力生产造成影响时的信息报送。
第三章 报送程序及时限
第八条 报送程序及时限
(一)生产安全信息报送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各县分公司负责汇总报送所辖供电所、变电站、保线站等生产部门的安全生产信息。公司本部修试中心、调度中心直接向公司安监部报送生产安全信息。
(二)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发,重要信息(人身事故、大面积停电)应当经主要领导签发。所报生产安全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三)生产安全事件发生后,如果不能确定事故等级,须先报告事件情况,待事故定级后再按相应报送条款进行报送。
(四)发生下列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市公司,市公司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送有关信息。
1.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
3.火灾事故。
4.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
5.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及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事件。
6.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五)遭受自然灾害的单位应在每日18时之前报送以下信息:
1.地震、台风、洪涝、冰雪等自然灾害情况。
2.受损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涝、冰雪灾害造成的负荷损失情况、各电压等级线路受损和跳闸情况、变电站停运情况、输变电设备受损情况等)。
3.采取预防性应对措施情况。
4.抢修和灾后恢复情况。
(六)调度中心应在电网、设备发生一般事故后立即进行汇报,并形成事故快报,每日9时前将快报和前一日电网、主设备异常运行日报,报送公司主管领导、生技部、安监部。
第四章 报送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生产安全信息月度综合统计报表
各报送责任单位于每月1日前报送《安全生产信息月度综合统计报表》(附表一)。以书面邮寄(盖单位公章)及电子邮件方式同时报送。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概况、伤亡情况和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详细报送,紧急情况可采取先电话即时报告,后书面报告。
(二)安全事故定性标准按照国家《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执行。
(三)各变电站35kv、10kv线路跳闸情况;10kv线路倒杆、断线、配变损失、柱上开关损失、电缆(电缆头)爆炸、线路开关跳闸等配电事故(障碍),实行月报制度,分别填报《某供电分公司35kv变电站开关跳闸 月份统计表》(附表二)、《某供电分公司__县公司配网事故(障碍) 月份明细表》(附表三),于每月2日前,以书面邮寄(盖单位公章)和电子邮件()方式同时报送。
(四)调度中心应将月度电网运行分析情况及相关继电保护动作情况,于次月2日前报送安监部邮箱()。
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
电力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无论事故责任所属,必须立即通过电话口头向公司安监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在10小时内按照《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单》(附表四)的有关要求报送书面报告,同时报送《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影响供电情况统计表》(附表五)。
第五章 生产安全信息的处置
第十二条 生产安全信息的处置
(一)电网调度部门接到有关信息,应按照电网运行信息发布制度规定对信息进行发布,生技部根据事件类型组织启动相应的预案,安监部进行调查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二)公司系统生产单位发生的生产性人身事故,事故责任单位立即报告公司安监部。安监部对重伤及以上事故应及时汇报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对生产性人身死亡事故,同时向某市安监局报告。
(三)电网及35kv输变电事故(含35kv线路、变电站35kv、10kv母线、主变、开关等主设备事故),事故单位和公司调度中心要及时上报(书面和电话)公司安监部、生技部,由安监、生技部门汇报主管领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安监部对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月定期统计、通报生产安全信息报送情况。对在信息报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未按照本规定报送信息的,由公司安监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或处罚;对迟报、漏报和谎报安全信息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以及有意瞒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依据《某供电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处理,并纳入责任单位(部门)年终目标考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某供电分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生产安全信息月度综合统计报表
2:某供电分公司35kv变电站开关跳闸 月份统计表
3:《某供电分公司__县公司配网事故(障碍) 月份明细表》
4: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单
5: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影响供电情况统计表
第8篇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
3.露天矿吨煤2—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 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 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9篇 协力供应商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1 总则
1.1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推行“安全第一、事故为零”的安全管理目标,为明确公司对协力供应商的安全管理、技术与评价,为协力供应商合同的安全协议及日常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体系相关部门的协力供应商(包括生产协力、检修协力、单项协力、零星协力、备件修复、备件本土化、建设技改、技术引进、送货、产品出厂提运、售后服务、后勤服务、物资回收、科研、测绘、设计、勘察、检测等协力单位及人员)。
2 管理职责分工
2.1人力资源部负责协力进厂人员的审核,各种出入证的归口管理,同时负责生产作业协力、生产辅助协力、岗位协力工业务的协力单位资质审查、合同和安全协议签订,拟定操作流程、管理制度。
2.2设备动力部负责公司设备维修(含常规检修、单项检修、维修工程、备件修复、备件本土化等)协力单位的资质审查、合同和安全协议签订、安全检查与考评等综合管理,拟定操作流程、管理制度。
2.3集团技改部负责技改项目协力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安全检查与考评等综合管理,拟定操作流程、管理制度。
2.4办公室负责生活后勤业务的协力单位资质审查、合同和安全协议签订、安全检查与考评等综合管理,拟定操作流程、管理制度。
2.5党群工作部委托集团公司武装保卫部负责厂区的消防、保卫(治安) 管理与考评、厂区道路交通执法和车辆出入证以及车辆检修协力单位资质审查、合同和安全协议签订、安全检查与考评等综合管理,拟定操作流程、管理制度。
2.6运营管理部及公司其他管理部门负责(售后服务、物资回收、科研、测绘、设计、勘测、检测等)协力单位资质审定、合同和安全协议签订、安全检查与考评等综合管理,拟定操作流程、管理制度。
2.7安全环保部
2.7.1制定本程序,监督各单位执行本程序并纳入评价。负责监督各协力队伍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协力作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2.7.2负责组织审核协力作业单位的安全资质,包括特种作业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资质;根据综合审核意见,签发《邯宝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见《协力供应商安全管理办法》hbz12001)。
2.7.3监督、指导各项目单位开展协力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和协力作业单位发生重伤以上(含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2.7.4负责汇总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协力作业单位的检查与考核结论,提出协力作业单位考核的建议和意见。
2.7.5负责组织各协力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事故案例分析、业绩评估与阶段性总结。
2.8项目单位(生产厂、部、中心)
2.8.1是协力业务具体实施单位,按照合同和安全协议的内容实施管理责任。
2.8.2负责核对协力单位所持《邯宝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备案,对协力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联络和现场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负责协力队伍具体的现场安全检查、管理与考评。
2.8.3督促、指导协力单位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提高协力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员工的安全技能。要求协力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了解、熟悉、掌握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
3 管理业务流程见附件一
4 协力安全管理要求
4.1安全环保部审查协力队伍安全资质。
4.1.1项目单位(生产厂、部、中心)提出项目需求和用人要求。
4.1.2各合同签约部门、工程项目资质管理部门选择合同意向外来单位,并对合同意向单位安全资质等内容进行逐项预审。预审合格后,填写《邯宝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见《协力供应商安全管理办法》hbz12001中表hbz12001-01a,下同)。
4.1.3安全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
4.1.3.1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
4.1.3.2企业资质证书原件,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必须持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4.1.3.3建筑企业持国家或省、市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4.1.3.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质证书原件;
4.1.3.5企业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1.3.6企业为员工依法交纳工伤保险或综合保险的证明;
4.1.3.7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特殊工种资质证书原件。
4.1.3.8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网络。
4.1.3.9进入公司作业的人员名单,作业人员符合集团公司用人规定,技术(含技师)、管理人员征得合同单位同意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
5 协力单位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合同发包部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协力项目安全、环保、治安保卫、防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协议》(见《协力供应商安全管理办法》hbz12001)。
6 安全教育
6.1协力单位在进入现场作业前,须持厂区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包合同、安全协议、本次项目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名单、特种作业人员名单(表格编号:hbz12003-01a)及证件到厂(部、中心)安全部门接受审核、登记,二级厂(部、中心)或作业区向协力单位提出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进行安全、环保、保卫、交通教育,并填写安全教育确认表(表格编号:hbz12003-02a);作业前必须做好危险预知,填写《危险预知卡》(表格编号:hbz12003-03a)。
6.2作业区项目负责人凭安全联络通知单对协力项目进行安全注意事项及现场环境交底,并做好书面记录(表格编号:hbz12003-04a)。
6.3售后服务、产品出厂提运、测绘、科研、设计、培训、参观等的外来单位等不参与生产、检修、技改作业的协力单位,由归口管理部门或二级单位责任人和安环部签署意见代替许可证,其余按6.1、6.2规定执行。
6.4土建、通信、计算机、测绘、检测、设备诊断、备件现场修复等协力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常规检修合同项目按6.3规定执行,单项检修合同按6.1、6.2规定执行。
6.5非常规检修项目每次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必须对协力单位施工负责人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常规检修项目,项目单位根据不同项目逐项对检修单位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当所在项目涉及的工艺、设备、操作环境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必须重新对检修方进行书面安全交底。
6.6生产作业协力、岗位协力协力、生产辅助协力日常安全学习与公司同步,新进厂、跨厂转岗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跨车间转岗人员必须进行车间、班组(作业区)安全教育,在车间内转岗人员必须进行班组安全教育。
7 考核
7.1协力单位安全、环保、厂容、消防、保卫、道路、交通等方面的考核评价按《协力供应商安全管理办法》(hbz12001)执行。
7.2协力安全事故处理按《工伤事故管理办法》和《邯宝公司安全事故考核细则》执行。
7.3协力作业项目结束,必须经安全环保部综合考评、签章后,方可办理协力作业项目费用的结算事宜。流程见《协力供应商安全管理办法》(hbz12001)。
8奖励
3.4.1各用工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协力生产安全评价标准和评分依据(表格编号:hbz12003-05a)对协力单位进行生产安全评价。
3.4.2对于各生产协力单位安全管理业绩突出的现场管理者和职工以及各级安全、消防、保卫管理责任者,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拟稿:孟令书 日期:2008年2月26日
审核:琚锦琨 日期:2008年2月28 日
第10篇 采油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全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我厂财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有效促进我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务院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依据,以我厂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为重点进行编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各生产领域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包括厂内各级领导、广大干部职工以及为本厂服务的所有外协作业队伍。
第四条 事故分类
(一)一般可以把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
1、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事故、油气泄漏事故、设备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以及其它安全事故等。
2、非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盗窃事故、人为破坏事故以及其它事故等。
第五条 事故分级
按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受伤,导致失去劳动能力在105天之内,经济损失在2000-10000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5人受伤,导致失去劳动能力在105天以上,经济损失在1-5万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重伤2-5人(包括5人),经济损失在5-20万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包括3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不包括5人),经济损失在20万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第六条 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是指由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因素作用下,而造成的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原因有以下11种: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8、劳动组织不合理。
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11、其他。
第七条 生产中职工受伤害方式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劳字1-2表),职工受伤害方式分为以下13种:
1、物体打击: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倒、砸伤等伤害,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2、提升和车辆伤害:指本企业内机动车辆和提升运输设备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的挤、压、撞以及倾覆事故和车辆行驶中上、下车及提升运输中的伤害等。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机械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等人身伤害事故。如机械零部件、工件飞出伤人,切屑伤人,人的肌体或身体被旋转机械卷入,脸、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等。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在起重作业中,脱钩砸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继裂抽入,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倾覆事故以及起重设备本身有缺陷等。
5、触电(包括雷击)伤害: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人体接触裸露的临时线或接触带电设备的金属外壳,触摸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以及触电后坠落和雷击等事故。
6、灼烫伤害:指生产过程中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或强酸、强碱引起人体的烫伤,化学灼伤等伤害事故。但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7、火灾伤害:指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事故。
8、高处坠落伤害:指由于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如从各种架子、平台、陡壁、梯子等高于地面位置的坠落或由地面踏空坠入坑洞、沟以及漏斗内的伤害事故。但由于其他事故类别为诱发条件而发生的高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由于人体触电坠落,不属于高处坠落事故。
9、坍塌伤害:指建筑物、堆置物等倒塌和土石塌方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因设计、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
10、瓦斯爆炸伤害:指可燃性气体瓦斯与空气混合形成的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1、其它爆炸伤害:凡不属上述爆炸事故均列为其它爆炸事故。
(1)锅炉爆炸:指固定或承压锅炉发生物理性爆炸事故。
(2)压力容器爆炸:指承压容器在一定的压力载荷下引起的爆炸事故。如容器内盛装的蒸汽、液化气以及其他化学成份物质在一定条件下反应后导致的容器爆炸。
(3)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煤气、天然气、乙炔、氢气、液化石油气体等。
(4)可燃性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酒精、汽油挥发气等。
(5)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铝粉、镁粉、有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粉、谷物粉、糖粉、煤粉、木粉、煤尘以及可燃性纤维,麻纤维(亚麻)、棉纤维、晴纶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烟草粉尘等爆炸事故。
(6)间接形成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如可燃固体、易自燃物、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明火爆炸的事故。如锅炉在点火过程中发生的炉膛爆炸,以及钢水包爆炸事故等。
12、中毒和窒息:中毒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吃有毒食物、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如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窒息指在坑道、深井、涵洞、管道、发酵池等通风不良处作业,由于缺氧造成的窒息事故。
13、其它伤害:凡不属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它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钉子扎伤、野兽咬伤等。
第八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室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911-7886807),厂安委会应及时派遣调查小组予以核实。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程序:若发生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救援方案按照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根据事故性质报警(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交通事故122),在报警的同时,向安全环保质监部报告事故现场情况,安全环保质监部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安委会副主任或主任报告,同时,根据事故性质,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做好事故现场的维护工作和事故勘察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己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就近所有职工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厂安全环保质监部、石油保卫大队、交警中队、保卫部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或者现场录像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采油厂安全环保质监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0911-7886807),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事故鉴定:由厂安委会组织厂内相关部室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初步认定后报厂安委会副主任或主任,具体鉴定界限以物价部门、消防部门和医疗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一)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二)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同时,厂安全环保质监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人上报厂主管安全副厂长,主管安全副厂长应及时上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经研究后,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若出现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厂安委会应将事故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油田公司安委会,由油田公司安委会做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第五章 处罚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事故处理原则
对于造成事故的单位,将实行责任倒查制和责任连带制,层层处罚。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第二十六条 事故责任人处理范围
(一)本厂责任人处理范围
1、事故直接责任人。
2、各部室、队站、班组的安全员。
3、班组长、站长。
4、主管副部(队)长。
5、主管部(队)长。
6、主管副厂长。
7、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
8、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
9、厂包月副厂长。
10、厂主管安全副厂长。
11、厂长。
(二)外协作业(施工)队伍责任人处理范围
1、事故直接责任人。
2、各外协作业队伍。
3、所辖部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
4、所辖部室主管副部(队)长。
5、所辖部室部(队)长。
6、所辖部室主管副厂长。
7、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
8、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
9、包月副厂长。
10、主管安全副厂长。
11、厂长。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包括外协作业队伍)主要负责人和现场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2000元的罚款;属厂内负领导责任的,除罚款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停薪停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辞退、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包括外协作业队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处1000 -3000元的罚款;对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5000元的罚款;属厂内负领导责任的,除罚款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停薪停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辞退、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导致事态扩大,且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的。
(三)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四)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五)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六)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包括外协作业队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属于厂内员工的,除罚款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停薪停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辞退、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属于厂内职工责任的,处直接责任人1000-2000元的罚款,处专职安全员400-600元的罚款,处班组长、站长300-5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00-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100-200元的罚款。属外协作业(施工)队伍责任的,除按成本价如数赔偿事故损失费用外,并处该队伍1000-2000元的罚款,处该队伍所辖部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500-8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00-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100-200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属于厂内职工,处直接责任人3000-5000元的罚款,处专职安全员1000-1200元的罚款,处班组长、站长800-10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600-8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400-6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厂长300-400元的罚款。属外协作业(施工)队伍的,除按成本价如数赔偿事故损失费用外,并处该队伍3000-5000元的罚款,处该队伍所辖部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1000-15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800-10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500-8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厂长300-500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 属于厂内职工,处直接责任人10000-15000元的罚款,处专职安全员4000-5000元的罚款,处班组长、站长3000-35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000-2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1800-20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厂长1600-18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1400-16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1200-1400元的罚款,处包月副厂长1000-1200元的罚款,处主管安全副厂长800-1000元的罚款,处厂长600-800元。属外协作业(施工)队伍的,除按成本价如数赔偿事故损失费用外,并处该队伍1-2万元的罚款,处所辖该队伍部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3000-50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000-2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1800-2000元的罚款,处所辖部室主管副厂长1600-18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1400-16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1200-1400元的罚款,处包月副厂长1000-1200元的罚款,处主管安全副厂长800-1000元的罚款,处厂长600-800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大事故的, 属于厂内职工,负直接责任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处专职安全员6000-8000元的罚款,处班组长、站长4000-60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200-2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2000-22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厂长1800-20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1600-18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1400-1600元的罚款,处包月副厂长1200-1400元的罚款,处主管安全副厂长1000-1200元的罚款,处厂长800-1000元的罚款。属外协作业(施工)队伍的,除按成本价如数赔偿事故损失费用外,并处该队伍3-5万元的罚款,处所辖该队伍部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4000-60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200-2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2000-22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厂长1800-20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1600-18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1400-1600元的罚款,处包月副厂长1200-1400元的罚款,处主管安全副厂长1000-1200元的罚款,处厂长800-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停薪停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辞退、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由厂安委会以文件形式下发全厂内,事故相应的责任人在接到文件后3日内,到厂财务部办理罚款手续。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二条 年终厂安委会将从安全专项费用中提取适量金额,在年终综合考评时,对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全厂年内若发生一起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取消所有奖励。
2、全厂年内未发生一起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予厂长奖励5000元,主管安全副厂长奖励4000元,副厂长奖励3500元,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奖励3000元,安全环保质监部副部奖励2800元,专职安全员奖励2000元。
3、全厂年内未发生一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予厂长奖励10000元,主管安全副厂长奖励8000元,副厂长奖励7000元,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奖励5000元,安全环保质监部副部长奖励4000元,专职安全员奖励3000元。
4、责任范围内全年未发生一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以上者(包括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予分管厂长奖励3000元,部(队)长奖励2000元,副部长奖励1500元,专职安全员奖励1000元(指生产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厂各级领导、广大干部职工以及厂内所有参营的外协作业(施工)队伍,均应该遵守本办法,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厂安委会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厂内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厂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11篇 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辽河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内部劳动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河油田分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其全资企业的生产安全违章处罚管理。
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贯彻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违章是指在油气生产、施工作业、油田建设等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遵循有章必依、违章必究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促进生产单位、员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
第五条 违章行为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报告行政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安全环保处是油田公司生产安全处罚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检查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行为;
(三)负责汇总专业部门查处的生产安全违章行为;
(四)负责对生产安全违章行为做出处罚;
(五)负责监督生产安全违章行为的整改落实。
第七条 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安全部门是本单位生产安全处罚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生产安全违章行为;
(二)负责汇总本单位专业部门查处的生产安全违章行为;
(三)负责对本单位生产安全违章行为做出处罚;
(四)负责监督本单位生产安全违章行为的整改落实;
(五)负责对违章单位及个人进行教育培训。
第八条 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在主管业务范围内,监督检查违章行为,组织违章单位整改违章行为,履行直线责任。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扣减违章单位或违章员工的奖金。
第三章 违章处罚种类
第九条 生产单位违章处罚分为:通报批评;扣减奖金(总额);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
(一)通报批评由安全部门决定并实施;
(二)扣减奖金由安全部门做出处罚决定,提交同级人事部门执行;
(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主要是针对大型工程建设现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员工违章应按油田公司员工违纪有关规定处理并扣减奖金,扣减奖金由各级安全部门做出处罚决定提交同级人事部门执行。
第四章 违章处罚程序
第十一条 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安全违章行为,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立即纠正并按需要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理措施,现场处理措施包括责令立即停止施工、责令立即改正、责令限期改正;
(二)调查了解,告知违章生产单位或个人其违章事实、理由、依据,听取正当理由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三)填写《辽河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记录单》(见附件1),并要求违章生产单位负责人或违章员工签字确认,拒不签字的,记录现场相关人员留查;
(四)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填制的违章记录单报送同级安全部门。
第十二条 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部门应及时汇总审查违章记录单并分类处理:
(一)对生产单位通报批评的,经本级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予以通报批评;
(二)扣减生产单位奖金总额或员工奖金的,由安全部门填制《辽河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通知单》(见附件2)送达违章生产单位或违章员工,并同步提交同级人事部门执行。
(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的,应经安全环保处审核后报油田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五章 违章处罚的适用
第十三条 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
(一)未及时整改隐患问题且无监控措施的;
(二)未对生产场所进行巡检或监控的;
(三)未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的;
(四)其他违反油田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应进行通报批评的。
第十四条 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单位奖金1000元,扣减单位负责人奖金200元:
(一)未对从业人员、承包商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告知的;
(二)未建立职业卫生、特种设备、消防等技术档案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置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四)未设置电气设备保护装置、敷设线路或照明未达到安全要求的;
(五)未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畅或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不能正常运行的;
(六)未对进入易燃易爆场所车辆设置拉油(气)车辆“三件”(防火帽、消防器材、拖(接)地链)或不熄火装卸的;
(七)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进行充装的;
(八)未定期化验水(介)质或使用未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的锅炉水(介)质的。
第十五条 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单位奖金2000元,扣减单位负责人奖金300元:
(一)未按规定对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未按备案审批人员名录安排作业人员进入重点要害部位施工或弄虚作假的;
(三)未现场签发作业许可或监护人不在现场的;
(四)未制定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及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控、应急措施,或监控、应急措施不落实的;
(五)未配备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或配备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
(六)未按防爆要求在防爆区域安装、使用电气设备的;
(七)未按期检测防雷装置设施的;
(八)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的;
(九)未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配备、使用生产设施、设备危及人身安全的。
第十六条 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单位奖金5000元,扣减单位负责人奖金500元:
(一)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核不合格仍安排从业人员上岗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员工职业健康检查或未按规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人员的;
(三)未建档登记重大危险源,未进行评估、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四)未开具作业许可证或未落实防范措施实施动火、高处、受限空间、吊装、挖掘、临时用电、管线打开、脚手架等高危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未按规定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导致承包商施工作业严重危及我方生产安全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安装、注册、修理、改造、停用、启用、报废、化学清洗、检验检测等特种设备审批验收程序的;
(七)未按规范要求落实海上生产作业防范措施,危及人身安全的。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单位奖金10000元,扣减单位负责人奖金1000元,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建设:
(一)未及时整改隐患,危及人身安全且无监控措施的;
(二)未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擅自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于生产试验的;
(三)未按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承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安全设施“三同时”及消防建审的;
(五)未按规定在易燃易爆场所安装防雷装置的;
(六)未定期检验储罐、油气管道等关键生产设施的;
(七)违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未对超过国家标准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治理或转嫁危害的;
(九)未按时上报,谎报、瞒报生产事故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减员工个人奖金:
(一)未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每起扣减100元;
(二)未按规定巡检(线)或未按巡检(线)路线检查的,每起扣减100元;
(三)未尽岗位安全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事故隐患的,每起扣减300元;
(四)未按操作规程>操作的,每起扣减500元;
(五)未持有效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每起扣减800元;
(六)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的,每起扣减800元;
(七)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每起扣减800元。
第十九条 生产单位发生以下情形,同时追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直线责任,每起扣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奖金1000元:
(一)重复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二)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
第六章 违章处罚的执行及归档
第二十条 违章处罚通知书送达后,违章生产单位或违章员工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予以整改。
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应结合违章行为整改需要,有针对性的对违章员工进行教育或岗位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部门应将违章处罚情况通报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整改,并加强同类违章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安全部门应对生产单位违章处罚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跟踪整改进度,确保整改要求得以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同一违章行为已按本办法予以处罚的,油田公司各级单位或部门不得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部门应定期研究分析查处的违章行为和给予的违章处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有针对性的对违章多、整改落实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安全监督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 违章处罚执行完毕后,安全部门应将资料结案归档,做到一事一档、分类清晰、资料齐全,并按油田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存放保管。
违章处罚档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抽取、涂改、销毁案卷资料。
第二十五条 违章处罚情况是油田公司对所属单位安全管理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单位是指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及所属单位下属作业区、大队级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辽河油田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暂行规定》(中油辽发〔2000〕28号)、《辽河石油勘探局工业现场安全监察处罚暂行规定》(油质安环发〔2003〕2号)、《辽河石油勘探局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试行)》(辽油发〔2005〕86号)同时废止。
第12篇 协力供应商生产安全管理办法
1 总则
1.1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推行“安全第一、事故为零”的安全管理目标,为明确公司对协力供应商的安全管理、技术与评价,为协力供应商合同的安全协议及日常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体系相关部门的协力供应商(包括生产协力、检修协力、单项协力、零星协力、备件修复、备件本土化、建设技改、技术引进、送货、产品出厂提运、售后服务、后勤服务、物资回收、科研、测绘、设计、勘察、检测等协力单位及人员)。
2 管理职责分工
2.1人力资源部负责协力进厂人员的审核,各种出入证的归口管理,同时负责生产作业协力、生产辅助协力、岗位协力工业务的协力单位资质审查、合同和安全协议签订,拟定操作流程、管理制度。
2.2设备动力部负责公司设备维修(含常规检修、单项检修、维修工程、备件修复、备件本土化等)协力单位的资质审查、合同和安全协议签订、安全检查与考评等综合管理,拟定操作流程、管理制度。
2.3集团技改部负责技改项目协力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安全检查与考评等综合管理,拟定操作流程、管理制度。
2.4办公室负责生活后勤业务的协力单位资质审查、合同和安全协议签订、安全检查与考评等综合管理,拟定操作流程、管理制度。
2.5党群工作部委托集团公司武装保卫部负责厂区的消防、保卫(治安) 管理与考评、厂区道路交通执法和车辆出入证以及车辆检修协力单位资质审查、合同和安全协议签订、安全检查与考评等综合管理,拟定操作流程、管理制度。
2.6运营管理部及公司其他管理部门负责(售后服务、物资回收、科研、测绘、设计、勘测、检测等)协力单位资质审定、合同和安全协议签订、安全检查与考评等综合管理,拟定操作流程、管理制度。
2.7安全环保部
2.7.1制定本程序,监督各单位执行本程序并纳入评价。负责监督各协力队伍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协力作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2.7.2负责组织审核协力作业单位的安全资质,包括特种作业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资质;根据综合审核意见,签发《邯宝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见《协力供应商安全管理办法》hbz12001)。
2.7.3监督、指导各项目单位开展协力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和协力作业单位发生重伤以上(含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2.7.4负责汇总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协力作业单位的检查与考核结论,提出协力作业单位考核的建议和意见。
2.7.5负责组织各协力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事故案例分析、业绩评估与阶段性总结。
2.8项目单位(生产厂、部、中心)
2.8.1是协力业务具体实施单位,按照合同和安全协议的内容实施管理责任。
2.8.2负责核对协力单位所持《邯宝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备案,对协力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联络和现场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负责协力队伍具体的现场安全检查、管理与考评。
2.8.3督促、指导协力单位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提高协力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员工的安全技能。要求协力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了解、熟悉、掌握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
3 管理业务流程见附件一
4 协力安全管理要求
4.1安全环保部审查协力队伍安全资质。
4.1.1项目单位(生产厂、部、中心)提出项目需求和用人要求。
4.1.2各合同签约部门、工程项目资质管理部门选择合同意向外来单位,并对合同意向单位安全资质等内容进行逐项预审。预审合格后,填写《邯宝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见《协力供应商安全管理办法》hbz12001中表hbz12001-01a,下同)。
4.1.3安全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
4.1.3.1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
4.1.3.2企业资质证书原件,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必须持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4.1.3.3建筑企业持国家或省、市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4.1.3.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质证书原件;
4.1.3.5企业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1.3.6企业为员工依法交纳工伤保险或综合保险的证明;
4.1.3.7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特殊工种资质证书原件。
4.1.3.8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网络。
4.1.3.9进入公司作业的人员名单,作业人员符合集团公司用人规定,技术(含技师)、管理人员征得合同单位同意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
5 协力单位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合同发包部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协力项目安全、环保、治安保卫、防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协议》(见《协力供应商安全管理办法》hbz12001)。
6 安全教育
6.1协力单位在进入现场作业前,须持厂区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包合同、安全协议、本次项目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名单、特种作业人员名单(表格编号:hbz12003-01a)及证件到厂(部、中心)安全部门接受审核、登记,二级厂(部、中心)或作业区向协力单位提出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进行安全、环保、保卫、交通教育,并填写安全教育确认表(表格编号:hbz12003-02a);作业前必须做好危险预知,填写《危险预知卡》(表格编号:hbz12003-03a)。
6.2作业区项目负责人凭安全联络通知单对协力项目进行安全注意事项及现场环境交底,并做好书面记录(表格编号:hbz12003-04a)。
6.3售后服务、产品出厂提运、测绘、科研、设计、培训、参观等的外来单位等不参与生产、检修、技改作业的协力单位,由归口管理部门或二级单位责任人和安环部签署意见代替许可证,其余按6.1、6.2规定执行。
6.4土建、通信、计算机、测绘、检测、设备诊断、备件现场修复等协力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常规检修合同项目按6.3规定执行,单项检修合同按6.1、6.2规定执行。
6.5非常规检修项目每次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必须对协力单位施工负责人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常规检修项目,项目单位根据不同项目逐项对检修单位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当所在项目涉及的工艺、设备、操作环境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必须重新对检修方进行书面安全交底。
6.6生产作业协力、岗位协力协力、生产辅助协力日常安全学习与公司同步,新进厂、跨厂转岗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跨车间转岗人员必须进行车间、班组(作业区)安全教育,在车间内转岗人员必须进行班组安全教育。
7 考核
7.1协力单位安全、环保、厂容、消防、保卫、道路、交通等方面的考核评价按《协力供应商安全管理办法》(hbz12001)执行。
7.2协力安全事故处理按《工伤事故管理办法》和《邯宝公司安全事故考核细则》执行。
7.3协力作业项目结束,必须经安全环保部综合考评、签章后,方可办理协力作业项目费用的结算事宜。流程见《协力供应商安全管理办法》(hbz12001)。
8奖励
3.4.1各用工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协力生产安全评价标准和评分依据(表格编号:hbz12003-05a)对协力单位进行生产安全评价。
3.4.2对于各生产协力单位安全管理业绩突出的现场管理者和职工以及各级安全、消防、保卫管理责任者,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拟稿:孟令书 日期:2008年2月26日
审核:琚锦琨 日期:2008年2月28 日
第13篇 某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煤矿企业。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和承担煤矿建设工程的公司(煤矿)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管理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实施、修订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各类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综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煤炭行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在全面分析危险因素和各类事故隐患,客观评估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及应急能力、应急资源,广泛听取一线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矿山救援队伍指战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15万t/a(含15万t/a)以下,且危险性较小的煤矿企业(低瓦斯、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无矿压冲击危险性),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七条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综合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如: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火灾事故、顶板事故、水灾事故、瓦斯突出事故、冲击地压等),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
第九条 煤矿企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作业场所、主要设备和设施,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实际。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三章 应急预案评审
第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其它有关部门人员、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
(三)评审专家和参加评审会人员的名单。
(四)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人员、矿山救援队伍的指战人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和应急管理的专家及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并邀请驻地煤监机构人员参加。
应急管理的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可从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要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评审人员和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是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应急预案备案的评审工作;要素评审是煤矿企业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 形式评审。依据《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主要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表 1。
(二) 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认真分析研究专家的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煤矿企业应按要求修订,重新组织评审合格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应急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驻地煤监机构。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纳入自治区直接监管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新疆煤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二)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向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应送为其本煤矿企业服务的矿山救援队伍。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三)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或者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预案相关附件。
第十九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并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提供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必要条件。凡是没有编制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煤矿企业,向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不得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批准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不得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要点、应急程序和能够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张贴在应急指挥场所和相应的应急地点;将紧急避险设施与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的安全避险系统图应存放在应急指挥场所。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了解本企业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增强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提高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时,应邀请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和应急管理专家指导;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工作总结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煤矿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并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煤矿企业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重大技术改造的。
(三)安全生产条件(地质情况或者灾害因素)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修订要求的。
(七)应急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备案登记的部门报告修订情况。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由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14篇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编制依据和目的] 为了规范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港口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备案、演练等工作。
第三条[备案管理的原则]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明确预案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明确生产经营人的职责] 港口经营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六条[行政部门预案的编制要求]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港区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港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要求;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六)应与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七条[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要求]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港口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
第八条[企业预案的编制要求] 企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七)应与上级政府、部门和本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相
互衔接。
(八)对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
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九)港口经营人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预案附件内容要求]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条[部门预案评审要求]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发布。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人预案论证要求] 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组织论证,必要时邀请评审专家和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部门预案备案要求]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预案备案要求] 港口经营人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应急预案论证意见;
(三)论证人员签名表;
(四)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危险货物现场处置方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受理部门备案要求] 受理备案登记的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对材料齐全的应急预案及时备案。
第十五条[备案登记建档工作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港口经营人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十六条[预案宣传教育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港口经营人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七条[应急演练要求] 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八条[演练频次要求] 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每半年演练一次,其他港口经营人每年演练一次。
第十九条[演练评估总结要求]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条[部门预案修订要求]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预案修订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港口经营人因兼并、重组、转制等重大变化导致现行应急预案不适用的;
(二)港口经营人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八)港口经营人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预案修订报备要求] 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应急物资配备要求]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明确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报告程序] 港口经营人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表彰奖励]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经营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处罚] 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港口经营人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15篇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
3.露天矿吨煤2—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 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 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 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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