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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管理办法9篇

发布时间:2023-01-25 热度:99

报告管理办法

第1篇 发电厂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工伤及设备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人身伤亡及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集团《安全生产条例》、《设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事故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必要时,通知集团医疗室对伤员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并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逐级报告,事故单位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集团安全管理部门。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分管生产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现场界定后再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a、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的调查

1、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分管生产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现场界定后再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做出责任裁定和处罚建议,调查报告应由调查者署名签字后报集团安委会。

3、发生事故的单位凡被调查的员工都要积极配合调查,不得弄虚作假或出具伪证,若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情况,每次扣罚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和安全负责人各200元。

三、事故的处理

1、对小型设备事故和轻伤事故,由电厂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罚,处罚结果报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其他事故由集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2、根据集团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工伤事故责任人的处罚规定如下:

a)对重伤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属于受伤的每人处罚150至300元,属于非受伤的每人罚款300元至500元;

──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750元;

──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200元至500元;

──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1000元;

──对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500元;

──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罚款200元至300元;

──对事故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罚款100元至200元。

b)对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领导进行的经济处罚

──对死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1000元至2000元;

──对死亡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500元至1000元;

──对死亡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罚款300元至500元;

──对死亡事故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罚款200元至400元;

c)对重伤及以上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如一次受重伤2人及以上的重伤事故或同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的重伤事故,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间接领导责任”、“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的处分;

──如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或同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的死亡事故,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间接领导责任”、“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的处分。

11、根据集团设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设备事故责任人的处罚规定如下:

a)对小型设备事故中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500元;

──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200元至500元;

──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100元至500元。

b)对中型设备事故中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1000元至3000元;

──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500元至2000元;

──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1000元;

──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1500元;

──对负有“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1000元。

c)对大型设备事故中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0元至10000元;

──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2000元至7500元;

──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1500元至5000元;

──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1000元至5000元;

──对负有“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500元至3000元;

──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1000元;

──对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200元至500元。

d)对重大型设备事故中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5000元至15000元;

──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0元至10000元;

──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0元至5000元;

──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0元至5000元;

──对负有“间接领导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1000元至3000元;

──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500元至1500元;

──对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责任者每人罚款300元至1000元。

e)对设备事故中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在中型及以上设备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责任者,若属于“不履行职责”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降级、撤职、辞退直至开除的处分;

──在大型及以上设备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责任者,若属于“未完全履行职责”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辞退直至开除的处分;

──在大型及以上设备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若属于“不履行职责”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同时应酌情加大经济处罚的额度;

──在大型及以上设备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若属于“不完全履行职责”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视责任情节和程度,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

第2篇 重大未遂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近年来各单位重大未遂事故时有发生,由于未造成事实上的严重后果,在个别单位往往未引起高度重视,既不组织追查讨论,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也不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未遂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且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事故。

第二章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三条严格重大未遂事故报告制度。凡是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总调度室和有关业务处室电话汇报;48小时内书面汇报事故详细情况;72小时内书面汇报单位追查处理意见。

第四条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追查讨论,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条建立重大未遂事故登记制度。各单位安监部门必须建立重大未遂事故登记档案。档案应包括发生重大未遂事故单位、时间、地点、性质、类别、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应吸取教训、预防措施、责任追究情况等。

第六条集团公司驻矿安全督导站参与矿井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监督矿井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建立矿井重大未遂事故登记档案。

第七条集团公司安监局和有关业务处室对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的重大未遂事故组织调查、追查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八条集团公司安监局建立重大未遂事故管理与登记档案。

第三章罚则

第九条凡未按第三条之规定向集团公司报告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隐瞒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对隐瞒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处以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第3篇 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管理办法

某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1.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2.临床药学科专职人员负责我院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和监测工作。

3.各临床科室指定药品不良反应负责人两名,负责患者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后及时向临床药学科的报告工作。

4.各临床科室必须报告所在科室发生的所有药品不良反应,不得匿而不报。

5.做好我院药品不良反应登记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及时向__省卫生厅、__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及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报告。

6.临床药学科负责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分析、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分析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7.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8.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9.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10.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也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1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

第4篇 发电厂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工伤及设备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人身伤亡及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集团《安全生产条例》、《设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事故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必要时,通知集团医疗室对伤员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并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逐级报告,事故单位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集团安全管理部门。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分管生产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现场界定后再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a、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的调查

1、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分管生产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现场界定后再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做出责任裁定和处罚建议,调查报告应由调查者署名签字后报集团安委会。

3、发生事故的单位凡被调查的员工都要积极配合调查,不得弄虚作假或出具伪证,若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情况,每次扣罚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和安全负责人各200元。

第5篇 事故报告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班组安全事故管理,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改进措施,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根据《__集团有限公司规范车间、班组安全管理模式指导意见》金集发【2009】95号文件要求,制订__班事故报告、处理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___车间__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包括起重伤害、机械伤害、中毒、物体打击、触电、火灾等事故类别。

第四条 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车间中控室、责任区主管领导汇报。

班组(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班长)向车间(车间领导、中控室)报告、传递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2、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单位、地点、时间、类别、经过、原因及伤亡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伤亡程度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3、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拨打8811119、8821119龙首分局消防队报警,并利用火势初期有利时机积极组织扑救,同时班长(副班长、主操作手)疏散人员。若火势无法控制,待专业消防人员到达后配合消防队展开扑救工作。

4、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拨打8811120向集团公司职工医院求救,同时向车间中控室汇报,若伤者伤势较轻积极组织自救,待医护人员到达后协助做好救护。

5、发生设备事故时,按照《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展开自救工作。

6、发生急性中毒事故时,应立即拨打8811120向集团公司职工医院求救,并组织自救,配合医疗救护人员做好救护工作。

7、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应立即报告控制室,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单位、地点、时间、类别、经过、原因及污染程度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第五条 事故处理

1、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人员要立即报告班组长,并向车间领导报告(5分钟内)。

2、发生重伤、死亡和重大事故,班组必须负责保护现场。未经有关调查部门同意,不得乱动或破坏现场。

3、发生重大事故,班组人员要在领导统一指挥下,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并积极维护生产秩序。

4、事故发生后,班组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清事故的原因、责任,吸取教训,定出改进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事故。

5、不论发生哪类事故,班组都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填写事故报告表,不准假报或不报。按法规规定,对伤亡事故有意隐瞒或拖延不报者,应追究责任。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班长(副班长)应立即到达现场组织开展救治,了解事故经过,为事故调查收集第一手资料。

第七条 本办法由___车间__班班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及时掌握劳动卫生状况和公司职业病发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以保护职工健康,提高生产效率,依照卫生部《职业病报告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报告办法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

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单位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各车间、部室发生职业病一律报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领导小组。

第三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兼)职业人员负责上报工作。

第四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了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时,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电话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并会同工会、事故发生车间、部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并填写《急性职业性中毒个案调查表》,报送卫生监督部门。

第五条、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它慢性职业病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单位或专家组负责出具诊断报告。

第六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当年12月30日前将当年度的《尘肺患病情况》和《职业中毒患病情况》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上报。

第八条、职业病报告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任何车间、处室、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职业病报告人员执行本办法。

第7篇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及时掌握劳动卫生状况和公司职业病发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以保护职工健康,提高生产效率,依照卫生部《职业病报告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报告办法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

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单位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各车间、部室发生职业病一律报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领导小组。

第三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兼)职业人员负责上报工作。

第四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了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时,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电话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并会同工会、事故发生车间、部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并填写《急性职业性中毒个案调查表》,报送卫生监督部门。

第五条、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它慢性职业病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单位或专家组负责出具诊断报告。

第六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当年12月30日前将当年度的《尘肺患病情况》和《职业中毒患病情况》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上报。

第八条、职业病报告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任何车间、处室、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职业病报告人员执行本办法。

第8篇 重大未遂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近年来各单位重大未遂事故时有发生,由于未造成事实上的严重后果,在个别单位往往未引起高度重视,既不组织追查讨论,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也不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未遂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且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事故。

第二章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三条严格重大未遂事故报告制度。凡是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总调度室和有关业务处室电话汇报;48小时内书面汇报事故详细情况;72小时内书面汇报单位追查处理意见。

第四条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追查讨论,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条建立重大未遂事故登记制度。各单位安监部门必须建立重大未遂事故登记档案。档案应包括发生重大未遂事故单位、时间、地点、性质、类别、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应吸取教训、预防措施、责任追究情况等。

第六条集团公司驻矿安全督导站参与矿井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监督矿井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建立矿井重大未遂事故登记档案。

第七条集团公司安监局和有关业务处室对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的重大未遂事故组织调查、追查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八条集团公司安监局建立重大未遂事故管理与登记档案。

第三章罚则

第九条凡未按第三条之规定向集团公司报告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隐瞒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对隐瞒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处以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第9篇 事故报告、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班组安全事故管理,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改进措施,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根据《__集团有限公司规范车间、班组安全管理模式指导意见》金集发【2009】95号文件要求,制订__班事故报告、处理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___车间__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包括起重伤害、机械伤害、中毒、物体打击、触电、火灾等事故类别。

第四条 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车间中控室、责任区主管领导汇报。

班组(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班长)向车间(车间领导、中控室)报告、传递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2、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单位、地点、时间、类别、经过、原因及伤亡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伤亡程度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3、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拨打8811119、8821119龙首分局消防队报警,并利用火势初期有利时机积极组织扑救,同时班长(副班长、主操作手)疏散人员。若火势无法控制,待专业消防人员到达后配合消防队展开扑救工作。

4、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拨打8811120向集团公司职工医院求救,同时向车间中控室汇报,若伤者伤势较轻积极组织自救,待医护人员到达后协助做好救护。

5、发生设备事故时,按照《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展开自救工作。

6、发生急性中毒事故时,应立即拨打8811120向集团公司职工医院求救,并组织自救,配合医疗救护人员做好救护工作。

7、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应立即报告控制室,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单位、地点、时间、类别、经过、原因及污染程度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第五条 事故处理

1、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人员要立即报告班组长,并向车间领导报告(5分钟内)。

2、发生重伤、死亡和重大事故,班组必须负责保护现场。未经有关调查部门同意,不得乱动或破坏现场。

3、发生重大事故,班组人员要在领导统一指挥下,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并积极维护生产秩序。

4、事故发生后,班组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清事故的原因、责任,吸取教训,定出改进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事故。

5、不论发生哪类事故,班组都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填写事故报告表,不准假报或不报。按法规规定,对伤亡事故有意隐瞒或拖延不报者,应追究责任。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班长(副班长)应立即到达现场组织开展救治,了解事故经过,为事故调查收集第一手资料。

第七条 本办法由___车间__班班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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