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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管理办法6篇

发布时间:2023-01-24 热度:44

等级管理办法

第1篇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等级划分与保护

第六条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第八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专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第五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特殊安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指定专门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等级保护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具体实施等级保护工作。

第十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请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需求的信息技术产品,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

第十二条

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1999)、《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技术标准,参照《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0-2006)、《信息安全技术 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2-2006)、《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3-2006)、《信息安全技术 服务器技术要求》、《信息安全技术 终端计算机系统安全等级技术要求》(ga/t671-2006)等技术标准同步建设符合该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参照《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20269-2006)、《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gb/t20282-2006)、《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管理规范,制定并落实符合本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测评机构,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等技术标准,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等级测评。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自查。

经测评或者自查,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方案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办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

(二)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者改建实施方案;

(四)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五)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六)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

(七)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意见。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

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后,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

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

对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检查。

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 信息系统安全需求是否发生变化,原定保护等级是否准确;

(二) 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 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检查情况;

(四) 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是否符合要求;

(五) 信息安全产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六) 信息系统安全整改情况;

(七) 备案材料与运营、使用单位、信息系统的符合情况;

(八) 其他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提供下列有关信息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

(一) 信息系统备案事项变更情况;

(二) 安全组织、人员的变动情况;

(三)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变更情况;

(四) 信息系统运行状况记录;

(五) 运营、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检查记录;

(六) 对信息系统开展等级测评的技术测评报告;

(七) 信息安全产品使用的变更情况;

(八) 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果报告;

(九) 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整改结果报告。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检查发现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状况不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应当向运营、使用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要求,按照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将整改报告向公安机关备案。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对整改情况组织检查。

第二十一条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选择使用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安全产品:

(一)产品研制、生产单位是由中国公民、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或者控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产品的核心技术、关键部件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

(三)产品研制、生产单位及其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

(四)产品研制、生产单位声明没有故意留有或者设置漏洞、后门、木马等程序和功能;

(五)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不构成危害;

(六)对已列入信息安全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第二十二条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等级保护测评机构进行测评: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港澳台地区除外);

(二) 由中国公民投资、中国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港澳台地区除外);

(三) 从事相关检测评估工作两年以上,无违法记录;

(四) 工作人员仅限于中国公民;

(五) 法人及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

(六) 使用的技术装备、设施应当符合本办法对信息安全产品的要求;

(七) 具有完备的保密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等安全管理制度;

(八) 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不构成威胁。

第二十三条

从事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供安全、客观、公正的检测评估服务,保证测评的质量和效果;

(二)保守在测评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范测评风险;

(三)对测评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与其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保密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负责检查落实。

第四章 涉密信息系统的分级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系统实际情况进行保护。

非涉密信息系统不得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五条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所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由低到高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在信息规范定密的基础上,依据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保密标准bmb17-2006《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确定系统等级。对于包含多个安全域的涉密信息系统,各安全域可以分别确定保护等级。

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应当监督指导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准确、合理地进行系统定级。

第二十六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将涉密信息系统定级和建设使用情况,及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和负责系统审批的保密工作部门备案,并接受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十七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集成资质的单位承担或者参与涉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施。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按照秘密、机密、绝密三级的不同要求,结合系统实际进行方案设计,实施分级保护,其保护水平总体上不低于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的水平。

第二十八条

涉密信息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保密产品原则上应当选用国产品,并应当通过国家保密局授权的检测机构依据有关国家保密标准进行的检测,通过检测的产品由国家保密局审核发布目录。

第二十九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在系统工程实施结束后,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保密局授权的系统测评机构依据国家保密标准bmb22-2007《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指南》,对涉密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密测评。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在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申请进行系统审批,涉密信息系统通过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涉密信息系统,其建设使用单位在按照分级保护要求完成系统整改后,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在申请系统审批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系统设计、实施方案及审查论证意见;

(二)系统承建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三)系统建设和工程监理情况报告;

(四)系统安全保密检测评估报告;

(五)系统安全保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情况;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涉密信息系统发生涉密等级、连接范围、环境设施、主要应用、安全保密管理责任单位变更时,其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其重新进行测评和审批。

第三十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保密标准bmb20-2007《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范》,加强涉密信息系统运行中的保密管理,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消除泄密隐患和漏洞。

第三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各地区、各部门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分级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指导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规范信息定密,合理确定系统保护等级;

(三)参与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方案论证,指导建设使用单位做好保密设施的同步规划设计;

(四)依法对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五)严格进行系统测评和审批工作,监督检查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分级保护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加强涉密信息系统运行中的保密监督检查。对秘密级、机密级信息系统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保密检查或者系统测评,对绝密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密检查或者系统测评;

(七)了解掌握各级各类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和泄密事件。

第五章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密码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密码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被保护对象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和重要程度,被保护对象的安全防护要求和涉密程度,被保护对象被破坏后的危害程度以及密码使用部门的性质等,确定密码的等级保护准则。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采用密码进行等级保护的,应当遵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密码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技术要求》等密码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

第三十五条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中密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密码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密码技术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采用密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和信息系统进行保护的,应报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密码的设计、实施、使用、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执行;采用密码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和信息系统进行保护的,须遵守《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密码分类分级保护有关规定与相关标准,其密码的配备使用情况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运用密码技术对信息系统进行系统等级保护建设和整改的,必须采用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或者准于销售的密码产品进行安全保护,不得采用国外引进或者擅自研制的密码产品;未经批准不得采用含有加密功能的进口信息技术产品。

第三十八条

信息系统中的密码及密码设备的测评工作由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可的测评机构承担,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密码进行评测和监控。

第三十九条

各级密码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中密码配备、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测评,对重要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码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测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反密码管理相关规定或者未达到密码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国家密码工作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建议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一) 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审批的;

(二) 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

(三) 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系统安全状况检查的;

(四) 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系统安全技术测评的;

(五) 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六) 未按本办法规定选择使用信息安全产品和测评机构的;

(七) 未按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的;

(八) 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

(九) 违反密码管理规定的;

(十)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严重损害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已运行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新建信息系统在设计、规划阶段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级)。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公通字[2006]7号)同时废止。

第2篇 氧化铝厂变配电所动态等级达标竞赛管理办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第一氧化铝厂变(配)电所动态等级达标竞赛管理办法本标准适用于氧化铝厂所属各变(配)电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铝股份晋字[2010]100号《关于加强变(配)电所基础管理的通知》

3. 标  准

3.1第一氧化铝厂“变(配)电所”评比标准操作细则见附表

4. 申报、验收、评订

4.1按照《关于加强变(配)电所基础管理的通知》(中铝股份晋字[2010]100号)文件中的评比标准操作细则对各单位变(配)电所情况进行验收。

4.2验收包括:两票标准化执行情况,预防性试验执行情况,设备缺陷及隐患消除情况,未完项目及安排计划,本单位所供小用户春检情况。

4.3验收方式:采取听汇报和现场验收方式。

4.3.1二级单位根据验收内容进行总体汇报(汇报内容控制在15分钟之内),后验收组视各单位变(配)电室数量分几个小组对本单位变(配)电所及现场设备、春(秋)检资料进行逐一验收。

4.3.2验收组成员根据评比标准细则进行逐一打分。评分标准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最后取平均值为本变(配)电所的得分,然后进行汇总排队,最终得出名次

5.考核

5.1变(配)电所分为a、b、c三类,分配原则按a类10%、b类70%、c类20%。

5.2验收结果纳入设备管理绩效考核

6.附则

第一氧化铝厂“变(配)电所”评比标准操作细则见附表

第3篇 牵引供电工程等级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一、 按牵引供电工程施工性质分类

1、 既有电气化线路区段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及施工配合;

2、 局管辖牵引供电大修及更新改造施工;

3、 牵引供电设备维修施工作业;

4、 路内外其它相关专业施工配合及其结合部施工。

二、 接触网工程施工等级分类

1、 第一类施工:

大型施工:指在整区间、整站场内的作业,站场跨入区间或区间跨进站场的作业,一张工作票上涉及三个及以上作业小组的较大规模施工。

(1)整锚段更换接触线;

(2)整锚段更换承力索;

(3)在1000m及其以上的隧道内施工;

(4)在500m及其以上的桥上施工。

2、 第二类施工

重要施工:指在枢纽、咽喉地带、交分道岔区、跨越站场股道、不同供电臂的接口处的施工。

(1)更换整组分相绝缘器;

(2)更换整组软横跨;

(3)更换上下行间或不同供电臂间的分段绝缘器。

3、 第三类施工

重点施工:指改变线路张力的作业,重点设备上的作业,在线路条件复杂地段、接触网设备较特殊区段的施工。

(1)更换桥钢柱;

(2)更换中间柱、锚段关节支柱、道岔柱;

(3)更换部分接触线或承力索;

(4)更换补偿装置;

(5)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上的绝缘子。

4、第四类施工

复杂施工:

(1)更换腕臂装配、定位;

(2)更换隧道悬挂、定位;

(3)更换整组电联接;

(4)基坑开挖、回填、培土、基础帽制作。

5、第五类施工

一般施工:

(1)测量接触网参数,支柱划线,填写参数牌;

(2)接触网粗调、细调、限界门维护;

(3)更换部分定位、吊弦及线夹;

(4)工务及路内外其它专业施工配合及其结合部施工。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一、落实安全责任制,突出施工安全的管理

l、贯彻落实铁道部修订颁布的《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抓好各项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杜绝专业层检查指导不严,专业负责制不落实;杜绝作业层两纪不严;岗位责任制不落实;杜绝重施工过程中的设备安全管理,忽视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和行车安全管理。

2、成立大修(更新改造)工程施工领导小组,针对具体施工,制定具体方案,大修(更新改造)施工领导小组,审查会签大修(更新改造)施工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在大修(更新改造)施工中逐条督促落实。

3、大修(更新改造)工程第一类施工的工作领导人必须是领工员(车间主任)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干部担任。施工作业工作票应写明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名单(包括段参加施工的干部),明确参加作业人员的分工、责任和义务,实施安全和质量的卡控措施,同时要让现场每一个人都清楚明了施工作业方案,工作领导人不能随意改变施工作业方案,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时,必须通知全体施工作业人员。

4、施工作业要必须召开施工前的责任分工会,落实岗位责任制,结束后要开好收工小结会。

5、现场干部在施工人员和机具没有撤离至安全地带时不能离开作业现场。

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按照下达的工程计划,工程数量,根据设计文件做好以下工作:

l、成立大修(更新改造)施工领导小组,建立施工组织机构,明确参加施工人员名单,组织全员培训和技术交底。

2、对使用的民工要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才能聘用上岗。

3、按区间、站场、施工项目制定技术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对复杂和特殊的施工地段,要制定专项的技术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

4、在施工驻点设立大修(更新改造)施工办公室,将施工的组织机构、分工负责表、工程数量表、施工平面图、施工进度表、技术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作业纪律进行公示,使每一个参加施工的人员心中有数。

5、对轨道车、作业车、轨道吊车,张力工具、作业机具、作业工具、绝缘工具、辅助工具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

6、对导线、绝缘器件、受力零部件、金具等材料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核查。

7、按规定与有关配合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

8、完成准备工作后将开工报告报分局机务分处,并同时报以下资料:施工前调查的技术资料、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施工平面图,供电示意图。

9、 建立和保存好大修(更新改造)会议记录、培训记录、施工日志、原始记录。

10、开工报告经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按分局下达的计划施工。

三、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1、段领导:对整个施工的人身、施工安全负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技术组织措施落实情况。

2、技术干部:督促技术组织措施的落实、检查施工机具的准备、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施工环境是否合符合要求。

3、安监干部:督促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审核施工人员安全等级是否符合规定;检查工作票的内容及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细致、全面,并具有针对性;施工机具是否安全可靠;应急措施是否完善;施工场地安全情况是否符合要求;防火、防爆措施和设备是否完好等。

4、劳安监察:督促施工人身安全措施的落实,负责对施工中人身安全卡控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杜绝违章违纪现象的发生。

5、 行安监察:督促车辆运行方案,安全、应急措施落实,确保行车安全。

6、 领工员:负责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施工作业,检查施工安全、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协调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7、 车间技术员:负责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工作(工艺标准、技术资料、记录、台帐修改等),现场施工质量把关,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解决;

8、 工长: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具体作业;负责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的落实,复核工作内容;负责检查、监督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的实施。

9、 工区材料员:负责整个施工过程中材料管理,检查施工中材料质量,不合格的材料不能进入施工现场;组织回收废旧材料。

10、 工区安全员:负责整个施工过程中现场的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的落实,对整个施工过程中每一道施工工序的安全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整改;检查现场的各种施工工具是否合格。

11、 作业人员:按照工作票的有关安全措施,认真办理安全手续,施工中注意自我保护。

12、 车辆负责人:接施工要求制定车辆运行方案、督促车辆出车前收车后的检查保养。

四、施工现场人员管理

第一类施工:段领导、主管工程师、行安监察、劳安监察、领工员、车间技术员必须到施工现场;

第二类施工:牵引技术科主任(副主任)、主管工程师、行安监察、劳安监察、领工员、车间技术员必须到施工现场;

第三类施工:领工员、车间技术员、工长必须到施工现场。

第四类、五类施工:工长指定人员现场负责。

五、大修(更新改造)施工十不准的原则

1、没有段指定的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到岗到位不准开工。

2、没有具备条件的工作领导人不准开工。

3、没有制定完善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交底不清的不准开工。

4、没有认真审查工作票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工作票的岗位没有落实或分工不明确不准开工。

5.没有准备好必需、充分的施工机具、工具、材料,准备工作不到位,无施工预案不准开工。

6.没有进行施工人员全员培训不准开工。

7.没有进行民工培训合格,施工作业中没有专人负责监护民工安全不准开工。

8.没有保证行车安全的应急措施不准开工。

9.没有实施每一个作业小组都设有安全监护员的有关规定,监护不到位不准开工。

10.没有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不准开工。

第4篇 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动态管理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实施等级管理的原则。为充分利用安质效考核机制,激发轨道车司机爱岗敬业、学习技术业务知识的自觉性和动力,提高职工素质保安全的能力,体现培训提高素质、素质决定岗位等级、岗位等级决定待遇,实行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动态管理。

2.实施竞争上岗的原则。根据职工素质与业绩考核结果实行竞争上岗。

3.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每月进行岗位等级动态升降管理,待遇随之变化,形成激励机制。

4.实施岗责相符的原则。将司机等级与个人待遇挂钩,实行不同的等级,给予不同的安质效考核系数,岗位等级决定待遇。

5.实施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轨道车司乘人员进行考评,岗前公示。

二、实施范围及等级设定

1.考评范围。全段所有在岗的轨道车司机。提职、转岗人员从劳人科下达定职令起参加等级考评,提职、转岗人员初次等级均定为 d 类。

2.比例设置。轨道车司机实行“a、b、c、d”四个等级进行管理分类。a 类为优秀,b 类为良好,c 类为重点人,d 类为关键人。以车辆配属车间为单位,a 类最高按 35%设置、b 类最高按 50%设置、c 类最低按 10%设置、d 类最低按 5%设置。以车间为主体进行设置,司机总数超过 10 人的车间原则上每月必须有 c、d 类人员各不少于 1 人。司机总数不足10人的车间原则上每月必须有c类或d类人员1人。

3.分类标准。

3.1 a类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强,业务技术掌握精,自觉执行标准化作业,自控、互控能力强,是指导司机的后备人选。

3.2 b类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强,专业业务知识较好,能自觉执行标准化作业,具有较强的自控、互控能力,是转化 a 类司机的主要人员。

3.3 c 类人员:安全责任意识较强,业务技术能力一般,自控、互控能力不够强,能较好执行标准化作业,通过帮教、激励,可以提高、转变的人员或季度内临近退休人员。

3.4 d 类人员(关键人):安全意识淡薄,业务技能较差,执行标准化不认真,“两违”现象时有发生,在自控方面缺乏自我约束力,因各种原因受到处分者。凡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司乘人员应列为d类人员,即:轨道车关键人。

3.4.1转岗、新职、新换车辆人员(第一个月);

3.4.2上月工作有严重失误或严重违章违纪(段发安质效a类问题主要责任者)的司乘人员;

3.4.3因家庭生活或其它原因,影响工作情绪的司乘人员;

3.4.4轨道车辆操纵方面有较严重的失误造成设备故障的司乘人员;

3.4.5运监装置知识掌握较差或操作问题频发的司乘人员;

3.4.6实施兼职并岗单独操作的司乘人员(第一个月);

3.4.7各种业务考试成绩排名最后的司乘人员;

3.4.8请假离岗超过15天及其以上的司乘人员;

3.4.9掌握的存在其它影响行车安全因素的司乘人员;

3.4.10除上述确定原因外,指导司机应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全面掌握车辆配属车间司乘人员状况。若月内没有人员发生上述问题或同一指导组有两人及其以上发生上述相同问题时,指导司机应对派驻车辆配属车间司乘人员的车辆操作能力、运记使用水平、劳动纪律、技术纪律执行情况、业务学习考试成绩、出勤率以及思想动态等六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对排名最后的人员应列为车间当月轨道车司机c、d 类人员(关键人)进行重点卡控。

4.等级标准。

a级,综合考评结果在90分及以上;b级,综合考评结果在80-89分;c级,综合考评结果在70-79分;d级,综合考评结果在69分以下或月安质效考核结果在750分以下。

5.等级确定。初次岗位等级按照业务理论、实作技能、安全业绩、车间评价四个项目的总分得出综合评价分。考试鉴定总成绩为 100 分,其中业务理论占 20 分,实作技能占 30 分,安全业绩占 30 分,车间评价占 20 分。按综合评价得分和比例设置,确定出 a 类、b 类、c 类、d 类人员。

6.挂牌上岗。指导司机、a 类、b 类、c 类、d 类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制度。轨道车司机(包括指导司机)在值乘期间,必须统一佩戴印有等级类别、数字编号的标志牌。各车辆配属车间负责标志牌日常的管理工作,每月根据轨道车司机等级变化情况调配标志牌,并做好标志牌编号的更新、记录工作,保证人员等级与标志牌一致。

三、等级考评

1.考评周期。每月为一个考评周期,即每月由车间组织对本部门轨道车司机进行岗位等级综合考评。

2.等级考评。等级考评实行分级管理,业务理论、实作技能和安全业绩统一由车间组织考评,业务理论、实作技能、安全业绩考评均采用百分制。

(1)理论、实作考试:理论、实作试题由车间统一命题、制卷,理论、实作考试由车间组织。理论、实作考试必须在每月20日前完成。

(2)安全业绩考评:考核期内,车间对每名轨道车司机按照《安全业绩考核标准》(附表1)进行考评。安全业绩考评必须在每月20日前完成。

3.等级评定。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评定由车间组织实施,其程序为:

(1)各车间组织理论考试后,3日内将职工的考试成绩集中汇总。

(2)车间按轨道车司机本人业务理论考试成绩的20%、实作技能考试成绩的30%、安全业绩考核成绩的30%、车间评价成绩的20%记入个人综合考评,车间在主页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3)车间依据“等级标准”和“岗位等级设置”,按照择优的原则拟任本车间a级、b级、c级、d级轨道车司机方案,报设备管理科、职教科、劳人科。

(4)职教科、劳人科初审后,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方案由设备管理科审核,经段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由车间负责对系数进行调整。

四、任职条件及岗位配乘

1.任职条件。轨道车指导司机必须由a类司机担当;担当轨道车司机职务的必须是 a 类、b 类司机;学习司机、兼职轨道车助手最高只能作为 c 类司机认定,担当轨道车副司机职务;d 类司机无操纵权。

2.岗位配乘。各车辆配属车间要全面掌握管内轨道车司乘人员的动态情况,根据不同线路条件、施工作业环境的状况,合理搭配司乘人员。避免出现等级高低不均�,司乘人员“弱弱搭配”的不合理配班现象。努力实现高等级领头、低等级跟进、素质整体提高的目的。轨道车司机岗位配乘的原则为:a 类司机可以和任何等级司机搭配出车;b 类司机不能与 d 类司机搭配出车;c 类司机只能与 a、b 类司机搭配出车;d 类司机只能与 a 类司机搭配出车。

五、等级待遇

a级,本人原安质效考核系数增浮0.2进行奖励;b级,本人原安质效考核系数增浮0.1进行奖励;c级,本人原安质效考核系数不变;d级,本人原安质效考核系数下浮0.2进行考核(月安质效考核结果在750分以下时,进入待岗程序)。

六、人员控制及等级转化

1.人员等级控制的原则。

1.1各车辆配属车间要本着巩固 a 类人,引导 b 类人,帮教转化 c 类人,盯控并限期转变 d 类人的原则,以 c、d 类人员的帮教、转化为重点。

1.2各车辆配属车间安全分析会后对确定的c、d 类人员必须纳入当月的安全工作重点,下发至所属班组,以便做到协调统一、共同卡控。

2.c、d 类人员的确定程序。每月25日前,由派驻车间指导司机根据综合考评成绩预确定c、d 类人员,车管干部对指导司机预确定的关键人进行审核并在车间安全分析会上进行通报,经车间主任同意,由车管干部填写《轨道车司机“cd”类人员审批表》(附表2)。经主管领导签字后送达c、d 类人员本人。

3.c、d 类人员的转化程序。

3.1 c、d 类人员确定后,派驻车间指导司机应根据确定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和帮教计划,每月5日前报设备管理科审核。

3.2 派驻车间指导司机月度对 c 类人员添乘、谈话每人不少于2次,对关键项目要进行运记分析的抽调不少于2次;对 d 类重点人员添乘、谈话每人不少于4次,对关键项目要进行运记分析的抽调不少于4次。并填写《指导司机 c、d 类人员帮教转化记录表》(附表3),由车间车管干部签署意见后留存并上报设备管理科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备查。

3.3 设备管理科专业干部每月对 d 类重点人员添乘、谈话每人不少于1次,对关键项目要进行运记分析的抽调不少于1次。同时对指导司机添乘、谈话、检查、运记抽调情况全面进行审核,并填写《专业干部 d 类人员帮教转化记录表》(附表4)。

3.4 d类人员经过帮教达到预期目的,安全成绩有明显好转,单项业务技能有明显提高时,经车间上报设备管理科、职教科、劳人科审核后,可转化为 c 类人员,但仍应注意盯控防止反弹。d 类人员帮教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2 个月,经帮教 2 个月仍然未转变的,车间主任或书记亲自谈话,下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重新上岗。

4. a、b 类人员的转化程序。

4.1车间车管干部、指导司机每月对 a、b 类人员添乘业务指导不少于 1 次。设备管理科专业干部每月对 a、b 类人员添乘业务抽查指导不少于5人次。

4.2 a 类人员发生逆变转化为 c、d 类人员时,车间车管干部、指导司机要分别对其进行重点谈话,掌握其思想动态、工作状态,一个月帮教转化效果较好时,按转化程序上报审核后,可直接转入 a 类人员。

4.3 b 类人员发生逆变转化为 d 类人员时,车间车管干部、指导司机要分别对其进行重点谈话帮教、添乘指导,一个月帮教转化效果较好时,按转化程序上报审核后,可直接转入b 类人员。

七、日常管理

1.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段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动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段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日常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段长担任, 组员由设备管理科、职教科、劳人科、安全科、各车辆配属车间主任担任。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设备管理科:负责制订段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动态管理办法,检查指导各车辆配属车间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的评定和动态管理,协助职教科做好岗位等级培训工作。负责下达各车间岗位等级设岗数量,落实日常对各等级司乘人员的添乘检查、谈话指导及各车辆配属车间月度关键人的确定、转化审核工作。

职教科:负责组织轨道车司机进行岗位等级培训,按规定处理车间日常岗位等级管理审报事宜,检查指导各车辆配属车间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的评定和动态管理。

劳人科:负责制订岗位等级管理后,班组安质效分配具体操作办法,检查指导各车辆配属车间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的评定和动态管理,防止出现考核不严、资料不全、收入拉不开档次、兑现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对落实不力、存在问题的车间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考核,按权限审批车间日常岗位等级管理审报事宜。

安全科:检查指导各车辆配属车间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的评定和动态管理,协助职教科做好岗位等级培训工作。

各车辆配属车间:负责本车间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考评及日常动态管理工作,积极实施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培训,建立健全司乘人员动态管理台帐(附表5),及时收集上报各类报表记录,落实日常对各等级司乘人员的添乘检查、谈话指导及车间月度轨道车司机关键人的确定、转化工作。

2.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变更规定。

(1)岗位等级的提升不得越级(即c级不得直接晋升为a级等)。

(2)待岗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重新确定岗位等级为d级。

(3)从局劳调中心回段的轨道车司机,如工种不变按待岗人员规定确定岗位等级。

(4)对转岗、复岗、待岗和从局劳调中心回段的轨道车司机,经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变更处理程序:若出现某一台轨道车辆包乘的3名司乘人员未达到上述配乘等级要求或班组因职工变动,a、b级缺岗,确因影响生产时,车间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报职教科,并对拟报人员进行安全业绩考核,职教科审核后,对车间拟报人员进行理论、实作考试,其综合考评成绩符合“等级标准”a或b级时,由职教科以书面通知车间安排人员上岗,并报劳人科。

3.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日常考核。

(1)轨道车司机在考评期内凡发生下列任何一条,均降一个等级。

①参加外委(部、局、其他)培训不合格者。

②段(含办班、抽考)及上级业务考试不及格者。

由职教科、劳人科共同确认,职教科负责通知相关车间,变更职工的岗位等级事宜。

(2)轨道车司机在考评期内符合有下列任何一条,直接晋升为a级:

①获得段职业技能大赛个人前3名,获得路局职业技能大赛个人前10名的。

②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被段及上级通令嘉奖的。

③获得路局双文明和安全先进个人的。

④合理化建议或技改被路局及以上采用的或获奖的。

职工符合晋升条件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资料或证书报车间,由车间负责到职教科办理晋升事宜。

八、岗位等级培训

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严格落实《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加强对轨道车司机的环流培训。

1.路局培训:路局按技能等级重点对高级技师、技师、部分高级工分层统一组织进行脱产培训及轨道车司机年审脱产培训。

2.段培训:

2.1段每年举办2期轨道车司机脱产培训班,每年举办一次轨道车专业练功比武活动。

2.2对d类轨道车司机,段按内部待岗进行培训。

2.3班组按职工教育工作标准执行,严格落实标准,实施对轨道车司乘人员的日常培训。

九、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管理工作的考核规定

1.以下问题纳入安质效a类问题考核:

1.1轨道车司乘人员等级搭配不合理,出现“c、c”级或“c、d”级司机配乘出车的;

1.2车辆配属车间对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管理工作不重视,对月度等级考评工作不认真,考试、评价成绩弄虚作假,发生不良反映,影响司乘人员队伍稳定及行车安全的。

2.以下问题纳入安质效b类问题考核:

2.1车辆配属车间未建立健全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管理工作基础台帐的;

2.2 车辆配属车间未按时组织进行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月度考评工作的;

2.3各车辆配属车间、班组未认真落实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待遇规定的;

2.4“c、d”级轨道车司机确定、转化程序不规范,且相关管理人员未完成帮教指导工作量化指标的。

3.以下问题纳入安质效c类问题考核:

3.1车辆配属车间月度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考评成绩未及时在车间主页公示,公示期不足3天的;

3.2“a、b”级轨道车司机的转化程序不规范,且相关管理人员未完成帮教指导工作量化指标的。

3.3指导司机、a 类、b 类、c 类、d 类轨道车司机值乘作业中,未佩戴等级标牌的;

3.4轨道车司机未按时参加路局、段相关培训工作的。

第5篇 某派出所等级化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派出所等级化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为了加强队伍建设,抓好等级化管理,促进公安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全国公安系统优秀单位和优秀人民警察评选表彰活动规划》以及市局、分局《关于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建立长效机制,实行等级化管理,要以“____”很需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公安部建立长效机制的基本原则,在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更好地完成各项公安工作为目标,以激发队伍内部活力、预防民警违法违纪为重点,本着“真抓、早抓、主动抓”的原则,坚持“制度建警、规范管理、素质强警、再上台阶”的工作思路,建立完善公安机关的工作规范和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通过量化考核,严格奖惩制度,形成长效的竞争激励机制,促进队伍管理和业务工作的完成。

二、考评奖惩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严格标准、奖惩分明的原则。

(三)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在所党支部的领导下,由考评小组组织实施。考评小组由所党支部成员和行政、资料、治安、户口、身份证及租暂人口内勤组成。

四、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所各警种的在编民警。所领导由分局考评。

五、考核标准

(一)本着“实事求是、简便易利、操作性强”的原则,按照所党支部统一制定的考核内容及办法进行考核。

(二)对民警的考核分值为100分,其_同职责30分,岗位职责70分。

六、考核的方式及时间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和普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月考核一次,每季为一考核时段,分值为月考平均分值。每季按分值排序公布考核结果并进入民警等级化管理档案。全年考核结果作为民警评先评优、奖励的依据。

七、考核等级界定及评定

民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等级的界定:

90分―100分为优秀

75分―89分为合格

60分―74分为基本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民警年终等级评定实行“升降级机制”。即:以民警全年考核分值确定基本等级,结合立功受奖和违法违纪情况,对民警进行升降级后,最终评定等级。

凡民警年内受到上级记功以上表彰的,该民警在基本等级基础上,上升一个等级。

凡民警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受到分局以上单位通报批评或警诫的,该民警在基础等级上,下降一个等级。

凡民警年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年终确定为不合格民警。

八、奖惩办法

全年等级化管理考核评比工作结束后,由所考评小组提出先进个人、优秀民警名单和排位靠后、不合格民警名单并提出奖惩意见,报经所党支部审定后进行奖惩。

(一)奖励

1、对评为优秀民警的奖励:奖励现金200元。在本单位办公经费中列支。

2、全国优秀民警、市“十佳”民警、市优秀民警、分局“十佳”民警、优秀公务员等年度评先候选人员从等级达标管理的优秀民警中产生。

(二)惩罚

1、不合格民警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在全所大会上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2、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为基本合格的民警纳入重点管理,限期整改。再次考核后仍未进入合格等级的,取消考评资格并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对其进行离岗培训或作出其他处理。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方案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由考评小组研究决定并由考评小组成员负责解释。最终解释权为所党支部。

第6篇 派出所等级化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为了加强队伍建设,抓好等级化管理,促进公安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全国公安系统优秀单位和优秀人民警察评选表彰活动规划》以及市局、分局《关于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建立长效机制,实行等级化管理,要以“____”很需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公安部建立长效机制的基本原则,在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更好地完成各项公安工作为目标,以激发队伍内部活力、预防民警违法违纪为重点,本着“真抓、早抓、主动抓”的原则,坚持“制度建警、规范管理、素质强警、再上台阶”的工作思路,建立完善公安机关的工作规范和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通过量化考核,严格奖惩制度,形成长效的竞争激励机制,促进队伍管理和业务工作的完成。

二、考评奖惩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严格标准、奖惩分明的原则。

(三)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在所党支部的领导下,由考评小组组织实施。考评小组由所党支部成员和行政、资料、治安、户口、_及租暂人口内勤组成。

四、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所各警种的在编民警。所领导由分局考评。

五、考核标准

(一)本着“实事求是、简便易利、操作性强”的原则,按照所党支部统一制定的考核内容及办法进行考核。

(二)对民警的考核分值为100分,其_同职责30分,岗位职责70分。

六、考核的方式及时间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和普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月考核一次,每季为一考核时段,分值为月考平均分值。每季按分值排序公布考核结果并进入民警等级化管理档案。全年考核结果作为民警评先评优、奖励的依据。

七、考核等级界定及评定

民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等级的界定:

90分―100分为优秀

75分―89分为合格

60分―74分为基本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民警年终等级评定实行“升降级机制”。即:以民警全年考核分值确定基本等级,结合立功受奖和违法违纪情况,对民警进行升降级后,最终评定等级。

凡民警年内受到上级记功以上表彰的,该民警在基本等级基础上,上升一个等级。

凡民警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受到分局以上单位通报批评或警诫的,该民警在基础等级上,下降一个等级。

凡民警年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年终确定为不合格民警。

八、奖惩办法

全年等级化管理考核评比工作结束后,由所考评小组提出先进个人、优秀民警名单和排位靠后、不合格民警名单并提出奖惩意见,报经所党支部审定后进行奖惩。

(一)奖励

1、对评为优秀民警的奖励:奖励现金200元。在本单位办公经费中列支。

2、全国优秀民警、市“十佳”民警、市优秀民警、分局“十佳”民警、优秀公务员等年度评先候选人员从等级达标管理的优秀民警中产生。

(二)惩罚

1、不合格民警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在全所大会上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2、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为基本合格的民警纳入重点管理,限期整改。再次考核后仍未进入合格等级的,取消考评资格并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对其进行离岗培训或作出其他处理。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方案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由考评小组研究决定并由考评小组成员负责解释。最终解释权为所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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