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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管理办法10篇

发布时间:2023-01-22 热度:24

委员管理办法

第1篇 业主委员会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范本

业主委员会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为保存小区物业管理中的资料、档案,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需要保存的资料、档案包括,“各种小区物业规章制度”“各种会议记录和决议”“各种法律法规文本”“各种公示、公告、通知”“各种合同”“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业主委员会物品说明、保修书、登记表”“活动中心物品资料、登记表”“业主委员会接访登记表”和其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各种文本资料和电子文档。

第二条 文本资料、档案要在文件柜内分类、编号存档,电子文档要进行备份。

第三条 常务秘书负责接收、催要经办人所持的资料,并进行整理、存档。

第四条 文本资料必须按照保密等级进行保存,业主资料为最高等级,禁止对外查阅。

第五条 因为资料保管人个体原因造成业主资料出现丢失、外泄事件的,业委会必须追究其承担相应责任;责任人是业委会委员的立刻终止其委员资格,并扣除其所有补助;责任人是秘书的立刻将其开除,扣发当月薪水。

第2篇 _市政协委员管理办法

政协鹤壁市第八届委员会

关于市政协委员的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4月30日政协鹤壁市八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行为,更好地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不断提高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水平,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协河南省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委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协委员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在自愿的基础上认真学习马列主义、_思想、_理论和“____”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和政协统战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增强履行职能的自觉性,通过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类活动,珍惜荣誉、建言献策、奉献社会、服务人民。

二、市政协机关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通过不定期举办形势报告会、情况通报会、专题讲座及为委员订阅杂志、提供学习参考资料等形式,帮助委员开阔视野,知情明政,提高参政议政水平。认真做好委员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督办、转办工作,保证反映社情民意渠道的畅通。加强与委员的联系,通过定期走访委员、召开委员座谈会等方式,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帮助委员解决实际问题。对委员所提意见、建议及提案、建议案的采纳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委员。对在政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市政协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表彰奖励。

三、市政协的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委员、常委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参加并事先做好准备,届时积极建言献策。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委员不能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不能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须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协请假。在每届任期内,委员1次(含请假)全程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2次不请假又不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由市政协办公室报主席会议批准,予以通报。常委无故累计缺席5次及请假累计超过8次、委员累计全程缺席2次或全程请假3次的(常委、委员因公出差、出国和因病无法参加除外),视为自动辞去常委、委员职务,由市政协主席会议报告_鹤壁市委,并通知其本人和所在单位,不再履行常委、委员职务,也不再从被撤销人员所在单位、界别增补。

四、市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及各种形式的专题议政活动和市政协委托各县区政协组织的市政协委员视察活动,市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委员接各专门委员会通知后,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的,须书面向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请假。每届任期内,委员会成员无故不参加活动的,由市政协办公室报主席会议批准,在全体市政协委员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政协委员应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和群众,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做法,要提出批评和建议,并通过适当形式向市政协或当地党委、政府反映,促进问题解决。每位委员每年要争取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提出一件有价值的提案。政协委员在每届任期内,连续两年未反映一条社情民意或未提出一件提案的,换届时市政协党组将建议不再连任委员。

六、政协委员应立足本职岗位,争当自觉学习的模范、团结民主的模范、无私奉献的模范、履行职责的模范、奉公守法的模范。对被执法执纪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委员,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暂停参加政协活动,确定无违法违纪事实的,恢复参加政协活动资格。因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决议,或因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的委员,按规定程序,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委员资格,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七、驻县区的市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居住地政协组织的活动,召集人由所在县区政协主席担任。驻县区的委员接到市政协有关会议和活动的通知后,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和缺席,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向市政协请假。市政协机关组织市政协委员到县区调研、视察时,应视情况吸收驻当地市政协委员参加。

八、政协委员对市政协办公室和有关专委会发出的调查表或索取的有关资料要及时准确回复。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和电话变更、奖惩和职务职称变动等,应将情况及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委员联络科。

九、保障政协委员的正当权益。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迫害或受到其他损失的,市政协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因工作变动失去代表性或其他特殊原因,长期不能参加政协活动的委员、常委,要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市政协委员被调整、撤销常委、委员职务的,应事前通知委员本人和所在单位,并按政协章程规定程序办理。

十、本办法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

第3篇 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成、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有章可循,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任:总经理

副主任: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二期筹备处副主任

总工程师

成员:副总师以及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公司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厂部的领导下,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生产、建设、消防、保卫、交通)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厂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审定本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

第七条 负责审议年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项目计划,并检查督促执行情况。

第八条 负责协调本厂党、政、工、团组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部署和发动安全大检查。

第十条 推荐、表彰安全生产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年不得少于两次。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安委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三条 每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议,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四条 定期组织开展季节性的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制定解决方案,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费用和整改负责人。

第十五条 年初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年的安全工作打算和目标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学院委员会团费收缴管理办法

学院委员会团费收缴及管理办法

团费的交纳和管理工作,是增强团员意识和组织观念、加强团员组织管理的重要工作,也是衡量团的组织建设状况的重要指标。为了做好各团总支、团支部团费收缴和管理工作,促使团员青年及时、足额交纳团费,团组织用好、管好团费,特制定了《团费收缴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根据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和目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学年足额交纳团费是每个共青团员的义务。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一次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三条共青团员每学年统一交纳该学年全部团费,由各团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取,交团总支组织委员,汇总收齐后上交院团委。共青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

第四条共青团员交纳团费的基本标准为每学年3元/人,共青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共青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院团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团总支于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之内将所收取团费总数上缴院团委。

第七条院团委由组织部负责收取团费。指定专人负责团费管理。团费应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团组织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

第八条规范团费的使用范围。团费主要用于以下活动:

1、教育、培训、表彰团员、团干部;

2、编印、购买团员学习材料或书籍;订阅团的报刊、青年读物等;

3、其他团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

第九条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第十条对于按时完成团费收缴任务、团费管理使用规范的团组织,院团委将通报表扬。不能按时完成团费收缴任务或团费管理使用不规范的团支部,一律取消评优资格。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挪用、贪污团费的,必须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团组织应定期向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报告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我院团委。

第5篇 小区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为明确公章使用办法,完善工作规范,现对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及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的保管:

1、 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确保印章安全。

2、 使用印章必须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管理规约》、《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有关规章制度。

3、 所有用印须经执行秘书(专职干事)在印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并留存文件原件存档,以便备查。绝对禁止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4、 印章的使用程序使用公章者必须在公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时认真填写《公章使用表》,由业委会主任(副主任)核对无误并签字批准后才能盖章。紧急情况必须使用公章必需与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电话联系,向其说明情况,得到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口头答复后可以使用公章,但事后要负责提醒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在一周完成补签工作。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必须亲自核实情况,确认属实后方可在《公章使用表》上进行补签。

二、 印章的使用范围:

1、 业主大会印章的使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管理规约》、《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方案、专项维修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及其他业主大会决议,必须经业主大会通过,经正、付主任签字后用章。2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的使用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的收入,必须符合《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经正、付主任签字后办理用印手续,才能使用财务专用章。

3、 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除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友情提示和业主委员会授权主任审核金额范围内的日常维修费用结算以外需使用印章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四、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该每月核对印章使用登记本登记情况,确保印章使用登记本与印章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五、 凡违章使用公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 本规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 本制度经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会议于通过后生效,并公告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

第6篇 市政协委员管理办法

关于市政协委员的管理办法

协鹤壁市第八届委员会

关于市政协委员的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4月30日政协鹤壁市八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行为,更好地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不断提高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水平,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协河南省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委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协委员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在自愿的基础上认真学习马列主义、_思想、_理论和“____”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和政协统战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增强履行职能的自觉性,通过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类活动,珍惜荣誉、建言献策、奉献社会、服务人民。

二、市政协机关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通过不定期举办形势报告会、情况通报会、专题讲座及为委员订阅杂志、提供学习参考资料等形式,帮助委员开阔视野,知情明政,提高参政议政水平。认真做好委员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督办、转办工作,保证反映社情民意渠道的畅通。加强与委员的联系,通过定期走访委员、召开委员座谈会等方式,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帮助委员解决实际问题。对委员所提意见、建议及提案、建议案的采纳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委员。对在政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市政协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表彰奖励。

三、市政协的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委员、常委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参加并事先做好准备,届时积极建言献策。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委员不能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不能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须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协请假。在每届任期内,委员1次(含请假)全程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2次不请假又不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由市政协办公室报主席会议批准,予以通报。常委无故累计缺席5次及请假累计超过8次、委员累计全程缺席2次或全程请假3次的(常委、委员因公出差、出国和因病无法参加除外),视为自动辞去常委、委员职务,由市政协主席会议报告_鹤壁市委,并通知其本人和所在单位,不再履行常委、委员职务,也不再从被撤销人员所在单位、界别增补。

四、市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及各种形式的专题议政活动和市政协委托各县区政协组织的市政协委员视察活动,市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委员接各专门委员会通知后,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的,须书面向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请假。每届任期内,委员会成员无故不参加活动的,由市政协办公室报主席会议批准,在全体市政协委员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政协委员应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和群众,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做法,要提出批评和建议,并通过适当形式向市政协或当地党委、政府反映,促进问题解决。每位委员每年要争取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提出一件有价值的提案。政协委员在每届任期内,连续两年未反映一条社情民意或未提出一件提案的,换届时市政协党组将建议不再连任委员。

六、政协委员应立足本职岗位,争当自觉学习的模范、团结民主的模范、无私奉献的模范、履行职责的模范、奉公守法的模范。对被执法执纪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委员,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暂停参加政协活动,确定无违法违纪事实的,恢复参加政协活动资格。因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决议,或因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的委员,按规定程序,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委员资格,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七、驻县区的市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居住地政协组织的活动,召集人由所在县区政协主席担任。驻县区的委员接到市政协有关会议和活动的通知后,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和缺席,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向市政协请假。市政协机关组织市政协委员到县区调研、视察时,应视情况吸收驻当地市政协委员参加。

八、政协委员对市政协办公室和有关专委会发出的调查表或索取的有关资料要及时准确回复。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和电话变更、奖惩和职务职称变动等,应将情况及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委员联络科。

九、保障政协委员的正当权益。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迫害或受到其他损失的,市政协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因工作变动失去代表性或其他特殊原因,长期不能参加政协活动的委员、常委,要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市政协委员被调整、撤销常委、委员职务的,应事前通知委员本人和所在单位,并按政协章程规定程序办理。

十、本办法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

第7篇 某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20__年_月_日业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北京__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经费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由物业公司提交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费用、业主共有资产经营所得、业主捐赠等。

第三条 工作经费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年度预算》执行。

第四条 工作经费用于与__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有关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委员会(含筹备阶段)办公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聘用人员工资保险、业主大会会议开支、组织业主活动开支、代管会计事务所报酬、律师费、审计费、网站开发和托管运营费,经业主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五条 会计外聘,出纳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六条 工作经费报销时,经办人须填写报销单,报业主委员会秘书长审核、业主委员会主任签批,方可交出纳核报。业主委员会秘书长或主任为经办人时,须报常务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签批。金额超过两千元的开支,开支项目须事先列入业委会会议议题,超过半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秘书长和主任才能签批,承办人可交出纳报销。

第七条 工作经费预借申领时,经办人须填写申请单,报业主委员会秘书长审核、业主委员会主任签批,方可交出纳领用。业主委员会秘书长或主任为经办人时,须报常务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签批。金额超过两千元的开支,开支项目须事先列入业委会会议议题,超过半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秘书长和主任才能签批,承办人可从出纳领用。预借经费,必须在开支后一个月内销账。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长在每月一次的业主委员会委员通报一次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全体委员的日常监督。每位委员均有权查看工作经费开支账簿,财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每半年须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时,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对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完毕后,方可进行财务交接。

第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补充、解释须经主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同意,并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业主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委员同意通过,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后生效。

第8篇 小区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6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6

根据zz清水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为明确公章使用办法,完善工作规范,现对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及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的保管:

1、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确保印章安全。

2、使用印章必须符合《zz清水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zz清水苑小区管理规约》、《zz清水苑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有关规章制度。

3、所有用印须经执行秘书(专职干事)在印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并留存文件原件存档,以便备查。绝对禁止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4、印章的使用程序

使用公章者必须在公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时认真填写《公章使用表》,由业委会主任(副主任)核对无误并签字批准后才能盖章。紧急情况必须使用公章必需与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电话联系,向其说明情况,得到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口头答复后可以使用公章,但事后要负责提醒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在一周完成补签工作。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必须亲自核实情况,确认属实后方可在《公章使用表》上进行补签。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1、业主大会印章的使用

《zz清水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zz清水苑小区管理规约》、《zz清水苑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方案、专项维修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及其他业主大会决议,必须经业主大会通过,经正、付主任签字后用章。

2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的使用

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的收入,必须符合《zz清水苑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zz清水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经正、付主任签字后办理用印手续,才能使用财务专用章。

3、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

业主委员会印章除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友情提示和业主委员会授权主任审核金额范围内的日常维修费用结算以外需使用印章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该每月核对印章使用登记本登记情况,确保印章使用登记本与印章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五、凡违章使用公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规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经zz清水苑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会议于2010年1月14日通过后生效,并公告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

第9篇 卫生部疾控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工作,切实发挥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促进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卫生部设立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国内卫生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其他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疾病预防控制发展战略、确定疾病预防控制重点等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科学发展。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当遵守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卫生部人事司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等进行审核,酌情报部机构编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并负责年度审查工作;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等提出初步意见,推荐负责人,对专家委员会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配合人事司进行年度审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疾病预防控制管理、艾滋病与性病防治、结核病麻风病防治、血吸虫病和寄生虫病防治、地方病防治、免疫规划、慢性病防治、精神卫生与伤害控制和传染病防治等9个专家分委会。分委会内可依情况设专业组。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卫生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战略、技术策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重大疾病预防控制项目的咨询、论证;

(三)参与重大疾病预防控制项目等的实施与技术指导;

(四)承担卫生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各专家分委会成员中产生。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及各分委会分别设秘书2名,其中1名原则上从主任委员单位中产生。

第三章 委员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国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院士年龄原则在7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卫生部及其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遵照有关规定,优先获取疾病预防控制相关资料;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发挥特长,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信息,提出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策略的建议;

(四)除许可和接受委托工作以外,不得以卫生部专家的名义作个人宣传。

第十四条 各专家分委会管理实行聘任制,专家聘任有效期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五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二)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或代表专家委员会组织任何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在1个聘任期内累计2次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

(四)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内拒绝承担工作任务;

(五)在以专家委员会成员名义参加的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受报酬或其他礼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专家分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分委会活动规则,约定工作任务和工作程序等。专家分委会活动规则应当报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备案。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审议各分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及有关重大问题,并将审议情况向卫生部报告。各分委会在每年年终需向专家委员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经专家委员会和卫生部同意后即可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10篇 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范本

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为保证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按照《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印章有“雅居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雅居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财务章;主任私章;共计三枚。

第二条 印章使用范围仅限在法律范围内和雅居园小区物业范围内使用。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必须得到业主委员会议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情必须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条 印章保管人执行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拒绝盖章者,立刻终止其保管资格,并其保管的印鉴收回,指定其他委员保管,并在园区公示。对拒不交回者,业委会必须聘请律师依法追回。

第四条 印章由专人保管,保管人终止委员资格或更换保管人时,保管人要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移交。

第五条 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六条 违反第三条规定,私用印章者,自然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必须聘请律师,追究其承担直接和间接的经济责任,违反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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