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碧园管理处财务工作人员考核标准奖惩办法
碧园管理处财务工作人员考核标准及奖惩办法
1、严格执行财务收支制度,建立财务管理公开、监督制度。
2、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以及资金等的合理使用,防止资金浪费和资产流失。
3、建立和不断完美各项财务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手续齐全,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准确无误,准时向上级公司报送各项报表。
4、定期做好财务分析,每半年向业主公布财务报表。
5、配合领导,合理使用资金及其他工作任务。
第2篇 办公楼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化管理。特制定考勤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办公大楼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条 公司实施新的作息时间,每周五天工作日,周六周日休息。办公楼内工作人员实行上下班打卡。
第三条 本公司办公楼工作人员每天正常上下班打卡四次。
第四条 凡下班后还完成工作者须先打完卡再进行工作,否则按早退处理,
第五条 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上班工作的人员不必打卡,但进办公楼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保安人员方可放行。
第六条 所有工作人员按作息时间先公司后,方可外出办理各项业务,外出时必须由分管领导签批,规定大约外出时间。并在外出进将批条交给考勤员,无批条考勤员有权阻止外出,强行外出者做好记录,视为脱岗,分管领导不工作岗位时可则临时委托负责人代签,制造公司打卡人员因工作需要,班前、班后在车间工作打卡时间不能返回的,事后可由分管领导签字证明,考勤员按出勤统计。
第七条 公司工作时间经常外出办事的工作人员,可按岗位办理出门卡,时行特殊管理。
第八条 工作人员因出差需要离开公司,且当天不能返回公司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将审批单交给考勤员方可出差。出差超期由分管领导在原出差审批单上签字,作为月考勤凭证。
第九条 在上下班时间忘记打卡者,须经分管领导出据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公司高屋管理人员参加上下班打卡,外出办事时可不打卡。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上下班时间由人力资源部考勤员监督打卡。
第十二条 考勤员要按日统计报表,每月进行汇总。
第十三条 考勤员要严格要求自身纪律,不准隐瞒事实,如有举报一经核实,一次经予警告,二次按转岗处理。分管领导按考勤制度严格把关,接受工作人员监督。对隐瞒、虚报现象经考勤人员核实,除违规人员按旷工处理外,分管领导将予以通报警告。
第十四条 每迟到一次罚款10元。旷工半天罚款25元,旷工一天罚款50元(旷工期间不开工资)。罚款从本人工资中扣除,迟到三次以上按旷工一天办理,年内旷工超过三次按待岗处理。本办法由发展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3篇 b办公楼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化管理。特制定考勤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办公大楼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条 公司实施新的作息时间,每周五天工作日,周六周日休息。办公楼内工作人员实行上下班打卡。
第三条 本公司办公楼工作人员每天正常上下班打卡四次。
第四条 凡下班后还完成工作者须先打完卡再进行工作,否则按早退处理,
第五条 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上班工作的人员不必打卡,但进办公楼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保安人员方可放行。
第六条 所有工作人员按作息时间先公司后,方可外出办理各项业务,外出时必须由分管领导签批,规定大约外出时间。并在外出进将批条交给考勤员,无批条考勤员有权阻止外出,强行外出者做好记录,视为脱岗,分管领导不工作岗位时可则临时委托负责人代签,制造公司打卡人员因工作需要,班前、班后在车间工作打卡时间不能返回的,事后可由分管领导签字证明,考勤员按出勤统计。
第七条 公司工作时间经常外出办事的工作人员,可按岗位办理出门卡,时行特殊管理。
第八条 工作人员因出差需要离开公司,且当天不能返回公司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将审批单交给考勤员方可出差。出差超期由分管领导在原出差审批单上签字,作为月考勤凭证。
第九条 在上下班时间忘记打卡者,须经分管领导出据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公司高屋管理人员参加上下班打卡,外出办事时可不打卡。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上下班时间由人力资源部考勤员监督打卡。
第十二条 考勤员要按日统计报表,每月进行汇总。
第十三条 考勤员要严格要求自身纪律,不准隐瞒事实,如有举报一经核实,一次经予警告,二次按转岗处理。分管领导按考勤制度严格把关,接受工作人员监督。对隐瞒、虚报现象经考勤人员核实,除违规人员按旷工处理外,分管领导将予以通报警告。
第十四条 每迟到一次罚款10元。旷工半天罚款25元,旷工一天罚款50元(旷工期间不开工资)。罚款从本人工资中扣除,迟到三次以上按旷工一天办理,年内旷工超过三次按待岗处理。
本办法由发展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4篇 学校值周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学校值周工作人员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 学校日常工作秩序实行值周领导负责制,全面落实学生安全管理、纪律管理、校园卫生管理,落实《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和《活动安排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条 学校值周工作由值周领导、值周教师两人负责。
第三条 值周领导的职责是:全程坐班,安排、督促、检查值周教师的工作,巡课巡岗,上班考勤,及时处理应急、偶发事件。
第四条 值周教师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升国旗仪式,对学生开展安全、卫生和行为规范教育,召集两操,课间巡视,就寝巡查,班级考核。
第五条 学校对值周小组的工作情况实行量化考核。每人每天满分为10分,累计即为总分,可计负分。值周教师的工作由值周领导考核,值周领导的工作由校长考核。
第六条 值周期间有下列情况的,每次扣值周教师10分:①不举行升国旗仪式的;②不对学生进行安全、卫生和行为规范教育的;③因巡视不力发生安全事故的;④不召集两操的;⑤不检查、不督促整改清洁卫生的。
第七条 值周期间有下列情况的,每次扣相关值周教师5分:①无国旗下讲话稿的;②对学生进行安全、卫生和行为规范教育无记录的;③学校_不布置会场的;④学生_、两操秩序维持差的;⑤校园卫生检查不彻底的。
第八条 值周期间有下列情况的,每项扣值周领导5―10分:①不在升国旗仪式或学生安全、卫生和行为规范教育会上讲话的;②值周教师工作有明显失职的;③巡课巡岗不够次数的;④教职工考勤不准确的;⑤应急、偶发事故不处理或处理不当导致事态扩大的;⑥不认真督促、考核值周教师工作的。
第九条 值周领导在星期一的上午交接软件资料,体现考核结论的资料交校长检查留存。
第十条 本考核办法为《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内容之一,按得分计算值周津贴。本办法自20__年春季实施。
第5篇 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专职安全人员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职责,提高专职安全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对专职安全人员的考核、奖惩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专职安全人员是指参加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公司或所属各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公司总部安全工作人员任职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三年及以上相关管理岗位基层工作经验,具备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熟练应用各类计算机办公软件。
第六条 各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备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熟练应用各类计算机办公软件。
第七条 参加安全培训取证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一年及以上与安全相关的工作经历;
(二)工程类及相关专业中专(或相当于中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及以上与安全相关的工作经历;
(三)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
第八条 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报名的相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并在公司注册后,其奖励、使用待遇等按公司执业(职业)资格取证奖励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 培训与取证
第九条 培训
(一)各单位在每年年底之前将安全工作人员培训需求报送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公司将以此为依据制定公司培训计划,并与上级单位联系培训事宜。
(二)各单位安排安全人员参加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取证培训时,须对其资格及能力进行审查,符合第七条规定人员报经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批同意后才能参加培训(推荐表见附件1)。
(三)各单位要定期对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组织培训,每年再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6学时。
第十条 取证
(一)参加由地方安全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取证培训人员,由培训机构颁发相应的证书。
(二)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将持证人员名册及证书、证号等信息报送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是专职安全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工作人员的资格管理,建立安全工作人员资源库,公司及各单位聘任的安全工作人员必须从资源库中挑选,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之前将本单位在岗安全工作人员,包括所属各部门、各在建工程项目部的安全工作人员名册报送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样表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调动或任免须征求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的岗位变动(调入、调出、转岗等),应在岗位变动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
第十五条 复审
(一)持有行业、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员,需按照行业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证书每三年复审一次。
(二)复审人员须提交以下资料:
1.安全业绩证明;
2.持证人员在三年有效期内每个年度参加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培训证明;
3.其他相关资料以当期复审通知为准;
(三)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安全工作人员,需及时在公司注册备案,并在注册有效期到期之前参加再教育培训,按时延期注册。
第五章 职责及权限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工作人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执行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开展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奖惩制度执行情况等。
(三)参加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交底,并检查开工安全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三工”活动及“危险预知”活动开展情况,督促班组安全基础工作的持续开展。
(五)参加本单位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三定四不推”原则督促整改。
(六)参加本单位安全会议,协助单位领导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七)督促并协助本单位相关部门做好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按时发放、试验、鉴定工作。
(八)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记录、评估、上报工作。
(九)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十)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十一)督促并协助本单位相关部门做好施工机械(机具)、车辆交通及防火防爆安全工作。
(十二)参加本单位安全考核、奖惩及各类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专职安全工作人员权限
(一)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违章者按照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有权进行处罚;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决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设施;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向领导汇报。
(二)有权参加安全生产会议。
(三)有权参与编制安全保证计划及安全专项方案。
(四)对现场安全状况有一票否决权及经济处罚权。
(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有权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有权开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及停工整改通知书。
(七) 遇有严重安全隐患时,有权指令立即停止施工,做好人员撤离,并上报处理。
(八)对不认真执行上级安全指示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越级向上级汇报处理。
第六章 考核与奖罚
第十八条 考核
(一)公司对在岗安全工作人员的履责情况实行年度分级考核制度,各级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核结果。
(二)公司组织考核和评定各单位安全部门的安全工作人员。
(三)每年底在岗安全工作人员应填写《在岗专职安全员业绩考核表》(见附件3)。
(四)各单位按照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4)对本单位在岗的安全工作人员实施考核。
(五)考核分级: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级。
第十九条 奖励
(一)公司对在岗安全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奖励。
(二)各单位对每年度经考核达到优秀等级的安全工作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三)公司对各单位推荐的获得优秀等级的安全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表彰,并择优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
(四)对工作认真负责,发现重大安全问题或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避免安全事故发生者,相关单位应给予重奖。
第二十条 处罚
(一)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由各单位进行再培训;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取消安全工作人员资格。
(二)对玩忽职守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安全工作人员,公司将依据《__建设工程有限公司___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予以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专职安全人员的管理除了执行本规定外,同时还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等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6篇 特定岗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特定岗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云南省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申领护照管理办法(试行)》(云办发[2003]28号)及云南省、昆明市的相关工作要求,按规定做好特定岗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管辖的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z铂业)、昆明贵金属研究所(简称z所)及由z铂业或z所控股的下属子公司特定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按照《云南省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申领护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列为“特定岗位”的人员范围如下:
(一)z铂业、z所高管班子成员;
(二)z铂业、z所中层管理干部、控股子公司经理班子成员;
(三)z铂业、z所经保密委员会审查确定的涉密人员;
(四)z铂业、z所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技术秘密、商业情报秘密、财务、资产、营销、商务、信息管理等重要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
(五)副厅级以上离退休干部。
第四条特定岗位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云南省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申领护照管理办法(试行)》及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有损害国家及企业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特定岗位人员信息的报送备案
第五条按照《云南省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申领护照管理办法》规定,特定岗位人员行政关系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为报备责任单位。根据此项规定,公司党委工作部(党委组织部)为该项工作的报备责任单位。
第六条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由法人代表作为报备工作的责任领导,党委工作部相关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向云南省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特定岗位人员的报备信息。以上人员如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应及时进行调整,不再另外行文。
第七条特定岗位范围涉及的人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其中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五)项范围的人员由党委工作部提出,第三)项范围的人员由保密办公室提出,第(四)项范围的人员由各部门、各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提出的人员经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后,由报备工作联络员按要求报备。对已报备的特定岗位人员,党委工作部书面通知本人知晓。
第八条特定岗位人员所在岗位发生变化的,由特定岗位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于发生变化的次日将变动信息报至党委工作部;涉密人员解密期满或经保密委员会审查新增为涉密人员的,由保密办公室负责将涉密人员的变动信息报至党委工作部。以上变动信息由党委工作部向公司党政联席会报告。
第九条党委工作部将按规定在确定变动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云南省出入境管理部门,及时进行特定岗位人员的新增、更新或撤销工作。
第三章 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查程序
第十条凡纳入“特定岗位人员”范围并已报备的有关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时,需由申请人向党委工作部提供书面申请一份,主要说明因私出国(境)的目的、所到国家或地区、拟出发时间、境外停留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党委工作部进行初步审核后,在确认申请人不具备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情况下出具《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意见表》。
第十二条申请人持《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意见表》向其所在部门、人事、财务、科技、保密等业务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办理审查手续。申请人系第三条第(一)、(二)项范围规定的人员,需经行政主要领导审查同意。通过审查后,由党委主要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重点涉密人员因私出国的,除办理上述手续外,还须按规定到省出入境管理机构、省国家安全厅、省国防科工办等办理保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后,由党委工作部按照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要求为其出具有关同意其因私出国(境)的书面意见,经报备责任领导签章后方能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第四章 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出入境证照管理
第十五条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由党委工作部代为保管,上级有专门规定的按上级要求保管。
第十六条特定岗位人员通过审批因私出国(境)的,在申领出入境证照前,需向党委工作部交纳申领证照保证金1000元。
第十七条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回国十五天以内,应将其出入境证照交由党委工作部专人保管。逾期未交回证照的按照每天5%的比例扣减保证金,直至证照交回后返还余额,扣减的保证金用于外事工作专项支出。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护照的,按照违反外事管理和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还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当事人实施限制出境措施。
第十八条特定岗位人员申办出入境证件延期、换发、补发的,需由党委工作部按规定审查后为其出具书面意见,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意见表》(表样)
2、《z铂业(z所)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审批程序流程图》
第7篇 z县教体局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县教体局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切实加强局机关管理,转变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机关良好的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经局长办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2条 局长办人员岗位职责
主持全面工作,总体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基建、财务、教育教学、人事、“两基”工作,制定全县教育系统各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计划等。对全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工作安排。对地区教体局、县委、县政府负责及其他主管上级单位负责。
第3条 办公室人员岗位职责
(1)协助局领导做好接待工作,负责后勤、物品出入库、车辆管理等工作。
(2)负责学生、教师安全及各类考试、考评、职称评审等相关工作
(3)负责文秘工作
第4条 财会室人员岗位职责
(1)“三包”经费相关工作
(2)负责事业经费、年度预决算等
(3)负责工资调整、发放及全县教职员工的考勤统计、核实工作
(4)负责出纳工作负责基建
第5条 教研室、电教室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教研工作、电教工作及远程教育工作。
(2)负责统计及基建项目制作工作。
(3)负责教材征订及发放工作。
第6条 档案室人员岗位职位
负责文件收发、复印、上传下达及归档工作
第7条 “两基”办人员岗位职责
负责各乡(镇)“两基”工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完成好2009年“普九”任务。同时负责局机关考勤工作。
第三章 首问责任制
第8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本局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处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宜,使之得以及时、有效办理的责任制度。
第9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本局工作人员。
第10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受来访、来电、来信时,要做到积极主动、热情周到;要使用文明礼貌用语,禁用服务忌语;要有良好的形象,体现本局机关的精神文明风貌。
第11条 对属于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及时认真负责办理。
第12条 对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在简要询问有关情况后,将当事人引至或将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转达本科室相关承办人办理。
第13条 对属于首问责任人以外科室职责范围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在简要询问有关情况后,将当事人引至或将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转达相关科室的领导处理。
第14条 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的,或违反有关制度规定,推诿扯皮、态度生硬、损害机关形象的要进行教育处理。
第15条 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负责检查、督促首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过错追究责任制
第16条 由于自身原因给工作带来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17条 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 制度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18条 未能及时办理完成个人岗位目标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19条 局机关所有办公用品和物资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需在店内赊欠的物资,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并记录好货物品名、数量、金额、事由。机关工作人员办公用品一律由个人负责购买,不得到办公室领取。
第20条 差旅费报销。局机关人员因工出差、学习考察,其住宿、车船费的报销,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及局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并凭差旅证明单经局领导同意后到局财会室报销。
第21条 来客需招待的,由办公室负责人上报局领导同意后,再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具体接待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局长办会议研究决定。
第22条 严格审计报销制度。开支经费坚持一事一报销制度,严禁一事分开报销经费。凡不按经费审批程序报销的,单位出纳不得支付任何款项。
第23条 帐务公开制度。财会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会计记帐,出纳报帐。会计按有关部门规定时间报表。并坚持帐目公开制度。
第五章 内务管理制度
第24条 机关所有财产、物资一律由办公室分类、编号、造册登记,并根据工作需要在机关内调配使用。不准转让或自行处理,不得化公为私。
第25条 凡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本机关,应到办公室办理有关财物手续,方能办理调离手续。
第26条 加强档案管理。档案必须做到专人专柜管理并登记上锁。查阅档案必须由管理人员查找,其他人员不经允许不得入内。
第27条 文件收发时必须及时登记,分类处理。对传阅和交办的重要文件要追踪去向,对交办文件各分管领导要负责落实。
第28条 水电管理。各办公室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人员要及时关闭电源,锁好门窗,若发现“长明灯”,罚相关责任人10元/次。
第29条 各类文件经主要领导签发,打印样稿后,由撰稿人负责校对,主要领导审稿,准确无误后方可打印。非文件性材料表格,确需打印、复印经分管领导核准签字后,交打字室打印、复印。
第30条 印章 使用。各印章 保管人都要慎重使用印章 ,加盖公章 时,需经局管领导同意,办理重要事项需将印章 带离单位的,填写好用章 批准单,交局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带离局机关。
第六章 考勤制度
第31条 严格作息时间。局机关工作人员,周一至周五到“两基办”负责考勤人员处报到,报到时间为早上10:00~10:10,下午3:30―3:40,上班10分钟后,非因公事未报到的视为迟到;迟到一次扣10元。下班前非因公事离开单位的视为早退,早退一次扣20元。
第32条 坚持请销假制度。因公出差须经有关领导同意,未经安排不得擅自外出。因事请假半天以内由各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由局领导批准,请假一律凭请假条 。领导因公外出,无特殊情况,应向办公室同志打招呼。
第33条 上班时间,严禁无故离岗,若有事离岗,须向办公室负责人说明,否则视为当天缺勤。
第34条 产假、婚假、丧假、休假等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35条 上班时间,不准下棋、打牌、上网、拉家常、带小孩、办私事,同时办公室内严禁出现不雅的行为或言语。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36条 当月缺勤5次以上者,扣200元。月缺勤10次以上扣500元。全年缺勤超过30天或连续超15天,扣年终奖金,年终考核定为不不合
格。
第37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中,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贡献的,给予奖励。对加班的职工补发加班费。具体数额根据相关文件而定。
第38条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安排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39条 对有下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局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1)散布有损教体局声誉的言论;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
(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5)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6)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利益;
(7)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源和财产;
(8)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人民群众关系;
(9)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54位用户关注
71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