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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施工管理办法3篇

发布时间:2023-01-17 热度:84

公路施工管理办法

第1篇 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___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是国家规划建设的上海至成都国道主干线中湖北段的最后一段,由于地形复杂,山高谷深,其工程建设任务艰巨,施工难度大。为确保该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保障国家财产和施工人员安全,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___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业主”)是对整个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凡在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包括各合同段的施工、附属工程施工、进场便道施工、水上施工作业、货物器材储运和装卸、勘测作业、监理作业等)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是整个工程建设的重要保障。全体建设者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方针,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服从安全管理,严守安全规章,做到安全生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四条 本工程征地红线内施工现场实行安全联防治理,对于施工的特殊环节,重要部位以及隧道、大桥等施工区域实行管理。凡与土木工程建设项目无合同关系的单位和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负责进出场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业主设立工程建设安全领导小组,设立常设机构安全管理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业主指挥长、承包单位项目部经理为第一责任人。业主和承包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各单位所属的处、科、室为第三责任人,从事具体工作的作业者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制订安全措施,健全劳动方案,加强安全教育,布置、检查、督促安全措施和制度的落实,负责重大事故的处理,并对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安全第二责任人是第一责任人的助手,其职责是全面负责所分管部门、区域的安全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安全会议,开展安全自检、自查工作,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安全第三责任人负责检查、监督本部门或区域内安全措施的落实,加强本部门安全法规学习和安全教育,搞好现场施工作业的安全指导,协助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对现场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程、规范,时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迅速整改,任何人不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批示或强迫现场操作人员违章操作,如因以上原因发生事故,指挥人或强迫人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 安全保障体系。各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施工单位要设立专职、兼职安全检查人员。

第三章 安全工作目标和内容

第十一条 为保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承包人与业主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安全目标的具体要求是:

1、杜绝重在伤害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

2、无重大责任事故;

3、无重大安全隐患;

4、人员因施工负伤率小于3‰,重伤率小于0.5‰(施工单位职工、民工);

5、不得因施工对周边环境、建筑、设施等造成破坏;

6、无刑事案件发生。

第十二条 安全工作内容:

1、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用工、用电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防火防盗、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认真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同时应根据各工序施工特点,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各单位要制订严格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规章并加强各项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

2、强化“安全第一”的全员教育,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绝对不允许因生产而忽视安全,违者发生安全事故,应追究指示人或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3、各单位要将安全管理和综合治理纳入议事日程,努力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搞好文明施工。在布置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要布置安全工作,在检查工作(生产)的同时,要检查安全防范措施。

4、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自检、自查机制,做好原始记录归档工作,各施工单位都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确保结构的安全和施工方案安全可靠,要有安全方面的数据和设计计算书,同时,应附上有关人员的证件(复印件),在实施过程中,要查生产班组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查施工操作是否规范,高空作业、隧道施工应确保措施安全可靠,严禁违章作业。

5、各施工单位的施工设施和住地应有防雷、防风等措施,工地排水系统应安全有效,要加强各种器材物品的管理。水上作业和交通所租用的船舶必须证件齐全,技术状况良好。船舶租用单位是船舶的安全责任人,应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搞好安全管理。

6、各单位要健全安全教育机制,强化全员安全意识,定期召开安全教育大会,总结经验,分析事故的原因和教训,对造成事故者和隐患不整改者进行批评教育和惩处,要表彰先进,举一反三,达到教育的目的。

第十三条 当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机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和及时整改,施工作业班组要有安全隐患整改记录,对有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整改措施不当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受损或发生案件者,将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行政处理,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规程,规范,经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性掌握气温、雨雪和汛情等预报,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第十七条 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 下挖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构造物(如用)的埋置位置及走向,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中如发现有危险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下挖,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爆破施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认真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规程》(jtj076-95)的有关规定,凡爆破施工均应严格规范报批程序,把好安全关。

第二十条 爆破器材的运输、存放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办理,施工单位领用爆破物品,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工程内容和公安机关审批的项目范围内使用,并指定专人看护,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施工用电、照明线路的电源线不准随意乱装、乱接,值班电工要经常进行工地现场巡查。施工单位自备的发电机房要制定专职值班制度,确保安全用电。

第二十二条 凡设置在工地的油库、仓库、财务室等是重点防火、防盗部门,必须确定责任人,指派专人值守,并配置安全消防器材和防盗设备,若因失职引起火灾和被盗,应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事故报告制度,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安全事故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开展施救,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监理单位和业主。

第五章 施工区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___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各单位要制定措施,营造文明工区氛围,要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的联系,促进警民区创安全文明工区活动。

第二十五条 由业主所属安全处和地方协调处与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警民创建日常工作,组织有周边相关单位和村组及施工单位参与的治安联防组织,共同搞好创建安全文明工区和治安保卫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设置专门的保卫机构,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要健全并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并明确指定一定行政领导分管,日常工作由保卫机构或保卫人员负责,做到“看好门、管住人、守住财”。

第二十七条 治安联防组织应定期召开创建工作或治安联防会议,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工程建设者和周边村民的法制观念和自觉维护治安秩序的意识,不断总结经验、促进创建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问题由业主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___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___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是国家规划建设的上海至成都国道主干线中湖北段的最后一段,由于地形复杂,山高谷深,其工程建设任务艰巨,施工难度大。为确保该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保障国家财产和施工人员安全,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___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业主”)是对整个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凡在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包括各合同段的施工、附属工程施工、进场便道施工、水上施工作业、货物器材储运和装卸、勘测作业、监理作业等)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是整个工程建设的重要保障。全体建设者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方针,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服从安全管理,严守安全规章,做到安全生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四条  本工程征地红线内施工现场实行安全联防治理,对于施工的特殊环节,重要部位以及隧道、大桥等施工区域实行管理。凡与土木工程建设项目无合同关系的单位和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负责进出场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业主设立工程建设安全领导小组,设立常设机构安全管理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业主指挥长、承包单位项目部经理为第一责任人。业主和承包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各单位所属的处、科、室为第三责任人,从事具体工作的作业者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制订安全措施,健全劳动方案,加强安全教育,布置、检查、督促安全措施和制度的落实,负责重大事故的处理,并对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安全第二责任人是第一责任人的助手,其职责是全面负责所分管部门、区域的安全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安全会议,开展安全自检、自查工作,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安全第三责任人负责检查、监督本部门或区域内安全措施的落实,加强本部门安全法规学习和安全教育,搞好现场施工作业的安全指导,协助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对现场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程、规范,时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迅速整改,任何人不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批示或强迫现场操作人员违章操作,如因以上原因发生事故,指挥人或强迫人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  安全保障体系。各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施工单位要设立专职、兼职安全检查人员。

第三章  安全工作目标和内容

第十一条  为保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承包人与业主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安全目标的具体要求是:

1、杜绝重在伤害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

2、无重大责任事故;

3、无重大安全隐患;

4、人员因施工负伤率小于3‰,重伤率小于0.5‰(施工单位职工、民工);

5、不得因施工对周边环境、建筑、设施等造成破坏;

6、无刑事案件发生。

第十二条  安全工作内容:

1、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用工、用电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防火防盗、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认真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同时应根据各工序施工特点,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各单位要制订严格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规章并加强各项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

2、强化“安全第一”的全员教育,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绝对不允许因生产而忽视安全,违者发生安全事故,应追究指示人或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3、各单位要将安全管理和综合治理纳入议事日程,努力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搞好文明施工。在布置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要布置安全工作,在检查工作(生产)的同时,要检查安全防范措施。

4、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自检、自查机制,做好原始记录归档工作,各施工单位都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确保结构的安全和施工方案安全可靠,要有安全方面的数据和设计计算书,同时,应附上有关人员的证件(复印件),在实施过程中,要查生产班组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查施工操作是否规范,高空作业、隧道施工应确保措施安全可靠,严禁违章作业。

5、各施工单位的施工设施和住地应有防雷、防风等措施,工地排水系统应安全有效,要加强各种器材物品的管理。水上作业和交通所租用的船舶必须证件齐全,技术状况良好。船舶租用单位是船舶的安全责任人,应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搞好安全管理。

6、各单位要健全安全教育机制,强化全员安全意识,定期召开安全教育大会,总结经验,分析事故的原因和教训,对造成事故者和隐患不整改者进行批评教育和惩处,要表彰先进,举一反三,达到教育的目的。

第十三条  当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机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和及时整改,施工作业班组要有安全隐患整改记录,对有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整改措施不当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受损或发生案件者,将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行政处理,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规程,规范,经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性掌握气温、雨雪和汛情等预报,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第十七条  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  下挖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构造物(如用)的埋置位置及走向,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中如发现有危险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下挖,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爆破施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认真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规程》(jtj076-95)的有关规定,凡爆破施工均应严格规范报批程序,把好安全关。

第二十条  爆破器材的运输、存放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办理,施工单位领用爆破物品,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工程内容和公安机关审批的项目范围内使用,并指定专人看护,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施工用电、照明线路的电源线不准随意乱装、乱接,值班电工要经常进行工地现场巡查。施工单位自备的发电机房要制定专职值班制度,确保安全用电。

第二十二条  凡设置在工地的油库、仓库、财务室等是重点防火、防盗部门,必须确定责任人,指派专人值守,并配置安全消防器材和防盗设备,若因失职引起火灾和被盗,应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事故报告制度,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安全事故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开展施救,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监理单位和业主。

第五章  施工区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___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各单位要制定措施,营造文明工区氛围,要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的联系,促进警民区创安全文明工区活动。

第二十五条  由业主所属安全处和地方协调处与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警民创建日常工作,组织有周边相关单位和村组及施工单位参与的治安联防组织,共同搞好创建安全文明工区和治安保卫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设置专门的保卫机构,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要健全并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并明确指定一定行政领导分管,日常工作由保卫机构或保卫人员负责,做到“看好门、管住人、守住财”。

第二十七条  治安联防组织应定期召开创建工作或治安联防会议,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工程建设者和周边村民的法制观念和自觉维护治安秩序的意识,不断总结经验、促进创建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问题由业主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高速公路施工技术管理办法

项目部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部技术管理力度,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浦南高速公路施工技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施工技术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对于确保安全、质量、工期和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整体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贯彻实施公司《程序文件》,遵循浦南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施工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对本项目部的施工技术管理作了系统的阐述。旨在使项目部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优质、高效、安全地完成浦南高速公路。

第一节 总 则

第1.0条 技术管理工作的作用:

保证施工进程符合技术要求,保证施工按正常秩序进行。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果。使施工建立在先进的技术基础之上,从而保证工程质量。

第1.1条 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有:

1、审核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

3、交接桩及工程施工测量。

4、施工技术交底。

5、变更设计管理。

6、技术文件资料管理。

7、施工技术总结。

8、竣工文件的编制。

第二节 审查设计文件

第2.1条 审查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环节,通过参加设计审查,可以了解设计意图,设计标准,熟习设计内容,以便更好的组织施工。

第2.2条 各施工单位根据所划分工程任务,由各单位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

第2.3条 设计文件审查包括以下内容:设计文件应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详细工程数量汇总表,与“设计文件工程数量汇总表”相对照的工程明细表,工程材料数量汇总表,各工点安置设备表,图纸、规范一览表;并填写设计文件会审记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工程部一份,另一份自己留底。

第2.4条 参加设计图审查人员,要认真负责的审查设计文件和图纸,注意设计文件编制的资料是否充足,内容是否齐全,深度是否符合规定,既要坚持原则和标准,又要顾全大局,积极主动和有关单位协商研究问题。

第三节 工程测量管理

第3.1条 测量工作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测量成果是设计、施工的依据,是确保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技术手段。测量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吃苦耐劳,勇于拼搏,团结协作,认真负责的思想,以科学求实,精益求精的态度,高标准,严要求做好测量工作。并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总结经验,积极采用新技术,圆满的完成各项测量任务。

第3.2条 工程测量的基本任务是根据设计文件,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对各项建筑物的位置、方向、标高、尺寸、工程数量进行测量、计算、复核,保证工程项目准确无误地按设计施工。

第3.3条 测量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测量机构受工程技术部领导。

第3.4条 项目部测量班负责测量工作的管理及对各施工单位测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业务指导,解决测量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第3.5条 项目部测量班负责与设计单位的交桩事宜,组织测量人员交接桩,进行全线复测,竣工测量和成果整理。

第3.6条 项目部测量班职责

组织工程项目的交接桩,复测工作,并将复测成果向所属施工单位办理移交。

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对所辖管段建筑物的定测和施工测量。

负责各类建筑物的施工控制和护桩的测设安装测量及竣工测量。

负责工程临时汽车运输便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勘测工作。负责中间验收测量。

第3.7条 各施工单位测量员职责

参加项目部组织的交接桩工作及工程开工前的中桩边线和横断面的施工复测。

参加项目部的贯通测量及永久桩橛的埋设。

保护好控制桩、导线点桩、防止丢失和破坏。及时收集、整理测量资料。

第3.8条 项目部测量班向所属各施工单位交桩范围

经复测的线路中桩,水准点桩及路基边桩。

临时引的水准点位置及标高。

各类建筑物控制桩、方向桩及护桩。

第3.9条 交接桩标准

交接桩手续要完善,各种数据要反复核准,记录字迹要清晰,文字要做到言简意赅。桩橛标志要明显,标桩书写工整、符合规定。

第3.10条 桩橛的埋设及保护

护桩应设定于施工范围以外,稳固可靠且通视良好,不宜破坏处,护桩应尽量正交设放,用砼护桩,且订设标志桩,标志桩书记清楚。

永久性桩埋设砼桩(直径16—20cm,深30—40cm)钢筋锯“+”字以示点位。

控制桩及护桩设好后,应在护桩记录本上详细记录点的位置及周围标志,便于使用时寻找,同时应向施工人员和当地群众宣传测量标志的重要性及注意事项。

项目部、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测量人员应注意保护为控制工程建设所定的控制桩,导线点桩,如发现损坏丢失,应报告项目部测量班。

施工中必须搬迁的控制桩橛,应经项目部测量工程师批准,按原精度移测,擅自搬迁和毁坏桩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3.11条 测量资料管理

各项测量记录要求记注明显,没有涂抹,计算成果和图表准确清晰,所有测算资料均要签署完整,未经复核和验算的资料不得使用。

一切观测值和记录项目,必须在现场核对记录清楚,不得凭回忆补记测量成果,测量手薄必须填列页次,注明观测者、记录者、日期、天气及测量仪器,因超限画去的观测记录,应注明原因,并予以保存,不得撕毁,各种测量手薄应按规定内容及格式统一,不得用纸片和小本子代替。

测量原始记录,资料应收集、管理齐全并按工程项目分类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3.12条 测量仪器管理

各种测量仪器均属计量器具,应按计量器具统一管理。各种测量仪器工具的质量性能应定期进行检定和维修。仪器的使用和维护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严禁违章作业。

测量仪器的申请、购置、分配、封存及报废,由工程部管理,做到帐、物、型号三符合。按要求上报测量仪器分布情况和技术情况。

测量仪器必须定人保管,对于贵重精密仪器(全站仪)应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专人运送,专人负责检修,他人不得随意动用,以防损坏或降低精度。

仪器运送时,要有妥善的防护措施,工作中不得受太阳暴晒或雨淋,需要移位时,不允许肩扛仪器,也不允许将测量仪器工具当作它用。

对维护测量仪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仪器损坏的,应及时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四节 施工技术交底

第4.1条 开工前,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应组织所属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其主要内容是: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要求,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操作要求,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方面的具体措施要求,转发有关工程设计说明、原则、技术标准,编制有关施工须知,移交有关施工祥图,测量放样桩撅等。

第4.2条 对技术交底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应作详细记录,写成正式文件或会议记要,作为交底工作和处理有关问题的依据,并要妥善保管备查。

第4.3条 施工单位对班组技术交底

由施工单位经理负责实施,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参加和指导,作到交任务,交施工操作要求,交质量标准,交安全措施等。

第4.4条 技术交底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工程施工是否正确和安全,没有进行技术交底的工程不准施工,无论采用书面文字或以图表形式,均应建立复核制度。对口头交底要记入工程日志随时检查,以防差错。

第五节 变更设计管理

第5.1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对已经审定的设计文件进行变更,增、减、称为变更设计。

第5.2条 做好变更设计管理工作对于执行技术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工程造价具有重大作用。

第5.3条 所属各施工单位应本着“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的原则,在接到施工文件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审核设计文件,加强现场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合理方案,修正设计失误,同时,在提出变更设计时,应全面掌握设计原则,注意专业配合,考虑相关工程及后继工程的变化,避免重复变更。

第5.4条 由项目总工程师主持变更设计工作,负责审核变更设计项目,项目部工程部具体负责变更工作的业务工作。

第5.5条 凡需变更的工程,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的理由,详细计算式,并附必要的图纸,由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查后,项目部工程部上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同时作好上报记录,对反馈的变更设计,要及时返回所属施工单位一份并送计划合同部一份。

第5.6条 变更设计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必须有签认的变更设计图纸或正式书面通知,方可施工,并保留作为竣工资料 。如施工急需,征得现场设计人员和监理人员同意的变更设计,应做好记录当即签字,及时补办正式手续。

第六节 技术文件资料管理

第6.1条 技术文件资料是设计、施工、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劳动成果,是组织指导施工,编制竣工文件和施工技术总结的重要依据。

第6.2条 技术文件资料管理的范围,包括项目各阶段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记录、施工总结、标准设计图纸,有关会议纪要、变更设计等各项施工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规范、规则、标准、手册、科技情报资料、学术活动资料等(含文字、图纸、照片)。

第6.3条 竣工验交过的工程的各类图纸资料(不列入竣工验交部分),以及与施工生产有关的各类技术书籍、刊物、总结材料亦应妥善保管,分类编号,登记造册,以备查阅。

第6.4条 技术文件资料实行统一管理,项目部指定工程技术干部负责管理,并设专柜存放,建立健全技术文件资料管理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6.5条 项目部工程部负责技术文件的管理、发放和更改,对下属施工单位技术文件资料的控制实施监督检查。

第6.6条 设计单位、业主、监理发给的有关技术文件,由项目部技术部负责收发,上级文件按《程序文件》中《技术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执行。

第6.7条 项目部技术部负责上报给设计单位、业主、监理的技术资料。

第6.8条 项目部技术部负责管理设计单位所下技术交底的全部资料,及向各施工单位所进行的技术交底全部留存资料,各施工单位负责管理上级单位下发的和向所属工班进行技术交底的全部资料。

第6.9条 竣工文件所需的其它资料和工程检查证、质量签证、评定资料等,按有关规定办理,竣工文件编制,由项目部技术部组织技术干部成立竣工资料编制小组,统一收集、整理、汇总、编制成册。

第6.10条 施工技术总结由项目部技术部统一管理。

第6.11条 各级技术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本单位技术文件资料情况,技术文件资料的均应分专业、分类立卷,并编制目录,收发登记清楚,手续完备,补充资料与原资料配套,变更设计要在原图上注明。

第6.12条 工程所使用的标准图纸、规范及标准,项目部技术部应保存完整的一套。有关人员可以查、借阅。借阅文件资料,办理登记手册,按期归还。

第6.13条 所发各施工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要复印件,复印要严格控制,复核无误后加盖印章,方可使用。

第七节 施工技术总结

第7.1条 施工技术总结是工程建设历史的记载,也是重要的科技资料,能及时总结工程建设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施工技术水平。编写施工技术总结,应作为一项制度,认真贯彻执行。

第7.2条 施工小结记录主要施工情况,在工程运营投产期起养护、维修参考作用,施工小结应在工程竣工后立即编写出来。

第7.3条 综合施工技术总结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写。综合施工技术一般应在工程基本竣工,上未正式验交前完成。

第7.4条 专题技术总结是指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特殊施工方法、劳力组织,机械化施工以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方面的经验等。专题技术总结应由施工技术负责人或专业人员编写,工程项目竣工验交前完成编写任务。

第7.5条 编写施工技术总结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要充分反映工程的成绩和经验,如实写出存在问题和缺点。

第7.6条 施工技术总结应能反映施工中的重要环节,关键处要叙述清楚,必要时附图表、照片。

第7.7条 统计数字力求准确、反复核实、并与竣工数量相一致。

第7.8条 施工技术总结应内容充实,抓住重点,分析深入,文字简练,数据准确,图表清楚。用事实和数据说明问题。

第7.9条 施工技术总结在开工时应注意编写资料,指定专人进行这项工作,在工程竣工后规定的期限内整理出技术总结。

第7.10条 优秀的施工技术总结,上报公司工程部,由公司工程部向有关报刊,杂志和上报业务部门推荐。

第7.11条 各类总结均应写明编写单位,主要编写人员姓名,编写日期,并作为编写人员考核奖励,晋升技术职务依据之一。

第八节 附则

第8.1条 本办法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8.2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公路施工管理办法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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