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股份公司工资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管理办法(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一套以绩效管理为基础、与市场接轨的薪酬体系,吸引优秀人才,留住关键人才,提高公司竞争力,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按岗取酬。公司的价值导向首先向重要岗位倾斜,同时兼顾公平。
(二)业绩导向。公司价值导向向骨干员工倾斜,使那些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出突出才干、做出优秀业绩的员工,能够获得更高的工资待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其他特聘专家、短期劳务人员以及返聘人员,按聘用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公司对工资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公司总部对下属各事业部、中心(以下统称业务单元),拥有如下管理权限:
(一)制定基本规范。各业务单元可制定与本办法相关的制度或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且必须事先上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控制工资总额。各业务单元必须制定工资总额预算,报公司总部批准。公司依据工效挂钩的原则,对各业务单元进行工资总额控制。
(三)中层管理人员工资管理。公司所有中层管理人员(正副总经理、研究所正副所长、总工)的工资,由总部集中管理。此类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其所在部门领取任何工资性收入。
第五条经营财务部负责对各业务单元的经营计划及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审核,并负责监督经营计划执行过程,防止出现偏差,确保工效挂钩。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各业务单元工资总额预算的执行过程,防止出现偏差。同时,负责对各业务单元或其他部门对公司基本工资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起草、宣传、解释公司有关制度规范。
第七条各业务单元或其他部门,在公司总部批准的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内,在公司基本制度的约束下,全权负责中层管理人员以下各类员工工资、奖金的分配,以及相关事宜。
第三章工资支付
第八条公司工资计算区间为每月1日至月底,每月20日发薪。
第九条公司实行薪资保密制度,所有员工均不得打听、传播、议论自己或他人的工资情况。
第十条代扣缴责任
(一)公司及下属独立工资支付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
(二)员工病、事假缺勤累计超过12天,所超过部分需计扣工资:
1、超过半天的,按日岗位工资标准计扣:
缺勤日扣款员工月职位工资/20.92
2、不足半天的,按小时工资计扣:
缺勤小时扣款=员工月岗位工资/168
(三)因员工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赔偿的,可以在本人月薪中扣缴,但必须保证员工当月收入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财务状况,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的变化,每年初决定是否调整工资水平。
第四章年薪制
第十二条公司领导层以及各业务单元正、副总经理、职能部门正、副总经理、研究所正、副所长、总工、研究所高级工程师、技术专家等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年薪制,由公司总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年薪标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年薪标准按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批准的标准执行,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年薪标准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市场同类人员年薪水平,由总裁提出建议、经与主管领导讨论通过执行。
第十四条年薪分为固定工资与绩效奖金两部分,二者的比例依职位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固定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奖金根据业绩考评结果发放。
第五章岗位工资
第十五条岗位工资的基础是'职位等级',即各类职位对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的'相对价值'。职位等级越高,相对价值越大。岗位工资的核心是一等多级、以能定级、岗变薪变、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的各类职位等级序列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员工进入某一具体职位等级、薪资等级,必须经过评估,确认其能否实现该职位所应有的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任职者以往的相关工作经
验、学历、绩效考评结果,以及在职位上所做的工作计划与承诺。
第六章绩效奖金
第十八条执行月薪制员工的绩效奖金与其职位等级工资挂钩,原则上为0-3个月岗位工资。各业务单元在本单位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可自行确定技术支持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制造类人员的绩效奖金标准。但必须将分配方案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员工绩效奖金依据绩效考评结果决定。具体操作方法另定。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总裁奖励基金,用以奖励在工作中做出重要或重大贡献者。奖励金额为月工资的1-5倍。重要或重大贡献包括:
对生产制造工艺或技术有重大改进;
对产品、工程、研发项目有重要贡献;
在管理方面有突出表现;
开拓重要市场。
贡献奖由本人或直接主管申报,所在部门审议,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批准。
第七章试用期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应届毕业生实行见习期、试用期制度。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硕士(双学士)和博士实行三个月试用期,见习期/试用期期满后转正定级。员工在试用期/见习期间原则上无绩效奖金。
第二十二条社会招聘人员的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试用期间的工资原则上为其岗位工资的80%。员工在试用期间不享有绩效奖金,实行年薪制的员工除外。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后报董事会批准执行,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2篇 g股份公司办公资产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办公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办公用品的管理,掌握其使用情况,确保公司财产不受损失,提高其使用效率,特制定__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办公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公司范围内所有部门的办公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和办公用品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用于经营管理,行政办公的主要设备物品,单价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办公用工具物品。特别规定办公室所用空调、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传真机、打印机、碎纸机均属办公固定资产范围内。
(二)低值易耗品为单位价值低于2000元,使用期在2年以下,不列入固定资产范畴内的各种工具、家具和物品。这里主要包括办公室所用电话、饮水机、书柜、桌椅、沙发及茶几、衣架等。
(三)办公用品指各办公部门所用日常消耗办公品。
第三条 控股公司总裁办公室负责办公资产的实物管理,对控股公司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统一监管。办公资产不论其资金来源,均由总裁办负责其实物监管。
第四条 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职责:
(一)拟定控股公司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和办公用品管
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购入后,做好分类,统一编号,登记台账及卡片;做到账、物、卡相符。
(三)联合控股财务部进行定期盘点,统计各部门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情况,达到帐、卡、物相符。对丢失、损坏的要查明原因,划清责任,严重者给予处罚。
(四)每月定期统计控股公司各部门办公用品的使用需求情况,统一购办办公用品。
(五)严肃纪律,严禁出现擅自赠送、变卖、挪用办公资产的行为和恶意破坏办公资产的现象。
第五条 办公资产使用部门责任:
(一)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办公资产的使用管理、保管及维护工作,要文明、节约使用,严禁出现恶意破坏现象。若物品出现故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修。
(二)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有保管责任,要防止其丢失、损坏,并配合办公资产定期盘点工作。
(三)办公资产的领用、调出、报废必须经主管部门及上级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挪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
第二章 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和盘点清查。
(一)办公资产的购置
1.办公资产的购置,各部门根据其部门的年度预算进行计划、分配。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购入,不论其资金来源,购置物品到货后,由资产使用部门持相关发票单据,到总裁办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填写《控股固定资产登记台帐》(附件一)或《控股低值易耗品登记台帐》(附件二),登记后,由总裁办负责人在发票单据上签字,方可履行相应的报销程序,相关财务部门未见到总裁办负责人签字,不得予以报销。
2.总裁办根据实物及台帐记录,填制办公资产登记卡加固于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之上,确定其上编号、分类、名称、类型及使用部门、使用人等信息与台帐、实物相符一致。
(二)办公资产的使用及管理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到具体部门或个人,有关部门要做好保管、使用和维护工作。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及时与责任部门联系、维修、上报。如出现由于不及时报修致使延时修复而造成的资产损失,将由资产使用人分摊部分经济损失。
(三)办公资产处置
办公资产的处置是指公司对各类实物资产在公司部门间进行转移管理及资产封存保管。
1.公司内部固定资产的调拨与转移,必须通过总裁办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填写《办公用品管理责任转移证明》(附件三)。同时由调出、调入部门的双方领导及经办人签字,由总裁办负责人签字后,办理转帐手续,进行帐、卡交接。
2.凡停用三个月以上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使用部门需上报总裁办,填写《控股资产封存申请单》(附件四),后由总裁办封存、保管。已封存固定资产,如需使用,需填写《控股资产启封申请单》(附件五),后由总裁办执行启封,使用部门可继续使用。
(四)资产盘点清查
为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由财务部协同总裁办进行资产盘点。于每年12月下旬对控股公司各部门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进行年度清查、盘点,填写《控股固定资产盘点表》(附件六)或《控股低值易耗品盘点表》(附件七)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在清查时若发现固定资产缺失、毁损,要查明原因,由责任部门写出书面材料,报知上级领导及总裁办,待批复后,做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 办公用品管理
第七条 控股公司各部门办公用品由总裁办每月统计控股各部门上报需求、汇总、统一采购。具体方法如下:
(一)控股总裁办于每月25日,将《办公用品采购需求表》(附件八)发放到控股各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本着节约原则,填报需求物品及规格数量,由部门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字。
(二)总裁办将于每月27日,收取各部门《办公用品采购需求表》,进行核对后,汇总控股公司办公用品需求总量,交付采购执行部门统一购买。
(三)总裁办将于次月5日,将各部门所需办公用品,根据上报需求物品及数量,发放到各办公室。各部门领取人确认物品后,填写《办公用品领取表》(附件九)。
(四)《办公用品采购需求表》中所注明的办公用品多为常规使用种类,如有特殊需求,请在其他项目栏中写明或提前通知总裁办所需物品。
第四章 罚则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公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人员,将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如与其他有关公文规定出现不一致或相冲突的方面,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控股总裁办公室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3篇 股份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__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公司发展对人才素质的需求,保障员工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学习型组织'氛围,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员工培训的任务在于: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使员工达到本岗位工作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工作技能方面的规范标准;并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和现代科技、管理的进步,适时地对员工进行更新知识的培训,促进员工专业技能和综合知识向纵深发展,培育'一人多岗、一专多能'的超前性全面型人才。
第三条员工培训的依据在于:通过每季(月)度绩效考评面谈,由直接主
管根据工作绩效情况和员工技能发展需求就培训达成一致意向。员工培训遵循'学以致用,学用对口'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按需培训,灵活多样,保时保质保量。
第四条公司将努力创造条件,支持员工的对口培训,保证员工接受培训的权利。同时,员工接受培训后,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培训组织体系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人力资源部设有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各部门应设有专职或兼职从事培训管理的人员。
人力资源本部专职培训管理人员负责筹划公司员工培训规划的制定、上报(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和公司主管领导)和组织实施,并对各职能部门、事业部(中心)、研究院(所)员工培训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指导;各部门培训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上报(本部门领导和人力资源部培训管理人员)和组织实施。公司的培训组织体系图示如下:
第六条培训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人力资源本部培训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发展的需要,制定有关培训制度;
2、制定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3、组织实施中、高层领导,职能部门、事业部(中心)、研究院(所)一般管理人员以及新员工的集体培训,举办全公司性质的电脑辅导班、英语培训、综合性知识培训班等;
4、搜集、整理、整合培训资源,并向各部门推荐内、外部培训资源;
5、在业务上对各部门培训管理人员提供指导、监督、考核。
(二)各部门培训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作好本部门员工培训需求的调查、分析和统计工作;
2、根据本部门的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工作计划,于年初制定本部门员工的年度培训计划;
3、负责本部门新入司员工的岗前培训;
4、本部门培训费用预算及总结工作;
5、组织实施各种专业培训;
6、培训效果跟踪管理;
7、完成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部门部署的其他工作。
(三)培训管理流程:
1、每年初进行培训需求调查,由各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组织填写《培训需求调查》,并作出培训经费预算,报主管副总裁审批;
2、公司人力资源部据此制定全年培训实施方案,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师资安排、培训费用预算等;
3、公司年度培训实施方案经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4、人力资源本部公布全年培训公共课程(内训课程),员工按照时间安排自愿选择参加公共培训课程,亦可在部门培训费用预算内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与工作有关的外部培训课程。
5、培训结束,进行考评;受训员工提交培训总结报告。
6、受训时数及培训结果输入个人资料档案库。
管理流程图示如下:
第七条公司培训内容体系如下:
第三章入职培训
第八条入职培训的目标旨在帮助新员工全面认识和了解公司,熟悉公司企业文化和各项规章制度,缩短认识差距,使其尽快融入团队工作之中。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培训有两类:
(一)新接收应届毕业生的入司培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培训计划,统一安排培训,各部门培训管理人员予以协助。各部门负责专业培训。
(二)社招员工培训原则上由各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组织实施,人力资源本部提供标准培训文本。
第十条新员工入职培训时间不少于30课时。新员工必须参加入职培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参加入职培训时数不够或培训结束考评不合格,应重新参加下一轮培训.
第十一条员工入职培训内容分为通用培训和专业性培训。
通用培训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历程及战略规划
2、公司的经营业务和组织结构;
3、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4、企业文化培训;
5、商务沟通技能训练;
6、公司绩效考评方案培训;
7、公司培训方案介绍;
专业性培训包括:
1、员工工作职责,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
2、员工岗位工作流程;
3、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有关事项(如保密事项、安全意识等);
4、职业生涯规划等。
第四章岗位培训
第十二条岗位培训是一种在职培训,是有针对性地对员工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基本素质进行的培训,最终实现员工素质与岗位技能要求的匹配。
第十三条岗位培训的依据是每季(月)度绩效考评中直接主管与员工就技能培训达成的一致意见,根据技能所缺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第十四条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发展方向,岗位培训可分为管理技能培训、专业技术技能培训。管理技能培训主要针对经营管理系列人员,专业技术技能培训主要针对生产系列、市场系列、技术系列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根据公司的人员结构、层次,管理技能培训可分为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和基层管理人员培训。中、高层管理培训内容侧重于组织、计划、决策、沟通、协调、控制等管理技能的培训,基层管理人员培训侧重于操作层次的监督管理技能、属员管理及实战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依据工作所需知识技能,生产系列、市场系列、研发系列人员应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具体由各部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由公司人力资源本部负责安排,其它培训由各部门培训管理人员按计划执行,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岗位培训坚持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相结合,并逐步开发、编写公司的培训教程。
第五章学历教育
第十九条
在职进修学位
公司鼓励员工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在职进修,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和员工发展潜力,为骨干员工提供业余学习和进修的机会。参训员工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公司正式员工(档案调入公司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者),大专以上学
历,年龄40岁以下;
(2)上年度绩效考评成绩至少达到优良等级;
(3)学习内容与本岗位直接相关;
(4)在公司工作满两年;
(5)程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习进修申请表》附后),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并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申请人需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书》(附后)。
凡取得学位者,公司将报销全部费用(学费、书籍资料费、申请学位费用、考前辅导费)的100%;凡没有取得学位者,公司给予报销学费总额的60%;经补考重新获得学位者,公司可补报申请学位费用。
学习结束后,个人凭学位证书、学位申报费用等收据到人力资源部备案,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短期进修
各单位安排员工从事短期进修学习(一般在1至3个月)或技能培训的,填写《外部培训登记表》(附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全部费用(授课费、资料费、食宿费、交通费)由公司承担。
一次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需由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再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书》。
外培中的任职资格培训,取证后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自费在职学习
公司鼓励在职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费参加学历教育。员工填写《自费在职学历教育登记表》后,可享受一学期5天的复习和考试假。员工毕业后由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将学籍表转交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二条培训协议签定
(1)公费派出参加非学位/学历教育或资格认证培训,一次性费用超过5000元(含)要与公司签定服务协议,服务期限至合同满终止;受训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按比例承担培训费用
(2)公费参加学位/学历教育培训的,要与公司签定服务协议,延长在公司的服务期限。每1000元延长1个月,从取得证书(学位/学历)算起。
(3)公费出国工作、培训、学习或实习等,要与公司签定服务协议。
服务期限至合同满终止;受训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按比例承担培训费用
(4)公费派出参加培训,取得预期学位/学历证书、资格认证证书的,公司予以全额报销;未取得预期证书的,公司负责60%的费用报销,其余自负。
第六章培训计划制定、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各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年度培训计划。
第二十四条年度培训计划包括:
1、培训的目的;
2、确定培训组织(负责人);
3、编制培训费用预算,确定培训场所、器材、师资等;
4、拟订培训内容及准备有关教材;
5、培训计划申报、审批;
6、实施培训;
7、进行培训评估;
8、评估并反馈培训结果。
第二十五条培训实施
人力资源部和各部门分别根据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和部门培训计划的内容要求,安排培训方式,实施培训计划,并及时做好培训记录。
培训不能按计划实施时,应进行培训计划的变更。培训计划变更包括计划延迟和计划取消。当有培训计划变更时需提前填写《培训计划变更表》。
第二十六条培训师的确定及培训合同签定统一由人力资源本部专职培训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优先任用内部培训师。
第二十七条培训记录、资料的保存
培训记录、资料是公司员工参加各类培训的凭证,包括培训通知、签到表、考核结果、培训效果评价、取得的资格证书等。
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培训记录,并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外部培训记录进行归档、备查。
各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负责保管本部门主办的培训记录,包括内培、外培等各类培训记录。于年底统计、整理统一上报人力资源本部。
第二十八条培训考核
1、培训考核是根据参训员工培训过程中投入程度、出勤状况及培训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估。对于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将给予其口头或书面批评,当月(季)考评结果超过称职等级。
2、员工培训结果将作为员工上岗、任职、晋升及今后继续培训的重要依据,并记入员工档案。
3、培训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主管的业绩考核由其直接上级负责;各单位各部门培训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由其部门总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共同实施。
4、各类人员实际培训时间未达到规定时数,实行年终绩效考评成绩一票否决制。
实际培训时数在培训规定时数的50%及以下,考评结果不得超过称职等级;
实际培训时数不足培训规定时数的80%,考评结果不得超过良好等级;
实际培训时数不足培训规定时数的100%,考评结果不得为优秀等级。
第二十九条培训效果评价
培训效果评估的依据有:培训记录、考试考核、培训日志、培训心得、培训总结、实际操作等。公司各级培训部门每季度进行培训计划实施情况的自查,同时以书面总结形式报人力资源部。自查内容包括: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培训效果如何、如何改善。
第三十条培训时间
1、管理人员的有效培训时间每年不低于48小时;
公司人力资源本部每年度安排不少于60个课时的集中培训课程。
2、原则上一般员工的有效培训时间每年不低于40小时。
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规定具体培训时间要求。
公司通过集中(授课)培训、外培、研讨和鼓励员工自学的方式来达成上述目标;员工在培训计划外参加外部培训、学习的,需向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证明。
第八章培训费用及培训协议
第三十一条公司员工培训经费,从员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规划,分级使用。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安排的培训,费用由公司负担;各单位组织的培训,费用按各单位培训计划执行。
各单位在培训计划实施前,应编制培训费用预算,经本部门领导审批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培训经费预算应包括:场地费、住宿费、培训器材、教材费、交通差旅费、讲师费等。
第三十二条培训预算及经费使用
(一)培训
预算
公司培训经费预算采用各自预算、统一审核、集中管理的原则。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培训经费的预算和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培训经费的预算。
财年末,人力资源部和各部门分别负责公司和部门下年度培训经费的预算及申报。培训经费的预算,要按照公司和部门培训计划中具体培训项目所需经费来进行预算。各部门负责把本部门下年度培训计划项目申报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下年度培训项目申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统一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二)经费使用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年度培训经费的使用和把关;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培训经费使用的把关。
未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的培训,其费用不在培训费用中列支。
培训经费必须按年初制定的培训计划来使用,不得超计划支出;特殊情况下若需按计划外处理,需提交专门申请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必要时,半年可调整一次预算并报批。
第三十三条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对员工素质的要求,公司年度培训费用总额占年度总工资额的4%--8%。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度可做调整。
第三十四条为调动员工的学习积极性,增强培训的实际效用,公司培训的实施采用自助形式:公共的集体培训项目(公司组织)+员工的自我申请项目
人力资源部组织一些通用类的管理培训课程进行公共培训,员工可根据自身需求自我选择组合,亦可申请外部培训。参加外部培训按照培训流程审批。
第三十五条为在公司内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分享知识经验,公司鼓励进行内部培训,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培训,并给予培训讲师一定的培训费用,标准如下:
培训对象为一般员工:30元/学时;
培训对象为基层管理人员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60元/学时;
培训对象为中、高层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80元/学时。
培训对象要求五人以上。
内部培训项目填写《内部培训申请》,由部门总经理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负责按季度发放内部培训师资费。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1、培训申请表
2、员工培训档案表
3、培训效果评价表
4、部门培训计划表
5、年度培训计划表
第4篇 股份公司个人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__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个人行为规范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实现规范化管理,特制定《北京__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行为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部室、业务单元、研究院所属员工。
第二章:着装及仪容仪表规范
第三条:正规着装:
1、男士:西装、衬衣(长袖或短袖均可,衫衣下摆不应外露)、西裤、领带、皮鞋;
2、女士:套装、衬衣(长袖或短袖均可)、西裤、西装裙、长裙、丝袜、皮鞋。
第四条:便装:
有领t恤、长裤、皮鞋。
第五条:特殊岗位着装:
1、保安人员:保安制服
2、生产线、仓管等工人:工作服
第六条:工作时间任何员工不得穿着的服装(包括但不限于):无袖服装、无领服装(男士)、牛仔服装、运动服、短裤、拖鞋(机房除外)、运动鞋、厚底鞋等非正规服装。
第七条: 着装规范:
1、公司管理及行政人员、职能部门全体人员工作时间必须正规着装。
2、软件开发及工程服务人员可着便装。
3、特殊岗位人员工作时间按特殊岗位统一规范着装。
4、重大公司活动及对外市场活动,参加人员必须正规着装或按公司统一要求着装。
第八条: 仪容仪表规范:
1、头发必须保持干净整齐。
2、皮鞋应经常擦拭,保持干净,男士不得光脚穿凉鞋。
3、男士正规着装时应着配色袜子;女士丝袜保持光洁,无破损。
4、着装干净整齐,不得卷裤腿,工作牌不得装在口袋里。
5、不得佩带过量或夸张的饰物。
6、经常清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第九条: 违反规定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区。
第二章使用电话规范
第十条: 接打电话应使用基本礼貌用语,语言温和恰当。
第十一条: 接打电话时,在保证对方可以清楚听到的基础上应尽量降低声音,以免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及泄露保密事宜。
第十二条: 当电话铃持续鸣响而当事人不在座位时,所在部门员工应及时将其电话接过来,尽快给客人以应答。
第十三条: 帮他人接听电话时应耐心服务,若要找的人不在座位则应尽量找到对方通知,不要在工作大厅大声呼叫。如该人已外出应告知对方,并作好记录及时转交当事人。
第十四条: 为保证前台及时准确地接转电话,公司员工在打传呼时必须讲明分机号码;从外往公司打电话时,要报清楚转接的分机号码。
第十五条: 员工接转电话应严格按照所附流程图执行:
第三章内部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员工工作时间及重要场合必须佩带工作卡。员工应妥善保管工作卡,工作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不得丢失,如有遗失,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员工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看小说、上娱乐网站。任何时间不得利用公司设备看影碟或玩游戏。
第十八条:公司会议及重要活动中,所有手机必须设为震机或关机,不允许会议进行中有振铃及接打电话现象。
第十九条:公司级会议(包括办公会议、办公扩大会议及中层以上干部会议)或重要培训,由行政或培训部门设专人负责考勤登记,不得无故缺席和迟到。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文件与此不符的,按本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准或其它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管理办法由总裁办公室负责执行和解释。
附:__公司电话用语规范流程图
第5篇 股份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__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考勤包括对员工上下班、休假情况等进行考核,休假类型包括事假、病假、工伤假、年休假、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四条 本公司执行以下的工作时间:
(一)正常工作时间:公司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一周两天公休日(星期六和星期日)。
(二)每日上班时间为:08:30-17:00,午餐时间30分钟。
(三)销售、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在工作现场和在外执行公务时应服从工作的需要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 多班制
(一)因工作需要,经部门经理批准,可以实行多班制。员工将按照不同的班次轮流上岗、公休,但其每周的平均工作时数仍为40小时。
(二)实行多班制的部门,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为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在安排班次时,要使员工上一班下岗与下一班上岗的时间间隔至少为12小时。
2、员工在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8:00的工作时间为夜班工作时间,享有夜班津贴。
3、实行多班制工作计划表,须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查。
第六条 关于怀孕女员工
(一)怀孕期在7个月或以上、在生产一线工作的女员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享有不上夜班的权利。
(二)如果怀孕女员工的身体较弱,无法坚持工作,持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报批后,可在家休养;其每月工资暂定为600元,并保证在扣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之后,月薪不低于当年北京市的最低生活标准。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七条 考勤工作是对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进行记录,以加强公司对作息时间的实施,并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
员工使用考勤卡(上下班刷卡)来记录个人每天的出勤情况。公司严禁代打卡行为,对于代打卡员工,一经发现,一次扣发当事人(代打卡人和委托人)人民币300元。
第八条 员工请假、休假,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缺勤,均为旷工,并按《员工手册》处罚规定处理: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两小时者;
(二)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或做私活等活动者;
(三)超过批准的假期又没有及时早报续假,未提供有关证明的缺勤;
(四)以虚假理由请假而休假者;
(五)单位、部门或职位调整,不服从分配,逾期不到岗的。
第十条 培训学员的考勤
(一)参加公司内部培训、学习的员工,填写培训考勤表,由培训主管给部门提供考勤反馈;
(二)在国内或出国学习的学员,根据被批准的实际在外天数,由部门自行考勤。
第十一条 员工缺勤,按如下办法考核并计扣工资:
(一)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二)公司对迟到、早退按月进行累计,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到3次,按旷工半天计扣工资;超过3次,按旷工1天或1天以上处理。
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1-2次,其缺勤时间在30分钟以内不扣工资,超过30分钟按实际时间计扣工资。
(三)员工每旷工1天,扣除2日岗位工资;当月连续旷工3天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公司可对其解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月有旷工记录者,当月无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考勤管理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研究院、市场总部(含所属各地代表处)的考勤由各部门人事专员或相关人员直接负责;每月月底将本部门考勤情况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报送人力资源部薪资福利部门,缺勤人员的工资从其下月工资中扣除。
(二)移动电话制造部、移动电话营销中心及维修中心、数据网络事业部、宽带接入产品事业部的考勤自行管理,缺勤人员的工资由本部门薪资专员直接从其月岗位工资中扣除。
第四章请假、休假管理
第十三条 请假是指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员工需从事个人的特定活动,必须事先经过相关领导的批准,履行一定的手续。休假是员工按国家或公司的规定时间,进行休息或休养。
第十四条 法定假日(除公休假日外,休假期间,带薪)
(一)公休假日,一周两天(星期六和星期日)
(二)全民法定假日,一年共计10天,即:
元旦:1天,1月1日;
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5月1日、2日、3日;
'十一'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十五条 年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带薪)
(一)凡在本公司任职满半年的员工,均可依其工作时间的长短,享受下列不同时间的休假:
服务期 可休假天数
(日历年) (工作日)
加入公司当年 每工作满一个月累积1天,总数不超过10天
次年(1月1日起)-第四年每年10天
第五年以上每年休假15天
计算休假天数时,从员工开始工作的下一个月(1日)开始计算。
(二)年休假按天整日计算,原则上当年休假当年享受。如因工作原因,经员工与公司协商后,当年未享受的年休假可顺延至第二年第一季度末,且当年不能享受下一个日历年的年假。
(三)公司于每年7月-8月间统一放假5天(各业务单元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报请批准后进行调整),放假天数从年休假中冲减。
(四)原则上给公司造成重大事故、损失的人员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待遇。
第十六条 探亲假
(一)员工入职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
(二)未婚员工探望京外父母,每年二十天;已婚员工探望京外配偶,每年三十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二十天。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公司外派员工以及在外省市任职的代表处员工按上述有关分类标准休探亲假。
(三)总部员工探亲假可分两次休完,并享受1次路程假,按火车硬座价格报销一次路费。外派员工以及在外省市任职的代表处员工,每年按火车硬卧价格报销两次路费(其他特殊情况另行报批)。
(四)在一个年度内,员工不能兼休探亲假和年休假。
第十七条 病假、事假
(一)带薪病、事假
1、员工原则上每月享受1天的带薪病假或事假,全年累计12天;
2、带薪病或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2-3天,由人力资源部批准;4天以上,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非带薪病假:员工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12天以后,所超的病假天数按日岗位工资标准扣除,直至扣减到600元人民币。如员工处于医疗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非带薪事假:员工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12天以后,所超的事假一律以小时工资计扣,按月岗位的1/168(21×8)计算。
第十八条 婚假(带薪,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一)加入公司满一年的员工方可享受带薪婚假。
(二)员工在原单位结婚的,婚假不能带入本公司。
(三)员工结婚,给婚假3天,并给婚前检查1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且初婚者增加晚婚奖励假7天。
(四)员工的婚假需在结婚后一年内休完。
第十九条 丧假(带薪)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配偶父母死亡时,给丧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第二十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发岗位工资,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一)已婚女工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连续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0天。多胎生育,每多一胎增加15天;难产有医院证明的,增加15天。晚育的女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除产假外,女员工需要修延长假的,需在产假期满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批。
男员工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时可享受3天的假期。
(二)施行人工流产在四个月以下(含)的可休息15-30天,四个月以上的可休息42天。节育、绝育手术持医院证明给予休假天数。
(三)因节、绝育手术事故而造成的休假,按病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伤假
(一)员工的工伤假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假最长不超过36个月。其医疗或休养期间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员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月平均岗位工资。
(二)员工工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部门确认,分别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请假程序
(一)员工请假,必须事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提供有关证明,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后,假期方为有效。
(二)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门经理请假,返回公司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
员工休年假、探亲假前,至少提前一周与直接上级和人事专员协商,妥善安排好工作。
第五章 加班管理
第二十三条全体员工应当充分利用工作时间,高效优质地完成本职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由员工填写《加班申请单》,由直接主管审核,交部门(单位)经理批准,作为记录加班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对加班员工首先应考虑在部门内部安排倒休(法定假日加班除外),不发放加班费;不能安排倒休的,为员工提供加班补偿,加班时数以《加班申请单》为依据。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第二十五条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以每小时工资报酬为基数,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a(元/小时)=员工月工资(元)/168
加班报酬b(元)=加班时数_加班比例_小时工资
正常工作日下班后加班,每小时支付1.5a的报酬;公休日加班,每小时支付2a的报酬;节假日加班,每小时支付3a的报酬。
特殊工种人员加班工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上面所述的'带薪'是指月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均不受影响,'岗位工资'是指员工在现岗位上的月固定工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总部人力资源部,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员工请假单》
《加班申请表》
第6篇 股份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__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20__年11月20日北京__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书》、《岗位聘任协议书》,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签订专项协议书。《岗位聘任协议书》和各专项协议书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与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内容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其他。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上级任命、聘任或公司选举产生报上级审批的公司法人代表、党组织负责人,与上级机关签订劳动合同。
(二)公司其他员工与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凡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应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或专项协议书。
(四)下列情形的员工分别签订专项协议书:
l、经批准全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签订《培训协议书》;
2、享受医疗期待遇病休人员签订《医疗期协议书》;
3、哺乳期的女工签订《计划生育息工协议书》;
第六条《劳动合同书》经公司和员工双方签订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公司根据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劳动合同中注明终止日期的,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中不注明终止日期,但约定其它终止条件的,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完成单项工作或临时工作的员工,可签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新毕业的研究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执行试用期(见习期),其他新员工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试用期和见习期计算在合同期限内。
第十条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第十一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应内容。
劳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作相应变更。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合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前三十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员工,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员工应在一周内书面答复。如果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续订。续订劳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四条因工伤、职业病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原则上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处于孕、产、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时,合同期限可顺延到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结束时。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给员工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收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的其它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旷工三天,或年旷工累计7天以上(含)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给员工经济补偿: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公司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人民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公司标准,确需裁减人员时。
第十八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照第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以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员工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三)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四)员工在义务服兵役期间;
(五)复转、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六)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公司协商一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可以随时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公司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三)公司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员工合法权益;
(四)经国家劳动部门确认,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
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的,公司暂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1)在涉及公司保密的岗位上工作或调离上述岗位尚不满解密期的;
(2)公司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重点科研开发及经营、生产项目尚未完成的;
(3)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或其他问题正在受审查的。
第二十一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基层单位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附上必要的说明材料,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报主管人力资源的公司领导审批,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员工本人书面申请,经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人力资源部批准,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六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公司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的工资制度和'向重要岗位倾斜,向骨干员工倾斜'的工资政策。
第二十三条员工在试用期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薪酬,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确定岗位、核定薪酬。
第二十四条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国家及公司规定享有婚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度休假等相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员工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可按国家及公司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第七章劳动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员工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享有各项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员工因工负伤或患有职业病,以及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假期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按国家和《劳动法》有关规定计算医疗期。
第二十九条病假工资、医疗待遇和医疗期疾病救济费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因病或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抚恤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医疗期内,员工不得另谋职业,不得自己或帮助亲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公司终止其医疗期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员工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的待遇,按劳动部《公司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员工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六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离退休、退职或退养规定
(一)员工离退休、退职年龄以及离退休、退职后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国有公司富余员工安置规定》,员工距离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公司同意,可以退出岗位休养,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退养待遇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八章违约责任、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员工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员工损失:
(一)公司拖延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公司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员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公司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五条上条所称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员工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员工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员工,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金;
(二)造成员工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按国家规定补足员工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员工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员工或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其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六条公司由于本办法第十七条之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全额支付员工当月岗位工资,并根据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员工一个月岗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疾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岗位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可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最高至百分之百)。
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公司一次性发给。
第三十七条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公司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未签订协议的按原费用逐年递减的原则偿付;
(三)因违反劳动合同而给公司造成的研发、生产、经营和其他工作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计算的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八条上条第三款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如果直接经济损失不易计算,赔偿金额为员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未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的三倍或四倍;对由公司出资培训,期限超过一个月或培训费超过一万元的员工,按培训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二)如果直接经济损失可以计算,以本款计算值作为赔偿金。
(三)对合同期限超过五年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计算赔偿损失时,合同期限可视为五年(即六十个月)。
第三十九条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公司赔偿费用。
第四十条外单位招用我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员工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责任的份额不低于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本公司有权向其索赔下列损失:
(一)对本公司研发、生产、经营和其他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本公司造
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劳动争议
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有关规定和公司《劳动争议调解规则》办理。
第四十二条由工会代表、员工代表、行政部门代表共同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第四十三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在发生争议三十日内,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上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仲裁申请。
第四十四条因除名、辞退、开除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自公司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设立劳动合同管理岗,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各种合同台帐,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及终止等具体手续,并负责检查岗位聘任协议执行情况,协助处理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7篇 股份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__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配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建立具有吸引力和竞争性的福利体系,以达到吸引人才、激励员工的目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福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法定福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住房公积金
班车
公司统一福利项目 工作餐意外伤害保险
带薪休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津贴
福利补充商业保险门急诊、住院综合医疗保险
女员工生育保险
员工子女医疗保险
节日慰问费
公司专项福利项目
应届毕业生安置费
第二章 法定福利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办理时间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的当月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养老保险。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养老保险。
(四)转移时间
员工离职时,在档案关系转出后,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六)缴费标准
公司月缴纳额=企业上年度全体员工月缴费基数总额 _ 19%
个人月缴纳额=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 _ 7%
1、公司和个人缴费标准按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规定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2、按北京市劳动局规定:从2003年起个人缴费提高一个百分点,即为8%。
(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北京市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制度,员工的社会保障号码终身不变。
2、公司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员工的社会保障号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个人帐户按员工本人的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例如,2002年个人缴纳的7%的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公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4%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4、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5、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员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员工在职或者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八)享受待遇
1、员工在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10年以上;员工在1998年6月30日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15年以上的员工,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不足规定的,在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3、员工退休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由员工累计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决定。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同时按照北京市规定实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的制度。
(二)办理时间及手续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完毕之次月,公司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政策为其办理《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员工本人需提供两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填写《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
(四)参保情况的变更
员工离职时,在停发工资的当月,根据社保中心的规定,员工应将《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交回人力资源部,以便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五)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保中心。
(六)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
公司月缴纳额=全体员工月缴费基数总额_ 9%
个人月缴纳额=员工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_ 2%
2、大额医疗互助
公司月缴纳额=全体员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_ 1%
个人月缴纳额=3元
注:按北京市规定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
(七)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1、公司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员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2、个人帐户由两部分组成:
(1)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社保中心依据北京市规定将公司缴纳费用的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员工年龄小于35周岁的,按员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员工年龄在35-45周岁的,按员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员工年龄在45周岁的,按员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小于70周岁的退休员工,按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70周岁以上的退休员工,按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3、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4、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患病时可以支取。员工在职或者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中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八)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可依据北京市规定,报销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例如:2002年在职职工,门诊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上、42000元以下部分报销50%;住院医疗费用在1300元以上、56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80%-97%;住院医疗费用在56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70%。
2、个
人帐户用于支付下列医疗费用:门急诊的医疗费用;凭定点医院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按规定由本人自付。
第五条 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办理时间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当月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失业保险。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失业保险。
(四)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五)缴费标准
单位年缴纳额=企业缴纳基数 _ 1.5%
个人年缴纳额=员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_ 0.5%
注:按北京市规定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六)失业保险待遇
1、户口在本市员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员工,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在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在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在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在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在1999年11月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5、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90%。
具体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3)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 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5)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6) 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6、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领取本人失业保险金总额60-80%的医疗补助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由公司负担费用。
(二)办理时间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当月起,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工伤保险。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工伤保险。
(四)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五)缴费标准
公司月缴纳额=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总额_ 费率(0.7%)
个人不需缴纳费用。
(六)享受待遇
1、经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和指定医院或者医疗机构认定属于工伤范围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必须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3、员工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员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1)鉴定1-4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待遇;
(2)被鉴定5-10级的,一次性发给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16个月工资。
(七)工伤情况的申请:
自发生工伤事故之日需提交如下材料: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主要经过、现场证人和本人工资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同时,有关职工、当事人或亲属应当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了解工伤情况,并如实提供情况。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
依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公司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员工个人所有。
(一)办理时间
自员工办理入司手续次月起,依据个人自愿的原则,按照中央在京企业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
(二)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住房公积金。
(三)办理地点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四支行。
(四)缴费标准
单位月缴存额=被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_ 10%
员工个人月缴存额=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_ 10%
(五)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1、购、建、大修自有住房;
2、偿还用于本人住房方面的贷款;
3、支付本人分摊的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15%的部分。
(六)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1、员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需凭购房合同或房产证书、购房发票等有关证明,经审核后,由人力资源部向资金管理中心代为办理支取手续。
2、支取分期付款或贷款方式购买住房的,每年可支取一次,直至付款或贷款还清为止。
3、一次性付款买房的,自购房合同签署一年内,凭购房合同或房产证书
、购房发票等有关证明,经审核后,由人力资源部向资金管理中心代为办理支取手续。依据规定只能支取一次。
4、以配偶名义买房的,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住房公积金的结算
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向员工提供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止的本息对帐单。
(八)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1、员工离职或调动工作时,应提供调入单位为其开户的个人帐号,持调入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转移手续。
2、员工因离职、停薪等各种原因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其公积金结余本息仍可保留在该员工个人帐户内。
3、员工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时,可办理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全部本息余额。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九)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1、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由公积金缴存人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委托银行申请优惠购房贷款。
2、在公司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员工,都可以申请贷款,贷款条件及程序依据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公司统一福利项目
第八条工作餐
在正常工作时间,公司为员工提供免费工作餐。
第九条班车
公司为员工提供正常上下班的班车服务,由公司总裁办负责协调安排相关事宜。
第十条带薪休假
详细内容参见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补充商业保险
为了给公司员工提供更好的医疗待遇和人身保障,公司为全体正式员工购买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具体内容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医疗及津贴保险、小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大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基本住院综合医疗保险、女员工生育保险、员工18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医疗保险。具体保障范围、报销管理及赔付标准详见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四章公司专项福利项目
第十二条节日慰问费
(一)涉及人员
公司正式员工。
(二)发放标准
根据公司当年度的经营财务状况,可适当调整发放额度,参考标准如下:
春节 500元/人;
五一劳动节 500元/人;
国庆节 1000元/人。
第十三条应届毕业生安置费
(一)涉及人员
公司当年度接收的学历在大专(含)以上的应届毕业生。
(二)发放标准及手续
1、路程费:毕业生凭乘坐车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可以报销从学校到北京站路途中的硬座火车票和北京站到公司的出租车费。
2、生活安置费:毕业生凭《报到证》,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在当月工资中向其每人发放生活安置费为500元。
第五章附则
第8篇 股份公司人事异动管理办法
__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异动管理办法
(2001年11月20日北京__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确保人事相宜,建立规范、有序的人事异动管理机制,促进公司的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异动管理涉及到公司内部员工的晋升、降职、内部调转、离职、辞退、退休等项工作。
第三条人事异动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任职资格为标准,以考评结果为依据,严格遵照相关程序,慎重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正式员工。其他员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晋升、降职
第五条晋升包括晋职和晋级。晋职,是指员工因业绩突出,由较低职位上升到较高职位,其责任、权力相应增大,薪资待遇、机会相应增多;晋级,是指不提升员工的职务级别,而通过提高员工的薪资待遇的一种激励方式。通过合理、规范的晋升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热情,不断提高管理、业务技能,实现公司选拔优秀人才的目的。
降职,是指员工从原有职位降低到责任较轻的职位,同时削减被降职人员的地位、权利、薪资和机会。
第六条员工晋升应以现岗位的业绩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同时还应参考以下几个因素:
1、职位相关的知识、技能;
2、相关的资历和经验;
3、适应性和潜力;
4、公司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在业绩考评中,没有达到业绩预期的员工,由其直接主管、人力资源主管和其本人讨论并制定业绩改善计划。该计划的实施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期满后员工在工作态度和业绩表现上仍然没有改善的,经确认后可作降职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凡职务任免(晋升、降职)之员工,要求由相应部门的主管领导提名,同时备齐有关材料,填报《职务任免审批表》,一起上报,按职务对应权限审核、审批,最终确定任免结果,并报上级主管备案。
呈报任免者应备的材料:
1、主管领导对该员工的全面鉴定;
2、员工绩效考评表;
3、员工培训及培训考评结果;
4、具有说服力的事例;
5、拟异动的职务和工作;
6、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被任免员工接到任免通知后,填写《员工离岗交接清单》,在一周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内部调转
第十条内部调转是公司内平行的人事异动,包括同一单位部门间的平行调动和不同单位间的平行调动,其目的在于为内部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及发展机会,更加合理地配置人力资源。
员工可以自荐参与公司内部的岗位应聘。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岗位空缺和内部招聘信息的发布是员工内部调转的基础。内部调转按下列程序执行:
1、人力资源部发布内部招聘信息;
2、员工填写《内部职位申请表》,提交相关应聘材料;
3、原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4、人力资源部招聘主管审核和确认员工信息;
5、员工参加新部门的面试和录用程序;
6、新部门负责人签署录用意见;
7、人力资源部协调、批准;
8、员工交接工作,到新部门报到;
9、人力资源部信息中心更改员工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员工接到人力资源部发出的内部调转通知后,填写《员工离岗交接清单》,于一周内妥善交接工作,办理调转手续。
员工本人申请、领导同意调出,但因种种原因,应聘员工不能被新部门录用的,原单位应继续留用该员工。
第十三条试用期、见习期内的员工原则上不得轮换岗位,由于机构调整导致的原因除外。
第四章离职
第十四条离职包括辞职和调离,指员工主动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员工辞职前,应向本单位人事专员(协调员)索要并填写《离职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关系的主管与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作好面谈记录并签字确认后,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后,人力资源部在一个月内需做出明确答复,在此期间员工应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并作好工作交接准备。
第十七条员工离职申请被核准后,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离岗交接清单》,按要求妥善交接工作(原则上为一周时间),退还公司财物,由各部门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把签完字的清单交回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向离职员工发放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给员工开出调档函、集体户口调出函、社会保险转移证明等。将最后的结算(工资、付薪假等)数据提交财务部。
第十八条员工不按以上程序办理离职手续,或工作交接不善,公司有权中止办理手续,并作旷工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辞退
第十九条辞退是公司依据法定程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事异动活动。
第二十条当员工有违纪行为时,首先由员工的直接主管对该员工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收集与该行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为进一步确认事实,员工的直接主管、单位人事专员和违纪员工进行三方会谈。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于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辞退,无须给予补偿:
1、在应聘时伪造个人简历,未向公司提供个人的真实资料;
2、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或擅离职守,连续旷工三天,全年累计旷工七天;
3、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这里所称商业秘密,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无论这些商业秘密从何处得知;
4、向供应商或客户索要财物,或未经公司同意接受供应商或客户的任何财物;
5、工作得过且过,出工不出力,消极怠工,且屡教不改;
6、违反《北京__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违纪惩处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款项。
第二十二条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以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以及经过业绩改善计划期限(原则上三个月)后,在业绩和工作态度方面仍然没有改善的,可以辞退,根据国家劳动法有关办法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公司辞退员工应以事实为依据,符合相关程序。事实认定清楚后,有关部门须认真填写《员工辞退审批表》,人力资源部门应与被辞退的员工进行沟通,对员工的质疑,人力资源部门必须给予明确解释。
第二十四条被辞退员工应协助公司作好工作交接,退还公司有关财物,并于指定日期内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辞退手续,逾期未办,公司有权采取惩处措施。
第六章退休、离岗休养
第二十五条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之内的员工可以申请离岗休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离岗休养手续。
第二十六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如需要继续留任的,先办理退休手续,再办理返聘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各部室、各部门经理以上级(含)管理人员降职、免职、辞职、辞退、退休时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办理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本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9篇 水业股份公司办公物品管理办法
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办公物品的购置、存储、发放和使用行为,满足工作需要,合理节约开支,促进降本增效,依据公司资产管控制度和行政管理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综合部负责办公物品的统一管理,并按本办法督查办公物品的使用情况。
第三条 财务部负责各部门办公费用定额核定和办公费用考核。
第四条 使用部门、使用人对办公物品负有正确使用、保管、维护责任,并接受综合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物品包括办公用低值易耗品(如纸笔钉墨)、管理品(如订书机、计算器、电话机)、实物资产(如办公信息化设备及其备品)和其它特殊物品(如桌柜椅床、清洁用具、专业用品)等列入公司管理费用开支的公用物资。
第六条 办公物品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提出购置需求,填写《物品申购计划表》(附件一),经部门主管签审后交财务部审核并提交分管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签批。单位价值过大或大批量的办公物品申购计划最终须由总经理签批。
第七条 综合部负责办公物品的采购和发放。综合部依据逐级签批的《物品申购计划表》安排专人采购,并开具购物清单和票证。
第八条 专业性用品的采购,由使用部门派员协助综合部共同采购;临时急需的用品可经综合部同意后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自行采购,并具结票证交综合部验收登记。
第九条 对单价大于1000元物品的采购,应先进行市场询价、比价、议价,并将最终议定价呈报总经理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十条 综合部对采购物品建立出入库登记台帐,留存经签批的《物品申购计划表》。对不符合要求的办公物品,即时调换或退货。办公物品费用报销凭发票和支出明细单按公司财务报账制度办理。
第十一条 综合部视工作实际可就日常办公所用文具及办公自动化所需耗材建立一定量的常备库存,其它办公物品遵循质优价低原则即需即购。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应在综合部填写《物品领用登记表》(附件二),办理领用交接。
第十三条 借用办公物品的,由借用部门或借用人向综合部填写《物品借用登记表》(附件三),综合部视具体情况调剂解决,严禁先用后借和超期借用。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使用人应妥善保管并本着节约、爱护的职业操守使用办公物品。严禁将办公物品挪作私用;人为破坏办公物品的,一经查实即由责任人照购价赔偿。员工离职时应将所管理的办公物品一并即时归还综合部,办理退物手续。
第十五条 多部门或部门内部员工共同使用的办公物品应由使用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六条 非消耗性办公物品因使用时间过长或已过使用期限需要报废时,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提出申请,填写《物品报废登记表》(附件四),经综合部审核并报常务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即行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旧物交回综合部并可申购新物。原购物品价值过大或大批量的物品报废,应逐级层报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食品股份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
食品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差旅费借款;
2.零星购物借款;
3.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条 因公出差借款程序:
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3.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条 零星购物借款借款程序:
1.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3.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条 借款限额:
1.除特殊情况外,借款金额一般以不超过员工一个月的工资额为限。
2.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领用备用金的个人,要定期(不定期)报销,报销后预借备用金数额不得超出规定限额。
第七条 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八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九条 财务部门在每月底进行暂借款清查,口头或书面通知当事人催其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为5天)清帐,否则从工资中扣除其借款。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解释,自20__年11月__日起施行。
第11篇 食品股份公司资本金管理办法
食品公司资本金管理办法
保障所有者权益,准确核算企业盈亏,确保资本金的安全和完整,需要对公司的资本金加强管理。 制定资本金管理办法的根本目的,是促使本公司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
资本金管理的原则是保全资本金,管理范围包括资本金管理、待转资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的管理。
一、资本金的筹集
公司筹集资本金,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
1、本公司以联营合资方式筹集资本金,可以吸收投资者依法投资的任何资产,但不得吸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 物权及租赁资产。吸收无形资产时,其投资额不得大于公司注册资本20%,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最高时不得大于 30%,投资时以评估确认价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2、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以发给投资者出 资证明。
3、本公司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如下:
(1)法定公积金:按本年度净利润 10%提取;
(2) 法定公益金:按本年度净利润 5%提取;
二、资本金的管理
1、严格执行资本金保全制度,公司筹集的资本,公司依法享有经营权,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经 过规定程序和合法手续进行资本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投资,投资者必须按合同,协议履行出资 义务,分享公司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违约,不履行义务,要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2、财务部门为资本金的管理部门,财务部要建立健全资本金核算制度和手续。公司应设置“实收资本” 科目,并按资本金的构成分别设置明细分类账户,详细记录和反映资本金的增加、减少及结存情况。
3、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必须保持一致,当公司增加资本、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时,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除特殊情况按规定程序报批准机关审批后, 公司经营期内发生的其他任何经济业务,均不得冲减资本金。
4、资本公积是一种资本的储备形式(准资本),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化为资本。因此,必须加强资本公积的核算和管理,全面真实地记录和反映资本公积金的形成和增减变动。其中接受捐赠实物资产、资产评估增值、投资准备不得用作转增资本。
5、盈余公积是公司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既可用于弥补以后年度亏损或作为股利分配,也可转增资本金。因此公司必须加强盈余公积的核算与管理,按《公司法》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提 取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公益金,当法定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本的 50%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用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其留存数额不得小于注册资本的 25%。
第12篇 股份公司技术引进管理办法
__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引进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际交流、国际合作,更好地借鉴和学习国际先进科技经验,增强公司高新技术研发和生产能力,为最终把公司发展成为国际化的、一流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有选择地引进国外先进适用技术。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一、技术引进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对技术引进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所制定的管理标准。
二、本办法只适用于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
第二条术语
一、技术引进:指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从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供方)获得技术,其中包括:
1、专利权或其它的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
2、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出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专有技术;
3、技术服务;
4、为了实现上述技术所匹配的手段,如提供的生产线、成套设备、或其它产品、测试仪器、专用设备等;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外合资经营等,有引进外国技术内容的项目。
二、技术引进项目:经上级批准立项的以技术引进为核心内容的技术改造或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三、技术引进工程:按照项目设计开展的土建、设备安装以及各种配套工程、辅助设施等施工内容的总称。
四、技术引进合同:以技术引进为内容签定的涉外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三条主管单位及领导
一、本标准归口单位是技术引进部门。
二、归口单位在公司总裁或主管副总裁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四条管理机构
一、根据项目规模,可组织相应的职能机构,作为技术引进工作的专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职部门)
二、专职部门主要负责合同签约前的各项工作和签约后的对外联系。
三、与技术引进工程有关的国内工作,由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
四、进口物资引进后逐步移交给各职能部门按公司内的规定管理。
第五条前期工作
一、根据公司的产品发展规划,确定需要引进的新产品、新技术的内容。
二、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掌握需要引进的新产品、新技术的国内外发展状况。
三、确定项目投资规模,落实外汇和内汇的资金来源。
四、按程序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五、在与供方技术交流和初步询价的基础上,选择二至三个供方作为对象,进行深入了解,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人员有针对性地出国考察。
六、认真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公司内外相关的项目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评审通过后,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
七、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选择相应的进口代理公司。
八、编制进口设备、仪表、散件等物资的分交方案,报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九、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设计任务书,进行初步设计(包括土建、工艺设计等),并按规定报批。
第六条合同签约
一、通过充分技术交流和价格、供给条件等方面的讨论,筛选出一个对我方最为有利的供方作为签约的对象。
二、与进口代理公司共同提出合同及其附件的草稿,作为谈判的基础。
三、对外谈判在统一组织下进行,每次谈判前应认真作好预案,指定主谈人员。谈判后应及时研究,并为下一次谈判作好准备。
四、合同内容必须符合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五、与技术引进相匹配进口的设备、仪表、工具等也应在充分了解性能,价格的情况下择优签约。
六、各项合同签字后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七条合同实施
一、合同管理
1、各种合同应由引进工作的专职部门统一管理。
2、按照进度表掌握合同执行情况,并随时处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二、财务管理
财务部门应负责整个引进项目的财务工作,包括:
1、按进度筹集资金,合理使用、严格管理。
2、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引进项目的预算稽核、付款、结算等日常工作。
3、引进工程竣工验收时应作出决算。
4、进口物资的帐物管理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5、对引进项目进行监督并提出参考意见。
三、合同交货
1、引进工作专职部门负责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组织进货。
2、按规定申报商检。
3、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4、商检通过后,办理货物到港后的海关、运输手续,及时组织进货。
5、会同公司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开箱验收,并填写开箱验收单。
6、对缺损货物必须在索赔期内办理索赔。
7、对货物的品质,必须按照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品质检验。对本公司无法检验的物品,应会同相应的管理部门联系检验单位。检验结果要作出书面报告。
8、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与供方联系解决。
9、进口设备、仪表由公司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按上级和公司内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技术培训
1、按合同进行的技术培训是全面掌握引进技术的关键,应选派政治思想好,技术过硬的对口专业人员出国培训。
2、出国培训前应在国内进行必要的预培训,包括:
(1)外语准备;
(2)针对出国培训内容,对有关资料进行预习和相关知识的预培训;
(3)必要的操作技能的训练;
(4)出国前进行有关政治形势、保密和礼仪方面的教育。
3、出国培训期间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日程和内容进行。
4、受训人员应对所学内容作详细记录,回国后要进行认真书面总结。
5、派出的培训组,应有严密的组织、严格的纪律。在国外的一切活动应遵守外事纪律。
6、试生产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四、技术指导
1、供方派专家来公司技术指导前应安排好逐日的工作计划。
2、对接受技术指导的人员要有明确的分
工,事先熟悉加工图纸,作好准备。对其中难以掌握的技术标准要做到心中有数。
3、通过技术指导要掌握供方的工艺技术标准,以求达到能独立地生产出与供方质量相同的产品。
4、对提高产品质量有明显效果的工艺技术标准,应由工艺部门逐步推广到各个生产环节,全面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和新老产品的质量。
五、技术资料管理
供方按合同提供的与引进技术有关的图纸资料,是技术引进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产品制造和消化吸收的原始依据,同时也是我公司的重要技术资料。为了保证引进技术不流失,保持公司的相对优势,必须按照'技术引进图纸资料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条引进的产品的试生产和验收
一、引进产品的试生产分为:
1、全部进口散件组装:指在考察生产线的生产能力和人员掌握组装及调测技术的情况。
2、部分进口散件组装:指在考核机加工生产线的生产能力和掌握加工技术。
二、试生产应纳入公司的计划管理。
三、试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应按合同规定分清责任求得解决。
四、试生产产品应达到供方原设计的质量、产量和性能要求。
五、通过试生产应按照合同对供方提供的软件和硬件进行正式全面考核。并对外组织正式验收。
六、合同验收由专职部门承办。
第九条竣工验收
一、技术引进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申报验收。
二、验收的依据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的设计文件。
三、在验收时应对整个工程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作出定量的结论。
四、上级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准,标志着引进工程全部结束。
第十条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
一、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包括:
1、对引进的产品设计、制造技术、管理方法等,在掌握其系统设计理论与方法、制造技术、原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标准、检测方法以及优质、低耗、高产、安全生产控制方法等技术诀窍的基础上,提高企业的基础管理水平,生产出质量、性能、成本符合预期要求的设备或产品。
2、对进口的关键设备、产品和元器件、基础件、原材料样品进行分析。
3、对引进的技术或进口的设备,在学习掌握的基础上,提高公司科技攻关与技术开发的起点,结合国情发展、创新,开发出具有自己特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
二、国产化是在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基础上,使用国产零部件和材料,制造出合格的产品。
三、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必须在公司及上级机关的统一规划、统一领导下进行。
四、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在安排引进工作时,必须同时安排消化吸收工作。
五、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国产化计划,报上级批准后实行。
六、公司应组织专门班子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
七、国产化进度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要求。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技术引进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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