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气物质、生物质电厂燃料安全防火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凯迪各生物质电厂燃料及料场的安全防火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及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特制订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厂”)燃料收加储运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
3 定义
3.1 动火“五不”原则:防、消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周围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明火作业下方的可燃物品,在未清除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前不动火;作业场所,没有足够有效消防器材不动火。
3.3 动火“四要”原则:动火施工单位,要指定现场看护人;现场安全看护人和动火操作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周围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停止动火并采取措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报警和立即扑救,防止事态扩大;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明火作业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4 动火“一清”原则:施工人员和看护人,对施工后的现场,必须彻底清除遗留火种,经检查确认安全可靠方可离开
4 职责
4.1 电厂总经理:是燃料安全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燃料的安全防火工作。
4.2 电厂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编写料场消防制度并监督执行。
4.3电厂燃料安全防火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四要”、“一清”原则;将消防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做到与发电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执行安全防火制度,依法纠正违章;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4.4 发电维护部:定期对料场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并监督隐患整改。
4.5 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公司安全防火工作;.制定本公司的安全防火制度和措施;组织安全防火检查,定期开展安全防火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训练;主持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通报工作。
5 程序
5.1 组织机构及工作内容
5.1.1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电厂总经理
副组长:燃料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
组员:各部部长、专工、值长、站长、义务消防员等
5.1.2成立储料场义务消防队
指挥小组:总指挥 副总指挥
救火组:组 长 成 员
救护组: 组 长 成 员
物资组:组 长 成 员
联络组: 组 长 成 员
5.1.3 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在每年度1月份,由电厂总经理与燃料副总、生产副总签订安全责任状;燃料副总与外部收购站站长等管理人员签订安全责任状;生产副总与发电维护部副部长、料场站长、管理人员等签订安全责任状。(安全责任状模板见附录)
5.1.4 电厂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员要积极参与安全防火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业务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5.2 日常管理
5.2.1 电厂成立以总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防火领导小组,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做好各项安全防火工作。
5.2.2 电厂发电维护部对料场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主持召开燃料安全防火会议,解决安全隐患,并做好会议记录。
5.2.3 由料场管理员、保安人员对料场定期巡检、堆垛测温,巡检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并认真填写巡检记录;掌握各季节燃料堆垛内温度变化情况,杜绝因堆垛温度过高造成燃料自燃。
5.2.4 对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要立即报告,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站长负责巡检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玩忽职守、未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者,根据相关奖惩制度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2.5 料场门前要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牌和禁止吸烟警示牌。站内严禁人员吸烟,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以及助燃物进入,外来人员未经站长同意不得进入料场。
5.2.6 保安室门前设置火种袋。在外来人员需要进入料场时,保安人员必须提醒外来人员把随身携带的打火机、香烟、火柴等存放火种袋内,由保安员妥善保管,在离开时带走。
5.2.7 进入料场机动车辆排气管必须加装防火帽。保安人员要对进场机动车辆检查,查看送料车防火帽加装情况、发动机上部积料清理情况。
5.2.8 保安人员要维持好正常的收购秩序,指挥车辆按要求行驶、排队、停靠,及时疏通道路,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5.2.9 对长期在料场内装卸作业的装载车等车辆,要经常清理防火帽内的积炭、发动机上的积料,确保安全可靠;装载机驾驶员要时刻注意装载机制动片的温度和制动系统的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发热现象。
5.2.10 一切机动车辆不准在料场内停留、加油、保养、维修;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及时做好防火措施并尽快拖出场外修理。
5.2.11 联系当地派出所做好周围群众逐户走访、解释工作,严禁在料场周围60米内燃放烟花爆竹。
5.2.12 值班室内张贴消防平面图,详细标明燃料堆垛、消防通道、消防器材、设施等布置情况。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标志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
5.2.13 消防设施要由专人保管和维护,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如消防龙头、水管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移作他用。
5.2.14 避雷针周围杂物做到及时清理,避雷针半径2米范围内不得有堆料。避雷装置要经常检查、维护,并定期测试。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必须检测完毕,并做好记录。
5.2.15 每季度举行一次消防演习,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5.2.16 发现火灾时,必须迅速按照消防预案紧急处理,拨打“119电话”通知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5.2.17 工作人员或维修人员需在料场动火作业时,要严格按照动火审批程序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在完成安全措施布置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2.18 坚持动火 “五不”、“四严”、“一清”原则;动火作业前做到“五不”,动火中做到“四严”,动火后做到“一清”。动火结束后,在工作人员撤离前,要根据情况对动火设备、物品、作业现场做洒水降温处理;在工作人员撤离后,要安排人员留守监护2小时以上,在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5.2.19 加强料场内用电安全管理,严禁私拉乱扯临时用电线路;站内严禁使用电炉、火炉烧饭、取暖,严禁焚烧物品。
5.2.20 认真做好交接班,详细填写值班记录;并将堆垛温度变化趋势、上一班出现的问题等情况向下一班交代清楚。未办理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5.2.21 料场应当建立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防火记录。
6 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 记录
7.1附录a:料场防火安全责任状模板
7.2附录b:交接班记录本
7.3附录c:安全活动记录表
7.4附录d:安全巡检记录表
7.5附录e:堆垛测温记录表
7.6附录f:来客来访登记表
第2篇 电力设施防火管理办法范文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思茅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设施防火管理的组织机构、主要职责及防火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思茅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设施防火管理的工作。
2 总则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公安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
2.1 本办法旨在加强公司的电力设施防火安全工作,保护公司电力设施通信设备,公司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1 公司的电力设施防火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各级消防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3电力设施防火组织机构
3.1 公司及各部门均实行防火安全职责,设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各部门消防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管理辖区电力设施防火安全;各生产班组设置了专兼消防安全员负责本班组要害工作部位的电力设施防火工作。
4防火安全职责
4.1 公司全体员工应增强电力设施防火意识及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4.2 公司电力设施防火责任人和部门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4.3 严格执行电力设施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行为。
4.4 各级电力设施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为:
4.4.1 贯彻上级的电力设施防火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4.4.2 将消防电力设施防火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五同时”;(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
4.4.3 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指出处理意见。
4.5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4.5.1 处理本公司电力设施防火安全工作;
4.5.2 制定本公司电力设施防火制度;
4.5.3 组织电力设施防火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5.4 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4.6 公司各部门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电力设施防火安全员,在防火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部门的电力设施防火措施。
4.7公司所有员工都是公司的义务消防员一旦发生火灾,必须接受各级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调动。认真履行电力设施消防职责。
5电力设施防火措施
5.1 公司的电力设施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防患于未然。
5.2 各部门在生产工作中,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的防火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采取具体措施。
5.3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及各部门防火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员工进行电力设施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员工进行消防训练。
5.4 公司所属各部门对负责的重要电力设施,生产班组要严格执行在每天交接班前进行一次电力设施防火安全检查,其他部门每周做一次检查,部门第一责任人应每月对辖区电力设施防火工作做一次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电力设施火险隐患。
5.5 公司按照消防管理要求,对重要电力设施场所配足消防器材。对已配置在各生产部门的消防器材,必须定置存放,不得借故移作它用,并作为交接班和巡视检查的项目,保证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5.6 由于设计、安装使用及管理不善造成的电力设施火灾所带来的损失,严重的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从源头上进行防治,保持工作和公司财产损失:
5.6.1 线路火灾是线路短路、过负荷、接触不良引发的,必须对新安装投运前的线路进行认真的验收,安装是否符合电气装置规程的要求;如:线间距、前后支持物间距离,防止绝缘损伤,保护措施等。
5.6.2 定期检查检测线路的绝缘情况,如检测线路相间和导线对地绝缘电阻,对绝缘损坏地方进行修补,对破坏严重的导线进行更换;
5.6.3 正确的选用与导线截面(相配合的熔断器、严禁使用金属导线代替熔断器);
5.6.4 根据用电负荷的大小,选择导线,在原有的线路上,不能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线路和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电气装置规程要求安装,不准随便乱用;
5.6.5 对导线的联接,必须将线芯擦干净,并按规范绞合,对重要设备线路联接点,必须焊接、裸露部分用绝缘胶布,交层包扎。经常对运行中的线路和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5.7 对在重要电力设施场所进行的电工、烧焊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作业。
5.8 施工作业需要动用明火,事前由动火部门填写临时动火工作票申请,按不同的级别进行审批,对重要电力设施的动火作业报公司总工室、安监部审批后,方能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要做到“八不”动,动火中做到“四严”一清和下班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能离开。
5.9 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向主管领导和消防机关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主管领导接到火警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扑救。
5.10 变压器防火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5.10.1 变压器油箱上安装防爆管。当变压器油因过热分解出大量气体,可冲破防爆管玻璃片,向外喷出;
5.10.2 在变压器上装置监视油温的仪器。如果上层油温达到或超过850c,表明变压器过负荷,应立即减负荷。如温度继续上升不停,可能是内部有故障,应迅速断开变压器电源,停用进行检查;
5.10.3 变压器装设继电保护装置;
5.10.4 变压器的设计安装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10.5 加强变压器的运行管理和检修工作。
5.11 断路器防火预防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5.11.1 选用断路器时,要核对其断流容量与电力系统的短路容量相适应;
5.11.2 断路器应在箱盖上安装安全排气管。当箱内的油膨胀或者有大量气体时,不致引起燃烧和爆炸;
5.11.3 断路器应在一、二级耐火的建筑物内,并有良好的通风。多油断路器在室内,应装在不然烧的专门房间或间隔内,有挡油设施;装在室外的应有卵石层,作为储油池;
5.11.4 定期检查断路器,监视油位指示器的油面应在两条红线之间,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以保持油箱盖到油面之间有一个缓冲空间。定期做断路器的预防试验。油质要符合标准,发现油老化、污脏或绝缘强度不够时,应及时更换新油。
5.12 电动机防火预防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5.12.1 选择和安装电动机时要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5.12.2 电动机应安装在耐火材料的基础上;
5.12.3 每台电动机必须装置独立的操作开关和适当的继电器作为过负荷保护;
5.12.4 电动机要经常检查维修,及时清扫保持清洁,加润滑油,保持电刷完整和控制运行温度等。
5.13 电缆防火预防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5.13.1 加强电缆沟、电缆沟隧道的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13.2 将所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道在进入控制室、配电盘、电缆夹层、开关柜等处的电缆洞进行严格的封闭,以切断火焰。对较长的电缆隧道及其分叉道口,应设置防火墙及防火门。在正常情况下,电缆沟或洞口的门应关闭,这样可以隔离或燃烧的范围,防止火势蔓延,但在电缆温度过高的情况下,应采取适当的通风措施;
5.13.3 在敞开的电缆沟中敷设的电缆,沟的上面应用盖板盖好,盖板应是阻燃材料,并完整坚固;
5.13.4 电缆沟、隧道内应保持清洁,沟内的积水和积油应及时消除;
5.13.5 在电缆沟、隧道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应防止火种、火星进入电缆沟、隧道内。在电缆沟、隧道内使用喷灯作业时,应在工作点放置灭火器,一旦着火,便可及时扑救;
5.13.6 电缆沟、隧道内应有适当的通风,必要时应装风扇,为便于在电缆沟、隧道内检查,应当备有特制的梯子。
5.14 电容器防火预防措施:
5.14.1 分组容体保护;
5.14.2 双y型接线的零序电流平衡保护;
5.14.3 双△接线的横差保护;
5.14.4 单△接线的零序电流保护;
5.14.5 对电容器补偿装置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和清扫;加强运行监视,保持电压、电流和环境温度不超过制造厂规定值;
5.14.6 在电容器附近应配备砂箱、消防用铁锹和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5.15 低压电气设备防火预防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5.15.1 低压配电盘防火预防措施;
5.15.2 配电盘应采用耐火材料、涂防火漆等,户外配电盘应加装防雨箱;
5.15.3 配电盘最好装在单独的房间内,固定在干燥清洁的地方,并便于操作和确保维修时的安全;
5.15.4 配电盘上的电气设备应根据电压、负荷、用电场所的防火要求选定,安装牢固,总开关和分开关的容量满足各自负荷的需要;
5.15.5 配电盘上应用绝缘导线,破损导线要及时更换;
5.15.6 配电盘上的金属支架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5.16 低压开关防火预防措施:
5.16.1 安装开关与房屋的防火要求相适应,如果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装设防爆开关;
5.16.2 刀型闸刀开关,应装在耐火板上,同时,为了防止可动刀片自动落下接通电源,开关不宜倒装与平装;
5.16.3 导线和开关接头处连接应牢固;
5.16.4 三相闸刀最好在相间用绝缘隔板隔开,以防相间短路,并应安装在远离易燃易物的地方,防止闸刀发热和防止拉开闸刀时发生火花而引起燃烧;
5.16.5 自动空气开关运行中要勤检查、勤清扫,防止开关触点发热和外壳积灰而引起相间短路,造成爆炸事件。
5.17 熔断器防火预防措施:
5.17.1 熔断器熔丝要选择合适;
5.17.2 大电流熔断器装置应装在大石板、石棉板等耐火基础上,其保护外壳用瓷质或铁质材料,不准用可燃物材料;
5.17.3 熔断器装置应经常打扫清洁,熔断器箱内严禁杂物。
第3篇 乙炔安全防火管理办法
1、乙炔存放场所要符合防火安全规范要求,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避免阳光曝晒,电器要有防爆装置。附近应有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
2、乙炔存放场所不得堆放其它物品,严禁与氯气、氧气及易燃物品存放。乙炔瓶必须竖立放置,严禁卧睡,避免丙酮溢出发生事故,放置要固定牢固,防止倾倒。
3、乙炔存放场所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距离不得少于10米,要有“严禁烟火”标志。
4、乙炔瓶搬运要轻起轻放,防碰撞、跌落。要密封无泄漏,安全附件齐全有效。
第4篇 森林防火层级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巩固试验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下简称森林)的森林防火管理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营林生产过程中,务必科学合理安排树种,统筹规划建设森林防火隔离带等设施,切实在防字上下功夫,在综合治理上出实招,通过综合治理,体现预防为主,达到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目的。
第四条 森林防火管理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各营林企业、乡村基层组织和农户的职能职责,同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林场和基层组织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的层级管理责任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森林防火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 层级责任
第五条 森林防火必须以县(区)为主体,以乡(镇)为基础,以村(居)为根本,以农户为关键,实行县(区)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户包林的包保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
第六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事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森林防火有关工作。
(一)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领导责任;
(二)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主要责任;
(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管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主管责任;
(四)各国有、集体林场场长和民营营林单位法人代表、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全部责任;
(五)各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村范围内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认真履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森林防火工作部署,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罚;
(二)督促、检查、指导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建立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体系,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切实抓好森林防火责任的落实;
(三)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森林防火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和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森林防火监督管理体系和执法监管体系,落实人员、经费和设备,确保与森林防火工作相适应;
(五)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森林防火知识,以县(区)为主体、乡(镇)为基础,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地进行经常性巡查,建立严格的野外火源管理制度,从严管理林区野外用火;
(六)随时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着力落实各类防范措施,督导有关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规划,组织实施本地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防火功能、指导、督促有关单位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及设备;
(八)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建专、兼职森林消防队伍,定期组织专、兼职森林消防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统一调度森林防火队伍,积极储备和组织调配扑火物资;
(九)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经费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十)建立上下贯通、横向协调、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预警预报机制,随时掌握火情动态,适时发布火情信息,及时上报森林火灾情况;
(十一)组织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森林火灾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研究提出森林防火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健全森林防火制度,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森林防火措施,抓好各类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的整改,切实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编制森林防火规划,组织、协调搞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分解下达森林防火年度控制考核指标,并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组织协调搞好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各类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指挥部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期内做好值班、调度和报告工作。依法办理涉及森林防火的行政许可和审批,具体实施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商务部门:负责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所需衣物、帐篷、油料等物资的储备、调集和供应。
财政部门: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相关应急资金。
交通部门:负责为运送扑火救灾人员、救援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运输工具,切实做好森林扑火救灾交通保障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医疗队伍组织、医疗卫生设备和有关物资储备和调集方案,及时组织医护人员赶赴火场抢救火灾中的伤病员,并认真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粮食部门:负责做好火灾扑救中和灾后安置所需粮食等物资的储备、调配和供应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搞好气象卫星遥感火险监测,按时提供长、中、短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指定火灾现场附近气象台、站适时进行天气监测预报,根据需要做好人工降雨扑火工作。
通讯部门:负责保障扑火救灾指挥部与扑火现场的通讯联络通畅工作。
广电部门:负责将森林防火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和协调扑救火灾的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规定发布森林火灾有关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火灾发生地公安民警参与扑救森林火灾,并组织对森林火灾案件进行侦破和查处,切实维护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参与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依法对森林火灾事故刑事责任人进行快捕快判。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将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并组织实施,将森林防火责任履行情况列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考核重要内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有关营林企业建立和制定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同时做好森林火灾事故中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工作。
供销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所需的有关照明用具、食品等物资的调配和供应。
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做好灾民的抢救、疏散、安置和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救济等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预防、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参与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纪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毕节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部队、消防部队及时赶赴火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第十条 森林经营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民营营林单位及林业企业)主要职责:建立防火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加强对营林工作人员和场员的培训和教育,制定严格的护林管理制度,将森林防火通知和有关要求告知有关人员和附近村民,切实做好相关预防工作。制定森林防火规划,建设、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发挥作用。组建森林扑火队伍,配备扑火装备和物资,服从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度。建立预警预报机制,随时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彻底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情,迅速上报情况,并及时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在森林防火期内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按规定设立防火检查站,防止公众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对进入林区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安排森林防火工作专项经费,全面落实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扑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护林人员,常年随时巡护森林,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切实做好防火值班工作。制止在林区内违规用火,并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主要职责:制定本村(居)护林防火公约和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将森林防火纳入村(居)规民约内容。设立林区护林队和民兵应急分队,对林区野外用火行为进行常年巡查,督促村民组和村民落实有关森林防火措施,并在森林防火期内建立林区防火检查站,严禁公众将火种带入林区,对进入林区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村(居)森林防火应急预案(预案包括领导机构、应急队伍、森林火灾预防、信息报告、处置分工、恢复重建等内容),明确和公布应急领导小组电话、村(居)值班室电话和村、组信息人员及村护林队、应急民兵分队人员名单等,认真抓好各项预防措施的落实。抓好村(居)民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将森林防火通知书及有关规定发放到各家各户,并在林区设置永久性森林防火警示标牌。严格野外火源管理,严禁在林区内进行烧灰积肥、上坟烧纸、烧荒开垦、烧地埂等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建立村民自保、互保和联保责任,负责对辖区坟山、墓地进行登记造册,督促村民、坟主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坟墓周围杂草,在高火险期随时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的林区野外用火行为。发生火情时及时上报情况,并迅速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和广大村民扑救辖区内的森林火灾。
第十二条 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林区村民主要职责:负责管理好自留山、责任山、承包经营山的森林,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全部责任,切实落实自保、互保和联保措施,有效增强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野外用火管理制度,负责清理坟山、墓地周围和林区边缘的隔离带,严禁在林内进行烧灰积肥、上坟烧纸、放鞭炮、烧荒、烧地埂、烧渣渣等违规野外用火,在高火险期随时巡护所承包经营的森林。配备必要的扑火工具和物资设备,根据森林火险预报,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措施。注重管好自家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痴呆病人,防止进入林内弄火、玩火。发生火情时及时上报情况,并积极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每年应与下一级政府及有关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森林防火职责,落实森林防火措施;森林经营单位、乡(镇、办事处)必须对火灾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严字当头、细字为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着力在预防上抓好落实;务必细化森林防火责任,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村组(班组)和农户、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落实到每个岗位和山头片区,层层签订责任状,尤其要逐村逐户签订防火责任书,并适时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认真抓好各项责任的落实。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列为地方财政预算;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建立专、兼职森林消防队,配备扑火装备和储备防火物资;规划和实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级各部门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及个人所承担的森林防火职责任务适时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或火灾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在每年的森林防火期内(当年的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检查工作不少于四次。
第十六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所在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经营单位、村(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靠前指挥、周密部署、组织扑救,并将火场情况迅速报告上一级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部;对于发生在行政辖区边界的森林火灾,凡涉界的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经营单位、村(居)委会均有义务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后进县(区)、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先进的予以表彰。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警示谈话;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依纪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未按规定落实相关责任和配备工作人员的;
(二)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未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未组建专、兼职森林消防队伍,未储备防火物资的;
(三)未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防火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四)森林火灾案件查处不力,未及时查明火因和肇事者,未对有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
(五)未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对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防火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六)未制定本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未对预案进行实战演练的;
(七)未建立预警预报机制,发生火灾后没有及时上报情况,在扑救过程中指挥处置不当、组织扑救不力,出现重大失误并导致发生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
(八)对于发生在行政区划边界的森林火灾,相互推诿扯皮、推卸责任,不及时组织扑救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第十九条 发生森林火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警示谈话;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依纪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县(自治县、区)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0.7‰的;
(二)以县(自治县、区)为单位,凡每月发生5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或1起以上重大森林火灾的;
(三)以乡(镇、林场)为单位,凡每月发生3起以上一般森林火灾或2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或1起以上重大森林火灾的;
(四)以村(居)委会、林场工组为单位,凡每月发生3起以上违规用火,或2起以上一般森林火灾的。
第二十条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发生森林火灾故意瞒报、迟报、漏报、乱报火情的,依章依纪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因上述原因使火灾得不到及时扑救,以致造成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或人员伤亡,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需进行责任追究的,由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监察部门调查核实,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责任主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需依法处以罚款的,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或部门依法按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毕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易燃易爆品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机关各部门、工指、项目部在生产、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分公司、工指、项目部生产、生活中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办公室和分公司行管部门负责对机关办公区易燃易爆品的管理,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生产现场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工作的管理。工指、项目部负责对生产现场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质部、分公司负责对易燃、易爆品防火控制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现场管理实施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做好全员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火、灭火准备。经常性地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的管理
第六条易燃、易爆品的储存
a.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
b.仓库内应当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c.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物品之间通道要保证安全距离。
d.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e.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f.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第七条易燃、易爆品的运输装卸
a.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b.对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c.对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措施。4.2.3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a.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单位要填写《危险品收发台账》,对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入库日期进行登记,并及时清点。
b.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
c.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距离明火10m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4m。
d.加强对火源、电源和生产中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监控。
e.使用防爆型用电设备及照明等
第八条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每半年对各单位的易燃易爆预防措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分公司安质部每季度检查一次,项目部对生产现场进行日常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各责任单位对存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落实。
第九条紧急情况和响应
易燃、易爆品在运输、贮存及使用过程中发生危险或重大影响时,应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参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等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一)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加强市(州)、县(市、区)、省直属单位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补助经费。
(二)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是指安排用于省、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购置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专项经费。
(三)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规定,由省级财政按比例承担的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经费。
第三条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和省级财力状况,统筹安排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
第四条 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本着“预防为主,积极消防”的方针和属地与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使用:
(一)分级负责。森林防火专项资金以市(州)、县(市、区)投入为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突出重点。对高火险区、火灾多发区的市(州)、县(市、区)给予重点安排。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规模,按照因素分配、规划 (计划)分配、据实据效分配等绩效分配方式,会同省林业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 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各地森林火险等级、森林资源面积,基础设施现状、保障措施等因素综合评定后确定补助额度,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七条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形势和各级森林防扑火物资储备库存情况,编制年度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八条 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由省林业厅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全省航空护林飞机租用计划及飞行费地方配套预算建议数,并与有关单位签订租机协议,确定租用飞机的机型、架数、计划小时、进出场日期和地点等。森林航空消防任务结束后,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飞行情况,按照租机协议与各供机单位及时清算飞行经费,提供详细的飞行费结算清单报省林业厅,经省林业厅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提出支付飞行配套经费的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飞行配套经费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九条 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林区的了望台哨、森林消防水池、固定宣传碑修建及防火通道、隔离带建设、重点火险市(州)、县(市)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装备,应急处置保障设备装备,重点林区无线电通讯系统、林火远程图像监控系统建设,新型灭火器材研制和推广以及其他与森林防火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购置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主要用于支付应由地方按比例承担的租用飞机进行护林防火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津贴、福利,不得用于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购置公务用车、修建办公用房、职工住房等楼堂馆所、偿还债务以及与森林防火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市(州)和省直属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省级财政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总结上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做好入库前验收、入库后维护、出库时调试等工作。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调拨使用要建立相应的台帐制度,调入、调出要及时核对,按程序办理入出库审批手续,并按年度进行实物盘点,保证森林防火储备物资帐物相符。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滞留、挪用、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下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7篇 煤气岗位防火管理办法
一、距离要求
(1)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煤气发生炉与相邻厂房应满足10m的防火间距,与民事使用的建筑要在25米以上的间距。这是根据严格计算得来的一种安全距离。但是对于小于6000立方/小时的小型煤气站,相邻的厂房之间可以连接,但是要设置防火用墙,阻止燃烧。
(2)煤气发生炉是重点火灾危险场所,在划定的禁火区域内,设立禁火警示标志。
(3)煤气生产区(煤气厂房周围10米内、管道输送沿线为禁火区),严禁吸烟,不准将一切火种带入上述岗位区域,不准设立吸烟室。
(4)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特殊情况须进入上述区域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二、动火要求
(1)因检修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动火现场应有人监护,并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严禁无动火证作业,没有焊工作业证人员严禁作业。
(2)严格执行煤气岗位检修操作票制度。
三、规范要求
(1)作业人员应认真按照安全规程操作,严格执行各项工艺指标要求,严禁违章作业。
(2)不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3)禁火区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电炉子,禁止进行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作业。
(4)不准用铁器工具敲击设备管道,不准撞击摩擦、不准将易燃物、硫化物、酸类及其他杂物带入生产岗位。
(5)严禁在发生炉、配电室及设备管道上放置和烘烤衣物,岗位使用的各种易燃材料,不得随意乱扔乱放。
(6)巡检时必须由2人共同完成,并佩戴便携式co报警器;2人前后间隔距离为5米。
(7)严禁非本岗位人员进入煤气炉生产区,外来人员必须经同意,在指定人员引导下方可进入,同时做好记录。
四、煤气炉本体及附属设备要求
(1)设备防静电接地系统应保持完好,每年安排检验检测。
(2)空气呼吸器必须按要求保证在25公斤压力以上,以便出现煤气泄漏、发生火情时应急使用。
(3)煤气发生炉场所设置的手持和固定煤气检测报警仪,必须保证完好状态,随时监测区域内co浓度,更好地满足消防安全。
(4)煤气岗位所用电器设备、照明、控制装置,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不得产生明火,不能用普通器材代替
(5)各种消防器材按要求配备,并且处在完好使用状态。
(6)消防通道严禁堆放各种杂物,必须保证畅通。
(7)生产车间、厂房内应保持通风良好。
第8篇 油库安全防火管理办法
一. 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和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完善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二. 严禁在车间内进行氧焊电焊作业。因工作需要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三. 加强对消防器材的保管,经常进行检查,及时维修、更换损坏和失效的器材。
四. 消防箱和消防栓前严禁堆放其他物资。
五. 车间内严禁乱搭乱接电线,照明用电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电线要有防护层,电灯要有防护罩。
六. 车间内的电器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和安装维修。每月定期检查库区内的供电线路和电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 建立与健全消防组织,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职工懂预防措施、懂补救方法,并且会正确使用灭火器,会报警。
第9篇 防火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火安全工作,保障全体建设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管处及全体参建单位。
第三条 建管处安全办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章 防火组织制度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防火工作由行政主要领导负全责,分管领导和部门领导对自己分管的防火工作负责,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和职工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防火委员会(领导小组),每个部位应设防火责任者标牌,做到职责明确。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适应紧急救援的需要。
第六条 各单位应配一名专职防火监督员,负责防火日常业务工作。
第七条 定期召开防火会议,在重要时期每月召开一次,春秋季节半月召开一次,抓好组织制度和措施的落实,不断完善防火管理制度,使防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
第八条 在林区施工的单位,进入防火期后要严格遵守当地森林防火部门的各项规定,杜绝森林火灾。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九条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板报、标语等各种宣传方式,开展消防法和防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在重要时期、重要季节每月一次。强化职工的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按章操作。应在春季进行一次实际消防演练,参加人员要达到90%以上。
第十条 各单位要每年开展一次特殊工种、特殊岗位人员防火、灭火知识培训,以提高他们的自防自救能力。新上岗人员要随时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重要部位要设置永久性防火标志牌(板),根据季节的不同应设置临时性标语、条幅。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防火委员会(领导小组)职责
(一)认真学习消防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贯彻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二)定期召开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防火安全工作问题,制定防火工作方案,对重点大问题进行决策。
(三)协调各部门达成共识,使防火工作统一进行,逐级实行防火责任制,全面落实防火责任。
(四)对各单位进行定期评比、奖罚。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工作职责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部防火第一责任者,对本项目的防火工作全面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对防火工作的指示精神,
积极学习消防法规,组织防火宣传教育。
(三)确定防火目标,将目标层层分解,结合实际制定防火制度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加以落实。
(四)为使各级防火负责人切实地履行职责,要将防火工作纳入生产管理中,做到与生产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奖惩。
(五)组织有关人员经常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操作人员防火职责
(一)了解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目标、责任区、火灾危险性、防火工作、任务和违章责任。
(二)要认真学习消防法规、防火、灭火知识,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
第五章 记 录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设以下记录,并要按期报表。
(一)防火安全会议记录。
(二)使火审批记录。
(三)防火安全检查记录。
(四)隐患整改通知单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记录。
(五)消防器材管理记录。
(六)防火工作情况月报表要及时上报(每月28日上报)。
(七)重要部位防火档案。
第六章 平面布局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方法和消防安全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地理特点进行施工,防火部门要依照消防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对暂设工程的平面布局、搭设材料、防火间距和消防水源等内容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对基地等固定场区的建设项目,由各单位防火部门参与研究,报当地防火主管机关审批,报建管处协调部备案。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布局应以施工项目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区等区域。各区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火作业区应选在常年主风向下侧部位,与木工作业区、仓库区、生活区距离不得小于30米。仓库所在地、材料堆放地与生活区不得小于25米,如难以达到要求,须经防火部门同意。
(二)油库、变电所(配电控制室)、锅炉房、厨房不得相邻,间距不应小于100米。
(三)在施工区域内,应设置消防水源,水源距各区域不得超过150米。
(四)厨房等长期用火部位,必须用非燃烧材料搭设。
(五)任何单位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六)各单位使用火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先审批后用火的原则,经审批合格后,核发“火源使用许可证”,方可用火,否则按非法用火对单位处2000-5000元罚款,领导200-500元罚款。
第七章 火 源
第十八条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安全操作证,并在指定地点操作。
第十九条 五级以上风天,禁止使用易引起火灾的明火,禁止室外吸烟或明火作业。
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汽油、食油等易燃可燃液体点火或助燃。
第二十一条 炉灶、烟囱不得靠近木板等可燃结构,要经常进行闷顶检查,防止滋火造成火灾。
第二十二条 明火周围不得烘烤、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二十三条 烟囱附近如有油毡纸、帐篷、柴草等可燃物或炉灶使用鼓风机时,烟囱应安装灭火罩。
第二十四条 不得用木杆等可燃物品支撑或加固烟囱。
第二十五条 煤、柴炉灶烧出的炉灰,必须经熄火处理后,倒至安全地点。
第八章 电 源
第二十六条 电气作业人员须具有安全操作证,按章操作。安装电气工程应符合电气安装规程要求。如电线过墙应加保护管,户外配电装置应设防雨保护等。不得私自乱接乱拉电源线路。
第二十七条 装设熔断器,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电气设备、线路,要经常检查,防止过载、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九条 线路的敷设,应按额定容量将主线和支线
单独分开,不得主线支线混合,使线路前端超负荷运行,引起火灾。
第三十条 电线连接必须牢固,不得采用搭接或用小木杆压紧等方式固定电线。
第三十一条 在电控盘下面不能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不准使用碘钨灯烘烤或照明,急需使用必须向建管处协调部申报,按临时用火审批,否则视为非法用火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员工使用的电褥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要求,否则处50-100元罚款。
第九章 消防设施器材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灭火器和灭火工具要定期检查维修,凡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必须更换和补充,确保完好使用。
第三十五条 灭火器具必须由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挪用和损坏,如有违反处100元罚或警告。
第三十六条 用火作业区每30平方米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木工作业区、仓库区等部位每50平方米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油库、变电所、机关办公楼等重点部位应配置5个以上灭火器。灭火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取到的位置。室外配置的灭火器材应做遮光、防雨保护,以防失效。
第十章 防火制度
第三十七条 油库(加油站)
(一)油库应当设在地势较低的部位,以免起火时沿着躺油痕迹燃烧,扩大火灾范围。
(二)储油罐严禁设在室内或用盖板掩盖的坑内,油罐应直接全部埋入地下或露天架设。掩埋油罐的上部不得再进行房屋建筑。露天油罐架设的支座必须使用不燃材料,在支座下面不得搭设构造物或作其它用途。
(三)油罐放油口下面,应设集油槽或挖集油坑。
(四)油库(加油站)及其周围30米内,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如需用明火,须经防火部门同意。库内严禁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如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
(五)库内不得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库内外应当设置永久醒目的防火标志。
(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防火规定,遵章作业,对安全阀、呼吸阀和避雷器等安全装置要经常检测,保证完好有效。
(七)不得随意乱接乱拉电源线。
(八)车辆加油时,乘客不准进库(站),发动机必须熄火。
(九)遇有雷雨时,应停止加、卸油作业。
(十)地面残油应及时清除。
第三十八条 机械修理车间
(一)车间内严禁使用明火或吸烟,确需使用明火,必须经防火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室内应经常保持通风,防止易燃气体积存。
(三)清洗零件用油应统一存放在有铁盖的桶内,并应及时撤出车间。油棉纱和地面残油应及时清除。
(四)检修机械使用的照明,电压必须在36伏以下,使用灯具必须具有防护罩,并不得靠近可燃物,严禁使用碘钨灯做临时移动照明。
(五)车间内应留有通畅的防火通道。
(六)检修机械临时用油的存储量,不得超过每天的使用量,需要维修的机械入场后,应将燃料放净。
第三十九条 蓄电池充电室
(一)充电室必须设置通气孔,通气孔上部应与室内平顶平齐,防止氢气在顶部积聚。
(二)禁止吸烟或使用明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装设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防腐要求,不准在室内装设开关、熔断器、插座等容易产生火花的电器。
(四)严禁擦火测试蓄电池,防止碰出火花而引起火灾。
第四十条 变电所(配电控制室)
(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防火规定,遵章作业。
(二)室内严禁存放易燃可燃物品和其它杂品。
(三)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
(四)控制室内严禁进行其它设备的维修。
第四十一条 发电机房
(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防火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禁止使用明火或吸烟。禁止在排气管周围烘烤衣物。
(三)燃料油箱、电源控制柜、发动机之间不得太近,最少要保持3米以上。
(四)发动机燃油的存储量不易过多,以两天的使用量为限。
(五)室内要经常保持通风,防止易燃气体积存。
(六)不得存放易燃可燃物品和其它杂品。
(七)地面残油等杂物应及时清除。
(八)工作室内不得维修其它设备。
(九)不得私接乱拉临时电线。
第四十二条 锅炉房
(一)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安全操作证。必须遵守防火规定和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二)排出的炉渣必须经熄火处理后,倾倒在炉渣场地。
(三)禁止存放易燃可燃物品和其它杂品,不准在锅炉本体和蒸气管道上烘烤物品。
(四)禁止在临时用锅炉内焚烧废纸、废木材、废油毡纸等物品,以防造成烟囱飞火,引起火灾。
第四十三条 食堂、烧水房
(一)油炸食品时,锅内食油严禁放得太满,以防食油溢出遇明火燃烧。禁止使用食油帮助燃烧。
(二)炒菜时,油温不宜过高,防止食油自燃起火。
(三)炉灶排出的炉灰,必须经熄火处理后倒出。
(四)炉灶附近不得堆放可燃物。
(五)不得使用木材、废纸、油毡纸等容易产生火星物品(引火除外),防止烟囱飞火,引起火灾。
(六)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气和燃油炉灶时,室内不得离人,锅、壶装水不得太满,防止水开溢出扑灭炉火,导致逸出的易燃气体遇明火燃烧。
(七)禁止易燃气体钢瓶和燃料油箱接近火炉、暖气等火源和热源。
(八)使用电热器具,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室内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九)五级以上风天,严禁使用明火。
(十)不得随意乱接乱拉电源线。
第四十四条 木工场(房)
(一)禁止吸烟或使用明火,如需使用明火,须经防火部门同意,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二)场(房)内存储木材量不宜过大,在通道、门口、机器设备和电气周围不得堆放木材。
(三)锯末、木屑应每天清除,不得在露天堆放。
(四)安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的要求。电动机应采用封闭型,开关和配电箱等电气设备应加防护装置,避免粉尘入内。
(五)停止作业时,必须将电源断开。
第四十五条 电气焊作业场(房)
(一)操作人员必须具有安全操作证,否则禁止单独操作。
(二)电气焊场(房)内,不得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气焊所用的气体量,不得超过两天的使用量,乙炔、氧气不得混放一起。
(三)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防火规定:
1、五级以上风天,不得进行电气焊作业。
2、对靠近天棚等可燃物的部位焊接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3、在高空焊接时,对下面的易燃可燃物必须加以清除或遮盖,并有专人监护。
第四十六条 汽车库
(一)严禁吸烟或明火作业。
(二)库内不得存放其它杂品,尤其不准存放油品及化学危险物品,及时清除污油、油棉纱等可燃物品,保证库内畅通、清洁。
(三)不得从油箱内吸取汽油,车辆入库后,要认真检查,是否留有火种,是否有漏油现象,是否断开电源。
(四)库内要经常通风,防止易燃气体积存。
(五)车库的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临时检修车辆使用的照明,电压应36伏以下。
(六)车辆停放,车头朝外,钥匙留在车上或交值班人员统管。
(七)装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将物品全部卸下后,停在专用库内。
第四十七条 热处理作业场(房)
(一)火源和热源附近不得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烧热的铁件不得随意乱放,防止引燃可燃物。
(二)烘炉烟囱必须装设灭火罩,防止飞火引燃可燃物。下班时,应熄灭余火。
第四十八条 仓库
(一)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防火知识,了解掌握储存物资的性能、危险程度、保管方法和灭火方法。
(二)库内禁止吸烟或使用明火。货物进库时,必须进行认真检查,防止带入火种。
(三)汽油、酒精、信拿水、丙铜、稀料、硫酸、盐酸等化学、易燃物品应分类储存保管。
(四)库内严禁设置临时照明或乱拉电线。
(五)库内应保持清洁,存放物资要留出适当的通道,门口应设严禁烟火标志。
第四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库
(一)库房与其它房屋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20米,与修理间必须分开。库房地面应高于周围地面1米,并在墙的下部设置通风口。
(二)库房地面应采用不发火材料,装卸气瓶应轻拿轻放,不得摔、磕、碰、撞。
(三)不准对倒易燃气体或向下水道倾倒残液。
(四)仓库周围20米内,严禁使用明火或吸烟,不得设置临时电源或照明。
第五十条 机关办公室(楼)
(一)室(楼)内严禁使用明火、电炉等电热器具,吸烟应将烟头扔到烟缸或指定安全地点,不得随地乱扔。在档案室、微机室等重点要害部位禁止吸烟。
(二)不得私自乱接乱拉电线,确需使用时,应由专业人员装设。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
(三)办公室(楼)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四)消防设施应齐全有效。消防通道要保证畅通。
第五十一条 集体宿舍
(一)禁止私接乱拉电线和使用电炉,室内无人时,应将电褥插头拔下。
(二)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禁止在火炉周围堆放、烘烤可燃物。不准卧床吸烟。
(四)照明灯、电熨斗等热源器具,不得靠近蚊帐等易燃可燃物。
第五十二条 林区施工
(一)进入林区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林区防火部门管理规定。
(二)进入防火期户外禁止明火作业及吸烟。
(三)机动车辆及发电机的消音器必须配戴防火帽。
(四)火源使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杜绝非法用火。
(五)电器安装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六)风、电焊作业必须在指定区域备好配足灭火器材。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领导或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或警告处罚,并处单位2000-4000元罚款。
(一)电工、电气焊工等专业人员不具有安全操作证单独操作的。
(二)用木杆等可燃物品支撑或加固烟囱的。
(三)电气设备不按规定装设的。
(四)在火源或热源附近烘烤易燃、可燃物品的。
(五)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六)使用碘钨灯做临时移动照明靠近易燃可燃物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领导或责任人1000-3000元罚款或警告处罚,并处单位4000-6000元罚款。
(一)擅自将灭火器材挪作他用的。
(二)违反防火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堵塞防火通道。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经防火部门通知,无故逾期不整改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领导或责任人3000-5000元罚款,并处单位6000-10000元罚款。
(一)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善自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
(二)对出现火灾事故不报告的。
(三)车库、机修车间过量存储燃料油的。
(四)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第五十六条 造成火灾的,追究领导与责任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并处单位50000-100000元罚款。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10篇 吸收塔内外防腐防火消防管理办法
脱硫工程吸收塔内防腐保温安全隐患即:火灾、有害气体、高灰尘、缺氧窒息等。喷砂、刷涂料及做玻璃鳞片和塔外的防腐保温,所用的材料大都是有毒可燃材料;施工环境狭小、复杂,和周边的兄弟单位(烟囱:天津电建;综合楼、烟道支架:北京电建)施工区域相挨较近,给吸收塔安全防火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针对以上情况,特制订安全防火措施如下:
1、脱硫工程吸收塔周边及防腐材料存放场地十米内严禁动火,禁止吸烟,闲杂人员禁止进入吸收塔施工区域及防腐材料存放场地。
2、距离吸收塔塔体及防腐材料存放场地十米处设置安全防护(防火)标志,设置防火警戒线。
3、进入吸收塔施工区域及防腐材料存放场地的人员(无论职务高低)必须登记搜身检查,以防火种带入吸收塔施工区域和防腐材料存放场地;一切进入吸收塔施工区域和防腐材料存放场地的人员必须服从检查人员的搜身检查;进入施工通道防腐材料场地门,设检查点,设定专人检查。
4、施工现场安全员加大巡检、监督力度,督促、控制施工过程的每个环节,控制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无事故。
5、吸收塔防腐保温施工安全防火措施:
⑴ 吸收塔内必须满搭脚手架,上岗区域满铺木质跳板,并搭设安全爬梯,以符合防腐施工及安全通道要求;塔内挂设安全网二层,做好防高空坠落、高空坠物措施。吸收塔人孔处搭设安全通道。
⑵ 吸收塔上下各留一个通风孔,并安装换气扇,保持塔内通风良好,做好防尘、防中毒、防窒息措施。
⑶ 进入吸收塔的施工人员必须正确配戴安全帽、系挂安全带、穿防滑鞋;喷砂人员必须戴防护头罩,头罩内必须设有一根通风管;防腐工作人员必须带好防毒口罩,做好防尘、防窒息措施。
⑷ 进入吸收塔内的电源,必须是36v的低压电源,照明必须使用安全防爆行灯。电源线不得有破皮和接头,不得拖地,必须悬挂;插头和插座必须使用安全防爆的,防漏电、触电;三级配电箱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并且是专人使用和监护,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⑸ 吸收塔内禁止堆放材料,不得随手乱放工具,保持安全通道通畅。
⑹ 每个吸收塔内设置消防器材(灭火器不少于六台),塔外配料处设置灭火器(四台),吸收塔周边设置灭火器(不少于十台)。材料库消防器材必须设施完善。
以上措施望进入吸收塔施工区域的有关人员务必执行,确保吸收塔防腐保温施工安全无事故;望兄弟施工单位(吸收塔周边北京电建烟道支架施工单位、天津电建烟囱施工单位)积极配合,做好防火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吸收塔防腐保温安全负责人:苏秋源 联系号码:
王志国 联系号码:韩守辉联系:
第11篇 电气、生物质电厂燃料安全防火管理办法
1 目 的
为了加强北京城市副中心公区工程a2施工现场燃料及料场的安全防火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及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特制订本办法。
2 范 围
本办法适用北京城市副中心公区工程a2施工现场(以下简称“a2施工现场厂”)燃料收加储运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
3 定 义
3.1 动火“五不”原则:防、消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周围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明火作业下方的可燃物品,在未清除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前不动火;作业场所,没有足够有效消防器材不动火。
3.3 动火“四要”原则:动火施工单位,要指定现场看护人;现场安全看护人和动火操作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周围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停止动火并采取措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报警和立即扑救,防止事态扩大;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明火作业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4 动火“一清”原则:施工人员和看护人,对施工后的现场,必须彻底清除遗留火种,经检查确认安全可靠方可离开
4 职 责
4.1 总经理:是燃料安全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燃料的安全防火工作。
4.2 项目经理:负责编写料场消防制度并监督执行。
4.3电厂燃料安全防火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四要”、“一清”原则;将消防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做到与发电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执行安全防火制度,依法纠正违章;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4.4 发电维护部:定期对料场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并监督隐患整改。
4.5 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公司安全防火工作;.制定本公司的安全防火制度和措施;组织安全防火检查,定期开展安全防火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训练;主持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通报工作。
5 程 序
5.1 组织机构及工作内容
5.1.1 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项目经理
组 员:项目附属员工、锅炉工、义务消防员等
5.1.2 成立储料场义务消防队
指挥小组:总指挥 副总指挥
救火组:组 长 成 员
救护组: 组 长 成 员
物资组:组 长 成 员
联络组: 组 长 成 员
5.1.3 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在每年度1月份,由项目经理与项目副经理、安全员等签订安全责任状(安全责任状模板见附录)
5.1.4 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员要积极参与安全防火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业务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5.2 日常管理
5.2.1 成立以总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防火领导小组,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做好各项安全防火工作。
5.2.2 对料场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主持召开燃料安全防火会议,解决安全隐患,并做好会议记录。
5.2.3 由料场管理员、保安人员对料场定期巡检、堆垛测温,巡检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并认真填写巡检记录;掌握各季节燃料堆垛内温度变化情况,杜绝因堆垛温度过高造成燃料自燃。
5.2.4 对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要立即报告,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站长负责巡检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玩忽职守、未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者,根据相关奖惩制度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2.5 料场门前要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牌和禁止吸烟警示牌。站内严禁人员吸烟,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以及助燃物进入,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料场。
5.2.9 对长期在料场内装卸作业的装载车等车辆,要经常清理防火帽内的积炭、发动机上的积料,确保安全可靠;装载机驾驶员要时刻注意装载机制动片的温度和制动系统的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发热现象。
5.2.11 联系当地派出所做好周围群众逐户走访、解释工作,严禁在料场周围60米内燃放烟花爆竹。
5.2.12 值班室内张贴消防平面图,详细标明燃料堆垛、消防通道、消防器材、设施等布置情况。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标志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
5.2.13 消防设施要由专人保管和维护,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如消防龙头、水管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移作他用。
5.2.14 避雷针周围杂物做到及时清理,避雷针半径2米范围内不得有堆料。避雷装置要经常检查、维护,并定期测试。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必须检测完毕,并做好记录。
5.2.15 每季度举行一次消防演习,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5.2.16 发现火灾时,必须迅速按照消防预案紧急处理,拨打“119电话”通知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5.2.18 坚持动火 “五不”、“四严”、“一清”原则;动火作业前做到“五不”,动火中做到“四严”,动火后做到“一清”。动火结束后,在工作人员撤离前,要根据情况对动火设备、物品、作业现场做洒水降温处理;在工作人员撤离后,要安排人员留守监护2小时以上,在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5.2.19 加强料场内用电安全管理,严禁私拉乱扯临时用电线路;站内严禁使用电炉、火炉烧饭、取暖,严禁焚烧物品。
5.2.20 认真做好交接班,详细填写值班记录;并将堆垛温度变化趋势、上一班出现的问题等情况向下一班交代清楚。未办理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5.2.21 料场应当建立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防火记录。
6 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2篇 防火防爆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危险性区域防火、防爆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使用范围
本公司危险性区域防火、防爆管理。
3.名词定义
无。
4.相关文件
政府颁布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
消防设备检查与管理作业程序
动火工作管制作业程序
5.作业程序
5.1.职责
5.1.1.工环部负责防火防爆制度的制定,并进行检查,监督实施。
5.1.2.辖区部门负责所属区域的防火防爆管理措施的落实,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实施。
5.2.一般管理规定
5.2.1.本公司危险性区域的划分见全厂危险区域分级图(附件1)
5.2.2.辖区部门应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
5.2.3.按照国家相关和标准为现场配置消防设施,消防设施不得挪着他用。相关部门应依照消防设备检查与管理作业程序经常检查消防设施,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5.2.4.在现场进行动火作业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管制作业程序的相关规定。
5.3.生产装置防火防爆管理
5.3.1.制成区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章》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5.3.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和安全联锁等装置。
5.3.3.在可能有可燃气体(蒸气)泄露扩散的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且报警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采用安全联锁,其联锁动作触发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5.3.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5.3.5.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阻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
5.3.6.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
5.3.7.应在可燃气体(蒸气)的放空管口出口处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5.3.8.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或储存设备,应按照爆破片(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5.3.9.属于《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监察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要依据规程的要求,对于易爆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到安全地点,并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5.4禁烟规定
5.4.1.全厂范围内,除停车场休息室外,皆为禁烟区,严禁吸烟。
5.4.2.本厂员工于上班时间前往休息室吸烟前,须向本部门主管或代理人报备核准。
5.4.3.本厂员工违反规定在禁烟区吸烟,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开除处理;造成损失的还将追究赔偿责任。
5.4.4.外来人员进入本厂,本厂的门卫、联络人、引导人、监工等相关人员应向其说明本厂禁烟规定。违反本规定者,应予以劝离。如在本厂作业的承包商人员违反规定者,还可依照承揽商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6.附件
6.1.本厂危险区域分级图
第13篇 施工现场防火防爆管理办法
1、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立足于自防自救,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
2、建立健全防火防爆领导小组,义务消防队,配备检查员,落实各级责任制岗位防火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
3、员工进场必须进行上岗前防火防爆知识、防火防爆安全教育、并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法规、防火防爆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考核。
4、班组实行班前班后检查、现场定期不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5、施工区域内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气化炉具,严禁生火。
6、动火作业必须经审批同意才动火。
7、严格执行有关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8、及时清理易燃杂物,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9、按有关规定制定消防方案或措施。
10、定期总结防火工作经验,奖罚分明。
第14篇 仓库防火、防潮管理办法
防火措施
一、火源管理
1、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对火源要严加管理。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仓库区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2、 库区如确需临时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二、 电源管理
1、 仓库生产、生活、库区照明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电工安装、检查、保养维修。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作业,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
2、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堆码物料必须与灯头保持50厘米以上水平距离,工作完毕切断电源。
3、 每年定期对电线进行绝缘测试,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更新、维修。架空电线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4、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及各种电器设备。
5、 库内铺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做到防雨防潮。对灰尘较多的部位必须使用防尘、防爆灯泡和保险开关,要做到人离电断。
三、 安全检查
1、仓库必须实行分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仓库每月、班组每周、岗位每日检查一次。检查重点是电源、火源、消防设施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消防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2、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逐条研究,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3、仓库必须坚持值班制度和昼夜防火安全巡逻检查制度。值班人员要按照职责,严格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防潮防范措施:
1、由于空气潮湿,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少用湿抹布、湿拖把对仓库进行清洁,而应多用干抹布、干拖把。
2、由于空气中的水气碰到微小颗粒易凝结成水珠,因此应保持货物、地面的清洁,没有较多的灰尘,减小表面水珠形成。
3、库外应进行湿度观测,当库内湿度高出库外湿度6.7%hr以上时应及时打开通风窗、通风槽等进行换气通风,反之必须紧闭仓库。
4、阴雨天可用布料或麻袋裹装生石灰后放置于库内各处,使室内空气保持干燥。
5、尽量少用薄膜覆盖来防水珠,由于很难做到完全密封,薄膜下面依然会有大量水气,结成水珠后由于被薄膜覆盖,很难蒸发,极易出现霉质。
6、具有排气扇的仓库应保持风扇开启状态。
7、纸箱货物堆放不可过密,应尽量松散,如太紧密,空气对流会严重受限,潮湿空气长时间聚集不散极易产生霉质。
8、对于箱装较重货物,应尽可能降低堆放高度,如堆放较高,外箱受潮变软,承重力下降,极易因重压而导致外箱拐角破裂。
9、检查货物时应仔细检查货物外箱的封箱胶带,货物表面受潮最先会出现封箱胶带凝结极细小的水珠,一旦发现,必须组织员工进行擦拭以及其它除湿措施。
10、货物必须放置地台板上,不可直接置地堆放,对短时间无法获得地台板的仓库,必须定期翻堆。由于与地面接触的货物因地面水气渗透无法挥发,凝结成水,时间一长,货物外箱会出现严重的霉烂。
第15篇 易燃易爆品防火防爆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使本公司在施工、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保护员工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减少易燃易爆品为公司所带来的损失。
2.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施工、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包括外借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管理。
3.术语和定义
易燃易爆品:压缩空气、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水燃烧物质,氧化剂和有机过养活物等。
4.职责
4.1质量安全部对易燃易爆品的监控负总责。
4.2分公司对所属项目的易燃易爆品的监控负责。
4.3综合处负责对公司机关办公和生活区域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4.4采购负责人对易燃易爆品的监控和管理负直接的监督检查。
4.5项目部对生产、施工现在易燃易爆品的监控和管理负直接责任。
5.程序
5.1加强对人员的管理。
5.1.1做好全员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
5.1.2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
5.1.3落实防火、灭火准备。
5.1.4做好防火、灭火准备
5.2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的存储
5.2.1易燃、易爆品的储存
a)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场地、并设专人管理;
b)仓库内应当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严禁在仓库吸烟和使用明火;
c)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物品之间通道要保证安全距离;
d)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e)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的地点存放;
f)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5.2.2易燃、易爆品的运输装卸
a)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b)对碰撞、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和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c)对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措施。
5.2.3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a)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 格执行;
b) 各种气瓶时,距离明火10米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 格玷污油脂,不的暴晒,倒置;
c)加强对水源、电源和施工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的监控。
5.2.4外借易燃易爆品的管理和使用
a)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主管口头或书面批准后方可外借;
b)外借的易燃易爆品在使用之前必须严格检查各项安全措施,如存在安全隐 患,不管使用上多急的易燃易爆品都不得外借;
c)外借来的易燃易爆品的运输、装卸、保存、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5.2.1、5.2.2和5.2.3的要求。
5.3安全科每半年对各部门、班组的易燃易爆品预防措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各责任单位对存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隐患 及时的整改落实。
5.4紧急情况的响应
易燃易爆品在运输、储存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或重大影响时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40位用户关注
67位用户关注
44位用户关注
23位用户关注
35位用户关注
47位用户关注
80位用户关注
90位用户关注
88位用户关注
43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