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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安全管理办法8篇

发布时间:2023-01-03 热度:43

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第1篇 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安全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财产出入,给公司带来的影响是最大的,下面企业管理网就为大家整理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供各位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旨在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産设备、企业财産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序进行。

第三条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爲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爲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以总经理爲组长的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部门部门经理及安全主管部门有关人员。

第五条各部门、各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各部门防火责任人由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班组长担任。此外,各生産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立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班组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産、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灾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各生産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爲主,防消结合”爲方针的原则,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条各部门在生産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各生産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各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给生産班组、仓库各要害部位及职工宿舍区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有效,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对从事电工、电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後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核,报总经理审批;三级动火作业由防火安全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经理审核,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後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下班前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後方可离开。全体职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严禁使用电炉。

第二十条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险,必须及时、准确地向保安员或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投入叁加扑救。各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後,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一)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産者;

(二)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於同违章行爲作斗争,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险,勇於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者;

(四)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者;

(五)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者。

第二十三条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下属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具体防火安全实施措施。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呈董事会核准後公布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附:火灾防护

1.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

2.生産车间工作时间大门不得下锁。

3.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4.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5.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同时要熟悉使用方法。

6.电线不得接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後,应确实关闭电源。

7.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

8.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大风、地震後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9.炉竈、烟囱、锅炉等易燃易爆的设备应经常检查。

10.使用电器设备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上级後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11.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12.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13.火灾发生时主管人员应一面叁加抢救,一面沈着指挥救火,并迅速通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同时通知其他单位戒备。

14.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15.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灭火。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3)先救人,後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4)在烟火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2篇 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辽宁省消防条例》制定。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方元水务有限公司所有部门的防火安全管理。

1、建筑区程审批与基建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

1.1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简易建筑(包括临时建筑)工程项目,均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施工前,应将施工方案报上级消防部门审批。

1.2 凡经上级消防部门审批的工程,施工时必须落实审批意见,竣工后,应通知消防部门检查验收,不符合规定者,必须重新改建,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1.3 实施修建工程时,不准拆除、移动、破坏消防设施。

1.4 车间、厂房内一律禁止搭设简易、临时建筑。

1.5 施工现场需动用明火作业时,要严格执行防火规定,由施工现场单位填写申请单,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动力部审批。

1.6 堆放施工材料,不准阻塞消防通道和占压消防栓。

2、用电设备防火安全管理

2.1 安装、拆除用电设备时,须经动力部批准,并按《电气安装规程》施工。

2.2 电气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线路,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

2.3 不准擅自乱拉、乱接临时线,不准违章用电和超负荷用电。如确需拉临时线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限定拆除日期。

2.4 各种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电门箱周围不准堆放物品。

2.5 非电工人员不准拆、改和维修电气设备。

3、临时动火管理

3.1 临时动火须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动力部审批并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后,方准动火。

3.2 动火前必须清理现场易燃、可燃物,做好安全检查。

3.3 动火完毕要认真检查、清理现场、消除火种,确保安全。

3.4 凡在要害、重点防火、易燃易爆部位动火时,必须经动力部检查同意,方可动火。

3.5 易燃易爆部位动火必须有安全技术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应临时停产,保证动火安全。

3.6 厂区内严禁焚烧废纸、破布、杂草、树枝、废油污、电线、油漆等一切废旧物品。如确需焚烧时,应由动力部批准,到指定地点,专人负责,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动火。

4、厂内吸烟管理

4.1 厂区禁止游动吸烟。

4.2 重点防火部位严禁吸烟。

4.3 各种岗位工作人员吸烟时,应到吸烟室(点),不准乱扔烟头、火柴杆。

4.4 加强吸烟室(点)管理,各吸烟室(点)要指定专人管理,每天班后检查一次不留火种。

4.5 凡违反吸烟管理规定者,给予罚款,造成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5、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管理

5.1 根据生产工艺和部位需要,由动力部统一配备灭火器材。

5.2 加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做好“四定”(即:定部位,定种类,定制度,定专人)管理。

5.3 搞好消防器材的维修保养,定期更换药剂,消防器材的购置、分配、维修换药由动力部统筹安排。

5.4 消防器材是灭火专用设备,不准挪用和损坏。

5.5 消防栓是固定灭火设施、专人管理、不占压、保持道路畅通,不准擅自动用水源。

6、车间作业防火安全管理

6.1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必须有保护“0”线或接地线,不准乱拉临时线。

6.2 电(气)焊工作场所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如在易燃部位施焊,须设专人看火,并配有足够的灭火器材。

6.3 氧气瓶严禁加温、烈日暴晒。气瓶阀门、喷咀不准沾染油污,气瓶咀保护罩要完整好用。

6.4 氧气或乙炔瓶与明火源距离不小于10米,氧气瓶与乙炔瓶距离不小于5米。

6.5 喷涂油漆作业严禁吸烟或带明火作业。

6.6 各种漆料、稀释剂不准敝口存放,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当天剩余的油漆应放在指定的安全处妥善保管。

6.7 车间内安全通道必须保持整洁,畅通无阻。

7、更衣室--休息室的管理

7.1 加强防火安全教育,提高防火安全意识。

7.2 衣物不准悬挂和存放在电气设备,暖气和高温等处。

7.3 室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可燃物品。

7.4 不准乱接临时线及其它电气设施。

7.5 更衣室不准吸烟,休息室应设烟灰缸,每天指定专人检查清理一次。

8、仓库安全管理

8.1 库房要设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库内不准吸烟,不准明火作业。

8.2 库内储存的物品要严格分类保管,专人负责,消防通道不小于2米。通风良好。

8.3 加强消防器材的管理,保证整齐有效,会使用。

8.4 班后认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8.5 严格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9、食堂安全管理

9.1 对用火、用电设备要经常检查、维修。

9.2 对明火部位要分工负责,明确责任。

9.3 不准用油料上火,炉灶周围保持清洁,不准堆放易燃、可燃物。

9.4 班后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切断电源。

10、职工宿舍防火安全管理

10.1 不准乱接各种临时电源,不准超负荷用电。

10.2 各种电器装置有专人负责,做到人走灯灭。

10.3 不准用电炉子、电褥子、液化罐及其它电热设备取暖或做饭。

10.4 不准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0.5 宿舍内不准吸烟,到吸烟点吸烟时烟蒂、火柴杆要扔入烟灰盒内。

11、办公楼防火管理

11.1网络控制室、档案室、资料室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室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配备必要的防火器材。

11.2不准在室内焚烧废纸,不准使用电炉、液化气等明火设备。

11.3工作人员下班前必须关好电脑、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11.4任何人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办公楼,特殊情况应经动力部批准。

11.5楼梯、走廊等安全通道要保持畅通,不得堵塞。

12、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12.1 防火负责人应围绕工作、生产和每年四大节日开展防火安全活动,对职工进行经常、定期的防火安全宣传和遵纪守法教育。

12.2 如新工人入厂和厂内变换工作在进行安全教育同时要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未经教育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防火安全教育由办公室和动力部负责。

12.3 对外来施工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由主管业务部门负责教育和培训。

12.4 公司每年对各级防火负责人、重点工种、重点防火部位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消防知识培训及考核。

12.5 各部门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对职工经常进行生产岗位的防火,安全用火、用电,消防器材的使用及扑灭初起火灾的教育和训练。

12.6各种宣传教育和培训应按要求做好记录。

13、防火安全检查

13.1 动力部负责公司防火安全的日常检查、监督与管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13.2 对检查出的火险隐患(含已整改和未整改的),要作到逐项登记,并报动力部。动力部有权下去纠正、整改、指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和推诿。

13.3 对检查出的重大火险隐患动力部必须填写防火档案,由公司作出整改计划报上级消防监督机关。

13.4 对暂时整改不了的火险隐患要采取切实的安全措施,并作出整改计划。

14、奖励与处罚

14.1 奖励

在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中对防止或扑灭火灾事故有重大贡献者,公司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14.2 处罚

凡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公司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消防处理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辞退。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3篇 易燃易爆品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机关各部门、工指、项目部在生产、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分公司、工指、项目部生产、生活中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办公室和分公司行管部门负责对机关办公区易燃易爆品的管理,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生产现场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工作的管理。工指、项目部负责对生产现场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质部、分公司负责对易燃、易爆品防火控制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现场管理实施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做好全员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火、灭火准备。经常性地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的管理

第六条易燃、易爆品的储存

a.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

b.仓库内应当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c.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物品之间通道要保证安全距离。

d.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e.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f.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第七条易燃、易爆品的运输装卸

a.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b.对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c.对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措施。4.2.3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a.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单位要填写《危险品收发台账》,对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入库日期进行登记,并及时清点。

b.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

c.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距离明火10m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4m。

d.加强对火源、电源和生产中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监控。

e.使用防爆型用电设备及照明等

第八条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每半年对各单位的易燃易爆预防措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分公司安质部每季度检查一次,项目部对生产现场进行日常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各责任单位对存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落实。

第九条紧急情况和响应

易燃、易爆品在运输、贮存及使用过程中发生危险或重大影响时,应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易燃、易爆品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机关各部门、工指、项目部在生产、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分公司、工指、项目部生产、生活中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办公室和分公司行管部门负责对机关办公区易燃易爆品的管理,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生产现场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工作的管理。工指、项目部负责对生产现场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质部、分公司负责对易燃、易爆品防火控制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现场管理实施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做好全员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火、灭火准备。经常性地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的管理

第六条易燃、易爆品的储存

a.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

b.仓库内应当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c.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物品之间通道要保证安全距离。

d.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e.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f.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第七条易燃、易爆品的运输装卸

a.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b.对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c.对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措施。4.2.3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a.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单位要填写《危险品收发台账》,对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入库日期进行登记,并及时清点。

b.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

c.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距离明火10m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4m。

d.加强对火源、电源和生产中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监控。

e.使用防爆型用电设备及照明等

第八条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每半年对各单位的易燃易爆预防措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分公司安质部每季度检查一次,项目部对生产现场进行日常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各责任单位对存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落实。

第九条紧急情况和响应

易燃、易爆品在运输、贮存及使用过程中发生危险或重大影响时,应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 防火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火安全工作,保障全体建设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管处及全体参建单位。

第三条 建管处安全办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章 防火组织制度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防火工作由行政主要领导负全责,分管领导和部门领导对自己分管的防火工作负责,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和职工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防火委员会(领导小组),每个部位应设防火责任者标牌,做到职责明确。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适应紧急救援的需要。

第六条 各单位应配一名专职防火监督员,负责防火日常业务工作。

第七条 定期召开防火会议,在重要时期每月召开一次,春秋季节半月召开一次,抓好组织制度和措施的落实,不断完善防火管理制度,使防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

第八条 在林区施工的单位,进入防火期后要严格遵守当地森林防火部门的各项规定,杜绝森林火灾。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九条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板报、标语等各种宣传方式,开展消防法和防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在重要时期、重要季节每月一次。强化职工的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按章操作。应在春季进行一次实际消防演练,参加人员要达到90%以上。

第十条 各单位要每年开展一次特殊工种、特殊岗位人员防火、灭火知识培训,以提高他们的自防自救能力。新上岗人员要随时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重要部位要设置永久性防火标志牌(板),根据季节的不同应设置临时性标语、条幅。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防火委员会(领导小组)职责

(一)认真学习消防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贯彻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二)定期召开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防火安全工作问题,制定防火工作方案,对重点大问题进行决策。

(三)协调各部门达成共识,使防火工作统一进行,逐级实行防火责任制,全面落实防火责任。

(四)对各单位进行定期评比、奖罚。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工作职责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部防火第一责任者,对本项目的防火工作全面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对防火工作的指示精神,

积极学习消防法规,组织防火宣传教育。

(三)确定防火目标,将目标层层分解,结合实际制定防火制度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加以落实。

(四)为使各级防火负责人切实地履行职责,要将防火工作纳入生产管理中,做到与生产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奖惩。

(五)组织有关人员经常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操作人员防火职责

(一)了解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目标、责任区、火灾危险性、防火工作、任务和违章责任。

(二)要认真学习消防法规、防火、灭火知识,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

第五章 记 录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设以下记录,并要按期报表。

(一)防火安全会议记录。

(二)使火审批记录。

(三)防火安全检查记录。

(四)隐患整改通知单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记录。

(五)消防器材管理记录。

(六)防火工作情况月报表要及时上报(每月28日上报)。

(七)重要部位防火档案。

第六章 平面布局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方法和消防安全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地理特点进行施工,防火部门要依照消防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对暂设工程的平面布局、搭设材料、防火间距和消防水源等内容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对基地等固定场区的建设项目,由各单位防火部门参与研究,报当地防火主管机关审批,报建管处协调部备案。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布局应以施工项目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区等区域。各区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火作业区应选在常年主风向下侧部位,与木工作业区、仓库区、生活区距离不得小于30米。仓库所在地、材料堆放地与生活区不得小于25米,如难以达到要求,须经防火部门同意。

(二)油库、变电所(配电控制室)、锅炉房、厨房不得相邻,间距不应小于100米。

(三)在施工区域内,应设置消防水源,水源距各区域不得超过150米。

(四)厨房等长期用火部位,必须用非燃烧材料搭设。

(五)任何单位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六)各单位使用火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先审批后用火的原则,经审批合格后,核发“火源使用许可证”,方可用火,否则按非法用火对单位处2000-5000元罚款,领导200-500元罚款。

第七章 火 源

第十八条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安全操作证,并在指定地点操作。

第十九条 五级以上风天,禁止使用易引起火灾的明火,禁止室外吸烟或明火作业。

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汽油、食油等易燃可燃液体点火或助燃。

第二十一条 炉灶、烟囱不得靠近木板等可燃结构,要经常进行闷顶检查,防止滋火造成火灾。

第二十二条 明火周围不得烘烤、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二十三条 烟囱附近如有油毡纸、帐篷、柴草等可燃物或炉灶使用鼓风机时,烟囱应安装灭火罩。

第二十四条 不得用木杆等可燃物品支撑或加固烟囱。

第二十五条 煤、柴炉灶烧出的炉灰,必须经熄火处理后,倒至安全地点。

第八章 电 源

第二十六条 电气作业人员须具有安全操作证,按章操作。安装电气工程应符合电气安装规程要求。如电线过墙应加保护管,户外配电装置应设防雨保护等。不得私自乱接乱拉电源线路。

第二十七条 装设熔断器,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电气设备、线路,要经常检查,防止过载、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九条 线路的敷设,应按额定容量将主线和支线

单独分开,不得主线支线混合,使线路前端超负荷运行,引起火灾。

第三十条 电线连接必须牢固,不得采用搭接或用小木杆压紧等方式固定电线。

第三十一条 在电控盘下面不能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不准使用碘钨灯烘烤或照明,急需使用必须向建管处协调部申报,按临时用火审批,否则视为非法用火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员工使用的电褥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要求,否则处50-100元罚款。

第九章 消防设施器材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灭火器和灭火工具要定期检查维修,凡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必须更换和补充,确保完好使用。

第三十五条 灭火器具必须由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挪用和损坏,如有违反处100元罚或警告。

第三十六条 用火作业区每30平方米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木工作业区、仓库区等部位每50平方米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油库、变电所、机关办公楼等重点部位应配置5个以上灭火器。灭火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取到的位置。室外配置的灭火器材应做遮光、防雨保护,以防失效。

第十章 防火制度

第三十七条 油库(加油站)

(一)油库应当设在地势较低的部位,以免起火时沿着躺油痕迹燃烧,扩大火灾范围。

(二)储油罐严禁设在室内或用盖板掩盖的坑内,油罐应直接全部埋入地下或露天架设。掩埋油罐的上部不得再进行房屋建筑。露天油罐架设的支座必须使用不燃材料,在支座下面不得搭设构造物或作其它用途。

(三)油罐放油口下面,应设集油槽或挖集油坑。

(四)油库(加油站)及其周围30米内,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如需用明火,须经防火部门同意。库内严禁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如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

(五)库内不得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库内外应当设置永久醒目的防火标志。

(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防火规定,遵章作业,对安全阀、呼吸阀和避雷器等安全装置要经常检测,保证完好有效。

(七)不得随意乱接乱拉电源线。

(八)车辆加油时,乘客不准进库(站),发动机必须熄火。

(九)遇有雷雨时,应停止加、卸油作业。

(十)地面残油应及时清除。

第三十八条 机械修理车间

(一)车间内严禁使用明火或吸烟,确需使用明火,必须经防火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室内应经常保持通风,防止易燃气体积存。

(三)清洗零件用油应统一存放在有铁盖的桶内,并应及时撤出车间。油棉纱和地面残油应及时清除。

(四)检修机械使用的照明,电压必须在36伏以下,使用灯具必须具有防护罩,并不得靠近可燃物,严禁使用碘钨灯做临时移动照明。

(五)车间内应留有通畅的防火通道。

(六)检修机械临时用油的存储量,不得超过每天的使用量,需要维修的机械入场后,应将燃料放净。

第三十九条 蓄电池充电室

(一)充电室必须设置通气孔,通气孔上部应与室内平顶平齐,防止氢气在顶部积聚。

(二)禁止吸烟或使用明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装设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防腐要求,不准在室内装设开关、熔断器、插座等容易产生火花的电器。

(四)严禁擦火测试蓄电池,防止碰出火花而引起火灾。

第四十条 变电所(配电控制室)

(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防火规定,遵章作业。

(二)室内严禁存放易燃可燃物品和其它杂品。

(三)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

(四)控制室内严禁进行其它设备的维修。

第四十一条 发电机房

(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防火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禁止使用明火或吸烟。禁止在排气管周围烘烤衣物。

(三)燃料油箱、电源控制柜、发动机之间不得太近,最少要保持3米以上。

(四)发动机燃油的存储量不易过多,以两天的使用量为限。

(五)室内要经常保持通风,防止易燃气体积存。

(六)不得存放易燃可燃物品和其它杂品。

(七)地面残油等杂物应及时清除。

(八)工作室内不得维修其它设备。

(九)不得私接乱拉临时电线。

第四十二条 锅炉房

(一)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安全操作证。必须遵守防火规定和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二)排出的炉渣必须经熄火处理后,倾倒在炉渣场地。

(三)禁止存放易燃可燃物品和其它杂品,不准在锅炉本体和蒸气管道上烘烤物品。

(四)禁止在临时用锅炉内焚烧废纸、废木材、废油毡纸等物品,以防造成烟囱飞火,引起火灾。

第四十三条 食堂、烧水房

(一)油炸食品时,锅内食油严禁放得太满,以防食油溢出遇明火燃烧。禁止使用食油帮助燃烧。

(二)炒菜时,油温不宜过高,防止食油自燃起火。

(三)炉灶排出的炉灰,必须经熄火处理后倒出。

(四)炉灶附近不得堆放可燃物。

(五)不得使用木材、废纸、油毡纸等容易产生火星物品(引火除外),防止烟囱飞火,引起火灾。

(六)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气和燃油炉灶时,室内不得离人,锅、壶装水不得太满,防止水开溢出扑灭炉火,导致逸出的易燃气体遇明火燃烧。

(七)禁止易燃气体钢瓶和燃料油箱接近火炉、暖气等火源和热源。

(八)使用电热器具,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室内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九)五级以上风天,严禁使用明火。

(十)不得随意乱接乱拉电源线。

第四十四条 木工场(房)

(一)禁止吸烟或使用明火,如需使用明火,须经防火部门同意,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二)场(房)内存储木材量不宜过大,在通道、门口、机器设备和电气周围不得堆放木材。

(三)锯末、木屑应每天清除,不得在露天堆放。

(四)安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的要求。电动机应采用封闭型,开关和配电箱等电气设备应加防护装置,避免粉尘入内。

(五)停止作业时,必须将电源断开。

第四十五条 电气焊作业场(房)

(一)操作人员必须具有安全操作证,否则禁止单独操作。

(二)电气焊场(房)内,不得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气焊所用的气体量,不得超过两天的使用量,乙炔、氧气不得混放一起。

(三)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防火规定:

1、五级以上风天,不得进行电气焊作业。

2、对靠近天棚等可燃物的部位焊接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3、在高空焊接时,对下面的易燃可燃物必须加以清除或遮盖,并有专人监护。

第四十六条 汽车库

(一)严禁吸烟或明火作业。

(二)库内不得存放其它杂品,尤其不准存放油品及化学危险物品,及时清除污油、油棉纱等可燃物品,保证库内畅通、清洁。

(三)不得从油箱内吸取汽油,车辆入库后,要认真检查,是否留有火种,是否有漏油现象,是否断开电源。

(四)库内要经常通风,防止易燃气体积存。

(五)车库的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临时检修车辆使用的照明,电压应36伏以下。

(六)车辆停放,车头朝外,钥匙留在车上或交值班人员统管。

(七)装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将物品全部卸下后,停在专用库内。

第四十七条 热处理作业场(房)

(一)火源和热源附近不得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烧热的铁件不得随意乱放,防止引燃可燃物。

(二)烘炉烟囱必须装设灭火罩,防止飞火引燃可燃物。下班时,应熄灭余火。

第四十八条 仓库

(一)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防火知识,了解掌握储存物资的性能、危险程度、保管方法和灭火方法。

(二)库内禁止吸烟或使用明火。货物进库时,必须进行认真检查,防止带入火种。

(三)汽油、酒精、信拿水、丙铜、稀料、硫酸、盐酸等化学、易燃物品应分类储存保管。

(四)库内严禁设置临时照明或乱拉电线。

(五)库内应保持清洁,存放物资要留出适当的通道,门口应设严禁烟火标志。

第四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库

(一)库房与其它房屋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20米,与修理间必须分开。库房地面应高于周围地面1米,并在墙的下部设置通风口。

(二)库房地面应采用不发火材料,装卸气瓶应轻拿轻放,不得摔、磕、碰、撞。

(三)不准对倒易燃气体或向下水道倾倒残液。

(四)仓库周围20米内,严禁使用明火或吸烟,不得设置临时电源或照明。

第五十条 机关办公室(楼)

(一)室(楼)内严禁使用明火、电炉等电热器具,吸烟应将烟头扔到烟缸或指定安全地点,不得随地乱扔。在档案室、微机室等重点要害部位禁止吸烟。

(二)不得私自乱接乱拉电线,确需使用时,应由专业人员装设。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

(三)办公室(楼)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四)消防设施应齐全有效。消防通道要保证畅通。

第五十一条 集体宿舍

(一)禁止私接乱拉电线和使用电炉,室内无人时,应将电褥插头拔下。

(二)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禁止在火炉周围堆放、烘烤可燃物。不准卧床吸烟。

(四)照明灯、电熨斗等热源器具,不得靠近蚊帐等易燃可燃物。

第五十二条 林区施工

(一)进入林区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林区防火部门管理规定。

(二)进入防火期户外禁止明火作业及吸烟。

(三)机动车辆及发电机的消音器必须配戴防火帽。

(四)火源使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杜绝非法用火。

(五)电器安装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六)风、电焊作业必须在指定区域备好配足灭火器材。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领导或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或警告处罚,并处单位2000-4000元罚款。

(一)电工、电气焊工等专业人员不具有安全操作证单独操作的。

(二)用木杆等可燃物品支撑或加固烟囱的。

(三)电气设备不按规定装设的。

(四)在火源或热源附近烘烤易燃、可燃物品的。

(五)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六)使用碘钨灯做临时移动照明靠近易燃可燃物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领导或责任人1000-3000元罚款或警告处罚,并处单位4000-6000元罚款。

(一)擅自将灭火器材挪作他用的。

(二)违反防火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堵塞防火通道。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经防火部门通知,无故逾期不整改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领导或责任人3000-5000元罚款,并处单位6000-10000元罚款。

(一)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善自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

(二)对出现火灾事故不报告的。

(三)车库、机修车间过量存储燃料油的。

(四)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第五十六条 造成火灾的,追究领导与责任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并处单位50000-100000元罚款。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6篇 油煮木罐道期间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为保证木罐道加工质量,提高木罐道的韧性和寿命,现需在供应科木工房外生火,用油煮木罐道。生火期间(8月18日-8月30日)为防止火灾的发生,特制定以下防火安全措施:

1、生火前,供应科必须对煮罐道现场20米内的易燃物进行清理干净;工作地点应至少备由2个8kg有效灭火器。

2、供应科木场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米的水量。

3、油罐中的油位必须低于灌沿300毫米,严禁油位面超高,及油液外溢。

4、生火期间,供应科必须三班安排专人看护火源,严防火源外移。看火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自责,看护好火源,严防煮罐道期间灭火。

5、新木罐道下油罐时,要平稳、缓慢地将木罐道放入油罐中。严禁抛扔木罐道进入油罐,飞溅热油伤人及油罐着火。

6、看火人员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消防材料不得挪作他用。对于生火产生的废渣,严禁随意乱倒,必须倒到指定地点。

7、供应科值班干部每班必须巡视检查一遍油煮罐道安全情况。保证按要求供应合格的木罐道。

8、安监科负责监督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办法落实情况,对不负责任的人员按违章处理。

第7篇 生产车间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公司《防火安全制度》,保证员工人身和设备安全,使生产顺利进行,针对生产车间环境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车间内要保持环境清洁,各种物料码放整齐并远离热源,注意室内通风。

第三条保证车间内防火通道的畅通,出口、走道处严禁摆放任何物品。

第四条车间内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电线,如确实需要,需报生产部经理批准,由动力设备室办理。用后及时拆除。

第五条使用各种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第六条燃油锅炉运行期间,要加强巡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七条避免各种电气设备、线路受潮和过载运行,防止发生短路,酿成事故。

第八条车间内不禁使用明火,如确实需要须征得安保部同意,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须由专人负责,使用后保证处理妥当无隐患。

第九条车间消防员按时对本部门内各部位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条车间内,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定点放置,定期检查,保证完好不效,随时可用。

第十一条当日工作结束前,应检查车间内所有阀门、开关、电源是否断开,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发现火灾险情要积极扑救,并立即报警同时向安保部报告。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生产部制定和检查,报生产总监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办法

(公安部令〔1994〕第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由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气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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