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办法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你了解这个规定吗,下面带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相关文章,欢迎阅读。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1】
(一)基本要求
1.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2.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3.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4.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5.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注意事项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配备中的注意事项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配备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2.从事多种作业的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但使用期限可适当延长。
3.安全带使用期限
安全带使用两年后,应按批量购人情况抽检一次。若合格,该批安全带可继续使用。对抽试过的样带,必须更换安全绳后才能继续使用。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换成新绳。带子的使用期为3~5年。
4.防静电鞋和防静电工作服注意事项
(1)gb 12022—89《防静电工作服》中规定:穿用防静电服时必须与gb 4385中规定的防静电鞋配套穿用。
(2)由于多次洗涤,防静电工作服的防静电性能会有所降低,所以环境温度高、劳动强度大、洗涤次数频繁的企业制定的使用期限应适当短一些。
(3)防静电鞋的穿用过程中,一般不超过200小时应进行电阻测试一次,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5.制定电绝缘鞋、绝缘手套的使用期限注意事项
电绝缘鞋包括:电绝缘皮鞋、布面胶鞋、胶面胶鞋、塑料鞋四大类。各个单位可根据劳动强度、作业环境不同,合理制定使用期限。
但要注意以下几条:一是贮存,自出厂日超过18个月,须逐只进行电性能预防性检验;二是凡帮底有腐蚀破损之处,不能再作电绝缘鞋穿用;三是使用中每6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电性能测试,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绝缘手套的使用期限,各单位可根据使用频繁度作出规定,但必须要求每次使用之前进行吹气自检,每半年至少做一次电性能测试,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6.护听器配备时注意事项
护听器包括防噪声耳塞、防噪声耳罩、防噪声头盔。一般来说,防噪声头盔防噪声效果最好,不但能隔阻气传导噪声,还能减轻骨传导噪声对耳内的损伤,应使用于强噪声环境,耳罩的防噪声性能次之,而耳塞的防噪声效果最差,在1000~2000hz频段一般声衰减值只有10~20db。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范要求
一、安全帽
施工现场上,工人们所佩戴的安全帽主要是为了保护头部不受到伤害。它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护人的头部不受伤害或降低头部伤害的程度。
(1)飞来或坠落下来的物体击向头部时;
(2)当作业人员从2m及以上的高处坠落下来时;
(3)当头部有可能触电时;
(4)在低矮的部位行走或作业,头部有可能碰撞到尖锐、坚硬的物体时。
安全帽的佩戴要符合标准,使用要符合规定。如果佩戴和使用不正确,就起不到充分的防护作用。一般应注意下列事项:
(1)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然后将帽内弹性带系牢。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人的头顶和帽体内顶部的空间垂直距离一般在25~50mm之间,至少不要小于32mm为好。
这样才能保证当遭受到冲击时,帽体有足够的空间可供缓冲,平时也有利于头和帽体间的通风。
(2)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脑后方。否则,会降低安全帽对于冲击的防护作用。
(3)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这样不致于被大风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碍物碰掉,或者由于头的前后摆动,使安全帽脱落。
(4)安全帽体顶部除了在帽体内部安装了帽衬外,有的还开了小孔通风。但在使用时不要为了透气而随便再行开孔。因为这样作将会便帽体的强度降低。
(5)由于安全帽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坏。所以要定期检查,检查有没有龟裂、下凹、裂痕和磨损等情况,发现异常现象要立即更换,不准再继续使用。任何受过重击、有裂痕的安全帽,不论有无损坏现象,均应报废。
(6)严禁使用只有下颌带与帽壳连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内无缓冲层的安全帽。
(7)施工人员在现场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
(8)由于安全帽大部分是使用高密度低压聚乙烯塑料制成,具有硬化和变蜕的性质。所以不易长时间地在阳光下曝晒。
(9)新领的安全帽,首先检查是否有劳动部门允许生产的证明及产品合格证,再看是否破损、薄厚不均,缓冲层及调整带和弹性带是否齐全有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立即调换。
(10)在现场室内作业也要戴安全帽,特别是在室内带电作业时,更要认真戴好安全帽,因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还能起到绝缘作用。
(11)平时使用安全帽时应保持整洁,不能接触火源,不要任意涂刷油漆,不准当凳子坐,防止丢失。如果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补发或更换。无安全帽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二、安全带
施工现场上,高处作业,重叠交叉作业非常多。为了防止作业者在某个高度和位置上可能出现的坠落,作业者在登高和高处作业时,必须系挂好安全带。安全带的使用和维护有以下几点要求:
(1)思想上必须重视安全带的作用。无数事例证明,安全带是'救命带'。可是有少数人觉得系安全带麻烦,上下行走不方便,特别是一些小活、临时活,认为“有扎安全带的时间活都干完了”。殊不知,事故发生就在一瞬间,所以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要求系好安全带。
(2)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绳带有无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卡簧弹跳性是否良好。
(3)高处作业如安全带无固定挂处,应采用适当强度的钢丝绳或采取其他方法。禁止把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税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高挂低用。将安全带挂在高处,人在下面工作就叫高挂低用。这是一种比较安全合理的科学系挂方法。它可以使有坠落发生时的实际冲击距离减小。与之相反的是低挂高用。
就是安全带拴挂在低处,而人在上面作业。这是一种很不安全的系挂方法,因为当坠落发生时,实际冲击的距离会加大,人和绳都要受到较大的冲击负荷。所以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杜绝低挂高用。
(5)安全带要拴挂在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要防止摆动或碰撞,绳子不能打结使用,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
(6)安全带绳保护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绳被磨损。若发现保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7)安全带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长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8)安全带在使用前要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安全带在使用后,要注意维护和保管。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必须详细检查捻线是否发生裂断和残损等。
(9)安全带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不要存放在潮湿的仓库中保管。
(10)安全带在使用两年后应抽验一次,频繁使用应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更换。定期或抽样试验用过的安全带,不准再继续使用。
三、防护服
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应穿着工作服。焊工的工作服一般为白色,其他工种的工作服没有颜色的限制。
防护服有以下几类:(1)全身防护型工作服;(2)防毒工作服;(3)耐酸工作服;(4)耐火工作服;(5)隔热工作服;(6)通气冷却工作服;(7)通水冷却工作服;(8)防射线工作服;(9)劳动防护雨衣;(10)普通工作服。
施工现场上对作业人员防护服的穿着要求是:
(1)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着工作服;
(2)操作转动机械时,袖口必须扎紧;
(3)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特殊作业防护服;
(4)焊工工作服应是白色帆布制作的。
四、防护眼镜
物质的颗粒和碎屑、火花和热流、耀眼的光线和烟雾都会对眼睛造成伤害。这样,在时就必须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选择和使用防护眼镜。
(1)防打击的护目眼镜有三种:
①硬质玻璃片护目镜;②胶质粘合玻琉护目镜(受冲击、击打破碎时呈龟裂状,不飞溅);③钢丝网护目镜。它们能防止金属碎片或屑、砂尘、石屑、混凝土屑等飞溅物对眼部的打击。金属切削作业、混凝土凿毛作业、手提砂轮机作业等适合于佩戴这种平光护目镜。
(2)防紫外线和强光用的防紫外线护目镜和防辐射面罩。焊接工作使用的防辐射线面罩应由不导电材料制作,观察窗、滤光片、保护片尺寸吻合,无缝隙。护目镜的颜色是混合色,以蓝、绿、灰色的为好。
(3)防有害液体的护目镜简易主要用于防止酸、碱等液体及其他危险注入体与化学药品所引起对眼的伤害。一般镜片用普通玻璃制作,镜架用非金属耐腐蚀材料制成。
(4)在镜片的玻璃中加入一定量的金属铅面制成的铅制玻璃片的护目镜,主要是为了防止_射线对眼部的伤害。
(5)防灰尘、烟雾及各种有轻微毒性或刺激性较弱的有毒气体的防护镜必须密封、遮边无通风孔,与面部接触严密,镜架要耐酸、耐碱。
五、防护鞋
防护鞋的种类比较多,如皮安全鞋、防静电胶底鞋、胶面防砸安全鞋、绝缘皮鞋、低压绝缘胶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高温防护鞋、防刺穿鞋、焊接防护鞋等。
应根据作业场所和内容的不同选择使用。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上常用的有绝缘靴(鞋)、焊接防护鞋、耐酸碱橡胶靴及皮安全鞋等。
对绝缘鞋的要求有:
(1)必须在规定的电压范围内使用;
(2)绝缘鞋(靴)胶料部分无破损,且每半年作一次预防性试验;
(3)在浸水、油、酸、碱等条件上不得作为辅助安全用具使用。
六、防护手套
施工现场上人的一切作业,大部分都是由双手操作完成的。这就决定了手经常处在危险之中。对手的安全防护主要靠手套。使用防护手套时,必须对工件、设备及作业情况分析之后,选择适当材料制作的,操作方便的手套,方能起到保护作用。
但是对于需要精细调节的作业。戴用防护手套就不便于操作,尤其对于使用钻床、铣床和传送机旁及具有夹挤危险的部位操作人员,若使用手套,则有被机械缠住或夹住的危险。所以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员,严格禁止使用防护手套。
施工现场上常用的防护手套有下列几种:
(1)劳动保护手套。具有保护手和手臂的功能,作业人员工作时一般都使用这类手套。
(2)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要根据电压选择适当的手套,检查表面有无裂痕、发粘、发脆等缺陷,如有异常禁止使用。
(3)耐酸、耐碱手套。主要用于接触酸和碱时戴的手套。
(4)橡胶耐油手套。主要用于接触矿物油、植物油及脂肪簇的各种溶济作业时戴的手套。
(5)焊工手套。电、火焊工作业时戴的防护手套,应检查皮革或帆布表面有无僵硬、薄档、洞眼等残缺现象,如有缺陷,不准使用。手套要有足够的长度,手腕部不能裸露在外边。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2】
(一)基本要求
1.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2.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3.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4.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5.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注意事项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配备中的注意事项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配备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2.从事多种作业的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但使用期限可适当延长。
3.安全带使用期限
安全带使用两年后,应按批量购人情况抽检一次。若合格,该批安全带可继续使用。对抽试过的样带,必须更换安全绳后才能继续使用。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换成新绳。带子的使用期为3~5年。
4.防静电鞋和防静电工作服注意事项
(1)gb 12022—89《防静电工作服》中规定:穿用防静电服时必须与gb 4385中规定的防静电鞋配套穿用。
(2)由于多次洗涤,防静电工作服的防静电性能会有所降低,所以环境温度高、劳动强度大、洗涤次数频繁的企业制定的使用期限应适当短一些。
(3)防静电鞋的穿用过程中,一般不超过200小时应进行电阻测试一次,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5.制定电绝缘鞋、绝缘手套的使用期限注意事项
电绝缘鞋包括:电绝缘皮鞋、布面胶鞋、胶面胶鞋、塑料鞋四大类。各个单位可根据劳动强度、作业环境不同,合理制定使用期限。
但要注意以下几条:一是贮存,自出厂日超过18个月,须逐只进行电性能预防性检验;二是凡帮底有腐蚀破损之处,不能再作电绝缘鞋穿用;三是使用中每6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电性能测试,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绝缘手套的使用期限,各单位可根据使用频繁度作出规定,但必须要求每次使用之前进行吹气自检,每半年至少做一次电性能测试,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6.护听器配备时注意事项
护听器包括防噪声耳塞、防噪声耳罩、防噪声头盔。一般来说,防噪声头盔防噪声效果最好,不但能隔阻气传导噪声,还能减轻骨传导噪声对耳内的损伤,应使用于强噪声环境,耳罩的防噪声性能次之,而耳塞的防噪声效果最差,在1000~2000hz频段一般声衰减值只有10~20db。
第2篇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配备办法
1 范围
为规范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及配备标准,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术语及定义、工种序列、管理职责、供应商管理、护品配备、发放管理、质量管理、使用及报废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是对gy01/f7.28《生产安全与职业卫生管理程序》的补充。
本办法适用于大港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含矿区服务事业部所属各单位)。
2 术语和简略语
2.1 本办法采用gb/t 19001-2008、gb/t 24001-2004、gb/t 28001-2001和q/sy 1002.1-2007 标准规定的术语。
2.2 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经营单位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简称护品。
2.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3.1头部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安全帽。
2.3.2 呼吸护具类: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简易式防尘口罩(不包括纱布口罩)、复式防尘口罩、过滤式防微粒口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等。
2.3.3 眼(面)部护具类:电焊面罩、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
2.3.4 听觉器官防护类:各种材料制作的降噪声护具等。
2.3.5 防护服装类:防静电工作服、防酸碱工作服(除丝、毛面料外,材料应经过特殊处理)、涉水作业服、防水作业服、阻燃防护服等。
2.3.6 手足防护类:包括绝缘、耐油、耐酸手套,绝缘、耐油、耐酸碱、防静电鞋、导电鞋、防砸鞋、防刺穿鞋和各种劳动防护专业护肤品等。
2.3.7 防坠落类:安全带(含差速式自动控制器与缓冲器)、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2.3.8 经劳动部门确定的其它特殊护品。
2.4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之外的其它防护用品,其中,包括一般劳动防护服。
2.5 典型工种:护品配备有代表性的主要工种(共 66个,见表1)。
2.6 相近工种:与相应类别的典型工种作业环境相近、护品配备相同的工种(共246个,见表2)。
2.7护品品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护品的名称(94种护品,见表3)。
2.8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集团公司。
2.9 大港油田公司简称油田公司。
3 职责
3.1安全环保处主要职责
3.1.1 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护品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企业的护品管理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护品发放标准。
3.1.2 审核油田公司年度护品需求计划。
3.1.3 组织审定油田公司年度护品品种、质料、款式、颜色及发放范围。
3.1.4 组织相关部门,对油田公司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配备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5 审查进入油田公司准入市场承包商相关资质。
3.1.6 参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
3.2 物资装备处主要职责
3.2.1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及油田公司有关护品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3.2.2 组织编制油田公司年度护品需求计划和资金预算计划,初审后报送安全环保处及财务处审核,报油田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3.2.3根据标准和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护品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保管和发放工作。
3.3 企业文化处主要负责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视觉形象手册应用设计系统5(服装)》的有关规定,建立《大港油田公司视觉形象手册(应用部分)》,并组织推动与落实。
3.4 企管法规处主要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护品供应商资质进行评审,且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合格供应商资格。
3.5内控与风险管理处主要负责对护品质量进行监督。
3.6 工会主要职责
3.6.1 负责组织对护品质量、配发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6.2 有权对员工护品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3.7 财务处主要职责
3.7.1 负责对油田公司年度护品需求计划和资金预算计划进行审核。
3.7.2 按护品年度计划,检查本年度护品费用管理和支出情况。
3.8 物资供销公司主要职责
3.8.1负责按油田公司要求,具体落实采购、验收、入库、储存保管和发放工作。
3.8.2 依据采购合同,对b1-b4(防护服、工作鞋、工帽、其它)护品实施采购。
3.8.3 负责组织建立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护品发放台帐,保存相关资料。
3.9 油田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职责
3.9.1油田公司所属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计划和对应的资金预算计划。
3.9.2 油田公司所属单位负责对代号b5护品实施(所属单位自定护品)采购;具体负责对各类护品的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
3.9.2 负责组织建立本单位员工个人护品台帐及档案,保存相关资料。
3.10 油田公司全体员工应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员工有权对本单位护品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 管理内容
4.1 基本要求
4.1.1油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需要,以满足生产为前提,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及条件,为员工配发具有不同功能和不同数量的护品。
4.1.2 配发的护品质量应符合产品标准。防护服的款式和质量,应以符合安全生产为主,兼顾穿戴方便,结构实用,合体美观,色泽明显,不影响员工岗位操作。
4.1.3 护品颜色、款式、标识按照《集团公司视觉形象手册 应用设计系统5(服装)》、《大港油田公司视觉形象手册(应用部分)》及有关标准执行。
4.1.4代号b1-b4(防护服、工作鞋、工帽、其它)护品,均由物资装备处按照批准计划,组织统一订购,分级发放,各单位不得自行采购。代号b5的护品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4.1.5采购的特种护品,应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特种劳动护品安全标志”。
4.1.6各单位应安排足够的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应缩小配发范围,不应降低配发标准,不应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护品的配备。
4.2护品计划与采购
4.2.1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编制本单位护品需求计划和资金预算计划,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及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上报物资装备处。
4.2.2物资装备处对各单位上报的护品需求计划和资金预算计划进行汇总并形成油田公司护品采购计划和资金预算计划,初审后交安全环保处、财务处审查后,由油田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4.2.3依据审批后的护品采购计划和资金预算计划,物资装备处委托物资供销公司实施招商工作,并落实采购。
4.2.4物资供销公司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要求供应商写准、写全产品名称和相应有效的产品标准;要求供货商依据标准,在护品上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报废日期及执行标准等。
4.2.5内控与风险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样质量检测,具体执行油田公司gy01/f8.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程序》。
4.3 护品配备
4.3.1 员工护品按照油田公司发布的标准配备(见表4 大港油田公司员工个人防护服配备标准,见表5 大港油田公司员工个人工作鞋配备规定,见表6大港油田公司员工个人工帽及其它护品配备规定)。其中,境外作业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参照本标准执行。跨区域作业员工(三个月以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按集团公司区域配备规定执行。
4.3.2 油田公司对代号b1-b4(防护服、工作鞋、工帽、其它)护品规定的配备标准属于最低配备标准,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4.1.1、4.1.2等条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只能增加,不能降低。
4.3.3 油田公司对代号b5(所属单位自定护品)的护品没有规定最低配备标准,各单位应区分工种、工作环境及条件,在满足生产实际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4.3.4 油田公司对统一发放的工作服(夏季、春秋、冬季)、管理服(夏季、春秋)应按《大港油田公司视觉形象手册(应用部分)》的有关规定统一款式、结构及颜色。
4.3.5因工作需要,凡配备国家统一制式服装的部门或单位,需要在安全环保处、企业文化处审批并备案。同时,不再按标准配备公司统一的防护服装。
4.3.6 员工第一次配发护品时,工服、工鞋均应配发两套,以满足替换需要。
4.3.7 配备防护眼镜的工种员工,如患有近视等眼疾者,经医院证明,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批准后配购适宜的防护眼镜。
4.3.8 本办法未涵盖的工种,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依照实际自行配备。
4.3.9 物资供应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护品及时发放到员工手中。
4.3.10油田公司两级机关员工的护品配备,按照“减量增质”的原则,合理确定护品配备种类和配发标准,避免积压浪费。
4.4 护品管理
4.4.1 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应建立员工护品配发表(卡),油田公司开发使用员工护品网络管理软件,各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录入、维护与使用4.4.2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护品使用的基层单位应针对特殊危险作业使用的特种护品,建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台账” (gy01jl7.28.17-02)。并按特种护品使用标准定期强制检验和报废。
4.4.3员工在企业内部调动时,对于工种变化的员工应按照现岗位护品配备标准进行配备。
4.4.4 离岗六个月的员工停止护品的配备。
4.4.5 因公造成报废的护品,如,抢险、自然灾害、放射物质污染等特殊原因,由安全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物资供应部门给予补发。由个人原因造成护品损失(丢失)的,按护品剩余使用年限折价,由员工本人交款后方可予以补发,并对应调整该员工护品发放周期的计算年限。
4.4.6 各单位应配备足够的集体用应急防护用品(正压式呼吸器、防毒面具、救生衣等),以满足应急状态下的员工使用,具体执行油田公司有关应急管理规定。
4.4.7 特殊危险作业需要的护品,应到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定点生产和经营的单位采购。
4.5 护品使用
4.5.1使用单位对员工开展特种护品使用前的培训,保证护品的正确使用。其中,使用单位对呼吸护具类、听觉器官防护类、防坠落类及防护服装类的培训,建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培训记录”(gy01jl7.28.17-01)。
4.5.2员工上岗工作时按规定正确穿(配)戴护品。不准穿戴超过报废期或已经损坏,影响防护功能的护品。
4.5.3外来人员(承包商员工,参观、检查、学习等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场所,着装应符合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并与内部员工有所区别。
4.6 护品报废管理
4.6.1下列情况之一的护品应报废
a) 破损、变形或受到严重污染无法恢复,影响护品防护功能时。
b) 达到护品自身报废期限时。
4.6.2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护品,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处理。
4.7护品供应商的管理
4.7.1 供应商的条件
a)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b) 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c) 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d) 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e) 建立实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
f) 产品符合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g)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h)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i) 有效的市场准入证。
4.7.2 供应商的审核
a) 实行供应商资质评审制度。
b) 审核方法具体执行油田公司gy01/f7.19《供方准入管理程序》。
c) 经审核不合格的供应商,取消其合格资格。
d) 企管法规处应对合格供应商建立管理档案,安全环保处、物资装备处、内控与风险管理处共同备案。
4.7.3 供应商的选择
a) 以“质量为主,价格合理”为原则,在质量优先的前提下,优选符合条件的供货商。
b) 对工作服、管理服等主要护品面向国内,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扩大优选范围,按程序采购,保证产品质量。
5 更改
本办法的更改执行gy01/f4.1《文件和记录管理程序》的规定,如程序文件更改影响本办法的执行需要更改时,应一起组织更改。
6 相关文件、实施证据和表单
6.1 相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
gy01/f7.19 供方准入管理程序
gy01/f7.28 生产安全与职业卫生管理程序
gy01/f8.2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程序
6.2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q/sy 178-2009《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配备规定》
6.3 相关技术文件
6.4 实施证据和表单
gy01jl7.28.17-0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培训记录
gy01jl7.28.17-0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台账
第3篇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不安全因素,规范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管理工作,消除和减少职业伤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依据公司《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的制订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劳动保护法令和行业部门发布的劳动保护规定或标准为依据;应在危险因素辨识、评价的基础上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先进科学的原则,必须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危害因素的种类、数量和危害程度的大小作为编制内容,注重措施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各项目总工是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人,工程技术部门为安全技术编制、管理的责任单位。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编制依据: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施工环境资料、设计文件、安全及环保防护设施标准、施工技术规程、安全(环保)技术规程。
在编写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时,首先应对危险因素、环境因素进行辨识,在辨识评价的基础上,对人、机、料、法、环五个环节可能造成安全、环境和职业危害事故的相应因素采取技术手段进行控制。
符合性和充分性原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必须符合现行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必须以满足安全环保管理工作需要为前提。
必要性和可行性原则:必要性就是要在对施工项目进行风险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出重大危险因素、环境因素的风险程度,为减少和防止风险而应采取的相应安全环保技术措施。
可行性就是在满足安全环保管理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结合现有的施工能力、施工机械、人员素质情况制定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就是要做到安全环保技术措施的对象明确、目的清楚、简单明了、易于操作。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各项目在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的同时,应编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的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简介:简要介绍安全技术措施要解决的对象;
2.编制依据:技术文件、标准、合同;
3.技术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方法、工作流程和资源配置。
4.注意事项: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5.检查、验收标准。
第七条 下列单项工程施工(作业)时,必须单独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
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
1.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2.高处临空、临水施工工程,高边坡施工工程;
3.两层以上交叉作业、系统性电气作业、起重吊装作业;
4.大型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与拆除工程;
5.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使用;
6.预防自然灾害(防泥石流、防台风、防雷击、防地震、防暑降温、防冻、防寒、防滑等)的措施;
7.其它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程项目。
上述工程施工(作业)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必须报分局技术质量部审核备案。
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1.收集施工项目所处的施工环境资料、工程图纸、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等,并开展查勘现场。
2.收集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工艺、同类技术文件。
3.开展危险因素辨识、确定评价资料。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1.根据工程情况、工期要求、现场环境开展平面规划。对具有危险性的临时设施按有关规定进行布置并明确标识。
2.现场勘察,确定影响作业安全的环境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危险因素。
3.根据设计文件、工期要求、施工环境、作业流程,分析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分析工艺流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5.根据施工设备状况和使用条件(使用时间较长、工作环境特殊),制定防止超负荷运行、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措施。
6.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特点,规定作业程序,规范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
7.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按照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实验-修订完善的模式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8.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在编制前应规范进行策划。
9.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经工会、安全、质量监管部门会审。
10.分包队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经技术、安全、质量监管部门会审,经单位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规范编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计划。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的名称;
2.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的内容和目的;
3.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4.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和负责人;
5.施工开始日期、施工计划进度和完工日期;
6.措施执行情况与效果。
第三章 技术措施的交底和执行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项目经理批准,并报监理核准后执行。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交底主要内容
1.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点;
2.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
3.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4.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
5.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应遵循“三同步”的原则,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应与施工技术措施同步编制、同步交底、同步实施。
1.工程开工前,单位总工程师将工程概况、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合同安全技术要求等情况,向各级管理人员进行详细交底。
2.由工程技术部门组织,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向参与施工作业的全体职工进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交底;技术措施要发放到每一个作业面。
3.两个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作业中队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有关施工单位和班组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书面交底。
4.班组长、班组安全员利用每天的“班前安全讲话”,对员工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安全交底。
对相同施工项目的连续、重复施工,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重新交底。
各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交底必须有交底时间、内容及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的签字,填写安全环保技术交底记录。交底记录要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归档存放。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由施工管理部门组织落实,实施作业的单位负责执行,技术管理、安全环保监督部门负责监督。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的监督与管理
项目安全环保、技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掌握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点、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完善对作业过程的巡视。
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每周一次的跟踪检查。
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中所要求的安全设施实施建设,质量管理部门应组织工程技术、安全环保监督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应同时邀请监理单位人员参加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实施后,应经常检查,保持其有效性。当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应由编制部门进行修订。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落实形成的安全环保防护设施,应由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经常进行检查,保持有效状态。遇有损毁、失灵、变形等情况应及时进行维护或更换。
分局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附 则
各级技术管理部门要规范建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管理台账。
项目按季度发布安全技术管理简报。
项目在工程开工之前或停工三个月以上复工前,必须编制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规划,绘制现场平面布置图及安全环保设施、警示标识及标志平面布置图。
本办法由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第4篇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配备办法
1 范围
为规范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及配备标准,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术语及定义、工种序列、管理职责、供应商管理、护品配备、发放管理、质量管理、使用及报废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是对gy01/f7.28《生产安全与职业卫生管理程序》的补充。
本办法适用于大港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含矿区服务事业部所属各单位)。
2 术语和简略语
2.1 本办法采用gb/t 19001-2008、gb/t 24001-2004、gb/t 28001-2001和q/sy 1002.1-2007 标准规定的术语。
2.2 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经营单位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简称护品。
2.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3.1头部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安全帽。
2.3.2 呼吸护具类: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简易式防尘口罩(不包括纱布口罩)、复式防尘口罩、过滤式防微粒口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等。
2.3.3 眼(面)部护具类:电焊面罩、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
2.3.4 听觉器官防护类:各种材料制作的降噪声护具等。
2.3.5 防护服装类:防静电工作服、防酸碱工作服(除丝、毛面料外,材料应经过特殊处理)、涉水作业服、防水作业服、阻燃防护服等。
2.3.6 手足防护类:包括绝缘、耐油、耐酸手套,绝缘、耐油、耐酸碱、防静电鞋、导电鞋、防砸鞋、防刺穿鞋和各种劳动防护专业护肤品等。
2.3.7 防坠落类:安全带(含差速式自动控制器与缓冲器)、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2.3.8 经劳动部门确定的其它特殊护品。
2.4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之外的其它防护用品,其中,包括一般劳动防护服。
2.5 典型工种:护品配备有代表性的主要工种(共 66个,见表1)。
2.6 相近工种:与相应类别的典型工种作业环境相近、护品配备相同的工种(共246个,见表2)。
2.7护品品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护品的名称(94种护品,见表3)。
2.8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集团公司。
2.9 大港油田公司简称油田公司。
3 职责
3.1安全环保处主要职责
3.1.1 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护品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企业的护品管理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护品发放标准。
3.1.2 审核油田公司年度护品需求计划。
3.1.3 组织审定油田公司年度护品品种、质料、款式、颜色及发放范围。
3.1.4 组织相关部门,对油田公司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配备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5 审查进入油田公司准入市场承包商相关资质。
3.1.6 参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
3.2 物资装备处主要职责
3.2.1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及油田公司有关护品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3.2.2 组织编制油田公司年度护品需求计划和资金预算计划,初审后报送安全环保处及财务处审核,报油田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3.2.3根据标准和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护品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保管和发放工作。
3.3 企业文化处主要负责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视觉形象手册应用设计系统5(服装)》的有关规定,建立《大港油田公司视觉形象手册(应用部分)》,并组织推动与落实。
3.4 企管法规处主要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护品供应商资质进行评审,且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合格供应商资格。
3.5内控与风险管理处主要负责对护品质量进行监督。
3.6 工会主要职责
3.6.1 负责组织对护品质量、配发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6.2 有权对员工护品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3.7 财务处主要职责
3.7.1 负责对油田公司年度护品需求计划和资金预算计划进行审核。
3.7.2 按护品年度计划,检查本年度护品费用管理和支出情况。
3.8 物资供销公司主要职责
3.8.1负责按油田公司要求,具体落实采购、验收、入库、储存保管和发放工作。
3.8.2 依据采购合同,对b1-b4(防护服、工作鞋、工帽、其它)护品实施采购。
3.8.3 负责组织建立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护品发放台帐,保存相关资料。
3.9 油田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职责
3.9.1油田公司所属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计划和对应的资金预算计划。
3.9.2 油田公司所属单位负责对代号b5护品实施(所属单位自定护品)采购;具体负责对各类护品的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
3.9.2 负责组织建立本单位员工个人护品台帐及档案,保存相关资料。
3.10 油田公司全体员工应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员工有权对本单位护品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 管理内容
4.1 基本要求
4.1.1油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需要,以满足生产为前提,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及条件,为员工配发具有不同功能和不同数量的护品。
4.1.2 配发的护品质量应符合产品标准。防护服的款式和质量,应以符合安全生产为主,兼顾穿戴方便,结构实用,合体美观,色泽明显,不影响员工岗位操作。
4.1.3 护品颜色、款式、标识按照《集团公司视觉形象手册 应用设计系统5(服装)》、《大港油田公司视觉形象手册(应用部分)》及有关标准执行。
4.1.4代号b1-b4(防护服、工作鞋、工帽、其它)护品,均由物资装备处按照批准计划,组织统一订购,分级发放,各单位不得自行采购。代号b5的护品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4.1.5采购的特种护品,应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特种劳动护品安全标志”。
4.1.6各单位应安排足够的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应缩小配发范围,不应降低配发标准,不应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护品的配备。
4.2护品计划与采购
4.2.1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编制本单位护品需求计划和资金预算计划,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及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上报物资装备处。
第5篇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不安全因素,规范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管理工作,消除和减少职业伤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依据公司《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的制订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劳动保护法令和行业部门发布的劳动保护规定或标准为依据;应在危险因素辨识、评价的基础上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先进科学的原则,必须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危害因素的种类、数量和危害程度的大小作为编制内容,注重措施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各项目总工是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人,工程技术部门为安全技术编制、管理的责任单位。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编制依据: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施工环境资料、设计文件、安全及环保防护设施标准、施工技术规程、安全(环保)技术规程。
在编写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时,首先应对危险因素、环境因素进行辨识,在辨识评价的基础上,对人、机、料、法、环五个环节可能造成安全、环境和职业危害事故的相应因素采取技术手段进行控制。
符合性和充分性原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必须符合现行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必须以满足安全环保管理工作需要为前提。
必要性和可行性原则:必要性就是要在对施工项目进行风险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出重大危险因素、环境因素的风险程度,为减少和防止风险而应采取的相应安全环保技术措施。
可行性就是在满足安全环保管理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结合现有的施工能力、施工机械、人员素质情况制定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就是要做到安全环保技术措施的对象明确、目的清楚、简单明了、易于操作。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各项目在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的同时,应编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的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简介:简要介绍安全技术措施要解决的对象;
2.编制依据:技术文件、标准、合同;
3.技术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方法、工作流程和资源配置。
4.注意事项: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5.检查、验收标准。
第七条 下列单项工程施工(作业)时,必须单独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
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
1.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2.高处临空、临水施工工程,高边坡施工工程;
3.两层以上交叉作业、系统性电气作业、起重吊装作业;
4.大型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与拆除工程;
5.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使用;
6.预防自然灾害(防泥石流、防台风、防雷击、防地震、防暑降温、防冻、防寒、防滑等)的措施;
7.其它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程项目。
上述工程施工(作业)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必须报分局技术质量部审核备案。
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1.收集施工项目所处的施工环境资料、工程图纸、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等,并开展查勘现场。
2.收集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工艺、同类技术文件。
3.开展危险因素辨识、确定评价资料。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1.根据工程情况、工期要求、现场环境开展平面规划。对具有危险性的临时设施按有关规定进行布置并明确标识。
2.现场勘察,确定影响作业安全的环境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危险因素。
第6篇 劳动防护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
1、目的
对安全防护用品进行统一管理,以确保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完备和正常使用,达到保护职工安全生产的目的。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东莞厚街海清污水处理公司各职能部门所使用的设备、设施、防护用具、工具及高低压电气设施。
3、职责
3.1 部门负责人负责建立部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需求表和台帐,负责员工防护用品日常使用的监督。
3.2 行政部负责收集和整理全公司所有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需求和台帐,安排特种防护用品、用具的检验工作和配置管理。
3.3 库房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具体保管和发放工作。
3.4 所有人员有权对员工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置情况提出合理意见。
4、工作程序
4.1 各部门所有防护用品、用具必须建立台帐,确保数据记录准确。
4.2 根据各部门具体情况确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保存形式。
4.3 发放给个人保管的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随意借给他人。
4.4 各部门保管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定点存放,确定专人看管,摆放整齐。
4.5 各部门定点存放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应建立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
4.6 行政部应建立全公司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台帐,并经常与各部门衔接,了解安全防护用品的现状和需求情况。
4.7 安全职能部门要随时了解最新安全防护用品科技动态,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副总经理提出安全防护用品更新和添加的申请。
4.8 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查和督察。
4.9 员工调离本岗位时,非易损的安全防护用品应归还的必须交回,丢失和损坏的说明原因,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或认为破坏的按规定使用期限折价赔偿。
4.10 行政部或安全职能部门应根据特种防护用品、用具的相关资料,按期组织进行效验工作,确保特种防护用品、用具安全有效。
第7篇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管理和使用等措施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文)以及结合扬巴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述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1、按保管方式分为个人保管和部门保管两类。部门保管类是指进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拆箱或其它危险作业时,根据危险货物的理化性质、作业条件和防护措施而向部门领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当作业完毕后交回部门保管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按国家规定和标准划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置与验收:
1、计划
1.1项目部根据个人劳动用品配备要求以及根据各类作业的实际需要编制采购计划。
1.2技术部定期对物资仓库存放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统计、盘点,并根据库存情况编制适量补充计划。
2、审批
项目部的采购计划和技术部的适量补充计划必须经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审批。
3、购置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经审批后,由技术部统一采购。技术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1]65号)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定点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书、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专用发票。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通过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查的厂家生产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获得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放的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并必须到有特种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证的单位购买。在确定产品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以及满足施工现场需要后方可购入,同时对购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相关资料以及供应商的经营资格证复印件送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备案。
4、验收
技术部应对购入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入库。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个人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1项目部应根据员工的实际工种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填写领料单,经项目经理签名确认后,向物资仓库领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1.2物资仓库应建立台帐和登记《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附表二)并存档。
1.3从事多工种混合作业的,按其每年工作时间最长的工种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需临时增发的或一次性使用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和购置计划,由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审核后购置。
1.4由于生产业务发展或生产工艺流程的变化,原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数量、品种或使用年限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人力资源及安全部根据实际情况和使用部门的意见并参考有关标准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修订,并按发放程序发放,原先发放的不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停止使用,由各部门回收后交回物资仓库统一处理。
1.5员工从事的工种改变必须经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在其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上盖章证明,新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发放程序发放。
1..6员工离开生产岗位半年以上(请长假、病假或休养),经人力资源及安全部的确认,其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按离开岗位的实际时间相应延长;员工辞职、调离的由人力资源及安全部经理签名确认,技术部物资仓库凭人力资源及安全部的确认资料,注销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
2、部门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部门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其发放办法与员工个人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程序相同。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
1、项目部应培训并指导员工正确使用和保管劳动防护用品。
2、进行各种作业时,使用部门、员工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其防护范围,正确选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3、管理人员都有监督和指导属下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任,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发挥应有效用。
4、使用部门和员工必须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每次使用前后均需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及进行经常性的维护。
5、凡是在有毒作业场所穿戴过的劳动防护用品,离开作业现场后,必须集中消毒后存放,严禁带到生活区。
6、项目部对员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进行检查,制止和纠正不规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
8、对实习、外来参观等人员由项目部安全人员带入指定区域,按照《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
9、技术部和其他存放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制订进出仓(库)、保管、维护和保养等的管理制度,同时按照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库存,并定期清查库存,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不损坏、变质。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报废:
1、项目部应指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劳保用品使用记录,统一为本部门员工及时更换到期的劳保用品。
2、遭受撞击、撕裂、刺穿、腐蚀等意外情况并已损坏的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报废并更换。
3、使用的劳保用品由于质量原因或紧急抢修情况下损坏的,以及其他可解释的特殊原因造成未到换领期就损坏的,需由更换人在领料单或附页上注明原因,并经所属部门的经理认可签字后,办理相关更换手续。
4、凡属个人责任造成损坏、丢失劳保用品的,申领者必须支付更换、补领劳保用品的成本。申领者凭采购单确定劳保用品的成本到财务部交款后方能重新领用。
5、劳保用品到期或损坏后由项目部统一处理,不得继续使用。但涉及安全要求或公司形象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所有特殊防护用品报废后必须统一退回技术部物资仓库处理。
第8篇 劳动防护管理规定办法
导语: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防护管理规定的文章,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劳动防护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
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九条 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第十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安全标志,并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八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用手续;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安全标志。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__年9月1日起施行。
劳动防护管理规定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 研制和生产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市场。
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九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抽检。
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
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十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五)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 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
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
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
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章 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的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如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二月六日劳动人事部颁发《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劳动防护管理规定3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管理和使用等措施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以及结合扬巴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述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1、按保管方式分为个人保管和部门保管两类。
部门保管类是指进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拆箱或其它危险作业时,根据危险货物的理化性质、作业条件和防护措施而向部门领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当作业完毕后交回部门保管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按国家规定和标准划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置与验收:
1、计划
1.1项目部根据个人劳动用品配备要求以及根据各类作业的实际需要编制采购计划。
1.2技术部定期对物资仓库存放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统计、盘点,并根据库存情况编制适量补充计划。
2、审批
项目部的采购计划和技术部的适量补充计划必须经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审批。
3、购置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经审批后,由技术部统一采购。
技术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
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定点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书、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专用发票。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通过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查的厂家生产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获得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放的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并必须到有特种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证的单位购买。
在确定产品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以及满足施工现场需要后方可购入,同时对购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相关资料以及供应商的经营资格证复印件送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备案。
4、验收
技术部应对购入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入库。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个人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1项目部应根据员工的实际工种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填写领料单,经项目经理签名确认后,向物资仓库领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1.2物资仓库应建立台帐和登记《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附表二)并存档。
1.3从事多工种混合作业的,按其每年工作时间最长的工种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需临时增发的或一次性使用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和购置计划,由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审核后购置。
1.4由于生产业务发展或生产工艺流程的变化,原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数量、品种或使用年限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人力资源及安全部根据实际情况和使用部门的意见并参考有关标准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修订,并按发放程序发放,原先发放的不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停止使用,由各部门回收后交回物资仓库统一处理。
1.5员工从事的工种改变必须经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在其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上盖章证明,新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发放程序发放。
1..6员工离开生产岗位半年以上(请长假、病假或休养),经人力资源及安全部的确认,其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按离开岗位的实际时间相应延长;员工辞职、调离的由人力资源及安全部经理签名确认,技术部物资仓库凭人力资源及安全部的确认资料,注销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
2、部门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部门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其发放办法与员工个人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程序相同。
第9篇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办法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你了解这个规定吗,下面带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相关文章,欢迎阅读。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 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见附件1),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见附件2)、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gb/t18664)、《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8409)等标准。
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e_,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le_,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见附件2)。
具体可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b/t30041)和《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23468)等标准,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
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第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急防护用品。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见附件4)。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已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条件,并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见附件5)。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二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六条 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称的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和作业地点。
第二十八条 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鉴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已于2022年7月1日废止,为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规范》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工作制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要引导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积极利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行业行为和企业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各项要求,对未给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者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__年12月29日
第10篇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
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九条 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第十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安全标志,并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八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权利、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及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用手续;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安全标志。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补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减少公司因人员流失带来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特制订本补充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离职员工。
第三条 员工离职时,将所发劳动防护用品全数交回公司,劳动防护用品为全新的,不予扣款;如已经穿着,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入职时间不满3个月离职的员工,扣发已穿着劳动防护用品总款。
2. 入职时间满3个月未满6个月离职的员工,扣发已穿着劳动防护用品总款的50%。
3. 入职时间满6个月未满1年离职的员工,扣发已穿着劳动防护用品总款的30%。
4. 入职时间满1年离职的员工,不予扣款。
第四条 以上劳动防护用品扣款金额由安全部提供,人力资源部负责在绩效工资中兑现。
第五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安全部负责实施。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目的】规范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确保员工做好个体防护。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购买、审批、发放、使用、保养、废弃等环节的管理。
【职责】
1. 职安部职责:
1.1.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计划汇总、审批、上报。
1.2. 负责建立公司级劳动防护用品台帐。
1.3. 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保养、报废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 供应公司职责:
2.1.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及时采购符合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2.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贮藏条件进行保管,按照批准的数量进行发放。
3. 工会职责:
3.1. 对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和员工的正确使用进行监督。
3.2. 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问题。
4. 人力资源部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公司每月职工人数,职业健康安全部以此起草购买个人劳保的数量。
5. 各使用部门职责:
5.1. 负责日常工作中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发放、使用、保养、储存、报废、管理等工作。
5.2. 建立、健全车间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5.3. 建立、健全车间级劳动防护用品三级领用台帐。
【内容】
1.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1.1. 各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班组长、岗位工程师、员工代表等,共同对班组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和职业危害分析,识别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填写工作场所危害风险分析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表,作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1.2. 新增(或变更)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1.2.1. 由于工程项目或“四新”投入生产需要新增劳动防护用品,按照1.1的程序进行作业风险分析和职业危害分析,填写工作场所危害风险分析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表,作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1.2.2. 由于辨识出新的作业风险或职业危害,或原有劳动防护用品不能满足现有作业风险和职业危害控制要求,按照1.1的程序进行作业风险分析和职业危害分析,填写新的工作场所危害风险分析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表,作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1.3.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各班组识别出的劳动防护用品需求,建立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清单,职安部建立公司劳动防护用品清单。
1.4. 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领用、配备都要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进行。
2. 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申报:
2.1. 一般月计划
2.1.1. 每月10日前,将部门领导签字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电子版及手签版交职安部逾期不报视为不需要。
2.1.2. 每月职安部汇总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经部门经理和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后电子版及手签版交供应公司。
2.2. 加急计划
2.2.1. 未及时上报的一般月计划、临时性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属加急计划。
2.2.2. 计划申报部门按照供应公司要求的格式报加急计划。
2.2.3. 职安部接到加急计划三个工作日内报部门经理和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交供应公司公司。
2.2.4. 供应公司接到计划后可在当地采购的大众物质,至收到计划七日内采购到货;需要外采的大众物资,自收到计划后起十日内完成。
3.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
3.1. 供应公司按照计划及时采购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3.2. 供应公司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证书》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4. 劳动防护用品验收:
4.1.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到公司后由库管员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5.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5.1. 公司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5.1.1. 每月25日至下月5日各部门以部门为单位统一到职安部办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审批手续。
5.1.2. 职安部根据当月月计划、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防护用品报废情况审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5.1.3. 加急计划劳动防护用品到货后职安部根据计划审核发放。
5.1.4. 供应公司根据职安部审核结果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5.1.5. 职安部建立公司级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5.2. 部门或班组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5.2.1. 车间或班组向职工个人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领用人和发放人必须在《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登记卡》(简称劳保卡)上签字,没有劳保卡不予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5.2.2. 车间或班组有劳动防护用品库存,必须建立车间或班组级劳动防护用品台帐,体现出入平衡。
5.3. 职工凡病假、产假、事假或其他原因离岗一个月以上的都停发个人劳保、劳动防护用品。对退休职工不在发放劳动用品。
5.3.1. 新进公司职工经三级教育合格,分配到部门后发放工作服两套、工作鞋一双。
5.3.2. 休假超过一年的职工分配到部门后发放工作服一套、工作鞋一双。
6. 劳保卡管理:
6.1. 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分配到部门由部门安全主管统一到职安部领取劳保卡。
6.2. 公司内部人员调动劳保卡随人员流动。
6.3. 职工调离公司,职工所在部门收回已发劳动防护用品,并在劳保卡上签字。职工持劳保卡到职安部办理离职手续,职安部将工作服(棉衣、秋装、夏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折旧处理。
7. 劳动防护用品编号管理:
7.1. 向职工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向班组发放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都应统一编号
7.2. 编号格式:车间编号前后各一位—岗位名称缩写—班组名称缩写—流水号。
7.3. 公用编号格式:车间编号前后各一位—岗位名称缩写—公用。
7.4. 同一班组,同种类防护用品流水号从01开始连续编写。
7.5. 防护用品到期更换、损坏、丢失等领取新的防护用品,新防护用品使用原防护用品流水号。
7.6. 人员调入班组,防护用品从原班组带到本班组,带进来的防护用品“岗位名称缩写”按新班组防护用品编号修改,流水号替代调走员工防护用品流水号。
7.7. 班组新增定员,劳动防护用品流水号在原有流水号基础上顺延。
8.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8.1. 各部门制定本部门各班组防护用品佩戴规程,对员工进行培训。
8.2. 岗位员工按照防护用品佩戴规程进行佩戴和使用。
8.3. 各岗位根据岗位实际情况制定呼吸防护用品过滤元件更换周期,呼吸防护用品滤毒盒要标明开始使用的日期,滤毒罐生产日期和有效期要清晰可见,过滤元件到期要及时更换。
8.4. 各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每月评估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9. 劳动防护用品保管:
9.1. 呼吸类防护用品不能直接存放,要有外包装。
9.2. 公用防护用品保管
9.2.1. 各部门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定置存放,班组职工清楚具体存放位置,随时能够找到。
9.2.2. 各班组明确公用劳动防护用品负责人,做好日常交接和维护保养,使其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9.3.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保管
9.3.1. 当班职工使用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可以放在劳保柜内,也可以放在班组根据岗位实际情况设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固定存放点。劳动防护用品固定存放点要求有明显标识。
9.3.2. 劳保柜柜门上应张贴统一的定置图,柜内防护用品位置、品种和数量应与定置图一致。
9.3.3. 劳保柜内应保持清洁,无报废防护用品。
9.4. 由于保存、保管不当造成劳动防护用品丢失或损坏,要折价赔偿后再领取新的劳动防护用品。
10. 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10.1. 个人卫生用品发放标准由集团统一确定。
10.2. 工作场所主要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10.2.1. 头部防护
10.2.1.1. 安全帽
(1) 对人头部受坠落物及其他特定因素引起的伤害起防护作用的帽子。
(2) 用于进入施工现场或交叉作业佩戴。
(3) 配备标准: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帽,本车间人员使用从车间借,用完归还。工程部、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发到个人每人一个。
(4) 使用周期:使用或储存周期为两年半。
(5) 注意:佩戴时按照头围大小调节帽箍并系好下颚带;安全帽受到严重冲击后即使没有损坏也必须马上更换。
10.2.2. 呼吸防护:
10.2.2.1. 唐人防毒全面具:
(1) 防止有毒物质危害呼吸器官和眼面部。
(2) 用于空气中氧含量不低于19.5%,温度-35~+45℃的环境中,不能用于槽、罐等密闭环境。主要用于岗位少量危化品泄露、甲醛消毒等应急使用。
(3) 配备标准: 根据岗位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作为公用。
(4) 使用周期:班组依据实际使用情况统一管理。
10.2.2.2. 过滤式防毒(尘)全面具:
(1) 防止有毒物质(尘或毒)危害呼吸器官和眼面部。
(2) 用于空气中氧含量不低于19.5%,温度-35~+45℃的环境中,不能用于槽、罐等密闭环境。用于环境有毒物质在职业接触限值10~100倍之间的环境作业防护,或用于有毒物质对皮肤、眼睛有刺激的环境作业防护。
(3)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每人一个。
(4) 使用周期:3年。
10.2.2.3. 过滤式防毒(尘)半面具:
(1) 防止有毒物质(尘或毒)危害呼吸器官。
(2) 用于空气中氧含量不低于19.5%,温度-35~+45℃的环境中,不能用于槽、罐等密闭环境。用于有关于环境有毒物质在职业接触限值10倍以下的环境作业防护。
(3)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每人一个。
(4) 使用周期:3年。
(5) 注意:以上防毒面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盒或滤棉,每次使用前,检查面具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应与佩戴者颜面密合;使用中应注意有无泄漏和滤毒盒或滤棉失效。
10.2.2.4. 长管面具(包括移动供气源):
(1) 防止吸入有害气体、蒸汽、粉尘、烟、雾等有害污染物和抵补缺氧危害。戴用者的呼吸器官与周围大气隔离,借助肺力或机械动力通过导气管引入清洁空气供呼吸。
(2) 用于进入密闭空间作业。
(3)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4) 注意:使用前应检查长管各连接处的密闭情况确保无漏气点,采气口设在空气新鲜通风处,长管不得折死弯,禁止设置在人员容易踩踏处。
10.2.3. 眼面防护:
10.2.3.1. 头盔式面罩(或防酸全面罩)
(1) 防止化学物质伤害眼睛、面部(脖部)的防护品。
(2) 用于腐蚀性液体或对眼睛、面部(脖部)有伤害的化学液操作。
(3)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配备一定数量公用。
(4) 使用周期:3年。
10.2.3.2. 焊接防护面罩
(1) 防止焊接时产生的有害弧光、熔融金属飞溅或粉尘等有害物质对眼面部的伤害。
(2) 用于焊接作业防护。
(3) 配备标准:从事电焊作业人员,每人一顶,镜片随需更换。
(4) 使用周期:2年。
10.2.3.3. 防化学液飞溅眼镜
(1) 防止化学物质伤害眼睛。
(2) 用于腐蚀性液体或对眼睛有伤害的化学液操作。
(3) 配备标准:根据班组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公用。
(4) 使用周期:1年。
10.2.3.4. 防冲击眼镜
(1) 防止金属火花、飞屑等伤害眼睛。
(2) 用于车间机修以及安装岗位。
(3) 配备标准:每人一副。
(4) 使用周期:1年。
10.2.3.5. 气焊眼镜
(1) 用于气焊作业防止强光照射使用。
(2) 从事气焊作业人员每人一副。
(3) 使用周期:1年。
10.2.3.6. 防烟尘眼镜
(1) 防止烟雾、粉尘等伤害眼睛。
(2) 用于防御刺激性粉尘伤害眼部的眼面护品。
(3) 配备标准:刺激性粉尘操作岗位每人一副。
(4) 使用周期:1年。
10.2.4. 听力防护
10.2.4.1. 耳塞
(1) 防止噪声对人听力伤害。
(2) 用于工作环境噪声值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岗位。
(3)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每人1个。
(4) 使用周期:6个月。
10.2.5. 防护手套
10.2.5.1. 帆布手套(或线手套)
(1) 防止在操作中易造成轻微物理伤害如刺、割、绞碾、钩挂、磨擦、烧手、烫手等。
(2) 配备标准:机修、安装每月两副,损坏后随时更换;一般操作岗位以旧换新发放。
10.2.5.2. 焊工手套
(1) 用于电焊工进行电焊作业时使用。
(2) 用于从事焊工作业人员。
(3) 使用周期:1个月。
10.2.5.3. 防水乳胶手套
(1) 防止潮湿和水对手的危害。
(2) 配备标准:霉菌培养基、洗衣岗位每人一副,其他班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作为公用。
(3) 使用周期:3个月。
10.2.5.4. 耐酸碱手套
(1) 防止酸(碱)等化学腐蚀品对手的伤害。
(2) 用于接触酸(碱)溶液时佩戴。
(3)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作为公用。
(4) 使用周期:2个月。
10.2.5.5. 橡胶耐油手套
(1) 防止矿物油、植物油、以及脂肪族的各种溶剂油对手的伤害。
(2) 用于接触以上油的操作。
(3)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作为公用。
(4) 使用周期:2个月。
10.2.5.6. 石棉手套
(1) 用于接触高温作业时的手部防护。
(2)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每班2副。
(3) 使用周期:3个月。
10.2.5.7. 绝缘手套
(1) 为从事带电作业的工人备用,每年强制对相关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出现一次失效后应立即报废。
(2) 配备标准:低压配电室2副,高压配电室5副。
(3) 使用周期:1年。
(4) 检验要求:每年强制对相关检验项目检验一次失效后应立即报废。
10.2.5.8. 棉手套
(1) 用于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岗位。
(2)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配备一定数量公用。
(3) 使用周期:6个月。
10.2.6. 半皮手套
(1) 用于电焊工进行电焊作业时使用。
(2)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3) 使用周期:2个月。
10.2.7. 套袖
(1) 用于防止物质飞溅到衣服上。
(2)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3) 使用周期:1个月。
10.2.8. 足部防护用品
10.2.8.1. 棉胶鞋
(1) 用于5摄氏度及以下的低温环境作业足部保护。
(2)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每人一双。
(3) 使用周期:3年。
10.2.8.2. 工矿靴(雨鞋):
(1) 用于一般劳动防水保护。
(2) 配备标准:涉水作业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公用或每人配备一双。
(3) 使用周期:3年。
10.2.8.3. 防砸鞋
(1) 用于辅助、准备等岗位搬运人员以及电梯工。
(2) 配备标准:相应人员每人一双。
(3) 使用周期:1年。
10.2.8.4. 绝缘鞋
(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时作为辅助安全用具。
(2) 用于电工、仪表工、机修和机械安装工、安全管理人员等。
(3) 配备标准:以上人员每人一双。
(4) 使用周期:1年。
(5) 注意:穿用绝缘鞋时,其工作环境应能保持鞋面干燥;应避免接触锐器、高温和腐蚀性物质,防止鞋受到损伤影响电性能。凡帮底有腐蚀、破损之处,不能再作电绝缘鞋穿用。
10.2.8.5. 劳动鞋(一般工作鞋)
(1) 用于职工日常操作使用,鞋底必须防滑。
(2) 配备标准:后勤部室职工每年一双,车间办公室人员每年一双,车间其他员工每年一双;
(3) 因质量控制要求配备公用工作鞋的岗位职工每年一双;配有防静电鞋、防砸鞋、棉胶鞋岗位职工每年一双,配备电绝缘鞋的岗位不发放工作鞋。根据实际情况,工作鞋损害不能满足员工使用,可以有部门提出申请,职安部审核后报计划购买增发。
10.2.9. 躯干防护
10.2.9.1. 救生衣
(1) 用于环保中心员工上池操作。
(2) 配备标准:相应岗位配备一定数量公用。
(3) 使用周期:5年。
10.2.9.2. 防静电工作服
(1) 职工每年夏、秋两季各发工作服一套,机修作业员工每年夏、秋两季各发工作服两套。
(2) 为职工个人配发特殊服装的(如为特殊岗位配发防酸碱服、防静电服等),不再发放防静电工作服。
10.2.9.3. 防静电棉衣
(1) 职工每三年发一件。
10.2.9.4. 水产防护服(上衣雨衣)
(1) 具有防水性能的工作服。
(2) 用于生产中进行大量水冲洗操作,如消毒岗位下罐冲洗。
(3) 配备标准:岗位配备一定数量公用。
(4) 使用周期:2年。
10.2.9.5. 水产防护裤(连脚雨裤)
(1) 具有防水性能的工作服。
(2) 用于生产中进行大量水冲洗操作,如消毒岗位下罐冲洗。
(3) 配备标准:岗位配备一定数量公用。
(4) 使用周期:2年。
10.2.10. 防坠落
10.2.10.1. 安全带
(1) 防止高处作业人员发生坠落或发生坠落后将坠落人员安全悬挂。
(2) 用于高处作业佩扎。
(3) 配备标准:从事安装作业的岗位人员每人1条;机修班组每组配备3条公用;生产班组每组配备2条公用。
(4) 使用周期:3年,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更换。
10.2.10.2. 速差式自控器
(1) 防止高处作业人员发生坠落或发生坠落后将坠落人员安全悬挂。
(2) 用于超出安全带防护范围,在进入容器且落差大于4米时使用。
(3) 配备标准:日常使用岗位大组配一定数量公用。
(4) 使用周期:3年。
第13篇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是公司各部门和每位职工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上共同遵守的准则。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执行原则
本办法根据《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安监管一字[2007]11号)要求,重新进行修订。
3.2 定义
劳动防护用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避免伤亡和免遭职业危害的技术手段,不是生活福利待遇。
3.3 管理职能
3.3.1 安全管理部管理职能
3.3.1.1 安全管理部是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检查,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3.3.1.2 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单位的资质和劳动防护用品“三证一标识”进行审查。
3.3.1.3 组织有关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3.2 材料部管理职能
3.3.2.1 材料部是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供应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质量验收、保管及发放。采购的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3.3.2.2 负责建立季、年领用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卡和发放登记卡。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时限及有关要求,做到按时发放。
3.3.2.3 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改进、试验和推广使用新型劳动防护用品的有关工作。
3.3.3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员调配的信息反馈。
3.3.4 财务部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会计结算、成本核算及财务监督。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的及时到位,并负责对费用资金实行定额管理和考核。
3.4 管理规定
3.4.1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原则
3.4.1.1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坚持集中管理,统一着装的原则,按照不同工种的具体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
3.4.1.2 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 udc 657-682),对于高温作业岗位职工劳动防护服装统一采用全棉面料。
3.4.1.3 各部门必须按照《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岗位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不准擅自提高发放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在执行中要严格掌握发放标准,必须坚持'该发的一定要发,不该发的坚决不发'的原则。
第14篇 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装备部各部门。
2术语和定义
2.1劳动保护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2劳动防护用品
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为准;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可简称护品。
3职责
3.1安全主管部门
3.1.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暑降温用品的规章制度,制定装备部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管理规定及发放与使用标准,并对标准适时修订。
3.1.2负责对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的管理、发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装备部办公室
3.2.1负责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的资质审查、检验三证(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
3.2.2负责提出装备部年度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需求。
3.3各科室车间
3.3.1负责按装备部相关部门文件要求,制定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
安全管理作业文件
编号:g/dsj_-aq-18-2022
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管理规定
修改状态: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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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保管、发放、使用和监督的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3.3.2负责按装备部文件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暑降温用品。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4.1.1装备部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办法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以下简称《发放标准》),明确各工种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及发放周期。
4.1.2根据国家法规、标准的更新或各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发放标准》应予及时更新与修订。
4.2劳动防护用品与放暑降温用品使用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4.2.1装备部安全主管部门通过对各部门的使用需求调查、根据各种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确定公司各类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的使用标准,包括样式、色泽、材质、标识、规格、性能要求等。
4.4劳动防护用品日常管理
4.4.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保证护品的安全标准。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4.4.2各部门应教育本部门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适应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4.3员工应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4.4.4来厂实习人员或外单位人员到生产现场参观、办事、工作,必须佩戴好通用护品,特殊场所要佩戴特种护品。没有穿戴护品的人员一律禁止进入生产现场。
4.5防暑降温用品的日常管理
4.5.1各部门应当本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做好本部门的防暑降温工作。
4.5.2高温车间工作地点的环境条件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以防止中暑的发生。一般高温车间除利用自然通风外,还应根据温度、辐射热、气流速度的情况,在局部工作地点使用送风风扇。
4.5.3各部门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署季来临之前进
行一次大修,保证设备运行良好,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4.5.4高温季节应共给职工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包括盐汽水、茶水、中药、各种汤类),其含盐浓度一般为0.1—0.3%。
5相关文件
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
5.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一号)
5.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经贸安全【2000】189号)
5.4《国家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国家中劳护65号)
第15篇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
1.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强调平均和攀比。
2.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由徐矿集团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根据煤矿工种及劳动强度等情况制订,由矿工资科统一审批发放。
3.各单位要建立“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见附表),在卡片上注明领用劳动防护用品名称和使用期限,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4.对于脱产学习、被借用、工伤、病休、事假等超过3个月的人员停发劳动防护用品;复岗后按原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时间顺延。
5.部分岗位已按行业标准配备制服的,不再配发防护服。
6.确系工作需要某种防护用品时(标准未涉及到的),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公司研究后增购。
7.兼职作业工种,按照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防护用品。
8.临时性作业,可按班(组)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9.标准中未列示的工种,按相近工种标准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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