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劳动防护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
1、目的
对安全防护用品进行统一管理,以确保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完备和正常使用,达到保护职工安全生产的目的。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东莞厚街海清污水处理公司各职能部门所使用的设备、设施、防护用具、工具及高低压电气设施。
3、职责
3.1 部门负责人负责建立部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需求表和台帐,负责员工防护用品日常使用的监督。
3.2 行政部负责收集和整理全公司所有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需求和台帐,安排特种防护用品、用具的检验工作和配置管理。
3.3 库房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具体保管和发放工作。
3.4 所有人员有权对员工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置情况提出合理意见。
4、工作程序
4.1 各部门所有防护用品、用具必须建立台帐,确保数据记录准确。
4.2 根据各部门具体情况确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保存形式。
4.3 发放给个人保管的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随意借给他人。
4.4 各部门保管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定点存放,确定专人看管,摆放整齐。
4.5 各部门定点存放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应建立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
4.6 行政部应建立全公司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台帐,并经常与各部门衔接,了解安全防护用品的现状和需求情况。
4.7 安全职能部门要随时了解最新安全防护用品科技动态,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副总经理提出安全防护用品更新和添加的申请。
4.8 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查和督察。
4.9 员工调离本岗位时,非易损的安全防护用品应归还的必须交回,丢失和损坏的说明原因,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或认为破坏的按规定使用期限折价赔偿。
4.10 行政部或安全职能部门应根据特种防护用品、用具的相关资料,按期组织进行效验工作,确保特种防护用品、用具安全有效。
第2篇 烧结厂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 根据烧结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烧结厂各车间、科室。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定义
3.1.1 劳动防护用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避免伤亡和免遭职业危害的技术手段,不是生活福利待遇。
3.2 管理职能
3.2.1各车间、科室在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管理上要认真贯彻执行《烧结厂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本管理办法,不准擅自改变发放标准,如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必须上报烧结厂安全科,经审核同意后,方准执行。
3.2.2安全科建立健全烧结厂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领用台帐。对所发放和职工领用的防护用品逐项登帐记录,严格掌握发放标准。
3. 2.3各车间、科室安全员在每月二十日前将下月的领用计划报至安全科,审核批准后,凭领料单到安全科领取防护用品。不准虚填假报,多领防护用品,一经发现考核责任人100元。
3.2.4超标准领用的,车间、科室要写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报公司批准领取后方可发放。
3.2.5安全科要按各部门领用计划,按公司劳保标准审核后报安全监督处,劳保用品到厂后,对进厂数量、发放明细进行统计,确保发放准确无误。
3.2.6 新分配进厂职工,要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凭公司企管处(人力资源科)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后领用所需防护用品。
3.2.7 外单位实习人员、施工人员来厂实习和施工时,所有防护用品执行协议要求,烧结厂不予借发。但标准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否则不准进行实习和施工工作。
3.2.8 劳务工的发放标准参照烧结厂职工标准执行。外施工单位的保驾护航和承包人员,原则上由其单位自行发放或协商解决,费用自理。
3.2.9 烧结厂职工必须按规定正确、规范使用防护用品,不准故意损坏,如:摔砸、坐安全帽;工作服不系扣等。如发现人为损坏者,按原价的双倍进行考核。如在使用期限内遗失者,按原价进行考核。
3.2.10 职工自领用之日起,领用在三个月之内调离烧结厂的,应将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棉服、雨具、防护鞋、防护镜、安全帽)退回,丢失或损坏的按价格和新旧程度进行赔偿。
第3篇 某烧结厂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 根据烧结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烧结厂各车间、科室。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定义
3.1.1 劳动防护用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避免伤亡和免遭职业危害的技术手段,不是生活福利待遇。
3.2 管理职能
3.2.1各车间、科室在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管理上要认真贯彻执行《烧结厂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本管理办法,不准擅自改变发放标准,如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必须上报烧结厂安全科,经审核同意后,方准执行。
3.2.2安全科建立健全烧结厂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领用台帐。对所发放和职工领用的防护用品逐项登帐记录,严格掌握发放标准。
3. 2.3各车间、科室安全员在每月二十日前将下月的领用计划报至安全科,审核批准后,凭领料单到安全科领取防护用品。不准虚填假报,多领防护用品,一经发现考核责任人100元。
3.2.4超标准领用的,车间、科室要写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报公司批准领取后方可发放。
3.2.5安全科要按各部门领用计划,按公司劳保标准审核后报安全监督处,劳保用品到厂后,对进厂数量、发放明细进行统计,确保发放准确无误。
3.2.6 新分配进厂职工,要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凭公司企管处(人力资源科)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后领用所需防护用品。
3.2.7 外单位实习人员、施工人员来厂实习和施工时,所有防护用品执行协议要求,烧结厂不予借发。但标准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否则不准进行实习和施工工作。
3.2.8 劳务工的发放标准参照烧结厂职工标准执行。外施工单位的保驾护航和承包人员,原则上由其单位自行发放或协商解决,费用自理。
3.2.9 烧结厂职工必须按规定正确、规范使用防护用品,不准故意损坏,如:摔砸、坐安全帽;工作服不系扣等。如发现人为损坏者,按原价的双倍进行考核。如在使用期限内遗失者,按原价进行考核。
3.2.10 职工自领用之日起,领用在三个月之内调离烧结厂的,应将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棉服、雨具、防护鞋、防护镜、安全帽)退回,丢失或损坏的按价格和新旧程度进行赔偿。
第4篇 师大后勤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
师大后勤发展总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有关行业规范,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为有利于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工作、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一、劳保用品的配备发放范围:
1.限于从事需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工作的干部、职工。
2.各行业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总公司备案后执行。总公司直属机构,各物业公司根据本办法执行。
二、劳保用品配备标准:具体见附表。
三、劳保用品的管理:
1.总公司办公室为总公司的劳保用品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统一管理劳保用品,各部门应有相应人员负责管理部门有关劳保用品。
2.属总公司配备范围的劳保用品由配送中心根据办公室有关要求统一采购,一般每年分两次办理,有关部门专人统一领取后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发放,并完善领用手续。各行业公司需配备的劳保用品,应明确要求后委托配送中心统一采购。
3.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确定需发放劳保用品人员的名单及配备标准,由分管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4.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防护用品,不作为改善生活条件的福利待遇。因此不得任意扩大配备范围,增添项目,提高标准,缩短时限,也不得将劳保用品折发现金。
5.配备给个人的工作服等劳保用品由使用人妥善保管,在工作中穿着使用。
6.同时兼做几种工种的,以主要从事的工种为标准配备劳保用品为主,次要工作配备相应用品,不得重复发放。
7.因工作需要安排调动工种的,其劳保用品按调入新岗位标准执行。现工种劳保用品标准高于原工种的可以补发,同类劳保用品应作相应抵消;现工种劳保用品使用年限高于原工种的,其劳保用品应相应延长使用;现工种无防护用品的应将原发放的防护用品缴回。
8.病事假作连续超过一个月的,劳保用品的使用期限按病事假作时间相应延长。
9.凡属公用或备用的劳保用品,由部门指定专人领取和保管,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
10.对耐用劳保用品,必须还旧领新。回收的劳保用品经洗补后仍可使用的,由部门负责洗补后统一保管备用。
11.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非在编职工,不发放劳保用品,采取借用的方式。若一年内该职工离开总公司,其借用的劳保用品按规定使用年限及实际使用时间折算后收取费用,物品归个人所有。
12.未到期但已损坏或遗失物品的,由个人负责自行购置配备。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_师大后勤发展总公司。
附: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5篇 设备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
设备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修订版)
为了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合理化、制度化管理,厉行节约,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贮存、发放,确保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有效使用,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修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2、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二、采购管理规定
1、物资供应部根据劳保用品的配发标准、职工情况、实际损耗程度,负责制定劳保用品的采购计划,严格采购程序,统一采购。
2、建立劳保用品仓储管理台帐,做好仓库保管及发放工作。
3、物资供应部采购劳保用品时,必须符合劳保用品安全、卫生、性能等规定标准。
三、发放管理规定
1、物资供应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定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2、物资供应部应按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供应部按各分厂、部门相符合的劳保用品台帐所登记的明细,定时发放。附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3、各分厂、部门应建立健全本分厂、部门在岗人数劳保用品领用与发放台帐,并确定专人管理,定时由各分厂、部门统一按规定领取并发放。
4、对新进厂员工,按规定发放工装和劳保鞋等劳保用品,每套应交押金100元,进厂满6个月经分厂审核后退还押金。(押金交财务部,供应部依照财务部收据,发放劳保用品)。
5、劳保用品发放时间为每月的1-3号,逢节假日顺延。
四、领用管理规定
1、劳保用品领用程序: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使用期限到期后,向分厂、部门申领,由分厂、部门统一向物资供应部申领。员工领用劳保用品时应履行领用登记手续。
2、因临时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领用劳保用品的,由需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
3、各分厂、部门建立领发台帐的在岗名单、工种应真实、准确,严禁造假冒领。
4、各分厂、部门新进员工和员工离开本单位,由综合管理办公室及时通知物资供应部,以便做出相应调整。
五、使用管理规定
1、员工必须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应该佩戴的地方、应该佩戴的时候必须佩戴。
2、员工在工作时间一律按本岗位规定,穿戴齐全劳保用品并正确使用,爱惜劳保用品,要清洗、保养、整洁,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
3、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劳保用品,对失效、无法使用的劳保用品必须立即更换。
4、对于不到发放劳保用品时间而劳保用品(工作服)已损坏的,可以在公司供应部购买(价格按成本价)。
5、劳保用品是用来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非福利性用品,严禁员工变卖劳保用品,不准将其赠予公司以外的任何人。
六、检查监督
1、由安监部对劳保用品的使用环节进行检查监督。
2、对违反劳保用品使用规定的,安监部按公司制度处理。
七、本办法自20__年3月1日起实行
第6篇 劳动保护管理办法范本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本公司劳动保护和保健管理的具体要求,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职工劳动保护。
3、职责
3.1 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2 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具体职工的劳动保护待遇和保健管理。
3.3 项目管理部、劳资部门负责个人劳动保护待遇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工作。
3.4公司办公室(医务室)专职医师负责全公司职工的建档建卡工作,职业病和有毒有害作业,特种作业职工的体检、治疗、鉴定工作。
3.5 物资采购中心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工作。
4管理程序
4.1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1.1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及标准(见表1)。
4.1.2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由项目管理部(分公司)物资部门提出,由公司物资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4.1.3.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
1)工种相同,但劳动条件发生变化,应发给不同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一个从事多个工种的作业,按其基本工种发给。如从事其它工种作业时不适用,须按实际需要补;
3)同工种岗位调动,原发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如未到期须继续使用。
4)停岗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在岗使用时间累计计算;
5)由于本人原因造成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提前报废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但费用由个人承担。
4.1.4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必须建立档案,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4.2重要劳动防护用品范围
1)安全帽、防护服装、防护手套、护目镜、工作鞋、绝缘鞋、防毒防尘用具、安全带;
2)安全网;
3)漏电保护器;
4)安全电箱
5)五芯电缆;
6)电焊机二次侧降压漏电保护器;
7)政府及上级规定的其它产品。
4.3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
4.3.1各工种、各类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器具,按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一人一卡领用制度。
4.3.2新入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材料员,持劳动人事部门调令料单到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及材料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3.3单位内部工作调动时领用程序
1)原单位的材料员对调动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器具的领用情况出具证明;
2)新单位的材料员按工程及规定日期,到供应部门办理劳动保护用品审批手续;
4.3.4对一职多能职工(有人事部门出具的调令或证明),按劳动保护用品或器具的最高标准工种发放。如遇特殊需要,必须事先办理领用审批手续。
4.3.5发放记录卡的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记录卡,实行一人一卡,卡随人走,人调动卡也移动;
2)项目经理部在审批劳动保护用品时,应在劳动保护用品记录上登记发放时间、品种、数量。
4..4劳动保健管理
4.4.1享受劳动保健的工种及等级划分(见表2)
4.4.2享受劳动保健的条件:
1)每天从事甲类有害健康作业5小时以上,并连续作业3天以上者;
2)每天从事乙类有害健康作业5小时以上,并连续作业6天以上者;
3)从事丙类有害健康作业每月累计15天以上者。
4)符合以上条件不满10天的按月标准的50%,10天以上的按月标准的100%发放。
4.4.4保健费发放标准:
1)甲类每天4.00元,按每月23天计算,合计92.0元/月;
2)乙类每天3.50元,按每月23天计算,合计80.5元/月;
3)丙类每天3.00元,按每月23天计算,合计69.0元/月。
4.4.5保健费的发放与考核
1操作人员由班组长考勤,安全员和劳资员审核,项目经理部主管生产经理批准。
2管理人员由项目经理部劳资部门考勤,安全部门审核,项目经理部经理批准。
4.同时从事两项以上有害作业者,按危害等级高的标准发给保健费。
5.防暑降温期间(六月~九月)享受含盐菜汤津贴,部分工种的保健食品津贴享受范围不变,按原标准执行。
4.4.6定期健康检查
4.4.6.1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就业前的身体健康状况的全面检查。
4.4.6.2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及职业中毒、患有职业病的人员每年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并建立档案。
4.4.7特种作业劳动保护
4.4.7.1特种作业人员条件:
1)年满18周岁;
2)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与本种作业要求相当的文化程度;
4.4.7.2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组织一次年审。
4.4.7.3严格按照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发给特种作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4.7.4必须合理组织劳动和休息,严禁超负荷工作。
4.4.7.6采取新技术、新工艺、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4.7.7在可以设置防护设施的条件下,必须设置,以改善劳动条件。
4.4.8未成年人及女工的劳动保护
4.4.8.1未成年人的保护
1)严禁使用未成年人长期参加劳动。
2)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在社会实践活动期间从事有害作业。
4.4.8.2女工的劳动保护
4.4.8.3根据女工的生理特点,严禁安排其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单一的体位工作,严禁从事有毒、粉尘、放射性、高低温作业等有害工作。
4.4.8.4女工的“五期”保护
1)适当减轻女工经期时的工作,为女工提供处理月经的必要条件。
2)调整孕期女工做适当的工作,怀孕七月以上,给予工作休息时间,不让其值夜班,并避免其接触毒物。
3)对产期女工做到产前休假十天,产后休九十天产假,难产增加十五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假后安排短时间恢复过度阶段,以适应工作。
4)对哺乳期女工避免接触有毒物质作业环境,产后一年内,在班上给予两次每次三十分钟的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不安排夜班工作。
5)对更年期女工,要加强保健措施,避免从事较重的体力劳动。
4.4.9项目经理部进行专项分包时,必须同时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和保健措施。劳动保护及保健的费用必须由总分包双方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
4.4.10安全管理部门及同级工会应对本工程项目劳动保护和保健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应立即解决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解决。
劳动保健待遇分类表
编号
保健项目
保健等级
备 注
1
喷漆工
甲
2
油漆工
甲
3
沟渠工(指开槽埋管敲拆旧管旧窨井)
甲
4
使用聚异箐酸胶工
甲
5
塑料薄膜喷涂者
甲
6
硫磺胶泥操作者
甲
7
焊接加工使用有毒有害电焊条操作者
甲
8
机械敲铲除锈操作
甲
9
水泥装卸(大量接触者)
甲
10
柏油沥青路面操作者
甲
11
电焊工(每年6~9月)
乙
12
气焊工(每年6~9月)
乙
13
专职司炉工(每年6~9月)
乙
14
公司全体职工(每年6~9月)
丙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编号
工种
操作内容
防护用品名称
使用期限
备注
1
埋
管
顶
管
工
沟槽基坑挖土撑板、砌窨井、进水口管等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下水衣
布胶鞋
12个月
手套
1个月
安全帽
损坏调换
2
柏油工
沥青熬烧、涂烘、喷洒、拌和、摊铺等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毒口罩,高温季节增发毛巾壹条和中性肥皂壹块
布手套
1个月
帆布工作鞋
18个月
鞋盖
12个月
3
道路工
铺设道路和白色路面砼拌和等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砼工相同
布胶鞋
12个月
手套
1个月
安全帽
损坏调换
4
木工
桥梁、泵站修造和施工现场的木壳拆装等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专职木材加工备用平光眼镜,防尘帽。
布胶鞋
12个月
手套
1个月
安全帽
损坏调换
5
泥工
拆建房屋、修砌炉灶和沟道窨井等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布胶鞋
12个月
手套
1个月
安全帽
损坏调换
6
专职测量 工
测量、放样等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安全帽
布胶鞋
12个月
手套
1个月
7
整理工
场地、料务、仓库等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安全帽
布胶鞋
12个月
手套
1个月
安全帽
损坏调换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编号
工种
操作内容
防护用品名称
使用期限
备注
8
扎铁工
桥梁、泵站、隧道等现场结构扎铁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垫肩,女工发女工帽,使用期12个月
帆布工作鞋
18个月
布手套
半个月
安全帽
损坏调换
9
架设工
搭拆脚手和登高架设作业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安全带
帆布工作鞋
12个月
布手套
1个月
安全帽
损坏调换
10
黄反半驾驶
施工现场装运各类物资和短驳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有色眼镜
布胶鞋
18个月
手套
1个月
11
吊车驾驶
操作各类起重机械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有色眼镜
布胶鞋
18个月
手套
1个月
12
汽车驾驶
各类汽车,包括自动的半铲叉铲、压路机挖土机操作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有色眼镜
手套
1个月
布胶鞋
12个月
13
汽车装卸工
专职从事装卸工作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帆布工作鞋
18个月
布手套
半个月
安全帽
损坏调换
14
柴油打桩机操作工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安全带、有色眼镜供操作者
低压绝缘鞋
18个月
安全帽
损坏调换
手套
1个月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编号
工种
操作内容
防护用品名称
使用期限
备注
15
司炉工
专职从事生产生活锅炉
白帆布工作服
24个月
帆布工作鞋
18个月
布手套
1个月
防尘帽
24个月
口罩
1个月
16
汽车修理工
修理各类车辆(包括黄反斗车)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安全帽
耐油胶鞋
18个月
工作帽
24个月
手套
1个月
17
油泵工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安全帽
耐油胶鞋
18个月
工作帽
24个月
手套
1个月
18
电工
施工现场架空线装修变配电安装检修,一般机修保养的电工工作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安全带高压绝缘鞋和绝缘手套,橡皮地砧
低压绝缘鞋
12个月
纱手套
1个月
安全帽
损坏调换
19
机床工
车、铣、刨、钻、锯等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平光眼镜
耐油胶鞋
18个月
工作帽
24个月
20
锻工
机械或大件锻件操作
帆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平光眼镜
工作帽
18个月
布手套
1个月
脚盖
18个月
21
冷作火工
弯、敲、滚、铆等大型机具修理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平光眼镜脚盖
工作帽
24个月
帆布工作鞋
18个月
布手套
1个月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编号
工种
操作内容
防护用品名称
使用期限
备注
22
电焊工
电、气、割大型碰焊等操作
白帆布工作服
18个月
备用:脚盖、电焊皮手套、有色眼镜
工作帽
24个月
翻毛皮鞋
24个月
23
机修工
修理各类吊机拌和机等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施工现场检修、备用安全帽、安全带
布胶鞋
12个月
工作帽
24个月
手套
1个月
24
轮胎工
车辆轮胎拆装修补等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帆布工作鞋
12个月
布手套
半个月
25
管子工
安装锅炉及水管等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帆布工作鞋
18个月
工作帽
24个月
手套
1个月
26
白铁工
修配白铁制品车辆水箱拆装焊锡修理等
化纤布工作服
36个月
备用:平光眼镜
帆布工作鞋
24个月
布手套
24个月
27
充电工
电瓶酸洗、检修、充电等操作
耐腐蚀工作服
损坏调换
备用:防护眼镜、口罩
耐腐蚀胶鞋
损坏调换
耐腐蚀手套
损坏调换
耐腐蚀围裙
损坏调换
耐腐蚀布胶鞋
18个月
工作帽
24个月
28
喷漆油漆工
桥梁、钢标、车辆、各种机械、铁工棚等大件敲铲,油漆喷漆操作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安全帽
布胶鞋
12个月
手套
1个月
口罩
1个月
工作帽
24个月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编号
工种
操作内容
防护用品名称
使用期限
备注
29
材料试验工
砼材料试验
化纤布工作服
12个月
备用:安全帽
布胶鞋
12个月
手套
1个月
30
质量检验工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安全帽
布胶鞋
12个月
手套
1个月
31
纠察
施工现场纠察
化纤布工作服
36个月
备用:安全帽
布胶鞋
18个月
32
仓库管理
化纤布工作服
48个月
备用:安全帽
布胶鞋
24个月
33
起重工
化纤布工作服
24个月
备用:安全帽、安全带
布胶鞋
12个月
布手套
半个月
34
管理人员
现场施工、技术等人员
化纤布工作服
48个月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借用
布胶鞋
24个月
安全帽
损坏调换
安全带
备用
第7篇 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本公司劳动保护和保健管理的具体要求,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职工劳动保护。
3、职责
3.1 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2 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具体职工的劳动保护待遇和保健管理。
3.3 项目管理部、劳资部门负责个人劳动保护待遇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工作。
3.4公司办公室(医务室)专职医师负责全公司职工的建档建卡工作,职业病和有毒有害作业,特种作业职工的体检、治疗、鉴定工作。
3.5 物资采购中心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工作。
4管理程序
4.1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1.1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及标准(见表1)。
4.1.2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由项目管理部(分公司)物资部门提出,由公司物资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4.1.3.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
1)工种相同,但劳动条件发生变化,应发给不同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一个从事多个工种的作业,按其基本工种发给。如从事其它工种作业时不适用,须按实际需要补;
3)同工种岗位调动,原发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如未到期须继续使用。
4)停岗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在岗使用时间累计计算;
5)由于本人原因造成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提前报废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但费用由个人承担。
4.1.4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必须建立档案,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4.2重要劳动防护用品范围
1)安全帽、防护服装、防护手套、护目镜、工作鞋、绝缘鞋、防毒防尘用具、安全带;
2)安全网;
3)漏电保护器;
4)安全电箱
5)五芯电缆;
6)电焊机二次侧降压漏电保护器;
7)政府及上级规定的其它产品。
4.3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
4.3.1各工种、各类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器具,按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一人一卡领用制度。
4.3.2新入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材料员,持劳动人事部门调令料单到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及材料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3.3单位内部工作调动时领用程序
1)原单位的材料员对调动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器具的领用情况出具证明;
2)新单位的材料员按工程及规定日期,到供应部门办理劳动保护用品审批手续;
4.3.4对一职多能职工(有人事部门出具的调令或证明),按劳动保护用品或器具的最高标准工种发放。如遇特殊需要,必须事先办理领用审批手续。
4.3.5发放记录卡的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记录卡,实行一人一卡,卡随人走,人调动卡也移动;
2)项目经理部在审批劳动保护用品时,应在劳动保护用品记录上登记发放时间、品种、数量。
4..4劳动保健管理
4.4.1享受劳动保健的工种及等级划分(见表2)
4.4.2享受劳动保健的条件:
1)每天从事甲类有害健康作业5小时以上,并连续作业3天以上者;
2)每天从事乙类有害健康作业5小时以上,并连续作业6天以上者;
3)从事丙类有害健康作业每月累计15天以上者。
4)符合以上条件不满10天的按月标准的50%,10天以上的按月标准的100%发放。
4.4.4保健费发放标准:
1)甲类每天4.00元,按每月23天计算,合计92.0元/月;
2)乙类每天3.50元,按每月23天计算,合计80.5元/月;
3)丙类每天3.00元,按每月23天计算,合计69.0元/月。
4.4.5保健费的发放与考核
1操作人员由班组长考勤,安全员和劳资员审核,项目经理部主管生产经理批准。
2管理人员由项目经理部劳资部门考勤,安全部门审核,项目经理部经理批准。
4.同时从事两项以上有害作业者,按危害等级高的标准发给保健费。
5.防暑降温期间(六月~九月)享受含盐菜汤津贴,部分工种的保健食品津贴享受范围不变,按原标准执行。
4.4.6定期健康检查
4.4.6.1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就业前的身体健康状况的全面检查。
4.4.6.2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及职业中毒、患有职业病的人员每年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并建立档案。
4.4.7特种作业劳动保护
4.4.7.1特种作业人员条件:
1)年满18周岁;
2)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与本种作业要求相当的文化程度;
4.4.7.2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组织一次年审。
4.4.7.3严格按照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发给特种作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4.7.4必须合理组织劳动和休息,严禁超负荷工作。
4.4.7.6采取新技术、新工艺、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4.7.7在可以设置防护设施的条件下,必须设置,以改善劳动条件。
4.4.8未成年人及女工的劳动保护
4.4.8.1未成年人的保护
1)严禁使用未成年人长期参加劳动。
2)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在社会实践活动期间从事有害作业。
4.4.8.2女工的劳动保护
4.4.8.3根据女工的生理特点,严禁安排其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单一的体位工作,严禁从事有毒、粉尘、放射性、高低温作业等有害工作。
4.4.8.4女工的“五期”保护
1)适当减轻女工经期时的工作,为女工提供处理月经的必要条件。
2)调整孕期女工做适当的工作,怀孕七月以上,给予工作休息时间,不让其值夜班,并避免其接触毒物。
3)对产期女工做到产前休假十天,产后休九十天产假,难产增加十五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假后安排短时间恢复过度阶段,以适应工作。
4)对哺乳期女工避免接触有毒物质作业环境,产后一年内,在班上给予两次每次三十分钟的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不安排夜班工作。
5)对更年期女工,要加强保健措施,避免从事较重的体力劳动。
4.4.9项目经理部进行专项分包时,必须同时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和保健措施。劳动保护及保健的费用必须由总分包双方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
4.4.10安全管理部门及同级工会应对本工程项目劳动保护和保健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应立即解决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解决。
劳动保健待遇分类表
编号 | 保 健 项 目 | 保健等级 | 备 注 |
1 | 喷漆工 | 甲 | |
2 | 油漆工 | 甲 | |
3 | 沟渠工(指开槽埋管敲拆旧管旧窨井) | 甲 | |
4 | 使用聚异箐酸胶工 | 甲 | |
5 | 塑料薄膜喷涂者 | 甲 | |
6 | 硫磺胶泥操作者 | 甲 | |
7 | 焊接加工使用有毒有害电焊条操作者 | 甲 | |
8 | 机械敲铲除锈操作 | 甲 | |
9 | 水泥装卸(大量接触者) | 甲 | |
10 | 柏油沥青路面操作者 | 甲 | |
11 | 电焊工(每年6~9月) | 乙 | |
12 | 气焊工(每年6~9月) | 乙 | |
13 | 专职司炉工(每年6~9月) | 乙 | |
14 | 公司全体职工(每年6~9月) | 丙 |
第8篇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贮存、发放,确保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有效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3引用文件
《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4术语与定义(无)
5职责
5.1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制订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采购计划。
5.2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审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安全性能检验工作。
5.3公司物资公司负责所有公司劳动保护用品标准中规定的职工劳保用品的采购及发放工作。
5.4项目部负责制订应急性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并负责具体的采购、检验、发放工作。
6具体内容
6.1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制订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采购计划。
6.2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采购计划。
6.3物资公司根据采购计划进行采购、贮存与发放,并建立“职工个人劳动用品发放台帐”。
6.4公司安全监察部对物资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确保劳保用品的安全性能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6.5项目部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应急劳保用品进行采购、检验、发放。
6.6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劳保用品使用情况,确保工作人员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7相关文件(无)
8相关记录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试验、鉴定登记台帐”
“职工个人劳保用品发放台帐”
第9篇 石油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发和放使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
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为避免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款式、统一标志的原则。
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单位标准的要求,尚无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公司根据国家及上级公司有关劳动防护用品政策规定,制定机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 制定劳动保护用品标准、采购发放以及相关台账建立。
第三章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第五条公司毛巾肥皂、洗发护肤等小劳保按每人100元/月标准进行发放。
第六条公司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按照hb省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文件执行。
第七条公司劳务派遣人员与正式人员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发放同等标准,具体按照集团公司《关于规范劳务派遣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通知》(陕油人发[2022]72)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销售储存、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病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发给作业员工不同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对于从事特种作业(高处、焊接、动火、带电等)和在特种作业环境(高温、有限空间等)中工作的员工,公司应根据生产作业的需要,为员工配发具有特种防护功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对于在易燃易爆及有静电的生产作业场所工作的员工,应发放或使用防静电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章 劳动保护用品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公司购买劳动保护用品要按招标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涉及安全、卫生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具有劳动保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企业购买,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带有安全标志的标识。
第六章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
第十三条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应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
第十四条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应建立发放台账,各单位和库站都要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和发放工作。
第十五条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应保存三年以上,发放台帐是下一年度作业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劳动保护用品使用
第十六条 作业员工上岗作业时应正确穿(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穿(佩)戴过期或功能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公司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管理和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外来务工人员、参观、学习、实习人员等,应按规定穿(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入库。
第十九条对于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绝缘鞋、防毒面具等特殊防护用品应建立《特殊防护用品使用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对于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绝缘鞋、常用防护品应存放在易于取用的场所,定点定人管理,做到防潮、防损坏,在使用前应进行符合性检查。
第二十一条针对防毒面具特殊防护用品使用单位应安排专人保管,专人维护,在使用前应进行符合性检查。
第八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公司要严格追究不按规定进行劳动保护用品的申报、采购和发放,对于违反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相关部门应指导作业员工正确使用、保管劳动保护用品,承担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与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作业员工应正确使用配备劳动保护用品,若检查发现作业人员违反正确配戴配备劳动保护用品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hb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特聘群监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群众监督员所在班组在年度内发生安全事故,撤销群监员资格,并扣除其3个月津贴。
第二、工会每年要组织职工对群监员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对职工满意率达不到2/3的群监员取消资格,重新调整补充人员。
第三、群监员参加学习、培训、开展安全检查及日常监督检查活动要有专门记录本,特别要作好查找隐患、反“三违”的情况记录。
第四、群众监督员违章或违反劳动纪律应取消其资格。
第五、责任心强、工作成绩明显的群监员,单位要适当给予表扬。
第六、群监员为企业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挽回重大损失的,单位要进行重奖,具体奖励办法按《山西省工会劳动保护责任制》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搞好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我矿安全生产稳步健康有序的开展,根据《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群监员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业务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没经过培训或培训后考试不合格就上岗的,一次罚单位50元。
2.群监员的配备:采煤工作面每班不少于2名,掘进工作面每班不少于1名,井下辅助队和地面的队每班不少于1名,不按规定配备的,缺少一人罚单位100元。
3.群监员要及时参加群监站组织的会议或活动,对无故不参加会议、活动的,缺一人次罚群监员本人50元。
4.各区队组织群监员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技术、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企业的安全卫生制度的学习,并作好记录,群监站定期抽查,对不按规定组织学习的,发现一次罚单位100元。
5.群监员要协助班组长检查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业相关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为创建安全合格班组,尽职尽责。
6.群监员坚持上岗前签名,班中、班后进行汇报制度,否则,按空班论处,罚款100元。
7.群监员要认真查询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安全隐患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群监员身边无事故,群监员不作为的,一次罚款100元。
8.群监员不履行职责,不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现象,发生事故的,一次罚单位200元。
9.出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群监员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对避免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害作出贡献的,视其情况给予当班群监员200~1000元的奖励。
10.发生伤亡事故时,群监员要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否则,按空班空岗论处。
11.群监员监督企业单位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劳动用品,向企业单位提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12.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遭受打击报复时,群监员有权予以上告,要求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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