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考核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锅炉是特种设备,司炉工人是特种作业人员。为了加强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特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司炉工人,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及并网的自备电厂发电用锅炉的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与管理,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培训和考试
第三条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一般应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司炉工人考试前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可由本单位、主管单位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培训时间,拟领取1、2、3类操作证者应不少于六个月,拟领取4类操作证者不少于三个月。 字串4
第五条司炉工人考试一般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县或地、市级、下同)统一组织。有条件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可自行组织考试,但试题,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须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第六条司炉工人考试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对从事五年以上司炉工作,文化水平较低的司炉工人,以考核实际操作技术为主。
第七条司炉工人考核应按不同类别从下述考试大纲内容中选取命题。
1.理论部分
(1)压力、温度、介质、燃料、燃烧、通风、传热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2)锅炉的分类、结构及其简单的工作原理。
(3)锅炉安全附件的名称、作用、结构及简单的工作原理。
(4)各种热工仪表、自控和连锁保护装置的用途和操作注意事项。
字串6
(5)锅炉附属设备的用途和操作要领。
(6)锅炉给水、炉水标准及常用的水处理方法。
(7)锅炉运行的操作要领。
(8)水垢、烟灰、结焦对锅炉的危害及防治方法。
(9)锅炉常见事故的类别、原因、预防及处理。
(10)锅炉维护保养方面的基本知识。
(11)锅炉安全法规中有关安全运行的内容。
2.实际操作部分
(1)锅炉起动前的检查、准备、点火、升压、运行、调整、压火、停炉等操作。
(2)安全附件的检查及调整。
(3)各种辅机及附属设备的操作。
(4)反事故演习。
第三章司炉操作证的类别、发放与管理 字串5
第八条司炉操作证分为四类,见下表。
第九条符合基本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司炉工人,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司炉操作证。
司炉工人只许操作不高于核准类别的锅炉。低类别司炉工人升为高类别司炉工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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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允许操作的锅炉
字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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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压力≥3.8mpa(39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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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压力<3.8mpa(39kgf/平方厘米),出力>4t/h的蒸汽锅炉和供
|热量>2.8mw(24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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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压力≥0.1mpa(1kgf/平方厘米),出力≤4t/h的蒸汽锅炉和供热 字串9
|热量≤2.8mw(24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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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压力<0.1mpa(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供热量≤0.7mw(
|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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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经过重新培训和考试,并换发司炉操作证。
第十条对取得操作证的司炉工人,一般每四年应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工作由发证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组织进行。复审结果由负责复审的单位记入司炉操作证复审栏内。连续从事司炉工作而无事故的司炉工人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后可以免于复审。 字串6
复审不合格者,应注销司炉操作证。
第十一条持证司炉工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2.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3.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4.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第十二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按本办法第3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严格选调司炉工人。
2.加强对司炉工人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
3.制订并督促执行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
4.改善司炉工人的劳动条件,锅炉房应做到文明生产。 字串2
5.奖励安全生产好的司炉工人。
6.保持司炉工人队伍的相对稳定,不随意调动司炉工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季节司炉工人的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司炉操作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附录格式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2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1 锅炉的安全管理
1. 1 订购锅炉必须到具有国家主管部门发给生产许可证的锅炉专业制造厂订购合格产品。
1.2 订购的锅炉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锅炉总签上应有审查批准字样。锅炉制造厂在交货时必须提交锅炉图纸、强度计算书、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1.3 锅炉安装前,施工单位应逐台将锅炉及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锅炉质量证明书、安装工艺、安全措施、技术质量措施、主要工装设备等书面材料,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不准施工。
1.4 锅炉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锅炉安装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并作好各项安装记录。
1.5 锅炉安装许可证由安装单位自行办理,未办理许可证一律不准安装锅炉,否则按上级文件处理。
1.6 锅炉安装完毕后,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安装单位应整理安装质量技术证明资料,协助使用部门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经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填写《锅炉登记卡片》(锅炉使用登记薄),向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使用证,实行凭证使用。
1.7 使用锅炉部门应加强锅炉安全管理的领导,重视锅炉安全技术工作,明确职责,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搞好锅炉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1. 8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12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安排司炉工参加市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司炉工方可上岗操作,无证不得独立操作。
1.9 锅炉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的锅炉水质标准,锅炉用水必须进行水质处理,锅炉蒸发量大于10吨/时必须进行除氧。
1.10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锅炉使用部门按规定对锅炉每年至少进行停炉内外部检查与检修以及水质监测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常用煤种的热效试验,并将结果及时填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1.11 锅炉的改造、大修必须征得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经过考试合格的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工作,未经考试合格的焊工一律不准承担受压部件的焊接工作。
1.12 锅炉的订购、调拨、报废均应报请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并上报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1. 13 锅炉发生安全事故应按q/sz g59.34标准及相关法规逐级上报,不得延误和隐瞒。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本着撍牟环殴的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2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2.1 各部门增置压力容器必须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厂购置,并及时向压力容器制造厂索取下述资料。
a)产品合格证;
b)质量证明书;
c)压力容器总图、监检报告等,中压以上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还应索取强度计算书等技术资料。
2.2 压力容器未投入运行前,使用部门应将上述资料送交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登记建档,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
2.3 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经政府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4 公司内各部门压力容器调转迁移时,有关部门应办理移交手续,并报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备案。
2.5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及压力容器的技术要求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送交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2.6 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包括:
a)压力容器的操作方法;
b)压力容器开、停车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c)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及工作温度;
d)压力容器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部位,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预防措施;
e)压力容器停用、封存、保养的方法。
2.7 压力容器应由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应经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2.8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发现下列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压力容器运行,并报有关部门。
a)压力容器工作压力、温度超过允许使用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下降时;
b)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出现裂纹鼓包、变形及泄漏时;
c)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断裂及紧固件损坏时;
d)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时。
2.9 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来源处有安全阀的储气缸及氧气集水器可以不安装安全阀)、压力表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期进行校验。
2.10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制定压力容器年检计划,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2.11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定期进行压力容器检修及防腐处理,并按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做好受检前的准备工作。
2.12 压力容器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外观检验,三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装有腐蚀性介质的压力容器每二年进行一次内外检查。
2.13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未经允许不得在压力容器上开孔、接管。如工艺要求必须进行上述工作时,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焊接施工方案,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
2.14 焊接后的压力容器经探伤、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使用部门要认真填写《压力容器检查修理记录》,送交主管部门存档。
3 压力表的管理
3.1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上配置的压力表应灵敏准确,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为6个月。
3.2 户外压力管道上配置的压力表(包括进厂房总阀门减压后1米内装置的压力表)由动能供应部门负责送检、维护。
3.3 户内压力管道及承压设备上配置的压力表由使用部门负责送检、维护。
3.4 各部门送检的压力表一律由计量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检定(动能系统有检定权的部门可自检)。检定合格的压力表要贴检定标识,并加上铅封后方为检定有效。
3.5 氧气、乙炔(霞普气、金火焰)气瓶减压器上的压力表应按上述规定定期送检。氧气管道及相关设备上使用的氧气压力表严禁用其它压力表代用。
3.6 经检定不合格的压力表由使用部门回收、封存、报废。
3.7 各部门应按生产工艺不同要求,配置备用压力表。各部门使用、贮存的压力表应由专人保管,动力员(机械员)负责检查。
4 安全阀的管理
4.1 锅炉、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应灵敏准确,并定期进行校验。
4.2 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安全阀的定期校验,校验周期为1年。一般安全阀的检验压力=(05.1)×工作压力。
4.3 各使用部门内部的安全阀,由动力员(机械员)提出校验申请计划(安全阀型式、口径、安全阀地点、工作压力、介质工作温度),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送具有校验资格的部门实施校验。
4.4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进行日常维护。安全阀维护分工的划分为:
a)户外安全阀(包括使用部门总阀门减压后1米内装置的安全阀)由动能供应部门负责维护、检修。
b)各部门内部使用的安全阀由使用部门负责维护、检修。
4.5 已经过备案的安全阀,由使用部门的动力员(机械员)通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检验。
4.6 多级压缩机末级安全阀在设备上进行检验,前几级安全阀由使用部门卸下,送设备管理主管部门检验。
4.7 经检验合格的安全阀应加铅封,由检验人员填写检验单,一式三份,由使用部门分别送交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存查和使用部门动力员(机械员)自存。
5 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
5.1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以及配置的压力表、安全阀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运行危及安全生产的,要下发《安全隐患整顿通知书》,责令责任部门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到主管部门。
5.2 对于使用多年且经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鉴定为危及安全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新,否则主管部门有权下发《停用通知单》,停止设备的运行。
5.3 各部门未经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而自行安装、运行且不具备建档、办证条件的锅炉、压力容器,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
5.4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规定的情况,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第3篇 某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一)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
2.承压热水锅炉;
3.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2.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
3.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
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第七条锅炉和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4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制造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二)具备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取证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部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第十条制造企业取证申请被批准受理的,应按照批准范围试制产品,以备审查。两年内不能完成产品试制的,原批准的受理失效。
第十一条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委托审查机构应在产品试制结束后,对制造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和相应的产品检验,并出具审查报告。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在工厂检查前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二条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证》。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1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许可证管理
第十四条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产品范围。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和编号。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有中文表述。
第十六条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制造企业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对制造企业的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制造企业必须接受检查。
第十七条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
第十八条《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或因审查不合格不予换证的制造企业,在原证书失效后1年内不得提出新的取证申请。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制造企业,可以向发证部门提出暂缓换证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暂缓期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制造企业需要增加许可的产品种类、级别、项目的,应向发证部门提出新的书面申请,经受理、试制、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颁发新的《制造许可证》。
第二十条制造企业发生更名、产权变更、生产场地变更或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发生主体材料、结构型式、关键制造工艺、产品规格等变更的,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报。发证部门根据制造企业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认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另行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通知企业。
第二十一条制造企业依据本办法取得的《制造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相关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审查、重复发证。
第四章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未经监督检验或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
第二十三条境内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境外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
从事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具监督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制造企业必须对产品安全性能负责,并配合检验机构开展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
第4篇 发电公司锅炉炉内检修平台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锅炉炉内检修平台安全管理,规范平台组装和拆除、使用和监护、维护和保养、检查和试验等环节安全管理,防范较大以上事故风险,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锅炉炉内检修平台,是指为工作人员检修、检查炉内受热面和设备所提供的作业平台。
(三)本办法适用于××电厂(项目部)锅炉炉内检修平台通用性的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制造厂有关产品使用说明书、图纸的相关要求与本办法配合执行。
二、安全管理职责
(四)××电厂(项目部)是锅炉炉内检修平台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中:设备管理部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落实锅炉、电气专业包机责任人员,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填写维护报养记录等;安全生产技术部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联系断绳保护器的定期校验,备份包机责任人员名单,保存组装和拆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资质、施工人员资格证件,验收表格等资料)。
(五)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安全监管。
三、安全管理要求
(六)组装和拆除
1.平台组装和拆除,必须履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核、批准、交底程序。
2.平台组装前,必须对卷扬机、滑轮组、钢丝绳、制动器等机械、电气、控制等部件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3.平台组装后,施工单位、电厂必须履行自查,试运行、验收程序,重点检查栏杆、跳板等是否牢固、紧固等,验收合格且经生产厂长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电厂负责制定验收表格,规定验收具体内容)。
(七)使用和监护
1.平台使用时,平台操作人应根据施工负责人的指令要求进行平台升、降,并履行监护人职责。
2.平台使用时,炉外必须设置专人对钢丝绳、滑轮组、控制柜等进行检查,与炉内操作人保持通信畅通,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3.平台上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使用速差自控器和安全带,严禁失去防坠落保护。
4.平台使用时,严禁上下交叉作业,平台下方禁止人员通行或停留。
5.平台上工作人员使用的工器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工具袋应拴挂在防护栏杆上。
6.平台严禁超载使用(包括整体超载、局部集中超载)。
7.平台上总人数严禁超过9人。
(八)维护和保养
1.平台的机械、电气、控制等部件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定期维护保养;平台组装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电厂负责制定维护保养表格,规定维护保养具体内容)。
2.平台的维护保养实行一人维保、一人监护;维护保养记录长期保存。
(九)检查和试验
1.平台的断绳保护器必须定期校验,确保动作可靠。
2.平台的上、下限位装置必须试验完好,确保动作可靠。
(十)其他
1.平台组装和拆除、维护和保养的外包单位、人员,以及平台操作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
2.平台使用前,平台操作人应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3.人员上、下平台应增强自身安全防护意识,身体、精神状况不佳时严禁上、下平台工作,施工负责人应严格把关。
4.平台组装时、使用中、拆除时,必须保证炉内照明亮度满足工作要求。
5.平台作业相关人员进出炉膛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四、罚则
(十一)违反上述规定条款之一,属一般“三违”行为的,按照200元/人.次进行处罚;构成较严重“三违”、严重“三违”行为的,执行公司相应处罚处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按公司年度安全一号文进行问责。
五、附则
(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进行反馈。
第5篇 锅炉水质化验管理制度办法
一.水处理人员对水处理设备和化验仪器、药品进行全面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1、水处理设备正常,软化水主要指标合格。
2、锅水碱度、ph值、氯根等项指标合格。
3、化验仪器、玻璃器皿和分析用药品齐全完好。
4、t=作场所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
5、水处理设备运行和化验记录填写正确、准确、完整,严禁弄虚作假。
二.水处理人员对设备运行情况,及水质化验和锅炉排污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三.锅炉用水必须处理,没有可靠水处理措施,水质不合格,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四.严格执行gbl576—96低压锅炉水质处理标准,加强水质监督。采取炉外化学水处理的锅炉,对给水应每2小时测定一次硬度、ph值;锅炉水应每2小时测定一次碱度、氯根、ph值。
五.水质化验员,应做到持证上岗。
六.分析化验用的药剂应妥善保管,易燃、有毒有害药剂要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
七.化验室和水处理问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防火措施。
八.水处理设备的运行和水质化验记录填写完整正确。
第6篇 北京市锅炉安装许可证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北京市劳动局京劳锅发字〖1993〗59号文件)
发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局京劳锅发字〖1993〗59号文件)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各锅炉安装单位,各锅炉制造厂:
为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锅炉安装质量,完善劳动安全管理措施,经广泛征求意见,现将《北京市锅炉安装许可证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鉴于此办法与原来对安装管理相比有许多变化,因此,今年无论是经市审批还是区、县审批的安装单位一律按本办法要求更换新的全市统一的安装许可证.由各安装单位填写《锅炉安装许可证申请书》.
现就换证及执行《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1.本办法中对原安装分级进行了调整.原d≤20t/h,p≤
2.4 5mpa级别取消,原属于此级别的安装单位根据其自身条件分别换发c、d级安装许可证.
2.本办法中对原市劳动局审批的d≤吨/h,p≤
1.2 7mpa整装锅炉的级别改由区、县劳动局审批,原市劳动局所批此级别安装许可证今年换证时转介至所在区、县劳动局换证.
3.本办法中规定我市锅炉制造厂及首钢公司等六个市直管局的锅炉安装单位各种级别均由市劳动局审批.上述单位原在区、县劳动局审批的安装许可证今年换证时转介至市劳动局换证.
4.本办法对安装许可证期限作了规定,a、b级有效期为5年,c、d、e、e级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换证时安装单位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5.各区、县劳动局审批的锅炉安装单位请在今年12月20日之前更换为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锅炉安装许可证并按本办法要求报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
6.市审批的锅炉安装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对照要求,认真准备迎接换证,换证工作安排另行通知.各区、县审批的安装单位换证时由各区、县劳动局自行安排,但不得晚于.
7.各级劳动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分级审批范围进行审批,不得越级审批.
8.锅炉安装单位审批、换证,升级时应严格按本办法及附件《锅炉安装许可证必备条件》要求执行.
9.本办法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锅炉处反映.
第7篇 发电公司锅炉炉内检修平台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锅炉炉内检修平台安全管理,规范平台组装和拆除、使用和监护、维护和保养、检查和试验等环节安全管理,防范较大以上事故风险,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锅炉炉内检修平台,是指为工作人员检修、检查炉内受热面和设备所提供的作业平台。
(三)本办法适用于××电厂(项目部)锅炉炉内检修平台通用性的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制造厂有关产品使用说明书、图纸的相关要求与本办法配合执行。
二、安全管理职责
(四)××电厂(项目部)是锅炉炉内检修平台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中:设备管理部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落实锅炉、电气专业包机责任人员,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填写维护报养记录等;安全生产技术部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联系断绳保护器的定期校验,备份包机责任人员名单,保存组装和拆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资质、施工人员资格证件,验收表格等资料)。
(五)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安全监管。
三、安全管理要求
(六)组装和拆除
1.平台组装和拆除,必须履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核、批准、交底程序。
2.平台组装前,必须对卷扬机、滑轮组、钢丝绳、制动器等机械、电气、控制等部件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3.平台组装后,施工单位、电厂必须履行自查,试运行、验收程序,重点检查栏杆、跳板等是否牢固、紧固等,验收合格且经生产厂长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电厂负责制定验收表格,规定验收具体内容)。
(七)使用和监护
1.平台使用时,平台操作人应根据施工负责人的指令要求进行平台升、降,并履行监护人职责。
2.平台使用时,炉外必须设置专人对钢丝绳、滑轮组、控制柜等进行检查,与炉内操作人保持通信畅通,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3.平台上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使用速差自控器和安全带,严禁失去防坠落保护。
4.平台使用时,严禁上下交叉作业,平台下方禁止人员通行或停留。
5.平台上工作人员使用的工器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工具袋应拴挂在防护栏杆上。
6.平台严禁超载使用(包括整体超载、局部集中超载)。
7.平台上总人数严禁超过9人。
(八)维护和保养
1.平台的机械、电气、控制等部件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定期维护保养;平台组装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电厂负责制定维护保养表格,规定维护保养具体内容)。
2.平台的维护保养实行一人维保、一人监护;维护保养记录长期保存。
(九)检查和试验
1.平台的断绳保护器必须定期校验,确保动作可靠。
2.平台的上、下限位装置必须试验完好,确保动作可靠。
(十)其他
1.平台组装和拆除、维护和保养的外包单位、人员,以及平台操作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
2.平台使用前,平台操作人应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3.人员上、下平台应增强自身安全防护意识,身体、精神状况不佳时严禁上、下平台工作,施工负责人应严格把关。
4.平台组装时、使用中、拆除时,必须保证炉内照明亮度满足工作要求。
5.平台作业相关人员进出炉膛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四、罚则
(十一)违反上述规定条款之一,属一般“三违”行为的,按照200元/人.次进行处罚;构成较严重“三违”、严重“三违”行为的,执行公司相应处罚处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按公司年度安全一号文进行问责。
五、附则
(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进行反馈。
第8篇 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1.目的:为防止锅炉燃煤中有易爆炸等危险品进入锅炉,杜绝锅炉因燃煤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有部门。
3.要求:
3.1.当原煤入厂检验前,采购人员应向供货方说明煤中有易爆炸物品的危险性。
3.2.供货方在卸货前作出所供煤炭中无易爆炸物品的书面承诺。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有易爆炸物品,将对供货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30元/只、个)。
3.3.拖煤工将原煤上煤车时,要认真注意查找燃煤中的易爆炸物品。当发现煤中有易爆炸物品时,及时取出。如在倒煤和燃烧过程中发现有易爆炸物品,将对拖煤工给予经济处罚(10元/每只、个)。
3.4.司炉人员在原煤倒入煤斗时,要注意燃煤中是否有易爆炸物品。当发现煤中有易爆炸物品时,及时取出。如在燃烧过程中发现有易爆炸物品,将对拖煤工给予经济处罚(10元/每只、个)。
3.5.取出后的易爆炸物品应及时送部门统计员处,并进行登记(使用时间和煤场号),每月25日部门统计员将当月收集的爆炸物品和登记一起送公司安全主任处,并领取奖金凭证(10元/每只、个),安全主任通知采购部和生产部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采购部根据安全主任的通知,对煤炭供应商进行处罚(从货款中扣除)。如为结算后发现易爆炸物品,将在以后进货时进行处罚。
3.6.公司安全主任定期的将收集到易爆炸物品转送到当地公安机关,不得作为他用。
第9篇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确保低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使用,保障设备及人身安全,预防环境污染,特制订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现场对所使用的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3 引用文件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锅炉司机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劳人锅(1986)2号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3)4号
4 术语与定义
4.1低压热水锅炉:指加热水出口水温低于或等于饱和温度的锅炉,压力≤1.57mpa,出力≤4t/h。
4.2压力容器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容器:
a) 最高工作压力≥0.1 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b)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积≥0.025 m3;
c)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5 职责
5.1各项目部负责本施工现场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5.2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使用、维护及操作人员的管理。
5.3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各项目部对施工现场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6 具体内容
6.1锅炉、压力容器的拆装
6.1.1开工前,项目部应及时与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取得联系,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的平面布置,与有关建筑物的距离,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及司炉工的取证等事宜进行审查。
6.1.2施工单位按《施工技术措施编制执行程序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编制施工技术措施,报项目部审批后执行。
6.1.3施工结束后,项目部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检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与使用部门办理交接,填写“工序交接单”。
6.2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及维护
6.2.1使用单位负责制订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报项目部审批后执行。
6.2.2使用单位根据使用要求制订锅炉管理人员、司炉工的培训计划,报项目部批准后,按《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组织人员培训。
6.2.3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操作规程操作,并做好运行记录。
6.2.4使用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运行记录。
6.2.5使用单位在锅炉压力容器的维护过程中,更换的受压元件、安全附件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生产,且产品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性能的要求。
6.2.6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6.3项目部每年11月初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使用的锅炉和压力容器进行安全、卫生、环境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安全隐患通知单”,视安全危害情况限期纠正或停止使用。
6.4公司安全监察部每年度对项目部施工现场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立即按《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相关规定督促项目部整改。
7 相关文件
jdjy/ohs&ems-t3-18——《施工技术措施编制执行管理办法》
jdjy/ohs&ems-t2-04——《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管理程序》
jdjy/ohs&ems-t2-21——《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8 相关记录
“安全隐患通知单”
“工序交接单”
“锅炉压力容器运行记录”
第10篇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一)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
2、承压热水锅炉;
3、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1的盛装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2、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1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
3、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
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四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
《制造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二)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中国安全技术法规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申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部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第十条 制造企业取证被批准受理的,应按照批准受理的范围试制产品,以备审查。两年内不能完成产品试制的,原批准的受理失效。
第十一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委托审查机构应当在产品试制结束后,对制造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和相应的产品检验,并出具审查报告。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在工厂检查前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二条 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证》。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一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许可证管理
第十四条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产品的范围。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和编号。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有中文表述。
第11篇 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1 目的
1.1为加强锅炉技术监督工作,确保锅炉技术监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提高锅炉设备运行的可靠性,锅炉技术监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断研究推广新技术,提高锅炉专业技术监督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2.1适用于电厂/电热公司的所有电站蒸汽锅炉。
3技术监督网络成员组成
组长:
成员:
4汽机技术监督网络各级成员的职责
4.1汽机技术监督小组组长:
4.1.1贯彻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并监督制执行;
4.1.2负责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对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
4.1.3制订电厂及宏晟锅炉重要工作规划以及技术监督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电厂及电厂锅炉的有关安全、经济运行的重点项目;
4.1.4健全技术监督的组织机构。成立锅炉技术监督网,全面掌握全厂锅炉的设备特性、运行、检修状况及竣工后的验收工作,研究解决锅炉技术监督工作中重大技术关键问题,组织对重大锅炉运行故障及时进行分析解决;
4.1.5主持和组织重大锅炉运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订反事故措施;
4.1.6及时了解锅炉的运行状况,进行超前监督和预防性监督,提高锅炉技术监督水平;
4.1.7组织召开全厂锅炉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协调、落实和总结锅炉技术监督工作;
4.1.8负责每月15日前汇总监督月报,对上月全厂锅炉技术监督情况进行汇总和通报。内容应包括:锅炉运行经济指标分析、主要故障分析及反措、机组大修工作情况、监督报表报送情况等。
4.1.9负责实施全厂锅炉的节能监督监测、节能项目的技术经济评价等工作;
4.1.10不断完善和更新测试手段,研究和推广新技术,开展技术服务和信息交流。
4.1.11监督、检查锅炉的运行、检修、改造、节能工作及能耗情况。建立健全锅炉技术档案;
4.1.12及时报送锅炉大小修、一类障碍、考核事故等的工作总结报告、定性分析报告和处理措施;
4.2锅炉技术监督工作成员职责:
4.2.1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地方有关锅炉节能的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措施和标准;
4.1.2负责实施全厂锅炉的节能监督监测、节能项目的技术经济评价等工作;
4.1.3不断完善和更新测试手段,研究和推广新技术,开展技术服务和信息交流。
4.1.4定期参加锅炉技术监督网活动,协调、落实锅炉技术监督工作;
4.1.5 在监督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协调落锅炉技术监督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1.6 接受监督办公室对锅炉技术监督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5内容及要求
5.1 锅炉技术监督应在运行、检修、技术改造中,实行全过程监督。
5.2锅炉及其辅机的运行监督
5.2.1锅炉主要运行参数和经济指标的监督
5.2.1.1 监督项目
a.汽水参数:锅炉蒸发量、主汽压、主汽温度、再热汽压力和温度、给水温度;
b.燃烧参数:煤的工业分析、元素分析、煤粉细度、排烟温度、燃烧氧量等;
c.燃烧侧排放参数:飞灰可燃物、炉渣可燃物;
d.预热器漏风状况;
e.风机电耗,制粉电耗,锅炉热效率等。
5.2.1.2监督内容
锅炉主要运行参数及经济指标发生异常,由锅炉技术监督人员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通知锅炉技术监督组或在监督月报中予以说明,以便指导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5.2.1.3 监督数据获取方式
a. 现场监督月报。锅炉技术监督副组长应于每月10日前向监督锅炉组长报送上月锅炉运行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
b. 现场热力试验。
5.2.2 锅炉故障原因分析及处理
5.2.2.1生产技术保障部
1.组织由于锅炉原因发生的灭火、“四管”泄漏、严重降出力等故障以及风机和制粉系统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讨论和制定处理方案,指定编制故障分析报告的部门;
2.对锅炉重大事故要进行原因分析、反事故措施的讨论和制定。
5.2.2.2运行部
1.锅炉发生考核事故后,应及时通报故障情况。待有关部门分析定性完毕,锅炉技术监督组长应在10日内将事故报告报送安监部;
2.当锅炉发生一类障碍(含“四管”泄漏、结焦、灭火、受热面严重超温、严重降出力、辅机故障等),锅炉监督成员应及时报送故障情况;待故障定性后及时向锅炉技术监督组报送故障经过、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
3.异常相关人员应协助事故调查分析人员开展工作,提供真实的故障经过及有关原始曲线和数据。
5.3 锅炉大、小修及非计划停运检修监督
5.3.1生产技术保障部
1.负责锅炉主要设备更换前的设备选型、设计方案讨论,包括主要受热面、燃烧器、磨煤机、粗粉分离器、细粉分离器、空气预热器、送、引、一次风机、排粉机等;
2.负责锅炉主要设备和主要系统重大缺陷检修方案的讨论制定,并对大、小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负责锅炉大修后燃烧及制粉设备的验收工作;
4.负责锅炉大修前、后热效率试验工作,并由热效率提供试验报告;
5.参与锅炉大修前、后热效率试验方案的制定和试验指导工作。
5.3.2设备部
1.每次锅炉大修前30天,小修前15天,向锅炉技术监督组报送非常规工作项目(如受热面面积变动、燃烧系统、辅机重大改造等)及内容。大修后一月内、小修后一周内向锅炉技术监督组报送非常规工作总结报告。若大修后一个月内不能通过有关试验确定实施效果,锅炉技术监督组应根据运行情况向领导组提出定性分析总结报告;
2.设备大、小修时,检查落实重大设备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
3.负责组织锅炉大修前、后热效率试验工作。
5.4锅炉热力试验监督
1. 参与电厂锅炉及主要辅机节能改造前后的节能监测考核试验;
2. 负责锅炉常规热力试验(锅炉大修前、后热效率试验;预热器漏风试验等);
3. 负责新投产锅炉第一次常规热力试验,包括锅炉热效率试验、空气预热器漏风试验、低负荷试验、燃烧调整和制粉系统试验等;
4. 热力试验测点和试验方法的监督。按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每三年对锅炉热力试验测点进行一次检查,由热效率专责人每年对热力试验人员试验水平进行一次检查,并向电厂提出口头或书面检查报告;
5. 对电厂月报进行核实并及时上报监督月报中的相关内容及在每年的锅炉技术监督会上提出报告;
6. 根据监督数据,监督工作组可对现场数据进行校核试验和校核计算,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7. 每三年对热力试验人员进行一次试验技术轮训,轮训方式可以是理论培训班,主要是结合现场典型试验的形式进行。培训内容包括锅炉热力试验理论、热力试验标准、试验方法、仪器使用方法和计算方法等;
8. 监督组有权对锅炉性能考核试验进行监督。
9.热效率应根据锅炉监督及试验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种类及数量应能满足本单位锅炉热力试验的基本要求;
10.热力试验组应建立仪器设备台帐,进行定期检验及鉴定,保证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建立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制订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11.承担锅炉大修前、后热力试验工作,并于试验结束10日内将试验报告报锅炉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
5.5生产技术保障部资料室应建立下列技术资料
1. 220t/h、435 t/h及以上锅炉、辅机设备规范;
2.新投产机组锅炉调试技术报告与有关资料;
3.电厂月报、半年总结和年终监督工作总结及不定期资料;
4. 根据发展情况逐步建立电厂锅炉监督数据库资料。
5.锅炉设备台帐、图纸、说明书;
6.锅炉调试报告、技术改造报告、考核试验报告、大修前、后试验报告;
7.锅炉重大运行事故分析报告;
8.运行报表及监督会议资料;
9.锅炉运行、检修规程;
10. 锅炉监督数据库。
监督办公室负责对监督信息资料进行核实,督促电厂及时更新和健全设备台帐。
6.总结与考核
6.1锅炉技术监督总结
6.1.1锅炉技术监督组长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年度锅炉技术监督工作报告,年度锅炉技术监督工作总结报告所用汇总表见附表3。
6.1.2锅炉技术组长于每年1月15日前编制完成年度锅炉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并针对频发性问题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并及时报监督领导组。
6.2锅炉技术监督考核
6.2.1为加强锅炉技术监督工作,由监督领导组在征求意见后制订或修订锅炉技术监督检查考核办法;
6.2.2监督领导组根据考核办法每年组织一次锅炉技术监督检查考核。
7相关/支持性文件
7.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本规定由生产技术保障部提出并归口。
7.3本规定由锅炉技术监督工作组负责起草并解释。
第12篇 锅炉房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学校正常供气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锅炉司炉工必须严格按规定实行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二.锅炉司炉工必须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得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
三.严格交接班制度,当班人员不准喝酒上岗。
四.严禁在锅炉设备管道上堆放易燃物品和烘烤衣服。
五.保持锅炉房的整洁,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锅炉安全正常运行。
六.消防器材要有专人负责,保持整洁好用,严禁器材周围堆放物品。
七.加强对锅炉运行情况的巡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并详细记录,无法处理的故障要报告。
八.做好锅炉的安全保护工作,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锅炉房。
九.发现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发生火灾及时扑救,并立即报告。
锅炉安全运行制度
1、锅炉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安排内外部检验。
2、每六年进行一次超压水压试验,而对于平时定检时,只能安排工作压力下的水压试验。
3、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并做好记录。
4、对于需要定期注油的设备要及时注油,以免发生事故。
5、锅炉受压元件大修理方案要报主管部门和劳动局锅炉安全监察部门审批。
6、停炉保养要求:停炉一个月以内,采用湿法保养;停炉一个月以上需要采用干法保养。
7、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压力表每半年、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
辅机的维护保养:各种辅机均需定出大、中、小修周期时间及检查修理内容。
锅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1、点火前,应做好本体、辅机、所有附件、阀门、软水、供油、 电和电控部分的检查工作确认正常。
2、给锅炉进水(试排污阀)略低于水位,启动风机、吹扫炉膛,按顺序点火,并做好调整,保证燃烧完全,若点火失败,应停止供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重新点火。
3、正常运行后,应经常调整供油、风机和给水(自动除外)保证水位稳定,适应蒸汽负荷需要,保证供汽。
4、正常运行中,每小时应进行巡逻一次,并做好各项记录,签名确认。
5、每班应进行冲洗水位和排污一次。安全阀排汽试验及各项装置,每周至少检验一次,并如实填写记录,签名认可。
6、暂时停炉,先停止供油,稍后停止送风,保持水位偏高于正常水位。
7、完全停炉时,锅炉应保持缓慢冷却,待炉水温度下降70℃时,才能放水。停炉时间超过一个月应放干燥剂,采用干法保养。
8、遇到以下某一种情况时,应紧急停炉:
(1)水位下降到极限以下,仍不熄火和自动给水。
(2)水位上升到极限以上,仍不停止给水。
(3)水位不断下降,虽然给水,水位仍继续下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损坏,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可靠给水。
(5)水位表、安全阀、压力调节器全部失灵。
(6)锅炉元件损坏或本体发生故障异常,危及人身安全。
(7)炉房失火或附件发生水警等异常情况。
(8)压力上升超过允许工作压力安全阀排汽仍不自动熄灭,压力继续上升。
9、紧急停炉程序
(1)切断电源及供油。
(2)关闭主汽阀。
(3)如遇缺水事故,严禁向炉内进水,严禁任何排污及任何试排污。
第13篇 常压锅炉土暖气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压锅炉与土暖气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北京铁路局《常压锅炉和土暖气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常压热水锅炉和土暖气炉
(一)常压锅炉:是指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本体顶部表压为零;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00kw的锅炉(包括预热水箱、汽水热交换器等)。
(二)土暖气炉:是指以煤(蜂窝煤或散煤)为燃料的家用水暖煤炉。
(三)茶水(浴)炉。
第三条常压锅炉、土暖气炉、茶水(浴)炉的购置、安装、修理、改造和使用管理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一)安全科职责: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规范规程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段的管理制度;监督各部门、车间对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参加常压锅炉、土暖气炉、茶水(浴)炉的改造、选购、安装方案的审定和验收;负责各车间在用土暖气的检验登记。
(二)计划科职责:审批常压锅炉、茶水(浴)炉的改造计划,组织集中采购招标工作,并签定相关经济合同。
(三)物资科职责:按安全科、计划科审定的购置计划采购所需设备,并应对其质量负责。
(四)设备车间职责:负责常压锅炉、茶水(浴)炉的技术管理,按有关规定安排检修、改造计划,制订相关操作规程。
(五)教育科职责:负责对常压锅炉、土暖气炉、茶水(浴)炉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六)车间(含多经公司、配件厂)职责:负责本车间(含多经公司、配件厂)常压锅炉、土暖气炉、茶水(浴)炉的日常管理;贯彻落实相关制度;认真组织职工进行以预防煤气中毒、锅炉爆炸安全知识为重点的培训教育学习;加强巡视、检查,建立管理登记台帐。
(七)班组职责:落实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制度;认真做好各项卡控记录。
第二章购置
第五条新增或更新常压锅炉、土暖气必须由使用车间向安全科提出申请,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购置常压热水锅炉(含茶水(浴)炉。下同),必须在路局审核定点的锅炉厂家选购;任何部门不得安装、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产品。
第七条购置常压热水锅炉,由使用部门填写购置申请报表,报路局安全监察室或所在地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审核后,方可购置。
第八条购置常压热水锅炉必须向生产厂家索取下列技术资料:
(一)锅炉总图、基础图、安装图、管路系统图、易损件图。
(二)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三)质量证明书。
(四)安全质量维修承诺保证书。
第九条 购置土暖气炉时,要确认产品是否按照《家用炊事水暖煤炉通用技术条件》(gb/t16154)标准制造,额定供热量不得大于50kw(采暖面积≤400㎡),超过额定供热量的禁止购置。
第十条 选购常压热水锅炉时,应首先对炉体的通大气管
径、水位表等进行确认,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后,方可购置。
第三章安装、维修
第十一条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清洗单位必须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常压热水锅炉在安装、修理和改造、土暖气炉安装前,使用车间和施工单位须携带技术资料和依据国家安全标准制定的安装或修理施工方案报安全科,并到所在地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审核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锅炉本体上开孔或连通管要确保直通大气,严禁在连通管上安装截门或缩小管径。
(二) 常压锅炉本体与系统间应在出水管的泵出口安装单流阀(逆止阀),在回水管安装起闭阀、电磁阀或手动球阀、蝶阀。
(三)供暖系统管路上要设置集气和放气装置。
(四)膨胀水箱应安装在室内,如设在室外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膨胀水箱应设有自动补给水装置及水位表等。
(五)茶(浴)炉必须敞口运行,任何情况下保证无压。其直通大气管直径要符合以下要求:茶水炉不得小于25㎜;茶浴炉不得小于40㎜。
(六)茶浴炉通向水箱的管路应方便拆卸清理水垢。
(七)茶(浴)炉必须安装水位表,水位表下部应安装排水阀。
(八)应安装水处理设备或炉内加药设施。
第十四条土暖气炉的安装,必须按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审核的安装方案、技术图纸及安装示意图等有关要求进行安装,严禁擅自改动。
第十五条土暖气炉及其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丰辆〔2007〕24号文件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燃油(气)常压热水锅炉和电锅炉的控制柜、燃烧器必须采取接地保护措施;绝缘电阻不能低于500kω,严禁使用铜丝、铁丝替代保险;电线不得裸露,不准靠近高温部件。
第十七条燃油(气)常压热水锅炉房内要使用具有防爆功能的照明、开关、插座等。
第十八条使用车间要在常压热水锅炉、土暖气炉安装点明显位置喷涂下列红色警示标识:
(一)常压热水锅炉喷涂“常压热水锅炉不得承压使用和出口热水温度不超过90℃”警示标识。
(二)土暖气喷涂“严禁承压使用和出口水温不超过85℃”警示标识。
(三)茶(浴)炉喷涂“不得承压使用”警示标识。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常压热水锅炉施工安装、修理和改造完毕,必须经所在地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土暖气炉安装竣工后,由段安全科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常压热水锅炉、土暖气炉施工安装验收合格后,使用车间要及时将各种技术资料按规定分别建档登记并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备查。
第二十一条投入使用的常压热水锅炉、土暖气炉,未经路局、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批准,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和增加其它用途。
第二十二条使用车间要制定常压锅炉、土暖气的定期维修保养计划。在防寒取暖期前,必须对常压锅炉和土暖气等设备、设施进行记名式维修保养,确保运用安全质量。主管领导要监督维修保养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段安全科,应加强对设备检修保养工作的监
督、监管,对设备的完全状况进行年度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使用燃油(气)常压热水锅炉的车间,要制定具体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和考试,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十五条常压热水锅炉应采取炉内或炉外水处理措施,水质应当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的规定。用于饮水、洗浴或其它原因不能进行水处理的,要采取定期清除水垢的措施。
常压锅炉的直通大气管和出水管路每年应检查清除一次水垢;对于茶(浴)炉直通大气管路每季度应检查清除一次水垢,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对于土暖气炉直通大气管路和补水盒(膨胀水盒)管路每两年应检查清除一次水垢,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七条设备车间应组织使用车间按规定完成常压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
第二十八条常压热水锅炉安装、改造、检修完毕后的一个月时间内,由使用车间携带有关技术资料或检验报告,到所在地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常压热水锅炉房内,应揭挂《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巡检与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并应设置运行记录与干部检查记录。
第三十条在防寒取暖期前,对土暖气炉由安全科逐台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并张贴“土暖气使用合格证”后,方准使用。
第三十一条土暖气炉安装处所应揭挂《安全操作规程》和主管人员检查记录。土暖气炉安全操作要达到以下标准 :
(一) 操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及保暖措施,炉体附近1.5米内不得存放可燃物质,室内严禁存放易燃物质。
(二)点火前必须确认补水盒(箱)有水,无冻结。
(三)严禁使用汽油、柴油等易爆燃物质点火。
(三) 交接班要检查补水盒(箱)水位,水位低于补水盒
(箱)1/3时,应进行补水。补水盒(箱)内水冻结或炉内无水时,严禁补水,应立即灭火停炉。
(五)土暖气应采取炉内投药,防止结垢。土暖气烟筒每周检查清理一次。
(六)取暖房间与土暖气安装房间相通,取暖房间窗户必须加装风斗,并对相通门窗保持常闭。
(七)土暖气炉系统发生冻结等非正常情况,严禁点火,严禁用增压或明火烤的方法解冻暖气管路或暖气片。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应根据常压锅炉、土暖气炉的特点和使用情况,建立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等制度,并确定专人进行包保。
第三十三条常压热水锅炉、土暖气炉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设备的结构和安全操作规程、 做到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第三十四条冬季寒冷季节燃油(气)锅炉发生液化气凝固或燃油脱脂凝固,严禁用火烤等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锅炉房严禁闲杂人员进入,锅炉点火运行期间严禁司炉工擅离职守,锅炉房内须保持清沽,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等。
第三十六条常压锅炉操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巡视并填写运行记录;茶(浴)炉和土暖气炉操作人员要把茶(浴)炉和土暖气炉运行情况和烟筒清扫情况等作为交接班内容,在交接班本进行记录。
第三十七条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常压锅炉、茶(浴)炉和土暖气炉非正常故障安全卡控措施、应急处理办法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常压热水锅炉、茶(浴)炉、土暖气炉发生爆炸事故和其他严重隐患问题时,要在15分钟内,速报段安全科。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十九条常压锅炉、茶(浴)炉、土暖气炉发生爆炸事故和其他严重隐患时,要按照事故应急处理办法和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段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前发有关规定、措施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4篇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锅炉是特种设备,司炉工人是特种作业人员。为了加强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特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司炉工人,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及并网的自备电厂发电用锅炉的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与管理,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培训和考试
第三条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一般应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司炉工人考试前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可由本单位、主管单位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培训时间,拟领取1、2、3类操作证者应不少于六个月,拟领取4类操作证者不少于三个月。 字串4
第五条司炉工人考试一般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县或地、市级、下同)统一组织。有条件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可自行组织考试,但试题,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须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第六条司炉工人考试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对从事五年以上司炉工作,文化水平较低的司炉工人,以考核实际操作技术为主。
第七条司炉工人考核应按不同类别从下述考试大纲内容中选取命题。
1.理论部分
(1)压力、温度、介质、燃料、燃烧、通风、传热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2)锅炉的分类、结构及其简单的工作原理。
(3)锅炉安全附件的名称、作用、结构及简单的工作原理。
(4)各种热工仪表、自控和连锁保护装置的用途和操作注意事项。
字串6
(5)锅炉附属设备的用途和操作要领。
(6)锅炉给水、炉水标准及常用的水处理方法。
(7)锅炉运行的操作要领。
(8)水垢、烟灰、结焦对锅炉的危害及防治方法。
(9)锅炉常见事故的类别、原因、预防及处理。
(10)锅炉维护保养方面的基本知识。
(11)锅炉安全法规中有关安全运行的内容。
2.实际操作部分
(1)锅炉起动前的检查、准备、点火、升压、运行、调整、压火、停炉等操作。
(2)安全附件的检查及调整。
(3)各种辅机及附属设备的操作。
(4)反事故演习。
第三章司炉操作证的类别、发放与管理 字串5
第八条司炉操作证分为四类,见下表。
第九条符合基本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司炉工人,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司炉操作证。
司炉工人只许操作不高于核准类别的锅炉。低类别司炉工人升为高类别司炉工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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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允许操作的锅炉
字串3
-----|-----------------------------------------
1|工作压力≥3.8mpa(39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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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压力<3.8mpa(39kgf/平方厘米),出力>4t/h的蒸汽锅炉和供
|热量>2.8mw(24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
3|工作压力≥0.1mpa(1kgf/平方厘米),出力≤4t/h的蒸汽锅炉和供热 字串9
|热量≤2.8mw(24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
4|工作压力<0.1mpa(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供热量≤0.7mw(
|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
应经过重新培训和考试,并换发司炉操作证。
第十条对取得操作证的司炉工人,一般每四年应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工作由发证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组织进行。复审结果由负责复审的单位记入司炉操作证复审栏内。连续从事司炉工作而无事故的司炉工人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后可以免于复审。 字串6
复审不合格者,应注销司炉操作证。
第十一条持证司炉工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2.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3.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4.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第十二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按本办法第3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严格选调司炉工人。
2.加强对司炉工人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
3.制订并督促执行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
4.改善司炉工人的劳动条件,锅炉房应做到文明生产。 字串2
5.奖励安全生产好的司炉工人。
6.保持司炉工人队伍的相对稳定,不随意调动司炉工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季节司炉工人的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司炉操作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附录格式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15篇 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省级电力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铁路系统内工作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供热量小于或等于0.70mw(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的使用登记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 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
(1)《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
(2)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3)锅炉房平面图;
(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5)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持证司炉工人数。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1)、(2)两项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
(1)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
(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
(3)锅炉检验报告。额定蒸气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小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在登记时,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第四条 登记机关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在《锅炉登记表》上盖章后连同全部送审资料退使用单位保管。《锅炉登记卡》留登记机关存查。
第五条 锅炉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使用单位须携带《锅炉登记表》和修理或改造部分的图纸及施工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
第六条 锅炉拆迁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的全部安全技术资料应随锅炉转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重新办理锅炉登记手续。
第七条 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向原登记机关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注销手续。因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而报废的锅炉,严禁再作承压锅炉使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1.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经许可逾期不检者;2.有危及安全的严重隐患在限期内不修复者;3.管理混乱,违章操作,屡教不改者。4.经检验确认,必须报废的锅炉。
第九条 没有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使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查封或经济处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附录统一印制。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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