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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3-01-10 热度:61

风电场管理办法

第1篇 风电场自用道路使用维护管理办法

1总则

为了加强风电场自用道路的维护和管理,发挥风电场工程设施效能,保障风电场安全生产需要,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2管理范围

道路,包括风电场站内人行道、车行道,站区到每个风机的道路。

3一般规定

3.1风电场要加强对道路的管理,保持其完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

3.2禁止下列行为:

3.2.1在道路上搭棚设亭、设置仓库、堆存 物料、放置废品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3.2.2在道路上排放、流洒废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浆,打砸硬物、晾晒、冲洗、焚烧物品;

3.2.3变更或移动道路的附属设施;

3.2.4占用道路;

3.3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

3.4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须经风电场领导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风电场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3.5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必须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

3.6场内自用道路检查责任主体为风电场,第一责任人为风电场场长。道路维护主体为项目部,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3.7路况出现不良状况时,首先汇报风电场场长,由风电场场长通知项目部进行处理。项目部尽快到达现场,恢复路况。

3.8在道路上设置公用设施单位,须经风电场同意。

3.9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须到风电场办理相关手续,并向风电场缴纳占路费和恢复路面保证金。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风电场验收合格后,领回恢复路面保证金。

3.10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风电场批准,并向风电场缴纳占路费和掘路费。

3.11临时占用道路的,在风电场养护维修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迁移。3.12驶入风电场区域应限速行驶,站外道路限速30公里/小时,场区5公里/小时。

4挖掘道路管理

4.1新建、扩建、改建、翻修道路,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三个月发布公告。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设施的,凡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风电场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须经风电场批准。

4.2因工程建设挖掘道路,建设单位须到风电场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掘路费和回填保证金后,方可开挖。

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风电场报告,并在七日内补办掘路手续,缴纳掘路费。

4.3建设单位应在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挖掘道路遇地下设施时,建设单位须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风电场处理,不得擅自移动、损坏。

4.4地下设施安装完工,建设单位应在风电场检查确认原有地下设施无损坏后,方可回填沟槽。

4.5建设单位应在风电场批准的期限内完成道路挖掘、地下设施安装、沟槽回填。

在批准期限内完不成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并按实际占用道路面积和延期时间,缴纳二至三倍的占路费。确因地下设施情况不明导致工期延长的,免缴延期占路费。

5道路养护维修管理

5.1项目部养护维修道路时,必须按照有关养护维修的操作规程进行,达到无沉陷、无松散、无坑洼、平整坚实的质量要求。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应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

5.2在道路两侧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时,按要求将相邻的人行道铺装硬化。

5.3养护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注销手续后的下列时间内修复路面:

(一)横向沟槽:主次干道的,五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日以内;

(二)纵向沟槽:主次干道的,十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五日以内 .超过二百平方米的,每增加一百平方米,顺延一天。

第2篇 某风电场恶劣天气人员外出作业管理办法

在特殊天气人员外出作业时,为提高人身安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作业时杜绝人生设备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雷雨天巡视设备必须戴安全帽不得靠近避雷针避雷器 。

2、尽量避免在雷雨天在室外高压设备上作业,极端恶劣天气严禁人员外出作业,大雾和雷雨天气严禁人员外出作业。

3、作业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与避雷针,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巡视检查时,不得接触设备外壳。

4、遇有电气设备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4米以内,室外不得接近8米以内。

5、雷雨天生产区不准使用雨伞,应穿雨衣,绝缘鞋不准靠近带点设备。

6、雷雨天时端子箱、液压机构箱、刀闸机构箱、低压配电箱门要关严、拧紧。应检查端子箱、液压机构箱、闸刀机构箱、低压配电箱是否进水,应断开闸刀电动操作机构电源必要时投入加热器电源,除湿干燥。

7、遇有漏雨、水时应及时找到堵塞的源头,疏通水道排除积水。

8、每季检查站内排水设施。

9、大风、大雾天应穿绝缘靴巡视设备,注意保持安全距离,加强绝缘子检查,防止雾闪放电,不得靠近火花放电较强区域。

10、巡视室外设备时应小心谨慎,注意安全距离,对于场区非安全区应心中有数。

11、遇有雷雨大风特殊天气是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拦不得进行其它作业。

12、冬季气温低于5℃时要采取保温措施,箱门关严,开启加热器,液压设备将液压机构顶棚盖放下。

13、大雪天应小心慢行及时清扫积雪,走巡视道思想要集中。

14、遇有大雪;积雪时,场区孔洞;沟盖应设置临时标志牌。

15、巡视人员应认真到位检查构架及母线上无飘落物,对异物及时清理。

16、对常设标示牌移位者要及时整治。

17、大风天气(风速在每秒10米时)不得随意登高巡视,禁止攀登塔筒,停止对风机的一切维护工作。

18、大雪恶劣天气时如果确实需要巡视、必须有两人进行、并相互协助、相互提醒。

19、对损坏的箱变门及时修复,打开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戴安全帽,离开后应把门关严。

20、巡视设备应专心应注重检查注油设备,防止油位过高益处或漏油,导致设备停用。

21、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现场配备有充足的防署降温药品。冬季做好防冻工作,现场应配备有充足的防冻霜。

22、巡视风机;箱变时避免走草地,必要时穿上绝缘靴要认真履行工作票手续必须有两人进行、做到认真、仔细、到位)穿好绝缘靴、手臂抬起时不得超过头顶,与被测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3、气温超过40℃尽量不安排人员外出作业或者外出作业必须实行人员防止中暑措施。

24、大雾天气行车速度应控制在20公里/小时。

第3篇 风电场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和标准。实行目标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通过各种安全检查和考核评价,保证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水平,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潜在的职业危害,提出改善措施。同时,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让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深入人心,形成广大员工的共识。

本工程我项目部将全面推行职业健康安全健康标准。建立健全项目部各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和网络,全面落实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通过宣传和教育,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通过项目部全体员工的努力,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1执行国家及部颁相关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部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

《安全生产法》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2安全管理制度

2.1、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加大安全管理和监察力度

实行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就是把安全责任分解到每个人的头上,做到'安全工作人人有责',通过落实安全责任制,减少和杜绝事故。

2.2、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⑴项目经理与总公司第一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项目部的安全目标和奖罚规定。

⑵施工班班长和项目部第一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施工队的安全目标奖罚规定及标准。

⑶施工队与本队成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班组成员的安全职责,以及奖罚标准和考核标准。

2.3、坚持安全例会制度

项目部每周一召开一次由专职安全员技术员施工队长和各施工班组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工作例会。总结本周安全施工情况,找出存在的不足以及了解各施工队各部门落实责任制的情况。布置下周安全工作的重点,由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对下周工作中的危险点提出控制方案和具体措施。

第4篇 风电场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

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5篇 风电场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1、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项目总工程师为安全技术负责人,由各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组成的安全保证体系,实施对工程的安全管理检查和监督。制定本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做到层层抓安全,人人管安全,事事讲安全。

2、正确处理进度质量与安全的矛盾,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安全第一,以质量为根本,以安全为保证,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求进度。

3、认真开展安全三项活动,各级领导和安全员要经常进行检查督促落实。

4、严格执行各分项工程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危险及重大作业必须有专职安监人员在场监护。

5、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全工地的安全检查活动,查找并清除事故隐患。

6、在本工程建立安全风险机制,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对安全工作搞得好,无事故者,加倍奖励,对搞得差的没收抵押金,并加倍处罚。

7、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自我保护和相互保护能力,做到'三不伤害'。

8、加强对合同工民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合同工民工必须参加安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工作。合同工民工都必须参加技术交底班前安全讲话和每周安全活动。

9、加强行车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

10、加强现场保卫工作,特别是在夜间更要加派人员在现场巡逻,防止设备材料被盗和损坏。

第6篇 风电场自用道路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

1总则

为了加强风电场自用道路的维护和管理,发挥风电场工程设施效能,保障风电场安全生产需要,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2管理范围

道路,包括风电场站内人行道、车行道,站区到每个风机的道路。

3一般规定

3.1风电场要加强对道路的管理,保持其完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

3.2禁止下列行为:

3.2.1在道路上搭棚设亭、设置仓库、堆存 物料、放置废品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3.2.2在道路上排放、流洒废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浆,打砸硬物、晾晒、冲洗、焚烧物品;

3.2.3变更或移动道路的附属设施;

3.2.4占用道路;

3.3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

3.4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须经风电场领导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风电场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3.5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必须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

3.6场内自用道路检查责任主体为风电场,第一责任人为风电场场长。道路维护主体为项目部,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3.7路况出现不良状况时,首先汇报风电场场长,由风电场场长通知项目部进行处理。项目部尽快到达现场,恢复路况。

3.8在道路上设置公用设施单位,须经风电场同意。

3.9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须到风电场办理相关手续,并向风电场缴纳占路费和恢复路面保证金。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风电场验收合格后,领回恢复路面保证金。

3.10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风电场批准,并向风电场缴纳占路费和掘路费。

3.11临时占用道路的,在风电场养护维修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迁移。3.12驶入风电场区域应限速行驶,站外道路限速30公里/小时,场区5公里/小时。

4挖掘道路管理

4.1新建、扩建、改建、翻修道路,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三个月发布公告。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设施的,凡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风电场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须经风电场批准。

4.2因工程建设挖掘道路,建设单位须到风电场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掘路费和回填保证金后,方可开挖。

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风电场报告,并在七日内补办掘路手续,缴纳掘路费。

4.3建设单位应在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挖掘道路遇地下设施时,建设单位须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风电场处理,不得擅自移动、损坏。

4.4地下设施安装完工,建设单位应在风电场检查确认原有地下设施无损坏后,方可回填沟槽。

4.5建设单位应在风电场批准的期限内完成道路挖掘、地下设施安装、沟槽回填。

在批准期限内完不成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并按实际占用道路面积和延期时间,缴纳二至三倍的占路费。确因地下设施情况不明导致工期延长的,免缴延期占路费。

5道路养护维修管理

5.1项目部养护维修道路时,必须按照有关养护维修的操作规程进行,达到无沉陷、无松散、无坑洼、平整坚实的质量要求。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应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

5.2在道路两侧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时,按要求将相邻的人行道铺装硬化。

5.3养护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注销手续后的下列时间内修复路面:

(一)横向沟槽:主次干道的,五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日以内;

(二)纵向沟槽:主次干道的,十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五日以内 .超过二百平方米的,每增加一百平方米,顺延一天。

第7篇 风电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风电场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四条 风电场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关闭及搬迁工作。

(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风电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风电场各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已做划分的从其规定;尚未划分的,由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权责统一、便于监管的原则自行划分。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去年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城乡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风电场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出批准的决定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

申请人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书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向环保部门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环保部门对其环保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期满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对其设计、施工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 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前及竣工后,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评价机构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经安全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省质监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专业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使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登记证,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及相关记录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单位,其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规划和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标》

因企业改、扩建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或者关闭的,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因城市发展或者有关部门。规划不合理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汇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或者转产、搬迁,相关费用视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企业和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或者压缩气体、醇醚类燃料)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和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必须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分别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从事属于危险化学品农药(含杀鼠剂)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要求。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厂外设立销售点的,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含杀鼠剂)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交通部门相应的运输资质。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的单位,凭交通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运输资质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 承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许可证后配发的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识。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和寸甲运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经市级以上交通部门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在装载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检验运输车船的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进行装载。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还应当核实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

第三十五条 通过铁路、民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五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三十六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安全处置,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风电场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储存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并须明确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

第四十条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能依法自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无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费用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和建设废弃危险化学品的集中处置设施。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将其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成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与当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助救援协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外单位提供救援服务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保、质监部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应急救援的指挥和领导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监察二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别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交通部公安部门依据《条例》的规定处罚。

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其超范围经营部分按照无证经营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非法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检验运输车船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未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或者未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的;

(四)未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的。

第五十七条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种类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剧毒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第五十九条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类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8篇 风电场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风电场运行系统倒闸操作、设备检修、试验等工作规范地进行完全、有效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生产工作都存在着不同程度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因素,凡进行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工作必须进行危险点分析。外来人员参与现场工作时,用人单位必须事先做好危险点分析与交代工作,并要求在控制措施的签字栏签字。

第三条 开展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旨在不断提高员工对作业风险的认识,认真分析可能危及人身、设备不安全的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以保证员工在作业全过程中的人身和发电设备安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风电场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风电场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风电场自身的有关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风电场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

(二)落实风电场开展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责任制;

(三)规范管理风电场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抓好过程控制,及时纠正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将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和工作票、操作票及现场作业指导书有机结合,指导现场作业;危险点控制措施票执行情况要随两票一起统计合格率,并进行分析、考核;

(四)组织工程技术和安全监督人员,编制本风电场《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手册》,按专业编制成册,下发班组。组织培训工作,将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列入安全规程考试内容,并根据对工作经验的总结,不断补充和完善。

第六条 有关人员的职责

(一)工作票签发人的职责

1.审查工作票时,必须检查作业危险点控制措施是否齐全、正确。签发工作票的同时签发《危险点控制措施票》(见附表);

2.多班组配合工作时,负责组织各班组按照《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手册》,结合具体工作的特点,补充和完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

多专业共同作业时要重点抓好结合部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以防止出现漏洞。

(二)值长的职责

1.组织或指定班长(值班负责人)进行复杂的电气倒闸操作的危险点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并进行审查。不得签发没有《危险点控制措施票》的操作票;

2.在审查和办理工作许可手续时,要审查是否有与工作相应的《危险点控制措施票》。

(三)主值的职责

1.根据工作任务安排,组织班组工作人员按照本风电场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手册》,认真分析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工作环境特点、检修设备特性、参加工作人员的精神状况,对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进行补充和完善;

2.班前会,组织工作组成员学习,检查和督促每个成员了解和掌握具体工作的危险点。开工前,认真检查控制措施的落实;

3.班后会,要对当日本班组工作过程开展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的落实进行总结,不断提高危险点分析的准确性和控制措施的针对性。

(四)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工作前结合工作内容,组织本工作参加人员进行危险点分析;

2.按照《危险点控制措施票》制定组织控制措施;

3.开工前,认真检查、核实控制措施;

4.工作中,监护和检查工作班人员落实危险点控制措施;

5.收工后,对本工作的危险点控制措施进行总结。

(五)工作许可人的职责

对没有危险点分析及控制措施的工作票不得许可开工。

(六)工作班成员的职责

1.工作前应学习《安全工作规程》、运行及检修工艺规程中与本作业项目有关规定、要求;

2.认真学习本风电场《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手册》,积极参加本班组危险点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在工作中认真落实;

3.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落实危险点分析所提出的控制措施,规范作业行为,确保自身和设备安全。

(七)操作监护人的职责

1.认真组织开展危险点分析工作;

2.在操作过程中监督落实危险点控制措施票,对执行危险点控制措施的正确性负主要责任。

(八)操作人的职责

1.认真进行危险点分析工作;

2.在操作过程严格执行危险点控制措施票,规范操作行为,对执行危险点控制措施票的正确性负责。

第三章 开展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的程序

第七条 成立以风电场场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本风电场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对每项作业、每项操作结合以往的事故通报,以《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为指导,对各项作业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价,制定相应的措施。按照标准化作业的要求,每一张工作票、操作票都必须有相应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并与标准票一并存入标准票库。同时,以专业为单元编制本风电场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手册》。

第八条 不断总结班组在使用过程中补充和完善的措施内容,及时修订完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手册》,及时更新标准票库中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

第九条 《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手册》、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果及对存在问题采取的对策措施、安全生产危急事故处理预案等作为风电场向员工进行危险告知的必备材料。

第十条 由于每次作业时的工作任务、工作环境、人员状况不尽相同,在使用《危险点控制措施票》时,必须结合作业的具体情况,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并补充完善。

第十一条 《危险点控制措施票》要同工作票、操作票一起办理签发和许可手续。

工作开始前,必须认真落实危险点控制措施。

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危险点分析控制措施的准确性、严密性,提出改进措施,为下次作业提供经验。

危险点控制措施随工作票、操作票一并保存。

第十二条 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要实施动态管理。

由于更改等原因,设备、系统、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后,要及时修定、补充危险点分析和控制措施;时间跨度较长的检修工作,要分阶段针对作业方式的变化,组织学习和落实控制措施;如作业人员发生变化,也要及时组织学习预控措施。

第四章 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的重点

第十三条 危险点控制措施的重点是:预防人身伤亡事故、误操作事故、设备损坏事故、机组强迫停运、火灾事故。

应重点防范: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等发生频率较高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十四条 危险点分析及控制措施要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工作场地:如高空、立体交叉作业、容器内、井下、邻近带电设备等可能给作业人员带来的危险因素;

(二)工作环境:如高温环境、大风、邻近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相关班组作业、照明等可能给作业人员带来的危险因素;

(三)工具、设备:如电动工具、起重设备、安全工器具等可能给工作人员带来的危险或设备异常;

(四)操作程序及工艺流程的颠倒、操作方法的失误可能给作业人员带来的危害或设备异常;

(五)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不适、思想情绪波动,不安全行为,技术水平及能力不能满足作业要求等可能带来的危险因素等。

工作负责人在组织作业时,要特别重视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思想情绪的异常波动,并作为首要的危险因素加以控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风电场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风电场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和标准。实行目标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通过各种安全检查和考核评价,保证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水平,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潜在的职业危害,提出改善措施。同时,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让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深入人心,形成广大员工的共识。

本工程我项目部将全面推行职业健康安全健康标准。建立健全项目部各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和网络,全面落实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通过宣传和教育,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通过项目部全体员工的努力,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1执行国家及部颁相关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部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

《安全生产法》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2安全管理制度

2.1、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加大安全管理和监察力度

实行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就是把安全责任分解到每个人的头上,做到'安全工作人人有责',通过落实安全责任制,减少和杜绝事故。

2.2、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⑴项目经理与总公司第一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项目部的安全目标和奖罚规定。

⑵施工班班长和项目部第一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施工队的安全目标奖罚规定及标准。

⑶施工队与本队成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班组成员的安全职责,以及奖罚标准和考核标准。

2.3、坚持安全例会制度

项目部每周一召开一次由专职安全员技术员施工队长和各施工班组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工作例会。总结本周安全施工情况,找出存在的不足以及了解各施工队各部门落实责任制的情况。布置下周安全工作的重点,由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对下周工作中的危险点提出控制方案和具体措施。

2.4、强化安全检查制度

本工程实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和定期性安全检查两种方法。定期性安全检查由项目经理安全技术材料工器具管理后勤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每周进行一次。经常性安全检查,由项目经理带队,安全和技术部门参加,针对施工现场的危险点随时检查,以监控蹲点跟踪等办法,狠抓违章,规范施工,把事故控制在萌芽状态。

2.5、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重点学习好本岗位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程规定,熟悉了解施工措施中的各项要求及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对参加工程的干部职工民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考试,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准上岗:本工程对各工种分别举办一期学习班,提高施工人员的操作技能和整体素质,熟悉了解新工艺新设备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分析和研究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早制定完善的措施,确保本工程的安全施工,不断提高施工队伍的技术素质。

2.6、安全日活动制度

每周一上午占用生产时间,进行一小时安全学习。学习上级安全文件,《规程》相关内容,通报简报事故案例。分析和总结一周安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安全日活动,要做好记录,并备案。

2.7、安全工作票制度

每项工作必须填写安全工作票,禁止无票施工。除安全工作票各项安全要求外,工作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安全要求。

2.8、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事故后应以最快的方式报告总公司项目法人监理。事故单位要做到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处理。在施工过程中,接受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对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情况的监督检查。

2.9、施工队安全制度

施工队是最基层的施工单位,是各项措施的落脚点,搞好施工队建设是实现安全施工生产的关键一环。施工队应具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上墙,安全管理网络上墙。

2.10、交通安全管理

本工程交通道路复杂,车辆多,因此要保证交通安全,必须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肃规章制度,教育驾驶员遵章守纪,安全行车,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2.11、安全奖惩制度

奖与罚作为安全管理的一种手段,是非常必要的,本工程将制定安全奖罚实施细则。将生产奖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安全奖,对安全施工生产好的重奖,对不重视安全违反规章制度,违章作业人员,除扣除基本奖外,还要根据奖惩条款予以重罚,充分利用好奖励机制,调动广大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自觉性。

第10篇 风电场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基础,为规范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全面深入地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使安全性评价能科学、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安全性评价在安全管理中发挥更有效的作用,参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2005〕32号文要求,结合风电场风力发电设备及生产环境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由风电场场长负责,安全主管牵头组织,检修点检、运行主管提供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支持,各级人员要按照总体要求和分工,做好自己的分管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包括风电场的安全性评价、风电场并网的安全性评价。

第四条 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客观真实,重点是查评问题的整改。

第五条 把安全性评价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要与安全大检查、危险点分析、可靠性管理、标准化管理等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风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

第二章  评价方式

第七条 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电网经营企业的有关要求进行,由电网经营企业组织实施的,各发电企业应予积极配合。

第八条  运行机组的安全性评价,由风电场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和安全性评价内容,按照“评价、分析、评估、整改”的过程循环推进,实行闭环动态管理。

第九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分为自查、专家查评、评估、整改、复查等几个阶段进行。

第十条 安全性评价采用自评价和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层组织自评价,上级单位组织专家评价。专家查评是在风电场自查的基础上,由上级公司组织专家组进行的查评,各种评价要建立安全性评价库。

第十一条 自查是由风电场按照评价标准组织内部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的评价,自我查评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复查是在自查和专家查评一段时间后组织的查评,企业自查的复查在当年内完成;专家查评的复查由上级公司组织,原则上由原查评专家组在评价一年后进行。

第十三条 年底汇报次年安全性评价计划,每季度汇报一次安全性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动态管理,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第四年开展新一轮的评价。

第三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由风电场场长任组长,负责运行、维护检修的专业负责人参加。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根据上级公司的安排,成立安全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及查评专业组,部署安全性评价工作任务;

(二)具体实施风电场的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风电场自查,审定自评价报告;积极配合专家组进行专家查评,组织风电场的有关人员对专家查评结果进行分析,制订整改计划;

(三)按照整改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安全性评价查评问题的整改工作;

(四)对安全性评价标准的改进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安全性评价的规划、实施、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成立安全性评价办公室(工作小组)、安全性评价专业小组,全面策划、组织、安排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性评价工作责任制,设立安全性评价负责人和专责人,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和专业分工,保证安全性评价工作责任到人。

第四章  查  评

第十七条 组织评价前要进行安全评价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培训,学习有关标准、依据、查评方法,真正理解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意义、作用、内容和方法,能够熟练掌握评价过程中的操作要点、程序、评分办法、评价报告资料格式等,对照查评方法的要求,按专业分解细化为检查卡(检查表格等)。

第十八条 自查:

自评价工作应坚持“自我约束、自我发现、自我纠正、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指导思想。制订自评价工作计划书,编制适合企业生产实际的详细评价条目,明确分阶段评价项目、工作内容、责任人员、时间进度,逐步掌握评价项目、评分标准逐条落实,在领导小组的审核和监督下执行,保证整个自评价工作有组织按计划地开展。

(一)严格对照标准进行自我查评:通过静态查评、动态查评、逐级查评全面发现问题,及时将查评出的问题记录在案,并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二)保留规范完整的资料:

第11篇 风电场恶劣天气人员外出作业管理办法

在特殊天气人员外出作业时,为提高人身安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作业时杜绝人生设备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雷雨天巡视设备必须戴安全帽不得靠近避雷针避雷器 。

2、尽量避免在雷雨天在室外高压设备上作业,极端恶劣天气严禁人员外出作业,大雾和雷雨天气严禁人员外出作业。

3、作业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与避雷针,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巡视检查时,不得接触设备外壳。

4、遇有电气设备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4米以内,室外不得接近8米以内。

5、雷雨天生产区不准使用雨伞,应穿雨衣,绝缘鞋不准靠近带点设备。

6、雷雨天时端子箱、液压机构箱、刀闸机构箱、低压配电箱门要关严、拧紧。应检查端子箱、液压机构箱、闸刀机构箱、低压配电箱是否进水,应断开闸刀电动操作机构电源必要时投入加热器电源,除湿干燥。

7、遇有漏雨、水时应及时找到堵塞的源头,疏通水道排除积水。

8、每季检查站内排水设施。

9、大风、大雾天应穿绝缘靴巡视设备,注意保持安全距离,加强绝缘子检查,防止雾闪放电,不得靠近火花放电较强区域。

10、巡视室外设备时应小心谨慎,注意安全距离,对于场区非安全区应心中有数。

11、遇有雷雨大风特殊天气是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拦不得进行其它作业。

12、冬季气温低于5℃时要采取保温措施,箱门关严,开启加热器,液压设备将液压机构顶棚盖放下。

13、大雪天应小心慢行及时清扫积雪,走巡视道思想要集中。

14、遇有大雪;积雪时,场区孔洞;沟盖应设置临时标志牌。

15、巡视人员应认真到位检查构架及母线上无飘落物,对异物及时清理。

16、对常设标示牌移位者要及时整治。

17、大风天气(风速在每秒10米时)不得随意登高巡视,禁止攀登塔筒,停止对风机的一切维护工作。

18、大雪恶劣天气时如果确实需要巡视、必须有两人进行、并相互协助、相互提醒。

19、对损坏的箱变门及时修复,打开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戴安全帽,离开后应把门关严。

20、巡视设备应专心应注重检查注油设备,防止油位过高益处或漏油,导致设备停用。

21、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现场配备有充足的防署降温药品。冬季做好防冻工作,现场应配备有充足的防冻霜。

22、巡视风机;箱变时避免走草地,必要时穿上绝缘靴要认真履行工作票手续必须有两人进行、做到认真、仔细、到位)穿好绝缘靴、手臂抬起时不得超过头顶,与被测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3、气温超过40℃尽量不安排人员外出作业或者外出作业必须实行人员防止中暑措施。

24、大雾天气行车速度应控制在20公里/小时。

第12篇 安全型风电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风电场生产现场管理,积极推动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将已知的风险控制在生产可接受的范围内,本质安全是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不断降低风险。本质安全创建工作是安全生产管理追求的最高境界,也是集团公司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第三条 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创建工作是一个有层次、分阶段、循序推进的过程。创建工作的探索阶段是通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风电场安全生产的稳定局面,发展阶段是通过完善体系运行机制和管控平台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由结果管理向过程管理转变,突破阶段是通过流程化、轨道化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促使风电场安全文化的落地生根。通过创建工作阶段性目标的实现最终达到 '人员无伤害、设备无缺陷、系统无障碍、管理无漏洞,人机环和谐统一'的长远目标。

第四条 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创建工作依据阶段性工作目标进行规划,在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前提下,进行阶段性评审。通过阶段性评审后,在总结前一阶段的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下一阶段的工作目标开展创建工作,循序渐进推进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五条 风电场属于风力发电企业的基本生产单元,重点是现场管理。评价风电场本质安全建设的水平,核心指标是现场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价和控制水平。

第六条 集团公司对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实施分级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及其所属风电陆地风电场,海上风电场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 集团公司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二) 组织制订、修编集团公司创建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

(三) 监督、检查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分子公司创建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的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分子公司本质安全型风电场进行抽查;

(四) 对各分子公司申报的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组织专家进行阶段性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风电场应授予'本质安全型风电场'荣誉称号;

(五) 对已授予荣誉称号的本质安全型风电场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合格的风电场予以考核;

(六) 研究并修订本质安全型风电场评审标准的改进和完善。

第九条 分、子公司职责

(一) 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创建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实施细则,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集团公司专家对风电场的评审工作,组织、协调所属风电公司的迎检准备工作,确保专家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所属风电公司开展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的评审工作,对评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四)对评审符合条件的风电场,负责向集团公司申报。

第十条 风电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管理办法,编制风电公司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实施细则;

(二)认真做好分子公司对风电场的评审、抽查工作,安排好风电场的准备迎检工作,确保评审、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 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风电场开展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的自评工作,对自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四) 对评审符合条件的风电场,负责向分子公司申报。

第三章 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的基本条件:

(一)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

(二)不发生一般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因风电场引起的电网事故;

(四)风电场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事件。

(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向周边居民宣传安全知识、电力设施保护知识。风电场开放的设备、设施安全标志、标识齐全。

(六)树立良好外部形象,自觉保护风电场的周边环境。做好草原(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二条 风电场在满足必备条件前提下,进行综合风险度评审,根据综合风险度,确定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等级。

第四章 分级标准及评审方式

第十三条 综合风险度的计算方法。

(一)评审单元应得分 = 单元总分值-不参与评审项目分值;

(二)评审单元得分率(%)= 实得分/应得分;

(三)评审单元风险度α(%)= 1-评审要素得分率(%);

(四)综合风险度f(%)= 人员单元风险度×0.3+设备单元风险度×0.2+环境单元风险度×0.2+ 管理单元风险度×0.3。

第十四条 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分级标准。

(一)三星级。满足评审条件,综合风险度≤5%;

(二)二星级。满足评审条件,10%<综合风险度<5%;

(三)一星级。满足评审条件,15%<综合风险度≤10%。

第十五条 评审方式。

(一)风电场内审。风电企业至少每半年按集团公司《本质安全型风电场评审标准(试行)》,组织所属风电场进行自我评审,对不符合项组织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持续改进。

(二)分、子公司外部评审。分子公司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专家组对所属风电场进行一次评审,指导风电企业不断改进管理,提高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建设和管理水平。

(三)集团公司命名评审。分、子公司组织外部评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随时向集团公司申请组织命名评审。

第五章 命名及考核

第十六条 经过集团公司组织的命名评审,符合一星级条件的,集团公司将授予'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称号。

第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应将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创建活动,纳入风电企业全员绩效考核内容,激励风电企业积极创建'本质安全型风电场 '。

第十八条 被集团公司命名为'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的风电场,分子公司应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分子公司、风电公司应不定期的对已获得'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称号的风电场进行检查指导,通过保持和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通过检查和抽查,对已经命名,但不符合命名条件的风电场,将撤销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风电场及周边村委安全保卫联防联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风电场区域内安全管理,保证人身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做到群防群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在重要节日(国庆节、劳动节、元旦等)风电场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应与风电场周边村委会召开信息沟通会,互相介绍治安防范、防火防盗等情况。

2.根据风电场设备投运及设备变化情况,及时与村委会沟通,让村民了解有关注意事项,保证村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3.根据情况编写风电场安全知识、防火、防盗知识材料,以宣传单的形式发放给村委会,由村委会组织村民学习,了解安全知识。

4.遇有发生火灾、治安、刑事案件,风电场与村委会应及时相互通报,沟通信息,共同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本区域的安定团结,共创和谐社会。

5.与周边村委会共同组建联防队,特别是在秋、冬季,注意提醒各自村民,避免火灾的发生。

6.风电场与村委会定期组织人员对风电场区域内巡逻,遇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遇有在风电场区域内有打猎、焚烧现象,及时制止,并进行安全教育。

7.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各村领导身上,各村领导与各村队及农户签订责任书,做到层层有人管、层层有人抓。

村委会联系人: 曾书记 风电场联系人:皮华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13517906176

第14篇 风电场危险点分析控制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风电场运行系统倒闸操作、设备检修、试验等工作规范地进行完全、有效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生产工作都存在着不同程度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因素,凡进行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工作必须进行危险点分析。外来人员参与现场工作时,用人单位必须事先做好危险点分析与交代工作,并要求在控制措施的签字栏签字。

第三条 开展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旨在不断提高员工对作业风险的认识,认真分析可能危及人身、设备不安全的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以保证员工在作业全过程中的人身和发电设备安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风电场运行、维护、检修、试验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风电场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风电场自身的有关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风电场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

(二)落实风电场开展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责任制;

(三)规范管理风电场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抓好过程控制,及时纠正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将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和工作票、操作票及现场作业指导书有机结合,指导现场作业;危险点控制措施票执行情况要随两票一起统计合格率,并进行分析、考核;

(四)组织工程技术和安全监督人员,编制本风电场《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手册》,按专业编制成册,下发班组。组织培训工作,将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列入安全规程考试内容,并根据对工作经验的总结,不断补充和完善。

第六条 有关人员的职责

(一)工作票签发人的职责

1.审查工作票时,必须检查作业危险点控制措施是否齐全、正确。签发工作票的同时签发《危险点控制措施票》(见附表);

2.多班组配合工作时,负责组织各班组按照《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手册》,结合具体工作的特点,补充和完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

多专业共同作业时要重点抓好结合部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以防止出现漏洞。

(二)值长的职责

1.组织或指定班长(值班负责人)进行复杂的电气倒闸操作的危险点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并进行审查。不得签发没有《危险点控制措施票》的操作票;

2.在审查和办理工作许可手续时,要审查是否有与工作相应的《危险点控制措施票》。

(三)主值的职责

1.根据工作任务安排,组织班组工作人员按照本风电场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手册》,认真分析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工作环境特点、检修设备特性、参加工作人员的精神状况,对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进行补充和完善;

2.班前会,组织工作组成员学习,检查和督促每个成员了解和掌握具体工作的危险点。开工前,认真检查控制措施的落实;

3.班后会,要对当日本班组工作过程开展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的落实进行总结,不断提高危险点分析的准确性和控制措施的针对性。

(四)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工作前结合工作内容,组织本工作参加人员进行危险点分析;

2.按照《危险点控制措施票》制定组织控制措施;

3.开工前,认真检查、核实控制措施;

4.工作中,监护和检查工作班人员落实危险点控制措施;

5.收工后,对本工作的危险点控制措施进行总结。

(五)工作许可人的职责

对没有危险点分析及控制措施的工作票不得许可开工。

(六)工作班成员的职责

1.工作前应学习《安全工作规程》、运行及检修工艺规程中与本作业项目有关规定、要求;

2.认真学习本风电场《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手册》,积极参加本班组危险点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在工作中认真落实;

3.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落实危险点分析所提出的控制措施,规范作业行为,确保自身和设备安全。

(七)操作监护人的职责

1.认真组织开展危险点分析工作;

2.在操作过程中监督落实危险点控制措施票,对执行危险点控制措施的正确性负主要责任。

(八)操作人的职责

1.认真进行危险点分析工作;

2.在操作过程严格执行危险点控制措施票,规范操作行为,对执行危险点控制措施票的正确性负责。

第三章开展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的程序

第七条 成立以风电场场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本风电场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对每项作业、每项操作结合以往的事故通报,以《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为指导,对各项作业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价,制定相应的措施。按照标准化作业的要求,每一张工作票、操作票都必须有相应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并与标准票一并存入标准票库。同时,以专业为单元编制本风电场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手册》。

第八条 不断总结班组在使用过程中补充和完善的措施内容,及时修订完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手册》,及时更新标准票库中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

第九条 《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手册》、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果及对存在问题采取的对策措施、安全生产危急事故处理预案等作为风电场向员工进行危险告知的必备材料。

第十条 由于每次作业时的工作任务、工作环境、人员状况不尽相同,在使用《危险点控制措施票》时,必须结合作业的具体情况,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并补充完善。

第十一条 《危险点控制措施票》要同工作票、操作票一起办理签发和许可手续。

工作开始前,必须认真落实危险点控制措施。

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危险点分析控制措施的准确性、严密性,提出改进措施,为下次作业提供经验。

危险点控制措施随工作票、操作票一并保存。

第十二条 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要实施动态管理。

由于更改等原因,设备、系统、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后,要及时修定、补充危险点分析和控制措施;时间跨度较长的检修工作,要分阶段针对作业方式的变化,组织学习和落实控制措施;如作业人员发生变化,也要及时组织学习预控措施。

第四章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的重点

第十三条 危险点控制措施的重点是:预防人身伤亡事故、误操作事故、设备损坏事故、机组强迫停运、火灾事故。

应重点防范: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等发生频率较高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十四条 危险点分析及控制措施要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工作场地:如高空、立体交叉作业、容器内、井下、邻近带电设备等可能给作业人员带来的危险因素;

(二)工作环境:如高温环境、大风、邻近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相关班组作业、照明等可能给作业人员带来的危险因素;

(三)工具、设备:如电动工具、起重设备、安全工器具等可能给工作人员带来的危险或设备异常;

(四)操作程序及工艺流程的颠倒、操作方法的失误可能给作业人员带来的危害或设备异常;

(五)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不适、思想情绪波动,不安全行为,技术水平及能力不能满足作业要求等可能带来的危险因素等。

工作负责人在组织作业时,要特别重视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思想情绪的异常波动,并作为首要的危险因素加以控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风电场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某风电场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基础,为规范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全面深入地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使安全性评价能科学、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安全性评价在安全管理中发挥更有效的作用,参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2005〕32号文要求,结合风电场风力发电设备及生产环境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由风电场场长负责,安全主管牵头组织,检修点检、运行主管提供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支持,各级人员要按照总体要求和分工,做好自己的分管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包括风电场的安全性评价、风电场并网的安全性评价。

第四条 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客观真实,重点是查评问题的整改。

第五条 把安全性评价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要与安全大检查、危险点分析、可靠性管理、标准化管理等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风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

第二章 评价方式

第七条 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电网经营企业的有关要求进行,由电网经营企业组织实施的,各发电企业应予积极配合。

第八条 运行机组的安全性评价,由风电场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和安全性评价内容,按照“评价、分析、评估、整改”的过程循环推进,实行闭环动态管理。

第九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分为自查、专家查评、评估、整改、复查等几个阶段进行。

第十条 安全性评价采用自评价和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层组织自评价,上级单位组织专家评价。专家查评是在风电场自查的基础上,由上级公司组织专家组进行的查评,各种评价要建立安全性评价库。

第十一条 自查是由风电场按照评价标准组织内部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的评价,自我查评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复查是在自查和专家查评一段时间后组织的查评,企业自查的复查在当年内完成;专家查评的复查由上级公司组织,原则上由原查评专家组在评价一年后进行。

第十三条 年底汇报次年安全性评价计划,每季度汇报一次安全性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动态管理,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第四年开展新一轮的评价。

第三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由风电场场长任组长,负责运行、维护检修的专业负责人参加。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根据上级公司的安排,成立安全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及查评专业组,部署安全性评价工作任务;

(二)具体实施风电场的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风电场自查,审定自评价报告;积极配合专家组进行专家查评,组织风电场的有关人员对专家查评结果进行分析,制订整改计划;

(三)按照整改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安全性评价查评问题的整改工作;

(四)对安全性评价标准的改进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安全性评价的规划、实施、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成立安全性评价办公室(工作小组)、安全性评价专业小组,全面策划、组织、安排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性评价工作责任制,设立安全性评价负责人和专责人,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和专业分工,保证安全性评价工作责任到人。

第四章 查 评

第十七条 组织评价前要进行安全评价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培训,学习有关标准、依据、查评方法,真正理解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意义、作用、内容和方法,能够熟练掌握评价过程中的操作要点、程序、评分办法、评价报告资料格式等,对照查评方法的要求,按专业分解细化为检查卡(检查表格等)。

第十八条 自查:

自评价工作应坚持“自我约束、自我发现、自我纠正、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指导思想。制订自评价工作计划书,编制适合企业生产实际的详细评价条目,明确分阶段评价项目、工作内容、责任人员、时间进度,逐步掌握评价项目、评分标准逐条落实,在领导小组的审核和监督下执行,保证整个自评价工作有组织按计划地开展。

(一)严格对照标准进行自我查评:通过静态查评、动态查评、逐级查评全面发现问题,及时将查评出的问题记录在案,并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二)保留规范完整的资料:

1、全场安全性评价查评报告(包含基本情况、查评概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建议、查评总评表、查评结果明细表等)。

2、专业性查评报告。按照风机、电一次、电二次、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安全管理专业,分别出具查评专业报告。

3、查评记录。

第十九条 专家查评:

在安全性评价自查工作结束,自认为已达到和满足了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标准和条件下,经过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研究,以文件形式向公司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一)专家评价建立在自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自评价工作进行更深层次的评估、分析、提炼、综合,帮助风电场更全面、准确、深入地把握安全生产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提高整个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的目的;

(二)专家组成员在查评工作中应以评价标准所列项目和查评依据为准,对查评中发现的问题,应与被评价企业的专业联系人交换意见,并作好记录。

(二)现场查评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小组分别写出专业查评报告,组长根据专业报告整理出本次查评的总评价报告,由专家组全体成员会议审定。评价报告应包括总体情况、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四)对于有不同看法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重大问题,应在评价报告中表述。

第二十条 各级人员要积极配合专家查评工作,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二十一条 自查报告和专家评价报告,要整理出重大问题和管理问题,把管理因素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分析,找出管理和责任制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上报上级公司。

第二十二条 自查和专家查评要严格按查评依据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危险因素尚未消除或尚未彻底消除,都要按标准扣分。

第五章 分析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分析与评估是安全性评价的重要环节,在完成每一轮评价工作之后,应逐级开展分析与评估工作,使各级人员进一步明确各自生产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危害程度,为有效落实整改工作和事故预案做好必要的准备。

第二十四条 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时,应从规划、设计、基建、运行等各个环节,从管理、设备、环境、人员等各个方面展开分析,保证分析工作能全面、细致、准确、深入地反映各类问题的各方面原因。

第二十五条 完成问题分析工作之后,应对发现问题进行评估,按照对安全生产的危害程度和存在问题的具体情况,对问题进行严重程度分类和排队,评估结果应作为安排整改计划和落实整改措施的依据。

第六章 整 改

第二十六条 整改是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重点,是整个安全性评价动态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安全性评价工作收到实效的最终途径。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及整改建议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对查评问题的整改。

第二十七条 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边查边改;对重大隐患,要认真组织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监督整改完成,并从项目、资金、人员、进度等各个方面保证整改措施的实施;在安排设备大修、改造等工程时,应根据安全性评价查出的问题,按轻重缓急予以优先安排;对风电场确实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提出专题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在专家查评过程中,各专业要积极与专家交流查评结果,听取专家提出的整改建议,对安全性评价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必须全部列入整改计划,做到整改项目、完成时间、资金、责任人、验收人五落实。

第二十九条 专家评价完成后三个星期内,由风电场场长负责组织有关专业,按评价提出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制定和下发安全性评价查评问题的整改计划。在安排问题整改工作时,应优先考虑重大问题的整改,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或条件限制一时不能接受整改的有严重安全隐患的重大问题,必须制订并落实相应的预防性安全措施,并列入下一轮评价的重点内容。

第三十条 整改期为一年,对整改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认真组织分析,协调解决,整改期内要把安全性评价查评问题中的管理问题及重大问题的整改全部完成。

第三十一条 评价条款及专家建议中,如涉及到设计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发生改变,除已明确必须淘汰或改进的设备、设施外,其他设备、设施的整改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消除设备缺陷后,能够满足原设备、设施设计安全水平的,以消除缺陷为主,不能满足原设计安全水平的,必须进行整改;

(二)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经风电场专业人员和评价专家共同认定,则必须按现有标准进行整改;

(三)现有设备、设施基本满足原设计安全水平,按现有标准改进后安全水平可显著提高,如费用不多,工作量不大,应按现有标准进行改进。

第七章 专家查评复查

第三十二条 为提高整改工作的质量,巩固安全性评价所取得的成效,可根据整改完成情况安排复评价。复评价可以采取单位自评价或申请上级单位组织专家评价方式进行。对于专家评价,复评价项目可以根据情况适当选择,由专家组与风电场协商决定,复评价的组织、程序及要求与初次评价相同。

第三十三条 专家查评复查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向专家组提供整改情况的总结,并按评价时的扣分记录填写整改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安全性评价复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对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专家组要认真核实整改的实际效果,准确把握安全性评价整改质量。

第三十五条 需要在大、小修中解决的问题,如整改期内没有机组检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认定为部分整改,否则认定为未整改:

(一)制定了防止问题引发事故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且相关人员熟悉并掌握;

(二)制定了检修方案、工艺;

(三)制定了备品、备件、材料的采购计划,且费用落实。

第三十六条 复查完成后,专家组提出正式的复查报告,对新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方案要写入复查报告,并按要求上报。

专家复查后要进一步做好存在问题的整改,各专责人员要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第七章 评价考核

第三十七条 评价查评标准为国家电网公司编制的《风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手册,各专业根据国家标准和现场实际可修订各自的《评价标准》。

第三十八条 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动态管理,对整改绩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不认真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给予批评;对于因重大问题整改不力而酿成重大事故的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将安全性评价情况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的管理,并将各专业安全性评价开展情况作为评比年度安全生产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对于在安全性评价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出,对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风电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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