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煤矿企业。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和承担煤矿建设工程的公司(煤矿)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管理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实施、修订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各类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综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煤炭行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在全面分析危险因素和各类事故隐患,客观评估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及应急能力、应急资源,广泛听取一线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矿山救援队伍指战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15万t/a(含15万t/a)以下,且危险性较小的煤矿企业(低瓦斯、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无矿压冲击危险性),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七条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综合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如: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火灾事故、顶板事故、水灾事故、瓦斯突出事故、冲击地压等),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
第九条 煤矿企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作业场所、主要设备和设施,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实际。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三章 应急预案评审
第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其它有关部门人员、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
(三)评审专家和参加评审会人员的名单。
(四)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人员、矿山救援队伍的指战人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和应急管理的专家及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并邀请驻地煤监机构人员参加。
应急管理的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可从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要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评审人员和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是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应急预案备案的评审工作;要素评审是煤矿企业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 形式评审。依据《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主要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表 1。
(二) 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认真分析研究专家的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煤矿企业应按要求修订,重新组织评审合格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应急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驻地煤监机构。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纳入自治区直接监管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新疆煤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二)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向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应送为其本煤矿企业服务的矿山救援队伍。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三)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或者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预案相关附件。
第十九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并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提供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必要条件。凡是没有编制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煤矿企业,向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不得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批准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不得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要点、应急程序和能够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张贴在应急指挥场所和相应的应急地点;将紧急避险设施与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的安全避险系统图应存放在应急指挥场所。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了解本企业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增强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提高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时,应邀请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和应急管理专家指导;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工作总结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煤矿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并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煤矿企业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重大技术改造的。
(三)安全生产条件(地质情况或者灾害因素)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修订要求的。
(七)应急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备案登记的部门报告修订情况。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由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2篇 某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煤矿企业。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和承担煤矿建设工程的公司(煤矿)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管理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实施、修订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各类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综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煤炭行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在全面分析危险因素和各类事故隐患,客观评估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及应急能力、应急资源,广泛听取一线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矿山救援队伍指战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15万t/a(含15万t/a)以下,且危险性较小的煤矿企业(低瓦斯、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无矿压冲击危险性),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七条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综合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如: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火灾事故、顶板事故、水灾事故、瓦斯突出事故、冲击地压等),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
第九条 煤矿企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作业场所、主要设备和设施,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实际。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三章 应急预案评审
第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其它有关部门人员、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
(三)评审专家和参加评审会人员的名单。
(四)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人员、矿山救援队伍的指战人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和应急管理的专家及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并邀请驻地煤监机构人员参加。
应急管理的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可从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要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评审人员和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是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应急预案备案的评审工作;要素评审是煤矿企业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 形式评审。依据《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主要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表 1。
(二) 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认真分析研究专家的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煤矿企业应按要求修订,重新组织评审合格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应急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驻地煤监机构。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纳入自治区直接监管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新疆煤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二)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向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应送为其本煤矿企业服务的矿山救援队伍。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三)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或者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预案相关附件。
第十九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并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提供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必要条件。凡是没有编制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煤矿企业,向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不得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批准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不得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要点、应急程序和能够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张贴在应急指挥场所和相应的应急地点;将紧急避险设施与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的安全避险系统图应存放在应急指挥场所。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了解本企业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增强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提高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时,应邀请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和应急管理专家指导;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工作总结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煤矿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并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煤矿企业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重大技术改造的。
(三)安全生产条件(地质情况或者灾害因素)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修订要求的。
(七)应急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备案登记的部门报告修订情况。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由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3篇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陆晋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陆晋平煤业)生产技术管理,理顺采区、工作面的设计报批程序及图纸的发放程序,细化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学习程序,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平陆晋平煤业井下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 凡参与采(盘)区图纸设计报批,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措施编制审批的技术员必须持有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聘任证书或经平陆晋平煤业任命的技术人员,参与会审图纸、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的主任工程师必须是经平陆晋平煤业的认命。
第四条 每季度召开一次技术例会,会议对采(盘)区、工作面设计报批、图纸设计、作业规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不断完善采(盘)区及工作面设计报批、图纸设计及作业规程的管理,总结本季度技术管理情况,对下季度技术管理作出具体安排和布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平陆晋平煤业成立技术管理组,技术管理办公室设在生产调度部,组成技术管理网络。
组 长:矿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通风矿长、安全矿长
成 员:机电管理部、通风管理部、安全监察部、生产调度指挥部等各部室的单位正职、主任工程师和技术员,井下队组的队长和技术员。
第二条 职责
矿长:
负责平陆晋平煤业采(盘)区及工作面图纸设计和作业规程的签发。
总工程师:
1、负责主持每季度召开的技术例会;
2、负责平陆晋平煤业设计策划、组织设计会审、上报设计的签发等;
3、负责牵头组织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重点工程措施的会审和签发,以及每月作业规程的复查。
生产矿长:
1、负责参与每季度召开的技术例会;
2、负责参与平陆晋平煤业生产业务设计策划、设计会审、施工组织设计会审等;
3、负责牵头组织生产方面一般性措施会审和签字。
4、负责参与生产方面重点工程的措施、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会审和签字。
机电矿长:
1、负责参加每季度召开的技术例会;
2、负责平陆晋平煤业机电业务设计策划、施工组织设计会审等。
3、负责牵头组织机电方面一般性措施会审和签字。
通风矿长:
1、负责参与每季度召开的技术例会;
2、负责参与平陆晋平煤业通风业务设计策划、设计会审、施工组织设计会审等;
3、负责牵头组织通风方面一般性措施的会审和签字。
生产调度部:
1、负责牵头组织每季度的技术例会,并做好会议记录;
2、负责采(盘)区设计方案的输出、评审及验证工作,并上报集团公司。在批准的采(盘)区设计方案的基础上进行采(面)区设计。
3、负责采(盘)区、工作面设计说明书的编制及相关图纸的设计工作;
4、负责对井下各施工队组进行技术交底,作业规程措施的首审,各生产工种操作规程的编制;
5、负责牵头组织作业规程的复查;
6、负责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7、负责对违反《生产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8、负责在批准的采(盘)区及工作面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本部室业务范围内相关图纸的设计;
9、负责对防治水有关方面的措施进行技术交底并首审,测量操作规程的编制,负责参与作业规程的复查;
10、负责本部室业务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11、负责参与作业规程措施及图纸的会审。
12、负责参与作业规程措施及图纸的会审,并参与作业规程的复查。
机电管理部:
1、负责在批准的采(盘)区及工作面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本部室业务范围内相关图纸的设计;
作规程的编制,负责参与作业规程的复查;
3、负责机电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4、负责参与作业规程措施及图纸的会审。
5、负责在批准的采(盘)区及工作面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本部室业务范围内相关图纸的设计;
6、负责本部室业务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7、负责参与作业规程的复查、作业规程措施及图纸的会审,并参与作业规程的复查。
安全监察部:
负责参与作业规程措施及图纸的会审,并参与作业规程的复查。
通风管理部:
1、负责在批准的采(盘)区及工作面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本部室业务范围内相关图纸的设计;
2、负责对涉及到通风方面的措施进行技术交底,并首审,通风操作规程的编制,负责参与作业规程的复查;
3、负责通风有关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4、负责参与作业规程措施及图纸的会审。
施工队组:
1、负责编制作业规程和措施,并进行初审;
2、负责本队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按规定报送生产技术部;
3、负责按时参加规程措施的复查及本队规程措施的会审。
第三章 采(盘)区及工作面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节 采(盘)区设计内容
第一条、各部室需要准备的资料:
1、生产调度部
负责采(盘)区设计方案的输出,评审及验证工作,并上报集团公司。在批准的采(盘)区设计方案的基础上进行采(面)区设计。负责采(盘)区设计说明书的编制及相关图纸的设计工作,内容包括:
(1)采(盘)区的几何尺寸、位置、边界、煤柱及邻近采(盘)开采情况;
(2)采(盘)区巷道布置、各巷道断面及支护形式、掘进设备、采掘比例关系及采掘工程图;
(3)采煤方法、回采工艺、顶板管理办法及其选择依据、开采程序、采掘设备、采(盘)区生产能力及回采、掘进工作面个数、采(盘)区服务年限、工作制度;
(4)采(盘)区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5)采(盘)区设计预算;
(6)采(盘)区永久避灾硐室的相关标准要求及设计。
提供采(盘)区地质说明书,内容包括:
(7)采(盘)区采动后对矿井或地面影响的预测和采取的相应措施,应具备采(盘)区井上下对照图、采(盘)区边界煤柱设计图、采(盘)区储量和采区回采率;
(8)采(盘)区煤层的结构、厚度、倾角、品种、生产能力、储量、地质构造、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含量以及突出倾向性、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煤尘爆炸、开采煤层围岩的性质、含水性、冲击地压危险性等,应具备采区地质、水文地质、储量图;
(9)采(盘)区防治透水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及其设施的系统的设计并附系统图,采(盘)区排水方案。
3、机电管理部
根据采(盘)区巷道布置、巷道断面及其支护形式、回采工艺、顶板管理和采掘比例等相关内容,负责提供以下资料及图纸:
(1)采(盘)区供电设施及其排水设施设计,并附系统图;
(2)采(盘)区排水量、排水设施设计及其系统图;
(3)采(盘)所需压风量、静压水及其管路系统图;
(4)采(盘)区照明设施及其工程图;
(5)采(盘)区运输综合能力及其设施,并附煤炭运输系统图。
4、通风管理部
根据采(盘)区巷道布置、巷道断面及其支护形式、回采工艺、顶板管理和采掘比例等相关内容,负责提供以下资料及图纸:
(1)通风、煤层注水设计说明书,包括采(盘)区所需风量及通风系统设计并附通风系统图;
(2)采(盘)区水幕、综合防尘洒水系统及隔爆设施等系统图;
(3)采区的避灾路线及其系统图
第二条、报批及备案程序:
采(盘)区设计:生产调度部将采(盘)区报批资料收集整理后,20天内完成采(盘)区锚杆支护设计、采(盘)区设计说明书及行文,待公司会审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节 工作面设计内容
第一条、各部室需要准备的资料:
1、生产调度部:负责采掘工作面施工图的设计工作,包括工作面巷道布置图、巷道支护设计、工作面相关位置图;负责采掘工作面设计的输出、临时避难硐室相关标准要求及设计、评审及验证工作。负责提供工作面预想地质说明书、工作面带压开采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和工作面排水方案。
2、机电管理部:负责提供机电设备布置图、供电系统图、三线图、电流整定计算书、以及排水、运煤、供液、供风、静压水系统说明资料。
3、通风管理部:负责提供工作面的通风设计、包括通风设计说明书、煤层注水说明书、通风系统图、行人避灾路线图,煤层注水系统图。
第二条、根据采(盘)区设计内容及工作面设计内容,生产调度部以设计委托书的形式下发至各部室,委托书必须由主任工程师和负责设计人员一同签字。各部室接到设计委托书,应及时安排,按时提供。采(盘)区设计图纸下发后,各业务部室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配套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送交生产调度部;工作面设计下发后,各业务部室应当在20天内完成配套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送交生产调度部。资料的电子版一并交生产调度部技术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4篇 企业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陆晋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陆晋平煤业)生产技术管理,理顺采区、工作面的设计报批程序及图纸的发放程序,细化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学习程序,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平陆晋平煤业井下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 凡参与采(盘)区图纸设计报批,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措施编制审批的技术员必须持有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聘任证书或经平陆晋平煤业任命的技术人员,参与会审图纸、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的主任工程师必须是经平陆晋平煤业的认命。
第四条 每季度召开一次技术例会,会议对采(盘)区、工作面设计报批、图纸设计、作业规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不断完善采(盘)区及工作面设计报批、图纸设计及作业规程的管理,总结本季度技术管理情况,对下季度技术管理作出具体安排和布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平陆晋平煤业成立技术管理组,技术管理办公室设在生产调度部,组成技术管理网络。
组 长:矿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通风矿长、安全矿长
成 员:机电管理部、通风管理部、安全监察部、生产调度指挥部等各部室的单位正职、主任工程师和技术员,井下队组的队长和技术员。
第二条 职责
矿长:
负责平陆晋平煤业采(盘)区及工作面图纸设计和作业规程的签发。
总工程师:
1、负责主持每季度召开的技术例会;
2、负责平陆晋平煤业设计策划、组织设计会审、上报设计的签发等;
3、负责牵头组织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重点工程措施的会审和签发,以及每月作业规程的复查。
生产矿长:
1、负责参与每季度召开的技术例会;
2、负责参与平陆晋平煤业生产业务设计策划、设计会审、施工组织设计会审等;
3、负责牵头组织生产方面一般性措施会审和签字。
4、负责参与生产方面重点工程的措施、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会审和签字。
机电矿长:
1、负责参加每季度召开的技术例会;
2、负责平陆晋平煤业机电业务设计策划、施工组织设计会审等。
3、负责牵头组织机电方面一般性措施会审和签字。
通风矿长:
1、负责参与每季度召开的技术例会;
2、负责参与平陆晋平煤业通风业务设计策划、设计会审、施工组织设计会审等;
3、负责牵头组织通风方面一般性措施的会审和签字。
生产调度部:
1、负责牵头组织每季度的技术例会,并做好会议记录;
2、负责采(盘)区设计方案的输出、评审及验证工作,并上报集团公司。在批准的采(盘)区设计方案的基础上进行采(面)区设计。
3、负责采(盘)区、工作面设计说明书的编制及相关图纸的设计工作;
4、负责对井下各施工队组进行技术交底,作业规程措施的首审,各生产工种操作规程的编制;
5、负责牵头组织作业规程的复查;
6、负责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7、负责对违反《生产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8、负责在批准的采(盘)区及工作面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本部室业务范围内相关图纸的设计;
9、负责对防治水有关方面的措施进行技术交底并首审,测量操作规程的编制,负责参与作业规程的复查;
10、负责本部室业务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11、负责参与作业规程措施及图纸的会审。
12、负责参与作业规程措施及图纸的会审,并参与作业规程的复查。
机电管理部:
1、负责在批准的采(盘)区及工作面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本部室业务范围内相关图纸的设计;
作规程的编制,负责参与作业规程的复查;
3、负责机电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4、负责参与作业规程措施及图纸的会审。
5、负责在批准的采(盘)区及工作面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本部室业务范围内相关图纸的设计;
6、负责本部室业务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7、负责参与作业规程的复查、作业规程措施及图纸的会审,并参与作业规程的复查。
安全监察部:
负责参与作业规程措施及图纸的会审,并参与作业规程的复查。
通风管理部:
1、负责在批准的采(盘)区及工作面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本部室业务范围内相关图纸的设计;
2、负责对涉及到通风方面的措施进行技术交底,并首审,通风操作规程的编制,负责参与作业规程的复查;
3、负责通风有关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4、负责参与作业规程措施及图纸的会审。
施工队组:
1、负责编制作业规程和措施,并进行初审;
2、负责本队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按规定报送生产技术部;
3、负责按时参加规程措施的复查及本队规程措施的会审。
第三章 采(盘)区及工作面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节 采(盘)区设计内容
第一条、各部室需要准备的资料:
1、生产调度部
负责采(盘)区设计方案的输出,评审及验证工作,并上报集团公司。在批准的采(盘)区设计方案的基础上进行采(面)区设计。负责采(盘)区设计说明书的编制及相关图纸的设计工作,内容包括:
(1)采(盘)区的几何尺寸、位置、边界、煤柱及邻近采(盘)开采情况;
(2)采(盘)区巷道布置、各巷道断面及支护形式、掘进设备、采掘比例关系及采掘工程图;
(3)采煤方法、回采工艺、顶板管理办法及其选择依据、开采程序、采掘设备、采(盘)区生产能力及回采、掘进工作面个数、采(盘)区服务年限、工作制度;
(4)采(盘)区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5)采(盘)区设计预算;
(6)采(盘)区永久避灾硐室的相关标准要求及设计。
提供采(盘)区地质说明书,内容包括:
(7)采(盘)区采动后对矿井或地面影响的预测和采取的相应措施,应具备采(盘)区井上下对照图、采(盘)区边界煤柱设计图、采(盘)区储量和采区回采率;
(8)采(盘)区煤层的结构、厚度、倾角、品种、生产能力、储量、地质构造、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含量以及突出倾向性、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煤尘爆炸、开采煤层围岩的性质、含水性、冲击地压危险性等,应具备采区地质、水文地质、储量图;
(9)采(盘)区防治透水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及其设施的系统的设计并附系统图,采(盘)区排水方案。
3、机电管理部
根据采(盘)区巷道布置、巷道断面及其支护形式、回采工艺、顶板管理和采掘比例等相关内容,负责提供以下资料及图纸:
(1)采(盘)区供电设施及其排水设施设计,并附系统图;
(2)采(盘)区排水量、排水设施设计及其系统图;
(3)采(盘)所需压风量、静压水及其管路系统图;
(4)采(盘)区照明设施及其工程图;
(5)采(盘)区运输综合能力及其设施,并附煤炭运输系统图。
4、通风管理部
根据采(盘)区巷道布置、巷道断面及其支护形式、回采工艺、顶板管理和采掘比例等相关内容,负责提供以下资料及图纸:
(1)通风、煤层注水设计说明书,包括采(盘)区所需风量及通风系统设计并附通风系统图;
(2)采(盘)区水幕、综合防尘洒水系统及隔爆设施等系统图;
(3)采区的避灾路线及其系统图
第二条、报批及备案程序:
采(盘)区设计:生产调度部将采(盘)区报批资料收集整理后,20天内完成采(盘)区锚杆支护设计、采(盘)区设计说明书及行文,待公司会审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节 工作面设计内容
第一条、各部室需要准备的资料:
1、生产调度部:负责采掘工作面施工图的设计工作,包括工作面巷道布置图、巷道支护设计、工作面相关位置图;负责采掘工作面设计的输出、临时避难硐室相关标准要求及设计、评审及验证工作。负责提供工作面预想地质说明书、工作面带压开采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和工作面排水方案。
2、机电管理部:负责提供机电设备布置图、供电系统图、三线图、电流整定计算书、以及排水、运煤、供液、供风、静压水系统说明资料。
3、通风管理部:负责提供工作面的通风设计、包括通风设计说明书、煤层注水说明书、通风系统图、行人避灾路线图,煤层注水系统图。
第二条、根据采(盘)区设计内容及工作面设计内容,生产调度部以设计委托书的形式下发至各部室,委托书必须由主任工程师和负责设计人员一同签字。各部室接到设计委托书,应及时安排,按时提供。采(盘)区设计图纸下发后,各业务部室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配套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送交生产调度部;工作面设计下发后,各业务部室应当在20天内完成配套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送交生产调度部。资料的电子版一并交生产调度部技术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报批及备案程序:
工作面设计:生产调度部将工作面设计资料收集整理后,两周内完成工作面锚杆支护设计、工作面设计说明书,经平陆晋平煤业各业务部室及总工程师会审签字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节 考核
第一条、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各业务部室按照职责划分进行工作,相互配合,不得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第二条、在对采(盘)区及工作面设计进行评审时,参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结合本单位业务对施工、安装、生产、回收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在会审时一并提出,以便各部室之间进行充分研讨,完善设计。
第三条、各专业图纸必须符合本专业的有关规定,图纸规范、数据准确。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按时将设计的相关资料报送到生产调度部,如果推迟,对单位正职和主任工程师各罚款200元,责任人100元;如未交资料的电子版,考核设计人100元;罚款在奖励中扣除,推迟一周以上取消责任人本季度的得奖资格。
第五条、对参与设计的输出、编制、资料收集整理、审批及备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适当奖励,每季度奖励一次,奖励标准为:技术员800元/季度,单位正职和主任工程师1500元/季度。如对设计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提高奖励的额度。
第六条、奖励人员范围为各部室参与采(盘)区、工作面和图纸设计的相关人员,且必须持有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聘任证书或经平陆晋平煤业任命的主任工程师和技术人员。
第四章 采掘作业规程及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节 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及修改
第一条 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依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掘进地质说明书》、《晋城煤业集团安全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有关上报的工作面设计、抽放设计、通风瓦斯有关图纸资料。其中《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掘进地质说明书》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条 采掘工程必须按照“正规循环作业”要求编制规程,采掘工作面遇有特殊情况(如地质构造、煤岩及瓦斯突出、水、瓦斯、火、过老空、开口、贯通等非正规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条 生产调度部专业组根据平陆晋平煤业衔接工程部署,在各项工程开工前两个月以业务联系单形式安排地质测量部编制工程地质说明书,地质测量组根据时间要求将地质资料准备齐全,一式三份报生产调度部专业组,并按规定对地质资料登记、存档。
第四条 采掘工程开工前40天,生产调度部分管人员以业务联系单形式通知业务部室,各业务部室根据分管业务对照工作面设计图纸准备相关系统资料,经各部室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送交生产调度部分管人员,准备时间不得超过10天。
第五条 生产技术部分管人员于采掘工程开工前一个月把编制规程所需的资料收集、整理齐全,然后向施工单位技术员进行技术交底,下达“作业规程编制通知单”,主要向施工单位提出新工作面的地质水文情况、主要技术参数、装备、工艺、支护形式、顶板管理方式及主要安全技术措施等要求(一式两份、生产调度部保留一份)。
第六条 交底必须内容齐全,要求明确,符合上级有关技术规定,特殊问题经专题讨论后再交底,技术交底必须有专业主任工程师或分管工程技术人员签字把关,以保证技术交底正确无误。另附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1)采区(面)设计图和设计说明书及锚杆支护设计、矿压说明书、底板比压计算、新工艺专项设计、永久、临时避难系统的相关标准说明,由生产调度部提供;(2)设备布置图、供电系统图、供水和排水系统图、主要设备技术特征、管路布置及相关标准,瓦斯监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系统图、调度通讯及相关标准,由机电管理部提供;(3)通风系统图及风机型号、布置,风筒的型号、数量,风量分配方案、防尘系统、避灾路线及相关标准由通风管理部提供;(4)掘进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等,由生产调度部地质测量组提供。
第七条 采掘队组接到作业规程编制通知单和技术交底相关资料后,由施工单位队长主持,组织技术员、班组长以及老工人共同深入现场进行勘察,写出现场勘察报告,共同研究确定工程施工方案,并将通风瓦斯情况等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作为作业专项进行讨论,技术员必须作好“三结合讨论”记录备查。
第八条 采掘队组技术员根据三结合讨论方案,在五天之内写出作业规程的初稿,初稿编制时,必须按晋煤集生字(2003)82号文件《采区(面)设计和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审批管理办法》以及《采掘作业规程标准化标准及考评办法》进行编制。初稿完成后,由队长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规程的编制要突出瓦斯预防、治理,要体现瓦斯治理优先的原则,要有具体的瓦斯防治及管理措施,要说明永久和临时避难系统、规程中人员定位、瓦斯监测、监控要详细进行描述,规程的编制要突出水的预防及治理,要体现有掘必探、先探后掘、长探短掘的原则,要有顶板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 在生产过程中,因需改变工艺、设备系统以及遇到地质条件变化时,必须及时补充规程,写出专项措施,会审后附到作业规程后面。
第十一条 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内容规定
1、编制掘进作业规程的主要内容:
(1)地质基本情况:
阐述巷道顶底板岩石性质、涌水量、瓦斯涌出量、煤尘情况、巷道预计穿过煤岩层性质、地质构造等情况。
附图一:地质综合柱状图
附图二:巷道预计穿过的煤岩层地质剖面图
(2)巷道布置及技术特征
说明巷道的位置、用途、服务年限与附近巷道的关系、施工条件、施工期限、巷道的技术特征、设计规格、毛断面、净断面及支护方式、支护材料。
插图一:巷道布置示意图(标明工作面与相临巷道的关系、通风、运输系统等)
插图二:巷道施工断面示意图(标明毛断面、净断面、各类管线、风筒、运输设施、人行道的布置与尺寸)
(3)施工方法:
一次成巷作业方式,施工组织、掘进方式、循环形式、循环进度、采用的先进施工技术。
插图三:施工平面示意图(注明主要设备的布置、车场的长度)
插图四:最大和最小控顶距的平面和剖面图
(4)掘进施工作业:
①机械化施工工艺流程、设备配套、掘支工艺、截割曲线以及临时支护方式、架设、空顶距要求。
插图五:掘进机的截割曲线轨迹图
②钻眼爆破作业
爆破说明书(根据岩石性质制定)
插图六:炮眼布置图(三视图)、爆破图表、爆破网络联线图
③打眼放炮作业
打眼机具、规格数量,作业组织,提高打眼质量的措施。爆破采用的炸药、雷管种类,放炮方式及安全技术措施。
插图七:爆破警戒示意图
④装岩(煤)运输作业,采用设备能力及能力、运输系统。
⑤临时支护方式、架设、空顶距要求。
插图八:临时支护示意图
(5)永久支护施工方法:掘支工艺、施工设备、采用材料、施工技术组织措施。锚杆支护巷道采用的锚杆锚索、金属网等支护材料和安装技术参数的具体要求。
(6)顶板支护质量监测:锚杆的锚固力、预紧力矩和锚索预紧力的检测方法和要求,顶板离层仪的安设距离和位置、监测方法和管理制度等要求。
(7)通风工作:配风量计算、通风方式、通风系统、风流方向、选择局扇能力、安装位置、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巷道中隔爆设施的安装。
插图九:通风、防尘系统示意图(注明风机的位置、隔爆设施在巷道中布置位置、风筒的布置形式、洒水降尘管路及设施的位置)
插图十:监测监控系统图、监测监控设备布置图和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示意图(标明监测监控路线及设备的位置、通风监测仪表的位置)
(8)压风、供电、供水、排水、“三线”设备布置及系统能力。
插图十一:压风系统示意图
插图十二:供电系统示意图
插图十三:供水系统示意图
插图十四:排水系统示意图
插图十五:“三线”设备布置示意图
(9)施工组织管理:制定技术先进、科学合理的循环图表,组织多工序平行或交叉作业、充分体现掘进高效率。
插图十六:循环作业图表
插图十七:劳动组织图表。
(10)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表:积极推广运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促进高产高效建设工作。
插图十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11)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及避灾路线:
主要包括预防瓦斯(突出)、火灾、透水、冒顶堵人等安全技术措施,补强搭架的安全技术措施,胶轮车使用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质量标准及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巷道贯通及过老空、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时的安全技术措施;掘进机和液压锚杆钻车的使用安全技术措施; 探放水的安全技术措施;锚杆巷道顶板监测技术措施;隔爆设施安装要求;巷道支护采用绝缘网的措施;综合防尘措施;支护材料的运输及存放措施;锚杆锚固力抽检措施;起吊措施;机电设备安全操作措施;提高块率、保证煤质措施等;永久、临时避难硐室使用安全技术措施。避灾线路可用符号标注在“插图九”示意图上。
附:编制和参加审批规程部门人员名单及审批意见。
(12)作业规程应附“学习作业规程签字登记表”,并认真执行。
第十二条 编制采煤作业规程的主要内容
(1)工作面概况
①位置:井上下对照用文字叙述,特别说明影响采煤工作面布置的地面建筑物以及处理办法及措施。
附图一:井上下对照图
②四周工作面的开采情况。
③工作面要素:工作面宽度,走向长度,煤层厚度,煤层倾角等。
④开采程序及所采煤层层号,采高、循环进度,作业方式和储量(可采储量)及日产量。
插图一:工作面示意图(可标注清楚运输等系统及工作面主要技术参数)
(2)地质及水文情况:
①盖山厚度。
②煤层构造特征:煤层的层理、节理、裂隙、夹石、硬度、倾角、容重等。
③顶板岩石特征:顶板的性质、层理、破碎程度,伪顶、直接顶、老顶等情况。
④底板岩石构造特征:底板构造的性质、岩性、起降现象。
⑤地质构造情况:断层、顶压区、无炭柱、冲刷带、向背斜构造等。
⑥假顶情况:金属网锈蚀情况及上层工作面的铺联网情况,煤岩胶结情况、瓦斯赋存情况。
⑦煤层厚度:根据不同的采煤方法分别叙述(分层工作面上、下层,放顶煤工作面采、放高度,一次性采全高的高度,仓房工作面放仓高度)。
⑧水文情况:叙述清楚工作面地表水体、上部采空区及老窑的积水情况及采取的技术措施。
附图二:综合柱状图(上分层、一次采全高、综采放顶煤工作面柱状图标明岩石名称及煤层厚度)
附图三:工作面底板等高线图及进回风巷道地质剖面图(下分层工作面要有煤厚点图,编制9#煤规程时应附k4灰岩厚度分布图)
(3)采煤方法及巷道布置:
①巷道布置(主要介绍采区或盘区集中进风、回风巷与工作面进风、回风巷的相互关系、工作面巷道断面技术参数和支护形式)。
②采煤方法
③回采工艺:主要叙述各工序的安排和衔接情况,分层综采、一次采全高、综采放顶煤、刨煤及连采等回采工艺的割煤、拉架、移溜、放顶煤、铺联网等工序之间的配合关系,要体现出工作面时间空间的充分利用及科学合理。
插表一:主要机电设备技术参数表
插图二:机组进刀方式示意图
(4)顶板管理
①工作面支架布置形式及支架说明书。
要求说明工作面支架及端头支架的布置形式和数量、支架的主要技术参数,并且按上覆岩层8倍最大采高所需要的支护强度来验算支架的支护强度。即f=8_h_r_g_s>f1。凡是新选型支架必须满足此要求;凡是已定型的老支架也必须进行验算,如果确实无法满足此要求时,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②机头、机尾及进回风巷超前支护布置情况。
插图三:工作面支架布置平面示意图(包括机头、机尾超前支护布置示意图)
插图四:工作面最大、最小控顶距剖面示意图。
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及初次放顶、末次放顶的支护形式。
④过断层、顶压、陷落柱、褶曲、老空等破碎顶板区段时的支护方式及安全技术措施。
⑤采空区处理方法。
⑥顶板支护质量监测:工作面内圆图仪和压力表的安设、检查记录和动态分析要求,锚杆锚索支护巷道内顶板离层仪的监测、记录和分析要求。
(5)通风、运输、供电、供水、排水系统
①通风系统:根据晋煤集通字(2007)第116号“关于下发晋城煤业集团矿井风量计算方法的通知”严格进行风量计算、配风和验算,配风量和通风系统可用规定的符号标注在插图五中。“一通三防”技术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技术管理的具体规定。
插图五:通风系统及避灾路线示意图
插图六: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示意图
插图七:洒水降尘系统示意图
②运输系统:叙述清楚工作面运煤、运料及设备的路线,并且标注在附图一中。
③供电系统:
附图四:供电系统图
附图五:机电设备布置图
④供水系统:
插图八:供水系统示意图
⑤排水系统:
插图九:排水系统示意图
(6)劳动组织
①劳动组织要体现出各工种平行、交叉作业的具体情况。
②循环作业图表:要充分利用工时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作面效能,组织正规循环作业并画出正规循环作业图表。
插图十:24小时正规循作业图表
③劳动组织配备表。按正规循环作业图表配备劳动组织并画出劳动组织人员配备表。
插表二:劳动组织表
(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积极推广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促进高产高效建设。
插表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8)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及避灾路线。要明确制定工作面预防瓦斯和火灾、煤尘、水灾、运输、冒顶堵人等安全技术措施、质量标准及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过老空、断层、无炭柱等地质构造时的安全措施,锚杆巷道顶板监测技术措施,提高块率、保证煤质的技术措施;永久、临时避难硐室使用安全技术措施。避灾路线可用符号标注在“插图五”示意图上。
附:编制和审批部门人员的审批意见及签字。
第十三条 作业规程中所有插图在插图本页要有对口部室签字认可,此主要指工作面或巷道设计中未涉及到但对施工有针对指导的插图。
第十四条 涉及到外包工程单位(必须有相关资质)所属掘进队组的采掘工程设计、生产系统调整、支护参数变更,掘进作业规程编制等在向施工队组交底的同时,向外包工程单位进行交底。
第二节 单项零杂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第一条 平陆晋平煤业内除正规采掘工程按要求编制作业规程外,其它单项零星工程以及上级有关文件和安全规程明文规定编制专门措施的工艺等(如:井巷开口、开帮、挑顶、卧底、贯通、各种硐室以及初采、末采等),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 施工措施由生产技术部专业组根据工程需要,以工程三交底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进行准备,同时提供有关图纸资料,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和资料后,与业务部室有关人员深入现场调查研究,确定施工方案和安全事项,再由施工单位技术员进行编制,必须按晋煤集生字(2003)82号文件《采区(面)设计和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审批管理办法》以及《采掘作业规程标准化标准及考评办法》进行编制。
第三条 编制好的措施必须内容齐全,叙述准确,图文清晰,安全性、实用性、操作性强。措施的编制要突出瓦斯预防、治理,要体现瓦斯管理优先的原则,要有具体的瓦斯防治及管理措施。措施的编制要突出水的预防及治理,要体现有掘必探、先探后掘、长探短掘的原则,要有顶板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四条 编制采掘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规定:
采掘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的主要内容:
(1) 现场概况:写明施工地点、现场和周围环境、现场技术条件、装备等。
(2) 技术要求。
(3) 施工作业程序及主要工序。
(4) 安全技术措施:
①顶板及支护管理。
②通风、防尘和监测监控管理。
③施工操作要求。
④运输、机电、供排水管理。
⑤灾害预防及避灾路线。
⑥现场文明生产及质量标准化要求。
⑦其它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涉及到外包工程单位(必须有相关资质)所属掘进队组的零星工程采用业务联系单或临时工程通知单向施工队组交底的同时向外包工程单位进行交底。
第三节 采掘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和签发
第一条 生产调度部专业组技术人员接到经队长初审签章后的作业规程初稿,在两日内首审完毕并填写作业规首审意见。
第二条 首审合格后的规程生产调度部技术组要及时报请平陆晋平煤业总工程师。经平陆晋平煤业总工程师同意后,生产调度部通知平陆晋平煤业生产矿长、机电、通风、调度、安监、等业务部室主任工程师以及施工单位技术员参加会审,会审由平陆晋平煤业总工程师组织进行,生产调度部专业组人员作好作业规程会审记录,并履行签字手续。如平陆晋平煤业总工程师出差不在矿时,由平陆晋平煤业生产矿长组织规程会审。
第三条 会审人员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作业规程会审,不得迟到、早退,且严禁传阅审批。
第四条 规程会审必须首先由施工单位技术员亲自汇报(有专门的汇报材料),就采掘工艺、系统布置、瓦斯防治、顶板管理、主要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其他事项进行详细说明;随后所有参加会审单位人员提出相应的补充及修改意见,并在初稿上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最后由董事长和总工程师(不在时由平陆晋平煤业规定的替代人)签字批准生效。
第五条 对于会审合格的规程,施工单位技术员要把规程底稿、初审意见、首审意见、会审意见、会审签字表、包括补充的专项措施统一装订在一起,妥善保管。并根据补充及修改意见完善底稿,经生产调度部分管人员确认后,编制人员方可进行统一打印。
第六条 复印正式规程前,队组技术员要重新校对,确认无误后,装订、签章,进行复印,复印份数要预先计划好,最后统一装订整齐后下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也必须进行校对,确认无误后,再复印、装订。
第七条 作业规程初稿及正式稿中会审意见表的“审批单位及人员签字”一页上加盖平陆晋平煤业矿长、总工程师、生产调度部、机电管理部、安全监察部、通风管理部,作业规程封面上加盖本队公章。
第八条 经平陆晋平煤业董事长和总工程师审批生效的作业规程和分管矿长批准生效的施工措施,提前开工之日十天下发至各相关单位(包括公司安监局、生产处备案、属于瓦斯突出的采掘规程还必须报通风处备案),其中生产调度部6份(1份交分管技术员,1份交生产技术部成本组,另4份由分管技术员关交集团公司生产处、调度室、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监察部2份,其余部室及人员各1份,队组送规程措施时必须让接收单位在签字表上签字,而且队组要在各部室的规程措施接收登记表上进行登记。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发放原则上与作业规程相同,但一些零星措施可在开工前一天发放至有关单位,并建立发放手续,贯通、开口等重要施工措施要发给平陆晋平煤业总工程师(分管矿长)、生产矿长经理及安全矿长经理。
第九条 对新型的、特殊采掘方法的作业规程由平陆晋平煤业董事长和总工程师批准后,生产调度部还必须上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条 生产、机电、通风、运输等专业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内部编制初审完成后,分管部室分管技术人员首审合格后,报请分管矿长,由分管(生产、机电、通风)矿长组织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部室分管技术人员进行会审,重点疑难工程一般由主任工程师会审,并履行集体签字程序;其他审批程序同作业规程一致。
第十一条 每周二、周五上、下午为既定的规程、措施会审时间,调度会不再通知,各部室要及时安排主管技术人员在上午9:00和下午2:30准时在生产调度部参加规程措施会审,生产、机电、通风各分管部室主持会审本专业的规程、措施,其他时间原则上不进行规程措施的会审。重点疑难措施必须专门安排时间单独会审,特殊紧急措施生产调度部在调度会上通知,各业务部室人员要到指定的地点共同会审。
第四节 作业规程、措施的贯彻学习及检查落实
第一条 作业规程的贯彻学习由施工单位队长主持,技术员负责贯彻,施工单位的全体干部和职工都参加规程的学习和考试。
第二条 建立规程的学习登记薄,登记清学习时间、地点、内容、参加学习人数、贯彻人姓名,学习规程人员必须在学习登记薄上签名,不得代签,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0小时。因事没有参加规程学习人员以及新参加或中途调动的职工,在上岗前,施工队组技术员应对其进行补学、补考,只有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条 施工队组全体职工都必须参加规程考试,考试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考试成绩和考试试卷都必须按班组整理装订成册备案。同时生产、通风、机电、安监等技术业务部室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有关管理人员也要进行贯彻学习并且进行考试。
第四条 各采掘工作面都要认真执行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因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不能按原规程作业时,施工单位要及时制定相应的补充、修改措施。并及时贯彻学习,履行签字手续,生产调度部及有关部室必须进行检查。
第五条 安全措施贯彻学习时间为2-10小时,贯彻学习由施工单位组织,施工人员学习签字后方可上岗。但巷道开口、贯通、刷大、通过地质构造等支护技术参数发生变化及施工期限超过30天的正式措施要履行规程的贯彻学习程序;巷道起底、掘临时水仓等施工期限在30天以内的施工措施可以只进行学习签字。
第五节 作业规程复查
第一条 作业规程的复查由生产调度部专业组负责。采掘作业规程每月复查一次。复查时,分组进行,其中采煤队为一组,机掘队为一组,普掘队为一组。规程复查时,先由队组互查,再由部室人员检查,根据复查结果进行打分排名,每月的作业规程考核要列入本队当月质量标准化综合成绩中,占质量标准化总分的5%。
第二条 凡复查过的规程,要填写采掘作业规程复查意见表,登记复查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复查作业规程名称、复查提出的意见,签字手续齐全后复印数份,专业组留一份,其余发放至有关单位。规程复查出的问题施工单位技术员要及时补充完善,若发现问题太多,则必须重新编制规程措施。
第三条 针对规程复查存在的问题,如果生产系统不合理、安全技术措施有漏洞、支护参数发生变化等情况,修改补充完善后履行规程审批程序。其他一般性复查问题履行措施审批程序补充完善。
第六节 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学习
第一条 操作规程由各部室主任工程师组织本部门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编写。
第二条 编写完成后,由本部室主任工程师及时报请平陆晋平煤业总工程师,经平陆晋平煤业总工程师同意后,本部室书面通知相关(生产、机电、通风)矿长、生产、机电、通风、运输、地测、调度、安监、信息、抽放等业务部室主任工程师及施工队组主管技术员参加会审,会审由平陆晋平煤业总工程师组织进行,本部室专业组人员作好规程会审记录,由部门专业组人员归纳整理各方面意见并进行整改后,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条 经平陆晋平煤业总工程师批准的操作规程,及时下放至各业务部室及施工队组,并建立规程发放登记表。
第四条 操作规程审批下发后,施工队组技术负责人组织各岗位工人进行规程的学习,学习要有记录,学习时间不得低于10小时,学习期满,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凡因轮休或请假等原因没有参加学习的人员,必须进行补学且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本岗位工作。
第五条操作规程的学习,考试资料要在本单位存档管理。
第六条所有操作规程每一年由本部门主任工程师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修改、补充、并报请总工程师批准,此项工作要在当年3月底完成。
第七条若有新增岗位或某岗位性质有所变动时,本部门主任工程师要及时召集相关业务部室主任工程师及施工队组主管技术人员对操作规程进行补充完善、并报请平陆晋平煤业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七节 其它要求
第一条 施工单位根据现场勘察报告和“三结合”讨论记录内容,对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形成危害因素辨识表,在规程措施中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危害因素辨识表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保存,并要根据生产情况的改变及时进行补充完善。
第二条 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可能的煤层采掘作业时,规程中防突措施必须完善,并符合防突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保证煤质的各项措施要详细说明。
第四条 巷道开口(30m)以及掘进过程中,必须定期进行锚杆拉拔力检测,并符合《煤巷锚杆支护技术规范》要求,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锚杆拉拔力检测措施。
第五条 当各大系统发生改变与规程措施不符时,要及时补充措施进行完善,经各业务部室会审后附到作业规程后面。
第六条 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正文统一采用小4号宋体字,名称用3号宋体字并加粗,小标题用小4号宋体字并加粗,每段首空2格,行间距25,a4规格打印纸打印,页边距:上2.54,下2.54,左3.17,右2.5,加页码,页码加在中间,且首页不加页码。装订要有技术封面设计及塑料封皮、部门签章、目录、正文、附图、附表等内容。文字叙述清晰无涂改,装订整齐规范。
第八节 奖惩
第一条 处罚
1、要牢固树立作业规程的严肃性,队组技术员在编制规程初稿时必须严格按后附《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内容规定》编制,不得漏项;图文清晰,统一使用规定的封面、字体、打印方式;不得出现手改体;不得出现3个以上的错别字;表述清楚通顺。如规程中出现与上述不符情况,每项给予分管技术员50元处罚。
2、要严格执行规程措施一整套程序,对出现时间前后不符、签章不全、修改补充意见未落实、贯彻学习人数不对照、规程下发不及时或漏发、会审时技术员不能准确阐述规程主要内容、大量抄袭或出现明显错误、实施记录不全等情况,每一项对技术员处罚50元;性质严重者每项处罚200元。
3、凡发现规程考试不及格或未参加学习、考试上岗者,对施工单位的行政正职以50元/人次的罚款,对主管技术员处以50元/人次的罚款。
4、施工单位技术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现场变化情况及时制定修改补充措施,同时要不间断的学习各项技术规范、不断沟通、熟悉标准要求,有高度的责任心,从细从严要求自己,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如果出现行动缓慢、业务生疏等严重影响技术管理的情况,责令停工,并在生产技术部科务会上公开作检查。
5、部室提供的资料必须准确、及时,如果因资料延误造成较大后果的对相关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6、对规程措施会审迟到早退、推诿扯皮、交头接耳的人员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队长200元、分管技术员100元罚款。
7、每次规程措施会审时,凡是违反规定的人员,生产调度部负责记录,罚款要在每季度奖励中扣除。
8、各单位必须安排有平陆晋平煤业聘任书的技术员参加措施的会审以及作业规程的复查,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施工队组队长罚款500元,分管技术员200元。各队组必须安排有平陆晋平煤业聘任书的技术员编写和会审措施以及作业规程的复查,且生产和机电技术员不能互相代替,否则对施工队组罚款2000元。发现有代替技术员编写和会审措施的人,将责任人员名单报公司总工程师,建议免去技术员的职务。
9、要求各队组负责人和各部门技术负责人每年初把本部门参与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审批与实施、资料管理等有关技术人员名单除在本单位备案后,还必须报生产技术部技术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人员变动时要及时进行调整。未备案的人员不得进行作业规程和措施的编制,如发现未进行备案,或者未备案的人参与作业规程和措施编制和审批,则取消责任队组和各部室技术负责人季度得奖资格。
10、在接受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检查时,凡是资料有漏洞或准备不全,每次给予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部室主任工程师和队组主管技术员300元罚款。
第二条 考评 奖励
1、每季度进行一次规程考评活动,具体考评如下:
(1)队组技术人员的考评
按月度作业规程复查得分对队组技术人员的考评,季度得分为:本季度三个月作业规程复查得分平均值。
(2)部室技术人员的考评
①按参加作业规程复查和作业规程会审的次数和复查的情况进行考评。
②次数和复查情况各占50%,次数按签字为准,复查情况按三定条数为依据。
(3)生产调度部建立作业规程会审、复查签到考核表。
规程措施会审、复查时,凡是迟到早退达三次的,取消部室和队组技术人员季度得奖资格。
(4)本考核结果要作为年终技术人员考评的一项依据。
2、对作业规程编制及时,内容完整,能有效指挥生产的相应单位和个人每季度进行适当奖励。
(1)、奖励范围
奖励范围:各部门技术负责人和直接参与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审批与实施、资料管理等有关人员。
(2)、个人得奖条件
①在作业规程编制、审批与实施等管理中无重大失误。
②能够认真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及时完成领导交付的任务。
(3)、奖励办法
奖励实行打分排名计奖的方式,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和奖励,部室技术人员和队组技术员各为一组,分别进行组内打分排名,并分为四个等级。
①队技术人员:以季度考核分为准,95分以上为一等奖1000元,90-95分为二等奖800元,85-90分为三等奖600元,80-85分为四等奖400元,80分以下罚款100元。
②部室技术人员:根据打分情况分为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占25%,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600元,四等奖400元。
第五章 技术档案管理
技术档案是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平陆晋平煤业技术档案管理工作逐渐正规化和标准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 施工队组技术档案内容
第一条 作业规程编制的依据
1、作业规程编制通知单及技术交底资料;
2、采(盘)区设计、回采工作面设计说明书及相关图纸、本公司的会审意见及集团公司批复文件;
3、地质说明书、邻近采(盘)区或相邻工作面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
4、主要设备技术特征(设备布置图,供电、排水、压风系统图);
5、现场勘察报告“三结合”讨论记录;
6、经平陆晋平煤业总工程师审批签字的规程初稿、正式作业规程及补充安全措施。
第二条 规程审批、贯彻及考试成绩登记薄
1、会审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及签字;
2、修改设计、规程的内容、原因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贯彻规程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及签字;
4、规程考试及成绩单,队组花名册。
第三条 实施记录(应明确以下内容)
1、回采工作面实施记录内容
(1)工作面搬家、试采及开采日期、所用时间;
(2)初次垮落步距、冒落高度,涌水量等情况;
(3)初次来压情况(步距、显现特征、分老顶、直接顶描述);
(4)周期来压步距及显现;
(5)采高变化记录;
(6)地质水文及特殊情况记录(包括位置范围、影响程度、采取措施、实施效果等);
(7)正规循环作业情况等;
(8)对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检查评级情况;
(9)累计当月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包括产量、效率、材料消耗、煤质指标、并经主管专业部门签字认可(列表);
(10)工作面结束时间。
2、开掘工程实施记录内容
(1)工程开、竣工时间、施工时间;
(2)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检查评级情况,隐藏工程记录;
(3)地质水文变化及特殊工程记录(包括位置、范围影响程度、采取措施、实施效果);
(4)巷道揭露围岩及压力显现特征记录;
(5)施工组织情况记录;
(6)各项经济技术完成情况:包括进尺、效率、材料消耗、煤质指标、并经主管专业部门签字认可(列表);
(7)巷道施工过程中顶板上方煤线的位置、夹矸的厚度、底煤的厚度记录。
第四条 技术总结报告
1、工作面开工和结束日期,工作面技术参数,平均单产(单进),最高单产(单进),平均工效,材料消耗;
2、规程适用情况评价,工艺技术评价及技术经济效果评价;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情况;
4、等级队组竞赛情况;
5、值得推广和借鉴经验等。
第五条 各施工单位要在巷道或采面结束后25天内写出技术总结,交技术部主管技术员审查,无问题后交资料室归档保存。
第二节 部室技术档案内容
第一条 生产调度部
1、作业规程编制通知单及技术交底资料;
2、采区设计、回采工作面设计说明书及相关图纸、公司会审意见及集团公司批复文件;
3、地质说明书、邻近采区或相邻工作面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
4、正式作业规程及补充安全措施。
5、对队组的顶板矿压资料在巷道或采面结束后,要将其原始记录和数据分析记录一并交资料室归档保存。
6、矿井地质报告、地质预报、水文资料台帐、各类勘探报告、地质构造台帐、掘进期间夹矸情况、抽放施工过程中揭露构造情况及钻探设计与总结。
7、采区设计、回采工作面地质设计说明书及相关图纸、集团公司批复文件;
8、煤矿八大矿图、各类储量台帐、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井上下控制测量成果、大型贯通误差预计及总结、保安煤柱设计及批复文件和地测各类原始记录本。
9、井下施工队组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10、矿井灾害预防计划相关资料。
第二条 机电管理部
1、全矿各种大型固定设备和各种主要综采、掘进、运输机电设备以及矿井变电所设备及系统,特别是进口设备相关资料。
2、各使用单位要有兼职的设备管理员,设备的节日预防性检修以及中修,一般检修等必须有记录并存入档案。
3、新到设备开箱验收时,验收人员要将随机所带的图纸资料取出,登记后资料管理员统一保管。
4、采区设计、回采工作面设计相关图纸。
5、采(盘)区、回采工作面监测监控相关图纸。
6、瓦斯监测日报表、月报表及季度报表。
7、监测监控各类台帐。
第三条通风管理部
1、“一通三防”图纸、报表
2、矿井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风10min以上安全措施。
3、备用主要通风机超过1周无法正常运行的安全措施。
4、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方案及结果报告、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和结果报告。。
5、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矿井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结果报告、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鉴定结果报告、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鉴定结果报告。
6、矿井巷道通风摩擦阻力系统测定报告、采掘工作面游离sio2含量测定报告、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第九条 安全监察部
井下施工队组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节 考核及奖惩
第一条 生产调度部专业技术员每一个月对其分管的队组进行一项技术档案资料检查,对照《采掘作业规程标准化评级办法》逐条检查,并按规定要求打分,资料分数不足96分的或查出问题条数超过8条的,对施工队组技术员罚款100元,下月检查时分数无提高,加倍处罚,连续三个月检查无明显提高,向平陆晋平煤业总工程师建议给予其相应的记过处分。
第二条 施工队组一项工程的所有技术档案必须时间对照、资料完整、签字盖章齐全、贯彻学习人员签字齐全,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每查出一项不符,对技术员进行50元罚款。
第三条 在集团公司专业标准化督查中,集团公司每查一条问题酌情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的罚款,凡作业规程(包括资料)集团公司检查问题达5条(包括5条),同时对生产调度部专业人员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四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队组须25天内提交技术档案,未按时提交或内容不完善的分别对施工队组技术员处以50-100元罚款并督促其完善档案。
第五条 各单位要安排专人管理技术档案资料,并建立相应的登记和借阅制度,未经各部室主任工程师批准,一律不准外借,不准任何人私自抄阅或复制。若出现损坏、丢失等现象,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处以200元/次的罚款。
第六章 图纸设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图纸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技术规定,图纸上图例符号符合集团公司下发的《晋城煤业集团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抽放、地测专业图例及安全标志手册》的各项要求,保证图纸设计质量。
第二条 所有上报生产调度部的各类图纸必须为标准图幅,图幅大小一般为a4、a3、a2、a1、a0以及各种加长图幅,使图纸折叠为a4尺寸,方便保存;图纸中各种线条,特别是轮廓线和尺寸线粗细要明显分开。
第三条 各类图纸设计必须严格执行会审、会签制度。图纸设计完成后要首先由部室主任工程师、部长审查,确认数据方案无误后,组织相关业务部室进行会审,对于提出问题和建议生产技术部专业人员要记录详细,补充完善后由各单位会审人员签字,最后经总工程师(董事长)签字生效。
第四条 参加图纸会审、会签时,设计人员要认真听取会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作好会审记录,不断总结沟通、及时补充完善设计。
第五条 当设计不能满足现场施工时,必须进行设计修改,如果修改内容不多,不涉及到系统方面,可直接下变更通知单即可,如果设计变动较大,涉及到各系统时,必须重新进行设计,履行会签手续。
第六条 经签字认可后的设计图纸,及时进行复印或晒制蓝图。并下发至相关单位和领导。
第七条 涉及到规程编制的设计图纸,如工作面巷道布置图必须在巷道工程开工前两个月设计完毕,下发到生产施工单位、相关部室。其他在巷道布置图基础上进行设计的图纸,必须在1个月内完成会签;环节改造、零星工程等设计必须在施工措施编制前一周会签完毕。
第八条 设计人员工作认真,努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力争在安全上可靠、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第九条 因图纸设计工作失误对生产施工造成影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者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十条 会审图纸时无故不参加,或迟到的,对责任单位主任工程处以100-200元的罚款。
第七章 首审负责制
第一条 工作面(盘区)设计、专项井巷工程设计及其它方案、办法、设计首审负责制
1、工作面设计及专项井巷工程设计由生产调度部负责牵头编制。其它工程设计由相关业务部室负责牵头编制。
2、设计编制工作完成以后,由牵头部室主任工程师进行首审,核实设计基础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是否符合工程技术参数,是否符合使用要求及安全规定。如设计需要相关单位提供资料,各单位主任工程师要对本单位提供资料进行首审并签字(附工程设计首审人员签字登记表)。
3、首审完成后,设计人根据首审人员提出意见进行整改以后报平陆晋平煤业总工程师,由平陆晋平煤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相关部室主任工程师对设计进行评审和验证工作。审核后由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平陆晋平煤业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报集团公司或组织实施。
4、首审人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工作,对设计进行严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自接到设计资料后必须于两天内审查完毕。
5、会审时若发现设计存在重大失误或常识性错误,对设计人员和首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与考核,首审人员和设计人员承担相同的责任,视情节轻重扣100-500元。
6、因设计、方案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首先追究有关设计和首审人员的责任。
第二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首审负责制度
1、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由施工单位技术员根据业务部门的技术交底进行编制,经施工单位队长初审盖章后,报业务部室的分管技术人员;
2、业务部室的分管技术人员要对照技术交底、水文及地质资料等对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首审,提出审查意见,并核实队组整改后报请平陆晋平煤业总工程师;
3、由平陆晋平煤业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室分管技术人员对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会审,提出会审意见。会审通过后参加会审人员审核签字,施工单位技术员要按照会审意见进行修订补充完善,经牵头部室分管技术人员核实后,报平陆晋平煤业总工程师签发;
4、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将规程、措施报给首审人员的时间必须提前于会审时间一天(紧急工程措施除外)。否则造成不能按时开工,由施工单位负责;
5、首审人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工作,对规程、措施及其配套的其它基础资料进行仔细对照,严格审查,提出首审意见和建议;
6、规程措施会审或各项检查中若发现有严重性错误或各项资料相互不对照,对编制人员和首审人员进行考核,编制人员和首审人员承担相同的责任,出现一次扣100-300元;
7、因规程措施本身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追究编制人员和会审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技术例会会议制度
为规范技术例会会议秩序,提高会议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技术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五上午召开。遇不能召开的特殊情况时,由生产技术部提前在调度会上通知。
第二条 技术例会参加人员为平陆晋平煤业总工程师、平陆晋平煤业矿长(生产、机电、通风)、井下八大部室主任工程师及技术人员 、各队组生产和机电技术员。
第三条 技术例会由平陆晋平煤业总工程师主持,生产技术部准备组专业人员作会议记录。
第四条 技术例会的主要程序和会议内容:
1、施工队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或好的建议和方法;
2、各部室技术人员对队组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
3、对队组提出的建议和方法进行讨论,科学可行的予以采纳;
4、各部室提出本部室解决不了的技术问题或需要其它部室配合解决的技术问题;
5、研究各部室提出的技术问题,如需安排工作的,总工程师做出安排;
6、总工程师就会议做总结讲话;
7、所有参加人员都要高度重视技术例会,认真准备,提前做好发言稿,在会议上都应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五条 所有参加人员都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者需提前通知生产调度部并征得生产调度部同意。对于迟到者一次罚款100元,不到者一次罚款200元。
第六条 会议期间,所有参加人员都应将手机打至震动位置或关机,否则处以100元罚款。
第九章 外包工程单位的管理
第一条 外包工程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接到生产技术部的工程安排交底单、业务联系单或作业规程编制通知单时,要认真组织所属队组进行研究讨论,对队组编制的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要组织内部会审并签字。
第二条 外包工程单位所属队组在编制完作业规程和措施后,本队首审后,还必须经过外包工程单位的会审签字盖章,然后再到平陆晋平煤业会审签字。外包工程单位的会审签字盖章表要送生产技术部相关负责人进行存档备案。
第三条 外包工程单位所属队组负责编写规程和措施的技术员,必须有外包工程单位的聘任书,并将相关技术员的聘任书送交生产调度部技术管理办公室进行存档备案。
第四条 平陆晋平煤业向外包工程单位所属队组下发的图纸在施工结束后与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等资料整理归档上交生产技术部,不得将任何图纸等技术资料外界或丢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生产调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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