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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程管理办法3篇

发布时间:2023-01-02 热度:19

外包工程管理办法

第1篇 大修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搞好大修外包工程的安全,切实保障大修现场人身和设备安全以及生产机组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原电力部有关规程,参照华能电力开发公司的一些做法,制定本办法。

1.2外包工程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以包代管”。

1.3公司总经理(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外包工程的全过程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

1.4本办法适用于大修外包工程。

1.5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监部门。

安全管理

2.1大修外包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包方式,都要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公司现场安全负责人,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2.2健全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制度。承包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前要填写申请登记表,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到大修现场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安全工器具清单、施工现场组织结构等。

2.3公司应对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①承包单位管理部门颁发的“三证”:施工(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委托书。其资格和签约权限应与所承包的工程相适应。②承包单位备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施工安全的机具,以及经劳动部门和有关技术检验部门检查合格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③承包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符合外包工程的要求;特殊工种需持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上岗证书。④承包单位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不得把接受的合同转让给第三方。如必须进行转包和分包,应经我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同意。⑤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我公司安全规程制度、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有负责施工安全的机构。⑥有施工简历,且有与所承包的工程类似的施工业绩,在业绩中要注明三年内发生本企业因工死亡及3人以上重伤的人身事故的有关情况。

2.4公司要建立外包工程队伍的资质档案,登录相关的资料、资审结论及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安全业绩,作为动态考核依据。

2.5公司应预留或预收外包工程安全施工保证金,并向承包方明示安全考核办法。

2.6公司安监机构应该监督外包工程中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

2.7发生不安全事件,应立即报告安监部门和有关领导,并认真组织调查分析,做到“三不放过”。

安全责任

3.1各单位应遵照《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的要求,承担发包方应负的安全责任,包括:作好资质审查、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系统隔离、安全措施、协调实施、安全监护、安全监督及合同规定的应由本公司负责的其它安全工作等安全责任。

3.2发包方一般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①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②提供和解释有关电力安全管理规程和本单位文明施工规定,监督承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必要时经抽查考核,合格者才准许进入现场。③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交底的书面记录应经承包方签字确认。④实施必要的系统隔离,保证其正确无误。⑤电力生产特殊区域或特殊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时,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⑥遇有不同单位空间交叉作业或工序间有交叉配合的情况,发包方应协调有关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分工落实。⑦电厂提供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符合安全规定,并经使用单位验收。⑧按规定对承包单位的现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⑨落实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2篇 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外包工程在施工时的安全生产事故,减少财产损失,加强文明施工,根据《青海省地矿局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包工程系指我院承担的各类地质勘查(调查)、环境治理、水文地质调查、土地治理、工程地质勘查、钻探、硐探、槽探、道路修建等项目的外包工程和院基建项目外包工程。

第三条 地勘分院、盐湖分院、水环分院、工勘院、测绘工程与信息中心、院基建办以及物业公司为我院各类外包工程的发包和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外包负有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 院安全科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条 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

第五条 负责对外包工程施工合同中安全组织技术设计的初(终)审定。

第六条 对施工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对外包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有权对查出的各类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进行现场处理。

第八条 应根据工程施工各个阶段的特殊情况,适时召开由施工管理部门和外包施工单位等参加的安全生产协调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单位汇报前一阶段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和问题;通报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违章现象和处理意见;协调和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程施工中有关的安全要求和任务。

第九条 有权对不服从安全管理、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不断的施工队伍,按施工合同相关规定终止合同,责令限期退出施工现场,并向工程发包单位提出严禁重新选用的意见。

第三章 施工发包单位(院属各单位)安全职责

第十条 施工发包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必须依院相关规定与施工承包方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一条 在确定外来施工队伍前,由施工发包单位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资质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院总工办、安全科、计划科等相关部门,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资质未经会审或会审不合格的,施工发包单位严禁与其签定施工合同。

第十三条 负责协调院内部与外来施工队伍之间的关系,并督促承包方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应制定相应的“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以此来规范对外包施工方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承担该项目的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参与对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指定专人(兼职安全员)负责外包工程项目管理,对施工现场和施工全部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外包工程施工期间施工承包单位人员发生的违章现象、不安全事件及安全职责履行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四章 项目部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外包工程在开工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施工项目的环境、特点、危险源、安全注意事项、文明生产及环境保护等。

第二十一条 施工项目开工前,项目部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必须到施工现场,根据安全检查表逐一对照检查,待检查项目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下达开工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检查外来施工队伍所使用的机械、工具、安全防护设施等是否安全有效、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程施工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施工的过程中,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指导承包方安全施工,发现“三违”现象的,应及时纠正,并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设计要求施工。

第二十六条 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向施工队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通报,并监督其认真学习与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查、督促施工队伍是否为工作人员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用具。

第二十八条 了解施工队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观察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职业禁忌症,发现员工身体不适的,应及时督促施工队伍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检查发现员工冒名顶替现象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不服从安全管理、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和屡教不改的施工队伍,应视情节轻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现场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或提出终止合同的意见。

第三十条 建立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台帐、记录等。

第五章 院计划科、财务科、总工办职责

第三十一条 总工办协助院安全科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计划科在审定合同时,应预留工程款总额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预留工程款在项目验收结束后,由院安全科确认无安全事故起三个月后退还。

第三十三条 财务科负责对安全科提出的扣款或退还安全保证金的意见予以执行或兑现。

第六章 对工程施工承包方的资质审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合同签订前应审查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

三、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五、税务登记证。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

七、安全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

八、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九、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应审查的内容

一、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购买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二、工程施工设计(包括安全技术设计或安全专篇)。

三、应急救援预案。

四、其他。

承包方提供的上述相关资料一般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根据需要,也可提供原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全科负责解释,经院务会议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第3篇 z物业工程部外包工程管理办法

物业工程部外包工程管理办法

1 物业管理处工程招投标程序

日常的保养/维修服务,可通过分包形式将该等工作分包与有关的承包商,以避免成立庞大的维修队伍,节省不必要的维修开支。物业公司可通过招标程序选择最合适及最符合经济效益的承包商提供维修/保养服务。

招 标 邀 请 书

被邀请施工单位呈报:1]企业资质复印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已建和在建工程简介和施工照片、质量评定资料

资 格 预 审

通过

施工单位领招标文件之〈投标须知〉察看施工现场

投标

交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包括:1]工程报价

2]施工组织措施3]优惠条件4]法人委托书

评 标、定 标

通知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交履约保证金。

双方代表签署合同文件

2 招标邀请书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 物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络人仕: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公司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

本公司乃上述物业之经理人,诚意邀请贵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投标,必须根据以下指示完成及交回此份标书。

工程内容:

3 投标条款

3.1 投标商须把这份标书填妥后签署,加盖商号印章并加影印一份,然后密封,封面须注明工程标题。

3.2 连同有关此项工程之图则及附件,一并于年月日上午/下午时前交回。请将标书交回置于物业管理处之标书回收处。如标书逾期交回或错投概不受理并作弃权论。

3.3 不得对此份标书进行任何更改。

3.4 投标商如不预算投标,必须于发标日期之后三天内通知本公司并退回标书及图则。

3.5 报价表内价格及总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总金额应已包括各项应缴之税金与一切有关之手续费。

3.6在送交投标书后,如本公司覆核标书内各项金额与总金额有计算错误时,本公司有权决定该标书之最后标价,而投标商不能提出任何修改要求。

3.7 投标商在送交标书后,其标书总金额将会在60天内维持不变,投标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该期间以书面通知增加其投标金额。

3.8 投标商必须自行检查投标文件之页数及图则,如有错漏,请即通知本公司补回,否则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

3.9 投标商有责任于投标前自行到施工现场进行探察,覆核图则尺寸及工程数量,评估及预计一切材料废物出入,运输问题及限制等,并将其计算在标价内,任何特殊的施工情况或限制,将被视作已被考虑及已包括在标书总价内。

3.10 如未有填报价钱之项目将被视作为已包括在总金额内。

3.11 投标商需自行斟酌其报价已概括'合同条款'、'通用规则'及工料涨价所牵涉之价格调整。

3.12 投标者须于'工程内容及指定规格'及'标书表格'内填报所有单价和总数并须遵照'投标条款'、'合同条款'及'通用规则'内之有关条款,否则该份标书将不会被采纳。

3.13 投标商一般于截标日起计天内,将会接到投标结果。

3.14 如果对上述标书有任何问题,请即致电先生,电话号码_________查询。

4标书表格

本人/本公司经检视上述工程之施工场地、有关图则、合约条款及所述规格后,现对以上工程报价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签名:中文正楷:______________

公司职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及印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名:中文正楷:______________

见证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登记证号码:日期:_____________

如投标商属合伙人性质或非注册公司之东主,所有公司合伙人之姓名及地址必须填报在以下部分内:

合伙人姓名住宅地址

1.

2.

3.

4.

5.

6.

5 通用规则

5.1 固定总额合约

此份合约须遵守'工程内容及指定规格'、'合约条款'及'投标条款'内所订之

内容以'总额计算'来完成各项工程。若由于物料涨价、工人转职、汇率变动及忽视施工场地环境因数等,而引致工程费用上升,本公司将不会再作任何改动或补偿,除非此份标书内另有订明,否则承包商一旦开工后该份合约所订之一切将不会有任何宽限处理。

5.2规格

承包商于开工/订料前先提交物料样版/制配详图等以使本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5.3保险

承包商,其工人或代理人于进行此项合约上之工程时因疏忽遗漏或遗约事项而引致该物业之雇主/管理公司/业主等被要求作出赔偿,费用负担,修理毁坏,责任承担,补偿损失或法律诉讼等,一切皆由承包商负责。

承包商必须在施工前购买有效之:

1)其属下雇员之劳工保险;

2)以单一意外事件计算并不受次数限制,最高赔偿额$3,500,000元及垫底费不低于$1,000,000元的第三者意外伤亡保险。直至工程完毕。

5.4 清洁/执补

承包商必须每天清理及搬走施工现场垃圾杂物直至完工并得到业主/管理公司代表满意接受为准,否则业主/管理公司有权另聘清洁公司执行,一切费用将在工程合约内扣除。承包商必须将受工程影响之场地及设施进行执补工作直至雇主满意。

5.5安全措施

承包商须在施工前准备一切预防措施以保障有关人身安全及物业不被损坏。

5.6与物业使用者之配合/噪音污染限制

承包商若需进入室内进行工程时,事先必须与物业使用者联络及给予足够时间通告以便共同配合,并且采取一切措施以防止任何环境污染。

6 合同条款

6.1 承包商在签约后,必须根据合约文件之条文依照图则去完成所做工程直至本公司负责人满意为止,否则本公司有权雇用其他商号去完成未完之工作,一切有关费用会由原来承包商所得之工程金额中扣除。

6.2施工日期:开工日期,完工日期;施工期大约___天。逾期每天罚款人民币元。

6.3 所有材料及工艺措施亦须同时符合国家及本市所有有关法规及工程规范,及本投标书内容条款。

6.4 如果工程进行期间影响到物业内其他用户正常使用,包括施工时产生危险及因施工引起之噪音,尘埃及影响物业空调系统等等,则承包商须负责把该部份工序在适当时间内进行,并切实遵守管理处所订之装修守则及所作出之安排。当进行烧焊工序时,必须小心火患及放置手提减火器具。另须适当保护大厦玻璃幕墙,若有损坏承包商须负责有关赔偿。

6.5 若因工程需要及赶工,本公司有权要求承包商于施工期间内之任何时间施工(包括通宵进行),其一切所须之手续及费用已包括在本报表内。

6.6 各工作项目之单价必须填报,以作为日后如有加减数量时计算依据。

6.7 注:所有加改工程进行前,必须征得本公司工程人员书面同意,方行作实。

6.8 工程完成后,承包商需自备各类仪器在本公司工程师/监察监督下,负责测试有关电气和机械装置,并填报测试纪录交本公司存案,如发现承包商有不符合本公司规格之各项电器和机械用料及施工,本公司有权要求承包商依照规格改妥,否则,承包商会被扣减不少于人民币______元。

6.9 承包商于完工日前,必须将所有本公司认为仍未完成的欠佳及损毁修补妥当,及后于发出'完工证明书'12个月内,承包商须负责全面性保养各项有关工程,若有任何装置因偷工或材料欠佳而损毁,均须由承判商负责免费修补妥当。

6.10 工程完成后14天内,承包商必须绘画一份详尽之竣工修正图包括天花灯位,插座位,管线和机械设备排列图交予本公司存档。

6.11 工程保险:总承包商须负责为工程施工期内,购买工程各项保险,其中包括全意外保险,劳工保险及第三者保险等。

7质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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