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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管理办法10篇

发布时间:2022-12-31 热度:59

财产管理办法

第1篇 公司财产管理办法范例

第一条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

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俱设备(写读家俱、储放家俱、坐息家俱)、通讯设备。

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

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清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处理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之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财产支出核决权限,依内购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帐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第十条使用年限届满之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得不折旧,但主要或重要生产设备得予调整以往旧额,并继续折旧。

第十一条有关固定资产设帐,财务部于总分类设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机器设备'、'电气设备'、'空气调节设备''、'事务设备'、'供水设备'、'其他设备',机械与各项设备之'备抵折旧'等科目,设置财产目录卡(附表十一),并于各负责管理部门设置同式财产目录表,详细记录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于每年会同盘点时并应互为核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呈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2篇 公司财产管理办法(4)

公司财产管理办法(四)

第一条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

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俱设备(写读家俱、储放家俱、坐息家俱)、通讯设备。

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

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清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处理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之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财产支出核决权限,依内购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帐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第十条使用年限届满之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得不折旧,但主要或重要生产设备得予调整以往旧额,并继续折旧。

第十一条有关固定资产设帐,财务部于总分类设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机器设备'、'电气设备'、'空气调节设备''、'事务设备'、'供水设备'、'其他设备',机械与各项设备之'备抵折旧'等科目,设置财产目录卡(附表十一),并于各负责管理部门设置同式财产目录表,详细记录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于每年会同盘点时并应互为核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呈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3篇 某中心小学财产管理办法

中心小学财产管理办法

学校各类财产,是保证开展教育、教学、管理等活动的重要物质条件。它对教育质量的提高、教学任务的完成,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此,学校财产的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应着眼于用,着手于管,做到物尽其用。

一、校产管理制度

1、学校公共财产是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国家财产,人人都有责任爱护。各班教室、专用教室的桌椅及有关设施,开学初由学校负责统一配置和调整。

2、学期初由各班主任、专用教室的负责人向总务处办理借用手续,填写财产登记表一式两份,签订借用协议,各存一份备案。

3、办公室、教室的清扫用具实行包干办法,由总务处确定用物定额,每学期期初分发一次(教室用扫帚,期中再配发一次)。如不慎遗失或损坏,由各办公室、班级、自行添置,学校概不补发。

4、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培养学生爱护公物的意识,养成良好的公物使用习惯。

5、实行校产使用责任制。学生课桌椅责任到人,不得乱涂、乱画、乱贴不干胶或故意损坏。教室日光灯、电风扇指定学生专人控制,节约用电,放学后值日生要关闭门窗。各班级在管理中如发现有公物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破坏者的责任,并负责赔偿。教室内财物因遗失或非正常损坏,均由该班负责赔偿(赔偿办法见“校产校具损坏赔偿制度”)。损坏后要主动上报总务处,并书面提出更换或维修意见,如有必要报校长审批。总务处不定期对各班级公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损坏隐瞒不报或公物损坏严重的班级将给予从重处理。

7、班主任要经常巡查教室,发现财物损坏问题及时处理。

8、各班安排一名班干部协助班主任做好公物的管理,班级公物管理员每天要检查公物使用情况,及时上报班主任。

9、校产自然损耗由班主任填写“维修申请单”,经总务处认可,安排维修或更换,原则上不赔偿。人为损坏必须在赔偿后安排维修或更换。

二、校产损坏赔偿制度

1、学校校产、物资是教育、教学工作的物质基础,起着保障作用。学校公物人人要爱护,珍惜劳动成果,体现文明道德。

2、校产损坏由损坏者负责赔偿。如果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教室内的由各班级负责赔偿。

3、赔偿分为现金和实物两种形式。现金赔偿款由总务处开具赔偿交款单,到学校财务室缴款开发票。实物赔偿由损坏者在限期内负责修缮或自行购买(必须保持接近原样或原有功能)。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赔偿处罚:(赔偿金为破坏价值的2~3倍)

(1)故意破坏或唆使他人者;

(2)屡教屡犯,知错不改者;

(3)有人证物证拒不承认,态度恶劣者;

(4)知情不报,包庇隐瞒者。

5、校产确属自然损坏,原则上不列入赔偿范围。

6、如因学生无法控制而造成的校产损坏等,酌情进行处理。

7、赔偿标准以现行市价为依据,酌情另收人工费。

附:部分常见物品赔偿标准:

(1)玻璃(窗、门)5~10元;铝合金窗30~50元。

(2)课桌200元;面板100元;夹板10~20元; 桌面刻画等25~30元;桌脚23~40 元。

(3)椅子50元;椅子背板15元;椅子面板20元;椅子脚15~20元。

(4)大黑板200~500元;小黑板200~400元。

(5)科学实验室桌子:100~500元。

(6)门(含锁)、窗(含风钩等)、窗帘:15~100元。

(7)电脑、投影设备:按实际修理费或采购价赔偿。

(8)日光灯、开关、插座:5~30元。

(9)水龙头:5~10元/只。

(10)无故损坏、丢失清洁工具:塑料桶5元;脸盆5元;畚箕5元;拖把5元;纸篓3元;扫帚3元。

(11)图书、体育器材、实验器材、电教网络器材、音乐、美术、劳技器材等损坏,根据情节,按实际修理费或采购价赔偿(由各室保管人核价)。

(12)未包括在内的物品均由总务处核价赔偿。

三、物品采购制度

根据学校校产管理及财务制度的有关精神,为便于校产清查,提高物品使用效益,消除重复购买及仓库积压物品现象,严格规范购物渠道,对物品采购作如下规定:

1、凡需购买的物品均须填写“购物申请单”,交总务处备案,经校长同意后,由总务处或总务处委托相关人员集中采购。

2、购物报销,均需由经手人签字、总务处验收,会计审核、校长签字批准方可报销。

3、购买常规使用物品,由总务处根据学校用量,报校长审批,提前计划采购,保证供应。各学科教师、各班、各管理部门等临时所需低值易耗品,报总务处审查,校长批准,进行采购;如需添置教学器材,应事先由教研组长或教导处将计划报请校长审查,经校长批准后,由总务处采购。

4、购物价格及人员规定:

(1)购物总价在200元(含)以内,由总务处指定人员采购。

(2)购物总价在200元以上的,由总务处采购或协同采购。

(3)购物总价在500元及以上的,须报校长批准后,由总务处采购。

(4)凡添置教学设备和其他器材,属固定资产且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的,由总务处汇总,校长审查每月采购计划,校长批准后,报教育局计财科审批,由教育条件装备站按教育局相关规定安排采购。

(5)各处、室购买专业性较强的物品,须由相关处、室、学科负责人派人与总务处协同采购。

5、购买物资时,必须货比三家,选择质优价廉的物品。购物场所须正规;如有特殊物品需到非正规场所以外的店、摊购买,必须征得总务处同意;购物后一律索取有效发票,发票中各项目必须开具齐全。

6、所购物品应当即付款,一般不使用记帐方法。采购人要审核单据的真伪,客户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是否齐全,结算是否有误。

7、所购物品,必须实行登记入帐制度,属固定资产类的要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凭证,属低值易耗品要由学校保管登记入库后再领用。所购物品切实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8、物品采购严格按市教育局有关物品采购要求执行。

四、储藏室物品保管制度

1、物品采购与保管人员必须分设,严格分工,职责明确。采购人员只负责购买,保管员负责物品的保管和使用。

2、保管员负责对办公用品、教学用品、卫生用品和生活用品的保管、发放和新购物品的验收、分类登记入库。凡手续不全,或私人物品,不得入库。

3、保管员要准确掌握存货品种、数量,每学期进行全面、细致的盘点,并根据使用数量填写各种物品的采购计划,报校长审查、批准后,由总务处安排采购。

4、物品保管时,要分类摆放整齐,避免物品因挤压、受潮霉变等原因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5、物品正常损耗,保管人员要及时提出损耗物品清单,经校长审查后消帐。

五、物品领用制度

1、为充分发挥各种物品的使用效率,减少积压和浪费,领用一般物品的领取人应填写“物品领用登记表”后,方可领用。

2、领用固定资产范围内的物品,须经总务处负责人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领用。

3、领用仪器设备的配件、常用工具、可回收利用或有环保规定的物品时,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领用数量不超过旧的数量。如属首次领用的,必须在领用登记台帐上注明。

4、领用物品时,发放人(保管人)必须按领物单如实登记入帐,领用者核实签字后方可发给,否则不予办理。

六、物品借用制度

1、学校一切财产归集体所有,个人未经允许一律不准携带出校或长期借用。

2、学校物品因工作需要携带出校或外单位借用,需经校长批准、总务主任签字后,经保管员登记后借用,并限期归还。借用到期的,由保管员及时督促归还,逾期不还的,由总务主任及时督促,并报告校长,及时研究、处理。

3、个人借用学校物品,需在总务处申请登记,向保管员办理借用手续,用毕立即归还。如果需延长借用时间,应提前提出申请并征得同意,借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星期,如延期超过一星期的,需经校长批准。贵重物品一律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校长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4、总务处对借用物品要做好登记,记录下借用人、日期、用途、归还日期等。

5、物品借用完毕归还时,要完好如初且放置到原来的位置,做好归还登记。

6、教职工调离学校或退休,需将本人借用的物品还清,由总务处审核、校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人事关系转出或退休手续。

7、借用人要将所借物品妥善保管,如损坏或丢失,视损失大小,按赔偿制度规定予以赔偿。

8、公物在正常教学或办公使用中丢失、损坏,应及时报告总务处备案,视责任情况予以赔偿。

9、物品丢失、损坏应书面说明情况,经调查核实后,由校长做出赔偿或处理决定,并办理物品注销手续或进行修理。

10、外单位人员或个人借用、租用的本校物品发生丢失、损坏,一律按赔偿规定照价赔偿,并办理物品损坏登记或注销手续。

11、凡隐瞒情况不报者,一切后果由借用人自负。总务主任提出意见,校长做出处理决定后,借用人必须执行。

七、校产检查制度

1、要建立必要的校产管理制度及管理(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各级校产管理人员(含兼职),对所管校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移动和拆卸。

2、校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3、校内所属各室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财产。各室凡有新增固定资产,均应及时到总务处办理验收、登记、建帐手续,凭学校总务处开具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才能到财务处报帐,否则,追究当事人和财务人员责任。

4、建立健全校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室责任人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5、对校产的维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确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6、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7、购置各类仪器设备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8、学校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用单位提出申请,校长批准,总务处备案。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9、建立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10、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1)各室调整时,在校长领导下,由总务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2)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校长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3)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归还所用固定资产。

11、学校建立校产清查制度。总务处每年末(或学年末)对所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12、学校应保证固定资产采购、更新、改造、维修资金的使用,为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提供切实保障。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应纳入学校修购基金,以补充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维修的经费来源。

八、校产维修管理制度

1、维修申报

(1)发现房屋、门窗、水电设施、各类器材等出现损坏、故障或不安全因素,由使用责任人填写“维修申请单”,向总务处报修;紧急情况直接向总务处打电话报修,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2)维修申报人须认真填写“维修申请单”,写明地点、方位及需要维修的具体情况。

(3)维修申报人应妥善保管好损坏部分的物品(包括零件),以提高维修质量,加快维修速度,节约开支。

(4)总务处应定期对校舍、校产、设备、器材等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采取措施;对大范围的维修,按武夷山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做出全面计划,编造好预算,报上级部门审批后,原则上利用假期进行整修。

2、维修承诺

(1)总务处接到“维修申请单”后,根据轻重缓急安排维修计划,落实措施。

(2)由总务处组织人员及时进行维修,以保证教育、教学、管理和生活的正常运转。

(3)对于学校无力承担的维修任务,由总务处及时报告校长,经同意后外聘专业人员维修,并做好维修费用、完成时间、监督验收等相关管理工作。

(4)因各种原因无法马上解决维修的,总务处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努力创造条件,尽快联系维修。

3、维修验收

(1)维修人员在完成维修任务后,应征求申报人的意见,并请申报人签字。

(2)维修工作没有到位或不能达到

要求的,应重新维修;如有客观困难的,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3)总务处每周应整理好维修单并做出必要纪录,供校长检查、分析校产使用情况和维修情况。

4、报修责任人

(1)教室及阳台,相应走廊财产、设施的报修由班主任负责。

(2)各部门、各办公室的财产、设施的报修由各部门领导负责。

(3)专用教室、专用场地的财产、设施的报修由专用教室负责人负责。

(4)走廊、楼梯、洗手间、活动区域财产设施的报修由当天值日教师负责。

(5)教师宿舍相应的财产设施的报修由住宿教师负责。

(6)全校教职工发现校产损坏,尤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都有义务及时向总务处反应。

5、检查与管理

(1)定期检查:由校长或总务主任组织相关人员对上述第四条所列维修内容进行定期检查(每月一次,学期结束一次)。

(2)定期分析:在检查的基础上,研究损坏原因,提出改进办法,节约开支,不断改进维修管理办法。如修改各类制度、细则等。

(3)加强教育:在分析损坏原因的基础上,向学校提出加强教育的相关意见,并配合学校对师生进行爱护公物教育,做到服务育人,从而从宏观上做到节约开支、节约维修费,并坚持原则,做到谁损坏谁赔偿,做好管理工作。

九、校产管理人交接制度

1、各级校产管理人除正常的人事调动与流动外应力求稳定。

2、各级校产管理人,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与调动。离职、调动的,必须与会计、校产管理员及各处、室、个人核对所管校产的物资账册和所管财产,必要时,会同接替人员共同进行校产物资的盘点;

3、原校产管理人调离,仍必须对学校或个人管理的资产负责,有责任配合学校进行资产建帐,说明资产的去向或追回流失的资产实物。任何人不得以已调离学校或原岗位、或以不再负责该项工作为由,不配合资产建帐工作。

4、办理移交前,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完成已经受理的财产物资增减的记账、登记工作;

(2)按规定整理移交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求写出书面材料;

(3)在账册封面上注明移交日期,并在各类财产、物资帐的最后一笔余额加盖印章;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账册、凭证、公章、文件、图纸等;

(5)办理交接手续,学校必须指定监交人负责监交:处、室、班级校产责任人移交,由处室负责人(班主任、负责人)和校产管理员监交;学校校产管理员移交,由校长监交,总务主任和会计参加监交工作。

(6)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点收,对固定资产等财产物资应逐件清点,如果不符,接替人员有权拒绝接收,移交人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7)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均需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证明的问题和意见,移交清册,一般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8)不许封包移交、封包接收,也不能重造账册,另起炉灶;

第4篇 某餐饮企业财产清查管理办法

餐饮企业财产清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财产清查的内容

财产清查是通过对各项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确定各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的实存数及对方单位数额,以查明账账、账实是否相符。

第二条 财产清查的种类有以下四种

(一) 全面清查。就是对企业所有的财产清查全面盘点和核对。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全面清查。

1、年终决算之前,进行全面清查,以保证财务成果的完整、准确;

2、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时,进行全面清查,经明确经济责任;

3、开展清产核资,进行全面清查,经摸清家底,准确核定资金。

(二)局部清查。就是根据需要对一部分财产所进行的清查。

(三)定期清查。就是按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所进行的清查。一般在年度、季度或月度末结账时进行。

(四)不定期清查。就是事先并无规定清查时间,而根据实际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清查。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不定期清查。

1、更换财产、物资、和现金保管人员时进行财产清查,以分清经济责任。

2、发生非常灾害和意外损失时,进行财产清查,以查明损失情况;

3、上级财政等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财务检查时,进行财产清查,以验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

第三条 货市资金的清查

货币资金的清查包括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的清查。

(一)现金及有价证券的清查。由财务部门负责,通过实地盘点的方法,确定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的实存数,再与现金日记账及有价证券账的账面余额进行核对,以查明盈亏情况。现金及有价证券的清查,一般由财务部经理或主管会计主持,出纳人员必须在场。盘点结束后,应根据盘点的结果,填制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存档。

现金清查的时间:一是出纳员负责清点,二是财务部门采取不定期清查,一般每月进行一次。

(二)银行存款的清查由财务部门负责,采用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的方法进行。在同银行核对账目之前,应先详细检查本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然后根据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核对完毕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存款的清查每月一次,必须于次月15日前核对完毕。

第四条 债权债务的清查

债权债务的清查由财务部门和业务经办部门共同负责,一般一年应全部核对一至二次。若债权债务过多,或长期未能清查,应成立清理债权债务专门班子进行突击清查,以防止呆账、坏账的发生。

(一)财务部门必须设置清理债权债务岗位,专司债权债务清查之职。核对后的往来账,应填写往来账项对账单存档。(附表格)

(二)采购部门的采购人员,须建立物资购入、货款支付及结存台账,逐笔登记物资购入、货款支付情况,并按月与本公司财务部门、仓库部门及对方财务核对账目。

第五条 财产物资的清查

各种财产物资的清查,应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进行,井根据各种财产物资的实物形态、体积重量、堆放方式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清查方法。实物数量的清查一般有两种方法:1、实地盘点法,即通过逐一清点或用计量器来确定财产的实存数量;2、是技术推算盘点,即通过量方、计尺等方法来确定财产的实数量。此种方法适用于煤炭、工业盐等大量成堆,难以逐一清点或计量的物资。各种财产物资清查有以下具体方法和要求。

(一)固定资产的清查。由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负责,每年至少在年终决算前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的清查主要抓好两方的工作:一是查物点数,核对账目。财务人员要深入现场逐项清查固定资产,核对每台设备的主机、附机的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一致,核对设备存放地点与账面记录是否相符。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要认真记录,查明原因,弄清责任,妥善处理。二是检查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及维护情况。要弄清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使用不当的情况:有无保管不妥、维护不够精心的情况;管理制度有无不完善之处。发现不需要的设备,应建议转让,盘活资产;发生毁损的设备,要建议及时修复,保证设备完好;发现报废的设备,应立即办理报废手续.

(二〕原材料的清查。由财务部门和采购部门共同负责,每年除必须在年终决算前,全面清查一次外,在年度期间,还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原材料进行轮流清点、重点抽查或定期清查。对贵重干货类材料每月至少清查一次。材料保管员每月至少核对账物一次。材料的清查主要抓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通过点数、过磅或测量等盘点方法,准确确定材料的实存数量,以其同账面结存数量相核对,井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二是在清查中要注意库存材料的质量,发现霉烂变质和毁损的材料以及超储积压的材料,应查明原因。清查盘点结果,要编制材料盘点报告表,反映各种材料的财存和实存数量、盘盈、盘亏、报废数量和金额,以及盘盈、盘亏、报废的原因等情况。

(三)工程部仓库的清查。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负责,年终决算前必须进行盘点,查明库存物资的期末数量,以准确核算工程物品库存情况。

(四)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负责,年终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清查。其中设备部门负责生产经营用低值易耗品的清查,办公室负责管理用低值易能品的清查。清查结束后应编制在用低值易品盘点表。

(五)在建工程的清查。由财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共同负责。除年终决算前清查一次外,项目决算进工前,必须进行清查盘点,将剩余的材料退回仓库,减少工程成本,以准确核算工程造价。

第六条 年终财产的清查

为全面反映企业一年来的财务收支、财务成本及财务成果,保证会计报表的数据真实、准确,编制年度会计报表之前,公司财务必须进行全面财产清查。

(一)清查盘点截止期限

各类财产一律以每年11月30日止的账面数字与实际盘点数为准,凡提前或拖后截止盘点时点的数字,一律按11月30日的数字轧齐。

(二)组织领导

1、为保证年终财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利,公司设立财产清查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财务总监、财务部经理担任,成员由财务、工程、总办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抽调的其他人员组成。

2、财务部门为财产清查常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三)清查盘点的范围及分工

1、固定资产

(1)工程部负责全公司经营用、非经营用机器设备的清查盘点;

(2)总办负责全公司车辆的清查盘点;

(3)财务部负责全公司房屋、建筑物的清查盘点:

(4)各职能处室及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要密切配合。

2、流动资产

(1)公司财务负责整个公司财产物资的综合清查盘点工作,并负责财务公司与各部门账面的核对及债权债务、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的清查核对工作;

(2)各实体财务负责仓库物资的清查盘点,包括商品、原材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燃料、工程物资、在库低值易耗品等。

3、在建工程

工程部负责各自所管辖的在建工程的清查盘点,已完工项目要造册登记,做出竣工决算,报财务公司作增资处理。

(四)清查盘点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1、财务部门要在进行财产清查之前,将有关账目登记齐全,结出账面余额,并抓紧与仓库等部门核对账面数字,并于12月10日前将11月30日止的数字全部核对完毕,做到账簿记录完整,计算正确,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为财产清查提供正确可靠的依据。

2、采购部门和保管人员,应将截止清查日止所有经济业务,办好入库手续,全部登记入账,并结出余额。对所保管的各种财产物资,应整理、排列清楚,挂上标签,标明品种、规格和结存数量,经便盘点核对

3、财务部门和采购部门要准备好清查盘点用的计量器具和各种表册。

4、采购部门所管辖的财产物资,都要在日常永续盘点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盘点。以个、件计量的物资要逐件盘点,以重量计量的物资,该过磅的过磅,需打方测量的要反复核准。属计量罐内的物资,要反复测量,准确计算。对盘点实物中发现的数量、质量等问题,要查明原因,填写盘盈、盘亏、毁损登记表,做出处理意见。在盘点中一律不得以估计数字代替实物盘点,一经发现,将对责任者作严肃处理。

5、财务部门要派员参与各项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全过程。

6、各部门要根据分工范围,将财产清查盘点资料于12月15日前上报公司财务,公司财务审核汇总行文后于12月18日前上报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于年终决算前处理账务,如因责任事故延误上报时间,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5篇 中学学生公寓财产管理维修管理办法

中学学生公寓财产管理和维修管理办法

1、宿管员为学生公寓财产管理责任和维修故障申报人,负责对寝室财产人为损坏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根据维修人员的要求,落实损坏赔偿费用,督促责任人将赔偿费用交财务室。

2、宿管员应加强对学生爱护财产、节约水电的宣传教育,每天有2次以上对寝室的主要财产项目进行认真查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落实责任人,及时报告维修人员维修。

3、学生入住寝室应相应保持稳定,宿管员管理公寓,也应相对保持稳定,学生入住和宿管员管理发生异动时,应通知总务处,搞好财产管理交接。

4、学生公寓维修故障由宿管员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及电话申报,对学生申报的故障,宿管员应事先到现场核实后再进行申报。维修人员接报后,应及时到达现场维修,对维修人员未及时处置的维修故障,尤其是安全隐患和造成水电浪费的维修故障,宿管员应及时报告总务处或政教处,由总务处或政教处,及时维修到位。

5、如因未及时申报或未及时维修处置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或水电浪费,要分析责任,对负责人予以经济处罚直一对追究法律责任。较大项目的维修和设施设备更新,则本着安全、适应的原则,由总务处提出方案,报董事会同意后逐步实施。

6、维修人员进入寝室维修时,宿管员应及时主动配合,开好门,与维修人员一道核定人为损坏的赔偿费用,在确定是否人为损坏有争议时,由总务处或政教处到现场鉴定。

7、学生公寓分栋安装水电表,按入住学生人数核定用电用水量,超过部分由入住学生承担,同时与宿管员工资挂钩。

8、宿管员绩效考核和工资发放,应参照总务处维修人员的评议意见发放。

9、开展文明寝室、文明公寓竞赛活动,对评为文明寝室发给流动红旗,对评为文明公寓的宿管员给予表彰奖励。

总务处

第6篇 门业公司办公财产管理办法

门业制造公司办公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办公财产管理范围:

一、固定资产:

(一)公务车辆(含车上用品);

(二)通讯工具,包括电话机、程控交换机、手机、对讲机等;

(三)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柜、箱等,固定在墙壁的除外;

(四)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

(五)其他设备:电视机、空调机、开水机、照相机、摄像机等。

二、工具书及其他重要书籍资料。

三、低值用具:包括钉书机、计算器、文件架、文具盒、热水瓶等。

四、易耗品:包括名片、纸、笔芯、茶叶等。

第二条 办公财产管理部门:

行政部为办公财产的使用管理部门,财务部为办公财产的资产管理部门。公司行政部对各部门室的财产管理实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办公财产的申购

一、除办公车辆外,固定资产(含工具书)的申购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行政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二、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每月25日汇总向行政部提出,行政部根据库存及定额标准集中申购。

第四条 购买

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由使用部门会同财产管理部门在采购前对厂方材料质量、性能、供应商报价水平、交货期限、售后服务等作出评价,货比三家(特约厂家除外),以供选择参考。

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统一由行政部向指定的供货商或超市购置。

第五条 进仓登帐

物品购买后必须及时办理进仓手续。进仓后保管员应及时登帐。须填写《入库单》,经仓管员验收后入库。相关购买发票应于48小时内报销结清。

第六条 领用

所有物品的领用由领用人办理领用手续。凡属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低值用品,登入个人台帐;凡属消耗品的登入消耗品领用帐。

第七条 低值用具和消耗品定额

总经理助理以上级别8元/月

部门经理级6元/月

一般员工 2-4元/月

(公用部分不含在内,当月节余可跨月使用)

第八条 保管责任

一、员工个人领用的固定资产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低值用品、工具书,丢失的或非正常损耗的,须折价赔偿。原则上,领用之日起半年内按80%赔偿,半年后按50%赔偿。

二、员工个人领用的固定资产、工具书,离职要退还,调职要移交。

第九条 建帐、借出、变卖、赠送与报废

办公财产中除固定资产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建帐、借出、变卖、赠送与报废外,行政部和财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建立台帐。

第十条 盘点

固定资产类,每年底由财务部牵头与行政部按财务管理规定盘点一次。其他低值用具由行政部负责每半年盘点一次。

附相关表单:

1、申购单;

2、入库单;

3、办公财产登记表;

4、易耗用品登记表;

5、个人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

第7篇 财产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条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第二条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1.土地。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俱设备(写读家俱、储放家俱、坐息家俱)、通讯设备。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消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第三条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第四条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第五条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处理者仍应补办手续。第六条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第七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2.资产之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出。3.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4.凡为维持财产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第八条财产支出核决权限,依内购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第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帐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第十条使用年限届满之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得不折旧,但主要或重要生产设备得予调整以往旧额,并继续折旧。第十一条有关固定资产设帐,财务部于总分类设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机器设备”、“电气设备”、“空气调节设备”、“事务设备”、“供水设备”、“其他设备”,机械与各项设备之“备抵折旧”等科目,设置财产目录卡,并于各负责管理部门设置同式财产目录表,详细记录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于每年会同盘点时并应互为核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即查明更正。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呈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8篇 某商场固定财产管理办法

固定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之固定财产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固定资产,系指由资本支出获致, 在经营上以使用为目的,并取得该物之所有权

或使用权,且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资产。

第三条:本公司之固定财产依其别可分为八大科目

一.办公家俱类:

办公桌椅、会议桌椅、资料柜、文书橱柜、电脑桌椅、报纸架、金库、…….等等。

二.事务机器类:

电脑、电话机、传真机、影印机、碎纸机、打字机、幻灯,要、投影机、列表机、对讲机、打卡钟、稳压器、支票机、打号机、护贝机、电脑字幕机、报表机、……等等。

三.电气设备类:

冷气机、电视机、放影机、电冰箱、音响、保温箱、保温台、电风扇、饮水机、吸尘器、

电锅、监视器、闭路电视、抽风机、[[烘碗机、瓦斯炉、充电器、时钟、……等等。

四.交通设备类:

货车、专车、……等等。

五.生财器具类:

收银机、收银台、货架、花车、标枪机、补标机、标签列机……等等。

六.营业设备类:

打包机、铝梯、手推车、采购篮车、寄物柜、……等等。

七.其他设备类:

照相机、电棒、床、灭火器、冷冻库、………等等。

八.土地建筑物。

第四条:各项财产设备之收发、登记、保管、移转、报废、请修、遗失、让售等事项之处理,悉依下列规定办理之。

一.收发登记及保管:

1.申请人因业务需要,请购设备时,须填写请购单,依照职务授权原则予以核定送总务部门采买,但请购单须明确填写品名、规格。单位、数量。以利承办人员之执行。

2.当各项设备购入时,承办人员须会同申请人一同验收、核对品质规格,切实相对符合后,由承办人员依照分类编号,钉上标签,并设立「财产保管登记卡」(简称财产卡),以一物地卡制,由总务存档,以便作为管理之备查记录。(附表一)

3.各项财产(固定财产)须集中记载于「财产目录总表」内,其记载应根据「财产卡」为之,并详细登记各项财产之名称、购入日期、验收日期、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厂商名称。(附表二)

4.总务部门于每年年终盘点一次,而部门须将单位内之各项固定财产列出明细,并填上购入日期、财产编号、规格、厂牌、存放地点、::使用人,送总务门核对。总务并将其结果,书面呈报上级。(盘点办法另订之)

5.总务课于成「财产目录总表」后,应制作一转交会计门保存。

6.会计部门得据表列明细总计资产额。

7.每年12月底总务与会计应覆核清册乙次,并呈报结果。

二.移转、请修、让售之处理:

1.各单位间因业务上之需要,须将其设备移转时,应我出单位填具「财产移转单」经总务会签后,由总务单位存查,并依据「财产移转单」登入「财产卡」。(附表三)

2.财产故障之修护,由财产使用保管人填蛤请修单,并明确填写请修内容及品名,经单位主管签证后送总务单位办理。

3.固定资产如因无使用价值,必须转售时,则由会计部门依其折旧率换算之,由总务部门办理转售作业。

三.遗失、报废之处理

1.总务单位或使用人保管人,如发现所保管之设备遗失时,应立即查明原因,据实报告,如遇窃盗事件发生,应立即报警处理,[[事后清点并开列清单。

2.财产一经验证,确实失去使用性能,且无法修护者,应由使用保管人填具报废单,并叙明特殊损耗原因,呈报上级核定予以报废。

3.固定资产如有新购增设或减失、报废、出让、转售等总务课应将已核准之正式凭证,转会会计部不定时修订、调整。

四.违规惩处:

1.各单位人员对其所保管使用之设备,如有侵占、盗卖、营私、图利等事件,经查觉视情节轻重依惩处。

2.非经呈准不得将财产擅自出租或出借,一经查觉视情节轻重,依规处理。

五.财产之养护:

1.为期使各项财产能获得专业化之保养,并延长其使用年限,应视其性质作适期之养护,检查方式如下:

a.定期检查:每三月或半年或一年办理一次。

b.紧急检查:重大灾害后立即处理。

c.不定期检查:遇必要时随时办。

六.防护及保险:

a.为避免天灾或突发灾害时遭受损失时,须按财产之性质向保险机构投保,由总务部门提出投保之申请,转财务部办理投保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经上级核准后敬会各单位依盘点配合方法予以配合列出财产细目,并于核准日起算三个工作天内转至总务处,总务部门依其细目及原有资料加以核对制作「财产目录总表」并转呈上级。

第六条: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可后实行之,修正时亦同。

第9篇 物业公司财产管理办法-3

物业公司财产管理办法(3)

管理范围:

1、办公设备家具,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机、传真机、空调机、办公桌、椅、柜、箱、工具书等。

2、工具,包括工程维修工具、保安器具、卫生工具等。

3、低值用消耗品具,含钉书机、计算器、文件架、文具盒、热水瓶、纸、笔等。

二、管理部门:

财务部为资产管理部门。

三、办公物品的申请与购买:

所有物品的申购由使用部门提出,汇总报副总经理审批后购买。物品购买必须货比三家,严格把好商品质量关和价格关。

四、进仓登帐:

所有物品购买后必须及时办理进仓手续。进仓后保管员应及时登帐。相关购买发票应于48小时内报销结清。

五、领用:

所有物品的领用由领用人办理领用手续。

六、保管责任:

(一)员工个人领用的办公物品应妥善保管,办公设备、用具、工具书,丢失的或非正常损耗的,须折价赔偿。原则上,领用之日起半年内按80%赔偿,半年后按50%赔偿。

(二)员工个人领用的办公设备、用具、工具书,离职要退还,调职要移交。

七、盘点:

除除消耗品外,所有资产每年底由财务部按规定盘点一次。

第10篇 财产管理办法范例

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

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

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

场、道路。

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

热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

、油印机等)、家俱设备(写读家俱、储放家俱、坐息家俱)、通讯设备。

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

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消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

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

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

处理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

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之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

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属

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财产支出核决权限,依内购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帐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

规定。

第十条使用年限届满之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得不折旧,但主要或重要生产设备

得予调整以往旧额,并继续折旧。

第十一条有关固定资产设帐,财务部于总分类设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机

器设

备”、“电气设备”、“空气调节设备”、“事务设备”、“供水设备”、“其他设备”,

机械与各项设备之“备抵折旧”等科目,设置财产目录卡,并于各负责管理部门设置同式财

产目录表,详细记录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于

每年会同盘点时并应互为核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呈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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