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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2-12-31 热度:45

装置管理办法

第1篇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司全体员工及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阐明了放射作业审批及安全措施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作业管理,是对《放射线源防护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 职责

2.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射线作业的审批,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2.2 生产运行处负责射线作业期间生产的安排与协调。

3 管理内容

3.1 定义

3.1.1 放射性同位素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3.1.2 射线装置是指_线机等产生_线为目的机器仪器和设备。

3.1.3 伴有产生_线的电器产品指不以产生_线为目的。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_线的电器产品。

3.2 许可登记

3.2.1 根据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的单位,在使用前必须向地方卫生、公安部门申请登记。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3.2.2 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同意,并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3.2.3 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性同位素设施和射线装置,以及同位素储存场所,其防护措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产。并按规定办

理许可登记。

3.2.4 外来承包商进入公司各单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装置必须向所在单位机动、安全环保部门提出使用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3.2.5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许可登记证必须按规定1至2年进行复审、换证。

3.3 安全防护

3.3.1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3.2 放射性同位素源要用专车专程运输,不得随身携带或人与放射源混装运输。

3.3.3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必须建立专门存放的源库,建立健全保管、领用和消耗登记制度,并作为重要安全生产要害部位进行管理。

3.3.4 在装有放射性同位素源和使用移动式或便携式_射线装置的生产场所及施工工地,要划出一定范围的放射防护控制和管理区,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明显的放射性危险警告标志,或声光报警装置,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放射保护区,必要时设专人进行警戒。

3.3.5 当_射线探伤装置、场所、被探物体(材料、规格、形状)照射方向、屏蔽条件发生变化时均要重新进行巡测,确定新的划区界线。

3.3.6 装置检修时,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拆除,安装、铅罐活门的关闭、开启等项内容施工方均要编制风险评价方案,专人负责,严格登记,并要有管工业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现场监护。

3.3.7 定购、转让、借用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和设备的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和设备的安装、维修、更换、补充等相关内容。

3.3.8 更换、补充放射性同位素源,要报公司机动设备处、质量安全环保处和地方卫生、公安部门备案,更换补充后,要请地方卫生监督部门或环保部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填入放射档案内。

3.3.9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须严格执行射线防护的基本原则,防止对人体造成伤害。

3.3.9.1 控制放射源的量和质。

3.3.9.2 减少受照时间。

3.3.9.3 延长受照距离。

3.9.3.4 利用屏蔽物质。

3.9.3.5 围封隔离,防止污染。

3.9.3.5 讲究个人防护。

3.3.10 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射线装置的人员要按规定穿着防护用品,要进行就业前体检,严格控制职业禁忌症;定期进行放射性作业人员专项体检,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的定期培训和换证。

3.3.11 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装置的人员要按规定享受放射假期,严格执行定期脱离的防护措施。

3.3.12 放射性同位素“废源”的处理,使用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处理和运输的方案报机动设备处、质量安全环保处批准,并报地方卫生、公安部门备案后,送置专用源库妥善保管或送放射废物库统一储存保管。

3.3.13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单位要有预防和处理意外事故的设施和设备。

3.4 安全监督管理

3.4.1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4.2 为保证本规定的执行,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与操作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公司明确放射防护安全监督职责。

3.4.2.1 督促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建立健全自我管理体系,以保证“标准”、“法规”的实施。

3.4.2.2 对使用单位的生产许可登记证进行检查。

3.4.2.3 对放射安全防护措施与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4.2.4 协调组织从事放射作业环境的工业卫生定期检测工作。

3.4.3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方案(内容包括检修、施工项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名称、使用时间、地点、安全防护措施、警戒区

域、现场操作人员及现场监护人员责任)审批、现场检查由机动设备处、工程管理部负责,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

4 相关文件和记录

4.1 相关文件

4.2 记录

5 更改

本办法的更改执行《文件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2篇 电能计量装置运行维护检验管理办法

1.1 运行档案管理

a) 电能计量技术机构应应用计算机对投运的电能计量装置建立运行档案,实施对运行电能计量装置的管理并实现与相关专业的信息共享。

b) 运行档案应有可靠的备份和用于长期保存的措施。并能方便的进行分用户类别、分计量方式和按计量器具分类的查询统计。

c) 电能计量装置运行档案的内容包括用户基本信息及其电能计量装置的原始资料等。主要有:

1) 互感器的型号、规格、厂家、安装日期;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或电缆的型号、规格、长度;电能表型号、规格、等级及套数;电能计量柜(箱)的型号、厂家、安装地点等。

2) i、ⅱ类电能计量装置的原理接线图和工程竣工图。

3) i、ⅱ类电能计量装置投运的时间及历次改造的内容、时间。

4) 安装、轮换的电能计量器具型号、规格等内容及轮换时间。

5) 历次现场检验误差数据。

6) 故障情况记录等。

1.2 运行维护及故障处理

a) 安装在发、供电企业生产运行场所的电能计量装置,运行人员应负责监护,保证其封印完好,不受人为损坏。安装在用户处的电能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封印完好,装置本身不受损坏或丢失。

b) 当发现电能计量装置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电能计量技术机构进行处理。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故障,应由供电企业的电能计量技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c) 电能计量技术机构对发生的计量故障应及时处理,对造成的电量差错,应认真、调查、认定、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差错电量的计算。

d) 对于窃电行为造成的计量装置故障或电量差错,用电管理人员应注意对窃电事实的依法取证,应当场对窃电事实写出书面认定材料,由窃电方责任人签字认可。。

e) 对造成电能计量差错超过10万kwh及以上者,应及时上报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用电管理部门。

1.3 现场检验

a) 电能计量技术机构应制订电能计量装置的现场检验管理制度。编制并实施年、季、月度现场检验计划。现场检验应执行sd109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场检验应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b) 现场检验用标准器准确度等级至少应比被检品高两个准确度等级,其他指示仪表的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0.5级,量限应配置合理。电能表现场检验标准应至少每三个月在试验室对比一次。

c) 现场检验电能表应采用标准电能表法,利用光电采样控制或被试表所发电信号控制开展检验。宜使用可测量电压、电流、相位和带有错接线判别功能的电能表现场检验仪。现场检验仪应有数据存储和通讯功能。

d) 现场检验时不允许打开电能表罩壳和现场调整电能表误差。当现场检验电能表误差超过电能表准确度等级值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换。

e) 新投运或改造后的i、ⅱ、ⅲ、ⅳ类高压电能计量装置应在一个月内进行首次现场检验。

f) i类电能表至少每3个月现场检验一次;ⅱ类电能表至少每6个月现场检验一次;ⅲ类电能表至少每年现场检验一次。

g) 高压互感器每10年现场检验一次,当现场检验互感器误差超差时,应查明原因,制订更换或改造计划,尽快解决,时间不得超过下一次主设备检修完成日期。

h) 运行中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应定期进行检验。对35kv及以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至少每两年检验一次。当二次回路负荷超过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或二次回路电压降超差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一个月内处理。

i) 运行中的低压电流互感器宜在电能表轮换时进行变比、二次回路及其负载检查。

j) 现场检验数据应及时存入计算机管理档案,并应用计算机对电能表历次现场检验数据进行分析,以考核其变化趋势。

1.4 周期检定(轮换)与抽检

a) 电能计量技术机构应根据电能表运行档案、本规程规定的轮换周期、抽样方案和地理区域、工作量情况等,应用计算机,制定出每年(月)电能表的轮换和抽检计划。

b) 运行中的i、ⅱ、ⅲ类电能表的轮换周期一般为3~4年。运行中的ⅳ类电能表的轮换周期为4~6年。但对同一厂家、型号的静止式电能表可按上述轮换周期,到周期抽检10%,做修调前检验,若满足1.4d)条要求,则其他运行表计允许延长一年使用,待第二年再抽检,直到不满足1.4d)条要求全部轮换。v类双宝石电能表的轮换周期为10年。

c) 对所有轮换拆回的i~ⅳ类电能表应抽取其总量的5%~10%(不少于50只)进行修调前检验,且每年统计合格率。

d) i、ⅱ类电能表的修调前检验合格率为100%,ⅲ类电能表的修调前检验合格率应不低于98%。ⅳ类电能表的修调前检验合格率应不低于95%。

e) 运行中的v类电能表,从装出第六年起,每年应进行分批抽样,做修调前检验,以确定整批表是否继续运行。

1) 抽样程序应参照gb/t15239进行,采用二次抽样方案。抽样时应先选定批量,然后抽取样本。批量已经确定,不允许随意扩大或缩小。

2) 选定批量时,应将同一厂家、型号、生产批次的电能表划分成批量为501~3200只的若干批,按方案a进行抽样和判定。若同一厂家型号生产批次的电能表数量不足500只时,仍按一批处理,但应按方案b进行抽样和判申。具体方案如下:

n1; a1, r132; 1 , 4

n2; a2, r2 = 32; 4, 5

方案a:批量为501~3200只时

n1; a1, r1 20; 0, 2

n2; a2, r2 = 32; 4, 5

方案b:批量为500只及以下时

式中:n1――第一次抽样样本量;

n2――第二次抽样样本量;

a1――第一次抽样合格判定数;

a2――第二次抽样合格判定数;

r1――第一次抽样不合格判定数;

r2――第二次抽样不合格判定数;

3) 根据对样本进行修调前检验的结果,若在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一次抽样合格判定数,则判定该批为合格批。若在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第一次抽样不合格判定数,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批。若在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次,大于第一合格判定数同时又小于第一不合格判定数,则抽第二样本进行检定。若在第一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总和小于或等于第二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为合格批。若在第一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总数大于或等于第二不合格判定数,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批。

4) 判定为合格批的,该批表可以继续运行;判定为不合格批的,应将该批表全部拆回。

5) 电能计量管理机构专责人应根据电能表运行档案确定批量,并用随机方式确定样品,监督抽样检验结果。

f) 低压电流互感器从运行的第20年起,每年应抽取10%进行轮换和检定,统计合格率应不低于98%,否则应加倍抽取、检定、统计合格率,直至全部轮换。

g) 对安装了主副电能表的电能计量装置,主副电能表应有明确标志,运行中主副电能表不得随意调换,对主副表的现场检验和周期检定要求相同。两只表记录的应同时抄录。当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小于电能表准确度等级值的1.5倍时,以主电能表所计电量作为贸易结算的电量;否则应对主副电能表进行现场检验,只要主电能表不超差,仍以其所计电量为准;主电能表超差而副表不超差时才以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为准;两者都超差时,以主电能表的误差计算退补电量。并及时更换超差表计。

1.5 运输

a) 待装电能表和现场检验用的计量标准器、试验用仪器仪表在运输中应有可靠有效的防震、防尘、防雨措施。经过剧烈震动或撞击后,应重新对其进行检定。

b) 电能计量技术机构应配置进行高、低压电能计量装置安装、轮换和现场检验所必需的具有良好减震性能的专用电力计量车。专用电力计量车不准挪作他用。

第3篇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检查、维护管理办法

1 总 则

1.1 为了加强消防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管理工作,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公司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管理部门为保卫部。生产现场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由设备部具体负责设备和检修管理,非生产现场由保卫部和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1.3 公司所属生产现场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按公司设备分界由电气分公司、热工分公司负责检修,发电一部、发电二部负责使用维护、日常检查,分场主任为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检修使用专责人。

1.4 该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日常管理。

2 检查范围

2.1 发电一部:厂用6kv主沟道、主控室电缆夹层、厂用380v主沟道、锅炉电缆沟道、#5-#8汽机电缆沟道、110kv、35kv电缆沟道、主变电缆沟道等内的火灾报警装置线路、光电烟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省光报警器。

2.2 发电二部: 厂用6kv主沟道、集控室电缆夹层、电除尘电缆沟道。汽机通往网

控主沟道、锅炉电缆沟道、1lokv电缆沟道。主变电缆沟道等内的火灾报警装置线路、光电烟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

3 检查项目

3.1 电缆沟道内照明电源是否为安全电压,沟内是否保持清洁。

3.2 电缆沟道内应无积水或漏水现象。

3.3 电缆沟道内电缆及电缆中间接头、终端头应为重点检查部位,接头是否有漏油、溢胶、放电、过热等现象。

3.4 电缆沟道内火灾报警装置是否正常使用。

3.5 电缆沟道内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完善。

3.6 每月对火灾报警装置进行两次感温、感烟试验。

4 其 它

4.1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巡视检查必须有两人进行。

4.2 检查完毕后要在值班日志上签字。

4.3 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及时记入缺陷记录本中。

4.4 检查时间应每月不少于2次。

5 检查与考核:

5.1 检查与考核部门;设备部和安全监察部。

5.2 负责监督各部门、分场对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5.3 对全公司范围内的火灾报警装置安全、维护、检查记录,依照本管理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5.4 对火灾报警装置维护不及时,造成火灾报警装置使用不合格的部门、分场有权提

出考核意见。

5.5 对因火灾报警装置性能不合格或使用维护不当所造成的不安全事件,依据公司相关规定提出对有关部门、人员的处理意见。

6 附 则

6.1 本制度由设备部负责起草。

6.2 本制度由设备部负责解释。

6.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斜巷防跑车装置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斜巷防跑车装置正常使用,确保斜井安全运行,特制订本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责任界定

1、机电机运队负责斜巷防跑车装置主控箱、辅助控制箱等配套设备的管理工作。

2、机电机运队负责斜巷防跑车装置的试验、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

二、管理要求

1、在每班开钩前,必须进行试钩确保其是否正常动作,在试钩完毕确认正常后方可提升;机电机运队必须建立试钩记录本,将每班试钩情况如实记录。

2、每天机电机运队检修班必须安排一名维修工对斜巷防跑车装置进行全面检查,以确认防跑车装置是否正常,并填写记录。

3、机电机运队必须每半月对斜巷防跑车装置进行一次试验并建立试验记录本,试验内容包括断绳保护、上下限位保护、下头挡车栏动力电源断电保护等。

4、绞车司机负责时刻监视防跑车控制装置,发现控制装置报警、到达动作位置不动作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对绞车进行制动。

5、各岗位人员发现防跑车装置存在问题时,要及时汇报队组进行处理,否则严禁运行。

三、考核规定

1、对于日常检查问题,机电科运输组负责下整改通知单,对于不整改的,每次/项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2、斜巷防跑车试钩及试验记录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如出现漏项、试钩记录与实际不符等现象,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联责分管副职50元;每月30号前必须将试验记录复印件报机电科运输组,如出现迟报、漏报,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联责分管副职50元。

3、对于防跑车装置存在问题,未及时汇报处理,带故障运行的,对责任人按严违论处。

第5篇 电业局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及故障处理管理办法

__电业局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及故障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四川省电力公司企业标准q/cdl218.06-2001《电能计量管理(试行)》和《关于印发电能计量装置全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电营销(2004)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营销部是我局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及故障和差错电量处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电力营销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电力营销部负责建立和健全有关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及故障和差错电量处理的各项技术资料及管理制度。

第二章 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管理

第五条: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工作票是反映和记载电力营销管理部门对客户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事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对客户用电建档立户的和变更电费帐卡及中止供用电有关记录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工作票采用四川省电力公司制定的统一格式,由客户代表负责填写。填写项目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并要求与客户现场实际情况及电费帐卡记录、客户档案相符。由客户代表负责传递,形成以客户代表为中心的传递网络。

第七条: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工作票要按流程和时间传递、办理、审核、归档,不得脱节。上一道手续要为下一道手续奠定基础,下一道手续要对上一道手续的内容进行审核,形成电能计量全面质量管理和监督,以增强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工作票内容的准确性、严密性。若有项目填写不全和存在差错者,下一道手续进行人有权予以退回。

第八条:填写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工作票的依据为:

1、客户外部、内部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具备送电条件;

2、各项应收费用已全部收齐;

3、客户申请变更用电事宜的函件;

4、电能计量装置现场校验异常。

5、新装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工作票由客户中心客户代表统一编制客户户号,以便归档入卷。

第九条:计量人员应对现场装、拆、换情况做好记录,并在现场开具《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工作处理单》,由供用电双方签字认可。

第十条:因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需要处理的电能计量器具,业务人员应立刻开具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工作传票,并将传票发送至装表部门。

第十一条:装表部门在接到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通知单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

第十二条:装表部门在完成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后,应在当日将电能计量器具退还库房。

第十三条:除居民客户外,电能计量装置装拆换时限考核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 电能计量装置故障及差错电量的处理

第十四条:电能计量装置故障核查、处理工作程序

①按照电能计量职责划分管理原则,电能计量装置发生故障,由营销部组织核查、分析、处理。

②负责核查故障的计量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到故障现场核查故障情况。现场核查内容包括:查明是否故障、故障类型、故障日期、起始时间,出具试验报告,并在现场开具《计量装置故障处理单》,由供用电双方签字认可。

③对现场已处理的故障,核查人员应对现场处理情况做好记录,涉及退补电量的经营销部经批准后,送交营业窗口,由营销部有关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④因故障需处理的电能计量器具,业务人员应立刻开具电能计量器具故障处理工作传票,并将传票发送至装表部门。

⑤装表部门在接到电能计量器具故障处理通知单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

⑥装表部门在完成电能计量器具故障处理后,应于当日将故障电能计量器具退还库房。

⑦对需要确认故障的电能表、电力互感器应及时进行检定,并填写《电能计量装置故障、缺陷记录》,送电能计量专责协调处理。

⑧对发生的计量故障、造成的电量差错,应认真调查、认定,分清责任,确认故障性质和发生故障的时间,将相关内容记录详细,电能计量专责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差错电量的计算和核实,由分管营销的领导签字认可后,交营业业务和核收人员具体办理。

⑨安装在变电站或并网电厂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出现故障后,由当地供电企业将缺陷上报生技部门,由生技部门将缺陷通知单传递到营销部门。营销部门应及时安排处理,在接到缺陷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局生技部门。涉及并网电厂结算关口的缺陷,还应将处理意见反馈到调度部门。

⑩对于窃电行为造成的计量装置故障或电量差错,计量人员和用电检查人员应注意对窃电事实的依法取证,当场对窃电事实写出书面认定材料,由窃电方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十五条:电能计量装置故障处理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所有故障引起的电量、电费退补计算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6篇 化工项目生产装置试车条件确认管理办法

1 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集团公司在建化工项目试车过程管理,使新建生产装置各项试车工作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合程序,确保投料试车安全、平稳、一次成功,实现开得起、稳得住、安全生产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化工建设部所辖在建化工项目装置试车过程管理。

1.3 术语和定义

1.3.1 单机试车

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1.3.2 联动试车

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1.3.3 投料试车

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2 职责

2.1 施工单位

2.1.1 负责编写单机试车方案,并落实单机试车前各项准备工作。

2.2.2 负责对单机试车前或过程中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2.2.3 负责项目各机泵单机试车的实施工作。

2.2 项目部(厂、公司)

2.2.1 负责组织成立项目单机、联动、投料试车组织机构。

2.2.2 负责编审单机试车方案、联动试车方案、投料试车方案。

2.2.3 负责监督参与装置各机泵单机试车过程。

2.2.4 负责组织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前试车条件的内部检查确认,并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前或过程中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2.2.5 负责项目装置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的组织实施工作。

2.2.6 负责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前向相关部门提报试车申请。

2.2.7 负责装置单机试车审核确认,下达单机试车指令。

2.3 化工建设部生产装备技术处

2.3.1 负责对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2.3.2 负责对项目联动试车、投料试车方案组织审查。

2.3.3 负责组织装置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前试车条件的检查确认,并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前或过程中不合格项督促项目进行整改。

2.3.4 负责装置联动试车审核确认,下达联动试车指令。

2.4 生产管理中心、总工办、装备部、安全环保部、质量检验中心、保卫部

2.4.1负责对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2.4.2 负责参与装置联动、投料试车前试车条件的检查确认,并对投料试车前或过程中不合格项督促项目进行整改。

2.4.3负责装置投料试车审核确认,联合下达投料试车指令。

3 管理程序及要求

3.1 试车方案编审

3.1.1 单机试车方案原则上由施工单位编制,具体编制主体责任由项目确定,项目组织进行审核,项目负责人(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其中大型关键设备试车方案需报化工建设部审核,化工建设部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3.1.2 联动试车方案由各项目部编写,并组织内部会审,报化工建设部审核,上报总工办审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3.1.3 投料试车方案由各项目部编写,并组织内部会审,报化工建设部审核,上报总工办审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3.2 试车条件确认

3.2.1 单机试车由项目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供应商等相关单位及各科室(车间)、相关专业人员,在设备单机试车前对设备安装质量、公辅设施、公用工程、安全消防设施等试车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并形成确认记录。大机组等关键设备单机试车需报化工建设部、装备部进行联合确认。

3.2.2 联动试车由项目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供应商等相关单位及各科室(车间)、相关专业人员,在装置联动试车前对设备、工艺、电气、仪控、公辅系统完整性及公用工程衔接等试车基本条件进行内部检查确认,并形成确认记录。由化工建设部组织各部门对装置联动试车前工程中间交接、三查四定、安全消防措施等内容进行联合确认。

3.2.3 投料试车由项目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供应商等相关单位及各科室(车间)、相关专业人员,在装置投料试车前对设备、工艺、电气、仪控、公辅系统完整性及公用工程衔接等试车基本条件进行内部检查确认,并形成确认记录。由化工建设部组织各部门对装置投料试车前预试车、联动试车、安全消防措施等内容进行联合确认。

3.3 试车实施

3.3.1 项目部组织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各施工单位及科室(车间)按试车方案逐步实施。试车过程中,方案执行情况由集团公司及化工建设部指导和监督。

3.3.2 试车过程中各项目部的指标、水、电、汽、风、氮气等工艺参数的变动均要与生产管理中心、化工建设部及时沟通,由生产管理中心总调度室与相关单位进行统一调度。相关辅助单位依据生产管理中心总调度室的通知或指令进行操作。

3.3.3 试车过程出现异常情况由化工建设部组织各单位分析,必要时修改试车方案,并对修改后的试车方案进行评审。

3.3.4 试车结束后化工建设部监督各项目部负责对所编制的试车方案进行总结,并对存在的缺陷进行整改消除。试车成功后由项目部组织编写《试车总结报告》,报化工建设部备案。

4 附则

4.1 项目单机、联动、投料试车确认审批表。

4.2 项目单机、联动、投料试车审批确认管理流程。

4.3 项目装置投料试车确认表

4.4 本办法由化工建设部生产装备技术处负责解释。

4.5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停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管理工作的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办法适合于公司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___集团公司 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___集团公司 发电企业基础管理标准(火电)

___公司管理手册

3术语和定义

3.1本标准所称安全自动装置是指发电机自动并列(准同期)、励磁自动控制、自动重合闸、厂用电切换等自动调节装置和自动操作装置。

3.2本标准所称保护包括热工保护和继电保护两大类。热工保护包括汽机主保护、锅炉主保护,汽机辅机和锅炉辅机保护,主机间的联锁和辅机间的联锁保护和阀门挡板的联锁保护。继电保护包括发电机、变压器、线路系统以及其他电气设备上的主保护、后备保护和辅助保护。

3.3相关概念

3.3.1热工保护概念

3.3.1.1主保护:指能够在机组运行参数和运行状态出现异常并达到危险情况时,发出信号令主机跳闸,使主机或系统进入安全状态的装置。

3.3.1.2辅机保护:指能够在辅助设备及其附属设备运行参数和运行状态出现异常并达到危险情况时,发出信号令辅机跳闸或作某些切换动作,使辅机或系统进入安全状态的装置。

3.3.2联锁:联锁是联动与闭锁二功能的合称。所谓联动,是指某个设备动作时能按规定内容联动相关设备。所谓闭锁,是指当某个或某些必要的条件不具备时,通过控制回路不允许相关设备动作。系统具备了联动和闭锁两种功能一般称为联锁功能,但有时也将仅有其中一种功能称为联锁功能。

3.3.3继电保护概念

3.3.3.1主保护:是满足电力系统稳定和设备安全要求,以最快速度有选择地切除被保护元件和线路短路故障的保护装置。被保护元件发生一种故障时,有一套或多套继电保护装置能正确反应,若在同一时间阶段内,某一套装置以灵敏度最高或保护范围最大或全范围速动,并有选择性的切除这一故障,该保护装置即称此元件或此故障的主保护。

3.3.3.2后备保护:是独立于主保护以外,其时限稍大于主保护的保护装置,其作用是当主保护拒动、停运或断路器失灵时切除故障。可分为远后备和近后备两种方式。

3.3.3.3远后备保护。当主保护或断路器失灵时,由上一级设备或线路的保护装置以稍长一点时间切除故障实现后备作用。

3.3.3.4 辅助保护:是为补充主保护和后备保护的性能和当主保护、后备保护退出运行而增设的简单保护。

4职责

4.1 设备系统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随一次设备可靠地投入运行。

4.2 运行中的安全自动装置或主保护(220kv和主变)需要退出时,须经检修维护人员申请并写明原因、可靠性措施,由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当值值长签字后方可执行。

4.3 禁止采用断开保护电源等方法退出保护。

4.4 检修后,安全自动装置要做静态模拟试验,保护(联锁)要做传动试验,以确保其正常投入。

5管理内容与办法

5.1保护定值整定管理程序

5.1.1 继电保护定值

继电保护定值的整定计算书由继电保护班提出,运行部电气主管校核,设备管理部电气主管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5.1.2 热控保护定值

热控保护定值的提出由设备所属专业的设备部主管负责,负责提出设备和系统运行的规范、热控保护定值单,并组织运行部、检修部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校核会议。设备部主任(副主任)审核,报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批准,具体实施由热控专业进行。热控专业经过试验传动正确后,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时向运行进行保护逻辑修改交底。

5.1.3 保护定值的整定、校核和审核人员负同等责任。

5.1.4 保护定值单,运行部 、热控专业(继电保护)各保存一份。

5.1.5 保护定值的修改执行上述规定。

5.2保护投停管理程序

1)电气设备禁止在无保护状态下运行。

2)热控保护是机械设备及热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必备条件。

3)引发锅炉、汽机、发电机主设备跳闸及大联锁动作的保护为一类保护;

4)引发主要辅机设备跳闸的保护为二类保护,自动消防系统视为二类保护;

5)其他保护为三类保护。

5.2.1一类保护投停的审批、执行程序:

投停申请单,由责任部门提出申请,运行值长进行确认,经设备管理部主管审核,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执行时由值长下令,运行机组长填写保护投停记录,运行值班员或检修人员执行完毕后,汇报值长并记入工作日志。

5.2.2二类保护投停的审批、执行程序:

申请人提出保护投停申请单,由运行机组长核对,运行值长进行确认。八小时之内可以恢复的保护,由副总工程师批准;超过八小时才可以恢复的保护由设备管理部主管审核,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执行时,由值长下令,运行机组长填写保护投停记录,运行值班员或检修人员执行完毕后汇报值长并记入工作日志。

5.2.3三类保护投停的审批、执行程序:

申请人提出保护投停申请单,由运行机组长核对,运行值长进行确认并批准。执行时,由值长下令,运行机组长填写保护投停记录,运行值班员或检修人员执行后汇报值长并记入工作日志。

5.2.4事故状态下,值长可在得到授权后,应申请单位请求行使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投退保护权利,事后值长要及时向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汇报具体情况,申请单位必须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6检查与考核

6.1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6.2 本办法为公司级管理规定,热控及继电保护专业需制定执行细则。

6.3 本办法所列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按公司经济责任制执行。

附录a:保护装置投停申请表

第8篇 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使用管理办法

矿属各单位:

为保证机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转,确保安全保护装置使用灵敏可靠,结合城郊煤矿实际情况,现制定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试验制度。

一、机电设备配备安全保护装置项目及实验要求

(一)主井绞车

1.防过卷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2.限速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3.闸间隙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4.满仓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5.托罐装置,每月试验一次

6.脚踏制动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7.制动油过欠压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8.主井提升机技术性能测试每二年一次

9.主井提升机性能检查 每年一次

10.提升机滚筒主轴、连接装置、天轮等装置探伤每年一次

(二)副井绞车

1.防过卷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2.限速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3.闸间隙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4.托罐装置,每月试验一次

5.脚踏制动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6.制动油过欠压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7.安全门与罐位、提升信号联锁,操车系统与提升信号和罐笼停止位置联锁装置 每天试验一次

8.副井提升机技术性能测试每二年一次

9.副井提升机性能检查 每年一次

10.提升机滚筒主轴、连接装置、天轮等装置探伤每年一次

(三)空气压缩机

1.(ⅰ级ⅱ级)安全阀动作压力试验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2.断水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3.断油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4.超温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5.风包超温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6.脚踏制动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7.制动油过欠压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8.压风机技术性能测试每年一次

(四)主扇风机

1.轴承超温报巨警置每月试验一次

2.润滑油欠压报警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3.技术性能测试 每二年一次

(五)胶带输送机

1.欠压保护每天试验一次

2.过电流保护每天试验一次

3.低速打滑保护每天试验一次

4.堆煤保护每天试验一次

5.防跑偏保护每天试验一次

6.温度保护每天试验一次

7.烟雾保护每天试验一次

8.自动洒水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六)锅炉

1.双色水位计 每小时检查一次

2.高低水位报警每天一次

3.安全阀试验 气动每月一次手动每月一次

4.超温保护每月一次

5.锅炉整体检验每年一次

(七)井下电气设备

1.接地保护每周检查一次每季度试验一次

2.漏电保护 每天试验一次

3.短路保护 每日由责任电工检查一次每周检查一次内部

4.煤电钻综保每班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5.高压电缆的泄露和耐压试验每年一次

6.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的绝缘检查 每班由当班司机或责任电工检查一次外皮由无破损

(八)斜巷运输

1.防跑车装置每半月由使用单位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

2.插销、链环 每年试验一次并保存好试验记录

3.钢丝绳、钩头 每天由使用单位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4.红灯、信号 每天由专职电工检查一次

(九)平巷运输

1.机车灯、闸、铃和撒砂装置及连接装置每班由当班司机接班时检查一次

2.人车车场自动停送电开关每天由专电工检查一次

3.电机车制动距离 每年由运输队组织试验一次并保存完整的测试记录。

二、 机电设备安全保护现场使用要求

1.各单位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必须坚持正常使用,确保灵敏可靠。

2.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认真做好试验记录,记录中要将试验时间、试验数据和试验人员等填写清楚。

3.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允许不得私自拆除安全保护装置,不得甩掉和短接安全保护装置,否则将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除或短接安全保护装置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5.除大型固定设备(主、副井绞车、压风机、通风机、强力皮带机、锅炉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写明原因,报机电矿长批准后到机电科办理手续后方可拆除。

6.电气设备保护如接地、过负荷等影响设备运转需拆除保护时必须经队跟班队长和值班队长同意后方可进行,但事故处理结束后必须马上将保护投入。

7.发生漏电事故而引起漏电保护装置动作时,在漏电故障没有处理好之前任何人不得甩掉保护而送电。

8.机械移动式设备,保护损坏时必须在下一班前将保护恢复投入使用。

9.特殊情况下保护能使用时,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写清原因并制定防范措施,经机电矿长批准,到机电科办理手续后方可拆除。

(十)违反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规定的,将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破坏安全保护装置的,给予开除矿籍之处分,并罚款1000元。

2.擅自甩掉或短接安全保护装置的,罚款500元。

3.保护装置不定期试验的,缺一次罚款100元。

4.保护装置试验记录填写不认真(记录内容不全、空内容、之迹潦草模糊)的,一次罚款50元。

5.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一次罚款300元。

2005年12月25日

第9篇 安全装置管理办法

一、管理与分工

1、凡生产中使用的安全装置和附件、安全疏散设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设施等,必须加强维护,保证齐全、灵敏、有效,处于技术完好状态。

2、凡在作业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必须经常检验、正确使用,妥善保管。

3、各有关部门分工管理各种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

(1)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工艺过程中温度、压力、料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固定灭火装置;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过滤式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等,均由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2、属于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过流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接地保护装置、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设备部负责管理。

(3)各种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如声笛、喇叭和制动装置等,均由综合部负责管理。

二、维护与检修

1、各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都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使其完整可靠 。

2、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按期检修。

3、各种安全装置要按其有关规程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

4、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须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5、安全装置必须经有关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安全装置除专责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

三、防护器具的选用与保管

防护器具的先选与保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含氧量、毒物浓度)、劳动强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其防护范围,正确选用防护器材种类和型号。

2、凡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体积),有害气体含量高于2%(体积)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隔离式面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3、严禁使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4、面具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面具结构性能及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5、各种防毒面具,用具用前用后均须仔细检查过滤式面具的滤毒罐按规定定期检查,使其始终保持良好有效,严禁使用失效防护器材。

6、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专人保管,车间的防护器材要设转归保管,按班交接。

7、各种面具应建卡造册,定期检查。

8、车间应根据情况备有防爆手电、防毒面具、胶靴、安全带等急救器材和解毒药品,以备抢救用。

第10篇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检查维护管理办法

1总 则

1.1 为了加强消防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管理工作,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公司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管理部门为保卫部。生产现场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由设备部具体负责设备和检修管理,非生产现场由保卫部和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1.3 公司所属生产现场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按公司设备分界由电气分公司、热工分公司负责检修,发电一部、发电二部负责使用维护、日常检查,分场主任为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检修使用专责人。

1.4 该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日常管理。

2检查范围

2.1 发电一部:厂用6kv主沟道、主控室电缆夹层、厂用380v主沟道、锅炉电缆沟道、#5-#8汽机电缆沟道、110kv、35kv电缆沟道、主变电缆沟道等内的火灾报警装置线路、光电烟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省光报警器。

2.2 发电二部:厂用6kv主沟道、集控室电缆夹层、电除尘电缆沟道。汽机通往网

控主沟道、锅炉电缆沟道、1lokv电缆沟道。主变电缆沟道等内的火灾报警装置线路、光电烟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

3检查项目

3.1 电缆沟道内照明电源是否为安全电压,沟内是否保持清洁。

3.2 电缆沟道内应无积水或漏水现象。

3.3 电缆沟道内电缆及电缆中间接头、终端头应为重点检查部位,接头是否有漏油、溢胶、放电、过热等现象。

3.4 电缆沟道内火灾报警装置是否正常使用。

3.5 电缆沟道内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完善。

3.6 每月对火灾报警装置进行两次感温、感烟试验。

4其 它

4.1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巡视检查必须有两人进行。

4.2 检查完毕后要在值班日志上签字。

4.3 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及时记入缺陷记录本中。

4.4 检查时间应每月不少于2次。

5检查与考核:

5.1 检查与考核部门;设备部和安全监察部。

5.2 负责监督各部门、分场对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5.3 对全公司范围内的火灾报警装置安全、维护、检查记录,依照本管理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5.4 对火灾报警装置维护不及时,造成火灾报警装置使用不合格的部门、分场有权提

出考核意见。

5.5 对因火灾报警装置性能不合格或使用维护不当所造成的不安全事件,依据公司相关规定提出对有关部门、人员的处理意见。

6附 则

6.1 本制度由设备部负责起草。

6.2 本制度由设备部负责解释。

6.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连接装置检查试验管理办法

(1)倾斜巷道运输矿车之间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第416条规定执行。

(2)井下各地点绞车连接装置(连接器、钩环、销、保险链)的安全系数,均不得小于《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表12之规定系数,本矿用于斜巷提升的连接销,其直径不得小于38mm。

(3)井下所有斜巷提升均为单车提升,严禁串车提升。

(4)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插销等连接装置,初次使用前或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载拉力进行试验,凡不合格者,一律不准使用。各单位对所辖范围内的斜巷连接装置(三环链、多环链、马蹬)必须指定专人每半月检查一次,主要检查磨损、焊缝、裂纹、锈蚀、弯形、变音等,并将检查数据登记入卡。临时使用的长绳套,每三天检查一次,坚持每月更换一次。滑钩头工交接班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直观全面检查一次,凡发现不合格的连接装置禁止使用。

(5)倾斜运输巷道使用矿车插销,必须购置合格标准插销,严禁用它物代替。

(6)运送超长材料、物件时,可以用6分绳套代替,但绳套必须符合下列要求:⑴所用绳套必须是φ18-6×19新钢丝绳插制,两端桃型环必须插足三个半捻距。⑵复用绳套必须无断丝,无严重变形,无锈蚀。⑶所提物料产生的静载荷拉力不得大于2倍所用绳套破断拉力。

(7)在倾斜运输中,对超重量设备需使用特殊连接装置时,必须制定特殊措施,并经矿分管领导及安全科审批后,方可执行。

(8)各单位所辖范围内使用的连接装置,必须指定专人每半月全面检查一次,将检查结果登记。检查人必须认真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及队值班人签字,检查记录一式两联,一联队部留存,一联每月28日交机电科运输组。对不按时检查、弄虚作假及上交检查记录不及时的每次对各队罚款1000元,分管运输副队长100元。机电科运输组负责对斜巷连接装置及检查记录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与使用单位检查不相符的将严肃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9)斜巷中使用的链环、插销、马蹬必须使用合格产品,插销规格不得小于φ38mm。

(10)机电科运输组负责全矿连接装置的管理,机电机运队及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使用的连接装置,要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要建立台帐和检查试验记录,配备专用量具。

(11)做斜巷提升用的“马蹬”,其强度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连接保险绳的“马蹬”其破坏力不小于保险绳的破断力。

(12)对φ18-6×19绳套的制作由机电机运队插制,其他单位一律不准插制。凡需用φ18-6×19绳套的单位,必须经分管领导或调度室同意后方可到上述单位领取。

(13)一次提升车数必须经机电科核算,在各车场挂牌公布,任何情况下不准超挂车提升。

(14)机电科、安全科对各单位和各种提升运输设备连接装置、记录等要逐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本规定适用于倾角小于30度的倾斜轨道。

(15)严把连接装置进货关。井下所有斜巷连接装置全部由机电机运队负责计划进货,所有证件必须齐全可靠,包括ma标志、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等,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并到机电科备案。使用前要对其进行内部探伤检测后,方可使用。

(16)各单位使用的斜巷连接装置必须到机电机运队领用,并开据使用申请单。

(17)各单位明确专人对本单位的连接装置进行管理。负责对连接装置进货、资料整理、检验、现场检查等工作。

(18)斜巷提升的所有地点、岗位建立连接装置检查记录(包括滑头、链环、保险绳),每班有专人(岗位人员)对连接装置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记录;每半月指定专人全面检查一次,主要检查磨损、焊缝、裂纹、锈蚀、弯形、变音等,并将检查数据记录存档。以上所有记录均有现场岗位人员及工区值班人员签字确认,每月28日将复印件报机电科运输科存档。

(19)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连接装置的现场使用管理,发现连接装置存在问题,要及时汇报消毁,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

2、考核

(1)凡对于斜巷未使用专用连接装置、使用不合格连接装置、发现不合格的连接装置未及时汇报消毁的,一经发现对单位罚款5000元,联责单位负责人、运输负责人各500元,责任人按严违论处。

(2)对于连接装置档案不完善、证件不齐全的单位,对单位罚款2000元,联责单位负责人、专职连接装置负责人各200元。

(3)连接装置检查记录要按要求认真填写,对于不按时检查、弄虚作假及上报不及时的,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联责运输负责人100元。

(4)对于由于检查不仔细、不认真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个人,除按以上规定进行考核外,将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12篇 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依据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控制程序文件》(tgb_/c_-46-2010)的要求,确保现场安全装置和设施齐全、可靠、有效并持续完善,起到有效防控人身和设备事故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装置和设施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的,针对生产设备和作业环境存在的固有危险因素和事故模式,而设置的具有减弱、隔离、控制、警示作用的防护、联锁、报警、检(监)测、显示、应急的装置和设施。

第三条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管理、业务部门、子(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

(一) 负责对公司各单位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对不符合项编制管理方案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将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进行检查并实施考核;

(三)负责定期向公司安全工作会议汇报安全装置和设施使用维护等情况。

第六条 装备部

(一)负责将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纳入到设备管理体系,按

照设备评价周期进行评价、指导;

(二)负责对各单位经需要拆除、退出运行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审批和备案;

(三)负责对各单位专业安全装置和设施的使用、维护、校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程管理部

(一)负责组织编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关于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初步设计,并组织初步设计审查会;

(二)负责组织并检查落实各项目经理部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装置和设施的交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装置和设施按 “三同时”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八条 设备物资采购部

(一)负责对各单位提报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优先采购,选择有资质、合格的并能满足供货周期的供应商;

(二)负责优化安全装置和设施的采购流程。

第九条 各单位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办法以及点检、维

护、检修标准;并建立安全装置和设施相关管理台帐;负责对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日常和专业点检、维护;

(二)负责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拆除、增补、变更等的研讨,并将确定的需要拆除、退出运行的安全装置和设施报装备部审批备案(具体流程见附图);

(三)负责向有关具备检验资质的单位提供本单位内安全装置和设施需要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检验的计划;

(四)负责对设备检修后附属安全装置和设施的验收管理;

(五)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引进新设备时,对设

备附属安全装置和设施的配置齐全、可靠、完善等做好确认;

(六)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竣工后,对安全装置设施进行验收。

第三章 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分类及设置要求

第十条 安全装置和设施通过采取工程技术措施,能够消除、减弱、隔离、防护、保护、检(监)测、显示、警示等方面进行控制:

(一)检(监)测装置和设施。在生产设备运行情况下,能够检(监)测到设备异常运行的相关工艺参数、现场区域实时状态以及区域有害气体泄漏等。如:在线监测装置、co气体检测仪等。

(二)显示装置。在生产设备运行情况下能够起到显示相关设备工艺参数的表计等。如压力表、温度表、速度表、负荷表等。

(三)报警装置。在生产设备运行异常情况下用“声、光”能给人以提示、警示作用的装置和设施。如声光报警仪、声光显示牌等。

(四)防护、隔离装置和设施。在生产区域以及设备本体、周围加装的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能够起到提醒、阻止、有效避免和防止人员误操作、误进入危险区域的装置和设施。如护网、栏杆、光栅等。

(五)保护、联锁装置。在生产设备异常运行或人员误操作情况下,相关保护值达到规定动作值时能够起到立即切断转动设备和电源,设备启动前必须解除联锁等装置。如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联锁停机的装置、行程限制器、速度限制器等。

(六)紧急、备用装置。在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发生突发故障,需要立即停机或从生产系统中立即切除出的紧急装置。如事故停机紧急操作按钮、快速切断阀、ups电源等。

(七)减弱或消除事故装置和设施。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能够用来缓减、消除、减弱事故扩大的装置和设施。如阻火器、防火门、灭火器等。

(八)其它用来消除、预防、隔离、减弱、警示的安全装置和设施。

第十一条 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要求:

(一)以操作人员所站立的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各种做往复运动、转动设备均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加设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

(二)以操作人员所站立的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上(包括2米),有物料传输装置、皮带传动装置以及在施工机械施工处的下方,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三)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的作业位置作业,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四)为避免挤压伤害,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在机械设备转动部位、两物体发生机械运动间隙小于500mm的作业场所应设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

(五)凡是独立运转设备区域应加装隔离装置设施,如护网、护罩、光栅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六)运动部件有行程距离要求的,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防止因超行程限位故障而引发事故。

(七)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部件损坏而引发事故的,应设置负荷限制装置。

(八)有惯性冲撞运动部件必须采取可靠的缓冲装置,防止因惯性运动而引发事故。

(九)运动中可能松脱的零部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紧固,防止由于启动、制动、冲击、振动而引起松动、脱落,从而引发事故。

(十)每台机械转动设备都应设置紧急停机装置,使突发故障引发的危险得以避开。紧急停机装置的标识必须清晰、易识别,并可迅速接近其装置,使危险过程立即停止并不产生附加风险。

(十一)高温、高压的容器、管道运行过程中为防止高温烫伤、超压爆炸必须加装就地和远方检测表计和远方能控制的泄压装置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十二)主体设备与关键的附属设备应加装连锁保护装置。

(十三)在有毒有害气体管道、设备区域应加装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十四)在电气线路、电气设备上按标准要求应配置电气保护装置。

(十五)在电气设备、管道阀门检修期间,电气主开关和与管道内介质隔断的首道阀门上应加装专业安全锁等装置和设施。

(十六)如单一的安全装置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需要时,应考虑同时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安全装置和设施。

第四章 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对所管辖的安全装置和设施的配置、运行状况、有效状态进行日常管控,制定点检、维护、检修标准,并对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专业点检;建立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台帐;组织对安全装置和设施故障、损坏等情况的缺陷处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对所管辖的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状况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应制定的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办法并依据管理办法要求落实逐级安全管理责任;要定期组织对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台帐(包括点检、维护、保养、增补、拆除、变更等)的完善性以及台帐运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 安全装置和设施故障、损坏要求立即修复,不具备立即修复条件的,应组织生产退出运行或经本单位厂级安全负责人同意采取可靠监护措施,方可继续运行。

第十五条 安全装置和设施故障、损坏不能及时修复,已采取可靠措施的,各单位应确定监护、修复责任人和修复时间。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将安全装置和设施按类别、分区域确定管理责任人。制定本单位安全装置和设施故障、损坏的报告和处理流程。

第十七条 各单位每日安排对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点检、维护,

发现现场安全装置和设施有损坏或失效,应按管理流程立即报告并组织修复。相关管理人员应到现场安排处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每年对安全装置和设施设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发现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应及时补充完善。

第十九条 现场用来检(监)测设备工艺参数的表计和需要定期检验的阀门等装置和设施,各单位应提前提报计划,按时到指定地点或经有资质的人员到现场校验。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的安全装置和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进行配置、管理和使用,做好详细的检查、检测、维护记录。未经检测、检验或安全装置和设施短缺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安全装置和设施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拆除、调整、缺省,如需发现需要拆除、调整的应经厂级领导批准,并由各单位组织研讨后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并经装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需要拆除撤销的安全装置和设施,在拆除过程中,应在拆除部位或拆除区域设置醒目的标志,以防发生意外。安全装置和设施拆除以后,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档案随之取消。

第二十三条 现场在用设备或作业环境需增设、改进的安全装置和设施,由各单位设备、生产、安全管理科室以及所属作业区等相关人员共同研讨出可行方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于新增设的安全装置和设施,一经投入运行,应配套制定相关点检、维护、检修标准并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做好档案记录。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对设备检修或抢修后,安全装置和设施必须及时复位,经所属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设备安全装置和设施未恢复、验收合格不准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依据类别备足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备品备件,要依据现场设备运行实际状况、生产工艺,遵循科学简单、易操作、符合标准要求进行选购。确保在安全装置和设施故障或损坏的情况下能够随时更换。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在提报安全装置和设施备品备件时,要提前提报采购计划,要注明 “安全装置和设施”字样,设备物资采购部对各单位提报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要优先组织采购并选择有资质、合格的、质量可靠的装置和设施,供货周期能够满足要求的供货商,在提报计划后两周内完成订货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八条 引进新设备时应配套引进相应的安全装置和设施,未配套引进或不能满足安全需要、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时,应在竣工前逐项加以完善,在未完善和满足相关标准前不准投入生产运行。

第二十九条 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装置和设施应纳入安全 “三同时”相关管理范畴。

设计单位要按当前相关最新安全标准进行选型配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建设单位要依据现场运行环境、同行业的运行经验,组织对安全装置和设施相关图纸进行审核。建设单位的设备、安全主管部门应做好过程监督、检点工作。对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安装要抓好过程控制,做到安装规范可靠、校验精确有效。工程竣工投运前安全装置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并同时建立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台帐。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由于责任不落实、检查不到位、管理混乱而导致的安全装置和设施残缺、失效等原因引起的伤害事故,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安全装置不设置、或虽设置但不符合标准而造成伤害事故,要追究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由于未组织进行研讨,私自拆除或退出安全装置和设施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安全装置和设施发生故障、损坏等未及时通知相关科室或相关科室未及时进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等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新、改、扩建工程及大中修、抢修工程安全装置和设施不健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违反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并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负责、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 图 安全装置和设施变更、拆除流程图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第13篇 炼铁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炼铁厂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

2  相关文件和术语

2.1  相关文件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

2.1.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05年449号令)

2.1.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06年31号令)

2.1.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2.2  术语

2.2.1  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核技术在生产中应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如料位仪、液位计、核子秤、测厚仪等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如_光探伤仪、医用射线装置等)。

2.2.2  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生产活动造成物料、产品、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射线。

3  职责

3.1  炼铁厂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小组由炼铁厂主管领导及安环科、技术科、设备科、综合办(保卫)、使用车间、维护车间主管领导组成,负责全厂放射安全和防护以及放射环境管理领导工作。

3.2 安环科是炼铁厂放射源使用、报废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a)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炼铁厂放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b) 按照公司规定对炼铁厂放射源定期检查、检测评价,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考核;

c) 负责组织、协助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将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登记并上报。

d) 负责组织开展放射工作人员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定期组织该类人员体检;

f) 负责组织放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程序上报。

g) 负责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办理废旧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和新增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做好放射源登记工作。

h) 负责申请配备放射防护用品。

i) 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岗位安全防护规程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3.3  综合办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负责:

a) 负责建立放射源保卫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同时要建立放射源登记台帐。

b) 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c) 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3.4  设备科

a) 负责对含放射源设备使用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处理,保证放射源装置及其防护设施正常运转,并达到技术指标要求;

b)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做好放射源登记管理工作。

c) 炼铁厂需新添置放射源和报废放射源设备或更换放射性设备时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批准后组织实施。

d) 参与涉及炼铁厂的工程项目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防护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

e) 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维护及防护规程并检查督促实施和考核。

3.5  放射源设备所在(使用)单位,应将其视同其他设备一样,负有安全监管、保管、看护的责任,不得丢失,不能允许无关人员损坏和移动。

3.6  放射源设备维护(保修)单位或个人,负责对现场在用的放射源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完好,并做好记录;对放射源负有保管责任;建立放射源台帐并上报主管科室;负责放射源更换、移送工作,并做好协助检测工作;负责现场设置放射防护警示标志;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体验工作,督促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穿戴防护用品以及防护用品申报工作;负责督促放射工作人员遵守放射工作有关规程和制度,并检查和考核。

4  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  技术设备科参与铁厂新、改、扩建工程放射源设备和场所的验收,代表炼铁厂提出安全使用和现场防护措施的整改要求。

4.2  设备科要加强对放射源装置维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月至少深入现场检查一次,禁止现场乱放放射源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情况发生。

4.3  设备科要搞好放射源及其防护设施日常运转管理工作,放射性装置维修的安全管理工作。设备科每年要做好下一年度放射防护和维护费用的资金预算计划。

4.4  综合办(保卫)必须制订放射源保卫制度,设专人管理,每周开展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4.5  安环科要制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安全防护工作制度和岗位安全规程。每月对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维修单位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隐患要督促整改。

4.6  安环科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放射工作的防护要求为放射防护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4.7  安环科要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组织或协助开展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放射工作(持证上岗),培训周期为两年一次。

4.8 安环科协助、配合安环部开展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4.9  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安环科配合安环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存档,对体检有异常的情况要及时向厂领导和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4.10 安环科要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4.11  放射源使用维护车间要加强日常安全防护管理工作,每周至少对现场和班组日常维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要督促放射工作人员维护时穿戴好防护用品;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应立即向铁厂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4.12  放射源维护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和规程,每班加强检查、巡查、并做好记录。搞好交接班,经常检测放射源所在区域,发现射线超标和泄漏要立即向炼铁厂领导和部门报告,采取防护措施。

4.13  现场设备检修时检修人员进入到放射源危险区域前,现场检修单位或负责人要通知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要到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关掉放射源光门或采取其他防护隔离措施,避免发生人员受射线伤害。

4.14  禁止在现场拆卸放射源源体,以免污染环境和伤害现场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更换放射源源体时,换下的放射源不能随意丢在现场,要有专人看管并及时送交公司放射源专用存放库。如果移送时,有放射源光门关不严或源体射线超标等情况出现,放射工作人员要用专用材料(铅板)包扎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才能送交。

4.15  外来单位检修放射源体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检修,禁止外来单位在炼铁厂区域拆卸放射源体。

4.16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在放射源现场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4.17 放射工作人员检查确定要更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前要先向炼铁厂有关科室报告,待上级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实施。

4.18 放射工作人员要配合放射事故的调查和放射源丢失的调查。

4.19 现场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泄漏,炼铁厂领导和有关科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5  检查与考核

5.1  铁厂技术科、设备科、安环科、厂办(保卫)、使用维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放射防护检查。

5.2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和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每项次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扣款100-1000元。

5.3  对违反本规定和有关制度造成放射污染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领导按公司《责任事故管理标准》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  记录

6.1  放射源登记表

6.2  放射源检测记录台帐

6.3  放射工作人员登记表

6.4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台帐

第14篇 安全装置与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节 范围

1、凡在化工生产中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高压设备的防爆喷压装置、低压真空的密闭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火灾报警固定式探头装置;灭火装置以及危险气体自动检测装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等均属安全装置,对上述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2、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防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毒面罩、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防毒口罩、防尘口罩、特种手套、防化服、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绝缘靴等均属防护用品,对上述用品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第二节分工原则

1、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受压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等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2、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设置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3、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料面超限警报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4、凡生产区中的火灾报警装置、灭火装置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安全部门监督检查。

5、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工具,如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等,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6、凡各种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如声笛、喇叭和制动装置,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7、进厂机动车辆使用的防火帽由治安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节维修和交验

1、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2、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检修计划定期检修和校验。

3、各种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修和校验,并将检修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4、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拆除,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拆除。

5、凡经过改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安全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投用。

6、安全装置除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

第四节防护用品选用与保管

1、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氧含量、毒物浓度)、劳动强度和防护用品性能及其防护范围,正确选用防护用品种类和型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2、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与有毒物质的性质和人员头型相适应。

3、凡空气氧含量低于18%(体积)、有毒气体含量高于2%(体积)的作业场所,严禁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4、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5、面具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面具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6、各种防毒面具用前、用后均需仔细检查。过滤式面具滤毒罐每两个月定期检查一次。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7、使用隔离式长管面具应将吸气口置于空气新鲜的地方。严禁拆压软管,管长不得超过20米,否则应强制送风。

8、长管式防毒面具要每月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每次用后要进行外观检查,根据情况进行清洗,保持清洁。

9、 空气呼吸器的空气瓶压力应保持28-30mpa以上,在使用中如压力降至6-4mpa时(原则规定每满瓶气使用时间30分钟),必须撤出现场。每月对器具的开关、贮存压力、气管系统高压气密完好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库存没有使用的空气呼吸器每二年进行全面检查一次)。

10、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专人保管。车间、班组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专柜保管,换班交接。

11、安全带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要妥善保管,防止潮湿,腐烂强度下降,每年要进行一次强度试验(由安全部门组织实施)。

12、绝缘手套、胶鞋、绝缘棒等常用的防护用品要定点专人保管。

第五节防护用品的采购和发放管理

1、各车间、部门要经常对自己单位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若发现装置出现问题,应立即解决或报相关部门。如不能继续使用,申请报废经批准后,申请更换新的安全装置。

2、各车间、部门对本单位所用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检查,若发现有损坏又不能修复的应尽快报计划,经管理部门核实盖章后,报采购部进行购买,然后再发放到所需部门,管理部门做台帐登记。

3、防护用品进厂后,采购部门通知安全部门验收,由安全部门组织审计部门、使用单位、采购部门、物资管理部、设备等部门验收,根据合同的有关技术参数试验进行验收。供货商必须出具相关验收资料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

4、集团公司定期为员工发放常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手套、工作服等)。特殊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劳动场所的条件、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采用以旧换新的方法发放,特殊情况下的损坏、失效影响安全时,可随时更换。

第六节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防护性能及外观质量;严禁使用存在隐患的劳动防护用品。

2、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与防御的有害因素相匹配。

3、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15篇 转动设备防护装置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保证运转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齐全完好,有效保障人身、设备安全,不断完善和规范设备管理,制订此办法。

2. 范围

转动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包括所有运动部件、设备的防护罩、防护网、隔离栅等,在我厂主要指泵类、减速机类设备的联轴器防护罩,电动机风扇罩,移动式风机和固定式风机防护网(防护板),皮带和皮带轮防护罩等,以下统称“防护装置”。

3. 防护装置规范要求

3.1 防护装置安装规范必须符合设备安装技术规范;

3.2 防护网网眼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3.3 泵类、皮带轮和风机防护装置必须统一刷成黄色,电机防护装置(防护罩)与电机同色。

4. 安全防护装置的管理职责

安全防护装置属于设备的一部分或附属装置,必须把安全防护装置的检查、维护、检修、更换纳入设备管理,明确相应管理职责 ,保障装置完好。

4.1 新增转动设备必须配备防护装置,把防护装置的完好情况纳入设备安装验收的标准之一;

4.2 使用过程中机械专业人员对泵类、皮带轮和风机转动部件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维护、检修和更新(纳入设备巡检内容之一),电仪专业人员对冷却风机和电机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维护、检修和更新(纳入设备巡检内容之一);

4.3 工艺人员进行点检和日常卫生清理及装置防腐。

5. 安全防护装置管理考核

5.1 防护装置卫生差,每次处罚该台设备的卫生责任人(工艺)50元/台;

5.2 检修设备拆除防护装置,但修复后未按规范安装恢复,按设备检修不到位进行考核,每次处罚相关责任人50元/台;

5.3 发生遗失的由工艺岗位人员追查遗失原因,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分厂,每次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台;

5.4 锈蚀严重未进行防腐的,每次处罚该台设备的卫生责任人(工艺)50元/台;

5.5 防护装置正常腐蚀损坏后,电机防护罩和冷却风机防护网由电仪人员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一周内制作更新,其它防护装置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由机械人员一周内制作更新,不按要求更新的每次处罚相关人员50元/台。

6. 编写依据

6.1 《设备管理经济责任制》。

7. 记录

7.1 《设备检点检巡检记录》和《考核通报》。

《装置管理办法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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