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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管理办法10篇

发布时间:2022-12-30 热度:74

生活管理办法

第1篇 物业管理公司生活区住房管理办法(1)

物业管理公司生活区住房管理办法(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生活区住房管理有效实行市场化运作,明确生活区住房的管理原则,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活区住房的性质:生活区住房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员工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生活区住房目前有三种类型,包括100m2公寓房、60m2公寓房和集体宿舍。

第二章入住条件

第四条100m2公寓房入住条件及要求:

1、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员工;

2、具有高级职称的员工;

3、重大项目的负责人、学术带头人或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

4、不符合以上条件但企业提出要求并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同意的员工。

第五条60m2公寓房入住条件及要求: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

2、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员工;

3、不符合以上条件但企业提出要求并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同意的员工。

第六条集体宿舍入住条件及要求: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员工;

2、企业有特殊约定或要求入住的员工;

3、集体宿舍规定居住人数最多为4人,不安排家庭入住。

第三章申请手续

第七条住房申请程序:员工根据不同的入住条件向所在单位申请相应的住房(在申请表后附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同意后,由物业公司根据安排原则及实际情况安排住房。

第八条住房安排的原则:安排入住的员工要符合入住条件,先批复先安排,后批复后安排;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具体运作时考虑一定的空房率,确保需安排住房的新进员工随时入住。

第四章收费

第九条住宿费包括房租费、水电费、物管费等。

房租费由房屋折旧、外围附属配套设施折旧、维修基金、投资回报等组成。

水电费是指所用水电的实际成本价格,由市场价、生活区使用公摊费等组成。

物管费由管理人员工资及附加、维修材料、管道疏通、垃圾清运费用等组成。

第十条房租费由物业公司结合业主对于房租费的相关要求及

市场行情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根据集团'随着入住员工工作年限的增长,个人承担房租费逐渐提高'的原则,具体在补贴标准中体现,由各企业拟订制度明确。

第十二条除房租费外,生活区住房的其它费用原则上由物业公司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和收取。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于每月10日前将各单位住户上月房租费列出清单,按补贴制度等规定结算相关费用,连同其他费用也可商请由各单位代收代付。

第五章维修基金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按房租费收入总额的5%单独建立房产维修基金,房租费盈余部分每月按比例交业主。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对于维修基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独立建帐,随时接受业主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的权利:

1、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生活区物业管理办法和各项管理制度。

2、住户入住时,公司有权要求住户签订入住协议,明确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与义务、管理办法、约定条款等内容。

3、有权制止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其方式有: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责令恢复原状、要求赔偿、取消住宿资格、报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罚等。

4、依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向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公共能耗费、有偿服务费及其它各项必须缴纳的费用。

5、有权清除占用或堵塞公共场所的堆积物及张贴的广告告示等。

6、因安全和维修等方面的原因,必要时有权关闭或暂停使用某一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待问题或故障消除后再给予重新开放和运行。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的义务和职责

1、履行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租费协议等,依法经营。

2、努力做好生活区房屋维修、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交通秩序、清洁卫生、公共绿化等物业管理工作,引导、规范住户的观念和行为,创建生活区良好的文明形象和秩序规范。

3、文明工作、规范服务,应体现万向文化,接受全体业主、住户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4、负责生活区的治安保卫、消防、常住人口管理工作,接受该项工作主管部门经警中队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住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住户的权利

1、享有对生活区内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合理使用权。

2、享有按规定手续办好的前提下的居住权,但无权进行转让、转租等。

3、享有对房屋内部进行适当装修的权利,但须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实施,同时须严格遵守《物业公司住房装修规定》。

4、享有对生活区各项物业管理制度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享有对物业公司及其员工工作的监督权和投诉权。

6、享有与所交物业管理费相符合的物业服务之权利。

第十九条住户的义务

1、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房租费、水电费等。

2、遵守生活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协助物业公司开展各项工作。

3、有维护生活区消防、治安安全的义务,严禁在生活区通道上停放车辆,不得利用生活区进行赌博、非法同居以及其它非法活动。

4、有维护生活区车辆停放和交通秩序的义务,车辆停放在车棚等指定位置,请务必锁好车辆,关好门窗,车内请勿存放贵重物品。

5、有维护生活区清洁卫生的义务,生活垃圾用袋装好,投放到垃圾箱,不得往楼下抛弃垃圾和杂物;生活区任何地方均不能乱涂、乱画和擅自张贴广告告示;如属未成年人所为,应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教育并承担责任;生活区内不得乱丢纸屑、果壳、烟头等杂物。

6、有维护小区公共绿化的义务,住户应爱护生活区的公共绿化,不得损坏绿化设施和攀折绿化植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可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修订或补充,具体的管理规定、细则等作为本条例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__年1月1日起实施,原《集团生活区住房管理办法》终止执行。

第2篇 农民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2022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再次提高,由2022年的1600元提高到1800元。按照《县2022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要求,为了切实做好2022年我乡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制定今年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发放明白纸、广播、公告或包组干部通知到户等多种形式,宣传农村低保标准、政策、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时间要求。

2022年3月16日至3月25日,完成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听证、乡镇审核、花名册录入、张榜公示、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录入、民政统计台账录入等工作。

三、受理申请,核查提供资料。

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户主填写《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残疾证、大病诊断书或出院小结等),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可代其向乡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其相关委托书、授权书。

四、入户调查。

由乡包村干部或民政事务所工作人员、村干部组成调查组,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表》上被调查人和调查人都要签字(乡、村调查人员要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书面告知。

五、民主评议听证,分类施保、按标施保。

1、民主评议听证。召开评议听证会议,评议听证委员会成员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及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群众推荐,每个村民组不少于1人),按照“按标施保,应保尽保”的要求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情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听证,评议听证票决表要注明家庭状况(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拟享受类别、致贫原因,享受金额)。参加评议听证的村民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二,被评议听证对象同意票必须超过半数,方可进行一榜公示。评议听证票决表投票结束后,由评议听证委员会成员推选出唱票、监票、计票人,票决统计表按照申请人得票多少按序排列,统计表上要所有评议听证委员会成员签字。乡包村干部和民政干部要全程指导,签字负责,村(居)廉勤委成员负责全程跟踪参与监督,同时要求在票决统计表上签署具体意见。

2、分类施保、按标施保。一类保障对象和补差标准:(1)、“三无人员”,享受全额农村低保待遇月150元/人。(2)、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残疾证);大重病患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病历资料);子女未成年或成年子女在校接受教育的单亲困难家庭(提供离婚证、丧偶等相关证明材料),享受月111-130元/人的差额补助标准。二类保障对象和补差标准:因灾因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临时困难的家庭(提供病历、相关证明材料),享受月100-110元/人的差额补助标准。三类保障对象和补差标准:其他保障对象,享受月70元/人的差额补助标准。

将纳入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按照分类施保的要求进行分类施保,测算低保金,编制花名册,进行一榜公示(公示内容: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及姓名、家庭年人均收入、拟保障类别、补差金额、各级咨询、举报电话等都要在自然村和村公示栏公示,由乡统一拍照)。公示无异议后报乡审核。对符合一类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一定要提供残疾证、大病病历等相关证件、证明;对能够提供大病病历、重残等证件的低保对象也一定要纳入一类低保给予救助。

六、乡审核。

乡成立低保工作审核小组。对上报的低保对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是否低于低保标准。2、重度残疾人是否单独享受农村低保。3、分类施保是否准确。4、子女有赡养能力的父母是否享受农村低保。5、城乡低保是否同时享受。6、是否存在拆户现象。7、是否优亲厚友照顾关系户。8、是否有照顾两女户、租地户、修路、修水渠占地等户将其纳入低保范围的。9、是否有享受失地保障的、五保户、死亡人员、出嫁人员享受低保的。10、各种表格数据计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准确。11、是否进行民主评议听证、张榜公示(查看资料、照片)。审核结束后一定要进行二榜公示。

七、规范档案管理。

按照档案规范化管理要求,要把农村低保相关文件、每次会议记录、评议听证记录、评议听证票决表、票决统计表、张榜公示材料和照片(三榜公示都要有照片,县低保中心、乡咨询监督电话号码)等所有农村低保资料要收集整理装订成册保存好。

八、低保证填发。

低保证要申请户一并收回,进行年审,低保证收不回的不予申请享受低保。

第3篇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 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 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 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处理。

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条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二条 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城市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不得扬、撒、遗漏。

第十四条 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服务实行收费制度。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其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服务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城市生活垃圾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所收专款,专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维修和建设。

第十五条 各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改善环卫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环卫职工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

(二)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三)不按当地规定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四)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

(五)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六)垃圾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工矿居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涉及环境保护和卫生方面的工作,依照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4篇 油库生产生活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油库经营活动正常开展,进一步规范油库车辆管理,实现安全、有序、高效运作,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员、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为前提,服务为宗旨,最大限度地不发生事故,不损害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

第三条油库应设置车辆使用管理机构(人员),指定懂管理、懂技术、责任心强的专兼职综合管理人员负责车辆、驾驶员的调度、管理。

第四条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循车辆管理办法、岗位责任制和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等,落实责任,做到分工具体,责任明确,并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和奖惩规定,确保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五条在职驾驶员必须持有交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且有2年实际行车或十万公里以上的,方可准许上岗。

第六条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感,不断提高岗位技能和应急应变能力。车管部门要督促驾驶员积极参加交管部门组织的每月安全学习,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学习教育活动。

第七条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车辆使用制度,对自己驾驶的车辆要经常检查、保养、清洁卫生,做到安全行车,文明礼貌。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八条车辆统一由车管部门调度管理,未经车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动用车辆。

第九条持车辆回场制度,所有车辆下班后都要停在油库或车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不能随意开回家中停放,以防车辆被盗。夜间用车应向车管部门报告并征得油库主任同意,同时办理夜间用车登记手续。

第十条严禁系统外单位车辆挂靠中心所属各油库。

第十一条车管部门必须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单车维修费用登记,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工作,使车辆状况保持良好状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车辆的安全管理纳入油库安全管理的范围,车管部门对本油库车辆安全管理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油库主任是车辆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车辆受损需保险公司索赔的,由车管部门指派人员到保险公司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凡驾驶员出车未向车管部门报告,都视为出私车。出私车造成事故或车损的,无论事故责任主次或车损轻重,均由该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索赔的全部金额,取消当年奖金,并调离工作岗位,非正式工予以清退。

第十五条发生我方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非正式工予以清退。车辆发生事故,必须按事故管理制度处理,并及时报告物流中心综合管理部,由物流中心综合管理会同安全储运部一同上报。

第五章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对各类车辆费用要严格控制加强管理,要分车统计,建立台帐,按月审核监督,共同做好车辆费用控制工作。

第十七条各油库应严格按照车辆使用的有关制度,本着安全、高效、节约原则,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油库主任、副主任不得配备专车或变相专车。油库主任、副主任上下班不得使用专车单人接送。

第十九条接送员工上下班车辆应优化路线,缩短运距,提高单车运载能力。

第二十条燃油使用要严格控制,必须使用ic卡加油,并严格执行ic卡加油制度。燃油费每月26日报物流中心综合管理部审批后报销。

第二十一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点必须是经过车管部门选定的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车辆正常维修在送修前必须报中心综合管理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对耗费大、车龄长的车辆应及时申请报废,以节约费用。

第5篇 区二中学生公寓生活指导管理暂行办法

二中学生公寓生活指导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学校发展规划纲要,推进学生公寓生活指导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职责

(一)生活指导应以大局为重,努力适应公寓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形式,发扬不怕苦、不怕累和乐于奉献的精神,积极探索适合我校特点的学生公寓思想政治工作新模式。

(二)生活指导应根据学校和政教处对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入学生,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学生的思想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协助学校和政教处在公寓中组织和实施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开展学生的日常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校纪校规教育,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律法规教育活动,开展学风建设活动,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公寓思想政治教育氛围。

(四)负责学生公寓团组织建设,加强对公寓团组织工作的指导,开展公寓学生团组织活动,使公寓团组织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掌握学生在公寓中的思想政治表现,建立相关档案,并作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学生在入团、评奖评优,其在公寓中的表现在综合评价中占重要比重,具有“一票否决权”;对公寓内学生的违规违纪情况,公寓辅导员要及时上报政教处和总务处,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六)生活指导应积极主动的引导和帮助全体学生、楼层、寝室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富有实效的公寓活动,要以公寓楼为载体,努力营造公寓文化氛围,优化育人环境,推动公寓楼内的精神文明建设。

(七)要本着以学生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经常深入学生寝室,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各类实际问题,特别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心理健康状况不良、学习上有困难等学生群体的思想状况,要及时掌握,全面分析,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解决。

(八)建立健全以学生团员、入团积极分子和学生干部为主要节点的学生安全稳定信息网络,增强政治洞察力和敏感性,保证学生信息系统的灵敏和信息渠道的畅通,尤其对学生中所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要尽早采取措施,切实有效的做好本幢公寓楼的稳定工作;遇突发事件,须及时启动稳定工作预案。

二、工作要求

(一)学校在公寓设立生活指导寝室,它既是生活指导的工作、休息场所,也是公寓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阵地。

(二)生活指导须制定每学期的工作计划,经常分析学生的思想情况,研究工作对策,完成工作总结。

(三)生活指导要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脉搏,有针对性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对在公寓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向年级和总务处反馈。

(四)生活指导的房号、联系电话须向学生公布,值班期间要热情接待学生来访、来电,尽可能答复学生疑问,帮助学生解决问题,并认真填写《生活指导工作手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来访或来电。

(五)生活指导在公寓中开展各项工作,特别是在接待学生来访和走访学生寝室时,必须时刻注意自身形象。

(六)生活指导在正常工作日晚上必须入住学生公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寒、暑假外)实行轮班制,如确有需要请假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并确保通讯工作畅通,以便处理突发性事件。

(七)生活指导请假离开工作岗位必须事先将自己职责内工作委托相关人员,然后向物业主任请假,并将被委托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上报总务处备案;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离职守者,扣发当月生活指导津贴。

三、管理与考核

(一)生活指导受总务处和物业双重领导,其在公寓工作期间的考核工作由总务处负责组织实施。生活指导每学期向总务处汇报工作情况,并按时参加总务处组织的学习和有关活动。

(二)生活指导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学生评议与组织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学校按照生活指导自评占20%、学生评议占30%、总务处、政教处评议占50%的比例核算出生活指导综合评分,确定其考核等级,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三)考核内容分为工作态度与为人师表、思想政治教育与学习引导、日常管理工作、管理成效等四个方面。

第6篇 工地生活区管理办法

为维护本区工人利益,保证正常的工作次序和生活次序,特制订如下制度:

1.严格遵守和执行项目部制定的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

2.严禁在本生活区内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和其他违法乱纪活动。

3.执行用电用水制度。室内不准随意牵拉电线,接灯头、插座。早上7点钟以后要关灯,用完水以后要关闭水龙头。

4.工人入住本生活区,必须由班组长申请,经项目部领导签字同意。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一律不准住在本生活区。

5.工人进场应按登记房号、床号就位,未经同意,不得更改。退场时,必须到登记处注销床号。

6.爱护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剩饭、剩菜,必须扔到指定地点;每周进行一次环境卫生大清理,各班组必须派人负责本责任区的清洁工作。

7.爱护公共财物,如有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并将视情节给予罚款。

以上守则,请自觉遵守。

第7篇 建筑单位生活区用电管理办法

目前项目部处于冬季施工期,风干物燥、取暖设备多、用电量大,加之板房材料具有易燃性,防火形势严峻。为做好冬季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工作,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望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 用电安全管理措施

(一)各部门、各机组及各辅助部门负责人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用电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生活区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否则处以五千元罚款。

(三)有取暖器的宿舍,人员外出时一定关闭所有电源,否则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随意挪动、拆卸统一安装的线路设施。

(五)电工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查,若发现存在线路老化、安装不良、绝缘降低、漏电等情况,必须及时进行更换处理。

(六)遇有安全隐患一定要及时报告,不可视而不见。

二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一)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尤其是冬季施工期火灾隐患高发阶段,建立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调动各方面的防火积极性。

(二)保证消防器材全面、完好、可用,组织专人进行检查,保证消防器材配备到位,严禁占用、挪用,严禁在消防器材周围堆放杂物。

(三)学会利用消防标志,在项目部的墙上、转弯处设有“营区逃生示意图”、“火警电话”等标志;学会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提高自救能力

(四)严防电器火灾发生,生活区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做饭,严禁使用自制电褥子,电器用完、人离开房间时应及时断电。

(五)保证宿舍具备通风条件,防止一氧化碳中毒,保证事故发生时能快速逃离。

(六)做好事故应急预案措施,落实人员、物资、设备供应,保证事故发生时能及时、高效地开展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灾害发生时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8篇 供电公司生产用电职工生活用电管理规定考核办法

为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规范公司系统职工用电管理的紧急通知》,以及加强公司生产用电和职工生活用电的管理,切实做好公司降损节能工作、树立公司依法经营企业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一、公司成立生产用电和职工生活用电管理委员会。

二、各单位生产用电必须装表计量,并由管委会核定生产用电量指标,每月结算一次,当月节余电量,集存到下个月结算;

三、公司所有员工(含内退、离退休职工)必须按对外普通用户一致的标准装表计量,并按国家核定的电价激纳电费;

四、职工用电应按照等同普通客户一样的有关用电规定进行用电,严禁违章窃电行为,并不得向外转供电;

五、新装职工用电应按正常程序向公司提出申请,严禁在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搭线用电。

六、各供电所应每月按规定时间向公司用电稽查大队上报职工用电及生产用电报表;

七、用电稽查大队每月应对全公司范围的生产用电及职工用电情况张榜公布,并对职工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有计划地对职工用电及生产用电进行检查;

八、各单位生产用电超过用电量指标,按市场价结算电费,查出违章用电、窃电按有关电力法律法规追补电量、电费,并依《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九、查出职工生活用电违章用电、窃电,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领导班子成员罚款2000元,并予通报。

2、中层干部罚款1500元,并予行政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3、职工罚款1000元,并予行政警告处分。

4、内退、离退休职工罚款500元。

5、村电工、临时工罚款500元,并予以解聘。

十、窃电、违章用电职工取消一年电贴补助,非生活用电窃电、违章用电依有关电力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9篇 研究院自管生活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

1、凡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本院自管生活小区,分别召开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议,采取选举或自荐的形式,推选出部分热心于小区公益事业、办事公正的代表,组成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执行秘书一名,委员若干名。

2、业主委员会审议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业主委员会协调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与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

4、业主委员会可以监督物业管理部门各项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5、协助物业管理部门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6、业主委员会应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7、业主委员会应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二、物业管理的承担部门

凡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本院自管生活小区的物业管理由院综合服务中心承担。

三、物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内容:

1、负责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项目的申报。

2、负责建筑共用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项目的申报。

3、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的维修、养护。

4、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维护、::管理。

5、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环境及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卫生保洁和垃圾的收集清运。

6、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交通秩序和车辆的停放管理。

7、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保安和消防管理。

8、负责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9、逐步提供政府规定的应由物业管理部门操作的其它服务项目。

四、小区管理制度

1、为保障小区安全,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和良好的生活秩序,居民应自觉遵守小区各项规章制度。

2、物业管理部门对任何破坏居民安宁、影响或骚扰他人、制造各种污染、破坏草坪和各种公共设施等不道德行为有权进行规劝,直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禁止任何违章搭建。禁止种植蔬菜。

3、住户应加强消防意识,不得损坏消防设施,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引起火灾的,肇事者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4、住户应有法律意识,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不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震动。对违法犯罪行为应积极主动举报。

5、住宅内的供水、供电设施不得随意更改,电表箱不得随意开启;不准乱接乱拉电线。

6、住户不得在小区内放养犬只、家禽。

7、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由住户自行将袋装垃圾带到楼下放入垃圾桶;不得从窗口、阳台向户外抛掷垃圾。

8、住户装璜,必须符合房屋结构要求,不得随意拆除承重结构。住户装璜前须报物业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9、外来人员来访,由门卫核实情况,登记后准入。

10、外来人员凡携带大件物品外出者,应有住户陪同送出传达室,否则不得带出。

11、凡小区内暂住人员,必须持派出所暂住证方可居住,并严格遵守小区内各项规章制度。

12、凡小区内临时工作人员,必须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出入证,进出小区时应主动出示,否则不得入内。

13、小商、小贩、推销、收旧等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小区。

14、在不具备划分停车位的小区,外来机动车和住户私家车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小区(院车队车辆、消防、救护、警车除外),不准在小区内泊车过夜。对具备停车条件的小区,实行收费停车。

15、出租车一般不得驶入小区内,对住户因病或携带重物确需出租车进入小区的,由门卫核实情况,登记车牌号码,并以'车辆准入牌'换取驾照暂押,方可让其进入小区。

16、摩托车、自行车一律停放在车棚内,不准在小区公共场所随意停放。

17、住户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它应交纳的费用。

18、小区采用封闭式管理,根据小区各自情况,制定关门、开门时间。

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由物业管理部门收取的公共性服务费,是为提供生活小区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维护保养以及保安(门卫)、绿化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根据成本测算,结合南京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目前,每月按0.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收取(垃圾费除外)。配有电梯的高层住宅的收费仍执行原标准。

3、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从住户工资中由院财务部门代扣。工资关系不在我院的住户,每月初应主动向物业管理部门缴纳当月物业管理费。

六、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规范青海威斯特有限责任公司生活饮用水的取水、净化、供给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矿生活饮用水安全、优质、高效运行,满足全矿日常生活饮用水需求,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青海威斯特有限责任公司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

3 职责

3.1 总调度室:负责全矿生活水的日常调度管理,满足全矿生活水需求,保证生活水高效运行。

3.2 环境安全管理处:

3.2.1 负责全矿生活饮用水质的检查与监督,保证生活水优质。

3.2.2 建立生活饮用水化验检测机制,负责联系青海省疾控中心(水质外检单位)及水样送检工作。

3.3 总经理办公室:

3.3.1 负责全矿生活饮用水的日常管理、生活饮用水软化系统的日常运行及管理工作。

3.3.2 负责生活饮用水软化系统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出现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为综合楼、行政楼净化水设备定期加净化物料。

3.3.3 负责综合楼、行政楼、选硫分厂宿舍楼给排水系统、饮用水设备的日常管理和检查,控制日常生活水用量。杜绝“长流水”的现象。发现问题及时联系设备动力处。

3.3.4 负责用简单易操作的方式、定期对食堂生活饮用水的测试,是否有毒物质等异样。

3.4 设备动力处:

3.4.1 负责全矿生活饮用水系统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3.4.2 负责水源至出供用水管道供水管道维护保养,并对现有生活水处理工艺进行持续改进和指标优化,负责正常运行巡检工作。

3.4.3 负责综合楼、行政楼、新建宿舍楼内饮用水设备(热水器、净化水设备)的定期检查、清理、维护、维修、保养。热水器一个月定期清理一次。

3.5 选矿厂:

负责水源日常运行管理。负责水源供水,其中工业高位水池水不得食用。负责区域内生活水生物养生的水质监测及正常运行巡检工作。

3.6 华都公司、金建公司:

负责本公司生活水池以下(包括水池)到出水口供用水管道和食堂生活水池的日常管理。

4 控制要求

4.1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85。

4.2 工作程序

4.2.1 生活水供水网络

管道

管道

生活区各宿舍楼 (总经理办公室)

高位水池(设备动力处)

水源(选矿厂)

(设备动力处)

(设备动力处)

4.2.2 生活水供给管理

a) 总经理办公室、环境安全处、设备动力处、选矿厂第一责任人是矿区生活水安全管理负责人。

b) 相关部门指定人员负责本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供排水管道的日常检查;设备动力处对矿区管道巡查每星期至少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c) 公司组织对矿区生活水池定期清洗,并有清洗记录。

4.2.3 水源管理

a) 水源内,必需保持清洁,无杂草污物,由值班人员负责打扫干净。

b) 水源内出现死鱼等异常现象,工作人员及时报告环境安全管理处。

c) 供水应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当水源水质遭到严重污染时,应及时报告总调度室及有关部门,并协助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污染源进行调查,提出控制和清理污染的建议和对策,以保证源水水质。

d) 值班人员在下雨时如果水质浑浊,或其他不合格情况可向总调度室报告暂停供水。

4.3公司食堂饮用水测试有异味、异样,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向总调度室汇报。购买食堂饮用水测试操作工具(活鱼、银器、hp试纸等)的费用不计入食堂费用内。

4.4 生活水突发事件处置

4.4.1 各部门或个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具备有很强的水质安全防范意识,发现生活水出现问题时,立即向总调度室、环景安全管理处汇报。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并通过放入活鱼、乌龟等至临时检测手段来初步判断是否存在水质问题;同时,环境安全管理处必须以最快速度取样进行水质成分化验,以验证、确认生活水质指标是否达标。

4.4.2 在生活水化验单位通过检测并确认生活水质不达标标的情况下,须第一时间通知总经理办公室(8388686)。总经理办公室再将水质检测结果异常情况汇报至公司领导,并根据矿公司领导的处置要求布置。

4.4.3 若遇生活供水设施(如:供水管道、设备等)故障导致供水中断的情况,总经理办公室立即通知设备动力处水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并组织抢险抢修,以保障公司和个人正常用水;同时,根据事件突发严重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单位或领导。

5 相关文件

5.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5.2 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gb5750-85

5.3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

6 相关记录

6.1 净化水工作操作记录(wst.mq-01-325.01)

6.2 生活水巡查记录(wst.mq-01-3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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