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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管理办法7篇

发布时间:2022-12-29 热度:72

审批管理办法

第1篇 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和管理办法

为加强矿井技术基础工作,规范安全技术审批行为,实现矿井安全技术的编制、审批,流程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和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矿安全技术审批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 员:各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科、安全科、机电科、调度室、通风科、防突队、地测科、企管科、人劳科、供应科等有关科室和区队技术人员

(二)总工程师为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分管负责人,日常工程方面的措施审批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科具体负责、机电方面的措施审批管理工作由机电科具体负责、“一通三防” 方面的措施审批管理工作由通风科具体负责。

(三)安全技术审批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日常审批管理工作,组织会审、审批。

2、负责对安全技术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工作。

二、安全技术审批内容

(一)安全技术内容分类

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的审批,按照安全技术涉及的范围、时效性、工程量,分为重大安全技术问题,重要安全技术问题和一般安全技术问题。

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是指对矿井生产环境有根本改善,工程量大,工程实施后时效性长的安全技术问题,需经矿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报公司批准。

重要安全技术问题是指对整个单位工程起作用,时间从单位工程开工至竣工,需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问题。

一般安全技术问题是指对工程局部起作用,不涉及生产安全系统构建,时间短的安全技术问题。

(二)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1、采区设计、开拓延深设计;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

3、地面建筑物、河流、铁路、防水等煤柱留设及变更;

4、调整全矿井通风系统的措施;

5、串联通风措施;

6、采用专用瓦斯巷解决采煤工作面瓦斯的措施;

7、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8、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措施;

9、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10、矿井、采区、工作面防治水方案设计;

11、需要报批的其它安全技术设计、措施。

(三)重要安全技术包括以下内容:

1、采掘工程设计;

2、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3、“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4、一般安全技措工程设计、措施;

5、巷道贯通措施;

6、涉及“一通三防”的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四)一般安全技术包括以下内容:

1、采煤、掘进、巷修、“一通三防”工作的局部安全技术措施;

2、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3、工程局部的变更设计;

4、作业规程的复审意见、补充措施;

5、有关安全生产的正常预报、业务联系通知单(书)、技术业务委托书等。

三、安全技术审批程序

(一)重大安全技术审批程序:

总工程师召开专题会议说明工程的内容、目的和意义→业务科室论证、设计优化→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矿长审批→拟文呈报公司审批。

(二)重要安全技术审批程序:

根据业务科室的施工图设计或安全生产需要→施工单位(一般为技术人员)编制→业务科室审查→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总工程师批准。

(三)一般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

根据现场安全生产需要或工程的局部变更设计→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业务科室审批(涉及到“一通三防”的措施通风队要参与审批)→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总工程师批准。

(四)排放瓦斯措施审批程序:

通风队技术人员编制→分管副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组织排放地点的施工单位、通风科、生产技术科、安检科、调度室、通风队、救护队进行会审。

(五)井下电气焊、气割措施审批程序:

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分管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机电副矿长)组织机电科、安检科、通风科、调度室、生产技术科、通风队、施工单位进行会审、签字→总工程师审批→矿长批准。

四、安全技术审批权限

(一)矿长审批权限:

井下电气焊、气割、录像、拍照安全技术措施。

(二)总工程师审批权限:

1、回采

(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2)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措施;

(3)综采工作面调斜、旋转安全技术措施;

(4)综采工作面延长、缩短、对接安全技术措施;

(5)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安全技术措施;

(6)采煤工作面过断层(h≥2m)安全技术措施;

(7)采煤工作面过老巷安全技术措施;

(8)采煤工作面过陷落柱、火成岩、天然焦措施;

(9)采煤工作面过无煤带、薄煤带安全技术措施;

(10)采煤工作面过钻孔安全技术措施;

(11)采煤工作面采煤工艺变更安全技术措施;

(12)采煤工作面沿空留巷安全技术措施;

(13)改变两巷端头支护、超前支护形式安全技术措施。

(14)采煤工作面收尾安全技术措施;

(15)采煤工作面安装作业规程;

(16)采煤工作面设备回撤作业规程;

(17)采空区强制放顶安全技术措施;

(18)采煤工作面托伪顶开采安全技术措施。

2、掘进

(1)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

(2)泵房、水仓、变电所、煤仓、火药库、机头硐室等大型硐室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3)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

(4)巷道穿(跨)越巷道安全技术措施;

(5)巷道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6)巷道透老空、老巷安全技术措施;

(7)巷道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8)大倾角(≥25°)上、下山掘进安全技术措施;

(9)巷道设计变更及其补充措施;

(10)巷道沿空送巷安全技术措施;

(11)巷道施工工艺变更安全技术措施;

(12)推广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措施。

3、“一通三防”

(1)改变矿井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

(2)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

(3)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安全技术措施;

(4)主要通风机检修停运、改变转速或叶片角度的措施;

(5)矿井阻力测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6)工作面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7)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8)矿井主要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9)深孔爆破、松动爆破、震动爆破、崩溜煤眼措施;

(10)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及报告;

(11)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及季度补充计划;

(12)矿井事故救援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

(13)矿井综合防尘安全技术措施;

(14)矿井井上、下防火安全技术措施;

(15)矿井安全监控设备检修、故障处理安全技术措施。

4、机电、运输

(1)矿井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单机运转、检修措施;

(2)中央变电所停电检修安全措施;

(3)采区变电所停电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4)水平大巷轨道整修安全技术措施;

(5)乘人装臵安装与运行安全技术措施。

5、地质测量

(1)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地质报告或说明书;

(2)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

(3)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设计;

(4)采掘工作面底板改造(打钻、注浆)设计;

(5)井上、下供水孔设计;

(6)矿井局部探放水、防治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7)地质报告的修订和完善;

(8)重要贯通测量设计或说明书;

(9)各种测量观测站设计。

6、井巷维修

(1)井筒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1)巷道开口、拐弯安全技术措施;

(2)巷道交岔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巷道施工硐室、车场安全技术措施;

(4)巷道过断层、松软岩层施工补充措施;

(5)巷道扩大断面安全技术措施;

(6)临时工程(绞车窝、矸石硐、水窝、钻机窝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7)巷道挑顶、拉底、加固和处理大块岩石等补充措施;

(8)采、掘工作面处理冒顶安全技术措施;

(9)掘进工作面使用溜子、小绞车、掘进机、耙装机等设备的安装、使用、回收、升(入)井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3、其它

(1)采、掘工作面停、开(复)工安全技术措施;

(2)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3)推广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等安全技术措施;

(4)巷道施工方式变更安全技术措施;

(5)爆破材料变更安全技术措施;

(6)局部施工设计修改;

(7)其它临时性安全技术措施。

(四)通风副总工程师审批权限:

通风副总工程师除负责总工程师审批权限内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审批外,还负责以下安全技术审批:

1、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期间的安全措施;

2、局部通风机运输、安装及临时停风安全技术措施;

3、通风设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4、贯通巷道时通风系统调整的安全技术措施;

5、其它临时性安全技术措施。

(五)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权限:

机电副总工程师除负责总工程师审批权限内的“机电、运输”安全技术审批外,还负责以下安全技术审批:

1、超长、超重材料及设备的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2、固定设备自检、事故性检修、停产检修安全措施;

3、机电设备安装及回收安全技术措施;

4、采掘工作面拉移胶带机尾、胶带掐接安全技术措施;

5、大巷运输、斜巷提升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及实验措施;

6、井下停、送电及检修措施;

7、采掘工作面供电管理;

8、井下电缆调整悬挂,变电所拆接电缆,调整负荷安全技术措施;

9、井下电机车架空线路安装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10、更换高强胶带、钢丝胶带、钢丝绳、硫化接头安全技术措施;

11、用胶带运输设备及材料安全技术措施;

12、高空作业、起吊大件措施。

13、其它临时性安全技术措施。

(六)地测副总工程师审批权限:

地测副总工程师除负责总工程师审批权限内的“地质测量”安全技术审批外,还负责以下安全技术审批:

1、钻孔设计变更;

2、采掘工作面地质、水文地质预报;

3、采掘工作面水害预测预报;

4、其它临时性安全技术措施。

(七)业务科室审批人员权限

1、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采掘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主要负责工程概况、工程设计安全、技术先进性、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工程质量标准、防治水及过地质构造带等相关内容的审批。

2、机电科负责组织审批机电类的安装、运输、拆除、排水措施以及综采工作面的安装、拆除、运输、使用电焊、气割、电锤等措施的审批工作,主要负责设备选型计算,供水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风系统、主、辅助运输系统、设备运行方式、安装、拆除、运输(轨道以及胶带运输等)方式、设备选型、设备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供电容量和供电安全内容的审批。

3、通风科负责组织“一通三防”类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主要负责“一通三防”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构筑、风机选型,风量计算是否符合要求、防灭火、防尘系统,爆破等相关内容的审批。

4、安全科主要负责审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安全设施以及安全管理内容是否符合安全规程、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矿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否满足工程的施工安全等内容的审批。

5、调度室主要负责施工组织的安排及协调,通讯系统、监测监控系统,施工条件对规程和措施中的施工方法影响,影响煤质的淋水、积水、捡矸、分矸装臵的设计、设臵、安装以及回撤、配采措施等内容的审批。

(八)审批人员资格

1、作业规程会审人员为:参与审批科室科长(或主任)、副科长(或副主任)、副主任工程师及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人员。

2、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人员为:参与审批科室具有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3、参加审批人员必须具有在井下工作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五、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办法

(一)会审办法

1、准备会审的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设计或编制单位必须至少提前2天在办公网上发布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预审。

2、责任科室至少提前半天通知相关科室人员按时参加会审。

3、参加会审人员应为已对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进行预审的人员。

4、有关人员对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进行预审时,应自行详细记录预审时发现的问题及预审意见。

(二)传审办法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必须由主管科室首先审批,编制人员根据审批人员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只有在主管科室审批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准传审到其它科室。

(三)审批意见签署要求

1、审批人员(包括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亲自签字,不得找人代签,否则出现一次,罚相关责任人100元。作业规程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采取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一旦由于审批不严密而导致事故者,将根据划分的科室负责审批内容与职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2、审批意见由分管副总把关审核,各部门将意见集中到生产技术科(或机电科)归纳分条目列出,并提出整改措施,由编制人负责整改,作业规程审批意见和整改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打印,附在作业规程正文前页。

3、会审意见统一签署,统一日期,参加会审人员要签字。会审完毕的作业规程由总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总工程师出差期间可由矿长指定的分管矿领导代签,总工程师或主管矿长返回工作岗位后2天内应补签。

(四)会审时间定为每周二、周五下午进行审批,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单独审批作业规程和措施,因特殊原因审批规程或措施要由生产技术科(或机电科)提前通知各单位和编制人。

(五)会审作业规程时,参审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迟到一次罚款50元,每缺席一人次罚款100元,若由于单位负责人没有通知到参加审批人员则罚款由该单位负责人承担。

六、本制度适用于滥坝煤矿井下所有的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企业公司审批签字管理办法

公司审批签字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加强资金流动签字审批控制,提高资金利用率,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审批签字管理办法》适用于福建鼎信镍业有限公司账务资金往来签字审批的管理。

三、审批程序

(一)采购审批程序

1.办公用品、后勤、消耗品等采购审批程序:

1)预计金额2000元以下:

申请部门经办人填单→申请部门部长→综合管理部部长确认→交采购部统一采购。

2)预计金额2000元以上:

申请部门经办人填单→申请部门部长→综合管理部部长→总经理→交采购部统一采购。

2.其他类采购审批程序:

1)预计金额200,000元(含)以下:申请部门经办人填单→申请部门部长→分管副总→采购部统一采购。

2)预计金额200,000元以上,500,000(含)元以下:申请部门经办人填单→申请部门部长→分管副总→总经理→采购部统一采购。

3)预计金额500,000元以上:申请单位经办人填单→申请部门部长→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采购部统一采购。

(二)资金审批签字程序

1.采购、工程、行政预付款:

1)预付帐款金额500,000元(含)以下:合同复印件→经办人→部长→财务审核→分管副总→总经理。

工程预付款需要附《工程进度表》。

2)预付帐款金额500,000元以上:合同复印件→经办人→部长→财务审核→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

2.采购备用金:

1)20,000元(含)以下:经办人→部长→分管副总→总经理→财务核实。

2)20,000元以上:经办人→部长→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财务核实。

3.资金调配:财务部长→董事长。

(三)报销签字程序

1.炉料供应:仓库验收凭证→经办人→部长→财务审核→总经理→董事长(50万元以上)。

2.材料、物资、设备采购供应:

1)500,000元(含)以下:仓库验收凭证及采购审批单(或合同等)→经办人部长→财务审核→总经理。

2)500,000元以上:仓库验收凭证及采购审批单(或合同等)→经办人→部长→财务审核→总经理→董事长。

3.工资单:制单人(人事科薪酬专员)→综合管理部部长→财务审核→分管副总→总经理。

离职结算现金:经办人(人事科薪酬专员)→综合管理部部长→财务审核→分管副总(没有分管副总的,签到总经理)。十级及以上人员离职须总经理签字。

4.行政、财务、管理人员费用经办人→综合管理部部长→财务审核→总经理→董事长。

5.财务费用:经办人→财务经理→董事长。

6.外加工费:经办人→部长→财务审核→总经理→董事长(50万元以上)。

7.特别费用:经办人→分管副总→董事长→财务审核。

8.运费:

1)炉料运费:仓库验收凭证→经办人→部长→财务审核→总经理。

2)外加工运费:经办人→部长→财务审核→总经理→董事长(50万元以上)。

9.分管副总、总经理费用由董事长签字,董事长由总经理签字。

10.总经理外出不能签字时,由董事长签;董事长外出不能签字时,副董事长代签。

签字人因事不在公司,报销或领款又不能等到签字人回来时,在与签字人协调后,下一个签字可以签字。缺签签字人回到公司后应及时补签。

四、附则

《审批签字管理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3篇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监察管理办法

__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__市政府关于__《__镇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及《__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委审批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__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房屋建筑、烟囱、水塔、储罐、城市雕塑等,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前款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具有基础、墙壁、屋面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临时性围墙、大门、车棚等;

(三)沿城市主要道路、广场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

(四)城市主要道路、广场两侧建筑及其他地段重要公共建筑的门面改造、装修工程;

(五)临时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拟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五)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图;

(七)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图、立面图

(立面效果图示至少应两种不同造型,按比例尺制作);

(八)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

(九)结构、基础鉴定报告书

(接层或改建的)。

第六条 经__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议成员到拟建建设工程地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审查同意后,由旗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基本情况;

(二)建筑物平面布局图、立面效果图、鸟瞰图

(组团)及立面夜景设计效果

(必须按比例尺做,以防失真);

(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

(四)建设单位名称、法人代表;

(五)监督举报电话。

公示牌要统一标准和规格,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

第七条 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图件。

第八条 领取建设工程设计要点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权属证书;

(三)拟建范围的现状图,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有效期为6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20天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对获准延期的,规划管理部门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提出调整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一条 根据《__市城市建筑退离道路红线管理规定》

(赤政发〔1992〕242号文件),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商业、商业和住宅、商业和办公混合建筑以及其他营业性建筑,应按营业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营业建筑面积设停车场面积

22.5 平方米。

第十二条 新建房屋建筑间距的确定应按《__市城市建筑间距管理规定》

(赤政发〔1992〕241号文件)执行

(如有新的建筑间距管理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房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符合建筑间距规定的相应要求。

(二)其他建筑类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修建性规划要求,由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确定。

第十四条 禁止在规划路幅内建设房屋建筑。经鉴定确系危房的,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地按照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的房屋建筑。

第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无关的其他工程建设,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八条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九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已按照规划建成的居住片区,原则上不得增建、扩建、改建,确需增建的,须经公示听取各方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公示办法由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对分期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居住片区,如需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且影响与已售房屋相邻关系的,必须经公示并听取已购房业主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沿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虽不沿街但达到一定高度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灯光规划设置夜景灯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当体现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__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现有和规划道路下埋设管线,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进行安排。通信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共同管沟进行规划设计,其管线埋设必须进入共同管沟。对因条件限制暂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规划部门可以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无条件迁移。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埋设深度:

(一)给水、排水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大于冻土厚度,保证管道不冻畅通;

(二)在车行道上过街横管应满包,回填使用沙粒白灰土的地下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

1.1 米。

第二十四条 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

第二十五条 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当与桥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上增设机动车出入口,确属必须的,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主城、新城区的下列地区禁止新建各类架空管线:

(一)城市主要道路、商业步行街以及已经实施杆线下地工程的其他道路红线范围内以及两侧建筑退让范围内;

(二)市民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以及周边区域;

(三)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

主城、新城区范围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区,以及主城、新城区范围以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线。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审批管理,全力推进“阳光规划”工程。建立健全规划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前公告制度。在做出规划行政许可前,要在媒体及建设现场刊登公告,广泛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提高城市规划审批的透明度。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永久性建设工程和由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线前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要求全部拆除后,规划管理部门方可组织现场验线。

第三十一条 申报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的清理、平整并实地放线后,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规划管理部门收到验线书面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核准尺寸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施工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验线申请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设置在施工现场对外醒目处。

第三十三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桥梁、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进行工程竣工测量。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工程功能、位置、尺寸、平面布局、立面的,不按要求修正的不予验收、不予房屋登记发证。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由旗规划委统一组织规划验收。

第三十六条 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层数、高度、立面;

(二)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等平面布局及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

(三)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第三十七条 申报规划验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填报验收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核准的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等施工设计图,包括核准变更图件;

3、 核准的验线单;

4、 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5、 经规划委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验收;

(二)规划委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纪要。规划管理部门在验收合格单上签字盖章,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三)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凭旗规划委审批纪要、验收纪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实行履行规划承诺书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监督部门履行规划承诺书,如建设单位不严格履行规划,监督部门按承诺书兑现奖惩。对违法违规的建设单位进行政府网上公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__内禁止参加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工程,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一)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性质使用土地的;

(二)占用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本办法关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的。未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平面、立面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的

(如绿地、停车场、物业用房等);

(四)临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或者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没有拆除的;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规划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需要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的;

(七)擅自改变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公共建筑立面的;

(八)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的,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

(九)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压占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保护地带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旗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市建设 办法 通知

抄 送:旗委、人大、政协、人武部、法检院

__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

第4篇 建设项目审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规范收费管理,根据《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服务规定》、《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税、费、基金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单位(或个人)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直至取得产权证明的过程(以下简称“建设过程”)中,依法须缴纳的税金、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资金的征收或监管。

第三条建设过程中须缴纳的税金、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资金,须在申请征地手续、施工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时,分三个环节在统一缴费窗口缴纳。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服务性收费,由具备服务资质和收费资格的服务机构(包括提供服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自行收取。

第四条各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征收或监管的所有缴费项目如下:

(一)用地环节: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用地管理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水利建设基金。

(二)报建环节:土地交易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白蚁预防费、工伤保险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价格调节基金、育林基金、三同时保证金。

(三)产权环节:房产交易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园林绿化赔偿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

第五条上述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计费方式均按省市相应政策规定执行,如省市政策对上述审批环节的收费项目有所增减,或收费标准等有变更,我县将按政策同步调整,并在缴费窗口及时更新收费公示。

第六条建设项目审批和缴费按以下程序进行:

1.征地环节收费项目按国土部门征地报卷要求收取。

2.县政务服务中心结合各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分别制定报建和产权环节的联合审批表。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建设进度分别在建设和房产局窗口领取联合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审批;

3.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核定本部门需收取的缴费金额,并按联合审批表的格式要求注明核定费用的相关基础数据(如计费面积等);

4.县财政局窗口对各部门核定费用进行审核和汇总,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缴款单;

5.建设单位(或个人)到统一缴费窗口交费后,凭缴费单据领取施工许可证或产权证。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统一缴费项目包括了行政审批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需征收或监管的所有项目,各部门须根据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只能对实际产生收费事实项目收费,未发生的不得收费。任何部门在行使本办法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职权时,不得就统一缴费项目单独收费;除有收费依据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附带收取其它费用。

第八条统一缴费项目须按政策足额缴纳,并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全面落实相关减免、优惠政策;其中监管性质的资金须按政策及时足额发放或返还。需鼓励发展工业或其它项目投资建设,按相关政策,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扶持或奖励。

第九条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服务性收费须按政策要求收取。提供服务的机构须与建设单位(或个人)签订服务委托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严禁服务机构只收费不服务,或通过不执行政策规定必须达到的服务标准而降低收费,制造恶意竞争。严禁行政审批部门利用职权指定服务机构,强制建设方接受服务;严禁将相关服务性收费捆绑到统一缴费环节收取。

第十条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监察局、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对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单位,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服务提供单位,将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并依法采取惩处措施;对违规收费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长县政发〔2008〕4号、长县政发〔2010〕22号及县内其他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收费政策一律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5篇 设备检修作业审批管理办法

1 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确保在__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区域内设备检修作业的规范和设备检修作业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确保检修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__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区域内设备检修作业的审批管理。

2规范引用文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指导手册》

3术语、定义

设备检修作业是指设备大、设备中修与设备事故抢修的作业。包括__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设备外委检修项目;外协承包日常设备维检修。

4职能职责

4.1设备动力科

4.1.1负责督促在设备检修作业的施工单位按照《设备检修作业审批管理办法》办理《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和施工方案,做到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并且做到安全设施、消防设施与主体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检修)、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1.2负责设备检修作业时按照《设备检修作业审批管理办法》规定汇同相关车间、部门办理《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相关手续。

4.1.3负责在设备检修作业时汇同相关车间、部门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和施工方案执行。

4.2 安全环保科

4.2.1 负责协助办理完善《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及相关手续。

4.2.2 定期对检修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对检修作业过程中的“三违”行为有权提出考核意见,同时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检修作业,有权要求停止。

4.3生产车间

4.3.1 根据设备检修作业项目的作业环境,配合完善《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4.3.2 配合组织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和施工管理。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在对__煤焦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设备的维护、检修和建设过程中,在设备检修作业前必须严格履行《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审批管理程序。

5.1 设备检修作业前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和安全协议(承包商)、安全措施并对危险因素进行认真识别。

5.2 由施工单位填写《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日常或小型检修报设备所属单位同意审批,大中修检修报设备所属单位同意审批后再报设备动力科和安全环保科批准同意。《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批准后由车间每月汇总后交设备动力科归档。

5.3 设备检修作业必须按《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并认真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不允许设备检修作业。

5.4 变更设备检修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

6、检维修作业职责要求

6.1 检维修申请人

6.1.1 负责办理《检维修作业许可证》、联系相关安全措施事项。

6.1.2 检维修申请人应根据检维修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协调施工人员到现施工。

6.2 检维修作业负责人和现场安全员

6.2.1 应在检维修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检维修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检维修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指定现场监护人。

6.2.2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检维修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检维修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检维修作业的衔接。

6.2.3 检查、确认《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应及时制止检维修作业。

6.2.4 在检维修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检维修作业。

6.2.5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6.3 检维修人员

6.3.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6.3.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3.3 应确认检维修地点和时间。

6.3.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检维修作业。

6.3.5 应随身携带《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6.4 监护人

6.4.1 负责检维修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检维修人停止检维修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4.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检维修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6.4.3 当发现检维修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4.4 在检维修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7.附则

7.1本制度由设备动力科负责解释

7.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北京市锅炉安装许可证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北京市劳动局京劳锅发字〖1993〗59号文件)

发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局京劳锅发字〖1993〗59号文件)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各锅炉安装单位,各锅炉制造厂:

为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锅炉安装质量,完善劳动安全管理措施,经广泛征求意见,现将《北京市锅炉安装许可证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鉴于此办法与原来对安装管理相比有许多变化,因此,今年无论是经市审批还是区、县审批的安装单位一律按本办法要求更换新的全市统一的安装许可证.由各安装单位填写《锅炉安装许可证申请书》.

现就换证及执行《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1.本办法中对原安装分级进行了调整.原d≤20t/h,p≤

2.4 5mpa级别取消,原属于此级别的安装单位根据其自身条件分别换发c、d级安装许可证.

2.本办法中对原市劳动局审批的d≤吨/h,p≤

1.2 7mpa整装锅炉的级别改由区、县劳动局审批,原市劳动局所批此级别安装许可证今年换证时转介至所在区、县劳动局换证.

3.本办法中规定我市锅炉制造厂及首钢公司等六个市直管局的锅炉安装单位各种级别均由市劳动局审批.上述单位原在区、县劳动局审批的安装许可证今年换证时转介至市劳动局换证.

4.本办法对安装许可证期限作了规定,a、b级有效期为5年,c、d、e、e级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换证时安装单位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5.各区、县劳动局审批的锅炉安装单位请在今年12月20日之前更换为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锅炉安装许可证并按本办法要求报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

6.市审批的锅炉安装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对照要求,认真准备迎接换证,换证工作安排另行通知.各区、县审批的安装单位换证时由各区、县劳动局自行安排,但不得晚于.

7.各级劳动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分级审批范围进行审批,不得越级审批.

8.锅炉安装单位审批、换证,升级时应严格按本办法及附件《锅炉安装许可证必备条件》要求执行.

9.本办法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锅炉处反映.

第7篇 某区投资协议审批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协议审批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防范与控制协议法律风险,保障项目快速平稳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区项目招引流程及决策》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区管理委员会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为“管委会”)名义签订的各类投资性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协议是指以管委会作为独立的主体,与项目投资方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包括:

1.增用地或使用载体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项目协议;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协议。

如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但又确有必要与管委会签订的,应由项目分管(挂钩)委领导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签订协议实行审批管理制度,由项目招引主体负责按照规定流程逐项报经审批。

第五条招引主体在项目协议报经审批前,应与投资者协商拟订协议初稿,并对协议的主体有无签约资质、资信情况是否良好、协议条款是否完备、用词是否准确、表达是否清楚、约定是否明确、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内容进行核查。

第六条审批流程包括审核、审查、审批三个环节,实行并联审批。

第七条审核环节由招商中心牵头负责,包括招商中心意见、项目落户镇(街道、园区)意见,载体产权主体或管理主体意见。

招商中心应对全区投资协议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并组织专门力量对协议进行全面性和重点性审查并统一出具内审意见。

项目落户镇(街道、园区)就是否同意项目落户出具明确意见。涉及载体出售(租)的,招引主体应征求各载体产权单位的意见。园区板块与招引主体就项目是否落户意见有分歧的,应报分管(挂钩)委领导处理。

第八条审查环节由经济发展局牵头负责。审查包括项目准入评估、基础设施配套服务、扶持政策预审、合法合规性审查。

经济发展局应根据招引主体的申请,牵头组织固定资产项目投资评估委员会开展项目准入评估工作,并出具准入评估意见。无须固定资产项目投资评估委员会评估的项目,由招引主体自行组织评估,并出具准入评估意见。

增用地类项目或投资方对基础设施配套服务有特殊需求的,由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召集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土储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水电气(汽)、场平、杆线迁移等基础设施配套服务事宜,并根据基础设施配套服务研究结果出具审核意见。

协议中涉及扶持政策的,由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对扶持政策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情况开展预审核,并出具预审意见。项目涉及的扶持政策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招引主体不得承诺给予土地款返还、税收返还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扶持政策。

招引主体经与投资方就协议条款形成基本一致意见后,由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出具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招引主体应报送投资协议审批表、协议正式文本等书面材料。涉及重大项目的,党政办公室应邀请法律顾问开展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

第九条审批环节包括分管(挂钩)委领导意见、管委会常务(党工委)会议研究意见、主要领导意见。

招引主体应在协议正式签订前,将投资协议审批表报分管(挂钩)委领导签署意见。

对于重大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由招引主体将项目提交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涉及“三重一大”的项目须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党政办负责填写管委会常务会议(或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意见。

招引主体应将投资协议审批表、协议正式文本及相关必要材料统一汇总至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报管委会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第十条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工程或因国防、军事建设等需要签订协议的,应在基本遵循本办法流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必要时,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先行处理。

第十一条协议正式签订后,招引主体应将投资协议审批表原件和加盖招引主体骑缝章的空白协议文本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非投资性协议的审批流程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并可作相应简化。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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