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烧结厂电气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落实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责任,控制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过程中的风险,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和人员安全,努力实现电气设备本质化安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职责
(一)安全生产科负责对电气设备的运行、操作、维修安全状况和隐患整改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二)安全生产科负责对电气设备检修和大、中修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厂区设备内包外委修理工程项目中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进行审查,并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安全生产科负责组织电工、变配电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考核。
(四)机动设备科负责电气设施的管理,负责组织对电气设备、设施安全可靠性和运行控制状况的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维修车间负责电气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工作。
(五)机动设备科负责组织电气设备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厂区设备内包外委队伍的引进以及管理工作。
(六)机动设备科负责与公司机械动力处、动力部电调、厂生产计划科进行信息交流,协调停送电及检修时间等相关事宜。
(七)各车间、单位是各种电气设备、电气设施安全生产、使用、运行、维护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者。
(八)各用电单位应确定责任人,负责对电气设施的点检、维护、作业指导、培训教育,制订安全措施和过程监督工作。
二、电气操作
(一)现场操作使用的各种安全工器具应建立台帐,按标准定期试验和检定,保证试验周期内安全合格。
(二)倒闸操作必须实行监护操作,监护操作时,由值班正值作监护。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运行人员操作,运行值班长监护。
(三)倒闸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复诵唱票制度。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事故应急处理;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上述操作在完成后应做好记录,事故应急处理应保存原始记录。
(四)监护操作时,操作人在操作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操作行为。
(五)发生雷电时,一般不进行倒闸操作,禁止在就地进行倒闸操作。
(六)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应至少由两人进行,并完成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包括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技术措施:包括停电、验电、接地、悬挂标志牌和遮栏)。
(七)高压停、送电均应按照动力部电调或机动设备科主管人员的指令执行。严禁约时停、送电。
(八)我厂各高低配室运行方式要接受动力部电调和机动设备科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各高配室的值班人员必须服从。在执行完任务后,及时向厂调度室和机动设备科汇报。
(九)动力部电调下达的命令各高配室值班人员立即执行,如对命令有异议时,可向值班调度提出,执行后及时向机动设备科和车间等有关领导汇报。高配室值班人员接到的操作指令如果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时,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向机动设备科和车间等有关领导汇报。
(十)当高配室需要改变运行方式时,必须由机动设备科向动力部电调申请待批准方可进行。当低配室需要改变运行方式时,车间必须向机动设备科提出,征得机动设备科同意后,由车间所在配电室向动力部电调申请待批准方可进行。
(十一)各高配室值班员为防止事故,必须进行某些紧急操作时,可按有关规程、规定执行,无须等待上级调度员命令,但事后立即报告电调值班员和厂调度室、机动设备科。条件如下:
1.电气设备运行中突然发生异常现象,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有威胁时。
2.电气设备运行中遭受损坏而影响系统安全时。
3.当电力供应部分停止或全停时。
4.其他紧急情况。
三、点检巡视
1.各车间、单位应定期对区域内电气设施进行点检维护,机动设备科负责对各车间、单位的电气设施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2.各车间、单位点检发现的电气设备事故隐患,要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则立即组织整改。自行无法进行整改的,及时上报厂主管科室。
3.点检前要穿戴好劳保护品,并检查点检测量工具、电工安全用具的绝缘情况。
4.点检时人体以及携带的工具与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当由于电气设备造成设备或人身伤害事故时,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停机处理,不得冒险作业。
6.高压设备的巡视
(1)巡视高压设备必须两人以上。
(2)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3)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灾害发生时,如要对设备进行巡视时,巡视人员应与派出部门之间保持通讯联络。
(4)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关门,挡鼠板和配电室封堵要保持完好。
四、电气设备维护
(一)裸线应有接地良好的防护网。防护网与裸线之间,应至少距离1m,并悬挂明显的警告牌或信号灯。
(二)高温、煤气区域附近的电气设备,应安装防护罩或栏杆。烧结机等高温区域设备的电缆线,应有防机械损伤和防烧毁的措施。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
(三)配电盘、控制柜前后地面应敷设有绝缘垫。
(四)高压配电室内应备有应急灯、绝缘杆、绝缘靴、绝缘手套、高压试电笔、接地线等。
(五)配电室应配备防火沙和适合电气设施的灭火器。
(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根据技术条件接地或接零。高建筑物应有防雷击措施。
(七)电气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值,并将结果记录归档。
(八)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防蒸汽和防尘的措施。
(九)电缆穿过配电室的墙壁、顶棚、楼板或穿出配电柜时应用防火堵料封堵。
(十)动力、照明、通讯等线路,不应敷设在氧气、煤气、蒸汽管道上。
(十一)配电室内应卫生清洁、通风照明良好、通道畅通,配电柜门关闭,无人值守的配电室实行封闭规范管理。有防止闲人进入的措施(如加锁)。
五、电气试验
(一)高压试验应填写检修工作票。在一个电气连接部分同时有检修和试验时,可填用一张工作票,但在试验前应得到检修工作负责人的许可。
(二)高压试验工作不得少于两人。试验负责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开始试验前,试验负责人应向全体人员详细布置试验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交待邻近间隔的带电部位,以及其它安全注意事项。
(三)试验现场应装设遮栏或围栏,遮栏或围栏与试验设备高压部分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并派人看守。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还应派人看守。
(四)试验结束时,试验人员应拆除自装的接地短路线等,并对被试设备进行检查,恢复试验前的状态,经试验负责人复查后,进行现场清理。
六、清扫与检修
(一)机动设备科制定每年电气高压线路春秋季清扫检修计划,维修车间根据检修计划制定详细的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报机动设备科和安全生产科审批。
(二)根据电气高压线路检修计划,机动设备科向机动处和电调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进行检修,临时增加的高压线路检修,机动设备科也要向机动处和电调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检修。
(三)高压电气检修时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的组织和技术措施证各种票据齐全、工器具灵敏可靠。检修设备要可靠断电、挂牌,落实防止误送电措施,必要时派人监护。严格执行验电程序,使用符合电压等级的验电器(笔),所有电气设备在没验电前,均应视为带电。
(四)设备安装、检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用的临时电源由机动设备科统一协调安排,并办理临时用电申请,严禁乱拉乱扯。
(五)手持行灯应使用安全电压,金属容器内或潮湿环境中手持行灯应使用12ⅴ以下电压。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
(六)在进行检修作业时,不得随意拆卸、更改、拆除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护装置的变更,应经安全生产科同意,并应作好记录归档。
(七)电气设备检修完毕后,无论项目大小,都必须经过生产单位、主管科室、施工单位组织的试车验收,并经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完好后,才能交付生产使用。
七、事故应急
(一)电气设施周围要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并有明显标志。
(二)各单位应制定故障停电应急预案、电气火灾应急预案、人员触电应急预案,并每年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适应性评价和演练。
(三)厂调度值班员是处理厂内电力事故的直接指挥人,应及时通知有关厂领导、安全生产科、机动设备科和有关车间的负责人,接到通知的人员应迅速到现场进行事故处理。
(四)处理电力系统事故时,调度员及有关人员应做到:
1.尽快限制事故的发展,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的根源,解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威胁。
2.尽力保证对主要设备的正常供电。
3.尽快对已停动力设备恢复供电。
4.记录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
5.确定事故的影响范围。
6.设备损坏与人身设备伤害情况。
(五)交接班过程发生的事故,应停止交接班,事故由当班人员处理,接班人员协助。
(六)处理电力系统重大事故的过程中的一切调度命令和谈话均须记录,事故处理完毕以后要详细记录,填入事故记录本。
(七)发生人员触电应立即通知附近医院,并根据触电情况进行现场急救。故障停电应迅速查明事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八)发生电气设施着火应立即挂火警电话,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
(九)抢救事故的所有人都应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
八、检查考核
(一)凡上述规定,均纳入我厂经济责任制和安全重点激励奖的考核。
(二)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烧结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九、附则
(一)本规定由安全生产科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2篇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第二十九条采区和掘进巷道的电气安装必须要有设计,作业规程的设计中包括、供电系统图及设备布置图。供电系统图要标出开关型号,电缆截面、长度、保护整定值、最小两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设计应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没配机电副总工程师由机电部长负责),然后方可安装。安装后,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必须检查过流、漏电、接地等各项保护是否与设计和规程要求相符,否则不准投入运行。
第三十条 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下列保护装置:
㈠馈电线路必须装设带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如果没有这两种装置,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馈电线路的检漏保护装置。检漏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每天应有专职电工对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试验,试验结果要详细填入“检漏保护试验记录簿”内。发现检漏保护装置有故障或网路绝缘降低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
㈡煤电钻必须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应试验一次,严禁保护不灵敏使用;有条件的矿井推广使用风煤钻。
㈢井下低压电动机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的保护及远方控制装置,40kw及以上启动频繁的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使用真空接触器。
(四)采煤工作面电源必须具有瓦斯超限断电功能,且断电范围必须是切断工作面和上下两巷所有电源。
(五)掘进工作面应设双风机双电源(一套工作,一套热备用),并且能够做到自动切换。电源必须具有风电闭锁和瓦斯超限闭锁功能,当且闭锁必须是掘进巷道和工作面的全部电源。
第三十一条井下低压防爆开关的保护,要根据设备和低压供电系统图中标定的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和装设合格的熔断器,有关维护人员应定期核对。
第三十二条接地保护按《煤矿井下接地保护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井下低压电缆要悬挂整齐,电缆吊挂应采用合格的电缆钩,禁止用金属丝吊挂,间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采用“鸡爪子”、“羊尾巴”及其它一些不合格的接线方式,严禁用动力接线嘴接入控制电缆,控制接线嘴接入动力电缆。检修后的电缆要经过升压和浸水耐压试验。
第三十四条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检修时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标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并送电。
第三十五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㈢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㈣检修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打接地线。
第3篇 电气安全管理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的发电、供电及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同时适用于外单位在集团公司内部基建安装等项目的用电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电气工作
是指直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工作。
2.2 供电
是指提供给用电设备电力的输电、变电、配电的全过程。
2.3 用电
是指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1.1 组织贯彻国家电气安全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集团公司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3.1.2 对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贯彻执行电气安全法规、标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3.2 分、子公司
3.2.1 贯彻电气安全法规、标准、规定。
3.2.2 负责本公司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3.2.3 编制本单位的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电气安全基本要求
4.1.1 电气安全管理工作应由有关电气业务部门主管,并设有专人负责,电气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电气专业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承有电气工作的车间(站、队、所)班组,日常电气安全管理事项应由电气工作负责人担任。
4.1.2 要建立电气安全监察、检查制度,对电气作业、电气防护设施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日检、巡检、特殊检查和专项预防性测试检查。电气安全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两次群众性的电气安全检查活动,及时修正、消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在执行过程中的遗漏和偏差,消除电气事故隐患、杜绝违章行为。
电气安全检查内容:
a) 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责任是否健全落实;
b)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已执行、人员无违章;
c) 设备安全状况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d) 电气场所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警示标志等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e) 电气作业人员的个体安全防护是否符合规程规定等。
4.2 电气工作人员要求
4.2.1 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当于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经医疗部门(医院)的身体检查,身体状况应符合电气工作条件要求,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 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4.2.2 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过电气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学习,见习或学徒期满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技术等级的电气工作。
4.2.3 安全主管部门应向每名电气工作人员提供学习和参照执行操作的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两次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学习考试,凡未参加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电气工
作;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须重新温习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电气工作。
4.2.4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当地安全管理部门要求,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培训,未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电气工作。
4.2.5 供电系统的生产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站(所、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等人员,应按当地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按时参加当地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学习。
4.2.6 参加电气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电气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电气安全知识、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在电气人员的严格监护下参加指定工作;外单位派来支援电气工作的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由电气设备主管部门介绍与工作有关的电气系统运行方式和设备状况,并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在完成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从事电气工作。
4.2.7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心肺复苏法)和电气火灾扑救方法。
4.3 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和使用
4.3.1 根据电气作业性质和安全操作防护规定,必须配备齐全和足够的电气安全用具。
4.3.2 所购置的电气安全用具必须是国家指定检验机构认证的合格产品,安全主管部门应对选购的电气安全用具生产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使用等级等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电气安全作业现场。
4.3.3 自制的电气安全用具(移动遮拦、绝缘梯台、安全网帘等)、标志牌,其电气性能、机械性能、安全色标和规格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电气安全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4.3.4 电气安全用具要设专人管理,定置存放,绝缘用具要有专用橱柜存放,存放地点应干燥、通风、清洁无污染,任何人不得将电气安全用具移作它用。
4.3.5 电气安全绝缘用具要定期由具备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标准和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3.6 在用的电气绝缘用具必须在检验周期内,有定期检验合格证书,操作时要使用安全防护等级相符,外观检查及性能试验良好的合格绝缘用具。
4.4 安全标识
4.4.1 电气设备和场地必须设置提示安全所必需的安全标识,如设备和回路的名称编号、额定参数、接地标记、危险警示标志、特殊操作类型和运行条件说明等。安全标识必须清晰醒目、容易辩认并能保持长久。
4.4.2 电气操作移动标志牌必须采用硬质绝缘材料,标志牌的标示、色标、规格等应符合国家规定。
4.5 特殊条件环境的电气安全要求
4.5.1 电气设备在特殊条件环境下使用时,必须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符合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确保在特殊条件环境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安全。属于这些特殊条件、环境的有:
a) 有爆炸危险或有易燃危险;
b) 异常高或异常低的温度;
c) 异常潮湿;
d) 特殊的化学、物理或生物作用。
4.5.2 对特殊条件环境的电气设备应加强设备巡视检查、维修保养、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检测工作,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和违章使用。
4.5.3 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计应根据国家(gb 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按分级标准划分爆炸、火灾场所危险区域,按危险区域的危险物质选择防暴电气的属类、等级和组别,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计、安装、验收,必须经过相关防火管理部门和安全部门的审核、批准、验收。
4.5.4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装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防爆电器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齐全完好。
4.5.5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的安装与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gb 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4.6 发电、供电安全要求
4.6.1 发电、供电安全管理工作应认真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 408-91)。
4.6.2 发电厂、变配电站、(所)必须建立有关设备挡案、技术图纸、各种指示图表、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及有关记录和制度。
4.6.3 发电厂、变配电站(所)应建有以下记录:
a) 抄表记录。按规定时间抄录有关电压、电流、有功和无功电能等;
b) 值班记录。记录系统运行方式、设备检修、安全措施布置、事故处理经过、运行调度指令等。
c) 设备缺陷纪录。记录发现缺陷的时间、内容、类别,以及消除缺陷的人员、时间等。
d) 设备检修、试验记录。记录检修和试验时间、内容、数据及发现问题和处理经过等事项。
4.6.4 发电厂、变配电站(所)应建有以下制度:
a) 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b) 交接班制度;
c) 倒闸操作票制度;
d) 巡视检查制度;
e) 检修工作票制度;
f)工作器具保管制度;
g)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h)安全保卫制度。
4.6.5 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熟悉本站(所)的电气系统接线方式,了解主要电气设备技术规范,掌握倒闸操作、设备检修、缺陷处理、事故处理等技能。
4.6.6 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填用工作票或采用口头、电话命令;至少应有2 人在一起工作;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4.6.7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许可人和工作监护人,必须要经有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规程考试、批准、备案,电气工作票签发人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熟悉规程的电气单位领导、技术人员、班组长等人员担任。
4.6.8 发电厂、变配电系统的电气设备、开关、线路必须按规定标有名称和编号,电气设备场所通道应保持畅通、警示标志醒目,并设有检修安全遮拦和消防器材,无人值班的变配电站(所)要加锁。
4.7 用电安全要求
4.7.1 用电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用电情况,遵照国家《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92)和相关的电气安全技术规范,按照集团公司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4.7.2 用电单位电工应熟知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不得随意更改电气设备、系统供电方式,不得擅自增大电气设备、线路负荷容量,不得任意改动、拆除、取消保护装置和保护元件。
4.7.3 安装和使用电气设备必须保证安全,不得发生任何危险,所有电气设备、装置和部件,均应符合安全要求;如果在安全技术和经济利益之间发生矛盾时,应该优先考虑安全技术上的要求。
4.7.4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以及修理应由电工进行,工作前应根据保证电气工作安全的需要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三种方式,在低压控制盘、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工作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4.7.5 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工作应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将各个可能来电方面的电源全部断开(应具有明显的断开点),对可能有残留电荷的部位进行放电,验明确实无电后方可工作。必要时应在电源断开处挂设标示牌和在工作线路各相上挂接保护接地线。
4.7.6 停送电联系应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方式,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电话联系必须互通姓名,联系内容要复颂核对无误并详细记录;严禁非指定人员代传停送电和约时停送电。
4.7.7 电气工作前或间断工作恢复工作时,要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完好,经验电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工。
4.7.8 当有必要不停电工作时,应在电气装置及工作区域挂设警告标志或标示牌,使用电工个体防护用品,按低压带电工作要求操作,并设专人监护。
4.7.9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4.7.10 正常使用时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屑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措施。
4.7.11 使用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导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线(pe)。
4.7.12 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pe)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4.7.13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pe)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在使用移动式低压设备时,设备金属外壳或安装的构架应可靠接地,使用的插座应有保护接地(pe),同时装设漏电保护器。
4.7.14 应建有临时用电管理制度,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4.7.15 自备发电装置要建立管理制度,有防止并入供电电网的隔离措施,并由专人操作。
5 相关文件
无。
6 相关记录及保存期
无。
第4篇 加气站电气安全管理办法
1、安全用电规定
(1)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电气装置应符合电气整体防爆要求。
(2)电器、线路保持完好无损,电器连接处采用专用接线头,紧密牢固。
(3)加气机内部及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器每天进行检查,发现密封性能不良或损坏的立即修复或更换。
(4)加气站内禁止乱接、乱拉临时用电线路,因检修作业需要设置临时用电线路时,需办理《临时用电申请》。
(5)临时用电线路最长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0天,如确需延长使用时间,应报电气管理部门审批。
(6)临时用电线路应在规定日期内拆除。
(7)加气站办公室、休息间等场所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2、防雷(静电)管理规定
(1)配电控制柜、储罐、泵撬、加气机及加气顶棚等要做防雷、接地处理。
(2)控制室内控制柜必须装有浪涌保护器。
(3)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易燃易爆区域每半年检测一次。
(4)每月定期检查售气机、加气枪导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并建立专门档案,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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