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z公司垂直升降机械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___公司(以下简称__公司)起重机械的现场使用的安全管理,预防起重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要求、作业汇报、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与检验规定、起重操作通则等有关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__公司的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使用起重机械各相关风厂及项目部施工专业班组,应根据所辖起重设备建立健全如下规章制度:
(一)起重机械的登记、建档,保留好原始资料。
(二)根据起重设备类型,工作环境制定安全操作危险点控制措施。
(三)保管随机技术资料,如:产品合格证书、证明书、图纸等。
(四)班组应设立周、月、年起重设备定检项目检验记录本。
(五)起重设备润滑部位、极限开关、锁定装置、电源、开关等图。
(六)公司应制定起重机械设备维护与保养制度。
(七)制定大件标准化起重作业文件包或指导书(风机塔杆、风电机、变压器吊芯等)。
(八)设立起重设备试验、检验、检查、检修记录。
(九)起重人员岗位责任制。
(十)起重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第三章起重作业汇报规定
第五条重大吊运工作应事先编写吊运方案并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工作交底,讲明危险点及控制措施。
第六条吊运重物要按如下要求汇报:所吊物件重量大于7吨或价值超过8万元,要向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或项目部汇报。
第七条发生起重设备故障或设备损坏应立即向安监部部汇报,严重损坏时还应同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
第四章起重机械维护保养
第八条应按使用周期进行常规大小修工作。
第九条起重机械各润滑部位应定期进行润滑工作。
第十条钢丝绳应按规定进行清理并涂以润滑油或润滑脂。
第十一条各类索具或备用钢丝绳应固定地点保存。
第十二条安全防护装置发现性能异常,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十三条起重设备维修时,更换的备件应由专业厂家生产,并有相应的许可证、合格证。
第五章起重机械检查与检验的要求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作业前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按周、月、年定检内容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发现起重设备缺陷和隐患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导链和索具按规定进行年检。
第十八条起重设备按规定申请年检。
第十九条接到上级检验报告后,应按期限进行整改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第二十条及时反馈起重机械大、小修及整改后的设备状况和以书面形式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应主动和及时申请复检。
第六章起重工作操作通则
第二十二条起吊工作前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吊运开始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出铃声或报警。
第二十四条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吊运物件只许一人指挥,非专业人员不得指挥起重工作,对紧急停止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第二十五条起重机主电源送电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只有确认起重机上及周围无人时,才可以送电。
第二十六条工作中突然断电或电压大幅下降时,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工作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在露天作业风力大于6级时,停止工作。
第二十八条进行起重机械保养时,应切断电源并挂警告牌,必须带电修理时,应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带绝缘手柄的工具,并有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下列10种情况严禁进行起吊操作(十不吊):
(一)超载被吊物件不清时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清时不吊。
(三)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起吊物滑动时不吊。
(四)被吊物件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
(五)起重设备结构或零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不吊。
(七)歪拉、斜扯不吊。
(八)工作地点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件和指挥信号看不清时不吊。
(九)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时不吊。
(十)大型吊运工作无安全措施方案不吊。
第三十条起重机运行时,严禁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靠打反车制动。
第三十一条不得在有载荷情况下调整起升和变幅机构制动器。
第三十二条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三十三条吊运重物时,重物不得从他人头上通过,吊臂下严禁站人。
第三十四条吊运重物应走指定的通道,在有障碍物线路上运行时,吊具或吊物底面应距离地面2米以上,有障碍物需要通过时,应高出障碍物半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起重机的载荷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有小高度(0.2米-0.3米)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第三十六条吊运有害液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检查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的吊运。
第三十七条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留有规定的安全圈数。
第三十八条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重物等与输电线的距离应符合要求。
第三十九条重物起落速度要均匀,非特殊情况下不得紧急制动和高速下降。
第四十条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
第四十一条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自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每台起重机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每台起重机重量应降到额定起重量的80%,并进行合理的载荷分配。
第四十二条具有主、副钩的桥式起重机,不要同时上升或下降主副钩。
第四十三条起重机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司机室用绝缘材料铺设。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起重机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起重机操纵室应备有灭火器。
第四十五条绑挂时,两根钢索之间夹角一般不大于90度。特殊情况也不得大于120度。
第四十六条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统一指挥。
第四十七条地面操作人员应站在重物倾斜方面的背面,防止被重物意外倾落砸伤。
第四十八条吊运开始前,必须指挥周围人员退到安全位置,然后才能发出信号。
第四十九条捆绑钢丝绳与钢梁等有棱角物之间必须加防磕措施。
第五十条载人吊斗用的卷扬机、钢丝绳及吊斗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好。作业时各滑车点卷扬机等需设专人监护,确保安全。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消除隐患方可重新工作。
第七章考核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安监部部和有关责任单位负责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或不按要求使用垂直升降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考核500~2000元。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安监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施工升降机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升降机的安全运行,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 本升降机只载运施工人员、物料上下冷却塔,无关人员不得乘坐。
2、 操作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核发相关证件后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作业。工作时间内不得与其他人员闲谈,不应有妨碍施工升降机安全运行的行为。
3、 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4、 本升降机规定载人10人/10人,载物2000kg/2000kg,严禁超员、超载、严禁人货混载。
5、 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6、 施工升降机严禁带“病”运行。
7、 施工人员乘坐升降机时严禁倚靠箱体、箱门,严禁嬉戏、打闹、大声喧哗。
8、 升降机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警戒标记、消防器材等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挪用。
9、 对施工升降机进行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并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当需通电检修时,应做好防护措施。 严禁在施工升降机运行中进行保养、维修作业。
10、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下班前开关、操作手柄扳回零位切断电源上锁,清理场地,作好记录。
第3篇 某公司垂直升降机械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___公司(以下简称__公司)起重机械的现场使用的安全管理,预防起重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要求、作业汇报、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与检验规定、起重操作通则等有关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__公司的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使用起重机械各相关风厂及项目部施工专业班组,应根据所辖起重设备建立健全如下规章制度:
(一)起重机械的登记、建档,保留好原始资料。
(二)根据起重设备类型,工作环境制定安全操作危险点控制措施。
(三)保管随机技术资料,如:产品合格证书、证明书、图纸等。
(四)班组应设立周、月、年起重设备定检项目检验记录本。
(五)起重设备润滑部位、极限开关、锁定装置、电源、开关等图。
(六)公司应制定起重机械设备维护与保养制度。
(七)制定大件标准化起重作业文件包或指导书(风机塔杆、风电机、变压器吊芯等)。
(八)设立起重设备试验、检验、检查、检修记录。
(九)起重人员岗位责任制。
(十)起重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第三章起重作业汇报规定
第五条重大吊运工作应事先编写吊运方案并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工作交底,讲明危险点及控制措施。
第六条吊运重物要按如下要求汇报:所吊物件重量大于7吨或价值超过8万元,要向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或项目部汇报。
第七条发生起重设备故障或设备损坏应立即向安监部部汇报,严重损坏时还应同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
第四章起重机械维护保养
第八条应按使用周期进行常规大小修工作。
第九条起重机械各润滑部位应定期进行润滑工作。
第十条钢丝绳应按规定进行清理并涂以润滑油或润滑脂。
第十一条各类索具或备用钢丝绳应固定地点保存。
第十二条安全防护装置发现性能异常,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十三条起重设备维修时,更换的备件应由专业厂家生产,并有相应的许可证、合格证。
第五章起重机械检查与检验的要求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作业前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按周、月、年定检内容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发现起重设备缺陷和隐患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导链和索具按规定进行年检。
第十八条起重设备按规定申请年检。
第十九条接到上级检验报告后,应按期限进行整改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第二十条及时反馈起重机械大、小修及整改后的设备状况和以书面形式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应主动和及时申请复检。
第4篇 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升降机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润滑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及合资公司。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生产技术部门是电梯、升降机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升降机的安全使用监督检查。
第五条 使用单位负责电梯、升降机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人员要求
第六条 电梯、升降机驾驶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电梯、升降机驾驶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电梯、升降机知识,能正确操纵电梯、升降机和处理运行中出现的各种紧急状态,并能排除一般性的常见故障。
第八条 维修人员应受过技术培训,掌握电梯、升降机的工作原理、各部分的主要构造与功能,能处理及排队各种故障,能对电梯、升降机进行日常性的维修保养。
第四章 常规检查
第九条 电梯、升降机常规检查分日检、月检、年检和临时性检查四种。
第十条 电梯、升降机常规检查由装置电梯、升降机持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实施,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年检,并组织单位有关部门对电梯、升降机安全情况进行抽查。电梯、升降机日常检查与维护人员负责具体日检和月检工作。
第十一条 电梯、升降机常规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第五章 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电梯、升降机的维护保养分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和专业性的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承担,专业的维护保养应有与电梯、升降机维护保养资格的专业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第十四条 电梯、升降机每次进行维护保养都必须有相应的记录,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向电梯、升降机专业维护保养单位索要当次维护保养的记录,并进行存档保管,作为电梯、升降机档案的内
容。
第十五条 日常性维护保养记录有本单位电梯、升降机作业人员或维修人员填写,每月底将记录内容报送电梯安全管理人保管、存档。
第十六条 电梯、升降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内容应按照电梯、升降机产品随机文件中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专业性维护保养按照签订合同的内容、周期进行。
第十七条 电梯、升降机重大项目的修理应有经资格认可的维修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向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对在电梯、升降机日常检查和维护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通知生产技术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或外委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
第六章 检验
第十九条 电梯、升降机的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检验,更换电梯、升降机准运证。
第二十条 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在电梯、升降机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电梯、升降机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向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二十二条 电梯、升降机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
第二十三条 申请电梯、升降机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电梯、升降机管理档案保存。
第七章 技术档案整理 第二十四条 电梯、升降机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电梯、升降机随机出厂文件(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电梯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书、装箱单、机房井道布置图、电气原理图接线图、电梯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装示意图、易损件目录);
2、 电梯、升降机开工申报单;
3、 电梯、升降机安装施工记录;
4、竣工验收报告;
5、质量技术部门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电梯验收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6、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大修、改造记录及检验报告;
7、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8、事故及故障记录;
9、电梯、升降机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生产技术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电梯、升降机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一、 每年对在用电梯、升降机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2. 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升降机,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3. 电梯、升降机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电梯、升降机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 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 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 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
况;
5.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6. 停用一月以上的电梯、升降机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 每周应检查下列项目:
1. 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 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 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 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 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头,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 轨道的安全状况;
3.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第5篇 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升降机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润滑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及合资公司。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生产技术部门是电梯、升降机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升降机的安全使用监督检查。
第五条 使用单位负责电梯、升降机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人员要求
第六条 电梯、升降机驾驶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电梯、升降机驾驶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电梯、升降机知识,能正确操纵电梯、升降机和处理运行中出现的各种紧急状态,并能排除一般性的常见故障。
第八条 维修人员应受过技术培训,掌握电梯、升降机的工作原理、各部分的主要构造与功能,能处理及排队各种故障,能对电梯、升降机进行日常性的维修保养。
第四章 常规检查
第九条 电梯、升降机常规检查分日检、月检、年检和临时性检查四种。
第十条 电梯、升降机常规检查由装置电梯、升降机持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实施,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年检,并组织单位有关部门对电梯、升降机安全情况进行抽查。
电梯、升降机日常检查与维护人员负责具体日检和月检工作。
第十一条 电梯、升降机常规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第五章 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电梯、升降机的维护保养分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和专业性的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承担,专业的维护保养应有与电梯、升降机维护保养资格的专业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第十四条 电梯、升降机每次进行维护保养都必须有相应的记录,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向电梯、升降机专业维护保养单位索要当次维护保养的记录,并进行存档保管,作为电梯、升降机档案的内
容。
第十五条 日常性维护保养记录有本单位电梯、升降机作业人员或维修人员填写,每月底将记录内容报送电梯安全管理人保管、存档。
第十六条 电梯、升降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内容应按照电梯、升降机产品随机文件中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专业性维护保养按照签订合同的内容、周期进行。
第十七条 电梯、升降机重大项目的修理应有经资格认可的维修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向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对在电梯、升降机日常检查和维护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通知生产技术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或外委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
第六章 检验
第十九条 电梯、升降机的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检验,更换电梯、升降机准运证。
第二十条 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在电梯、升降机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电梯、升降机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向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二十二条 电梯、升降机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
第二十三条 申请电梯、升降机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电梯、升降机管理档案保存。
第七章 技术档案整理 第二十四条 电梯、升降机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电梯、升降机随机出厂文件(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电梯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书、装箱单、机房井道布置图、电气原理图接线图、电梯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装示意图、易损件目录);2、 电梯、升降机开工申报单;3、 电梯、升降机安装施工记录;
4、竣工验收报告;
5、质量技术部门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电梯验收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6、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大修、改造记录及检验报告;
7、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8、事故及故障记录;
9、电梯、升降机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生产技术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电梯、升降机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一、 每年对在用电梯、升降机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2. 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升降机,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3. 电梯、升降机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电梯、升降机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 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2. 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3. 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
况;
5.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6. 停用一月以上的电梯、升降机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 每周应检查下列项目:
1. 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2. 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3. 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 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 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头,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2. 轨道的安全状况;3.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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