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等活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停放、清洗、维修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储存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及行驶、停放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单位、维修单位和停车场地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质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配载的罐车及其他容器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本市重点地区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的,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务机构的,必须到市交通运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严禁个体、挂靠车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活动。
第八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第九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修理的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取得市交通维修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取得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资质,并具备下列条 件:
(一)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二)残液处置、废水、废气处理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维修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建设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批手续,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许可证;
(三)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和专业人员;
(四)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五)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六)残液处置与废水、废气处理达到环境保护标准;
(七)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必须取得规划许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自设停车场的,须经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整改或者禁止停放。
第十二条 罐车安全技术管理要求:
(一)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二)承压罐车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质监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罐车的显著位置。
(三)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罐车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四)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罐车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罐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要求:
(一)凡在本市重点地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应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凭备案信息卡进入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企业、专用停车场。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 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认真查验车辆备案信息卡,登记建档。对未持有备案信息卡的车辆,不得装卸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载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对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员,运输企业必须予以辞退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三)发货单必须标明所要提取的货物品名、数量、车辆皮重、栈台号、车号。发货时应当认真核对,并由发货人、驾驶员、押运员签字确认。严禁超装、超载。
第十五条 运行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险种。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押运人员在押运过程中,须携带所载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技术资料。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在运输剧毒、爆炸化学品前,须制发详细路线图和制定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
(五)公安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第十六条 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二)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倾倒残液。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维修保养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件》(gb7258)、《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和交通部《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定期进行检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等级必须达到一级,合格后方可参与道路运输。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对罐车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承压罐体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和全面检验(每六年至少一次)。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验。常压罐体必须每年度进行检验。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车辆的一、二级维护的技术要求和作业项目,按《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维修工艺流程,确保安全生产和维修质量,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企业对罐体不得进行修理或者改装。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与托修人应在维修前依法签订维修合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维修及修理费用2000元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修理内容、维修费用、安全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罐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及维修单位必须设立残液回收装置,对残液进行分类回收并有醒目标志、标签,回收的残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进行处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实行雨污分流,建设洗车废水处理设施,初期雨水归入洗车废水一起处理,确保排放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建设洗车废气吸收处理装置,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第二十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及维修单位实施重点环境管理,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回收残液的名称、数量、去向、应急措施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须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对回收的残液按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回收残液的转移,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严禁将残液乱排、乱倒或者委托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第二十八条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自行回收或者擅自倾倒残液。
第二十九条 公安、安监、交通、质监、环保、消防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公安、交通部门要在重点路段加强检查,重点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强行超车、疲劳驾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等运输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提请原许可机构依法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由公安部门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监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一条 公安、安监、交通、质监、环保等职能部门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对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每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和肇事情况进行分析,并通报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修理、车辆停放、车辆清洗的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
第三十四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由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第三十五条 对重大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按《张家港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张政发[2002]138号)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车辆停放、车辆清洗、车辆维修管理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市场项目交通车辆管理办法
市场项目交通车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__的交通管理,维护市场内交通秩序,根据交管部门的有关法规,结合__的实际情况,实行严格控管系统服务,堵疏结合的管理办法。
1、市场内的交通秩序、交通管理,由市场管理处负责,接受交管部门指导,重大交通事故,车辆盗窃等移交交管部门处理,市场管理处要积极配合。
2、所有经营者及业主车辆均须驶入指定地点。
3、市场设立门卫24小时值班,特殊情况入区的机动车辆,实行严格出入登记手续。
4、巡逻护卫要经常巡视车辆进入情况,指挥行使、停放、维护秩序,督促车辆办完事后及时离开。
5、进入停车场的机动车驾驶员,要服从车管员的指挥,按指定地点停放,自觉维护车辆秩序,停车程序按《停车场管理规定》执行。
6、摩托车、自行车一律停放指定地点,其他地方不得乱停乱放。
第3篇 连锁超市商场单店营销管理办法
单店营销管理办法
为能提高门店的营销自主能力,从而强化各门店的竞争能力。在这统一营销向差异营销转型的过程中,总部企划组需做好指导及监督的工作,特制定单店营销管理办法及单店企划案申报流程。文秘资源网 希望通过严格执行,来合理控制费用,推进活动的可行性,强化门店对投入与产出比的概念性认识,真正实现转型的到位。
管理办法如下:
一、 活动方案严格按照“规范的方案范本”书写;(范本见附件一)
二、 活动报批,严格遵循“单店促销(企划案)操作流程”的时间规定;(详情见附件二)
三、 单店的活动方案得到总部企划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 活动结束后七天,门店按营运部企划提拱的“单店促销(企划案)总结报告”的范本完成工作,并提交营运企划组。(范本见附件三)
五、 活动结束后十天,费用处理到位;
六、 活动相关资料收档备案;
各部门的职责要求如下:
一、门店职责要求:
1、在大档活动的基础上,大卖场每月至少自行策划一个活动,综超每二个月至少一次,标超一年2-3次;(活动是否执行根据情况,策划的目的,一方面培养门店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从门店中了解到策划题材,进行完善后,能更合适的推行)、
2、每二周做好市场动态反馈表及门店的销售、客单、客流情况(特别是大卖场),于周四上交;
3、根据区域企划分管人的意见,做好相应工作;
二、区域企划分管人的职责要求
1、仔细评估门店所提的方案,在规定时间内给出建议性的意见;
2、全面跟踪及了解方案执行前后的各种情况,并在必要时做好指导工作;
3、对属管区域进行经常保持联系(走访或电话联系),随时了解各店的动态情况,便于随时做出决策;
联系要求:每周至少一次;
内容要求:店内活动执行情况、竞争店的活动情况、所在区域的社会活动情况等
三、约束条件
1、门店不根据时间申报活动,未经同意就执行活动的者,第一次所产生的费用自行处理,并在营运考核中扣2-3分;(应及性活动要重点与区域分管人进行联系,根据实际能力再做出对策)
2、当门店第二次违规操作,就上报总经理室,并通报批评;
3、门店未根据要求完成门店企划职责工作,每次在营运考核中1-2分;
4、区域分管人,每周末完成对门店的了解及资料收集,直接作为年终奖金的考核依据;
5、每一季度对门店及区域分管人进行考评前三位者给予一定的加奖;
以上条款有待完善,定稿后报办公室并严格推行!
第4篇 建材城家装市场管理办法
装饰城家装市场管理办法
为维护__家装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繁荣,以利公司与市场的共同发展,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1、各家装公司必须遵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公平竞争不得欺骗或诱导消费者。
2、各家装公司签定家装合同应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工程预算书、设计方案及工程进度表作为合同附件。
3、各家装公司签定的家装合同必须到市场管理办公室监章,接受市场监督,监章时市场收取工程总额1%作为监督追踪、检查、协调的管理费;不监章视为场外交易,市场不承担监管,调解仲裁责任;对违规进行场外交易的家装公司经查实将处以1000-5000元/次违约金,若不到市场监章的又受到消费者的投诉,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处以5000元以上的违约金,对情节严重者,市场有权收回场地,造成损失由家装公司承担。
4、未经市场监章的合同,若家装公司需市场管理办公室出面调解仲裁纠纷,家装公司须向市场缴纳工程总额3%--5%的调解费,市场方可受理调解仲裁。
5、遵守市场纪律,不得随意关门停业,影响市场正常经营,如家装公司停业一次扣罚质量保证金200元(贰佰元)。家装公司连续关门一个星期不营业或一月内关门累计次数达10天,市场管理办公室视为自动退场,市场收回场地,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6、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市场将统一安排促销,发放资料、未经市场同意、不得在公共场地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
7、各家装公司应爱护市场内公共设施及各广告宣传画面,不得任意损坏和有意破坏,一经发现将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8、各家装公司不能在市场内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如一但发生,市场将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如情节严重市场将勒令退场,收回摊位。
9、家装公司与其它公司之间的合作或摊位转让,必须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私下转租属违规行为,市场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回所转租的摊位,损失自负。
10、监章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进行整改,超过期限未进行整改的,停止施工,调换工程队,按合同条款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向相关部门建议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11、因家装公司工程质量,拖延施工期或服务被投拆市场将视其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如对__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者,__将收回摊位。
12、家装公司每月必须有一个以上的家装工程送市场监章(特殊情况除外,但需向市场说明原因),市场管委会将按家装年监章金额的多少作为下年续租收款标准的重要考核指标,如年累计监章总额达1000万以上,其监章费按监章总额25%返还以充抵下年租金;500-1000万之间的返还20%;300万-500万之间的返还全年无监章的公司,下年将不再享有优先续租权。
13、20万(贰拾万)以上的监章合同,市场管委会在监章时收取家装公司工程总造价10%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客户、装饰公司、市场三方签字确认后,此信誉保证金方退还给装饰公司.
14、对剩余房租加质保金合计金额少于二万元的装饰公司,如须市场监章,须以保证金的形式补足二万元后方可监章。
15、对资信不好的装饰公司(客户投诉多,工程管理混乱,此公司自身内部矛盾较多等)和偶尔监章的公司应收取工程总造价10%的质保金后,市场方可监章,此质保金应在此监章工程竣工验收后无息返还。
16、市场将予每月底对各家装公司的监章及工程情况作统计并张榜公布,此项指标是消费者选择家装公司的重要依据。市场每季度将对各家装公司的业绩作评比。并张榜公布。
17、各家装公司应积极配合市场上各活动的开展,每一季度参加一次讲座和直通车。
第5篇 市场化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组长:___
副组长:___ ___
市场管理员:__
组员:___ ___ ___ ___ ___ ___ ___
各班组长为班组市场化管理员
二、职责:是推行内部市场化,建立班组“三化”管理制度,开展班组文明生产定期检查考核制度。
三、各班组长情况一览表:
序号
班组
班长
学历
职称
1
综合班
___
大专
2
服务班
___
高中
3
造型班
___
中专
中技
4
机修、木模班
___
职高
中技
5
清砂班
___
职高
6
大炉班
___
职高
中技
7
有色班
___
初中
8
行车班
___
初中
9
落砂班
___
初中
主要指标
一)、产量考核指标:
1、全年完成合格铸件150000吨。奋斗目标165000吨。
2、产值90000万元。奋斗目标100000万元。
二)、质量考核指标
1、铸铁件废品率不大于8 %。
2、有色件废品率不大于 8 %。
3、产品一等品率不低于30%。
4、计量器具送检率:100%。
5、品种抽查合格率:100%。
6、计划完成率:95%。
三)、安全指标:
1、年人身轻伤事故率小于 1 %。
2、杜绝重伤以上人身事故。
3、设备事故率应小于 1 %。
四)、设备完好率:
1、关键设备完好率95%。
2、一般设备完好率90%。
3、冲天炉、混砂机、喷丸室、回火窑、应保证在完好使用状态。
五)、班组管理:
1、开展班组文明生产定期检查考核制度。
2、推行内部市场化。
3、建立班组“三化”管理制度。
六)、技改及攻关项目:
1、吊钩式抛丸清理机。
2、中频电炉。
七)、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法制教育、爱厂教育、技术教育及工艺纪律教育。
第6篇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南京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店招标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店招标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设置人),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地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室外标牌、灯箱、led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店招标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标准,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是店招标牌设置、监管的依据。
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应当采取听证或者论证等形式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 设置规范
第六条 设置店招标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
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写字楼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
第七条 店招标牌内容仅限于设置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八条 建筑物一层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重叠设置;
(二)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
(三)厚度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厘米,长度不得超过房屋权属登记证列明的长度。
第九条 建筑物二层及以上不得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条 店招标牌版面和造型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自身店(门)面装修和设计相协调,色彩搭配合理,字体规范完整。
历史风貌区、特色街区的店招标牌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
鼓励采取挂设牌匾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一条 店招标牌应当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则设置。大型商场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设置;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人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
第十二条 店招标牌按照规定配置夜间光源的,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led灯等灯饰控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第十三条 店招标牌应当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设置人是店招标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发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店招标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店招标牌因设置或者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公众查询和监督。
设置人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设置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设置或者更新店招标牌的,应当在设置后三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二)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店招标牌效果图或者现场照片、说明;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禁止利用店招标牌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管理:
(一)店招标牌设置地点不在设置人办公地、经营地的;
(二)店招标牌内容超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标识,附带商业内容的。
第十八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店招标牌的巡查,发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发现灯箱、led灯等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店招标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店招标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其他未按照设置标准设置店招标牌的,每项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店招标牌设置未经登记的,设置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登记前自行整改。已经登记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原登记部门函告设置人限期整改、出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__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7篇 市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司资质正常运行、健康发展,提高企业信誉及市场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2、凡在本公司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关部门、人员及其生产活动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3、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在__公司资质类别、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依法承揽的相关业务工程。
二、公司各部门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㈠、公司总裁
1、公司总裁是受企业法人委托,全权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公司的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掌握本公司质量、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质量、安全工作,对公司质量、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3、领导编制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质量、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罚办法。
4、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
5、领导并支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
6、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领导、组织本公司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和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领导的各项质量、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等协助公司总裁做好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本公司质量、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2、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
3、负责对公司在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负责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不需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对于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方案审核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可行性, 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4、 领导质量、安全技术攻关活动, 对本公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及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参加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6、贯彻实施“5牌1图现场管理法及业内资料管理标准。参与文明施工安全检查,监督现场文明安全管理。
㈢、事业部/分公司经理
1、对本事业部/分公司质量、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公司总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本事业部/分公司各项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组织实施本事业部/分公司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质量、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组织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施工组织设计。
3、组织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参与编制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较强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审核本事业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的质量、安全技术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投入使用。
4、领导组织本事业部/分公司的质量、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确定质量、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领导、组织民工队长的培训、考核与审查工作。
5、领导组织本事业部/分公司定期和不定期的质量、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潜在或存在的质量隐患及不安全生产问题。
㈣、质量安全部
1、积极贯彻和宣传上级的各项质量、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公司范围内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2、编制定期质量、安全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3、协助领导组织质量、安全活动和检查。制订或修改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审查企业内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公司职工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建立定期的质量、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5、参加施工组织设计会审;参加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方案会审;参加公司生产会议,掌握信息,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参加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6、定期、不定期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提出改正意见,制止违章,有权停止作业和罚款。
7、协助领导监督检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对削弱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要及时汇报领导,督促解决。
8、参加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进行事故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对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本企业一图九表法、业内资料管理标准和质量、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正常运转。
㈤、综合部
1、劳资、劳物
⑴ 对公司职工进行定期的教育考核,将质量、安全技术知识列为职工培训、考核、评先内容之一,对招收新员工要组织入职教育和资格审查,保证提供的人员具有一定的质量、安全生产素质。
⑵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向主管领导通报情况;
⑶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严格执行有关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监督实施情况。
⑷ 参加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从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2、人事
⑴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公司实际,配齐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技术和实干经验的质量、安全骨干,保证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
⑵ 组织对新调入、转岗的施工、技术及管理人员的质量、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⑶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审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有权向主管领导建议调整和补充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⑷ 参加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3、教育
⑴ 组织与建设工程施工生产有关的学习班时,要统筹安排质量、安全生产教育课程。
⑵ 各专业主办的各类学习班,要设置劳动保护课程(课时应不少于总课时的1-2%)。
⑶ 将质量、安全教育纳入职工培训教育计划,负责组织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
㈥、运营部
1、在审核项目部上报的月度生产运营计划时,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组织均衡生产,保障安全工作与生产任务协调一致。对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的项目必须视同生产任务,纳入运营生产考核目标。
2、在检查生产计划运营实施情况的同时,要检查安全措施项目的执行情况,对施工中重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实施工作要纳入计划,列为正式工序,给予时间保证。
3、在生产任务与安全保障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解决安全工作的实施。
㈦、项目经理
1、对承包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质量、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部各工序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3、在组织项目工程承包,聘用项目部人员时,必须本着质量、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质量、安全工作的管理体系和人员,并明确项目部质量、安全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并指导项目部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对应工作。
4、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民工队伍必须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人员质量、安全教育,要对民工队伍的人员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5、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6、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质量、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问题时,及时组织制订措施,解决问题。对上级提出的质量、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7、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8、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管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创优评先工作,维护公司资质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㈧、项目技术负责人
1、对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持项目工程的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和开工前的全面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3、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要制订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具有可行性与针对性,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4、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5、项目工程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上岗人员的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因危险品引起的火灾、中毒或其新工艺实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6、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设备、设施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7、参加每周一次的质量、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
8、贯彻实施“5牌一图”及内业资料管理标准。确保各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有针对性。
9、参加、配合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10、加强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创优评先工作,负责项目部申报文明工地资料的准备,并参加相应检查评定。㈨、施工员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所管辖施工段的质量、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执行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施工任务特点,向所管辖民工队伍进行书面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作业违章行为。
3、经常检查所管辖施工段民工队伍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安全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落实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4、每周或不定期组织所管辖民工队伍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质量、安全教育活动,自觉接受公司质量、安全部门/监理/业主/上级领导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或存在的问题。
5、对所管辖施工段工程项目应用的符合审批手续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要组织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若在施工中发现问题,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6、发现因工伤亡或未遂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
㈩、安全员
1、在项目经理部和公司质量、安全部的领导下,督促项目部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安全法规及企业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纠正和向领导及时汇报。
2、参加项目部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并督促检查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
3、深入现场每道施工工序,掌握安全重点部位的情况,检查各种防护设施,纠正违章指挥,冒险蛮干。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4、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要督促其在整改限期内整改完成。发现危险及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制止作业,组织人员及时撤离危险区域。
5、发生工伤事故,要协助保护好现场,及时填表上报,认真负责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不隐瞒事故情节,认真如实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
(十一)、材料员
1、按照项目部进度计划要求,组织各种施工、安全物资的供应工作。
2、对供应商进行分析,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定期向公司反馈供应商相关信息。
3、负责对合格供应商供应的生产物质、安全防护用品等进行验收、记录,并做好验收状态标识,储藏保管好生产物资及安全防护用品(具)。
4、负责对进场材料的标识及分类堆放,消除事故隐患。
5、对现场使用的脚手架、高凳、吊钩、安全网等安全设施和配件应保证质量,并定期检查和试验,对不合格和破损的,要及时进行更新替换。
6、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重点保管。
7、经常与施工人员取得联系,听取施工人员对所购劳防用品和安全防护物品的反馈意见。
(十二)、机械员
1、操作规程是保证机械正常运转,确保安全生产必不可少的制度。为了管理好机械设备,实行定机定人定岗的“三定”制度。
2、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可操作。学员必须在师傅带领下才能操作,非本机操作人员,严禁乱动。
3、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施工人员或机务人员的指挥,正确操作,保证作业质量,及时完成任务,但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引起危险事故的不正确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4、操作人员必须具备懂机械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会排除故障的“四懂三会”水平。
5、严格执行各施工机械的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认真做好机械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保证机械设备的附属装置、随机工具经常整洁、完好、齐全。
(十三)、质检员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的质量、安全政策、规程、标准及有关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2、负责项目部在建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3、监督检查各班组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随时查验项目部的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分析会记录。
5、参加项目部每周工程例会,针对项目工程存在的质量隐患/问题,分析原因,制定预控及整改措施并负责监督落实。
6、在质量监控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通知安全员或项目经理,同时有权责令暂停施工,待处理好安全隐患后,再行施工。
(十四)、项目班组长
1、认真执行质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质量、安全和健康负责。
2、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认真落实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讲话,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4、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5、认真做好新工人的岗位教育。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十五)、项目工人
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质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质量、安全活动,认真执行质量、安全交底,不违章作业,服从质量、安全人员的指导。
3、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在质量、安全生产方面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对新工人要积极传授安全生产知识,维护一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具,做到正确使用,不准拆改。
4、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违章指令。
5、发生伤亡和未遂事故,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6、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㈠、合同签订管理制度:
1、公司经营部负责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工程中标后,代表公司与业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公司运营部负责工程中标后与事业部/分公司/分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承发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为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过程中,应在以下方面加以注意。
i 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⑴ 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建设工程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② 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⑵ 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资质情况;② 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 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ii 合同价款应注意:
⑴《协议书》中“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⑵ 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iii 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⑴ 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⑵ 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⑶ 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iv 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⑴ 填写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⑵ 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⑶ 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⑷ 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⑸ 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v 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⑴ 填写工程预付款条款的依据是否清晰。
⑵ 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⑶ 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⑷ 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vi 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⑴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⑵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vii 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⑴ 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⑵ 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⑶ 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viii 违约条款应注意:
⑴ 在合同条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⑵ 在合同条款中应约定承包人在进度、质量、安全、保修期等方面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⑶ 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⑷ 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i_ 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
⑴ 填写合同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⑵ 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
⑶ 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
⑷ 合同条款中关于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_ 国家规定的五类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
⑴ 合同主体不具备资格。
合同主体不具备资格。根据规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建筑经营资格。只有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权进行承包经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都属于合同主体不符合要求的无效合同。 ⑵ 借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借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而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⑶ 越级承包。
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因此,凡越级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均属无效。
⑷ 非法转包。
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凡以上述禁止形式进行非法转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合同。
⑸ 违反法定建设程序。
㈡、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各事业部、分公司经理所属项目部经理/分包工程项目负责人在工程中标后各部门《签批流程》完成后3日内应与公司质量安全部签署质量、安全目标责任书;项目部负责完善民工安全协议、机械安全协议等,并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三级”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㈢、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制度:
1、项目工程开工前必须对设计提供的图纸进行图纸会审,具体由事业部经理/分公司经理组织,项目部经理、项目负责人与相关技术人员、工程监理、设计单位、业主以及有关各方一道查阅熟悉图纸、了解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图纸会审意见。
2、图纸会审时,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做好记录,对会审时各方提出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时间等,均要详细记录,必要时由设计单位另出修改图纸,参加会议的各方代表均要签名/盖章认可,手续完善后的图纸会审记录作为项目施工的重要依据,纳入工程档案,存档。
3、在施工过程中,无论业主/监理还是项目部提出的设计变更都要认真及时办理设计变更联系单,经业主/设计/项目总监/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工序施工。
4、如果设计变更的内容对建设规模、投资、工艺、质量、安全等方面影响较大的,项目部必须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方可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核准。
5、所有设计变更资料,包括设计变更联系单、工程洽商记录、修改后施工图纸均需文字记录,一并纳入工程档案。
㈣、创优工程目标管理制度:
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目标责任书签订时,由质量安全部根据工程中标合同额大小,确定该工程的创优目标(即市优、省优、国优)及省、市文明工地申报。项目部根据质量安全部下达的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及工程特点,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制定工程创优计划及文明工地申报实施措施,经公司质量安全部审核,总工程师审批后统一备案至质量安全部。公司各级职能管理部门针对项目工程创优目标实行“优质严管、安全监控”方针。对于各类优质工程、文明工地公司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在工程奖项证书发放10日内所属工程项目经理根据相关公司奖励规定,报质量安全部审核、总裁审批后给予现金奖励。凡以公司资质中标的(含bt项目),项目规模、技术含量等达到申报市、省、国家各类工程奖项申报标准的,一律实行强制申报,各事业部、分公司所属项目部应全力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殆于履行义务。特殊情况的项目,由总裁书面批示,可不参加工程创优及文明工地申报。
㈤、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核制度
1、事业部/分公司属各项目部接到工程项目施工任务后,应由事业部/分公司经理组织项目部有关人员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事业部/分公司经理要对其所承揽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管理措施予以审核,并确保相应的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投入使用。
2、项目部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单独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
3、所谓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4、项目部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由事业部/分公司经理组织专家、项目部、公司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5、事业部/分公司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由其所属项目部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6、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基本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编写。
7、项目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编制完成后由项目部组织公司各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会签。经审核合格的,由公司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公司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8、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事业部/分公司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参加论证会人员资格、人数、论证内容均参照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召集。
7、项目部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8、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项目部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9、项目部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7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事业部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0、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1、项目部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公司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部门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12、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业部、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项目部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㈥、岗位培训制度
1、项目部实行岗位培训制度,应对职工进行岗前、转岗、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培训工作力求做到“三化三实”即“多样化、规范化、科学化”和“实际、实用、实效”。做到需要和常态化。
2、项目部应结合工程进展、职工工作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并有针对性的科学适时培训。职工应按时参加培训。
3、每次课程结束后,项目部应安排考试。考试的形式为书面答卷结合口头问答及岗位抽查。岗位抽查主要指项目部就所讲授的培训内容是否被学员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进行随机考核。
凡每次考试不及格者,不得上岗。待重考合格后,重新上岗。
㈦、质量、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为确保公司负责承建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公司实行质量、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1、质量、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的管理:
⑴ 技术交底分别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班组长对所主管的项目工程其分部分项工序操作进行交底。
⑵ 技术交底应于项目工程分部分项工序施工前开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机管理员的技术交底应有书面材料。
2、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
⑴ 本施工项目的质量要求、作业特点和危险;
⑵ 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
⑶ 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⑷ 相应的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⑸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
3、技术交底的基本要求。
⑴ 项目部必须实行逐级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纵向延伸到班组全体作业人员;
⑵ 技术交底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强。
⑶ 技术交底的内容应针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质量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给作业人员带来的潜在隐含危险因素和存在问题;
⑷ 应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
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验收标准、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工长、班组长进行详细交底;
⑸ 保持书面技术交底签字记录;
㈧、技术复核制度
技术复核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首要保障,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具体实施情况,有序开展技术复核,下列为项目部建设工程必须复核项目:
1、水准点、导线点复核、定位,每道工序的测量放线、断面定位、均要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2、预制构件、预埋件、预留孔、保护套、地埋管、砼、砂浆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3、设备招标、合格证、安装、调式、说明、修正、使用规范、技术参数、都要符合行业规范,有关附件必须齐全。
4、关系到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技术复核后,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填写复核记录及自检意见,关键部位要拍照,报项目监理复核后签字认可。
㈨、工序、隐蔽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建设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主要是各工序的质量控制,公司属各项目部应保证所承包的项目工程其每道施工工序质量均符合设计及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同时保证总体项目工程符合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及合同要求。工序验收必须在项目部自检合格和相关资料都完善的情况下,报现场监理验收,经监理验收合格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凡被后续工序或其他分项工程所掩埋覆盖,今后无法直接检查的工程部位,都属隐蔽工程。隐蔽工程必须经过检测、试验进行验收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要在隐蔽的工序已完成,检测试验结果齐全且满足规范要求后,项目部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报现场监理验收签证。
3、竣工验收交付手续
⑴ 工程完工后,由项目部自行完成工程预验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复验。复验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参加,复验合格后,项目部填写“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报业主/监理申批。
⑵ 项目部工程竣工验收须提前通知公司质量安全部,质量安全部派员参加。公司所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按《公司竣工资料整理规定》整理归档,竣工资料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交公司质量安全部审核并交综合部存档,分公司负责监督和协助项目部做好公司技术资料检查归档,合格后上交公司质量安全部审核归档。分包工程资料由所属项目部督促检查其完成情况。所有工程竣工资料未达到公司规定要求的,扣除建设工程所在项目部5000-10000元罚金。
㈩、工程分包制度:
⑴ 凡以公司资质中标的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⑵ 公司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⑶ 分包工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分包资质及相应管理人员,并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分包单位资质、专职人员证书应报运营部备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部将对分包单位资质及相关人员证书进行检查。有权对未配备相关人员的分包单位所在的项目部进行处罚。分包工程由其所属事业部/分公司经理对其质量、安全负总责,分包工程所属的项目部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分包单位签署分包合同时需提交一定数额的质量、安全生产保证金,具体由承包/分包双方协商确定。工程竣工验收后,质量、安全生产达到合同规定的,保证金(不包括保修期内质量保证金)予以退还,不含利息。
(十一)、应急救援制度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各项目部应结合项目施工生产的实际,制订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救援预案的编制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2011版)相关章节要求进行编制。
(十二)、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三定制度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中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公司属各项目部应对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
2、操作证制度
凡上岗操作机械设备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能上机操作。
3、交接班制度
上班作业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交待设备的运转情况,故障的处理记录等;接班人员应全面检查设备的状况,发现疑问要及时提出,以分清责任,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4、严格执行机械设备使用中的技术规定
⑴ 机械设备的技术试验规定
凡是新购进、新制造和重新安装的机械,都必须经过检查、保养、试运转、鉴定(统称为技术试验),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⑵ 机械设备磨合期的规定
其目的就是使机械零件磨合良好,增强零件的耐用性,提高机械运行的可靠性和经济性,延长大修间隔期和使用寿命。
⑶ 季节性使用机械设备的规定
建设工程机械多数是在露天作业,受气候影响大,特别是冬季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如预热保温、换用冬季润滑油等。
5、建立机械设备技术档案
⑴ 机械设备安全协议。
⑵ 机械设备的运转记录、消耗记录。
⑶ 机械设备的历次主要修理和改装记录及有关资料。
⑷ 机械设备的事故分析记录及有关资料。
(十三)、建设工程项目拨款制度
根据公司财务部划账规定,公司属各项目部在建工程款项的每笔支付申请单,需由公司质量安全部签署质量安全无事故证明,对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项目部,质量安全部根据存在问题严重程度,有权建议扣除10万以下(包括10万元)的工程款作为质量、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保证金,待工程整改到位后予以退还。(建议公司财务部门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拨款支付制度)
(十四)、奖励与处罚制度
1、奖励
对于项目部建设工程获得的各相应工程奖项,公司给予一定奖励,具体见下表
奖项名称 | 奖励金额(元) |
市级优质结构工程 | 30000 |
市级文明工地 | 30000 |
省级文明工地 | 50000 |
“古彭杯”金、银、铜奖 | 50000/30000/20000 |
省级市政示范工程 | 50000 |
省级优质工程(扬子杯) | 100000 |
中国市政示范工程(金杯奖) | 100000 |
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 | 150000 |
以上奖项不累加,以最高奖项为准,并按项目部60%,资料整理部门40%的比例分配。
2、日常检查奖惩
各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施工,并做好日常质量安全自检自查,公司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各施工项目进行巡查,对于出现相关质量安全隐患部位开具罚单及整改意见,经项目经理人签字确认后,在规定期限内做好整改工作,质量安全部对其进行复查。对整改范围内未整改到位的,质量安全部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1-2倍罚单处罚。
四、附则
1、本《办法》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总裁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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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商业市场保安队日工作管理办法
商业市场(中心)保安队日工作管理办法
8:00各岗位人员详细听取上班汇报,检查自己接班岗位的设施或周边环境。打开各楼梯道门。
8:30清洗各楼开水桶并备(烧)好开水。
9:00各楼开启大门,迎接业主、客商。并及时为业主、客商解决自己能解决的问题,不能解决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车场保安有序的指挥停放车辆严防堵塞。
10:00配合本楼层管理员对各商铺进行考勤。流动岗位对自己辖区巡逻。
11:30对进场经营盒饭、饮料的小贩进行验证检查,无'交易中心'发放的有效证件者不准入场经营。
12:00午餐
12:30巡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14:00检查辖区内消防安全设施是否完好。
15:30详细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对需要交待下一班的事项及本班内发生解决或未解决的问题填写在交接班记录上,以后备查。
16:00交接班。听取上班的汇报,检查自己接班岗位的设施、设备和周边环境,对本楼层或辖区巡查一次。关掉开水器。
17:30配合管理员清场并关闭各楼梯道门。只留一至两个主入口进出并设岗。
18:00以后对进场人员验证进入,对带物出场人员验收出门条。
19:00对辖区内巡视、检查至交班,如有业主进货入场,请提供方便,严禁卡、拿、要,对自己固定岗周边清扫一次。
23:10检查、巡视自己辖区、及辖区内消防设备、设施。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把本班发生及解决的问题详细记录在交接班记录上。
24:00交接班。听取上班同志的汇报,检查自己接班岗位的设施、设备及周边环境。注意一些相对薄弱环节,严防偷、盗、抢的发生。加强巡逻。(发现睡岗按旷工论处直至除名)。
7:00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对夜班发生的情况,详细记录在交接班记录上。检查辖区的消防设备、设施。
8:00交接班。
第9篇 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检查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努力打造“最干净城市”,促进城市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省城市容貌标准》、《市城市管理导则》,制定本办法。
一、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
(一)管理原则
1.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实行辖区政府负总责,充分发挥街道、社区责任单位、城管执法三位一体的城市管理基础网络作用,提高综合管理效能。
2.标本兼治,注重长效。加强源头管控,突出问题导向,采取“严固阵地战、守好运动战、打稳持久战”的方法,实施综合整治,做到以整治促管理,以管理促规范,以规范促长效。
3.社会参与,协作联动。坚持统一领导,建立融合联运机制,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4.勤查严考,注重实效。坚持严管与勤查相结合,严考与奖惩相结合,实事求是,公正查考,促进整体市容环境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管理依据
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容貌标准》、《市城市管理导则》。
(三)管理范围
三县六区城区主要道路、窗口地段、广场、城区出入口和部分城乡结合部。
(四)管理内容
1.城市容貌。重点对沿街建(构)筑物(平面、立面)按规范进行管理。
2.环境卫生。主要对所辖区域环境卫生保洁、清扫、垃圾清运和公共厕所、城市家具的管理。
3.户外广告。主要对沿街两侧户外广告、店招(店牌)以及店面、橱窗、墙体、各类载体违章乱张贴、乱悬挂、乱涂写、乱刻画等违法行为的管理。
4.占道、马路市场。重点对城区主次干道和节点地区占道展销促销、占道堆放、占道经营和占道搭建以及随意设置构筑物的管理,对经允许设置的临时马路市场实行规范管理。城区主次干道无占道叫卖叫买,无露天烧烤、油渍污染。
5.临时疏导点。经批准的(早)夜市、便民摊点(亭)及流动售货车、修理摊、疏导性临时占道的瓜果、蔬菜销售点等布局合理,备有专用垃圾收集容器,随时收集废弃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6.建筑工地。按建筑工地管理标准实行规范管理。
7.重大活动保障。对各类重大活动分别按预案保障到位。
8.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对列入2022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进行重点管理。
(五)管理标准
依据《市城市管理导则》规定内容进行管理。
1.二、三类路单元管理标准按市级城市管理示范路标准执行。
2.一类路单元管理标准按省级城市管理示范路标准执行。
(六)管理措施
1.市城管局成立日常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的计划、协调、指导(督查)、检查考核、通报等工作。
2.市、县(区)城管局均成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推进办公室,具体指导和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落实与推进等相关工作。
3.市局领导小组对区(县)日常市容管理情况实行月(季)度检查指导。
4.市局督查处定期对区(不含赣榆区)日常市容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5.市区部分路段日常市容管理推行单元管理法,建立日常市容管理巡查日志和微信平台,适时曝光点评制度。
6.各区城管局(建设局、办公室)在辖区主次干道开展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单位星级评定活动。
二、日常市容检查考核
(一)考核组织
市容环境卫生日常检查考核领导小组设在市城管局。市城管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局市容与广告处、环卫处、督查处、行政服务处负责人、支队领导组成。市局市容与广告处具体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检查考核的组织、统计、通报等工作。
(二)考核原则
检查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
县、县、县、区、州区、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山风景区、市高新区。
(四)考核范围
1.县(区)城区道路、窗口地段、广场、城区出入口和城乡结合部列入日常管理工作检查考核范围。
2.市区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考核的重点道路92条(市区以整条道路计算,见附件)、2个广场,按道路实际状况和管理要求划分为一、二、三类管理道路(仅作为本办法考核的道路分类)。
3.市区单元管理推进重点路段33条、2个广场(见附件)。
4.三县一区(赣榆区)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考核的重点道路40条。
(五)考核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检查相结合,动态巡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每月综述通报、季度兑现奖惩、年终总评的方式进行。
1.市区单元管理法路段考核
月度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市局领导带队综合检查1次,占35%,市容与广告处、环卫处、行政服务处、督查处、支队相关人员参加;支队牵头1次,占20%,相关大队有关人员参加;督查处日常督查,占25%,相关业务处室参加;辖区城管局牵头1次,占20%;四次综合得分为月度综合得分。
2.市区其他道路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考核
月度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市局领导带队综合检查1次,占50%,市容与广告处、环卫处、行政服务处、督查处、支队参加;督查处牵头1次,占25%,相关业务处室参加;市容广告处牵头1次,占25%,相关业务处室参加;三次综合得分为月度综合得分。
区、市开发区日常管理奖励,分别由辖区城管局(建设局)参照组织实施。
3.三县一区(赣榆区)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考核
每季度进行1次随机检查,以暗查为主。每季度书面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并抄送各县(区)政府。检查考核由市考核组负责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参加。
(六)成绩评定及奖惩
1.月度单元管理法路段考核综合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可获得月度“单元管理法达标路段奖”,综合得分在95分(不含)以下的,为未达标路段。对获得月度达标路段的管理中队(个人),市局通报表彰,根据《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暨长效管理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对获得月度达标路段的管理中队(个人)进行执法管理奖励2000元,每季度兑现一次。
2.月度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考核综合得分在85分以上(含)至92分(含)之间的被考区城管局(建设局、办公室)可获月度“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达标奖”。综合得分在92分(不含)以上的被考区城管局(建设局、办公室)可获月度“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优胜奖”。年度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检查考核综合成绩作为年底评比先进集体的重要依据,并占市政府年度目标分值50%。市局对获月度达标奖、优胜奖的单位除进行通报表彰,并根据《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暨长效管理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对获得月度优胜奖的单位进行执法管理奖励:优胜奖第一名3000元、第二名2000元、第三名1000元,每季度兑现一次(区、市开发区参照执行)。
3.获得优胜奖的单位,当月环卫处日常考核按满分计算,未获得优胜奖的单位,当月环卫处日常考核按45分计算(超过45分按实计算)。
4.三县一区(赣榆区)日常考核分达标奖和优胜奖,每季度检查考核得分在87分至96分(不含)之间的,获得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达标奖;得分在96分(含)以上的,获得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优胜奖,三县一区日常检查考核综合得分占年度市政府目标分值的50%。
5.每次检查考核成绩由考核路段(节点)、抽考路段成绩和实际考核路段数量、长度换算得出。即:每次检查考核成绩=100―实际检查考核路段扣分除以该考核路段长度换算得出。(路段长度以万米或千米为单位)。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市区和各县(区)列入重点考核的道路(广场)和单元考核路段(节点)及管理标准(评定意见)同2022年不变。
(二)星级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单位由各区城管局(建设局、办公室)依据《星级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单位评定细则》具体组织实施。
第10篇 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局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与局机关及毗邻办公的所属单位配备的工作用车,原则上由局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各单位配备的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严格用于规定用途。
第二条 公务用车费用严格按局财务审计处核定的定额标准列支,包括:燃油费、过桥过路、车辆保险费、停车费、维修费及其他。
第三条 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应急用车长途行驶。
第四条 工作用车使用范围:
(一)局(单位)领导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二)局(单位)领导参加上级领导机关和市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三)局(单位)领导到交通不便、公交不能到达地方办理公务。
(四)局(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五)局(单位)送、取数量较多公务用品。
(六)局(单位)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七)局(单位)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
(八)经局(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第五条 局(单位)应当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所有工作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要喷涂标识,落实好标识化、平台化、信息化等各项要求。
第六条 公务用车使用实行登记、调度和停放制度:
(一)登记:车辆使用人填写《公务用车使用审批表》进行预约,包括用车部门、时间、事由、地点等信息,由局(单位)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报请局(单位)领导审批后安排调度。严格按调度地点出车,不得中途任意改变出车方向。
(二)调度:公务用车由局(单位)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派车制度,实行统一调度、合理安排,短途用车实行送达再接制度。
(三)停放:公务用车使用完毕后一律回局机关(单位)车库停放,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七条 加强公务用车的运行经费管理,由局(单位)办公室如实做好油耗、保险、维修、出勤等登记台帐,杜绝不合理支出。
第八条 严肃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将公务车辆变相作为领导个人固定用车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不得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居民小区、娱乐场所、酒店等非工作场所。
第九条 局机关纪委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局财务审计处要对车辆配备及运行维护费、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与局机关同城异地办公、距离较远的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用车,实行派驻管理,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并报局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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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内部市场化单位的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三大方针,确保承包单位员工的安全、健康、消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达到“层层有职责、事事有人管”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开曼铝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承包责任人是作为承包单位的最高管理者,是单位安全、健康、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各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针对综合班和各生产车间的日常安全工作,应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检修安装公司主管、副主管、安全员负责全车间的安全;各片区技术员负责各片区的安全;各班组班长为班组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隐患整改方面:安环处下达给各生产车间的各项隐患整改单,各车间要及时把隐患整改单与检修安装公司相关人员联系整改,各车间要对整改质量进行检查,对于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同时对检修安装公司和各生产车间考核。已整改的隐患回执单各车间要按要求返回安环处。
3、安全教育方面:各车间综合班安全教育形式和时间计划,由检修车间统一负责报送安环处。安全教育要求各车间安全员和设备技术员同时组织。对未按要求执行的,一经查出将对检修安装公司和生产车间进行相应处罚。
4、日常安全监管方面:各车间综合班班长,设备技术员、对综合班的现场工作安全负有监管责任,各生产车间对综合班人员现场工作时的安全负有监督责任,生产车间对综合班违章情况进行通报、上报检修安装公司,检修安装公司进行考核。检修安装公司和生产车间每周的hse观察对综合班的违章人员进行上报。
5、制度执行方面:
(1)《工作票》制度:在工作票安措执行和工作票终结未按照要求执行的、将对检修安装公司和生产车间同时考核。
(2)《高空作业》制度:对违反《高空作业》制度进行作业的,对检修安装公司进行考核。
(3)对违反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的,将对针对具体情况进行责任划分,对检修安装公司和生产车间进行考核。
6、事故处理方面:对各承包单位发生的事故将按照事故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对于检修安装公司在生产车间工作时发生的事故,通过分析原因,责任界定,对检修安装公司和生产车间进行分别处罚。
四、其他:对于在工作中对安全工作有争议的事项上报有关领导协商解决。
五、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安环处。
生产技术部安环处
二零一二年九月三十日
第12篇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 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一)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堵塞通道的;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四)攀爬、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门闸;
(五)强行上下列车;
(六)在车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七)携带宠物乘车;
(八)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的行为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长期监测工作,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土建工程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安全运营对策。
在发生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的知识和要求。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在以下范围设置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在过江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上述作业穿过地铁下方时,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经专家审查论证。
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浸水、停电、反恐、防爆等分专题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当发生地震、火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和疏散人员,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
第二十六条 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十七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但是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安全事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入正式运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或者未在车站配备急救箱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发生运营故障时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正常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三十九条 个人或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遇有恶劣气象条件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客流量急增危及安全运营时,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停止运营时,未提前向社会公告和报告主管部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时,未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第13篇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完善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市各地区,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本市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查、批准、印发、备案、公布、培训、演练、宣教、实施、修订、考核、奖惩、保密、信息化管理以及人员、科研、经费保障等方面内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总结归纳突发事件应对经验,梳理并确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流程,做到突发事件类别清楚,应急任务清晰全面,职责分工准确具体,队伍调度程序完整规范,应急响应措施科学有效。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体系构成与管理
第五条 应急预案体系应建立在风险评估工作基础上,通过全面系统识别分析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和安全隐患,明确主要事件、次生衍生事件和相关保障工作范畴,确定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确保应急预案覆盖主要风险和重点区域。
第六条 应急预案体系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按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管理,延伸到社区(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第七条 本市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按照管理主体,划分为市、区、街道(乡镇)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三大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
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区党委、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第八条 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各方责任,市、区党委和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灵活制定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等。
第九条 市应急办负责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考核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明确市级应急预案的体系构成,组织编制本市应急预案的管理规范、指南和导则等。
第十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本部门的应急预案体系,并负责市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管理与实施工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各区有关应急预案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 市、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需列入市、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的,应由市、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需列入市、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应由市、区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各区应急委,_地区管委会、北京西站地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_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与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涉及京津冀协同联动的各区、有关部门,应会同津冀相关单位共同制定联合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以市、区应急委名义印发的京津冀联动应急预案和其他应急预案,按照市、区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四条 各区应急委应针对本行政区域主要安全风险,制定区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开展编制工作。可借鉴情景构建方法,确定应对流程、梳理应对任务、明确应对责任。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本着多方参与的原则,吸收所涉及的主要事件、次生衍生事件处置责任单位和相关保障单位组成编制工作小组,共同参与编制工作。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三)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四)基本要素齐全;
(五)依托本市应急管理体系,在组织体系、责任体系、预警指标等方面做好与上位和同级相关应急预案、周边省(区、市)应急预案、驻京部队和武警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在次生衍生事件方面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必要时,政府与企业之间通过协议进行衔接;
(六)文字简洁规范,符合国家和本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办负责编制。各区和_等重点地区的总体应急预案分别由各区政府和_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编制。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处置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九条 市、区专项应急预案由承担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和保障责任的市、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编制,内容主要强化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送要求、分级响应和响应行动、信息发布、督查检查、应急保障措施等。
市、区部门应急预案由市、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编制,内容主要强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详细流程、明确主责部门和次生衍生事件处置部门、保障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及权限划分、措施落实及反馈上报、现场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并明确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各方责任。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针对京津冀协同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三地联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联合会商、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制定的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防护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现场安全防护、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市属国有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十一条 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能力及资源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应急预案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有关内容,应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明确各方工作职责,拟定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宣传口径文本,并明确工作时限。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应急预案基本要素和内容的审查,应依据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应急预案,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实际应对工作需要进行。
第二十五条 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分别由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并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编制单位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充分沟通;
(二)编制单位将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初审,对预案进行修订时应附修订对照表,列明原文内容、修订后内容、修订依据等;
(三)编制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5人,一般应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本领域专家、相关法律专家等;
(四)编制单位征求市编办意见;
(五)编制单位负责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审核;
(六)编制单位将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复审同意后,正式报市政府。报送时应附市应急办复函、各有关单位复函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编制工作说明和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七)市政府办公厅收文后,按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办理,报分管市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必要时经市政府相关会议审议并批准。
第二十七条 _等重点地区总体应急预案由本地区管委会初审后,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相关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由编制单位自行批准,必要时可经专家评审通过。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印发、备案与公布
第二十九条 市、区总体应急预案以市、区政府名义印发。_等重点地区总体应急预案以市应急委名义印发。市、区专项应急预案以同级应急委名义印发。市、区部门应急预案以市、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名义印发,必要时,可由市、区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市、区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相关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
第三十条 以市应急委名义印发的应急预案发送范围应包括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及相关市属机构,并抄送国家相关部门及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以及所涉及的其他有关单位。市级其他应急预案及区应急预案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在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市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备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委备案。市、区专项应急预案分别报国家、本市相关部门备案。市、区部门应急预案分别报市、区应急委备案。各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备案要求及时备案。
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中央驻京单位及驻京部队、武警有关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业领域内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单位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市或所在区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市应急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在应急预案批准后,编制通俗易懂的要点解读、宣传通稿和应急预案简本,报市应急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审核,经有关领导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评估与修订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应依照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保障随时启动预警响应与应急响应。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在完成应急预案规定的相关工作基础上,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应对工作流程和措施。
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需及时修订或细化: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二)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发生修订的;
(三)相关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四)危险源、危险区域发生变化或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后认为存在一定风险及隐患,需要强化控制措施的;
(五)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出现新情况,面临新问题,现行应急预案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
(六)国内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后或重大活动保障结束后,通过对应急预案使用情况做出全面评价,认为应急预案内容应做修订的;
(七)应急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使用情况做出全面评价,认为应急预案应做修订的;
(八)出现其他必要修订条件的。
第三十八条 应急预案及其相关修订工作完成后,由编制单位按本办法重新办理审查批准与印发等相关程序,并按要求及时备案。
第七章 应急预案的演练、培训和宣教
第三十九条 市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主责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并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高本系统、本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能力。
第四十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开展应急预案培训,使有关人员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相关工作要求。
各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并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村)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第四十一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考核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市应急委定期对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应急委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与总结,由市应急办组织实施,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
(二)应急预案合法合规及编制覆盖率情况;
(三)与各级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
(四)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应急预案使用情况及应对后的总结改进情况;
(五)应急预案的演练、培训和宣教工作情况;
(六)应急预案修订及时性;
(七)应急预案备案、公布工作情况;
(八)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及专职人员到位情况;
(九)应急预案及演练资金保障情况;
(十)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三条 本市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或分管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负有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由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责任人,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人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具体工作。
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人员应熟悉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情况,了解相关突发事件特点和应对工作的基本要求,熟悉应急预案编制的要求、程序和方法。
第四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开展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各单位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四十六条 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各级应急预案中涉密内容原则上应列入相关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中。
第四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应急预案管理及辅助决策的需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信息系统及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推进应急预案数字化应用,提高应急预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条 本市依托相关院校及科研机构,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构建应急预案编制专家顾问工作机制和合作研究机制,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应急预案管理理论研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应急委和_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依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第五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负责活动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印发、公布、修订、培训、演练、备案等管理与实施工作。公安部门依法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由市委、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市级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参照相关市级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并按要求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由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报市公安部门备案。社会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审查。
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形式,安全人员数量及职责,票证查验及检查措施,人员及车辆疏导,突发事件救援措施等。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委负责制定并适时进行修订,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第14篇 交易中心车辆出入市场管理办法
交易中心车辆出入市场暂行管理办法
1、载有易燃易爆和具有放射性物品的车辆,未经许可严禁入场。
2、进场为商家运货和载货进场的车辆装卸完货物后应立即离开。
3、市场内严禁直流供油和修理车辆和学车试车。
4、外来货运车辆不得停放在市场内固定车位上。
5、市场内商家自备车须到保安部办理入场证,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乱停放。
6、已办入场证的车辆免缴停车费和车辆管理费。
7、未办入场证的车辆严禁在市场内摆摊、营运。
8、载有货物的车须向保安员出示由商家出具的出门条方可出场(时间为晚18.00-早8.00)
9、市场内车辆限速为每小时15千米,禁止鸣号。
10、进入市场内车辆必须听从值班保安员指挥。
11、停车场车辆收费标准如下:
时间车型
摩托车
小型车
大型车(含渝州牌加长车)
绞接车、拖挂车、加长车
1小 时
1元
1元
1元
2元
4小 时
2元
4元
6元
10元
全 白 天
4元
6元
10元
15元
夜间
6元
10元
12元
15元
注:1、商家自备车办理入场证150元/月。
2、白天指早上8点至20点,夜间为20点至次日8点。
3、小型车指总质量为4500千克(含4500千克)或总长度不超过6米,或乘员不足20人的车。
4、停车超过一小时以上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超过四小时按全白天计。
5、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希各商家、车主配合。
第15篇 市政协委员管理办法
关于市政协委员的管理办法
协鹤壁市第八届委员会
关于市政协委员的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4月30日政协鹤壁市八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行为,更好地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不断提高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水平,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协河南省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委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协委员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在自愿的基础上认真学习马列主义、_思想、_理论和“____”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和政协统战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增强履行职能的自觉性,通过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类活动,珍惜荣誉、建言献策、奉献社会、服务人民。
二、市政协机关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通过不定期举办形势报告会、情况通报会、专题讲座及为委员订阅杂志、提供学习参考资料等形式,帮助委员开阔视野,知情明政,提高参政议政水平。认真做好委员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督办、转办工作,保证反映社情民意渠道的畅通。加强与委员的联系,通过定期走访委员、召开委员座谈会等方式,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帮助委员解决实际问题。对委员所提意见、建议及提案、建议案的采纳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委员。对在政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市政协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表彰奖励。
三、市政协的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委员、常委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参加并事先做好准备,届时积极建言献策。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委员不能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不能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须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协请假。在每届任期内,委员1次(含请假)全程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2次不请假又不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由市政协办公室报主席会议批准,予以通报。常委无故累计缺席5次及请假累计超过8次、委员累计全程缺席2次或全程请假3次的(常委、委员因公出差、出国和因病无法参加除外),视为自动辞去常委、委员职务,由市政协主席会议报告_鹤壁市委,并通知其本人和所在单位,不再履行常委、委员职务,也不再从被撤销人员所在单位、界别增补。
四、市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及各种形式的专题议政活动和市政协委托各县区政协组织的市政协委员视察活动,市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委员接各专门委员会通知后,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的,须书面向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请假。每届任期内,委员会成员无故不参加活动的,由市政协办公室报主席会议批准,在全体市政协委员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政协委员应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和群众,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做法,要提出批评和建议,并通过适当形式向市政协或当地党委、政府反映,促进问题解决。每位委员每年要争取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提出一件有价值的提案。政协委员在每届任期内,连续两年未反映一条社情民意或未提出一件提案的,换届时市政协党组将建议不再连任委员。
六、政协委员应立足本职岗位,争当自觉学习的模范、团结民主的模范、无私奉献的模范、履行职责的模范、奉公守法的模范。对被执法执纪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委员,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暂停参加政协活动,确定无违法违纪事实的,恢复参加政协活动资格。因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决议,或因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的委员,按规定程序,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委员资格,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七、驻县区的市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居住地政协组织的活动,召集人由所在县区政协主席担任。驻县区的委员接到市政协有关会议和活动的通知后,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和缺席,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向市政协请假。市政协机关组织市政协委员到县区调研、视察时,应视情况吸收驻当地市政协委员参加。
八、政协委员对市政协办公室和有关专委会发出的调查表或索取的有关资料要及时准确回复。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和电话变更、奖惩和职务职称变动等,应将情况及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委员联络科。
九、保障政协委员的正当权益。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迫害或受到其他损失的,市政协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因工作变动失去代表性或其他特殊原因,长期不能参加政协活动的委员、常委,要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市政协委员被调整、撤销常委、委员职务的,应事前通知委员本人和所在单位,并按政协章程规定程序办理。
十、本办法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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