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石油公司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实施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__石油hb销售有限公司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规范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减少消费支出,防止奢侈浪费,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和《陕西__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及产品经销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hb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hb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务消费是指公司领导人员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与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
第二章 职务消费的主要项目及费用标准
第一节 公务用车配备
第四条 公务用车配备是指公司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配备或相对固定使用的车辆。
第五条 公务用车标准
公司配备公务用车2辆;公司总配车数量不得超过公司领导人数量。
公务用车配备的排量和价格标准,执行《陕西__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务用车装饰费用原则上控制在车价的5%以内。
第七条 公司领导人员兼职的,公务用车按其最高职务配备,不得重复配备。
第八条 调出、退休的公司领导人员按照规定将公务用车交回公司。
第二节通讯费
第九条 通讯费是指公司领导人员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的通讯费用。
第十条 公司领导人员通讯费实行定额管理。公司正职600元/月,公司副职500元/月。
第三节业务招待费
第十一条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第十二条 在年度预算管理范围内对公司领导人员业务招待费实行总量控制,定额预算管理。公司负责人全年不得超过12万元;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人全年不得超过6万元。
第十三条 在业务往来中需赠送礼品的,所赠送礼品每件购买价格或制作费用应平均在2000元以内。在一次业务往来中涉及多人需赠送礼品的,要列明赠送礼品的价格、数量。
公司领导人员需要业务宴请,由指定部门负责安排,并报销费用。异地宴请,由随行人员经办,返回后按规定报销费用。
第四节差旅费
第十四条 差旅费是指公司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前往异地执行公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公杂费补助等。
第十六条 公司领导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__石油hb销售有限公司差旅费报销办法》。
第五节出国(境)考察培训
第十七条 出国(境)考察培训是指公司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前往国(境)外参加考察培训等公务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应按照出国(境)任务批件批准的天数、路线进行公务活动或参加考察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领导人员报销因公出国(境)费用,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财务部门根据批准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费用审核,未经审核的开支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公司领导人员报销业务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等职务消费相关费用,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职务消费的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公司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要建立职务消费预算制度,合理规范职务消费科目,科学编制职务消费预算,严格控制职务消费规模,切实增强职务消费的透明度。职务消费预算应在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中单列,其中包括职务消费享有人员范围、具体项目、金额及上年度职务消费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逐步实行公司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台账管理。财务部门要逐步建立公司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个人台账,详细记录各项目消费时间、金额及主要用途等内容,加强对职务消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实行实报实销或年度限额报销的职务消费项目,不得同时给予货币性补贴。
第四章 职务消费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党支部、综合办公室应对公司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将规范职务消费作为公司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廉洁从业的重要内容。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每年对公司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及主要领导党政纪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装饰城消费者监督站管理办法
装饰城市场消费者监督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市场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诉,提高市场服务质量,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使投诉受理、处理、赔付进一步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在本市场进行任何商业活动过程中,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经营者、有关服务单位和销售服务人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本市场监督站要求作出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监督站是本市场在投诉管理方面的主管部门,是广大消费者和经营户沟通的桥梁,是常设机构。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委是市场监督站的直接领导部门,监督站负责处理本市场消费者投诉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站由站长和组员组成。
第六条 监督站人员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按相关法规办事,要廉洁正派、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条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要做到接待热情,调解及进。
第二章 受理投诉 原则及解决办法
第八条 消费者监督站无偿为消费者服务。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第十条 监督站的动作方式;同消费者和工商户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如存在严重分歧金额较大,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章 投诉受理范围及时效
第十一条 消费者市场(企业)服务质量方面的投诉。
第十二条 消费者在市场购买商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计量等相关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
第十三条 向监督站请示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50天。投诉时效期间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有特殊情况的,市场监督站可以延长投诉时效期间。
第四章 非受理投诉范围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站接到投诉状或者口头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处理,不符合投诉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被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无证据表明系本市场所售;
2.投诉者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3.没有明确的被投诉者,或者虽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却没有具体的投诉内容和事实根据;
4.未经商家专业人员自行拆、装、修的商品;
5.有保修期但超过期限的;
6.保管使用不当,含有人为造成的;
7.购买时标明'处理品'的;
8.超过投诉时效;
9.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投诉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程序的概念,是指市场监督站受理投诉案件后,调查核实案情,促进纠纷解决或做出处理决定所经过的程式和顺序。
第十六条 被投诉的答复在监督站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站在通过投诉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投诉者与被投诉者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经调解所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站处理投诉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经调查核实,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分别做出如下决定:(1)属于投诉者自身的过错,可以决定撤销立案,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投诉者无理投诉,故意损害被投诉者权益的,可以责令投诉者向被投诉者赔礼道歉,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2)属于投诉者与被投诉者的共同过错,可以决定当事人自选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投诉管理机关决定。(3)属于被投诉者的过错,可以决定由被投诉者承担责任。可以责令被投诉者向投诉者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及承担全部或部分调查处理投诉费用。(4)属于其他部门的过错,可以决定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市场消费者投诉处理决定书》是指本市场监督站对投诉做出处理决定的书面文书,市场监督站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使用《市场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在15日内通知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如果投诉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领导部门提请申诉,逾期不早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受理程序为登记注册、建立档案、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同上级法规相抵触时,以上级法规为准。
第3篇 第1人民医院个人消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人民医院个人消费基金管理办法
1、根据医院资产、收入、效益的增长,确定职工生活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奖金等),个人消费基金绝不能高于医院资产、收入、效益的增长数。
(1)职工工资、福利。按国家政策规定,部分福利待遇参照医院有关规定。
(2)职工奖金。以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前提,体现多劳多得,不搞平均主义。奖金与效益挂钩。
2、定期对个人消费基金执行过程进行分析、考核。及时抑制个人消费基金增长。
(1)分析、检查个人消费基金是否与单位资金积累相适应。
(2)分析、检查单位资产是否保值,大型医疗设备所发挥的效益。
(3)分析、检查个人消费基金是否按有关制度规定办事。
(4)对个人消费基金进行定期分析,每半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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