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管理处维修部有偿服务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维修部的管理,提高维修工的积极性、主动性,使维修部能为住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为管理处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特将15%的有偿维修服务(人工)费作为维修人员的鼓励奖,具体办法如下:
一、在当月房屋有偿维修工人费中扣除15%作为维修人员的鼓励奖,
其中:
1、维修工按当月个人收入的人工费总和的9%作为其工作鼓励。
2、主管按当月维修部收入人工费的总和1%作为其工作鼓励奖,主管维修项目,其收入的5%列入其鼓励奖之中。
3、主管按当月维修部收入人工费的总和的1.5%作为其工作鼓励奖。
4、其他人员按当月维修部收入人工费的总和的1.5%的平均值作为工作鼓励奖。
二、维修工在维修后向住户收取维修费时,必须实事求是,要严格执行制定的收费标准,如发现有乱收费现象,住户投诉的,在当月工资扣除人民币100元作为处罚,三次以上的,将作辞工处理。
三、维修工在收取维修费用后,必须当天到主管处入帐,当月不交或少交的维修费超过人民币150元以内的,二次以上的,将作辞工处理。
四、本办法实施从20__年5月10日起试行。
第2篇 小学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管理办法
小学关于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推进教育公平和教育行风建设,全面提高基础教育质量,依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法律、规章和县局相关文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偿家教”是指在职教师(包括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以小学生为对象,以营利为目的,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以外组织的校外教学活动。
第三条严禁本校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也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
第四条严禁学校教师以亲属或他人名义从事各类有偿家教活动。
第五条教师之间不准相互推介,为对方提供家教生源,也不得为退休教师和社会其他人员组织提供家教生源而从中获利,更不得利用所教学科不同,在家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集体有偿家教。
第六条严禁本校教师接受社会各科文化补习教学聘请,参与有偿文化补习活动,也不得为社会针对中小学生的补习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七条未经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本校教师不得擅自受聘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代课。
第八条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等教学资源,不得出租、出借给本校、校外人员或机构,供其举办有偿培训补习活动。
第九条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也不得以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第十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学校查实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建议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本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退回全部违规所得;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资格;
(三)对未满见习期从事有偿家教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对已按前(一)、(二)、(三)款处理仍不改正的,除给予此三款处理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且三年内不能申报高一级职称,己评定为高级职称的降职聘任。是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给予免除职务处理;
(五)对于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顶风违纪、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除给予前款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是_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是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学科带头入的,建议并报县教育局,取消其相应称号。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__县zz中心小学。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某管理处维修部有偿服务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维修部的管理,提高维修工的积极性、主动性,使维修部能为住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为管理处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特将15%的有偿维修服务(人工)费作为维修人员的鼓励奖,具体办法如下:
一、在当月房屋有偿维修工人费中扣除15%作为维修人员的鼓励奖,
其中:
1、维修工按当月个人收入的人工费总和的9%作为其工作鼓励。
2、主管按当月维修部收入人工费的总和1%作为其工作鼓励奖,主管维修项目,其收入的5%列入其鼓励奖之中。
3、主管按当月维修部收入人工费的总和的1.5%作为其工作鼓励奖。
4、其他人员按当月维修部收入人工费的总和的1.5%的平均值作为工作鼓励奖。
二、维修工在维修后向住户收取维修费时,必须实事求是,要严格执行制定的收费标准,如发现有乱收费现象,住户投诉的,在当月工资扣除人民币100元作为处罚,三次以上的,将作辞工处理。
三、维修工在收取维修费用后,必须当天到主管处入帐,当月不交或少交的维修费超过人民币150元以内的,二次以上的,将作辞工处理。
四、本办法实施从20__年5月10日起试行。
第4篇 y管理处维修部有偿服务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维修部的管理,提高维修工的积极性、主动性,使维修部能为住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为管理处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特将15%的有偿维修服务(人工)费作为维修人员的鼓励奖,具体办法如下:
一、在当月房屋有偿维修工人费中扣除15%作为维修人员的鼓励奖,
其中:
1、维修工按当月个人收入的人工费总和的9%作为其工作鼓励。
2、主管按当月维修部收入人工费的总和1%作为其工作鼓励奖,主管维修项目,其收入的5%列入其鼓励奖之中。
3、主管按当月维修部收入人工费的总和的1.5%作为其工作鼓励奖。
4、其他人员按当月维修部收入人工费的总和的1.5%的平均值作为工作鼓励奖。
二、维修工在维修后向住户收取维修费时,必须实事求是,要严格执行制定的收费标准,如发现有乱收费现象,住户投诉的,在当月工资扣除人民币100元作为处罚,三次以上的,将作辞工处理。
三、维修工在收取维修费用后,必须当天到主管处入帐,当月不交或少交的维修费超过人民币150元以内的,二次以上的,将作辞工处理。
四、本办法实施从20__年5月10日起试行。
第5篇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遏制“白色污染”,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系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零售企业、销售门店、集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含开展零售活动的展销会、展览会)等。
餐饮行业按照本办法,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塑料购物袋系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顾客所购物品、并具有携提功能的塑料提袋。塑料购物袋的材质、规格及技术要求由国家相关标准予以规范。
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且单袋周长不大于1400毫米的塑料包装袋,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塑料购物袋范围。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品零售场所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的指导,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购销过程中的价格为进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的质量和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该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商品零售场所必须有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不得以促销为目的,采取赠送及其他方式变相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七条塑料购物袋定价不得低于其进货价。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在醒目位置对塑料购物袋实行明码标价,并在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时严格按照标示的价格收取价款,不得将塑料购物袋价款隐含在商品价款内合并收取。
第八条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商品零售场所(含开展商品零售活动的展销会、展览会),其开办单位负责对市场内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组织实施,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塑料购物袋的规格、价格。
第九条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和价款。
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商品零售场所,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其开办单位应保留塑料购物袋采购、销售凭证备查。
第十条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的塑料购物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第十一条鼓励商品零售场所向消费者提供多种规格的符合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第十二条商品零售场所应改进管理方式和业务流程,为顾客自带购物袋、购物篮购物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商品零售场所应加强环保知识宣传、教育,引导、鼓励消费者使用可重复使用的环保购物袋及其他塑料购物袋替代品购物,减少塑料购物袋的使用。鼓励有条件的商品零售场所开展塑料购物袋回收。
第十四条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及开办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价格行为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塑料购物袋质量和竞争行为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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