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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2-12-18 热度:27

工业管理办法

第1篇 环境保护和工业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环境保护及工业卫生工作,符合环境标志产品保障体系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工业企业卫生标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是指大气(工业废气),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工业卫生是指工作场所内空气中有害物质,生产性粉尘及工作噪声等。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公司环境监测和工业卫生的主管部门为行政部,职责为监督、检查环保和工业卫生法规实施情况;负责组织、监测环境质量及工作场所工业卫生状况;负责制定治理规划及治理工程的施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环境保护和工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没有建成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整个工程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条 购进生产设备,须同时购进相应的环保及工业卫生设施,因设备配置不全而产生的环境污染及工业卫生不符规程的,由设备购进部门(供应部设备科)和使用单位负责与设备制造商协商,共同进治理,达标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六条 使用化学品的生产部门,其工艺配方,应遵循用低毒材料代替高毒材料,用无毒材料代替有毒材料的原则。因技术原因无法采用低毒、无毒工艺配方时,必须配备防毒设施。

第七条 引进使用新化学物品时应当附毒性鉴定资料,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它公害的部门,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治理达标。,

第九条 有污染物处理设施的部门要正确使用和认真维护处理设施。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停用和拆除环保设备和工业卫生设施。

第十条 各级组织和领导要经常对职工进行环境保护及工业卫生教育。教育职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爱护环境,保护环境。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一条 因无故停用或拆除环保和工业卫生设施发生污染受到环保主管部门罚款的,按罚款额的50%从责任部门扣发,按罚款额的1%—5%,从责任者工资中扣除。

第十二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超标排污被环保部门处罚的,按罚款额的20%从责任部门扣除,按罚款额的1%从责任者工资中扣除。

第十三条 对未提供毒性鉴定资料,擅自使用新化学物品的责任者,扣发当月50%的奖金。

第十四条 随意排放含制版废液、废油等国家规定的废液、废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在强噪声环境中或在有害气体岗位作业,不使用防噪声耳罩或防毒口罩者,酌情扣减奖金并加强教育。

第十六条 对环保和工业卫生设施使用、维修不当,造成损坏的责任者,扣发当月奖金10—30%。

第十七条 由于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引起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提请司法机关追究肇事者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2篇 工业卫生管理办法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工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保护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生产安全顺利进行,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

集团公司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强力有效的措施。消除或减少有害作业职工健康的因素,为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劳动环境。

三、职责划分

1、“集团公司总经理对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工业卫生工作的管理,确保国家和上级有关文件法规得到全面认真的贯彻执行。分管医疗卫生的副总经理具体领导集团公司工业卫生工作,并负责组织技安、生产、技术、人事劳资、基本建设、财务部门和工会与工业卫生协同搞好集团公司的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领导改善作业区劳动条件的计划措施的审定与实施以及工业卫生管理工作在分子公司(部处)的顺利进行。

2、各分子公司(部处)由主管生产的领导及工会负责人、技安人员组成工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3、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及劳动条件改善的情况实行群众监督。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

五、管理与监督

1、集团公司工业卫生科负责管理监督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监督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颁布的有关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工业卫生管理办法。

(2)制定集团公司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工业卫生防护设施及相关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效果鉴定及定期评价。

(4)负责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计及年度报表工作。

(5)与工会、技安环保、基建部门共同参加对新建成改建扩建成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峻工验收工作,即劳动安全卫生“三同 时”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6)监督生产单位改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劳动条件并定期进行检查。

(7)及时将有害作业场所监测结果、报告单及有害作业人员体检结果报告单,近期送生产安全部及各分子公司(部处)并对存在的问题签署改进建议及限期整改,并将有关结果按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8)建立严格的急性中毒报告制度,发生中毒死亡及三人以上急性中毒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总公司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9)建立健全工业卫生档案,有害作业人员体检档案及特种作业人员健康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10)与工会、宣传部门一道共同负责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定期组织对公司及车间技安人员进行工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业培训与学习。

(11)根据集团公司生产情况,负责集团公司的工业卫生与职业病的科学研究工作,并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急、难、疑问题。

2、各分子公司(部处)的工业卫生领导小组为二级网络机构,并设立专(兼)职工业卫生监督员负责日常的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总公司及集团公司颁发的工业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办法。

(2)制定本单位的工业卫生工作规划。

(3)对单位职业危害严重的场所,有权提出限期整改建议或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4)积极配合工业卫生监督监测人员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5)按照工业卫生科的安排,认真组织体检,使有害作业工人受检率95%以上。

(6)按时督促发放有害作业人员劳保用品防护护具及夏季防暑降温药品及预防各种职业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7)认真协助工业卫生科建立健全工业卫生管理体系及建档健卡工作,认真填写工业卫生有关报表及档卡。

(8)负责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9)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业卫生档案及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档卡。

第3篇 轻工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1989年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各级组织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三章 设备规划、选型及安装调试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

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七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结合轻工业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轻工业全民所有制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管理。轻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生产设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设备管理与维修要贯彻执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积极采用科学的设备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维修技术,采用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水平。

第五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应当列入厂长

(经理)任期责任目标。在厂长

(经理)任期内必须有主要设备完好率、固定资产增值率的考核指标。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

(总公司),应有一名负责人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并设置与生产发展相适应的设备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设备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摸、设备拥有量及其复杂程度,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各级组织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八条 轻工业部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制定有关轻工业设备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各行业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研究管理措施,布置工作要求,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轻工业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掌握轻工业设备管理基本情况,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工作的先进方法和经验。

(四)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推动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

(总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检查执行情况,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本办法制定考核企业设备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设备检查、评比;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组织进口设备备品配件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以及维修服务工作。

(四)参与企业重大设备

(包括引进设备)更新改造的可行性论证、规划、选型及验收工作。

(五)督促检查企业设备大修理基金、折旧基金的合理使用,处理重大设备事故。

(六)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岗位培训。

第三章 设备规划、选型及安装调试

第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设备管理体系,设备管理部门应参加设备规划、选型、购置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每年应对新增设备的质量

(包括工艺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一次综合性评价,考察工作效果。

第十二条 企业应对自制设备制定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质量岗位责任制,使设计、制造和使用维修相结合,所有自制设备须按规定鉴定验收后方可投产使用,转入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设备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向用户提供维修图纸资料、说明书和必要的备件,接受用户委。托,进行操作、维修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进口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验收,及时安装调试、投产运行,应在索赔期内发现问题,提出索赔。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第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设备损耗程度、在生产中的地位、可靠性、维修性、购置原值及停机对生产的影响等情况,将设备划分为重点预防维修设备、一般预防维修设备和事后维修设备,并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管理和维修。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使用、维护、检修的各项制度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生产设备要严格执行日常维护

(日常保养)和定期维护

(定期保养)制度。

第十七条 设备的使用要实行定人、定机、定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对重点应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者凭证操作。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

第十八条 企业应编制设备检修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应实行检修承包责任制,保证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

第二十条 企业设备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保证专款专用,由设备管理部门计划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合理储备备品配件,并做好保管维护工作。备件储备资金。应当按本企业年平均周转期的指标来评价其项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在保证设备检修质量的前提下,将设备旧零部件的修旧利康纳入节约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设备的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性试验。

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四条 企业必须把设备改造与更新作为设备管理的重要任务,编制设备改造和更新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重要设备进行改造和更新,必须事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 企业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主要用于设备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台

(项)核算设备改造的实耗费用,并在验收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报废更新:

(一)经过预测,继续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其他应当淘汰的。

第七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按本身特点,制定设备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维修人员定额、检修工时定额、修理停歇限额,故障停歇限额、备件储备资金限额、维修费用与大修费用与大修费用定额等。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与维修的原始资料,做好统计报表指标考核工作,主要考核指标是:

全年设备平均原值=

(年初设备原值+年末设备原)÷

2第三十一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主要设备都应建立档案。

第三十二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设备事故分析报告和处理制度。设备事故分一般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

(一)一般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500元

(含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二)重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5000元

(含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三)特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50000元以上

(含50000元)。

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不足500元的按设备故障处理。

特大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之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在三日内抄报轻工业部。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对设备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教育职工认真爱护设备,提高操作工人正确使用、保养设备的自觉性。

第三十四条 轻工业部和各省、市轻工大、中专院校,应当创造条件,对企业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对培训合格者颁发专业证书),并开设设备管理专业,培养设备管理与维修专业人才。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主管设备的厂长、设备处

(科)长、设备管理技术人员,应参加设备管理培训班,考试成绩做为职称评定和晋级条件之一。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有计划的组织操作工、维修工进行设备操作、保养和维修技能的培训,定期进行考核,提高技术水平。考核成绩存入本人档案,做为晋级的依据。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六条 轻工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

(总公司)应组织评选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各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企业可根据设备管理的需要,定期开展评比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设备维修工作技术全面、复杂程度大、对维修知识要求面广,设备管理维修人员的待遇不应低于相应工作条件的生产人员。在设备管理、维修和技术革新中有重大贡献的项目,应纳入科技成果进行评奖。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

(总公司)对设备管理混乱、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企业,应追究企业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设备维护不好的企业、车间、班组及个人,应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应给予经济惩罚。

对玩忽职守、违反设备操作、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单位和责任者,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9月颁发的《轻工业设备管理条例》即行废止。。

第4篇 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管理效益,确保良好的教案、科研工作秩序,提高办学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平均工资额的倍乘以旷工天数扣发

(含各种津补贴),该月校内绩效津贴停发,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

教职工当月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师违反教案纪律的,按合肥工业大学教案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关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无偿占有学校资源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教职工,一经查实,经所在单位批评无效者,扣发此期间的国家工资、校内绩效津贴和一切福利,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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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应接受所在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安排。对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对处罚不服者,可依法定方式解决争议。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劳动纪律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考勤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校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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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工业气瓶安全管理办法格式怎样的

为细化公司工业气瓶的管理,保证工业气瓶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1、职责

1.1、生产采购部

1.1.1 、负责工业气瓶租用和工业燃气采购的管理,租用的工业气瓶应符合安全要求;

1.1.2 、负责确认供货厂家相关资质,督促供货厂家在生产、运输等过程中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

1.1.3 、负责督促供货厂家按需、按时、按量送货到指定位置(仓库),并建立采购台帐。

1.2、安全环保部

1.2.1 、负责对工业气瓶的储存、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

1.2.2 、组织库管人员参加资格培训,及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1.2.3 、负责对进入生产作业区域的运输工业气瓶车辆的监管。

1.3、结构车间

1.3.1 、负责工业气瓶的入库验收、储存和发放管理;

1.3.2 、负责对工业气瓶入库与发放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气瓶类别、入库出库时间和领用单位等;

1.3.3 、负责对库房内工业气瓶定检周期钢印的验证和外观检查,并将结果及时告知供货厂家,督促其整改。

1.4、使用部门负责对领用工业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2、采购2.1、工业气瓶租用及工业燃气采购在定点单位内择优选购。

对少量、临时使用的燃气采购、租用执行相关采购程序。

2. 2、各种工业燃气定点单位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鉴定证书等相关资料齐全有效。

2. 3、对定点单位的资质每年由采购部评审,复审合格的继续签订供货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定点资格,评审资料报安全部备案。

2. 4、应对相关方施加必要的影响,运输工业气瓶的车辆应避开员工上下班高峰时间。

3、基本要求3.1、租用的工业气瓶外观无明显缺陷损伤和腐蚀,并在有效检验周期内使用,无定检钢印或无法识别的气瓶拒绝使用。

氧气瓶、乙炔气瓶、二氧化碳气瓶检验周期为3年,氮气瓶的检验周期为5年。

3. 2、租用的工业气瓶瓶体表面漆色、字样应清晰正确,符合国家标准。

氧气瓶瓶体为淡蓝色,乙炔气瓶瓶体为白色,二氧化碳气瓶瓶体为铝白色,氩气瓶瓶体为银灰色,氮气瓶瓶体为黑色。

3. 3、租用的工业气瓶的瓶阀、手轮、瓶帽和防震胶圈等安全 应齐全完好,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拒绝使用。

4、储存

4.1、气瓶在搬运中应防止震动,装卸时禁止抛、掷、摔及其它容易引起撞击的方法。

4.2、气瓶应储存于气瓶专用库内,库房应符合有关规定,通风良好保持干燥,不得有通往室外的沟道等。

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电器,库房门口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和消防器材。

4.3、库房应远离热源,严禁明火,有防止日光直射库内的措施。

4.4、各种工业气瓶应分开存放,存放量符合规定,标识明显并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

4.5、空、实瓶应分开放置,严禁空瓶与实瓶混存,空、实瓶应有明显的标识,并保持有效间距

1.5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不能同储一室。

4.6、进、退库的钢瓶,要仔细检查阀门是否漏气或沾染油脂,一经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隔离,禁止发放和使用,并挂有明显标志。

5、使用

5.1、使用前应对气瓶安全状况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拒绝使用。

5.2、工业气瓶上下都应设置橡胶防震圈,下部防震圈应设置在距瓶底大约200mm位置,上部防震圈应设置在距瓶颈下端大约100mm位置。

5.3、气瓶使用时要直立放置,应有可靠的防止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卧倒使用。

5.4、气瓶及瓶阀周围严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油工具去接触氧气瓶及其 。

5.5、与电焊交叉作业时,为防止气瓶带电,应在瓶底加绝缘垫。

氧气瓶要保证绝缘,气瓶不可导电。

5.6、气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尽,应按规定留有余量。

氧气瓶内应保留0.1mpa以上的余压,乙炔瓶内应保留0.05mpa以上的余压。

5.7、气瓶与明火间距应符合规定,不得靠近火源、热源,与明火间距应大于10米,气瓶壁温应小于60℃,乙炔气瓶与电焊机的距离不应小于5m。

5.8、冬季要防止氧气瓶阀冻结。

如有结冻现象,只能用不超过40℃热水解冻,严禁用明火烘烤,也不准用金属物敲击,以免瓶阀断裂。

5.9、作业现场气瓶存放量应符合规定,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应超过5瓶。

若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

超过20瓶以上时,必须设置二级瓶库。

6、储存、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依据《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6篇 有色金属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87) 中色安字第469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有色金属企业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5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结合有色金属工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发布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为依据,用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各项措施,不宜与生产、基建和福利等措施相混淆。

第三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经费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由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支出;安全装置及设施大修,由大修费中支出;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其他零星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摊入生产成本。

第三十一条 已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不得任意变动。特殊情况下需修改计划时,必须经审批单位同意。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有相应的 安全技术设施。安全技术设施必须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安全技术部门必须参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凡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有权制止施工和投产。

第三十三条 制造新设备、采用新工艺,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引进新设备,必须同时引进或制造配套的防护设施,并不得任意拆除或更换。

第三十四条 产生粉尘、毒物的作业,要采取密闭、通风、净化等措施。作业环境的尘毒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严禁将有尘毒或其他危害的产品扩散、转移给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生产。

第八章 事故管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

(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均需统计上报、分析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工伤事故分类,按gb6441―86国标执行。

第三十七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转报至安全技术部门、生产调度和厂

(矿)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企业必须在24小时内,分别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工会、检察部门。

发生事故后,应积极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第三十八条 轻伤事故发生后3天内,由车间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给安全技术部门。发生重伤事故后10天内,重大伤亡事故15天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30天内,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

(责任事故、自然事故、政治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分别上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一)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车间负责组织;

(二)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企业负责组织;

(三)重大伤亡事故,由企业组织,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等部门共同调查;

(四)伤亡10人以下的特大伤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等部门共同调查。

(五)伤亡10人以上

(含10人)的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由总公司和当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调查。

第三十九条 全面开展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不得遗漏,并填入事故“登记表”、“调查报告书”和“月报表”中及时上报。

第四十条 在查清伤亡事故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的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一)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二)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三)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四)因官僚主义、瞎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五)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六)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七)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八)对于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车间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车间主管领导负责;车间无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第四十二条 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二)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三)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试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安全设施不齐全,人机匹配不良,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五)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职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按规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八)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安全内容和安全、卫生措施而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中毒的。

第四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当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该起事故应予结案。事故结案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轻伤事故由企业安全技术处

(科)审批;

(二)重伤事故由企业行政领导审批,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重大伤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伤亡10人以下的特大伤亡事故报所在省劳动部门审批;

(五)伤亡10人以上的

(含10人)特大伤亡事故由总公司会同企业所在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备案。

对事故责任者的刑事处理,提请当地人民检察院起诉。

事故结案后的一切原始资料、登记表、报告书及处理意见的批复等一并纳入事故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事故统计及数据处理

(一)及时、准确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月、季、年报表,按报表所列内容如实逐项填写;

(二)对本企业的大量事故资料和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利用数理统计科学原理及事故控制原理,推行安全系统工程管理方法,预测、控制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及预防方法,指导安全生产。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

(1983)85号、国发

(1987)53号和总公司

(84)中色安字第421号文件精神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奖金来源:厂

(矿)企业按综合奖励基金总额的3~5%列为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建设公司按产值的5‰提取列为专项安全奖;地质勘探公司

(包括其他事业单位)按奖励基金总额

(包括投资节约奖、外部收入等)的2%左右列为安全奖励基金;总公司和有关部门批准的一次性安全奖。

第四十六条 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规及本办法,保持长期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第四十七条 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学术上、技术上有较大贡献的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或工人;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以及为企业安全生产作出较大贡献的职工,企业单位应酌情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八条 下列企业由总公司授予“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相应的荣誉称号:

(一)地区公司死亡率、重伤率、尘毒合格率稳定达到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二)专业公司、联合企业死亡率、重伤率、尘毒合格率达到同类企业先进水平,保持较长期无死亡事故;

(三)厂矿企业重伤率、尘毒合格率达到同类企业先进水平,保持5年以上无死亡事故;

(四)地区公司所属企业3年以上无死亡事故,且重伤率、尘毒合格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五)事业单位、死亡率低于0.02‰,负伤率低于同类企业平均水平。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人员给予重奖:

(一)避免一次重大伤亡事故或避免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含10万元)者,单位应给予晋升或浮动一级工资,报请总公司授予“安全生产模范”的光荣称号;

(二)多次避免伤亡事故或避免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单位应给予200~500元物质奖励,并报请总公司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分子”光荣称号;

(三)避免一次重伤事故或1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单位应给予奖励50~150元;

(四)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者,单位应给予工资晋级、职务晋升,并报请总公司授予“安全生产模范”光荣称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严重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不能升级,也不能评为先进。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十一条 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经查出后,则追回奖金,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严肃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省属地方国营有色金属企业可参照执行。各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企事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第7篇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工业园区的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处和工业园区所有人员共同遵照执行。

二、工业园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市公安消防局的领导和监督。

三、工业园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产权单位组织管理,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由消防部门监督实施。

四、物业管理处的防火工作职责:

1、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对客户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2、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并监督保障实施;

3、定期组织开展防火自查,及时掌握辖区物业的防火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4、保证公共区域疏散通道的畅通;

5、定期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处理良好备用状态;

6、正常情况下消防设施的停水停电不得过夜,特殊原因需要过夜的,必须经有关人员同意,并及时通知所有人员加强防范;

7、领导义务消防组织,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8、严禁载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本区域或停放;

9、组织人员补救初期火灾,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五、工业园区经营人员的消防职责和义务:

1、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严禁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

2、不得随意堆放、晾晒易燃物,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将带有火种的杂物或其它易燃物倒入垃圾桶,严禁在垃圾桶内烧垃圾;

3、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品;

4、严禁占用、堵塞任何消防通道、楼梯走道、天台出品或其他疏散口,严禁在楼道、天台进行喷油漆的危险作业;

5、严禁损坏、盗用消防设施、器材,挪用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源;

6、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标识、事故照明设施及消防标志;

7、遇强雷天气,尽量关闭所有电器,拔掉电源插座,以免烧坏电器或发生火灾;

8、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或拨打119,并关闭电闸,迅速离开现场。使用楼梯走廊逃生遇烟雾浓密时,应尽量贴近地面爬行,并以湿毛巾遮盖在面部,免受烟雾熏晕;

9、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警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10、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用电焊、气焊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向物业管理处报告;

1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物业管理处有关消防方面的管理、监督,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手段妨碍消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纵火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物业管理处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的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并经市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使用。

七、在执行灭火救灾任务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及其养伤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发生火警的肇事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八、公共娱乐场所按《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九、凡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报请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8篇 电力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促进电力工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行业标准化的任务是制定由电力工业部

(以下称电力部)承担的电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并监督标准的实施,指导制定企业标准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电力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标准:

1、 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施工和验收;

2、 运行、检修和维护;

3、 产品制造、组装、检测和质量保证;

4、 设备、材料、原料、燃料、工质和装置仪表的试验、测量、技术监督、质量评定和订货技术条件;

5、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技术条件;

6、 建设和生产的劳动保护、安全作业和安全监督;

7、 环境保护、节能和综合利用的监督;

8、 计算机应用与信息技术;

9、 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和网络;

10、 技术管理、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11、 电能质量;

12、 劳动定额、定员;

13、 其他有关标准。

电力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可以以规程、规范、规定、导则、试验方法、技术条件等形式发布,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在电力标准化工作中,应结合我国电力工业实际,及时搜集、研究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章 机构和分工

第五条 为加强电力标准化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成立电力工业部标准化领导小组

(以下称领导小组),由一位部领导担任组长,其成员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并研究决定电力标准化的政策、规划、组织及标准化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以下称中电联)标准化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电力部各司局、所属各电力公司在标准化方面的职责是:

1、 提出关于电力标准体系、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2、 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参加主管业务范围内有关标准的审查;

3、 推动标准的实施并进行监督。

第七条 电力部科学技术司

(以下称科技司)负责标准化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审查《电力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2、 组织审查电力标准体系

(表)和电力标准化规划;审批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

3、 审批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以下称专业标委会)的组成;

4、 办理电力行业标准颁发事宜;

5、 归口办理申报、报批除电力工程建设

(含水电、火电、核电及输变电等工程建设,下同)以外的各类电力国家标准计划和国家标准;

第八条 电力部建设协调司

(以下称建设司)除履行

第六条 规定的职责外,还负责:

1、 协同科技司审查电力标准化体系、规划、年度计划中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部份;

2、 协同科技司审查电力工程建设类的标准;

3、 归口办理申报、报批电力工程建设类国家标准计划和电力国家标准。

第九条 中电联标准化部任务是:

1、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 组织研究提出电力标准体系,编制提出和组织实施电力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管理电力行业标准编号;

3、 受部委托指导、协调、检查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委会的工作,负责新标委会的筹组和协调处理无专业标委会或无技术归口单位管辖的电力标准的有关事宜;

4、 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跟踪国际、国内技术发展动态;推动电力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5、 管理使用电力标准化经费;

6、 归口管理电力行业标准的出版及宣贯等服务工作。

第十条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电力机械局和国家电力调度通讯中心

(以下统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

1、 提出管辖业务范围内的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组织实施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中所承担的制、修订标准项目。会同中电联标准化部组织审查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推动其实施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 按照本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的标准化管理办法;

3、 组织标准化科学研究;

4、 推荐本部门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

5、 开展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委会由各方面专家组成,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并督促专业标委会成员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各专业标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本专业的行业标准并参加相关的国家标准的编制和审查。

第三章 计 划

第十二条 各专业标委会、有关业务司局和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每年六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下年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

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由中电联标准化部汇总、审查、协调后,经科技司审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工程建设方面的内容由建设司协同审定并归口办理向工程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申报事宜。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由中电联标准化部汇总,编制电

第9篇 工业园区厂房物业管理规定考核办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厂区物业管理的内容、范围、要求及考核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龙岩卷烟厂厂区物业管理、绿化管理、车辆停放管理、零星工程管理、办公用品管理。

2.职责:

2.1企管办负责制定厂区物业管理规定文件,并按文件进行检查考核。

2.2物业公司按合同及厂区物业管理规定文件规定向烟厂提供各种服务。

3.内容及要求:

3.1物业管理主要内容(除办公大楼):

3.1.1厂区所有公共通道、楼梯、走廊、电梯口、顶楼卫生(含小车库顶棚)。

3.1.2厂区所有厕所卫生,厕所设施检查,化粪池清掏。

3.1.3厂区所有水沟下水道卫生及公共通道、下水管道设施的检查。

3.1.4厂区所有外墙、外窗户、外墙管道、外风扇等清洗。

3.1.5厂区垃圾、木制废品清理。

3.2物业管理具体补充范围及要求

3.2.1厂门口宣传栏保持清洁。

3.2.2公共通道包括:制丝车间一区东面通道;制丝一、二区门口大厅;成型车间大楼与制丝之间的走廊东至成型厕所,西至卷包一区南门天桥斜坡顶、北至卷包一区南门含卷包一区南门天桥;联合工房各层仓库外公共区域。

3.2.3所有公共通道、走廊应保持地面整洁,墙壁、天花板、照明灯、门、窗户无蜘蛛网、无积尘。

3.2.4所有楼梯包括墙壁、天花板、窗户、楼梯扶手、照明灯等,应保持清洁、无蜘蛛网、无积尘。

3.2.5车间楼梯、扶手及工艺质管科大楼的大厅、楼梯、扶手及制丝一、二区的大厅、大厅玻璃、广告牌应每天擦洗。

3.2.6厂区路面保证全天整洁、无落叶、无积尘、无杂物。

3.2.7厕所包括墙壁、天花板、照明灯、地板、门、窗、水池等,保持无臭味、无堵塞、空气清新、干净整洁。

3.2.8下水道及水沟畅通、无堵塞、无垃圾、无积垢。

3.3绿化管理主要内容及要求:

3.3.1负责做好厂区的环境绿化,负责现有绿化的改造。

3.3.2做好厂区、车间的花卉、盆景摆放。

3.3.3按企管办确定的位置和数量摆放花卉,不定期更换花卉,做到品种新鲜化、多样化、高档化,摆放整齐美观,如有枯死花卉应及时更换,档次与现有水平相当。

3.3.4花卉应定时浇水、施肥、除虫,浇水后应及时将地面水迹擦干净,不得留下积水,造成地面污迹,更换花卉应及时清扫地面。

3.3.5节日(元旦、春节、国庆节)庆祝活动或上级领导参观检查应做到花色鲜艳、体现节日气氛。

3.3.6草地、苗木应定时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拔杂草,确保草地、苗木造型整齐美观、花池白净、完整无缺,如有枯死应及时重新种植。

3.3.7及时清拣枯枝落叶,保证绿地整洁、美观。

3.3.8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花卉苗木等枯死,所发生的费用由物业公司负责。

3.3.9如因自然条件或车间生产造成的死亡花卉苗木的重新种植,或因意外事件造成的花台破损修复,经企管办确认后费用由烟厂负责。

3.4车辆停放管理内容及要求:

3.4.1负责厂区摩托车、自行车的停放管理。

3.4.2设立厂区摩托车、自行车停车线,确保车辆停放整齐。

3.4.3专人指挥管理,维持良好的交通秩序,确保摩托车、自行车停靠规范、排列有序、走道畅通不堵塞。。

3.4.4负责停车场地环境清洁卫生,定期清扫车库地板、蜘蛛网,确保车库环境整洁。

3.4.5确保车库照明(除办公大楼地下单车库)。

3.4.6确保车辆安全,如发现车辆及相关车辆配件丢失,按责任大小,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

3.5零星工程管理主要内容及范围:

3.5.1负责厂区、复烤厂的水电、土建、装修零星工程。

3.5.2负责新增绿化工程。

3.5.3所有工程应保质保量按

时完成,施工过程应确保施工现场整洁、安全,施工结束后将现场清理整洁。

3.5.4工程完成后由使用部门对工程效果及费用进行确认,物业公司每月底将经部门确认的工程进行登记,交企管办备案,并附详细的费用清单。

3.6办公用品及计生管理内容及范围:

3.6.1负责办公用品的代购、发放工作。

3.6.2负责户口管理工作、计生工作,确保计生工作四个百分百。

3.6.3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厂区房屋的安全检查及维修申报工作,确保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

3.6.4各部门应由固定人员领用办公用品。

4.零星工程维修及办公用品申购程序:

4.1在500元以内原有项目的厂区零星工程维修如房屋小范围漏雨、窗户玻璃更换、厕所、下水管道维修等,由部门或车间通知物业公司维修,物业公司维修后经部门或车间对工程效果及费用进行确认,物业公司填写物业服务登记表rj/qg0402-2,公共部分设施的维修由企管办确认。

4.2厂区所有500元以上的零星维修工程,申请部门填写零星工程/办公用品申请及确认表rj/qg0402-1,经分管厂长审批后交企管办登记。工程完成后由使用部门对工程效果及费用进行确认。

4.3大额的零星工程,由物业公司进行费用预算,费用超过5万元的工程应由物业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交厂长审批,并按有关审计程序执行。

4.4办公用品在500元以内原有用品的更换,如更换台玻、台布等,由部门或车间通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重新购置或更换后经部门或车间确认(物业服务登记表rj/qg0402-2)。

4.5所有500元以上办公用品的购置,申请部门填写零星工程/办公用品申请及确认表(rj/qg0402-1),经分管厂长审批后交企管办登记。办公用品交付使用部门后由使用部门确认。

4.6每月底由物业公司对所有项目进行汇总,交企管办备案。

5.考核办法:

5.1上级检查如有不符合要求每项扣1000元。

5.2厂部组织检查如有不符合每项扣100元。

5.3企管办现场管理员检查如有不符合每次扣50元,当月内重复发现第二次扣100元,第三次扣150元,依此类推,当月累加。

5.4如有部门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向企管办书面反映,经核实每次酌情扣50-200元。

第10篇 工业区办公楼用水用电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办公楼用水用电管理办法

为保障园区办公楼水电供应,加强水电管理,减少浪费,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园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节水、节电管理指导原则。

1.坚持节约用水、用电的方针,积极推广节水、节电新技术、新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用电的宣传教育,形成自觉养成“人走灯灭”的良好习惯。

2.实行以职能管理部门为主和各部门共同管理的办法。资产管理部是园区水电管理工作的主管责任部门,负责园区办公楼水、电的管理和监督;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各办公室的水、电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

3.园区对各行政办公室实行用电许可制度,对每个办公室配置相应的用电设施,对超过规定的电器设施一律进行收缴。

4、杜绝主体内、外水电乱搭乱接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条、用电的规定。

1.各办公室必须严格执行园区的“空调使用规定”,对违规使用者将按照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2、各办公室要节约用电,养成 “人走灯灭”的良好习惯,在天气好阳光充足时倡导办公室关闭照明灯例行节约每一度电。要杜绝办公室无人开灯(含饮水机)、开电风扇、开电器取暖等浪费的现象出现;严禁在办公室使用电炉及大功率取暖器,违者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罚50元。

3、办公室的空调开启后不得同时开启电风扇及小功率电暖器,一经发现将按照违规使用空调之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4、园区各会议室及值班室的用电管理由党政办具体负责并进行管理。

第三条、用水规定。

1. 园区用水的管理、维修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各职能部门辖区内的厕所日常用水由该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原则上一楼资产管理部、二楼劳资财务部、三楼党政办公室),发现水管或阀门漏水要及时通知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部要及时进行维修,杜绝长流水现象出现。

2、小车班洗车用水的管理由党政办负责管理,洗车时要使用高压水枪洗车,力求节约用水。园区按照每车每月10吨水进行考核,超过用水量时要追究其原因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严禁外来车辆到园区洗车处洗车,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4.养成自觉节水习惯,随手关闭水龙头,杜绝长流水现象,为者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罚50元。

5、资产部协同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用水、用电检查,并将巡查中发现的违规用水、用电现象及办公室人员进行处罚并将检查情况在园区通报。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项目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项目的管理,规范流程,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经信局”)是区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获得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组织、申报、评审(评定)、实施、验收等环节。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区经信局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

(一)根据全区工业规划、产业政策及《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每年制定并发布申报指南;

(二)负责受理项目的申报、评审(评定),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负责项目的验收,完成项目的统计和档案管理;

(三)会同财政部门及时下达扶持资金;

(四)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

(五)配合审计、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审计与绩效评价;

(六)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严格按照项目要求进行申报;

(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等负责;

(三)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要求,并接受区经信局及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按照合同及时组织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部门的项目审计与绩效评价。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报一般流程:

各镇(区)预报→职能科室预审→企业填写申报材料→各镇(区)初审后上报→职能科室审核→专家评审→局务会讨论→制定方案→网上公示→上报区政府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在市吴中本区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二)工业企业须在本区国、地税部门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

(四)负责人和实施单位具有良好信誉,无不良信誉记录。

第四章项目评审(评定)

第九条项目评审办法:项目评审由区经信局按《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进行实施。

第十条项目评审范围:新兴产业重大产业化、新兴产业关键技术研发、新兴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改造、新产品产业化、信息化、智能工业、节能循环经济、产业集群等。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定期向区经信局上报项目实施进度及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项目完成后,应尽快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竣工验收。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验收范围:新兴产业重大产业化、节能减排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须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相关审定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由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项目审计报告中介机构的财务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现场验收。

第十六条验收专家组应以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七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补充材料后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十八条验收结论为“补充材料后通过验收”的项目,须在两个月内将需补充的材料上报后,达到要求的通过,无需再次现场评审。

第十九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须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一年内再次申请验收。如再次验收不通过,则终止合同,取消另一半资金的拨付,并收回前期拨付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工业品的风险信息收集、风险信息评估、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化妆品、动植物产品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即质量安全风险,是指进出口工业品对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以及对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可能和程度。本办法所称风险信息,是指进出口工业品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健康、反欺诈等方面形成或者可能形成的系统性、区域性危害或者影响,以及为限制、减少或者消除上述危害或者影响需要进行收集、评估、处置的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进口工业品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出口工业品的生产企业、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等。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收集、风险信息评估、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辖区内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收集、风险信息评估、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国家监测工作(以下简称国家监测中心),对特定时段、特定区域内的特定工业品进行风险信息的收集、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处置建议。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建立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以下简称风险预警平台),依托e-ciq主干系统,应用信息化技术,收集和发布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

第七条 进出口工业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进出口工业品风险追溯体系,保证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风险信息收集

第八条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的来源可以包括:进出口检验监管信息、进出口认证监管信息、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信息、境外通报召回信息、出口退运信息、抽查检验信息、各级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通报信息、境外政府部门通报信息、医院伤害报告信息、交通事故信息、消防事故信息、产品安全事故信息、技术法规标准信息、媒体舆情信息、生产经营者报告信息、消费者投诉信息以及其它风险信息。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国家监测中心实名提供有关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

第十条 进出口工业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发现产品存在风险时,应当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国家监测中心报告相关风险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进出口工业品检验检测业务的,应当建立风险报告机制。发现进出口工业品存在风险时,应当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国家监测中心报告相关风险信息。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监测中心对收集的风险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按照规定录入风险预警平台。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机构)实施。

第三章 风险信息评估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委托技术机构或者组建专家小组对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技术机构、专家小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运用国际通行的规则完成风险评估工作,得出风险评估结果,出具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风险评估的方法、风险类别、等级、危害、范围、残余风险、风险处置建议等内容。

第十四条 产品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做出评估的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国家监测中心应当及时组织对产品风险进行重新评估。

第四章 风险处置

第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依照职责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研判,根据研判结论作出风险处置决定。需要采取风险预警措施和快速反应措施的,确定并实施相应的措施。

第十六条 风险预警措施包括:

(一)向相关检验检疫部门发布风险警示通报;

(二)向生产经营者、相关机构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或者通知其及时采取措施,消减风险;

(三)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确定对进出口工业品的风险和危害的强制性措施,提醒消费者和使用者警惕涉及进出口工业品的风险和危害。

第十七条 快速反应措施包括:

(一)调整检验监管模式;

(二)责令生产经营者对存在风险的进出口工业品实施退运或者销毁、停止进出口、停止销售和使用或者召回;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存在风险的进出口工业品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四)组织调查特定时间段中,同类产品、相关行业或者关联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五)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并提出协同处置的建议。

第十八条 紧急情况下,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不确定的进出口工业品风险,按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采取风险预警或者快速反应措施。

第十九条 当风险发生变化时,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所采取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将采取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报告上一级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规定有实施期限的,期满后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自动解除。

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实施期限内,风险已经不存在或者已经降低到适当程度时,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主动或者根据生产经营者的申请解除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

生产经营者申请解除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时,应当提交风险消减评价报告。接受申请的部门应当对提交的风险消减报告的真实性、符合性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者明知其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存在风险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实施风险消减措施;

(二)及时向利益相关方通报真实情况和采取的风险消减措施;

(三)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报告采取的风险消减措施及实施结果;

(四)积极配合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的风险信息调查和风险消减措施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委托技术机构或者组建专家小组对下列事项进行评估:

(一)已采取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

(二)生产经营者采取的风险消减措施。

第二十四条 当进出口工业品存在风险,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消减措施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约谈。

检验检疫部门未及时发现进出口工业品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辖区内风险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上级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工作应当遵守保密规定。需要对外发布的信息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监测中心对收到的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进行分类、归档、统计,并做好风险信息的档案管理工作。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为3年。涉及重大案件、典型案例等事项的档案,做长期或者永久保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其产品存在 风险未主动向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部门报告相关信息,或者存在瞒报、漏报的;

(二)不配合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实施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或者对其风险消减措施实施监督管理的;

(三)未及时实施退运、销毁、停止进出口、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等风险消减措施或者因措施不当未有效控制风险的;

(四)未向利益相关方通报真实情况以及风险消减措施的。

第二十八条 技术机构、专家小组应当提交客观、真实、准确的评估报告,对提供虚假报告或者篡改评估结果的机构或者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真实客观的报告。对提供虚假信息或者瞒报信息的机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违法失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13篇 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进一步将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三同时”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

3职责:

3.1集团各子公司自己负责的改、扩建项目,由各单位负责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建审、卫生预评价,办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消防、卫生审批手续,并进行验收。

3.2技术中心负责的新、改、扩建项目,由技术中心负责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建审、卫生预评价,办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消防、卫生审批手续,并进行验收。

3.3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以下简称安保部)负责对各单位及技术中心的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术语

4.1“三同时”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技术措施,设施和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2新、改、扩建项目包括:集团公司经理部委托设计的由技术中心负责完成的新、改、扩建项目;各单位自行设计的改建、扩建项目;各单位(包含车间)的技术改造项目涉及的工艺流程改造或新工艺应用等。

4.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分析)中必须包括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论述专篇或对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情况或影响给予说明,主要内容为危险及尘毒危害预先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并作出防治的措施、计划等。

5管理规定

5.1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的项目,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办理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卫生预评价和消防建审等手续;项目完成后,按要求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办理安全验收、环保验收、消防验收、工业卫生验收等手续。

5.2不需要向主管行政部门报批的集团各单位内部(以下简称集团内部)立项的改造项目,不含对安全、环保造成不利的影响或有相应的安全环保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影响,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或方案,必须经过集团技术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和安保部专业人员的论证和审核,通过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准实施。

5.3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单位应确保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消防、工业卫生的各类设施与装置的质量及安装质量,并接受安保部的监督。

5.4项目中的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设施与装置应在项目投运前或同时试运合格并投运,有试运行合格记录。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按要求进行验收。

集团内部立项的改造项目应经过安保部组织论证专家及本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和使用车间安全员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准投运。

5.5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各单位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危险因素、环境因素的识别,并按要求落实控制措施。

5.6项目完工投运后1-2月内,使用单位应出具安全、环保影响的报告,主要内容为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装置、设施的使用情况,能否满足安全、环保需要,是否有危险、隐患需要解决,是否有污染物待回收治理等。

5.7项目投运后,项目使用单位应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各种评价报告至项目验收及“三同时”验收报告等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14篇 某某工业园区物业管理人员配备人员培训办法

某工业园区物业管理人员的配备、人员培训

一、物业管理处人员配备

该管理处人员配备因考虑对外形象和设备配置情况,帮我们在人员配备上坚持以公司“精干、高效、敬业”的用人原则为基础,确定“重学历也重能力、重水平更重品德”的用人标准,严把人才选聘关。我们要求管理人员必须是一专多能。在管理队伍建设上,我们将采取规范管理和人性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运用激励机制,严格管理、考核,并实行淘汰制,才能确保管理目标实现。

(一)、管理处人员配备图

(二)、物业管理处人员岗位分布说明

1、管理处 主任:1名,负责全面工作。

2、文员:负责前台服务,和处理行政、物业事务等工作,并协助管理接待等工作,及负责档案管理、会务管理等工作。

3、品管:1名,负责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质量的检查、监督。

4、维修部:2名,负责工业园物业和配套设施设备及场地的日常维修、保养、巡视、维修检查监督等工作。

5、保安队中队长:1名,负责保安队全面工作及对部门人员检查监督工作。

保安:13名,分三班24小时值班(其中一名轮休),负责当班期间的安保工作。

6、环境管理部部长:1名,负责清洁、绿化全面工作及对部门人员检查监督工作。

绿化技师:2名,负责绿化养护工作。

环卫工人:8名负责工业园区公共区域卫生。

二、人员培训

企业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而人才的竞争关键在于企业是否最大限度地开发人力资源,要实现人才资源开发战略,我们确定了“全员培训,全过程考核”的培训方针,使培训真正落实到实处。

1、培训的目标:

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文化素质、业务技能和管理服务水平,使物业管理更加富有成效。

2、培训内容:

(1)新员工入职培训:

a、企业培训: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企业理念、企业精神等;

b、员工手册培训:员工守则、礼仪行为规范、职业道德教育等;

c、管理处概况培训:工业园区概况、公众管理制度、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架构等;

d、物业管理基础知识及强化服务意识的专题培训;

e、军训与参观学习。

(2)岗位专业技能培训:

a、基本技能培训: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iso9001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工作指示、记录表格等);

b、新技术(能)培训:智能化技术、新设备仪器的使用与管理技术等。

(3)素质提高培训:

a、操作层自我开发培训:进行有关学历、职称的外送培训,或利用现有条件,举办电脑、消防、环保等相关知识讲座;

b、管理人员实行“四个一”常规培训,即坚持每月写一篇文章,读一本专业的好书、参加一次讲座、参与一次竞赛。

(4)新政策、新理论培训:

物业管理理论动态、有关法律、法规、同行业新动向等。

(5)培训者培训:

培训者更新知识及观念,吸收新理论,不断创新培训工作思路的培训。

3、培训计划(不具体阐述)

4、培训的评估考核

(1)培训中考核:根据实情,边培训、边考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样便于了解员工是否按培训要求和标准指导工作,对没有按要求做的员工进行监督和指正。

(2)培训后考核:分为实操考评和书面考核两种,反馈培训绩效、把考评的结果作为薪资发放的依据。

第15篇 工业饲料事业部采购管理办法

某工业饲料事业部采购管理办法

一、总则

1、目的

为使本部原辅料的采购作业有所遵循,及时提供适质、适量、适价的原辅材料,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凡大宗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等采购业务中,有关询价、议价、购买等作业,均适用本办法。

3、采购权限的划分

⑴大宗物资采购,均由采购委员会决议。

⑵其余原辅料采购作业,均由饲料采购部负责询价,呈总经理签准。

4、采购作业方式

采购方式依原料特性、用量分为三种。

⑴大宗原料采购。①适用于大宗物资,如玉米、豆粕、菜籽粕、棉粕、麸皮、进口鱼粉等相关原料。②采购方式:由饲料采购部每周报市场行情,并预测未来变化,参考公司用量等资料,定期提报采购委员会研讨,核准后定购。

⑵长期定单采购。①适用于经常使用且市场价格比较稳定的材料,如包装材料。②采购方式:由采购部事先依据所需之一个月的用量,觅妥供应商,办理询价议价手续、实际交货时间、明细规格及数量,报请总经理核准后,依实际需要通知供应商交货。

⑶一般性采购。①适用于零星用量且规格复杂之材料,如小品种原料等。②采购方式:采购部根据各部门开具的采购单,逐项办理询价议价,报总经理核准后采购。

5、供应商的选定及管理

⑴对于大宗或经常使用的材料,采购部门应建立相对稳定的供应商,并设立《合格供方记录》作为日后询价、议价和供料的参考。

⑵为确保货源,采购人员对于经常采购的材料,应寻找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作为储备或交互采购,以稳定货源、价格及质量等。

⑶若供应商为贸易商或代理商时,采购人员应调查其信誉及技术服务能力等,凭此作为判断是否为采购对象的依据。

6、采购委员会组织

⑴饲料事业部设立采购委员会,由公司财务部经理、贸易部经理、质管部经理及饲料事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部经理、采购部经理、技术部经理组成。饲料事业部总经理担任采购委员会主席,采购部经理负责决议案的执行。

⑵采购委员会原则上每月25日举行会议,开会时间由采购部经理安排。

⑶若情况特殊需要时,采购部经理可建议召集临时会议。

⑷开会的法定人数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任何议案以多数票决定,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同时,由采购委员会主席裁决。

⑸会议决议事项由采购部经理记录整理,呈总经理核决。

⑹采购委员会职责:①拟定原料的采购政策并确保政策的适当执行。②依据本公司的技术标准,确保原料的品质及合理的价格。

二、大宗物资采购作业

1、大宗物资信息收集

⑴采购部随时询访、记录、掌握国内外重要原料的行情动态及足以影响原料供需的种种财经措施,每周以《原料行情周报表》向总经理汇报。

⑵采购部每月25日前完成预测下一个月的原料成本行情分析和下月采购计划。

⑶技术部每月22日前完成下一个月的《原料预计用量表》送采购部。

⑷仓储部门必须每日早上10时前,将工厂前一日的《原料库存日报表》上网传采购部,以了解库存动态。

2、大宗物资采购方案的拟定

⑴采购部经理每月主动召集一次会议,邀请采购委员会讨论大宗物资采购最新动态。

⑵采购部除须将上次采购会议决议执行情形提出报告外,并需提供《原料行情报告》供各采购委员参考、研究,并提出采购建议,以利采购委员会决议采购数量及价格。

⑶采购部应在采购会议中,将预定的采购品种、数量、价格,报采购委员会决定,如遇行情变化大,需紧急采购时,采购部经理应先口头报告总经理,先向厂方定购,但事后需向采购委员会报告,并补办手续。

3、大宗物资的定购及交货量控制

⑴大宗物资经采购委员会决议采购,并觅妥适当供应商后,有采购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⑵仓库以《原料入库单》作为收料依据,采购部依据《原料入库单》和《原料库存日报表》作为采购依据。

三、长期定单采购作业

1、询价、议价、采购作业

⑴采购人员就公司经常使用的材料,深入了解材料规格、成本结构、预估一个月的用量等资料后,选定三家以上供应商,请其报价,并与之议价。

⑵议价完后,采购部人员应拟定采购对象,以《采购合同》并随附供应商报价资料。呈请总经理核准,完成定购手续。

⑶采购人员应将每次定购的厂商及交易条件做好记录备查。

⑷采购部应注意长期性采购材料的市场行情,遇成本结构中原料涨或跌时,应判断及时再采购。

2、例行通知交货及交货量的控制

⑴属长期定单采购的材料,当库存降至安全存量时,采购部直接以电话向供应商告知所需材料的规格,交货期限、数量,通知其交货。

⑵仓库以《原料入库单》作为收料的依据。

⑶采购部以《原料入库单》作为实际执行数量。

3、长期供应厂商异常的处理

采购部接到使用部门对现行长期定单供应商有交货品质不符标准、交货量不足、延误交期、售后服务不良等反映时,均应立即通知供应商改善,经通知后仍未改善者,采购部应立即另行开发新供应商。

四、一般性采购作业

1、请购作业

各部门需要采购时,需开具请购单。设备零件则需详填设备零件的规格明细、用途及验收标准,另提供参考工程图画及参考供应商估价资料,送采购部门办理采购作业。

2、采购作业

⑴采购部门经办人员接请购单后,应立即了解请购的品名、规格和功能,经参考市场行情及厂商资料后,进行询价。

⑵除因独家制造、代理或单笔采购金额在500元以下等因素外,采购部至少应向三家以上供应商询价。

⑶若厂商报价的规格与请购的规格稍有不符或属代用品者,采购人员应随附资料,由请购部门签注意见后再行采购。

3、呈核及定购

采购人员询价、议价完成后,填写《采购申请单》经采购经理审核,必要时会签请购部门意见后,依据核决权限呈核,总经理核准后再行采购。

4、品质异常处理

⑴采购人员收到质管部出具的《原料检验报告单》时,应依据检验结果、检验部门意见及《采购合同》规定,与供应商洽谈扣款、退货、换货、补交等事宜。

⑵因品质不合格退货、换货而导致未于约定日期前入厂并验收合格入库者,应以逾期交货

处理。

五、整理付款

1、整理付款验收凭证

整理付款凭证:采购部以《原料入库单》《采购合同》《原料检验报告单》为付款凭证。

2、整理付款程序

⑴采购部在原料验收入库后,以《原料入库单》《采购合同》《原料检验报告单》为付款凭证,填写好《付款申请单》连同发票按付款程序核批后,交出纳依《付款申请单》汇款给供应商。

⑵属月结货款者,采购人员应先通知厂商提前送发票,然后按程序办理付款。

⑶内购材料需待试车检验者,按订立合同规定办理付款,未定和约者,依采购部门呈准的付款条件整理付款。

六、附则

《工业管理办法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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