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机械制造企业文化建设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建设“新世纪、新威孚”企业文化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公司企业文化工作必须高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旗帜,与时俱进,以人为本,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实施威孚第三次创业、构筑国际化发展平台为目标。
1.3 威孚公司企业文化的核心是公司的企业精神:艰苦创业、严细求实、赶超一流。
2 企业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2.l 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
立足于新的时代、新的形势、新的目标,立足于威孚公司第三次创业,从实施品牌战略的高度,以企业精神凝聚员工,建设具有时代特点的系统性、现代性和个性交相辉映的新威孚企业文化体系,塑造威孚新形象。
2.2 企业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2.2.l 企业文化工作的建立和宣传。公司企业文化工作通过对企业思想理念系统(mi)、企业行为识别系统(bi)、企业视觉识别系统(vi)的整合、宣贯、管理,使公司文化统一标准、潜移默化、深入人心,从而提高素质、塑升形象,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2.2.1.1 mi:对公司在新的发展阶段以现代经营理念为指导,围绕企业理想、企业使命、企业精神、企业价值观、产品质量观,以及具有威孚特色的经营宗旨和工作作风,进行“企业思想理念系统”的宣贯。
2.2.1.2 bi:以员工行为规范为要求,根据提高员工(素质)形象标准,对清洁生产行为规范、威孚青年行为规范、员工职业道德守则、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进行“企业行为识别系统”的宣贯。
2.2.1.3 vi:以塑造企业形象为标准,围绕公司司标与色标规范、公司名称的中英文标准字体、办公用品、商标、广告牌、示范岗铭牌、门面招牌、厂区环境(含绿化,宣传画、展示牌、廊、栏等)及户外广告等,进行“企业视觉识别系统”统一标准的宣贯。
3 企业文化建设的组织机构
3.1 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建立一把手负责制,由公司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公司政治宣传部门归口负责日常工作。
3.2 企业文化工作采取分层、分线、分类开展工作的格局,各部门、分厂(分公司)在所在部门一把手领导下,党政工团分工抓好本部门的企业文化宣贯工作。
3.3 企业文化工作网络是:以专兼职政工管理人员为主体,党政工团配合协调,广大党员、团员、班组骨干、先进模范为基础的企业文化工作网络队伍。
4 企业文化建设的管理
4.1 公司企业文化工作是企业管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公司管理序列,实行目标管理,在部署、检查、总结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部署、检查、总结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4.2 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管理范围
4.2.l 公司的三个识别系统构成了企业文化的标准,各部门、分厂(分公司)必须遵照执行。政治宣传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4.2.2 健全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制度,政治宣传部门应经常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借鉴国内外健康有益的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成果,定期修订、完善、提升企业文化标准,不断健全企业文化体系。
4.2.3 贯彻实施企业文化标准,企业文化建设管理部门对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教育导向、制度管理、产品营销、广告宣传、环境保护、文体娱乐、媒体传播等企业文化活动予以支持、指导,对违反企业文化标准的行为经授权进行制止。
4.2.4 企业形象工程(建设或改造)实施,由公司政治宣传部门全面负责(含费用扎口)。方案中涉及建筑、装饰(修)工程的项目,可委托工程部门实施(包括工程招标、签约、监理、验收)。
5 附则
5.1 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5.2 公司政治宣传部门应积极组织企业文化工作研究活动。
5.3本规定解释权属政治宣传部门。
第2篇 机械制造维修外协用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外协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严格外协施工队伍的准入制度,构建和谐企业,确保机械制造维修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的稳定和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严格外协施工队伍的准入制度
1. 根据分公司需要外协工作要求,进入分公司协作单位必须具有相关工作(工程)所需要的资质或证件、证书,经上级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协作手续协议。
2. 外来单位的作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用工要求,有重大疾病、严重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不得使用;未成年人及年龄超标等人员不得使用。
3. 外来单位协作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纳入分公司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实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定。
二、 严格履行相关协议、措施等手续
1. 外来施工队伍,首先要签订协作用工劳动协议书。
2. 编写具体的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3. 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
4. 按照实业公司有关规定缴纳安全抵押金。
三、 严格各项管理制度
1.外来施工队伍,要严格遵守分公司的作息制度,服从分公司管理,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更改上下班时间或加班延点(特殊情况除外)。
2. 认真遵守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服 从 所在车间(厂点)、部门的管理,自行制订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同时也要与实业公司和分公司的有关制度相吻合。
3. 所有上岗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技术培训学习。
4. 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特种作业执业证方可上岗作业。
四、 施工作业过程中管理工作
1. 特殊作业、重点工程或有交叉作业施工时,外协 单位应先向分公司领导申报,并制定出应急生产措施。分公司领导研究同意后,指定现场负责人带班、跟班或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监管。
2.所有施工人员严禁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其他与施工无关的物品进入本单位,所有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进出时都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
4.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施工人员自觉维护周围的环境卫生,爱护所有设施,不得擅自移动分公司的设施(如灭火器、应急灯、消防栓等),如确有需要,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和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5.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施工方如需使用本单位的电力设施和其它辅助设施及工具时,必须经批准后在指定人员的指导下方可进行,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和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6. 外协单位要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的管理,在合同期内由于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整改不力,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等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和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7. 必须对施工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加强管理,不能以包代管,发生安全事故,按相关制度给予使用单位追究责任。
8. 作业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后必须按其岗位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9. 外协作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分公司要害场所,不得擅自使用或开动其他车间的生产设备、设施。
10. 外协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必须按时召开或参加所在车间的班前安全预知会,服从分公司的安全管理,自觉接受分公司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
11. 外协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否则,按公司相关政策进行处罚。
机械制造维修分公司
2022.2.9.
第3篇 制造公司费用开支管理办法
制造公司费用开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控制费用开支,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有利工作的原则,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有费用开支必须经总经理签字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三条 费用开支原则上必须取得正式发票。
第四条 申购物品须事先填制物品申购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交采购人员,物品单价在300元以上(含300元)须总经理审核签字,未经审批,擅自购买者不得报销。财务人员审核时应对照已收到的申购单。购买物品原则上由办公室办理,专业用品自行购买后至办公室办理登记后财务核报。
第五条 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采购报销手续:
1、办公室根据计划统一采购、验收、入库,根据发票、入库单报销。
2、各部门急需或特殊的办公用品,经总经理批准,可自行购买。购买后,提交发票、实物,经办公室查验入库单及入帐报销。
3、原则上不报销办公用品之装卸费用。
第六条 车辆费用报销:
1、车辆使用费包括汽油费、维修费、路桥费、泊车费、罚款等。
2、办公室在掌握车辆维护、用车、油耗情况基础上,制定当月车辆费用开支计划。
3、油费报销,需由驾驶员在发票背面注明车号、行车起始路程,由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根据里程表、耗油标准、派车记录复核后办理报销。
4、车辆维修费用,报销时在发票上列明详细费用清单,由办公室根据车辆维修情况复核,车辆管理人员签字验核。
第七条 公司员工外出办公,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公司就餐的,可在外就餐,就餐标准为每人每餐报销10元,超出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己承担。报销时须在发票背面写明事因及参加人员。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招待客户,费用在200元以上者应电话请示总经理。
因工作需要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报销时须向审核人员、总经理主动说明招待事因。并在发票背后签字并注明招待事因及参加人员。
第九条 外出联系工作,应乘坐公交车辆,按实报销,若有特殊情况,经总经理事先批准方可乘坐出租车辆,报销时须在发票上写明出发地、目的地。
第十条 手机费:手机费控制在200元以下,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遇特殊情况需提高额度,应填制特批单,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 费用报销程序:凡发生费用支出单据,报销人报销费用时,先到财务部由财务经理对单据进行整理、审核、签字,再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到财务出纳处办理费用报销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凡是涂改、字迹不清或非复写的单据,审核人员一律不予审核,出纳不予办理结算。单据予以退回,要求费用报销人员重新取得原始单据。
第十三条 所有的费用报销单据,均在业务发生后三天内到公司财务部办理审核报销手续,超过时限的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未经财务审核人员审核签字,而总经理签字批准的费用支出单据,财务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结算,单据予以退回,要求按规定的费用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十五条 费用报销人员所持费用开支单据不符合公司财务规定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维修车间购料支出必须在支出单据背面注明购料用途,用于开发模具的,须注明模具的名称、型号等。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本办法以作处罚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未作处罚规定的视情节处10-2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财务部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__年_月_日财务部下发《通知》同时作废。
第4篇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一)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
2、承压热水锅炉;
3、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1的盛装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2、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1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
3、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
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四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
《制造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二)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中国安全技术法规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申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部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第十条 制造企业取证被批准受理的,应按照批准受理的范围试制产品,以备审查。两年内不能完成产品试制的,原批准的受理失效。
第十一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委托审查机构应当在产品试制结束后,对制造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和相应的产品检验,并出具审查报告。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在工厂检查前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二条 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证》。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一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许可证管理
第十四条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产品的范围。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和编号。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有中文表述。
第5篇 某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一)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
2.承压热水锅炉;
3.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2.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
3.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
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第七条锅炉和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4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制造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二)具备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取证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部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第十条制造企业取证申请被批准受理的,应按照批准范围试制产品,以备审查。两年内不能完成产品试制的,原批准的受理失效。
第十一条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委托审查机构应在产品试制结束后,对制造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和相应的产品检验,并出具审查报告。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在工厂检查前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二条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证》。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1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许可证管理
第十四条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产品范围。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和编号。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有中文表述。
第十六条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制造企业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对制造企业的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制造企业必须接受检查。
第十七条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
第十八条《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或因审查不合格不予换证的制造企业,在原证书失效后1年内不得提出新的取证申请。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制造企业,可以向发证部门提出暂缓换证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暂缓期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制造企业需要增加许可的产品种类、级别、项目的,应向发证部门提出新的书面申请,经受理、试制、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颁发新的《制造许可证》。
第二十条制造企业发生更名、产权变更、生产场地变更或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发生主体材料、结构型式、关键制造工艺、产品规格等变更的,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报。发证部门根据制造企业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认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另行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通知企业。
第二十一条制造企业依据本办法取得的《制造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相关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审查、重复发证。
第四章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未经监督检验或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
第二十三条境内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境外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
从事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具监督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制造企业必须对产品安全性能负责,并配合检验机构开展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
第6篇 制造公司基建装修工程管理办法
制造公司基建和装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司的基建和装修工程项目,统一由公司行政部负责。
第二条 工程由行政部立项、财务部审核,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规划、设计、预算等有关手续。
第三条 基建和装修工程项目,应设计施工图纸,经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附工程预算书,经行政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开工。
第四条 造价超过1万元的工程项目,应请2至3家工程公司(队)预算报价,采取公开投标或议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应确认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信誉,对挂靠的工程队伍应确认其施工能力。企业工程项目的投标或议标,应通知行政部和财务部参加,并由行政部和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由行政部派人对工程用料、工程数量、工期、施工质量等严格把关。施工中凡隐蔽工程应提前两天进行实地检查验收,与施工单位一同办理隐蔽工程的签证手续。
第六条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图纸施工,竣工验收一律按合同及图纸、施工签证、内业资料等审核验收。行政部和财务部一起办理工程验收和决算。
第七条 行政部在工程施工阶段,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八条 未经批准,工程项目不得超计划、超标准、超预算施工,违者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直接责任者承担。
第八条 行政部对工程审批手续、工程立项、施工合同及工程预决算书,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九条 财务部对已审批的工程项目应列为财务开支范围,对工程预决算书进行认真审核。
第7篇 门业制造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门业制造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 国内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国内技术合同和涉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第五条 公司总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符合企业利益以及公司相关的规定。
第二节 合同的种类及审批签订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所签订的合同分为三类:
一、一般合同:指公司日常业务重复使用的范本合同(经审批后的),以及数额较小(在总经理授权范围之内)、争议不大,且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
二、重要合同:指公司开展业务所办理的除一般合同之外的所有合同。
三、机密合同:特别重要、复杂,并具有商业机密的重要合同。
第七条 公司合同的审批签订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一般合同由公司合同经办人或负责部门送本单位负责人审查,审查后填写《合同审批表》报公司行政部备案即可签订。若本单位负责人对所要签订的合同把握不准,亦可将合同按重要合同的审批签订程序进行。
二、重要合同由总经理指定的人员或企业专职人员洽谈、起草,经部门或企业负责人认可后,送行政部审核,总经理审定同意后,方可签字盖章生效。
三、机密合同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及法律顾问负责洽谈、起草,直接由公司行政部负责,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签订后,按总经理指示执行。
四、合同正本交行政部存档,副本交财务部门作财务凭证。副本复印三份,一份送行政部监督执行,一份交部门负责人履行。合同履行完毕,由经办人作书面说明报告并作归档处理。
五、合同签订过程中要明确以下条 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办法。
六、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七、下列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2、拒付或者延付租金的。
第三节 签订合同的权限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各类合同。总经理没有授权,公司任何员工均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九条 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后,可以就其主管的业务范围代表本单位对外洽谈、拟草、签订一般合同。
第十条 公司的《法人授权证明书》、《代订合同委托书》由公司行政部管理。使用时,由总经理签发。
第四节 行政部、承办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行政部为本公司合同管理机构,担负本公司合同的修订、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部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合同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签订、履行合同情况,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
三、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以及有损企业权益的合同出现。
四、依法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承办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总经理的授权,依法参与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
二、依照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提请有关部门审定其经办的合同。
三、认真履行所签订的合同,密切注视动向,及时向主管和行政部汇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受上级委托,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人员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移交其他人员履行时,应办清移交手续,对有关文件不齐全的,接管人员有权提出意见。
第五节 签订合同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时,对对方履约能力(包括资格、资信)应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证明副本、银行资信证明或提供担保,担保者必须是能够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十六条 对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签订合同时,必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明确了授权范围的《法人授权证明书》并交我方保存,否则不得代表法人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代订经济合同的对方应出示委托单位的《代订经济合同委托书》,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代订经济合同委托书》应交我方保存。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前,合同承办人员必须填报《合同审批表》,按照合同签订程序,连同合同送交行政部审核,并经法定代表人或部门负责人审批,由于业务需要在外地签订合同,合同承办人员应将拟就的合同稿传真回公司确认,回到单位后应补报《合同审批表》。
第十九条 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对方是否具有法定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签约对方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及其资信状况。
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四、合同内容是否可行,有否经济效益。
五、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六、合同条 款是否完整,表达文字是否准确。
七、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第二十条 合同管理人员对已经生效的合同要编号登记,逐个建立起档案,凡与合同有关的文书都要附在合同卷内收档、履行完毕的合同,按会计档案保管期保管。
第六节 履行合同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单位要指定专人及时检查履行情况。如发现问题,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合同承办人员要及时查询或实地调查对方履约能力。如确定对方不能履行合同,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同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在对方履行债务之前应拒绝其对我方的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拒绝其对我方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合同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对方应先履行而未履行的,应拒绝其对我方履行要求。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拒绝其对我方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二十四条 若合同约定我方先履行债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当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我方中止履行意向应当以书面形式(挂号信要有回执存查)及时通知对方。
若对方提供我方可接受的有效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若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有效担保的,应及时解除合同。
五、因作为债务人的对方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作为债权人的我方造成损害的,应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方名义代位行使对方的该债权(但该债权专属对方自身的除外),代位权行使范围以我方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要求对方支付。
六、当发现作为债务人的对方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作为债权人的我方造成损害的,应及时(不得超过一年)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对方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转让或解除,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主管,并依据有关法律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应形成书面协议(亦按合同审批签订程序),并按协议执行;协商不成的应及时建议行政部向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递交的申请仲裁书、诉状或答辩状等文件,必须经行政部审核,并报法定代表人审定后执行。
第七节 惩罚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或者有责任的主管进行批评教育;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
二、不按合同签立程序,未填报《合同审批表》而擅自签订合同;
三、凡不使用或不检验'委托授权证明书'而签订合同的;或者发放、使用'委托授权证明书'不当的;
四、在签订、履行合同时,由于失职或违法导致合同纠纷的;
五、丢失、销毁合同及合同附件的;
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向违约者提出要求或提起诉讼,或者不追究违约者责任的;
七、行政部或有关责任人由于疏于职守的;
八、在洽谈合同时,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企业权益,或因私利故意放弃企业权益者;
九、在合同履行期中,明知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有违约行为,知情不报的,应该知道而没有发觉的。
第二十九条 合同管理承办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视不同情况发给奖金或给予记功、晋级、通令嘉奖等奖励。
一、尽职尽责,有显著成绩的;
二、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八节 附则
第8篇 制造品保管理部门绩效考核办法
在进行绩效考核,首先要知道绩效管理的四大环节,下面是企业管理网为大家整理的制造、品保、管理部门绩效考核办法,仅供参考。
1. 目的降低成本,提升品质,激励效率,达成高效能管理绩效。
2. 对象2.1.制造部门:管理干部、生技、调容员。
2. 2.品保部门:巡检、品管、ioqc、品保员、文管员。
2. 3.管理部门:生管、采购、外务、仓管、报关税务、会计、总务。
3.内容依据3.1.制造部门考核内容:月考核项目3.
1.1.依月生产预算各卷绕机台标准产能设定工作天_______天为基准,考核产能达标率。
3.1.2.依月生产实绩目标不良率_______%以下,考核良品率达标率。
3.1.3.设备稼动率_______%以上,全厂设备依生产时间,统计总标准稼动工时(核准停机除外)。
设备停工待料,故障维修记录每周统计一次,每月总结统计分析设备稼动率。
3.1.4.客户退货抱怨件数:_______件以内,做为考核基准。
3. 2.品保部门考核内容:月考核项目
3.2.1 .客户抱怨退货件数:_______件以内,为考核基准。
3.2.2 .生产质量不良率_______%以下,考核良品率基数。
3.2.3 .iso—9001品保制度执行成绩管理,文件管理绩效。
3.2.4 .品质分析和统计准确度及时效性_______%以上。
3.2.5 .内部品管检测、判定品质把关能力,不良预防能力。
(巡检→总检→ioqc)
3.2.6 .品质失败成本的记录和统计分析能力。
3. 3.管理部门考核内容:月考核项目
3.3.1 .生管预算与实绩的准确率_______%以上。
(产能入库与交货规格达标率)
3.3.2 .库存原物料和成品盘点错误笔数_______件以下。
(每月)
3.3.3 .人事管理:保安、厨房、宿舍、门禁等管理达成基准考核。
3.3.4 .财务管理:关税、税务、出纳、成本费用支出把关考核。
3.3.5 .采购管理:原物料、oem采购成本降低_______%以上。
3.3.6 .出货、送货管理:装箱、送货准确度100%为目标。
4. 办法
4.1绩效奖金计算
4.1.1.不良率(一次性)每月总不良率:_______%目标,基准:_______%以下
4.1.2.不良金额每pcs直接成本cny:_______(_______年计算),依年度结算成本每年调整。
4.1.3.一次性不良率_______%~_______%奖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奖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奖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奖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不奖不扣;
_______%以上每增加_______%扣_______元。
4.1.4.产能达标率:入库量实绩与预算相除百分比,侧依比例每增减_______%,金额增减_______%。
4.1.5.客户抱怨件数:每月_______件为基准(客户口头抱怨,没传异常单者不计算)。
抱怨事项,确认责任归属后,该部门的金额依件数,按件扣_______%金额。
没抱怨部门可增加_______%。
4.2.绩效奖惩金提发方式:
4.2.1 .制造部门:_______%
4.2.2 .品保部门:_______%
4.2.3 .管理部门:_______%
4.3.部门内个人绩效考核:
4.3.1 .依据『3.内容依据』,由各部门主管提出奖励、惩罚金考核办法,经高层主管核准后执行。
4.3.2 .个人与部门同为考核对象:公司考核干部,干部考核部属。
4.3.3 .考核时间:每月考核一次为绩效奖惩金依据。
每年度考核 度绩效奖金依据。
5.其它事项
5.1.本办法自核准施行日起,试行半年,再行另外修正。
5.2.本办法内各项数据资料,由财务部门或生管单位提供,高层裁决。
5.3.本办法订定如有未尽完善,得经高层研讨修正后补充或删除。
5.4.本办法为特别法,如公司有经营管理制度取代或统一编制,本办法可取消之,员工不得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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