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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管理办法6篇

发布时间:2022-12-14 热度:39

农电管理办法

第1篇 农电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1、“两票”管理

1.1 任何施工均需要使用工作票,并且要确保内容、格式的正确性,安全员应该对所内所有工作票进行检查,确保使用的工作票全部合格。

1.2 安全员应对所内工作票、操作票按月进行统计,并进行评审,评审要对工作票中发现的不足提出意见,并保留记录。

1.3 经查实无票工作一次扣5分

1.4 施工前一天要及时将第二天的施工任务上传到生产动态系统,特殊情况未能够及时上传的,在第二天上班时要立即上传。

1.5 每月初,各供电所(业务部)安全员要及时将上月工作票、操作票进行审核,发现有问题的票要及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整改,等检查无误后分类整理并装订成册于10日之前,送安监部审核

1.6 在施工之前,安全员、技术员和工作负责人应前往现场进行查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织施工任务、准备必要的安全工器具、施工材料、进行危险点分析,并按照规定填写现场查勘单,附于本次施工任务的工作票之后

1.7 所有施工任务,均要按照配电现场标准化作业的要求逐条执行。

2、安全活动及安全分析会

2.1 每周一应根据公司安监部要求组织安全活动,每月第一个星期一为供电所(业务部)安全活动,其他为班组安全活动,所长、安全员要选择参加一个班组的安全活动,并进行记录,确保每月至少有4次安全活动。每次安全活动内容要紧扣安全生产主题,不能空洞、走过场,流于形式。

2.2 安全员在每年年初要编织当年的培训计划,对应不同的岗位、不同的季节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知识培训,定期开展事故预演。

2.4 所长在月初要及时对上月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和整改时间,并积极主动落实整改

2.5 所长在每月安全学习之前对需要学习的材料签名提出贯彻意见,指定人员组织学习。

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3.1发生0类违章之一的责任者按省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停发奖金6个月;对发生0类违章的单位,扣每人50元奖金

3.2发生ⅰ类违章之一的责任者违章撕票4张;对发生ⅰ类违章责任者所在的单位,扣每人20元奖金

3.2发生ⅱ类违章之一的责任者违章撕票3张

3.3发生ⅲ类违章之一的责任者违章撕票2张

3.4发生ⅳ类违章之一的责任者违章撕票1张

3.5同一现场同时发生多处违章,按违章分类累计撕票

4、安全工器具,施工工器具管理

4.1 安全工器具、施工工具应按照要求建立台帐,详细记录工具的各项信息资料

4.2 每次领用安全工器具、施工工器具并填写领用记录,当天下班前必须全部回收,严格分类存放,并填写归还记录

4.3 安全工器具、施工工具在需要按照时间周期定期进行试验,不合格的工具将立即报废,经检测合格的将张贴试验合格标签,各供电所(业务部)要确保标签完好。

4.4 存放安全工器具、施工工具的库房要定期进行打扫和整理,确保存库房内干燥、通风,保证工具存放在较好的环境下

4.5 按照安全工器具检查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结束后及时对本次检查情况进行记录

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管理

5.1 总保护器根据要求每月进行试跳,农忙时期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试跳次数。每年要对总保护器定期测试一次,并保留测试记录,及时维修、更换存在问题的总保护器。

5.2 被保护的0线路应建立相应的台帐,并按照要求存放于资料柜中。

5.3 每个台区都必须安装总保护器,未安装总保护器不得运行。在变压器运行过程中,不得将总保护器退出运行。

6、运行维护管理

6.1供电所(业务部)辖区内的电力设施,都应建立完整的设备台帐。

6.2 供电所(业务部)应定期安排人员对电力设备进行检查、测试、维护,并按照流程做好相应的记录。

6.3 供电所(业务部)应定期安排人员对电力通道、电力线路进行巡视,对发现的线下植树、建房等现象进行记录,建立相应的“两清理”清册,并对相应责任人发放违章通知,同时报留存根。

6.4 辖区内凡是有经过鱼塘、河流、人口密集地区等危险区域的电力线路,必须及时设立相应的安全警示牌或防触电标示牌

6.5 配电房应保持整洁,试跳人员应定期对配电房内部进行清理、打扫。

7、工程安全管理

7.1 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7.2 施工如需要使用外聘人员,则必须按照扬州供电公司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于外包人员签订相关协议,并对外聘人员进行培训,经合格后才允许参与施工。

7.3 所长、安全员应严格执行到岗到位的有关规定,大型施工必须要到现场,确保施工人员严格履行现场安全施工的程序。

7.4 施工任务结束后,供电所(业务部)应及时按照施工要求、标准对完成项目进行严格检查,符合要求后才能验收。存在问题的部分必须按照项目要求进行整改,确保项目全部符合设计要求。

8、电力设施保护、车辆安全管理

8.1 每年要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电力设施的宣传工作,宣传可以通过戗牌、横幅、告示、传单等形式开展,每次宣传结束,应保留相应的记录、传单、横幅的照片等。

8.2 发生电力设施被盗后,应及时记录,分析被盗原因,并进行总结。

8.3 物资仓库需要采取相应的防盗措施,夜晚、节假日需要安排人员值班,确保物资的安全。

8.4 全体人员出行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违章驾驶,酒后驾车,外出施工的车辆不得人货混装。

9、消防管理

9.1 各供电所(业务部)需建立相应的消防组织,并制定网络图。

9.2 安全员需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及时填写外观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超期或失效的消防器材必须及时更换。

9.3 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相对固定,不得擅自更改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

10、综合安全管理

10.1 及时根据公司计划和要求组织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并制定整改计划,按照整改计划进行整改,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应及时上报。

10.2 各供电所(业务部)需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网络。

10.3 必须制定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每年按照要求签订监督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职责。

10.4 各供电所除了实施公司下达的两措计划外,还应根据所内实际情况编织相应的两措计划,并上报有关部门。

10.5 按照公司各职能部室的要求,按实按期上报各种报表。

第2篇 农电安全工作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农电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农电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农民的用电安全,保证农村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按照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农电[2001]44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农电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电安全工作,包括农电生产安全和农村用电安全工作两部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电所的农电安全管理工作。各供电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国家电力公司发布的有关安全工作规定。

第三条供电所的农电安全工作是局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供电所必须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农电安全工作应实行科学管理,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人员的安全素质;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控制”活动,对事故进行科学预测,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第五条本办法从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并作为考核供电所农电安全工作的标准。

二、供电所安全目标

1、杜绝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低压电力设备事故和电力设施失窃事故;

3、不发生农村触电死亡事故;

4、无配电变压器烧毁责任事故;

5、无一般考核责任事故;

6、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

三、农电安全责任制

第一条农电安全工作由供电所具体负责管理,局负责指导、检查和考核供电所安全工作。

第二条供电所与电力用户之间要以资产分界点签订安全用电责任书。

第三条供电所建立安全责任制。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所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供电所安全专责负责本所安全管理工作以及计划的具体实施,指导农电工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供电所长要与农电工签订安全协议书,农电工的安全责任要与其工资奖金挂钩。

第五条加强农电工的安全管理,根据农时、季节特点制定出防止农村人身触电事故的措施。

第六条严格执行和规范农电工作票、操作票、措施票的管理工作,督促“三票”的落实,加强农网的施工管理,杜绝农电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认真开展好“农电春季安全大检查”、“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农电冬季安全大检查”等基础工作。

四、供电所安全职责

第一条、安全职责

1、负责对农电工的安全培训及安全考核工作;

2、负责辖区内电力设施的巡视检查、维护检修、安装验收,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3、严格执行各种安全用电管理办法,加强对漏电保护器的定期检查,保证漏电保护器的安装率、投运率、动作率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4、进行农村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不断提高用户的安全知识,防止发生人身触电事故;

5、依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二条农电工安全工作要求

1、应熟知《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经考试后持证上岗,凡是在工作中不听从指挥,自行其是,缺乏安全意识的农电人员,一律予以解聘。

2、农电工在担任电气工作负责人和许可人前,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经所长审核、农电科安全专责审查、农电科长审批后,方可担任此项工作。

五、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供电所必须制定农电工安全培训计划,对从事农电工作的职工进行全面、定期培训。

第二条所有参加工作人员(含临时农电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和《低压电力技术规程》考试合格后方能进入生产现场,在专人监护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对于在岗人员培训,要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所有农电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和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

第四条供电所职工每年一次安规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

六、供电所农电安全监督

第一条建立健全完善的“三位一体”的农电安全网络管理体系,即:成立以供电所长为组长,安全专责为副组长,配电维护工、供电组长为成员的农电安全生产小组。

第二条负责监督检查农电生产和工程建设中的人身安全情况,检查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工作,检查农村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执行情况。

第三条监督检查农电工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存放、配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每月定期组织召开两次农电安全生产形式分析会,总结农电安全工作经验、教训,对于引起频发事故的规律性原因,要进行专题分析,制定有效措施,并提出安全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作为控制发生施工事故的关键点。重点杜绝习惯性违章、监护不到位、进电或带电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六条严格执行农电“三票三制”的安全管理制度,即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和停送电联系制度。

第七条农电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做到“十八必须、八不准”,进一步规范农村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

七、农村安全用电管理

第一条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是农电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供电所是从事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基层组织,并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供电所要建立健全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网,对农村安全用电工作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

第四条巡视检查、维护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和《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五条对存在有隐患、缺陷的线路和设备,坚持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保证安全运行”的原则。

八、农电事故调查及信息反馈

第一条农电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dl/t633—1997)规定执行。

第二条事故调查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保护事故现场,调查人员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查明事故真相,收集有关原始资料和技术资料。

第三条事故统计上报分月报和年报两种。事故上报工作由供电所安全专责负责管理、上报。

第二章考核与奖惩办法

第一条各供电所的农电安全工作接受供电公司统一考核与奖惩。

第二条农电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奖惩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农电安全管理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供电所职工和农电职工交抵押金200元/人_年。发生农电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风险抵押金全部扣除,同时接受供电公司其它制度考核;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农电安全目标责任书》进行奖励。

第四条违章作业、失职、违章指挥导致事故者,给予经济处罚和解聘;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条因巡视、维护管理不到位或督促整改措施不力,发生的触电事故、倒杆断线等事故,供电所长、安全专责、配电维护工、供电组长、驻片农电工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凡发生农电事故的供电所、个人取消当年先进评选资格。

第七条农电安全生产奖励按照局[2001]102号文件精神执行,不重复计发。

第八条该考核细则根据《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dl/t633—1997和《四川省电力公司供电所目标考核办法》中的安全指标考核原则制定。

第三章考核实施细则

1、人身事故

1.1农电职工生产事故;

1.1.1生产责任事故死亡1人,经济损失达2万元以上的;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解聘,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次要责任者罚款800.00元,一定责任者罚款300.00元,给予供电所长、安全专责、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各处罚200.00元,该片区总表负责人处罚100.00元,并扣减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8%。

1.1.2生产责任事故死亡1人,经济损失达2万元以下的;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解聘,次要责任者罚款500.00元,一定责任者罚款200.00元,并扣减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6%。

1.1.3责任重伤事故1人,经济损失在0.5—2万元的,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800.00元处罚,次要责任者罚款300.00元,一定责任者罚款200.00元,给予供电所长、安全专责、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各处罚150.00元罚款,该片区总表负责人处罚100.00元,并扣减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5%。

1.1.4责任轻伤事故1人,经济损失在0.5万元以下的,主要责任者处以500.00元的罚款,一定责任者处以200.00元的罚款,同时给予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各处100.00罚款。并扣减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1.5%。

1.1.5当年发生以上同等责任事故,每重复发生一次,对有关责任者加重处罚(按1倍的标准)。

1.2农村触电伤亡事故

1.2.1责任触电事故死亡1人,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解聘,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次要责任者罚款600元,一定责任处罚200.00元,给予供电所长、安全专责、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各处罚200.00元,该片区总表负责人处罚100.00元,并扣减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10%。

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下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500元罚款,次要责任者罚款300元,一定责任者处罚200.00元,给予供电所长、安全专责、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各处罚100.00元,该片区总表负责人处罚50.00元,并扣减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5%。

1.2.2责任触电事故重伤1人/次;经济损失在0.5—1万元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800.00元处罚,次要责任者罚款500元,一定责任处罚200.00元,所在地的供电所、组要承担连带责任,供电所长、安全专责、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各处罚100.00元,该片区总表负责人处罚50.00元,并扣减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5%。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加倍处罚。

1.2.3责任触电事故轻伤1人/次;经济损失在0.5万元以下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200.00元处罚,所在地的供电所、组要承担连带责任,供电所长、安全专责、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各处罚50.00元,该片区总表负责人处罚50.00元,并扣减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2.5%。

1.3因工作关系造成农电职工交通事故1人/次;

1.3.1造成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扣全所当月工资总额的4%;负同等责任以下的,扣减当月工资总额的3%。

1.3.2造成经济直接损失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扣全所当月工资总额的3.5%;负同等责任以下的,扣减当月工资总额的2.5%。

1.3.3造成经济直接损失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负主要责任的,扣减全所当月工资总额的1%。

1.3.4造成经济直接损失2万元以下,扣减全所当月工资总额的0.5%。

1.4发生群伤、群亡事故,按上述标准加倍处罚。

2、设备运行事故

2.1因巡视不到位(低压)发生倒杆1基/次

2.1.1造成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的,给予主要责任人设备损失经济额的5%处罚,处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各100.00的罚款,并扣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1%;

2.1.2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给予主要责任人3%的处罚。并扣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0.5%;

2.2发生断线事故1次

2.2.1造成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的,给予片区维护农电工3%的处罚。并扣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1%;

2.2.2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给予主要责任人3%的处罚。并扣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0.5%;

2.3发生管理不善引起的配电变压器烧毁1台/次,给予片区维护农电工按经济损失的2%处罚,给予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各100.00的罚款,并扣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1.5%;

2.4配电室、电表箱发生一次电气火灾,处以片区维护农电工经济损失的5%的处罚,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各处100.00元的罚款。

2.5对严重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隐患,处理不及时一处,给予片区维护农电工50.00元的罚款,并扣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0.2%;

2.6当年重复发生以上同样性质的事故,每重复发生一次,按上述标准加倍处罚。

3、农电事故处理

3.1发生农电事故在2日内未上报者一次,扣发该片区维护农电工当月的全部工作质量工资,给予供电组长、组安全员分别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扣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0.5%;三日还未上报者扣供电所当月工资总额的1.5%;

3.2在发生农电事故后,对进行反面宣传的农电职工,一律给予解聘处理,同时给予供电组长、供电所长通报批评,并扣供电所该当月工资总额的1.5%;

3.3对发生的农电事故,不遵循《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和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者,一律予以解聘。

3.4隐瞒事故不报一经查实,并按相应条款加重处罚,直至下岗处理。

第3篇 农电系统小型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超前防范、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能控、在控,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的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超前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确保农电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两票”管理执行细则》,结合农电系统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保障监控体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有序可控,确保作业现场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员工作业行为,有效控制习惯性违章,杜绝各类人身伤害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发生,努力达到安全文明生产的目的。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农电系统各类小型作业现场。

第二章、小型作业的工作及范围

第四条  小型作业系指10kv及以下日常运行维护及抢修(急修)作业,一般为2-4人的作业,工作任务单一且人数较少。

第五条  小型作业的范围:

10kv线路及配变工作包括:

符合“安规”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需办理工作票但工作任务简单且人员少于4人的工作。如线路小修、事故应急抢修、线路倒闸操作、更换柱上开关及跌落保险、更换高低压避雷器、投切线路无功补偿装置、投切线路调压器、清除线路搭挂物、砍剪树木、安装标识牌、搭接或解列线路、配变、电缆引流线、电气测量、带电测量线路驰度、交跨距离、配变更换熔丝、配变小修、配变、避雷器、高压电缆的预防性试验、能够保证安全距离线路上的工作等。

10kv线路及配变工作违章处罚细则:

一、线路小修、事故应急抢修工作中可不用工作票,但必须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习惯性违章:

1、进入工作现场,不戴安全帽;

2、不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3、不检查脚扣和安全工器具;

4、无人监护下抢修工作;

5、不按规程规定验电、装设接地线。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400元、工作监护人300、违章者200元罚款。

二、倒闸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认真执行唱票、复诵制。发布指令和复诵指令都应该严肃认真,使用规范操作术语,准确清晰。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倒闸操作中发生疑问时,监护人擅自更改操作票、跳项执行操作票;

2、倒闸操作未戴安全帽、不使用绝缘手套;

3、操作前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不唱票,监护人不到位;

4、监护人未按操作顺序下令操作。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100元罚款。

三、更换柱上开关及跌落保险、更换高低压避雷器的工作,应先将低压刀闸拉开,后将高压隔离开关(刀闸)或跌落式熔断器(保险)拉开。摘挂跌落式熔断器(保险)的熔管时,应使用绝缘棒,并应有专人监护。其他人员不得触及设备。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无工作票工作;

2、不按规定停电、验电、使用接地线;

3、不认真使用作业指导书,无危险点预控措施;

4、工作地点未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识。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罚款、违章者100元罚款。

四、投切线路无功补偿装置、投切线路调压器工作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棒,并使用绝缘手套。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操作人员不戴安全帽和绝缘手套;

2、操作前未检查安全工器具,使用不合格的绝缘棒;

3、杆塔上作业未使用安全带;

4、投切无功补偿装置时不按规程规定操作。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罚款、违章者100元罚款。

五、清除线路搭挂物、砍剪树木工作时,在线路带电情况下,砍剪靠近线路的树木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开始前,向全体人员说明:电力线路有电,人员、树木、绳索应与导线保持安全距离。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未勘查工作现场;

2、砍剪树木时未设专人监护;

3、工作人员未使用安全带和绳索;

4、砍剪树木时未做防范动物、昆虫伤害的保护措施。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100元罚款、违章者50元罚款。

六、安装标识牌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安全距离。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登杆前不检查杆根;

2、作业时抛扔材料和安全工器具;

3、作业时不戴安全帽和使用安全带。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100元罚款、违章者50元罚款。

七、搭接或解列线路、配变、电缆引流线工作时,登杆塔时要认真核对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并设专人监护。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作业人员未核对线路的双重名称;

2、作业中监护人未履行自己的职责;

3、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绝缘手套;

4、作业人员未做好防止感应电伤人的保护措施。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200元罚款。

八、电气测量、带电测量线路驰度、交跨距离可以在线路和设备带电的情况下进行,使用测量仪或绝缘测量工具测量。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测量人员未戴手套;

2、测量人员不了解仪表的使用方法;

3、测量人员使用不合格的工具测量的。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100元罚款。

九、进行配变更换熔丝、配变小修、配变、避雷器、高压电缆的预防性试验的工作时,应使用绝缘棒,并应有专人监护,其他人员不得触及设备。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特殊天气不按规定操作的;

2、工作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

3、操作中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4、现场工作中危险点控制措施未落实;

5、现场作业中未使用围栏和悬挂警告标示牌;

6、配电线路接地电阻测试时,没有戴绝缘手套接触与地断开的接地线的。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200元罚款。

第4篇 农电系统小型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超前防范、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能控、在控,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的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超前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确保农电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两票”管理执行细则》,结合农电系统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保障监控体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有序可控,确保作业现场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员工作业行为,有效控制习惯性违章,杜绝各类人身伤害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发生,努力达到安全文明生产的目的。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农电系统各类小型作业现场。

第二章、小型作业的工作及范围

第四条 小型作业系指10kv及以下日常运行维护及抢修(急修)作业,一般为2-4人的作业,工作任务单一且人数较少。

第五条 小型作业的范围:

10kv线路及配变工作包括:

符合“安规”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需办理工作票但工作任务简单且人员少于4人的工作。如线路小修、事故应急抢修、线路倒闸操作、更换柱上开关及跌落保险、更换高低压避雷器、投切线路无功补偿装置、投切线路调压器、清除线路搭挂物、砍剪树木、安装标识牌、搭接或解列线路、配变、电缆引流线、电气测量、带电测量线路驰度、交跨距离、配变更换熔丝、配变小修、配变、避雷器、高压电缆的预防性试验、能够保证安全距离线路上的工作等。

10kv线路及配变工作违章处罚细则:

一、线路小修、事故应急抢修工作中可不用工作票,但必须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习惯性违章:

1、进入工作现场,不戴安全帽;

2、不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3、不检查脚扣和安全工器具;

4、无人监护下抢修工作;

5、不按规程规定验电、装设接地线。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400元、工作监护人300、违章者200元罚款。

二、倒闸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认真执行唱票、复诵制。发布指令和复诵指令都应该严肃认真,使用规范操作术语,准确清晰。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倒闸操作中发生疑问时,监护人擅自更改操作票、跳项执行操作票;

2、倒闸操作未戴安全帽、不使用绝缘手套;

3、操作前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不唱票,监护人不到位;

4、监护人未按操作顺序下令操作。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100元罚款。

三、更换柱上开关及跌落保险、更换高低压避雷器的工作,应先将低压刀闸拉开,后将高压隔离开关(刀闸)或跌落式熔断器(保险)拉开。摘挂跌落式熔断器(保险)的熔管时,应使用绝缘棒,并应有专人监护。其他人员不得触及设备。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无工作票工作;

2、不按规定停电、验电、使用接地线;

3、不认真使用作业指导书,无危险点预控措施;

4、工作地点未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识。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罚款、违章者100元罚款。

四、投切线路无功补偿装置、投切线路调压器工作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棒,并使用绝缘手套。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操作人员不戴安全帽和绝缘手套;

2、操作前未检查安全工器具,使用不合格的绝缘棒;

3、杆塔上作业未使用安全带;

4、投切无功补偿装置时不按规程规定操作。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罚款、违章者100元罚款。

五、清除线路搭挂物、砍剪树木工作时,在线路带电情况下,砍剪靠近线路的树木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开始前,向全体人员说明:电力线路有电,人员、树木、绳索应与导线保持安全距离。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未勘查工作现场;

2、砍剪树木时未设专人监护;

3、工作人员未使用安全带和绳索;

4、砍剪树木时未做防范动物、昆虫伤害的保护措施。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100元罚款、违章者50元罚款。

六、安装标识牌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安全距离。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登杆前不检查杆根;

2、作业时抛扔材料和安全工器具;

3、作业时不戴安全帽和使用安全带。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100元罚款、违章者50元罚款。

七、搭接或解列线路、配变、电缆引流线工作时,登杆塔时要认真核对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并设专人监护。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作业人员未核对线路的双重名称;

2、作业中监护人未履行自己的职责;

3、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绝缘手套;

4、作业人员未做好防止感应电伤人的保护措施。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200元罚款。

八、电气测量、带电测量线路驰度、交跨距离可以在线路和设备带电的情况下进行,使用测量仪或绝缘测量工具测量。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测量人员未戴手套;

2、测量人员不了解仪表的使用方法;

3、测量人员使用不合格的工具测量的。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100元罚款。

九、进行配变更换熔丝、配变小修、配变、避雷器、高压电缆的预防性试验的工作时,应使用绝缘棒,并应有专人监护,其他人员不得触及设备。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特殊天气不按规定操作的;

2、工作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

3、操作中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4、现场工作中危险点控制措施未落实;

5、现场作业中未使用围栏和悬挂警告标示牌;

6、配电线路接地电阻测试时,没有戴绝缘手套接触与地断开的接地线的。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3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200元罚款。

十、0.4kv及以下配电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抢修(急修)工作违章处罚细则:

1、进行配电设备巡视的人员,应熟悉设备的内部结构和接线情况。巡视检查配电设备时,不得越过遮拦或围墙。进出配电设备室(箱)应随手关门,巡视完毕应上锁。单人巡视时,禁止打开配电设备柜门、箱盖。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巡视人员未戴安全帽,不按规定使用绝缘手套;

2、抢修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工器具和接地线;

3、作业地点未设防护栏和警示牌;

4、工作中翻越遮拦和围墙的。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100元罚款。

十一、装表接电和用户表计上的工作及违章处罚细则 :

1、带电装表接电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短路和电弧灼伤的安全措施。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在低压线路上装表接电不戴安全帽和线手套、不穿长袖衣服、不穿绝缘鞋的;

2、在装表接电时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

3、在装表接电工作中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

4、不对脚扣、安全带做外观和负重检查的。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阿拉善电业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监护人200元、违章者100元罚款。

第三章、小型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 电力公司各生产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量,灵活划分2-4人的“作业小组”,配置并备足与工作任务相符的小组安全工器具。

第七条 电力公司各生产单位的“作业小组”工作负责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安规》,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熟悉作业现场及小组成员的工作能力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凡是口头或电话命令的小型作业,至少要两人一组,专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第九条 工作票及事故应急抢修单、操作票按照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颁发的《“两票”管理执行细则》执行;工作票、工作任务派遣单及事故应急抢修单所涉及人员的安全职责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条 小型作业的任务由旗县电力公司各生产二级单位的所、站负责人下达。

第十一条 组织作业前由旗县电力公司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确定停电范围、保留带电部位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并填写现场勘查记录单。

第十二条 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和工作环境等因素,确定工作类型和工作方法。需停电的工作由工作负责人办理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措施的电力高低压线路或电缆第一、二种工作票、操作票、危险点预控票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履行工作票签发、许可手续;不需停电的工作应填写工作任务派遣单。

第十三条 工作任务派遣单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中性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小组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工作派遣人(签发人)处,一份上报旗县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十四条 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任务派遣单。

第十五条每张工作任务派遣单只能填写一个工作任务,同一类型、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进行的简单工作可共用一张工作任务派遣单。不同类型的工作不能共用一张工作任务派遣单。

第十六条 10kv线路及配电变压器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必要时应向电力公司分管生产副经理、安监部长、生产部长汇报,得到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抢修。如需进行倒闸操作,必须经电力公司调度批准,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0.4kv及以下配电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急修、装表接电、用户表计上的工作应填写工作记录或急修记录,并履行工作任务派遣单手续。也就是说,工作任务派遣单是执行口头或电话命令的书面依据。

第十八条 电力公司各生产单位(营业所、输配所、修变所、计量中心)工作人员,未经本部门、所、站负责人同意,不得从事在任何电气设备、电力线路上的工作。

第十九条 开始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召开班前会,如需停电应宣读工作票,向工作班成员进行现场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清楚作业任务和作业程序。

第二十条 工作负责人在作业过程中认真监护,不得从事与安全监护无关的任何工作,及时纠正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作业人员要相互关心工作安全。

第二十一条 工作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工作终结制度,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召开班后会,认真总结并记录在案,以备检查。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电力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安全监察部、生技部、营销部人员负责对本《细则》的作业现场进行“四全”安全检查和考核,并做好现场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 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定期、不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在检查时要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和检查标准、要求,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对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要求整改落实。电力公司各生产所站要不定期地进行自查,建立好日常安全活动记录、班前、班后会等记录。各生产单位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两票”报表、工作任务派遣单使用情况统计表上报旗县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凡未按时上报的单位,扣罚责任单位负责人季度风险抵押金的5%、安全员的3%。

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内容:

⑴内部检查包括: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班组安全会议记录、工作票、操作票、现场勘查记录、工作任务派遣单、安全活动记录等各项记录资料。

⑵外部检查包括:现场安全管理、现场文明施工。

第二十六条 不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要针对作业项目、作业特点、作业环境情况决定。检查内容依据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措施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 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要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及安全监察处的安排,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整治安全检查。检查要有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八条 电力公司安全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工作行为。同时扣罚作业单位负责人季度风险抵押金的10%、作业人员的6%,并按习惯性违章实施细则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农电安全管理考评组每季度末针对电力公司各生产单位现场安全检查记录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发文通报。依据考评结果对单位及个人进行奖罚。

第三十条 未经电力公司二级单位负责人(所、站长)同意,擅自在本单位所属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擅自扩大工作范围造成人身轻伤或设备损坏的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责任单位负责人(所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未经电力公司二级单位负责人(所长)同意,擅自在用户所属的设备上工作造成人身轻伤或设备损坏的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责任单位负责人(所长)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虽经电力公司二级单位负责人(所长)同意,但作业中没有认真履行工作票、事故抢修单、工作任务派遣单、作业指导书以及未采取相应的危险点预控措施者,造成轻伤或设备损坏的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两年处分,责任单位负责人(所长)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者应加重处罚,同时追究电力公司分管安全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小型作业因违章造成重伤或人身死亡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上述(三十条至三十三条)违章行为的,取消责任单位年度内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五条 电力公司各生产单位每月5号之前将本单位上月小型作业现场中习惯性违章统计表上报农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全监督处。对隐瞒不报或漏报的单位,一经查实,扣罚电力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季度风险抵押金的8%、安全监督部负责人、安全专责季度风险抵押金的4%。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网公司或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程、规定相抵触,则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第5篇 小型农电系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超前防范、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能控、在控,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的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超前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确保农电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两票”管理执行细则》,结合农电系统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保障监控体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有序可控,确保作业现场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员工作业行为,有效控制习惯性违章,杜绝各类人身伤害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发生,努力达到安全文明生产的目的。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农电系统各类小型作业现场。

第二章、小型作业的工作及范围

第四条 小型作业系指10kv及以下日常运行维护及抢修(急修)作业,一般为2-4人的作业,工作任务单一且人数较少。

第五条 小型作业的范围:

10kv线路及配变工作包括:

符合“安规”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需办理工作票但工作任务简单且人员少于4人的工作。如线路小修、事故应急抢修、线路倒闸操作、更换柱上开关及跌落保险、更换高低压避雷器、投切线路无功补偿装置、投切线路调压器、清除线路搭挂物、砍剪树木、安装标识牌、搭接或解列线路、配变、电缆引流线、电气测量、带电测量线路驰度、交跨距离、配变更换熔丝、配变小修、配变、避雷器、高压电缆的预防性试验、能够保证安全距离线路上的工作等。

10kv线路及配变工作违章处罚细则:

一、线路小修、事故应急抢修工作中可不用工作票,但必须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习惯性违章:

1、进入工作现场,不戴安全帽;

2、不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3、不检查脚扣和安全工器具;

4、无人监护下抢修工作;

5、不按规程规定验电、装设接地线。

有以上行为的,根据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细则,处以工作负责人400元、工作监护人300、违章者200元罚款。

二、倒闸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认真执行唱票、复诵制。发布指令和复诵指令都应该严肃认真,使用规范操作术语,准确清晰。发现下列行为和做法视为违章:

1、倒闸操作中发生疑问时,监护人擅自更改操作票、跳项执行操作票;

第6篇 供电所农电安全工作管理及考核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农电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农电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农民的用电安全,保证农村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按照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农电[2001]44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农电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电安全工作,包括农电生产安全和农村用电安全工作两部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电所的农电安全管理工作。各供电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国家电力公司发布的有关安全工作规定。

第三条供电所的农电安全工作是局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供电所必须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农电安全工作应实行科学管理,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人员的安全素质;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控制”活动,对事故进行科学预测,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第五条本办法从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并作为考核供电所农电安全工作的标准。

二、供电所安全目标

1、 杜绝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

2、 不发生低压电力设备事故和电力设施失窃事故;

3、 不发生农村触电死亡事故;

4、 无配电变压器烧毁责任事故;

5、 无一般考核责任事故;

6、 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

三、农电安全责任制

第一条农电安全工作由供电所具体负责管理,局负责指导、检查和考核供电所安全工作。

第二条供电所与电力用户之间要以资产分界点签订安全用电责任书。

第三条供电所建立安全责任制。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所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供电所安全专责负责本所安全管理工作以及计划的具体实施,指导农电工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供电所长要与农电工签订安全协议书,农电工的安全责任要与其工资奖金挂钩。

第五条加强农电工的安全管理,根据农时、季节特点制定出防止农村人身触电事故的措施。

第六条严格执行和规范农电工作票、操作票、措施票的管理工作,督促“三票”的落实,加强农网的施工管理,杜绝农电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认真开展好“农电春季安全大检查”、“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农电冬季安全大检查”等基础工作。

四、供电所安全职责

第一条、安全职责

1、负责对农电工的安全培训及安全考核工作;

2、负责辖区内电力设施的巡视检查、维护检修、安装验收,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3、严格执行各种安全用电管理办法,加强对漏电保护器的定期检查,保证漏电保护器的安装率、投运率、动作率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4、进行农村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不断提高用户的安全知识,防止发生人身触电事故;

5、依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二条农电工安全工作要求

1、应熟知《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经考试后持证上岗,凡是在工作中不听从指挥,自行其是,缺乏安全意识的农电人员,一律予以解聘。

2、农电工在担任电气工作负责人和许可人前,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经所长审核、农电科安全专责审查、农电科长审批后,方可担任此项工作。

五、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供电所必须制定农电工安全培训计划,对从事农电工作的职工进行全面、定期培训。

第二条所有参加工作人员(含临时农电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和《低压电力技术规程》考试合格后方能进入生产现场,在专人监护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对于在岗人员培训,要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所有农电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和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

第四条供电所职工每年一次安规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

六、供电所农电安全监督

第一条建立健全完善的“三位一体”的农电安全网络管理体系,即:成立以供电所长为组长,安全专责为副组长,配电维护工、供电组长为成员的农电安全生产小组。

第二条负责监督检查农电生产和工程建设中的人身安全情况,检查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工作,检查农村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执行情况。

第三条监督检查农电工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存放、配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每月定期组织召开两次农电安全生产形式分析会,总结农电安全工作经验、教训,对于引起频发事故的规律性原因,要进行专题分析,制定有效措施,并提出安全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作为控制发生施工事故的关键点。重点杜绝习惯性违章、监护不到位、进电或带电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六条严格执行农电“三票三制”的安全管理制度,即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和停送电联系制度。

第七条农电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做到“十八必须、八不准”,进一步规范农村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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