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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具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2-12-12 热度:73

器具管理办法

第1篇 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通用工器具选择、配置、使用、保养和检验的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集团公司《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各工程施工项目部及为公司服务的分包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通用工器具(以下称工器具),是指应用领域广泛且能够方便完成工作的器具,包括手动、电动、气动和起重等类型的工器具。具有特定安全管理要求的工器具具体执行其特殊要求。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负责制定其通用工器具选择、配置、使用、保养和检验的安全管理程序,依据出厂说明书结合实际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相应记录台帐,并对工器具的配置、保养、检验、维修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 物资采购部负责按标准要求采购合格的工器具,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拒收。

第六条 公司质量安全监督站根据通用工器具的安全使用管理程序,对工器具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工器具的选择和配置

第七条 工器具应是具备入网许可资质的供应商提供的正式厂家的合格产品。若需采购非入网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经过相应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 工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并有工器具的合格证,以及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产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的出厂使用证明书。

第九条 随机工器具视为合格产品,必须专机专用。

第十条 自行设计使用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进行工作危害分析,并经各单位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工器具配置标准,并根据各岗位作业的需要,有效合理配置工器具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四章 工器具的使用

第十二条 工器具使用前的相关安全要求:

1、使用者应学习标准操作程序或使用说明书,观看演示,熟知工器具的性能、特点、使用及保养方法。

2、使用者应根据作业所用工器具及作业场所的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

3、工器具第一次使用和(或)作业场所可能存在危害,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如有要求,须按相关要求办理作业许可证。

4、确认工器具的使用必须符合其原设计目的和设计能力。

5、工器具如有改装,其改装在使用前已经过工作安全分析并经确认合格;

6、工器具的附件是原件或是经过批准的适合本项工作的附件。

7、手持电动、气动、液压工器具、移动梯子等关键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经施工单位工器具管理部门检查,检查合格并做好标识,使用时间在30天以上的,应由施工单位工器具管理部门每月至少检查1次。

8、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防爆工器具。特殊情况下,若必须使用非防爆工器具,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各单位技术、安全和工器具管理部门许可同意。

9、对工器具和作业场所存在疑问时,不应开始作业并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报告。

10、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以及存在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工器具必须符合其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不要私自摆弄、试验或操作未经批准使用的工器具。

第十四条 严禁使用有腐蚀、变形、松动、故障、破损等情况的不合格工器具。

第十五条 一些常用简单工器具,如扳手、改锥、管钳等,可按出厂说明书操作;复杂的工器具,如手持电动、气动、液压工具等,应按编制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第五章 工器具的保管、保养和检验

第十六条 工器具的保管和保养

1、各单位应建立工器具台帐,安排专人对工器具的类型、发放、使用人、数量、性能状况等进行记录。

2、工器具每次使用后应及时对其进行清洁、保养。

3、手持及小型工器具应放在相应的工器具袋或工器具箱中妥善保管,并保持干燥。

第十七条 工器具的检验

1、国家规定需进行安全检验检测的工器具,应按周期送到具有相应资质检验部门定期检验,做好标识,记录备案,受损或报废后,应由工器具保管部门立即贴上相应标签(注明:待处理或报废)并分开放置。

2、所有非双重绝缘电动工器具在初次使用时,均应由合格电工检查、测试,并在每次使用前由使用者进行检查,每次工器具维修后也应进行检查和测试,内容包括:电气连续性、导线完整性、安全罩、开关、合适的转动性(打磨机、锯、钻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各级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相关技术人员、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本办法应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安全工器具管理考核办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我公司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保管使用及报废等环节的管理,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安全工器具的种类

第三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电气工作人员触电、坠落、灼伤、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主要分三大类:(一)绝缘安全工器具:绝缘手套、绝缘鞋(靴)、高压感应静电验电器包括验电笔、低压、高压通用验电笔、绝缘杆、个人保安线等。(二)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是指防护工作人员发生事故的工器具:安全帽、脚扣、梯子、安全带、安全绳等。(三)安全围栏(网)和安全标识牌包括各种安全警告牌等。

第三章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

第四条 农村用电部、输变电工区按照实际所需负责制定各供电所、变电站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报安监部审核备案,经领导批准后,由公司统一购置、发放及到货后验收、试验等工作。所购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检验部门认可,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并有安全许可证和附有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制造厂名、绝缘等级等资料。严禁购置不合格产品,若由此而发生事故,后果由购置人承担。

第五条 安全工器具毁坏、增配,由各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交安监部,由安监部依据台帐及有关规定批配。

第四章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检验

第六条 各单位、班组要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账,按规定填写工器具的名称、型号、编号、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和安全许可证号、出厂日期、检验日期、试验结果、合格证号等。

第七条 安全工器具必须由使用单位或班组指定专人统一负责保管,使用必须做好记录。

第八条 电气绝缘安全工器具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场所,严禁叠放。

第九条 电气安全工器具必须放在室内固定地点,编号一一对应。

第十条 安全工器具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校验。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合格标签,注明允许使用的期限,检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报废标签,并由检验人签名,使用部门将检验情况填写在《安全工器具》台账上,并将报废的安全工器具报安监部备案后处理。

第十一条 安全工器具的检查工作由使用班组和农村用电部、输变电工区负责;安监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工器具应按周期及时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对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四条 安全帽按电力行业标准分颜色配发。管理人员戴红色;检修、试验人员戴蓝色;运行人员戴橘黄色;外来人员戴白色。

第五章 安全工器具的检查

第十五条 安全工器具在发放使用或交回时,专职人必须做好记录,必须进行日常检查;使用者在使用前,必须认真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安全工器具的日常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是否清洁、完好。

(二)外壳、手柄有无裂缝和破损。

(三)无机械损伤、变形、老化等现象。

(四)是否符合设备的电压等级。

(五)是否进行了定期检验和在有效使用期内。

第六章 安全工器具的考核

第十七条 在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和报废等管理工作中,违反以下规定的在年度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

1、 产品质量要求。所购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检验部门认可,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并有安全许可证和附有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制造厂名、绝缘等级等资料。严禁购置不合格产品,若由此而发生事故,其后果由购置人承担,在年度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

2、 安监部负责对电气安全工器具和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的厂家进行资质审查,并负责到货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在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检验上,违反以下规定的,依次扣取相应分数。

1、各单位、班组要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账和清单,按规定填写工器具的名称、型号、编号、技术规范、制造厂家和安全许可证号、出厂日期、合格证号等。台账不健全或不合格者,在年度考核中扣2分。

2、安全工器具由使用单位或班组指定专人负责统一保管。否则在年度考核中扣2分。

3、电气绝缘工器具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场所,严禁叠放。违反规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2分。

4、电气安全工器具必须放在室内固定地点,编号一一对应。违反规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1分。

5、安全工器具应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试验合格的工器具应贴合格标签,注明允许使用的期限,并由试验人签名,使用部门将试验情况填写在《安全工器具》台账上。违反规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2-5分。

6、安全工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由所拥有的班组、部门负责组织;安监部负责监督。

7、雨季前对工器具应及时进行检查。

8、将安全工器具分类别编号,同类别的实行部门统一、顺序编号,做到账、卡、物相符。违反规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2分。

9、安全帽丢失或损坏时,由本人写明原因,经核实后,方可重新领取。丢失者或因个人损坏者,按50元/顶扣罚。

第十九条 安全工器具在发放使用或交回时,专责人必须认真进行日常检查;使用者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违反规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2分。

第二十条 安全工器具的日常检查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 是否清洁、完好。

(二) 外壳、手柄有无裂缝和破损。

(三) 无机械损伤、变形、老化等现象。

(四) 是否符合设备的电压等级。

(五) 是否进行了周期检验和在有效使用期内。

违反以上任意一款,在年度考核中扣1分。

第二十一条 安全工器具使用和维修单位(人)不得任意更改工器具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符部件。违反规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3-5分。

第二十二条 安全工器具的电气绝缘部分经修理后,必须按规定重新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违反规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3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3篇 机械公司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机械制造公司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一、目的:计量器具是公司制造产品时量值传递的主要工具,为加强计量器具的管理,为公司质量目标提供有力保证,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公司所有计量器具的采购、入库、发放、流转、封存、停用、报废、校验工作都应遵循本管理办法。

三、职责:本办法的主要责任者为计量器具管理人员(技质部设专人负责),其次为采购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及使用人员。

四、计量器具采购、入库、发放、流转、校验管理:

(一)采购

1、购置申请计划由使用部门提出,并填写“物资申购单”。

2、申请者必须在“物资申购单”上注明计量器具名称、规格、型号。

3、“物资申购单”由技质部部长审核,生产副总及总工确认。

4、采购人员根据使用部门的要求进行采购。

(二)入库

1、计量器具到货后,应通知计量管理员验收,查对说明书,合格证,原始资料及附件应齐全,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如检验不合格,应立即通知采购和财务部门,办理拒付,退换或退货手续;新购进的计量器具、仪器,已超过出厂检定期的,要送计量质资部门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2、国内生产的计量器具生产厂家必须有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经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入库后,仓库人员应进行编号登记建帐。计量器具资料由计量管理员负责存档,并根据说明书制定操作规程。

(三)发放

1、使用部门填写“领料单”到仓库领用,“领料单”须经部门负责人和计量管理员签字。

2、凡属计量器具,出库后应到计量管理员处登记、编号。

(四)流转

1、计量器具如因生产任务或工作场所变动而需要流转,使用单位和使用场所时,由计量器具原领用部门到仓库办理相应的手续。

(五)校验

在用的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制度,检定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周期受检率必须达成100%,周期合格率在95%以上,并建立校验记录台帐。

(六)计量器具的封存、停用、报废:

1、封存:因生产经营调准等因素而不用的计量器具,经计量管理员核实,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贴上封存标志。封存后禁止投入使用,若要重新启用,则须经重新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

2、停用:在用计量器具发生故障,在短期内无法修复的,计量管理员应立即报技质部负责人同意后停用,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启用,修复后应由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3、报废:凡已失准的计量器具,且不能修复,由计量管理员根据计量检定部门出具的数据办理报废手续,对报废的计量器具做废旧物资处理,严禁报废的计量器具流入使用,申请报废期间,不得使用失准的计量器具。

五、责任

1、计量仪器使用人必须妥善保管计量仪器,严格按照仪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如发生遗失或人为损坏,则根据公司《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照价赔偿。

2、凡使用封存、停用、报废计量仪器的,除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元/次,并对因计量产生的质量后果负责。

六、本办法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实行。

第4篇 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我公司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保管使用及报废等环节的管理,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安全工器具的种类

第三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电气工作人员触电、坠落、灼伤、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主要分三大类:(一)绝缘安全工器具:绝缘手套、绝缘鞋(靴)、高压感应静电验电器包括验电笔、低压、高压通用验电笔、绝缘杆、个人保安线等。(二)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是指防护工作人员发生事故的工器具:安全帽、脚扣、梯子、安全带、安全绳等。(三)安全围栏(网)和安全标识牌包括各种安全警告牌等。

第三章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

第四条 农村用电部、输变电工区按照实际所需负责制定各供电所、变电站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报安监部审核备案,经领导批准后,由公司统一购置、发放及到货后验收、试验等工作。所购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检验部门认可,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并有安全许可证和附有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制造厂名、绝缘等级等资料。严禁购置不合格产品,若由此而发生事故,后果由购置人承担。

第五条 安全工器具毁坏、增配,由各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交安监部,由安监部依据台帐及有关规定批配。

第四章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检验

第六条 各单位、班组要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账,按规定填写工器具的名称、型号、编号、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和安全许可证号、出厂日期、检验日期、试验结果、合格证号等。

第七条 安全工器具必须由使用单位或班组指定专人统一负责保管,使用必须做好记录。

第八条 电气绝缘安全工器具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场所,严禁叠放。

第九条 电气安全工器具必须放在室内固定地点,编号一一对应。

第十条 安全工器具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校验。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合格标签,注明允许使用的期限,检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报废标签,并由检验人签名,使用部门将检验情况填写在《安全工器具》台账上,并将报废的安全工器具报安监部备案后处理。

第十一条 安全工器具的检查工作由使用班组和农村用电部、输变电工区负责;安监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工器具应按周期及时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对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四条 安全帽按电力行业标准分颜色配发。管理人员戴红色;检修、试验人员戴蓝色;运行人员戴橘黄色;外来人员戴白色。

第五章 安全工器具的检查

第十五条 安全工器具在发放使用或交回时,专职人必须做好记录,必须进行日常检查;使用者在使用前,必须认真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安全工器具的日常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是否清洁、完好。

(二)外壳、手柄有无裂缝和破损。

(三)无机械损伤、变形、老化等现象。

(四)是否符合设备的电压等级。

(五)是否进行了定期检验和在有效使用期内。

第六章 安全工器具的考核

第十七条 在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和报废等管理工作中,违反以下规定的在年度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

1、 产品质量要求。所购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检验部门认可,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并有安全许可证和附有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制造厂名、绝缘等级等资料。严禁购置不合格产品,若由此而发生事故,其后果由购置人承担,在年度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

2、 安监部负责对电气安全工器具和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的厂家进行资质审查,并负责到货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在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检验上,违反以下规定的,依次扣取相应分数。

1、各单位、班组要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账和清单,按规定填写工器具的名称、型号、编号、技术规范、制造厂家和安全许可证号、出厂日期、合格证号等。台账不健全或不合格者,在年度考核中扣2分。

2、安全工器具由使用单位或班组指定专人负责统一保管。否则在年度考核中扣2分。

3、电气绝缘工器具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场所,严禁叠放。违反规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2分。

4、电气安全工器具必须放在室内固定地点,编号一一对应。违反规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1分。

5、安全工器具应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试验合格的工器具应贴合格标签,注明允许使用的期限,并由试验人签名,使用部门将试验情况填写在《安全工器具》台账上。违反规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2-5分。

6、安全工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由所拥有的班组、部门负责组织;安监部负责监督。

7、雨季前对工器具应及时进行检查。

8、将安全工器具分类别编号,同类别的实行部门统一、顺序编号,做到账、卡、物相符。违反规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2分。

9、安全帽丢失或损坏时,由本人写明原因,经核实后,方可重新领取。丢失者或因个人损坏者,按50元/顶扣罚。

第十九条 安全工器具在发放使用或交回时,专责人必须认真进行日常检查;使用者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违反规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2分。

第二十条 安全工器具的日常检查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 是否清洁、完好。

(二) 外壳、手柄有无裂缝和破损。

(三) 无机械损伤、变形、老化等现象。

(四) 是否符合设备的电压等级。

(五) 是否进行了周期检验和在有效使用期内。

违反以上任意一款,在年度考核中扣1分。

第二十一条 安全工器具使用和维修单位(人)不得任意更改工器具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符部件。违反规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3-5分。

第二十二条 安全工器具的电气绝缘部分经修理后,必须按规定重新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违反规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3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5篇 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规范各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配置、检查、试验、使用和保管,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在施工作业中真正发挥保障人身、设备安全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详见附录一)。

第三条 各单位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办法,并在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等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施工企业和系统内的多经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修造企业,农电系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公司安全监察部是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省公司系统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是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置、使用及日常管理,实施全过程管理监督。

第七条 各单位每年要列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和配足电力安全工器具,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专款专用。

第八条 各单位安监部门应设电力安全工器具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企业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二)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附表四、附表五制订安全工器具配置标准。

(三)负责编制电力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

(四)负责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在省公司公布的名单内选择)。

(五)负责监督检查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

(六)每半年对各二级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七)通过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系统定期对二级单位安全工器具的试验、检查和管理进行检查,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条 各单位所属二级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二级单位安全员是管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兼职负责人,负责制定、申报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全工器具使用的培训工作。

(二)二级单位应制定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三)二级单位必须建立电力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安监部门。

(四)二级单位每季对所辖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五)二级单位对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系统使用情况每月检查一次,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班组(站、所、队)的管理职责:

(一)各班组(站、所、队)应建立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

(二)公用电力安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另外存放,做出不准使用的标志识,停止使用。个人电力安全工器具自行保管。电力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

(四)班组(站、所、队)每月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对班组、二级单位、公司等上级检查做好记录。

(五)定期维护电力安全工器具系统,及时录入各种基础数据,信息准确,及时上传。

第三章 购置及验收

第十二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电力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 省公司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实行准入制度。

(一)省公司每年在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公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名单中,采取招标或评估方式,确定省公司系统内可以采购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产品,并予以公布。对于没有使用经验的新型安全工器具,在小范围试用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评价后,方可参与招标。

(二)申请准入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须先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人员的法人委托书(经公证后),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申请入围产品出具的鉴定报告(复印件),生产能力、规模和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省公司所属单位使用情况等书面材料。

(三)准入产品管理。各单位若发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应及时向省公司安监部反映,查实后,将取消该产品在省公司的准入资格。并由省公司安监部向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通报。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将暂停厂家准入资格并通知各基层单位:

1、国家电网公司明令禁止使用的;

2、其他网省公司通报或反馈该产品存在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的;

3、使用、检验中发现制造缺陷的。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在省公司公布的准入产品名单中(同一厂家相同型号不同规格的不能相互替代),选择业绩优秀、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且在本公司系统内具有一定使用经验、使用情况良好的产品,购置所需电力安全工器具。对金额较大的电力安全工器具采购,应严格执行省公司物资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采购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一)必须对制造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二)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三)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四)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备品、配件。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取消其产品的准入资格。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厂家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由采购部门或试验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安监部门派人参加,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格者方可入库或交使用单位,不合格者坚决予以退货。

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录入基础数据:使用手持机进行数据录入,扫描电子标签直接添加基础数据(厂家、电压等级、工器具名称、工器具分类、工器具编号、附加编码、管理人等),并上传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统。

第四章 试验及检验

第十七条 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性试验,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预防性试验由各单位在本企业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中明确。

第十九条 应进行试验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如下:

(一)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二)新购置和自制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三)检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四)对其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五)出了质量问题的相同厂家、相同型号电力安全工器具。

第二十条 周期性试验及检验周期、标准及要求应符合:

(一)《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国电发[2002]777号);

(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

(三)1994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四)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五)国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

(六)gb2891-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试验方法;

(七)gb2892-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性能试验方法;

(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124-1996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九)电力行业标准 dl/t846.6-2004 高电压测试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六部分:六氟化硫气体检漏仪。

第二十一条 试验人员通过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系统下载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基础数据到手持机,经预防性试验或检验合格后,将试验数据扫描并写入到电子标签。回传试验数据到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系统(试验人员在完成每次试验工作后,须及时将试验结果全部上传到系统服务器)。必须在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注明试验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并与试验部门的台帐相符。

第五章 检查及使用

第二十二条 检查及使用的总体要求:

(一)各单位应每年统一组织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培训,凡是在工作中需要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定期接受培训。

(二)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1994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等规程和产品使用要求。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班组负责电力安全工器具保管的专人,应每月对其进行保管情况和外观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详见附件二)。使用人必须在使用前进行外观检查和自检。工区安全工程师每半年应对各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保管情况和外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有记录。

2、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时,应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绝缘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用干布擦拭干净。

4、使用绝缘电力安全工器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三)电力安全工器具系统的检查与使用:

1、二级单位安全员和班组安全员为电力安全工器具系统操作负责人,二级单位安全员负责录入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同时设置“用户管理”及“密码”,班组安全工器具保管员负责将现有安全工器具,新领取的安全工器具和试验不合格及在使用中发生数据丢失的安全工器具基础数据及时录入电力安全工器具系统中。并通过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系统更换电子标签,须注意保持安全工器具编号的惟一性。

2、班组安全工器具保管员负责对本班组安全工器具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时间为每月1次)。同时通过手持机对检查情况进行管理,并将检查数据写入电子标签,保存数据到手持机中。及时将结果上传至系统服务器。为了保证检查或试验的数据准确,试验人员进行试验及班组保管员进行定期检查前,应重新下载基础数据至手持机。

3、班组人员在使用手持机进行基础数据录入时,要按步骤进行逐项录入。工器具的编号为四位数的流水号,属班组工器具的序号,如有操作杆等工器具一套分几节时,每一节都单独编一个序号。附加码中横线前的数字表示此套工器具一共有几节或几根,横线后的数字表示这套工器具的第几节,按此定义来选取,如果工器具只有一件,则不需要选附加码。

4、在读取工器具上的标签信息时,必须将工器具逐一拿出工器具柜,并保证足够近的距离进行信息读取,否则容易造成数据混淆或无法读出。

5、电子标签分为三种,其中蓝色硬标签粘贴在金属表面,如脚扣;黑色硬标签粘贴在非金属表面,如绝缘手套、绝缘靴、安全带等;软性标签可粘贴在管状的工器具上,如操作杆、验电器和接地线操作棒等。

6、电子标签的粘贴位置:绝缘手套要贴在手套外部距腕部5cm处,绝缘靴贴在靴子两侧距靴腰5cm处,脚扣贴在脚蹬底部,绝缘隔板粘于右上角距两边5cm处,验电器尽可能选择中间位置粘贴(与金属位置保持距离),绝缘杆、操作杆贴在每节距离下部30cm处并用热塑管在外表进行热塑,以起到保护电子标签的作用。各种工器具的粘贴要按类别使用正确的电子标签,并保证粘贴牢固。

7、工器具外表面的电子标签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掉落或丢失时,应及时粘贴好或重新粘贴新标签,同时将数据按原信息录入及上传。

第二十三条 安全帽

(一)安全帽的使用期,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植物枝条编织帽不超过两年;塑料帽、纸胶帽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对到期的安全帽,应进行冲击性能和耐穿刺性能抽查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以后每年抽检一次,抽检不合格,则该批安全帽报废。

(二)使用安全帽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安全帽的帽壳、帽箍、帽衬、下颏带、后扣(或帽箍扣)等附件应完好无损,帽壳与顶衬缓冲空间在25~50mm。

(三)安全帽戴好后,应将后扣拧到合适位置(或将帽箍扣调整到合适的位置),锁好下颏带,防止工作中前倾后仰或其它原因造成滑落。

(四)高压近电报警安全帽使用前应检查其音响部分是否良好,但不得作为判定是否无电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安全带

(一)安全带使用期一般为3年(最多不超过4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二)安全带的腰带和保险带、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材质应有耐磨性,卡环(钩)应具有保险装置。操作应灵活,保险带、绳使用长度在3米以上的应加缓冲器。

(三)使用安全带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

1、组件完整、无短缺、无伤残破损;

2、绳索、编带无脆裂、断股或扭结;

3、金属配件无裂纹、焊接无缺陷、无严重锈蚀;

4、挂钩的钩舌咬口平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

5、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平整。

(四)安全带应系在牢固的物体上,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在棱角锋利处。安全带要高挂和平行拴挂,严禁低挂高用。

(五)在杆塔上工作时,应将安全带后备保护绳系在安全牢固的构件上(带电作业视其具体任务决定是否系后备安全绳),不得失去后备保护。

第二十五条 脚扣

(一)脚扣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

1、金属母材及焊缝无任何裂纹及可目测到的变形;

2、橡胶防滑块(套)完好,无破损;

3、皮带完好,无霉变、裂缝或严重变形;

4、小爪连接牢固,活动灵活。

(二)正式登杆前在杆根处用力试登,判断脚扣是否有变形和损伤。

(三)登杆前应将脚扣登板的皮带系牢,登杆过程中应根据杆径粗细随时调整脚扣尺寸。

(四)特殊天气使用脚扣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五)严禁从高处往下扔摔脚扣。

第二十六条 绝缘手套

(一)绝缘手套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有发粘、裂纹、破口(漏气)、气泡、发脆等损坏时禁止使用。

(二)进行设备验电,倒闸操作,装拆接地线等工作应戴绝缘手套。

(三)使用绝缘手套时应将上衣袖口套入手套筒口内。

第二十七条 绝缘杆

(一)使用绝缘杆前,应检查绝缘杆的堵头,如发现破损,应禁止使用。

(二)使用绝缘杆时,人体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注意防止绝缘杆被人体或设备短接,以保持有效的绝缘长度。

(三)雨天在户外操作电气设备时,操作杆的绝缘部分应有防雨罩。罩的上口应与绝缘部分紧密结合,无渗漏现象。

第二十八条 绝缘隔板和绝缘罩

(一)绝缘隔板只允许在35kv及以下电压的电气设备上使用,并应有足够的绝缘和机械强度。用于10kv电压等级时,绝缘隔板的厚度不应小于3mm。用于35kv电压等级不应小于4mm。

(二)绝缘隔板和绝缘罩使用前,应检查表面洁净、端面不得有分层或开裂,绝缘罩还应检查内外是否整洁,应无裂纹或损伤。

(三)现场带电安放绝缘档板及绝缘罩时,应带绝缘手套或使用绝缘操作杆。

(四)绝缘隔板在放置和使用中要防止脱落,必要时可用绝缘绳索将其固定。

第二十九条 电容型验电器

(一)电容型验电器上应标有电压等级、制造厂和出厂编号。对66kv及以上验电器还须标明配用的绝缘杆节数。

(二)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验电器的工作电压应与被测设备的电压相同。

(三)非雨雪型电容型验电器不得在雷、雨、雪等恶劣天气时使用。

(四)使用电容型验电器时,操作人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鞋),手握在护环下侧握柄部分。人体与带电部分距离应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距离。

(五)使用抽拉式电容型验电器时,绝缘杆应完全拉开。

(六)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认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如在木杆、木梯或木架上验电,不接地不能指示者,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可在验电器绝缘杆尾部接上接地线。

(七)按厂家使用说明书规定周期预防性试验,但不能超过规程规定的一年时间。

第三十条 核相器

(一)核相器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二)核相器绝缘杆部分的使用与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绝缘杆”中的要求相同。

第三十一条 绝缘靴

(一)绝缘靴使用前应检查:不得有外伤,无裂纹、无漏洞、无气泡、无毛刺、无划痕等缺陷。如发现有以上缺陷,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

(二)使用绝缘靴时,应将裤管套入靴筒内,并要避免接触尖锐的物体,避免接触高温或腐蚀性物质,防止受到损伤。严禁将绝缘靴挪作它用。

(三)雷雨天气或一次系统有接地时,巡视变电站室外高压设备应穿绝缘靴。

第三十二条 绝缘胶垫

绝缘胶垫应保持完好,出现割裂、破损、厚度减薄,不足以保证绝缘性能等情况时,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三条 接地线

(一)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满足装设地点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2,长度应满足工作现场需要;接地线应有透明外护层,护层厚度大于1mm。

(二)接地线的两端线夹应保证接地线与导体和接地装置接触良好、拆装方便,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在大短路电流通过时不致松脱。

(三)接地线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绞线松股、断股、护套严重破损、夹具断裂松动等不得使用。

(四)装设接地线时,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以防止感应电触电。

(五)设备经验电证实确无电压后,应立即装设接地线并三相短路,装设接地线时,应先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接地线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接地线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连接。

(六)设备检修时模拟盘上所挂地线的数量、位置和地线编号,应与工作票和操作票所列内容一致,与现场所装设的接地线一致。

(七)个人保安接地线仅作为预防感应电使用,不得以此代替《安规》规定的工作接地线。只有在工作接地线挂好后,方可在工作相上挂个人保安接地线。

(八)个人保安接地线由工作人员自行携带,截面积不得小于16㎜2。凡在66kv及以上同杆塔并架、邻近、平行、交叉跨越有感应电的线路上进行停电工作,应在工作相上使用个人保安线,并不准采用搭连虚接的方法接地。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应拆除所挂的个人保安接地线。

第三十四条 梯子

(一)梯子的支柱应能承受工作人员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攀登时的总重量。

(二)梯子不得宜接长或垫高使用。如需接长时,应用铁卡子或绳索切实卡住或绑牢并加设支撑。梯子不宜绑接使用。

(三)梯子应放置稳固,梯脚要有防滑装置。使用前,应先进行试登,确认可靠后方可使用。有人员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应有人扶持和监护。

(四)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应为60度左右,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并在距梯顶1m处设限高标志。工作人员必须在距梯顶不少于2档的梯蹬上工作。

(五)人字梯应具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六)靠在管子上、导线上使用梯子时,其上端需用挂钩挂住或用绳索绑牢。

(七)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准放在门前使用,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八)严禁人在梯子上时移动梯子,严禁上下抛递工具、材料。

(九)在变电站高压设备区或高压室内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梯子,禁止使用金属梯子。搬动梯子时,应放倒两人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

(十)使用软梯、挂梯作业或用梯头进行移动作业时,软梯、挂梯或梯头上只准一人工作。作业人员到达梯头上进行工作和梯头开始移动前,应将梯头的封口可靠封闭,否则应使用保护绳防止梯头脱钩。

第三十五条 过滤式防毒面具(简称“防毒面具”)

(一)使用防毒面具时,空气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18%,温度为-30~45℃,不能用于槽、罐等密闭容器环境。

(二)使用者应根据其面型尺寸选配适宜的面罩号码。

(三)使用前应检查面具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应与佩戴者颜面密合,无明显压痛感。

(四)使用中应注意有无泄漏和滤毒罐失效(按厂家规定时间进行更换)。

(五)防毒面具的过滤剂有一定的使用时间,一般为30~100分钟。过滤剂失去过滤作用(面具内有特殊气味)时,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六条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简称“空气呼吸器”)

(一)使用者应根据其面型尺寸选配适宜的面罩号码。

(二)使用前应检查面具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应与人体面部密合良好,无明显压痛感。

(三)使用中应注意有无泄漏。

第三十七条 sf6气体检漏仪

(一)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

(二)每月进行外观检查时,应按说明书要求做自检试验。

(三) 工作人员进入sf6配电装置室,入口处若无sf6气体含量显示器,应先通风15分钟,并用sf6气体检漏仪测量sf6气体含量合格。

第三十八条 高压试验发生器

(一)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

(二)每月进行外观检查时,应按说明书要求做自检试验。

第六章 保管及存放

第三十九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存放,必须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要求。

第四十条 绝缘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温度-15~+35℃、相对湿度为80%以下、干燥通风的工具室(柜)内。

第四十一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定置存放。

第四十二条 绝缘杆应架在支架上或悬挂起来,且不得贴墙放置。

第四十三条 绝缘隔板应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地方或垂直放在专用的支架上。

第四十四条 绝缘罩使用后应擦拭干净,装入包装袋内,放置于清洁、干燥通风的架子或专用柜内。

第四十五条 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盒或绝缘安全工器具存放柜内,置于通风干燥处。

第四十六条 核相器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用支架上或者专用包装盒内。

第四十七条 脚扣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和无腐蚀的室内。

第四十八条 橡胶类绝缘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封闭的柜内或支架上,上面不得堆压任何物件,更不得接触酸、碱、油品、化学药品或在太阳下爆晒,并应保持干燥、清洁。

第四十九条 防毒面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酸、碱、溶剂等物质的库房内,严禁重压。防毒面具的滤毒罐(盒)的贮存期为5年(3年),过期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条 空气呼吸器在贮存时,应装入包装箱内,避免长时间曝晒,不能与油、酸、碱或其它有害物质共同贮存,严禁重压。

第五十一条 遮栏绳、网应保持完整、清洁无污垢,成捆整齐存放在安全工具柜内,不得严重磨损、断裂、霉变、连接部位松脱等;遮栏杆外观醒目,无弯曲、无锈蚀,排放整齐。

第五十二条 应对己购置或使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进行普查和登记工作,见附表3。

第七章 报废

第五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一)电力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超过有效使用期限或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三)其它单位己发现问题的相同型号电力安全工器具。

第五十四条 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更不得使用报废的安全工器具。

第五十五条 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及时统计上报到安监部门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公司组织制订。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

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分类

一、电力安全工器具分为绝缘安全工器具、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安全围栏(网)和标示牌三大类。

二、绝缘安全工器具分为基本和辅助两种绝缘安全工器具。

(一)基本绝缘安全工器具是指能直接操作带电设备、接触或可能接触带电体的工器具,如电容型验电器、绝缘杆、绝缘隔板、绝缘罩、携带型短路接地线、个人保安接地线、核相器等。

1、电容型验电器是通过检测流过验电器对地杂散电容中的电流,检验高压电气设备、线路是否带有运行电压的装置。电容型验电器一般由接触电极、验电指示器、连接件、绝缘杆和护手环等组成。

2、绝缘杆是用于短时间对带电设备进行操作或测量的绝缘工具,如接通或断开高压隔离开关、跌落熔丝具等。绝缘杆由合成材料制成,结构一般分为工作部分、绝缘部分和手握部分。

3、绝缘隔板是由绝缘材料制成,用于隔离带电部件、限制工作人员活动范围的绝缘平板。

4、绝缘罩是由绝缘材料制成,用于遮蔽带电导体或非带电导体的保护罩。

5、携带型短路接地线是用于防止设备、线路突然来电,消除感应电压,放尽剩余电荷的临时接地装置。

6、个人保护接地线(俗称“小地线”)用于防止感应电压危害的个人用接地装置。

7、核相器是用于检别待连接设备、电气回路是否相位相同的装置。

(二)辅助绝缘安全工器具是指绝缘强度不是承受设备或线路的工作电压,只是用于加强基本绝缘安全工器具的保安作用,用以防止接触电压、跨步电压、泄漏电流电弧对操作人员的伤害,不能用辅助绝缘安全工器具直接接触高压设备带电部分。属于这一类的安全工器具有: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绝缘胶垫等。

1、绝缘手套是由特种橡胶制成的,起电气绝缘作用的手套。

2、绝缘靴是由特种橡胶制成的,用于人体与地面绝缘的靴子。

3、绝缘胶垫是由特种橡胶制成的,用于加强工作人员对地绝缘的橡胶板。

三、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一般防护用具)是指防护工作人员发生事故的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安全绳、脚扣、防静电服(静电感应防护服)、防电弧服、导电鞋(防静电鞋)、安全自锁器、速差自控器、防护眼镜、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sf6气体检漏仪、氧量测试仪、耐酸手套、耐酸服及耐酸靴等。

1、安全帽是一种用来保护工作人员头部,使头部免受外力冲击伤害的帽子。

2、高压近电报警安全帽是一种带有高压近电报警功能的安全帽,一般由普通安全帽和高压近电报警器组合而成。

3、安全带是预防高处作业人员坠落伤亡的个人防护用品,由腰带、围杆带、金属配件等组成。安全绳是安全带上面的保护人体不坠落的系绳。

4、梯子由木料、竹料、绝缘材料、铝合金等材料制作的登高作业的工具。

5、脚扣是用钢或合金材料制作的攀登电杆的工具。

6、防静电服是用于在有静电的场所降低人体电位、避免服装上带高电位引起的其他危害的特种服装。

7、防电弧服是一种用绝缘和防护的隔层制成的保护穿着者身体的防护服装,用于减轻或避免电弧发生时散发出的大量热能辐射和飞溅融化物的伤害。

8、导电鞋是由特种性能橡胶制成的,在220~500kv带电杆塔上及330~500kv带电设备区非带电作业时为防止静电感应电压所穿用的鞋子。

9、速差自控器是一种装有一定长度绳索的器件,作业时可不受限制地拉出绳索,坠落时,因速度的变化可将拉出绳索的长度锁定。

10、护目眼镜是在维护电气设备和进行检修工作时,保护工作人员不受电弧灼伤以及防止异物落入眼内的防护用具。

11、过滤式防毒面具是用于有氧环境中使用的呼吸器。

12、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是用于无氧环境中的呼吸器。

13、sf6气体检漏仪是用于绝缘电器的制造以及现场维护、测量sf6气体含量的专用仪器。

四、安全标示牌包括各种安全警告牌、设备标示牌等。

第6篇 施工机械设备工器具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规范我公司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在购置、使用及检验等各阶段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生产)中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正确与安全使用,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同时充分发挥其效能,提高施工(生产)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施工(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1 条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购置

1、 购置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必须购买有制造和试验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2、 所购置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使用证明书(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产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等)。

3、 自制或改装的机具,必须按sd165《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输电线路施工机具篇〉》的规定进行试验,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 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质保资料(包括有关检测记录),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妥善保管。

第 2 条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使用与管理

1、 各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维护和试验等管理细则以及有关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仓库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进出库制度和相应的台帐。

2、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掌握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特种作业所涉及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不懂操作规程、不熟悉性能的人员操作。

3、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单位,应派专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包括外观检查、电气部分绝缘检查、传动部分和机械设备性能检查等)、维护保养(指清洗、除锈、涂润滑油、刷漆等)以及专人保管。

4、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必须按产品出厂使用说明书或产品铭牌上规定的额定荷载使用;铭牌脱落的机械设备及起重工器具不得使用,应由有关部门重新做好永久性标识后方可使用;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的外观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破损、有缺陷或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不得以小代大使用。

5、 机具外露的传动装置(轴、齿轮及皮带等)、转动部分及牙口,必须装设保护装置,转动部位应保持润滑。

6、 机具各种仪表(包括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刹车)、限位、安全阀、闭锁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7、 固定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应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并设立安全操作规程标牌。移动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使用时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平稳。

8、 电动机具外壳接地必须良好,绝缘必须可靠。所有电动机具的电源线,应使用橡皮电缆或动力电缆,电动机具使用时其电源侧(指电源箱内)必须装设漏电断路器(触电保安器)装置。

9、 电动、风动机具在运行中严禁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应将能源断开。不得将机具、附件放在机器和设备上;不得站在移动式梯子或其它不稳固的地方使用电动、风动机具。

10、 电动机械设备工作前应先空转1—2分钟,待运转正常后方可正式工作。

11、 机械设备运转时,严禁以手触摸其转动和传动部分或直接调整皮带或进行润滑等工作。

12、 机械设备除规定座位、走道外,不得在其它部位坐、立或行走;机械设备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 3 条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检验

1、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检验应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条款,同时参照公司《常用机具报废标准》和《常用机具定期试验规定》执行。

2、 起重工器具的检查周期为一个月,其试验周期为一年。

3、 起重工器具的机械设备性能试验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的比例为该规格起重工具数量的30%,,在30%数量里试验有不合格的,应全数试验。对小于10件的应全数试验。

4、 试验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试验方式为过载静负荷试验。

5、 试验前应对被试品外观检查,对已到报废标准的不再进行试验,直接作报废处理。

6、 年度经抽查试验已合格的当批起重工器具,应全部用油漆在其醒目位置作如下色标加以区别:2002年为白色;2003年为红色;2004年为黄色;2005年为绿色。四年为一轮,以后继续以此方法标识。

无此标识或不按年度规定颜色标识的应视为当年度未做试验鉴定,现场禁止使用。

7、 所有试验合格的工器具均应出具试验报告。试验报告的格式参照附件四执行。

第7篇 公司工器具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通用工器具选择、配置、使用、保养和检验的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集团公司《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各工程施工项目部及为公司服务的分包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通用工器具(以下称工器具),是指应用领域广泛且能够方便完成工作的器具,包括手动、电动、气动和起重等类型的工器具。具有特定安全管理要求的工器具具体执行其特殊要求。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负责制定其通用工器具选择、配置、使用、保养和检验的安全管理程序,依据出厂说明书结合实际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相应记录台帐,并对工器具的配置、保养、检验、维修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 物资采购部负责按标准要求采购合格的工器具,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拒收。

第六条 公司质量安全监督站根据通用工器具的安全使用管理程序,对工器具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工器具的选择和配置

第七条 工器具应是具备入网许可资质的供应商提供的正式厂家的合格产品。若需采购非入网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经过相应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 工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并有工器具的合格证,以及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产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的出厂使用证明书。

第九条 随机工器具视为合格产品,必须专机专用。

第十条 自行设计使用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进行工作危害分析,并经各单位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工器具配置标准,并根据各岗位作业的需要,有效合理配置工器具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四章 工器具的使用

第十二条 工器具使用前的相关安全要求:

1、使用者应学习标准操作程序或使用说明书,观看演示,熟知工器具的性能、特点、使用及保养方法。

2、使用者应根据作业所用工器具及作业场所的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

3、工器具第一次使用和(或)作业场所可能存在危害,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如有要求,须按相关要求办理作业许可证。

4、确认工器具的使用必须符合其原设计目的和设计能力。

5、工器具如有改装,其改装在使用前已经过工作安全分析并经确认合格;

6、工器具的附件是原件或是经过批准的适合本项工作的附件。

7、手持电动、气动、液压工器具、移动梯子等关键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经施工单位工器具管理部门检查,检查合格并做好标识,使用时间在30天以上的,应由施工单位工器具管理部门每月至少检查1次。

8、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防爆工器具。特殊情况下,若必须使用非防爆工器具,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各单位技术、安全和工器具管理部门许可同意。

第8篇 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发放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公司各部门。

3 引用法规标准

3.1 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3.2《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

4 职责

4.1 生产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制定、发放审批,并对采购进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2 营销部负责按计划采购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4.3 财务部负责按计划支出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4.4 生产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职工工种、职务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4.5 各部门按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对本单位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进行领取、发放、使用进行管理。

5 控制过程

5.1 劳动保护用品的选购:

5.1.1 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选购,必须本着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为目的。

5.1.2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5.1.3 劳动防护用品要做到适用、美观、大方,做到职工满意,自觉着装。

5.1.4 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发放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安全科依据国规定、公司实际情况家有关来制定,并严格贯彻执行。

5.1.5 从事特种作业及高温作业的员工发给必须的专用护品。

5.1.6 安全科可根据作业条件的恶劣情况和实际需要临时增发标准外的防护用品。

5.1.7 劳动防护用品计划必须按使用时间、工种、岗位标准、数量、名称严格控制,并按规定核发。

5.1.8 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部申请、安全科审核、营销部采购

5.2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由库房会同安全科负责:

5.2.1 营销部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要采购有《生产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经营条件资格认可证》的防护用品。

5.2.2 必须按规定定期采购、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5.2.3 仓库负责防护用品的保管和发放工作。防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严格按计划进行。

5.2.4 对库存的劳动防护用品,仓库要妥善保管,保持清洁,完好。

5.3 共用安全帽、工作服由生产部负责管理,供外来参观、检查人员临时使用。

5.4 新入厂工人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持安全作业证和调令领取本工种所需的防护用品。

凡因工种岗位变动,必须按时核对个人防护用品,至下个变更期方可享受现岗位防护用品标准。

5.4.1 职工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严格按规定着装,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论处。

5.4.2 职工遗失的个人防护用品,原则上不予补发。因工失去防护用品的,由本人申请、单位核实,经安全科批准,给予补发处理。

5.4.3 职工病假、产假、休养及脱产上学半年以上者,终止或顺延护品的使用期限。职工离开公司时,防护用品需交还公司,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5.5 劳动防护用品补发、提前领用的管理: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在生产过程中损坏或丢失需要提前领用时,可以实行折价、扣款补发。扣款单据由单位填写,一式两份,经安全科审核后,向财务部交款,持交款单据到库房办理补发手续。

个人防护用品损坏、丢失提前领用,折扣款规定:

a) 各类防护用品扣款,均按进厂价计算;

b) 凡领用后在三个月以内丢失者,按全价计算扣款;

c) 领用在6~12 个月以内丢失者,按使用一年计算扣款。

6 报废

6.1 超出使用期限或已损坏不能起到应有防护作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及时进行报废,并及时更换新的防护用品。

6.2 报废的防护用品要及时进行处理,严禁穿着、使用已不符全有关要求的防护用品。

7 保健品管理

7.1 保健品的种类:降温茶、糖、饮料;风油精、杀虫剂、防中暑药品等。

7.2 保健品的采购由营销部负责,营销部采购的保健品要确保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7.3 保健品的发放标准由安全科负责制定,仓库负责发放。

8 本规定由安全科编制、解释。

第9篇 工器具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某某水电厂工器具的使用,提高工器具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某某水电厂工器具使用维护保养管理。

三、工器具分类

(一)工器具主要包括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起重工器具、登高工器具以及根据专业不同所配备的个人工器具。

(二)安全工器具包括:验电器、接地线、绝缘杆、绝缘隔板、绝缘胶垫、绝缘靴、绝缘手套、核相器、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等。

(三)电动工器具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手电钻、手砂轮、热风枪、直磨机、角向磨光机等)、移动式电动工具(电焊机、移动空压机、吸尘器等)。

(四)起重工器具包括:各种电动葫芦、电动卷扬机、垂直升降机、手动葫芦(倒链)、千斤顶、起重用钢丝绳、纤麻绳、吊钩、卡环、吊环、吊带、卸扣、手摇跨顶等。

(五)登高工器具包括:人字梯、绝缘梯、爬梯等。

四、工器具使用维护保养

(一)工器具的保管

1.工器具应统一存放在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为80%以下、干燥通风的专用工器具室内。

2.工器具室内应配置适用的柜、架,并不得存放不合格的工器具及其他物品。

3.安全工器具应有专人统一负责保管,其存放位置应进行分类编号、分类管理。安全工器具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程进行定期检查、校验,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合格标签,检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报废标签,并由检验人签名,使用部门将检验情况填写在《安全工器具》台账上。

4.梯子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存地点应干燥通风,不得接触强酸强减。

5.绝缘杆一般应垂直放置。水平放置时,支撑点间距不宜过大,以免操作杆变形弯曲。

6.携带型接地线宜存放在专用架上,架上的号码与接地线的号码应一致。

7.绝缘隔板和绝缘罩应存放在室内干燥、专用的柜内。使用前应擦净灰尘。如果表面有轻度擦伤,应涂绝缘漆处理。安全工器具应按定置要求存放,对号入座。

8. 绝缘工具在储存、运输时不得与酸、碱、油类和化学药品接触,并要防止阳光直射或雨淋。绝缘靴、绝缘手套应放置在避光的工具柜内,上面不得堆压任何物品。手套应套放在支架上,水平放置时,手套内应涂以滑石粉,以防粘黏。

9.个人保管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工器具,应有固定的存放地点,做到摆放整齐。

10.工器具室应登记清册并有检查外观检查和定期试验记录表,并做到实物与清册一致。

11. 工器具的存放标准:

摆放整齐,堆放合理、牢固,便于收、发、存。

安全工器具及手动工器具无油污、无杂物、无缺损。

工器具图表、料卡、单据、台账、资料等管理有序,字迹工整、清晰。

标志齐全,清晰醒目。

检验中发现数量、规格不符,有残损或质量问题的,要及时处理并记录。

借用手续齐全,书写完整、准确。保证随借随上账登记。

保管人员对存放工器具执行定期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根据工器具存放特性要求,采取防雨、防潮、防火、防盗、防腐、防风、防冻、防爆、防砸、防有害气体等具体措施。

妥善保存产品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

(二)工器具的使用

1.各岗位有关人员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正确使用工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中严禁私自拆卸安全保险装置。

2.未经试验、试验不合格或试验超周期、超有效年限期和标识不清、损坏的工器具严禁使用,并进行封存。

3.工器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如安全帽、安全带等。经外观检查发现有断裂、变形或试验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工器具应立即禁用。

4. 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入库前应擦拭干净,使用绝缘安全工器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5. 安全工器具不得借出外单位使用,特殊情况要厂领导批准。

6. 工器具上粘贴或悬挂的《试验合格证》损坏、丢失应及时补回。

7. 凡是报废的工器具走相关程序,并集中清理销毁,不得流失、转让、赠与他人使用。

(三)安全工器具定期预防性试验

1.工器具的预防性试验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执行。各类常见工器具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见附表一、二、三。

2.应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新购置和自制的安全工器具;

检修后或关键部件经过更换的安全工器具;

对安全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时。

3.安全帽、安全带、脚扣等定期试验由安全监察安排,各分部分批次进行检测。安全帽使用期满的全部淘汰。

4.绝缘杆、验电器、绝缘手套、接地线等由运行分部负责集中管理,将待试安全工器具按安生部安排的计划,送工程公司试验中心进行试验。

5.脚踏绳、梯子,各分部自行按周期组织进行试验。

6.起重工器具检验由点检分部负责将待试器具交工程公司事业部检验,并及时归库。

7.工器具试验合格后,试验人员应出具试验报告,并在工器具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上粘贴不干胶制成的“试验合格证”。

8.各分部工器具管理负责人应将每次试验结果登录在台帐内(见附表四),并保存好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书由各分部保存一年。

(四)工器具的报废与更新

1.工器具报废、更新必须坚持“以旧换新”的原则。

2.有下列情况的工器具应予报废:

绝缘操作杆表面有裂纹或工频耐压没有通过;

绝缘操作杆金属接头破损和滑丝,影响连接强度;

绝缘手套出现漏气现象或工频耐压试验泄漏电流超标;

绝缘靴底有裂纹或工频耐压试验泄漏电流超标;

接地线塑料护套脆化破损;导线断股导致截面小于规定的最小截面;成组直流电阻值小于规定要求;

梯子结构松动,横撑残缺不齐,主材变形弯曲;

安全帽帽壳有裂纹;帽衬不全;

安全带织带脆裂、断股;金属配件有裂纹,铆钉有偏移现象;静负荷试验不合格;

预防性试验不合格的工器具;

工器具存在严重缺陷或使用年限达到规定。

3.安全工器具在使用中丢失或损坏以及经检查、试验不合格需要报废的,由使用部门向本部门物资管理员反映,经安监确认后进行更换或补发,并记录在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中。

(五)工器具台帐管理

1.安生部各分部应设置工器具管理员,建立工器具台帐。

2.台帐包括工器具安全检测台帐、工器具借用台帐等,分类管理。

3.工器具管理按照“按需配备、择优选购;坏的封修、缺的补齐;登记造册、定期检验;正确使用、妥善保管”的32字方针进行。

五、电动工器具管理办法

(一)、手持电动工具分类:

ⅰ类:金属导电外壳,使用时须有可靠连接的地线,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适应于触电危险性较小的场所;

ⅱ类:非金属导电外壳,外壳有“回”符号,表示双重绝缘,适应范围广,不须加任何保护措施;

ⅲ类:采用安全低电压供电且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低电压高的电压来防止触电,适应于安全电压50伏以下的环境。

(二)、管理要求

1、通用规则:

电动工具检查周期为每半年1次。

电动工具在正常使用中功能正常,不会对使用者及其周边人员产生危害。

2、砂轮机

2.1、开机前的检查:

检查各紧固件是否有松动现象,如有应加以修复旋紧。

重点检查砂轮是否有裂纹,如有应立即更换。

用手盘动砂轮,观察砂轮转动是否灵活轻快,细听有无碰擦声。

检查砂轮的旋转方向是否正确,磨屑向下方飞离砂轮为正确方向。

启动电源,如果振动和噪音异常明显,应立即停机,检修正常后才能使用。

检查砂轮外圆与工件托架之间的间隙应≤3mm。

检查砂轮机的接地是否完好。

2.2、操作要求:

操作工必须配戴安全眼镜和防飞溅面罩。

身体与磨具之间须保持适宜的距离。

启动电源,当砂轮运转平稳后才能开始磨削工作。

严禁将工件与砂轮猛烈撞击。磨削时应逐步施加压力,使砂轮不受冲击力,避免砂轮爆裂。

工件打磨的一端距手持一端应保持在20毫米以上。

每次磨削时磨削量应适当,以防止工件随砂轮运转而出现事故。

长时间磨削时,砂轮机旁应备有冷水,以防止工件磨削时发热而烫伤。

碎性较强的钢件不能在砂轮上打磨,以防止工件破裂。

不得将工件垂直于砂轮径上平面打磨,即不能在砂轮的侧面打磨工件。

磨削的工件其长度应小于500毫米,500毫米以上的工件需要磨削时应采用其它磨削工具,如角磨机。

使用中的砂轮机,两块砂轮磨损量其直径之差最大不超过20%。

每次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切断电源。

2.3、其它要求:

砂轮机防护罩除更换砂轮及维修拆除外,平时严禁拆除,以保安全。

砂轮直径磨损掉三分之二时应更换新砂轮。安装时应使砂轮平�,砂轮与接盘间软垫圈装置要紧贴,螺帽不应拧得过紧,以防砂轮碎裂,最后必须将防护罩装好。

轴承润滑脂,一般采用二硫化钼润滑脂润滑,每隔半年更换一次,一年进行检修一次,检查时应将砂轮机全部拆开,清除内部积尘和油污,清洁或更换轴承,更换润滑脂,凡经拆装检修后,砂轮机仍须检查其运转是否轻快,轴承运转有无异音,线圈有无短路,最后空载运转约30分钟。

使用前应用摇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值≥2兆欧。

3、角磨机

3.1、工作前的检查

检查外壳,整机外壳不得破损。

检查砂轮,使用的砂轮应完好无损。

检查砂轮防护罩应完好牢固。

检查电缆线,插头不得有损伤。

通电空载运行几分钟,检查工具转动部件是否转动灵活无障碍。

测量绝缘电阻,其值不得少于7兆欧(用500伏兆欧表测量)。

接通电源前,检查电源电压是否符合要求,并将开关置于断开(off)位置。

3.2、操作要求:

操作者应配戴合适的防护用具,如防飞溅面罩等。

启动电源,待砂轮转速稳定后方可磨削,其安全工作线速度不得低于80米/小时。

在工作过程中,不要让砂轮受到撞击,使用切割砂轮时,不得横向摆动,以免砂轮碎裂。

为取得良好的加工效果,应尽可能地使工作头旋转平面与工作砂轮表面成15°至30°的斜角。

搬动时,应手持机体或手柄,不要提拉电缆线。

工具的电缆线与插头具有加强绝缘性能,不要任意用其它导线,更换插头或任意接长导线,保护好电缆线,不要让尖锐硬物损伤绝缘保护层。

严禁在拆除砂轮罩的情况下操作。

工具应放置于干燥、清洁、无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机壳用聚碳酸脂制成,不要让其接触有害物质。

角磨属i类工具,其插座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线,否则不许使用。

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梅雨季度应加强检查。如果长期搁置而重新启用时,也应测量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小于7兆欧时,必须作干燥处理。

角磨片外径小于护罩最小外径时,应立即更换磨片。

在供电电源临时停电时,应断开电源,以防止电机意外起动。

任何不在使用角磨机的时候都应该将电源物理性断开。

3.3、维护保养:

及时更换过短的电刷,更换后的电刷在刷握中应活动自如,手试电机转动灵活后,再空运行15分钟,使电刷与换向器接触良好。

保持风道畅通,定期消除油污和尘垢。

使用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n传动部件卡住,转速急剧下降或突然停止转动;

n发现有异常振动或声响,温升过高或有异味;

n发现电刷下火花大于2级或有环火时。

4、切割机

4.1、工作前的检查

检查整机外壳,外壳不得破损。

检查切割片,使用的切割片应完好无损。

检查切割片防护罩应完好牢固。

检查电缆线,插头不得有损伤。

通电空载运行1分钟,检查工具转动部件是否转动灵活无障碍。

接通电源前,查看电源电压是否符合要求,开关置于断开(off)位置。

4.2、操作要求:

操作者应配戴合适的防护用具,如防飞溅面罩,防切割手套等。

切割前应将工件加紧,禁止手持工件切割.

在工作过程中,不要让切割片受到夹卡,防止切割片撕裂或堵转.

严禁在切割后,用切割片侧面磨削工件.

搬动时,小心电源线,防止电源线被扯坏。

严禁在拆除切割防护罩的情况下操作。

在供电电源临时停电时,应将其断开电源,以防止电机意外起动。不用时关闭电源.

4.3、注意事项:

使用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立即切断电源,送本部门安全员处理:

n传动部件卡住,转速急剧下降或突然停止转动;

n发现有异常振动或声响,温升过高或有异味;

n振动和噪音超出规定要求时。

发现故障时应立即检修,否则挂牌标识禁止使用。

5、电钻/电锤/台钻

5.1、工作前的检查:

使用前,细心检查接地线等防护装置。

检查运转部件是否能顺畅转动,是否有零件故障。

使用前,检查电线及插座。如有损坏,由合格专业人员修理。

5.2、操作要求:

配戴合适的防护用具,运转会产生大量灰尘的工作时,须戴上防尘面具。

工作场地必须保持整洁,不可让电动工具暴露在雨水中,不可在潮湿的场所使用电动工具,不可在易燃气体/液体附近使用电动工具。工作场所必须具备足够的照明设备。

谨防触电。工作时避免让身体碰触接地的物体,如管路,设备等。

不要让与作业无关人员触摸机器或电线,也不可允许上述人等进入工作范围。

电动工具的电线一定要放在机身后面,远离钻头。

使用合适性能的机器,勿让机器超荷,应按照机器上所标定的速率操作。

工作时不要穿宽松衣物,或佩戴饰件,上述物件可能在作业时被卷入机器中。

按照规定使用电线,不要拉着电线来提起机器,不要拉着电线拔出插头。电线必须远离高温、油液及锋刃。

固定好被加工材料。利用固定装置或虎钳固定加工材料。

站稳双脚,避免以不稳定的姿态操作机器。作业时确保立足稳固,并要随时保持肢体平稳。

对锤钻进行任何工作前,应把插头抽离插座,以截断电源。

不要让工具扳手遗留在机器上。

谨防意外开动机器。提拿已接通电源的机器时,切不可将手放在开关键上。必须确定机器的电源开关已关闭后才可接通电源。

注意钻头开始运转时的转矩反应;钻头卡紧时,须留神。

随时保持警戒,工作时应保持头脑清醒,如果无法集中精神,不要使用机器。

电动工具维修应交专业人员进行。

使用台钻工作时禁止戴手套。

使用电钻、电锤在天花板或墙壁钻孔前,一定要使用金属探测器或其他器具检查钻孔位置是否有隐蔽电线、气体或供水管道等

6、电焊机

6.1、工作前的检查

检查焊钳线有无破损, 焊钳线要与接线柱连接牢固.。

检查焊钳嘴有误破损,有破损及时更换。

检查接地线连接是否牢固。

检查电缆线不得有破损,不得有铜线外漏。

通电后试焊电流是否合适。

6.2、操作要求:

操作者应配戴合适的防护用具,如电焊面罩,电焊服,电焊手套,电焊鞋套,绝缘鞋等。

电焊时接地线要接地良好,不能有打火现象.

在有精密仪器的地方施工时,接地线要单独接地,严禁将接地线仪表接地线连在一起,防止仪表烧损.

施工前一定将现场的杂物清理出现场.

在有油污的地方施工,应将油污打扫干净。

焊接点下面的设备或物品要隔离处理,防止烧坏。

容器内焊接有合适的通风设施,防止缺氧.

禁止在油桶上焊接.

6.3、注意事项:

在焊接时如出现有焦糊味时,应立即停止焊接检查.

焊接现场一定要配备灭火器、防火布等.

配备的电源一定是合适的.

7、电烙铁

7.1、工作前的检查

检查电烙铁线有无破损,发现有破损老化应及时更换。

检查电烙铁是否能够正常加热。

7.2、操作要求:

操作不用时应将烙铁放在烙铁架上。

使用结束应将烙铁冷凉后再收起来。

人离开现场时应将电源插头拔掉。

五、引用、参考标准及相关文件

1、jb8799-1998《砂轮机 安全防护技术条件》

2、gb/t 7442-2007《角向磨光机》

3、gb 3883.18-2009 《石材切割机的专用要求

4、gb/t 7157-2008《电烙铁》

5、gb/t 2900.22-2005《电工名词术语 电焊机》

6、gb/t 3787-2006《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六、支持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3、《五凌公司物资管理规定》

第10篇 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铁岭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风力发电场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管理标准、安全管理的职责、方法、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铁岭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风力发电场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的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2.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劳安字[1991]8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811~2812-89 《安全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6095~6096-85 《安全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 5009.2-9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原能源部标准 sd 332-89 《携带型短路接地线技术标准》

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

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部是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管理工作的安全监督部门。

3.2 各部门对本部门安全工器、电动工具具的管理负责,具体负责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3.3 安全生产部职责

3.3.1 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电气、起重机具的定期检验工作。

3.3.2 制定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管理规定,并监督、检查。

3.3.3 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选型、选厂,及监督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的试验、保管、使用和报废。

3.4 各部门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的专责人,负责制定、申报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

3.5 班组公用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设专人保管,个人工器具自行保管。使用前按照规定对工器具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从事检修、运行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有关生产人员,均应熟悉和认真执行本制度。

4.2 各部门、班组对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应有专人管理,并有专用的橱柜或钩架;放置时应对号入座,存放地点应干燥、通风、保持清洁,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应按《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所有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均应分类编号,电气的绝缘用具(绝缘靴、绝缘手套)应有部门统一编号,安全带以及其他工器具以班组为单位统一编号。

4.4 所有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的试验检查,其试验标准和周期,应严格按照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4.5 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每次试验后,试验单位和使用单位均应按规定做好试验记录,合格的贴上“合格”标签,未贴合格标签的不准使用。

4.6 各班组应明确负责人,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并将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安全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4.7 在使用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前,当对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的绝缘可靠性有怀疑时,应认真进行检查或必须的试验。

4.8 使用基本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时(如绝缘操作杆、电钻)必须和辅助安全工器具(如绝缘手套)配合使用。

4.9 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应注意以下几点:

4.9.1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4.9.2 不得超过试验的有效期限;

4.9.3 使用电压与设备电压相适应;

4.9.4 严格按规定使用,严禁移做他用,如不得将绝缘靴套在隔离开关触头上用以隔离电源等;

4.10凡报废的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应及时予以销毁,以防误用。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报废:

4.10.1 经检查存在严重的缺陷;

4.10.2 使用寿命达到公司规定的有效期限;

4.10.3 电气或机械试验不合格。

4.11 绝缘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高压验电器

4.11.1 操作杆需要接地,应在护环前备有专用金属环,以便于和地线连接。

4.11.2 阴雨天气,在户外操作电气设备时,操作杆的绝缘部分应紧密结合,无渗透现象。

4.11.3 操作杆的使用电压,应与设备运行电压一致,但允许用高一级电压等级的绝缘杆在低于该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上操作。

第11篇 公司计量器具管理办法(7)

公司计量器具管理办法(七)

一、目的:计量器具是公司制造产品时量值传递的主要工具,为加强计量器具的管理,为公司质量目标提供有力保证,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公司所有计量器具的采购、入库、发放、流转、封存、停用、报废、校验工作都应遵循本管理办法。

三、职责:本办法的主要责任者为计量器具管理人员(技质部设专人负责),其次为采购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及使用人员。

四、 计量器具采购、入库、发放、流转、校验管理:

(一) 采购

1、购置申请计划由使用部门提出,并填写“物资申购单”。

2、申请者必须在“物资申购单”上注明计量器具名称、规格、型号。

3、“物资申购单”由技质部部长审核,生产副总及总工确认。

4、采购人员根据使用部门的要求进行采购。

(二)入库

1、计量器具到货后,应通知计量管理员验收,查对说明书,合格证,原始资料及附件应齐全,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如检验不合格,应立即通知采购和财务部门,办理拒付,退换或退货手续;新购进的计量器具、仪器,已超过出厂检定期的,要送计量质资部门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2、国内生产的计量器具生产厂家必须有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经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入库后,仓库人员应进行编号登记建帐。计量器具资料由计量管理员负责存档,并根据说明书制定操作规程。

(三)发放

1、使用部门填写“领料单”到仓库领用,“领料单”须经部门负责人和计量管理员签字。

2、凡属计量器具,出库后应到计量管理员处登记、编号。

(四)流转

1、计量器具如因生产任务或工作场所变动而需要流转,使用单位和使用场所时,由计量器具原领用部门到仓库办理相应的手续。

(五)校验

在用的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制度,检定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周期受检率必须达成100%,周期合格率在95%以上,并建立校验记录台帐。

(六)计量器具的封存、停用、报废:

1、封存:因生产经营调准等因素而不用的计量器具,经计量管理员核实,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贴上封存标志。封存后禁止投入使用,若要重新启用,则须经重新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

2、停用:在用计量器具发生故障,在短期内无法修复的,计量管理员应立即报技质部负责人同意后停用,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启用,修复后应由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3、报废:凡已失准的计量器具,且不能修复,由计量管理员根据计量检定部门出具的数据办理报废手续,对报废的计量器具做废旧物资处理,严禁报废的计量器具流入使用,申请报废期间,不得使用失准的计量器具。

五、责任

1、计量仪器使用人必须妥善保管计量仪器,严格按照仪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如发生遗失或人为损坏,则根据公司《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照价赔偿。

2、凡使用封存、停用、报废计量仪器的,除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元/次,并对因计量产生的质量后果负责。

六、本办法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实行。

第12篇 电气检修班个人工器具管理办法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无锡能达热电有限公司电仪分场电气检修班所有职工。

2、管理职责

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建立起让每位员工都有机会施展才能的激励机制,努力营造愉快、和谐、进取的环境氛围,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主人翁责任感及团结协作精神,使管理更加多元化、人性化。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个人工器具配备发放原则

3.1.1个人工器具按生产实际需要配备,主要配备发放对象是从事生产现场生产工作的工人,技术人员和部分管理人员。

3.1.2所配备的个工器具,属公家财产,由个人负责保管使用,以有利于生产便于管理。

3.1.3为适应新体制的要求又考虑到现有实际情况,个人工器具配备暂时按现有人数和现在工种配备。

3.1.4公用工器具内已有的品种、规格的工器具,个人工器具不再配备。

3.1.5个人工器具发放限本班组职工(外班组人员、雇用人员不包括在内)。

3.1.6随着生产工作变化的需要由厂有关部门决定更改个人工器具配备数量和种类及使用年限。

3.1.7个人工器具发放应遵守使用年限。

3.2个人工器具的发放收缴管理

3.2.1个人工器具发放领用按年限由单位统一领发。

3.2.2使用期内如有中途丢失,损坏不能继续使用影响生产工作时应及时补领并需要交纳成本费的10%~80%,而使用年限仍按原来不变。

3.2.3对于锉刀、螺丝刀、刮刀、电笔等易损件,不是个人原因造成不能继续使用时,使用期没到可以以旧换新发放。

3.2.4个人工器具发放应有帐卡记录、发放、收缴、补发应记录准确。

3.3属于国家规定定期检验的个人工器具应定期送检。如不按规定定期检验,每次考核责任人10~50元。

3.4班组没有个人工器具管理制度的考核班长20元;班组没有个人工器具发放台帐的考核班组保管员20元。

4、检查与考核

4.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仪分场负责检查与考核。

4.2依据本标准和考核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第13篇 安全工器具定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安全用具、机具的规范管理,杜绝作业现场装置性违章的发生,确保作业过程中人身安全,制定《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安全工器具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厂生产各部门。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三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指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第四条 安全工器具分为绝缘安全工器具和一般防护安全用具。绝缘安全工器具又分为基本绝缘安全工器具(如:验电器、绝缘杆、接地线等)和辅助绝缘安全工器具(如: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胶垫等);一般安全防护用具(如:安全带、安全帽、脚扣、升降板、梯子、救生衣等)。

第五条 其他安全工器具(机具)范畴,有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机具、固定式电动机具。如:手枪钻、电锤、电动扳手、落地式砂轮机、移动式电动砂轮机(电动角磨机)、移动钻机、台式钻、电焊机、移动电源等。

第三章 检验维护与管理

第六条 上述第四条规定绝缘安全工器具和第五条规定其他安全工器具(机具)的定期检验项目主要是:进行绝缘耐压试验和外观检查。每半年检验1次,每年3月底前和9月底前完成,安全监察部在4月份和10月份检查。

第七条 上述第四条规定一般安全防护用具的定期检验项目主要是:进行拉力试验和外观检查(绝缘梯子按照第六条要求执行)。每半年检验1次,每年3月底前完成定期拉力试验,9月底前完成全面外观检查。

第八条 做定期拉力检验的一般防护安全用具,实行年度抽检制度。试验班组对每个检修班组送交的防护用具抽其50%进行拉力试验,其余进行外观检查,确认其合格,未做拉力试验的在下一年度检验,每两年全部完成一次拉力试验检查。

第九条 所有安全工器具除规定班组做定期试验和外观检查外,所属工器具的班组要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每次使用前要进行检查,特别在春、秋检,机组大、小修前要进行全面的自检和进行必要的保养维护。

第十条 电气类安全工器具绝缘耐压试验和外观检查,由检修部电机班、试验班等所辖职责班组负责。

第十一条 起吊、登高类一般防护安全用具的定期拉力试验和外观检查,由检修部起重班负责。

第十二条 电机班、试验班、起重班等,对所有送检和申请定检的工器具进行登记,登记其名称、编号、部门,对送交来归属登记管理不清楚的工器具,不予检验。

第十三条 各负责定期检验的班组,检验合格的工器具将签署日期和姓名的“检验合格证”贴于工器具上。按期限整体完成定期检验后,检验班组将送交检验完的所有工器具检验情况按照要求(附表)上报安全监察部。

检验班组,检验负责人对所有被检验的工器具数量、合格安全情况负责。

第十四条 定期检验和外观检查确认不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和所属班组日常检查确认为不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及时上报所属管理部门进一步鉴定确认。

第十五条 按规定使用年限到期强制报废的,检验、检查不合格且无法修复使用确认为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由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作报废退库处理。

第十六条 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班组、部门、厂部及时在台帐中注明“已报废”,已禁止使用属报废的工器具(设备类机具),未拆除或清理仍在现场时,应在工器具(设备类机具)上贴“已报废、禁止使用”字样。同时,杜绝正常使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与不合格、报废的工器具共同存放,严禁使用不合格或已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第十七条 所有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编号,由各部门统一编号,编号由部门名称前两个大写拼音代码和三位数字代码组成,要求简洁明了,便于区分,具有全厂唯一性。

第十八条 各部门新增工器具时,应及时补充建帐,并上报安全监察部,已报废或遗失的工器具原所属编号一并作废,不在使用,在台帐备注中注明“已报废”。

第十九条 各部门(班组)必须建立台帐,落实各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责任人,并与厂部(部门)台帐相符,与实物一致对应,每年底厂部将组织对各部门各类安全工器具进行核查,建立年度新台帐,保证三级管理统一。

第二十条 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检验、外观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均依照《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和“安全性评价标准”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新增加的电气类安全工器具,根据出厂合格证日期,使用半年后按照上述定检要求执行,新增加的起吊、登高类工器具使用1年后按照上述定检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所有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必须按照规程要求,规范、合理、安全使用,严禁随意丢弃,若不慎遗失要及时上报注销,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各检验班组、使用班组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检验、外观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情况及安全管理,要做好详细的记录。

各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责任人无特殊原因未按时送交检验或未按期完成定期检验的工器具,查明原因后,根据责任考核相关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检验班组对工器具合格与否,能否使用的检验结果负责,使用班组对工器具的日常检查、使用、保管、维护负责。

第二十五条 生产作业现场使用无本厂“检验合格证” (新增期限内除外)、无编号的上述电力安全工器具,将视为违章作业(装置性违章),将依照《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反违章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检验,保养维护及日常安全管理违反上述规定,将对相关部门、班组、责任人,依照本厂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其它相关工器具管理制度有矛盾时按高标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原《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安全工器具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碧电安监[2007]03号)同时废止。

第14篇 手持电动工器具安全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__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动工具的管理内容和考核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__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3.1手持式电动工具: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手持操作或可以手动移动的专用工器具。主要有:

电钻、冲击电钻、电锤、电动磨光机、手提砂轮、角向砂轮、电动割刀、电烙铁、行灯(手提照明电灯)和行灯变压器、移动式碘钨灯架、多功能电源线盘、电动吹尘器、电吹风等。

3.2电动工具按触电保护分类:

3.2.1ⅰ类工具:

指工具在防止触电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将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与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线连接起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不成为带电导体。

3.2.2 ⅱ类工具:

指工具在防止触电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和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

ⅱ类工具分绝缘外壳ⅱ类工具和金属外壳ⅱ类工具,在工具的明显部位标有ⅱ类结构符号“回”。

3.2.3 ⅲ类工具:

是指工具在防止触电保护方面依靠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和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特低电压高的电压。

4 职责

4.1安全监察部负责电动工器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4.2 使用部门负责所用电动工器具的安全管理,对其职工安全正确使用电动工器具负责。

4.3 物资部负责购置经国家检验部门认可、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并有安全许可证和附有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制造厂、绝缘等级的合格产品。严禁擅自采购不合格产品.

5 管理内容要求与方法

5.1 电动工器具的检查、维修:

5.1.1 电动工器具在发出或收回时,保管人员必须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在使用前,使用者必须进行日常检查。

5.1.2 电动工器具使用前必须检查以下项目:

5.1.2.1 是否清洁、完好;

5.1.2.2 外壳、手柄有无裂缝和破损;

5.1.2.3 连接部分可靠紧固,无锈蚀、断裂或缺损;

5.1.2.4 无机械损伤、变形、老化、碳化等现象;

5.1.2.5 保护接地或接零线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5.1.2.6 是否符合设备的电压等级;

5.1.2.7 软电缆和软线(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

5.1.2.8 断路器(电源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陷、破损;

5.1.2.9 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5.1.2.10 插头是否完整无损;

5.1.2.11 工器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轻快,无障碍;

5.1.2.12 有无安装漏电保护器,动作是否正常;

5.1.2.13 是否进行了定期检验和在有效期内。

5.1.3 电动工器具如有损坏或定期检验、日常检验不合格时,由所属部门负责送出修理,修理后的工器具应要求修理部门出具合格证明,并贴上修理合格标签,注明修理单位。

5.1.4电动工器具的维修必须由具有相应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

5.1.5使用单位和维修部门不得任意改变工具的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符的零部件。

5.1.6电动工器具的电气绝缘部分经修理后,必须进行电阻值的测量(表1)和绝缘耐压试验(表2)。

表1

测量部位

绝缘电阻(mω)

ⅰ类工具

ⅱ类工具

ⅲ类工具

带 电 零件 与 外 壳 之 间

2

7

1

表2

试验电压的施加部位

试验电压(v)

ⅰ类工具

ⅱ类工具

ⅲ类工具

带电零部件与外壳之间

仅由基本绝缘与带电零部件隔离

950

380

由加强零部件与带电零件隔离

2800

5.2电动工器具的使用

5.2.1电动工器具在使用前,操作者应认真学习,遵守产品说明书要求,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并按5.1.2 条规定进行工器具的常规检查。

5.2.2不熟悉电气工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电气工器具。

5.2.3使用手提式电动工器具应戴绝缘手套。不准提着电动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或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5.2.4 手持式电动工器具应根据不同的工作场所,合理使用。

5.2.4.1 在一般场所,为保证使用者的安全,应选用ⅱ类电气工器具。如使用ⅰ类电器工器具,必须采用其他安全保护措施,如装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或1比1安全隔离变压器等,使用者应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工作。

5.2.4.2 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ⅲ类电动工器具。如使用ⅰ类电器工器具,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5.5.4.3 在狭窄的场所如锅炉、容器、管道内工作,应使用ⅲ类电器工器具。

5.5.7.4 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天以及存在爆炸性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电动工器具必须符合相应的保护等级和安全技术要求。

5.5.8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使用不合格、超过试验周期或检验标签的电动工器具。

5.3 电动工器具的保管及检验

5.3.1除个人长期使用的安全工器具由个人保管外,短期或临时使用的安全工器具,由使用单位或班组集中保管,指定专人负责,使用时统一办理手续。

5.3.2电气绝缘工器具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在较为干燥通风的室内场所。

5.3.3各部门、班组(值、专业)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和清单,按规定填写工器具的型号、技术规范、制造厂家和安全许可证号、购进日期、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试验结果、合格证号等。

5.3.4同类型的电动工器具各部门应实行统一顺序编号。

5.4电动工器具的检验

5.4.1电动工器具应每六个月(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定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对检验合格的工器具应贴合格标签,并由检验人签名。检验工作由设备管理部联系,各部门安全员负责组织、协调和安排,安全监察部监督。部

5.4.2在潮湿和温度变化频繁或条件恶劣的地方应相应缩短电动工器具的检查周期。

5.4.3在雨季节前对工器具应及时进行检查。

5.4.4长期搁置不用的电气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如果绝缘电阻小于表1规定的数值,必须进行干燥处理或维修,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5.4.5电动工具如有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裂、保护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5.4.5电动工器具的检查、校验应按5.1条要求并符合表1、表2的规定。

6 检查与考核

6.1本标准由各部门及安监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6.2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50—300元。

第15篇 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工、器具和电动工具的使用、管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从事检修、运行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均应熟悉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各单位、班组的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应指定专人管理,并有专用的橱柜或钩架。放置时应对号入座,存放地点应干燥、通风、保持清洁,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应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安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所有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登高用具均应分类编号,电气的绝缘用具(绝缘靴、绝缘手套)、防毒面具应由部门统一编号,梯子、移动电动工具、固定电动工具、电焊机、起重工具按专业统一编号,安全带以及其他工器具以班组为单位统一编号。安全帽按班组编号,编号方法为:班组-编号,班组可用简称,如:“燃运×班-01”,后面的编号由01开始,依次为02、03…n。编号统一印在安全帽的后部正中位置。安全帽的颜色按以下标准分类:

1. 管理人员为红色。

2. 运行人员为黄色。

3. 检修人员为蓝色。

4. 参观、学习、实习、临时工以及其它人员为白色。

(二)安全工器具的试验及检查,其试验标准和周期,应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三)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每次试验后,试验部门和使用部门、班组均应按规定做好试验记录,试验合格的由试验人在标签上签名后,将“合格”标签贴好,未贴合格标签的不准使用。

(四)各班组应明确专责人,负责落实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有关标准规定,并将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安全检查考核的内容之一。

(五)在使用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前,当对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的绝缘可靠性有怀疑时,应认真进行检查或必须的试验。

(六)使用基本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时(如电钻)必须和辅助安全工器具(如绝缘手套)配合使用。

(七)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应注意以下几点:

1.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检验。

2.不得超过检验的有效期限。

3.使用电压与设备电压相对应。

4.严格按规定使用,严禁移作它用。

(八)凡报废的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应及时予以销毁并登记,以防误用。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经检查存在严重的缺陷经修理无法恢复规定使用状态。

2. 使用寿命达到厂家规定的或有关标准规定的有效期限。

3. 电气或机械检验、试验不合格。

(九)电动工具、绝缘工具、安全工器具的领用、检验、登记、编号按生产技术部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绝缘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

第四条 绝缘手套每次使用前,必须做到外观检查,如有发粘或破损则禁止使用,检查时采用充气挤压法,检查有无漏汽,即使有微小漏气,也不许使用。

第五条 绝缘手套应放在柜内或特制的木架上,上面不要堆放其他物件,以防刺破手套。

第六条 绝缘手套应保持干燥,清洁、若有灰尘油污时,可用不高于45度的低温肥皂水清洗擦净,并撒上滑石粉。

第三章 标示牌和遮栏

第七条 电气设备上,热力系统上,开关把手上等所挂的标示牌,除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八条 对字迹模糊,颜色脱落及残缺不全的标示牌必须及时修复更换或报废。

第九条 悬挂标示牌牢固,防止滑落或被风吹掉,电气设备上所挂的标示牌安装牢固,以防造成电气设备短路或触电伤亡事故。

第十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试验现场,检修场所,现场揭开的临时孔洞,高处作业有落物可能的地方等均应设临时围栏或安全网,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临时遮栏必须设置牢固、可靠、醒目,电气设置的遮栏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其他地点所设的围栏上根据现状应悬挂警告性标示牌,如“危险”、“请勿靠近”、“当心孔洞”等标示牌。

第十二条 所有标示牌不得乱丢乱放,临时遮栏不得悬挂衣服或移作他用。

第四章 其他安全工器具

第十三条 安全帽的帽壳,帽箍、下腭带等附件,必须完好无损,并且妥善保管,保证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许随意乱扔乱坐或移作它用。

第十四条 安全帽戴上后,必须扎好下腭带,防止工作中前倾后仰或其他原因造成滑落。

第十五条 安全带每次使用前必须做一次外观检查,应无破损断裂,霉变、附件损坏或缺失等缺陷。

第十六条 使用安全带必须系在固定且牢固的常温物体上,禁止系在棱角锋利处,以防割裂破坏。安全带应高挂或平行挂使用。禁止低挂高用,使用时活动卡子应锁紧。

第十七条 安全带应保存在干燥良好的常温室内,防止受潮生霉。

第十八条 梯子在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缺陷要及时修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梯子。

第十九条 梯子应按专业统一编号,有关使用梯子的具体要求,按《安规》的具体要求执行,试验按国家标准(gb 12142-89)执行。

第五章 电动工器具

第二十条 所有电动工具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检查,绝缘有破损的,不完整的不准使用,固定或移动的电动工具无接地线的不准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电动工器具必须设专人管理,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班进行定期检查,测试绝缘,禁止使用绝缘不良的电动工器具。

第二十二条 不熟悉电动工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电动工器具。

第二十三条 使用手提式电动工具,不准提着电动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

第二十四条 在梯子上使用电动工具,应做好防止感应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使用电动工具中,因故障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第二十六条 电气工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重物滚过或压在电线上。有关使用梯子的具体要求,按《安规》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特别潮湿的地方或金属容器内使用电动工具,使用电压应为12v。

第二十八条 有关电动工具试验、使用的具体要求,按国家标准(gb 3883-91系列)及《安规》要求执行。

第六章 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及劳动安全保护用品的采购

第二十九条 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相关标准,必须采购国家或行业检验合格、具备生产许可的产品。

第三十条 购置安全工器具、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经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采购。

第三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劳动用品选用规则》(gb 11651-89)规定的要求,采购、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规定,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取得“la”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且安全标志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的产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级生产管理人员、运行人员、检修人员,在检验、试验、使用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的工作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报告、记录、应按行政日常工作规定签发、传递、立档。有关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的更新(异动)、检修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人员的误操作必须立档,长期保存。立档的有关报告、记录、资料由各级指定专人保管,以备查阅。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委托安全监察部解释。

电动工器具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工具的使用、维护、管理,确保人身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电动工具包括:磨光机、电磨、电剪刀、手提电钻、电焊机、砂轮机、台钻、切割机、滤油机、轴承加热器、电动液压拉马、电源盘等工器具。

第三条 磨光机

1、磨光机应有专人管理,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保持清洁的地点,不准接触热体及沾染油脂等物。

2、磨光机应有良好的接地及漏电保护等装置,使用中不得随意拆除。

3、磨光机的试验及检查,其试验标准和周期,应严格按照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4、磨光机每次试验后,应按规定做好试验记录,合格的贴上“合格”标签,未贴合格标签的不准使用。

5、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导线是否完好,对于角向磨光机要检查防护罩是否牢固可靠,有无漏电的可能,有缺陷的不准使用。

6、使用中应戴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并不准提着工具的导线和转动部分。

7、高处作业时,使用磨光机应做好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

8、工作中暂时离开或临时停电时,应先切断电源。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找电工进行修理,无问题后,方可使用。

9、每次使用完后,应进行检查并存放在指定地点。

10、使用中随时检查磨片磨损情况,超出使用范围的及时进行更换磨片。

11、磨光机使用管理专责人应认真管理好所辖设备,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维护管理磨光机的,发现一次考核50元;因使用不当造成磨光机受损,将视损坏情况,按照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相应考核。

12、凡检查报废的磨光机应及时予以销毁并登记,以防误用。

第四条 电磨

1、电磨应有专人管理,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保持清洁的地点,不准接触热体及沾染油脂等物。

2、电磨应有良好的接地及漏电保护等装置,使用中不得随意拆除。

3、电磨的试验及检查,其试验标准和周期,应严格按照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4、电磨每次试验后,应按规定做好试验记录,合格的贴上“合格”标签,未贴合格标签的不准使用。

5、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导线是否完好,有无漏电的可能,有缺陷的不准使用。

6、使用中应戴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并不准提着工具的导线和转动部分。

7、高处作业时,使用电磨应做好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

8、工作中暂时离开或临时停电时,应先切断电源。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找电工进行修理,无问题后,方可使用。

9、每次使用完后,应进行检查并存放在指定地点。

10、使用中随时检查磨头磨损情况,超出使用范围的及时进行更换磨头。

11、电磨使用管理专责人应认真管理好所辖设备,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维护管理电磨的,发现一次考核50元;因使用不当造成电磨受损,将视损坏情况,按照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相应考核。

12、凡检查报废的电磨应及时予以销毁并登记,以防误用。

第五条 电剪刀

1、电剪刀应有专人管理,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保持清洁的地点,不准接触热体及沾染油脂等物。

2、电剪刀应有良好的接地及漏电保护等装置,使用中不得随意拆除。

3、电剪刀的试验及检查,其试验标准和周期,应严格按照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4、电剪刀每次试验后,应按规定做好试验记录,合格的贴上“合格”标签,未贴合格标签的不准使用。

5、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导线是否完好,有无漏电的可能,有缺陷的不准使用。

6、使用中应戴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并不准提着工具的导线和转动部分。

7、使用电剪刀时,应按使用说明书中,裁剪技术规定范围内的尺寸。

8、工作中暂时离开或临时停电时,应先切断电源。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找电工进行修理,无问题后,方可使用。

9、每次使用完后,应进行检查并存放在指定地点。

10、使用中随时检查刀片磨损情况,刀钝或损坏应及时修磨和更换。

11、电剪刀机使用管理专责人应认真管理好所辖设备,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维护管理电剪刀的,发现一次考核50元;因使用不当造成电剪刀受损,将视损坏情况,按照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相应考核。

12、凡检查报废的电剪刀应及时予以销毁并登记,以防误用。

第六条 手提电钻

1、手提电钻应有专人管理,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保持清洁的地点,不准接触热体及沾染油脂等物。

2、手提电钻应有良好的接地及漏电保护等装置,使用中不得随意拆除。

3、手提电钻的试验及检查,其试验标准和周期,应严格按照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4、手提电钻每次试验后,应按规定做好试验记录,合格的贴上“合格”标签,未贴合格标签的不准使用。

5、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导线是否完好,有无漏电的可能,有缺陷的不准使用。

6、使用中应戴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并不准提着工具的导线和转动部分。

7、工作中暂时离开或临时停电时,应先切断电源。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找电工进行修理,无问题后,方可使用。

8、高处作业使用电钻时,应做好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

9、每次使用完后,应进行检查并存放在指定地点。

10、手提电钻使用管理专责人应认真管理好所辖设备,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维护管理手提电钻的,发现一次考核50元;因使用不当造成手提电钻受损,将视损坏情况,按照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相应考核。

11、凡检查报废的手提电钻应及时予以销毁并登记,以防误用。

第七条电焊机

1、电焊机应有专人维护管理,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保持清洁的地点,不准接触热体及沾染油脂等物。

2、电焊机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得随意拆除和移作它用。

3、电焊机的试验及检查,其试验标准和周期,应严格按照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4、电焊机每次试验后,应按规定做好试验记录,合格的贴上“合格”标签,未贴合格标签的不准使用。

5、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导线是否完好,有无漏电的可能,有缺陷的不准使用。

6、工作中暂时离开或临时停电时,应先切断电源。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及时找电工修理,不得长期带病运行使用。

7、电焊机使用时的电流、电压应在使用范围内适当地进行调整,不得长时间在极限电流下进行使用。

8、每次使用完后,应进行检查并存放在指定地点。

9、电焊机使用管理专责人应认真管理好所辖设备,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维护管理电焊机的,发现一次考核50元;因使用不当造成电焊机受损,将视损坏情况,按照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相应考核。

10、凡检查报废的电焊机应及时予以销毁并登记,以防误用。

第八条 砂轮机

1、砂轮机应有专人维护管理,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保持清洁的地点。

2、砂轮机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得随意拆除和移作它用。

3、砂轮机的试验及检查,其试验标准和周期,应严格按照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4、砂轮机每次试验后,应按规定做好试验记录,合格的贴上“合格”标签,未贴合格标签的不准使用。

5、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漏电的可能,砂轮有无裂纹等不良情况,防护罩是否齐全牢固等,有缺陷的不准使用。

6、工作中暂时离开或临时停电时,应先切断电源。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及时找电工修理,否则不准使用。

7、砂轮机使用前应先空转检查,有无碰擦或其它异常声响,各部件有无松动、损伤或裂纹等,如有,应进行检查修复后方可使用。

8、使用一段时间,应检查工作台与砂轮的间隙,最大不得超过3mm,超过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9、工作中不得用砂轮的侧面进行研磨,工作人员必须站在砂轮的正面进行研磨。

10、操作中,不准将工件与砂轮猛烈撞击,必须逐渐施加压力,使砂轮不受冲击,避免砂轮爆炸。

11、砂轮机在使用前,应先运转2-3分钟,情况正常后,方可进行操作。

12、砂轮机应严格按照额定工作方式进行运行,不得超载运行。

13、操作中,工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

14、操作中,严禁将砂轮机的防护罩拆除。

15、对于砂轮机的轴承,每半年要进行加油保养,并及时清理防护罩内的磨屑。

16、当砂轮磨损超过规定极限时,应及时进行更换砂轮。

17、砂轮机使用管理专责人应认真管理好所辖设备,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维护管理砂轮机的,发现一次考核50元;因使用不当造成砂轮机受损,将视损坏情况,按照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相应考核。

18、凡检查报废的砂轮机应及时予以销毁并登记,以防误用。

第九条 台钻

1、台钻应有专人维护管理,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保持清洁的地点。

2、台钻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得随意拆除和移作它用。

3、台钻的试验及检查,其试验标准和周期,应严格按照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4、台钻每次试验后,应按规定做好试验记录,合格的贴上“合格”标签,未贴合格标签的不准使用。

5、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漏电的可能,有缺陷的不准使用。

6、工作中暂时离开或临时停电时,应先切断电源。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及时找电工修理,否则不准使用。

7、台钻在使用前,应先运转2-3分钟,情况正常后,方可进行操作。

8、台钻应定期检查皮带轮的磨损情况和松紧度,并及时更换和调整。

9、操作中严禁戴手套和用手直接清理铁屑。

10、操作中,应将被钻物件夹持牢固后,方可进行。

11、台钻使用管理专责人应认真管理好所辖设备,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维护管理台钻的,发现一次考核50元;因使用不当造成台钻受损,将视损坏情况,按照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相应考核。

12、凡检查报废的台钻应及时予以销毁并登记,以防误用。

第十条 切割机

1、切割机应有专人维护管理,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保持清洁的地点。

2、切割机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得随意拆除和移作它用。

3、切割机的试验及检查,其试验标准和周期,应严格按照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4、切割机每次试验后,应按规定做好试验记录,合格的贴上“合格”标签,未贴合格标签的不准使用。

5、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漏电的可能,开关是否完好,防护罩是否齐全牢固等,有缺陷的不准使用。

6、工作中暂时离开或临时停电时,应先切断电源。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及时找电工修理,否则不准使用。

7、切割机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查,并进行试转,看有无碰擦或其它异常声响,各部件有无松动、损伤等,如有,应进行检查修复后方可使用。

8、使用中随时检查锯片磨损情况,出现豁口、裂纹等情况,应停止使用,并更换新锯片。

9、操作中,必须将工件加固牢后,方可进行。并且不准用力过猛,应将锯片缓慢的靠近被锯物件。

10、操作中,严禁将切割机的防护罩取下,修理后的切割机应将防护罩牢固的装复,方可使用。

11、每半年要对切割机进行加油保养,并及时清理防护罩内的磨屑。

12、当锯片磨损超过规定极限时,应及时进行更换锯片。

13、切割机使用管理专责人应认真管理好所辖设备,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维护管理切割机的,发现一次考核50元;因使用不当造成切割机受损,将视损坏情况,按照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相应考核。

14、凡检查报废的切割机应及时予以销毁并登记,以防误用。

第十一条 滤油机

1、滤油机应有专人维护管理,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保持清洁的地点。

2、滤油机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得随意拆除和移作它用。

3、滤油机的试验及检查,其试验标准和周期,应严格按照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4、滤油机每次试验后,应按规定做好试验记录,合格的贴上“合格”标签,未贴合格标签的不准使用。

5、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漏电的可能,有缺陷的不准使用。

6、工作中暂时离开或临时停电时,应先切断电源。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及时找电工修理,否则不准使用。

7、滤油机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查,并进行试转,看进出油口是否接反。

8、使用中随时检查滤油机使用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找电工及时检查修理。

9、操作中,滤油机的电源拆、接,应由电气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行。

10、定期要对滤油机进行检查、保养,并及时清理油道,防止堵塞。

11、滤油机使用管理专责人应认真管理好所辖设备,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维护管理滤油机的,发现一次考核50元;因使用不当造成滤油机受损,将视损坏情况,按照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相应考核。

12、凡检查报废的滤油机应及时予以销毁并登记,以防误用。

第十二条 轴承加热器

1、轴承加热器应有专人维护管理,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保持清洁的地点,不准接触热体及沾染油脂等物。

2、轴承加热器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得随意拆除和移作它用。

3、轴承加热器的试验及检查,其试验标准和周期,应严格按照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4、轴承加热器每次试验后,应按规定做好试验记录,合格的贴上“合格” 标签,未贴合格标签的不准使用。

5、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漏电的可能,有缺陷的不准使用。

6、工作中暂时离开或临时停电时,应先切断电源。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及时找电工修理,否则不准使用。

7、轴承加热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使用。

8、使用中随时检查加热器的使用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找电工及时检查修理。

9、操作中,加热器的电源拆、接,应由电气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行。

10、加热器加热过程中,要控制好加热温度,防止过热损坏轴承和设备。

11、加热器使用管理专责人应认真管理好所辖设备,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维护管理加热器的,发现一次考核50元;因使用不当造成加热器受损,将视损坏情况,按照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相应考核。

12、凡检查报废的加热器应及时予以销毁并登记,以防误用。

第十三条 电动液压拉马

1、电动液压拉马应有专人维护管理,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保持清洁的地点,不准接触热体及沾染油脂等物。

2、电动液压拉马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得随意拆除和移作它用。

3、电动液压拉马的试验及检查,其试验标准和周期,应严格按照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4、电动液压拉马每次试验后,应按规定做好试验记录,合格的贴上“合格” 标签,未贴合格标签的不准使用。

5、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漏电、泄压的可能,有缺陷的不准使用。

6、工作中暂时离开或临时停电时,应先切断电源。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及时找电工修理,否则不准使用。

7、电动液压拉马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使用。

8、使用中随时检查电动液压拉马的使用情况,是否有泄压、渗漏等异常情况。如有,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检查修理,无问题后方可继续使用。

9、操作中,拉马的电源拆、接,应由电气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行。

10、操作中,应将物件加固牢后进行,并不时检查,出现工件歪斜、棘爪偏移时,应立即停止操作,调整好后再进行。

11、操作前,应先检查油泵填充油液是否符合规定,没有加油和不符合要求的,不准启动。

12、电动拉马使用管理专责人应认真管理好所辖设备,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维护管理电动拉马的和因使用不当造成电动拉马受损,将视损坏情况,按照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相应考核。

13、凡检查报废的电动液压拉马应及时予以销毁并登记,以防误用。

第十四条 电源盘

1、电源盘应有专人维护管理,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保持清洁的地点,不准接触热体及沾染油脂等物。

2、电源盘应有良好的接地和漏电保护装置,使用中不得随意拆除和移作它用。

3、电源盘的试验及检查,其试验标准和周期,应严格按照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4、电源盘每次试验后,应按规定做好试验记录,合格的贴上“合格”标签,未贴合格标签的不准使用。

5、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漏电的可能,有缺陷的不准使用。

6、工作中暂时离开或临时停电时,应先切断电源。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及时找电工修理,否则不准使用。

7、电源盘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使用。

8、电源盘使用中,应严格按照说明规范电压使用,不准超负荷使用。

9、使用中,不准随意拉拽电源盘的电源线,电源盘的移动应在断开电源后进行。

10、电源盘使用管理专责人应认真管理好所辖设备,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维护管理电源盘的和因使用不当造成电源盘受损,将视损坏情况,按照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相应考核。

11、凡检查报废的电源盘应及时予以销毁并登记,以防误用。

梯子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使用管理制度

1、梯子应统一以专业、班组的简称进行编号。例如:燃电梯—01依次续延编号。字体选用手写或打印刻字后喷漆、宋体字、颜色为大红色、字大小为30—40毫米、位置在由梯子与地面接触处向上1.5米处为界,由上向下书写。

2、在短时间内可以完成工作,可使用梯子,但梯子必须坚固完整。各专业、班组使用的梯子应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且应及时修理,以保持完整。

3、梯子的支柱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梯子的横木须嵌在支柱上,不准使用钉子钉成的梯子。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厘米。

4、在工作前须把梯子安置稳固,不可使其动摇或倾斜过度。在水泥或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时,须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

5、在木板或水泥地上使用梯子时,其下端须装有带尖头的金属物。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

6、若已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使梯子稳固时,可派人扶着,以防梯子下端滑动,但必须做好防止落物打伤下面人员的安全措施。

7、禁止把梯子架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持物上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

8、在转动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时,为了避免机械转动部分突然卷住工作人员的衣服,应在梯子与机械转动部分之间临时设置薄板或金属网防护。

9、严禁人在梯子上时移动梯子,在梯子上工作时应使用工具袋,物件应用绳子传递,严禁上下抛递工具、材料。

10、禁止在悬吊式的脚手架上搭放梯子进行工作。

11、软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软梯应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

12、软梯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荷重试验,试验时以4900n的重量挂在绳索上,经5min,若无变形或损伤即认为合格,然后才准继续使用。试验结果应做记录,由试验负责人签章。过期未做试验的软梯,不准继续使用。

13、使用软梯前,必须由工作负责人进行检查,并清除软梯上方可能掉落的物件。

14、软梯的架设应指定专人负责或由使用者亲自架设。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攀登软梯,也不准做软梯的架设工作。

15、在软梯上只准一个人工作。在软梯上工作的人员,衣着必须灵便,并应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帽,带工具袋。

16、梯子应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

17、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如需接长时,应用铁卡子或绳索切实卡住或绑牢并加设支撑。

18、梯子应放置稳固,梯脚要有防滑装置。使用前,应先进行试登,确认可靠后方可使用。有人员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应有人扶持和监护。

19、梯子与地面的夹角为65度左右,工作人员必须在距梯顶不少于2档的梯蹬上工作。

20、人字梯应具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21、靠在管子上、导线上使用梯子时,其上端须用挂钩挂住或用绳索绑牢。

22、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准放在门前使用,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23、在变电站高压设备区或高压室内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梯子,禁止使用金属梯子。搬动梯子时,应放倒两人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

24、梯子每六个月由所在班组安全员负责,按有关要求进行保养自检合格后,班长审核并联系企业起重机械检验员监督检查和做荷载试验,全部项目检验合格后 ,签发合格证。出现问题,应进行整改,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25、试验方法:静负荷试验;将梯子置于工作状态,与地面夹角为75度±5度,在梯子的经常站立部位,对梯子的踏板施加1765n的载荷,踏板受力区应有10cm宽,不允许冲击性加载,试验在此载荷下持续5min,卸荷后,梯子的各部件应不发生永久变形和损伤。

26、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的梯子即予以报废。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的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公司的电动单梁起重机、 倒链。

2管理和使用

2.1起重机操纵人员须经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劳动部门签发特殊工种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严禁非工作人员使用和操作行车。

2.2起重机的使用班组应建立设备台帐,健全起重机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2.2.1设备出厂技术资料;

2.2.2使用、检查、保养、维修和试验记录;

2.2.3安全技术鉴定报告;

2.2.4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2.2.5设备存在问题及评价;

2.3起重机使用班组必须按规定对其进行检查、保养、维修。

2.3.1起重机设备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日常检查保养;每6个月必须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维修;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3.2检修班负责对起重机的定期全面检查、日常检查保养及检修消缺的工作。

2.4使用前、后必须对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和主要部件进行认真检查,确认灵活、可靠时,方可操作、使用。

2.5如发现设备、机件有异常现象或故障时,应设法及时排除后再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2.6行车使用完毕后,要断开总控电源,对操作室并进行加锁,防止外人使用损坏。

2.7每次使用完毕后,将设备运行情况以及设备检查情况填写在台帐记录上。

3监督检验

3.1电动单梁起重机检验周期为三年;

3.2检修班平时做好检查、维修、消缺工作,到检验周期时,由公司组织班组按局电动单梁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内容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上报厂生技科申请检验。

4考核

对违反以上规定,按责任公司及燃运公司有关部门规定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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