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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管理办法5篇

发布时间:2022-12-12 热度:28

冶金管理办法

第1篇 冶金员工法律法规意识要求管理办法

冶金公司员工法律法规意识与其他要求管理办法

为提高全员法制意识和业务素质,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企业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程。

二:普及方法:

各分公司、职能部室要充分利用板报、矿山安全、班前班后会、安全生产例会,知识竞赛、手机短信、通勤车视屏、散发宣传资料等有效形式向员工广泛宣传,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及行业标准、企业管理制度,从而达到全员遵纪守法、按章操作,杜绝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目的。

三:对员工认知程度的识别方法

1、每年要进行一次全员法律法规考试,了解员工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

2、每季度对员工进行一次以技能抽查和问卷调查为形式的普查,了解员工的业务水平、应急能力,和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

3、每月初对上月发生或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评估,找出问题的根源,制订改进方式和措施,杜绝同类问题的产生。

四、提升计划及措施

1、制定年度目标责任制时要将制定员工法律法规意识提升计划。

2、根据季度调查、月度分析随时制定相应的提升计划和措施并及时实施。

3、每年要组织或聘请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全员法律法规意识培训、考核。

4、建立有效的信息平台,了解员工的需求,利用《矿山安全报》与员工进行广泛宣传和沟通。

五、跟踪管理

1、安全信息科要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基层搜集了解法律法规的普及提升计划的落实情况。

2、对员工反映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等落实不到位的情况,督查追究科在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制订出相应的整改方案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落实。

3、安全信息科和督察追究科要根据公司和分公司的工作计划、措施进行督查了解,确保企业政令畅通。

4、对工作不认真、不扎实、应付支差的不良现象要及时提交经理办处置。

六、绩效评估与措施改进

1、安全技术科要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采取随访、问卷调查、考试、知识竞赛等形式,对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2、标准化办公室要根据债效评估结果,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和建议,修订或完善管理办法和工作措施促进企业标准化建设。

2、2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识别与获取

一: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制度

1、公司设立公开电话(电话号码为)和并在各分公司设立建议箱,全体员工或社会各界如发现我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存在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地方法令、条例、行业标准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相抵触、不完善或政令不畅的情况可直接拨打公开电话或意见形式反映。

2、职工将在工作中有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不理解,或要求什么法律法规咨询可以通过班前、班后会或向《矿山安全报》报投稿提问,公司将指定相关人员或部门予以详细解答或在矿山安全开辟专栏予以讨论。

3、每月要对员工或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进行汇总、识别和评审作为更新完善管理制度的基础资料。

4、经理办每半年组织相关人员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依法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一次内审,发现与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不衔接、不完善的的要进一步进行评审和更好完善,

5、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管理部门。

(一、)部门职责

(1)负责收集、汇总、解答员工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疑难问题和建议。

(2)每半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内审。

(3)向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提交内审结果并提出改进更新意见。

(4)负责下达更新后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发并负责跟踪调查其实用性。

(二、)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及其它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2)对职工反映的问题要耐心详答,做到有问必答,自己无力解答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每年6月30日前对前半年员工或外界人士反映问题及处理结果进行分类汇总,做好内审前期性工作。

(3)对本部门的相关资料要分类归档妥善管理,保证资料的连贯性。

2、3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融入到标准化管理的规定。

一 、各职能部门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是要严格《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中要体现有关法律的主要条款并注明出处,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得以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在制定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安全规程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三、在经营生产过程和安全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四、每年度要进行全员安全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培训,让广大员工明确自身的权益和义务,特种作业人员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五、要充分利用板报《矿山安全》、班前班后会、员工手册、手机短信、视频、传单等形式向职工广泛宣传已识别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政策法令。

六、部门及人员职责

2、4评审与更新

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评审与更新制度

一、各级领导及职能部室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文件等途径随时了解事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法令与其它要求的动态。

二、当了解某一法律法规、政策法令与其它要求发生变化后,要及时向经理办公室反映,经理办公室通过向上级咨询、订购等方法在短时间内获得变化后的范本。

三、根据发生变化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更新企业所适用法律法规的清单,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新旧对比学习掌握变化内容及其内涵。

四、依照新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更新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及时融入标准化管理制定。

五、参加2.1相关程序的贯彻执行。

第2篇 冶金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各级领导、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攀钢(集团)公司年度专项考核细则》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伤亡事故

1、考核标准

各二级单位、机关部室在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工亡事故和群体伤害(3人及以上)事故时,实行分组分类划定考核标准如下表:

类别

组别

每发生工亡事故1人减工资标准(元/人)

每发生重伤事故1人减工资标准(元/人)

每发生轻伤事故1人减工资标准(元/人)

发生群伤事故减工资标准

第一组

炼钢厂、

60

30

10

按伤、亡事故的人数累加执行,同时单人标准提高5~20元,其中轻伤5元、重伤10元、死亡20元

第二组

动力厂

80

40

15

第三组

其余二级单位、机关部室

100

50

20

2、 计算方法

⑴ 轻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

⑵ 重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其中:事故单位党政一把手及主管副职核减工资不低于800元,其余班子成员不低于600元。

⑶ 工亡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其中:事故单位党政一把手及主管副职核减工资不低于1500元,其余班子成员不低于1200元;

车间主任予以免职,且6个月内不得重新任职;

公司安委会委员中,公司领导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考核规定执行,其它安委会委员(部门领导)核减工资不低于800元;

安办成员单位核减工资不低于15元/人,其中生产安全部核减工资不低于30元/人;

上述核减工资总额低于攀钢(集团)公司考核额时,差额部分由事故单位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由安办提出考核方案,经绩效考核小组核准后执行。

⑷ 群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5元)×轻伤人数+(分组分类标准+10元)×重伤人数+(分组分类标准+20元)×死亡人数〕×单位总人数。其余考核按相同等级事故的条款执行,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

⑸ 事故责任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核减工资的标准及人数以伤者所在单位为准,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各单位考核比例,其中主要责任单位承担60%~80%,其余责任单位承担40%~20%。

⑹ 重伤、工亡及群伤事故考核中,个人受到上级部门或地方政府处罚的,以额度高者执行,不重复考核。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

1、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及岗位职工需严格认真地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因履责不到位导致后果者,考核责任者500~1000元;各部门、各单位因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导致严重后果者,考核责任单位3000~5000元。

2、各单位未建立安委会、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未按期召开安委会(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安委会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3、各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台账、档案等,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4、各单位未制定伤害预知预警(kyt)活动检查、考核等管理办法;班组未开展kyt活动和“四件事”活动,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三、安全检查及安全教育

1、各单位未进行定期专业性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不记录不整改,检查单位不督促、复查责任单位整改情况;接到整改通知后逾期未整改的,考核责任单位2000~5000元。

2、各单位新进厂人员未进行 “三级安全教育”,转岗、复岗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严格进行培训、考核和取证工作,未持有效的上岗证作业的,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四、危险源控制及事故隐患整改

1、各单位未进行危险源辨识登记、风险评价,未落实防范措施;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开展安全评审、风险控制,未制定监控措施、应急预案,考核责任单位3000~5000元。

2、各单位未按“三定四不推”原则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当情况发生变化时未开展相应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3000元。

五、生产现场安全管理

1、技改、设备大中修项目未成立工程指挥部统一协调安全管理工作;小甲方未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的,考核责任单位2000~5000元。

2、工程承包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签订专门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协议,考核责任单位2000~5000元。

3、施工现场未按区域责任制管理;施工区域、重点部位未落实安全措施,未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警示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3000元。

4、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区域交叉作业,大型起重、安装、拆卸、爆破、高处施工作业等未将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相关部门审查备案;现场未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督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5、各单位从业人员未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企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导致事故的,按伤亡事故考核条款执行,未造成事故的,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6、外包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管理考核按《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长钢办发〔2006〕146号文件执行。

六、事故管理

1、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时间;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贻误时机致使事故扩大的,考核责任单位3000~5000元,其中考核责任人500元。

2、各单位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实真相、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阻碍调查和嫁祸于他人的,考核责任单位5000~10000元,其中考核责任人1000元。

3、事故发生单位未吸取教训,未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致使同类轻伤事故六个月内重复发生,同类重伤事故十二个月内重复发生,除按事故有关规定考核外,考核责任单位3000~5000元。

4、单位未规范《工伤医疗单》签发管理;使用《工伤医疗单》治疗工伤部位以外的其他伤病的,发生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人次,其中考核责任人200元/人次。

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1、有关部门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经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即交付使用;超期使用和转让出售劳动防护用品的,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其中考核责任人200元。

2、各单位未按标准为职工配发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工作服、劳保鞋、护目镜、面罩、呼吸和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网和防辐射器具等),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3、各单位从业人员进入生产、检修、施工现场及各生产劳动场所未规范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的安全帽未系紧下颏带及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考核责任单位200~500元。

八、其他安全管理履责

1、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时,有关部门未严格遵守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标准,未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未进行安全评价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和审查,考核责任单位1000~3000元。

2、各单位未配备防暑降温、通风设施,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3、各单位未加强汛期主要生产设备、要害部门、重点地段巡查;发生汛情时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时间,未及时进行防汛抢险的,贻误时机致使事故扩大,考核责任单位3000~5000元。

4、各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储气罐、工业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和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装置不齐全、不灵敏,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5、各单位机械传动系统裸露的旋转传动部位(轴、齿)和带电部位的防护罩(栏、屏)、安全栅(档板)、防护网、限制器等安全防护装置及电气联锁、紧急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或失灵;违反机械、电气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6、各单位的一切车辆在厂内道路和生产现场行驶时,未遵守道路和现场管理规定超速、超载、超宽、违章载人或装运易燃易爆物品;车辆装卸物品未遵守有关规定,非专用车辆装卸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7、各单位未按时完成公司布置的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8、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的,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第3篇 冶金企业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各级领导、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攀钢(集团)公司年度专项考核细则》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伤亡事故

1、考核标准

各二级单位、机关部室在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工亡事故和群体伤害(3人及以上)事故时,实行分组分类划定考核标准如下表:

类别

组别

每发生工亡事故1人减工资标准(元/人)每发生重伤事故1人减工资标准(元/人)每发生轻伤事故1人减工资标准(元/人)发生群伤事故减工资标准
第一组炼钢厂、603010按伤、亡事故的人数累加执行,同时单人标准提高5~20元,其中轻伤5元、重伤10元、死亡20元
第二组动力厂804015
第三组其余二级单位、机关部室1005020

2、         计算方法

⑴ 轻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

⑵ 重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其中:事故单位党政一把手及主管副职核减工资不低于800元,其余班子成员不低于600元。

⑶ 工亡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其中:事故单位党政一把手及主管副职核减工资不低于1500元,其余班子成员不低于1200元;

车间主任予以免职,且6个月内不得重新任职;

公司安委会委员中,公司领导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考核规定执行,其它安委会委员(部门领导)核减工资不低于800元;

安办成员单位核减工资不低于15元/人,其中生产安全部核减工资不低于30元/人;

上述核减工资总额低于攀钢(集团)公司考核额时,差额部分由事故单位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由安办提出考核方案,经绩效考核小组核准后执行。

⑷ 群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5元)×轻伤人数+(分组分类标准+10元)×重伤人数+(分组分类标准+20元)×死亡人数〕×单位总人数。其余考核按相同等级事故的条款执行,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

⑸ 事故责任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核减工资的标准及人数以伤者所在单位为准,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各单位考核比例,其中主要责任单位承担60%~80%,其余责任单位承担40%~20%。

⑹ 重伤、工亡及群伤事故考核中,个人受到上级部门或地方政府处罚的,以额度高者执行,不重复考核。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

1、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及岗位职工需严格认真地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因履责不到位导致后果者,考核责任者500~1000元;各部门、各单位因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导致严重后果者,考核责任单位3000~5000元。

2、各单位未建立安委会、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未按期召开安委会(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安委会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3、各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台账、档案等,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4、各单位未制定伤害预知预警(kyt)活动检查、考核等管理办法;班组未开展kyt活动和“四件事”活动,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三、安全检查及安全教育

1、各单位未进行定期专业性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不记录不整改,检查单位不督促、复查责任单位整改情况;接到整改通知后逾期未整改的,考核责任单位2000~5000元。

2、各单位新进厂人员未进行 “三级安全教育”,转岗、复岗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严格进行培训、考核和取证工作,未持有效的上岗证作业的,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第4篇 冶金安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指导冶金企业开展安全标准 >标准化工作,夯实冶金企业的安全管理基础。

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冶金企业包括焦化、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以及与之配套的耐火、碳素、煤气、氧气及相关气体等生产企业,或者由其组成的企业集团。

第三条 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依法生产的冶金企业,可以参加安全标准化等级考评。

第四条 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分安全管理和专业单元两部分进行考评。

(一)冶金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按照《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管理考评标准》考评,分为一级安全管理、二级安全管理、三级安全管理和安全管理不达标四个等级;

(二)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按照相应的专业单元考评标准考评,分为一级专业单元、二级专业单元、三级专业单元和不达标专业单元四个等级。

第五条 根据冶金企业安全管理和各专业单元评定的等级,评定其安全标准化等级。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分为三级。

(一)安全管理和专业单元等级均评为一级,且考核年度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为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

(二)安全管理和专业单元等级均评为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且考核年度内未发生一次死亡两人或累计死亡两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为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下简称二级企业);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三)安全管理和专业单元等级均评为三级以上,且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或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为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以下简称三级企业)。

第六条 标准化企业考评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组织自评小组,按照本办法和考评标准自评本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形成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以下简称企业自评报告)。

(二)申请。企业按照自评等级由相应安全监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有关安全生产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申请表(见附表一,以下简称企业申请表)和企业自评报告。

(三)评审。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由有关安全生产协会负责组织。收到企业申请表和企业自评报告后,有关安全生产协会依据本办法和考评标准组织专家组对企业进行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四)公告。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依据评审结果(安全标准化企业备案表见附表二)予以公告。

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二级企业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公告,三级企业由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告。

(五)证书、牌匾颁发。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牌匾由有关安全生产协会颁发。

第七条 等级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相应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两人或累计两人以上、较大或累计三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的有关安全生产协会收回,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 等级证书和牌匾被收回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申请工作。

第九条 等级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

第十条 负责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适情况对所公告的冶金企业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5篇 冶金安全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1)

冶金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1)

为加强基础、基层安全管理,深化、细化现场安全监督,实行隐患治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实现安全管理由被动转变为主动,充分调动各级安全管理者的工作极积性,达到“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做好安全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避免或减少伤害事故,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分公司安全副经理、安全科、安全组长及安全组人员。

二、考核审批程序

安全组人员由安全组长进行考核,安全科长审核,分公司安全副经理审批;安全科人员、安全组长由安全科长进行考核,分公司安全副经理审核,经理审批;分公司安全副经理由安全部组织进行考核,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审批。

三、考核办法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实行对口管理,分级考核。公司安全部考核分公司安全副经理,分公司安全副经理考核安全科长,安全科长考核安全科人员和安全组长,安全组长考核安全员、测风工、井下发放站管理人员、检身工、主风机工。

考核应根据所制订的考核内容、考核办法,以当月工作绩效对照考核表内容逐项、逐条认真考核打分。考核基分为100分,考核结果以最终得分作为被考核人员月工资的百分比。工资计算方法:月工资×考核得分%=实际月工资。每月底24日前将每人考核结果上报安全部,安全对被考核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后报企管部核算。

四、考核要求

1、考核部门要根据被考核人员工作职责内的主要工作内容,制订具体详细的工作考核表。

2、考核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时,要根据被考核人员当月工作业绩及各种记录等资料进行认真仔细对照查阅。

3、考核负责人对下级的考核工作要认真、仔细,不能弄虚作假,对考核结果负责。上级主管负责人要对下级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或弄虚作假现象,要对负责人罚款500元。

4、安全组长可以对安全员、测风工工资进行适当调整分配,必须在公司所下达总指标内进行调整。调整要求按作业人员管辖的区域大小和工作量多少来调整工资标准,工资调整标准幅度可以在指标工资上下100元范围内浮动。安全员、测风工实行未尾淘汰制,连续三个月考核最后一名将被淘汰。

5、安全副经理、安全科长、安全组长、安全员、测风工的工作考核表以公司制订的考核表为准,考核内容可做适当的调整。安全科人员、安全组管辖人员分别由安全科长、安全组长参照公司制订的表样,根据工作人员各自的工作职责制订考核表。

6、所有月工作考核表月底交安全科存档。

7、本制度从4月21日起执行。如在运行中发现存在缺陷,再进行修订。

后附:1、安全副经理工作绩效考核表

2、安全科长工作考核表

3、安全组人员工作考核汇总表

4、安全组长工作考核表

5、安全员工作考核表

6、测风工工作考核表

安全部

20__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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