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某地质勘查院预防尘毒危害管理办法
一、各生产单位在涉及有尘毒危害作业时,必须做好防尘防毒工作,并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不断地改善从业人员的安全工作环境和劳动卫生条件,并从管理制度、仪器检测、健康体检、卫生补贴等方面保障他(她)们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单位安全生产。
二、防尘、防毒是职业卫生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预防、控制和消除尘毒危害,防治职业病,已纳入我院安全生产工作的范畴,对从事有尘毒危害的生产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职业卫生管理。
三、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编写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措费增资计划,结合技术改造、增加尘毒检测次数、保证检测质量、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坚持卫生防治等方法,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教育,搞好预防技术培训,凡涉及尘毒危害的生产单位,每年进行1~2次职业卫生防范知识教育。
五、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从业人员正确地使用。进入作业地点时,应穿戴好工作服、防护鞋、安全帽、防尘毒口罩、手套等。
六、要定期进行安全卫生大检查及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工作。对经常接触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与体格检查。发现有健康原因或不适应此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避免人身伤害。
七、地质勘查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矿山巷道、坑道地质编录、取样和测量时,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对巷道、坑道内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并对其内的陷坑、松软洞壁、渗水等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同时进入巷道、坑道作业至少在两人以上,配备必需的自救、互救器材、通信联络工具,否则不能开展此项工作。
八、对从事分析化学的从业人员,单位除按规定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与防护规章制度外,作业场所应做好通风、防尘毒定期检测,对检测结果建立台帐,同时,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具体防护措施见“中化豫勘院发[2004]55号文件”。
九、单位每年应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费用中提取适当的经费,用于完善安全技术和防尘毒措施的项目,院安委会应监督执行并确保合理使用。
十、生产单位对防尘毒措施项目,应优先进行安排。在下达生产计划时,应及时下达防尘毒措施计划,并保证按期完成。
十一、防尘毒仪器必须建立档案,列入检修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正常运转。未经院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并报院主要领导和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防尘毒设备进行停用和拆卸检修。
十二、防尘毒仪器投入使用后,应及时对技术效果进行鉴定和总结,鉴定材料应存档。
十三、劳动安全卫生检查与院安全检查应同步进行。
十四、院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委员会对生产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加强管理和指导,鼓励推广和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劳动安全卫生水平。
十五、院工会依法对生产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
十六、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七、本管理办法与国家规定有冲突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2篇 火灾爆炸预防应急管理办法
为使嘉达项目部安全生产中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保护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应急管理办法。
1、加强安全教育
做好全员的安全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操作人员的管理。单位配备适宜人力、物力资源,保证易燃、易爆品正常使用。
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火、防爆炸、灭火准备。
2、易燃、易爆品的储存
易燃、易爆品(油脂、油漆、氧气、乙炔)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仓库内应当配备消防设施,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物品之间通道要保证安全距离。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品应当在阴凉通风的地方存放,氧气、乙炔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3、易燃、易爆品的运输装卸
在装卸(油脂、油漆、氧气、乙炔)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
在装卸氧气、乙炔瓶时,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4、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使用氧气、乙炔作业时,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执行,使用者必须持证上岗。气焊作业时,氧气、乙炔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氧气瓶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立。
5、紧急情况和响应
当出现紧急情况时,首先要尽可快而准的判断出事故的情况及原因,启动应急程序。
在室内作业时,发生乙炔泄露,要尽快排放室内泄露气体,同时熄灭附近一切火种和关闭电源并准备灭火。
当大量泄露气体时,要迅速撤离附近人员,封闭现场,用绳子等物围住现场并挂醒目的警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发现事故的同时要向有关部门报告说明情况,及时处理泄露事故,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当现场不能有效应急时,要打120、119电话请求支援。
第3篇 某某大学学生卫生保健传染病预防管理办法
某大学学生卫生保健及传染病预防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和维护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在校园内的传播,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学校学生的卫生保健及传染病预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治原则,以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为宗旨,全面实施学校学生的卫生保健和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二、管理措施
(一)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学校公共场所是学生生活、学习、活动的重要场所,为保障学生在学校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加强学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是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1.学校公共场所的管理或经营单位应重视卫生管理工作,强化卫生管理措施,逐级建立健全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生活场所,防止危害学生健康的情况发生。
2.学校公共场所的管理或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对专管人员要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对存在的卫生问题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凡在公共场所直接为学生提供服务的人员,从业前必须经过健康查体,并取得卫生行政机构核发的'健康合格证'。
4.学校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其地址、设计应符合卫生标准,并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5.学校学生餐厅要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加强饮食卫生管理,杜_源性疾病或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6、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要加强学校公共卫生设施的改造和环境卫生建设,加大对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置,清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二)学生的健康查体
1.严把入学查体关。校医院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规定,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新生的入学体检工作,制订新生入学查体管理规定,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要提出休、退学建议。
2.加强传染病追踪监测。校医院对在查体中发现的符合入学就读条件,但又是阳性感染者的学生,要进行登记、跟踪观察、随访,建立跟踪查体档案,防止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一旦发现学生发病且不符合就读条件时,及时提出休、退学建议,由相关部门办理休、退学手续。
3.做好学生体质调研。学校每年对在校学生按照国家大学生体育达标标准和体质调查要求进行指定项目的查体。
4.认真完成毕业查体。按照教育部规定,学校每年组织应届毕业生进行统一的毕业查体,毕业查体结果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学生预防接种
根据我校近几年来传染病发病情况,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免疫规划的要求,实行大学新生预防传染病疫苗接种制度。
1.新生入学时必须接种下列卫生行政部门列入免疫计划的疫苗:乙肝疫苗、麻疹疫苗、风疹疫苗。学校将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随时调整接种疫苗的种类。
2.校医院要为接种疫苗的学生建立疫苗接种卡,并密切观察疫苗接种者的反应。
3.入学前已经接种某种疫苗,申请免予接种的大学新生,要提供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书面证明和相关接种资料。
4.新生的预防接种疫苗通知单(包括疫苗接种种类、收费标准)随大学录取通知书发放给学生。
5.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疫苗接种,又不能提供免种资料的学生,如发生感染,后果自负;恶意造成他人感染的,追究责任。
6.在校大学生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到校医院进行疫苗接种,由校医院办理接种手续并统一组织接种和建立疫苗接种卡。
(四)学生传染病管理
1、在校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参与学校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2.对已发传染病的学生,各单位应立即督促学生到校医院就诊,并协助学生办理住院手续;校医院要给予积极的院内治疗或办理转院手续,以保证患病学生的及时治疗、康复和避免交叉感染。
3.各校区医院对住院的传染病患病学生,要加强隔离措施,不允许患病学生私自回班级、宿舍学习、休息,要密切观察学生病情发展,给予积极、有效的抢救和治疗,并及时报告学校,需报当地疾病控制部门的传染病,要按规定时间上报。
4.患肺结核、乙(丙)型肝炎等慢性传染性疾病学生,应在确诊后办理住院的同时办理休学手续。
5.对转院的传染病患病学生,各学院(单位)要保持与患病学生的联系,随时掌握患病学生的治疗情况,并将学生诊疗的情况随时通报校医院。
6.患慢性传染性疾病并办理休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患急性传染病的学生痊愈后,需凭住院单位的治愈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回校就读。
7.对已患传染病的学生、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学院及有关单位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解决学生实际困难,帮助学生恢复健康。
8.一旦发生学生传染病暴发流行,要立即启动学校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五)广泛开展大学生健康教育活动
1.将包括艾滋病在内的传染病预防知识教育纳入学生必修课,保证教学时数和教学效果。
2.在学校范围内开设健康与卫生知识通选课,作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3.学校宣传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学生社团组织、医疗卫生部门等要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传染病预防、卫生保健与健康等系列教育活动,使广大学生了解传染病的基本知识,提高防病意识,树立文明健康的生活行为方式。
4.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规范学校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活动,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5.学校根据季节特点和疾病流行情况,为学生开展卫生健康知识的系列专题讲座活动。
(六)大学生体质监测工作
1.认真落实《sd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全面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2.校医院根据大学生体质监测情况分析学校学生的健康状况,提出健康促进的建议。
(七)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1.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sd大学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饮食服务、餐饮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和管理。
2.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学生饮食卫生安全教育,按季节确定不同的饮食安全教育内容,通过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宣传活动,
提高学生饮食卫生安全意识,树立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3.定期组织有学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饮食卫生安全检查,让学生直接参与学校的食品卫生管理。
4.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八)建立健全大学生卫生保健和预防传染病信息管理网络。
1.各学院、班级、宿舍设立卫生员,负责本单位卫生、传染病情况的登记和监督;实行学生缺勤、缺课监测制度,一旦发现缺勤、缺课的学生,要弄清学生缺勤、缺课的原因,怀疑为传染病的,应立即报告上一级卫生员,并督促病人到校医院就诊。
2.建立学校乙肝病毒携带者人群的网络管理系统,校医院根据每年新生入学体检情况,对病毒携带者进行登记管理,对阳性感染者密切观察和随访,并与学生辅导员沟通信息,构建防范管理网络。
3、学校校医院及其他有关单位在进行学生卫生保健和预防传染病信息管理工作中不得泄露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4.设立学校预防传染病监督、咨询电话,接受对传染性疾病疫情的举报和咨询。
5.完善学生传染病信息监测报送制度。学校根据传染病的发病季节和疫情,确定信息报送的内容及报送办法,以便学校随时掌握、了解学生传染病发病信息,采取相应措施。
三、责任追究
学校每年组织开展全校学生保健和预防传染病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在学生卫生保健和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因管理不当、措施不到位,隐瞒信息,造成学生卫生保健与预防传染病工作失误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4篇 火灾爆炸预防及应急管理办法
为使嘉达项目部安全生产中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保护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应急管理办法。
1、加强安全教育
做好全员的安全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操作人员的管理。单位配备适宜人力、物力资源,保证易燃、易爆品正常使用。
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火、防爆炸、灭火准备。
2、易燃、易爆品的储存
易燃、易爆品(油脂、油漆、氧气、乙炔)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仓库内应当配备消防设施,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物品之间通道要保证安全距离。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品应当在阴凉通风的地方存放,氧气、乙炔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3、易燃、易爆品的运输装卸
在装卸(油脂、油漆、氧气、乙炔)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
在装卸氧气、乙炔瓶时,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4、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使用氧气、乙炔作业时,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执行,使用者必须持证上岗。气焊作业时,氧气、乙炔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氧气瓶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立。
5、紧急情况和响应
当出现紧急情况时,首先要尽可快而准的判断出事故的情况及原因,启动应急程序。
在室内作业时,发生乙炔泄露,要尽快排放室内泄露气体,同时熄灭附近一切火种和关闭电源并准备灭火。
当大量泄露气体时,要迅速撤离附近人员,封闭现场,用绳子等物围住现场并挂醒目的警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发现事故的同时要向有关部门报告说明情况,及时处理泄露事故,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当现场不能有效应急时,要打120、119电话请求支援。
第5篇 预防噪声危害管理办法
建筑安装企业的噪声治理,主要有三个方面,消除和减少生产中的噪声源、控制噪声的传播,加强个人防护。
①控制和减弱噪声源:从改革工艺入手,以无声的工具代替有声的工具,如用液压机代替锻造机,用液压铆钉机代替风 动铆钉机,用焊接代替铆接。
②控制声的传播:合理部局,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在总体设计时,要合理布局,把高噪声的车间、作业场所与其它车间分隔开来,在有噪声的各种机械上装置消声器。
③作好个人防护:要进行反复的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认识噪声的危害和治理噪声的重要性,自觉作好个人防护。
第6篇 矿业补连塔煤矿预防低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管理,确保综采工作面、回撤面、综采回风巷内及与采空区相通联巷密闭前等地点作业人员安全,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补连塔煤矿各科队、外委施工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成立补连塔煤矿低氧管理领导小组
(一) 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王存飞
副组长:张立辉 李 锐 迟国铭 崔贵荣 刘虎生
杨生平 张海峰 高 亮 郑铁华
成 员:秦清河 贾 琏 刘孝军 何沛东 其 劳
刘兆祥 思德峰 石 强 康国彪 王 伟
白奋龙 庞福祥 杨英兵 王建功 张达林
祁汉军
(二) 职责
1. 领导小组负责低氧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各项防治措施的研究、制定工作。
2. 调度室负责整体工作的协调。当综采工作面、回撤面或其他作业地点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立即协调人员撤离。监测调度员负责每日大气压力值的观测,负责通过防爆探头实现对井下重要地点作业人员的实时监控,负责对综采工作面及回风顺槽、其他作业地点co、ch4、o2浓度及风速进行监测,发现co、ch4超限或风速变化较大时,应立即通知通风队、通风组及分管领导,以便及时处理。当工作面采取均压措施治理低氧时,负责监测均压风机运行情况、均压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
3. 通风组负责低氧防治相关方案、措施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4. 机电科负责低氧防治所需材料、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设备正常运行,负责在综采回风隅角低氧区域安设监控探头,并将监控画面上传至地面工业电视,保证井下通讯畅通。
5. 质量组负责监督综采工作面、井下各巷道支护情况,有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巷道畅通,通风系统稳定。在安排人员清理水仓、排矸时,加强对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6. 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井下各地点作业人员对本办法的落实情况。
7. 培训组负责组织低氧危害专项培训工作,并每月对各队自培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8. 通风队负责工作面低氧期间现场盯防、相连采空区闭前联巷栅栏设置及气体测定、分析工作。
9. 综采队负责工作面挡风帘、风动风机、分风器的安装、维护和使用、低氧措施的落实。
10. 机电队负责维护综采工作面两顺槽内压风管路、采空区水位观测。
第四条 本办法由矿通风组负责管理与落实。
第三章 综采工作面低氧管理
第五条 综采工作面低氧管理第一负责人为跟班队长,负责组织、协调低氧期间相关工作及低氧措施落实。瓦检员负责对工作面气体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调度室。
第六条 新工作面初放完毕后,回风隅角挡风帘、风动风机、压风管路分风器必须安设到位,通风部门验收后方可开始生产。
第七条 回风隅角挡风帘、风动风机安设要求:挡风帘要将隅角遮挡严密,挡风帘前压风管路处安设分风器,工作面距回风隅角20m范围内架间安设一台风动风机,风动风机和分风器必须使用两个风源,当回风隅角o2浓度低于18.0%时风动风机、分风器必须处于持续开启状态。
第八条 回风隅角处必须悬挂co、o2和ch4传感器实施在线监测隅角气体情况,同时综采队每班按照规定悬挂co、o2和ch4便携报警仪。具体综采工作面回风隅角便携仪吊挂标准示意图如附件1所示。
第九条 调度监测值班员加强工作面气体情况监测、大气压力情况测定,当工作面回风隅角o2浓度低于18%或同一天内大气压差变化超过450pa时,要立即通知综采队、通风队,做好出现低氧时的应急措施。同时由综采队跟班队长在机尾安全出口处、低氧区域上风侧20m处设置警戒,悬挂“低氧区域、禁止入内”警示牌。
第十条 进入综采回风隅角区域的作业人员必须至少由带班人员携带一套便携式co、o2、ch4检测报警仪并处于持续开启状态,否则不得进入,由综采队跟班队长负责,通风队专职瓦检员监督。
第十一条 所有非通风人员在回风隅角及后5台支架内严禁长时间停留。在易低氧区域操作、检修支架,现场气体要检测到位,监护到位。
第十二条 工作面大面积低氧恢复正常后,通风部门必须派至少两人一前一后进入工作面检查风量和气体情况,当工作面o2浓度大于18.0%,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符合规定,且无局部积聚并稳定10min以上后,方可向调度室、分管矿领导汇报,征得矿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综采队人员进入工作面,恢复生产。
第十三条 严禁在机尾50架范围内停机检修,若特殊情况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加强低氧危害培训,员工熟练掌握o2浓度、co浓度、co2浓度变化对人体的影响。
第四章 综采回风巷管理
第十五条 综采工作面采空区联巷封闭时,闭墙标准、质量必须符合公司密闭标准要求,密闭距联巷口距离不得超过6m。密闭施工完毕后由通风队在闭前设置栅栏、吊挂“禁止入内”警示牌,禁止任何人员随意进入联巷闭前。
第十六条 采空区联巷密闭施工完毕要及时对该联巷密闭及周边6m范围内进行喷浆,不得滞后工作面两个联巷。
第十七条 回风巷内与采空区相通联巷闭前禁止设移变、开关,禁止设置移变硐室。如已设置则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每班由专职瓦检员对硐室内气体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回风顺槽距工作面200m范围内为综采队责任区,每班由综采队队长、技术员或跟班队长对联巷密闭进行检查,综采队负责在距工作面最近的100m范围内联巷口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禁止任何人员进入联巷。
第十九条 综采生产过程中,当发现回风巷内采空区联巷密闭由于受顶板压力影响,出现变形、漏气等状况时,综采队跟班队长要立即通知通风队,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进入综采回风顺槽的作业人员必须至少由带班人员携带一套便携式co、o2、ch4检测报警仪并处于持续开启状态,只有气体浓度正常方可进入,否则严禁入内。
第二十一条 当班瓦检员发现回风顺槽内o2浓度低于18.0%时,由通风队跟班队长对回风巷内所有人员安全撤出,然后在回风巷入口处、综采队跟班队长在架间距工作面回风口50m处分别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任何人员进入。
第五章 回撤面低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回采期间回风隅角经常出现o2浓度低于18%的工作面,必须采用由回风侧向进风侧单向回撤,不得从工作面中部向两侧回撤。并要在辅回撤通道内的每两个联巷之间设置风门,利用风门的开和关控制回撤面的风量,使支架拆出后大部分风流沿就近的联巷进入辅回撤通道,然后进入工作面回风顺槽,保证撤架和运输作业都在新鲜风流中。具体回撤顺序及通风示意图如附件2所示。
第二十三条 通风组要根据采掘接续计划,在采煤工作面回撤前1个月,制定“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经矿和生产服务中心总工程师共同审批后,方可进行工作面的安装与回撤,并将措施报备通风管理部,矿井和生产服务中心要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作面在回撤期间,胶轮车尾气排放量较大,采空区有害气体涌出较多,安装、回撤面必须实现独立通风,工作面风速不应低于0.5m/s,保证安装、回撤期间风量、粉尘和有害气体浓度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作面在回撤期间,由生产服务中心跟班队长在回撤工作面架间安设一组便携式co、o2、ch4检测仪,监测作业地点气体情况。
第二十六条 支架回撤完毕后,生产服务中心要迅速在原支架与垛式支架之间架设两架木垛,确保回撤期间回撤点处通风畅通。
第二十七条 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的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的管理,通风设施施工,通风、瓦斯管理牌板设置等,均由矿里负责。生产服务中心在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要积极配合矿井加强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的管理,以保证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的稳定、可靠。回撤期间,由矿通风队负责风筒的安设,由生产服务中心负责回撤面风筒的回收。
第二十八条 通风队必须在回风隅角和已回撤完毕的联巷口设置栅栏、警标和瓦斯检查牌板,禁止人员、车辆进入,且各单位不得在栅栏内放置任何材料和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 工作面回撤期间,矿井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人员,检查回撤点、回风联巷栅栏处、回风流等处的氧气、瓦斯、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回撤点要求至少每小时检查1次,其它地点每班不少于3次。生产服务中心在回撤工作面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单岗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氧气、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随时检测作业地点的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发现回撤点及其附近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氧气浓度低于18%时,必须停止作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当回撤面出现o2浓度低于18%,跟班队长立即组织人员将所有人员撤退至新鲜风流中,撤出后向调度室进行汇报,并在各出入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任何人员进入。待工作面气体浓度上升至18%后,呈上升趋势,方可组织现场生产。
第六章 其他巷道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井下各采空区联巷闭前、临时水仓附近、泄水巷等通风状况差的巷道内,禁止任何人员在此逗留、休息。闭前作业时,必须在距密闭不大于500mm位置作业人员口鼻处高度吊挂一组便携仪,作业时实时监测闭前气体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机电队排水工、电工等单岗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便携式co、o2、ch4检测仪,当发现巷道内o2浓度低于18.0%时,要立即撤出低氧区域,向调度室汇报。
第三十三条 井下不使用的长度大于6m的独头巷道由通风队及时封闭,临时使用的长度大于6m的水仓、移变硐室等地点要安设风动风机进行供风;若该地点无压风系统的可安设电动风机,并在联巷口设置栅栏、悬挂警标,防止人员误入。
第三十四条 在长度大于6m的采空区联巷封闭、水仓清淤时,必须在作业地点距顶板300mm巷道中间吊挂便携式co、o2、ch4检测仪,当作业地点o2浓度低于18.0%或有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所有人员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至全风压供风巷道内。
第三十五条 进入独头巷道内检查气体情况时,瓦检员必须双岗作业,两人一前一后相隔5m,边走边检查,当检测巷道中o2浓度低于18.0%或有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要立即停止进入,撤出独头巷道。
第三十六条 向采空区施工探放水钻孔、气体观测钻孔时,要编制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防止钻孔内有毒有害气体溢出的安全防范措施,钻孔贯通后要立即封孔,并在孔口安设闸阀、u型反水管,做好日常检查。
第三十七条 井下所有探放水孔每7天由机电队进行一次排查,重点检查反水管内储水情况,钻孔周边是否漏气。不用的探放水孔要封堵严密,防止漏气。
第三十八条 井下各地点设置的排矸巷,由机电队负责安设风机、风筒,排矸期间由现场主管单位负责风机、风筒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确保排矸地点正常供风。排矸期间由专人负责现场岩粉撒布、看管,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排矸巷。排矸期间由通风队专职瓦检员每班检查co、o2、ch4浓度,排矸期间一旦发现作业地点o2浓度低于18.0%,要立即停止排矸,所有人员撤退至全风压供风巷道内,并在排矸巷各出入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矸石排放完毕后及时对该巷道进行封闭,防止矸石长期裸露氧化造成巷道内低氧等。
第三十九条 井下各地点采空区联巷闭前禁止设移变、开关、水泵,若需临时设置,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条 井下各采空区密闭、各条巷道,由通风队每7天排查一次,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启封旧巷道必须提前编制巷道启封安全技术措施,学习贯彻到位后方可启封巷道,启封巷道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取样人员在取样前,首先要检查取样点周围气体情况,当o2浓度低于18.0%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不得取样。取样时,要站在取样点上风侧,取样完毕后及时关闭闸阀。取样人员每天要对各取样点闸阀开关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气体泄漏。
第七章 均压系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工作面均压前,由培训组组织对综采队、通风队、机电队及进入均压区域内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低氧危害、均压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四条 均压通风前,由机电科负责在均压风门内、风机前、机尾安设固定电话,确保通讯畅通。在均压风机处、工作面机尾处安设监控探头,监控风机运行状况和机尾人员活动状况。
第四十五条 均压期间,通风队跟班人员要每天对均压风门、均压调节窗等设施进行完好检查,通风队测风员每天对均压风机风量、工作面风量、机头机尾压差、调节窗内外压差等数据进行测定,机电队每班安排专职人员对均压风机进行看护,每天对均压风机进行切换,确保风机运行稳定。
第四十六条 当大气压变化较大,工作面回出现大面积低氧时,测风员及时调整工作面压力,抑制采空区有害气体溢出。调压措施执行后工作面氧气无上升趋势,调度室立即执行双风机联合运转安全措施。
第四十七条 均压期间停电或风机故障造成工作面失压时,风机看护工应立即通知调度室启动应急预案。综采跟班队长组织人员将所有人员撤退至新鲜风流中,由风机看护工打开均压风门,测风员组织拆除均压调节木板,恢复负压通风。
第四十八条 均压期间,通风队每天对大气压力、工作面氧气浓度变化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大气压变化对均压系统的影响,根据统计分析,总结相互影响规律,以便当大气压变化较大时能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均压系统稳定。
第四十九条 均压期间,加强全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局部系统调整时,要对均压系统检查、调整。
第八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五十条 回风隅角挡风帘遮挡不严密、压风稀释器未开对综采队跟班队长罚款200元/次。
第五十一条 综采面不按照规定设置便携仪,对跟班队长罚款200元/次。
第五十二条 煤机无故停留在回风隅角20m范围内10min以上,对综采队队长罚款500元/次,并按事故进行追查。
第五十三条 未按规定开展培训工作,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第五十四条 未佩带便携仪随意进入回风隅角区域,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记不安全行为1次,对跟班队长连带罚款100元/次。
第五十五条 当工作面回风隅角区域或回风巷内o2浓度低于18.0%,不听劝阻随意进入低氧区域者,对责任人记不安全行为1次,罚款500元/次。
第五十六条 专职瓦检员未按规定时间检查工作面及回风隅角区域内气体情况,对专职瓦检员罚款500元/次。
第五十七条 回风隅角区域5台支架范围内,操作支架不按规定检查气体情况、不执行现场监护作业,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对跟班队长连带罚款100元/次。
第五十八条 未按要求对采空区联巷密闭进行施工,对通风队罚款1500元/次,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次。
第五十九条 未按要求对采空区联巷密闭进行喷浆,对施工单位罚款3000元/次。
第六十条 在采空区联巷内随意设移变、开关,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机电科罚款1000元/次。
第六十一条 进入综采回风顺槽未佩带便携式co、o2、ch4检测仪,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记不安全行为1次,责任区队罚款500元/次,外委单位罚款2000元/次。
第六十二条 工作面因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风机运行,需向通风组提出申请,若随意停止回风隅角风机运行,对停机人罚款500元/次,跟班队长连带罚款500元/次。
第六十三条 当工作面出现o2浓度低于18%时,未按规定进行汇报、组织人员撤离的,对跟班队长罚款1000元/次。
第六十四条 当工作面、回风隅角出现低氧时,通风队专职瓦检员、跟班队长未按要求盯面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记不安全行为1次。
第六十五条 故意损坏工作面、回风隅角吊挂的便携仪者,责任人按照原价进行赔偿。
第六十六条 未按要求对综采工作面200m范围内密闭完好情况进行检查,未按要求在回顺内距工作面100m范围内联巷设置栅栏,对跟班队长罚款200元/次。
第六十七条 通风队人员未按要求对采空区气体进行检查、取样分析,对责任人罚款300元/次,通风队队长罚款200元/次。
第六十八条 工作面回撤期间,不按要求在回撤面架间吊挂便携式co、o2、ch4检测仪,对生产服务中心跟班队长罚款300元/次。
第六十九条 工作面回撤期间,不及时关闭辅回撤通道风门,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损坏通风设施,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次。
第七十条 任何人员在密闭前、水仓附近、泄水巷等通风状况较差的巷道内滞留、休息,记不安全行为1次,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
第七十一条 单岗作业人员、密闭施工人员、水仓清淤人员未按照要求吊挂、佩带便携仪,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跟班队长连带罚款300元/次。
第七十二条 未按要求每7天对井下所有相连采空区密闭排查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对通风队队长罚款300元/次。
第七十三条 钻孔施工完毕后,未按要求对钻孔及时封孔,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未按要求安设反水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
第七十四条 排矸巷、清淤水仓内o2浓度低于18.0%仍继续作业,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记不安全行为1次,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次。
第七十五条 均压期间工作面出现低氧,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第七十六条 均压期间,通风队未按规定每天对均压区域内压力、风量等参数进行测定,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七十七条 破坏通风设施,造成均压失效,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次。
第七十八条 均压期间,工作面出现低氧时不按要求停止作业,对跟班队长罚款1000元/次,记不安全行为1次。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补连塔煤矿通风组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7篇 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办法
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做好职业安全与员工健康保健工作,加强职业危害预防管理,消除或降低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公司制订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办法。
1、职责
1.1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全面领导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工作。
1.2安全监督部:负责监督检查劳动保护制度、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1.3人力资源部:负责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管理。
1.4工会
a)负责公司总部员工劳保用品、防暑降温和防寒用品的采购、发放。
b)负责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职业病的管理工作。
c)负责公司自有员工的健康体检。
1.4二级机构
a)负责本制度在二级机构范围内的实施。
b)负责对项目经理部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c)对项目经理部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1.5项目经理部
a)组织职业健康安全保证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b)对分包方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c)编制方案或措施以及组织方案或措施的实施;
d)负责自有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管理;
e)负责安全防护措施的设置和验收;
f)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及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g)负责化学危险品的管理;
h)负责保卫消防、卫生防疫的管理。
2、健康体检管理
2.1公司自有员工每年体检一次(35岁以上的中年职工、女职工体检和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加项体检)。
2.2工会负责编制自有员工健康体检计划,组织自有员工体检工作
2.3女员工除了做常规健康检查外,对已婚妇女还必须按规定做特殊保健检查。
2.4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如:油漆工、电焊工、防水工、木工机械操作工、架子工、电工等)必须接受指定的医院职业病预防体检。
2.5分包方的员工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健康体检,由分包方负责。
2.6炊事人员必须接受健康体检,并办理《健康证》后上岗,由各单位行政部门负责。
2.7对查出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令其离岗。
3、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要求
3.1每一位员工都必须按规定接受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培训,并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责任。
3.2每一位员工都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坚持文明施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也不被他人伤害。
3.3每一位员工在进入施工现场都必须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设备设施。
3.4所有员工都应接受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与检查,按照“三定一落实”的原则落实隐患整改,消除危险。
3.5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未成年工。
4、劳动安全卫生责任
4.1所有员工都必须了解并熟悉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强化自我保护意识,遵守并 执行劳动保护各项规程、规范与标准。
4.2所有员工都必须遵守并执行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接受监督检查。
5、劳动安全卫生权力
5.1员工应当享受到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和条件,对于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检举、揭发以至控告。
5.2女员工应当按规定享受到“五期”保护。
5.3分包方员工在劳动保护、职业健康方面参照本办法执行,总包方应负责监督。
6、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策划
6.1项目经理部应在进行施工策划同时,对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进行策划,编制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保证计划,经二级机构审批后实施。
6.2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保证计划参照《项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保证计划指导》编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控制程序,控制目标,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规章制度,资源配备,安全措施,检查评价,奖罚制度,应急预案,人员素质及培训要求。
6.3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针对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渗透到工程各阶段、分项工程、单项方案和各工艺中。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6.4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专业性强的项目,必须制定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方案。
6.5对高空作业、井下作业、水上作业、水下作业、深基础开挖、爆破作业、脚手架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特种机械作业等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以及从事电气、压力容器、起重机、金属焊接等特殊工种的作业,应制定单项安全技术方案。
6.6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方案、单项安全技术方案由项目经理部编制,报二级机构审批。
7、安全技术交底的实施
7.1单位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必须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工序、安全技术措施,向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7.2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经理部必须对相关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可单独编制,也可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中明确。
7.3两个以上施工队伍或工种配合施工时,项目经理部要按工程进度向有关方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书面交底。
7.4季节性施工前,项目经理部对相关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季节性安全技术交底,也可在季节性技术交底中明确。
7.5各级各类书面交底要有时间、交底内容、交底人、接受交底人签字,交底要统一保管入档,以便检查。
7.6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本施工项目的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点;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禁止性的事宜;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
8、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8.1项目经理部要组织对新工人(包括新招收的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农民工及实习和代培人员等)进行三级教育。
8.2项目经理部对变换工种、换岗、新调入、临时参加生产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
8.3项目经理部对进场作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除进行一般教育外,还须对其上岗资格证进行认可。
8.4对新机具、新设备、新工艺项目经理部应制定规程并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8.5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应由项目经理部在工作前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的教育后方可进入岗位。
8.6项目经理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安全纪律等强化安全意识教育。
8.7项目经理部应组织日常性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日常性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班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等。
8.8各类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应形成和保存记录。
9、安全防护管理
项目经理部根据安全规范和安全方案的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针对下列情况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a.地基与基础工程;b.脚手架工程;c.洞口五临边;d.高处作业;e.垂直运输架;f.拆除工程。
1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10.1项目经理部负责项目自有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及发放和保管。
10.2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选择保证质量,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穿戴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的产品,必须是经国家指定检验机构和国家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检验和认证的产品,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检验证》。
10.3项目经理部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病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执行行业、地方标准。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0.4分包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方负责时,项目经理部要监督执行。
10.5项目经理部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10.6操作人员的身体状况必须与安全作业要求相适应,危险大或有害的和特殊作业,作业人员要具备安全操作资格,接受体格合格审查。
10.7项目经理部应采取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各种措施,安全措施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规定,安全设施应经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10.8项目经理部应为施工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对于分包方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可在分包合同中明确。
10.9项目经理部应按国家法律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1、施工现场设备机具的管理
项目经理部应对施工现场的设备进行检查验收,作好维护保养,安全设施和装置齐全完好,严格按《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1993进行操作,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要停止作业和使用。
12、临时用电的管理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1988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二级机构审批后,项目经理部组织实施和验收。
13、保卫、消防的管理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制定项目保卫、消防管理制度,并落实相关责任人员。
14、安全色标管理
项目经理部应在施工现场按《安全色》gb2893—2001、《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规定的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对所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警示。
15、化学危险品的管理
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化学危险品,要设专库专管,建立存放、保管、领用、回收制度、做到账物相符。
16、环境卫生和卫生防疫
项目经理部对食堂、宿舍的管理应制定相应的办法。
17、安全检查要求
17.1项目经理部要依据安全策划文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1999及相应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的规定对项目经理部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17.2项目经理部应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安全措施的实施及安全设施的设置及使用是否符合策划和/或规定的要求,及时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整改防范措施。
17.3二级机构要每月对项目经理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应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制定相应的整改或防范措施,并形成检查记录。
17.4公司各有关部门每季度应对直管项目、每半年对区域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应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制定相应的整改或防范措施,并形成检查记录。
第8篇 补连塔煤矿预防低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管理,确保综采工作面、回撤面、综采回风巷内及与采空区相通联巷密闭前等地点作业人员安全,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补连塔煤矿各科队、外委施工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成立补连塔煤矿低氧管理领导小组
(一) 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王存飞
副组长:张立辉 李 锐 迟国铭 崔贵荣 刘虎生
杨生平 张海峰 高 亮 郑铁华
成 员:秦清河 贾 琏 刘孝军 何沛东 其 劳
刘兆祥 思德峰 石 强 康国彪 王 伟
白奋龙 庞福祥 杨英兵 王建功 张达林
祁汉军
(二) 职责
1. 领导小组负责低氧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各项防治措施的研究、制定工作。
2. 调度室负责整体工作的协调。当综采工作面、回撤面或其他作业地点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立即协调人员撤离。监测调度员负责每日大气压力值的观测,负责通过防爆探头实现对井下重要地点作业人员的实时监控,负责对综采工作面及回风顺槽、其他作业地点co、ch4、o2浓度及风速进行监测,发现co、ch4超限或风速变化较大时,应立即通知通风队、通风组及分管领导,以便及时处理。当工作面采取均压措施治理低氧时,负责监测均压风机运行情况、均压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
3. 通风组负责低氧防治相关方案、措施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4. 机电科负责低氧防治所需材料、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设备正常运行,负责在综采回风隅角低氧区域安设监控探头,并将监控画面上传至地面工业电视,保证井下通讯畅通。
5. 质量组负责监督综采工作面、井下各巷道支护情况,有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巷道畅通,通风系统稳定。在安排人员清理水仓、排矸时,加强对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6. 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井下各地点作业人员对本办法的落实情况。
7. 培训组负责组织低氧危害专项培训工作,并每月对各队自培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8. 通风队负责工作面低氧期间现场盯防、相连采空区闭前联巷栅栏设置及气体测定、分析工作。
9. 综采队负责工作面挡风帘、风动风机、分风器的安装、维护和使用、低氧措施的落实。
10. 机电队负责维护综采工作面两顺槽内压风管路、采空区水位观测。
第四条 本办法由矿通风组负责管理与落实。
第三章 综采工作面低氧管理
第五条 综采工作面低氧管理第一负责人为跟班队长,负责组织、协调低氧期间相关工作及低氧措施落实。瓦检员负责对工作面气体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调度室。
第六条 新工作面初放完毕后,回风隅角挡风帘、风动风机、压风管路分风器必须安设到位,通风部门验收后方可开始生产。
第七条 回风隅角挡风帘、风动风机安设要求:挡风帘要将隅角遮挡严密,挡风帘前压风管路处安设分风器,工作面距回风隅角20m范围内架间安设一台风动风机,风动风机和分风器必须使用两个风源,当回风隅角o2浓度低于18.0%时风动风机、分风器必须处于持续开启状态。
第八条 回风隅角处必须悬挂co、o2和ch4传感器实施在线监测隅角气体情况,同时综采队每班按照规定悬挂co、o2和ch4便携报警仪。具体综采工作面回风隅角便携仪吊挂标准示意图如附件1所示。
第九条 调度监测值班员加强工作面气体情况监测、大气压力情况测定,当工作面回风隅角o2浓度低于18%或同一天内大气压差变化超过450pa时,要立即通知综采队、通风队,做好出现低氧时的应急措施。同时由综采队跟班队长在机尾安全出口处、低氧区域上风侧20m处设置警戒,悬挂“低氧区域、禁止入内”警示牌。
第十条 进入综采回风隅角区域的作业人员必须至少由带班人员携带一套便携式co、o2、ch4检测报警仪并处于持续开启状态,否则不得进入,由综采队跟班队长负责,通风队专职瓦检员监督。
第十一条 所有非通风人员在回风隅角及后5台支架内严禁长时间停留。在易低氧区域操作、检修支架,现场气体要检测到位,监护到位。
第十二条 工作面大面积低氧恢复正常后,通风部门必须派至少两人一前一后进入工作面检查风量和气体情况,当工作面o2浓度大于18.0%,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符合规定,且无局部积聚并稳定10min以上后,方可向调度室、分管矿领导汇报,征得矿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综采队人员进入工作面,恢复生产。
第十三条 严禁在机尾50架范围内停机检修,若特殊情况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加强低氧危害培训,员工熟练掌握o2浓度、co浓度、co2浓度变化对人体的影响。
第四章 综采回风巷管理
第十五条 综采工作面采空区联巷封闭时,闭墙标准、质量必须符合公司密闭标准要求,密闭距联巷口距离不得超过6m。密闭施工完毕后由通风队在闭前设置栅栏、吊挂“禁止入内”警示牌,禁止任何人员随意进入联巷闭前。
第十六条 采空区联巷密闭施工完毕要及时对该联巷密闭及周边6m范围内进行喷浆,不得滞后工作面两个联巷。
第十七条 回风巷内与采空区相通联巷闭前禁止设移变、开关,禁止设置移变硐室。如已设置则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每班由专职瓦检员对硐室内气体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回风顺槽距工作面200m范围内为综采队责任区,每班由综采队队长、技术员或跟班队长对联巷密闭进行检查,综采队负责在距工作面最近的100m范围内联巷口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禁止任何人员进入联巷。
第十九条 综采生产过程中,当发现回风巷内采空区联巷密闭由于受顶板压力影响,出现变形、漏气等状况时,综采队跟班队长要立即通知通风队,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进入综采回风顺槽的作业人员必须至少由带班人员携带一套便携式co、o2、ch4检测报警仪并处于持续开启状态,只有气体浓度正常方可进入,否则严禁入内。
第二十一条 当班瓦检员发现回风顺槽内o2浓度低于18.0%时,由通风队跟班队长对回风巷内所有人员安全撤出,然后在回风巷入口处、综采队跟班队长在架间距工作面回风口50m处分别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任何人员进入。
第五章 回撤面低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回采期间回风隅角经常出现o2浓度低于18%的工作面,必须采用由回风侧向进风侧单向回撤,不得从工作面中部向两侧回撤。并要在辅回撤通道内的每两个联巷之间设置风门,利用风门的开和关控制回撤面的风量,使支架拆出后大部分风流沿就近的联巷进入辅回撤通道,然后进入工作面回风顺槽,保证撤架和运输作业都在新鲜风流中。具体回撤顺序及通风示意图如附件2所示。
第二十三条 通风组要根据采掘接续计划,在采煤工作面回撤前1个月,制定“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经矿和生产服务中心总工程师共同审批后,方可进行工作面的安装与回撤,并将措施报备通风管理部,矿井和生产服务中心要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作面在回撤期间,胶轮车尾气排放量较大,采空区有害气体涌出较多,安装、回撤面必须实现独立通风,工作面风速不应低于0.5m/s,保证安装、回撤期间风量、粉尘和有害气体浓度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作面在回撤期间,由生产服务中心跟班队长在回撤工作面架间安设一组便携式co、o2、ch4检测仪,监测作业地点气体情况。
第二十六条 支架回撤完毕后,生产服务中心要迅速在原支架与垛式支架之间架设两架木垛,确保回撤期间回撤点处通风畅通。
第二十七条 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的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的管理,通风设施施工,通风、瓦斯管理牌板设置等,均由矿里负责。生产服务中心在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要积极配合矿井加强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的管理,以保证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的稳定、可靠。回撤期间,由矿通风队负责风筒的安设,由生产服务中心负责回撤面风筒的回收。
第二十八条 通风队必须在回风隅角和已回撤完毕的联巷口设置栅栏、警标和瓦斯检查牌板,禁止人员、车辆进入,且各单位不得在栅栏内放置任何材料和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 工作面回撤期间,矿井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人员,检查回撤点、回风联巷栅栏处、回风流等处的氧气、瓦斯、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回撤点要求至少每小时检查1次,其它地点每班不少于3次。生产服务中心在回撤工作面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单岗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氧气、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随时检测作业地点的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发现回撤点及其附近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氧气浓度低于18%时,必须停止作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当回撤面出现o2浓度低于18%,跟班队长立即组织人员将所有人员撤退至新鲜风流中,撤出后向调度室进行汇报,并在各出入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任何人员进入。待工作面气体浓度上升至18%后,呈上升趋势,方可组织现场生产。
第六章 其他巷道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井下各采空区联巷闭前、临时水仓附近、泄水巷等通风状况差的巷道内,禁止任何人员在此逗留、休息。闭前作业时,必须在距密闭不大于500mm位置作业人员口鼻处高度吊挂一组便携仪,作业时实时监测闭前气体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机电队排水工、电工等单岗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便携式co、o2、ch4检测仪,当发现巷道内o2浓度低于18.0%时,要立即撤出低氧区域,向调度室汇报。
第三十三条 井下不使用的长度大于6m的独头巷道由通风队及时封闭,临时使用的长度大于6m的水仓、移变硐室等地点要安设风动风机进行供风;若该地点无压风系统的可安设电动风机,并在联巷口设置栅栏、悬挂警标,防止人员误入。
第三十四条 在长度大于6m的采空区联巷封闭、水仓清淤时,必须在作业地点距顶板300mm巷道中间吊挂便携式co、o2、ch4检测仪,当作业地点o2浓度低于18.0%或有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所有人员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至全风压供风巷道内。
第三十五条 进入独头巷道内检查气体情况时,瓦检员必须双岗作业,两人一前一后相隔5m,边走边检查,当检测巷道中o2浓度低于18.0%或有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要立即停止进入,撤出独头巷道。
第三十六条 向采空区施工探放水钻孔、气体观测钻孔时,要编制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防止钻孔内有毒有害气体溢出的安全防范措施,钻孔贯通后要立即封孔,并在孔口安设闸阀、u型反水管,做好日常检查。
第三十七条 井下所有探放水孔每7天由机电队进行一次排查,重点检查反水管内储水情况,钻孔周边是否漏气。不用的探放水孔要封堵严密,防止漏气。
第三十八条 井下各地点设置的排矸巷,由机电队负责安设风机、风筒,排矸期间由现场主管单位负责风机、风筒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确保排矸地点正常供风。排矸期间由专人负责现场岩粉撒布、看管,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排矸巷。排矸期间由通风队专职瓦检员每班检查co、o2、ch4浓度,排矸期间一旦发现作业地点o2浓度低于18.0%,要立即停止排矸,所有人员撤退至全风压供风巷道内,并在排矸巷各出入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矸石排放完毕后及时对该巷道进行封闭,防止矸石长期裸露氧化造成巷道内低氧等。
第三十九条 井下各地点采空区联巷闭前禁止设移变、开关、水泵,若需临时设置,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条 井下各采空区密闭、各条巷道,由通风队每7天排查一次,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启封旧巷道必须提前编制巷道启封安全技术措施,学习贯彻到位后方可启封巷道,启封巷道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取样人员在取样前,首先要检查取样点周围气体情况,当o2浓度低于18.0%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不得取样。取样时,要站在取样点上风侧,取样完毕后及时关闭闸阀。取样人员每天要对各取样点闸阀开关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气体泄漏。
第七章 均压系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工作面均压前,由培训组组织对综采队、通风队、机电队及进入均压区域内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低氧危害、均压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四条 均压通风前,由机电科负责在均压风门内、风机前、机尾安设固定电话,确保通讯畅通。在均压风机处、工作面机尾处安设监控探头,监控风机运行状况和机尾人员活动状况。
第四十五条 均压期间,通风队跟班人员要每天对均压风门、均压调节窗等设施进行完好检查,通风队测风员每天对均压风机风量、工作面风量、机头机尾压差、调节窗内外压差等数据进行测定,机电队每班安排专职人员对均压风机进行看护,每天对均压风机进行切换,确保风机运行稳定。
第四十六条 当大气压变化较大,工作面回出现大面积低氧时,测风员及时调整工作面压力,抑制采空区有害气体溢出。调压措施执行后工作面氧气无上升趋势,调度室立即执行双风机联合运转安全措施。
第四十七条 均压期间停电或风机故障造成工作面失压时,风机看护工应立即通知调度室启动应急预案。综采跟班队长组织人员将所有人员撤退至新鲜风流中,由风机看护工打开均压风门,测风员组织拆除均压调节木板,恢复负压通风。
第四十八条 均压期间,通风队每天对大气压力、工作面氧气浓度变化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大气压变化对均压系统的影响,根据统计分析,总结相互影响规律,以便当大气压变化较大时能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均压系统稳定。
第四十九条 均压期间,加强全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局部系统调整时,要对均压系统检查、调整。
第八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五十条 回风隅角挡风帘遮挡不严密、压风稀释器未开对综采队跟班队长罚款200元/次。
第五十一条 综采面不按照规定设置便携仪,对跟班队长罚款200元/次。
第五十二条 煤机无故停留在回风隅角20m范围内10min以上,对综采队队长罚款500元/次,并按事故进行追查。
第五十三条 未按规定开展培训工作,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第五十四条 未佩带便携仪随意进入回风隅角区域,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记不安全行为1次,对跟班队长连带罚款100元/次。
第五十五条 当工作面回风隅角区域或回风巷内o2浓度低于18.0%,不听劝阻随意进入低氧区域者,对责任人记不安全行为1次,罚款500元/次。
第五十六条 专职瓦检员未按规定时间检查工作面及回风隅角区域内气体情况,对专职瓦检员罚款500元/次。
第五十七条 回风隅角区域5台支架范围内,操作支架不按规定检查气体情况、不执行现场监护作业,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对跟班队长连带罚款100元/次。
第五十八条 未按要求对采空区联巷密闭进行施工,对通风队罚款1500元/次,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次。
第五十九条 未按要求对采空区联巷密闭进行喷浆,对施工单位罚款3000元/次。
第六十条 在采空区联巷内随意设移变、开关,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机电科罚款1000元/次。
第六十一条 进入综采回风顺槽未佩带便携式co、o2、ch4检测仪,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记不安全行为1次,责任区队罚款500元/次,外委单位罚款2000元/次。
第六十二条 工作面因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风机运行,需向通风组提出申请,若随意停止回风隅角风机运行,对停机人罚款500元/次,跟班队长连带罚款500元/次。
第六十三条 当工作面出现o2浓度低于18%时,未按规定进行汇报、组织人员撤离的,对跟班队长罚款1000元/次。
第六十四条 当工作面、回风隅角出现低氧时,通风队专职瓦检员、跟班队长未按要求盯面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记不安全行为1次。
第六十五条 故意损坏工作面、回风隅角吊挂的便携仪者,责任人按照原价进行赔偿。
第六十六条 未按要求对综采工作面200m范围内密闭完好情况进行检查,未按要求在回顺内距工作面100m范围内联巷设置栅栏,对跟班队长罚款200元/次。
第六十七条 通风队人员未按要求对采空区气体进行检查、取样分析,对责任人罚款300元/次,通风队队长罚款200元/次。
第六十八条 工作面回撤期间,不按要求在回撤面架间吊挂便携式co、o2、ch4检测仪,对生产服务中心跟班队长罚款300元/次。
第六十九条 工作面回撤期间,不及时关闭辅回撤通道风门,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损坏通风设施,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次。
第七十条 任何人员在密闭前、水仓附近、泄水巷等通风状况较差的巷道内滞留、休息,记不安全行为1次,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
第七十一条 单岗作业人员、密闭施工人员、水仓清淤人员未按照要求吊挂、佩带便携仪,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跟班队长连带罚款300元/次。
第七十二条 未按要求每7天对井下所有相连采空区密闭排查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对通风队队长罚款300元/次。
第七十三条 钻孔施工完毕后,未按要求对钻孔及时封孔,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未按要求安设反水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
第七十四条 排矸巷、清淤水仓内o2浓度低于18.0%仍继续作业,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记不安全行为1次,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次。
第七十五条 均压期间工作面出现低氧,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第七十六条 均压期间,通风队未按规定每天对均压区域内压力、风量等参数进行测定,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七十七条 破坏通风设施,造成均压失效,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次。
第七十八条 均压期间,工作面出现低氧时不按要求停止作业,对跟班队长罚款1000元/次,记不安全行为1次。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补连塔煤矿通风组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9篇 某地质勘查院预防尘毒危害管理办法
一、各生产单位在涉及有尘毒危害作业时,必须做好防尘防毒工作,并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不断地改善从业人员的安全工作环境和劳动卫生条件,并从管理制度、仪器检测、健康体检、卫生补贴等方面保障他(她)们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单位安全生产。
二、防尘、防毒是职业卫生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预防、控制和消除尘毒危害,防治职业病,已纳入我院安全生产工作的范畴,对从事有尘毒危害的生产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职业卫生管理。
三、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编写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措费增资计划,结合技术改造、增加尘毒检测次数、保证检测质量、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坚持卫生防治等方法,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教育,搞好预防技术培训,凡涉及尘毒危害的生产单位,每年进行1~2次职业卫生防范知识教育。
五、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从业人员正确地使用。进入作业地点时,应穿戴好工作服、防护鞋、安全帽、防尘毒口罩、手套等。
六、要定期进行安全卫生大检查及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工作。对经常接触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与体格检查。发现有健康原因或不适应此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避免人身伤害。
七、地质勘查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矿山巷道、坑道地质编录、取样和测量时,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对巷道、坑道内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并对其内的陷坑、松软洞壁、渗水等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同时进入巷道、坑道作业至少在两人以上,配备必需的自救、互救器材、通信联络工具,否则不能开展此项工作。
八、对从事分析化学的从业人员,单位除按规定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与防护规章制度外,作业场所应做好通风、防尘毒定期检测,对检测结果建立台帐,同时,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具体防护措施见“中化豫勘院发[2004]55号文件”。
九、单位每年应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费用中提取适当的经费,用于完善安全技术和防尘毒措施的项目,院安委会应监督执行并确保合理使用。
十、生产单位对防尘毒措施项目,应优先进行安排。在下达生产计划时,应及时下达防尘毒措施计划,并保证按期完成。
十一、防尘毒仪器必须建立档案,列入检修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正常运转。未经院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并报院主要领导和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防尘毒设备进行停用和拆卸检修。
十二、防尘毒仪器投入使用后,应及时对技术效果进行鉴定和总结,鉴定材料应存档。
十三、劳动安全卫生检查与院安全检查应同步进行。
十四、院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委员会对生产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加强管理和指导,鼓励推广和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劳动安全卫生水平。
十五、院工会依法对生产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
十六、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七、本管理办法与国家规定有冲突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10篇 煤矿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一系列安全管理文件、标准要求,强化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以下简称“双重预防体系”)规范建设和责任落实,实现持续改进,确保风险受控和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矿“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的基本要求,作为“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运行的考核依据。
第三条 安监处是公司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对各部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运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负责定期统计汇总考核情况上报月度考核例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各部门双重预防体系奖惩考核。
第二章 体系建立与考核
第五条 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实施办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及规定,规范各部门“双重预防体系”。未按要求规范建立“双重预防体系”并形成文件资料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考核。
第六条 各部门要成立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小组,制定各部门双重预防体系职责以及具体实施步骤。统筹组织和落实本单位的“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确保“双重预防体系”规范建设。未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组织机构或未有效组织落实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考核。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要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双重预防体系”实施方案、安全生产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并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制度,确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途径、方法及要求。未按要求建立管理制度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考核。
第八条 风险分级管控体系要形成“作业活动清单、设备设施清单、重大风险清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等书面建设资料;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要建立“现场类隐患排查台账、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台账、现场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排查治理计划”等书面建设资料,存在缺项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项考核。
第九条 各部门要按照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的有关要求,在重大风险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牌和作业人员上限告知牌板。未按要求设置的,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设置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每项100元考核。
第三章 培训教育与考核
第十条 各部门要强化“双重预防体系”的教育培训,将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员工进行培训,落实年度风险辨识评估报告、专项辨识评估、岗位告知卡三类培训,形成规范的教育培训资料并留档。未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三类安全教育培训的,给予责任负责人100元考核。
第十一条 各部门实施的培训教育要确保效果,使职工掌握本岗位风险点名称、风险等级、主要危险源辨识方法和管控措施,掌握本岗位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与标准、工作程序、方法等。检查发现岗位人员未掌握的,每人次对责任人考核20元,联责责任单位负责人10元。
第十二条 各纪、各部门负责人要掌握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要求,掌握本层级管控的风险点、危险源情况、管控措施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类别、频次及要求。各级负责人及岗位人员不了解的,每人次考核20元。
第十三条 “双重预防体系”教育培训要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双重预防体系”未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考核。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建立教育培训效果检测机制,开展闭卷考试,定期和不定期检测“双重预防体系”教育培训效果,督促各级人员掌握和落实双重预防体系要求。未开展闭卷考试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考核。
第四章 风险分级管控与考核
第十五条 风险分级管控按照年度和随机进行的方式,实施重新梳理和优化。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梳理优化。在新采区、新水平、新工作面、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备设施、重大灾害因素、排放瓦斯、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或所在省份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要及时组织专项安全风险分级辨识评估与管控措施变更。未按期组织或及时变更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考核。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按要求对所管控的风险,落实分级管控职责,确保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管控到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考核。
第十七条 风险点划分要结合单位实际,遵循“大小适中、便于分类、功能独立、易于管理、范围清晰”的原则合理划分。风险点划分存在明显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考核。
第十八条 风险点划分和危险源辨识要自下而上组织实施,让岗位员工充分参与,注重作业活动、作业步骤、设备设施分类的合理性和符合性。员工未能充分参与、危险源辨识不到位的,未能掌握风险点、危险源及管控措施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每人次20元考核。
第十九条 风险评估要结合矿制度要求,进行定性、定量评估,根据评价结果按从严从高原则判定评估级别。充分考虑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风险评估不合理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考核。
第二十条 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时要从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五个方面充分考虑,确保风险有效受控,不可接受风险应补充制定管控措施并实施,直至风险可以接受。风险管控措施存在明显不到位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考核。
第五章 隐患排查治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按照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部门隐患排查计划等相关规定。未按要求建立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要对照现有隐患治理措施,进行分层次、定频次、逐项检查,留存各层级检查记录,确保效果。存在明显问题的,给予责任部门每项100元考核。
第二十三条 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要遵循闭环管理原则,按照“排查-整改-验收-复查-闭合-销号”的流程,进行责任到人的整改和验收复查闭合,确保整改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符合闭环管理要求的,每项考核责任部门负责人20元。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存在明显缺陷的,考核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
第二十五条 矿各级管理人员排查出的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生产现场类隐患,由排查人根据隐患区域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限定整改时间落实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每项考核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落实整改的,每项考核责任部门负责人200元。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并制定隐患整改前的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无法有效管控的,必须实施停产措施。没按要求落实的,考核责任部门负责人500元。
第二十九条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方面积极主动且表现优秀的,对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班组长以及员工给予奖励,作为年度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岗位员工排查出的较大隐患,经确认后根据情况给予50元的奖励;排查出重大隐患的,经确认后给予200元的奖励。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成功避免事故发生的,一次性奖励500元。奖励金额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持续改进与考核
第三十条 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双防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系统性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和公布,充分调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运行良好的单位或部室给予奖励1000元,对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或运行不正常、滞后的单位或部室给予罚款1000元。
第11篇 医院清洁切口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管理办法
医院清洁切口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清洁切口(i类切口)预防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手术预防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清洁切口定义是:手术未进入感染炎症区,未进入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及口咽部位。切口类型与麻醉方式,以及否留置胃管、尿管和引流管等无关。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学科所涉及的清洁切口手术,以及血管介入诊断与介入治疗。
第二章预防性应用的抗菌药物管理
第六条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的指征:清洁切口手术野无污染,通常不需预防用抗菌药物,仅在下列情况时可考虑预防用药:
1.手术涉及重要脏器,一旦发生感染将造成严重后果者,如开颅手术、心脏和大血管手术、眼内手术、门脉高压症手术等。
2.使用人工材料或人工装置的手术,如人工心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脏起博器放置、人工关节置换等。腹股沟疝补片不计入在内。
3.手术范围大、时间超过3小时、创伤大(出血量超过1500ml)。
4.存在感染高危因素,如:高龄、糖尿病、营养不良、免疫功能低下等。
第七条以下手术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腹股沟疝修补术(包括补片修补术)、甲状腺疾病手术、乳腺疾病手术、关节镜检查手术、颈动脉内膜剥脱手术、颅骨肿物切除手术和经血管途径的介入诊断与治疗手术。
第八条预防性抗菌药物的选择:清洁切口手术主要感染病原菌是葡萄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一般首选第一代头孢菌素作为预防用药。对β-内酰胺类过敏者,可选用克林霉素,预防葡萄球菌感染;选用氨曲南预防革兰阴性杆菌感染。氟喹诺酮类不做为清洁切口手术预防性抗菌药物。
第九条预防性抗菌药物给药时机:清洁切口手术预防性抗菌药物应用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
第十条预防性抗菌药物应用时间:清洁切口手术预防性使用抗
药物时间不超过24 小时。
第三章罚则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无指征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者,由抗菌药物管理小组责令临床科室限期整改,并处手术医师500元罚款、责任科室主任500元罚款。如有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的指征,但医疗文书中未记录,视为无指征应用。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任一规定,妨碍医院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顺利开展,由抗菌药物管理小组责令临床科室限期整改,并处手术医师200元罚款,责任科室主任200元罚款。
第十三条同一医师连续三次违反本管理办法者,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上报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批准,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六个月。六个月以后,经抗菌药物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批准,才能恢复其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十四条同一科室每月出现三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医疗活动,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上报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院长主持下,与责任科室主任进行诫勉谈话,并免去同年科室评优的资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与修改权属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20__年6月22日起执行。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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