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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2-12-10 热度:49

聘用管理办法

第1篇 某房地产公司人才聘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集团公司引进人才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公司需要与个人发展的有效契合,各级公司必须遵照集团管理制度的规定,通过严谨、系统、客观的招聘评估程序,筛选和吸收'契合型'人才。

(二)、集团公司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规要求,规范和健全劳动用工制度,与员工建立平等互信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将之作为稳定员工队伍、控制人才有序流动的基本措施。

二、员工招聘

(一)、招聘申请审批

1、 各级公司员工招聘,首先应由用人部门(公司)提出《人员招聘审批表》(hrg301),明确招聘岗位、任职要求,以及拟采用的招聘方式等,并按规定的招聘权限报批。

a) 总经理助理、总监级别(包括同等级别技术类)以上(含)人员和集团总部人员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集团总裁批准。

b) 编制内其它人员由各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核,各公司总经理批准。但须在人员上岗当月内及时上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2、 招聘申请的提出和审批,应保证拟招聘申请内容:

a) 符合年度人员编制计划;

b) 岗位设置明确,[[已有该岗位的《职务说明书》,包括工作范围和任职条件;

c) 招聘方式可行。

3、 《人员招聘审批表》经审批后,由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或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进行招聘工作。必要时,可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协同各公司综合管理部集中组织招聘工作。

(二)、 招聘审查及录用

1、 选才原则

a)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b) 原则上须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商管、物管公司可适当放宽),如属个别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但须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

c) 能胜任所聘之岗位;

d) 符合企业对人才成本的要求;

e) 有正确的求职动机和良好、积极的工作愿望。

2、 各级公司招聘工作必须按集团《员工招聘管理规范》(hrg302)规定,遵循以下程序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客观评价,以确保公司聘用员工满足工作要求。

a) 初筛及面试

b) 技术考核

c) 背景审核、调查

d) 复审

e) 体检

f) 审批

3、 经审批录用的招聘人员,由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或综合管理部)发出通知,并与其签订《新进员工聘用确认书》(hrg303),约定报到日期。

4、 各级公司人力资源部(或综合管理部)负责新员工的报到准备工作,指导、协助新员工办理报到手续,并按集团《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规范》(hrg304)的规定执行。

5、 各下属公司招聘人员情况,应在新员工正式报到前由综合管理部向集团人力资源部报备,资料包括:《人员招聘审批表》、《面试评估表》(hrg305)、《新员工录用审批汇签表》(hrg306)、《新进员工聘用确认书》、《求职申请表》(hrg307)等。

(三)、 试用及转正

1、 所有新进入员工均应实行试用,各级公司在与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并按《劳动合同订立及续订规范》(hrg308)的要求执行。

2、 新员工试用期满,由其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负责按集团《转正管理规定》(hrg309)的要求,组织新员工的转正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包括三种:

a) 考核评估合格,由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按规定办理转正手续;

b) 延长试用期;

c) 即时辞退。

3、 各下属公司员工转正考核评估结果应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员工转正审批权限按上述界定执行。

三、 劳动合同订立及续订

(一)、各级公司均应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与公司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集团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各公司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负责集团总部工作人员、下属公司总经理助理级别以上(包括总经理助理)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三)、各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本公司总经理助理级别以下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并对合同进行管理。

(四)、各级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循集团《劳动合同订立及续订规范》,按集团规定约定:合同内容、合同期限、试用期、签约主体及授权签约人员等。

(五)、劳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六)、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各级公司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应组织进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1、 决定续签合同的,按《劳动合同订立及续订规范》执行;

2、 决定不再续签合同的,即为合同终止,按下述'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规定执行。

四、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

(一)、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情形包括:

1、合同期间员工提出解除合同;

2、合同期间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3、合同期满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合同;

4、合同期满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

(二)、员工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

1 、员工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均应提前向本部门经理(直接上司),或公司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递交《辞职申请书》。

2 、各级公司收到员工《辞职申请书》(hrg310)后,应按集团《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规范》(hrg311)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确认符合终止、解除合同条件。

3、 员工辞职审批权限的界定,按上述规定执行。

4、 辞职申请书经批准后,劳动合同正式终止或解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负责督促和协助辞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5、 所有辞职员工,各公司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应根据其个人意愿组织进行离职面谈,征询辞职员工意见,并上报集团人力资源部,以利改进公司管理工作。

(三)、公司提出终止、解除合同

1、 公司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必须由用人部门提前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递交《辞退(解聘、不再续约)审批表》(hrg312),并按规定的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2、 公司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规范》中规定的条件,各公司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应核实情况,以供领导审批。

3、 完成审批程序后,公司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负责书面通知辞退(解聘、不再续约)员工,并督促和协助辞退(解聘、不再续约

)员工办理离职。

4 、建议、审批和办理员工辞退(解聘、不再续约)必须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合理、稳妥地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利益。

五、离职管理

(一)、员工离职(辞职、辞退)批准后,员工所在部门应配合人力资源部(下属公司综合管理部)督促离职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完整填写《离职工作交接表》(hrg313)。

(二)、所有辞退员工均应根据辞退员工个人意愿,由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或综合管理部)经理组织辞退面谈,并如实填写《离职面谈清单》(hrg314)。

(三)、需做辞退补偿的,由辞退员工填写《辞退补偿申请表》(hrg315),经逐级报批后,财务部负责支付补偿款项。

(四)、各下属公司人事主管负责将部门业务主管以上级别离职员工的《辞职申请书》、《辞退(解聘、不再续约)审批表》、《离职面谈清单》和《离职工作交接表》呈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2篇 某某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日前,为进一步促进某党政群团机关、人大与政协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某直机关)行政后勤服务人员(以下简称工勤人员)的使用逐步走向社会化、某场化,有效控制机关工勤人员盲目增长,提高工勤人员素质,安徽某某宣城某对某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制定了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对某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实行聘用管理,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坚持单位行政后勤服务人员单列事业编制和工勤岗位空缺的原则;坚持岗位需要、平等自愿、按岗位条件公开择优聘用的原则;坚持按规定办理聘用(续聘、解聘、辞聘)手续的原则。

《办法》规定,某直机关以任何形式新补充工勤人员均实行聘用管理办法。某直机关现在编在岗工勤人员的管理方式暂不变(机关现在编在岗的横向流动,可办理调动手续)。某直其它事业单位或某地某区流向某直机关,也实行聘用管理办法。补充工勤人员,须在本单位行政后勤服务人员单列事业编制和工勤岗位空缺时进行。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机关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

《办法》确定聘用程序是:

1、用人单位向某编委专题报告,说明单位行政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使用、工勤岗位空缺情况和拟聘岗位的人员条件及要求等。

2、某编办初审,某编委研究,下达准予聘用岗位指标的通知。人员采取聘用方法,不办理人事调动和入编手续。

3、用人单位负责招聘所需工勤人员。招聘时应把好政治表现关、技能测试关、体质检查关。用人单位也可会同或委托某人事考试中心组织考试、考核,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人选。

4、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首次签订须实行试用期,聘用期在1-2年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聘用期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需经某人才交流中心鉴证。用人单位或受聘人员申请委托某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5、受聘人员须向用人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6、用人单位到某编办办理编制与岗位使用备案手续。

7、聘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规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关系随之解除。如需续聘的,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的主要待遇有:

1、用人单位持聘用岗位指标通知单和聘用合同到某财政局办理受聘人员经费核拨手续。

2、受聘人员月工资按照某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当地职工人均工资标准按月均核定,合同有效期内不变。经费来源按原供给渠道,由某财政局列入单位综合预算管理。

3、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按期交纳社会保险金。

《办法》还要求,用人单位对受聘人员每年进行半年和年末全年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根据工作需要与考核结果,可以签定续聘合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续聘。

第3篇 市建设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局机关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局组织人事科是建设局人事工作的职能科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组织计划、实施招聘、组织考核、宏观管理、工资核发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建设局机关科室的建管科、住宅与房地产业科、城市建设管理处、城建档案馆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以下简称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与用人科

(室)业务工作相关专业履历或历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第四条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据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一年一聘,逐年签订。

第五条 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八条 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第九条 聘用人员的年龄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十条 聘用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1、 提出申请。由用人科

(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局组织人事科提出需聘用人员的申请,申请内容应包含聘用的岗位、人数、专业技术要求及需聘用人员的年龄、性别等相关要求。

2、 逐级审定。局组织人事科根据申请认真登记,并及时上报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3、 发布信息。根据局党委会议的决定,组织人事科拟定招聘信息,通过一定渠道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4、 组织报名。由组织人事科负责组织报名工作,并汇同用人科

(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 组织考察。根据聘用岗位情况,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由组织人事科汇同用人科

(室)组成考察组对其进行考察。考察重点为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6、 择优聘用。考察结束后,对拟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察报告报局党委审定。在同等条件下,有体育和文艺特长人员优先。

7、 体格检查。由组织人事科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体检本人承担。

8、 办理手续。经体检合格的,由用人科室试用,试用期满并能承担其岗位工作的,由局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满不能承担其岗位工作的,不进行聘用。聘用合同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第四章聘用人员的考核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由组织人事科和用人科

(室)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十三条 考核的内容

聘用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廉洁奉公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本岗位所具备的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在本职岗位上的出勤状况等。

> 绩:是指聘用人员的工作业绩,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廉:是指聘用人员在各项工作中廉洁自律,遵守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的等次与标准

聘用人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标准是:

优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强,业务熟练,勤奋敬业,工作效率高、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称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较强,业务比较熟练,工作勤奋且效率较高,能够胜任并较好地完成本职位的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称职:

1、 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 业务素质差,不能完成本职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3、 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4、 有事有病不请假,旷工一天以上的。

5、 犯有严重错误或受党纪、政纪严重警告处分以上的。

6、 受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及其以上的。

7、 工作中经查实因服务态度、工作纪律等受群众举报或反映3次以上的。

第十五条 考核的程序

1、 被考核人须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2、 用人科

(室)根据局年终考核的总体部署确定具体考核时间、地点。

3、 被考核人在所在科

(室)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

4、 用人科

(室)根据本人表现和民主测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及续(解)聘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局组织人事科。局组织人事科初审后报局党委决定。

5、 局组织人事科根据局党委的决定,向被考核人书面反馈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考核的奖惩。

1、 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者,视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由局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2、 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一律进行解聘。

第五章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原则上为1~6个月,具体试用期限由用人科

(室)根据其工作表现确定。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科

(室)提出意见报局组织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的考勤实行月报制,由用人科

(室)负责按时上报。组织人事科根据考勤核发其工资。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的请假规定,按照局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的解聘,由用人科室提出申请报经局党委讨论决定,组织人事科按照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具体手续。

第六章聘用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试用期内工资标准为:大学本科生或有工程师职称的600元/月、大学专科生或有助理工程师职称的500元/月、中专生或有技术员职称的450元/月、无学历或无职称的350元/月。试用期满分别为650元/月、550元/月、500元/月、450元/月。每满一年工龄,若还继续聘用的,从次年的一月起月工资增加30元。长期从事野外作业的特殊岗位

(如电工、市政工程管理等),参照局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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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按有关法律规定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即聘用单位承担单位缴纳部分,个人应缴部分由局财务科从聘用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五条 聘用人员学习、培训和出差参照建设局一般工作人员有关标准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各自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报局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起执行。

第4篇 驾驶员考核聘用管理办法

根据我公司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办法:

1.驾驶员要服从调度,积极工作,不折不扣地按要求完成任务。若无故不服从调度,而耽误货物发送,第一次罚款500元,出现第二次罚款加倍,有三次类似问题给予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停发工资。

2.对驾驶员私自出车和超出路程而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自负,并赔偿停车天数损失。

3.对私自绕道造成支出和私自多收运费不缴者,处于违法收入的10倍罚款。

4.车辆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过夜,无故不服从者每次罚款100元。

5.车辆的日常保养由驾驶员负责,必须在收车后做好勤保养、勤清洗的工作,保持车况良好。

6.对一年内对完成任务较好,车辆技术性能保持良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无责任事故发生的驾驶员给予经济奖励。

二、聘用管理办法:

1.受聘人员在受聘期内,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受聘人员因事、因病请假期间的工资和其它待遇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兑付。

3.受聘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的,由受聘者承担全部损失。

4.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并续订劳动合同,享受公司职工待遇。

第5篇 市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工作,加强对在淄外国人从事文教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文教人员,是指具有相应资质和从业经验,在我市应聘从事教育、宣传、出版、文化、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国文教人员的聘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淄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负责全市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管理工作,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应当遵循按需聘用、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应当取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资格认可证书可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省外事、公安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应当按国家外国专家局、省外办的规定办理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审批手续。

第七条 被外事管理部门认定为与国外结好的“基层友好”单位,经市外办同意,可采取“友好交流”方式邀请国外结好单位的文教人员持f签证前来进行文教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 未取得资格认可证书但确需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报经市外办同意,可以与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签订《借用外国文教人员协议》,以借用的方式聘用外国文教人员,聘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可或市外办同意,不得擅自聘用外国人在本市从事文教工作;严禁聘用持旅游签证的外国人在本市工作。

第6篇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

__市__公司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使用由抚州市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聘用合同工。聘用合同由本公司实行全权办理,其劳动关系在本公司。

第常管理,布置、安排其应完成的各项生产

(工作),并按公司

(部门)的考核办法对合同工进行动态考核。聘用合同工必须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公司对聘用合同工应加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对其各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与合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将该合同工退回,但不给予经济补偿。

(1) 在试岗期被证明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2) 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委或规章制度的;

(3) 上岗过程中失职、营私舞弊、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结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

(4) 因卖淫、嫖娼、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

(5) 被劳动教养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8) 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聘用,并按国家劳动政策给予经济补偿的:

第7篇 老干部办公室临时工聘用管理办法

老干部办公室临时工聘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根据北京市临时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要严格控制用工人数。各处因工作确需聘用临时工,必须向办领导申报用工计划,在批准的计划内,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同时将临时工的基本情况向综合处备案(包括更换)。

二、聘用临时工,原则上应聘用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因特殊情况聘用外地工,必须三证俱全,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三、用工单位必须和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最长不超过二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合同。

四、临时工工资标准由离退办统一确定,经费由财务处统一支付。

五、临时工的三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篇 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管理办法范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工作,加强对在淄外国人从事文教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文教人员,是指具有相应资质和从业经验,在我某应聘从事教育、宣传、出版、文化、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本某行政区域内外国文教人员的聘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淄博某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某外办)负责全某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管理工作,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应当遵循按需聘用、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应当取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资格认可证书可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某、某某外事、公安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应当按国家外国专家局、某某外办的规定办理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审批手续。

第七条被外事管理部门认定为与国外结好的“基层友好”单位,经某外办同意,可采取“友好交流”方式邀请国外结好单位的文教人员持f签证前来进行文教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未取得资格认可证书但确需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报经某外办同意,可以与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签订《借用外国文教人员协议》,以借用的方式聘用外国文教人员,聘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可或某外办同意,不得擅自聘用外国人在本某从事文教工作;严禁聘用持旅游签证的外国人在本某工作。

第9篇 市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市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 聘用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第二条 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三、 聘用条件和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四)应聘行政管理、工勤岗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市内户籍居民中招聘;市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市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岗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市人事局共同负责。市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公开招聘人员,由市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但须事前报市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

四、 聘用待遇

受聘人员占编不进编,实行岗位工资,以岗位工资投保,列入统一的岗位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试用期内管理、专业技术岗位8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700元、打字员600元、服务员500元。试用期满管理、专业技术岗位9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800元、打字员700元、服务员600元。

退伍士兵安置人员的工资标准:三级士官800元、二级士官750元、一级士官700元、士兵650元。

具有初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15元、中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30元、助级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加45元、中级职称或技师资格的加60元。

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关福利,由用人单位结合单位经济效益,提出初步方案,并

在聘用合同中注明,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生效。

聘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增加岗位工资,聘用合同期满续聘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发展状况和本人表现,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报市人事局审核。

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本市规定的比例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五、 聘用手续

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和报考者的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聘用对象,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终止。采取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应在30日内到市人事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解

(辞)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岗位聘用人员因合同到期、正常流动或因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岗位聘用人员离岗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事局备案。合同到期后需继续聘用的,应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六、 聘后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聘

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岗位聘用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相互流动的,允许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由市人事局、编办研究确定;特殊情况需逆向流动的,由市编委会研究确定。流动人员与新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后,与原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岗位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系统人才服务分中心代为申报职称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七、 违规责任

对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认可。用人单位必须自行清退,对不清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限期改正。

对在考试、体检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报考人,除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外,3年内不准参加招聘考试。

八、 附则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

(邮政发[ ]43号)、《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邮政发[ ]83号)、《机关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

(邮办发[ ]87号)、《市机关

(乡镇)事业单位录用退役士兵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

(邮人[ ]44号)予以废止。

第10篇 医院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医院聘用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3

为进一步加强对聘用制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聘用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更加灵活的用人制度和公平合理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对聘用制人员管理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聘用对象:

国家承认学历的计划内招收的正规院校全日制中专以上毕业生。

二、聘用条件:

1、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无党纪、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的记录。

2、热爱本专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

3、学习成绩优良,符合本院聘用要求。

4、按期取得毕业证书、执业证书或相关的技术等级证书。

5、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经本院体检合格。

三、聘用组织及程序:

1、医院成立招聘工作小组,由负责人事工作和分管工作的院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招聘报名、考试、考核、审核等工作。

2、招聘工作一般情况下每年一次,安排在每年上半年进行。

3、每年12月底前各科室根据岗位设置、编制定员、工作需要向院办公室书面提出下一年度人员需求计划,院办公室汇总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上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4、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工作性质以及应聘人员个人经历等,经体检合格后,选择恰当的考试、考核方式。一般应有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考核等方式,择优聘用。

5、初聘人员第一年实行见习期管理,并签订见习期聘用合同书,见习期间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聘用期间的管理:

1、所有聘用制人员自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均按区人才交流中心的规定,由个人或医院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2、医院不负责解决聘用制人员的户口及住房问题。

3、初聘人员在见习期满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正式签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两年一聘。

4、聘用人员必须遵守医院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所从事工作的工作标准和岗位职责。

5、聘用制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并及时向院办公室提供考核意见和结果;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晋升工资。

6、被聘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报告院办公室,并经医院同意,否则赔偿违约金3000元。

7、其它有关事项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五、工资及福利待遇:

1、固定工资:根据国家工资政策,参照在职人员工资方案,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职岗津贴三个部分。

2、绩效工资:初聘人员见习期内不享受绩效工资,在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后,按在编在职同级别人员标准发放;对于新聘用的已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有一定实践工作经验的人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享受绩效工资。

3、夜班费及院内餐费补贴按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4、相关保险:医院按国家政策规定,为聘用制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其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医院按月从个人工资中代扣,由医院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5、与在编同级人员一样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执业资格考试等。

6、与在编人员同样享受的节假日。

7、具有与在编职工同样的待遇参加医院中层干部的岗位竞聘。

8、党团关系:自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可接转党团关系,在本人所在的科室参加支部组织活动。

9、工会关系:自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可自愿加入医院工会组织,交纳会费,参加工会组织活动。

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试用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合同期满后因工作岗位不再需要的。

2、初次参加工作第一年内参加职称、执业资格考试,未合格,未能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

3、参加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聘用制人员资格考试,不及格且补考仍不及格的。

4、因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因其主要或次要责任造成的医疗纠纷赔偿数额较大的;工作不负责任,给医院的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5、在每年的综合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6、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7.有旷工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8、在聘用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9、违反《劳动合同》其他有关条款者。

七、聘用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聘用合同;未续签合同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八、本暂行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07年7月1日起试行,以往的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11篇 员工聘用管理办法模版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岗位聘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奖罚分明、合理流动的用工用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定编及岗位设定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和要求,提出公司人员规模和人力资源需求规划,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会同各部门科学合理地划分企业组织职务,明确职务间的相互关系,建立清晰的职务层次和顺序。

第五条 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性质、任务、权限、责任大小以及任职条件。

第四章岗位聘用原则

第六条 坚持任人唯贤、优化组合结构。

第七条 公司调配方案与个人业务专长和意愿相结合。

第八条 实行自上而下的逐级聘用制,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岗位聘用期限不得超过员工劳动合同期限。

第五章管理人员任免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组成;公司中级管理人员由各部门部长、经理、主任和部门副部长、副经理、副主任组成。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人员任免通过聘用制实现,即聘用和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

2、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免;

3、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三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

第十四条公司所有人事任免事项,均须正式行文通告。

第六章晋升和降职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正常职务升迁机制,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备选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实施。

第十六条对成绩出色者或卓著者,可以晋升职位,特殊情况可破格晋升。

第十七条对业绩不良者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可以降职使用,特殊情况可连降几级。

第十八条职位升迁由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经总经理审核批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文通告。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因自身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晋升或降职请求,人力资源部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高级经理会议审批。

第二十条员工职位升迁后,其工资福利待遇应进行相应调整,特殊情况报总经理批准后可保持不变。

第七章 岗位调换

第二十一条为了做到人尽其才,公司允许员工在公司岗位间调动。

第二十二条员工主动提出岗位调换时,可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调动申请书,经新旧岗位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正式行文任免事项,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公司提出人事调动命令时,征求员工个人和新旧岗位部门负责人意见后,人力资源部正式行文调动,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所有岗位变动,其部门负责人均须对员工原岗位的工作进行考核、鉴定,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八章试用及正式聘用

第二十五条公司所有员工均应实行试用制,须签订试用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新员工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延长试用期的必须报总经理审批,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试用员工部门负责人对其试用期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提出提前结束、按原定期限、延期、解聘等意见,并填写试用考核单,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二十七条员工由试用转入正式聘用,须签定正式劳动合同或由人力资源部发出通知。

第二十八条根据员工岗位、职务等原因,可协商决定员工的聘用年限,一般分别为1年、2年、3年。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如员工提出,可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员工和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确定员工在试用、正式期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章解 聘

第三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对有关员工解聘:

1、受聘人因本业务、技术水平等原因,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2、受聘人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不能完成岗位任务;

3、因违反国家和公司法律规章制度;

4、因公司部门工作变化,部门提出撤岗;

5、公司因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调整、变化;

6、受聘人因脱产进修、长期外借,难以履行岗位责任;

7、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达十五天;

8、因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岗位要求;

9、受聘人因劳动合同趋于届满;

10、其他本公司认为不合适岗位工作要求且不触犯国家有关法规的事宜。

第三十一条 解聘可由员工或公司各方提出,须于离职前1个月提出。

第三十二条公司无正当理由提出解聘要求的,按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进行补偿。

第三十三条 员工解聘后,公司将不再负担员工的任何非公司职责范围内的费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12篇 某某畜牧局直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辽委办发[1999]23号),为推进局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过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人事处是主管人事调配管理的职能处室,人员编制、计划、考评、调动等项工作,均由人事处负责办理。

第三条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特指接收应届毕业生和系统外专业人员调入。

第五条聘用人员的基本原则

1、事业单位用人以接收应届毕业生为主;

2、考试考核;

3、择优录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全额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具有普通高校或自学考试所需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差额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具有所需专业普通中专以上学历;

2、具备所聘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3、男女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4、品行端正,无违纪违法记录;

5、身体健康。

第七条聘用程序

1、聘用单位需在某某人事厅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聘用专业人员;

2、条件、资格审查。对应聘者的条件和有关证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资格。

3、组织考试、考核,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考试的科目和内容,笔试侧重于综合能力测试和专业水平,面试和考核侧重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

4、择优录用。经考试、考核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经局党组研究通过,方能履行聘用手续。

第八条本办法自局党组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医院聘用合同工管理办法

医院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三)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聘用合同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劳动效益,保障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聘用合同工。

第三条聘用劳动合同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合同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2、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3、具有岗位所需要的文化程度,在知识、技能和其它方面符合岗位工作要求,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第五条聘用劳动合同工的程序

(一)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人员编制内,向人事科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年度用人需求申请表。

(二)人事科审核后提交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通知用人科室。

(三)招聘

1、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2、应聘人持招聘信息中规定递交的证件(如本人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等)报名应聘;

3、医院对应聘人进行考核,择优聘用,安排体检;

4、体检合格者填写《劳动合同工登记表》;

5、非本区常住户应聘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医院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

(四) 获准人员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工合同书》。合同期限可根据需要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合同期满需继续聘用者,须重新签订合同。

第六条聘用合同工待遇

(一)聘用合同工的工资,由医院根据岗位制定标准,最低工资不低于本年度__区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 养老保险按杭州市__区企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聘用合同工享有参加本院学习和培训的权利。

(四)在国家规定享有特殊津贴的岗位上工作的聘用合同工,医院按规定给予一定的保健补贴。

(五)聘用合同工在工作期间请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的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六)聘用合同工医疗费用报销按规定执行。确属因工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经有关鉴定机构鉴定后,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聘用合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需经人事科审核,并报财务科按科室岗位考核方可发放。

第七条聘用合同工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职业道德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自觉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保证生产安全。

第八条聘用合同工具体由岗位所在科室管理,人事科是全院聘用合同工管理的职能科室。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二)聘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院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的;

2、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的;

3、因违反操作规程,发生差错事故并造成较大后果的;

4、因失职,对医院利益造成明显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有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问题受到行政治安处罚的,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6、诋毁医院名誉的;

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聘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

1、因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换岗位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经双向选择未能被岗位录用;

4、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未按本管理办法科室擅自聘用劳动合同工的,属非法用工,医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非法用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二)聘用合同工不按操作规程工作,或不听医院有关人员劝阻而发生意外事故,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医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14篇 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评定聘用管理办法

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评定及聘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提升设定阶段性目标,形成动态竞争性的以业绩评价、能力评估为基础的价值分配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

'评定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评定标准以业绩第一'的原则,严格依据价值创造的结果(业绩)和价值创造过程中的表现,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待遇、职等升降与业绩评估的紧密结合。

第三条 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评定组织

由'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职级评定小组'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等职级进行集体评定和审议,评定小组组长最终裁决。

'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职级评定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总经理

成员:技术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

第五条 职等职级的设定

技术人员职等晋升序列共分为七等17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主管工程师、主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首席工程师;同一职等中根据职责、业绩和资历等的不同,设置不同的职级:

职等技术员助理

工程师工程师主管

工程师主任

工程师高级

工程师首席

工程师

职级1、21、21、2、31、2、31、2、31、2、3

财会、品质工程、产品数据管理、标准化、技术支持等岗位专业人员,同样可评聘专业职等,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专业人员职等晋升序列共分为五等13级:员级、助理级、师级、主管级和主任级,同一职等中根据职责、业绩和资历等的不同,设置不同的职级如下(以财务专业为例):

职等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主管会计师主任会计师

职级1、21、21、2、31、2、31、2、3

专业/技术人员职等序列的划分以及与行政序列的对应详见附表一《专业/技术人员职等序列对应表》。

第六条不同职等的技术人员分类多少不同,随着技术职等的提高,要求技术人员的知识面越来越宽,即分类越来越少。职等与专业分类对应表见附件二。

第七条根据公司技术专业需要,技术人员主要分为:产品设计、应用开发、测试验证、产品工艺、制造工艺、品质控制、设备技术等七大类;每一类可根据公司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再进行细分,如:结构、性能、材料、emi等。

第八条 评定标准

评定标准是对任职资格的认定,获得任职资格后才能被聘用为相应等级的技术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评定以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基本素质/资历作为各职等评定的基本前提条件,业绩量化指标为评定的必要条件;工作绩效、专业技能作为动态竞争性条件,主要通过对其是否满足专业/管理能力及职责要求的考评予以评分,评分时工作业绩和专业技能分别占70%和30%的权重;其中占权重70%的工作业绩又划分为两部分:当期业绩占30%,'当期业绩'指截至评定期的全年业绩表现;累积业绩占40%,'累积业绩'指近2年及以上的业绩总体表现,设定的目的为肯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连续性贡献。

技术人员职等评定标准参见附件三《各技术职等评定参考标准》。

专业人员是以专业技能从事管理和专业服务工作为主,因此主要根据其工作业绩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估,评定标准参见附件四《各专业职等评定参考标准》。

对连续两次以上绩效考评优秀、对公司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职级评定小组'评议可破格晋升职等作为奖励。

第九条 评定时间及方式

每半年结合考核进行评定与调整,其中初级职等为资格认定,中级职等为评定,高级职等采用评聘结合。

各职等的最终确定方式为:综合考评,集体审议,择优选聘。

第十条 评定流程

部门推荐(填写'专业/技术职等评定申报表'并提交材料)→管理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职级评定小组'进行评议→总经理审批→人力资源主管备案、存档。

第十一条管理流程

管理部经理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职级评定小组'进行集体审议,中、高级职等的评定必要时可组织相关内容的面试答辩,根据综合评分择优评聘。

评定小组成员提出疑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出现分歧时可进行针对性投票表决,赞成票占三分之二以上者才算通过。

特聘人员由评定小组集体审议、组长进行裁决。

经评定小组审议确定的各职等人员名单由管理部汇总、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聘用

公司对取得主任__师职等以上资格人员每年评聘一次,并集中发文公布聘用的职等和专业类别。

技术人员被聘用为技术管理职务时,职等与职务具有一定对应关系,请参见附件二《技术人员职等、专业、聘用职务对应表》。

第十三条所有申报和评定结果资料交人力资源主管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试行。

附件一:《专业/技术人员职等序列对应表》

附件二:《技术人员职等、专业、聘用职务对应表》

附件三:《各技术职等评定参考标准》

附件四:《各专业职等评定参考标准》

附件五:《职等评定申报表》

第15篇 驾驶员考核、聘用管理办法

根据我公司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办法:

1.驾驶员要服从调度,积极工作,不折不扣地按要求完成任务。若无故不服从调度,而耽误货物发送,第一次罚款500元,出现第二次罚款加倍,有三次类似问题给予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停发工资。

2.对驾驶员私自出车和超出路程而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自负,并赔偿停车天数损失。

3.对私自绕道造成支出和私自多收运费不缴者,处于违法收入的10倍罚款。

4.车辆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过夜,无故不服从者每次罚款100元。

5.车辆的日常保养由驾驶员负责,必须在收车后做好勤保养、勤清洗的工作,保持车况良好。

6.对一年内对完成任务较好,车辆技术性能保持良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无责任事故发生的驾驶员给予经济奖励。

二、聘用管理办法:

1.受聘人员在受聘期内,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受聘人员因事、因病请假期间的工资和其它待遇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兑付。

3.受聘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的,由受聘者承担全部损失。

4.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并续订劳动合同,享受公司职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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