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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管理办法13篇

发布时间:2022-12-10 热度:65

工贸管理办法

第1篇 工贸油品调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实现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根据工贸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各项费用特性及管控要求,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管理是指根据公司及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状况,确定年度经营目标,在科学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以货币单位和其他计量单位为形式,综合反映公司未来一定期间全部经营活动的各项信息,实现从预测、决策、执行、分析、控制到考核的全面管理。

第三条 全面预算管理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全员、全额、全过程原则;

(二)目标管理原则;

(三)合理性原则;

(四)严肃性原则;

(五)分类管理原则;

(六)权责对等原则;

(七)成本效益原则;

(八)重大事项、例外事项报告原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管理方式

第一节 预算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是对公司预算事项行使决策权的非常设专门工作机构,是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最高管理机构。预算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预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预算办”),负责组织全面预算管理日常工作、落实预算委审批或交办的预算工作。预算办设在公司财务资产部,预算办主任由财务资产部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主任由公司经理担任,全面负责预算工作,副主任由财务主管领导担任。

第六条 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的相关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预算办主任由财务资产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公司各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预算管理人员组成。

第八条 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是财务资产部。

第九条 预算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定公司预算管理体系建设方案、预算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二)审定公司年度预算目标和年度预算编制方案;

(三)听取并审议年度预算执行报告;

(四)审定预算分解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考核方案;

(五)督导预算执行,审阅预算执行分析结果,重点关注预算执行差异的跟踪落实情况;

(六)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预算办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预算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组织和指导预算责任主体开展年度、月度全面预算编制工作;

(三)预审全面预算编制初稿,综合平�,并编制公司年度全面预算草案,提交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四)根据工贸公司批复的年度、月度预算方案,审核年度、月度预算分解方案,并提交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跟踪、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提交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六)协调解决公司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重大事项上报预算管理领导小组;

(七)参与公司预算责任主体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

(八)定期组织公司全面预算培训事宜;

(九)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预算考核机构以现有绩效管理体系为基础,由主管绩效考核的综合办公室负责。预算考核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预算考核方案,提交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二)定期组织考核各预算执行部门的预算目标及预算管理工作质量;

(三)编制预算考核报告,提交预算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为预算执行机构。预算执行机构应在上级和本单位预算管理机构统一指导下工作。预算执行机构主要职能:

(一)执行并遵守全面预算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二)提供编制预算的各项基础资料;

(三)根据下达的预算目标组织编制本部门预算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提交预算办汇总审核;

(四)将本部门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环节和各岗位;

(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定期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

(六)严格按照预算内/超预算/预算外事项的执行程序提出预算内/超预算/预算外事项的预算执行申请并履行审批程序;

(七)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及公司预算管理制度,及时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八)认真配合预算办进行预算执行差异的分析与追踪,查明差异原因,主动解决问题或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九)接受上级单位对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监控、考核。

第二节 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预算办应负责做好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各项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调查论证,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与本行业相应指标的比较分析;

(二)经汇总的公司初步预算报告;

(三)公司财务资产部门及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议事项;

(四)对预算实际执行结果与预算的差异情况进行比较和分析的说明;

(五)公司重大投资事项的预算报告及进度跟踪报告;

第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财务资产部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发送给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并负责通知会议主题、时间、地点。

第十五条 召开预算管理会议,各成员对预算公室提供的相关报告和资料进行评议,形成相关书面审议材料或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预算管理体系建设方案、预算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二)年度预算目标、年度预算编制方案;

(三)年度、月度预算分解方案;

(四)公司预算与实际执行情况的差异分析;

(五)在跟踪重大投资项目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六)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情况,提出公司预算修正建议;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预算管理领导会可以聘请专业咨询机构,进行研究论证,为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完成工作。

第十七条 预算管理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或其他成员主持。

第十八条 主任或1/2以上的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议。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包括委托)方可举行。成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发表的建议或意见。

第十九条 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预算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以实体会议方式召开;必要时,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预算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协商结果或审核意见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预算管理领导小组会议记录由预算小组指定人员负责。预算领导小组会议应当有书面审议意见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审议意见或会议纪要上签字;审议意见或会议纪要由财务资产部负责保存。

第二十三条 如果预算议案第一次没有通过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议,主任可根据成员意见和业务需要,决定是否复议。只允许复议一次,若复议不通过,以主任意见为准。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 预算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全面预算内容包括:期间费用、经营预算、作业预算、专项预算、报表预算及kpi预算。

(一)期间费用包括:可变费用、修理费用、车辆费用(公务车辆)以及其他各项费用等。

(二)其他经营预算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劳务成本。

(三)专项预算包括:职工薪酬、安全专项费用、固定资产原值及累计折旧、无形资产、应交税费。

(四)报表及kpi预算包括:预计利润表、预计资产负债表、预计现金流量表、关联方往来余额表等企业财务报表预算和主要财务指标、经济技术指标等kpi预算。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六条 财务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坚持效益优先,总量平�。

(二)坚持积极稳健的财务

政策,规避公司的经营风险。

(三)坚持目标控制,确定控制重点,明确预算控制要求。

(四)坚持权责明确,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是公司财务预算的决策机构。公司经理是财务预算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全年财务预算、季度预算、月度预算由财务资产部负责汇总上报,相关部门参加编制各类预算、审查预算报告、组织预算调整、评价预算效果等职能,为全面预算奠定组织基础。

第二十八条 预算编制应以上级公司确定的预算目标为基础,以公司年度业务计划为依据,将年度业务计划中包含的业务活动预计转化为预算数据形成预算编制方案。

第二十九条 预算编制方案由上级公司统一下发的各类专业预算模板组成,具体包括预算假设、报表及kpi、经营预算、专项预算、投资预算等内容。

第三十条 预算编制分为年度预算和月度预算,其中年度预算编制明细到季度,各季度之和形成年度预算值。年度预算下达后,按照月度进行月度预测,生成月度预算。

第三十一条 编制的程序和方法

依照集团公司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结合公司实际,对由公司财务资产部对编报内容与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讨论确定指标。报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正式下达,各部门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日常财务预算及补充预算的编制

(一)日常资金预算的编制分为经营性资金预算,资本性支出预算和非经营性资金预算。

(二)预算要对归口管理的费用项目编制过程认真、数字真实负责。严禁将审核批准后的各项目之间相串换使用、挤占、挪用,对超额支出部分财务资产部门有权拒绝支付。

(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应于支付款前向同级及上级预算部门紧急请示,批准后即行支付。事后应补办紧急用款补充预算。

第三十三条 预算编制的时间按照上级公司的时间规定执行,严格按照时间节点上报公司的预算方案和预算审批流程,日常资金预算上报截止日为每月25日前上报次月预算。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费用包括差旅费、招待费、车辆费及办公费,实行集中管理和部门定额结合的管控模式。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及驻站每月20日将各项费用下月预计情况及相关说明上报计划财务科,报送时应注明定额及非定额费用金额。为加强全面预算执行力度,次月公司会对各部门及驻站预算执行情况给予通报。

第三十六条 上述定额费用指各部门及驻站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所产生的费用。在执行定额费用时,各部门及驻站可直接使用全面预算管理系统线上报销流程,经领导审批后进行报销,无需申请。如产生非定额费用,需使用线下申请流程,填写申请,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七条 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归口预算内容的编制和上报公司归口预算内容的审核,财务资产部负责公司预算最终审核、汇总和合并上报工作。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监控

第三十八条 各预算执行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下达的预算目标,建立预算事前审核机制和部门预算管理台账,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第三十九条 预算执行与监控的原则:

(一)公司预算办负责对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二)各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部门归口管理预算的监控责任;

(三)预算执行监控以月度预算为基准进行。

第四十条 公司月度预算执行与控制流程:

(一)经办人在执行预算之前首先填写预算执行申请表或预算执行申请单。

(二)经办人将申请表单提交给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三)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申请表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审批权限由归口部门分管领导或经理对申请表审批。

(四)审批程序执行完毕之后,经办人应及时将申请表单提交财务确认,财务确认无误后将申请表单返还经办人。

(五)业务执行完毕时,经办人需填写相应的报账单,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报账流程。

第四十一条 预算外事项和超预算事项申报程序。

(一)由执行人填写预算外或超预算事项申请表;

(二)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权限领导对预算外或超预算申请进行审核或审批,通过后提交预算办;

(三)预算办就事项申请理由的充分性、金额的合理性进行初审,审核完毕后提出意见,并提交预算委审批;

(四)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预算办将预算外或超预算事项申请提交上级公司审批;

第六章 预算分析

第四十二条 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定期(月、季、年)进行预算分析,通过编制预算分析报告、召开经营活动分析会等方式,发现预算执行差异,寻找差异发生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四十三条 预算分析工作按照“谁编制谁分析,归口审核归口分析,总审核总分析”的原则开展。预算办负责公司预算总体执行情况分析。

第四十四条 预算分析内容包括kpi及报表分析、经营预算分析、专项预算分析、投资预算分析等。预算分析报告要求数据准确、原因到位,责任和措施明确。

第四十五条 预算分析报告分为月报、季报、年度报告及专项报告,并定期上报预算办。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四十六条 预算调整分为临时性目标调整和年度预算目标调整,其中临时性目标调整又分为预算内事项和预算外事项。

(一)临时性目标调整

1.调整原则:

(1)不能偏离企业发展战略和年度预算目标;

(2)调整方案应当在经济上能够实现最优化;

(3)调整重点应当放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的、非正常的、不符合常规的关键性差异方面。

2.预算内事项是指已立项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生增减变动,导致预算目标发生的结构性调整。对于不影响年度整体预算目标的调整事项,由预算执行部门向公司预算办提交预算调整申请,详细说明调整原因及调整后对公司运营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资料,由公司预算办视项目性质、额度,按程序报批。

3.预算外事项是指经批准下达的年度预算中未涉及的,但因内部或外部因素导致的、必须执行的事项。由预算执行部门向公司预算办提交预算调整申请,由公司预算办汇总后提交公司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上报上级公司。

(二)年度预算执行应具有刚性,在批准下达后一般不允许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的,可在年中予以调整:

1.体制改革;

2.业务经营范围变更;

3.组织结构变更;

4.市场竞争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战略目标调整;

5.国家宏观政策大幅度调整;

6.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不可抗拒事件发生;

7.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紧急事件的影响;

8.对预算编制基础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每年7月初,公司启动预算调整流程。预算调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预算执行部门按归口管理原则分级书面上报预算调整方案,阐述预算执行时间、状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等,提出预算的调整范围和幅度。

(二)预算办汇总平衡各部门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并上报公司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于7月底前上报上级公司审批。

(三)预算调整方案未批复前,仍按原预算指标执行和考核。

第八章 预算考核

第四十八条 预算考核内容包括:预算目标考核和预算管理工作考核。预算目标考核以调整后的年度预算目标为基准。

第四十九条 预算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包括: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及时性、规范性;预算执行监控环节申请审批程序的规范性;预算分析的及时性、全面性和透彻度;预算工作组织的周密性等。

第五十条 各预算执行部门应承担本部门的预算管理工作考核责任,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要承担所归口的预算管理工作考核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预算考核原则

(一)可控性原则

(二)权责对等原则

(三)分级考核原则

(四)公平公正原则

(五)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

(六)例外原则

第五十二条 预算考核是绩效考核的组成部分,预算考核评价结果是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预算考核工作于每年年末12月上旬进行。考评依据主要有年初预算目标、超预算或预算外事项执行申请、预算分析报告和预算调整文件等。

第五十四条 预算考核工作由综合办公室牵头,预算考核报告需上报预算管理领导小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2篇 工贸公司原料油气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工贸公司原料油(气)运输车辆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西安__工贸公司(下称工贸公司)原料油(气)调拨运输工作正常运行,加强调拨原料油(气)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车辆运输安全和原料油(气)质量、数量,特根据相关要求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工贸公司对1

第3篇 工贸油品调运公司流程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 司”或“公司”)流程管理,保证公司流程的顺畅运行和不断优化,确保公司管理体系的有 效运转,在《油品调运分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业务及管理等流程的制定、审批发布、优化、运行监管及 废止。

第三条 流程的管理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一)开放性原则:流程处在不断优化的过程中,随着公司不断的发展,流程也会相应发生 更新和变化;

(二)责任明确原则:企业发展部对油品调运分公司的流程管理体系负责,各部门对本部门 各项流程负责;

(三)全员参与原则:各流程涉及的部门、岗位均有权利和责任对流程及其运行过程提出建 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油品调运分公司流程优化领导小组是流程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领 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流程及优化后流程审批工作;

(二)监督并指导流程管理体系的运行;

(三)协调流程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当公司战略及组织机构出现重大变化时,负责启动流程全面优化工作。

第五条 企业发展部是公司流程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流程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流程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公司流程运行过程中的指导、组织协调工作;

(三)负责组织公司流程执行的监测、反馈工作;

(四)负责组织公司流程的评价优化工作;

(五)负责公司流程管理文件的整理、汇编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主要流程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与本部门业务相关流程的制定;

(二)负责与本部门业务相关流程的正常运行;

(三)负责对与本部门业务相关流程执行及监测;

(四)收集流程运行中的反馈信息,负责流程优化工作。

第三章 流程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第七条 流程的制定

流程的制定由相应责任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制定。流程制定过程中的申请、制 订、修改、废止、论证、审核、批准与发布等过程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参照《油品调运 分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流程的评审、优化与废止

流程的评审由企业发展部牵头,在书面征集各部门和各营业室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各部门定 期或不定期进行流程集中评审。

(一)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和对口单位的流程进行抽样评审调查,被调查者应详细填写《流 程评审表》,各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对流程提出优化、废止的建议或意见。

(二)评审工作结束后,企业发展部负责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收集有关流程优化、废止的 建议或意见,并提出具体的流程优化、废止方案,连同其他制度修改意见,报公司经理办公 会议审议。

(三)流程优化、废止方案经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企业发展部根据流程的归属部门 ,下发到各相关部门进行流程修改或废止。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由企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工贸油品调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的合法权益,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规范签约履约行为,避免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贸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

第三条 公司订立、履行合同必须遵守《合同法》、工贸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符合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贯彻执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预期经济目标的实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利益。

第四条 公司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授权、归口审查、各负其责”的合同管理体制。

(一)统一管理,即公司制定统一的合同管理办法,公司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办法;合同审查审批和合同印章管理统一由合同主管部门负责。

(二)分级授权,即按合同的性质、种类和标的额大小划分公司与上级单位之间的合同管理权限,对合同实行分级负责、授权管理。

(三)归口审查,即对合同内容,由合同主管部门归口综合审查,相关专业部门联合会审。合同主管部门负责法律审查,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专业技术和经济商务审查。

(四)各负其责,即合同承办部门全面负责合同的订立、履行,对合同商务风险负责;合同主管部门对合同法律风险负责;相关专业部门对合同相关专业、技术风险负责。

第五条 公司建立合同审查标准流程,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大量发生的常见合同,公司应组织编制有关业务通行的规范合同文本。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合同管理实行主管部门、专业部门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公司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为合同主管部门,规划、计划、财务、技术、审计及其他专业部门是合同管理的专业部门,合同的具体执行部门是承办部门。

第七条 合同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并将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工贸公司法律事务部登记,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五日内报工贸公司法律事务部变更登记。主要承担以下合同管理职责:

(一)负责起草及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二)参加重要合同项目的调研立项, 参与本企业重要合同项目的谈判、法律论证、法律审查;

(三)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合同的法律审查和合同争议纠纷的处理等事项;

(四)负责办理需呈报工贸公司审批或授权签约的合同项目事宜;

(五)负责编写常见合同规范文本,报工贸公司合同主管部门核准后推广使用;

(六)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七)负责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和合同文本档案,并负责本企业合同信息的汇总、编制、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工贸公司合同主管部门报送材料;

(八)工贸公司合同主管部门和公司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一)调查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权限、资信情况、签约能力、履约能力以及担保人的相关资信情况,对合同相对方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负责;

(二)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的文本起草、谈判、签订等相关事宜,保证起草的合同具有可行性、完整性、可操作性;

(三)办理合同的申报及担保、公(鉴)证、批准登记等有关手续;

(四)具体负责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协调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及时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文书,对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及合同主管部门反映,并协调解决,遇有合同需要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时,按照规定送审;

(五)负责合同会签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六)其他应由承办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的合同专业部门按照业务分工,负责有关合同的商务审查和技术审查,协助合同主管部门作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配合工贸公司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合同的草拟、审核、订立、审批、履行、结算、统计、归档等全流程自动化管理,逐步实现合同网上信息处理,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一条 公司要加强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对合同台帐、报表、谈判记录等统一归档,规范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应建立合同动态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分析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管理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经工贸公司授权可以对外独立签订的合同有以下几类,超出授权范围的合同都须报工贸公司审批之后才能签订。

(一)运输、装卸类合同;

(二)采购类合同、销售合同标的额在300万元以内;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额在100万以内;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标的额在50万以内;

(五)租赁类、运输类、委托服务类、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类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以内。

注:“以内”含本数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管理的合同由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可向各部门负责人颁发授权委托证书,明确授权范围,在授权范围内由被授权人代为签署合同,不得转授权。由公司企业发展部具体承办授权事宜。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 订立合同必须有计划列项,做好洽谈的充分准备,并履行必要的审查审批程序。具备招标条件的合同项目,应当按照工贸公司及公司招标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发生经济、技术往来,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事先订立书面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没有订立的,财务资产部不予结算。依法需要办理登记、公(鉴)证、审批等手续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合同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办理公(鉴)证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以谈判方式订立合同一般程序:立项、资信调查、组织谈判、起草文本、审查审批、签字盖章及备案。

第十九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承办部门

根据招标文件起草合同文本,办理审查审批手续后签订。

第二十条 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等进行了解和调查。主要包括:

(一)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等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二)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能够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三)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签约相对方信用调查可采取要求对方出具《保证函》的方式进行;

(五)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做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六)签约相对方的涉诉情况,可采取由对方法律顾问或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涉诉情况调查函》的方式进行;

(七)对合同相对方合同承办人员、签约人资格进行审查,对于需提供担保的合同还应对担保人担保资格及担保能力进行审查;

(八)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1.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2.对于重大合同,承办部门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可要求合同相对方出具银行保函。

3.合同承办部门应按要求调查相对方资信情况,并在《合同报审表》中逐项据实填写相关情况;按《合同报审表》要求,承办人签字确认,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司(部门)公章。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授权范围内与合同相对方进行谈判;重大合同项目谈判,应当由承办部门牵头,组成由商务、财务、技术、法律人员参加的谈判小组,按专业和职责分工归口把关,提出并优化谈判方案。需要招标的,按招标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专业性强、技术内容复杂的合同,应有相关技术专家参与谈判,专家意见纳入合同归档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与合同相对方洽谈后,根据双方达成的初步共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文本起草工作,订立合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订立合同,一般应由我方起草合同文本。

(二)订立合同应使用集团公司、工贸公司或公司制定的规范合同文本,尚未制定规范合同文本的,可使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若规范文本、标准文本均尚未制定时,所使用的合同文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合同文本应当用中文书写,涉及境外业务合同的外方要求使用包括中文在内的两种以上语言书写时,一般应在合同中约定“不同语言文本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合同项目需要招投标的,招投标文件应经合同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方可发出。

第二十五条 合同文本内容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应包括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承诺该联系方式为甲乙双方文件往来的有效方式,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需在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

(二)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完整;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坐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三)数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

(四)质量:写明质量标准、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通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我方首期预付款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尾留的质保金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区)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

(七)双方权利和义务:应明确、具体。对于涉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质量健康安全环保(qhse)的合同条款必须明确产权归属和双方的责任;

(八)违约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住所地法院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

(十)合同签订地:一般应在我方住所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在合同中写明。对于需要在我方住所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地方签订合同的,应经合同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签订的合同一般应按以下程序审查审批:

(一)合同承办部门草拟或填写合同文本后,填写《合同报审表》(附件一)随同合同文本及立项批文、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项目预算、谈判记录、谈判人员名单、价格依据等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资料送合同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审查(相关专业部门由合同主管部门确定;合同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有关专业部门进行会审);

(二)合同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反馈合同承办部门;

(三)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后送合同主管部门进行编号;

(四)参与合同审查会签的相关专业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在《合同报审表》上签署意见;

(五)合同主管部门在《合同报审表》上签署部门审查意见。然后,由合同承办部门按管理权限逐级呈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负责人审批签字。

(六)经审查通过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送交有权签字人签字后,由合同主管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方能生效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合同使用两种以上语言书写的,只对中文文本进行审查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部门负责人应在审查或审批表中填写明确意见并署名,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如只签字,则视为无效意见。各会签部门如有保留意见,应在《合同审查审批表》上(或附页)注明。

第二十八条 合同文本经会签后不得

随意更改,如需更改,应经会签部门同意并由合同主管部门做相应记录。

第二十九条 签订合同应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先履行合同后拟定、补签合同文本。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告知合同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且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合同相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一)未依法登记、未经批准而成立的单位、组织;

(二)非独立单位或者单位内设机构、部门,且未经法人授权,或超越授权权限的;

(三)超越经营范围(包括超越经营方式)、超资质(未获行政许可,或者未达到相当级别、层次)经营的;

(四)无履约能力,或者履约能力差又无可靠担保的;

(五)信用、信誉不佳的;

(六)有巨额债务,存在潜在履约困难的;

(七)具体签约人无法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无法证实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的;

(八)因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不宜与之签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之间或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之间订立关联交易合同,应根据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投资计划及有关专项协议确定的定价原则、内容要求,按照“有序竞争、比质比价、同等优先”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签约。

第三十二条 合同相对方由代理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行政印章或其它印章代替。关于合同印章的使用管理依照《zz石油(集团)工贸公司合同印章管理的规定》执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合同文本需具备以下形式要件方可加盖公章:

(一)有行政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需有《授权证书》)签字;

(二)经公司审核批准,并如实、完整填写《合同报审表》中各项内容。

第三十四条 留存的生效合同文本不得少于四份,分别由合同审核部门、承办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其它需要留存的部门保存。合同签订后,由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在5日内将合同文本分发给相关单位或部门,并记载分发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合同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公司该年度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资料送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三十六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落实质量、数量、进度、工程变更、工期(交货期限)、验收、工程交接、付款等内容,同时应接受合同主管部门对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合同承办人发现合同相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合同相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合同审核部门,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合同相对方提出有针对性的异议或予以答复。发出的异议文函或答复材料需经合同审核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八条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承办部门应妥善保管与合同相关的双方函电、文书、传真、往来凭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第三十九条 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征得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同意并经合同审核部门审核、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向合同相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并说明变更的原因、要求合同相对方答复的期限。书面文件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合同相对方或亲自交合同相对方负责人或承办人签收,在未得到合同相对方书面答复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规定履行。

第四十条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不得以合同相对方的口头(包括电话)答复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特快专递详情单应当注明文件名称及文件简要内容,回执作为重要资料予以保存。

第四十一条 合同相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包括电话)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必须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书面文件,否则仍按原合同规定履行。

第四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及时向合同审核部门书面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相对方,再以电话通知,同时收集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据。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3日内,向合同审核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解除合同的,须立即向合同相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 合同相对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时,应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发现合同相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并掌握确切证据后,应及时向合同审核部门报告,由合同审核部门提出是否中止合同的意见和操作方案,报公司主要行政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合同相对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发出书面文函催促履约后仍未能履行合同,则可以解除该合同,并追究合同相对方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经合同审核部门审核、备案后发出。

第四十七条 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审核程序与合同签订审核程序相同。

第四十八条 下列情况应当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审查审批部门和程序与主合同相同。

(六)合同中双方义务及责任没有规定清楚的;

(七)甲乙双方所处商业环境发生变化时;

(八)合同价款波动较大时。

第四十九条 合同结算工作由财务资产部门负责,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我方收取价款或报酬的应及时收取;合同相对方在完成阶段性工作或全部工作后,合同承办部门应按业务规定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结算通知单,附验收记录或报告,随合同提交财务资产部门支付合同价款或报酬。

第五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合同审核部门申报。对纠纷的处理在保证企业利益的前提下应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妥善处理。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一条 合同管理实行逐级考核的原则,考核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关合同法律法规、工贸公司及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合同文本、台帐、档案、报表、专用印章管理使用等基础工作情况

;

(四)合同签订、履行和违约情况;

(五)避免合同风险或挽回经济损失情况;

(六)合同管理人员配备及业务培训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在合同谈判、签约、审查、履行过程中严格把关,节约资金或避免风险和损失以及在处理合同纠纷中依法挽回经济损失的合同决策人员、承办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合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偿损失、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二)未经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超越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未予追认的;

(三)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订立合同提供担保的;

(四)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以分拆合同或其他方式规避相关部门审查的;

(六)事后合同,即不及时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生效而实际开始履行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虽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但数量达到5份以上的;

(七)未经合同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同意或默许合同相对方转包、分包合同项目的;

(八)违反合同审查审批程序对外签订合同的;

(九)违反合同履行程序进行合同结算付款的;

(十)合同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漏洞较多、隐患较大并已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十一)不执行或消极执行合同主管部门、会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提出的纠正意见或处理方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十二)在合同履行中应当追究合同相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十三)合同承办不力,造成货款不能回收或未能按期回收的;

(十四)违反合同履行审查程序,擅自修改合同内容,或擅自变更、中止、解除、转让合同的;

(十五)违反合同印章管理规定的;

(十六)丢失、毁损合同资料或对合同文件资料未按期归档的;

(十七)对已建档合同因管理不善,造成遗失、被窃或损坏的;

(十八)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合同管理或业务人员,应当调离原岗或撤换。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额。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工贸油品调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根据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工贸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油品调运分公司各驻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货币资金(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二)资金收支管理;

(三)银行账户管理;

(四)票据管理;

(五)网上银行管理;

(六)重大资金事项管理。

第四条 公司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控原则,即公司资金使用需在预算控制范围内执行。

(二)分级审批原则,即办理资金业务时按照公司内控管理手册的权限指引,各层级管理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审批。

(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即办理资金业务的审批、复核、会计、出纳岗位应相互独立,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银行预留印签不得由一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对账、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记账工作;银行存款手工记账人员不得兼任银行存款对账工作,银行对账的人员不得兼任付款稽核、授权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财务资产部门是所在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机构。财务资产部负责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

第六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资金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及配套实施细则的起草与修订;

(二)负责制定公司资金管理模式,划分管理权限,根据上级资金管理部门授权办理重大资金业务的授权与审批;

(三)负责公司资金结算等相关业务的操作与管理。包括收支查询、资金调拨、账务核对、统计分析等;

(四)负责公司纳入资金管理范畴实物管理工作;

(五)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工作。包括职责划分、内部牵制、安全防范、网银管理、资金安全检查等;

(六)负责公司投、筹资业务中相关资金管理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油品调运分公司、独立核算的驻站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

(八)接受上级部门资金管理职责检查。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七条 公司资金管理执行集团公司“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即公司所有的收入资金通过网上银行全部上划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所有的支出资金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审批的资金预算或用款计划通过网上银行下拨至公司。

第八条 公司货币资金根据其存放地点及其用途的不同分为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九条 现金是指狭义现金,即库存现金。现金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现金收入应于收款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二)公司现金支付应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下列支出可以用现金支付:

1. 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

2.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3.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 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6. 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三)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公司核定的限额,即每日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必须存入银行。

(四)公司现金管理中禁止有下列行为: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不得“白条顶库”;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得保留账外公款;不得设置“小金库”等。

(五)每日终了,公司出纳应按照现金业务发生顺序逐笔序时登记的“现金日记账”余数与实际库存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日清月结。月份终了,“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必须与“现金”总账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填制现金盘点表。

出现现金余缺时,应设法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对现金短缺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六)对有出纳岗位的办公室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配备防盗网和防盗门。每个出纳需配备单独的保险柜保管现金等有价证券及票据。出纳员应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和密码,不得随意转交他人,如出纳人员变更,必须及时变更保险柜密码。

第十条 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除了在规定范围内可以用现金直接支付的款项外,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货币收支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进行结算;

(二)在通过银行账户进行结算前,首先要由被授权领导与银行签订资金安全协议;

(三)出纳要及时取得各种款项存取的原始银行交易记录,并报由会计进行制单;

(四)会计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向财务资产部负责人报送并反馈未达账项;财务资产部负责人根据会计跟踪未达账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五)若未达账项构成资金管理重大事项,参照本办法第八章之规定,作为资金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处理。

第四章 资金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收入管理应当遵守:公司及所属公司所有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款项必须纳入账内核算,并存入“收入专户”。不得隐瞒收入,不得截留、转移资金搞体外循环,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资金支出流程及权限管理:

(一)日常费用报销资金支出流程及权限参见公司费用管理办法。

油品调运分公司日常费用报销由油品调运分公司经理最终审批。

机关定额费用报销由主管领导审批,超过定额部分的费用和非定额费用报销由公司经理审批。

(二)备用金借款支出流程参见公司《备用金管理办法》。

(三)预付款、付款资金支出流程及权限如下:

根据合同约定,经办人提出用款申请,根据财务资产部门要求填写《预付款通知单》或《付款通知单》。

1. 机关预付款、付款支付流程及权限管理如下:

经办人填写通知单→经办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核→财务资产部门负责人复核→公司经理审批→会计制单→出纳在网银系统提交付款指令后,执行网银付款审批流程(详见第七章)。

所有付款审均需报经理审批。

2. 油品调运分公司预付款、付款支付流程如下:

经办人填写通知单→经办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核→财务资产部门负责人复核→会计制单→出纳在网银系统提交付款指令后,执行网银付款审批流程(详见第七章)。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或费用报销单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资金支付申请或费用报销单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第十四条 资金支付关键控制点:

(一)财务稽核和会计人员负责对授权审批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二)会计人员必须对审批、签字、金额等予以审核,正确无误后,方能进行账务处理;

(三)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必须由出纳亲自将有关票据交给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员,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员依据规定予以盖章;

(四)出纳人员必须根据记账凭证、签字审批手续齐全的单据办理付款业务;

(五)有权签字人员不得亲自办理付款手续,否则,印鉴保管人员不予盖章,会计人员不予进行账务处理;

(六)票据的背书转让必须授权专人办理背书,非授权人员严禁办理票据背书转让业务。

第五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管理主要是指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

第十六条 公司开立、变更及撤销账户应遵照《zz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核准后方可办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不得私自开设各类或办理账户撤销。

第十七条 开设、变更和撤销账户申请内容如下:

(一)开户申请应包含拟开立账户的单位名称、开户名称、拟选择的开户金融机构、账户的性质、账户开立原因等。

(二)变更申请应包含单位名称、变更前后开户金融机构名称、开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及用途、账户变更原因等。

(三)撤销申请应包含拟撤销账户的单位名称、开户

银行名称、开户名称、账号、账户的性质及用途等。

第十八条 公司开通网银,刻制、启用财务专用章等账户管理工作,需报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账户开立、撤销、信息变动后,及时将相关账户信息报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纳入企业会计核算,资金不得在账外运行。

第二十条 公司 “收入专户”资金来源于运输货款及其它收入款项,不得有对外支出项。“费用专户”及各专用账户资金来源于集团公司的拨款和利息收入,不得有其他收入项。

第二十一条 严禁办理以单位名义开立、供个人使用的各种银行卡,不允许公款私存,不允许出租、出借账户为外单位代收、代转款项。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票据管理主要是对银行票据及各类有价证券的管理。银行票据主要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企业债券、股票等。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空白银行票据购买、登记、保管、领用、交接、注销制度,出纳每日应根据票据使用情况登记《银行票据领用簿》,防止空白银行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四条 出纳领购票据后,应在票据领购登记簿上按票据类别、起止号码分别进行登记;各类票据由出纳放入保险柜保管。

第二十五条 出纳应根据业务性质完整、规范填写银行票据;业务经办人领用银行票据时应在票据使用登记薄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对于收到的支票、汇票、本票及其他有价证券,视同现金,按照本办法第三章之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纳应按月盘点票据,并将盘点结果交由稽核人员审核;有整改意见的,出纳应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最终结果向财务资产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八条 利用有价证券对外投资、融资、担保、理财、抵押等业务时,均需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票据遗失的,经办人当日到银行办理挂失止付,并通报办公室,由其及时申请公示催告。

第三十条 票据作废时,应在票根与票身连接处盖作废章,然后分别在票身与票根上盖作废章,票身财务章及人名章上也应加盖作废章。作废票据不能留存完整清晰的印鉴图形。

第三十一条 作废票据不可撕掉或丢弃,应剪角后单独保存管理,保存年限不低于二年。

第七章 网上银行支付管理

第三十二条 网银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银行网银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公司网银资金安全。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机关、油品调运分公司网银支付执行“三人操作、两级审核”制度,即:付款指令录入--一级审核--二级审核并授权。付款指令录入由出纳执行,一级审核由稽核会计执行,二级审核并授权,按付款金额的不同分别授权。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执行网银支付操作。

(一)机关:当单笔支付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由财务资产部经理执行,单笔支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由财务资产部经理指定的被授权人执行。

(二)油品调运分公司:当单笔支付金额在2000元及以上由财务资产部负责人执行,单笔支付金额在2000元以下由财务资产部负责人指定的被授权人执行。

第三十四条 出纳员应以审核后的记账凭证为依据,准确录入付款信息,提交网银支付申请。

第三十五条 网银审核人员应根据记账凭证认真审核出纳员提交支付申请的收款人、账号、开户行、金额,二级审核员应在审核确认无误后授权支付。

第三十六条 网银操作员应严格管理各自的usbkey,每日业务结束后,必须锁入保险柜保管。各操作员应定期修改 usbkey的操作密码,防止泄密。

第八章 重大资金事项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重大资金事项管理指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异常现金流量、资金事故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重大资金事项管理报告遵循“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重大资金事项管理范围包括:

(一)大额资金短缺或被抢劫;

(二)相关资金管理人员贪污款项或携款潜逃;

(三)存款和代保管等有价证券到期已确认不能收回;

(四)本单位银行账户被冻结、银行存款被强制划转或出现异常未达账项;

(五)对外拆借的资金到期不能收回;

(六)对外提供担保发生损失或追索责任;

(七)本单位财务会计人员涉嫌经济犯罪;

(八)大额度(20万元及以上)预算外资金、非生产性资金的使用;

(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资金管理重大事项报告要求:

(一)重大资金事项的责任人为财务资产部门负责人;

(二)发生资金管理重大事项必须在8小时内逐级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除外;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各负其责,认真落实,不得超越权限;

(三)报告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上报。突发事件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但事后应48小时内补报书面材料;

(四)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五)严禁轻报、漏报和瞒报重大事项。

第九章 资金平台管理

第四十一条 初次进入集团资金平台管理系统时,由资金操作人员负责录入账户期初余额,经部门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授权的资金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后提交系统。

第四十二条 资金计划按以下规定上报:

每月由资金操作人员进入系统,录入本期申请下拨资金计划数,并提交集团财务中心审批。

第四十三条 资金操作人员在资金管理系统中查询资金上收、下拨回单,及时获取相关单据交付会计完成账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资金管理系统中全部操作、审核、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进行资金管理系统基础数据的日常维护。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

预付款通知单

年 月 日

收 款 单 位 )个 人(全称用 途

开户行

账号

汇款金额(大写): $:

总 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资产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经办人

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

付款通知单

年 月 日

收 款 单 位 )个 人(全称用 途

开户行

账号

汇款金额(大写): $:

第6篇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通讯费报销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通讯费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移动通讯费报销管理,本着既保证工作需要、又有效控制费用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管理原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部门移动及固定电话费用报销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原则:通讯费用按照“限额报销、超额自理、结余不补”的原则,按月在限额内凭话费发票在本单位进行报销。

第三章 报销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报销范围:公司领导、各部门领导、定向服务用车司机,外地驻站人员。

第五条 报销标准:

(一)单位正职(或副科级主持工作)报销标准为360元/月;

(二)单位副职(或享受副科级待遇)报销标准为260元/月;

(三)驻榆炼站:站长260元/月,副站长240元/月,驻站工作人员150元/月;

(四)驻永炼站:副站长200元/月,一般工作人员100元/月;

(五)定向服务用车司机150元/月;司机100元/月。

(六)调度管理部、质量安全室、财务资产部、综合办公室各部门主任240元/月,副主任200元/月

第六条 固定通讯费用报销标准:

(一)单位正职(或副科级主持工作)固定通讯费200元/月;

(二)副科级固定通讯费150元/月;

(三)各部门业务上固定通讯费为300元/月。

第七条 手机及固定电话报销管理规定:

(一)“24小时”开机原则,享受话费报销人员,不论限额多少,不论是否在公司,均须保持24小时开机。

(二)公司享受话费报销的人员(公司领导除外)均实行一卡(一号)报销,以报公司登记备案的号为准,其余卡(号)话费自理。

(三)手机换号后应第一时间报本单位相关部门,进行重新登记,避免贻误工作或给话费报销造成影响。

(四)享受话费报销人员,应及时检查手机使用情况,如电量、话费、手机状况等,以免造成停机影响工作。

(五)对于公司内部兼职其他岗位人员,移动话费按其较高的岗位报销标准执行,不得重复报销。

(六)固定电话年内超额月份的话费可用其他月份结余话费进行冲抵,年底汇总结算,自行负担超额部分话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次月起执行。

第7篇 工贸油品调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强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改革、管理经济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想》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务。包括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论证、规章制度管理、合同审核与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处理、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涉及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企业发展部是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向工贸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工作,全面负责或参与处理公司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四)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公司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提出处理或解决的意见与建议。

(六)其他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法律工作实行双重管理和双向负责的工作机制:

(一)对所从事的每一项业务向企业负责人负责,确保本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

(二)对贯彻上级单位法律工作制度、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等方面向上级单位负责,确保法律信息真实与畅通,维护公司根本利益;

(三)重大法律事务由公司企业发展部与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处理。

第三章 法律业务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构建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公司应健全各项法律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专项法律制度,以完善法律事务管理。

第六条 公司的法律事务由企业发展部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出具涉及公司权利、义务、责任、利益等方面的证明、承诺、说明、确认、授权等,如确需出具,应在企业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后,统一出具,并由企业发展部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司法、行政部门及仲裁、公证、律师等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由企业发展部签收。其他部门在接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不得擅自签收,应立即送交法律事务部门。

第七条 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具备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应在具备考试报名条件后三年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逾期未取得的,予以转岗。公司应鼓励和支持法律岗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 法务管理专员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明知咨询人的动机或行为是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帮助;

(二)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咨询人的不正当要求,损害企业的利益;

(三)不得对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草率处理;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企业规定不能公开的事实和材料;

(五)不得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利用被授予的权限从事与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六)其它法律事务工作要求。

第九条 法务管理专员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严谨、高效地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条 对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应拟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的范围、目的和要求。

第十一条 完成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后,相关承办人应写出总结报告。对公司内部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经企业发展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定后报公司主要领导及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

第十二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将有关法律文书、书面法律意见以及相关文件或资料及时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完善法律授权制度,授权手续由企业发展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 企业发展部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其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企业发展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涉及相关部门业务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法务管理专员及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对其在法律事务工作中知悉的相关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要求,保守秘密。

第四章 法律意见书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和推行总法律顾问参与经营决策的法律意见书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公司企业发展部出具法律意见书(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意见表格式见附件1),按管理权限逐级呈公司主管领导、总法律顾问、经理审批,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保证决策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十九条 公司企业发展部是法律意见书的分级管理单位,负责公司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管理协调工作,并履行向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报告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的下列情形需报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形式变更,公司的兼并、破产、解散、清算等活动。

(三)资产的转让、出租,转让股权,发行债券、股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企业资产处置方面的活动;

(四)公司子公司的设立,所属企业的合并、分立;

(五)企业资本经营决策,包括大额融资(大于100万元)、对外拆借,向其他企业投资、联营、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

(六)决定大额索赔(大于100万元)、行政复议、听证、起诉、上诉、申诉或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的提起:

(一)公司经理指

派或批示;

(二)公司总法律顾问指派或批示;

(三)公司其他领导就分管工作批示;

(四)公司业务主办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按以下方式进行:各职能部门及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法律事务部门及时解答;或法律事务部门主动指导。

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主要以法律事务咨询单的形式进行,法律事务部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事务咨询单格式见附件2)。法务事务咨询应在“法务信息系统”上进行。

第二十三条 法律意见书中,不得出现“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之外,基本符合条件”等不确定措辞。对无法查证的事实或者不能确定意见的事项,应要求其做出说明或发表保留意见,并指出此事项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展部应与业务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书。

第五章 纠纷案件管理

第一节 纠纷案件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展部是公司纠纷案件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和修订;

(二)组织处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

(三)负责办理需要集团公司、工贸公司审批、授权或需向集团公司、工贸公司备案、报告的纠纷案件呈报及处理事宜;

(四)对公司所属部门、驻站纠纷案件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检查和考核;

(五)负责公司纠纷案件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建立纠纷案件处理台账;

(六)负责办理纠纷案件所必须的授权事宜;

(七)负责公司纠纷案件承办人员的培训、考核;

(八)按照业务分工,协助工贸公司法律事务部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九)其他有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驻站按照业务分工,协助公司企业发展部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负责纠纷案件管理的部门或有关专职人员应建立公司纠纷案件处理台帐,详细记载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每起纠纷案件都应向工贸公司报告。

第二十九条 纠纷案件业务报表必须按统一格式每季度上报。

第二节 管理权限

第三十条 油品调运分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管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需要公司协调处理的案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管理除重大纠纷案件之外的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公司发生重大纠纷案件时,应上报工贸公司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视为重大纠纷案件:

(一)涉外纠纷案件;

(二)涉诉标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100万元)纠纷案件;

(三)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四)可能引发群体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五)法律关系复杂、涉及股东方重大权益或对股东方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六)其他工贸公司要求报批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三节 纠纷案件的受理和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规定上报纠纷案件时,应向工贸公司企业发展部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案由、案情、主要证据;

(二)专职人员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有关的起诉状、应诉答辩材料;

(四)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五)拟选案件诉讼(仲裁)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六)拟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情况(如有);公司应通过法律事务信息系统上报。

第三十四条 应诉案件应自首次接到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应诉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上报;主诉案件应当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个月内且决定提起诉讼或仲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三十五条 公司所发生除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纠纷案件外的其他各类纠纷案件,应当向工贸公司企业发展部进行备案,备案不影响案件处理。

第三十六条 提交备案的书面报告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基本案情。

(二)案件发生后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案件处理意见或解决方案。

(四)处理结果。包括一审、终审及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工贸公司备案纠纷案件,应当遵守以下时限规定:

(一)公司为原告、申请人的,自决定起诉、决定提出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二)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被上诉人、被处罚人的,自应诉通知或处罚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三)一审诉讼案件,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四)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案件的,调(和)解协议签署前备案申报;

(五)已审结的案件,自生效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不得隐瞒纠纷案件。

第四节 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案件,视案情需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进行代理,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采用风险代理方式。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以公司为当事人起诉、应诉、仲裁的纠纷案件,代理人由经理进行委托,代理人的选聘建议以及办理委托事宜由纠纷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一条 选聘律师作为个案代理人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代理人能力和业绩、代理费用等因素,保证案件得以及时、经济、有效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纠纷案件代理人为公司内部员工的,应当具备以下两条以上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有处理纠纷案件的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四十三条 案件结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有关案件的代理人或承办人应向纠纷案件管理部门提交结案报告,会同案件主要材料、结案法律文书形成案件档案(一式两份),由纠纷案件处理部门和档案部门各存一份。

结案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办案经过、处理结果、经验教训等书面材料。

第四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企业所聘律师的管理,对其代理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

第六章

商标管理

第一节 商标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综合办公室承担以下主要商标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商标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商标管理实施细则;

(二)履行《公司章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三)履行保护集团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义务,参与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对使用的集团公司商标进行管理、保护和有关信息的收集;

(四)负责向工贸公司上报公司拟使用集团公司商标计划;

(五)对商标的使用、保护等事项向工贸公司提出建议。

(六)负责组织安排商标专业知识培训及指导;

(七)负责公司商标信息的汇总、编制、统计分析。

第二节 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四十六条 对外进行合作时,《合营协议》《公司章程》中未约定商标使用的,应取得集团公司商标授权许可。

第四十七条 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时,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许可手续:

(一)向工贸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二)集团公司对拟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三)由集团公司与被许可单位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被许可单位在三个月内将使用许可合同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机构存查,并报工贸公司备案。

第三节 商标标识的印制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使用集团公司商标标识,应依据集团公司商标标识的印制标准,依照集团公司标识管理相关规定,自行负责商标标识印制。

第四十九条 商标标识的印制应严格按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承印单位必须是持有国家工商部门核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信誉良好企业。

第五十条 公司企业发展部应建立商标使用台账,对商标名称、持有人、开始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节 商标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商标注册信息和使用信息作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应予以保护。集团公司vi手册、施工手册等设计文件资料属于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传播。

第五十二条 各部室以及员工发现有侵犯或可能侵犯集团公司的情形时,应及时向商标管理部门报告,并利用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并在工贸公司的指导下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章 保障

第五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为企业发展部广泛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介入企业经营管理给予保障,并提供相应工作条件, 并不得阻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规章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企业发展部可根据需要设立法律图书资料库(包括计算机法律数据系统)。

第五十五条 对法务管理专员及公司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

第五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聘请资深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应选择集团公司《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中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且需报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审批后聘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给予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

第五十八条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在重大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为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在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经授权私自对外处理有关纠纷案件的;

(二)超越授权范围处理有关纠纷案件的;

(三)应提起诉讼或仲裁而没有提起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的;

(四)借办案之机非法牟取个人利益的;

(五)在承办经济案件中玩忽职守或重大疏忽造成损失的;

(六)对纠纷案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并因此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纠纷案件承办人有阻挠、设置障碍、打击报复等行为的;

(八)拒报、延报、谎报、瞒报、漏报纠纷案件,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案件纠纷管理规定的。

经纠纷案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应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偿损失、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十条 对于纠纷案件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漏洞较多且已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纠纷案件管理或承办人员,应当调离原岗或撤换。

第六十二条 对在纠纷案件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为企业挽回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于商标管理工作突出和对商标权益保护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部门或个人可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细则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8篇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附表)

附件1: 油品调运分公司合同报审表

送审部门:送审时间: 年月日

合同名称:合同编号:

签约单位甲方:承办人: 职务:电话:

乙方:承办人: 职务:电话:

标的额:签订地点:

合同审批权限:□ 集团公司□ 工贸公司履行期限:

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住所地:注册资本额:

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年检情况 □ 合格□ 不合格专业资质:

合同担保人(如有):担保方式:担保期限:

担保资格 □ 有□ 无担保范围及其他问题:

附件名称:

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若有):

其他说明情况(可另附页):

送审部门负责人意见(盖部门公章): 年月日送审部门分管领导意见:年月 日

有关专业部门意见(盖部门公章): 年月日合同主管部门意见(盖部门公章): 年月日

总法律顾问意见: 年月日经理意见: 年月日

注:1.合同草案应与本表一同上报。

2.属于集团公司、工贸公司审核的合同还需连同附件二(1、2、3)一同上报。

附件二:(1)对外合同(协议)送审表

送审部门:送审时间:年 月 日

合同名称:

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送审部门负责人意见(盖部门公章):

送审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需提供的资料

合同 一般合同立项审批材料

谈判记录(会议纪要)

合同初稿

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调查表

其他

合同 经招标招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

合同初稿

其他

招标合同 应招标而未经招标办同意不招标的情况说明,并有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和集团公司分管招标工作的领导批示

谈判记录

项目立项说明

合同初稿

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调查表

其他

备注

注意:送审部门必须按合同送审表填写,并提供所需材料。否则合同审查部门有权拒绝接收合同,直至达到本表要求。

附件二:(2)对外合同/协议审查审批表

合同/协议名称编号

签约单位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标 的 额签订地点:

履行期限:

承办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专业 部门意见

合同主管 部门意见合同主审 人员意见负责人意见

合同复审 人员意见

总法律顾问意见

经理意见

注:1.由合同主管部门认定“有关专业管理部门”。2.签订对外合同必须填写此表并留存合同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填写不下时可附页。3.合同承办单位或部门应依据审查审批表自上而下顺序呈送各级领导、部门签署意见,越级签署的审查审批表视为无效。

4.各级领导、部门负责人须在审查审批表中应填写明确意见并署名,只签署姓名的视为无效意见。

附件二(3):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调查表

合同相对方名称

住所注册资本额

经营范围

专业资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合同相对方承办人 姓名职务

电话传真

合同担保人(如有)担保期限

担保方式有无担保资格

担保范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担保问题

附件名称(包括合同相对方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银行保函、尽职调查报告等)

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 (若有)

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对合同相对方资质的意见

备注

承办单位/部门(盖章) 合同编号:

负责人(签字):承办人(签字):

第9篇 工贸公司油品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工贸公司油品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搞好今后油品的调运工作,科学调配车辆,确保调运油品的安全质量和调运计划的顺利完成,现将对各单位的车辆实行制度化管理,使今后对各运输单位从计划分配到安全质量逐步步入科学分配和科学管理的轨道,现将对运输车辆的有关管理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运输单位要对现今正在运营的各个车辆进行审核,符合以下要求的为合格车辆:①车辆 五证齐全;②驾驶员符合合同中的具体要求;③gps安装完好,灭火器已配备;④固定施封锁完好无损;⑤具备调运分公司的审批手续;

二.永炼、榆炼工作站和生产调度室只负责对合格运输车辆进行油品运输任务分配,不得对不合格车辆开票装车;

三.各车队今后对车辆减少或增加更新都要及时上报生产调度室,新增加车辆的审核程序为:生产调度室根据生产计划情况审核后,由安全质量室进行车辆和罐体等的检查验收,最后由主管经理审批;

四.望各运输单位接到通知后积极展开运输车辆的检查验收工作,油品调运分公司将于20__年4月1日开始对每个运输单位进行逐个检查验收,以确保油品调运计划的完成和油品运输的安全质量。

五.各车队原料油气退出车辆,必须将车体监督标识消除并收回固定铅封及承运标志牌,否则对车队每日计划量进行缩减处理。

第10篇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承运车队考核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承运车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承运车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调运油气质量安全,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环保法》以及工贸公司年度工作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在广泛征询承运单位的意见基础上,参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指标》,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油品调运分公司对承运车队考核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抓管理、除隐患、防事故、保安全、提水平、促效益的总体思路,通过对各承运车队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奖惩激励,层层落实公司、车队、驾驶员、押运员的主体责任,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着力提升公司运力安全保障和运行服务水平,实现公司整体效益健康发展的长远目标。

二、考核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油品调运分公司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室,安全质量室负责考核的具体事务,考核档案由安全质量室进行建档、保存。并做为年终评优,评差重要依据。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

三、考核对象

本公司及签订原料油品调运合同的承运车队。

四、考核原则

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结果反馈、奖惩分明。

五、考核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延长集团工贸公司有关规定、文件和规章制度;

2、按照油品调运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管理制度和要求;

3、依据与承运车队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油(气)合同等

六、考核形式

1.考核由考核领导小组实施考核。考核小组带队人员为组长或副组长,考核人员从考核成员中随机抽调。

2、考核方式分为:路查、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查,采取明察暗访和集中检查相结合、外聘专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考核频次为一季度,两站、统计、生产、安全每月5日前报承运车队违规情况纸质版并签字盖章,交于安全质量室进行汇总,并将考核结果上报考核领导小组,并通报各车队。

年终进行总评,时间为次年的一月二十日前。

七、主要考核内容及指标

1、车队的资质和单车的资质是否合法有效

2、调运任务完成情况(永炼、榆炼两站、生产调度室):

⑴当天调运任务完成、上报情况

⑵装车后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情况

⑶特殊调运任务配合情况

⑷车队是否发生闹事、罢工情况

3、承运车辆存在的违规行为

⑴在承运油(气)途中是否存在偷卖油(气)行为,混拉其它油品现象,压磅、放水等违规行为。

⑵是否存在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道路堵塞,不能按时到达目的地又不及时上报现象。(按规定时间为标准,实际运行时间超出规定时间为运输延迟,延迟划分为主观延迟和客观延迟。客观延迟主要原因为天气、路况、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其他经确认为主观延迟)

4、承运车队整体形象

承运车辆及驾驶员形象(标牌、标示、车辆罐体、安全帽、上岗证、工衣)

5、运输途中是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

承运油(气)车辆发生安全质量、油气泄露、火灾、污染环境、死亡事故,是否及时上报。

6、回票上缴是否及时

承运车队是否做账、对账,代办是否到位,回票上缴是否及时,或发生回票丢失情况(由两站和统计核算室具体落实)。

7、承运车辆是否违反三炼一厂等管理规定

在装卸车环节要遵守厂方的现场管理作业规范,在装卸车现场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着装、携带烟火进厂、压磅、车辆放水等行为(由榆炼站和永炼站、石脑油班、液化气班等驻站落实)。

8、车队的油品损耗率是否超标

车队每月单车损耗及总损耗进行排名依次打分(统计核算室具体落实)。

9、承运单位内部及车辆管理

车队资质未年审,单车资质不全、管理制度及机构是否健全,人员是否配备到位。是否有套牌、私改车型、无保险、危运证过期、罐体未年检、假手续、无二级维护等现象。(由安全质量室具体落实)

八、考核评分及等次

评分为100分制,各项得分计算为: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89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对不合格车队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位的暂停承运。

九、考核结果兑现

1、年终先进评比

2、调运量分配和增加车辆的及参考依据;

3、考核分数在付运费时可以考虑;

4、作为下一年度运输协议签订的依据;

5、对考核等次过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车队,建议取消承运资格;

本办法由_西延长石油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具体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考核表

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指标(满分100分)得分

经营资质

车队的资质合法有效

车队暂停承运

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取得相应证书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持相关部门颁发资格证共10分,每项扣5分(不合格车辆取消其承运资格)

承运车辆资质合法有效

安全管理安全责任与

日常安全管理

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车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共30分,每缺一小项扣3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建立gps管理制度及gps监控工作台账,对承运车辆24小时不间断地实时动态监控,并保证车载gps设备、行车记录仪运行正常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培训,有资料、有记录、有效果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有规范的隐患管理台账

停车场安全管理人员齐全、安全标志、限速标志、消防器材配备到位,应急通道畅通

事故应急管理

建立应急管理机构,组建应急队伍、配备一定的应急器材、装备和物资,建立外援联系

按规定编制符合车队实际的应急预案,报当地政府部门、油品调运分公司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演练资料)

安全员在装车前对车

辆的检查、油气质量检查、出厂前对铅封的检查;及时报告、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油品调运经营管理

①调运任务完成、上报情况;②车队是否发生闹事、罢工事件;③特殊调运任务配合情况;④未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越界、超时;(发生一次扣5分)

①偷卖油(气)、混拉油品;②车辆无故不承运且不报告;③维修车辆、迟到不打招呼;④车辆漏油次数频繁;(发现一次扣5分)共60分

①车辆标识、标牌、三角木、防滑链、警示标志、上岗证、安全帽、工衣等(每项不符合扣2分)

①发生油品质量、油气泄露、火灾、污染环境、死亡事故等;②发生事故是否及时上报并提供交警队事故报告;(发生一项扣10分)

③如发生重大事故未报告(出现一次本次考核分为零)

①回票上缴不及时;②不按时对账;③回票丢失;④油品损耗是否超标(每项不符合扣2分)

①装卸车现场不按规定着装;②作业现场携带烟火;③压磅、放水;④私自偷换化验样品(每项不符合扣5分)

①公司下达的调运任务不能按时完成;②不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③对公司开展的工作不积极配合(每项不符合扣5分)

①假手续、套牌;②私改车型;③无保险、二级维护;④罐体未年检;⑤证件过期(行驶证、危运证)(发现一次扣5分)

其它公司提出的其它考核指标

被考核车队签字(盖章)总得分

第11篇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备用金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现金流失,加强资金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公司备用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备用金的分类及定义。

(一)备用金按性质不同分为长期备用金和临时备用金。

(二)长期备用金是指因支出频繁等原因而需要周转的现金,具有时间长、比较固定的特点。

(三)临时备用金是指因临时性的需要而借支的现金,具有一次性、时间短的特点。

第三条 长期备用金的使用对象、用途和金额限制规定,按照附件规定执行。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定报总经理批准,原则上借款金额应该小于等于借款人2个月的工资。

第四条 临时借款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临时备用金的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因企业业务需要暂支款,包括差旅费、临时采购款、行政临时事务借支等具有工作性质的一次性借支款。

(二)临时性公务活动、职工活动借支。

(三)理赔等事故性质的借支。

(四)押金等性质的借支。

(五)其他经批准的暂支款。

第二章 备用金的申请、审批与归还

第五条 备用金的借支程序如下所示:

(一)借款人填写《借款单》并签名。具体为:有费用预算申请业务的个人必须在费用预算申请单里填写借款事宜和借款金额,并同时填写借款单,借款单必须真实、详细的注明借支事由、金额、归还时间。

(二)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就借支事由的真实性、必要性进行初审。

(三)部门主管领导对借支必要性进行复审,并对该部门的借支款进行总体监督。

(四)财务负责人对合理性负责审核,并根据前期现金使用作出分析,按现金管理制度做出是否借支判断。

1.未转正员工控制借支。

2.经常性违反结算纪律的员工控制借支。

3.根据事由控制借支金额的标准。

4.其他财务制度要求控制的事由。

(五)财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六)总经理审批签字。

(七)会计确认借款审批是否完善,在审批完善后进行财务处理。

(八)出纳根据财务凭证进行付款。

第六条 备用金的归还

(一)归还备用金时,借款人以报销费用冲抵,差额可归还现款。

(二)出纳员收到还款现款后,开具收款收据,写清还款方式,并签字盖章交付还款人一联作为对账依据。

(三)报销费用冲抵借款的,由会计开具收款收据并注明报销冲账字样,并签字确认交付还款人一联作为对账依据。

第三章 备用金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长期备用金的额度需要根据支出业务变化,对使用对象和用途范围每半年审定一次。

第八条 长期备用金实行专人借支专人负责的办法,不得全部或部分借支或以临时备用金的性质借支他人。

第九条 长期备用金的借款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每半年清理一次,如需继续借用的,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临时备用金要求一个事由一个专项借款和还款,不得以其他事由z借款周期。

第十一条 临时备用金的还款、报销期限:

(一)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二)临时采购借款,使用后5天内报销;

(三)没有特殊原因临时借款还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十二条 因人员调动或离职等原因造成备用金管理员更换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方式采用借还两条线,即原责任人办理还款,新责任人办理借款。

第十三条 财务资产部会计必须于每月月末对编制月度备用金借款情况表交付部门负责人,做好备用金借款管理。

第四章 违规操作罚则

第十四条 出纳员在审批手续不全情况下借支备用金的,负责追回,并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减分。

第十五条 若借款人拒不归还所借的备用金(超过归还时间一个星期),由财务资产部提出告知后,由其所属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还款,如部门负责人未通知,造成损失的,应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减分。

第十六条 若借款人员发生人事异动或离职,综合办公室未及时书面通知财务资产部确认清账,造成借款无法收回的,由综合办公室承担借款损失。

第十七条 财务资产部对于逾期还款或拒不还款的人员,严格控制后续借款甚至取消借款资格。对于没有特殊事由有款未还借支款项的,财务资产部可拒付款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油品调运分公司长期备用金使用对象及限额

使用对象用途限制金额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零星招待需要20000元/人

司机零星需要3000元/人

其他人员其他支出频繁而需要定额备用金的人员5000元/人

第12篇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物流承运商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物流承运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原料油(气)物流运输管理,规范物流承运商遴选、日常监管机制,提高物流服务水平、效益,根据分公司运营现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对物流承运商的调查、选择、合同签订、日常监督、考核及退出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分公司设承运商评价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调度管理部,调度管理部负责承运商准入、考核、日常监督、考核等具体事务。其人员构成如下:

组 长:z

副组长:z z

成 员:z z z z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物流承运商相关管理制度的审核;

(二)负责准入时对物流承运商的综合评价;

(三)负责审核物流承运商的考核结果;

(四)负责定期对物流承运商的检查;

(五)负责物流承运商的评优、处罚、退出审批。

第四条 分公司调度管理部是物流承运商的开发及考核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物流承运商信息,制定遴选方案,提交经理办公会决策;

(二)组织物流承运商遴选与商务谈判,将确定名单反馈至相关部门;

(三)建立承运商绩效考核评估体系;

(四)加强对承运商的管理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承运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直至解除其承运合同。

第五条 安全质监部是物流承运商的日常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跟踪监督承运商的运输过程是否规范;

(二)协调处理物流运输过程中争议事项;

(三)及时记录承运商考核需要的资料,并报给调度管理部。

第六条 榆炼站、永炼站是物流承运商的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及时记录与本站有业务往来的承运商考核相关的资料,关并报给调度管理部。

第三章 物流承运商选择

第七条 公司调度管理部应定期收集物流承运商信息,建立物流承运商信息库,并不断更新。

物流承运商信息库应包括:注册名称、属地、注册地址、企业法人姓名、注册资本、企业性质、经营范围、行业地位、合作客户、与本单位合作年限、合作期间考核结果、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 物流承运商的选择程序

(一)油品调运公司调度管理部根据物流需求及现状,编写物流运输方案,经承运商评价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开展物流承运商筛选工作。

(二)物流承运商选择应参照《油品调运公司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三)参与招标的物流承运商需填写承运商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一),并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审核: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时必备);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

6.银行开户许可证;

7.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

8.从事化工产品运输配送经营业绩;

9.化工产品运输配送相关管理规范、标准、制度、安全操作手册等;

10.企业注册资本、出资人、出资方式、股东基本情况、股权变动情况;

11.公司资产负债及对外提供担保情况。

调度管理部对承运商相关资质进行审核并整理归档。必要时到承运商经营场所进行第二方审核。

(四)公司企业发展部委托法律机构开展物流承运商尽职调查,由法律机构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对于法律尽职调查存在重大风险的物流承运商不予合作;对存在较大风险的,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进行风险规避后方可合作。

第九条 物流承运商准入要求

承运商选择时,主要从公司资质、硬件条件、服务质量条件三个方面综合评价,具体要求包括:

承运商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货物运输营业税自开纳税人认定证书》、《车辆运输营运证》、权威机构核准的hse或等效的认证资质等,且以上证件都在有效期内。

承运商的硬件条件:

1.具备不同吨位的承运车辆,能满足公司不同货品装载需求和不同运输形式需求;

2.承运商车辆具有国家交通部门审计规定的七证以及危险品运输必备的两证,包括: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车主身份证、营运许可证、上岗证、保险(车辆保险、货品保险)、当月养路费证明、车辆危险品道路运输证、押运证。

需提供资料:承运油品专用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行驶证、前后牌照、车体外观(左前右后),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等照片信息和资质证件。

3.从事普通货物的驾驶员,应具备有3年以上驾龄和5万公里以上行车经历,从事运输危险货物的驾驶人,应该具备5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形成经历。

4.承运车队必须配备三名驻站工作人员,一名负责开票,一名在装油(气)站负责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一名在卸油(气)站负责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5.承运车辆应具备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灯,gps监控平台。其排气管必需装有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装置。

6.承运车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进行运输,所有承运车辆必须安装gps监控设备,并建立gps监控平台。承运车队对所属承运车辆进行检查、保养,保证承运车辆gps设备的运行正常,接受甲方的全程监控、监督。

承运商的服务质量条件:

1. 物流网络体系完善,辐射面符合公司物流配送要求;

2. 保障货物运输安全完整,具有经济实力和抗风险承受能力出现承运风险具备赔偿能力;

3. 服务观念强,诚信可靠,具备一定资金铺垫能力和正规经营所必备的环境调控能力;

4. 配送符合公司管理要求,具有同行运输经验且运输价格合理,常年合作具有低价位竞争优势;

5. 时效速度符合公司市场配送的时间标准。货物未按时间抵达目的地或发生货物缺失的,有承担相应经济赔偿的能力;

6. 承运危险化学品的承运商车辆必须具备危险品操作证和押运证及出现危机情况的应急处理能力。

7. 承运商(司机)遵守我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配合运作需要;

8. 承运商(司机)进入炼化公司各炼厂后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9. 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服务热情。

确定合格承运商时,承运商评价小组应按照上述条件对承运商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物流承运商确定后,公司与物流承运商开展业务谈判、签订承运合同及相关安全环保服务质量等附属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审批程序

(1)运输协议

由调度管理部拟定初步合同,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企业发展部,企业发展部负责判断是否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如果需要,由企业发展部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各职能部门审核完成后,由企业发展部法务岗对合同法律方面条款进行审核,之后依次由企业发展部负责人、调度管理部主管领导、企业发展部主管领导、经理对合同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调度管理部依据修改之后的版本与承运商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内容执行管理。

(2)安全方面协议

承运商需要在签订运输协议的同时与公司签订安全协议,安全协议由安全质监部负责初步拟定协议,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企业发展部,企业发展部法务岗负责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依次由企业发展部负责人、安全质监部主管领导、企业发展部主管领导、经理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安全质监部负责与承运商签订安全补充协议,并按照合同内容执行管理。

第四章 物流承运商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对于新进入的物流承运商,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对其进行运量分配,在完成考核之后,按照考核结果进行运量分配,具体分配原则见第五章第二十三条。

第十三条承运商运作管理

对承运商的运作管理主要从运输前安全质量管理、承运商承运过程管理两方面开展。

第十四条运输前安全质量管理

(1)承运商(司机)

1.承运商(司机)在运输途中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安全驾驶、严禁酒后驾驶。

2.承运商必须确保诚信,杜绝司机偷货现象。

3.承运商在运输过程中应保证货品在途安全。

4.承运商司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带有其它与分公司无关的货品或绕路行驶在其它地段装卸与分公司无关的货品。

(2)承运商的车辆状况

1.承运商的车辆须保证车况良好、证件齐全,并符合国家交通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2.承运商的车辆应符合分公司运载货物规定的要求,车辆保持清洁,车况良好。

(3)运输货品质量状态

1.承运商在车辆运输途中须保证分公司货品质量状态的安全。

2.承运商不得将分公司的货品转包运输。

第十五条承运商承运过程管理主要从发运前、在途运输、送达及返回三个方面进行管理。

1.发运前管理

(1)承运商(司机)

承运商(司机)提货车辆到达后,需服从驻站人员及各炼厂工作人员的安排,在指定地点熄火停泊;车辆须从指定的门口、路线出入、行走且车速不得超过5km/h,严禁在相关区域内任意行驶;

司机、押运员须准备好符合危险品作业要求的棉质长袖工作服、防砸工作鞋、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口罩等工具;承运商的提货司机须带好危险品车辆相关证件和物品(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危险品道路运输证、危险品操作证和押运证以及车辆消防灭火器);严禁承运商司机与驻站人员及各炼厂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或其他冲突,如有异议转承运商负责人与驻站负责人进行协调处理,在处理结果未明确之前,承运商司机必须无条件执行驻站人员及各炼厂工作人员的指令。

(2)承运商提货

承运商听从分公司调度及驻站人员的车辆调遣,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提货地点。节假日或受自然灾害影响不能正常提供服务时,需提前通知分公司另作安排,保证分公司正常运作;承运商司机在提货时,须与驻站人员、炼厂工作人员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核对,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分公司驻站人员,并拒绝装车。

(3)承运商的提货车辆

承运商的提货车辆必须符合分公司货品的运载要求,且车况良好、手续齐全;保证车厢清洁且无异味、漏雨、潮湿等现象。

2.在途运输管理:从送

货车辆出库到收货人收完货物为止时的运作。

第13篇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zz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各驻站(以下简称)。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分级负责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个会计年度的为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且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资产。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及使用部门共同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相关管理工作。

(一)公司根据资产的不同经营性质确定不同的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调拨、盘盈、盘亏等业务工作,归口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报废、鉴定、上报审批等管理业务。

(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为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部门。

(三)财务资产部门为固定资产各类账务的处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即综合办公室是油品调运分公司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主管部门。

综合办公室对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主要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机关各部门和油品调运分公司办公室编制公司年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负责公司所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采购,组织机关财务资产部、资产使用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入库验收,并建立实物台账,按要求定期编制有关统计报表;

(三)负责收集整理公司所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档案、资料,及时归档;

(四)负责监督、检查公司所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审核或提出调拨、更新、检测、维修和报废鉴定等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办理验收;

(五)参与公司所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定期与财务资产部、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协管部门、资产使用单位进行账实核对。

第七条 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进行管理。大车队是公司所有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部门。

大车队对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编制、汇总、审核公司年度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汇总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计划,做好与工贸公司对接工作;

(二)负责组织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的采购,组织财务资产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入库验收,并建立实物台账;

(三)负责收集、管理公司所有经营性固定资产、工程项目的档案、资料,及时归档、保管;

(四)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审核调拨、更新、维修、改造、报废等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办理验收;

(五)参与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定期与财务资产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进行账实核对。

第八条 财务资产部是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的管理和核算。

(一)参与入库验收,及时备案固定资产台账,并及时制作固定资产卡片;

(二)参与审核固定资产购置、维修、报废和处置等计划,准确确认资产价值、报废价值、维修费用等,并及时作出账务处理;

(三)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分析与管理,负责资产报表的编制、上报,确保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及残值

第九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分类、编码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固定资产编码规则》及《固定资产目录》的规定。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净残值率执行集团公司统一规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 必须按月足额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若需要采用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中的一种或者几种方法,由公司财务资产部统一上报工贸公司财务资产部门核准,并报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与计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置、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接受捐赠、更新改造、盘盈、抵债、非货币性交易、无偿调入等增加的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根据固定资产增加形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计价方式,具体如下: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投资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完工的在建工程,应及时办理结算及验收手续,转入固定资产;因故未能及时办理的,财务资产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应按工程概算、造价或者实际成本暂估入账。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实际上已经转移了与固定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认定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赁开始日,租赁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凭据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认价值。没有提供凭据的,一是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确认;二是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认。如受赠的是旧的固定资产,除按照上述方法确认外,减去该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六)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必要支出,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该项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八)接受债务人以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还在劝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

(九)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确认;支付补价的,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相关税费和补价确认。

(十)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十四条 公司固定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本年度综合计划和财务预算,在预算范围内购置。

第十五条 固定购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审核、审批

1.油品调运分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填写油品调运分公司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经固定资产协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审核。

2.机关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填写机关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提交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审核。

3.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根据工贸公司下达的投资计划及工贸公司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需求,提出购置意见(购买资产或从其他部门进行调拨等),判断是否需要购置,如需购置时,汇总形成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财务资产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上报工贸公司进行审批。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

1.根据工贸公司的批复,需要招标的,应依据公司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不需要进行招标的,应遵循比质比价原则进行购置。固定资产的采购由公司大车队、综合办公室负责。经公司授权后,油品调运分公司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可由油品调运分公司办公室组织实施。

2.租赁资产的,按照第十一章规定执行。

3.在公司内部进行资产调拨的,按照第九章规定执行。

(三)固定资产的验收及领用

固定资产购买到货后,由公司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领用单》(各一式三份)、财务资产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卡片》(各一式三份),由资产主管部门、使用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各留存一份:

1.验收合格后,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固定资产卡片》,与固定资产一并移交至使用部门。固定资产领用单需经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2.《固定资产验收单》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固定资产编号、规格型号、出厂日期、金额、生产厂家,验收内容、验收意见,并由验收部门和验收人签字;财务资产部门根据验收单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录入资产管理系统。资产主管部门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购置或投产先后顺序统一进行编号,各项固定资产编号唯一。

3.其中固定资产领用单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生产厂家、出厂编号、规格型号、移交数量、移交时间、使用部门等信息,固定资产卡片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生产厂家、出厂编号、规格型号、原值、折旧年限、预计残值、使用部门等信息。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保管与盘点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遵循“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由使用部门负责。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是第一保管人和日常保养人,在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发生更替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与实物相符,对所管辖固定资产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 公司固定资产盘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盘点时间: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公司级固定资产盘点,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如资产保管人员离任时还应进行专项盘点。油品调运分公司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机关相关部门可协助盘点。

(二)盘点组织及职责:财务资产部门负责制定盘点计划和方案,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具体参与实施,固定资产使用

部门及人员配合盘点,其他相关部门协助盘点。

(三)盘点工作应逐项清点实物,将实物与账、卡相对照,查清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和技术状况,填制《固定资产盘点表》(一式三份),分别留存于财务资产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

(四)在财产清查中,对固定资产盘盈要查明原因,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填写书面报告,经参与盘点的相关部门会签后报主管领导审核、经理办公会审批。

固定资产清查盘亏和毁损,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经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书面上报工贸公司批准。

(五)财务资产部门根据盘点结果和申请报告的批准结果,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调整账务结存数,并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维修

第十九条 为了保持固定资产良好的工作状态,充分发挥其效能,应做好固定资产的修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由使用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发生的经常性修理费用作为损益性支出处理,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大修理费用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及技术状态,确定大修理间隔期,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编制年度大修理计划和预算,报公司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确定的年度大修理费用预算总额,严格控制大修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根据固定资产使用状况提出维修申请及维修费用预算,根据维修费用预算金额大小填写不同的固定资产维修申请表,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固定资产维修和油品调运分公司维修费用预算超过10000元(含本数)的维修申请执行以下审批程序:

1. 油品调运分公司维修申请表提交本单位固定资产协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财务资产部负责人、总会计师、经理依次审核、审批。

2. 机关维修及各驻站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财务资产部负责人、总会计师、经理依次审核、审批。

(二)油品调运分公司维修费用预算低于10000元时,提交维修申请表至固定资产协管部门、财务资产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审批后的意见,组织维修工作,维修结束后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将维修发票报财务资产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维修属于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之内,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招标。

第八章 闲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闲置的认定:

(一)已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购进二年以上不能投产的固定资产;

(二)变更计划后不使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三)工程项目竣工投产后一年不需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闲置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分公司有符合固定资产闲置认定条件的固定资产,填写《闲置固定资产申报表》,上报固定资产主管部门;

(二)固定资产主管管理部门根据上报的《闲置固定资产申报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定,结合设备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平衡;

(三)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根据会审平衡情况提出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报请公司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闲置固定资产的保管

(一)经申报批准后的闲置固定资产,小型设备应集中保管,由申报单位按通知送到闲置库,送库前必须进行保养、完好配套并办理入库手续。

(二)对于大型设备,一般存放在各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作好维修保养工作,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附件,保证设备完好,并加盖防尘防湿罩,以确保随时能够调出使用。

(三)闲置固定资产重新启用时,在本单位使用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即可使用;调出本单位使用的,遵照固定资产内部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处理是指对闲置、不需要、达不到技术要求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在本单位已无利用价值,在整个单位也无调剂利用价值,但尚有市场价值的固定资产,通过市场进行变现的一种行为;

(二)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分公司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至少每季度应将经营上认为无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整理,填制《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拟定处理意见后呈报主管领导、经理审批后上报工贸公司审查。

(四)固定资产变价处理收入应上缴本单位财务资产部门做账务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对将要处置的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方案,固定资产协管部门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二)机关财务资产部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理办公会审核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工贸公司资产管理部门;

(五)经工贸公司批准后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会同固定资产协管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党群工作部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章 固定资产内部转移

第三十条 为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在必要的情况下,工贸公司机关及内部各单位之间可进行固定资产调拔转移。工贸公司与集团公司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固定资产调拨时,按照工贸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公司内部转移程序:

(一)经审批同意进行内部调拨的,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开具《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由调入、调出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资产部门更改固定资产卡片信息,调入、调出双方按调拨所列内容进行现场交接。调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或借故拖延。

(二)《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一式四份,调入、调出单位各保留一份,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各保留一份。如调入、调出部门中涉及油品调运分公司时,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固定资产协管部门通报调拨结果。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台账、档案等信息,财务资产部门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务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调拨后,由调入单位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条件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折旧已提足且丧失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技术性淘汰,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且无法恢复性能或论证后改造价值不高的固定资产;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其使用价值(因事故造成报废,必须附有灾情和事故处理报告)的固定资产;

(四)因规划变更、改造扩建要拆除的建筑物或系统工程。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详细说明报废理由;

(二)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对所申请报废的资产,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鉴定和条件评定,签署意见后报财务资产部门。

(三)财务资产部门确认资产报废账面价值、已提折旧、资产净值,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根据财务资产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提折旧、资产净值对固定资产减损情况,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 已到报废年限没有形成损失的,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上报工贸公司。

2. 未到报废年限,形成资产损失的,上报工贸公司审批(其中单项资产在100万元以下的可汇总集中报批,超过100万元的单项资产和成套设备、主要装备可单独报批),待批复后再做处理。

(四)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将审批后的报废申请,交财务资产部门做账务处理,有残值收入的,应将收入全额上交财务资产部门,不得私自留用。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需要上报的资料:

(一)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说明固定资产报废原因、清理费用及损益、责任追究等情况;

(二)固定资产报废明细表、卡片、明细账页等;

(三)固定资产报废的依据或能够说明该固定资产必须报废的证据;

(四)相关专业质量检测和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五)上级单位或本单位的审批文件或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报废残料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立由主管领导、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及财务、审计、监察、技术等部门组成的处置领导小组,增加收入,降低资产损失。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的保险、抵押、租赁及减值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主要设备、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照集团公司《资产保险管理办法》办理保险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抵押,需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同意后,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以正式文件上报工贸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核、集团公司审批,经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方可抵押。抵押事宜统一由集团公司负责办理,公司不得私自抵押。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租赁参照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减值参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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