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外国语学校校本课程管理办法范文
外国语学校校本课程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切实贯彻《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开设各类校本课程。通过校本课程的开设,更好地发展学生的特长,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校本课程类别
1.活动类:包括田径队 、乒乓球队、篮球队、足球队、鼓号队、器乐、京剧艺术团、合唱队、舞蹈队、健美操队、儿童美术班、书法班、象棋班、围棋班、英语剧(诗)社、青苗文学社(诗社)、数学拓展、科技小发明、编织、手工制作、刺锈、篆刻等。
2.学科类:包括京剧(面向全校学生,在音乐课中安排课时)、一、二年级英语活动(面向全年级学生)等。
3.环境文化类:包括校园内布置的各种环境文化设施。
三、校本课程实施要求
1.活动类校本课程的指导老师由教师自愿申报,提交学期教学活动计划(方案),经教务处评审通过,方可开展课程实施。如学校需要可聘请有一定专长的校外人员担任指导老师。学科类校本课程由学校统筹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人员。环境文化类校本课程由学校统一布置。
2.活动类校本课程的指导老师每学期要制定出学期教学活动计划,列出学期教学活动目标、教学活动进度、每一阶段的教学活动内容和目标等。学科类校本课程由各年级备课组长制定出学期教学活动计划,上课教师还要备出每课时的教学案。
3.校本课程学员由指导老师从各班抽调选拔学生组成,在抽调选拔时要根据学生的特长和志愿,并考虑到班级之间的平衡。
4.校本课程的组织和教学,要体现与国家规定的学科课程相融合的特点,做到形式生动、活泼,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发展学生的创造能力。
5.指导老师必须在正式教学活动之前做好所需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场地、用品、电源等),保证教学活动的时间。
6.指导教师须提前2分钟到岗,中途不许擅离岗位,不许随意提前结束教学活动。
7.学生演出的节目、学生的各类作品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等方面组织的评选中获奖(或发表),按有关规定奖励指导老师。
8.期末由学校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对校本课程指导老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
二○__年九月
第2篇 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管理办法范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工作,加强对在淄外国人从事文教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文教人员,是指具有相应资质和从业经验,在我某应聘从事教育、宣传、出版、文化、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本某行政区域内外国文教人员的聘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淄博某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某外办)负责全某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管理工作,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应当遵循按需聘用、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应当取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资格认可证书可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某、某某外事、公安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应当按国家外国专家局、某某外办的规定办理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审批手续。
第七条被外事管理部门认定为与国外结好的“基层友好”单位,经某外办同意,可采取“友好交流”方式邀请国外结好单位的文教人员持f签证前来进行文教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未取得资格认可证书但确需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报经某外办同意,可以与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签订《借用外国文教人员协议》,以借用的方式聘用外国文教人员,聘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可或某外办同意,不得擅自聘用外国人在本某从事文教工作;严禁聘用持旅游签证的外国人在本某工作。
第3篇 市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工作,加强对在淄外国人从事文教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文教人员,是指具有相应资质和从业经验,在我市应聘从事教育、宣传、出版、文化、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国文教人员的聘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淄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负责全市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管理工作,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应当遵循按需聘用、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应当取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资格认可证书可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省外事、公安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应当按国家外国专家局、省外办的规定办理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审批手续。
第七条 被外事管理部门认定为与国外结好的“基层友好”单位,经市外办同意,可采取“友好交流”方式邀请国外结好单位的文教人员持f签证前来进行文教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 未取得资格认可证书但确需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报经市外办同意,可以与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签订《借用外国文教人员协议》,以借用的方式聘用外国文教人员,聘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可或市外办同意,不得擅自聘用外国人在本市从事文教工作;严禁聘用持旅游签证的外国人在本市工作。
第4篇 外国语中学校党风廉政档案管理办法
外国语中学校党风廉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党风廉政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党风廉政档案的作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根据对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方针和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档案是指各处室、各支部、年级组在对党员加强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廉洁自律状况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党风廉政档案按内容可划分为领导班子集体卷和干部个人卷。
第三条 重视党风廉政档案建设工作,要将党风廉政档案建设作为加强本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措施,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并为党风廉政档案工作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四条 各处室应建立党风廉政材料的收集机制,定期将形成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材料送交党风廉政档案管理部门归档,重要材料及时移交。
第五条 党风廉政档案工作由学校党总支主管,按照分支部管理,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党风廉政档案的建档范围为:领导班子、中层干部、支部书记、年级组长等。
第七条 党风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维护团结方面情况;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维护党纪、政纪情况;坚持群众路线、关心群众疾苦、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等。
具体归档材料,主要包括:
(一)集体卷
1、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的有关材料;
2、党风廉政考核、巡视形成的有关材料;
3、民主生活会形成的有关材料;
4、其他能够反映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材料。
(二)个人卷
1、党风廉政情况登记表;
2、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形成的有关材料;
3、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
4、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形成的有关材料;
5、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材料;
6、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材料;
7、评优评先、奖惩的决定、通报、检查等材料;
8、信访件核查的结论材料,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决定、处罚决定和起诉书、判决书等材料;
9、其他能够反映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材料。
第八条 归档材料的整理。
1、集体卷和个人卷归档材料应分别整理,一个领导班子一卷、一人一卷、一卷一盒(袋);
2、归档材料以件为单位装订;
3、归档材料原则上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4、归档材料按排列顺序逐件编件号,每件单独编页号;
5、归档材料按件号顺序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归档文件目录包括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备注等项目;
6、归档材料按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袋),并填写档案盒(袋)封面、盒脊。档案盒(袋)封面印制“党风廉政档案”字样,填写姓名、单位项目。盒脊填写姓名、单位项目;
7、集体卷档案盒(袋)可分总支和各支部,按习惯顺序排列;个人卷档案盒(袋)可按干部姓氏笔画顺序排列。集体卷、个人卷档案盒(袋)不可混同排列。
第九条 应编制检索工具。集体卷卡片目录包括单位及领导班子成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单位、职务等项目。
第十条 应加快党风廉政档案管理现代化进程,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和先进技术存贮、统计、检索、保护党风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将其党风廉政档案转装入或转递给其新的主管单位相应的党风廉政档案管理部门。转递党风廉政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党风廉政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递或交本人自带;
2、转出的档案必须齐全完整,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3、转出、接收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4、为使党风廉政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配和任免情况及时通知党风廉政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第十二条 干部退休、离职或死亡后,其党风廉政档案由原管理单位继续保管三年。三年后应予销毁,销毁前应登记造册,并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应加强党风廉政档案统计工作,对党风廉政档案收进、转递、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登记、统计。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推荐、考核、评议干部和干部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应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并把党风廉政档案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查阅利用党风廉政档案,须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对党风廉政档案利用中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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