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架空输电线路评级管理办法
架空输电线路评级管理办法
架空输电线路评级工作是掌握和分析设备状况,加强设备管理,有计划地提高线路健康水平的一项有效措施。它不仅是线路技术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而且又是企业管理重要的考核指标之一。通过线路评级,可及时发现线路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治理,使之保持健康完好的状态,实现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的目的。
b.1线路评级的原则
线路评级应根据设备实际运行状况,按线路评级标准的要求并结合运行经验进行。在具体评定一个设备单元的级别时,应综合衡量线路组件的运行状况,以线路单元总体的健康水平为准。
b.2线路评级的分类和单元划分
b.2.1线路评级,按其健康状况分为一、二、三级等三个级别,一、二级线路为完好线路,三级线路为不良线路。不同电压等级输电线路的完好率,指同一电压等级线路中完好线路占参评线路的百分数。
b.2.2线路评级以条为单位,支线或“t”接线路应包括在一条线路中;同杆架设的双、多回线路,以每回线路为一个单元;共用一只出线开关的所有回路,按一个单元统计。
b.2.3每个单元的构成包括:基础、杆塔、导地线,绝缘子、金具、防雷与接地装置(含线路避雷器、耦合地线、可控避雷针等)、拉线以及线路标示、安全标志牌等材料(设备)。此外,还应包括金属构件表面防腐层的实效性。
线路投入运行后安装的防鸟设施以及各种监测装置,不在此限。
b.3线路评级办法
线路评级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由各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各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生产主管部门的线路专责人分别于7月5日和翌年1月5日前将线路评级表报各所属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每年进行一次汇总,并于翌年2月底前报国家电网公司,同时抄送全国电力系统送电专业运行工作网秘书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还应报送所属区域电网公司。
线路评级报表如附表b:
附表b线路评级报表
合计 一类 二类 三类 完好率
%
条 km 条 km 条 km 条 km 条 km
110(66)
220
330
500
±500
注:35kv线路的评级,由各运行单位自行安排,自行存档。
b.4线路评级标准
b.4.1一级线路
一级线路,指线路技术性能良好,能保证线路长期安全经济运行的线路。
b.4.1.1杆塔及基础
a) 铁塔结构完好,塔材仅有轻微锈蚀,铁塔主材无弯曲、断裂现象,塔材各部件连接牢固,螺栓齐全,塔身倾斜不超过1.0%(50米及以上高塔不超过0.5%)。铁塔基础牢固,防洪设施完好。
b) 钢筋混凝土杆钢筋无腐蚀、露筋,表面无空洞、酥松等现象,预应力杆无裂纹,非预应力杆裂纹宽度不超过0.2mm。
b.4.1.2导地线
a) 导地线无金钩、松股、烧伤缺陷,断股处理符合规程要求,接头良好,有防振措施;
b) 导地线驰度符合《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范》要求,交叉跨越及各部空气间隙符合有关规程要求。地线仅有轻微锈蚀。
b.4.1.3绝缘子和金具
a) 瓷绝缘子表面无裂纹、击穿、烧伤痕迹;铁件完好无裂纹,锌层仅轻微脱落和锈蚀;绝缘子串连接可靠,整串偏移不超过规定值,污秽区绝缘配置满足防秽等级要求。
b) 线路各部金具齐全、安装可靠、强度符合要求,防振锤安装可靠,各部销钉完好,无代用品。
b.4.1.4 防雷、接地装置和拉线
a) 防雷设施安装符合设计要求。各部空气间隙、绝缘配合、架空地线保护角、绝缘地线放电间隙均符合有关规程要求。接地装置完好,接地电阻值合格。
b)拉线装置完备,无松动、松股、断股现象。锚具、螺帽齐全,拉线和拉线棒仅有轻微锈蚀,拉线基础无下沉、塌方、缺土现象。
b.4.1.5其他。线路防护区、巡线通道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要求,线路标识及各种安全标志牌齐全。巡视、测试、检修工作均能按周期进行,运行、检修、试验等资料和记录齐全,且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b.4.2二级线路
二级线路,指技术性能基本良好,个别构件、零部件虽存在一般缺陷,可以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安全经济运行的线路。
b.4.2.1杆塔及基础
a)铁塔结构完整,塔材略有锈蚀,铁塔主材无断裂、明显弯曲现象,螺栓齐全,个别螺栓可有松动现象。塔身倾斜不超过1.0%(50米及以上高塔不超过0.5%),铁塔基础牢固、完好,防洪设施完好。
b)钢筋混凝土杆线路,虽个别电杆的运行状况不完全满足《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范》要求,但尚能保证安全运行。
b.4.2.2导地线
a) 导地线无金钩、松股、烧伤等缺陷,断股已做好处理,接头无裂纹、鼓包、烧伤痕迹,有防振措施。
b) 导地线驰度基本符合《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范》要求,交叉跨越及各部空气间隙基本符合有关规程要求,不影响线路安全运行。地线可有一般锈蚀。
b.4.2.3绝缘子和金具
a)瓷绝缘子表面无裂纹、击穿,铁件完好无裂纹,仅有轻微锈蚀,绝缘子串连接可靠,整串偏移不超过规定值,污秽区绝缘配合满足防污等级要求。
个别绝缘子有烧伤破损现象,但不影响安全运行,绝缘子虽有零值,但不超过有关规程规定。
b)线路各部金具齐全,安装可靠,强度符合要求,防振锤安装可靠。
b.4.2.4防雷、接地装置和拉线
a)防雷设施齐全,基本符合设计要求。各部空气间隙、绝缘配合、架空地线保护角、绝缘地线放电间隙基本符合有关规程要求,接地装置基本完好,接地电阻值基本合格。
b)拉线装置完备,基本无松股、断股现象。锚具螺帽齐全,拉线和拉线棒虽有一般锈蚀,但强度满足要求,拉线基础无明显下沉、塌方、缺土现象。
b.4.2.5其他。线路防护区、巡线通道均符合规程要求,线路标识及安全标志牌基本齐全。巡视、测试、检修工作均能按周期进行,运行、检修、试验等主要资料齐全,且与现场实际相符。
b.4.3 三级线路
三级线路,指线路的技术性能不能达到一、二级线路标准要求,或主要设备有重大缺陷,已影响到安全经济运行的线路。
b.5线路等级评级
根据线路评级的结果,综合衡量线路组件(设备)的状况,评定线路等级。有针对性地提出线路升级方案和确定下一年度大修、技术改进项目。
第2篇 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考核期内由于安全管理责任事故造成每死亡1人,否决矿井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5分,实得分输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分;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矿井,取消当年评级资格。
第三条 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具体见附表):
1、以矿为单位对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考核评级。
2、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
一级:总分为90分及以上。
二级:总分为80分及以上。
3、考核评级计分采用扣分方法,各单项及小项的最低分为零,不出现负分。
4、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年度达标,矿井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公司按季度进行全面检查;已达标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复查,并根据复查得分决定该矿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升降级。
第3篇 井工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级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井工煤矿本安体系建设和有效运行,夯实煤矿安全管理基础,促进构建煤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神华集团公司所属井工生产煤矿(含联合试运转6个月以上的矿井)。
第三条 各子(分)公司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本质安全企业建设等级规划。
第四条 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本安企业建设考核评级。子(分)公司每季至少组织一次考核并排名,保留每次考核原始记录。
第五条 本安企业建设等级分为四级,等级标准如下:
(一)本安企业建设一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
(二)本安企业建设二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实现安全生产500天以上。
(三)本安企业建设三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70分(含)以上。
(四)本安企业建设四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
第六条 考核年度内死亡人数累计达2人(含)以上的,或被集团公司责令停产整顿两次(含)以上的矿井,取消评级资格。
第七条 综合得分计算方法
(一)本安企业建设等级采用集团公司考核与子(分)公司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考核。
(二)综合考核分实行百分制,计算公式如下:
s=s-1×_1+k×s2×_2
s1-— 集团公司年终对矿井考核分
s2— 子(分)公司对矿井全年综合考核平均分
_1— 集团公司年终对矿井考核分所占百分比
_2— 子(分)公司对矿井全年综合考核平均分所占百分比
k —系数,集团公司对子(分)公司全年综合考核分的修正值。其计算公式为:
k =
集团公司对子(分)公司全体矿井年终考核平均分
子(分)公司对全体矿井全年综合考核平均分
注:1、2010年_1为60%, _2为40%,以后视执行情况调整。
2、系数k取值范围为0.5-1.5之间,超出范围时以集团考核分数为准。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对被考核矿井综合得分进行扣分(加分):
1、发生主要责任死亡事故的,死亡一人扣20分;发生非主要责任死亡事故的,死亡一人扣10分。
2、发生重伤事故的,重伤一人扣6分,每多一人扣分加倍(如:重伤累计两人扣18分,重伤累计三人扣36分,以此类推)。
3、每发生一起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扣6分。
4、集团公司下达停产整顿的矿井,停产一次扣5分。
5、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在计划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每一条扣1分。
6、达到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的,若瓦斯抽采总量实际完成量比计划量每增加1%,加0.2分(最多加5分),反之相应扣分(最多扣5分)。
第九条 奖罚
(一)根据集团公司本安企业建设考核结果,对达到本安企业建设一级、二级和三级的煤矿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下表:
达标等级
奖励标准
高瓦斯矿井和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低瓦斯
矿井
本安企业建设一级单位
奖200万元
奖120万元
本安企业建设二级单位
奖100万元
奖60万元
本安企业建设三级单位
奖50万元
奖30万元
本安企业建设四级单位
不奖不罚
(二)安全生产十周年以上矿井奖励金额比照本安企业建设同类型一级单位标准执行(本安企业建设等级不再重复奖励)。
(三)对于未达等级的煤矿罚款20万元,并通报批评。
(四)对于本年度所达等级较上一年度降低的煤矿,罚款10万元。
(五)奖励资金从集团公司工资基金拨出,罚款资金缴纳到集团公司工资基金。奖励兑现到煤矿全体员工,罚款兑现到煤矿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 对获得本安企业建设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荣誉的单位授予金牌。金牌一般在集团公司年度安全工作会议上授予,由各子(分)公司或煤矿组织挂设。
第十一 井工煤矿本安企业建设考核评分,依据本办法和《神华集团公司井工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考核办法解释权属神华集团公司。
附件1:本安企业建设牌匾示意图
附件2:《神华集团公司井工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
二○一○年十月十日
第4篇 煤矿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矿井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体现矿山风貌,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考核期内由于安全管理责任事故造成每死亡1人,矿井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扣5分,实得分输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分;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矿井,取消当年评级资格。
第三条 企业管理形象安全检查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具体见附表):
1、 以矿为单位对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考核评级。
2、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
一级:总分为90分及以上。
二级:总分为80分及以上。
3、考核评级计分采用扣分方法,各单位及小项的最低分为零,不出现负分。
4、“生产经营管理”项目中涉及“生产调度、信息”部分,按照矿井《生产调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行百分制检查考核,该得分折入项目考核计分。
5、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年度达标,矿井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公司按季度进行全面检查;已达标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复查,并根据复查得分决定该矿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升降级。
第5篇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含火电、水电、风电等)、输电企业、地(市)级供电企业,以及施工工期在两年以上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其它电力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上述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均简称《标准》。
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采用对照《标准》评分的方式,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值的总和;应得分为评分项目标准分值的总和。
第五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以下简称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其中,标准化一级得分大于90分,标准化二级得分大于80分,标准化三级得分大于70分。
取得标准化三级以上即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第六条 电力企业经评审、审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授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经评审、审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授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建设项目称号。
第七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企业对照《标准》条款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
(二)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同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再次提出申请时间间隔应不少于半年;
(三)电监会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对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报电监会;
(四)获准评审的电力企业委托评审人员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合格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五)评审机构按照《标准》内容和要求进行现场检查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提交的评审报告组织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公告;
(七)电力监管机构对经公告无异议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申请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评审期内未发生负有责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电力人身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发电机组(或风电场)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运行水电站大坝按规定注册;
(四)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核准,并在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五)无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取得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应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电监会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有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组织评审机构现场评审人员和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专责人员的培训;
(三)组织对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
(四)统一制定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式样,并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证书和牌匾;
(五)指导、协调达标评级工作中的其它有关事宜;
(六)对电力企业、评审机构在达标评级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审查电力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
(二)组织对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
(三)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证书和牌匾;
(四)组织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培训;
(五)对电力企业、评审机构在达标评级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降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其中,对标准化一级、二级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称号,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授予比原级别低一级的称号并换发证书和牌匾;对标准化三级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原发证电监会派出机构直接撤消称号:
(一)发生负有责任的较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和设备事故;
(二)发生电力监管机构认定的、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电力监管规章制度的严重事件。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其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
(一)发生重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和设备事故;
(二)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电力监管规章制度的重大事件。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其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予以通报,且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一)通过贿赂、隐瞒、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取得达标评级的;
(二)伪造、涂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证书的;
(三)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证书的。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不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未达标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和安全考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对于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退出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
(一)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降级或被撤消称号后经整改符合条件的,以及申请高于已取得级别的,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评审。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在指定媒体或网站上公告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和达标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名单。
第十九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可将辖区内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结果向所在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程序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中“大于”、“以上”包括本数。
(二)评审期为申请日前一年时间。
(三)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地(市)级供电企业,是指直接从事发电、输电、变电、供电运行管理的企业。
(四)施工工期,是指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施工工期。
(五)评审机构,是指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外部评审的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设备评级管理办法规定
设备评定级是供电所生产设备管理的重要内容,供电所应根据设备评定级标准,按10kv电力线路、配电设备、配电室(箱)、低压线路、接户线、集表箱为单元的基本统计单位,定期进行设备评定级,全面掌握设备运行状况,保证配电设备安全运行。
一、设备定级的级别界定
1、一类设备:设备符合运行标准要求,标志及运行、检修、试验等基础资料齐全并与实际相符。
2、二类设备:设备存在一般缺陷,但不影响安全运行,基础资料基本齐全。
3、三类设备: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直接影响运行和人身安全,必须尽快处理的设备。
二、设备评定级周期
1、10kv线路及10kv配电设备、配电变压器及台架,评级周期为一季度一次,季度初对上一季度进行设备评定级工作,由生产技术部组织,乡村电管部、客户中心及各供电所配合实施。
2、对农村低压电力设施(配电室、低压线路、接户线、集表箱),评级周期为每年一次,在秋季或冬季进行。由乡村电管部、客户中心组织,供电所负责实施。
三、设备评定级的原则
1、设备评定级单元划分原则
1.1 10kv配电线路条为单元(包括支线),双回线路应按二个单元计数,但双回路公用一个出线开关者按一个单元计数。
1.2配电变压器(台架)以台为一个单元。
1.3配电室(箱)以个为单元。
1.4农村低压电力线路以条为单元。架空线路的条数是指从配电室(箱)外,第一基电杆的出线回路数。同杆架设的多回路线路,以每一回路为评级单元。地埋线路的条数是指从配电室(箱)直接引出的回路数。按公里计算完好率。
1.5接户线:以条(回路数)为单元,按公里计算完好率。
1.6集表箱:以只为单元。 对每个单元按照标准进行评价。
2、一个单元内重要设备元件同时有一、二类者应评为二类设备。
1、一个单元内重要设备元件同时有二、三类者,应评
为三类设备。
4、下列主要元件均属评级范围
4.1电杆和基础以基为单位。
4.2、导线以公里为单位。
4.3铁横担以副为单位,瓷横担以条为单位。
4.4悬垂以串为单位,瓷瓶以只为单位。
4.5、金具以件(或只)为单位。
4.6拉线以条为单位。
4.7接地装置以处为单位。
4.8避雷器以组为单位。
4.9分段开关、联络开关:以台为单位;路落开关、负荷开关、隔离开关以组为单位;
4.10电容器以组为单位。
四、设备评定级标准
1、配电线路
1.1 10kv架空线路
1.1.1一类架空线路
a、杆塔构架基础完好,铁件仅有局部轻微锈浊,水泥杆仅有轻微裂纹,杆塔倾斜符合规程要求,拉线装置完好。杆塔全部联接紧密牢固,螺丝完整无缺;
b、导线、地线仅有局部轻微腐蚀,弛度正常,有断股已做处理,电气联接良好,能在额定容量下安全运行;
c、绝缘子良好,金具无变形损伤,铁件的锌层、漆层仅有轻微脱落和腐蚀现象;
d、导线对地距离,对杆塔构件的空间距离,相间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符合规程要求。防雷、防震设施健全良好,接地装置完好,接地电阻符合要求;
f、已采取有效的防污措施,绝缘子泄漏比距满足规程要求的数值,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了清扫;
g、各项预防测试检查都已按规定周期进行;
h、线路标志齐全、正确、醒目;
i、线路图纸、资料、记录齐全、正确。
1.1.2二类架空线路
a、杆塔结构完好,铁塔及横担虽有腐蚀,水泥杆虽有裂纹但对强度影响不大,尚能安全运行。杆塔倾斜稍超规程要求,但不致造成倒杆,拉线腐蚀不甚严重;
b、导线、架空地线有一般性腐蚀,不影响安全运行;
c、绝缘子有轻微损伤,绝缘子串顺线偏斜不超过15度,泄漏比距基本上满足防污闪的要求;
d、防雷、接地装置基本完好,接地电阻基本符合规程要求;
e、导线对地距离,对杆塔构件距离,相间距离基本符合规程要求,个别交叉跨越距离虽不符合规程要求,但对线路安全运行无重大影响;
f、图纸资料、记录基本齐全。
1.1.3三类架空线路
a、铁塔、横担及其它铁件锈蚀严重,水泥杆弯曲、裂纹、水泥脱落严重,杆塔基础沉陷被冲刷严重又未采取加固措施,杆塔倾斜度超过规程规定,不能保证安全运行;
b、导线、架空地线及拉线严重断股或腐蚀超过规程要求;
c、导线对地,对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与电力线、通讯线等交跨物的距离小于规程规定,随时有发生故障的可能;
d、绝缘子破损、瓷釉龟裂、老化,铁件、金具锈蚀变形,对强度有较大影响,污秽严重,未采取措施,威胁安全运行;
e、铜铝相接未使用铜铝过渡线夹,弓子线引下线,未使用合格的联接金具;
f、接地装置破坏严重,接地电阻大于规程规定,输电线中防雷、防振措施不全;
g、超过检修、测试周期、图纸资料不全。
1.2 10kv电力电缆
1.2.1一类电力电缆
a、型号及技术参数能满足运行需要,无过热现象;
b、外皮无机械损伤,接地正确可靠;
c、绝缘良好,各项试验符合规程要求,不超试验周期;
d、电缆头中间接线盒无漏胶渗油现象,套管完整无损;
e、电缆的固定和支架完好,联接可靠;
f、电缆的敷设途径和中间接头位置有标志;
g、电缆头分相颜色正确清楚;
h、技术资料完整正确。
1.2.2二类电力电缆
a、仅能达到一类设备a~d条标准的;
b、试验未超过周期;
c、主要技术资料具备且基本与实际相符。
1.2.3三类电力电缆
达不到二类设备标准的设备。
2、配电设备
2.1配电变压器
2.1.1一类配电变电器
a、能持久达到铭牌出力;
b、变压器额定电压等级不低于运行电压;
c、线圈套管和绝缘油试验符合规程要求;
d、接地线连接良好,熔丝配置正确;
e、上层油温不超过85度;
f、技术资料正确齐全;
g、油位正常,无漏油现象;
2.1.2二类配电变压器
a、能达到一类a~e条标准;
b、技术资料基本齐全;
c、设备检修超周期,但不超过三个月者;
d、油位偏低,渗油较严重,但仍能看到油位。
2.1.3三类配电变压器
达不到二类配电变压器标准的。
2.2 配电台架
2.2.1一类配电台架
a、防雷设备齐全,接地良好,测试合格;
b、高低压导线截面满足负荷要求,无过负荷现象,相序标志准确明显;
c、绝缘子完整无缺损,无闪络现象;
d、高低压控制设备齐全,高压熔丝选用正确;
e、台架距地面高度应为2.5m以上;
f、技术资料正确齐全;
g、结构牢固,横担无锈蚀现象,架子无倾斜;
h、高低压布线整齐,清晰。
2.2.2二类配电台架
a、能达到一类配电架a一e条标准;
b、架子虽有缺陷,但能安全运行;
c、电气试验虽超周期,但不足三个月者;
d、技术资料基本齐全,且与实际基本相符。
2.2.3三类配电台架
达不到二类配电架标准的。
2.3 柱上开关
2.3.1一类开关
a、各种参数满足安装地点要求,满负荷运行时无过热现象,能可靠分合闸;
b、各项试验符合规程规定,主要参数符合厂家要求;
c、部件完整,零件齐全,瓷件无损伤,接地良好,保护装置完好正确;
d、操作机构灵活,无卡涩,弹簧无锈蚀,分合闸指示清晰、正确,辅助开关良好,动作可靠,机构箱密封良好,端子箱标志明显清晰;
e、无渗油。各种油位指示正常,开关外观整洁,无锈蚀,油漆完好,各部分结构严密无进水,低型布置的开关,遮拦完整可靠;
f、技术资料正确齐全。
2.3.2二类开关
达不到一类设备标准,但设备基本完好,能保证安全运行,且不存在三类设备缺陷者。
2.3.3三类开关
a、开关参数不能满足安装地点的要求;
b、分、合闸不可靠;
c、关键部件如套管、均压电容、回路电阻、绝缘拉杆、绝缘油、同期、分合闸速度、时间等项目有一项和试验标准或出厂标准相差悬殊者;
d、开关遮断能力不能满足运行要求,又无保证安全的措施;
e、故障跳闸次数已超过规定或无依据的大修超过半个周期以上,而没有进行解体检修;
f、渗、漏油严重,看不清油位和标志;
g、存在其它威胁安全的重大缺陷。
2.4 隔离开关和熔断器
2.4.1一类隔离开关和熔断器
a、开关或跌落式熔断器选择符合规程规定,安装工艺符合要求;
b、各项参数,满足实际运行需要,无过热现象;
c、部件完整,零件齐全,瓷件无损伤,接地良好;
d、绝缘良好,弹簧压力符合要求;
e、标志明确清楚,拉杆无严重锈蚀;
2.4.2二类隔离开关和熔断器
a、跌落式熔断器,熔丝选择合格;
b、各项参数,满足实际运行的需要;
c、部件完整,零件齐全,绝缘良好;
d、操作机构不太灵活,三相同期稍有不一致,但辅助接点闭锁装置良好,转开角度符合安装要求;
e、瓷件(硅橡胶)虽有损伤,但不能影响安全;
2.4.3三类隔离开关和熔断器
满足不了二类设备要求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熔断器熔丝选择不合格或用铜、铝线代替,影响安全运行;
b、瓷件(硅橡胶)大面积损伤;
c、操作机构卡涩或失灵。
2.5 电容器
2.5.1一类电力电容器
a、按照规定,定期进行了试验,并符合规程要求;
b、瓷件完好无损;
c、密封良好,外壳无渗油,无变形,无锈蚀,油漆完好;
d、资料齐全、正确,与现场实际相符;
2.5.2二类电力电容器
a、试验数据稍有变化,但符合规程规定;
b、瓷件有小块损伤,但不影响安全运行;
c、电容器有轻微渗油和轻微变形。
2.5.3三类电力电容器
达不到二类设备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瓷件大面积损伤;
b、介质绝缘不良,超出试验标准;
c、漏油严重或有明显变形。
2.6 接地装置
2.6.1一类接地装置
a、接地引线和接地体连接紧固,接地体不外露残缺;
b、接地电阻定期测试,测试结果符合规程要求。
2.6.2二类接地装置
a、接地引线一般锈蚀,未固定牢固;
b、接地电阻基本符合规程要求,不危及人身、设备安全。
2.6.3三类接地装置
达不到一、二类标准的。
a、接地引线严重锈蚀或残缺不全;
b、接地电阻大于规程规定。
3 农村低压电力设施
3.1 配电室(箱)
3.1.1一类配电室(箱)
a、门窗完整,室内走道合乎要求;
b、进出线电气距离合格,导线绝缘良好,固定牢固;
c、一、二次配线整齐,截面合格,绝缘良好;
d、开关、熔断器容量配套,接触良好,元件无损坏;
e、接地装置合格;
f、漏电保护器灵敏可靠;
g、表计齐全,接线正确,计量准确;
3.1.2 二类配电室(箱)
不够一类标准,又不存在三类缺陷者
3.1.3 三类配电室(箱)
a、漏雨、缺门窗;
b、进出线绝缘老化、露芯、对地距离低于2m;
c、一、二次配线露芯,接头裸露,截面不符合要求;
d、闸刀开关无把手,瓷底胶盖破损,接触点严重烧伤,螺栓无法紧固;
e、保护设施不合格,影响人身、设备安全;
f、应接地部分未接地;
3.2 低压电力线路
3.2.1 一类低压电力线路
3.2.1.1 架空线路
a、水泥电杆混凝土无严重脱落、露筋;
b、导线截面和弧垂符合要求,每档内一根导线的接头只能有一个;
c、横担符合规程要求,上下倾斜不超过30mm,横担无严重锈蚀;
d、瓷瓶无破损和歪斜,绑线无松脱;
e、拉线无严重锈蚀、断股、有拉线绝缘子;
f、线间、交叉跨越及对地距离符合要求。
3.2.1.2 地埋线路
a、分线箱安装牢固,所装设备符合要求;
b、露出地面部分有保护。
3.2.2 二类低压电力线路
达不到一类标准,又不存在三类缺陷者。
3.2.3 三类低压电力线路
3.2.3.1 架空线路
a、水泥电杆混凝土严重脱落、露筋;
b、导线用破股线或铁线,导线断股一处超过两股,弧垂不平衡,有混线的可能;
c、拉线断股并严重腐蚀,未装绝缘子或绝缘已破损失去绝缘作用;
d、导线对地距离低于规定值的80%,交叉跨越不符合规程要求。
3.2.3.2 地埋线路
a、接线箱漏雨,电器设备破损;
b、出土外露部分无保护。
3.3 接户线
3.3.1 一类接户线
a、导线截面符合标准,绝缘良好;
b、横担牢固,绝缘子完好;
c、档距、线间距离及导线对地距离符合标准。
3.3.2 二类接户线
达不到一类标准,又不存在三类缺陷者。
3.3.3 三类接户线
a、导线截面小于2.5mm 2,绝缘老化并有露芯;
b、无支持绝缘子,或绝缘子破损;
c、线间或与广播线、有线电视线、电话线等有搭连;
d、导线对地距离小于2m,又无防护措施;
e、挂钩接线。
3.4 集表箱
3.4.1 一类集表箱
a、表箱固定牢固,无锈蚀,距地面距离合格,接地良好;
b、表计齐全,接线正确,计量准确;
c、配线整齐,导线截面合格,导线敷设固定可靠,标志清晰,绝缘良好;
d、漏电保护器动作灵敏可靠;
e、刀闸、熔断器容量配套,接触良好,元件无损坏。
3.4.2 二类集表箱
达不到一类标准,又不存在三类缺陷者。
3.4.3 三类集表箱
a、表箱锈蚀严重、漏雨;
b、配线绝缘老化、露芯、接头裸露,截面不符合要求;
c、刀闸开关,接触点严重烧伤,螺栓无法紧固;;
d、漏电保护器动作不可靠,影响人身、设备安全;
e、应接地部分未接地。
五、设备评定级的程序及注意的事项
1、供电所按县公司下发的设备评定级工作计划和评定级标准,在生产技术部、乡村电管部组织下,由所长、技术员、安全员等组成的设备评定级小组,按周期对所管理的高、低压设备进行评定级。
2、根据设备状态情况填写设备定级记录,其主要内容有:
2.1 配电线路评定级记录内容包括杆塔及基础个数、导线长度、绝缘子数目、横担及金具、拉线、柱上设备、隔离开关、分支保险、接地装置、电容器等数量及状态情况;
2.2配电设备评定级记录内容包括高、低压进出线的电气设备、高低压控制设备、变压器、跌落保险、避雷器、接地装置、变压器台构架、绝缘子等数量及状态情况;
2.3低压配电装置评定级记录内容包括低压电力线路长度、配电室、配电箱 、接地装置、接户线长度、集表箱等数量及状态情况;
2.4评定级记录及台帐中所有线路设备参数必须与实际相符,并与现场保持一致。
3、每个设备单元评定结束后,根据设备评定级记录按照《定级管理办法》的定级标准对设备进行定级。
4、设备评定级时要充分考虑设备实际运行状态,使一、二、三类设备与定级管理办法中标准保持一致(如设备上存在紧急、重大类缺陷的则不能评为一类等)。
5、在设备评定级时如果发现三类设备,要及时消除(上报三类设备明细表)或上报升级计划。
6、设备评定级结束后,及时对设备完好率、设备缺陷进行统计,并与有关设备评定级报表及时上报县公司主管部门,报表应与记录中内容相一致。
7、根据设备评定级中发现的设备缺陷,编制升级计划上报县公司,县公司综合平衡后下达升级计划,供电所根据县公司下达的升级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对设备进行升级,使设备完好率达到100%的要求
第7篇 露天采石场安全状况量化评级分类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效率和监管能力,切实做到科学监管、严格监管、有效监管,促进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和提高装备水平,逐步实现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常态管理、动态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监总局39号令》、《十条规定》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
合法生产小型露天采石场。
二、评分标准及分类管理
按照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危险程度、安全管理难度,结合安全标准化达标情况,将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分为a 、b 、c、d四个安全管理等级,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不同频次的安全监督检查。
a类采石场: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生产基础扎实,有较好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已建立完善的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在安全生产中能根据实际灵活运用,且具备对安全隐患能自检和及时治理的能力。a级评定考评分为90分以上,或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
b类采石场:安全生产条件较好,有较好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已建立完善的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并能在实际安全生产管理中得到运行,具有对安全隐患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体制和执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b级评定考评分为90分以下75分以上或为三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且动态管理水平较好的企业。
c类采石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现场安全条件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能力较差,是安全生产的监管重点整治提高对象。c 级评定考评分为60分以上 75分以下的企业。
d类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现场生产安全条件较差企业,现场开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是安全监管重点整治和压缩淘汰对象,督促企业找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矿山进行安全现状评价,责令其按安全现状评价要求限期停产整改,对逾期仍不具备达到c级以上安全条件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d级评定考评分为60分以下。
四、评定等级评分内容:
根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及《十条规定》等进行评定。评定内容:合法性建设(企业证照、人员配备及持证)40分、制度建设(制度建立、上墙)15分、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履职、教育培训、隐患排查、现场管理、设备维护保养、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等)45分3个部分。
总得分按90分以上(含本数)、75分以上(含本数)、及60分(含本数)以下分别评为a、b、c、d四类。
五、工作机制
由县安监局组织相关单位到乡镇采石场根据采石场现场进行评级,实行动态升级达标。
六、监管及分级管理办法
对不同监管等级企业分别按半年、季度、月度检查报表形式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书面定期报告制度。
1、a类采石场,以镇(乡)监管为主,县级每季度实行不定期抽查,乡镇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
2、b类采石场,以镇(乡)监管为主,县级每季度实行不定期抽查 1次,镇(乡)每月检查不得少于2次。
3、c类采石场,县、镇(乡)实行共同监管,县级实行不定期抽查,每季度不少于2次、乡镇检查每月不少于3次。
4、d类采石场,县、镇(乡)实行重点监管,县级实行重点抽查,每季度不少于3次、乡镇检查每月不少于3次。
对评定为d类的,责令停产(建)整顿,一年内未实现升级的,按程序提请关闭。
七、工作要求
1、凡是发生事故的采石场,取消评级分类结果,降一级进行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下一季度重新评定类别。
2、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若发现采石场管理水平下滑,所定类别与实际不相符,必须按《评定标准》重新评定类别。
3、在评定中走过场、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首次进行警告;一年出现两次的,进行全县通报,各乡镇未对d类采石场进行重点监管或在等级评定中不坚持原则的,在年终安全考核总分中扣1.5分。
4、企业确因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停产(建)的,要及时向乡镇和县级安监部门书面报告,停产停建期间的评级工作不停止。
5、各乡镇在《办法》试行中若有问题、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县安监局矿山管理股联系或反馈。
八、中介服务机构
1、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人员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执业准则,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有关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等客观、公正、良好的技术服务。
2、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扣除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责任保证金。如果出现10%以上的采石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指导不满意,将取消下一年该中介服务机构技术服务资格。
(1)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人员未履行每月一次现场安全检查或技术服务指导的;
(2)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质量不负责的;
(3)编制或出具虚假评估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结果的。
(4)安全生产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的;
(5)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人员未到现场,伪造其现场影像、现场勘查记录和收集相关资料记录的;
(6)在职责范围内,委托方要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服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被拒绝的;
(7)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第8篇 井工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级及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井工煤矿本安体系建设和有效运行,夯实煤矿安全管理基础,促进构建煤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神华集团公司所属井工生产煤矿(含联合试运转6个月以上的矿井)。
第三条 各子(分)公司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本质安全企业建设等级规划。
第四条 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本安企业建设考核评级。子(分)公司每季至少组织一次考核并排名,保留每次考核原始记录。
第五条 本安企业建设等级分为四级,等级标准如下:
(一)本安企业建设一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
(二)本安企业建设二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实现安全生产500天以上。
(三)本安企业建设三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70分(含)以上。
(四)本安企业建设四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
第六条 考核年度内死亡人数累计达2人(含)以上的,或被集团公司责令停产整顿两次(含)以上的矿井,取消评级资格。
第七条 综合得分计算方法
(一)本安企业建设等级采用集团公司考核与子(分)公司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考核。
(二)综合考核分实行百分制,计算公式如下:
s=s1×_1+k×s2×_2
s1— 集团公司年终对矿井考核分
s2— 子(分)公司对矿井全年综合考核平均分
_1— 集团公司年终对矿井考核分所占百分比
_2— 子(分)公司对矿井全年综合考核平均分所占百分比
k —系数,集团公司对子(分)公司全年综合考核分的修正值。其计算公式为:
k = |
集团公司对子(分)公司全体矿井年终考核平均分 |
子(分)公司对全体矿井全年综合考核平均分 |
注:1、2010年_1为60%, _2为40%,以后视执行情况调整。
2、系数k取值范围为0.5-1.5之间,超出范围时以集团考核分数为准。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对被考核矿井综合得分进行扣分(加分):
1、发生主要责任死亡事故的,死亡一人扣20分;发生非主要责任死亡事故的,死亡一人扣10分。
2、发生重伤事故的,重伤一人扣6分,每多一人扣分加倍(如:重伤累计两人扣18分,重伤累计三人扣36分,以此类推)。
3、每发生一起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扣6分。
4、集团公司下达停产整顿的矿井,停产一次扣5分。
5、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在计划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每一条扣1分。
6、达到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的,若瓦斯抽采总量实际完成量比计划量每增加1%,加0.2分(最多加5分),反之相应扣分(最多扣5分)。
第九条 奖罚
(一)根据集团公司本安企业建设考核结果,对达到本安企业建设一级、二级和三级的煤矿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下表:
达标等级 | 奖励标准 | |
高瓦斯矿井和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 低瓦斯 矿井 | |
本安企业建设一级单位 | 奖200万元 | 奖120万元 |
本安企业建设二级单位 | 奖100万元 | 奖60万元 |
本安企业建设三级单位 | 奖50万元 | 奖30万元 |
本安企业建设四级单位 | 不奖不罚 |
(二)安全生产十周年以上矿井奖励金额比照本安企业建设同类型一级单位标准执行(本安企业建设等级不再重复奖励)。
(三)对于未达等级的煤矿罚款20万元,并通报批评。
(四)对于本年度所达等级较上一年度降低的煤矿,罚款10万元。
(五)奖励资金从集团公司工资基金拨出,罚款资金缴纳到集团公司工资基金。奖励兑现到煤矿全体员工,罚款兑现到煤矿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 对获得本安企业建设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荣誉的单位授予金牌。金牌一般在集团公司年度安全工作会议上授予,由各子(分)公司或煤矿组织挂设。
第十一 井工煤矿本安企业建设考核评分,依据本办法和《神华集团公司井工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考核办法解释权属神华集团公司。
附件1:本安企业建设牌匾示意图
附件2:《神华集团公司井工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
二○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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