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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管理办法3篇

发布时间:2022-12-04 热度:27

监护管理办法

第1篇 某某工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员工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工作,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达到有效利用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某工厂安委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全过程。

3、工作职责

3.1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与员工健康监护档案标准表格,同时监督、指导各部门正确使用;

3.2各部门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与员工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填写与保存,最终上报安委办确认存档。

4、工作内容

4.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的建立

4.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安监、卫生行政执法中的重要参考依据,某工厂安委会与各部门需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

4.1.2本单位应建立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4.1.2.1 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文件;

4.1.2.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计划、目标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4.1.2.3 职业健康专(兼)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职能及人员分工;

4.1.2.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4.1.2.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提供保存清单,注明保存地点)包括:

4.1.2.5.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

4.1.2.5.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4.1.2.5.3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资料;

4.1.2.5.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4.1.2.5.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4.1.2.5.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

4.1.2.5.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4.1.2.5.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4.1.2.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4.1.2.7 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量、使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对策;

4.1.2.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与评价报告;

4.1.2.9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4.1.2.9.1工艺改造技术措施档案;

4.1.2.9.2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

4.1.2.10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的清单,实配备的清单,使用情况等;

4.1.2.11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

4.1.2.12各种监督文书;

4.1.2.13各种设备、危险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4.1.2.14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4.1.2.15各种汇总资料,包括:

4.1.2.15.1单位职业健康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有毒、有害因素分布;

4.1.2.15.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4.1.2.15.3职业有害因素接触情况汇总表;

4.1.2.15.4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

4.2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4.2.1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记录员工职业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材料,按国家规定永久妥善保存。

4.2.2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内容包括:

4.2.2.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4.2.2.2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4.2.2.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

4.2.2.4职业禁忌证名单及调离情况;

4.2.2.5个体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2.2.5.1 员工基本情况;

4.2.2.5.2员工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4.2.2.5.3相应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4.2.2.5.4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报告;

4.2.2.5.5职业病报告卡;

4.2.2.5.6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处理和安置记录;

4.2.2.5.7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它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5、工作记录

5.1《某工厂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

5.1.1《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台帐》

5.1.1.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5.1.1.2年度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5.1.1.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

5.1.1.4职业禁忌证名单及调离情况;

5.1.1.5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6.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3号);

6.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2]第23号);

6.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7号)。

第2篇 监护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福建炼化公司生产装置、油品罐区等危险场所检维修工程和一体化项目新、改、扩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现场监护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和杜绝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失误和事故,确保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福建炼化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在公司内承包工程项目、进行施工作业的所有承包商。

3术语或定义

3.1岗位安全监护人:经福建炼化公司和属管单位专业培训、取得装置岗位操作证的福炼员工,自动取得相应装置或区域监护人资格的人员。

3.2专业安全监护人:经福建炼化公司和属管单位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装置或区域监护人资格、并已与劳人处签定劳务协议的人员。

3.3承包商现场安全管理人:承包商现场负责人、持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经福建炼化公司专业培训合格,环安处备案认可的人员。

4职责

4.1属管单位:根据本单位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实际需要提出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计划,报劳人处和环安处审查批准;负责对选定的专业安全监护人进行二级和三级安全教育,负责对专业安全监护人进行涉及本单位的专业知识培训,负责专业安全监护人的日常管理。

4.2劳人处:负责审查各属管单位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计划,负责组织对专业安全监护人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hse教育,负责与选定的专业安全监护人签定劳务合同,负责对专业安全监护人实施经济考核。

4.3环安处:负责制定专业安全监护人的培训计划,负责审查各属管单位提出的专业安全监护人名单,负责对选定的专业安全监护人进行一级安全教育,负责对选定的专业安全监护人实施hse业务指导和业务考核。

5工作程序或要求

5.1属管单位根据本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的实际需要,提出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计划报劳人处,劳人处在接到属管单位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计划三天内,作出书面批复。

5.2属管单位根据劳人处书面批复,提出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名单报环安处,环安处在接到属管单位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名单三天内,作出书面批复。

5.3劳人处根据培训计划,组织对拟录用专业安全监护人公司级专业知识培训和hse教育,考试和考核合格后交属管单位进行继续培训,考试和考核合格后名单报劳人处签定劳务合同。

5.4工程项目用火和破土作业安全监护分级

5.4.1正常运行的生产装置、油品储运系统的罐区和泵房、正常作业的油品装卸装车栈台和码头泊位、以及环安处指定区域的用火和破土作业,由属管单位岗位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

5.4.2其它有可燃液体和气体工艺的区域,污水处理场1.2.4区及表曝池和循环水场凉水塔、全厂下水系统、氧气充装站、液化气装瓶站,储存化学危险品的罐区和仓库,距上述场所15米(运行装车栈台和码头泊位30米)以内的区域的用火和破土作业,由属管单位岗位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也可由专业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

5.4.3其他区域、一体化项目围墙内的用火和破土作业,全部由专业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人;

5.5工程项目其他作业安全监护分级

5.5.1正常运行的生产装置、油品储运系统的罐区和泵房,正常作业的油品装卸装车栈台和码头泊位的其他作业,由属管单位岗位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也可由专业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

5.5.2除上述区域外,所有其他作业由专业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

5.5.3生产区管廊、装置界区外、一体化项目围墙内的其他作业,可由承包商现场安全管理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

5.4属管单位、各级承包商、项目管理部门(工程公司、一体化项目施工管理部、机动处)、一体化项目hse部、环安处应分工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公司规定的违章行为,按公司规定实施处罚。

6相关文件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安[2002]194号

《hse管理工作反“三违”实施细则》 qms/fl-09-gl-04-2004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ms/fl-09-gl-30-2004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ms/fl-09-gl-02-2005

《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ms/fl-09-gl-31-2004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ms/fl-09-gl-29-2004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ms/fl-09-gl-33-2004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ms/fl-09-gl-32-2004

《生产区一般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ms/fl-09-gl-27-2005

7 相关记录

8附加说明

8.1本办法编写部门:环保安全处

8.4本办法编写人:张志雄

8.4本办法审核人:刘旭晨

8.6本办法批准人:

8.7本办法解释部门:环保安全处

第3篇 检修作业监护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

1.1 为加强检修工作的安全管理,确保检修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严防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检维修作业。

3 职责

3.1 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本制度,并在整个作业过程中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3.2 各车间负责人、管理人员按照制度在检维修作业过程中认真执行本制度。

4 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4.1 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4.2 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4.3 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5 监护工作的安全要求

5.1 监护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有岗位操作合格证或监护资格的人担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业安全培训和考试。监护人要了解监护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5.2 监护人在接到工作通知单或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检查现场的情况,监护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监护时要佩戴明显标志,监护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且现场作业人员在监护人的视线范围内。

5.3 当发现监护部位与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监护人应立即制止相关作业。当作业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停止相关作业,当作业人员不听劝阻时,应收回作业通知单或作业许可证,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4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专职监护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方可开始工作。监护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5.5 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职监护人员。

5.6 专职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职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必须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职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5.7 作业监护结束后设备复位。白天作业结束人员下班时,指令作业人员将相关设备复位。电器设备将电源断开,电焊机做好夜间防雨措施。整个工作结束时,要求将所有临时设备全部拆除,移走。

6 监护工作的管理内容

6.1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吊装作业,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设备员担任专职监护人;吊装作业距离桥架、电缆、炉气输送管线、压缩空气管线及氮气等管线3米以内设备,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安全员担任专职监护人;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吊装作业,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主任或设备科设备员担任专职监护人;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的吊装作业,厂主管安全和生产领导、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分厂厂长、安全科主任和调度主任在现场,分厂厂长或设备科主任担任专职监护人。

6.2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高处作业,由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安全员担任专职监护人;作业高度在5米至15米时高处作业,由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主任担任专职监护人;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高处作业,由分厂厂长或安全科安全员担任专职监护人;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高处作业,厂主管安全和生产领导、分厂厂长、安全科主任和调度主任在现场负责,安全科主任担任专职监护人。

6.3 特级动火作业由分厂领导或安全科人员担任专职监护人,一级动火作业由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主任担任专职监护人,二级动火作业由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安全员或车间工艺员担任专职监护人。

6.4 进入容器内作业(如成品仓、过滤器、环形加料机、料仓等),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分厂领导或安全科安全员担任专职监护人。

6.5 进入成品仓仓内检修,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分厂厂长、车间主任、安全科主任、设备部主任和调度主任在现场,安全科主任担任专职监护人。

6.6 电极软断、电极硬断1米以上电石炉所属车间主任、安全管理部安全员、设备部设备员、生技部工艺员和调度在现场,分厂厂长或生技科主任担任专职监护人。

6.7 电厂故障严重影响电石炉生产、电石炉漏糊、电石炉放炮造成电石炉停电时,厂主管安全和生产领导、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分厂厂长、车间主任、仪电部部长、安全科主任、设备科主任、生技科主任和调度主任在现场负责。

6.8 检修高压设备和低压设备大型停送电操作,仪电部领导担任专职监护人。

6.9 检修破碎机、振动筛内部、斗提机、环形加料机、烘干窑窑体、搅笼、刮板机、链板机、炉气管线,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领导担任专职监护人。

6.10 取样作业调度、检修负责人、安全员、岗位工必须在现场,质检员方可取样,并对化验员作业进行监护。

6.11加堵、拆除盲板由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主任担任专职监护人。

6.12 检修净化设备,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工艺员或车间安全员或车间设备员在现场担任专职监护人。

6.13 电石炉发生异常情况,如炉眼堵不上、电石躺轨、小车掉道、清理轨道大量电石时,其所属车间领导担任专职监护人。

6.14 检修电石炉二楼设备(处理料面除外),由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车间领导担任专职监护人。

6.15检修电石炉烟罩、炉门框,由设备所在部门的车间工艺员担任专职监护人。

检修出炉轨道,由设备所在部门或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设备员担任专职监护人。

6.16检修气力输送管线,设备所在部门和检修设备部门的车间工艺员或车间安全员或车间设备员在现场担任专职监护人。

6.17变更监护人必须由同一管理级别的管理人员或上级领导担任专职监护人,不得降低专职监护人的管理级别。

6.18特殊情况因工作的需要可增加专职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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