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花园小区蚁害防治管理办法
花园(小区)蚁害防治管理办法
一、在小区内加大对蚁害的宣传力度,使业主明白蚁害防治的必要性。
二、集中在小区内重点公共场所进行药物喷洒,积极消除蚁害。
三、定期与卫生防疫部门联系,请专业人员上门灭蚁。
四、在小区内开展杜绝滋生蚁害的各类活动。
五、一旦发现白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进行处理。
第2篇 翠雅花园物业招聘管理办法
雅翠花园物业招聘管理办法
1.职务任用根据:思想端正、品德优良、学识丰富、胜任本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概不予录用。
①、未满18岁者。
②、体衰不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各种传染病或不良嗜好者。
③、精神或心理不健全或由于身体缺陷无法胜任工作者。
④、曾经触犯刑法被剥夺公民权,吸毒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⑤、曾在本公司服务而正常离职未满2个月者。
⑥、被公司因违规开除或辞退、自离,或在人事档案上注明为永不录用者。
⑦、持无效身份证、学历证或其它证明。
⑧、男性留长发衣冠不整者、女性浓妆艳抹者及有纹身、刺青者。
2.招聘方式
人才市场现场招聘、人才中介、高校招聘、花园发布招聘海报。
3.人员招募流程
3.1人力需求申请(需求部门填写《人力需求申请表》);
3.2 行政部发布招聘信息;
3.3 初选:审查证件、基本条件及简历真实性;
3.4 复选/录用:用人部门最高主管(面试主管)开具《录用/入职安排单》;
3.5 薪资核准:所有员工入职均须总经理作最后批准,总经理未批准之员
工档案视为无效档案,行政部有权不予办理入职手续:
3.6 报到:带齐个人一寸照片2张及相关证件原件,时间限每天18:00前,逾期不予办理报到手续,行政部开具《入职安排单》,安排新员工入职。
4.员工录用核准权限:
类别
初选/复选
录用核决
薪资核准
归档
经理/主管/领班/财会人员
行政部/用人部门
总经理
总经理
行政部
一般职员
行政部/用人部门
用人部门
总经理
行政部
普通雇员
行政部
用人部门
总经理
行政部
5.员工试用的相关规定
5.1 新进员工入职均要有三个月试用期;
5.2 新进员工在职未满7天如申请辞职将无薪结算;
5.3 入职超过7天并且在试用期内辞职须提前5天提出申请;
5.4 试用期后辞职须提前10-15天提出申请(具体视《离职管理办法》);
5.5 试用期不符合要求人员,公司有权予以随时辞退。
5.6 试用期满后,公司将根据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发出转正加薪、辞退或延长试用期之通知(试用期总长不超过6个月)。
5.7特殊情况如因工作绩效突出有典型事例者可申请提前转正。
6.应用表单
6.1《人力需求申请表》
6.2《面试通知单》
6.3《录用/入职安排单》
第3篇 _花园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花园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小区内车辆的有序停放,既能方便业主的行走,也能保证消防等特种车辆的顺利到位,从而确保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改变目前小区内车辆停放乱象,是业主们的共同呼声。现拟定下列管理办法,希望大家遵照执行:
一、全体业主车辆凭出入证进出小区大门。出入证到物业公司免费办理(也可一次性收取出入证工本费20元)。外来车辆在入门处填写来访单,注明时间、去何处、有何事等内容,凭有效证件换取临时出入证,出门时换回。
二、业主车辆要自觉停放在路边的停车线内或者固定停车位中。路边停车,不收费,先到先停;固定车位每月收取60元,定车定位。
三、按公安部门规定,小区内禁止停放大客车、大货车。
请业主们配合管理人员做好出入证查验和引导停放等工作。
此办法7月1日起试行。
第4篇 花园管理处员工食堂管理办法
花园管理处员工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__花园员工食堂管理,不断提高员工生活水平,特制订本办法,供全体员工遵守执行。
一、员工食堂是为员工服务的部门,以公司规定的伙食标准合理安排员工膳食,保持收支平衡,努力办成员工满意的食堂。
二、员工食堂的主管部门是管理处,管理处指定专人负责食堂的日常管理事务,并在食堂人员中指定兼职的厨房负责人、核算员、采购员、保管员等成员。
三、员工食堂应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由核算员负责食堂的账务工作。当月账务应于次月5日前送管理处复核、公司财务部审核,并将每月收支情况列表上墙公布,接受员工监督。
四、物料的采购与验收
1、采购员应按厨房编拟的菜谱,以质优价宜的原则适量采购所需物料。如遇市场货源或价格等因素不宜采购时应及时与厨房负责人协商变通办法。
2、采购员购进的调味品、干
第5篇 维多花园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蓝海置业.维多利亚花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该工程土建、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场区环境布置绿化及材料加工等施工活动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制定本办法的主要诊所:工程建设条例、建筑法、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现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和现行安全用电规范等。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现场委托工程部、监理公司代表;施工单位应当固定项目经理,施工过程中不得变换。
第六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建立现场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承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经过内部审批后,报甲方、监理认可,然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需进行较大修改时,必须经甲方、监理同意。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和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不得危及基坑安全等。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施工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各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内容。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标牌的制作和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带胸卡,以表明其身份。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要求,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十四条 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并向甲方及监理履行报验程序,经驻合格后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安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导流良好,随时潜建筑垃圾,保持场容场貌整洁。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蔻保护和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交底,每日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施工现场和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十七条 施工中要求设置封闭式遮挡,临街或路的脚手架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临近建筑物面应采取减少噪音措施。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保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准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和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和备用状态。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事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并向甲方、监理报告。
第四章 安全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有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特殊工种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特殊工种人员资质要向甲方和监理报审,不合格、不称职人员监理有权清退出场。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要设置醍目的安全标志、警示牌,建立班前安全交底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二十四
条 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报甲方、监理并按照'三不放过'原则(不清查事故原因不放过;不查出事故责任人不放过;不使有关人受到教育不放过)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脚手架必须牢固,安全可靠。
1.立杆地面要夯实,并要放置底座或垫木;
2.脚手架要按规定与建筑物拉接牢固,并设防护栏和挂安全网;
3.脚手板须铺满并固定牢固,不得不探头板;
4.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均要有安全措施,并报甲方、监理审核,脚手架搭设完毕后,要向甲方、监理报验,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二十六条 做好'三宝'、'四口'的防护工作
1、'三宝': 安全帽:进入工地必须佩戴安全帽;
安全网:脚手架、电梯进等部位按规范要求挂设安全网,并在四周挑挂平网;
安全带: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2、'四口':楼梯口要设防护栏杆;
预留洞口要设防护盖板;
通道口要设防护棚;
阳台、楼板、屋面等要设临边防护。
第二十七条 施工用电要求:
1、施工单位临时用电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规定;
2、临时线路必须采用四线五相制架空或地埋敷设,并要求简捷;
3、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并要求刀闸器件完备无缺损;
4、总配电箱位置要适当,分配电箱的位置宜靠近用电机器及设施,配电箱要有防雨措施,并设开关箱,由专人负责;
5、不准私接乱拉线路,更不准使用电炉等违反规定的电器。
第二十八条 提升设备司机必须持证操作,要有责任感,杜绝超载运行,楼层卸料,上下人平台要设计护栏杆。电梯上下要有明确信号指示。
第二十九条 提升设备进场前要经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并向甲方、监理报验。安装完毕,经安全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机具的安全操作必须执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86)的规定,专人持证上岗操作,并悬挂操作规程牌,电动机械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电锯、钢筋机械要有防护罩。
第三十一条 施工中使用电弧焊、气焊、气割时要制定安全措施,防火措施,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质量罚则
甲方不定期组织对施工单位所施工工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公司负责按照监理程序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进行经济处罚。
1.施工单位未按监理规程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未经批准就进行施工的,发现后立即停止施工并一次施工并一次罚款500-5000元。
2.工程测量放线未经监理核准即进行施工的,发现后立即停止施工并罚款500-2000元。
3.施工队伍资质、人员资质未向监理报验及分包单位未经监理报审的。罚款100-1000元。
4.使用的砂浆、砼、外加剂等无试验配合比即进行施工的,发现后对其施工部位进行返工,并罚款500-2000元。
5.使用的原材料未按规定见证取样、复试、未向监理报验即投入使用的,发现后立即停止施工,并罚款500-10000元。
6.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未向监理报验而投入使用的,每次罚款500-2000元。
7.进场的材料经复试不合格,立即退场,如若投入使用对其部位进行返工,并根据材料类别和数量罚款2000-10000元,并赔偿发包单位的一切损失和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8.施工中发现明显的偷工减料时,对其部位进行返工,并每次罚款5000-10000元。
9.施工中出现质量通病或质量缺陷时,造成分项工程达
不到合格标准,除返工外,每次罚款100-5000元。
10.施工现场发现未按规范施工,视情况每次罚款100-1000元。
11.隐蔽工程未经检查验收自行隐蔽的,除重新检查外,每次罚款500-5000元。
12.分项工程未向监理报验认可,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每次罚款500-5000元。
13.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执行本条款。
14.施工中出现其它不规范施工和质量问题,可参考上述条款执行100-5000元罚款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进度罚则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的约定执行。工程开工前向甲方或监理提供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和网络图)。
按月进行考核,滞后上报的月进度计划,每次罚款5000元。若滞后于季进度计划除按月进行罚款外,季度计划滞后每次罚款10000元。连续四个月均滞后于月进度计划甲方有权利解除工程合同。
第三十四条 安全施工罚则
1.施工组织设计未饮食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时,每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
2.特殊工种要持证上岗,无证上岗操作者,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1000元。
3.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不论铺板、架宽、立杆间距或大小横杆间距,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1000-2000元。
4.未挂安全网或安全网挂设不合格时,每发现一处罚款500-1000元。
5.不戴安全帽,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50元。
6.'四口'无防护措施,::每发现一处,罚款200-500元。
7.临时用电线路不符合规定,每发现一处罚款500-1000元。
8.每台设备都要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每查出一项不完好,罚款100-1000元。
9.每台设备必须专人操作,并遵守操作规程,未挂操作规程牌,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10.使用电弧焊、气割、气焊,无防火措施,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11.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炉者,除没收电器外,罚款200元。
12.每发生一起重大事故,罚责任单位5-20万元,罚责任人1000-5000元。
第三十五条 文明施工罚则
1.不按总平面布置图搭建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半成品和期盼设备的,罚款1000-5000元。
2.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佩戴胸卡者,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元。
3.提倡节约用水、用电,发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保持道路畅通,排水顺利,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5.严禁在施工现场及建筑物内大小便,发现一处除自行清理外,小便罚款50元,大便罚款200元。
6.消防设施不全或备用状态不良好,每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
第三十六条 其它罚则
1.有关各方必须按时参加业主或监理组织的各种会议,不得迟到和无故不参加会议。迟到每分钟罚款50元,无故不参加会议,罚款1000元。
2.不服从甲方、监理和管理,不执行的指令、通知,罚款100-5000元。
3.每月月底前一星期内上报下月进度计划,否则下月内工程进度款不予支付。
4.根据施工现场处理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损失及严重情况等相关单位付有连带责任,予以按百分比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第6篇 某花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z花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9)
为了加强对jy花园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本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建筑区划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续筹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1定义
1.1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业主缴存的,专项用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业主缴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1.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本建筑区划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
1.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以及更新、改造。
1.4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人:可依照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委托业主委员会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管理账户;也可依照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管理。
2维修资金的开户
2.1业主大会以业主委员会开立维修资金账户,应:
2.1.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通过《北京市朝阳区jy花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办法)。
2.1.2确定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立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分支机构)。
2.1.3确定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人。
2.1.4确定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作为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责任人。
2.2业主委员会应在由业主大会选定的开户银行(分支机构),开立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并接受所在地市、各区县建设委员会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2.3业主委员会只能在一家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一个维修资金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按房屋户门号设立明细户。账户开立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开户行;确需变更的,须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
2.4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后,业主委员会应于3个工作日内,登录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__)进行用户注册登记,并将开户资料报送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备案。
2.5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向代管的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申请,并在与市小区办签订移交协议的7个工作日后,核查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中的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情况。
3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及维修资金的使用
3.1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人负责本小区维修资金存取款、记账、对账、分摊核算及受理变更业务等日常管理工作。全体业主及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3.1.1业主委员会应委托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人每月就由开户银行(分支机构)向业主委员会发出的对账单,核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账目。
3.1.2业主委员会应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应至少每半年一次向业主公布已发生的维修工程项目、维修费用、分摊标准及资金使用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3.1.3业主委员会可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维修资金使用涉及的维修工程可行性研究、预决算审核、施工质量验收、费用分摊明细的审核等。业主委员会应就委托事项、委托费用及费用来源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委托费用标准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且在业主大会经费年度预算内。如超过年度预算,依《北京市朝阳区jy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执行。
3.2维修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
3.2.1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核算到户”的原则。
3.2.2维修资金应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不得挪作他用。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2.3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3.2.3.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3.2.3.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2.3.3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3.2.3.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3.2.4业主大会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沉淀部分维修资金的增值存储计划;或者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决议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并持有到期;严禁将维修资金挪作他用。
3.2.4.1利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经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3.2.4.2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3.2.5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维修资金专用账户滚存使用:
3.2.5.1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3.2.5.2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3.2.5.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3.2.5.4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3.3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原则:
3.3.1建筑区划内、楼宇外立面的维修工程费用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3.2楼宇内的维修工程费用由该幢楼宇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3.3一幢楼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3.4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3.5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涉及可以出售但尚未售出的住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的住宅、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工程费用。
3.3.6未建立及尚未补建、续筹维修资金的,建筑区划内发生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时所需分摊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住宅、非住宅业主承担。
3.4维修资金使用的条件:
3.4.1业主委员会应将由物业服务企业于每年年底提交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计划、编制费用预算和分摊明细,在
建筑区划内向全体业主公示。
3.4.1.1涉及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维修工程,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经占建筑区划内业主总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后实施;
3.4.1.2涉及部分楼宇、单元、楼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所涉及范围内业主会议,经所涉及范围内业主总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后实施。
3.4.2业主委员会应依照业主大会决议,按分摊明细核对所涉及业主个人账户内的维修资金余额是否足以支付。对于不足支付的,业主委员会应在3日内公示需补足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及所需金额,待资金到位后可按本办法第3.5条的规定组织实施。
3.5维修资金使用的程序:
3.5.1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施工及验收,并依法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等。
3.5.2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资金预支或结算手续:
3.5.2.1到银行办理资金预支手续时应提交维修资金预支用备案表、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等;
3.5.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到银行办理资金结算手续时应提交维修费用决算单、维修费用发票、最终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费用决算分户调整表等。
3.5.3维修资金账户须使用信汇凭证或电汇凭证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者结算凭证。用于支付维修工程费用的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已在银行备案的施工单位或物业公司账户中。
3.6维修资金的续筹
3.6.1如一幢楼房或一户业主的维修资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归集额的30%时,业主委员会应提醒业主续筹。
3.6.2维修资金的续筹标准及办法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续筹金额一般应由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3.6.3续筹资金必须交到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存入业主明细户。
3.7维修资金账户的变更
3.7.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合并、分立或撤销时,应委托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人凭合并、分立或撤销证明材料及业主资金明细户清单,到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申请办理合并、分立或撤销业主委员会账户手续;并凭区县建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的合并、分立或者撤消,进行相应维修资金的划转。
3.7.2因业主委员会发生变更引起银行账户或者银行预留印鉴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到银行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账户内的维修资金不得支取使用。
4维修资金的紧急支取预案
4.1启动专项维修资金应急支取的条件:
4.1.1政府有行政裁决权利的部门下达的书面行政裁定书,并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4.1.2政府无行政裁决权利的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并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4.1.3本建筑区划内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居民委员会做出的书面指导意见,并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4.1.4业主委员会决议认为必须使用的,但应有除本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外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书面认同意见。
4.2对符合本办法第4.1条规定的紧急情况,业主委员会应依照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的分摊明细核对所涉及业主个人账户内的维修资金余额是否足以支付。对于不足支付的,业主委员会应在3日内公示需补足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及所需金额。如公示后5日内资金未到位,由物业服务企业垫付并补足资金。被垫付人除应偿还该资金外,还需支付应偿还总金额日千分之_的滞纳金,滞纳金归全体利益关系人所有。
4.3专项维修资金应急支取的办法:
4.3.1业主委员会应对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预算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审核,且决议同意后,由业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通报区建委小区办(物业科)、属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并在居委会监督下,将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上述鉴定报告制定的费用预算、维修费用按户分摊明细表等,在维修工程涉及业主的公共活动区域予以公告。鉴定费用可计入本次维修工程成本。
4.3.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4.3.3物业服务企业应持资金支用申请、资金预支用备案表、业主委员会决议、专业机构鉴定报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维修资金交纳情况统计表、施工合同等材料,按照开户银行(分支机构)规定的程序办理维修资金(提前)支取手续;业委会开立尚未开立维修资金账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持上述文件材料,到市小区办或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资金预支手续。
4.3.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持维修费用决算单、维修费用发票、最终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费用决算分户调整表等到市小区办、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或开户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5维修资金的查询、转让和提余
5.1业主可凭由银行按规定向业主提供的维修资金查询卡查询个人账户内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5.2业主可通过登录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系统(_)查询个人维修资金的交纳、费用分摊、支用、结息及余额等情况。
5.3业主变更时,原业主或变更后的业主应持房屋转让合同、维修资金过户协议、双方身份证明及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到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维修资金由转让双方按明细户内账面余额进行结算,或从其约定。
5.4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应到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销户手续,提取明细户账面余额。
6维修资金的追讨
6.1业主未按规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续筹、补建或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利益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6.2物业服务企业挪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提请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
6.3业主委员会挪用维修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7附则
7.1本办法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且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本办法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7.2本办法经业主大会依照《北京市朝阳区jy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7.3此后本办法的修改,须按《北京市朝阳区jy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经决议通过。本办法的修正案被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7篇 花园小区自治管理办法
蓝湾花园小区自治管理办法
小区业主:
新年将至,为了给小区广大业主营造一个安全、卫生、和谐的居住环境,实现小区民主自治、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目标,鉴于小区目前脏、乱、差的现状,根据小区业主的强烈要求和迫切期望,对小区管理实施自发自治管理的模式,具体管理办法与措施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业主自愿、民主公开,业主参与循序渐进,卫生达标,安保有力,环境整洁,管理有序,实现民主自治,创建安居优美、和谐、创新、厚德的新型自治管理小区。
二、团队管理构成与职责:
团队管理总服务
缴费管理组
保安服务组
保洁卫生组
水电气保障组
事务管理组
网络宣传组
民主监督小组
成员:z
总服务负责人:zz电话:____
成员:zz
缴费组负责人:zz
保安负责人:zz
水电负责人:zz
各组具体分工,各尽其责,相互配合,财务公开,严己宽人,团队有力,监督有章,勤俭持治,清风气正,民主集中结合,维权及时,业主满意,保障有力。
三、目标任务与措施
注重实际,切实稳步扎实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形成自觉、民主、广泛参与,公开透明,安定团结,邻里友善,和谐和睦,环境优美,彰显小区文化的常态管理机制,逐步实现从安居乐业,民主自由,行为规范,权益保障的人性化,常态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的小区民主自治,首先着重恢复小区正常的门卫、卫生清扫的常态化。其次,逐步完善各项管理措施,结合本小区实际,突出抓好门卫、卫生治理,强化服务意识。
1、环境卫生:清洁工和业主义务大扫除相结合,以清洁工为主,业主义务为辅,旨在发动业主自觉参与小区事务,培养和睦邻里关系,环境清洁坚持一天两扫(主干道、楼群周围、步过道),协助垃圾清运,清扫,纠察不良卫生习惯,着装上岗。
2、门卫安全:实行两班倒制,统一着装,严格管理,规范停车,设置流动车位,禁止机动车与电动车乱停乱放,规划区域动态管理,控制外来闲杂人员进入,保证小区安全,凭牌进入小区大门,按时落锁及小区巡查,视情况而定适时增加安保人员,强化管理,突出重点安保。
3、绿地绿化管理,加强绿地管理,适时增加植被花木,定期修剪,做到两季有花,冬季有绿春意盎然,休闲自得景观维护。
4、灯光照明:维修现有干道照明,补缺遗漏。夜间常态照明更换老旧破损照明系统,着力增添景观照明(地灯、路灯、行道灯、增绿灯)等美观大方,质优价廉的灯具及声光系统。
5、业主活动中心筹建组织:根据小区实际,结合当前现状,着手组建活动中心,丰富业主文化体育生活,同时满足业主需求,增加切实可行的便民服务项目,统筹安排符合小区实际情况又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健康、文化体育等基础讲座交流观摩休闲旅游等活动。
四、交费办法
自20__年元月__日起,启动费用前期主要依据部分热心业主自筹(冲抵年度物业费),缴费办法为季度制,延用原物业收费执行标准,采取“滚雪球”式收费法及季度费用公开制,影响带动整个小区完善自觉交费制度,提高自觉交费意识,尊重业主意愿,提升自治管理水平。
第8篇 花园小区商业门面管理办法
花园小区商业门面管理办法
1.0目的
为加强小区商铺综合管理、完善服务,保持商铺整体整洁有序,营造文明和谐的小区氛围和维护广大商铺经营户的整体利益。
2.0适用范围
zz花园物业管理分公司所管理小区的所有商业网点及门面。
3.0管理内容
3.1商业经营户,除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外(如公安、消防、工商、税务、卫生防疫等部门),特种行业还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如安装油烟及排污的滤除净化装置、隔音降噪装置等),以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标准要求,遵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由于不符合相关标准、指标而对其他业主(使用人)造成影响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3.2商业用房的装修必须报请物业公司审批后按《zz花园装修管理规定》实施,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消防要求,且需经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合格后方可实施。
3.3严禁私自动用消防设施。消防、用电等设施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以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检查工作,一经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整改,否则物业管理公司将处以100--200元的设施赔偿费或终止租赁协议。
3.4商铺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须报该门面所属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安装。如未经同意自行安装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撤除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费用。
3.5商铺户内需开通天然气,可直接向天然气公司申请安装,并承担相关费用。
3.6未得到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封闭单元内所设立的公共给排水管阀门及其检查口。如有违反,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将处以100--500元的设施赔偿费。
3.7所有与外界视觉相触之处的装饰,其任何形式的广告、商号、橱窗等商业展示内容,须经物业管理公司审查同意。审查时需将户外宣传品设置申请书,宣传品设置地点、平面示意图及景观图,宣传品设计图--包括规格、材质、灯光、配置等相关资料报物业公司经营部审批,并服从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区域商业环境的统一规划。凡在公共场所乱张贴广告、标语,乱树广告牌、指示牌等,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拆除。
3.8商铺经营户在小区内租用房屋作为其工作人员宿舍的,应向当地派出所申报登记并配合进行户口清查等工作,并按物业管理公司租赁户及小区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3.9来往车辆不能停泊在人行道上,只能停放于指定的公共专用停车库或由相关单位安排的位置上。如有违反,将处以50--200元的罚款,各商业门面(网点)有劝阻客人在本门面前乱停车的义务。
3.10遵守其它租赁合同以及物管公约中的相关条款。
3.11本文件3.1至3.9的内容应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与租赁合同一并签订。
4.0相关文件
4.1《zz花园装修管理规定》
编(改)写:zz审批:zz
第9篇 某花园小区装饰装修管理办法(6)
花园小区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七)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维护__花园整体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保证业主的生活居住质量,保持物业外立面的统一、美观,延长物业使用年限,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所称住宅室内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业主(使用人),是指__花园物业的产权人、承租人和使用人。
三、本办法所称的装修公司,是指受业主委托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四、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使用人)和其聘请的装修公司在住宅区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实行跟踪检查、指导监督、管理服务的全过程。
五、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六、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为协助当地政府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实施具体管理、监督、服务的法人企业,小区管理处为其派出单位。
七、凡在__花园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装修申请程序
一、业主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到管理处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 重庆市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营业执照》;
2) 重庆市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 装修设计平面布置图(注明电器容量及地面材料和作法);
4) 装修施工申请书及装修责任承诺书;
5) 提交装修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有效证件及一式两份照片;
6) 装修行为如涉及房屋公有部位或共用部位,应出具公有人或共用人同意的证明;
7) 住户与装修队签订的装修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注:装修许可证申请人必须是产权人或其委托人(出具产权人委托书)
二、住户在未取得装修许可证前,不可开始进行装修工作,而某些工程必须依法事先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不会因管理处书面批准而表示业主不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法定许可。
三、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应会同装修单位与管理处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缴纳相应费用:
装修保证金: 住宅2000元/户,非住宅5000元/户,
装修除渣费: 4.5元/平方米(按建面计收)
装修管理费: 1元/平方米(按建面计收)
四、业主(住户)应书面承诺装修管理责任,并对所聘请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督促其遵守装修管理规定。
五、装饰装修公司在装修施工前,应与装修人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并当面承诺装饰装修的管理责任,督促装修施工人员遵守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上述手续完备后,管理处将对装修户发放“装修许可证”标明该装修过程的合法性。特别说明:物业管理公司的验审均为预防性措施。如发生违例事件,或由于装修而引致任何后遗症的,业主负有完全责任,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
第三章装修管理
一、装修范围
1、装修中不得拆打梁、柱、板承重墙,不得在外墙面打洞,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不得改变楼宇外貌、承重结构及房屋配套设施的实用功能。
2、地面不得凿除原有水泥面层,只允许凿毛水泥面层,地面装饰材料厚度不得超过4厘米,地面安装实木地板时应当使用限位器5厘米。
3、不得改变阳台形状和样式.
4、不得改变进户门门洞设计,进户门及防盗门不得向外伸展至公共走廊,更不能妨碍楼梯通道和消防通道。
5、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6、安装空调必须按管理处指定位置安装。
二、装修技术的管理要求
1、土建方面
(1)墙体
a、室内装修时,严禁敲打结构墙体,梁、柱、板等部位。
b、严禁装修外墙及公共走道部分,不得在外墙装修或悬挂招牌广告。
c、未经批准,严禁拆除室内隔墙,特别是承重墙不准打动和拆改。
d、业主需做室内隔墙,应提前向管理处申请,同意后方可施工;墙体材料必须采用 轻质材料(空心砖块、防火夹板、轻钢石、膏板等),如果是木质架或板墙,则须涂上防火漆。未经审批,请切勿在室内进行隔墙。
(2)地面及楼面
a、室内地面、楼面严禁打凿、开沟铺设管线。地面如需铺设磨光大理石花岗岩,应保证原地面标高,严禁破坏结构面层,施工要经管理处监管人员检查后方能施工。
b、小区厨厕已完成防水及浸泡试验,业主在装修厨厕时,需重新做防水处理,并进行24小时渗水实验后才能铺设地砖。否则一旦发生渗漏及其他严重后果均有住户自行承担。
c、在室内装设吊顶(假天花)时,应在每一个水管闸阀及电源箱或任何重要设备下加装检查口
2、电气方面
a、户内电气线路已经到户,布置电气线路,必须考虑每个配电箱、线路用电的容量, 并按规范要求施工。
b、所有弱电系统均已调试到最佳状态,对电话/电视线等装修时不得擅自修改。
c、楼宇内公共走廊楼梯等公共地方,均有足够照明设备,为保持整体美观,勿加装任何灯饰及饰物。
d、装修时如需在天花板上钻孔时,须与管理处联系,以防钻坏暗配管线。
3、空调安装
a、房屋内安装空调机的功率大小符合安装规范。
b、安装位置要设在原预留的空调位置或管理处规定的位置。
c、建筑物外观严禁安装外露物件。
d、空调机的冷凝水不可经外墙直接向外排放,必须按原设计的排水管排放。
4、管道系统
a、室内给排水系统已调试安装完毕,给水已到户,排水地面接口均已做了防水,装修时切勿随意修改,以免造成渗漏。如改动,必须报管理处审批。
b、天然气管道属特殊管道,严禁业主擅自改动,如确需改动或移位,需申报相关部门,联系管道燃气公司做专门处理,相关费用由业主自己支付。
三、装修管理要求
1
、装修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如确实需要延期,应到管理处办理延期手续。
2、施工时间:装修时间为8:00~19:00时,注意:中午12:00~14:00时间内必须进行静音作业(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必须静音作业)。
3、材料及垃圾清运:
a、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化”,垃圾不准堆放在小区公共部位,清运时间为每天下午18:00~22:00时,并堆放至管理处指定位置。
b、装修材料、工具、家具等必须按规定运送;
c、散装的黄沙、石子、水泥等装修材料,不得任意堆放在公共通道和其它共用部位,需立即用袋装运送到室内;
d、搬运材料时应注意保护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严禁在公共区域拖拉装饰材料;
e、装修材料的进场时间为8:30-16:00(尽量避开业主上下班高峰时间段);
f、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有大量物品搬运时,须预先与管理处联系,以便控制。装修材料原则上只进不出,如确有多余材料需运出,必须出具住户亲笔书写的证明及出场材料清单,经保安员核实后才可出场;
g、如遇无法运送的装修材料,可截断处理,不能截断的材料,可从住宅外面运送;
h、严禁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腐蚀品、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有专人护送方可。
4、施工用电、用水不得私自接户外用水、电,违者将按照相关条例予以处置。因装修造成管道堵塞、漏水、损毁他人物品等,完全由业主负责修复和承担相应责任费用。
5、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灭火器,并到管理处办理《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经防火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
6、装修期间,必须关闭进户门,业主在装修施工期间对房屋的安全负责。
7、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许可证”发放后,须按规定到小区物业管理处为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并缴交纳押金20元/张、工本费5元/张及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施工人员出入小区需佩戴出入证,自觉接受检查,无证不得入内,一户一证,如果人员变动及时按实际情况补充或更改以保证准确无误。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罚款50-200元。
8、任何管理处的审批,并不代表对方案中的技术参数的认可,同时管理处也不保证方案中所选设备、材料、性能及效果。倘若设备与材料发生问题,而引起任何后果,管理处概不负责。
9、业主即使按照审批方案完工后发现某些系统损坏,因施工更改变动造成,管理处不负任何责任。
10、如有必要,管理处始终有权要求业主对审批以及完工的工程不合理处进行改动,业主在接到书面通知书15天内必须要求施工方完成所有需改动项目。
11、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时,应将“装修许可证”张贴在分户门外,以便检查。
12、业主必须对其所雇之装修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加约束。
13、施工人员不准在小区内衣冠不整、吸烟、随意游荡及喧哗。
14、严禁装修中利用户内排污和排水管道倾倒装修垃圾,造成下水道堵塞。如违反,除必须把管道疏通外,还应赔偿造成的相应损失及罚款处理。
15、业主(住户)在房屋装修完工时,应及时对装修完的房屋进行自行验收,并通知小区物业管理处备案。
16、装修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清理干净施工现场,到管理处交回出入证,结清各项费用,办理离场手续。
第四章 违章处罚
一、业主和装修公司的装修行为违反了装修管理的规定,物业管理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业主及装修公司装修行为影响了房屋的整体结构或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妨碍了其他住户的生活,责任人应按照管理处的整改通知要求,按期完成改建或复原工作,并承担一切有关费用。
三、对未获施工许可证和小区物业管理处同意先行施工,或超越许可证和小区物业管理处许可范围擅自施工者,小区物业管理处将报请当地监察部门给予处罚,并责成责任人将所有违章施工部位给予复原。
四、施工人员如违反装修管理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并承担一切后果。
五、物业管理人员未履行管理职责,应当接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一、__花园物业管理处负责业主房屋装修全过程的申请、备案、跟踪检查、记录、资料保管。
二、物业管理处在接到业主装饰装修完成的通知后,应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如有损坏,责成业主或装修公司进行维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装修验收合格后,业主入住三个月无明显质量问题,保证金按规定全部无息退还。在装修完工后的保质期内,如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水而引起停电、停水、停气、损坏他人物品或公共设施的,由装修户负责修理和赔偿。
四、业主(住户)在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装修公司的保修责任、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预留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障自身权益。
本办法由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重庆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__年11月20日
本人已知阅以上内容,并同意遵守该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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