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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管理办法4篇

发布时间:2022-11-26 热度:59

橡胶管理办法

第1篇 低压橡胶电缆管理办法

1、低压橡胶电缆管理由机电科组织负责,在管理方法上尽力做到数量准确、状态明确,检修、运行有记录,情况、去向有登记,消耗有数据。

2、设立电缆台帐、统计电缆领取、支出和年度耗损情况在台帐上应表明。

⑴电缆在册总数;

⑵分规格数量;

⑶年度新领增加数;

⑷年度损耗总数,分规格数量;

⑸电缆管理人员每月进行一次核对。

3、设立低压电缆牌板,及时把井下使用情况反馈到地面上来,在牌板上应说明。

⑴电缆规格、长度编号;

⑵电缆使用地点;

⑶投入运行日期。

4、电缆的发放要做到由主管单位统一领取,统一发放,新进电缆,经检查合格方能发放,不合格禁止使用,电缆主管单位发放电缆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⑴生产单位要求增加电缆,一律要有审批手续。

⑵电缆运行中,因电缆损坏需要更换,经审批后,要查出原因责任者,并按制度赔偿(由责任单位按价赔偿)。

⑶新安装或更换需有报告、计划,经矿长批准审查后发放。

5、拆除不用的电缆应及时回收,如数交库,主管单位验收。

⑴检查每根两端计量数与实际尽寸相符否。

⑵电缆护套是否完整。

⑶有无断线和损伤。

⑷如果电缆完好,应注明登记卡,如电缆有损坏和被割断必须查出原因,进行处理(有使用单位或者原分管单位,无第二次移交者按价赔偿)。

6、各单位的低压电缆,原则上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如出现电缆被割,被剥和损坏一律由各单位照价赔偿。

7、橡胶电缆的敷设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2篇 某橡胶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厂内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特制定本企业管理办法。

一、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各项措施。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科室、车间、班组、项目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三、各车间、科室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对消防安全重点工种、部位,新上岗的人员要进行防火教育的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保卫科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车间、科室对防火责任区,每周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班组、有关科室每天班前班后,应对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保卫科应严格值班检查巡视制度,落实监督防范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及时汇报,认真整改。

五、厂区内的消防通道,禁止堆放工件,仓库内应建立自动报警设施、灭火设施,配备消防器材。配、发、变电室内,各部门的档案室和油料存放室,严禁存放各种油料及易燃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六、电源线路、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规定,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要完整,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严禁乱拉、乱安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对线路老化、裸露、破损的要及时更换。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各车间、科室严禁使用电炉和电热器及家用电器。

七、厂区内禁止流动吸烟,严格管理生产用火(焊接例外),车间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应提前向保卫科和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动火,同时保卫科应明确动火人防火职责,采取安全措施和配置相应灭火器具。

八、保卫科应按国家消防法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置和配置消防器材,各种消防器材要分布合理,摆放要便于使用,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消防器材的维修、更换、添置要列入保卫科的年度经费预算,按规定进行维修更换。

九、各车间、科室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车间、科室和个人由厂部给予表彰、奖励。

十、凡违反以上规定的车间、科室、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定,视情节轻重,由厂部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当年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不得评比为先进单位。

十一、本办法由保卫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橡胶仓库管理规定办法

橡胶仓库管理规定

1、目的

保证按质按量按时供应生产所需物资,合理储备和节约使用物资,加速资金周转,降低产品成本,保证物资质量,减少浪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工作程序

2.1物资验收

2.1.1仓库管理员需凭税务认可的正式发票、购货合同进行验收,必须清点材料数量、金额、规格型号是否与发票、合同相符。

2.1.2材料验收应由相关部门参与,即原料、设备备件、包装材料质量要求严格的材料必须由质量技术管理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检验后才能开具验收单,对于质量要求不高的材料由申请人确认后就可验收入库;在验收中发现数量、质量和单据不符等情况,应报告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2.1.3验收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财务记帐联,第三联采购部门;财务部门凭第二联作为材料已验收入库、发票报销挂帐的依据,材料管理员凭第一联登记台帐,月末编制材料收发存表。

2.1.4材料已入库而发票未到的主要材料,材料管理员月底需进行估价验收,开具估价验收单。

2.2物资领用

2.2.1 领料员根据生产需要填写领料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核准后,才可到仓库领料。

2.2.2仓库管理员应按“先进先出”原则发料,避免材料存放时间过长而造成质量损失。

2.2.3领料单需正确填写,领用单位、用途、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必须填写清楚。

2.2.4领料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财务记帐联,第三联领料部门;材料管理员凭第一联登记材料台帐,月末编制收发存表,财务部凭第二联稽核材料报表,编制材料分配表。

2.2.5报表及相关原始单据应25-26日报送财务部。

2.3物资保管

2.3.1材料验收后应根据其物理特性、化学成分、体积大小、包装等情况按不同要求分区分内存放;做到便于发放、检验、盘点,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尘等。

2.3.2物料管理应做到“四号定位、立牌立卡”。即按序号、架号、层号、位号对物资统一编号,并与帐页上的编号接口对各内类物资建立料牌和卡片。

2.3.3仓库管理员必须做好材料明细台帐,及时掌握和反映库存情况,随时向管理部门提供库存信息,并协助采购人员制定合理库存。

2.3.4仓库应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盗器材,保证物资安全完整。

2.4清仓盘点

2.4.1仓库管理员应不定期对库存材料进行盘点、抽查,对材料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防止材料的积压与毁损造成浪费,及时进行清理或办理报废手续,做到“材料清、规格清、品种清”,“帐、卡、物”三一致。

2.4.2仓库管理员应在每月25日对库存材料进行实盘,编制材料收发存表,将帐面数与实盘数进行核对,说明盈亏原因。

2.4.3 仓库管理员应对盘点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并在25~26日间将盘点报表报财务部。

附:收料单

领料单

盘点表

收发存表

第4篇 橡胶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厂内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特制定本企业管理办法。

一、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各项措施。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科室、车间、班组、项目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三、各车间、科室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对消防安全重点工种、部位,新上岗的人员要进行防火教育的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保卫科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车间、科室对防火责任区,每周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班组、有关科室每天班前班后,应对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保卫科应严格值班检查巡视制度,落实监督防范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及时汇报,认真整改。

五、厂区内的消防通道,禁止堆放工件,仓库内应建立自动报警设施、灭火设施,配备消防器材。配、发、变电室内,各部门的档案室和油料存放室,严禁存放各种油料及易燃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六、电源线路、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规定,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要完整,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严禁乱拉、乱安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对线路老化、裸露、破损的要及时更换。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各车间、科室严禁使用电炉和电热器及家用电器。

七、厂区内禁止流动吸烟,严格管理生产用火(焊接例外),车间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应提前向保卫科和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动火,同时保卫科应明确动火人防火职责,采取安全措施和配置相应灭火器具。

八、保卫科应按国家消防法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置和配置消防器材,各种消防器材要分布合理,摆放要便于使用,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消防器材的维修、更换、添置要列入保卫科的年度经费预算,按规定进行维修更换。

九、各车间、科室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车间、科室和个人由厂部给予表彰、奖励。

十、凡违反以上规定的车间、科室、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定,视情节轻重,由厂部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当年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不得评比为先进单位。

十一、本办法由保卫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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