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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安全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2-11-25 热度:80

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1篇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的危害,现特根据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则制定本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第一条公司要建立专门的安全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主要领导人(待定)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由pmc主管担任副职来负责仓库日常防火工作,当日值班仓管员负责当日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仓库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责任制。

一、仓库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及副职的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仓库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七)仓库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不在时,由副职组织以上工作。

二、当日值班仓管员的职责:

(一)负责当日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规定;

(二)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消防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经常检查消防设备、器材的养护情况;

(三)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向仓库主管汇报;

(四)不定时检查其他岗位员工的消防安全负责区域。

三、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二)负责本责任区内的安全,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拉闸断电、消除火种、废纸、包装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三)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

(四)发现着火时要立即扑救,并及时通知领导,情况危急时要立即报警。

第三条仓库安全领导负责人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人员可以从仓库员工中挑选,定期进行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五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七条容易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并在醒目处表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八条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擦很难该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温度与湿度。

第九条物品入库前仓管必须认真检查,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十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第十一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十二条库房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实需要搭建时,必须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仓库主管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十三条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十四条仓库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仓库主管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十六条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仓库周围50m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库区如果确实需要临时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仓库主管批准,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头应安装在通道上方,堆码商品与灯头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工作完毕必须切断电源。

第十九条库房内铺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开关箱应单独安装在库房外,并做到防雨防潮。对于灰尘较多的部位必须使用防尘、防爆灯泡保险开关。仓库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第二十条每年定期对电线进行绝缘测试,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更新、维修。

第二十一条仓库因工作确实需要使用电气设备时,需经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仓库领导批准。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过程。

第二十二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路线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玛多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火装置。

第二十三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二十四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六条消防器材周围严禁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二十七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仓库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第二十九条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逐条研究,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三十条仓库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员工奋力扑救,同时迅速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三十一条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通知上级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力保护仓库财产有功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一发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为初期制订,在实际应用中再根据仓库本身情况进行修订。

第2篇 s汽车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东风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生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公司统一领导、部门严格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由各级行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公司保卫部是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公司各基地和其他各二级单位消防工作的宏观管理,健全公司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指导公司在汉消防重点企业、园区的消防工作,并负责归口管理公司十堰基地消防工作;公司襄阳管理部保卫处归口管理公司襄阳基地消防工作。

第四条 每年11月9日定为公司消防日,11月为公司消防安全活动月。

第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合资公司(子企业)、其他各直属单位和员工及进入公司的外来单位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

第六条 公司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保卫部。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定期分析公司的消防形势,研究部署公司的年度及阶段性的消防工作;

(二)审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抢险应急预案,重点项目的操作规程;

(三)代表公司参力口政府组织的消防活动,落实公司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组织研究公司消防安全风险评估,解决消防安全的疑难问题;

(五)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公司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确定公司内部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

(六)组织和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演练、推进消防工作的经验;

(七)组织协调公司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扑救,督促调查火灾原因划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八)对责任目标进行检查、考核、总结,推荐先进,提出奖惩意见;

(九)协调其他有关消防安全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公司消防工作政策和措施的建议;

(二)起草和修改完善年度消防工作要点、阶段性工作方案、工作制度、灭火抢险应急预案;

(三)参加社会消防活动,拟草公司重点单(部)位、落实消防责任制,保管有关档案台账;

(四)提出消防安全风险评估,重大消防安全疑难问题意见和办法,进行消防工程审核、验收;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重大隐患先期摸底和督导整改工作,研究消防安全专业工作;

(六)直接和协助火灾事故的扑救和组织指挥,火灾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处理意见o

(七)抓好和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演练推广消防工作经验;

(八)做好消防目标检查、考核,初审年度消防先进单位和优秀消防安全责任(管理)人,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年度优秀消防工作组织者和优秀消防管理员,并发布表彰决定;协助组织好集中表彰的有关事宜;

(九)承办公司安委会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完成情况、重大消防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预防措施、较大以上火灾调查报告及对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事项,经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后, 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七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并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国家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公司和上级业务部门关于消防工作的指示及规章;

(二)制订本单位消防工作年度目标、计划,并组织分解实施。

(三)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和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负责督促落实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报审、验收或依法上报备案抽查工作;

(五)组织对干部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审核年度消防经费,确保消防所需经费及时投入到位;

(七)组织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协助房产、物业部门做好员工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义务消防组织建设,制订灭火抢险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积极扑救初起火灾,协助调查火灾事故;

(九)制订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负责本单位消防责任目标的考核奖惩和对消防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公司各级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和落实;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须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组织消防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 各单位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和单位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人、公司各机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工作:

(一)组织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各生产经营(事业)板块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落实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协调、督促做好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他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管理员的配备和调整,应当征求上级归口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培训后上岗,享受本单位安技管理岗位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消防重点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不同性质和火灾危险性,有针对性的每年签订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十二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负责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和建筑物,双方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严格进行监管;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仍由产权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使用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等由使用单位的共同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明确管理责任,或委托一个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公司房地产公司和相关单位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属地单位保卫部门予以配合。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订和公布住宅区消防安全制度、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设置相应的防火警示标志、标牌,开展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纠正占用防火间距、楼道、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品等违章行为;

(四)安装配备住宅区消防设施、器材,组织扑救住宅区初起火灾;

(五)制定灭火抢险预案,定期开展灭火疏散逃生演练。

第十五条 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各类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和落实的消防应急预案和措施,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重大活动应依法向公安治安部门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予以督查,双方并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具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建设项目实行委托管理的,建设单位还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委托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重视和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公司宣传归口管理部门应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督促公司新闻媒体加大消防公益宣传力度,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纳入重要宣传内容,大力推广消防安全教育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公司保卫部应根据消防安全形势和中心工作,研究制定消防安全教育重点,策划组织“119消防日”等教育活动,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消防教育活动,并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公司安全生产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依法并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核。

公司新闻媒体应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报道力度,积极宣传消防知识和消防工作先进经验,在重要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集中进行消防宣传报道,安排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进行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对在岗员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易燃易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岗位特点,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义务消防队长、易燃易爆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和电气焊工等重点岗位工种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保卫(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培训,持证上岗。其中,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等必须依法参加国家执业资格考试(鉴定),持证上岗。保安、门卫和安全巡逻人员必须经过单位消防部门的消防应知应会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对消防重点单位、特级部位、重点部位以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名义发文公布,统一标准挂牌管理。各单位的消防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标准,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防火标志、警示标语,实行挂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消防重点部位要做到“四有四会”,即有健全的消防规章制度,有明确的防火责任制,有针对性的火灾预防措施,有有效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应急预案;岗位人员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相配套的考核办法,并予以公布和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对火源的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在厂区和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确需的一切动火,必须在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动火证,落实现场监护人,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开具动火证施工。

专项设备检修或突发性事故抢修的动火证由实施检修的单位向被检修单位的消防归口管理部门申办,实施检修单位对动火过程的现场安全负责,被检修单位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

易燃易爆特级消防重点部位的动火,应当事先制订安全方案报告上级消防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医院、学校、宾馆、单身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采取相应形式向公众提示下列事项:

(一)场所存在的火灾危险性;

(二)场所的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及正确逃生、自救方法;

(三)场所内简易防护、照明、灭火、逃生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和使用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生产、经营、采购、运输、储存、使用或者销毁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严禁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装技术规程,严禁乱拉滥接、违章使用电热设备、器具。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出租房屋、场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外出租房屋、场地应建立主要领导审批制度,必须严格审查对方的用途,房屋、场地不能满足其用途的消防安全条件时,严禁出租;能够满足其消防安全条件予以出租的,在合同中要明确相关消防安全责任,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注重生产工艺防火研究和管理,并将装备和技术部门作为工艺防火的职能部门,在设备(制造、选购)和生产线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维保等各个环节,都要从技术和管理角度作出充分的论证,采取针对性的防火措施。对一些落后的火灾危险性大的设备、工艺,要及时改造或逐步采用先进安全的设备、工艺予以替代。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建设消防设施、配置器材,设立消防安全标志,落实人员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购置消防设施、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禁在无证经营单位或个人等非正当渠道采购、维修消防设施、器材。

凡在公司内销售、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和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建筑工程设计、安装单位的资质必须经公司保卫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液化气站、油库、化工库等重点部位和固定消防设施控制室值班人员,严禁使用老弱病残,严禁临时雇佣,严禁脱岗、睡岗、代岗。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进厂施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司保卫部对十堰基地各单位使用的施工企业、襄阳基地保卫处对襄阳基地各单位使用的施工企业,其他基地和直属单位的消防归口部门对使用的施工企业应当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备案登记,并发给消防备案登记证。无备案登记证的施工企业,各单位不得使用。使用单位应当与施工企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责任。使用单位的消防和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厂施工企业和人员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章 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和实行消防巡查制度。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下,由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每年对公司驻鄂单位至少开展两次消防巡查,每年对公司驻其他省(市、区)单位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巡查。

公司各事业板块每年对所属单位巡(检)查3-4次。

第三十四条 基层单位实行“三级消防检查制”,即班组日检查,车间、科室周检查,单位每月底、季末、较长假日、重大节日等进行重点检查。消防检查应当填写上级业务部门专门制作的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位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对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的消防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消防巡查。医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易燃易爆部位应当加强夜间消防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消防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在营业结束时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其他单位应结合实际,重点对生产区、库区进行夜间消防巡查。

消防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消防巡查应当填写上级业务部门统一制作的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并有检测报告,存档备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和更换药剂的时间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的保卫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有针对性、有重点地深入其管辖单位进行消防检查、抽查。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在向被检查单位通报和督促整改的同时,要及时向公司消防办报告;对整改难度大的隐患,应确定为公司级火灾隐患,督促限期整改;对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火灾隐患,保卫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可责令停产停业消除隐患。如停产停业对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时,应事先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消除。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整改期限和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隐患未消除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单位保卫部门或消防管理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在检查、巡查中发现或职工群众举报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重点部位值班人员、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以上条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对公司和上级部门确定的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整改复函,公司消防办或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销案。

第七章 建设工程消防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的规划、基建管理、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防火规范,实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十一条 规划部门和各单位在进行厂区、员工住宅小区规划时,必须同时规划消防供水、消防道路、防火间距和消防通讯,规划图应经消防部门会签。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变更用途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规定在开工前和竣工验收后应当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抽查的项目必须报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抽查,其中十堰基地报东岳公安分局消防部门,襄阳基地报襄东公安分局消防部门,其他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抽查和审核或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部门验收或抽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众聚集场所项目(单位)在投入使用和营业前,应向当地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申请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保卫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本单位工程项目催报、登记、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以及参加工程项目的验收。

第八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四条 公司制定“东风公司火灾爆炸灭火抢险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综合性灭火抢险演练。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以消防重点部位为重点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建立以民兵、保安和重点工种人员为骨干的义务消防组织和灭火应急分队,每年组织1-2次消防学习训练,义务消防员要达到“四会”,即会消除一般火灾隐患、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四十七条 单位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和组织力量扑救,近邻单位应当给予支援。发生严重火灾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火场指挥员根据灭火抢险需要,可以调动公司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公司保卫部组织协调公司较大以上火灾的扑救工作,各事业板块组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在周边山林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警,同时应组织义务应急分队和职工群众进行扑救。当山火威胁消防重点部位安全时,应及时向消防队报警,消防队调车进行保护。各单位所在地发生重大山林火灾,接到上级指令时,由武装、保卫部门组织民兵和员工参与扑救。

第四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章 消防档案

第五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纸质为主的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五十一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装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五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逐级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十章 奖 惩

第五十三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消防安全荣誉称号为:消防安全先进单位,消防安全先进集体,优秀消防安全责任(管理)人,优秀消防安全组织者(管理员),消防安全先进个人。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表彰奖励消防安全先进单位、优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表彰奖励优秀消防安全组织者(管理员);各基层单位表彰奖励消防安全先进集体、消防安全先进个人。表彰奖励一般每年度进行一次,事迹特别突出的,由基层单位及时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法规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理考核权限的上级单位对责任单位给予2000~5000元经济考核;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给予200~1000元经济考核。

(一)消防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未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或执业资格培训持证上岗的人员末安排培训、无证上岗的;

(三)消防经费不能保障的,公司级火灾隐患不按限期完成整改的;

(四)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审核或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抽查、或审核或备案抽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或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或抽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违法使用明火或进行电气焊割末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六)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和使用期间动火施工的;

(七)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或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施工企业,对施工企业管理不严导致发生火灾。

(九)采购和使用不合标准的器材设施,延误灭火抢险救援的。

(十)未积极组织火灾扑救、人员疏散以及善后处理,发现火灾后弄虚作假的。

第五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等)发生火灾外,均纳入经济考核,与评先挂钩或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对发生火灾的责任单位由有管理考核权限的上级单位进行以下考核和挂钩:

一般火灾一次考核5000-30000元,通报批评。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下考核5000~100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100000元考核10000~20000元,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00元考核20000-30000元。每伤1人按10%考核标准上提加重考核,每死1人按30%上提加重考核,并按照《东风汽车公司绩效管理办法》等制度予以考核。

较大、重大火灾一次考核30000~50000元,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综合评先资格。

特大火灾一次考核50000~100000元,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综合评先资格。

对发生火灾负有领导责任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以下考核和挂钩;其中对公司直管的高管人员的考核和处理,由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报公司后,公司党工、纪检(监察)、人事、财务部门按有关程序具体实施。

一般火灾给予10000元以下考核,其中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下考核500~1000元;直接经济损失50000~100000元考核1000~5000元,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00元考核6000~10000元,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归为d类,取消当年评先资格,100000元以上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较大、重大火灾给予10000~20000元考核,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归为e类,取消当年评先资格,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特大火灾给子20000~30000元考核,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归为e类,取消当年评先资格,给子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或发生火灾后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由各单位参照《东风汽车公司员工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订考核细则进行经济考核或进行其他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内发生应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火灾,一般火灾事故由各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调查处理。发生较大、重特大火灾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内部调查组配合政府安全、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十八条 消防考核经费专门用于消防表彰奖励和开展消防活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东风汽车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东风司发[2005]38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各二级单位的保卫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指导、监督贯彻实施,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3篇 机电车间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根据《__煤矿消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各班组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履行 消防安全职责, 保障消防安全。

车间主任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车间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消防安全管理小组

组 长:___

副组长:_____

组 员:__________________

二、消防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车间的消防安全符合规 定,掌握本车间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车间的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 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组织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车间工作区、仓库、等场所。

三、防火检查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4、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 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 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四、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 育和培训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 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害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消防应急电话

火警电话:________ 组长: ________ 急救:8272387_____________

第4篇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i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

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 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 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 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二)应根据g8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三)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第十四条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运输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 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

(四)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条 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二十二条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印制。

第5篇 总承包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施工局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职责

2.1项目部经理是本项目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为消防安全提供资金和组织保证。

2.2项目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是本工程消防安全的领导管理者,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负责。

2.3项目部安全部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和检查工作。

2.4项目部各部门、作业班组负责人具体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3、消防方针和原则: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群防群治。

4、重点消防控制部位

4.1生活营地

4.2办公室

4.3油库

4.4机电物资仓库

4.5乙炔瓶、氧气瓶库

4.6木工厂

4.7配电房

4.8拌和站

5、主要消防安全措施

5.1严格实行动火审批管理制,凡消防重点部位严禁烟火,确须动火时,必须经过动火单位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主管安全副局长的分级审批,经同意后才准动火。

5.2各防火部位挂设防火警示牌和制定防火管理制度。

5.3各防火部位配置足够的性能相宜的灭火器。

5.4生活区、办公区、木工场等处配置消防水源、消防砂。

5.5各消防重点部位要有消防通道。

5.6凡动火处,消防火星源后,作业人员才准离开。

5.7建立义务消防队,随时准备消防应急。

6、消防安全检查

6.1各重点消防部位设置兼职防火安全员,负责每日安全检查。

6.2作业班组、部门负责人督促本单位部位安全员做好防火安全检查并每周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

6.3安全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工作。

6.4项目部不定期进行消防专项安全检查。

6.5消防检查内容:

6.5.1火灾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

6.5.2消防器材性能及消防通道畅通情况

6.5.3违章动火、违章用电情况

6.5.4对检查出的消防隐患及时整改和限期整改,要下整改通知书,要定责任人、定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确保消防隐患的根除,严防火灾事故。

第6篇 工程总承包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施工局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职责

2.1项目部经理是本项目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为消防安全提供资金和组织保证。

2.2项目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是本工程消防安全的领导管理者,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负责。

2.3项目部安全部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和检查工作。

2.4项目部各部门、作业班组负责人具体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3、消防方针和原则: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群防群治。

4、重点消防控制部位

4.1生活营地

4.2办公室

4.3油库

4.4机电物资仓库

4.5乙炔瓶、氧气瓶库

4.6木工厂

4.7配电房

4.8拌和站

5、主要消防安全措施

5.1严格实行动火审批管理制,凡消防重点部位严禁烟火,确须动火时,必须经过动火单位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主管安全副局长的分级审批,经同意后才准动火。

5.2各防火部位挂设防火警示牌和制定防火管理制度。

5.3各防火部位配置足够的性能相宜的灭火器。

5.4生活区、办公区、木工场等处配置消防水源、消防砂。

5.5各消防重点部位要有消防通道。

5.6凡动火处,消防火星源后,作业人员才准离开。

5.7建立义务消防队,随时准备消防应急。

6、消防安全检查

6.1各重点消防部位设置兼职防火安全员,负责每日安全检查。

6.2作业班组、部门负责人督促本单位部位安全员做好防火安全检查并每周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

6.3安全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工作。

6.4项目部不定期进行消防专项安全检查。

6.5消防检查内容:

6.5.1火灾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

6.5.2消防器材性能及消防通道畅通情况

6.5.3违章动火、违章用电情况

6.5.4对检查出的消防隐患及时整改和限期整改,要下整改通知书,要定责任人、定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确保消防隐患的根除,严防火灾事故。

第7篇 热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国有资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热电厂安全环保部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并对热电厂内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三条、热电厂内各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防火责任制度。

第四条、各单位行政主管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火灾预防及责任

第五条、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设计时,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上报热电厂安全环保部。

第六条、在生产区不准搭建易燃建筑。如确需临时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热电厂安全环保部审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在生产区、办公区因工作需要使用火炉、电炉的,必须事先向热电厂安全环保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动用明火,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填报热电厂“危险动火作业审批表”向厂安全环保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由厂安全环保部及生产运行部总值联系消防队派人或派车到现场监护后,方可施工、作业。

第八条、各单位防火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2.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 (义务)消防队。

3.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组织员工扑救初期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追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定保管责任人,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九条、下列范围是热电厂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1.新系统柴油库、新老系统皮带输送系统、新老系统变配电室、汽轮机系统及油处理、热机一区锅炉房、热机二区主厂房、档案室、化工库、酸库、检修站氧气、乙炔储存间。

2.在防火重点部位,要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各单位要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岗位工作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十条、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热电厂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章消防组织及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群众性的消防组织。各部、区域建立义务消防队,工序、班组建立义务消防组。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由厂安全环保部联系公司保卫部消防队负责。

第十三条、厂部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区域至少每月进行两次防火检查,对重点消防部位,每天有专人巡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2.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3.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4.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8.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9.防火巡查情况。

10.消防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四条、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按照“三定、四不推”原则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对公司消防队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由厂安全环保部报公司消防队存档备查。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厂安全环保部委托公司消防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人员、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十七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八条、安全环保部组织各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七章 火灾扑救

第十九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人都不得阻碍报警,报警时要讲明起火地点、火灾类型,并派人接应消防车,同时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灭火。

第二十条、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火灾扑灭后,相关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热电厂安全环保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八章 奖励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班组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凡热电厂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除按照《消防法》《河南省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均按热电厂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实施考核。

1.发生火险、电险、火警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碍报警、谎报火警的。

2.违反岗位防火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误的,造成一般火险、电险、火警的。

3.向消防水缸、水桶、室内消防栓(箱)内乱扔乱放杂物,污染消防存水的。

4.损坏消防器材、设施(照价赔偿另计)或消防器材设施挪作它用,乱拉、乱动的。

5.埋压、圈占消防栓(箱)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楼梯,消防车通道,经检查指出不整改的。

6.擅自在生产区,挖沟施工,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的。

7.不按国家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消防标志,并经检查指出不改的。

8.有重大火险隐患,无正当理由,不按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期限整改的。

9.未按规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10.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没有闪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说明书,以及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的。

11.废汽油、油揩布未按指定地点回收、处理的。

12.电气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线路、管路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13.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或进入重点区域没有将其携带的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交值班室的。

14.未经批准,在重点防火部位,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或经批准但监护人员未到现场前,即进行明火作业的。

15.未办理<<用火许可证>>私自在工作场所,使用电炉、及其它电热器具的(有关器具一律没收)。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热电厂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铝河南分公司热电厂

2022-4-27

第8篇 防火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保持施工现场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项目经理为防火责任人。

3.坚持三个月和不定期检修用电设备及线路、开关,切实杜绝和避免电气设备和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4.加强教育和培训,逐步建立起定期对各班组进行消防防火教育。

5.对及时举报火灾隐患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奖励200元/班,对违反消防条例,玩忽职守造成火灾的或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和通知的有关单位、班组和个人给予处罚。

6.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管理原则。

7.成立消防安全监督小组,监督班组消除火灾隐患,设立具有消防专业知识消防监督安全员。

8.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9.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10.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和“十不烧”的规定。

11.在宿舍区内,严禁燃烧容易引起火灾的东西。

12.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施工现场。

13.在施工现场生产作业区域内禁止吸烟,违反一次除写检讨外,并罚款500元。

第9篇 选钛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厂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及措施落实,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厂生产建设提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消防条例》、《矿业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及《矿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和《矿业有限公司武装保卫工作考核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厂消防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作为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

(二)本办法规定了本厂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考核、奖励与检查等。

(三)本办法适用于本厂下属各车间、质检科、扩能项目部、机关各科室。

(四)本厂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和“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制。

(五)本厂防火安全委员会是本厂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厂的消防安全工作。厂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厂消防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厂各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六)本厂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全厂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是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负直接管理责任。其他领导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部门(车间)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厂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七)本厂消防安全工作在主管厂长领导下,由安全环保科行使消防安全管理职能。

(八)各单位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二、职责

(一)厂防火安全委员会

主  任:戴向东、张辉武

副主任:郑善奎、赵移风、李泽开

成员单位:安全环保科、生产科、设备科、科技科、人力资源科、办公室、政工科、工会、财务科、项目部。其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负责承接公司消防管理制度和标准,健全、完善本厂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检查、督促本厂各级、各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执行消防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3、确定部门(车间)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4、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布置消防安全工作;

5、研究解决重大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对在消防工作上做出显著成绩或因违反消防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人员做出奖罚决定;

6、负责本厂消防设施、器材的投入及有效实施,保障本厂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7、检查、督促本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8、组织制订本厂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并保证其可操作性;

9、负责处理各种紧急情况,发生火灾时迅速成立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现场扑救工作,追查火灾原因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本厂防火安全委员会灭火指挥部设在厂调度室,电话:3384405、3384505。

(三)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科,由安全环保科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其职责是:1、在厂防火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厂防火安全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公司消防管理制度及标准和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3、拟定本厂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办法,起草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4、查处火灾,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5、对各单位落实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停工进行整改;

7、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全厂性防火安全检查,制定防火安全检查方案并进行部署;

8、监督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

9、确定重大、一般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隐患单位进行整改;

10、监督、检查各单位对消防设施、消防设备的添置、维修、保养和管理情况;

11、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

12、购置、配备和维修灭火器材;

13、审定防火重点单位、重点部位;

14、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指导,配合公安消防机关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15、提请防火安全委员会,表彰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处罚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四)消防安全责任人

1、贯彻执行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两级公司、本厂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本厂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本厂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2、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厂的生产建设管理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3、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6、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符合本厂实际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五)消防安全管理人

1、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2、拟定本厂的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3、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检查、督促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落实到位;

4、拟定消防安全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本厂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安全标志的配置与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通畅;

6、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7、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

(六) 部门职责

1、安全环保科:

1.1负责本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1.2负责全厂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考核;

1.3组织制订本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汇集、通报、处置消防安全信息;

1.5审定、管理防火重点部位;

1.6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调配;

1.7初起火灾扑救组织、指挥;

1.8消防重点工种、义务消防队培训;

1.9易燃易爆物品安全;

1.10动火作业、电炉使用许可的办理;

1.1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1.12建筑消防设施、电器线路检测;

1.3内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2、 政工科:负责将消防安全纳入本部门宣教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规和公司、本厂的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

3、人力资源科:

3.1负责将消防安全的有关法律规章、安全规程和岗位火灾危险性、灭火器材使用方法、初起火灾扑救、疏散逃生等消防知识与技能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3.2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外协工)进行岗前消防知识培训;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奖励考核决定。

4、 设备科:

4.1负责全厂室内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水源管路的改造维修;全厂电力运行设施、电气(电器、燃气)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

4.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资料送审;

4.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部分的内部审核、消防工程部分的内部验收;

4.4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等管理;

4.5负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

5、 财务科:负责消防管理各种经费的落实和核销。

(七)车间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统筹安排消防安全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为本车间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3、确定消防安全责任;

4、建立健全并实施车间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重大问题;6、组织实施对本车间消防设施与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

7、根据规定组建车间义务消防队;

8、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和防火技能的宣教培训;

9、组织制定符合本车间实际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10、完善车间消防档案和基础台帐;

11.及时扑救初始火灾并及时上报,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取证等消防安全职责。

三、管理内容与要求

1、本厂粗粒、细粒硫酸柴油罐区为厂一级防火重点部位,办公楼、化验楼、物资库房、高压室(1#、2#、3#)、粗粒、细粒配药间、煤气调压站、煤气燃烧炉操作室为厂二级防火重点部位;车间(部门)必须建立相应部位场所的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将有关制度规程上墙,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2、严禁任何人员在本厂具有火灾及爆炸危险的一级、二级防火重点部位场所使用明火或和电、气焊作业;特殊情况需要在禁火危险部位场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单位,必须在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动火许可证》,同时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并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施工),动火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离地面1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专人在下方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3、本厂电工、电焊、气(割)焊、化验、库工等工种人员,为厂内部消防安全有关重点工种人员;车间(部门)必须建立消防重点工种档案,并制订相关工种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日常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一年二次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落实重点工种生产工作现场的日常消防监护;

4、消防管理部门按规范建立健全本厂防火档案和消防安全管理各类台帐;车间(部门)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防火档案及制订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健全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教培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基础台帐;同时车间(部门)要按规定组建义务消防队,并一年二次组织实施义消队消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5、消防管理部门组织每月对全厂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车间(部门)每周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班组每班对本班区域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火险隐患的及时发现和整改落实;消防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由车间(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消防员签字确认在限期内落实整改,车间(部门)自查发现的火险隐患由车间(部门)自我整改;已落实的整改事项或一时无法实施的整改问题,必须及时(书面)报告消防管理部门核查备案;车间(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必须如实反映记录在案,严禁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现象;

6、各单位的职工严禁违规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损坏和擅自动用、拆除、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及埋压、圈占消火栓(箱)、占用防火间距、封闭安全出口、堵塞消防(疏散、灭火器材取用)通道;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炉,必须申报消防管理部门并经办理《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各单位需动用或补充消防器材设施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消防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报废的消防器材设施必须如数交回主管部门处理,生产作业现场及工作场所不得遗留废弃的消防器材设施;所有职工必须维护消防器材设施安全,确保消防器材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在位完整有效;

7、本厂新建、改建、扩建、大修、二次装修工程,应按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设计,职能部门需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辖区消防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原消防审核单位进行验收;本厂局部改建、扩建、装修等建设工程,职能部门在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责成承建单位必须遵守公司及本厂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管理部门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应行使“小甲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管理职责;

8、各单位所管辖使用的生产作业施工现场和物资库房等部位场所,其易燃可燃物必须随时清理;车间(部门)的汽油、柴油、98#油、丙酮、乙炔、氧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其放置点内的杂物及周边的干枯杂草树叶竹叶等易燃物质必须及时清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规存放或私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规在厂区流动吸烟、乱扔烟头、生火做饭及焚烧垃圾、胶皮、杂草、树叶;

9、车间的检修人员切割钢铁作业,作业前要清除现场周边的杂草树枝塑料及钢铁中的油渍胶皮等可燃易燃物,同时要保证切割现场的每个切割作业点设置2具4kg的灭火器,并做好切割作业中的防火监护,一旦燃火要迅速组织扑救控制火势;作业完毕必须进行检查,清除切割的钢渣火星;

10、本厂新进聘用的大学生、外协工等入厂人员及内部转岗人员,必须经教育培训部门、消防管理部门、车间班组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安排上岗;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及电工、电气焊工、喷漆工等消防重点工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11、各单位部位场所发生火情,必须在5分钟内快报消防管理部门和调度室(3384405、3384505),并同时拔打119报警;发生火情的单位必须迅速组织调派人员,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应急措施以免引发更大的火灾事故,并保护好火灾现场配合消防管理部门与公安消防机构调查;

12、发生火灾的事故责任车间(部门),必须在12小时内向消防管理部门报送事故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性质,事故的原因及经过,事故的教训及预防整改措施,事故处理情况等);凡发生火灾事故,严格追究责任单位的事故责任或连带责任。

四、考核、奖励与检查

1、发生一般火灾事故,按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的30%扣减事故责任单位的奖金,考核责任者200元;

2、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按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的20%扣减事故责任单位的奖金,考核责任者400元;

3、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按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的10%扣减事故责任单位的奖金,考核责任者600元;

4、一年内重复发生两起以上火灾事故的,加倍考核责任单位;

5、发生火灾事故,扣减直接责任人奖金200元至500元,扣减单位主管领导奖金200元至300元;

6、车间(部门)及个人未履行未尽到安全责任,不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考核责任单位200-1000元;

7、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一般或重大火灾隐患,每发现一起考核责任单位200-2000元;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未按要求期限整改的,按以上标准加倍考核;确系内部一时无法整改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必须在整改期限内向主管部门报送情况说明及整改计划、防范措施等书面材料,情况属实的可不予考核;

8、未办理《动火许可证》和《电炉使用许可证》而动火和使用电炉,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

9、车间(部门)、班组未按要求进行消防检查,记录不全,弄虚作假,发现一次,考核责任单位200元,考核责任人50元;

10、未在规定的时间上报消防报表或报表错误,考核责任单位100元;

11、未在规定的时间按要求完成上级布置的消防工作,考核责任单位200-500元;

12、被公司或公安消防部门检查考核及处罚,由责任单位全部承担,厂部不再重复考核;

13、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厂部给予表彰奖励;

14、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厂经济责任制考核,每月5日前由消防管理部门将考核情况报厂经济责任制管理办公室执行;

15、安全环保科负责检查各职能部门和各单位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附   则

(一)术语、定义及缩写语

1、公司-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2、本厂-矿业有限公司选钛厂

3、各职能部门-本厂机关各科室

4、各单位-本厂下属的各车间、质检科、项目部、机关各科室

5、消防重点单位是指在消防监督对象中,火灾危险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害大、影响大以及发生火灾的次数比率高的单位。

6、重点防火部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发生火灾影响全局的部位,财产集中、人员集中的部位等其他需要确定的重点防火部位;

7、火灾隐患是指在工业、交通、农业、商业、科研、文化、教育、卫生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中有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不安全因素。

8、防火间距是指为防止建筑间的火势蔓延,在各建筑物之间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称为防火间距。

(二)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武装保卫工作考核细则》和本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 本办法解释权属矿业有限公司选钛厂。

第10篇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第11篇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以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等为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高层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在其使用、经营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每年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和指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按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组织本辖区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工作予以协助。

第八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监管。属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管。

第九条 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统一纳入规划管理。在实施规划审批时,应当确保留足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避难场所等消防施救场地。

第十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质量。

第十一条 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中应审查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或者备案手续;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将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核发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业主、使用人应当协助变更后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查验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办理相关承接管理手续。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二)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标识和警示标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与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五)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现的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 <>、公告栏、广告牌、闭路电视、社区网络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查阅消防档案资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情况。对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有权依法予以更换,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及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纳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十八条 高层居住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置;

(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私自拆卸改装设备和用具;

(三)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险品;

(四)保持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锁闭、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自觉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学习和掌握消防常识,主动参加灭火逃生演练,及时报告火警,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七)发现违章用火、用电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向96119举报投诉;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火灾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理,并记录备查。对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或者向96119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建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进场前,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防护网。

第二十五条 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会议室、娱乐室等人员密集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首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个;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防火警示标识。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当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建造,并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二十九条 在用高层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在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灭火器等临时消防设施。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

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结构层同步建设,管径、水压、水量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且每处不应少于2套。

第三十一条 施工作业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

(三)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逃生方法及路线。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二)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三)临时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的配置;

(四)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动火作业前施工人员应向施工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二)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配备灭火器材,清理可燃杂物,并进行现场监护;

(四)严禁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进行动火作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动用明火。

第四章 在用高层建筑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进行局部改造或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使用人、施工单位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的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 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不得设置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或者影响消防扑救、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 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锁闭或者安装栅栏门、卷帘门、设置储藏间、堆放杂物、停放自行车等影响人员疏散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避难层(间)。

第三十七条 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当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门应处于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行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三十八条 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办理动火许可证,落实防护措施。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三十九条 电气线路、电器设备、配电箱安装与维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定期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企业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第四十条 高层建筑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严禁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

第四十一条 倡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缓降器等灭火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层建筑的首层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消防平面图,标明建筑基本情况以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消防设施的位置等内容。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第四十二条 高层建筑内厨房的排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宾馆、餐饮场所厨房的排烟管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养护。

季节性使用的高层建筑要在每年暑期结束后对排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养护,并在投入使用前再次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需要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修的,应当立即委托维修。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到维修委托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场维修,并在约定时限内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系统故障、停用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设定专人负责,落实每日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且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必须掌握应急操作程序,并能熟练操作控制室设备。

第四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以下物品:

(一)消防泵房、配电装置房、排烟(送风)机房等重要设备房间的钥匙,确保紧急情况下能迅即开启;

(二)用于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照明、通讯、视频等器材;

(三)扑救初起火灾的头盔、服装、简易防毒面具、破拆和便携式灭火器材;

(四)其他需要配备的物品。

第四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制定张贴以下工作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

(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其他有关制度。

第四十七条 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和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规燃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八条 火灾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高层建筑应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五章 奖 惩

第四十九条 对于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和使用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年终评先评优中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高层建筑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是指高层建筑交付使用后,业主、使用人自行确定的管理高层建筑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在用高层建筑,是指已经入住或者投入使用、营业的高层建筑。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1.目的

为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有效消除火灾隐患,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公司内有关火灾预防、防火管理与火灾抢救事宜,除依国家相关法令及公司相关安全规定外,悉遵照本规定执行。

3.权责

3.1.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3.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

3.3.各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

3.4.行政部:负责本办法的宣传、培训、指导、检查与监督。

3.5.机电部:负责消防安全的执行。

4.执行细则

4.1.消防工作方针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方针,就是指谁主管负责哪项或哪个区域的工作,谁就必须对所管辖的工作或区域负消防安全责任。具体以班、组的区域为单位,各车间主管以各自车间区域为单位,使消防工作形成以行政部为主体,各部门、车间为辐射的网络形式,层层有人管,处处有人负责的制度。

4.2.消防安全工作原则

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原则。“预防为主”就是把灾变的预防工作放在首位,动员公司全体员工贯彻落实各项安全预防措施,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达到防患于未燃的目的。“防消结合”就是在预防为主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做好各项灾变消灭的准备工作,达到防消相互促进,才能确保在同灾变的斗争中立于不败。因此,我们所有同仁应确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4.3.防火责任制(见附件一安全防火责任“金字塔”图)

企业法人为厂级防火责任人,部门、车间、仓库主管为所在部门、车间、仓库的防火责任人,班、组长为班组防火责任人。

4.3.1.厂级防火责任人职责

4.3.1.1.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颁布的消防法律法规,领导和督促防火小组,组织制订企业防火责任制度和措施。

4.3.1.2.将消防安全的指标、措施纳入绩效考核责任之中。

4.3.1.3.领导和督促企业各部门、车间、仓库防火责任人,开展消防工作,落实防火责任制。

4.3.1.4.督促行政部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落实整改火险隐患,保证消防经费的落实,对重大隐患亲自抓整改落实。

4.3.1.5.关心支持企业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各方面应给予必要的保障。

4.3.1.6.一旦出现火情,组织职工抢救,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原因,严肃处理火灾事故。

4.3.1.7.对在抢救火灾和防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3.2.行政部职责

4.3.2.1.熟悉本公司的生产性质、特点,掌握有关的消防常识,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4.3.2.2.具体组织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制订工作,督促部门、车间、仓库、班组防火责任人落实防火责任制。

4.3.2.3.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向职工普及消防常识,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

4.3.2.4.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对火险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督促落实并做好记录存档。

4.3.2.5.按生产性质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学习和训练。

4.3.2.6.协助部门防火责任人组织火灾抢救,查明火灾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违章行为以公司规定处罚。

4.3.2.7.对全厂消防器材作具体规划,挂放布置,每月联络机电部对全公司的部门、车间消防器材进行全面检查记录存档,负责对过期或失效的灭火器更换补充。

4.3.2.8.对公司新进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宣导,灭火技能、消防常识等培训。

4.3.2.9.对消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问题隐患,督促配合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落实整改,并向分管副总、总经理汇报改善结果。

4.3.3.部门防火责任人职责

4.3.3.1.对辖区的防火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负责部署的各项防火措施。

4.3.3.2.安排对辖区的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督促下属主管和职工遵守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对新工人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

4.3.3.3.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整改,若本部整改有困难的,向行政部汇报,或向企业最高防火责任人汇报,提出整改办法。

4.3.4.车间防火责任人职责

4.3.4.1.负责本车间的防火安全工作,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防火措施。

4.3.4.2.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督促职工遵守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对新工人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

4.3.4.3.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整改,本车间整改有困难的,向主管部门反映或向(行政部)防火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汇报,提出整改办法。

4.3.4.4.发现火情及时组织火灾抢救,督促教导员工灭火器材周围,不堆放物料,保证能方便检查取用;因故使用消防设施后要立即电话报告行政部。

4.3.5.班、组防火责任人职责

4.3.5.1.负责本班组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车间和上级部署的各项防火措施。

4.3.5.2.督促班、组职工落实以岗位消防责任制为主要内容和各项防火制度,对违章操作和其他违章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提报违规人员。

4.3.5.3.组织班、组职工学习消防知识,对新工人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教育职工爱护消防器材,因故使用消防设施后要立即电话报告行政部。

4.3.5.4.每天要进行防火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3.5.5.交班时,把防火安全情况交待清楚;结束生产时,检查督促有关人员,将煤油、柴油、汽油等危险物品,进行安全措施,并切断电源后再离开。

4.4.重点岗位消防责任制

4.4.1.电工岗位消防责任制

4.4.1.1.担任电工的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上岗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4.4.1.2.严格执行“电工安全安装规程”、“电工操作规程”,不准乱接、乱拉临时电线,随意增设电器设备,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的供电设备和不符合规定的供电设备,电工有权拒绝安装,在检修中应严格遵守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4.4.1.3.经常检查维护责任区的供电设施,发现电线绝缘层老化、过载、接触电阻过大等隐患,应及时整改。

4.4.1.4.在处理电器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同时挂上安全警告牌。如必须带电操作时,开关和电源箱处应标明“禁止转动”、“禁止合闸”或要在有人监护下进行。

4.4.1.5.更换熔丝(保险丝)应根据额定容量计算安装,不得任意加大。送电后,如连续2次熔丝熔断,不得强行送电,应立即查明原因。

4.4.1.6.经常保持工作场所整洁,不得在变配电室内进餐、堆放可燃物,配电盘下面,电动机周转要保持清洁。

4.4.1.7.懂得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电气火灾的抢救知识。

4.4.2.电焊工岗位消防责任制

4.4.2.1.电焊工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操作证,方可进行上岗工作。

4.4.2.2.严格遵守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电焊工有权拒绝执行违反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焊接作业。

4.4.2.3.焊接工作场所附近如有可燃物必须先进行清除,如无法清除时应采取遮盖等隔离措施,防止由于火星及金属熔渣飞溅而引起火灾。焊接作业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认真清查,防止留下火种,必要时要留人观察一段时间。

4.4.2.4.凡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作业,要按规定向行政部申请动火证并经批准,作业附近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必要时要有专人在现场监护。

4.4.2.5.对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进行焊接,必须先进行彻底地清洗,确实没有残存的易燃、易爆物品时,才可动火焊接。

4.4.2.6.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得焊接。

4.4.2.7.氧气瓶不得接触油脂,氧气瓶与乙炔瓶或乙炔发生器不得混在一起,至少要保持5米的距离。

4.4.2.8.电焊工不得将带有火焰的焊枪放下,如果要暂停作业,应关闭阀门,熄灭火焰。

4.4.2.9.使用气焊、气割时要防止回火,焊割炬如有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

4.4.2.10.电焊的电缆线要保持绝缘良好,不得借用管道、建筑物构件等作为接零线。

4.4.2.11.氧气、乙炔气瓶的气体不能用完,要留有不少于5×104帕(0.5公斤/厘米2)的压力。

4.4.2.12.在禁火区焊接时,附近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必要时要有人在现场监护。

4.4.2.13.懂得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电、气焊火灾的预防及抢救知识。

4.4.3.仓库保管员岗位消防责任制

4.4.3.1.仓库内外应有明显的禁烟火标志,经常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确保消防器材取用方便。

4.4.3.2.一般仓库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危险品要另设专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4.4.3.3.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仓库,库内不准进行明火作业,如必须在库内进行明火作业,必须申请“动火证”经批准,并落实防火措施方可作业。

4.4.3.4.仓库内的物品堆放要符合有关规定,保持适当的墙距、堆距、柱距、顶距、灯距,灯泡下不准堆放易燃物,仓库的通道及出口不准堵塞,必须保持畅通。

4.4.3.5.不准在库房内停放和修理各种机动车、电瓶车。

4.4.3.6.库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汞灯和电热器具,不准采用可燃材料做灯罩,灯泡功率不得超过60瓦,电源开关设在库门口,下班后要切断电源。

4.4.3.7.懂得所有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及预防措施,掌握火灾抢救的基本方法。

4.4.4.食堂、厨师岗位消防责任制

4.4.4.1.食堂是动火工作场所,操作人员要注意用火、管火,做到火灭后,人离开。

4.4.4.2.使用液化气烧菜时,每天用肥皂水涂抹检查是否有漏气现象,若发现减压阀异常或橡皮管老化开裂,必须及时更换。

4.4.4.3.工作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

4.4.4.4.液化气钢瓶与热源等可燃物品有一定的间距,要懂得液化气瓶受热,气体彭胀的火灾危险性。

4.4.4.5.工作完毕必须要关掉汽化气瓶阀门,先关分开关,再关总阀。

4.4.4.6.照明线路老化和电器件故障及时上报后勤科,找电工修理更换。

4.4.4.7.下班前,要检查可燃物是否处在安全状态,方可关灯离开。

4.5.火源管理制度

4.5.1.厂区内原则上一律禁止烟火,吸烟必须到指定地点,烟蒂要及时熄灭。

4.5.2.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动火证,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4.5.3.凡设置固定用火点或临时用火,都必须由用火部门向后勤科提出申请,取得动火证后方可使用。

4.5.4.使用明火要做到四条:没有防火措施不用;用火设施损坏不用;超过用火期限不用;未经申请批准同意不用。不准使用煤油、汽油等油类引火,做到有火有人,火灭人离.

4.5.5.炉灶、烟囱要和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车间内非生产性用火。

4.5.6.严禁非电工人员安装电气线路设备。

4.5.7.电气设备周围要保持整洁、干燥,不准堆放杂物。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电工及领导,以便采取措施,消防隐患。

4.5.8.非生产需要严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及其他电热器具等高功率电器。生产需要使用电热器具的,要做到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停电或下班时要拔掉插头。

4.5.9.安装临时线路要经有关部门同意,做到定人安装,限期拆除。

4.6.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6.1.工作场所内严禁烟火(规定之动火作业区除外)。

4.6.2.全体员工应对自己所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位置、安全通道熟记,以便紧急状况下使用(火灾时不得乘坐电梯以免被困)。

4.6.3.油、水不可任意漏洒在地面,如有应及时清除,以免人员滑倒或引发火灾。

4.6.4.机台设备、电器线路、照明灯具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关闭电源,通知机电部人员处理。

4.6.5.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尤其在地震、台风后更应仔细检查是否受损。

4.6.6.勿将物料、产品堵塞各通道,出口和消防器材前。

4.6.7.禁止无故(非火险)挪用消防器材,因故使用消防设施后要立即报告行政部。

4.6.8.灭火器材应放置于易见易取、干燥通风处(不得日晒雨淋),以保证随时有效可用。

4.6.9.任何单位或承包商在厂区规划之动火,焊接作业区以外动火作业,均应事先报备行政部同意,核发动火证后方可作业。

4.6.10.经行政部同意的动火作业处,事先应对动火现场进行清理,并采取遮挡飞火措施。

4.6.11.人离开动火现场前,必须对动火现场作安全清理,切断动火所用之电源,彻底清理现场余火,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去(必要时须留人观察)。

4.6.12.在易燃、易爆、仓库等特殊地带动火时,必须先书面呈行政部或分管副总核准后,充分做好防火预防工作,并由专业消防人员持灭火器材监护才可动火,严禁草率行事,以免发生意外。

4.6.13.所有消防器材前不得堆放任何物料或堵塞安全出口。

4.6.14.对各种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要由专人领用,隔离保管。

4.6.15.仓库等地需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且仓管人员必须会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和负责灭火器材之保养。

4.6.16.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电器设备应采用防爆型,仓库内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

4.6.17.危险物品必须按其性质分类存放,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同库混放。堆架不得过高、过密,堆与堆之间要留有足够的通道。

4.6.18.储存遇湿易燃物品的仓库要有防潮措施;接触高温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室温很高的库房内,夏季要有降温措施。

4.6.19.入库和储存中发现包装容器有破损、渗漏等情况,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发货和进货时是要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

4.6.20.下班时,应对仓库进行防火检查,并切断电源。

4.7.消防器材维修保养制度

4.7.1.消防器材行政部每隔15天检查一次(见消防器材点检表)。

4.7.2.除抢险救灾外,严禁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消防训练及培训除外)。

4.7.3.灭火器应经常检查保养,按期换药、充气,要放在便于取用的规定地点,要防止阳光曝晒与雨淋,泡沫灭火器冬季要注意保暖。

4.7.4.消防设施要经常检查,确保完好状态,保证随时拉得出、用得上。

4.7.5.消防设备必须放置在醒目的地方,不得遮盖或在上面挂搭其他物品,消防栓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并确保道路畅通。

4.8.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之处罚

凡有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者,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4.8.1.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玩忽职守,致消防工作混乱而发生火警者,该责任区域内责任主管和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予以记小过、大过一次。

4.8.2.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听劝阻或已造成后果者,责任主管或相关责任人警告一次。

4.8.3.堵塞消防安全通道或在消防器材堆放物料或物品者,拒绝疏通或重犯者,记警告一次。

4.8.4.在禁止明火(动火)地点和场所进行明火(动火)作业未按程序批准者,记小过一次。

4.8.5.对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未落实认真整改者,记警告一次。

4.8.6.不顾消防安全,强令他人冒险作业者,记小过一次。

4.8.7.不按规定对消防器材进行保养者,记警告一次。

4.8.8.无故(非火险)挪用消防器材或因故使用后未按规定立即报告行政部知悉相的关责任者,(消防演习或经行政部批准者除外)违者记小过一次。

4.8.9.违反其它消防安全规定之条款者,记警告一次。

4.8.10.妨碍检查人员进行正常消防安全检查者,记警告一次。

4.9.公司备用之消防器材与使用方法

4.9.1.灭火器

公司现有bc干粉灭火器和abc干粉灭火器两种。灭火器使用时,先拉保险栓,然后人站在火场的上风方向,对准着火物根部压下压把,即可灭火(abc干粉灭火器适用于固体、液体、气体火灾)。

4.9.2.消防栓

公司现有65cm口径一种。使用时,先取出水带、左、右手可各拿一盘,朝火场火向抛开,再将接口处凸凹处对准,轻轻向右一拧即可接上,再打开出水开关,即可灭火(适用于固体、气体火灾)。

4.10.义务消防队的组建与职能

4.10.1.公司所有在职的保安人员均为公司的义务消防队员,各车间主管、工段长、班长等干部均为公司的义务消防队员,其公司消防组织架构见附件二。不论在何时,公司区域内任何地方,义务消防队员均应在接到通知后5分钟以内赶到现场进行扑救。

4.10.2.义务消防队员每半年由行政部主导参加一次消防灭火实战演习,通过演习,使义务消防队员的消防业务知识,自防自救能力逐步提高,以达到遇事时的快速反应与战斗能力。

4.10.3.公司义务消防队员须负责本公司区域内的自防自救,各种自然灾害事故抢救等,在公司分管副总或总经理调动下援、扑救火灾或执行其它任务。

4.10.4.各队员须树立高度工作责任感与观念,绝对服从公司的领导与指挥调动,团结努力、机警灵活、高度负责,达到“招之即来、来之即战、战之必胜”的目的。

4.11.义务消防接警、处警

4.11.1.在公司内,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发现火警之人员应最快拔通内线____(生产车间内:8770)电话报告火警所在之车间名称、火警所处之部位、起火物品之名称,同时报火警“119”求救。

4.11.2.在报“119”时要尽量保持平静的心态,向消防队报告起火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附近有名的建筑物、火场火势情况,起火物质、报警人姓名、联络电话号码等,并安排专人到附近路口接引消防车。

4.11.3.火灾现场员工,应立即就近拿灭火器材,实施救火。

4.11.4.公司义务消防队员在接到火警通知或听到火灾警报时,抢险扑救组应携带备用之灭火器、消防水带等抢险设备于5分钟内(含)达到现场进行有效扑救。破拆组应带破拆用之相关工作如楼梯、铁锤、钢锯等。机动组负责抢运物资,现场警戒,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火灾发生部门的主管和该部门其他管理人员要马上对现场员工进行紧急疏散。

4.11.5.油类物品或电线着火,应用干粉灭火器、砂土、地毯等物灭火,不可用水救火。

4.11.6.衣服着火,应立即在地上打滚,以迅速灭火。

4.11.7.危险时刻,应先救人、再救物品

4.11.8.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账册、凭证、现金、文件或贵重物品。

4.11.9.在火、烟中抢救,应用湿毛巾遮掩口鼻。如火焰封住出口,应利用绳索或电线、水管等物从窗口逃生。

4.11.10.各组组长、副组长需负责安排指挥所辖人员,并随时接受火场总指挥之调派。

4.11.11.火场各组组长集合信号“嘟、嘟、嘟······”有力而短停顿的口哨声。

4.11.12.火场全场人员撤退信号“嘟、嘟、嘟······”急而长的口哨声。

4.12.行政部每月对义务消防队人员名单进行核补。

5.相关文件

5.1.安全防火责任金字塔

5.2.消防组织架构图

6.相关表单

6.1.动火证

6.2.消防器材点检表

6.3.消防设备定期检查表

第13篇 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事故或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职工家属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研究和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的特点和规律;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作好日常消防工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编制灭火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确保企业生产、生活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8.企、事业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 各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由企业公安保卫部门或安全部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有计划地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灭火、气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5.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6.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7.抓好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现场监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动火措施,并按规定到现场进行监护、检查和指导。

8.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9.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火灾事故,分别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政府消防主管部门。

10.负责建立和健全企业防火档案。

第八条 依据《消防法》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并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消防队主要职责是:

1.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2.对本单位义务消防队伍进行技术指导训练。

3.保证消防车辆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4.抓好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战训能力。

5.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其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十条 集团公司按区域设立消防联防组织,指定组长单位。区域联防组织主要职责是:

1.建立救急指挥系统,编制救急预案。

2.接到联防成员单位求援信号后,应及时派出增援力量。

3.定期组织区域联防模拟演习,熟悉本区域内消防情况。

4.定期组织区域内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开展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章 火 灾 预 防

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开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消防管理部门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集团公司关于关键生产装置及要害生产部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除应当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产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携带火种和无关人员、车辆入内。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证件。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大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公共娱乐场所的装修、装饰、电器安装、紧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或管理混乱的,坚决停业整改。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主要靠完善防火设施和自身灭火设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多用户的高层、地下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电器安装等,统一由建筑物的业主负责。

第二十一条 消防部门要制定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检查时间、内容和组织领导“三落实”。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凡是单位能够整改的,要定责任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凡单位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督促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解决。重大火险隐患,要建立立案和消案制度,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火险大,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或抗拒严重火险隐患整改的,可责令其停产整改,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据情节给予处理。

第四章 消防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 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各企、事业单位要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新闻、电视等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劳资、人事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五条 对新入厂及转岗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五章 消防设施与装备

第二十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企、事业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第二十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二十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灭火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消防支出要列入年度预算。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第六章 灭 火 救 援

第三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及时设立临时救火指挥部,由生产单位负责人或其上级负责人任总指挥。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6.调动企、事业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救助协助灭火。

7.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区域消防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三十二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三条 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消防管理部门应按要求组织事故调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消防法》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与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14篇 铁路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青铁路及相关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以及路局《消防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本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坚持专职安全人员检查管理与其他人员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及人员都有遵守消防法规、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立即处置和参加有组织的应急处置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指挥部对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实行领导、检查、监督和管理。各参建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第六条 指挥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指挥长)、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部,负责日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能是:

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规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总结分析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决定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 各参建单位的第一管理者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参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消防领导小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 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小组、分工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等,报指挥部核备。

第十条 各参建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建立消防安全台帐,做好日常检查记录。

第三章 预防与管理

第十一条 指挥部按建设程序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设计防火审查,送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承担铁路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专业资格。未经消防审核的工程不得开工,未经检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设计时,必须及时与设计单位协商,并经原审核批准的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办公场所的灭火器材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并指定专人做好消防器材的使用、维修保养和管理等工作。严禁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严禁阻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参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救灾的技能。对上岗人员应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对参建员工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 对从事易于引起火灾爆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消防专业的知识培训,达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铁道部的消防技术规范,不得降低消防设计标准。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应作消防设计详细说明,编制消防设计专册,并做好现场人员自身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做好火灾、易燃、易爆等危险源的识别,制定详细的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在施工组织方案中,要有专门的消防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指挥部或监理单位方可签发开工报告,否则不予开工。

第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消防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施工中做好建设工程成品与半成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配置的灭火器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建立台帐资料,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工程建设中通信、信号、电力线两侧不得引火烧荒,水平距离2.5米之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防火措施,严禁违章 作业。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持证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的电热器等设备,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必须达到防火阻燃等技术要求。

(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

(七)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八)参建单位人员办公、居住等场所严禁使用电炉子、乱拉电线,使用电器、电褥子必须经专人检查断电后方可离开,使用火炉取暖应符合消防、人身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伙食团灶间必须单

独设置,加强燃气、电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员,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第四章 事故的处理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报告和报警。在消防人员到达前,现场应立即采取措施扑救,制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邻近单位应予以支援。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24小时内应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指挥部、监理单位与相关部门根据事故的程度,有权封闭现场,下达停工令。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要求做好现场保护,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接受消防管理部门及指挥部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的日常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易燃、易爆等消防重点部位应进行经常性防火巡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管理情况;

(五)作业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专库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九)防火巡查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指挥部每季度对参建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指挥部对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季度考核和考核评价。

第三十二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要按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第15篇 石油销售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火灾事故或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职工家属人身、财产安全,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各类危险和不安全因素所造成的危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防范应急机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并参照产品经销公司相关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辖生产经营区、办公区、生活区及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公司机关必须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研究和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的特点和规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日常消防工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编制灭火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确保企业生产场地、职工生活区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机关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公司总经理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公司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公司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确定公司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三)针对公司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八)公司领导要定期分析公司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由综合办公室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二)掌握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主要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三)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义务消防队,有计划地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灭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参加基建建设项目有关消防安全内容'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的审查和验收;

(五)负责编制公司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检修;

(六)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七)抓好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现场监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动火措施,并按规定到现场进行监护、检查和指导;

(八)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九)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将火灾统计结果和火灾发生原因报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消防主管部门;

(十)负责建立和健全公司防火档案;

(十一)制定合作企业准入制度,按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消防系统合作企业名录,完善合作企业诚信档案,并依此作为公司业务合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岗位应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防火安全职责,每个职工应熟悉本岗位消防职责和防火常识,明确防火责任和防范措施并遵守消防安全贵行制度和本岗位操作规程。

第九条公司配备一名专职防火干部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员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熟悉本岗位防火业务。公司应对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员应定期进行培训考核,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做好消防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

第十条公司根据生产与生活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消防队员的构成主要由复转军人组成,不足部分由公司员工或外聘人员补充。

消防队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公司的火灾扑救工作;承担本消防队辐射范围内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监护职责;承担《消防法》所规定的社会消防灭火救援义务;

(二)保证消防车辆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三)抓好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实战能力;

(四)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其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二)协助公司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隐患;

(三)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公司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五)严格值班制度和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对重点要害部门、节假日设专人负责值班巡逻;

(六)建立健全消防基础工作档案;

(七)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保养和危险标志牌的设置

1.消防器材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2.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性能,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三章 消防应急

第十二条消防应急预案组织机构

(一)成立公司消防应急指挥机构:

总指挥:总经理;

副总指挥:副总经理;

指挥部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消防应急预案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消防安全防范、抢险、救援、事

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的组织协调、消防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的编制完善及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消防应急预案组织机构人员职责

(一)总指挥职责: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演练、事故现场全面指挥协调工作。

(二)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的工作,按照现场具体分工情况负责消防重点部位发生火灾事故时,现场进行指挥组织人员、物资疏散、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组织事故调查等项工作。

(三)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的职责:负责消防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组织的制定、修改完善并协助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应急预案的演练实施及现场协调工作。

(四)指挥部成员职责: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了解本部门消防重点部位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性、扑救方法及措施。熟悉了解重点部位的消防设施配备数量、放置部位、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等。必须掌握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火灾隐患以及消防设施配备是否到位等基本情况。一旦本辖区内发生险情,立即报告消防应急指挥部,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工作,把事故损失降至最低。

第十四条预防措施

(一)技术预防措施

1.公司在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应结合各自实际配有足量的消防设施。

2.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列出疏散路线,所有人员都应知晓。

3.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应设有疏散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应急照明灯具。

(二)管理预防措施

1.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模拟火灾事故疏散演习和消防知识培训。

2.按照消防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对重点部位和场所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到期的消防器材,确保楼内各种灭火器保持良好状态。

3、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管理规定,加强明火管理。

4、消防管理部门要对消防工作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应急处理

(一)应急响应

1.火灾发生后,现场人员迅速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部位和大小,进行现场处置,扑救初期火灾。在火灾事故较大的情况下,要及时拨打火警电话(119)及急救电话(120)准确报告起火地点、部位、火情、报告人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并安排专人到路口等候,引导消防车辆进入火灾事故现场。同时向上一级消防指挥机构汇报,按照事故汇报程序立即向产品经销公司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指挥部办公室汇报,由产品经销公司视火灾情况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汇报。

2.发生火灾由总指挥宣布启动消防预案,各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在火灾现场前汇集,组织和指挥灭火作战及现场人员的疏散。

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火灾现场的报警、灭火及人员疏散。

4.在公安消防抢险救援人员到达后,现场人员服从公安消防抢险救援指挥人员的指挥,协助公安消防抢险救援人员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抢救贵重物品。

(二)初起火灾的处置

1.发生初起火灾,现场人员应保持头脑清醒、沉着,迅速切断现场电源,为扑救火灾创造条件。

(1)同时利用现场消防器具进行现场处置和初期火灾的扑救,较大火灾力争控制。火势较小时,就近利用现场配备灭火器、室内(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进行火灾扑救,最大限度的避免火灾事故的扩大或蔓延。

(2)初起火灾现场所有人员必须听从指挥,确保现场秩序,若没有扑救的可能,迅速组织撤离火场,确保人身安全。

2.灭火器材的使用

灭火器是一种简易的灭火工具,使用方便,便于扑救初期火灾。

(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可以扑救石油、石油产品、有机溶剂、电器设备和一般物质初起火灾,射程为5米。使用方法将灭火器提到距离火场的安全位置,首先上、下翻倒几次,使干粉松动,使用时要垂直操作,拔掉安全销,一只手握住喷嘴,另一只手握住提柄提起灭火器,将喷嘴对准火焰,压下压杆即可。

(2)手提式'1211'气体灭火器适用扑救各种油类、电器设备、精密仪器以及一切有机溶剂的初起火灾。射程为3米,灭火后不留污迹,使用方法同上。

(3)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使用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要两个人配合操作,首先一人将管带抖开,双手紧握干粉枪,转动握柄,将枪口对准着火处;另一人拔掉安全销,打开控制柄干粉即喷出。将火扑灭后,要注意防止复燃。

(三)疏散

疏散的原则:以人为本,确保生存,相互帮助,快速远离。

1.火灾发生后,无论火灾大小,除必要的扑救人员外,所有人员应尽快撤离。

2.火灾发生后,所有车辆应迅速远离起火现场,腾出疏散、灭火通道,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3.办公场所发生火灾,楼层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楼层所有人员迅速选择就近楼梯撤离,各生活区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应按疏散通道的指示方向疏散,确保在最短时间远离火灾现场。走廊烟雾大时要尽量低伏,紧急出路一般通往楼梯出口,进入梯间后及时把防烟门关闭。

4.办公场所发生火灾,若通道阻塞或烟气较重,无法撤离火灾现场时,应迅速选择远离火场的房间或楼顶躲避,紧闭房门,堵塞进烟孔洞,防止烟气熏呛,并设法向外界呼救。

5.人员撤离火灾现场前必须切断所有电源;如果来不及切断电源应向上级汇报,切断上级电源。

6.人员疏散后应撤离至安全区域,防止造成次生灾害伤亡。

(四)火情解除后由消防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五)事故调查

1.属于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的火灾事故要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调查。

2.属于公司调查的火灾事故,公司综合办公室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必要时提请产品经销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协助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形成事故报告报产品经销公司安委会,较大火灾事故时提交安委会研究处理并进行通报,吸取教训。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六条公司机关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公司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仓库、泵房、充装站、供应站和调压站等要在合理的位置,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九条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

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消防管理部门对消防设施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条公司要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公司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检查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装卸、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产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携带火种和无关人员、车辆入内。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签发的证件。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任何部室、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公司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公共场所的装修、电器安装、紧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或管理混乱的,坚决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要完善防火设施和自身灭火设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多用户的高层、地下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电器安装等,统一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制定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检查时间、内容和组织领导'三落实'。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凡是单位能够整改的,要定责任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凡公司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解决。重大火险隐患,要建立立案和销案制度,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火险大,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或抗拒严重火险隐患整改的,可责令其停产整改,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据情节给予处理。

第五章 消防培训教育

第二十七条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公司机关要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计划,纳入职工年度培训计划。

第二十九条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对新入厂及转岗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将消防安全知识作为主要教育内容。

第六章 消防设施与装备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公司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第三十二条公司消防基础设施、装备和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完整好用。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为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公司的消防支出要列入年度预算。公司按安全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办法进行提取和使用。

第七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五条公司职工、家属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火抢险预案,抢险指挥部组织相关方面开展火灾扑救。指挥部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力量协助灭火;

(七)向公安消防部门和邻近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消防队请求增援。

第三十七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八条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消防管理部门按要求组织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提出工作整改要求。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主管领导要以本办法为依据,组织实施一切消防活动。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工作例会,总结消防安全工作情况,部署消防安全任务,研究存在问题,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一条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违法消防管理规定,违章施工不听劝阻的;

2.违反用火、运输、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管理规定的;

3.不按要求配备或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的;

4.对禁烟场所或区域发现烟头或吸烟的;

5.对发现的火险隐患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整改的;

6.发生一般火警不上报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在易燃易爆场所、仓库和重点防火部位违反禁令吸烟、动火的;

2.私自安装电炉的;

3.阻碍消防检查人员正常工作,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4.破坏火灾现场隐瞒事实真相,提供假情况以及阻碍事故的调

查和处理的;

5.教唆、强迫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6.对'火险隐患通知书'提出的隐患,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整改的。

第四十二条奖励制度

(一)公司领导与全体职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工作,对全年消防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或个人进行奖励;

(二)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能大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在实际工作中收到良好效果的人员,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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