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炼钢厂放射源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对放射源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源安全应用,保护环境,在炼钢厂安全环保科和主管领导高度重视下,特制定连铸机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二、相关放射源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于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于 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于2005年12月31日国家环保总局局务会议通过,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5、不稳定原子核在发生变化的同时会发射各种各样的射线,这种现象就是人们常说的放射性。放射性物质分为天然放射性物质和人工放射性物质。
6、生活中处处都有放射性,无时不有,无处不在,人们受到的放射性照射大约有82%来自天然环境,约有17%来自医疗诊断,而来自其他活动大约只有1%。
7、放射源是指用放射性物质制成的能产生辐射照射的物质或实体。
8、按其密封状况可分为密封源和非密封源,炼钢厂使用的铯--137属密封源。
9、防治和减少放射源发出的射线对人体的伤害主要有以下三种防护手段:
(1)、距离防护:距离放射源越远,接触的射线就越少,受到的伤害也越少。
(2)屏蔽防护:选用适当的屏蔽材料(如混凝土、铁或铅等)做屏蔽体遮挡放射源发出的射线。
(3)时间防护:尽可能减少与放射源的接触时间。
三、炼钢厂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厂长(正职)
副组长: 主管生产副厂长( 常务)安全环保科科长
成员: 连铸车间主任(正职)连铸浇钢四班机长
四、保卫细则
1、广泛宣传辐射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普及电磁辐射、电离辐射、辐射防护等方面的科学知识,提高职工的辐射环境保护意识,特制定放射源安全规程,组织职工对放射源进行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2、连铸机设备安装之前放射源由安全环保科负责保管,连铸车间(共14枚)根据放射源包装大小制作放射源保管柜,尺寸规格、防盗措施按生产厂家提供的信息完成,安全环保科负有监管权。
3、连铸机电器设备安装调试基本正常后进入液面自动控制系统的管线电气安装,然后由安全环保科把放射源转交给连铸车间,连铸车间登记接收时间及放射源状况,在车间安全管理小组指挥下,安排具体人员把放射源装入结晶器内,并做好放射源记录台帐。其间在调试安装阶段的安装及取出存放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全程跟踪。
4、做好放射源泄漏、丢失应急预案演练,落实和布置。
5、其他未尽事宜,在以后生产中由安全环保科和安全环保部指导修改和补充。
五、管理细则
1、放射源的使用、更换、存放由连铸车间日常管理,炼钢厂安全环保科和公司环保科负责监督、检查;同时明确责任人,公司由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长和环保科为第一责任人;炼钢厂由主管生产副厂长和安全环保科科长为第一负责人;连铸车间由车间正职为第一负责人;浇钢由甲、乙、丙、丁四班机长为第一负责人。
2、放射源由连铸机当班机长具体负责管理,交接班时要交接放射源的状态。
3、放射源的库存柜钥匙由机长交接班,存取放射源由机长和车间负
责人两人操作(实行双人双锁制),其他人员严禁掌管库房钥匙。
4、需要拆、装放射源时,由机长通知维修班长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5、装好放射源后要用石棉布将放射源源盒包好,避免被钢水烧坏。
6、检修时将源盒拆除后要及时做好标记放入库存柜,并将库存柜门锁好。
7、发现放射源泄露和丢失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炼钢厂相关机构和领导汇报,保护好现场。
8、以上规定望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遵守,凡违反本规定的一次给予100~500元考核,造成事故和严重后果的,除正常考核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炼钢厂
第2篇 炼钢厂转炉煤气放散点火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经过几代炼钢人的不懈努力,炼钢厂终于实现了过剩转炉煤气的放散点火,困扰多年的转炉煤气超标排放问题得以从根本上解决。放散点火工艺作为转炉煤气回收的重要组成和关键环节,其运行状态直接影响到整个煤气生产、净化、回收、输送和储存系统安全,为此,特制订转炉煤气放散点火安全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如下:
一、基础安全管理考核
1、炼钢车间作为转炉煤气的发生、生产责任单位,应建立转炉氧枪口、副枪口、下料溜槽、活动烟罩密封系统管理制度及与之相关的联锁保护程序,确保转炉吹炼过程中转炉煤气与外界空气有效隔绝。制度不健全、联锁保护失效、密封效果不好导致煤气含氧量持续超标,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不能正常投用的,考核炼钢车间基本奖10000元/次。
2、自动化车间作为转炉煤气生产、净化、回收、输送系统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维护责任单位,应建立流量计、压力表、煤气检测仪、磁氧分析仪等相关仪表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校验管理制度。制度不健全、仪表装置失查、失修和校验不及时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不能正常投用的,考核自动化车间基本奖10000元/次。
3、回收车间作为转炉煤气的净化、回收和输送责任单位,应建立转炉煤气净化回收系统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和点检标准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应设置完善可靠的安全联锁保护程序,应明确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度不健全、联锁保护失效、应急处置不能满足要求、不能起到应有效果,导致煤气回收相关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不能正常投用的,考核回收车间基本奖10000元/次;未对外进行信息传递并履行安全告知义务的,追加考核基本奖100元/次;同时,按其影响程度对煤气回收安全运行专项奖予以部分扣除或全部扣除。
二、运行安全管理考核
1、为确保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安全运行,调动相关岗位的生产积极性,对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主体责任车间回收车间,实施月份安全专项奖励政策。
2、凡由于以下原因,影响煤气正常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无法正常投用,月累计热停达到 3炉次的,按20%比例对回收车间当月专项奖予以扣除;月累计热停达到 6炉次的,按50%比例对回收车间当月专项奖予以扣除;月累计热停超过6 炉次的,或导致煤气回收系统生产、工艺、设备、安全事故的,按100%比例对回收车间当月专项奖予以扣除,并按照相关事故管理规定予以考核。
(1)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相关工艺设备管理不到位,失检、失修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
(2)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相关工艺和安全联锁保护条件失效或无法保证正常投用运行。
(3)对转炉冶炼过程中的氧含量变化及磁氧分析仪工作异常情况,未能及时发现、检查、汇报。
(4)对风机系统运行参数监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参数异常、上报并处理的。
(5)未按时进行设备巡检并记录,未能及时发现设备隐患,未能及时发现现场煤气泄漏险情。
(6)对转炉煤气放散点火运行情况监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吹扫氮气压力不能满足要求、联锁程序未自行启动、长明火熄火等异常情况,未能及时上报处理。
(7)转炉余热净化系统及煤气回收系统定修时,未能对各部水封溢流、阀门气动控制系统进行安全条件确认。
(8)出现突发故障后,未能及时有效采取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9)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岗位违规操作,导致放散点火处于失控状态。
三、由于公司能源平衡或动力介质厂设备运行影响,导致的焦炉煤气、氮气等动力介质流量、压力、品质等参数波动,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功能无法正常投用的,不列入以上基础安全管理和运行安全管理考核范畴。
四、责任科室安全管理考核
1、生产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操作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应负责沟通协调,确保满足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外部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应督促检查相关车间认真执行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相关规程、制度,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生产科基本奖5000元/次。.
2、技术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工艺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应负责指导、检查相关车间工艺、技术、操作规程的时效性和执行情况,及时掌握工艺调整变化情况。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技术科基本奖5000元/次。
3、机动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设备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应负责沟通协调,确保满足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运行的设备保障条件和安全条件,应督促指导相关车间建立完善煤气回收设备档案、管理制度和点检标准,及时掌握设备运行变化和各种安全联锁状态,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机动科基本奖5000元/次。
4、安全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单位,应负责督促和检查相关车间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规程、制度、预案落实执行情况、相关科室对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安全科基本奖5000元/次。
5、生产科、技术科、机动科和安全科应共同承担对回收车间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功能投用和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对其月份专项奖提出考核意见。
五、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生产、工艺、设备、安全影响和事故,除按上述考核办法执行外,还需按照炼钢厂生产运行、工艺质量、设备管理和安全绩效等相应管理办法追加考核。
六、本考核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第3篇 炼钢厂转炉煤气放散点火安全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经过几代炼钢人的不懈努力,炼钢厂终于实现了过剩转炉煤气的放散点火,困扰多年的转炉煤气超标排放问题得以从根本上解决。放散点火工艺作为转炉煤气回收的重要组成和关键环节,其运行状态直接影响到整个煤气生产、净化、回收、输送和储存系统安全,为此,特制订转炉煤气放散点火安全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如下:
一、基础安全管理考核
1、炼钢车间作为转炉煤气的发生、生产责任单位,应建立转炉氧枪口、副枪口、下料溜槽、活动烟罩密封系统管理制度及与之相关的联锁保护程序,确保转炉吹炼过程中转炉煤气与外界空气有效隔绝。制度不健全、联锁保护失效、密封效果不好导致煤气含氧量持续超标,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不能正常投用的,考核炼钢车间基本奖10000元/次。
2、自动化车间作为转炉煤气生产、净化、回收、输送系统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维护责任单位,应建立流量计、压力表、煤气检测仪、磁氧分析仪等相关仪表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校验管理制度。制度不健全、仪表装置失查、失修和校验不及时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不能正常投用的,考核自动化车间基本奖10000元/次。
3、回收车间作为转炉煤气的净化、回收和输送责任单位,应建立转炉煤气净化回收系统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和点检标准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应设置完善可靠的安全联锁保护程序,应明确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度不健全、联锁保护失效、应急处置不能满足要求、不能起到应有效果,导致煤气回收相关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不能正常投用的,考核回收车间基本奖10000元/次;未对外进行信息传递并履行安全告知义务的,追加考核基本奖100元/次;同时,按其影响程度对煤气回收安全运行专项奖予以部分扣除或全部扣除。
二、运行安全管理考核
1、为确保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安全运行,调动相关岗位的生产积极性,对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主体责任车间回收车间,实施月份安全专项奖励政策。
2、凡由于以下原因,影响煤气正常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无法正常投用,月累计热停达到 3炉次的,按20%比例对回收车间当月专项奖予以扣除;月累计热停达到 6炉次的,按50%比例对回收车间当月专项奖予以扣除;月累计热停超过6 炉次的,或导致煤气回收系统生产、工艺、设备、安全事故的,按100%比例对回收车间当月专项奖予以扣除,并按照相关事故管理规定予以考核。
(1)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相关工艺设备管理不到位,失检、失修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
(2)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相关工艺和安全联锁保护条件失效或无法保证正常投用运行。
(3)对转炉冶炼过程中的氧含量变化及磁氧分析仪工作异常情况,未能及时发现、检查、汇报。
(4)对风机系统运行参数监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参数异常、上报并处理的。
(5)未按时进行设备巡检并记录,未能及时发现设备隐患,未能及时发现现场煤气泄漏险情。
(6)对转炉煤气放散点火运行情况监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吹扫氮气压力不能满足要求、联锁程序未自行启动、长明火熄火等异常情况,未能及时上报处理。
(7)转炉余热净化系统及煤气回收系统定修时,未能对各部水封溢流、阀门气动控制系统进行安全条件确认。
(8)出现突发故障后,未能及时有效采取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9)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岗位违规操作,导致放散点火处于失控状态。
三、由于公司能源平衡或动力介质厂设备运行影响,导致的焦炉煤气、氮气等动力介质流量、压力、品质等参数波动,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功能无法正常投用的,不列入以上基础安全管理和运行安全管理考核范畴。
四、责任科室安全管理考核
1、生产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操作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应负责沟通协调,确保满足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外部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应督促检查相关车间认真执行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相关规程、制度,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生产科基本奖5000元/次。.
2、技术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工艺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应负责指导、检查相关车间工艺、技术、操作规程的时效性和执行情况,及时掌握工艺调整变化情况。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技术科基本奖5000元/次。
3、机动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设备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应负责沟通协调,确保满足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运行的设备保障条件和安全条件,应督促指导相关车间建立完善煤气回收设备档案、管理制度和点检标准,及时掌握设备运行变化和各种安全联锁状态,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机动科基本奖5000元/次。
4、安全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单位,应负责督促和检查相关车间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规程、制度、预案落实执行情况、相关科室对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安全科基本奖5000元/次。
5、生产科、技术科、机动科和安全科应共同承担对回收车间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功能投用和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对其月份专项奖提出考核意见。
五、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生产、工艺、设备、安全影响和事故,除按上述考核办法执行外,还需按照炼钢厂生产运行、工艺质量、设备管理和安全绩效等相应管理办法追加考核。
六、本考核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4篇 炼钢厂动火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炼钢厂动火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集团公司动火安全管理》的要求,结合炼钢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一)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动火作业。
1、一级动火作业
⑴禁火区域;
⑵油罐、油箱、油槽车,储存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⑶各种受压设备;
⑷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⑸与焊、割作业有明显抵触的场所;
⑹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⑺油库(站)、变配电所 (站、室)、液压站(设备本体、管道管路)、电缆遂道、易燃易爆物资生产储存加工场所、皮带通廊(保温材料为可燃物)、填料式冷却塔、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
⑻aq 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规定的特殊动火作业;
⑼其它遇明火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场所。
2、二级动火作业:
⑴皮带通廊(保温材料为非可燃物);
⑵新、老空压机站区域(不包括各种受压设备)
⑶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其它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都属于三级动火范围。
(二)《动火证》审批程序
1、《动火证》由施工单位提供,必须使用集团公司安监部统一编制的《动火证》。
2、一级动火作业审批办法: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区域车间分管领导(改、扩建项目由改造办分管主任)初审签字,经安全科复检签字后,报分管厂长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作业审批办法: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区域车间分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科审批。改、扩建项目中的二级动火作业由改造办专责审核,改造办分管主任审批。
4、三级动火作业的审批办法:三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区域的点检员或区域负责人现场检查确认签字,车间安全员(改、扩建项目由改造办专责)审核,车间分管领导(改、扩建项目由改造办分管主任)终审批准。
5、节假日、双休日、夜班期间,原则上禁止一、二级动火作业。如生产或检修需要必需进行动火作业时,夜间一级动火作业,车间设备主任必须到现场确认,而后由车间点检员在《动火证》审核栏签字,车间设备主任代厂领导负责终审批准,车间设备主任到现场进行动火作业监护,待安全科人员及厂领导到厂后签字。
三、《动火证》签订要求
1、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三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
2、施工动火单位人员持办理好的《动火证》到动火区域,车间点检员或区域负责人(工段长、作业长、班组长)向施工动火单位人员交代本区域内的危险因素,施工动火单位人员同车间点检员、区域负责人,共同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可靠后,在《动火证》中“同意动火开始人”处签字方可动火。改、扩建项目由改造办专责到现场确认并签字。
3、动火过程中,施工单位要设监护人、车间要设检查人,做好全过程的监护工作。一级、二级动火作业车间安全员要对动火作业项目进行监管。
4、动火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人员找到该动火作业项目点检员及该区域岗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现场情况,确认无遗留火种后,在《动火证》中“同意动火结束人”处签字,施工动火方可结束。将《动火证》第1联返给安全科。施工改造区域由改造办项目管理人员到现场确认并签字。
四、《动火证》管理要求
1、《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2、《动火证》必须由动火执行人或动火单位的现场监护人(负责人)保管随时备查。
3、《动火证》的动火期限,必须准确填写动火审批时间和结束时间。
4、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
5、动火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花、焊花溅落、飘散措施。
五、动火作业现场的管理
1、动火作业前在线车间必须将动火区域的安全状况、危险因素、安全技术要求向施工单位进行告知、交底。施工单位应及时传达给具体施工人员。
2、施工单位作业前必须将动火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清理干净,严禁用纸箱、篷布等可燃物作挡火板,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3、动火作业期间,现场不得设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如有使用必要,用后必须将现场清理干净后方可作业,严禁同一部位动火作业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交叉进行。
4、多层动火作业,上层必须保证下层部位设备、材料、人员的安全,地面作业必须保证地下部位的设备、材料、人员安全,上、下层必须做好多层监护。高空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焊花、火花,喷溅及坠落的措施。
5、动火作业现场应根据作业性质配备相应类型的灭火器材。
6、在靠近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淋灭火消防设施的部位动用明火作业, 应采取措施, 防止设备非火灾条件下启动。
7、电焊、气焊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氧气瓶、乙炔气瓶应分开放置,间距在 5 米以上,气瓶距火源10米以上,乙炔气瓶应有防倾倒支架;
②氧气瓶、乙炔气瓶压力表必须完好,乙炔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气瓶与软管连接处要牢固,防止脱落;
③严禁液化气罐替代乙炔气瓶使用;
④电焊机线路应按用电规范执行;
⑤动火过程中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护,防火巡检人员和作业区域工作人员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消除。
8、动火区域的车间安全员、工段长、点检员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区域动火过程中的安全防火工作负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证》。对《动火证》审批手续不完备,现场防火措施不落实或存在安全防火隐患的作业,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和义务。
9、动火作业完成后,施工单位动火监护人同车间点检员及该区域岗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现场情况,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动火作业现场。
六、固定动火点管理
1、由于检修作业必需,长期在一个固定区域从事检维修、加工的三级动火作业可设立固定动火点。
2、固定动火区域动火作业实行每月审批《动火证》。固定动火点的《动火证》应在“动火部位”一栏注明“固定动火点”。固定动火点《动火证》应统一保管,随时备查。
3、固定动火点《动火证》的审批办法:固定动火点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区域的车间点检员或作业负责人现场检查确认签字,车间安全员审核,车间分管领导终审批准。
4、固定动火点每日动火前该区域的点检员、区域负责人(工段长、作业长、班组长),应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动火施工。
5、动火作业结束后,由施工单位找点检员及该区域岗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现场安全情况,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施工方可结束。
6、固定动火点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煤气水封等不应小于30m,并应符合有关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
7、室内固定动火点应用实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并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8、固定动火点由车间上报安全负责审核、确认、登记,由厂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安监部备案。
9、固定动火点由所在区域车间主管领导负责管理,应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固定动火点应明确区域范围,落实防火负责人,现场设置明显的固定动火点标识及专门的管理制度,配置相应的灭火设施。
10、防火安全重点部位禁止设立固定动火点。
第5篇 炼钢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一、检查标准
1、车间按月由主管设备的领导组织设备专业员及点检人员对所属天车及钢(铁)水包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安排整改,严禁带病作业。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问题必须制定控制防范措施,报设备处审批后方可继续使用。每次检查结果必须做好记录,由主管设备的领导签字后妥善保存。厂主管设备的领导按周检查落实情况。
2、工段按周对天车的大小车传动机构、卷扬机构、包体等、制动系统、各种限位器、吊钩、钢丝绳、龙门吊钩钢(铁)水包的耳轴等进行重点检查确认,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上报车间。
3、天车司机按交接制度的规定严格双重交接,按检查路线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司机室内各部 大车传动机构 小车传动机构 主、副卷扬机构 供电滑线及电阻箱 大、小车栏杆走台、桥架 大小车行走轮及轨道 主副钩及钢丝绳。
操作手柄、按钮、开关是否灵活,各种信号是否正常,检查结果做好记录。
4、车间、工段、班组坚持对天车司机的操作行为随时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落实考核,并责令立即整改。
5、以上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每旬向安监处反馈,安监处设专人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对未按要求完成的按职责分别追究各级领导的管理责任,并落实考核。炼钢厂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起重机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制定下月工作计划,并对各车间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操作标准
1、起重机械必须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严禁使用。
2、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作业时设专人进行指挥。
3、作业前司机必须首先进行试车,试车时应先鸣铃,然后分别启动各机构(大车、小车、卷扬)应做到各档逐步加速,检查各机构运行速度,辨别有无异常声音。检查确认各种限位器是否齐全、灵敏、有效(电铃、照明)。
4、每班第一勾吊运钢(铁)水包时,必须试吊。将所吊物吊起距地面200毫米高度,然后下降制动,检验制动器的可靠性,制动时下滑距离不许超过100毫米,否则应进行检修。
5、吊运钢水包(铁水包)时,提升、下降必须先点动,作业范围内无关人员禁止停留,如已确认包内铁(钢)水过满时,应通知地面人员撤离天车行车路线,以防因启动或制动造成钢水外溢烫伤地面人员。
6、在吊运钢水包(铁水包)时,要求司机应做到起车稳、运行稳和停车稳的“三稳”操作:
a、起车稳:大、小车启动后先回零位一次,当吊物向前游摆时,迅速跟车一次,即可使吊物当其重力线与钢丝绳均处于铅垂位置时达到与车体同速运行而消除游摆;
b、运行稳:在大、小车在运行中如发生游摆现象,则可顺着吊物的游摆方向,顺势加速跟车,使车体跟上超前的吊物,以使其达到平衡状态而消除游摆;
c、停车稳:在大、小车将达到指定位置前,应将控制器手柄逐步拉回以使车速逐渐减慢,并有意识拉回零位后再短暂送电跟车一次,使吊物处于平衡而不游摆状态,然后靠制动滑行停车。
7、在吊运钢水包(铁水包)过程中,禁止主、副钩同时操作,吊钩提升或下降时,严禁同时启动大车或小车,以免因误操作而发生事故。
8、在吊运钢水包(铁水包)天车运行时,应将副钩升至极限高度,以防与包体发生碰撞,导致包体倾斜,造成钢水外溢。
9、起重司机在作业过程中,必须精神集中,禁止吸烟,按照地面指挥人员信号操作,行车过程中严禁接打手机。
10、严格按指挥信号操作,先鸣铃后启车。行车中必须鸣铃,遇有紧急停车信号,无论任何人发出信号,必须立即停车。
11、同一天车轨道上有两台以上天车作业时,两车间必须保持5米距离,必须靠近时与相邻天车司机应事先联系好,严防撞车。
12、天车作业时,严禁用一台天车撞另一台天车,因故障必须顶车移动时,必须事先联系好,确认被顶天车无吊重物,大小车上无人后方可顶车作业。
13、吊运重物时,不准长时间(15分钟)在空中停留,司机不许离开驾驶室。
14、挂吊、信号指挥人员须配带明显指挥标志,戴好安全帽,站在安全位置,准确使用指挥信号;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规定。
15、地面挂钩人员工作前要根据地形和现场情况,起吊物件形状和重量,选配工具,吊具,设备经检查无异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16、起吊钢(铁)水包时,设专人确认龙门钩与耳轴接触状况无误后方可起吊。
17、在作业中发现天车有异常情况时,司机应立即通知地面人员,并将吊物稳妥落下,停电检查;若有突然断电时,司机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若重新工作前,对起重机行走、提升、制动系统进行检查,确认动作是否正常,无误后方可开始作业。
18、小车、提升机构限位器失效时,必须向班长汇报,请求检修;未修复不准作业,以防发生钩头碰撞滑轮后造成断绳吊物坠落事故。
19、上下天车必须由专用梯子处上下,严禁由其它部位跨越。
20、工作完毕,应将天车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至接近极限位,小车停在无供电滑线的一端,将控制手柄放在“零”位,切断操作和主控系统电源,锁好驾驶室门后方可离开。
21、起重机主钩、副钩不得同时分别吊运不同吊物。
22、作业中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