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石油销售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实现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根据产品经销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各项费用特性及管控要求,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管理是指根据公司及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状况,确定年度经营目标,在科学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以货币单位和其他计量单位为形式,综合反映公司未来一定期间全部经营活动的各项信息,实现从预测、决策、执行、分析、控制到考核的全面管理。
第三条 全面预算管理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1.全员、全额、全过程原则;
2.目标管理原则;
3.合理性原则;
4.严肃性原则;
5.分类管理原则;
6.权责对等原则;
7.成本效益原则;
8.重大事项、例外事项报告原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管理方式
第一节 预算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是对公司预算事项行使决策权的非常设专门工作机构,是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最高管理机构。预算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预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预算办'),负责组织全面预算管理日常工作、落实预算委审批或交办的预算工作。预算办设在公司财务部,预算办主任由财务部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全面负责预算工作,副主任由财务主管领导担任。
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的相关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预算办主任由财务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公司各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预算管理人员组成。
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公司各部门。
公司本部部门设置发生变动或部门之间职能发生调整。
第六条预算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定公司预算管理体系建设方案、预算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二)审定公司年度预算目标和年度预算编制方案;
(三)听取并审议年度预算执行报告;
(四)审定预算分解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考核方案;
(五)督导预算执行,审阅预算执行分析结果,重点关注预算执行差异的跟踪落实情况;
(六)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预算办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预算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组织和指导各级预算责任主体开展年度、月度全面预算编制工作;
(三)预审各级预算责任单位全面预算编制初稿,综合平�,并编制公司年度全面预算草案,提交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四)根据集团公司批复的年度、月度预算方案,审核年度、月度预算分解方案,并提交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跟踪、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提交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六)协调解决公司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重大事项上报预算管理领导小组;
(七)参与公司各级预算责任主体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
(八)定期组织公司全面预算培训事宜;
(九)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预算考核机构以现有绩效管理体系为基础,由主管绩效考核的综合办公室负责。预算考核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预算考核方案,提交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二)定期组织考核各预算执行部门的预算目标及预算管理工作质量;
(三)编制预算考核报告,提交预算管理领导小组。
第九条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为预算执行机构。预算执行机构应在上级和本单位预算管理机构统一指导下工作。预算执行机构主要职能:
(一)执行并遵守全面预算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二)提供编制预算的各项基础资料;
(三)根据下达的预算目标组织编制本部门预算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提交预算办汇总审核;
(四)将本部门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环节和各岗位;
(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定期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
(六)严格按照预算内/超预算/预算外事项的执行程序提出预算内/超预算/预算外事项的预算执行申请并履行审批程序;
(七)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及公司预算管理制度,及时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八)认真配合预算办进行预算执行差异的分析与追踪,查明差异原因,主动解决问题或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九)接受上级单位对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监控、考核。
第二节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十条预算办应负责做好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各项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调查论证,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与本行业相应指标的比较分析;
(二)经汇总的公司初步预算报告;
(三)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议事项;
(四)对预算实际执行结果与预算的差异情况进行比较和分析的说明;
(五)公司重大投资事项的预算报告及进度跟踪报告;
第十一条除特殊情况外,财务部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发送给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并负责通知会议主题、时间、地点。
第十二条召开预算管理会议,各成员对预算公室提供的相关报告和资料进行评议,形成相关书面审议材料或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预算管理体系建设方案、预算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二)年度预算目标、年度预算编制方案;
(三)年度、月度预算分解方案;
(四)公司预算与实际执行情况的差异分析;
(五)在跟踪重大投资项目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六)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情况,提出公司预算修正建议;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如有必要,预算管理领导会可以聘请专业咨询机构,进行研究论证,为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完成工作。
第十四条预算管理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负责召
集和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或其他成员主持。
第十五条主任或1/2以上的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议。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包括委托)方可举行。成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发表的建议或意见。
第十六条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预算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以实体会议方式召开;必要时,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预算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协商结果或审核意见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预算管理领导小组会议记录由预算小组指定人员负责。预算领导小组会议应当有书面审议意见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审议意见或会议纪要上签字;审议意见或会议纪要由财务部负责保存。
第二十条如果预算议案第一次没有通过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议,主任可根据成员意见和业务需要,决定是否复议。只允许复议一次,若复议不通过,以主任意见为准。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 预算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司全面预算内容包括:经营预算、专项预算、投资预算、报表预算及kpi预算。
(一)经营预算包括:销售预算、采购预算、库存预算、期间费用预算、其他经营预算等。
(二)专项预算包括:职工薪酬、修理费用、安全专项费用、非项目安全支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原值及累计折旧、无形资产、应交税费。
(三)投资预算包括:基本建设、一般设备购置、安全项目、环保项目、节能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
(四)报表及kpi预算包括:预计利润表、预计资产负债表、预计现金流量表、关联方往来余额表等企业财务报表预算和主要财务指标、经济技术指标等kpi预算。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三条财务预算编制的原则
1.坚持效益优先,总量平�。
2.坚持积极稳健的财务政策,规避公司的经营风险。
3.坚持目标控制,确定控制重点,明确预算控制要求。
4.坚持权责明确,严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是公司财务预算的决策机构。公司总经理是财务预算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全年财务预算、季度预算、月度预算由财务部负责汇总上报,相关部门参加编制各类预算、审查预算报告、组织预算调整、评价预算效果等职能,为全面预算奠定组织基础。
第二十三条预算编制应以上级公司确定的预算目标为基础,以公司年度业务计划为依据,将年度业务计划中包含的业务活动预计转化为预算数据形成预算编制方案。
第二十四条预算编制方案由上级公司统一下发的各类专业预算模板组成,具体包括预算假设、报表及kpi、经营预算、专项预算、投资预算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预算编制分为年度预算和月度预算,其中年度预算编制明细到季度,各季度之和形成年度预算值。年度预算下达后,按照月度进行月度预测,生成月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编制的程序和方法
依照集团公司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结合公司实际,对由公司财务部对编报内容与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讨论确定指标。报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正式下达,各部门严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日常财务预算及补充预算的编制
1.日常资金预算的编制分为经营性资金预算,资本性支出预算和非经营性资金预算。
2. 预算要对归口管理的费用项目编制过程认真、数字真实负责。严禁将审核批准后的各项目之间相串换使用、挤占、挪用,对超额支出部分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
3.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应于支付款前向同级及上级预算部门紧急请示,批准后即行支付。事后应补办紧急用款补充预算。
第二十八条预算编制的时间按照上级公司的时间规定执行,严格按照时间节点上报公司的预算方案和预算审批流程,日常资金预算上报截止日为每月25日前上报次月预算。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涉及费用包括差旅费、招待费、车辆费及办公费,实行集中管理和部门定额结合的管控模式。
第三十条各部门每月20日将各项费用下月预计情况及相关说明上报计划财务科,报送时应注明定额及非定额费用金额。为加强全面预算执行力度,次月公司会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给予通报。
第三十一条上述定额费用指各部门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所产生的费用。在执行定额费用时,各部门可直接使用全面预算管理系统线上报销流程,经领导审批后进行报销,无需申请。如产生非定额费用,需使用线下申请流程,填写申请,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二条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归口预算内容的编制和上报公司归口预算内容的审核,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最终审核、汇总和合并上报工作。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监控
第三十三条各预算执行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下达的预算目标,建立预算事前审核机制和部门预算管理台账,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第三十四条预算执行与监控的原则:
(一)公司预算办负责对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二)各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部门归口管理预算的监控责任;
(三)预算执行监控以月度预算为基准进行。
第三十五条公司月度预算执行与控制流程:
(一)经办人在执行预算之前首先填写预算执行申请表或预算执行申请单。
(二)经办人将申请表单提交给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三)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申请表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审批权限由归口部门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对申请表审批。
(四)审批程序执行完毕之后,经办人应及时将申请表单提交财务确认,财务确认无误后将申请表单返还经办人。
(五)业务执行完毕时,经办人需填写相应的报账单,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报账流程。
第三十六条预算外事项和超预算事项申报程序。
(一)由执行人填写预算外或超预算事项申请表;
(二)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权限领导对预算外或超预算申请进行审核或审批,通过后提交预算办;
(三)预算办就事项申请理由的充分性、金额的合理性进行初审,审核完毕后提出意见,并提交预算委审批;
(四)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预算办将预算外或超预算事项申请提交上级公司审批;
第六章 预算分析
第三十七条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定期(月、季、年)进行预算分析,通过编制预算分析报告、召开经营活动分析会等方式,发现预算执行差异,寻找差异发生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八条预算分析工作按照'谁编制谁分析,归口审核归口分析,总审核总分析'的原则开展。预算办负责公司预算总体执行情况分析。
第三十九条预算分析内容包括kpi及报表分析、经营预算分析、专项预算分析、投资预算分析等。预算分析报告要求数据准确、原因到位,责任和措施明确。
第四十条预算分析报告分为月报、季报、年度报告及专项报告,并定期上报预算办。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四十一条预算调整分为临时性目标调整和年度预算目标调整,其中临时性目标调整又分为预算内事项和预算外事项。
(一)临时性目标调整
1、调整原则:
(1)不能偏离企业发展战略和年度预算目标;
(2)调整方案应当在经济上能够实现最优化;
(3)调整重点应当放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的、非正常的、不符合常规的关键性差异方面。
2、预算内事项是指已立项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生增减变动,导致预算目标发生的结构性调整。对于不影响年度整体预算目标的调整事项,由预算执行部门向公司预算办提交预算调整申请,详细说明调整原因及调整后对公司运营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资料,由公司预算办视项目性质、额度,按程序报批。
3、预算外事项是指经批准下达的年度预算中未涉及的,但因内部或外部因素导致的、必须执行的事项。由预算执行部门向公司预算办提交预算调整申请,由公司预算办汇总后提交公司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上报上级公司。
(二)年度预算执行应具有刚性,在批准下达后一般不允许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的,可在年中予以调整:
1、体制改革;
2、业务经营范围变更;
3、组织结构变更;
4、市场竞争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战略目标调整;
5、国家宏观政策大幅度调整;
6、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不可抗拒事件发生;
7、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紧急事件的影响;
8、对预算编制基础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每年7月初,公司启动预算调整流程。预算调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预算执行部门按归口管理原则分级书面上报预算调整方案,阐述预算执行时间、状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等,提出预算的调整范围和幅度。
(二)预算办汇总平衡各单位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并上报公司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于7月底前上报上级公司审批。
(三)预算调整方案未批复前,仍按原预算指标执行和考核。
第八章 预算考核
第四十三条预算考核内容包括:预算目标考核和预算管理工作考核。预算目标考核以调整后的年度预算目标为基准。
第四十四条预算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包括: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及时性、规范性;预算执行监控环节申请审批程序的规范性;预算分析的及时性、全面性和透彻度;预算工作组织的周密性等。
第四十五条各预算执行部门应承担本部门的预算管理工作考核责任,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要承担所归口的预算管理工作考核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预算考核原则
(一)可控性原则
(二)权责对等原则
(三)分级考核原则
(四)公平公正原则
(五)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
(六)例外原则
第四十七条预算考核是绩效考核的组成部分,预算考核评价结果是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预算考核工作于每年年末12月上旬进行。考评依据主要有年初预算目标、超预算或预算外事项执行申请、预算分析报告和预算调整文件等。
第四十九条预算考核工作由综合办公室牵头,预算考核报告需上报预算管理领导小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公司预算办负责解释。
第2篇 石油销售公司销售结算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销售结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销售结算管理,规范销售结算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客户的销售结算,结算的产品为公司销售的所有化工产品。
第三条所有销售客户,应坚持'款到发货'的原则,确保回款资金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产品经销公司销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销售服务中心')、公司销售部、财务部负责公司产品销售结算工作。
(一)销售服务中心负责营业室核算产品销售结算,其主要职责是:
1.收集销售原始单据,编制销售日销售台帐、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结算表;
2.与公司财务部、客户核对销售结算表。
(二)销售部负责货物结算,其主要职责是:
1.收集销售原始单据,编制销售日销售台帐、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结算表;
2.与财务部和客户核对销售结算表。
(三)财务部负责监督审核结算表和货款结算,其主要职责是:
1.销售货款的结算;
2.监督销售价格执行过程;
3.督促销售资金回笼及销售出货和资金回收情况的统计、分析与报表报送。
第三章结算工作程序
第五条销售结算的工作程序:
(一)驻厂办每日归集业务单据,编制销售日台账、销售日报,定期根据销售日报分核算主体编制销售结算表,提交销售服务中心业务、财务审核,并与公司财务部进行核对。
经审核无误后与客户进行核对,客户签字确认。
(二)物流管理部物流仓储管理人员依据中央仓发货记录,编制中央仓销售结算表,提交销售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审核。
经审核无误后与客户核对,客户签字确认。
(三)销售结算表经核对无误后,为客户开具发票和发票签收单,延安销售服务中心本部出纳开具延安营业室客户发票和发票签收单,公司本部财务部开具公司核算客户的发票和发票签收单。
(四)客户收到发票后,在发票签收单上签字,并回传至相关单位。
第四章销售货款管理
第六条财务部、销售服务中心收到客户货款后,应按不同的收款方式及时办理入账。
(一)汇款结算:及时查询客户汇款到账情况,确认款项到账后作收款处理,并向销售部开具到账通知单。销售部收到到账通知单后,判断销售方式:对于厂前销售,销售部开具日销售计划表,经销售部经理审核后,发送至销售服务中心驻厂办;对于中央仓销售,销售部开具客户收货通知单,经财务部审核和相关人员签字后发送至中央仓。
(二)对每笔款项应及时跟踪其进账情况,并到银行索取进账单,每日盘点货款现金,每月定期核对客户余额,如有不符及时查找原因。
第七条货款退款的处理:
(一)客户与公司终止业务后,需提出退款申请。退款申请务必包括:退款企业全称、退款原因、业务所涉及的产品、退款日期、退款金额(以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汉字明确标示金额)、退款企业开户行、户名和帐号(务必为退款企业所属账户)。同时,退款申请务必加盖退款企业财务章、法人章和公章,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负责该产品的业务员收到客户提交的退款申请后,首先确认该退款涉及的销售业务是否已经终止,其次核对该客户业务余额,核对无误后填写退款通知单并签字。业务人员将客户退款申请和退款通知单提交财务部销售会计核对金额无误后,由销售会计签字说明。
(三)销售会计签字说明后,由业务员依次提交销售部经理(驻厂办由业务副主任审核)审核,财务部经理审核,业务主管领导审核,财务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四)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与集团财务中心申请退款。
(五)月末财务部销售会计将本月所有客户退款明细表提交至销售部,由销售部通知各业务员核对退款情况。
第五章销售发票管理
第八条销售服务中心、财务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购买、开具和保管销售发票,并对发票的安全性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必须提供加盖购货单位公司的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第九条所有发票领取必须详细登记领取时间、单位、发票号码、金额、领取人并签收。对发票的领用结存情况需进行及时准确的统计,按时交税务局审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销售部和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经销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石油销售公司发票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hb公司。
第二章 领取
第四条公司本部所有发票在当地税务局领取。
第五条各发票管理员领取发票后应填写本单位《发票领用登记薄》。
第三章 使用
第六条各开票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客户开具销售发票;销售商品收取款项后,应当对单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据实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不得因购货方要求而改变品名、数量、金额等内容。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一般纳税人开具。
1、对于初次开票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必须要求客户提供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同时留存经办人身份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应当加盖客户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应当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2、每年应对客户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审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各单位税务管理岗位负责审查(可以登录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相应市县税务机关网站查询确认),
3、向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开具普通发票。
4、严禁向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各中心必须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严禁提前向客户开具发票,具体规定如下:
(1)现场交款提货并索取发票的,为收到货款付出商品的当天;
(2)每月业务发生频次较多,可在月底对账完毕并收讫货款的当天;
(3)预收货款的,为客户实际提货的当天;
(4)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的当天;
(5)将商品自用等,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九条所有销售业务当月必须将发票开具完毕.
第十条批发业务依据销售通知单上所列明的单位名称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换销售通知单单位名称后开具发票。在批发环节,对不需要发票的客户一般开具普通发票补齐,发票开具的单位名称为销售通知单上的单位名称,不能更改单位名称。发票联由税务管理岗装订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当零售客户不要求开具发票时,可以不开发票。
第十二条开票员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因操作失误等原因需要作废发票时,按照以下发票作废业务程序进行:
1.需作废发票未跨月的,先在开票机上作废相应电子版发票,再在对应的纸质发票一式三联上盖作废章或注明作废字样,完成作废业务程序;
2.需作废发票属于跨月的,应先收回原发票并在原发票上注明 '作废'字样,随后开具与原发票内容相同,但数量、金额为负数的红字发票,完成作废业务程序。红字发票需向税务申请同意。
所有作废发票应保证联次完整,装订整齐,并上由开票人员统一保管、销毁。
第四章 保管
第十四条各中心发票管理员负责保管本单位发票。发票应存放于保险柜,做好防盗、防火、防潮。
第十五条 各中心发票管理员如遇发票丢失、毁损等情况,应立即向公司财务部同时报告。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发生税务部门罚款,公司将直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发票领用登记薄》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统计表》,作废发票,应单独装订保管,并根据公司财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归档和销毁。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所有开票员在开票前应接受岗前培训,熟练掌握发票管理系统的使用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八条税控开票机由发票管理员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对各中心发票使用情况定期抽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问题。发现有虚开、冒开行为的,
第二十条发票管理员及其他人员不得在税控开票机上上网、聊天、游戏等。
第二十一条开票员应按照发票管理规范进行操作。管理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擅自移交。如因岗位变动需要变更开票操作人员时,应上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开票员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擅自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第六章 其他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其他有价票证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信用证等。
对从银行购回的空白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信汇单、电汇单以及内部结算单、空白收款收据等,保管印签的人员不得事先在上面加盖财务预留印签及印章,出纳人员须将空白支票等有价票证放入保险柜妥善保存,对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及时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四条 规范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1)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立即到开户行验证汇票的真实性,检查承兑汇票的背书单位与挂账的往来单位必须相符,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时间填写正确清晰,多次背书的承兑汇票应审核背书的连续性,逐笔登记'应收票据备查簿'。
(2)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时,应由财务部门根据用款计划和业务合同等相关资料在开户银行办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4篇 石油销售公司财务报表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财务报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财务报表管理,及时准确提供决策财务信息,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根据《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日报、月报和年报以及其他财务报表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财务报表报送范围
第四条报表报送范围:
(一)日报:销售日报、货款回收日报。
(二)月度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应缴税费表、销售费用表、管理费用表、其他收入明细表、其他支出明细表、财务月度指标快报、销售结算月报表、库存商品明细表、内部交接量统计表、销售月报表、销项税及附加明细表、内部往来报表、内部交易报表、二次销售收入统计表、化工产品毛利报表。
需要上报月度报表种类会根据产品经销公司的报表管理要求进行调整,公司将对调整后的报表种类以通知的形式各部门。
(三)年度报表:与产品经销公司规定报表内容相同。
(四)专项报表:临时要求上报的的各类专项报表。
(五)其他突发要求的指标或者文件
第五条在编制月度、年度财务报表的同时,要对公司财务运行情况进行认真地分析总结。财务分析报告要同财务报表一并报送。
财务分析报告纸质报送数量同财务报表报送数量。
第六条所有财务报表均需上报产品经销公司财务资产部,集团有要求的,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汇总上报集团。
第三章 财务报表报送方式及时间
第七条报表报送方式
报表上报分为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方式。其中财务月度指标快报只需要上报电子报表,其余报表均需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要求电子版报表和纸质版报表必须一致),工作开展过程中有特殊说明的除外。
第八条报表上报时间
(一)电子报表上报时间
1.日报:于次日中午12:00前报送。
2.财务月度指标快报:次月2日上午12:00前报送。
3.月度报表:次月6日下午17:00前报出。
4.年度报表及审计报告执行__集团规定的报出日期,并在给集团报送的同时报送产品经销公司。
(二)纸质报表上报时间
1.月度报表:一式五份,与次月10日前报出。
2.年度报表及审计报告执行__集团规定的报出日期,一式五份。
第四章 报表管理
第九条公司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加装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注明:企业名称、所属年度或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十条公司负责人应当保证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公司报送纸质报表时应在公司《财务报表报送考核表》(表十)上签字。
第十二条公司每月报送报表范围完整性、时间及时性、数据正确性、分析完整性进行考评,年底对报送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财务报表的报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数据,统一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不得私自对外提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石油销售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企业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产品经销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
第三条交通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条公司应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之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驾驶员,是指公司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本企业所管理车辆的从业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公司所有的各种机动车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和厂区,生活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司内部道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公司综合办公室为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安全生产要求,制定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负责组织内部交通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和交通违章行为按规定及时处理;
(五)负责公司车辆保险管理工作;
(六)对公司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内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建立交通事故档案,并负责交通事故统计报告;
(七)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第九条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度及标准;
(二)制定公司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
(三)负责公司职业,非职业以及聘用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公司所属和租赁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五)负责公司车辆保险管理工作;
(六)组织运输车队实施风险管理工作,并抓好落实;
(七)组织内部交通安全检查;
(八)对公司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处理,建立交通事故档案,并负责统计上报。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对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第十一条公司应对驾驶员及相关人员定期进行交通安全培训,对违章驾驶员举办专项交通安全学习班。
第十二条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等;
(二)交通安全常识;
(三)交通运输风险管理知识;
(四)安全驾驶技术;
(五)车辆机械常识;
(六)职业道德教育;
(七)交通事故案例;
(八)其它交通安全内容。
第四章 车队管理
第十三条车队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要求;
(二)建立、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三)制定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开展对驾驶员动态分析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五)加强车辆维护保养,坚持车辆回场检验制度;
(六)强化风险管理,实施车队hse'两书一表'。
第十四条车队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教育;
(二)安全奖惩;
(三)驾驶员管理;
(四)车辆维修保养;
(五)车队安全会议;
(六)安全检查;
(七)车辆调度;
(八)节假日'三交一封'。
第十五条车队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
第十六条车队应按规定建立基层安全基础管理台帐,驾驶员动态分析台帐,安全行驶档案,事故内部调查分析及处理档案和车辆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应加强对职业驾驶员和非职业驾驶员管理。
职业驾驶员指以驾驶车辆为全部或主要职业的人员;非职业驾驶员指企业其它岗位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驾驶本公司车辆的人员。
第十八条公司应对驾驶员建立完整的安全行车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行驶公里数、培训考核、违章积分记录以及安全奖惩等。
第十九条车队应对驾驶员进行分类管理,对驾驶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实施重点管理。
第二十条对非建制车队,零散车辆的驾驶员应相对集中,指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对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驾驶员的录用、考核、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执行任务时,应持有派车单位派车人员签发的路(运)单,并按规定行驶。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实行长途行车审批和派车安全交待制度,派车人员应根据天气、路况和行车条件对执行任务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长途派车单上应注明行驶路段的主要交通危害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应禁止驾驶员疲劳驾车。驾驶员连续长途驾车超过4小时应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每日驾车行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因工作需要,确需超过行驶8小时时,应配备2名驾驶员轮换驾驶。
第二十五条严禁强令驾驶员违章行车。遇有下列情况,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一)装载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
(二)车辆存在严重故障隐患;
(三)工作疲劳,身体不适或正在患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四)其他有碍安全驾驶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从外部聘用车辆驾驶员,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公司应对拟聘用车辆驾驶员做下列审查:
(一)驾驶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龄3年以上;
(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下;
(四)当年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与聘用驾驶员应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经济责任、违约责任及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聘用单位应为聘用驾驶员投保驾驶员人身意外保险。
第六章 车辆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于长途载客汽车和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车辆,应当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
第三十条公司应建立完整的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状况,历次维护保养及大修时间、内容、更换零部件记录,车辆损坏及修复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按规定为车辆办理保险,车辆保险办理和理赔工作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建立车辆维护保养和检查制度,对车辆定期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不得运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分散车辆应相对集中管理,委托具有资质的车辆维修单位进行回场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应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对车辆各部件和装载物品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节假日期间,对非生产运行车辆和非值班车辆实行定点封存管理。
第三十六条拉运易燃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以及车辆的装载,行驶,停放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车辆进入生产厂(场)区以及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道路,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从外部租赁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保险费凭证等必须齐全有效,按照'谁租赁,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并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处置车辆时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否则,不得转交出售车辆。
各公司出租车辆时必须依法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四十条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车辆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均应按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均应记录,事故档案应包括从事发报告、调查、理赔到结案处理的全过程内容。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除配合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外,应及时进行现场取证和内部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对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制定交通违章处理相关规定。
有下列违章行为以及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应加重对驾驶员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
(一)无证驾车;
(二)酒后驾车,违反职业道德以及严重违章等;
(三)擅自驾驶车辆办理私事;
(四)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五)明知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报告,不检修或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因下列情况造成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驾驶员做出处理外,还应对单位和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明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决定,规章制度的;
(三)管理松懈,明知车辆存在事故隐患而未及时消除的;
(四)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同类事故在一定时期内重复发生的;
(五)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不及时报告的;
(六)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第6篇 石油销售公司费用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hb公司(公司)费用报销及核算,加强费用管控力度,及时、准确反映费用支出情况,根据国家《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费用主要是公司机关管理业务发生的,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外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用、办公费用、会议费、差旅费、车辆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安全费用、维修费用、审计咨询费、劳动保护费、税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有员工。
第四条费用管理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付出,都作为本期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费用处理。
(二)预算控制原则。即原则上无月度预算不予支付,特殊情况报公司预算会批准后执行。超年度预算时,在预算调整批复未下达前,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章 费用报销时间及流程
第五条公司费用报销时间一般情况为每月5日至25日,特殊情况除外。所有费用业务都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最长不能超过两个月,12月份费用业务报销期限为次年一月底。
第六条除本办法列举的特殊报销事项按特殊审批流程执行外,一般情况下,公司费用报销执行以下流程:
(一)费用预算线上申请。经办人在执行业务之前,需在公司全面预算控制系统内根据业务类别填写相应费用预算申请单据。对于小额、多次发生的费用预算,也可汇总提出申请。
(二)线下申请一级审批。一级审核通过后,经办人打印预算申请单,提交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三)线下申请二级审核。预算归口部门负责人对预算执行申请表进行审核,依据系统内数据判断该项费用申请是否预算内事项、是否超预算,并填写审核意见。
(四)申请确认。费用预算审批程序执行完毕之后,经办人应及时将申请单提交财务人员审核确认;财务确认无误后将申请单返还经办人。
(五)业务执行。经办人根据审批后的预算申请单开展业务活动。
(六)财务线上审核报销申请单据。业务执行完毕报销时,经办人在全面预算系统内填写相应的费用报销单并连同费用申请单、报销票据一并提交财务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费用报销单填列的规范性、报销单据的合规性等。
(七)线下报销一级审核、审批。经办人在线上审核通过后,打印相关费用报销单,提交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八)线下报销二级审核、审批。经办人将一级审批通过的报销单及相关报销单据提交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归口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九)线下报销三级审批。经办人将二级审批后的报销单及相关报销单据提交分管财务副总审批。
(十)填制记账凭证。报销人或经办人持审批后的费用报销单、预算申请单、原始发票等报销票据到财务部门会计人员报账。会计人员根据业务性质正确核算,填制记账凭证;打印后,提交稽核人员。
(十一)财务稽核。稽核人员对记账凭证及所附报销单据进行审核,在记账凭证上签章。
(十二)财务部门负责人复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对记账凭证及所附报销单据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签章并提交出纳执行付款程序。
(十三)出纳付款。出纳根据财务部门负责人复核后的记账凭证,针对不同付款方式执行不同流程。付款方式分为:现金支付、网银支付、支票支付。
1. 现金支付:
出纳填写现金付款单-财务部门负责人将付款单与记账凭证核对无误后,签字并在付款各联加盖'财务专用章'-出纳通知报销人领款-报销人领款后在付款单上签字-出纳将签字后的现金付款单记账联提交会计人员作为记账凭证附件。
2. 网银支付:
出纳在网银支付系统提交转账付款申请-网银主管将提交的转账记录与记账凭证核对无误后,执行网银授权程序-出纳定期将网银支付单据从银行取回提交会计人员作为记账凭证附件。
3.转账支票支付:
出纳填写支票并加盖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预留印鉴-稽核人员一级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二级审核并加盖财务专用章预留印鉴-收款人或经办人在支票存根联上签收-出纳将签盖后的转账支票递交收款人或经办人。
第七条报账时,经办人需提供收款单位或个人转账信息书面资料。收款单位或个人转账信息资料包括: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收款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三章 人工费用
第八条人工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及劳务费。
第九条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公司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薪酬。公司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第十条职工薪酬核算范围包括:
(一)职工工资(含奖金、津贴及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职工教育经费;
(六)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七)其他职工薪酬。
第十一条职工工资
公司综合办公室人资源相关人员按照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公司薪酬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职工当月考勤情况编制工资及奖金表(一式两份),依据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审核签字后,报财务部。
工资、奖金发放日期为每月25日。工资发放不跨月,奖金当月发放上月。
除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及个人所得税之外的其他职工扣款项目应在'应发工资'前增列显示。
第十二条职工福利费
(一)核算范围:
1.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如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自办食堂经费补贴或者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取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 非货币性福利,即公司以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自己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3. 职工困难补助;
4.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5. 职工加班误餐补助费用;
6. 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等
。
(二)公司福利费开支控制在工资总额的14%范围内。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费
(一)核算范围:公司为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的、由公司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二)社会保险费用计提基数及缴纳比例执行公司《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
(一)核算范围:公司为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的、由公司负担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及缴纳比例执行公司《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职工教育经费
(一)核算范围:职工培训所发生的学费或培训费、资料费。
(二)职工教育经费应在工资总额2.5%范围内列支。主要用于职工教育培训方面的开支。
(三)报销培训费时,除发票外,还应附经批准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数、培训费用等。
第十六条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第十七条公司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一)公司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并即将实施。该计划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
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
(二)公司已经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建议应当包括:拟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裁减补偿金额,拟解裁减的时间。
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裁减建议。
第十八条其他职工薪酬
核算公司为职工支付的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外的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劳务费
核算公司通过第三方(包括有资质的社会劳务中介机构)输入的劳务人员发生的费用。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公司制定的标准,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费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
报销时,除需要提供人员费用发放明细表外,还需提供协议第三方劳务费发票。
第四章 办公费用
第二十条办公费用包括低值易耗品、报刊资料费、网络通讯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办公支出。
第二十一条办公用品
(一)办公用品核算范围:办公用纸张、笔记本、工作手册、便签、复写纸、大头针、钉书机、钉书钉、刀子、尺子、印油、印台、文件夹、墨水、胶水、笔(笔芯)、档案袋、电池、u盘、移动硬盘等。
(二)公司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及保管。
(三)综合办公室本着节约的原则在年度办公用品购置计划内采购。办公用品入库时保管员要填制入库单。各部室领用办公用品时,需填制出库单,并经领用人、领用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由保管员向领用人配发办公用品。
(四)办公用品核算采用领用时一次摊销法。经办人报账时应提供办公费用申请单、办公费用报销单、采购发票(有明细的,需付明细清单)入库单及出库单。
(五)办公用品的保管。保管员要定期对办公用品进行检查清点。每月填报办公用品的领、发、存报表,按部门分类归档,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报送财务部门入账。
(六)办公用品按人数定额消耗,消耗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标准。
第二十二条报刊资料费
核算范围:公司订阅的各类报刊杂志、订购的专业书籍费用及各种资料册(单)的印制费。
各类报刊杂志的订阅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订阅标准执行公司有关规定。
各种资料册(单)出入库时应填制出入库单,作为报销附件。
第二十三条网络通讯费
(一)核算范围:公司办公座机电话费、职工手机通讯费、无线网卡费及信息系统维护费。
(二)公司机关各部门座机通讯费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缴纳,按月报销,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报销。
(三)公司领导和员工通讯费报销标准执行《工作人员通讯费报销暂行规定》,并由综合办公室按季到财务报销。
第二十四条低值易耗品摊销
(一)核算范围包括:公司购买的单位价值不足2000元的办公桌椅、茶几、饮水机、碎纸机、传真一体机、文件柜、打印机等。
(二)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核算。出入库时应填制低值易耗品出入库单。
(三)盘点:年度终了时,综合办公室应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盘点,盘点表报财务部门备案。出现盘点损益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对盘亏的,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其他办公支出
其他办公支出核算除上述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之外的邮寄费、办公区域花卉租赁、水费、物业费、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等发生的费用;
其他办公支出形成实物的,应填制出入库单,并每月进行盘点,盘点表报财务部门备案。出现盘点损益时,应报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对盘亏的,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五章 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差旅费是指职工确因工作需要离开办公地、居住地外出开会、学习、培训、考察等发生的费用,包括车船票、飞机票及保险费、住宿费、伙食补助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应严格执行石油销售公司中住宿标准,并按办法规定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费用。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从外地回公司,若无公司车辆接站,可乘坐出租车或公交车,车票随差旅费一起报销。
第六章 业务招待费
第二十九条业务招待费是指因工作需要招待客户和有关部门人员而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条各部门人员因公出差确因工作需要招待的,须事前电话请示部门负责人、分管经理同意,限额接待,报销时必须在招待费发票上所附粘贴单上说明招待事由。
第七章 会议费
第三十一条会议费包括会务费、会议伙食费、会议住宿费、会场租赁费、会议交通费及会议杂费等。
第三十二条公司办公会议发生的费用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报销。报销时会议费时,除发票外,还应附会议通知及参会人员签到册,会议通知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
第八章 车辆费用
第三十三条车辆费用包括车辆的修理、保养费,燃料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以及交通事故等有关费用,不含交通罚款。
第三十四条车辆费用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报销,其他部室或个人不得报销车辆费用。
第九章 广告宣传费
第三十五条宣传费用主要是指通过媒体、灯箱、展板等多种形式对公司进行形象宣传而发生的宣传活动费用。
第三十六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宣传费用报销。
第三十七条公司各项广告宣传费用在公司年度预算范围内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章 安全费用
第三十八条安全费用包括公司员工消防、危化上岗证培训支出、安全演练培训费、安全活动宣传费、环保费用等。
第三十九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费用的控制与报账。
第十一章 维修费用
第四十条维修费支出主要是指设备维修、办公场所维修而发生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报销维修费用时应提供合规的维修发票。对于大型维修业务,还需提供维修合同及维修验收报告。
第十二章 审计咨询费
第四十二条审计咨询费核算公司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进行资产评估、审计验资等业务发生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审计咨询费用标准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执行。
第四十四条审计咨询费用由各发生咨询业务的部门报销,报销时除应提供正式发票外,还应提供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咨询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章 劳动保护费
第四十五条劳动保护费核算范围:因工作需要为职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帽、鞋、肥皂、洗手液等保护用品及发放的高温防暑降温用品支出。
第四十六条劳动保护费由综合办公室安全环保质检相关人员制定标准并监督执行,由人力资源相关人员造表发放。
第十四章 税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十七条税费指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简称四小税)、水利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等。
(一)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二)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三)车船税以车辆的具体用途性质为计税标准,税率实行定额税率;
(四)印花税实行比率和定额税率;
(五)水利基金按照收入的万分之八计算缴纳;
(六)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等根据地方政府文件执行。
第四十八条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之外公司发生的费用,如租赁费等。其他费用报销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费用报销票据及其他
第四十九条对原始票据的要求:
(一)所有费用票据必须是业务发生地的、合法的、正规的发票。原始凭证的内容要真实、完整,不得涂改,附件张数按所附单据数量填写。发现原始票据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
(二)公司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公司相关部门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制单人签名或盖章。
(三)原始票据的粘贴:交通票据等小票据的粘贴范围以粘贴单大小为界,须紧贴粘贴单顶界和右界,并从右往左横向粘贴,覆盖粘贴的相邻票据间须留出一定间隔距离,票据较多时,可分张粘贴,不得竖向粘贴。原始票据必须按交通票据、住宿票、招待票、通信票、维修票等不同类别,分门别类进行粘贴,不能混合粘贴。
(四)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财务审核时必须核对采购申请单,严格按采购单审核数量报销。
(五)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报销单据,财务部有权退回,要求报销人重新整理。
(六)超标准的支出,除分管财务领导同意,不予报销。
(七)收据及白条不予报销;执行公务中因个人原因而遭受的罚款单据不予报销。
(八)如确实无法取得原始票据的,须以'支付证明单'代替,并必须注明未能取得票据的原因。如遇有票据丢失的,将视同没有发生费用,相关的损失由票据丢失人承担。
(九)所有票据必须真实,如发现作弊时,财务部将按票面金额的两倍处罚当事人。
第五十条记账凭证上应有制单人、审核人、记账人、财务主管的签名或签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有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五十一条填制记账凭证发生错误时,应当重新填制,不得涂改、挖补。
第五十二条报销凭证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凭证上应有两人以上签字,审批人不得为同一经济事项的经办人。
第五十三条各项费用报销单由公司统一制定,经办人应根据不同的经济事项内容选用不同的报销单。
第五十四条经办人员应按费用的实际用途和金额,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报销时间及流程办理报销业务。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7篇 石油销售公司员工层级晋升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员工层级晋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员工层级管理,更好的发挥激励作用,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根据hb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层级晋升是指员工从助理主办到主办,从主办到高级主办;从操作工到初级操作工,从初级操作工到中级操作工,从中级操作工到高级操作工层级及薪酬跃进的一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hb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层级晋升应公开、公平和公正。
(二)绩效优先:层级晋升应建立在绩效考核结果的基础上,向优秀绩效员工倾斜。
(三)量才适用:确保员工与岗位任职资格相匹配,让员工的优势能得到更好的发挥,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员工层级晋升的考核办法。
(二)审议员工层级晋升的实施方案。
(三)将实施方案提报领导办公会会议。
第六条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企业管理部负责员工绩效考核工作。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晋升资格审查、实施方案及兑现执行工作。
第三章 晋升办法
第七条晋升基本条件
(一)在公司工作须满两年及以上。
(二)满足四定岗位任职资格。
(三)连续两年在公司年终绩效考核(个人行为评价)排名前10%的。
第八条层级晋升要求
(一)所有员工的层级晋升必须符合晋升基本条件。
(二)晋级通道:
1、管理类岗位:助理主办 主办 高级主办。
2、技术管理类岗位:操作工初级操作工
中级操作工高级操作工。
3、后勤服务类岗位:后勤服务类岗位不参与层级晋升。
(三)员工晋升不得超过公司各层级人员比例要求:
1、管理类岗位各层级比例:高级主办15%,主办20%,助理主办20%。
2、技术管理类岗位各层级比例:高级操作工5%,中级操作工15%,初级操作工30%,操作工50%。
(四)助理主管及以上层级晋升须根据《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具体晋升比例要求:高级主管5%,主管和助理主管共40%。
第九条企业管理部负责完成员工年终的考核,将考核结果报考核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综合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制定员工层级晋升实施方案,经考核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办公会审定通过后,予以兑现。
第十条薪酬兑现
符合层级晋升的员工,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层级档级。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人员对晋升的考核、兑现行为进行监督和监察。员工有权向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人员举报投诉层级晋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8篇 石油销售公司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大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廉政建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资金使用及监管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通过监管促进企业资金使用、管理和决策规范运行,降低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监管原则:
1.侧重企业大额资金使用制度监管的原则;
2.依法依规监管的原则;
3.违规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大额资金使用范围。
企业大额资金的使用是指企业在建设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置、重大物资采购等经营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大额资金(本办法中的大额资金是指10万元以上的资金项目,另外企业大额资金企业大额资金数额分为较大(10万元至50万元)、特大(50万元至100万元)、巨大(100万元以上)三个标准)的行为。主要包括:企业新建项目的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及改扩建;企业资产的转让、置换及变卖;企业对外投资、捐赠和赞助;企业对外经济担保;企业大额流动资金的使用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前置条件。
(一)投资及工程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必须有可行性论证。大额资金使用前,企业有关部门对涉及的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论证。
(二)大额资金使用项目适合招投标运作的要实行招投标管理。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大宗原材料采购项目、企业资产变卖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及集团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三)企业大额资金使用要实施预决算管理。以现金流量为重点,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施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
(四)有关项目的会议决策文件。需报经集团备案或审核的项目必须取得有关批复文件。
第六条大额资金遵照'三重一大'制度执行。
大额资金的支出必须遵照'三重一大'制度进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不得违规操作。
(一)大额资金的使用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二)涉及'三重一大'的资金事项需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三)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决策作出后,应当及时向上级公司有关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七条大额资金的申请管理
(一)大额资金列入年度预算项目,严格执行预算标准。
(二)如无纳入年度预算,需向集团提交专项报批,经批准方可执行。
第八条大额资金的支出管理
(一)大额资金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批责任人、审批权限及其它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责。
(二)严格执行财务法规、规章、制度,严格财务开支管理,确保大额资金的正确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三)大额资金的管理使用要坚持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重大事项全程实现公开透明,廉洁、优质、高效工作。
(四)大额资金一律支票或网银支付,不得使用现金。
(五)大额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在申请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出现套取大额专项资金的行为。
(六)对于未按审批程序确认的大额资金使用,财务人员有权拒付。财务人员对大额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单位领导汇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大额资金使用监管的主要形式。
(一)实行大额资金使用报告制度。财务部每半年将公司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报告一次。重点报告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情况、执行情况、使用效果、监督检查等内容。
(二)实行大额资金使用后评价制度。重点评价大额资金使用的前期决策程序、过程执行控制、效益和效果、可持续发展等内容。
第十条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财务部对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况,应停止拨付剩余资金或收回账户中未使用的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进行专项检查,由财务部对大额资金的使用开展专项检查,坚决杜绝大额资金的挪用、侵占、贪污等腐败现象。
第十一条违规责任追究。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大额资金使用,因未做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盲目决策,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经批准,使用或借出企业大额资金的。
(三)为个人或少数人利益,隐匿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真实意图,虚假投资,侵吞国有资产的。
(四)虚报、多报企业投资项目和规模,加大企业资金投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浪费的。
(五)对坚持原则、拒绝办理违规大额资金使用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集团公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9篇 石油销售公司备用金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有关部门备用金的管理,规范借款行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夯实成本费用核算,减少资金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实行备用金管理办法有利于各部门工作人员积极灵活地开展业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借他人或用于其他用途,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二条备用金的范围与分类。
(1)备用金的范围
1、采购员零星采购备用金;
2、个人因公出差零星开支备用;
3、经常性的零星开支备用金;
4、项目兼任财务人员备用金;
5、其他备用金。
(2)备用金按性质不同分为长期备用金、临时备用金和出纳备用金。
长期备用金是指因支出频繁等原因而需要周转的现金,具有时间长、比较固定的特点。
临时备用金是指因临时性的需要而借支的现金,具有一次性、时间短的特点。
出纳备用近是指因结算需要而准备的库存现金,具有金额交大、流转快的特点,一般不超过规定限额。
第三条长期备用金的使用对象、用途和金额限制规定,如下表所示。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定报总经理批准,原则上借款金额应该小于等于借款人2个月的工资。
第四条临时借款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临时备用金的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因企业业务需要暂支款,包括差旅费、临时采购款、行政临时事务借支等具有工作性质的一次性借支款。
(二)临时性公务活动、职工活动借支。
(三)理赔等事故性质的借支。
(四)押金等性质的借支。
(五)其他经批准的暂支款。
第二章 备用金的申请、审批与归还
第五条备用金的借支程序如下所示:
(一)借款人填写《借款单》并签名。具体为:有费用预算申请业务的个人必须在费用预算申请单里填写借款事宜和借款金额,并同时填写借款单,借款单必须真实、详细的注明借支事由、金额、归还时间。
(二)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就借支事由的真实性、必要性进行初审。
(三)部门主管领导对借支必要性进行复审,并对该部门的借支款进行总体监督。
(四)财务负责人对合理性负责审核,并根据前期现金使用作出分析,按现金管理制度做出是否借支判断。
1.未转正员工控制借支。
2.经常性违反结算纪律的员工控制借支。
3.根据事由控制借支金额的标准。
4.其他财务制度要求控制的事由。
(五)财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六)总经理审批签字。
(七)会计确认借款审批是否完善,在审批完善后进行财务处理。
(八)出纳根据财务凭证进行付款。
第六条备用金的归还
(一)归还备用金时,借款人以报销费用冲抵,差额可归还现款。
(二)出纳员收到还款现款后,开具收款收据,写清还款方式,并签字盖章交付还款人一联作为对账依据。
(三)报销费用冲抵借款的,由会计开具收款收据并注明报销冲账字样,并签字确认交付还款人一联作为对账依据。
第三章 备用金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长期备用金的额度需要根据支出业务变化,对使用对象和用途范围每半年审定一次。
第八条长期备用金实行专人借支专人负责的办法,不得全部或部分借支或以临时备用金的性质借支他人。
第九条长期备用金的借款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每半年清理一次,如需继续借用的,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条临时备用金要求一个事由一个专项借款和还款,不得以其他事由__借款周期。
临时备用金的还款、报销期限:
(一)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二)临时采购借款,使用后5天内报销;
(三)没有特殊原因临时借款还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十一条出纳备用金的管理:
(一)出纳备用金的使用者只能是财务部门出纳员。
(二)出纳领取备用金要求开具基本户银行支票(或网上银行转帐提现),不得以收坐支。
(三)出纳备用金必须注意安全第一原则,有专用保险柜存放现金,并且存放地点符合公安、公司安全管理原则。
(四)保险柜隔夜存放现金额不得超过控制金额,特殊情况下的大额存放,必须及时向财务经理报告,以便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五)出纳备用金必须日清月结,每天核对帐实数据。
(六)出纳备用金的直接责任人为当事现金出纳员,财务部经理及总会计师负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因人员调动或离职等原因造成备用金管理员更换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方式采用借还两条线,即原责任人办理还款,新责任人办理借款。
第十三条财务部会计必须于每月月末对编制月度备用金借款情况表交付部门负责人,做好备用金借款管理。
第四章 违规操作罚则
第十四条出纳员在审批手续不全情况下借支备用金的,负责追回,并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减分。
第十五条若借款人拒不归还所借的备用金(超过归还时间一个星期),由财务部提出告知后,由其所属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还款,如部门负责人未通知,造成损失的,应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减分。
第十六条若借款人员发生人事异动或离职,综合办公室未及时书面通知财务部确认清账,造成借款无法收回的,由综合办公室承担借款损失。
第十七条财务部对于逾期还款或拒不还款的人员,严格控制后续借款甚至取消借款资格。对于没有特殊事由有款未还借支款项的,财务部可拒付款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制定、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石油销售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强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改革、管理经济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务。包括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论证、规章制度管理、合同审核与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处理、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涉及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基本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四)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公司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提出处理或解决的意见与建议。
(六)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向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工作,并配备具有公司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职法务人员具体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全面负责或参与处理公司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第五条公司法律工作实行双重管理和双向负责的工作机制:
(一)对所从事的每一项业务向企业负责人负责,确保本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
(二)对贯彻上级单位法律工作制度、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等方面向上级单位负责,确保法律信息真实与畅通,维护公司根本利益;
(三)重大法律事务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与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处理。
第三章 法律业务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构建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公司应健全各项法律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专项法律制度,以完善法律事务管理。
第七条公司的法律事务由法律事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出具涉及公司或所属企业权利、义务、责任、利益等方面的证明、承诺、说明、确认、授权等,如确需出具,应在法律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后,统一出具,并由法律事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司法、行政部门及仲裁、公证、律师等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由各级法律事务部门签收。其他部门在接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不得擅自签收,应立即送交法律事务部门。
第八条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具备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应在具备考试报名条件后三年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逾期未取得的,予以转岗。所属企业应鼓励和支持法律岗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法律事务部门(岗位)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明知咨询人的动机或行为是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帮助;
(二)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咨询人的不正当要求,损害企业的利益;
(三)不得对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草率处理;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企业规定不能公开的事实和材料;
(五)不得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利用被授予的权限从事与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六)其它法律事务工作要求。
第十条法律事务部门(岗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严谨、高效地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对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应拟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的范围、目的和要求。
第十二条完成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后,相关承办人应写出总结报告。对公司内部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经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定后报公司主要领导及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
第十三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将有关法律文书、书面法律意见以及相关文件或资料及时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完善法律授权制度,授权手续由法律事务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十六条法律事务部门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其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法律事务部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涉及相关部门业务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及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对其在法律事务工作中知悉的相关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要求,保守秘密。
第四章 法律意见书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和推行总法律顾问参与经营决策的法律意见书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意见表格式见附件1),按管理权限逐级呈公司主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审批,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保证决策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二十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法律意见书的分级管理单位,负责公司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管理协调工作,并履行向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报告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下列情形需报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形式变更,公司的兼并、破产、解散、清算等活动。
(三)资产的转让、出租,转让股权,发行债券、股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上市融资等企业资产处置方面的活动;
(四)所属企业子公司的设立,所属企业的合并、分立;
(五)企业资本经营决策,包括大额融资(大于100万元)、对外拆借,向其他企业投资、联营、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
(六)决定大额索赔(大于100万元)
、行政复议、听证、起诉、上诉、申诉或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的提起:
(一)公司总经理指派或批示;
(二)公司总法律顾问指派或批示;
(三)公司其他领导就分管工作批示;
(四)公司业务主办部门。
第二十三条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按以下方式进行:各职能部门及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法律事务部门及时解答;或法律事务部门主动指导。
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主要以法律事务咨询单的形式进行,法律事务部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事务咨询单格式见附件2)。法务事务咨询应在'法务信息系统'上进行。
第二十四条法律意见书中,不得出现'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之外,基本符合条件'等不确定措辞。对无法查证的事实或者不能确定意见的事项,应要求其做出说明或发表保留意见,并指出此事项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部门应与业务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书。
第五章 纠纷案件管理
第一节 纠纷案件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二十六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纠纷案件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和修订;
(二)组织处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和所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三)负责办理需要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审批、授权或需向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备案、报告的纠纷案件呈报及处理事宜;
(四)对公司所属部门纠纷案件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检查和考核;
(五)负责公司纠纷案件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建立纠纷案件处理台账;
(六)负责办理纠纷案件所必须的授权事宜;
(七)负责公司纠纷案件承办人员的培训、考核;
(八)按照业务分工,协助产品经销公司法律事务部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九)其他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协助公司综合办公室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负责纠纷案件管理的部门或有关专职人员应建立公司纠纷案件处理台帐,详细记载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每年应向产品经销公司书面报告两次公司纠纷案件工作综合情况。上半年情况应于每年7月5日前呈报,全年情况应于次年1月5日前呈报。
第三十条纠纷案件业务报表必须按统一格式每季度上报。
第二节 管理权限
第三十一条公司负责管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需要公司协调处理的案件。
第三十二条公司管理除重大纠纷案件之外的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公司发生重大纠纷案件时,应上报产品经销公司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发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视为重大纠纷案件:
(一)涉外纠纷案件;
(二)涉诉标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100万元)纠纷案件;
(三)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四)可能引发群体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五)法律关系复杂、涉及股东方重大权益或对股东方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六)其他产品经销公司要求报批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三节 纠纷案件的受理和备案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规定上报纠纷案件时,应向产品经销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案由、案情、主要证据;
(二)专职人员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有关的起诉状、应诉答辩材料;
(四)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五)拟选案件诉讼(仲裁)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六)拟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情况(如有);公司应通过法律事务信息系统上报。
第三十五条应诉案件应自首次接到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应诉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上报;主诉案件应当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个月内且决定提起诉讼或仲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三十六条公司所发生除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纠纷案件外的其他各类纠纷案件,应当向产品经销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进行备案,备案不影响案件处理。
第三十七条提交备案的书面报告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基本案情。
(二)案件发生后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案件处理意见或解决方案。
(四)处理结果。包括一审、终审及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司向产品经销公司备案纠纷案件,应当遵守以下时限规定:
(一)公司为原告、申请人的,自决定起诉、决定提出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二)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被上诉人、被处罚人的,自应诉通知或处罚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三)一审诉讼案件,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四)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案件的,调(和)解协议签署前备案申报;
(五)已审结的案件,自生效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部门不得隐瞒纠纷案件。
第四节 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四十条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案件,视案情需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进行代理,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采用风险代理方式。
第四十一条公司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以公司为当事人起诉、应诉、仲裁的纠纷案件,代理人由总经理进行委托,代理人的选聘建议以及办理委托事宜由纠纷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二条选聘律师作为个案代理人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代理人能力和业绩、代理费用等因素,保证案件得以及时、经济、有效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纠纷案件代理人为公司内部员工的,应当具备以下两条以上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有处理纠纷案件的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四十四条案件结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有关案件的代理人或承办人应向纠纷案件管理部门提交结案报告,会同案件主要材料、结案法律文书形成案件档案(一式两份),由纠纷案
件处理部门和档案部门各存一份。
结案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办案经过、处理结果、经验教训等书面材料。
第四十五条综合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企业所聘律师的管理,对其代理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
第六章 商标管理
第一节 商标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十六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综合办公室承担以下主要商标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商标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商标管理实施细则;
(二)履行《公司章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三)履行保护集团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义务,参与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对使用的集团公司商标进行管理、保护和有关信息的收集;
(四)负责向产品经销公司上报公司拟使用集团公司商标计划;
(五)对商标的使用、保护等事项向产品经销公司提出建议。
(六)负责组织安排商标专业知识培训及指导;
(七)负责公司商标信息的汇总、编制、统计分析。
第二节 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四十七条对外进行合作时,《合营协议》《公司章程》中未约定商标使用的,应取得集团公司商标授权许可。
第四十八条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时,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许可手续:
(一)向产品经销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二)集团公司对拟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三)由集团公司与被许可单位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被许可单位在三个月内将使用许可合同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机构存查,并报产品经销公司备案。
第三节 商标标识的印制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使用集团公司商标标识,应依据集团公司商标标识的印制标准,依照集团公司标识管理相关规定,自行负责商标标识印制。
第五十条商标标识的印制应严格按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承印单位必须是持有国家工商部门核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信誉良好企业。
第五十一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应建立商标使用台账,对商标名称、持有人、开始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节 商标的保护
第五十二条商标注册信息和使用信息作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应予以保护。集团公司vi手册、施工手册等设计文件资料属于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传播。
第五十三条各部室以及员工发现有侵犯或可能侵犯集团公司的情形时,应及时向商标管理部门报告,并利用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并在产品经销公司的指导下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章 保障
第五十四条公司管理层应为法律事务部门广泛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介入企业经营管理给予保障,并提供相应工作条件, 并不得阻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规章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法律事务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法律图书资料库(包括计算机法律数据系统)。
第五十六条对法律事务人员及公司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
第五十七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聘请资深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应选择集团公司《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中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且需报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审批后聘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八条公司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给予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
第五十九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在重大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为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在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经授权私自对外处理有关纠纷案件的;
(二)超越授权范围处理有关纠纷案件的;
(三)应提起诉讼或仲裁而没有提起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的;
(四)借办案之机非法牟取个人利益的;
(五)在承办经济案件中玩忽职守或重大疏忽造成损失的;
(六)对纠纷案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并因此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纠纷案件承办人有阻挠、设置障碍、打击报复等行为的;
(八)拒报、延报、谎报、瞒报、漏报纠纷案件,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案件纠纷管理规定的。
经纠纷案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应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偿损失、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于纠纷案件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漏洞较多且已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纠纷案件管理或承办人员,应当调离原岗或撤换。
第六十三条对在纠纷案件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为企业挽回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公司对于商标管理工作突出和对商标权益保护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部门或个人可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细则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需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11篇 石油销售公司产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产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化工产品销售价格的管理,规范销售价格的制定、调整、执行程序,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hb公司所有对外销售的化工产品销售价格的制定、调整、执行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司化工产品价格制定和调整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定价、严格执行、公开透明、运行高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价格领导小组')是公司产品价格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价格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销售部、市场信息部、物流管理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人、业务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上级单位价格管理委员会的价格方针、政策;
(二)研究并审批制定公司价格管理办法;
(三)研究并审批制定权限内产品的调价方案及价格策略;
(四)向上级单位提交化工产品销售价格管理机制和价格调整方案建议;
(五)处理公司内部在价格执行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条价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信息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场信息部部长担任,负责主持价格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价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公司价格管理办法;
(二)提出销售价格及政策的调整建议,提交价格领导小组审议;
(三)组织召开价格领导小组会议;
(四)整理价格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做好会议成果的成员签字工作;
(五)将价格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价格方案及时下达相关部门、单位,并监督执行;
(六)按规定向产品经销公司化工品销售部备案价格管理相关资料;
(七)做好销售价格、政策资料的汇总、归档及保管工作。
第六条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销售部的主要职责为:根据市场行情、客户需求状况等信息,提交价格调整建议至公司价格管理领导小组。
(二)市场信息部的主要职责为:化工产品市场价格政策、价格信息的收集和调研;在产品经销公司限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拟定产品价格策略、调价方案,并拟定浮动范围外的价格调整建议;完善化工产品的价格制定机制,探索建立适应于化工产品销售市场的价格制定模式,在不同的市场形势条件下应用与当时市场形势相适应的定价模式。
(三)财务部的主要职责为:从纳税筹划、经济效益的角度为价格的制定与调整提供相应的建议。
(四)综合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协助会议的召开,并协助做好会议记录及收发文等工作。监督价格制定的全过程,防范违法违纪事件。从公司整体发展、绩效实现等角度对价格的制定与调整提供相关意见,同时审核价格制定与调整的合法和合规性。
第三章 价格的制定
第一节 价格制定原则
第七条公司在产品经销公司规定的销售指导价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坚持'当期效益最大化'原则,确定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
第八条公司在上级单位给予的价格浮动范围、政策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产品的实际对外销售价格。超过上级单位给予的价格浮动范围、政策范围时,经公司价格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提交上级单位进行审查。
第二节 价格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权限范围内销售价格制定程序:
(一)市场信息部信息管理岗收集汇总华中、华南区域市场价格与竞争者的价格信息,编制价格分析报告,预测化工产品市场未来价格走势。
(二)客户经理可根据市场行情、客户需求状况等信息,提出价格调整建议,提交至市场信息部信息管理岗。
(三)市场信息部信息管理岗根据客户经理提交的价格调整建议,并结合收集的化工品价格走势、客户需求量走势、化工品采购价、化工品配置量、库存量、产品市场占有率等信息,拟订化工品价格调整建议书提交部门经理初步审查。拟订的化工品价格调整建议书需写明拟调价的化工品品名、调整后的价格以及条件原因。
(四)市场信息部经理根据价格分析报告、市场信息和企业自身条件等因素,审查价格调整建议。经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市场信息部组织召开价格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商讨决策。
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负责做好价格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相关专业部门或人员进行调查论证,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1、调研报告,应当包括现行价格存在的问题,市场价格情况,调价的原因和依据;2、具体调价方案。
(五)价格领导小组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各委员集体商讨拟订的销售价格调整建议是否合理。价格调整建议需经价格领导小组成员集体签字后方可生效。
除紧急情况外,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发送给价格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并负责通知会议主题、时间、地点。
(六)价格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会议纪要,并以价格文件形式统一下发至相关部门执行。
第十条公司涉及价格管理的以下资料,需要以文件形成二十四小时内报产品经销公司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价格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及变动文件;
(二)出台的相关价格管理办法;
(三)权限内重大销售价格调整文件及价格会议后形成的会议纪要。
第三节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按需召开。会议由组长主持,组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成员主持。
第十二条组长或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提议召开会议。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包括委托方)方可举行。成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发表的建议或意见。
第十三条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以实体会议方式召开;必要时,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协商结果或审核意见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应当有书面审议意见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审议意见或会议纪要上签字;审议意见或会议纪要由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可邀请与价格管理相关的有关人员列席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会议。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
的成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价格方案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价格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各部门应严格按公司价格领导小组制定或调整后的销售价格执行,客户经理应及时通知客户化工品销售价格。
第二十条公司价格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指导各部门对销售价格的执行情况,及时对价格执行中的错误予以指出更正,对价格管理中的问题,及时提报价格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确定调整方案。
第二十一条公司建立价格后评估制度,对重大价格、营销策略的调整进行事前预估、事中跟踪、事后评估。对重大价格、营销策略实施结果以市场份额、价格到位率、社会及经济效益、客户开发与维护、新增销量、库存风险等项目进行综合评估,总结经验、指导下一步销售和价格策略的制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市场信息部需建立完整的价格管理档案,所有价格文件、价格调整建议、会议纪要、价格调整表等相关资料,统一编号存档备查,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价格文件为商业机密,实行限部门、限个人、限量下发,相关人员要妥善保管、存档,不得泄露。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关人员奖励:
(一)市场价格信息了解及时,向公司建议后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
(二)严格履行职责,成效显著的;
(三)举报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查证属实,并避免了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违规行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关人员惩罚:
(一)越权擅自制定和调整化工产品价格;
(二)未在规定时间调整价格;
(三)实际销售价格与同期价格文件不符;
(四)价格建议中故意虚报、瞒报市场信息;
(五)上级行使价格干预后,不及时纠正;
(六)泄露价格方面的材料、文件、信息及其他价格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对违规行为,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对违纪部门或违纪个人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经销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12篇 石油销售公司中央仓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中央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中央仓管理,建立稳定、优质的仓储服务商资源,确保公司货物安全和经济效益最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仓储服务商的调查、选择、评估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物流管理部是仓储服务商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订中央仓管理办法;
(二)收集仓储服务商信息;
(三)组织仓储服务商调查、选择,并提交报告至公司领导决策使用;
(四)做好仓储服务商档案管理工作;
(五)对所租赁使用的中央仓进行业务指导、监管;
(六)对所租赁使用的中央仓所提供服务进行跟踪、评价,为进一步合作提供依据。
第三章 仓储服务商准入管理
第四条公司物流管理部应做好仓储服务商调查,重点考察其仓储设施、仓储条件、经营效益及仓储管理能力等方面,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一)仓储企业必须拥有健全的经营资质;
(二)仓储设施的设计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要求,并取得专业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
(三)仓储设施必须配备完备的消防设备体系;
(四)仓储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并得到了严格贯彻执行;
(五)仓储企业自经营仓储业务以来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第五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仓储服务商要成为公司的中央仓,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仓储企业基本情况简介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专业机构关于仓储设施设备的检验合格报告;
(七)仓储设施最大仓储量。
第六条物流管理部要严格审核仓储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经部门经理审核通过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核,经产品经销公司审批后,由物流管理部组织与仓储企业签订仓储合同,并建立仓储企业客户档案。
第七条公司物流管理部应建立仓储服务商信息库,并不断更新信息,为后续服务商选择提供依据。
第四章 中央仓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中央仓应做好货物出入库管理工作,货物需验收合格、准确计量后方可入库,并及时更新入库台账。
接收货物后,应及时向公司发送进销存报表。
第九条中央仓应做好仓储日常管理工作。物流管理部须定期、不定期监督中央仓的日常管理,主要监督中央仓业务办理是否合规、是否具备防火、防水、防潮等管理措施,消防系统是否运行正常等。
物流管理部根据检查情况,整理形成检查报告,提交公司领导审阅,同时反馈至中央仓进行整改。
第十条中央仓应严格按照公司销售部发送的客户收货单为客户办理发货业务,并及时更新库存台账。中央仓须每日将库存信息报物流管理部。
第五章 中央仓企业惩罚和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中央仓企业惩罚管理
当中央仓企业出现下列行为时,公司将采取相关措施要求中央仓企业补偿公司损失,情节严重的同时终止合作:
(一)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接货入库或发货出库;
(二)库存管理过程中出现货物丢失、变质、被盗或不正常损耗;
(三)私自出售、抵押公司化工产品;
(四)企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公司货物损失;
(五)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中央仓档案管理
物流管理部为每一位中央仓企业客户建立中央仓档案。定期对中央仓企业进行评价,并将评价表载入中央仓档案。
第六章 物流管理人员惩罚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行为视为违规或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筛选仓储企业的;
(二)未按规定签订仓储合同的;
(三)暗中收受回扣和贿赂的;
(四)瞒报或谎报中央仓收发货的;
(五)未经批准,私自或与中央仓共同出售公司化工产品的;
(四)泄露公司化工品价格机密的;
(五)货款支付过程中给公司造成资金损失的。
第十四条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损失;
(二)有非法所得的,责令其将非法所得上缴公司财务入账;
(三)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上处分可以并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物流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经销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石油销售员工健康卫生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员工健康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员工健康卫生工作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健康卫生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坚持分级管理、依托社会化服务的原则,为员工创造有利于员工健康的良好工作条件和员工卫生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要成立员工健康卫生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员工健康卫生管理工作实施领导决策、监督管理和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定期监测工作。
第五条公司要依据国家及上级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员工健康卫生工作责任制及贯彻落实公司健康卫生管理办法,保证完成员工健康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生产场所和健康监护管理
第六条公司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存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统一规划,限期治理。
第七条公司库站管理部门应对库、站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相关内容进行记录。监测内容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浓度的监测、粉尘浓度的监测,作业场所环境中物理因素强度的监测,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鉴定和评价。
第八条公司综合办公室为公司健康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健康监护。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要进行职业性健康监护。职业性健康监护包括上岗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和离岗健康检查。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内容按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证明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条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健康卫生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同一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卫生管理部门应跟踪职业病员工治疗、康复情况。对员工的详细职业病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要分别记录在档案中,形成动态档案管理。
第四章 职业卫生管理与预防
第十二条公司工程建设部门应对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实行职业卫生设施建设'三同时'原则。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使用。
第十三条公司工程建设部门应对建设项目应进行职业卫生设施建设预评价和验收评价。职业卫生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职业卫生设施设计审查,职业卫生设施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中的综合卫生评价及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第十四条库站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设备,必须配套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防护设备或防护措施。对易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杜绝跑、冒、滴、漏,对噪声源采取隔音消音措施。
第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有效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应对库站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要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和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卫生法律规范、规章制度和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增强员工在应急化学事故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七条公司应根据本地区气候条件,逐步改善员工倒班宿舍防暑降温条件,确保倒班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司应建立员工洗浴设施,提高员工健康卫生条件。
第十八条公司应确定从事厨房作业的人员无各种传染疾病。食堂/厨房应符合饮食卫生的规定,公司应建立食堂/厨房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要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防范,在风险预测的基础上,制订应急救援措施,并进行预演。
第二十条禁止将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卫生防护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如确属需要,可由双方签订合同,明确技术指导、防护措施及相关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引进、使用、变更存在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生产原材料、生产设备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治疗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依据国家卫生部《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职业病进行严格管理。综合办公室负责分析研究职业病发病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规范职业病诊断工作,职业病诊断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四条凡是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书》的职业病员工,公司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
第二十五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的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与其同等的待遇。疑似职业病人需要住院鉴别诊断的,不论最后是否确诊为职业病,其住院鉴别诊断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必须立即组织应急医疗抢救,及时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员工健康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员工健康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部的监督检查不能替代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防护经费
第二十九条公司每年应将健康卫生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用于尘毒噪治理,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开展工作场所检测、职业性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和员工防暑降温等。
第八章 员工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员工权利:
(一)要求改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
(二)获得健康监护和疾病治疗;
(三)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四)女员工在孕期、哺乳期间,不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五)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健康的作业指令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一条员工义务:
(一)学习并掌握职业卫生知识;
(二)遵守各种职业卫生法律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公司可根据健康工作考评情况,组织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职业危害加重或造成财产损失以及员工健康损害的有关责任部门、人员
,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等;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hb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第14篇 石油销售公司安全环保现场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各级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规范现场作业,实现标准化场所、标准化岗位、标准化作业的要求,达到公司各作业环节安全受控,确保生产经营平稳运行,特制定中油江苏销售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办法,本办法规定了对现场监督管理的方法和违章违纪人员实行处罚的管理标准。
第二章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油江苏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各部室、分公司、库站及到公司从事生产、运输、施工作业、其它服务单位的人员。
第三章安全环保现场监察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 安全环保现场监察方法
第三条安全环保现场监察实行持证上岗,由储运安全处、人事处等部门联合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发放安全环保现场监察证。
第四条安全环保现场监察的方法,采用查资质、查程序、查记录、查现场作业中的“三违”行为、查设备运行中的不安全状态。
第二节安全环保现场监察处罚办法
第五条根据集团公司“反违章六项禁令” 和“hse九项原则”对作业人员和管理者的规定动作,严格追究违章人员的属地管理和直线责任。
1.严禁特种作业人员不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根据职责划分对违反规定的人员罚5分,分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罚2分。
2.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持无效操作证上岗操作,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 库站负责人罚3分,对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严禁不按规定着工作服,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4.严禁给未熄火机动车辆加油,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5.严禁直接向塑料容器或木制容器内直接加注汽油,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6.严禁喷溅式装卸油品,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7.严禁在非装卸油区灌装油品,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8.严禁雷暴天气从事装卸油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9.严禁未达到稳油时间、有效释放静电进行装卸油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0.严禁用汽车油罐车自带泵抽排储油罐底油,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11.严禁汽车油罐车打开罐盖进行卸油作业,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2.严禁油罐膨胀阀不按规定启闭,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对违反人员单位负责人罚1分。
13.严禁未释放人体静电进入泵房、发油台、栈桥、油罐等爆炸危险区域,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4.严禁在加油、装卸油现场和油罐区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15.严禁使用非防静电绳进行计量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6.严禁不戴防护手套取用有毒试剂,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
17.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电器和非防爆工具,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8.严禁计量员把油品直接倒入油罐,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9.严禁不按规定悬挂警示牌、设置警戒线、隔断设施和监护措施从事电气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对监护人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20.严禁带电检修,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对监护人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21.严禁车辆带病运行,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4分。
22.严禁无证开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
23.严禁驾驶员不系安全带驾车,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
24.严禁不签订施工安全合同安排施工作业,对违反规定主管部门负责人罚3分。
25.严禁未落实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施工作业,对未按规定进行双交底及未按规定要求参与识别的部门管理人员罚3分。
26.严禁违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3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7、 严禁违反岗位操作程序操作,对违规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27.严禁动火、高处、有限空间、动土和临时用电等作业无许可作业票,对作业票管理人员罚4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2分。
28.严禁涂改、代签、补签作业票,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2分。
29.严禁作业票超期使用或超出审批作业范围作业,对作业票主管部门负责人罚4分。
30.严禁作业中操作人员离开作业现场,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对监护人罚2分。
31.严禁饮酒进入岗位生产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32.严禁危险化学品车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准运证运输,对油库未按规定复核证件人员罚2分,对调运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3.严禁危险化学品驾驶员未持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资格证和内部准驾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对油库未按规定复核证件人员罚2分,对调运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4.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中驾驶员离开作业现场,对现场监护人员罚2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5.严禁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导静电拖带未与地面可靠连接,对作业人员罚1分。
36.严禁要求部门或员工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对作业人员罚2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6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7.严禁要求无证员工上岗作业或替岗作业,对作业人员罚2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6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8.严禁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对作业人员罚2分,对违反规定人员罚6分,造成事故的按反违章六项禁令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9.严禁强令他人违章驾驶车辆,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0.无安全合同而私自用工的,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1.因违章驾驶在一年内被交通管理部门记分达12分的,其后一年内不得驾驶公司车辆。
42.站(库)已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在巡检记录中未体现或体现未做防范措施,对巡检人员罚2分,对站(库)负责人罚1分。
43.新工人未经安全教育而安排上岗的,罚库(站)负责人4分。
第六条 对第三方违章的处罚
1.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没有办理火票或火票存在严重欠缺而动火的,对动火人罚款200-1000元/次张,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2.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而擅自施工动火的,对动火人罚款200元/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3.没有办理进有限空间作业票或作业票存在严重缺陷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对进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罚款200-500元/次张,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次。
4.进行高处作业没有办理高处作业票或作业票存在严重欠缺的,对高处作业人员罚款200-500元/次张,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高处作业者不按规定系好安全带,或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物件等违反规定行为,罚款200-500元/次。
5.施工作业过程中,未办理用电票或用电票存在严重欠缺的,罚款200-500元/次张;乱拉、乱接电或线路绝缘不好等违反规定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罚款500元/处。
6.施工动土作业不按规定办理破土作业票或作业票存在严重缺欠,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对动土作业单位罚款500-2000元/次张。
7.施工作业现场乱堆乱放,废旧料没有及时清理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1000元。
8.未经分公司安全及消防部门批准,挖占油库消防道路或堵塞道路的,罚款1000-5000元/次。
9.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库站内违章搭建临时工棚的,罚款500-1000元/次。
10.无安全合同而私自施工的单位,罚相关单位2000-10000元。
11.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本工种特种操作证作业,罚款500元/人。
12.特种作业设备存在严重欠缺,未作相关安全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罚款500-5000元/台件。
13.由于第三方人员违章而造成事故发生的,其单位和事故责任者除了负责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外,依据相关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事故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14.屡次违章者按本规定处罚加倍处罚,其他违章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罚分说明
1.对累计记分6分的库站基层违章人员,将由片区进行违章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对累计记分10分的违章人员,由分公司安全科对违章人员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对年内累计记分12分的违章人员,建议人事劳资部门予以辞退。
2.对累计记分10分的机关和片区管理人员,扣发当月业绩工资50%,年内累计积分超过20分的,降级使用。
3.员工每罚1分扣罚业绩工资50元。在上级公司检查中被查处的问题,公司将加倍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条处罚执行办法
1.对违章者及事故单位的罚款由安全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执行。
2.公司内部人员违章违纪的由公司储运安全处根据规定开具罚款通知书,送交违章人员或单位,由财务处收缴;
3.外来相关服务单位违章违纪的由公司储运安全处根据规定开具罚款通知书,发至相关被处罚单位及有关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责任单位从接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交到公司财务处或由公司财务处负责从其上交的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4.公司财务处负责奖惩资金的帐务处理工作。
5.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6.公司对罚款的管理和使用,由公司财务处收缴建帐,公司安全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用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7.分公司处以罚款的款项,由分公司安全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用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各分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储运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15篇 石油销售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火灾事故或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职工家属人身、财产安全,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各类危险和不安全因素所造成的危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防范应急机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并参照产品经销公司相关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辖生产经营区、办公区、生活区及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公司机关必须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研究和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的特点和规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日常消防工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编制灭火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确保企业生产场地、职工生活区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机关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公司总经理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公司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公司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确定公司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三)针对公司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八)公司领导要定期分析公司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由综合办公室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二)掌握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主要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三)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义务消防队,有计划地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灭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参加基建建设项目有关消防安全内容'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的审查和验收;
(五)负责编制公司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检修;
(六)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七)抓好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现场监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动火措施,并按规定到现场进行监护、检查和指导;
(八)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九)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将火灾统计结果和火灾发生原因报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消防主管部门;
(十)负责建立和健全公司防火档案;
(十一)制定合作企业准入制度,按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消防系统合作企业名录,完善合作企业诚信档案,并依此作为公司业务合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岗位应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防火安全职责,每个职工应熟悉本岗位消防职责和防火常识,明确防火责任和防范措施并遵守消防安全贵行制度和本岗位操作规程。
第九条公司配备一名专职防火干部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员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熟悉本岗位防火业务。公司应对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员应定期进行培训考核,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做好消防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
第十条公司根据生产与生活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消防队员的构成主要由复转军人组成,不足部分由公司员工或外聘人员补充。
消防队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公司的火灾扑救工作;承担本消防队辐射范围内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监护职责;承担《消防法》所规定的社会消防灭火救援义务;
(二)保证消防车辆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三)抓好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实战能力;
(四)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其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二)协助公司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隐患;
(三)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公司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五)严格值班制度和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对重点要害部门、节假日设专人负责值班巡逻;
(六)建立健全消防基础工作档案;
(七)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保养和危险标志牌的设置
1.消防器材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2.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性能,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三章 消防应急
第十二条消防应急预案组织机构
(一)成立公司消防应急指挥机构:
总指挥:总经理;
副总指挥:副总经理;
指挥部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消防应急预案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消防安全防范、抢险、救援、事
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的组织协调、消防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的编制完善及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消防应急预案组织机构人员职责
(一)总指挥职责: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演练、事故现场全面指挥协调工作。
(二)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的工作,按照现场具体分工情况负责消防重点部位发生火灾事故时,现场进行指挥组织人员、物资疏散、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组织事故调查等项工作。
(三)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的职责:负责消防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组织的制定、修改完善并协助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应急预案的演练实施及现场协调工作。
(四)指挥部成员职责: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了解本部门消防重点部位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性、扑救方法及措施。熟悉了解重点部位的消防设施配备数量、放置部位、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等。必须掌握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火灾隐患以及消防设施配备是否到位等基本情况。一旦本辖区内发生险情,立即报告消防应急指挥部,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工作,把事故损失降至最低。
第十四条预防措施
(一)技术预防措施
1.公司在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应结合各自实际配有足量的消防设施。
2.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列出疏散路线,所有人员都应知晓。
3.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应设有疏散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应急照明灯具。
(二)管理预防措施
1.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模拟火灾事故疏散演习和消防知识培训。
2.按照消防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对重点部位和场所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到期的消防器材,确保楼内各种灭火器保持良好状态。
3、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管理规定,加强明火管理。
4、消防管理部门要对消防工作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应急处理
(一)应急响应
1.火灾发生后,现场人员迅速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部位和大小,进行现场处置,扑救初期火灾。在火灾事故较大的情况下,要及时拨打火警电话(119)及急救电话(120)准确报告起火地点、部位、火情、报告人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并安排专人到路口等候,引导消防车辆进入火灾事故现场。同时向上一级消防指挥机构汇报,按照事故汇报程序立即向产品经销公司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指挥部办公室汇报,由产品经销公司视火灾情况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汇报。
2.发生火灾由总指挥宣布启动消防预案,各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在火灾现场前汇集,组织和指挥灭火作战及现场人员的疏散。
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火灾现场的报警、灭火及人员疏散。
4.在公安消防抢险救援人员到达后,现场人员服从公安消防抢险救援指挥人员的指挥,协助公安消防抢险救援人员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抢救贵重物品。
(二)初起火灾的处置
1.发生初起火灾,现场人员应保持头脑清醒、沉着,迅速切断现场电源,为扑救火灾创造条件。
(1)同时利用现场消防器具进行现场处置和初期火灾的扑救,较大火灾力争控制。火势较小时,就近利用现场配备灭火器、室内(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进行火灾扑救,最大限度的避免火灾事故的扩大或蔓延。
(2)初起火灾现场所有人员必须听从指挥,确保现场秩序,若没有扑救的可能,迅速组织撤离火场,确保人身安全。
2.灭火器材的使用
灭火器是一种简易的灭火工具,使用方便,便于扑救初期火灾。
(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可以扑救石油、石油产品、有机溶剂、电器设备和一般物质初起火灾,射程为5米。使用方法将灭火器提到距离火场的安全位置,首先上、下翻倒几次,使干粉松动,使用时要垂直操作,拔掉安全销,一只手握住喷嘴,另一只手握住提柄提起灭火器,将喷嘴对准火焰,压下压杆即可。
(2)手提式'1211'气体灭火器适用扑救各种油类、电器设备、精密仪器以及一切有机溶剂的初起火灾。射程为3米,灭火后不留污迹,使用方法同上。
(3)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使用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要两个人配合操作,首先一人将管带抖开,双手紧握干粉枪,转动握柄,将枪口对准着火处;另一人拔掉安全销,打开控制柄干粉即喷出。将火扑灭后,要注意防止复燃。
(三)疏散
疏散的原则:以人为本,确保生存,相互帮助,快速远离。
1.火灾发生后,无论火灾大小,除必要的扑救人员外,所有人员应尽快撤离。
2.火灾发生后,所有车辆应迅速远离起火现场,腾出疏散、灭火通道,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3.办公场所发生火灾,楼层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楼层所有人员迅速选择就近楼梯撤离,各生活区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应按疏散通道的指示方向疏散,确保在最短时间远离火灾现场。走廊烟雾大时要尽量低伏,紧急出路一般通往楼梯出口,进入梯间后及时把防烟门关闭。
4.办公场所发生火灾,若通道阻塞或烟气较重,无法撤离火灾现场时,应迅速选择远离火场的房间或楼顶躲避,紧闭房门,堵塞进烟孔洞,防止烟气熏呛,并设法向外界呼救。
5.人员撤离火灾现场前必须切断所有电源;如果来不及切断电源应向上级汇报,切断上级电源。
6.人员疏散后应撤离至安全区域,防止造成次生灾害伤亡。
(四)火情解除后由消防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五)事故调查
1.属于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的火灾事故要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调查。
2.属于公司调查的火灾事故,公司综合办公室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必要时提请产品经销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协助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形成事故报告报产品经销公司安委会,较大火灾事故时提交安委会研究处理并进行通报,吸取教训。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六条公司机关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公司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仓库、泵房、充装站、供应站和调压站等要在合理的位置,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九条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
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消防管理部门对消防设施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条公司要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公司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检查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装卸、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产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携带火种和无关人员、车辆入内。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签发的证件。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任何部室、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公司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公共场所的装修、电器安装、紧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或管理混乱的,坚决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要完善防火设施和自身灭火设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多用户的高层、地下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电器安装等,统一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制定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检查时间、内容和组织领导'三落实'。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凡是单位能够整改的,要定责任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凡公司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解决。重大火险隐患,要建立立案和销案制度,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火险大,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或抗拒严重火险隐患整改的,可责令其停产整改,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据情节给予处理。
第五章 消防培训教育
第二十七条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公司机关要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计划,纳入职工年度培训计划。
第二十九条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对新入厂及转岗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将消防安全知识作为主要教育内容。
第六章 消防设施与装备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公司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第三十二条公司消防基础设施、装备和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完整好用。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为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公司的消防支出要列入年度预算。公司按安全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办法进行提取和使用。
第七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五条公司职工、家属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火抢险预案,抢险指挥部组织相关方面开展火灾扑救。指挥部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力量协助灭火;
(七)向公安消防部门和邻近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消防队请求增援。
第三十七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八条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消防管理部门按要求组织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提出工作整改要求。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主管领导要以本办法为依据,组织实施一切消防活动。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工作例会,总结消防安全工作情况,部署消防安全任务,研究存在问题,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一条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违法消防管理规定,违章施工不听劝阻的;
2.违反用火、运输、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管理规定的;
3.不按要求配备或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的;
4.对禁烟场所或区域发现烟头或吸烟的;
5.对发现的火险隐患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整改的;
6.发生一般火警不上报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在易燃易爆场所、仓库和重点防火部位违反禁令吸烟、动火的;
2.私自安装电炉的;
3.阻碍消防检查人员正常工作,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4.破坏火灾现场隐瞒事实真相,提供假情况以及阻碍事故的调
查和处理的;
5.教唆、强迫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6.对'火险隐患通知书'提出的隐患,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整改的。
第四十二条奖励制度
(一)公司领导与全体职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工作,对全年消防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或个人进行奖励;
(二)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能大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在实际工作中收到良好效果的人员,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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