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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线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2-11-19 热度:41

营业线管理办法

第1篇 营业线上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营业线上线作业的安全防护控制,防止机车车辆伤害、触电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运行秩序良好和运输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安全法规制度,本着不设置防护不准上线作业的原则,特制定北京铁路局营业线上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局内运输、客运、货装、机务、车辆、工务(工电大修、客专维修基地)、电务、建设、土地房建、物资、多经等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局外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合资铁路单位在局内营业线的上线施工维修和相关作业。

第三条 局外单位在局内营业线和临近营业线施工作业时,除按照《关于公布〈营业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铁师〔2008〕435号)和《关于公布〈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办法〉的通知》(京铁师〔2010〕249号)规定外,还需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防护设置

第四条 上线系指:设置有护网的线路区段(含站内),需进入护网内的;未设护网线路区段可能侵入限界的。作业系指:对设备进行维修施工、检查巡视、故障处理、抢险救援和打冰除雪作业等。专用线除外。

第五条 凡上线作业必须设置好防护,未设置防护严禁上线。根据作业不同,需设置驻站防护员、现场(区间)防护员;大型施工(需封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还需在施工地点两端规定距离内设置远端防护员;瞭望或通讯联系信号不良地段还需设置中间联络员。

第六条 局外单位在临近营业线(保护区内)使用大型机械时,均应设驻站防护和现场防护员。

第七条 严格落实《北京铁路局单岗单人上线作业安全防控管理规范》(京铁安监〔2010〕383号)规定,各系统根据本工种需要,原则上禁止单人上线,必须单人上线时,需制定具体防护措施和检查、作业办法。

第八条 涉及两个以上(系指同系统)需要配合的施工维修作业,或者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维修作业的安全防护,应当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同系统),明确防护主体及各自的安全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确需跨系统防护时,由作业(施工)主体部门确定并要制定具体防护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施工维修作业使用的机具、工具应严格按编号,做到使用按号,收回对号,严禁违规使用。

第三章 防护人员管理

第十条 防护人员的资格

1.防护员任职条件。应由具备本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安全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语言思维表达能力清晰,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的正式路工担任。路外单位必须由分公司以上单位和局内所辖区段设备站段组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有关培训工作由相关单位的职教部门负责。防护员按照防护职责分为驻站防护员(一级)和现场防护员(二级)两级,有关等级在上岗证注明。未取得一级防护员证的现场防护员不可担任驻站防护员。(附件1)

2.驻站防护员必须熟知站场线路及信联闭设备知识、安全防护设置标准、常用的行车术语、信号显示意义、防护备品用途、防护方法、各种作业的程序和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处理知识等。

3.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防护员管理台帐和每一名防护员的资格等级,并严格按照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防护工作。每年年初,经单位职教部门培训合格后在职工个人的“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栏目签认并加盖公章。“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复审验证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担任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驻站防护员、现场防护员、远端防护员、中间联络员统称防护员。驻站防护员佩戴胸牌(卡),现场防护员、中间联络员除按规定着装外,还需佩带袖标。胸牌(卡)、袖标按系统分颜色管理,工务系统为红底黄字、其他系统为黄底红字,路外单位为浅兰底红字。(具体规格见附件2)

第四章 防护作业

第十二条 每名驻站防护员原则上只能同时承担两个方向区间和站内的作业防护任务。确需多方向防护时由各系统确定。驻站防护员及时向现场防护员发出列车运行情况的通报,并作好记录。现场防护员在接到列车接近信息后要及时向施工负责人通报,按照要求及时督促作业人员停止作业,下道避车。

第十三条 现场防护员原则上只承担一处防护任务,且作业区域长度不超过100米(了望不良地段为50米),超出上述范围时,应适当增设现场防护员。中间联络员只能承担一处防护任务。

第十四条 驻站防护员、远端防护员、现场防护员需携带无线对讲机,现场防护员还需携带本区段列车时刻表、上岗证、防护信号灯(旗)、口笛(号角)等防护备品,开通使用列车接近无线语音报警区段的还需携带提示接收机,并确认性能良好。驻站防护员还需携带通知记录本。(见附件3)

第十五条 上线施工作业开始前,施工负责人、驻站防护员、远端防护员、现场防护员要相互核对时间,时间以行车室时钟为准,并进行无线对讲机通话试验。

第十六条 驻站防护员必须按规定提前到达车站行车室,办理到岗登记,并经车站值班员核实签认。

驻站防护员在与现场防护员相互确认设置好防护后,现场防护员方准通知现场负责人,安排上线作业。

第十七条 车站行车室设置驻站防护员登记本(见附件4),驻站防护员应准确掌握作业期间内列车运行三小时阶段计划、调车作业计划和接发每趟列车闭塞(预告)、开车及变更等列车、车辆运行动态情况,车站值班员要主动配合驻站员了解掌握上述行车事项,并对驻站防护员履责防护情况进行监督互控。

驻站防护员必须认真观察控制台上的信号显示,准确掌握列车、机车车列运行情况,并及时准确依次地将列车、机车、车列各环节运行动态情况,向现场防护员发出通知,并得到现场已停止作业和下道的报告后,将情况及时登记在《防护员通知记录本》内。

第十八条 现场防护员(远端防护员)应站在作业(施工)区域线路外方易于瞭望处所,具体位置距离由各系统确定。作业中认真监听和观察列车、车列运行动态,当接到驻站防护员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现场施工作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下道,并确认作业人员和机具完全下道并按规定堆码整齐后(撤出限界以外),向驻站防护员报告。现场防护员严禁做与防护无关的工作。

第十九条 驻站防护员与现场作业防护员(中间联络员)要保持3-5分钟联络一次,现场防护员一旦联系不上时,应立即通知上线人员下道,并告之现场负责人。作业结束后,驻站防护员在接到现场作业防护员的现场人员设备、机具、料具等全部撤出线路、清点完毕等情况的报告后,在《驻站防护员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离开车站。

第二十条 各系统和各单位应结合实际规范驻站防护员与现场防护人员作业呼唤应答标准用语和定时通话联络及登记制度 。有关证、卡、袖标、记录本由使用单位制作。《驻站防护员登记本》由车务系统制作。

第二十一条 使用风力除雪机的作业小组,现场必须执行一人作业,一人防护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站内、区间进行较大施工作业时,必须采取拉防护绳等进行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现场防护员严禁在线路上接打手机。施工维修作业和进行相关作业人员严禁在线路上接打手机。各单位要制定专项卡控措施,监督落实。

第二十四条 因抢险、救援、检查等确需上线的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局外单位在铁路保护区内使用机械施工和作业时(包括勘测、测量作业),安全协议中必须纳入上线防护内容,未纳入防护内容严禁上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系统要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系统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本系统上线作业和进行相关检查的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 客运专线上线作业仍执行各客运专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2篇 铁路营业线施工工程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铁路营业线地方委托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管理,落实工程项目负责制,确保行车、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洁自律建设。

2.适用范围

上海东华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承揽的地方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以及重大建设项目配合工程管理。

3.职责分工

3.1公司分管副总经理

3.1.1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3.1.2 负责组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3.1.3 负责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

3.2 工程管理部

3.2.1 负责本办法的编制、修订。

3.2.2 根据一项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组建工程项目管理部或指派项目工程师,具体负责该项工程项目管理,其职责按《项目工程师工作细则》(附件一)执行。

3.2.3代表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审查及安全评审。

3.2.4负责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布置、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组织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配合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日常检查,安全专项检查,影响行车施工的现场把关。月度施工封锁、慢行计划审查、汇总。

3.2.5负责施工过程中协调业主、施工、监理、铁路各设备管理单位之间的配合。

3.2.6负责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费用结算增减工作,负责按工程进度验工计价,办理工程项目款项收付手续。

3.2.7负责工程项目技术管理,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3.2.8 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3.2.9 配合经营开发部做好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洽商、条款拟定、合同签定,合同主体的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的审查。

3.2.10 配合经营开发、计划财务部做好工程项目承发包款项清理、催讨和支付工作。

3.3 安全质量部

3.3.1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点检查,关键施工现场把关,施工质量的抽查。

3.3.2负责汇总月度施工封锁、慢行计划、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核、报批工作。

3.3.3配合人力资源等部门做好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3.4 经营开发部

3.4.1负责工程承发包合同洽商、拟定、签订以及变更、解除和纠纷处理。合同主体的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的审查。

3.4.2 负责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合同档案的管理。

3.5 计划财务部

3.5.1负责工程承发包合同条款的审核,工程款项的结算、催讨和支付工作。

3.5.2 负责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财务管理工作。

3.5.3 负责营业线施工安全风险抵压金的管理工作。

3.6 人力资源部

3.6.1 负责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源配置。

3.6.2 负责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3.7 综合部

3.7.1负责工程项目洽谈、工地检查等用车安排、会务接待,技术标准、规范、工程定额等书籍以及办公用品的选购、发放、管理。

3.7.2协助安全质量部做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质量信息的传递工作。

3.8 党群工作部

3.8.1负责监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路风、廉洁自律建设。

4.工作程序

4.1勘测、设计委托

4.1.1根据上海铁路局有关建设项目批文和建设方的委托要求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会议纪要》,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组织工程管理、经营开发部有关人员,依据建设项目规模大小、结构复杂程度研究确定委托具备相当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4.1.2工程管理部负责办理接洽、委托手续,经营开发部、工程管理部协同办理合同拟定、签订。

4.1.3工程管理部进行勘测设计的日常管理,具体执行《工程设计管理办法》(附件二),加强与设计部门的沟通,要求设计部门按规定的设计阶段进行设计,符合规定的设计深度。审核设计概预算,提出补充、修改意见。

4.1.4受路局有关部门委托,工程管理部代表公司办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评审会议,负责起草《施工设计图评审纪要》。

4.2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

4.2.1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组织工程管理、经营开发等部门根据设计预概算,研究确定承发包总额和允许增减幅度。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组织或委托经营开发、工程管理、党群工作部有关人员与业主协商合同具体条款,工程管理部起草合同文本,党群工作部起草廉政责任书,作为合同附件,经营开发部审核并按照《上海东华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经地铁发[2005]25号)进行会签,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4.2.2施工单位的确定

4.2.2.1由上海铁路局指定。

4.2.2.2由招投标结果确定。

4.2.2.3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组织工程管理、经营开发、党群工作部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报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2.3监理单位的确定

4.2.3.1铁道工程部分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组织工程管理、经营开发、党群工作部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报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并与业主协商确定。

4.2.3.2铁道工程以外延伸部分,由业主确定或按前款方式确定。

4.2.3.3 由招投标结果确定。

4.2.4 配合、监护、质监单位的确定

4.2.4.1按施工内容、《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确定。

4.2.5实行招投标时,工程管理部负责编制招标有关文件,协助招标部门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及时掌握招标情况。

4.3 施工过程管理

4.3.1工程管理部组织业主、设计、施工、监理、配合、监护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技术交底,由工程管理部指定工程项目监理负责记录,起草《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经业主、设计、施工、总

监会签,分发各有关单位。具体按《工程设计技术交底办法》(附件三)执行。

4.3.2工程管理部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要求、设计文件、有关会议纪要、现场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总监审核签认。组织铁路有关业务处、安全监察室、设备管理单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会审暨安全评审,起草《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会议纪要》并办理会签、分发手续。具体按《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报批办法》(附件四)执行。

4.3.3工程管理部负责填制施工单位上报的《营业线工程施工安全审批表》中建设单位审批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复审后,连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会议纪要》送安质部审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与铁路各有关设备管理签订《营业线施工行车安全监护协议》。

4.3.4工程管理部参与施工单位对控制定位桩的复测,审阅确认《施工测量放样报验单》与设计相符。组织铁路设备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作现场地下管线埋设情况交底。当不能确定地下管线位置时,督促施工单位在铁路设备管理单位现场监护下人工探挖。

4.3.5工程管理部负责对施工项目部进行监控,落实施工安全、质量、工期保证体系、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且发挥正常作用。按规定参加监理例会、工地例会。掌握工程进度、技术难点、主要结点和工地的安全质量情况,随时组织和协调解决工地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经常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安全和质量的动态管理状况,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规范、施工方案、工艺标准、作业程序和安全规章。遇有地质突变、临时改线铺岔、上跨架梁、多部门协同施工、ⅱ级及以上封锁施工等施工内容,会同施工单位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制订专项施工方案。具体按《施工项目部监控办法》(附件五)执行。

4.3.6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查施工单位提报的《月度施工封锁、限速计划》及附件(工程项目批文、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及其评审会议纪要、营业线工程安全审批表、营业线施工行车安全监护协议),是否符合铁道部、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规定和行规、工规规定,批准手续是否完整,核对无误后,交安全质量部。由安全质量部复审、汇总,送路局设备管理部门、运输处批准。路局下达月度施工计划后,由安全质量部将正式计划书面通知工程管理部门。具体按《工程施工封锁、限速申报办法》(附件六)执行。

4.3.7工程管理部负责对施工监理工作进行监控,检查督促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和检测设备等符合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现场监理人员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履行监理职能,各项检查、检验按规定程序进行,且有完整签认等记录,变更设计、验工计价、竣工结算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对工程质量缺陷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按规定执行。具体按《对施工监理工作监控办法》(附件七)执行。

4.3.8工程管理部负责配合工程质量监督站做好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4.3.9工程项目部负责掌握设备管理单位安全监督员的履职状况,对施工单位接受安全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监控,随时协调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的关系。了解安全监督员对施工地段既有行车设备的检查记录,支持安全监督员制止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及时责令施工项目部停工整改。督促施工负责人会同安全监督员在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条件前,确认运行设备满足放行列车条件。在接到安全监督单位发出的施工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达施工现场,调查摸清存在问题后,立即安排整改。具体按《配合设备管理单位安全监督办法》(附件九)执行。

4.3.10工程项目部负责办理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工作,审核提议单位提出的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并到现场核实,按照变更类别办理相应手续。核定变更的工程量并依据合同单价和适当的定额计算出变更增减的费用,分别报送业主、施工、监理单位签认,作为工程承发包结算审计增减依据。具体按《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附件八)执行。

4.3.11工程项目部负责工程项目技术管理工作,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设计资料、施工质量检查评定记录等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4.3.12工程项目部负责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向业主办理请款手续,同时审阅施工单位提出的验工计价表和有关资料,按合同条款、工程款到帐率同比支付工程施工款,按《上海东华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支付报销管理办法》(经地铁发[2005]08号)规定办理大额资金支付手续。

4.3.13 安全质量部负责在建工程施工安全重点检查,参加关键施工(如临时改线铺岔、上跨架梁、多部门协同施工、ⅱ级及以上封锁施工等)现场把关,施工质量的抽查。组织本公司施工安全和质量检查。具体按《上海东华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经地铁发[2005]46号)执行。

4.3.14 安全质量部负责对工程质量、人身伤亡和行车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做到“四不放过”。

4.3.15 经营开发部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加强与合同各方的协调、沟通,及时进行因设计、施工变更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和纠纷处理工作。

4.3.16 计划财务部负责建立工程项目的收支帐目,分阶段进行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根据成本核算情况,及时提醒工程管理部需要控制成本的注意事项。计划财务部负责,工程管理部协助做好税务缴纳工作和工程尾款的清理、催讨工作。

4.3.17工程管理部负责收集施工安全信息,安全质量部负责施工安全信息的沟通和汇报。具体按《工程施工安全信息沟通汇报制度》(附件十)执行。

4.4 工程竣工交验

4.4.1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工程项目自验和工程实物检查。审阅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申报表》和竣工文件。监理单位报送的《监理工作报告》及各项资料(监理工作阶段和竣工总结报告、质量事故处理资料、竣工报验单及验收记录、竣工结算审批表、验工计价汇总表、监理月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4.2工程管理部代表公司组织业主、设计、施工、质监、监理和接管使用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起草《工程验收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确认后,按《工程验收会议纪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纠缺整改和办理移交手续。

4.4.3工程管理部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报送业主并配合业主通过决算审计。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整理工程建设管理文件,归档保管。及时填制《合同履行情况登记表》,报经营开发部核备。

4.4.4在工程质保期内,组织工程回访,会同施工单位解决工程遗留及新生缺陷。

5.附件

5.1《项目工程师工作细则》(附件一)

5.2《工程设计管理办法》(附件二)

5.3《工程设计技术交底办法》(附件三)

5.4《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报批办法》(附件四)

5.5《施工项目部监控办法》(附件五)

5.6《工程施工封锁、限速申报办法》(附件六)

5.7《对施工监理工作监控办法》(附件七)

5.8《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附件八)

5.9《配合设备管理单位安全监督办法》(附件九)

5.10《工程施工安全信息沟通汇报制度》(附件十)

附件一:工程部项目工程师工作细则

1.总则

1.1本细则适用上海东华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含配合项目)管理。

1.2项目工程师是指受公司委派,负责某一工程建设、施工全过程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或项目部负责人。

1.3公司在接受业主对某一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及配合工程委托之后,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工程难易程度等因素指定技术业务素质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担当项目工程师。

1.4项目工程师在工程管理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遇紧急情况时,可直接向公司分管领导直至总经理请示报告。

1.5项目工程师是公司内指定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管工程的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负责。

2.职责范围

2.1负责指定工程项目的技术和安全管理。

2.2根据工作安排,参加主管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组织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评审。

2.3根据工作安排,参加主管工程项目承发包业务谈判和经济合同的拟定及签定。

2.4 做好施工协调和落实安全监护等工作。

2.5负责工程施工过程管理,参加工程有关会议,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检查把关,向业主通报工程施工情况等工作。

2.6负责根据合同和工程进度做好工程款的催付、清欠工作。

2.7负责主管工程项目的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对上报的资料负责。

2.8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3.工作程序与要求

3.1工程前期

3.1.1踏勘现场,核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文件,及时提出意见并做好与业主联系协调工作。

3.1.2阅读、熟悉、预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施工图设计提出修改意见;审核设计概算,编制或分析施工预算,拟定工程项目承发包合理价格;协同公司分管领导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召开施工图评审会议,起草《施工图设计评审纪要》。

3.1.3协同公司分管领导、工程管理部、经营开发部负责人共同参与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洽谈,起草总承包合同文本,报经营开发部审核并按照公司《关于印发〈上海东华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理会签手续。

3.1.4参与施工、监理招标。协助招标办编制招标文件,参加评标相关会议。会同经营开发部审查、评价施工、监理方资格、资信、履约能力,为领导决策作好参谋。

3.2 施工准备

3.2.1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具体按《工程设计技术交底办法》执行。参与施工单位对控制定位桩的复测,审阅确认《施工测量放样报验单》与设计相符。

3.2.2组织铁路设备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作现场地下管线埋设情况交底。当不能确定地下管线位置时,督促施工单位在铁路设备管理单位现场监护下人工探挖。

3.2.3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工地实际情况和施工设计文件、《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代表公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具体按《工程设计技术交底办法》执行。

3.2.4负责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月度施工封锁、慢行计划》,及附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营业线工程安全审批表、营业线施工行车安全监护协议)内容、批准签认手续是否完整,核对无误后,交部门负责人复审签认。在7日前交安质部汇总。具体要求按《工程施工封锁、限速计划申报程序》执行。

3.2.5办理工程质监手续,配合各阶段质量监督工作。开工前,负责填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送质监站。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提交以下资料:

3.2.5.1 建设工程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3.2.5.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

3.2.5.3 施工组织设计。

3.2.5.4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3.2.5.5 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

3.2.5.6 工程概预算资料。

3.2.6 质监受理后,及时查收《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协助质监部门召开质监交底会议。

3.2.7负责审批施工项目部填报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重点复核下列开工准备工作,各项复核无误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建设单位意见”,通知施工项目部开工。

3.2.7.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3.2.7.2征地、拆迁工作已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3.2.7.3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3.2.7.4进场道路及水、电、施工场地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3.2.7.5 施工安全抵押金已经交纳。

3.2.8 协助办理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3.2.8.1协调铁路设备管理单位落实电力、通讯、信号、给排水、绿化、道路、建筑物等拆迁。

3.2.8.2协助业主单位与铁路土地管理部门(按上铁房生发[2006]135号有关规定)签订铁路用地临时借用协议。

3.3 施工期间

3.3.1监控施工项目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以及履职情况。审阅《主要进场人员报审表》,核实进场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及《施工组织》所承诺的相一致。确认项目部的结构层次设置、人员配备、职责权限分配是否恰当。

3.3.2检查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和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检查参加施工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的安全培训合格证。发现上述人员与要求不符或不能承担相对应的职责,应及时向施工项目部提出要求更换意见。

3.3.3如有分包时,审阅《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审阅分包单位的资质、业绩材料,核对分包工程名称、数量、合同额,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或发包合同允许的范围。

3.3.4检查施工项目部是否建立了施工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正常开展工作,检查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安全、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且履行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

3.3.5监控施工监理机构人员组成、管理制度及其履职情况。检查现场监理人员是否合理配置,各级监理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是否明确。检查项目监理机构是否严格按《监理大纲》和《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

3.3.6经常深入工地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安全和质量的动态管理状况,检查督促施

工项目部及监理人员严格执行施工规范、施工方案、工艺标准、作业程序和安全规章。

3.3.7 按规定参加监理例会、工地例会。掌握工程进度、技术难点、主要结点和工地的安全质量情况,随时组织和协调解决工地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3.3.8遇有地质突变、临时改线铺岔、上跨架梁、多部门协同施工、ⅱ级及以上封锁施工等施工,会同施工单位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制订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封锁施工前,组织召开封锁前协调会,检查施工方案是否合理,人员是否满足,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应急预案是否制订。参加封锁施工把关,监督施工项目部严格执行《技规》、《行规》、《工规》、《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施工绝对安全。在实施便梁架设、基坑开挖、切挖路基、箱体顶进、上跨架梁、电气化铁路施工等涉及营业线安全的施工时,按照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卡控措施》(经地铁安[2005]48号)的要求,到现场对标检查,卡控施工作业。

3.3.9检查监理对隐蔽工程的监督和记录;按《验标》规定,组织并参加重要的分项、分部等单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验收。

3.3.10参加公司组织的常规性和临时性施工安全和质量检查,在灾害性天气来临时,亲临施工现场监督检查,预防灾害事故发生。

3.3.11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业主、施工、设计、监理和运输、设备管理等有关单位召开施工协调会,商定解决方法。需要变更设计时,按公司《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执行。

3.3.12接受设备管理单位营业线施工行车安全监督,组织或会同施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及时处理质量、安全隐患。参加工程质量、人身伤亡和行车事故调查、分析。

3.3.13监控工程施工进度。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是否符合原定计划,一旦发现施工进度滞后,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组织分析,查找原因,采取赶工措施。

3.3.14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向业主办理请款手续,同时审阅施工单位提出的验工计价表和有关资料,按合同条款、工程款到帐率同比支付工程施工款,按公司《上海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支付报销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3.3.15检查施工项目部内业资料。督促施工项目部按竣工文件和《验标》以及业主的要求及时、真实、完整地收集、整理,特别是原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及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必须齐全。

3.3.16 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文明建设,做到文明施工。

3.3.17 填写项目工程师工作日志,详细反映工程施工情况和本人履职情况。

3.4 工程验交与扫尾

3.4.1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工程自验和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的工程实物检查,审阅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申报表》及施工项目部编制的竣工验收计划和竣工文件。

3.4.2审阅项目监理部报送的《监理工作报告》,检查监理报送的资料(监理工作总结[专题、阶段和竣工总结报告]、质量事故处理资料、竣工报验单及验收记录、竣工结算审批表、验工计价汇总表、监理月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是否齐全:

3.4.3收到施工单位竣工申请后,代表公司组织业主、设计、施工、质监、监理和接管使用等单位成立验收小组进行竣工验收。负责起草《工程验收会议记要》,经与会单位确认后,督促施工单位按《工程验收会议记要》做好纠缺整改和办理移交手续。

3.4.4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核准工程决算,报送业主并配合业主通过决算审计。

3.4.5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好工程建设管理文件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3.4.6在工程质保期内,组织工程回访,会同施工单位解决工程遗留及新生缺陷,负责向业主催讨工程余款。工程质保到期后督促业主一次付清工程余款。

4.其他

4.1项目工程师的工作考核按上海东华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2本工作细则由上海东华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工程设计控制办法

1.总则

1.1本办法适用上海东华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含配合项目)管理。

1.2当业主将地铁工程设计和施工一并委托我公司管理时,应选择具备相当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并不允许其转包或分包。

1.3当获悉业主自主将地铁工程委托设计部门设计时,要加强与设计部门的沟通,对初步设计、预概算,提出补充、修改意见。

2.工作程序与要求

2.1选派胜任的人员参加方案和初步设计评审,掌握各设计阶段的设计状况。

2.2要求和督促设计单位做到:

2.2.1所采用的地质勘测资料,必须出自具有勘察资质的勘察单位。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并必须根据勘察成果进行设计,不得简化程序。

2.2.2合理确定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如工程规模小、结构简单的建设项目,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2.2.3每个设计阶段均应通过评审,以确保设计质量。

2.2.4 铁路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

2.2.4.1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2.2.4.2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投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2.2.4.3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3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2.3.1召开施工图审查会议审查施工图。工程管理部应在施工图审查会议前7天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路局各有关业务处室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项目工程师要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图设计后应尽快熟悉图纸,进行现场踏勘,详细核对。项目工程师应预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做到胸中有数。

2.3.2铁路线桥工程的施工图评审会议由公司召集,工程管理部负责具体操作。图审会议由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路局各有关业务处室、铁路各有关设备管理、运输组织单位;公司相关人员参加。工程管理部项目工程师负责起草《施工图评审会议纪要》,作为批准施工图的依据。

2.3.3施工图评审的主要内容

2.3.3.1设计、勘察单位的资格是否具备;图纸是否经设计单位有效责任人签发,各级责任人的签字是否齐全。

2.3.3.2 施工图设计是否满足上阶段设计审查的要求。

2.3.3.3 施工图设计深度有否满足要求。

2.3.3.4图纸与说明是否完整和完备,有否漏列工程细节,有无续图供应。

2.3.3.5 地质资料是否齐全,地基处理是否合理。

2.3.3.6总图布置有无矛盾,布局是否合理;总平面和施工图是否一致,设计图之间、专业之间、图面之间有无矛盾。

2.3.3.7设计的工程地址与现场铁路里程是否吻合,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2.3.3.8各方面设计是否满足设计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的要求,施工有否困难。

2.3.3.9 设计概算有否漏项等。

2.3.3.10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有否明确定出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过渡方案,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采用的材料等。

2.4工程管理部代表公司组织设计单位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按《工程设计技术交底办法》进行现场设计技术交底。需要变更时,按变更设计办理。施工图审查与技术交底可以一并举行,也可分别举行。

2.5对于大中型工程和技术难度较高的工程,要求设计单位设置现场机构,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勘察设计问题,完善和优化勘察设计,并按规定进行变更设计。

2.6对于一般工程,要求设计单位应指定设计人员随叫随到,为施工现场服务。

2.7要求设计单位派员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查。

2.8遇有地质突变、站场过渡、临时改线铺岔、重大拆迁等特殊施工内容,要求设计单位会同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机构制订专项施工方案。如有分歧,应采纳设计意见。

2.9在工程基坑开挖过程中,要求设计单位应派员对现场地质情况进行验槽确认,如不符合原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应及时进行修改,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2.10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参加工程检查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并要求设计人员在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时,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2.11当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派员立即到场参加救援、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2.12遇有变更设计时,要求设计单位对各参建方提出的变更设计及时进行分析、研究,作出同不同意变更的答复。同意变更的,出具变更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实施。具体按《地铁工程变更设计管理细则》办理。

3.其他

3.1本办法由上海东华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三:工程设计技术交底办法

1.总则

1.1本办法适用上海东华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含配合项目)管理。

1.2在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前,工程管理部必须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使施工单位熟悉图纸,了解工程特点、设计意图和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加强各配合单位的协作,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确保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1.3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由工程管理部负责人确定工程设计技术交底负责人,一般工程由项目工程师负责,大型、复杂、重要工程由工程管理部负责人负责。

2.工作程序与要求

2.1工程管理部项目工程师应在交底会议前7天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并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图设计后尽快熟悉图纸,进行现场踏勘,详细核对。

2.2工程管理部应将召开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的日期、地点、内容等要求以书面形式或电话记录形式提前三天告知参加单位。

2.3 设计技术交底应在工程现场进行。

2.3.1与会代表签到,核对参加单位及人员。受通知单位未派员参加的以缺席记录。

2.3.2由设计单位介绍工程概况、特点、设计意图、施工要求、指导性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施

工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

2.3.3由施工、监理单位提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及如何确保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建议和意见。

2.3.4设备管理、使用等单位提出确保施工安全、便于建成投产后维修管理方面的建议。

2.3.5 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设计单位解答。

2.3.6会议由项目施工监理负责记录,会后监理根据与会人员的共识,起草《技术交底会议纪要》。

2.3.7《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经业主单位项目主管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本公司项目工程师会签确定。

2.3.8《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主送设计单位;业主、施工、监理单位、质监站、路局地铁办;抄送单位:与会各单位、本公司经营开发部、安全质量部。

3.其他

3.1本办法由上海东华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四: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报批办法

1.总则

1.1本办法适用上海东华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含配合项目)管理。

1.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会议由工程管理部代表公司组织召开,《营业线工程施工安全审批表》由安全质量部负责报批。

2.工作程序与要求

2.1由工程管理部项目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工地实际情况、拟建工程的要求、施工设计文件、《图审和技术交底会议纪要》以及相关的规范、标准、规章,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总监组织审核、签认。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一式四份),连同《施工组织设计》(一式十份)报送公司工程管理部。

2.2工程管理部将收到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时分发给项目工程师、安全质量部、分管副总经理、设计单位、工务处、安监室、工务段等设备管理单位、存档、报批。

2.3 以项目工程师为主,由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初审《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初审意见。

2.4由公司以建设单位(代甲方)名义(具体由工程管理部项目工程师负责操作)组织《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暨安全评审会议,邀请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路局各有关业务管理处室、安全监察部门、铁路相关设备管理单位、本公司相关部门参加审查。

2.5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重点

2.5.1安全、质量、工期控制目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实现各项目标的措施是否充分、合理。

2.5.2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及文明施工的需要。

2.5.3是否符合国家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强制性标准、环保、规范要求。

2.5.4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流程、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过渡方案、施工工艺和采用的材料等;是否满足确保铁路运行安全的要求;是否符合部、局有关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的规定和“行规”、“工规”及有关安全规章的规定;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应急措施是否充分、合理。

2.5.5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人员是否与工程进度计划相适应。

2.5.6 安全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2.5.7 消防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5.8施工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是否与施工投标承诺相符合。

2.6项目工程师根据会议汇总意见,起草《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会议纪要》,经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会签后,由公司副总经理签发。需要变更设计的部分,责令施工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联系单,由设计单位签认。

2.7项目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会议纪要》要求,修改、补充、完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报驻地监理重新审查后,报路局业务主管部门、本公司批准。

2.8工程管理部项目工程师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会议纪要》路局业务主管部门、本公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填制施工单位上报的《营业线工程施工安全审批表》中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审批意见,经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复审后,连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送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安全质量部审核并负责送路局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2.9 《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表》经路局核准后,由工程管理部项目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按规定格式(与工务段签订的安全协议必须按工务处《关于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管理的通知》要求执行)签订安全协议书,电气化铁路施工时还必须按照《上海铁路局牵引供电设备代维修监管办法(施行)》(上铁机发[2006]253号),安全协议书签定后,报路局设备主管部门和安监室审核签认。

3.其他

3.1本办法由上海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表》

第3篇 营业线施工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按照《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济铁总发[2008]11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业线施工人员(以下简称施工人员)是指涉及我局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

第四条 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本着按需培训、讲求实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分层次、分系统开展培训。

第五条 参加培训的施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送培单位正式职工。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路局成立施工安全培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路局建设管理处处长任组长;职教处副处长和安监室副主任,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多元处主管施工的副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总工室,安监室,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职教、建管、多元处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领导小组在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施工人员培训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汇总培训计划;

(二)负责选定培训机构;

(三)组织审定培训师资、培训教材以及按照指导性教学计划(附件1、附件2)编制的实施性教学计划;

(四)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五)负责局外施工企业和局内辅业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施工人员的发证工作;检查、监督运输站段施工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第八条 各成员部门职责:

(一)建管处:召集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组织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培训;提报相关业务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与职教处联合组织审定培训教材,并负责施工企业的培训发证工作。

(二)职教处: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负责汇总培训计划;负责选定培训机构,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与建管处联合组织审定培训教材,并负责施工企业的培训发证工作。

(三)安监室: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提报相关安全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制定培训教材;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四)有关业务处: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组织本系统的施工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提报相关业务内容施工的施工人员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制定培训教材;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第九条 培训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领导小组审定的培训计划,编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培训师资管理,根据培训内容选择培训师资,组织教学工作;

(三)负责对学员进行管理,规范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四)建立培训考试题库,组织培训考试;定期分析培训效果,掌握培训质量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培训工作情况。

第三章 培训方式与内容

第十条 施工人员安全培训分为进场前培训与定期培训,均采用集中脱产培训方式。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培训按照路局年度职工培训计划由路局统一组织。

计划外需扩增培训人员或培训期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路局管理项目的局外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培训,由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填写《施工人员营业线施工安全脱产培训追加计划申请表》(附件3)报送建管处。

(二)涉及营业线施工的局外建设项目的局外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培训,由路局审批项目部门填写《施工人员营业线施工安全脱产培训追加计划申请表》(附件3)报送建管处。

(三)局内辅业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培训,由本单位填写《施工人员营业线施工安全脱产培训追加计划申请表》(附件3)报送建管处。

路局运输站段的施工人员,由各业务部门组织培训。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培训学习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行车组织规则》、《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以及其它相关业务知识。

第十三条 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培训学习的主要内容:有关行车设备的基本知识、施工作业的卡控知识、施工防护的具体要求、劳动安全的保护措施、非正常情况的应急处理知识及相关技能等。

第十四条 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可根据所管项目具体情况,对培训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报领导小组同意后,适当调整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 进场前培训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培训时间不少于18学时。定期培训每2年培训1次,每次不少于18学时。

第四章 考试与发证

第十六条 培训考试由培训机构负责组织。考试必须明确组卷人、监考人和阅卷人,并由本人签字。领导小组对考试组织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劳动安全和相关业务知识分别组卷,试卷满分各为100分。劳动安全100分为合格,相关业务知识80分为合格。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完成规定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由培训机构负责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报相关业务部门审核,路局建管处、职教处联合验印、颁发证书。

证书填写要求。施工人员参加进场前培训的,经考试合格后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资格性培训合格证”并注明培训有效期,培训机构在“培训考核单位”处盖章后,由路局建管处、职教处在“发证单位”处联合盖章。已经取得《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施工人员参加定期培训的,经考试合格后,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适应性培训考核记录”,并在“培训内容”栏目内注明培训有效期,培训机构、路局建管处、职教处联合盖章。

培训发证流程。培训结束后,各培训机构将实施性教学计划、空白试卷及答案和加盖单位公章的考试成绩单(附件4)一式三份,报路局建管处、职教处各一份,作为验证的依据,同时报路局施工安全监察大队备案。

第十九条 运输站段的施工人员完成规定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按运输站段的培训、考核、发证办法颁发《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初次取证的,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资格性培训合格证”并注明培训有效期。已经取证参加定期培训的,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适应性培训考核记录”,并在“培训内容”栏目内注明培训有效期。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名单报路局施工安全监察大队备案。

第五章 培训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管理,落实培训责任,建立培训工作档案。局内施工人员的培训考试试卷、成绩应及时返回施工人员所在单位,归入个人技术档案,存档备查,保存期三年。局外施工人员的培训考试试卷、成绩由培训机构保存备查,保存期三年。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人员上岗时必须随身携带《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没有携带合格证书或合格证书失效的,不得进入营业线施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需重新培训、考核。遇规章制度有重大调整时,进行及时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局内施工人员的培训,纳入全局职工培训计划的,由路局支付培训经费;由运输站段培训的,由人员所在站段支付培训经费。局外施工人员的培训,培训经费由局外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爆破员的培训由路局公安局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路局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某某铁路客运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石济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石济客专)建设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的安全,依据原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22】280号)、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22】755号)、济南铁路局(济铁总发【2022】66号)的规定,结合石济客专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

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

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

第三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参建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施工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运输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积极推广使用技术先进的施工机具和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营业线施工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管理机构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安质、工程部、现场指挥部有关人员、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员。

公司领导小组成员认真落实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22】280号)规定,按施工级别要求参加现场施工,做好确保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负责组织召开施工预备会和总结会。

4.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等。

第六条 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ⅰ级施工由标段项目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标段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分项目负责人(副)担当。

施工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检查施工和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挥现场施工,安排施工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等。

2.负责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掌握施工进度,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施工协调小组汇报施工情况。

3. 负责总结分析施工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

第三章 施工方案审核

第七条 石济客专建设中涉及营业线施工的安全审批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先报公司预审,再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

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

1、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

2、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

3、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等基本内容。

具体参见《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查管理办法》。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申请时,必须同时提报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检查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第九条 高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gsm-r核心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不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没有图定列车运行以及中断本铁路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十条 普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4)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他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5)中断繁忙干线4小时以上或干线5小时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人工处理路基基床,成段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邻线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光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 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安全防护员和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第十四条 加强高速铁路栅栏门管理。栅栏门以关闭加锁为定位,进出栅栏门必须严格执行登销记制度。

施工人员须经栅栏门管理人员查验施工计划允许后方可进入,作业人员不得擅自翻越防护栅栏上道。进入栅栏前应由作业负责人在看守点登记上道人数和机具数量,作业结束后看守人员应同作业负责人核对确认人员、机具完全撤出栅栏并进行销记。

第十五条 加强施工安全防护。施工前必须按规定设置驻站(调度所)联络员、防护员,驻站(调度所)联络员或现场防护员不得临时调换。

现场防护员应根据施工作业现场地形条件、列车运行特点、施工人员和机具布置等情况确定站位和移动路径,并做好自身防护。

作业过程中,驻站(调度所)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并定时联系,确认通信良好。一旦联控通信中断,作业负责人应立即命令所有作业人员下道。

第十六条 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邻近营业线施工分为a、b、c三类。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柱外侧2米(接触网支柱外侧附加悬挂外2米,有下锚拉线地段时在下锚拉线外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称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

1. 邻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 吊装作业时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 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路基注浆、基桩施工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邻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2. 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铁路局有关部门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杆塔、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箱式机房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 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

(2)开挖基坑、降水和挖孔桩施工。

(3) 邻近供电、通信、信号电(光)缆沟槽及供电支柱、通信信号杆塔(箱盒、通话柱)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4) 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5) 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4. 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邻近营业线施工,按相关铁路局原则界定类别。

第十八条 邻近营业线a类及b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按营业线施工有关规定执行。邻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由铁路局负责编制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 施工单位于每月15日前将经相关站段会签的次月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申请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

第十九条 临近营业线专项施工注意事项:

1、吊装作业

(1)吊车型号----吊车型号应按批准的方案实施,不得变更;吊车应具有相应资质,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由监理审查。

(2)周边环境----作业前应对作业周边环境进行调查,排除作业障碍;对作业场地进行调查,确定吊车进场路线及作业位置。

(3)吊具----吊具的型式、状态应有监理确认,必要时进行探伤。钢丝绳吊具安全系数应大于8;采用预埋吊环时,应对吊环进行探伤检查,提交探伤报告后方可吊装。

(4)吊点确认----梁体吊点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两端对称布置;对单吊机双吊点钢丝绳捆绑吊装时,应对钢丝绳滑移进行检算,并由监理确认。

(5)地基处理及支垫----作业及吊车站位处地基应符合承载能力要求,不足时应进行处理,支腿支垫措施到位,由监理进行确认。

(6)相应工况对应的额定起重量等进行技术交底,绘制作业工况图(站位、起吊角度、半径等)一般要求安全系数要达到1.4倍。

(7)作业过程----作业前由监理逐项对关键部位进行确认,确认后方可进行作业;一般吊重前应按实际吊装工况进行模拟试吊,过程写实,无试吊条件时,正式吊装时应先行起吊200---500mm,确认状态后方可正式起升;作业指挥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由监理进行确认;对起吊件采取缆绳牵拉措施,避免摆动;风力达6级及以上不得吊装作业,雨雪天气后作业前应进行试吊,确认制动器等设备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吊装。

(8)双吊配合作业----双机抬吊时,其吊重负荷不能超吊重能力的80%,多机抬吊不得超75%。履带式吊机载荷行走时,其吊重能力不得超允许值的70%。

2、基坑施工

(1)基坑位置------基坑上边缘距路基坡脚一般应大于2m,汛期应大于5m;靠铁路侧按1: 1.5放坡(软土地区放坡应达到1:2,且采取锚喷防护);位置及放坡达不到要求时,应按批准的方案采取防护措施:一般按距离及地质条件有坡面锚喷、旋喷桩、钻(挖)孔桩、钢板桩等防护。(铁路侧坡面达不到1: 1.5放坡度时,应采取坡面防护措施;当基坑侵入路基坡脚以内时,应采取防护桩防护;防护桩非密排时,应结合锚喷或其他密闭措施)。

(2)、防排水-----主要指基坑防排水和路基侧排水两个方面;当基坑位置影响路基侧排水时,应采取防导流措施;基坑顶面四周应有放(截)水措施(围堰),基坑底应设置集水坑,向集水坑位置设好排水坡度,备用水泵。

(3)、监控量测----施工期间建立地面、路基、线路、支护结构沉降、位移观测系统,定期观测,及时整修,做好监测记录。

3、桩基施工

(1)、桩基类型----桩基类型是否与审批的方案一致,并掌握桩机高度及与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距离,改变桩机类型应重新审查。

(2)、桩机稳定-----桩机摆动方向应采用重心的长轴方向垂直既有线;桩机放置处地面应进行夯实处理,当孔位侵入路基体时,应首先进行反压夯填至孔口位置方可放置桩机;当桩机高度大于至安全限界距离时,应采取拉锚等防倾覆措施。对旋挖钻机,一般高度较高,钻孔过程中需不断地提钻、旋转、弃渣、不易采取拉锚,应重点关注。

(3)、泥浆池------循环钻机钻孔用泥浆池应采用专用箱槽或远离路基,当其深度大于距离路基坡脚距离时,应对池壁采取防塌、防渗等保证路基稳定的措施,并定期检查。

(4)、护筒设置------临近既有线钻孔时,孔口护筒应适当加深,建议一般不少于5米,特殊地质或距离较近时还应加长。

(5)、防塌孔措施------泥浆比重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且经过试验并由监理确认,钻进过程中应始终保持泥浆比重达到要求;期间停工或成孔后未立即灌注时,应保持泥浆循环,且施工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监视孔位,关注孔内水位变化,避免塌孔形成影响。

人工挖孔每循环开挖进尺一般不大于1米,地质不良或距离既有线较近时应减小循环进尺,可按0.5米循环开挖控制。采用现浇护壁时,完成每循环进尺后应及时施做护壁,禁止在停工时孔壁有临空土体;采用沉管法施工时,应严格控制周边扩挖,建议在管体预留注浆孔,并将注浆孔面向既有线侧,出现扩挖应及时对管壁外进行注浆。

(6)、限界管理-----对临近线路或线间进行的桩基施工,挖孔出土等施工机具不能侵入限界,并采取防倾覆等固定措施。

(7)、桩体灌注------桩体一般采取明灌的方式进行,灌注期间应视灌注方式确定监护内容和重点,如:线间桩灌注问题,是否存在跨线或过轨输送混凝土问题等。

(8)、线路监测------对在路基本体及临近路基挖孔施工时,自挖孔起至桩体灌注完成前,施工单位和工务段要建立路基、线路观测系统,并根据位置及地质情况制度观测周期,一般前期应适当紧密检测。

4、架体搭拆

(1)、架体搭拆------架体搭设位置是否符合方案和协议要求;在路基本土上搭设时,应对坡面进行处理,原则要求不能开挖路基,采用扫地杆等形式;在路堑顶部搭设时,确认堑体的稳定性,距堑体边缘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架体的材质、结构型式、高度和宽度等应与批准的方案一致;搭设或拆除过程中应分层进行,下层稳定后方可进行上一层搭设,期间停工时应有稳定措施,不能有长悬臂杆件;搭设至一定高度(高度大于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距离时),应按临近既有线施工b类施工办理;架体搭设完成后,及时按要求设置支撑及拉锚措施;拆除跨越架后及时恢复路基及地面原狀。

(2)、防护措施------支架外侧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采用细目铁丝网或尼龙滤网进行封闭防护,防止细小物体掉落侵限。现场检查应特别关注现场防火措施,是否配备灭火器材,防止焊接作业焊渣引燃防护网。

第六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公司、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负责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二十五条 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联络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施工安全知识不达标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二十八条 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应联系设备管理单位配合,核实地下管、线、光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准确定位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请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在设备管理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施工协调小组,提前确定现场监控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强化现场安全监控。各单位部门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

第七章 营业线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第三十三条 按铁路局相关规定办理安全风险抵押金,执行铁路局安全考核处罚制度。对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定,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和相关铁路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营业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营业线安全运行和施工安全,依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及《南宁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宁铁运[2008]1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铁路枢纽工程站场改造、连接岔线、上跨下穿营业线桥梁施工、线路拨接等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营业线施工作业主要包括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隧道加宽、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在既有线设备上进行直接施工以及其他影响既有线设备安全的开挖、吊装、爆破等施工。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三条 指挥部成立以指挥长梁月胜为组长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梁月胜

副组长:杨万仁 李世伟 李小全 王柳新 刘世凯 赵选利 颜立宏

组 员:朱 伟 赵小朋 王 建 刘战刚 张静敏 宋荣华 曹斌水 闫新辉 贾玉栋 白 鹏 张向前 闫玉发 孙业峰 樊 荣 常占伟 党小峰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部安质环保部

值班电话:0771-4012005 0771--4012105

第三章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条 营业线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指挥部审核,报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指挥部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查施工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条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组织技术交底、资料交接、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第五条 在铁路营业线施工,指挥部应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签订相关施工配合协议、施工安全协议。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对施工安全关键实施卡控。

第六条 指挥部、架子队管理人员及各部室负责人认真履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文)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共同确保施工安全。施工中各分部必须严格按业主、铁路局审批后的方案实施,做到先防护后施工。严格执行、遵守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南宁铁路局《南宁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对营业线线有影响的施工,必须首先探明施工范围内的通信、水电、信号等管线及其他设施情况,并与设备管理单位共同确定防护范围,互相交底,并签字留存。针对营业线施工的特点,架子队应对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不经培训或经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

第八条指挥部、架子队应按规定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进行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给水等设备施工时,必须选配符合任职条件、能胜任工作的正式职工担任施工负责人;加强对劳务架子队施工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选配合格的人员担任关键岗位,强化劳务工管理,劳务工不准单独上道作业;指挥部要定期组织施工架子队关键岗位参加的安全生产碰头会,分析、查找、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第九条(临近)营业线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的专职防护员和驻站联络员,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要求进行防护,未设好施工防护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条防护人员必须由指挥部所属正式职工担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时必须配备相应器材,如:信号旗(灯等)、减速信号牌、对讲机、火炬、号角、口笛、响墩、防护记录本等,防护设备应经常检查,保证正常使用。施工期间防护员和驻站联络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施工工点与相邻车站采用可靠通讯方式联系,在视线不良地段增设中间联络员或信号传递设备。

第十一条指挥部、施工架子队在营业线施工中应选择与营业线施工相适应、保证营业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

第十二条严禁施工机具、材料以及临时设施侵入限界。严禁施工人员上、下班时在线路及轨道上行走、横跨既有线或坐、卧轨道上休息。严禁钻车、扒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施工结束后,必须将现场材料、机具清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十三条在营业线路基坡脚(堑顶)10米范围内使用大型施工机械、车辆及路料搬运等施工,指挥部、架子队需在设备管理部门专人监护指导下进行施工,并设专职防护人员,施工中随时确认限界安全,本侧列车到来前停止作业。

使用挖掘机作业或施工机具、车辆靠近线路通过的地段,必须实行1人1机监控制度,并在现场设置拉线、警示标、防护桩等强化措施,防止机械侵限,监控人员不在现场监控时必须停止作业,且机动车钥匙交由监控人员保管。

第十四条在施工中如遇到因施工需拆除既有防护栅栏、增设临时道口等扰动营业线设备的情况,指挥部、架子队与设备管理单位取得联系,按照设备管理单位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与设备接管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在申报手续批复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指挥部、架子队要定期召开施工安全例会,分析安全情况,开展预想活动。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安全工作做到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评比、有考核。施工中要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做到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涉及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开通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开通使用。

指挥部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已完工程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开通。工程经检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缺陷未修复完成的,不准验收。

第四章防护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及作业标准

第十七条 防护员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施工作业的性质和内容、施工作业的地点及施工负责人的指令,能正确地办理各种施工作业的登、消记手续,能正确地设置、撤除和显示各种防护信号。

2、维护列车运行秩序,及时制止盲目抢点施工、拖延下道的现象;有权制止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的条件而开通线路的现象;有权制止或纠正施工负责人的错误指令。

3、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细致、迅速、准确”的八字方针,迅速准确地发出或转达各种列车信息和指令,确保施工中的行车和人身绝对安全。

4、防护员必须坚守岗位,精力集中,加强瞭望,严格纪律,认真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八条 各类防护员作业标准

1、驻站联络员作业标准

(1)按规定着装,佩戴上岗证、臂章、带齐防护信号用品,按规定的时间到行车室办理登记签认手续。

(2)负责校对钟表,使车站行车室、驻站联络员、工地防护员三者时间一致。

(3)能熟知常用的行车术语,经常与车站值班员联系,看懂车站控制台的信号显示,了解列车(调车)运行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工地发出预报和确报。

(4)能根据不同的施工性质和作业内容,依照规定要求,在“运统-46”上正确办理登、消记手续。

(5)遵守劳动纪律,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影响行车室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不擅离岗位。

(6)按工作要求,做好施工防护日志记录。

2、工地防护员作业标准

(1)按规定着装,佩戴上岗证、臂章、根据不同的施工作业内容,带齐防护信号用品。

(2)保持与驻站联络员的沟通,了解列车运行情况,监督施工现场作业情况。邻、本线来车及时督促人、机下道,并注意限界。

(3)讯速、准确地传达施工负责人的指令,用视、听信号显示各种施工防护命令,正确地设置各种施工防护,并及时向施工负责人反馈信息。

(4)按规定要求,做好施工防护日志记录。

(5)坚守工作岗位,发现异常情况能及时汇报,并正确、果断处理。

3、工地两端防护员作业标准

(1)按规定着装,佩戴上岗证、臂章、根据不同的施工作业内容,带齐防护信号用品。

(2)根据施工性质,到达规定防护位置。

(3)根据指令,正确设置各种施工防护,并及时反馈信息。

(4)坚守工作岗位,加强瞭望,邻近本线来车及时通知工地防护员。

(5)按规定要求,做好施工防护日志记录。

第五章 防止施工惯性事故的安全管理重点

第十九条 控制软土路基坍塌下沉规定

严格控制软土路堤填土速率,加强边桩位移观测及营业线两侧路肩位移观察。

对于未作处理的软土路基,根据地基检算的要求,要保证设计对铺轨前预压沉降的固结期。

第二十条 与营业线邻近、并行地段进行机械施工作业安全规定

1 在营业线邻近、并行地段进行机械施工时,不论是作业或停留,施工机械均不得侵入铁路限界。机械施工作业时,工地必须设置安全防护员。火车通过施工地段时,必须停止机械施工作业。

2 施工机械在营业线路堑边上推土作业时,在靠营业线一侧应留出不少于2m厚的隔墙,以防止施工机械向营业线滑落。

第二十一条 既有桥涵改建施工安全规定

改建施工中应随时观测既有线路与桥涵状态的变化。当需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时,不得影响原有建(构)筑物的稳定。

在加固线路时,应保持轨道线路绝缘良好。在无缝线路施工前,当需变更线路锁定范围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涵洞接长施工安全规定

既有线涵洞接长施工前,应及时进行既有线的加固、防护,根据每个涵洞的具体情况,采用钢便梁进行既有涵洞卸载,在涵洞接长施工时保证既有涵洞的稳定性。

第二十三条 桥涵顶进施工安全规定

1 顶进应是不间断地连续作业,以减少顶进阻力和对行车的干扰。为防止发生意外,应备足一定数量的抢修材料,如道碴、片石、方木、木板、草袋等以防万一。

2 设计单位对桥涵顶进的便梁选用、便梁支墩以及工作坑的位置和开挖放坡率,应根据桥梁的跨度、高度和地质情况,检算路基稳定,在指导性施工方案中提出确保营业线稳定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

3 施工便梁架设后,施工前指挥部、架子队应派专职人员24小时监看检查,坚持每趟列车通过后,检查施工便梁的受力、支墩及施工边坡的稳定情况。以及轨道几何状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指挥部、架子队必须严格按设计对营业线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任意简化和变更、降低安全措施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施工方案。软土地段地下水位高,抽水时要特别注意防止路基及其它建筑物下沉、开裂。

第二十四条 铺设临时道岔施工及使用的安全规定

1 确保行车安全,铺设临时性道岔必须符合以下技术条件。

⑴ 在站内铺设。

⑵ 岔线衔接处,应按《技规》第50条规定设安全线或隔开设备。

⑶ 衔接正线、到发线的道岔、安全线道岔,须与有关信号机联锁,并且道岔必须加锁。

⑷ 岔线警冲标内方50米处应设置一度停车牌。

⑸ 凡工程线接轨道岔,均应装道岔表示器。

2 临时道岔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⑴ 《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1.1条规定,插入临时道岔的施工,施工负责人应由行政职务不低于领工员(队长)的人员担任,负责统一指挥,确保施工质量与行车安全。

⑵ 施工负责人应在施工前根据线路状况,做好施工准备并设好防护后方可开工,在施工中掌握进度和质量,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处理突发性问题。

⑶ 成段更换轨枕时,应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1条、第2.2.2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轨道拨移安全规定

1 施工前组织技术人员对既有线进行调查,及时组织施工测量,备齐轨料及施工机具,满足施工改建要求。

2 线路拨移到设计位置后用起拨道机进行拨道作业,抬、拨道时应有专人指挥,使用起道机时要同时升降,不得私自速降,要统一行动,以防起道机伤人,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六条 轨道拨接安全规定

根据现场调查资料制订施工方案,并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如技术交底、施工用电、劳动力安排、材料、机具设备的配备、车辆的配备、现场安全防护和通讯联络等。

第二十七条 道岔拆除安全规定

1 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间进行施工。在封锁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不得过头,严禁扩大施工范围及作业面。

2 当施工架子队负责人确认已经封锁后,下达封锁施工命令,施工人员拆除扣件,插入滑轨,将道岔迅速拨离线路,同时将岔枕清除。

第二十八条 在营业线上进行施工的劳动安全规定

1 路工或劳务工在营业线上进行作业,必须由工(班)长或由段、队批准,经考试合格的正式职工带班。在曲线和站内调车繁忙的股道或道岔群作业必须设经考试合格的正式路工担任防护员方可上道作业。

2 新工人和劳务工上道前,必须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有专人带领方准上道作业。

3 上道作业人员,必须穿戴规定的防护服装和防护用品,发现来车必须在离列车不少于800米下道避车,复线和站内线路上作业时,邻线来车如有防护员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并要注意本线来车;两线间不得停留人员,工具不得侵入限界。

4 作业开始前,施工领导人应认真、全面地作好技术、安全交底,明确安全注意事项,按规定设置好防护,才能上道作业。施工作业中,要随时掌握好进度和质量,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施工完毕,要认真进行检查,确认线路状态合格,机具材料无侵限才能收工。

5 应根据作业情况严格按照《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1条至第2.2.5条规定设置防护。

第二十九条 施工中维护营业线通信信号电力设备安全的规定

在营业线施工时,除应严格遵守《技规》、《行车组织规则》、《通信、信号、电力维修规则》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新开点开工前,指挥部、架子队应根据设计图、设备管理单位的现场交底,详细了解核实地下管线埋设情况,并在地面作出明确的标记。

2 如设计文件对地下管线没有明确标注或地下管埋设复杂时,指挥部、架子队应采用管线探测仪或人力挖探,查明径路,设立标志,并向施工人员交底,在确认不妨碍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方准施工。

3 如因施工须迁移管线、电杆等设备,指挥部、架子队应提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签订迁移协议,待迁移完毕后方可施工。

4 严格禁止挖掘机、推土机、履带式拖拉机等机械在地下管线径路2米以内动土及运行。人工作业时应做到逐层轻插浅挖,并请维修单位派人协助处置暴露的管线。

5 因施工影响既有通信、信号、电力设备时,应事先通知设备管理单位,联系派员配合。并按《技规》第305条规定办理登记签认手续后方可开始施工。

6 架空电线路电杆3周围米范围内不得挖坑、挖沟、取土。当在架空电线路附近弃土、推土时必须保证导线与建筑物距离不少于2米,电杆、拉线的根部留土墩半径不少于2米。

7 架空电线路两侧各10米范围内及地下电缆两侧各3米范围不准建房、搭棚。

8 不准在埋有地下管线的地面上钻探、机械化推土、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碴或倾倒含酸、碱、盐的液体。

9 施工须挖坑、沟、运弃土时,应确保不影响既有设备的正常使用,也不应造成设备隐患,如信号机柱、电杆倾斜,基础松动、碰坏信号导管、导线等。

10 不准在既有电杆、电线、横担、拉线、信号机、握柄、导管、导线等设备上搭挂各种临时线,如确需在既有架空电线路上附挂施工电力线、广播线、施工电话线时,事先应取得有关单位的同意。

11 在站内施工时,当信号开放后,应停止有关工作,严禁扳动(或撬动)已锁闭的道岔,杜绝人为造成轨道电路不能正常工作。

12 因施工造成通信、信号、电力设备损坏或地下设施外露,以及设备处于不正常状态时,施工人员应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车站和电务段、供电段、铁通等有关单位派员抢修,防止扩大损失,保证行车安全。

13 当架空线离地面高度不足4.5米时,严禁机动车辆在下面通过。

第六章 工程线及卸料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工程线管理安全规定

工程线和工程线道岔的管理应按《行规》第7条等规定执行。

1 在营业线正线、到发线或其他站线需铺设工程线道岔时,应按规定办理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2 工程线在区间或站内与正线、到发线衔接时,应铺设安全线。如确因地形条件限制无法铺设安全线时,应制定安全措施报铁路局批准。

3 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新接入或移设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车作业。

4 衔接正线、到发线的工程线道岔,必须与有关信号机有联锁关系。同时,道岔握柄及尖轨处均须加锁锁闭。握柄处,锁闭后的钥匙,由车站值班员保管;尖轨处,锁闭后的钥匙,由施工负责人保管(集中联锁车站,车站值班员通过控制台能控制该道岔时,只由施工负责人在尖轨处加锁锁闭)。进入工程线调车前,须得到车站值班员同意,道岔使用后双方共同确认加锁,并将相关安全线道岔定位开通安全线方向。

5 衔接正线、到发线和其他站线的工程线道岔,均应装设道岔表示器。

6 邻近营业线的工程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工程列车卸料或调车,工程列车进车速度一般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⑴ 与营业线的线间距≥4米;

⑵ 工程线尽端设有临时车挡;

⑶ 与营业线衔接的工程线道岔警冲标内方50米处设一度停车牌;

⑷ 设有安全线道岔时,该道岔定位为开通安全线方向;

⑸ 线路状态符合《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1.7条要求;

⑹ 营业线和工程线之间的超限设备已迁移。

第三十一条 在邻近营业线的工程线卸料的规定

1 指挥部、架子队卸路料的施工负责人:凡卸敞车,行政职务应不低于领工员(队长),卸k车应不低于工长(分队长),敞车卸料时必须在每辆车上指定一名职工担任组长,负责指挥卸车、开关车门、组织检查限界、清道及做好未卸完余料时的整理工作。

2 工程线靠营业线一侧不准卸轨枕、钢轨等长大路料、机具,并不准使用蒸汽吊作业,必须使用时,须派专人要车站联系,利用营业线列车间隔时间设好防护后才能进行,并且必须在列车通过前五分钟停止作业及清理好侵入营业线限界的机具和材料。

3 笨重材料(如条石、片石、钢轨、混凝土轨枕等)禁止边走边卸,在甩车卸料时,车轮应打楔,并有专人清道。

4 卸车负责人要密切掌握路料卸车情况,确保营业线一侧路料堆放稳固和不侵限。

5 卸车过程中,卸车负责人要认真检查车内材料不偏载,应尽量避免在曲线上单侧卸料(如确需单侧卸料时,在卸料过程中不准动车);卸车完毕,要按规定全面清道,确保无材料侵限方准动车;当卸车地段较长,卸下砂石料较多,特别是卸片石时,指挥部应留下适当人员,在列车开走后再次复查限界,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6.6条的规定检查卸下路料的堆放情况。

6 列车通过时,不得在靠营业线一侧开关车门并必须停止作业;车门打开后采用车门钩固定外,必须加“u”型卡卡住,确保营业线开车通过不致使车门震下侵限,当在线间距为4米的地段卸道碴时,靠营业线一侧车门打开不准超过45度。

7 禁止在线路两侧堆放的河砂、石碴、炉碴等松散料上再堆卸其它笨重的料具。

8 风动卸碴车不得推进运行卸车,不得突然停车或后退;使用风动石碴车卸盛极一时,需边走边卸时,应行在卸碴地点一度停车,然后发出卸车通知,车速不超过10km/h。

9 如果发生车辆掉道,指挥部应通知相邻车站及列检部门;掉道的车辆未经列检检查认可不准挂运。

第七章 施工考核

第三十二条 安全质量履约保证金

为严格考核,进一步强化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对属于营业线监督范围的新建、改建项目,实行施工安全质量履约保证金制度,指挥部各施工架子队按工程交纳一定的安全质量履约保证金,由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枢纽ⅱ标工程指挥部代为保管。在施工期间如因发生问题被扣罚时,须重新补充交纳。工程竣工验交后,剩余的履约保证金返还分部和施工架子队。

第三十三条 考核办法

1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分部施工架子队,依据责任大小另按以下规定处罚: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每件扣罚履约保证金的70~100%;发生一般a类及以上交通事故,每件扣罚履约保证金的50~70%;发生一般b类交通事故,每件扣罚履约保证金的30~50%;,发生一般d类交通事故,每件扣罚履约保证金的5~10%

2 施工造成设备故障影响正常使用但未定责任事故时,同时按铁路局行车设备故障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处罚。

3 对运输生产造成恶劣影响(包括施工期间和销点后的影响)时,同时按照《南宁铁路局天窗修考核奖惩办法》中关于施工延时、运行条件和施工质量的考核规定进行考核处罚。

第三十四条 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和处罚办法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发生以上问题时,按违约处理,由指挥部安质环保部下发通知书,财务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当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6篇 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办法

总 则

第1条 为做好____营业线施工管理工作,保证涉及营业线的施工进度,确保行车安全,根据__《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0]51号)规定,并结合_____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营业线运输安全放在首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3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切实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

第4条营业线施工要本着充分准备、集中力量、缩短非正常行车时间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管理组织领导

第5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组织,保证营业线改造期间运输、施工安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组织,公司成立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各位副总经理

成 员:_____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

第6条 涉及到___、____、____、____管理的营业线施工,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铁路局管理的营业线按(2009)138号文委托铁路局代建的,由铁路局自行管理与负责安全。

(二)公司组织建设涉及铁路局管理的营业线施工,按所在铁路局的管理办法,公司组织进行施工方案的报批与实施。

(三)___公司管理的营业线施工改造,__公司履行铁路局行车管理与设备管理的职责。

第7条 公司相关部门职责

(一)工程部

1、会同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划分委托代建工程的范围,分劈费用,确定甲供材料种类,并签订合同。

2、督促设计提供施工便线与过渡工程方案的设计。审查营业线防护、施工方案、过渡方案,主管领导审定后报送相关铁路局或__公司。

3、检查施工准备、施工过程、施工放行列车的情况。

(二)物资设备部

1、督促设计提供施工便线与信号、通信、接触网过渡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方案、过渡方案,主管领导审定后报送相关铁路局或__公司。

2、保证营业线施工甲供料供应。

3、审定营业线旧料管理办法,检查旧料回收。

4、办理工程用旧料审批。

5、盯控信号过渡与联锁施工,防止错排错办进路。

(三)安质部

1、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与设备单位签订施工配合协议。

2、检查施工单位自轮设备安全措施。

3、检查施工单位旧料回收。

4、检查营业线卸料安全措施。

5、盯控施工过渡期的道岔开启钉固。

6、参加或组织行车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四)公司领导小组

1、组织营业线拨接、拆除插入道岔、开通微机联锁等工程项目的施工。

2、研究确定营业线施工的较大问题。

(五)公司段落指挥部

1、组织施工单位与设备单位(含公路等)签订安全配合协议,督促施工单位配备电缆探测仪等必备设备。

2、组织施工单位制定上线设备的安全措施。

3、组织施工单位制定营业线卸料的安全措施。

4、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对营业线防护、施工便线和信号过渡方案等做专业设计。

5、组织施工单位、设计配合人员讨论研究营业线施工方案、过渡方案,初审意见报公司工程部、物资部,安全措施报安质部。

6、组织甲供料到场,检查其他用料与施工机械、人员到位情况,检查人员培训情况。

7、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工作。负责检查施工前方案、人员、材料、机具的准备工作;组织封锁施工过程中各工序、各专业的流程与衔接工作;掌握施工进度,协调解决施工临时发生的问题;组织落实道岔钉固开启人员,检查确认放行列车条件。

8、负责检查监督监理单位相关工作的完成情况。

9、组织检查新开通的设备质量,落实阶梯式提速。

10、检查施工单位上线车辆防溜措施落实情况。

第8条 __公司职责

__公司要确立建设与运输“两确保、两不误”的原则,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做到运输、施工两不误。要确立行车调度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所有影响设备稳定与行车安全的作业必须纳入施工计划,统一按调度命令组织施工。

(一)施工准备

1、配备手持电台等与现场联络设备。

2、设备单位之间签订安全配合协议。

3、检查施工单位上线车辆设备状况。

4、审查上线自轮设备行车安全措施并安排停放站点与股道。

5、审查影响行车设备的施工方案与联锁方案。

6、审批并下达月度施工计划。

7、制订施工期间的行车措施。

(二)施工期间

1、组织召开施工协调会,下达次日施工计划。

2、组织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落实施工登销记制度。

3、组织施工单位车辆联挂进出车站,确认停留车防溜措施

4、非正常行车条件下引导接发列车。

5、未纳入月计划的施工原则上不准施工,特殊情况报公司领导组批准后实施。

6、审查联锁试验方案,确认联锁试验记录,未确认联锁关系正确前不准开通运行。

7、监控拆除插入道岔的开启钉固,负责钉固道岔的钩锁。

8、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确认列车开通放行条件。

9、接收拆除的旧设备、旧材料。

(三)设备开通使用后

按施工单位签订的协议,监护施工单位对行车设备的养护,已接管设备按阶梯式提速办法实现行车设备达速。

第9条 设计单位成立设计配合小组,对营业线防护、施工便线和信号过渡方案等做专业设计,提供指导性施工方案和提出确保安全的有关措施。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

第10条 监理单位成立以总监为组长的营业线施工领导小组,按照安全法规、监理规范和合同要求,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第11条 施工单位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营业线施工领导组,负责现场组织施工和“六位一体”管理,确保营业线施工、行车安全。

施工过渡工程

第12条设计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过渡工程勘察设计,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要优化设计方案和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减少线路换边拨接次数,减少过渡工程;要根据规程规范、线路条件和运输需要,合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他技术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设计审查部门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审查。

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施工和实施工程监理。施工单位要对既有设备布置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施工过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并实施旁站监理,参与竣工验收。

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参加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施工过渡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全过程对换边拨接地段施工进行指导监督。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过渡工程的监督,检查施工过渡方案,对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第13条 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接发列车。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机。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列车作业。

第14 条 过渡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除__拨接地段外,其他应提前进行验收。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过渡工程,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

第15条 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运营单位(维管单位)维护,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有关费用按规定办理。

工程验收交接

第16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

第17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单位按照__《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18条 车站信联闭设备施工后,必须封锁进行全面的联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涉及列车进路使用的设备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列控设备须动态试验正确后方可开通使用。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19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20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

第21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第22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23条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__(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第24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25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__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26条 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27条 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合格人员发培训合格证。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派出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要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放行列车条件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对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

第28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29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30条 行车组织部门必须积极做好施工组织协调工作,制定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措施,提前调整车流,加强施工期间的行车组织指挥,为施工作业创造条件。

第31条 各级施工领导小组,必须提前确定现场监控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强化现场安全监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安全监察等部门、单位人员,要在组长或副组长的领导下,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

加强施工安全专项管理

第32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规范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要坚决杜绝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第33条 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第34条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__《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第35条 加强对施工的考核工作,建立经济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对施工计划和施工的兑现率、利用率进行考核。对__公司考核兑现率,对施工单位考核利用率。

第36条 建立施工安全奖惩制度和抵押金制度。在铁路局管内施工,按所在铁路局要求办理;在__公司管内施工,由指挥部制定相应办法。

对在营业线施工保证行车安全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奖励。对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根据事故性质,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__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可采用停工整顿、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辞退责任施工单位等;。

第37条 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根据对施工的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和定责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设计院、工程局、监理公司等),责成其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附 则

第38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__《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0]51号)执行。

第39条 指挥部、__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40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41条 本《办法》自____年__月__日起执行。

第7篇 铁路营业线施工配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配合管理,确保管内营业线各项施工配合工作的安全、有序、可控,确保供电设备运行安全,最大限度减少施工配合工作量,根据《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8]190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铁运[2007]69号)和电气化区段施工等各项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辖京沪高速铁路段管内牵引供电专业与其它专业间(工务、电务)施工配合作业。

第三条 各维管段应根据本办法和所属铁路局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本单位施工配合管理办法,报公司生产技术部核备后施行。

第二章 各级机构职责

第一节 公司

第四条 公司成立施工配合领导小组,加强对施工配合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对所属维管段施工配合进行指导、检查、协调、管理。

第二节 维管段

第六条 各维管段全面负责施工配合管理工作。负责施工项目方案的审查、签订施工配合协议,制定施工配合与监控方案,监督检查施工安全监控工作的执行与落实情况,具体落实施工配合工作。业务管理部门设在段安质检查科。

第七条 对于工期较长、安全监控难度较大的施工,各维管段成立单项施工配合小组,专职负责该项施工配合监控的实施工作。

第三节 网电工区

第八条 各网电工区负责施工配合及现场安全监控的具体实施,工长是施工配合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工区(施工配合小组)职责:在段施工配合小组及安质监察科领导下,按照配合通知单的要求及时申报天窗计划,按时进行现场配合,监控施工安全质量,对于施工单位不按规程施工的及时制止,并向施工单位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见附件4)或《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见附件5),对于不服从管理的要及时上报段安质监察科。

第三章 配合单位的划分及项目

第十条 配合单位的划分

一、路内施工配合:工务段、电务段、工务机械段等站段。

二、工程改造配合:各专业施工单位。

三、电化改造配合:电气化专业各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施工配合的项目

配合原则:不影响牵引供电设备参数和不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的施工尽量不配合,不用停电的项目尽量不配合(有费用时各单位自行确定)。

一、在铁路范围外(栏栅外)不影响既有牵引供电设备安全运行的施工,不签订施工配合协议,可以定期派员巡视。

二、在铁路范围内(栏栅内)的施工,可能影响既有牵引供电设备安全运行,不需要停电的,可以不签订施工配合协议,不进行配合。确有需要配合时各段自定。不需要配合的项目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线路捣固;

2、卸轨、换轨;

3、卸渣;

4、钢轨打磨、涂油;

5、超限运输;

6、距牵引供电带电设备2米以外的电务作业;

7、距牵引供电带电设备2米以外的机车、车辆专业的作业。

三、在铁路范围内(栏栅内)的施工,影响既有牵引供电设备,需要停电的,要签订施工配合协议,并派员进行配合。

需要配合的项目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大机清筛;

2、线路、道岔拨移;

3、曲线整治影响接触网参数变化:曲线外轨超高调整作业单次或累计超过±7mm,线路维修抬道、拨道作业单次或累计超过±30mm,线路大修清筛细整后轨面标高与既有轨面标高差值超过±30mm;

4、上跨电力线、桥、管施工或改造;

5、下穿桥、遂等对可能影响牵引供电设备安全运行的施工;

6、施工用大型机械距离牵引供电设备不足2米的施工;

7、距牵引供电带电设备2米以内的电务、机车、车辆专业的作业。

第四章 施工配合协议的签订

第十二条 施工方案审查与现场调查

1、段安质监察科在接到施工单位要求施工配合的申请后,对施工方案进行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施工项目名称、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施工等级(预定)、影响范围、施工方案、验收安排、应急预案及“三图一表”等)、施工相关图纸资料、施工计划等资料。

2、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预审后,由段安质监察科牵头,在施工单位配合下,有关车间及工区负责人共同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查,确认施工方案可行、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完备。

第十三条 签订施工配合协议

1、经研究确认施工方案可行后,由段安质监察科起草施工配合协议(见附件1),配合协议须做到安全措施完备,双方责任清晰,施工配合有关费用、安全质量保证金各项条款明确。

2、段安质监察科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配合协议签订工作,建立施工配合协议管理台帐,将施工地段、施工单位施工时间、运行方式变更等主要内容记录在台帐中,配合协议应按年度进行统一编号。对设备运行方式发生改变的施工配合,协议签订后办理人须在运行方式发生变更前,拟定变更运行方式通知,经段主管领导审批后行文下发,该通知应同时抄报所属路局主管部门。

3、未审查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路局批准的施工、未收到财务室的《施工配合费用(安全质量保证金)收取确认单》(见附件8)的施工、未确认工区是否具备配合能力,不得签订配合协议。

4、配合协议书签订后,段安质监察科填写《营业线施工配合通知书》(见附件2),注明施工配合的具体要求,经主管副科长签字并加盖段安质监察科印章,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交付给施工单位,一份传相应配合车间(工区)。《营业线施工配合通知书》应与配合协议使用同一编号。

5、配合协议签订完毕,段安质监察科须及时向网电工区进行技术交底,将重点事项、安全防护措施等讲解清楚,指导工区编制监控方案。

第十四条 办理完毕的各种配合协议,应将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计划、技术交底记录、配合方案等有关资料装订成册存档。

第五章 施工配合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五条 维管段安质监察科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方案及施工现场具体情况,制定施工配合方案,配合方案应包括施工概况、配合人员及分工、停电及封锁影响范围、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卡控重点等主要内容。配合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确需改变配合方案时,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 供电专业施工引起的接触网停电配合,一般情况下配合人员不超过5人(地线监护2人、驻站联络员1人、现场安全监控2人)。现场防护、地线接挂操作人员、其他车站勾画停电范围示意图等人员均由施工单位担当。

对于非供电专业施工引起的接触网设备停电配合,可对施工单位人员进行培训,将现场防护、地线接挂操作等作业由受过培训且合格的施工单位人员担任,从而节省配合人员。

对于供电专业和非供电专业施工配合,各单位可积极采取培训、发放安全合格证等措施,尽可能减少配合人员(如对不涉及设备质量的施工可只派一人驻站要令即可)。

第十七条 每次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及时送达施工配合通知单,配合工区组织施工单位的施工负责人、现场小组负责人、驻站联络员及验电接地人员共同召开工前预想会,对本次作业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参加预想会时,工区可不配合其施工。

第十八条 施工配合

1、现场配合人员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配合方案落实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对可能影响设备参数变化和安全运行的施工,应时刻在现场对设备进行监护,作业结束必须对设备有关参数进行测量。

2、现场配合人员要监督施工单位按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范围、无计划施工,发现后需立即制止,并向段安质监察科及生产调度汇报。

3、各网电工区要动态掌握施工进度及现场设备变化情况,发现有危及安全的各类施工行为时,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报告段安质监察科及生产调度。

4、天窗点内的施工,工区必须实施全过程监控;对天窗点外进行的施工,每天均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5、段安质监察科建立施工配合与检查监控台账,将施工配合地点、施工概况、现场检查情况等内容记录在台账内。段、车间、工区各级施工配合检查及监控人员,要随身携带《营业线施工安全动态监控表》(见附件3),对施工安全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随时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

第十九条 施工配合结束:

1、对可能影响设备参数变化和设备安全运行的施工,在施工单位作业结束后,现场监护人员对设备进行全面测量、检查;对于较长区段作业,可采取分段检查测量的形式。

2、施工单位负责人确认施工作业结束后,通知其驻站联络人员,由其在我方驻站联络人员的卡控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3、我方人员与施工单位完成设状态的检查、测量后共同签字确认,由现场配合负责人员通知驻站联络人员准备消除停电作业命令。

4、我方驻站联络人员接受到上述两个通知后,经配合负责人同意方可消除停电作业命令。有线路封锁时,还要按上述程序消除封锁命令。

5、消令送电后,现场配合人员应对送电后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视,确认正常后,方可收工。

第六章 施工配合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施工配合费用的收取

1、路内相关单位的配合费用按照各单位所在路局,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并在协议中注明支付方式、时间及数额。

2、因线路施工须对供电设备进行迁改或更换时,施工单位须明确所需费用来源,若工程设计文件中有相关费用的按照设计文件收取配合费,并签署《施工配合工作量签认单》(见附件7)后,段安质监察科方可予以办理施工配合协议。

3、对各单位关于配合费用相关规定中未涉及到的项目需要配合时,按每个天窗点所用人力、机具、车辆等计算收取配合费用。

第二十一条 安全质量保证金的收取及扣罚

1、在营业线施工配合中,各单位要建立施工配合安全质量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相关路局文件及现场实际制定。

2、对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相关路局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可采用停止配合、责令整改、赔偿经济损失等。具体处理办法应在施工配合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附件:1.___铁路局营业线施工配合协议书

2.___维管段营业线施工配合通知书

3.营业线施工安全动态监控表

4.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5.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

6.施工配合工作量签认单

7.收取施工配合费用(安全质量保证金)通知单

8.施工配合费用(安全质量保证金)收取确认单

9.退还安全质量保证金通知单

10.施工配合流程

第8篇 营业线施工防溜管理办法

一、防溜设置办法

(一)机车车辆防溜

1、加强对机车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机车走行部、制动部状态良好。

2、单机防溜措施撤除前,应按规定进行机车制动机能试验,确认机车制动良好,各表压力显示正常。

3、机车连挂车辆动车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全列车的简略试验,确认全列车制动良好,方准动车。

后附《六沾二线机车车辆防溜措施标准》。

(二)机养车防溜

机养车日常管理比照机车。

1、动态防溜

⑴中间站停车会让列车时,必须实施保压制动,减压量应达到100kpa以上,未得到车站值班员的开车通知,不得缓解。

⑵在各种线路上作业(调车、转线、区间作业)停车时,须使用空气制动减压100kpa以上,保持全列车制动,并有司机值守。保持主车总风缸风压达500kpa以上,未得到动车指令(信号)前严禁缓解全列车制动。

⑶无论在什么坡道的线路上作业,均应连接全部制动软管。

⑷因装卸、配合施工不能整组连挂时,应分别做好防溜。

⑸区间停留在不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停机时,司机应拧紧两端车辆(设备)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牢靠固定。在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或人力制动机故障时,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不得停机,并实施保压制动。

⑹区间被迫停车后,如遇发动机故障熄火时,应拧紧机养车全部人力制动机,并在两端放置防溜铁鞋牢靠固定。

2、静态防溜

⑴在车站站线上停留待备时,必须实施保压制动,减压量达到100kpa以上,发动机熄火时,对机养车组要按停留车辆做好防溜措施。

⑵中间站、专用线停车超1小时,须使用止轮器、手制动机对机养车进行防溜。使用止轮器对机养车两端进行防溜时,止轮器尖部贴紧车轮踏面,以手扳、脚蹬、锤击形式检查确认止轮器不松晃。

⑶使用保压制动或手制动对机养车进行防溜,以眼看、手扳、脚蹬、锤击形式检查闸瓦压紧车轮踏面。

⑷在2.5‰及以上坡道停车时,对下坡端左右轮采用双止轮器防溜。

⑸机养车固定停放时设置防溜枕木2根(首尾各1根)。

(三)施工通道防溜

要求在距离施工通道交接口50米处,用2根开槽防溜枕木设置成倒“八”字,并采用链条加锁固定,若防溜枕木设置恰好在既有设备旁(如接触网杆、信号盒等)时,应远离10米设置。防溜枕木两端头300mm范围涂红漆及易于夜间确认的红色荧光涂料。防溜枕木要求材质坚固,锁于固定地点。防溜枕木斜口夹角300,其规格为深100mm、宽90mm。

(四)尽头线防溜

在距离尽头至少20米处用2根开槽防溜枕木设置成倒“八”字,并采用链条加锁固定。

(五)坡道防溜

除按以上要求对机车、车辆防溜,并设置倒“八”字防溜枕木外,在面向既有线方向6‰以上的下坡道施工通道,距离50米处要求设置脱轨器。

(六)龙门架防溜

上紧防风夹,并做好巡查记录。

二、防溜管理

(一)防溜器具的管理

1、机养作业车组的防溜器具(铁鞋、防溜枕木)由机养队___负责;钉联基地龙门架防溜由钉联队___负责;各施工通道和尽头线的防溜枕木、脱轨器由整道队___负责(炎方至龙津沟整道队无驻点的暂由运输队负责);机车、车辆的防溜止轮器(铁鞋)由运输队___负责。

后附《防溜枕木(脱轨器)管理职责分工一览表》。

2、各单位须建立防溜止轮器(铁鞋)、防溜枕木、脱轨器登记台帐及定期核查制度。发现遗失、损坏、混用时及时补充更正。

(二)防溜检查

1.日常检查

⑴机车、车辆、机养车停留时,车上24小时必须有司机值守,由乘务员(调车长)负责3~4小时巡视一次,做好防溜检查登记,并在防溜处车体上作好防溜检查标记。

⑵巡视检查须作好记录(时间、地点、车辆数、制动状态、止轮器、防溜枕木、检查人、交接人),交接班时重点交接检查防溜事项。

⑶检查发现防溜未达到规定标准时,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防溜达标,效果可靠。

2、定期检查

⑴经理部将防溜检查纳入月度安全大检查必须项目,每月进行检查。

⑵各单位认真落实旬检制度,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⑶各班组按要求落实日常检查。

3、不定期抽查

由安质部、运技部组织不定期进行防溜管理抽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

第9篇 临近营业线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切实加强集团公司新线建设、既有线改造、地方工程等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强化施工地段营业线行车安全控制,建立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共保体系,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按照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0〕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主要指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与既有线平行、交叉、接入,在既有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包括上跨、下穿既有铁路的桥涵)或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涉及既有线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施工。

第二章 施工类别的划分

第3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分为三类:

1.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

(1)吊装作业时侵入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杆外侧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以下简称“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包括立信号机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线路注浆、cfg桩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临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5)线路拨接、临近营业线的爆破施工、在营业线装卸桥片或跨越营业线搬运钢轨、轨枕、信号机柱、水泥电杆等大型路料设备的施工。

2.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施工,列为b类施工。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纳入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且侵入营业线限界的,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挖掘机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和挖掘装载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铁塔、基站、通信信号中继站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临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5)临近营业线3米范围内的大型机械施工作业。

3.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及可能危及营业线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1)人工开挖基坑和人工挖孔桩施工。

(2)临近通信、信号及供电光、电缆沟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3)上跨铁路电力、通信线路下方的施工。

(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限界的施工。

(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6)其他涉及营业线行车设备稳定的施工。

第三章 施工计划编制及实施

第4条 施工单位上报的临近营业线施工计划,应初步判定施工类别,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预审,核定项目类别。属于a类及b类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的施工,按照《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及天窗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按ⅲ级施工规定强化安全管理,其月计划、日计划审查、审批、发布程序与现行月度施工计划公布的施工项目相同。属于b类不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需编制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步骤执行“一表三书”。

第5条 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编制

1.b类不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的施工及c类施工,由施工单位依据集团公司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将次月本单位临近营业线施工计划中不纳入集团公司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进行汇总,填报《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表》(附表1),经本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盖章后报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机构或建设单位审核。

2.经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机构或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审核。

3.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建设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运输处审批,下达月度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以施工计划附件形式下发)。

4.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不需申报施工日计划,实际施工时间有变化时,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提前2天以电报的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单位。

5.未纳入“临近营业线月度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施工项目确需施工时,按照以上申报程序,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前7天报运输处,运输处以电报形式公布。

第6条 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实施及信息反馈

1.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月度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提前3天向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报送《施工开工通知书》(附表2)。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单位、内容、计划进行核对,在2日内向相关车务、机务、工务、电务、通信、车辆、水电,以及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发《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附表3)。

2.工务、电务、通信、水电等设备管理单位接到《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后,由主管安全副段长组织相关业务科、安全科对开工项目的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协议、开工报告等进行审核,达不到施工条件要求的不准开工。达到施工条件的,设备管理单位调度下达《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指导书》(附表4),指派现场监管人员按时到达施工现场进行监护。车间、工区在没有接到单位调度下达《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指导书》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派人监管或防护。

3.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设置《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登记簿》(附表5),由施工单位负责人主持,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必须按规定于施工开始前40分钟到达施工现场进行签到。监护人员未到达现场或未进行签到,施工单位不得提前擅自开始施工。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负责人、监管人员共同确认停止施工,并进行离场确认登记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组织实施,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建设管理机构、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处、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根据此计划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1)设备管理单位作业人员、工务线路安全检查员、监管人员日常检查时,对辖区范围内临近营业线的各种施工,要认真记录,发现新开工、无计划施工(包括严重违章施工)作业项目时,要及时与段调度核对,段调度对未下达《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的施工,立即报段领导,并及时向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和属地安全监察大队报告。如发生漏报情况,列有关单位与施工单位同等责任。

(2)机务段接到《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后,对照集团公司批准的月度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运用车间提前编制施工地点、施工项目、机械作业等信息,按照机车交路,在“机车乘务员出勤指导传达”(由机务段按规定制作,乘务员出乘时携带)中专项提示。列车运行中,机车乘务员按照标明的施工地点加强瞭望、鸣笛,发现险情立即采取停车措施。发现有未纳入“机车乘务员出勤指导传达”的施工作业或列车通过时施工机械未按规定停止作业时,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报告就近车站,由车站转报列车调度员,调度员按重要信息反馈程序通知属地安全监察大队进行核实处罚。

(3)监理单位接到《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后,要及时安排专职监理人员进场,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实施对施工单位保证营业线行车安全和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管理。

5.施工单位每日将施工进度情况向建设单位施工调度和设备管理单位进行报告,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施工调度收到施工单位的进度报告后,对施工作业地点改变的(施工地点前后移动超过800米),经核实准确后,每日12时前将次日临近营业线施工地点变更计划,通过局域网以《施工地点变更通知书》(附表6),发到相关车务、机务、工务、电务、通信、车辆、水电、地区安监大队等监管单位,机务段运用车间据此编制施工地点、施工项目、机械作业等信息,按照机车交路,在“机车乘务员出勤指导传达”中专项提示。其他监管单位根据专业监管需要,据此安排监护人员进行监护,对无计划施工的,按照规定的程序立即反馈。

第7条 对于临时产生的临近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须提前7天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提报施工计划及施工类别。计划提报前须经设备管理单位、施工配合单位会签。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对计划进行审查并编制临时施工监督计划,运输处以电报形式下达临时监督计划(涉及lkj数据变化的施工不得少于20天)。

第8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查的强制性规定

1.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审,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审的施工方案集团公司不予审查。

2.施工方案未经集团公司审查通过的,运输处不得安排其施工计划。

3.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如需变更,影响施工及营业线行车安全时必须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审查。

4.施工方案中涉及受力结构的计算,必须经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局级技术主管部门验算、签认。其中施工单位内审必须经工程局总工程师组织,并经工程局技术负责人签认。

5.新建跨越营业线大型桥梁等对营业线安全威胁大、工序复杂的施工项目,应按不同的实施阶段分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其中防护棚架(现浇支架)的搭设、拆除必须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否则,不予对防护方案进行审核。

第四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9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禁止性规定

1.施工方案未按程序审批通过,未办理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的(含变更施工方案),未纳入施工计划的,禁止施工。

2.施工单位未与铁路设备管理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禁止施工。

3.各施工项点规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不到现场(或未签到),安全员、技术员、防护人员未到场禁止施工。

4.可能发生施工人员、机具、设备和材料侵入铁路限界、影响供电设备安全的施工,未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禁止施工;临近营业线大型机械、临时构筑物、起重设备吊臂旋转、索具断裂未采取可控防倾倒、旋转、断裂等措施的,或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的,禁止施工。

5.相关施工作业人员未经铁路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新进场的施工队、施工机械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和安全教育考试不合格的,禁止施工。

6.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设备管理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检查发现存在危及营业线安全的问题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未整改或整改完未经检查单位确认,禁止复工。

7.凡施工单位未将作业计划提前告知监理、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及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安全监管人员未到施工现场的(或未签到的),禁止施工。

8.施工方案明确要求设置现场和驻站防护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应急标牌,标明防护车站应急电话、简明应急防护程序,必须配备对讲机、口笛、信号旗、防护服等相关防护用品,否则禁止施工。

9.对b类不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既未纳入月度临近营业线安全监督计划,也未上报运输处以电报形式公布下发,禁止施工。

10.施工单位未与设备管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禁止提报施工监督计划,严禁开工。

11.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安全协议”内容,设置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开工。

12.夜间施工未达到夜间施工条件,禁止施工。

13.无封锁计划的临近营业线的爆破,禁止施工。

第10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责任体系

施工单位是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责任的主体。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专业分工,负责牵头建立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联控机制,组织相关单位加强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和管理,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相关单位必须按职责加强对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日常安全管理,对施工安全负主体管理责任。

1.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职责:

建管、运输、工务、电务、机务部门是临近营业线施工的主管或牵头部门。

(1)项目开工前,项目主管或牵头部门召集相关业务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备管理单位、安监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召开施工方案审查会,对施工项目和影响范围进行界定,审核施工安全控制措施,提出控制措施落实要求,建立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监管责任落实组织体系。

(2)审核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方案的审查,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审查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预审的施工方案。

(3)协调解决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定期组织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的检查、督导。

2.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职责: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是临近营业线施工管理的主体单位,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

(1)负责组织对施工、监理单位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学习铁道部、集团公司关于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禁止性规定;施工单位入场前,要积极组织设备管理单位对施工防护等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项目开工前必须组织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对临近营业线施工的项目、内容与营业线对应里程、位置关系进行调查,向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由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召开协调会,通报临近营业线施工总体范围和主要施工项目,建立联系制度。

(3)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制定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卡控措施,并指导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

(4)指导施工单位编制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负责审核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方案的审查程序;组织施工方案预审。

(5)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督促其严格履行协议。

(6)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日常管理,督促其严格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现场施工安全卡控措施。

(7)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监控,杜绝擅自施工和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8)定期组织施工安全检查,全面掌握施工、监理单位的施工组织及监理情况,对存在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督促整改,严格落实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9)每日按规定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召开施工会议,总结当日的安全情况,铺排次日施工。

(10)按月对各施工单位次月施工项目、内容等计划进行汇总,报送集团公司相关单位、部门审核,并按照《施工开工通知书》下达《施工监护通知书》。

(11)施工项目开工前,组织各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影响既有设备设施进行确认、排干。

(12)大型机械入场前,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施工单位对大型机械的种类、型号、性能、资质证书,及操作人员培训考试情况进行初审初验。经初验合格后组织安监室、相关工务段进行复审,经复验合格签认后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发放《大型机械准入证》(见附图),并统一编号建立管理档案,方可准许大型机械进入施工现场。

(13)督导施工单位做好民工的安全监管工作,施工单位必须与劳务工在上岗前签订施工安全合同书,明确安全责任,严格遵守铁路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和上级的各项要求,服从监管人员指挥,爱护路内各种设备、设施,否则及时辞退不准上岗。凡未签合同发生事故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3.设备管理单位的职责:

设备管理单位是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的主体监护单位。工务、电务、通信、水电、车辆、机务段等设备管理单位对营业线及临近营业线施工负有监护、检查、监督、配合等责任。

(1)发现辖区范围内临近营业线的各种施工,要立即进行核对,凡是无施工计划或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必须立即责令其停工,并及时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和安监室报告。

(2)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月度施工计划、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加强与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的联系。接到建设项目开工通知,应主动与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联系,安排人员进行巡查,防止施工单位擅自施工。

(3)按照施工安全协议管理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4)参加相关施工协调、技术交底、方案审查等会议,参与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的现场调查和施工方案预审,参与集团公司组织的施工方案审查。

(5)根据施工项目对临近营业线影响的程度,安排足够的人员采取不间断监护、施工期间监护、分段定时巡查、定时添乘机车检查、不定时巡查等方式,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加强监护、监督、检查。

(6)根据不同的施工项目,履行施工安全协议,组织制订《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指导书》,提前对监管人员进行书面交底,明确监管监护的具体内容、重点和要求。

(7)对监管人员的到岗和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消除安全监护盲区。

(8)按照集团公司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严格施工监护、监督、检查,配合、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遇施工方案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偏差及可能影响路基稳定等特殊情况时(如地下管线、土质、水位以及天气等原因),必须与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联系,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及时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正。

(9)工务段要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操作人员进行铁路行车安全教育,对大型机械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做到“一机一人”防护,停用的机械、车辆应由专人管理,杜绝操作人员擅自启动机械作业。

(10)电务段(通信公司)要提早介入,扎实开展光电缆排干工作,及时为施工单位提供光电缆敷设的详细资料,积极协同施工单位摸清既有光电缆型号、走向、深度等,检查过桥、过涵防护设施是否完好、标识走向是否与实际走向一致。同时对施工地段地埋或架空光电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对既有的通信、信号设备认真盯控检查、严格监管监护,对涉及到轨道电路区段施工,检查各部绝缘良好、无破损,检查各种引接线、跳线、导接线固定良好、防混措施良好。特别要高度重视站改、新开站联锁试验工作,严肃联锁试验纪律,杜绝违章封连电气接点等破坏联锁关系的作业行为。

(11)机务段要严格按照“企业自备机车运用安全监管”(附件1)有关规定,加强企业和工程单位自备机车运用安全监管,确保企业自备机车运用安全。

(12)水电段要积极督导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地段电力电缆、架空线路和电杆、拉线的防护,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警示标识、标志齐全完好,并按照施工安全协议管理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同时对日计划确定的需要监护施工地段既有设备认真盯控检查、严格监管监护。

(13)车辆段要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车辆安全监管”(附件2)有关规定,加强对进入管内营业线运行的工程车辆,以及出入铺架基地、临近营业线的工程线运行的工程车辆的安全监管,确保工程车辆运用安全。

(14)设备管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施工开工通知书”后,于施工前1日,统一调配监管人员,下发《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指导书》,进行监管监督书面交底,严格现场安全监管。施工监管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后,依据《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指导书》有关条款,逐项检查现场防护情况,并与驻站防护员联络核对无误后,方可容许开工。

(15)加强对施工作业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无计划施工、擅自扩大施工范围或质量不合格等情况立即制止,危及行车安全时强令其停止作业,立即恢复原状。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做好监管记录。

(16)每日施工结束后,认真复核确认施工进度,严禁施工人员违章蛮干及超范围施工等现象,特别要杜绝超范围偷点、抢点施工,导致出现影响路基稳定的严重安全隐患。

4.行车组织单位职责:

行车组织单位须积极做好施工组织协调工作,合理利用既有行车设备,积极配合驻站防护及联络员,为施工作业提供便利条件。

(1)在站界范围内发现临近营业线的各种施工,要立即进行核实,对于无施工计划或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施工,立即责令其停工,并及时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和安监室报告。

(2)按施工安全协议管理的相关规定,主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3)负责对施工单位工程车辆的运用、停留防溜进行监管,对施工车辆运输组织进行管理。

(4)参加相关施工协调会议,参与集团公司组织的施工方案审查。

(5)接到施工现场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汇报时,禁止向施工区间(地点)放行列车。

(6)对设备管理单位的登记、销记进行审核,及时接转施工调度命令。

(7)审核填记《临近营业线驻站联络员到、退场登记表》(附表11),驻站防护及联络员到达、离开车站行车室时间登记,须由车站值班员(或值班站长)确认。

5.监理单位职责:

(1)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学习铁道部、集通铁路集团公司关于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关于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禁行性规定。

(2)必须按投标承诺及监理规范、施工规范相关规定,配足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配齐设备及检验仪器、仪表,强化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3)营业线改建及增建二线施工,监理单位应确认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签订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

(4)必须安排胜任专职监理人员实施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现场监理,并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监控,并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对重点施工项目的安全、质量进行全程盯控,杜绝擅自施工和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5)认真履行监理合同,通过跟班监督检查(旁站)、实地量测、工程试验和发布指令性文件等监理手段,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认真执行工地例会、跟班监督检查、巡查及平行检验制度,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安全和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既要保证施工安全、工程质量,还要保证工程的有序推进。

(6)参加集通铁路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的施工方案审查会、建设例会,参与方案的审核,同时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7)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施工方案要求的不得批准开工。

(8)核对、确认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审核、掌握施工日计划。

(9)对施工现场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现场盯控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同时报告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

(10)对施工现场设备管理单位监管监护不到位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建议,并及时报告相关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同时在施工日例会进行通报。

6.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是施工安全、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情况落实的主要责任单位。

(1)必须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主动学习铁道部、集通铁路集团公司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2)根据临近营业线的施工项目、内容,主动与设备管理单位联系,提前进行现场调查,特别是对与之相邻的营业线行车设备的对应里程、位置关系、运输生产情况及地质、隐蔽设施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正确掌握第一手资料。

(3)按规定编制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内审,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签认,方案中对施工类别进行初步划分。

(4)按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并认真组织落实。

(5)施工单位必须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严格履行。

(6)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现场安全卡控措施和集通铁路集团公司施工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7)施工单位要根据投标承诺及施工规范有关规定,配齐足够的工程管理人员及工程机械、机具,设置专人进行管理。

(8)针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危险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配齐抢险设备、材料,定期组织开展抢险演练。

(9)炸药、雷管等易燃易爆品要指派正式合同制职工保管,24小时坚守岗位,严格进场、出场把关,台帐清楚。

(10)施工组织方案中,施工作业办法不符合现场实际影响施工效率,需改变施工作业办法时,必须重新修改施工组织方案,按照审核程序重新审定后,方可按照修改后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

(11)每项施工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向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提报开工申请,经审核资料、现场确认,具备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

(12)施工前1日,根据气候条件、工程进度,制定次日施工作业时间表,明确施工项目、内容、地点等,并上报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转报设备管理单位。

(13)对路基取土和影响桥涵基础的施工,提前制定加固(支护)方案,采取必要的加固(支护)措施,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后,并派人现场监管监护,方可施工。

(14)施工单位必须对大型机械建档立卡,并在驾驶室两侧醒目位置进行编号张贴,数字符号下面需注明施工单位简称,未经编号的大型机械严禁进场作业。大型机械驾驶员进场前必须进行铁路安全知识培训,发放培训合格证和《大型机械准入证》,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必须按期清查施工机械和操作人员,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机械和操作人员及时清理。每日开工前,施工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对大型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及安全交底。

(15)施工作业地段、作业范围内有光电缆、地下管道等设施时,须在相关单位配合人员确认及现场监护下作业,作业过程中要听从监管人员指挥,禁止野蛮作业。现场情况不明时必须停止作业。

(16)对可能影响路基或桥梁基础稳定的施工,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中,因施工组织方案中地质情况预测不准、加固措施采取不力等造成影响线路基础稳定和行车安全,必须及时重新修改施工组织方案,按照审批程序重新审定后,方可施工。

(17)对施工现场设备管理单位监管监护不到位的问题及时报告相关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同时在施工日例会进行通报。

7.安全检查监督部门职责:

安全监察室负责集通铁路集团公司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下设施工安全监察大队和地区安全监察大队(新线施工安全监察队),负责对集团公司临近营业线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防控施工中影响行车、人身安全的倾向性、关键性问题。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制止和纠偏,下发《施工安全隐患纠偏指令书》(附表7)或《施工处罚(扣除抵押金)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下达《施工安全停工整顿通知书》;对严重违章违规施工屡禁不止,整改不认真、不及时的责任施工队伍,责令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和施工单位清除出场。

(1)检查监督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和管理责任履职情况。

(2)检查监督针对挖断光电缆,施工机械、机具、路料侵限,防溜惯性事故隐患,制定的施工安全措施及行车办法的落实情况。

(3)检查监督不同等级施工的组织,监控领导和有关干部到岗和现场监控情况;检查监督各单位工作人员盯岗及对关键环节卡控情况。

(4)检查监督施工现场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持证(合格证)上岗等情况。

(5)检查监督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问题及施工现场人身安全问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6)检查监督施工命令、行车办法、联锁试验、登销记等落实情况。

(7)检查监督各单位施工准备、放行列车、施工防护等措施执行情况。

(8)检查监督施工完毕后开通线路的检查整修情况和阶梯提高列车运行速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9)检查监督汛期施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施工单位需拆除网围栏的施工与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签订协议及责任落实情况。

(10)对管内临近营业线施工进行安全考核,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及隐患进行纠偏和责任追究。

(11)每周对施工监管人员检查不少于2次,重点按照监管监护技术交底,督导检查监管人员施工安全卡控措施和监管指导书实施情况。

(12)新设备开通运用前,组织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各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对开通前的线路等设备质量进行全面检查整治,经各部门、单位确认具备开通条件后,共同签认方可开通线路。

第五章 施工安全培训

第11条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在施工开始前必须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全员施工安全培训。各设备管理单位要提前介入,积极配合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工前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得开工。安监部门对安全培训过程和效果进行督导检查。

1.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新线施工安全监察队配合,组织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项目指挥部(项目部)指挥长(项目经理)、总工程师、主管安全和生产副指挥长(副经理)、安全总监,各标段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工区)项目经理(工区长)、总工程师、主管安全和生产副经理(副工区长)、安全总监,各施工架子队正副队长、技术员、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大型机械操作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及施工单位项目指挥部(项目部)、各标段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工区)安质部全员和工程技术部全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经安全考试合格后,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核发《安全技术合格证》,持证上岗。考试卷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存查,核发《安全技术合格证》必须统一编号建档存查。

2.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督导施工单位对所有进场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安全知识集中培训,经安全考试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核发《安全技术合格证》,持证上岗。考试卷由施工单位存查,核发《安全技术合格证》必须统一编号建档存查。

3.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督导施工单位教育劳务工要严格遵守铁路部门施工、人身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和上级的各项要求,服从监管人员指挥,爱护路内各种设备设施。

4.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和设备管理单位要结合施工安全技术要求及专业特点,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12条 各设备管理单位在开工前组织本单位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监管人员、防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安全考试合格后,由设备管理单位核发《安全技术合格证》,并持证上岗。考试卷由设备管理单位存查,核发《安全技术合格证》必须统一编号建档存查。安监部门对安全培训过程和效果进行督导检查。

1.设备管理单位在开工前组织本单位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监管人员、防护人员对《技规》、《行规》、《安规》、《修规》,以及《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施工安全管控措施》、《施工安全责任追究考核办法》进行集中培训,培训课时不少于24课时。

2.施工过程中,对新入场的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监管人员、防护人员必须按照以上培训内容进行不少于24课时安全培训。对调离施工安全管理岗位超过1个月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

3.单项施工开工前,各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要提前组织现场监管人员按照《施工安全技术规范》、《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技术指导书》要求,进行培训教育,明确现场监管监护内容和重点。

第六章 施工会议制度

第13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时,按照施工不同类别,由施工领导小组或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日施工协调总结会。

1.a类及纳入集团公司计划的b类施工的日施工总结协调会按营业线iii级施工协调总结会执行。

2.不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的b类及c类施工在施工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日常施工协调管理小组。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行政正职任组长,地区安全监察大队队长任副组长,管内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单位行政正职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3.参会范围包括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行政正职主持,特殊情况行政正职不在时由主管副职主持,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各主管生产、安全副职,地区安全监察大队队长、新线施工安全监察队队长,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单位正职或主管副职,相关部门、单位科室负责人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以及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4.会议程序及内容

(1)实行日施工例会签到(点名)制度和日责任落实签认制度,建立《日施工例会签到(点名)簿》、《临近营业线日施工监管责任落实签认表》(附表8),保证参会部门和单位人员按时到会,任务落责明确,不漏项。

(2)各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推进计划和前一日安全工作要求,汇报当日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情况,分析未按推进计划完成施工任务的原因,制定补救方案;分析安全上存在问题的原因,拿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安排次日施工计划内容,提出需配合和协调解决的问题。

(3)监理单位汇报当日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需会议研究协调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问题。

(4)各设备管理单位分别汇报当日安全监管,以及施工单位在安全监管和防护配合上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需会议协调解决的监管问题。

(5)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主管施工、安全副总经理,汇报当日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工程进度、施工质量、监理工作、监管工作等检查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协调解决的建议或要求。

(6)新线施工安全监察队通报当日检查发现的施工安全问题,分析问题原因,对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设备管理单位提出具体的针对性整改要求。通报因安全问题被停工的单位,以及因安全问题被考核处罚的单位,发生事故及时进行事故通报。

(7)其他参会部门、单位领导及工程技术人员,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改进意见,研究协调解决相关施工技术质量问题。

(8)新的施工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须提前3日在施工总结协调会上汇报施工项目、地点、内容、影响范围,施工人员组织、培训,施工材料、机具、机械防护到位情况,以及相关安全协议签订、安全措施的制定、安全防护人员培训到位等情况,提出开工申请和须设备管理单位配合监管的具体项目、时间要求。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确定需现场确认的设备管理单位,并组织现场确认签字。

(9)根据施工单位的开工请求,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行车组织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依据各自管理、监管责任,按照有关开工条件核实程序和标准,确认施工项目已达到开工条件后,分别在《临近营业线施工项目开工签认表》(附表9)中签字同意开工。

(10)每日施工例会主持人根据各单位汇报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改进意见,统筹协调部署次日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监管、配合等工作。特别对施工安全控制,整体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各单位责任落实,提出明确要求。承担具体监管监护责任的单位参会领导须在《临近营业线日施工监管责任落实签认表》中签字确认。

(11)对专项封锁施工,施工前按照施工类别和等级在协调会议上确定各单位相应盯控领导和包保干部,并确定施工到场时间;确定专项封锁施工结束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各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对开通前的线路及设备质量进行检查整治的各级人员。

第七章 施工安全防护

第14条 凡临近营业线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必须纳入监控管理并指派施工监管人员。临近营业线天窗点内施工作业项目,不论是站内,还是区间,设备管理单位均须指派驻站防护员和施工监管人员。施工单位须根据地理环境、施工项目及设备管理单位的要求,合理设置现场防护员和驻站联络员。

1.设备管理单位监管人员设置:临近营业线施工作业超过2公里增设1名,站内施工每作业组至少设置1名;凡桥涵接长、平改立基础开挖、涵洞顶进及d型梁支墩打孔桩,扰动既有线路基础稳定、临近通信、信号及供电光电缆沟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均须单设监管人员。

2.施工单位现场防护员设置:每个作业处所至少设置1名,临近营业线施工作业每超过500米至少增设1名防护员,具体施工现场防护员设置,由施工会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临近营业线施工的大型施工机械须设置“一机一人”防护,对使用机械上料的马道口必须增设1名防护员。

3.参加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质的施工单位的正式职工带领。劳务工不得单独上道作业,更不得担任爆破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得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4.营业线、临近营业线施工时,作业人员、防护人员单线区段下道避车时,须在线路同一侧避车;双线区段下道避车时,须在作业线侧避车,严禁在两线间或非作业线侧避车。下道避车时应面向列车,认真瞭望,防止列车上抛落物、坠落物或绳索伤人。

5.下道避车时,作业机具和路料必须随人一同下道,由现场防护员和设备管理单位监管人员共同确认,防止侵限。

6.设备管理单位现场监管人员,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防护人员必须各自统一防护服,便于现场区分。为保证夜间施工作业安全,防护服必须带有反光标志。

第15条 施工现场各相关单位必须配备防护信号及相关备品。

1.设备管理单位驻站防护员和监管人员、施工单位联络员和防护员必须按规定携带防护用品,并保证作用良好。

2.施工单位的驻站联络员配备手持对讲机1部(佩戴耳机),备用电池1块;现场防护员配备喇叭(口笛)1个,红、黄色信号旗各1面,手持对讲机1部,夜间施工须增配黄白双色信号灯1盏;大型机械司机配备与现场防护员同频率手持对讲机1部(佩戴耳机)。

3.工务部门的驻站防护员配备防护电话1台、手持对讲机1部(佩戴耳机),备用电池1块;现场监管人员配备喇叭(口笛)1个,响墩6个(双线区段12个),火炬2个,红、黄色信号旗各1面,短路铜线2条(自动闭塞区段),手持对讲机(频点应与列车无线调度电话一致)1部,备用电池1块,夜间施工须增配红白双色信号灯1盏。

4.电务部门的驻站防护员配备手持对讲机1部(佩戴耳机),备用电池1块;现场监管人员配备手持对讲机1部,备用电池1块。

5.电力部门的现场监管人员配备手持对讲机1部,备用电池1块。

第16条 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防护备品的使用管理。

1.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单位要备用一定数量的防护信号备品,并建档立卡,由专人管理,保证数量充足,质量良好,按规定数量领取并签认。

2.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对防护信号备品使用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担任驻站防护、现场监管监护及驻站联络、现场防护职务。

3.施工单位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及设备管理单位驻站防护员、现场监管人员每日须对防护信号备品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其作用良好。

4.施工单位现场防护员、设备管理单位监管人员均需配置口哨(必要时配扩音喇叭),若对讲机呼叫大型机械司机无应答,现场防护员、设备管理单位监管人员须使用口哨或扩音喇叭发出紧急口令,强制大型机械停止作业。

5.施工前,设备管理单位驻站防护员、监管人员,以及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必须提前40分钟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管理人员须到车站行车室详细登记“施工作业开始和结束时间、施工里程、施工项目”等内容,由车站值班员、设备管理单位驻站防护员利用无线通讯设备与现场监管人员逐项核对确认,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开工。

6.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不间断联系,确认现场防护措施有效。施工现场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现场防护员要立即通知驻站联络员和现场监管人员,驻站联络员立即告知车站值班员和驻站防护员,禁止向施工区间放行列车。驻站防护员及时联系现场监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如需设置停车防护时,由现场监管人员监督现场防护员进行设置。如来不及预告就近车站且确认来车方向时,由现场监管人员确认并组织现场防护员立即奔向来车方向显示停车信号拦停列车。

7.同一区间多个施工地点同时作业时,按照施工地点相对营业线公里标进行编号,当列车由车站开车时,驻站联络员通知区间所有防护员,防护员按照远近依次逐个进行联控。列车通过施工地点时,该施工点防护员须利用无线对讲机通知列车运行方向下一个施工点防护员。

8.各级施工防护、联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3—5分钟联系制度,如遇联系中断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施工现场。

第17条 防护信号备品必须按照规定要求使用。

1.信号旗:信号旗在使用中有展开和拢起两种显示要求,列车接近时,监管人员要将拢起的黄色信号旗高举头顶与机车乘务员进行互检,待机车乘务员呜笛回示后方可放下;现场防护员应站在安全地点面向来车方向接车。遇既有线路发生故障或大型施工机械、机具、路料等侵入营业线限界危及行车安全时,现场防护员按照设备管理单位监管人员要求进行防护,监管人员要面向列车方向,手臂伸直将红色信号旗展开,向列车显示停车信号。

2.信号灯:遇夜间施工,列车接近时,监管人员要将白色灯光高举头顶与机车乘务员进行互检,待机车乘务员鸣笛回示后方可放下;现场防护员应站在安全地点面向来车方向接车。遇既有线路发生故障或大型施工机械、机具、路料等侵入营业线限界危及行车安全时,现场防护员按照设备管理单位监管人员要求进行防护,监管人员要面向列车方向,显示红色灯光。

3.火炬: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施工,机车乘务员瞭望困难的情况下,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时,设备管理单位监管人员迅速组织施工单位防护员使用火炬进行防护。

4.响墩:既有线路发生故障或大型施工机械、机具、路料等侵入营业线限界危及行车安全时,监管人员组织施工单位防护员在故障地点前后800米分别设置响墩三枚进行防护(来车方向右二左一放置,每枚间距为20米)。如已知来车方向,须先在来车方向一端放置响墩,然后在另一端放置。

5.喇叭(口笛)

确报信号:通知施工负责人,车站已向施工区间发车,鸣示方法为一长两短声。

警报信号:通知施工负责人及全体施工人员,列车已经接近,鸣示方法为一长三短声。

7.手持对讲机:施工单位现场防护员与大型机械司机的手持对讲机必须保持同频率。

第18条 安全防护工作的检查制度

1.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各级检查人员每周对驻站防护员、现场监管人员及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防护信号备品使用管理情况抽查不少于5人次,抽查情况记录在《记实手册》或《工作手册》内,抽查发现的问题在施工日例会上进行通报。

2.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处、安监室各级检查人员每月对驻站防护员、现场监管人员及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防护信号备品使用管理情况抽查不5人次,抽查情况记录在《记实手册》内,抽查发现的问题在施工日例会上进行通报。

第19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手持对讲机必须统一频率,该频率不得干扰营业线行车正常联控。并建立规范的安全联控标准。

1.车机联控

(1)联控时机:列车接近车站或站内开车前,车站值班员与列车司机车机联控后,若前方运行区间内有临近营业线施工,车站值班员须与司机进行联控。

(2)联控用语:

车站值班员:__(站)至__(站)区间临近营业线施工_处(站内临近营业线施工_处)。

司机:__(站)至__(站)区间临近营业线施工_处,司机明白(站内临近营业线施工_处,司机明白)。

(3)联控范围:站内(上下行进站信号机之间)、区间(相邻两站进站信号机之间)分别进行联控。

2.施工现场联控

(1)联控时机:列车通过车站或站内开车前,车站值班员与列车司机车机联控后,施工单位驻站联络员使用手持对讲机与现场防护员进行联控;设备管理单位驻站防护员与现场监管人员进行联控,提前掌握营业线列车运行情况。

(2)车站办理闭塞后联控用语

施工单位驻站联络员:__施工现场,__次列车已闭塞,施工现场注意。

施工现场防护员:__次列车已闭塞,__施工现场明白(遇区间多处施工,各现场防护员依次应答)。

设备管理单位驻站防护员:__施工现场,__次列车已闭塞,施工现场注意。

现场监管人员:__次列车已闭塞,__施工现场监管明白。

(3)列车接近该通过的车站或站内开车时联控用语

施工单位驻站联络员:__施工现场,__次列车__站通过(站内开车),施工现场注意。

施工现场防护员:__次列车__站通过(站内开车),__施工现场明白(遇区间多处施工,各现场防护员依次应答);经确认施工现场已停止作业,人员机具下道后呼叫施工单位驻站联络员:__施工现场人员机具已下道(遇区间多处施工,各现场防护员依次呼叫)。

设备管理单位驻站防护员:__施工现场,__次列车__站通过(站内开车)。

现场监管人员:__施工现场监管明白(遇区间多处施工,各现场监管人员依次应答);经确认施工现场已按规定停止作业,人员机具下道后呼叫设备管理单位驻站防护员,__施工现场人员机具已下道(遇区间多处施工,各现场监管人员依次呼叫)。

(4)站内施工联控用语

施工单位驻站联络员:__施工现场,__次列车临站开车(通过),施工现场注意。

施工现场防护员:__次列车临站开车(通过),__施工现场明白;经确认施工现场已按规定停止作业,人员机具下道后呼叫施工单位驻站联络员:__施工现场人员机具已下道。

设备管理单位驻站防护员:__施工现场,__次列车临站开车(通过)。

现场监管人员:__施工现场监管明白;经确认施工现场已按规定停止作业,人员机具下道后呼叫设备管理单位驻站防护员,__施工现场人员机具已下道。

(5)列车通过施工现场联控用语

营业线列车每经过区间一处施工现场,该现场防护员应与该区间下一处施工现场防护员进行联控。

列车经过一处施工现场后,该现场施工防护员联控用语为:__次列车通过__施工现场,__施工现场注意。

该区间下一处施工现场防护员联控用语为:__施工现场明白。

第20条 列车接近施工作业现场时的互控互检制度

1.施工作业现场得到来车通知后,现场监管人员要及时督导施工现场负责人和防护员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大型施工机械及机具停止作业并在安全地段避车。

2.现场监管人员确认现场作业人员、机械停止作业,且作业人员及机具、材料不侵限,并在安全地段避车后,应面向来车方向与列车司机显示互检信号(拢起的黄色手信号旗高举头上),列车司机应及时鸣笛回示,现场监管人员放下拢起的黄色信号旗。

第21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防护员及监管人员签认制度

1.临近营业线施工单位、监管单位驻站联络员(防护员)应在《临近营业线驻站联络员到、退场登记表》(附表10)如实填记到达、离开行车室的准确时间,并详细填记所防护区间的施工地点、工程项目、起止时间、影响范围。车站值班员(值班站长)对驻站联络员(防护员)资质检查确认后,车站值班员(值班站长)、监管单位驻站防护员按照当日施工计划与现场监管人员共同核对施工地点、施工项目、起止时间、影响范围和现场防护工作落实情况,并将核对情况记录在《临近营业线驻站联络员到、退场登记表》中,核对无误、确认具备开工条件后方准现场开工作业。发现与施工日计划不符的施工,严禁开工作业。

2.车站在与邻站办理闭塞后,应及时通知设备管理单位驻站防护员,相关设备管理单位驻站防护员在接到车站值班员的通知后,将车次、闭塞时间、通知时间等内容记录在《临近营业线施工作业签认簿》(附表11),并立即通知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现场监管人员和施工单位驻站联络员,在确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及机具停止作业后,将施工作业人员及机具停止作业时间记录在《临近营业线施工作业签认簿》。

3.施工结束后,由设备管理单位驻站防护员、车站值班员(值班站长)利用无线通讯设备共同与现场监管人员逐项核实,确认具备施工结束离场条件后,设备管理单位驻站防护员和施工单位驻站联络员方可离开行车室。

第22条 同一施工地段,多个作业面、多台大型机械作业时,须严格执行“一机一人”防护制度。现场防护员须站在距离防护机械10m范围内瞭望条件好的位置进行防护,列车开来时,驻站联络员按照距列车由近向远的顺序联控现场防护员。若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使用手持对讲机联系困难时,必须设置通信信号中继器,必要时设现场电话员防护。

1.临近营业线施工作业的挖掘机、吊车等具有旋转功能的大型机械,司机室内必须配备与现场防护员同频率的手持对讲机一部,备用电池一块,保证对讲机作用良好。每日开工前,由设备管理单位监管人员对本施工作业点挖掘机、吊车等大型机械配备的对讲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记实手帐》内。

2.大型机械在临近营业线施工作业,当旅客列车临站开车(通过)、货物列车接近施工地点1200~1600m前,须停止作业,并将大型机械停在距营业线钢轨头部外侧3m外的安全地点。若大型机械作业面低于既有线路基2.0米且距钢轨头部外侧3m以外(不含挖掘机、吊车等带有伸缩装置的机械),来车时可不停止作业。

3.大型机械在路堑地段施工作业,作业平台宽度不得小于5m,挖掘作业时,机身必须停稳牢靠。

4.大型机械2小时以上不进行施工作业时,须停放在距营业线钢轨头部外侧10m以外牢靠、稳定的安全地点;路堑地段严禁停放在路堑内边坡上,必须停放到距路堑边缘10m以外安全地点。遇特殊情况及时向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使用大型机械在临近营业线进行土石方作业或者行走时,机械任何部位不得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机械伸长部位或被吊起物件旋转位移,其任何部位距营业线钢轨外侧不得小于3m。如因工程需要,必须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进行土石方作业时,按照临近营业线a类施工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按iii级施工办理。

6.大型机械在距离营业线钢轨头部外侧20m外的地点作业时,须在20m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7.临近营业线大型机械防护人员必须在所防护机械一侧,并且在营业线外侧防护、避车。

第23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必须在营业线侧限界外设置安全隔离防护设施,并设置安全警戒隔离防护。

1.临近营业线路基线下工程(包括清表、新筑路基不超过既有路基0.5米的填筑碾压、涵洞接长等)施工作业必须设置安全隔离防护网,要求每隔3米设置防护桩,桩高1.8米,埋深不少于0.5米,在防护桩外侧加装高度不少于1.2米的尼龙防护网,尼龙防护网孔直径不得小于12cm。

2.路堑开挖(包括临近营业线爆破施工及新筑路基高度超过既有路基0.5米的路基施工)施工,必须提前在营业线侧设置硬质安全隔离防护。该防护必须由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设备管理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共同确定。

3.凡涉及机械行走或作业的现场,必须在电力或通信电杆及电杆拉线处设置防撞隔离防护桩;通信、信号电缆箱盒外侧设置防撞隔离防护罩。

4.凡经排干处理暂时不进行深埋或确需临时外漏的电缆线路,均需设置石棉槽道防护,并在石棉槽道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每周检查1次,并在施工结束前进行深埋处理。

5.对扰动营业线路基稳定的开挖基坑(包括垂直开挖和放坡开挖)、排水沟施工,防护方案必须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设备管理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共同审定,确保支撑加固及拉锚措施或其他加固方案能够有效保证营业线路基及边坡稳定、施工安全。

6.施工现场存在悬崖、坡坎、沟、槽、坑、井等危险部位,应设置防护围挡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在临街、交通干道附近和居民密集地段施工时,设置安全围挡和警示牌,实行封闭管理,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

第八章 施工安全协议管理

第24条 施工安全协议签订范围及审批程序

1.施工安全协议需分项目签订,同类施工项目可签订一次,但须分别注明每处施工的具体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2.属于a类及b类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的施工,安全协议的签订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签约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安全监察室审核签字,报送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

3.属于b类不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和c类施工,安全协议的签订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或设备监控单位)签订,集团公司项目管理部门、主管业务处审查并签字,报安监室备案。凡涉及工程车辆出入衔接营业线车站、铺架基地以及工程线运行组织时,必须与行车组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4.设备管理单位对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须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5.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营业线施工项目,因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施工单位须与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后,方可提出施工申请。

6.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前,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双方须到现场确认既有设备位置。设备管理单位须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备设施情况,提供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必要时集团公司业务处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7.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等营业线大中型建设的过渡施工,施工单位须与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8.施工安全协议年内有效,不得跨年度延续执行;施工主体、行车组织发生变化后,必须及时重新签订安全协议。

9.凡涉及临近营业线的汛期施工安全协议,同时报防洪指挥部审批。

10.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或施工安全协议未经审批,主管业务处不予提报施工计划,运输处不得纳入月度施工计划。主管业务处在“月度施工计划汇总表”备注栏中注明施工安全协议的审批情况。

第25条 施工安全协议内容

1.基本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3)双方应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4)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结合部安全责任划分及界定;

(5)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

(7)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

(8)设备管理单位施工监管人员责任范围、关键项点及控制标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2.施工安全协议中不得使用“可能、或许、大概”等模糊字眼,不得在协议中简单地转移或模糊安全责任。

3.施工安全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安全监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携带施工监管指导书。

第26条 安全协议责任划分与界定

1.共同安全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一切施工任务的首要位置,严格执行铁道部、集通铁路集团公司营业线和临近施工安全有关规章制度。

(2)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隐患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确保行车安全。

(3)建设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建立联合安全检查和信息联系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互通施工安全情况,掌握施工安全动态。

(4)发生事故、险情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全力参与救援抢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险情调查分析。

2.设备管理单位安全职责

(1)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相关监管办法,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对施工单位需配合解决的问题,一般性问题在1日内答复解决,重要性问题3日内予以答复(施工组织方案审查时间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周)。

(2)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单位提出的请求,及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委派胜任人员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做好路料的装卸和路用列车调车及停留作业,并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车辆防溜、路料堆放、调车作业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明确施工单位施工作业影响行车设备使用范围,驻站联络员(防护员)随时掌握列车运行情况,严格执行营业线和临近营业线施工车站登销记签认制度,及时准确地转达行车调度命令及重要安全事项。

(4)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责任区段(包括出入机车、车辆、自轮运转设备、铺架设备的工程线),发现设备设施不良和安全隐患时,立即责令其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填发“营业线(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或停工通知书”,督促整改。

(5)对达到验收开通标准的工程,应在建设单位组织下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6)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对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7)对辖区内临近营业线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或施工安全协议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施工的,立即责令停工。同时,除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罚外,及时上报情况。

(8)针对具体施工,制定施工监管指导书。

3.行车组织单位安全职责

(1)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单位提出的请求,及时提供《站细》等有关技术资料,对影响运输较大的施工,负责组织制定车流和运输调整方案。

(2)委派胜任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做好路料的装卸和路用列车调车及停留作业,并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车辆防溜、路料堆放、调车作业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对施工单位提报的自备机车、工程车辆、自轮运转设备出入营业线计划严格审核,核实机车车辆、自轮运转设备质量符合运用条件,并指派胜任人员监督卡控相关作业。

(4)详细掌握施工单位施工作业影响行车设备使用范围,严格执行《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或《临近营业线驻站联络员到、退场登记表》登销记内容的审核签认制度,随时了解列车运行情况,准确及时下达调度命令,做好施工期间的行车组织。

(5)发现施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责令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督促整改。

4.施工单位安全职责

(1)开工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制,制订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足额配备具有相应资历的与运输安全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铁道部、集通铁路集团公司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

(3)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

(4)及时向设备管理单位及行车组织单位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安全信息等,经常保持与设备管理单位及行车组织单位的联系。

(5)凡进行影响铁路行车设备使用或行车安全的作业,必须在相关车站进行登记,取得调度命令后,方可进行作业。需设备管理单位及行车组织单位配合的施工,应提前3日以书面(电话)形式告知,并在设备管理单位及行车组织单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6)做好责任区段既有设备、设施的检养修和必要的安全防护工作,对现场作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7)在临近营业线或与营业线交叉、衔接的施工中,自备的机车、自轮运转设备进入工程线作业,司乘人员必须持有铁道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件。

(8)自备机车、车辆、自轮运转设备、工程铺架等设备质量,须经相关专业监管单位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上线运行。

(9)自备的机车、车辆、自轮运转设备、铺架设备,必须配足性能良好的防溜器具,防溜作业人员必须经铁路部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

(10)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机车车辆、自轮运转设备、铺架设备脱轨或其他情形,影响营业线安全时,必须第一时间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的报告程序报告;对不影响营业线安全的,必须第一时间报告运输部门和相关设备监管单位。

(11)自备的机车、车辆(租用的机车、车辆)、自轮运转设备、铺架设备在工程线、铺架基地专用线等自管线路运用时,发生危及设备使用和人身安全时,比照营业线铁路交通事故,对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对负有监管责任的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12)自备的机车、车辆、自轮运转设备、铺架设备出入营业线或进入临近营业线的工程线作业时,必须提前1日向行车组织单位提出书面动车计划,经集通铁路集团公司调度所、相关车务段、车站审核批准,方准动车作业。

(13)对设备管理单位提出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防范控制措施进行补救,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设备管理单位。

(14)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

(15)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时,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16)计划内施工,施工监管地点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6小时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安排人员监管监控。

(17)施工涉及拆除网围栏时,须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报批申请,批准后方可拆除网围栏施工。

第九章 施工安全风险点管理

为确保营业线和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有序可控,杜绝严重施工事故,对施工安全关键部位、场所、设施等实施风险超前预防预控、分级控制管理。

1.施工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由建设管理部门督导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开工项目进行实地排查,针对施工可能危及的行车安全、设备安全、人身安全等突出隐患进行排查辨识,确立安全风险点,并对风险点可能造成安全后果的程度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建立安全风险点问题库。

2.针对排查确定的安全风险点,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单位督导施工单位逐项制定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并予以审核,审核后提报各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安全风险点涉及到设计原因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共同确认处理。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单位负责对安全风险点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检查、预警制止、纠偏回检。

3.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风险点控制措施,包括风险名称、过程、范围、保证措施、控制目标、所需资源投入、责任人、起止时间,并在风险点消除前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监控。

4.各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提报的安全风险点问题库,掌控安全风险点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对辖区施工现场安全风险点控制情况进行监督。

5.安监部门对安全风险点过程控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纠偏。

第十章 附 则

第28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前发《集通铁路集团公司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内集铁安监〔2022〕129号)、《集通铁路集团公司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防护人员防护信号备品管理办法》(内集铁安监〔2022〕277号)、《集通铁路集团公司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规定》(内集铁安监〔2022〕176号)、《关于临近营业线大型机械施工作业补充规定的通知》( 安监电〔2022〕34号)同时废止。

第29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监室负责解释。

第10篇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题库

一、总则

一、掌握

二、熟悉

考点一:营业线施工分类

考题一:营业线施工分为和。(初级)

答案:施工作业、维修作业。

评分标准:答对1空得50%,全答对得100%。

考点二:营业线施工方针

考题一: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 、、综合治理”的方针。(初级)

答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评分标准:答对1空得50%,全答对得100%。

三、了解

考点一:营业线维修施工

考题一:营业线接触网维修作业应使用维修天窗进行,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可以不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初级)

答案:×

评分标准:答对得100%。

二、天窗和慢行的规定

一、掌握

考点一:天窗的定义

考题一:什么是“天窗” (初级)

答案: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

评分标准:答对得100%。

二、熟悉

考点一:天窗的分类

考题一:“天窗”按用途分为和。(初级)

答案:施工天窗、维修天窗

评分标准:答对1空得50%,全答对得100%。

三、了解

三、施工等级的划分

一、掌握

二、熟悉

考点一:施工等级划分

考题一: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初级)

答案:ⅰ级施工、ⅱ级施工、ⅲ级施工

评分标准:答对1空得33%,全答对得100%。

三、了解

四、施工组织领导

一、掌握

二、熟悉

三、了解

考题一: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主体施工负责人。主体施工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施工组织,并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 )(中级)

答案:√

评分标准:答对得100%。

考题二: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施工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中级)

答案:√

评分标准:答对得100%。

五、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一、掌握

二、熟悉

三、了解

六、施工方案审核程序

一、掌握

二、熟悉

考点一:施工方案内容

考题一:下列是施工方案应包含内容的有()。(中级)

a、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

b、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

c、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

d、施工安全协议书

答案:abcd

评分标准:答对1项得25%,全答对得100%。错选、多选不得分。

考题二:下列是施工协议书应包含内容的有()。(中级)

a、工程概况;

b、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c、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d、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

e、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f、施工组织

答案:abce

评分标准:答对1项得25%,全答对得100%。错选、多选不得分。

三、了解

七、施工计划的编制

一、掌握

二、熟悉

考点一:施工计划分类

考题一:施工计划分为: 、、三级。(中级)

答案: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施工日计划。

评分标准:答对1空得33%,全答对得100%。

三、了解

八、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一、掌握

二、熟悉

三、了解

九、维修天窗的组织实施

一、掌握

二、熟悉

三、了解

考点一:维修计划实施程序

考题一: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向有关业务处室提报,由业务处室负责编制,报铁路局运输处审批后,交调度所安排实施。()(中级)

答案:×

评分标准:答对得100%。

十、集中修的组织实施

一、掌握

二、熟悉

三、了解

考点一:集中修计划实施程序

考题一:集中修的施工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编制,先编制总体施工计划,根据施工进度,在总体施工计划的基础上适时进行计划调整,以旬或周计划的方式组织实施。施工计划报运输局有关部门备案。

()(中级)

答案:×

评分标准:答对得100%。

十一、施工登销记程序

一、掌握

二、熟悉

考点一:施工登销记

考题一: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施工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在车站《》内登记。(中级)

答案: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

评分标准:答对得100%。

考题二:进行营业线封锁施工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设,施工地点设。(初级)

答案: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

评分标准:答对1空得50%,全答对得100%。

三、了解

第11篇 营业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营业线上线作业的安全防护控制,防止机车车辆伤害、触电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运行秩序良好和运输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安全法规制度,本着不设置防护不准上线作业的原则,特制定北京铁路局营业线上线作业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局内运输、客运、货装、机务、车辆、工务(工电大修、客专维修基地)、电务、建设、土地房建、物资、多经等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局外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合资铁路单位在局内营业线的上线施工维修和相关作业。

第三条局外单位在局内营业线和临近营业线施工作业时,除按照《关于公布〈营业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铁师〔2008〕435号)和《关于公布〈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办法〉的通知》(京铁师〔2010〕249号)规定外,还需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防护设置

第四条上线系指:设置有护网的线路区段(含站内),需进入护网内的;未设护网线路区段可能侵入限界的。作业系指:对设备进行维修施工、检查巡视、故障处理、抢险救援和打冰除雪作业等。专用线除外。

第五条凡上线作业必须设置好防护,未设置防护严禁上线。根据作业不同,需设置驻站防护员、现场(区间)防护员;大型施工(需封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还需在施工地点两端规定距离内设置远端防护员;瞭望或通讯联系信号不良地段还需设置中间联络员。

第六条局外单位在临近营业线(保护区内)使用大型机械时,均应设驻站防护和现场防护员。

第七条严格落实《北京铁路局单岗单人上线作业安全防控管理规范》(京铁安监〔2010〕383号)规定,各系统根据本工种需要,原则上禁止单人上线,必须单人上线时,需制定具体防护措施和检查、作业办法。

第八条涉及两个以上(系指同系统)需要配合的施工维修作业,或者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维修作业的安全防护,应当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同系统),明确防护主体及各自的安全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确需跨系统防护时,由作业(施工)主体部门确定并要制定具体防护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施工维修作业使用的机具、工具应严格按编号,做到使用按号,收回对号,严禁违规使用。

第三章防护人员管理

第十条防护人员的资格

1.防护员任职条件。应由具备本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安全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语言思维表达能力清晰,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的正式路工担任。路外单位必须由分公司以上单位和局内所辖区段设备站段组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有关培训工作由相关单位的职教部门负责。防护员按照防护职责分为驻站防护员(一级)和现场防护员(二级)两级,有关等级在上岗证注明。未取得一级防护员证的现场防护员不可担任驻站防护员。(附件1)

2.驻站防护员必须熟知站场线路及信联闭设备知识、安全防护设置标准、常用的行车术语、信号显示意义、防护备品用途、防护方法、各种作业的程序和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处理知识等。

3.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防护员管理台帐和每一名防护员的资格等级,并严格按照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防护工作。每年年初,经单位职教部门培训合格后在职工个人的“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栏目签认并加盖公章。“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复审验证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担任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驻站防护员、现场防护员、远端防护员、中间联络员统称防护员。驻站防护员佩戴胸牌(卡),现场防护员、中间联络员除按规定着装外,还需佩带袖标。胸牌(卡)、袖标按系统分颜色管理,工务系统为红底黄字、其他系统为黄底红字,路外单位为浅兰底红字。(具体规格见附件2)

第四章防护作业

第十二条每名驻站防护员原则上只能同时承担两个方向区间和站内的作业防护任务。确需多方向防护时由各系统确定。驻站防护员及时向现场防护员发出列车运行情况的通报,并作好记录。现场防护员在接到列车接近信息后要及时向施工负责人通报,按照要求及时督促作业人员停止作业,下道避车。

第十三条现场防护员原则上只承担一处防护任务,且作业区域长度不超过100米(了望不良地段为50米),超出上述范围时,应适当增设现场防护员。中间联络员只能承担一处防护任务。

第十四条驻站防护员、远端防护员、现场防护员需携带无线对讲机,现场防护员还需携带本区段列车时刻表、上岗证、防护信号灯(旗)、口笛(号角)等防护备品,开通使用列车接近无线语音报警区段的还需携带提示接收机,并确认性能良好。驻站防护员还需携带通知记录本。(见附件3)

第十五条上线施工作业开始前,施工负责人、驻站防护员、远端防护员、现场防护员要相互核对时间,时间以行车室时钟为准,并进行无线对讲机通话试验。

第十六条驻站防护员必须按规定提前到达车站行车室,办理到岗登记,并经车站值班员核实签认。

驻站防护员在与现场防护员相互确认设置好防护后,现场防护员方准通知现场负责人,安排上线作业。

第十七条车站行车室设置驻站防护员登记本(见附件4),驻站防护员应准确掌握作业期间内列车运行三小时阶段计划、调车作业计划和接发每趟列车闭塞(预告)、开车及变更等列车、车辆运行动态情况,车站值班员要主动配合驻站员了解掌握上述行车事项,并对驻站防护员履责防护情况进行监督互控。

驻站防护员必须认真观察控制台上的信号显示,准确掌握列车、机车车列运行情况,并及时准确依次地将列车、机车、车列各环节运行动态情况,向现场防护员发出通知,并得到现场已停止作业和下道的报告后,将情况及时登记在《防护员通知记录本》内。

第十八条现场防护员(远端防护员)应站在作业(施工)区域线路外方易于瞭望处所,具体位置距离由各系统确定。作业中认真监听和观察列车、车列运行动态,当接到驻站防护员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现场施工作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下道,并确认作业人员和机具完全下道并按规定堆码整齐后(撤出限界以外),向驻站防护员报告。现场防护员严禁做与防护无关的工作。

第十九条驻站防护员与现场作业防护员(中间联络员)要保持3-5分钟联络一次,现场防护员一旦联系不上时,应立即通知上线人员下道,并告之现场负责人。作业结束后,驻站防护员在接到现场作业防护员的现场人员设备、机具、料具等全部撤出线路、清点完毕等情况的报告后,在《驻站防护员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离开车站。

第二十条各系统和各单位应结合实际规范驻站防护员与现场防护人员作业呼唤应答标准用语和定时通话联络及登记制度 。有关证、卡、袖标、记录本由使用单位制作。《驻站防护员登记本》由车务系统制作。

第二十一条使用风力除雪机的作业小组,现场必须执行一人作业,一人防护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站内、区间进行较大施工作业时,必须采取拉防护绳等进行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现场防护员严禁在线路上接打手机。施工维修作业和进行相关作业人员严禁在线路上接打手机。各单位要制定专项卡控措施,监督落实。

第二十四条因抢险、救援、检查等确需上线的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局外单位在铁路保护区内使用机械施工和作业时(包括勘测、测量作业),安全协议中必须纳入上线防护内容,未纳入防护内容严禁上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系统要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系统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本系统上线作业和进行相关检查的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客运专线上线作业仍执行各客运专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12篇 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切实加强集团公司新线建设、既有线改造、地方工程等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强化施工地段营业线行车安全控制,建立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共保体系,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按照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0〕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主要指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与既有线平行、交叉、接入,在既有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包括上跨、下穿既有铁路的桥涵)或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涉及既有线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施工。

第二章 施工类别的划分

第3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分为三类:

1.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

(1)吊装作业时侵入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杆外侧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以下简称“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包括立信号机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线路注浆、cfg桩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临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5)线路拨接、临近营业线的爆破施工、在营业线装卸桥片或跨越营业线搬运钢轨、轨枕、信号机柱、水泥电杆等大型路料设备的施工。

2.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施工,列为b类施工。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纳入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且侵入营业线限界的,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挖掘机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和挖掘装载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铁塔、基站、通信信号中继站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临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5)临近营业线3米范围内的大型机械施工作业。

3.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及可能危及营业线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1)人工开挖基坑和人工挖孔桩施工。

(2)临近通信、信号及供电光、电缆沟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3)上跨铁路电力、通信线路下方的施工。

(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限界的施工。

(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6)其他涉及营业线行车设备稳定的施工。

第三章 施工计划编制及实施

第4条 施工单位上报的临近营业线施工计划,应初步判定施工类别,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预审,核定项目类别。属于a类及b类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的施工,按照《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及天窗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按ⅲ级施工规定强化安全管理,其月计划、日计划审查、审批、发布程序与现行月度施工计划公布的施工项目相同。属于b类不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需编制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步骤执行“一表三书”。

第5条 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编制

1.b类不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的施工及c类施工,由施工单位依据集团公司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将次月本单位临近营业线施工计划中不纳入集团公司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进行汇总,填报《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表》(附表1),经本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盖章后报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机构或建设单位审核。

2.经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机构或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审核。

3.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建设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运输处审批,下达月度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以施工计划附件形式下发)。

4.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不需申报施工日计划,实际施工时间有变化时,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提前2天以电报的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单位。

5.未纳入“临近营业线月度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施工项目确需施工时,按照以上申报程序,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前7天报运输处,运输处以电报形式公布。

第6条 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实施及信息反馈

1.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月度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提前3天向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报送《施工开工通知书》(附表2)。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单位、内容、计划进行核对,在2日内向相关车务、机务、工务、电务、通信、车辆、水电,以及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发《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附表3)。

2.工务、电务、通信、水电等设备管理单位接到《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后,由主管安全副段长组织相关业务科、安全科对开工项目的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协议、开工报告等进行审核,达不到施工条件要求的不准开工。达到施工条件的,设备管理单位调度下达《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指导书》(附表4),指派现场监管人员按时到达施工现场进行监护。车间、工区在没有接到单位调度下达《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指导书》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派人监管或防护。

3.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设置《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登记簿》(附表5),由施工单位负责人主持,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必须按规定于施工开始前40分钟到达施工现场进行签到。监护人员未到达现场或未进行签到,施工单位不得提前擅自开始施工。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负责人、监管人员共同确认停止施工,并进行离场确认登记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组织实施,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建设管理机构、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处、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根据此计划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1)设备管理单位作业人员、工务线路安全检查员、监管人员日常检查时,对辖区范围内临近营业线的各种施工,要认真记录,发现新开工、无计划施工(包括严重违章施工)作业项目时,要及时与段调度核对,段调度对未下达《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的施工,立即报段领导,并及时向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和属地安全监察大队报告。如发生漏报情况,列有关单位与施工单位同等责任。

(2)机务段接到《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后,对照集团公司批准的月度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运用车间提前编制施工地点、施工项目、机械作业等信息,按照机车交路,在“机车乘务员出勤指导传达”(由机务段按规定制作,乘务员出乘时携带)中专项提示。列车运行中,机车乘务员按照标明的施工地点加强瞭望、鸣笛,发现险情立即采取停车措施。发现有未纳入“机车乘务员出勤指导传达”的施工作业或列车通过时施工机械未按规定停止作业时,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报告就近车站,由车站转报列车调度员,调度员按重要信息反馈程序通知属地安全监察大队进行核实处罚。

(3)监理单位接到《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后,要及时安排专职监理人员进场,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实施对施工单位保证营业线行车安全和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管理。

5.施工单位每日将施工进度情况向建设单位施工调度和设备管理单位进行报告,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施工调度收到施工单位的进度报告后,对施工作业地点改变的(施工地点前后移动超过800米),经核实准确后,每日12时前将次日临近营业线施工地点变更计划,通过局域网以《施工地点变更通知书》(附表6),发到相关车务、机务、工务、电务、通信、车辆、水电、地区安监大队等监管单位,机务段运用车间据此编制施工地点、施工项目、机械作业等信息,按照机车交路,在“机车乘务员出勤指导传达”中专项提示。其他监管单位根据专业监管需要,据此安排监护人员进行监护,对无计划施工的,按照规定的程序立即反馈。

第7条 对于临时产生的临近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须提前7天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提报施工计划及施工类别。计划提报前须经设备管理单位、施工配合单位会签。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对计划进行审查并编制临时施工监督计划,运输处以电报形式下达临时监督计划(涉及lkj数据变化的施工不得少于20天)。

第8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查的强制性规定

1.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审,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审的施工方案集团公司不予审查。

2.施工方案未经集团公司审查通过的,运输处不得安排其施工计划。

3.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如需变更,影响施工及营业线行车安全时必须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审查。

4.施工方案中涉及受力结构的计算,必须经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局级技术主管部门验算、签认。其中施工单位内审必须经工程局总工程师组织,并经工程局技术负责人签认。

5.新建跨越营业线大型桥梁等对营业线安全威胁大、工序复杂的施工项目,应按不同的实施阶段分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其中防护棚架(现浇支架)的搭设、拆除必须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否则,不予对防护方案进行审核。

第四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9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禁止性规定

1.施工方案未按程序审批通过,未办理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的(含变更施工方案),未纳入施工计划的,禁止施工。

2.施工单位未与铁路设备管理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禁止施工。

3.各施工项点规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不到现场(或未签到),安全员、技术员、防护人员未到场禁止施工。

4.可能发生施工人员、机具、设备和材料侵入铁路限界、影响供电设备安全的施工,未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禁止施工;临近营业线大型机械、临时构筑物、起重设备吊臂旋转、索具断裂未采取可控防倾倒、旋转、断裂等措施的,或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的,禁止施工。

5.相关施工作业人员未经铁路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新进场的施工队、施工机械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和安全教育考试不合格的,禁止施工。

6.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设备管理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检查发现存在危及营业线安全的问题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未整改或整改完未经检查单位确认,禁止复工。

7.凡施工单位未将作业计划提前告知监理、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及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安全监管人员未到施工现场的(或未签到的),禁止施工。

8.施工方案明确要求设置现场和驻站防护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应急标牌,标明防护车站应急电话、简明应急防护程序,必须配备对讲机、口笛、信号旗、防护服等相关防护用品,否则禁止施工。

9.对b类不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既未纳入月度临近营业线安全监督计划,也未上报运输处以电报形式公布下发,禁止施工。

10.施工单位未与设备管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禁止提报施工监督计划,严禁开工。

11.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安全协议”内容,设置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开工。

12.夜间施工未达到夜间施工条件,禁止施工。

13.无封锁计划的临近营业线的爆破,禁止施工。

第10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责任体系

施工单位是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责任的主体。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专业分工,负责牵头建立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联控机制,组织相关单位加强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和管理,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相关单位必须按职责加强对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日常安全管理,对施工安全负主体管理责任。

1.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职责:

建管、运输、工务、电务、机务部门是临近营业线施工的主管或牵头部门。

(1)项目开工前,项目主管或牵头部门召集相关业务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备管理单位、安监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召开施工方案审查会,对施工项目和影响范围进行界定,审核施工安全控制措施,提出控制措施落实要求,建立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监管责任落实组织体系。

(2)审核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方案的审查,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审查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预审的施工方案。

(3)协调解决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定期组织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的检查、督导。

2.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职责: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是临近营业线施工管理的主体单位,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

(1)负责组织对施工、监理单位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学习铁道部、集团公司关于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禁止性规定;施工单位入场前,要积极组织设备管理单位对施工防护等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13篇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营业线安全运行和施工安全,依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及《南宁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宁铁运[2008]1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铁路枢纽工程站场改造、连接岔线、上跨下穿营业线桥梁施工、线路拨接等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业线施工作业主要包括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隧道加宽、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在既有线设备上进行直接施工以及其他影响既有线设备安全的开挖、吊装、爆破等施工。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三条 指挥部成立以指挥长梁月胜为组长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梁月胜

副组长:杨万仁  李世伟  李小全  王柳新  刘世凯  赵选利  颜立宏

组  员:朱  伟  赵小朋  王  建  刘战刚  张静敏  宋荣华  曹斌水      闫新辉  贾玉栋  白  鹏  张向前  闫玉发  孙业峰  樊  荣     常占伟  党小峰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部安质环保部

值班电话:0771-4012005   0771--4012105

第三章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条 营业线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指挥部审核,报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指挥部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查施工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条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组织技术交底、资料交接、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第五条 在铁路营业线施工,指挥部应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签订相关施工配合协议、施工安全协议。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对施工安全关键实施卡控。

第六条 指挥部、架子队管理人员及各部室负责人认真履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文)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共同确保施工安全。施工中各分部必须严格按业主、铁路局审批后的方案实施,做到先防护后施工。严格执行、遵守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南宁铁路局《南宁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对营业线线有影响的施工,必须首先探明施工范围内的通信、水电、信号等管线及其他设施情况,并与设备管理单位共同确定防护范围,互相交底,并签字留存。针对营业线施工的特点,架子队应对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不经培训或经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

第八条指挥部、架子队应按规定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进行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给水等设备施工时,必须选配符合任职条件、能胜任工作的正式职工担任施工负责人;加强对劳务架子队施工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选配合格的人员担任关键岗位,强化劳务工管理,劳务工不准单独上道作业;指挥部要定期组织施工架子队关键岗位参加的安全生产碰头会,分析、查找、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第九条(临近)营业线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的专职防护员和驻站联络员,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要求进行防护,未设好施工防护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条防护人员必须由指挥部所属正式职工担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时必须配备相应器材,如:信号旗(灯等)、减速信号牌、对讲机、火炬、号角、口笛、响墩、防护记录本等,防护设备应经常检查,保证正常使用。施工期间防护员和驻站联络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施工工点与相邻车站采用可靠通讯方式联系,在视线不良地段增设中间联络员或信号传递设备。

第十一条指挥部、施工架子队在营业线施工中应选择与营业线施工相适应、保证营业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

第十二条严禁施工机具、材料以及临时设施侵入限界。严禁施工人员上、下班时在线路及轨道上行走、横跨既有线或坐、卧轨道上休息。严禁钻车、扒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施工结束后,必须将现场材料、机具清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十三条在营业线路基坡脚(堑顶)10米范围内使用大型施工机械、车辆及路料搬运等施工,指挥部、架子队需在设备管理部门专人监护指导下进行施工,并设专职防护人员,施工中随时确认限界安全,本侧列车到来前停止作业。

使用挖掘机作业或施工机具、车辆靠近线路通过的地段,必须实行1人1机监控制度,并在现场设置拉线、警示标、防护桩等强化措施,防止机械侵限,监控人员不在现场监控时必须停止作业,且机动车钥匙交由监控人员保管。

第十四条在施工中如遇到因施工需拆除既有防护栅栏、增设临时道口等扰动营业线设备的情况,指挥部、架子队与设备管理单位取得联系,按照设备管理单位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与设备接管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在申报手续批复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指挥部、架子队要定期召开施工安全例会,分析安全情况,开展预想活动。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安全工作做到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评比、有考核。施工中要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做到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涉及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开通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开通使用。

指挥部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已完工程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开通。工程经检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缺陷未修复完成的,不准验收。

第四章 防护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及作业标准

第十七条 防护员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施工作业的性质和内容、施工作业的地点及施工负责人的指令,能正确地办理各种施工作业的登、消记手续,能正确地设置、撤除和显示各种防护信号。

2、维护列车运行秩序,及时制止盲目抢点施工、拖延下道的现象;有权制止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的条件而开通线路的现象;有权制止或纠正施工负责人的错误指令。

3、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细致、迅速、准确”的八字方针,迅速准确地发出或转达各种列车信息和指令,确保施工中的行车和人身绝对安全。

4、防护员必须坚守岗位,精力集中,加强瞭望,严格纪律,认真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八条 各类防护员作业标准

1、驻站联络员作业标准

(1)按规定着装,佩戴上岗证、臂章、带齐防护信号用品,按规定的时间到行车室办理登记签认手续。

(2)负责校对钟表,使车站行车室、驻站联络员、工地防护员三者时间一致。

(3)能熟知常用的行车术语,经常与车站值班员联系,看懂车站控制台的信号显示,了解列车(调车)运行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工地发出预报和确报。

(4)能根据不同的施工性质和作业内容,依照规定要求,在“运统-46”上正确办理登、消记手续。

(5)遵守劳动纪律,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影响行车室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不擅离岗位。

(6)按工作要求,做好施工防护日志记录。

2、工地防护员作业标准

(1)按规定着装,佩戴上岗证、臂章、根据不同的施工作业内容,带齐防护信号用品。

(2)保持与驻站联络员的沟通,了解列车运行情况,监督施工现场作业情况。邻、本线来车及时督促人、机下道,并注意限界。

(3)讯速、准确地传达施工负责人的指令,用视、听信号显示各种施工防护命令,正确地设置各种施工防护,并及时向施工负责人反馈信息。

(4)按规定要求,做好施工防护日志记录。

(5)坚守工作岗位,发现异常情况能及时汇报,并正确、果断处理。

3、工地两端防护员作业标准

(1)按规定着装,佩戴上岗证、臂章、根据不同的施工作业内容,带齐防护信号用品。

(2)根据施工性质,到达规定防护位置。

(3)根据指令,正确设置各种施工防护,并及时反馈信息。

(4)坚守工作岗位,加强瞭望,邻近本线来车及时通知工地防护员。

(5)按规定要求,做好施工防护日志记录。

第五章  防止施工惯性事故的安全管理重点

第十九条 控制软土路基坍塌下沉规定

严格控制软土路堤填土速率,加强边桩位移观测及营业线两侧路肩位移观察。

对于未作处理的软土路基,根据地基检算的要求,要保证设计对铺轨前预压沉降的固结期。

第二十条 与营业线邻近、并行地段进行机械施工作业安全规定

1  在营业线邻近、并行地段进行机械施工时,不论是作业或停留,施工机械均不得侵入铁路限界。机械施工作业时,工地必须设置安全防护员。火车通过施工地段时,必须停止机械施工作业。

2  施工机械在营业线路堑边上推土作业时,在靠营业线一侧应留出不少于2m厚的隔墙,以防止施工机械向营业线滑落。

第二十一条 既有桥涵改建施工安全规定

改建施工中应随时观测既有线路与桥涵状态的变化。当需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时,不得影响原有建(构)筑物的稳定。

在加固线路时,应保持轨道线路绝缘良好。在无缝线路施工前,当需变更线路锁定范围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涵洞接长施工安全规定

既有线涵洞接长施工前,应及时进行既有线的加固、防护,根据每个涵洞的具体情况,采用钢便梁进行既有涵洞卸载,在涵洞接长施工时保证既有涵洞的稳定性。

第二十三条 桥涵顶进施工安全规定

1  顶进应是不间断地连续作业,以减少顶进阻力和对行车的干扰。为防止发生意外,应备足一定数量的抢修材料,如道碴、片石、方木、木板、草袋等以防万一。

2  设计单位对桥涵顶进的便梁选用、便梁支墩以及工作坑的位置和开挖放坡率,应根据桥梁的跨度、高度和地质情况,检算路基稳定,在指导性施工方案中提出确保营业线稳定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

3  施工便梁架设后,施工前指挥部、架子队应派专职人员24小时监看检查,坚持每趟列车通过后,检查施工便梁的受力、支墩及施工边坡的稳定情况。以及轨道几何状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指挥部、架子队必须严格按设计对营业线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任意简化和变更、降低安全措施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施工方案。软土地段地下水位高,抽水时要特别注意防止路基及其它建筑物下沉、开裂。

第二十四条 铺设临时道岔施工及使用的安全规定

1  确保行车安全,铺设临时性道岔必须符合以下技术条件。

⑴ 在站内铺设。

⑵ 岔线衔接处,应按《技规》第50条规定设安全线或隔开设备。

⑶ 衔接正线、到发线的道岔、安全线道岔,须与有关信号机联锁,并且道岔必须加锁。

⑷ 岔线警冲标内方50米处应设置一度停车牌。

⑸ 凡工程线接轨道岔,均应装道岔表示器。

2  临时道岔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⑴ 《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1.1条规定,插入临时道岔的施工,施工负责人应由行政职务不低于领工员(队长)的人员担任,负责统一指挥,确保施工质量与行车安全。

⑵ 施工负责人应在施工前根据线路状况,做好施工准备并设好防护后方可开工,在施工中掌握进度和质量,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处理突发性问题。

⑶ 成段更换轨枕时,应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1条、第2.2.2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轨道拨移安全规定

1  施工前组织技术人员对既有线进行调查,及时组织施工测量,备齐轨料及施工机具,满足施工改建要求。

2  线路拨移到设计位置后用起拨道机进行拨道作业,抬、拨道时应有专人指挥,使用起道机时要同时升降,不得私自速降,要统一行动,以防起道机伤人,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六条 轨道拨接安全规定

根据现场调查资料制订施工方案,并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如技术交底、施工用电、劳动力安排、材料、机具设备的配备、车辆的配备、现场安全防护和通讯联络等。

第二十七条 道岔拆除安全规定

1  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间进行施工。在封锁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不得过头,严禁扩大施工范围及作业面。

2  当施工架子队负责人确认已经封锁后,下达封锁施工命令,施工人员拆除扣件,插入滑轨,将道岔迅速拨离线路,同时将岔枕清除。

第二十八条 在营业线上进行施工的劳动安全规定

1  路工或劳务工在营业线上进行作业,必须由工(班)长或由段、队批准,经考试合格的正式职工带班。在曲线和站内调车繁忙的股道或道岔群作业必须设经考试合格的正式路工担任防护员方可上道作业。

2  新工人和劳务工上道前,必须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有专人带领方准上道作业。

3  上道作业人员,必须穿戴规定的防护服装和防护用品,发现来车必须在离列车不少于800米下道避车,复线和站内线路上作业时,邻线来车如有防护员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并要注意本线来车;两线间不得停留人员,工具不得侵入限界。

4  作业开始前,施工领导人应认真、全面地作好技术、安全交底,明确安全注意事项,按规定设置好防护,才能上道作业。施工作业中,要随时掌握好进度和质量,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施工完毕,要认真进行检查,确认线路状态合格,机具材料无侵限才能收工。

5  应根据作业情况严格按照《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1条至第2.2.5条规定设置防护。

第二十九条 施工中维护营业线通信信号电力设备安全的规定

在营业线施工时,除应严格遵守《技规》、《行车组织规则》、《通信、信号、电力维修规则》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新开点开工前,指挥部、架子队应根据设计图、设备管理单位的现场交底,详细了解核实地下管线埋设情况,并在地面作出明确的标记。

2  如设计文件对地下管线没有明确标注或地下管埋设复杂时,指挥部、架子队应采用管线探测仪或人力挖探,查明径路,设立标志,并向施工人员交底,在确认不妨碍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方准施工。

3  如因施工须迁移管线、电杆等设备,指挥部、架子队应提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签订迁移协议,待迁移完毕后方可施工。

4  严格禁止挖掘机、推土机、履带式拖拉机等机械在地下管线径路2米以内动土及运行。人工作业时应做到逐层轻插浅挖,并请维修单位派人协助处置暴露的管线。

5  因施工影响既有通信、信号、电力设备时,应事先通知设备管理单位,联系派员配合。并按《技规》第305条规定办理登记签认手续后方可开始施工。

6  架空电线路电杆3周围米范围内不得挖坑、挖沟、取土。当在架空电线路附近弃土、推土时必须保证导线与建筑物距离不少于2米,电杆、拉线的根部留土墩半径不少于2米。

7  架空电线路两侧各10米范围内及地下电缆两侧各3米范围不准建房、搭棚。

8  不准在埋有地下管线的地面上钻探、机械化推土、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碴或倾倒含酸、碱、盐的液体。

9  施工须挖坑、沟、运弃土时,应确保不影响既有设备的正常使用,也不应造成设备隐患,如信号机柱、电杆倾斜,基础松动、碰坏信号导管、导线等。

10  不准在既有电杆、电线、横担、拉线、信号机、握柄、导管、导线等设备上搭挂各种临时线,如确需在既有架空电线路上附挂施工电力线、广播线、施工电话线时,事先应取得有关单位的同意。

11  在站内施工时,当信号开放后,应停止有关工作,严禁扳动(或撬动)已锁闭的道岔,杜绝人为造成轨道电路不能正常工作。

12  因施工造成通信、信号、电力设备损坏或地下设施外露,以及设备处于不正常状态时,施工人员应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车站和电务段、供电段、铁通等有关单位派员抢修,防止扩大损失,保证行车安全。

13  当架空线离地面高度不足4.5米时,严禁机动车辆在下面通过。

第六章 工程线及卸料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工程线管理安全规定

工程线和工程线道岔的管理应按《行规》第7条等规定执行。

1  在营业线正线、到发线或其他站线需铺设工程线道岔时,应按规定办理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2  工程线在区间或站内与正线、到发线衔接时,应铺设安全线。如确因地形条件限制无法铺设安全线时,应制定安全措施报铁路局批准。

3  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新接入或移设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车作业。

4  衔接正线、到发线的工程线道岔,必须与有关信号机有联锁关系。同时,道岔握柄及尖轨处均须加锁锁闭。握柄处,锁闭后的钥匙,由车站值班员保管;尖轨处,锁闭后的钥匙,由施工负责人保管(集中联锁车站,车站值班员通过控制台能控制该道岔时,只由施工负责人在尖轨处加锁锁闭)。进入工程线调车前,须得到车站值班员同意,道岔使用后双方共同确认加锁,并将相关安全线道岔定位开通安全线方向。

5  衔接正线、到发线和其他站线的工程线道岔,均应装设道岔表示器。

6  邻近营业线的工程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工程列车卸料或调车,工程列车进车速度一般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⑴ 与营业线的线间距≥4米;

⑵ 工程线尽端设有临时车挡;

⑶ 与营业线衔接的工程线道岔警冲标内方50米处设一度停车牌;

⑷ 设有安全线道岔时,该道岔定位为开通安全线方向;

⑸ 线路状态符合《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1.7条要求;

⑹ 营业线和工程线之间的超限设备已迁移。

第三十一条 在邻近营业线的工程线卸料的规定

1  指挥部、架子队卸路料的施工负责人:凡卸敞车,行政职务应不低于领工员(队长),卸k车应不低于工长(分队长),敞车卸料时必须在每辆车上指定一名职工担任组长,负责指挥卸车、开关车门、组织检查限界、清道及做好未卸完余料时的整理工作。

2  工程线靠营业线一侧不准卸轨枕、钢轨等长大路料、机具,并不准使用蒸汽吊作业,必须使用时,须派专人要车站联系,利用营业线列车间隔时间设好防护后才能进行,并且必须在列车通过前五分钟停止作业及清理好侵入营业线限界的机具和材料。

3  笨重材料(如条石、片石、钢轨、混凝土轨枕等)禁止边走边卸,在甩车卸料时,车轮应打楔,并有专人清道。

4  卸车负责人要密切掌握路料卸车情况,确保营业线一侧路料堆放稳固和不侵限。

5  卸车过程中,卸车负责人要认真检查车内材料不偏载,应尽量避免在曲线上单侧卸料(如确需单侧卸料时,在卸料过程中不准动车);卸车完毕,要按规定全面清道,确保无材料侵限方准动车;当卸车地段较长,卸下砂石料较多,特别是卸片石时,指挥部应留下适当人员,在列车开走后再次复查限界,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6.6条的规定检查卸下路料的堆放情况。

6  列车通过时,不得在靠营业线一侧开关车门并必须停止作业;车门打开后采用车门钩固定外,必须加“u”型卡卡住,确保营业线开车通过不致使车门震下侵限,当在线间距为4米的地段卸道碴时,靠营业线一侧车门打开不准超过45度。

7  禁止在线路两侧堆放的河砂、石碴、炉碴等松散料上再堆卸其它笨重的料具。

8  风动卸碴车不得推进运行卸车,不得突然停车或后退;使用风动石碴车卸盛极一时,需边走边卸时,应行在卸碴地点一度停车,然后发出卸车通知,车速不超过10km/h。

9  如果发生车辆掉道,指挥部应通知相邻车站及列检部门;掉道的车辆未经列检检查认可不准挂运。

第七章   施工考核

第三十二条 安全质量履约保证金

为严格考核,进一步强化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对属于营业线监督范围的新建、改建项目,实行施工安全质量履约保证金制度,指挥部各施工架子队按工程交纳一定的安全质量履约保证金,由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枢纽ⅱ标工程指挥部代为保管。在施工期间如因发生问题被扣罚时,须重新补充交纳。工程竣工验交后,剩余的履约保证金返还分部和施工架子队。

第三十三条 考核办法

1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分部施工架子队,依据责任大小另按以下规定处罚: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每件扣罚履约保证金的70~100%;发生一般a类及以上交通事故,每件扣罚履约保证金的50~70%;发生一般b类交通事故,每件扣罚履约保证金的30~50%;,发生一般d类交通事故,每件扣罚履约保证金的5~10%

2  施工造成设备故障影响正常使用但未定责任事故时,同时按铁路局行车设备故障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处罚。

3  对运输生产造成恶劣影响(包括施工期间和销点后的影响)时,同时按照《南宁铁路局天窗修考核奖惩办法》中关于施工延时、运行条件和施工质量的考核规定进行考核处罚。

第三十四条 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和处罚办法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发生以上问题时,按违约处理,由指挥部安质环保部下发通知书,财务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当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14篇 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石济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石济客专)建设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的安全,依据原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12】755号)、济南铁路局(济铁总发【2013】66号)的规定,结合石济客专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

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

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

第三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参建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施工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运输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积极推广使用技术先进的施工机具和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营业线施工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管理机构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安质、工程部、现场指挥部有关人员、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员。

公司领导小组成员认真落实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规定,按施工级别要求参加现场施工,做好确保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负责组织召开施工预备会和总结会。

4.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等。

第六条 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ⅰ级施工由标段项目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标段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分项目负责人(副)担当。

施工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检查施工和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挥现场施工,安排施工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等。

2.负责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掌握施工进度,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施工协调小组汇报施工情况。

3. 负责总结分析施工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

第三章  施工方案审核

第七条 石济客专建设中涉及营业线施工的安全审批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先报公司预审,再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

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

1、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

2、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

3、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等基本内容。

具体参见《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查管理办法》。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申请时,必须同时提报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检查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第九条 高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gsm-r核心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不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没有图定列车运行以及中断本铁路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十条 普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4)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他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5)中断繁忙干线4小时以上或干线5小时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人工处理路基基床,成段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邻线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光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 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安全防护员和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第十四条 加强高速铁路栅栏门管理。栅栏门以关闭加锁为定位,进出栅栏门必须严格执行登销记制度。

施工人员须经栅栏门管理人员查验施工计划允许后方可进入,作业人员不得擅自翻越防护栅栏上道。进入栅栏前应由作业负责人在看守点登记上道人数和机具数量,作业结束后看守人员应同作业负责人核对确认人员、机具完全撤出栅栏并进行销记。

第十五条 加强施工安全防护。施工前必须按规定设置驻站(调度所)联络员、防护员,驻站(调度所)联络员或现场防护员不得临时调换。

现场防护员应根据施工作业现场地形条件、列车运行特点、施工人员和机具布置等情况确定站位和移动路径,并做好自身防护。

作业过程中,驻站(调度所)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并定时联系,确认通信良好。一旦联控通信中断,作业负责人应立即命令所有作业人员下道。

第十六条 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邻近营业线施工分为a、b、c三类。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柱外侧2米(接触网支柱外侧附加悬挂外2米,有下锚拉线地段时在下锚拉线外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称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

1. 邻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 吊装作业时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 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路基注浆、基桩施工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邻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2. 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铁路局有关部门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杆塔、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箱式机房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 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

(2)开挖基坑、降水和挖孔桩施工。

(3) 邻近供电、通信、信号电(光)缆沟槽及供电支柱、通信信号杆塔(箱盒、通话柱)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4) 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5) 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4. 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邻近营业线施工,按相关铁路局原则界定类别。

第十八条 邻近营业线a类及b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按营业线施工有关规定执行。邻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由铁路局负责编制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 施工单位于每月15日前将经相关站段会签的次月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申请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

第十九条 临近营业线专项施工注意事项:

1、吊装作业

(1)吊车型号----吊车型号应按批准的方案实施,不得变更;吊车应具有相应资质,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由监理审查。

(2)周边环境----作业前应对作业周边环境进行调查,排除作业障碍;对作业场地进行调查,确定吊车进场路线及作业位置。

(3)吊具----吊具的型式、状态应有监理确认,必要时进行探伤。钢丝绳吊具安全系数应大于8;采用预埋吊环时,应对吊环进行探伤检查,提交探伤报告后方可吊装。

(4)吊点确认----梁体吊点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两端对称布置;对单吊机双吊点钢丝绳捆绑吊装时,应对钢丝绳滑移进行检算,并由监理确认。

(5)地基处理及支垫----作业及吊车站位处地基应符合承载能力要求,不足时应进行处理,支腿支垫措施到位,由监理进行确认。

(6)相应工况对应的额定起重量等进行技术交底,绘制作业工况图(站位、起吊角度、半径等)一般要求安全系数要达到1.4倍。

(7)作业过程----作业前由监理逐项对关键部位进行确认,确认后方可进行作业;一般吊重前应按实际吊装工况进行模拟试吊,过程写实,无试吊条件时,正式吊装时应先行起吊200---500mm,确认状态后方可正式起升;作业指挥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由监理进行确认;对起吊件采取缆绳牵拉措施,避免摆动;风力达6级及以上不得吊装作业,雨雪天气后作业前应进行试吊,确认制动器等设备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吊装。

(8)双吊配合作业----双机抬吊时,其吊重负荷不能超吊重能力的80%,多机抬吊不得超75%。履带式吊机载荷行走时,其吊重能力不得超允许值的70%。

2、基坑施工

(1)基坑位置------基坑上边缘距路基坡脚一般应大于2m,汛期应大于5m;靠铁路侧按1: 1.5放坡(软土地区放坡应达到1:2,且采取锚喷防护);位置及放坡达不到要求时,应按批准的方案采取防护措施:一般按距离及地质条件有坡面锚喷、旋喷桩、钻(挖)孔桩、钢板桩等防护。(铁路侧坡面达不到1: 1.5放坡度时,应采取坡面防护措施;当基坑侵入路基坡脚以内时,应采取防护桩防护;防护桩非密排时,应结合锚喷或其他密闭措施)。

(2)、防排水-----主要指基坑防排水和路基侧排水两个方面;当基坑位置影响路基侧排水时,应采取防导流措施;基坑顶面四周应有放(截)水措施(围堰),基坑底应设置集水坑,向集水坑位置设好排水坡度,备用水泵。

(3)、监控量测----施工期间建立地面、路基、线路、支护结构沉降、位移观测系统,定期观测,及时整修,做好监测记录。

3、桩基施工

(1)、桩基类型----桩基类型是否与审批的方案一致,并掌握桩机高度及与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距离,改变桩机类型应重新审查。

(2)、桩机稳定-----桩机摆动方向应采用重心的长轴方向垂直既有线;桩机放置处地面应进行夯实处理,当孔位侵入路基体时,应首先进行反压夯填至孔口位置方可放置桩机;当桩机高度大于至安全限界距离时,应采取拉锚等防倾覆措施。对旋挖钻机,一般高度较高,钻孔过程中需不断地提钻、旋转、弃渣、不易采取拉锚,应重点关注。

(3)、泥浆池------循环钻机钻孔用泥浆池应采用专用箱槽或远离路基,当其深度大于距离路基坡脚距离时,应对池壁采取防塌、防渗等保证路基稳定的措施,并定期检查。

(4)、护筒设置------临近既有线钻孔时,孔口护筒应适当加深,建议一般不少于5米,特殊地质或距离较近时还应加长。

(5)、防塌孔措施------泥浆比重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且经过试验并由监理确认,钻进过程中应始终保持泥浆比重达到要求;期间停工或成孔后未立即灌注时,应保持泥浆循环,且施工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监视孔位,关注孔内水位变化,避免塌孔形成影响。

人工挖孔每循环开挖进尺一般不大于1米,地质不良或距离既有线较近时应减小循环进尺,可按0.5米循环开挖控制。采用现浇护壁时,完成每循环进尺后应及时施做护壁,禁止在停工时孔壁有临空土体;采用沉管法施工时,应严格控制周边扩挖,建议在管体预留注浆孔,并将注浆孔面向既有线侧,出现扩挖应及时对管壁外进行注浆。

(6)、限界管理-----对临近线路或线间进行的桩基施工,挖孔出土等施工机具不能侵入限界,并采取防倾覆等固定措施。

(7)、桩体灌注------桩体一般采取明灌的方式进行,灌注期间应视灌注方式确定监护内容和重点,如:线间桩灌注问题,是否存在跨线或过轨输送混凝土问题等。

(8)、线路监测------对在路基本体及临近路基挖孔施工时,自挖孔起至桩体灌注完成前,施工单位和工务段要建立路基、线路观测系统,并根据位置及地质情况制度观测周期,一般前期应适当紧密检测。

4、架体搭拆

(1)、架体搭拆------架体搭设位置是否符合方案和协议要求;在路基本土上搭设时,应对坡面进行处理,原则要求不能开挖路基,采用扫地杆等形式;在路堑顶部搭设时,确认堑体的稳定性,距堑体边缘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架体的材质、结构型式、高度和宽度等应与批准的方案一致;搭设或拆除过程中应分层进行,下层稳定后方可进行上一层搭设,期间停工时应有稳定措施,不能有长悬臂杆件;搭设至一定高度(高度大于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距离时),应按临近既有线施工b类施工办理;架体搭设完成后,及时按要求设置支撑及拉锚措施;拆除跨越架后及时恢复路基及地面原狀。

(2)、防护措施------支架外侧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采用细目铁丝网或尼龙滤网进行封闭防护,防止细小物体掉落侵限。现场检查应特别关注现场防火措施,是否配备灭火器材,防止焊接作业焊渣引燃防护网。

第六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公司、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负责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二十五条 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联络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施工安全知识不达标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二十八条 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应联系设备管理单位配合,核实地下管、线、光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准确定位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请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在设备管理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施工协调小组,提前确定现场监控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强化现场安全监控。各单位部门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

第七章  营业线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第三十三条 按铁路局相关规定办理安全风险抵押金,执行铁路局安全考核处罚制度。对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定,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和相关铁路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营业线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铁路局上铁运发〔2008〕316号《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上铁运函〔2009〕4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工函〔2009〕2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临近营业线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以及《上海铁路局“2009年第1号局长令”》等文件精神,加强____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上海局以及建设指挥部有关营业线施工安全的规定及其它相关办法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1.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铁道部、上海局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和规定,全面贯彻执行铁道部、上海局《铁路施工技术安全规则》及相关的运营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和办法。

1.2________________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并监督、检查和指导。各施工作业队,必须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群众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和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配有足够的安全防护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确保施工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1.3项目分部要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安全岗位责任制和逐级负责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集团公司和____的安全管理。各施工作业队必须服从并接受项目分部的安全管理,认真执行上海局、建设指挥部、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以及项目分部制定的有关运营线施工安全的规定和办法,自觉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1.4项目分部安全工作目标:要实现“四杜绝,一减少,一确保”杜绝责任行车险性及以上事故;杜绝责任职工,路外重伤及以上事故;杜绝责任火灾,爆炸重大事故;杜绝责任机械设备及交通重大、大事故;努力减少违章现象及一般事故对企业信誉的影响;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好宣杭复线工程施工建设任务。

第二章 安全管理

2.1项目分部要进一步强化对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对运营线及增二线工程的施工安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认真学习国家、铁道部、上海局及建设指挥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规范和规定,学习技术业务知识和各种规章制度,提高员工的整体安全意识,要经常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大练兵活动,使人人懂安全并全面掌握本岗位应知应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打下基础。

2.2工程开工前,项目分部对单位工程必须编制出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方案和施工过度实施方案时,除按设计文件要求之外还必须考虑到确保营业线的行车安全,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各施工作业队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进行组织施工,严禁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无交底施工。线路换边要点拨接及站改工程,要严格执行方案报批和领导责任包保制度(线路封锁30分钟以内项目分部领导包保、30分钟以上申请____领导包保)。

2.3营业线施工的有关规定:

2.3.1对涉及营业线行车设备的施工项目,要主动向行车设备管理单位详细了解设备的技术状况,必须与行车设备管理单位签定施工安全配合协议,协议要明确施工范围、防范内容、配合要求及双方的安全责任。施工作业队必须按其施工范围,配足配齐专职安全防护人员,按规范设置好施工现场防护,防护人员必须要派懂业务和责任心强的正式职工担任。基坑开挖和路基土石方施工,作业队要积极与电务部门联系,按协议要求取得他们的配合与帮助,探明电缆走向并做好标记,施工前要按规定挖探沟进一步确认,地下管线未探明严禁动土施工,防止挖断电缆事故的发生。

2.3.2在营业线上施工作业,由施工负责人负责检查,在防护信号标牌齐全、设置正确、人员到位、通信联络可靠(通讯中断,必须停止施工)的前提下,方可组织施工。既有线施工必须派驻站联络员,施工负责人应通过驻联络员与车站值班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时刻,有效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计划好施工作业的数量和进度,安排好材料设备,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对曲线和了望条件差的施工地段要根据了望及通讯条件增设中间防护,来车时,要在规定距离下道(区间或站内正线800米,邻线不少于500米,慢行条件下本线不少于500米下道避车;速度≤60㎞/h时,不小于500m;60㎞/h<速度≤120㎞/h,不小于800m; 120㎞/h<速度≤160㎞/h,不小于1400m),及时清理工机具和材料。线路两旁堆放材料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2米(速度≤120㎞/h,一般应满足2m; 120㎞/h<速度≤160㎞/h,不小于2.5m;160㎞/h<速度≤200㎞/h时,不小于3m),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站台边沿不得少于1.5米,货物应堆放稳固,防止倒塌。严禁各种材料、机具设备侵限挡道,确保行车及人身安全。

2.3.3在电气集中车站和有轨道电路的线路上施工,应报所属电务段备案。施工时严禁把单轨小车,钢钎、撬棍等导电工具横放在两条钢轨上(或绝缘轨缝),严禁使用无绝缘的道尺、支距尺等,以免造成轨道电路短路,影响列车正常运行。

2.3.4邻近营业线及路基土石方施工时,应设专职安全防护员负责营业线来车警戒。路基并行等高施工时,应在靠近营业线一侧设置标志明显的限界桩和限界绳(距线路中心不少于3米),严禁机械设备侵入限界。在路基并行等高地段施工,严禁施工车辆在场地狭窄处调头,车辆调头应在养路机械平台和场地较宽的地方,并有专人防护。施工车辆通过平交道口时,要派专职安全员和驻站联络员进行防护,确保施工及行车安全。

2.3.5对影响既有路基稳定的路基土石方及桥涵挖基施工,必须执行先防护后施工的原则,严格按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尽量加快施工进度并设专人检查、看守值班,发现既有路基有坍塌变动时,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危急行车安全时,必须立即恢复到良好状态,不得影响列车正常运行。影响既有线路基稳定的工程,应尽量避开雨季施工,确实需要在雨季施工的控制工程,项目分部必须提出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2.4路基石方爆破施工:

爆炸物品管理及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遵守以下有关规定:

2.4.1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工地爆破器材仓库,成立爆破器材专门管理机构,严格执行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雷管和炸药要分库运输、存储,严禁混放在一起。

2.4.2严格遵守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的各项规定,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持有购买证、运输证购运,并服从有关人员的检查,严禁非法购买、运输。购运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装有灭火器材、篷布、绳网,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准同车混运,押运员不准乘坐驾驶室,禁止在车上吸烟、动用明火等,严禁捎带其他人员。

2.4.3运送爆炸物品严禁使用三轮车、自卸翻斗车、不带防火帽的拖拉机、牵引车、汽车拖斗车装运,要在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上设好明显标志,备好防雨、防火、绝缘、紧固等安全器具,中途不准停车。因特殊情况需要停车时,必须避开交叉路口、人员聚集处、明火源和建筑物附近,并与押运员一起警戒好车辆。装卸车要轻搬轻放,严防冲击和震动。

2.4.4装车、卸车时认真清点,核对品种数量,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准在市区繁华街道、人员稠密和重要建筑设施附近停留,严防丢失和发生意外事故。雷管和炸药要分车辆运输,不得同一车辆装运。

2.4.5严格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听从交通人员的指挥,时速不超过45公里,前后车距:平路50米(使用人工分别搬运炸药和雷管时,两人之间距离宜在50米以上)、坡路300米,注意礼让三先,集中精力与押运人员密切配合,确保安全行驶。

2.4.6严格领取、使用、清退爆炸物品的制度;各施工工地所需爆破器材,由专人根据技术人员所制定的爆破设计每日用药数量,由施工负责人签字批准后领用当日所需用爆破器材,并在爆破工地监督爆破器材使用情况,对当日没有用完的爆破器材必须当日交回,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私自存放爆破器材。坚持随用、随领、用多少、领多少,当面点清数目,签字盖章。领取的爆炸物品要严加保管,使用多少要登记,剩余的立即退回。

2.4.7临近营业线爆破作业应在线路封锁时间内进行,凡浓雾、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受爆破影响的既有设备,必须认真作好防护,并对爆破后弃碴有可能覆盖线路的地段妥加保护,放炮后立即清理线路上的泥碴和边坡上松动石快,确保行车安全。

2.4.8发生爆炸事故或丢失、被盗炸药等,必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查处。在既有线旁爆破作业,不准发包给路外单位和当地民工进行施工。

2.5临时道口的管理:

2.5.1因施工需要设置临时道口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上海局批准后方可铺设临时道口,道口铺面及各项防护设施均应按正规道口的标准设置。施工完毕,要及时拆除临时道口并挖断两侧引道,防止车辆及行人继续跨线行走。

2.5.2 施工临时道口必须派人看守,道口看守人员必须有正式职工担任,专职专用,坚守岗位认真了望,按时开关栏木和显示信号。

2.5.3各作业队设置临时道口时,必须制定道口安全管理细则,道口标志、栏木、护桩要经常保持齐全。对间断看守道口,应在靠近道口临时公路的明显处悬挂开放时间牌。无人看守时,必须把栏杆放下并加锁。道口使用作业队应加强养护维修。若延长使用时,应提前办理延长使用手续,用毕应及时拆除,恢复线路原状。

2.6 利用封锁线路进行施工作业:

2.6.1施工前由驻站联络员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发布封锁施工的命令,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薄上办理登记手续。在明确得到封锁施工调度命令后,通知工地施工负责人。

2.6.2施工负责人应在接到调度命令后抄备调度命令号,确认施工项目、范围及起止时间。首先按规定下达各项防护措施命令,然后开始下达封锁线路施工命令。严禁点前施工和施工点前超量准备,做对行车安全有影响的工作。

2.6.3在双线地段进行封锁线路施工时,应随时检查作业人员和各种材料机具是否侵入邻线限界,确保邻线行车及施工人身安全。

2.6.4封锁结束开通线路前,施工负责人应会同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员全面检查线桥等行车设备是否达到开通条件,材料、机具是否撤除限界之外并且不侵入邻线,然后先下达撤除停车防护措施的命令,再下达开通区间命令。驻站联络员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薄上办理消记手续后,由列车调度员下达开通线路命令。

2.6.5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开通线路时,施工负责人必须提前向驻站联络员报告,并通过驻站联络员向车站值班员报告,再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同时组织力量尽快开通线路。对施工过度的临时设备要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2.6.6利用封锁区间进行破坏线路稳定性的作业开通后,必须留有足够的人员进行线路巡养,确保列车运行安全。

2.7站内施工要特别注意邻线来车,一线来车,两线下道。各种材料设备和工具不得侵入限界,确保行车及人身安全。

2.8在运营线上施工不准民工单独上道作业,民工上道必须有路工带领,民工不准担当防护员、爆破员,不准操作各类机械设备。

2.9桥涵顶进施工作业:

2.9.1桥涵顶进作业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程和操作办法进行施工。施工前作业队负责人应按审定得施工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除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外,并要确认信号备品、机具 材料齐全完好,封锁或慢行命令无差错,防护已设好,各项安全措施已经落实,方可安排施工。线路加固卸载作业,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组织施工。施工中应随时掌握工程进度与安全质量情况,对行车线路必须坚持每趟列车过后必检的制度,并随时做好记录,列车通过时要停止一切顶进作业。

2.9.2既有线桥涵顶进挖土作业必须遵守以下六项规定:(1)严禁掏洞取土或逆坡挖土;(2)列车通过时严禁挖土;(3)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时不得挖土;(4)顶进暂停期间不得挖土;(5)下雨天不得挖土;(6)开挖面应设上下扶梯,施工人员在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

2.9.3顶进施工时,非操作人员应撤离工作坑,严禁施工人员接近或跨越顶铁。顶铁长度超过4米时,应加设横梁,已就位的顶铁上不得站人。顶进过程中每顶完一次作业或列车通过后,应对线路进行检查。如发现线路有异状,要立即整修,确保列车安全运行。

2.10桥梁施工及高处作业,上下层作业和有可能发生碰撞的施工项目,必须系安全带或设防护栏杆、安全网,进入该场所的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在路边附近的高处作业,要设专人防护,确保行人人身安全。

2.11加强施工用电管理,电器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标准,设备安装必须规范。各施工工点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标准配电箱, 并有专人管理。各种用电设施均要有漏电保护装置,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和“一箱、一机、一闸、一漏”,移动和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宿舍和工地照明必须安装规范,确保用电安全。

2.12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规章制度,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格劳动纪律的“五不准”,不准班前饮酒,不准串岗离岗,不准班中睡觉,不准班中打牌,下棋,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杜绝各类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

2.13加强劳动安全的关键环节控制:

在铁路既有线从事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认真落实下列劳动安全控制措施;

2.13.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作业纪律,认真执行保休制度,班前充分休息,严禁班前班中饮酒;严禁脱岗、串岗、私自替班或换班,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13.2新上岗、转岗、提职职工必须进行____、分部、作业队三级安全教育及其它安全规定的安全教育,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作业。学徒工、实习人员、干部在参加劳动、学习期间,不准单独顶岗。

2.13.3行车、特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工具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13.4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具,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13.5横越线路时,必须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严禁抢越、钻车或穿越两车间隙,严禁在道心或枕木头行走,严禁扒乘机车车辆以车代步。

2.13.6上道检修人员应配备自动报警或通讯联络工具,在设有来车报警设备的区段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报警设备。接到来车通知后,必须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待避车辆(见2.3.2条)。

2.14加强汛期防洪工作:

工程开工前积极与当地气象部门取得联系,随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制定洪汛期间在建工程项目防洪抢险预案,成立防洪领导小组,备齐备足防洪料具,准备充足的抢险人员,加强汛期的检查,坚持雨前,雨中,雨后“三检制”。大雨暴雨中,对关键部位和工号要坚持连续不间断的监控,确保行车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章考核奖罚

3.1为增强安全意识,确保施工安全,项目经理部对各作业队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抵押金额为作业队内部作业承包书费用总额的1%,此项费用在季度和年度考核中扣除,在工程竣工末次考核后返还扣款的剩余部分。

3.2对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施工作业队,要严格按照建设单位、设备管理单位、集团公司、____和项目分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3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作业队,除承担建指和设备管理单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外,还要按照集团公司、____和项目分部有关规定进行罚款,性质严重的要追究失职责任。对于安全生产比较突出,管理比较好的作业队,按照集团公司、____和项目分部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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