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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管理办法12篇

发布时间:2022-11-16 热度:86

修改管理办法

第1篇 技术学院维修改造及零星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技术学院维修改造及零星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维修改造及零星基建工程(以下简称维修工程)的施工管理,保证维修工程的质量,严格维修工程的预决算和审计管理,特制定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一、维修工程的范围:

1、办公、教学、实验等公房及公共场所的维修改造;

2、教职工住房公用设施与公用建筑部位的维修;

3、后勤生活设施和用房的大中型维修;

4、校园道路、广场、环境绿化、景点、河(水)系驳岸、桥梁等零星基建工程;

5、水电设施、空调、电梯、风机、开水炉、沐浴热水器等设备设施的维修;

6、小型土建、水电改造、房屋维修等项目。

二、维修工程的申请与提出:

1、需要维修的部门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原则上在每年年末向后勤管理处集中提交下年度维修项目计划的书面申请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向后勤管理处提出),报告写明项目要求及实施计划,提出初步方案;实验室维修改造应由学院教务处、设备处或相关系部在报告上签署意见。

2、后勤管理处接到报告后进行现场勘察,并对项目的建设规划及范围是否合理、项目的建设标准是否切合实际和必须做、建设项目的选择是否充分考虑学院的长远规划等进行审查;对需要立项的工程必须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施工方案或设计,经有关部门论证后编制概算。对暂不立项的项目,要及时给予回复,并说明理由。

3、校园道路、景点、环境绿化等零星基建工程由后勤处根据学校实际,提出建设意见。

4、维修及改造项目的管理流程。

三、维修工程的立项:

维修工程采用集中立项与临时立项相结合,以集中立项为主的办法进行。

1、集中立项在每年年末进行,在各单位申请的基础上(含后勤管理处自己提出的项目),后勤管理处审核并会同审计法规处编制概算后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纳入学院年度预算。具体实施时,后勤管理处征求所在部门意见后编制预算,报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予以实施。

2、临时立项主要是针对无法预见且必须维修的项目的立项,由各单位临时申请,后勤管理处组织论证并编制预算,报主管校领导审批;5000元以内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审批,报审计处备案;超过5000元的项目须由分管院领导审批,报审计处备案。

3、所有超过3000元的维修项目发包前须经后勤管理处初查、审计处事前审计才能实施。

四、维修工程项目的发包:

1、后勤服务公司有条件有能力承担的维修项目,原则上由后勤管理处直接发包给后勤服务公司,并签订施工合同;凡直接发包给后勤服务公司施工的项目,在编制预算时,须本着降低造价的原则,按项目所需材料、人工直接费计价,不计税金。

2、对后勤服务公司无条件无能力承担的项目即采取发外包的形式维修,按下列办法办理操作:

(1)对维修项目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按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操作办理。

(2)对维修项目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尽可能实施招投标管理,特殊情况下经分管领导批准,可由后勤管理处选择三家以上施工队伍,采用竞价、议标的办法确定施工队伍。

3、5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在项目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前,须经审计法规处审核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五、维修项目的施工管理:

1、工程管理由甲乙双方各选派一名现场负责人共同对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并按项目地点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监督。

2、工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必须采用招投标方法采购(或招投标定价),由甲方在市场调研后指定规格、型号、厂家、品名及价格。具体办法见《零星及修缮工程材料采购及使用管理办法》。

3、工程隐蔽部位、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等要有详细记载,并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验收;工程量较大的隐蔽部位、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等要请审计法规处查验。

4、工程施工中一般不予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经论证后要填写《工程变更通知单》,说明变更理由,超过2000元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5、工程竣工后,由甲乙双方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并填写竣工验收单。

6、工程资料送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六、工程结算与审计: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在半月内将有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的结算书和竣工资料报后勤管理处进行决算初审。

2、后勤管理处决算初审(15个工作日)完毕报审计法规处进行结算审计。

3、后勤管理处根据审计法规处的审计结论及时整理档案资料,并根据合同规定提出工程决算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4、工程付款须有立项、预算、合同、验收单、决算及审计等全套资料,经后勤管理处相关负责人签字并报分管院领导签字后付款。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后勤管理处,从二oo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第2篇 文理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文理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维修改造工程管理,规范工程的立项、审批、招标、施工、验收、审计、结算等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改造工程包括学校各类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以及校园道路、桥梁、围墙、水电、管网、通讯、绿化环境等的维修改造。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维修改造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维修改造工程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第四条 学校每年9月底前接受下年度维修改造工程计划申报。申报时,相关部门(单位)应填写《z文理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申报表》,并统一报后勤管理处。属公共性质的维修改造工程由后勤管理处编制维修改造计划。未列入计划的维修改造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五条 根据归口管理原则,实验室维修改造项目由实验室管理部门审核,教室维修改造项目由教务处审核,安保消防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由保卫处审核,其余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审核。学校根据申报项目的重要性、可行性及经费预算等情况,统筹确定维修改造工程年度计划。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工程概算,经计划财务处初审、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z市财政局批准实施。

第七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又确需维修改造的项目,申请单位须填写《z文理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申报表》,由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后勤管理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造成的维修改造工程,经后勤管理处集体研究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可进行应急抢修处置。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确定

第八条 根据学校规定,造价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需通过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其中,达到z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在z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未达到z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在学校招投标平台组织招标。

第九条 造价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工程,每年先通过招标择优确定若干家入围施工单位。然后,根据每项工程的技术难度和缓急情况,以议标的方式在入围单位中确定施工单位。应急抢修的处置,经后勤管理处集体研究,可直接向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下达工程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单位一经确定,由后勤管理处与其签订工程合同。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按照维修改造工程合同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工程检验标准及施工规范,严格进行施工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大型工程可委托专业监理公司监理,使用单位也可派代表参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做好工程隐蔽部位、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等环节的验收签字工作。工程施工中一般不对施工设计或要求进行变更。如确需变更,经论证后填写《z文理学院维修改造工程变更联系单》,说明变更理由,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逐级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按学校水电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据实缴纳工程用水、用电费用。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审计处及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工程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部门使用与管理。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做到不验收、不结算、不交付使用。采用监理制的工程项目,工程验收还需由工程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维修改造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一般应为一年以上。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收集维修改造工程的相关资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与决算后,整理并归档。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结算审计

第十六条 维修改造经费主要用于工程项目的咨询、设计、预算编制、招标代理、施工和监理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30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将工程决算书和竣工相关资料送达后勤管理处。经后勤管理处审核确认后,送审计处审计。工程按照施工合同进行结算,按审计处出具的工程审定价结算经费。实际结算费用不得超出经费预算,超过项目经费预算的部分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维修改造工程一般不预付工程款。工程质量保修金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5%。工程保修期满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现场复验并征求使用部门意见,确认不存在质量问题并签字认可后,退回工程质量保修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元培学院、附属医院、资产经营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后勤管理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2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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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

为认真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员工安全行为,促进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实现公司安全发展,特制定《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以下简称《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所属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本《奖惩制度》仅适用于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所属矿井的安全监管和考核。

第二章  处罚标准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四条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1)矿井未及时更换和延期“四证一照”,造成证照过期失效继续组织生产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2)矿井被暂扣或吊销证照后继续组织生产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3)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生产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4)矿井建设项目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而未批先建,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建设“三边”现象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5)建设矿井未依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

第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十五项”安全生产基本制度。每缺一项制度或制度未贯彻落实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条  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严禁违章指挥。(1)未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交接班制度的,处1000元的罚款;(2)任何人员不得违章指挥他人冒险蛮干,否则处罚100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矿井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培训计划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1)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否则,处500元/人·次的罚款;(2)相关岗位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所持证件过期失效的,处1000元/人·次的罚款;(3)未定期组织职工安全学习,职工参加学习出勤率不达95%,班组未召开班前会、班前会无记录或记录不完善,规程措施未对职工贯彻学习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矿井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排查、未建档、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上级查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不及时反馈整改结果或反馈结果不真实的,处1000元/条·次的罚款。

第九条  生产作业区域内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处理完毕,险情未消除就进行其它工作及下一工序工作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条  矿井发生重伤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处2000~2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对延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对不认真履职尽责逃避抢险救灾的,处1000~3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批准实施的安全工程、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不按计划施工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三条  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矿井年季月瓦斯抽采钻孔接续计划和瓦斯抽采量计划、矿井年季月防突实施计划、矿井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采掘头面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补充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等未按规定及时编订、审批和上报,处1000元/件·次的罚款。

第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含辅助救护队)必须具有所服务矿井的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等资料并加强防灾救灾的培训教育和训练演习,加强矿井抢险救灾物质储备管理,熟悉矿井所有通道和安全设备设施,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矿井未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新职工未签订师徒合同或未按规定向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安全责任险的,处1000元/人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安排职工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的,处300元/人的罚款。

第十七条  矿井未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职责,未按规定进行质量达标考核验收工作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八条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之前,必须经过安全许用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否则,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坚持重点场所(如爆破材料库、主扇风机房、主要变电所、物质库房、安全监控室、调度值班室等)、重点岗位(主扇司机、瓦斯抽放司机、瓦斯检查员、变电发电岗位人员、提升机司机等)的工作人员手上交接班管理,严禁脱岗、串岗行为。否则,处500~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二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公司下发的安全管理文件、管理办法等,必须贯彻落实,并有贯彻学习记录。无贯彻学习记录的,处500元/次的罚款

第二节  采掘

第二十一条  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1)煤矿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不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2)采、掘、支护工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3)矿井存在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或以掘代采、滥采滥挖等采煤方式非法开采的,处10000~50000元的罚款;(4)矿工在未采取可靠支护措施的顶板下作业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5)未及时上图,图纸与井下现场实际不符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6)采取隐蔽手段,逃避检查,造成安全生产监管盲区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发现挂汗、水雾、挂红、水啸、水压增大等透水预兆,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继续冒险蛮干作业的,处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未及时编制、审批、下发的,处5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采掘生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就擅自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安全生产作业,处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停止采煤,制定并落实相应措施。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或未组织学习考试就组织施工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溜煤眼上口未架设防止人员、大块煤矸和材料坠落安全设施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采煤工作面出现连续三根以上支柱迎山角过大或退山现象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情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否则,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编号入账,单体液压支柱和金属铰梁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处500元/根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否则,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初采和收尾不制定安全措施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乳化液浓度不符合规定要求,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落实维护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畅通。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岩装(转)载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全断面喷雾洒水等防尘设施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不按规定放中、腰线,导致巷道方位或坡度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处2000元/次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损失,按情节或损失额度从重处罚。

第四十三条  巷道维修不是由外向里,不按规定参设临时支柱;修护旧巷时安全道路不畅通;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不按允掘(采)通知书掘(采)进的,处2000~5000元的罚款;并视其情况加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冲垮支架后,不及时恢复支护或恢复支护不符合质量要求就冒险作业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步和信号装置。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绿灯和直通本井(巷)提升绞车硐室的电话。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前红灯亮,并有铃声警示,行人立即就近进入躲避硐,经电话联系确认无误后提升;红灯熄灭绿灯亮且经电话确认无误后,人员方可行走。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全断面喷雾洒水等防尘设施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条  前探支架不按规定架设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高空或立眼作业不佩戴保险带不系安全绳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不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不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处5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认真执行。否则,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节  一通三防

第五十四条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1)矿井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风流不稳定或风速风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2)矿井存在局部通风配风不符合规定或未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要求的,处500元的罚款;(3)矿井通风设施达不到质量标准化要求的,处500元的罚款;(4)矿井通风日常管理不到位,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等行为或出现矿井无计划停风的,处500~2000元的罚款;(5)矿井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或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处3000元/处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1)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井、斜井等)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石门揭煤设计》规定。否则,处罚矿井1000~2000元;(2)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钻孔控制范围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防突措施》规定。否则,处罚矿井500~1000元;(3)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钻孔控制范围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防突措施》规定。否则,处罚矿井500元/处;(4)抽采钻孔不按设计参数施工,处500元/孔的罚款;抽采钻孔竣工不按规定进行验收,处100~200元/孔的罚款;预抽瓦斯钻孔封堵不严密,漏气,处200元/孔的罚款;(5)瓦斯抽采系统不按规定定期检测参数,检测参数不真实,计算不准确,不按时报送检测报表,处500元/次的罚款;(6)瓦斯抽放管路积水、存渣、漏气等不即时处理的,处500元/处的罚款;(7)突出危险煤层的采区、工作面未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处2000~3000元的罚款;(8)工作面采取消除突出措施后,未经检验达标、评估合格就进行采掘活动的,处2000-5000元/处的罚款;(9)传感器的数量、安装位置不正确,处200-500元/处的罚款;(10)监控系统和传感器未及时维护、调校或数据不准确的,处100-200元/处的罚款;(11)瓦斯超限断电功能不完备,不能切断瓦斯超限区域的有关电气设备电源的,处500-1000元/处的罚款;(12)瓦斯超限上报或处置不及时的,处1000元的罚款;(13)瓦斯超限仍继续作业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石门揭煤工作面未按措施施工,误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发生突出,未造成人员伤害的,误揭突出煤层处罚矿井50000元/次;误揭发生突出处罚矿井100000元/次。

第五十七条  虚报、谎报钻孔的个数、深度、临界值指标的,处5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发生未造成人员伤害的煤与瓦斯突出,立即停产,并报公司安监部和通防部对事故进行追查,属责任事故的,处50000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调度室知晓,同时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措施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否则,处3000~5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石门(含立井、斜井等)揭煤作业前应编制石门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矿井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预测结果应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煤巷、采面未审批和没有允掘进尺、超审批允掘进尺作业的,处2000~5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采掘工作面作业违反其他防突规定的,处500~2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任何碛头放炮作业时禁止摘掉风筒放炮。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进入瓦斯超限区域的巷道口设置栅栏、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排放瓦斯和处理瓦斯积聚,瓦斯排放中不按规定撤人和送电,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矿井未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或防突头(面)放炮时不关闭反向风门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井下焊接或溜煤眼内放炮作业时,无人检查瓦斯,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主要通风机房零乱或兼作其它用途的,处矿井罚款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条  不按规定或无措施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时人员不撤至规定地点的,处2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临时停风的掘进巷道未及时撤人、断电、设置警标和栅栏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未在24h内设置密闭,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瓦斯浓度超限的巷道应当班封闭,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盲巷和所有密闭巷道入口处必须做到断轨、断管、断线“三断”,禁止内外有导电体连通。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永久风门或主要运输巷道风门未闭锁,处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未按规定的时间、规定的次数对相关区域地点进行瓦斯巡回检查或填报数据不真实,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瓦斯检查工手簿、井下公示牌板、瓦斯日报表未做到三对口,处1000~3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风筒出口末端到碛头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不按规定悬挂、移动、保护瓦斯传感器,处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瓦斯抽放管不按规定时间放水,处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未认真执行瓦斯抽采两计划或瓦斯抽采泵钻孔接续计划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四节  爆破管理

第八十条  巷道贯通前,两巷相距20米前未制定和贯彻落实贯通措施,不设警戒栅栏、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就装药放炮的,处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井下放炮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的,放炮员未将放炮器钥匙随身携带或使用非放炮器专用钥匙的,处1000~2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井下爆破安全距离及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采掘头面采用边打眼边装药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爆炸材料库未建立收、发、存台帐,库房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记录库存情况、核实库存数量,未做到库存日清月结(井下爆炸材料库还应做到班班清),记录数字和编号不工整、清晰、准确,未达到帐、卡、物相符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爆炸材料库库管员必须不坚守岗位,未做到在库房手上交接班,发生空班或脱岗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爆破。”规定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爆炸材料库内未保持整洁、卫生,存放杂物。爆炸材料库内未备齐灭火器材和消防工具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使用其它导线代替放炮母线放炮,放炮母线存在破口、明接头;不放炮时,未将母线两头扭结成短路状态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不按规定装填水泡泥和黄泥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九十条  不按规定试行炸药、雷管分装分运的。装配引药地点、方法不符合规定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五节  机电运输

第九十一条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运输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1)购买的机电设备和提升运输设备无安全标志“ma”便投入井下使用的,处1000元的罚款;(2)未定期对井下机电设备和提升设备进行维护的,处500元的罚款;(3)维修的设备未经检验合格后便投入使用的,处500元的罚款;(4)提升系统的保护和闭锁装置以及保护和联锁装置不符合规定的,处1000元的罚款;(5)提升系统的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技术状况不良,动作不灵敏,工作不可靠的,处1000元的罚款;(6)井下使用的机电设备不符合国家防爆标准或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处1000元的罚款;(7)防爆设备维修后,未进行防爆参数测量、检验或经测定、检验不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而投入使用的,处500元的罚款;(8)使用的皮带、电缆、风筒等非金属材料不符合阻燃要求或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井下各硐室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223条的,处 20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不符合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完好标准,出现失爆的,处1000~5000元/次(处)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移动电气设备、电缆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无计划、违章停、送电,处1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井下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安设使用电流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电压保护、单相断线保护、风电、瓦斯电闭锁、综合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设施,处1000~2000元/处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矿灯随时保证完好状态,若有失爆严禁发放。否则,处500元/次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矿井重要的变、配电硐室、重要的设备硐室、场所未悬挂和配备安全警示标牌、消防用品,未配齐与实际供电线路、设备设施相符的图纸、相关管理制度、牌板、记录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检修机电设备未按规定操作,检修设备时未安设“有人工作、禁止送电” 等标志,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条  井口未装设防雷装置,没有防止雷电经压风管道、运输轨道等入井的装置和措施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未按时定期保养、维护、检修、巡查电气设备、设施、电缆、接线盒等(无记录按没有执行处理),处500元/次的罚款;电气设备、设施的安装、架设在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和要求安装、连结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必须按要求挂牌管理,标明责任人、检查日期、整定值、是否完好等内容,若有一项不符合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乙炔瓶与电氧焊未隔开10米以外及作业不按规定操作,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检漏装置失灵或去掉不用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所有不用的电线、电缆乱放、乱扔、存放不整齐或正常使用的电缆未按规范悬挂整齐,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机车司机不随身携带钥匙或无灯开车,处500元的罚款;造成列车追尾、碰撞、斜坡跑车事故的,处2000~20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斜巷运输时未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处2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提升运输使用不合格插销、连环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斜坡提升管理制度,包括使用两连环提升,信号装置等不可靠,未使用安全绳,未正常使用阻车器、挡车栏,未按规定使用、检查、维护提升钢丝绳和连接装置,多挂提升运输车辆或挂超重、超长、超宽车辆而未采取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斜井、平巷运输特殊设备、大件或长件时未制定安全措施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平巷运输规定的运行路线、方向、速度、牵引车数,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力推车时未使用口哨、间距不足、超速、放飞车的,处500元/人·次的罚款。

第六节  地测防治水

第一百一十四条  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1)未严格执行“有掘必探”规定的,处2000元/处的罚款;(2)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执行探放水规定的,处1000~5000元的罚款。①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老窑或小窑时;②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或通过它们之前;③打开隔离煤柱放水前;④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或裂隙发育带时;⑤接近可能涌(突)水的钻孔时;⑥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⑦采动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⑧接近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采掘工作涌(突)水预兆或情况不明时;⑨采掘工程接近其它可能涌(突)水地段时。

第一百一十五条  矿井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建立防治水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未按规定建立制度、或未组建防治水机构、或未建立探放水队伍或未配应有的设备,处2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3-5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矿井应具备各类防治水图件及防治水基础台账,内容必须真实,应同时具有纸质件及电子件。每缺一种图件或台账处1000元的罚款;图纸内容不真实、不完善或未按规定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违反本条规定进行巷道掘进的,处2000~5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违反本条规定进行开采的,处3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进行探放水,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违反本条规定,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情况下,盲目进行施工,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未按要求进行防隔水煤(岩)柱专门设计或未组织审查,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探放水设计、施工不符合本条规定,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无探放水设计或设计未经总工程师组织审定进行探放水施工的,处1000元的罚款;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探放水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否则,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七节  地面

第一百二十五条  职工调换工种或岗位,不按规定进行培训,或未考试合格就安排上岗工作的,处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佩带保险绳、保险带、安全绳的,处500~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锅炉、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空压机、风包、水箱不按规定检查安全阀;压力表或水柱计失灵或不按规定操作、维护、检修,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地面各工种上岗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品,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戴手套、系围巾、发辫露在帽外、工作服穿戴不整齐或破损等操作旋转机械设备的人员,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在井口安全警戒内,未经批准进行电焊、气焊、氧焊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井口30米范围内及其他禁止吸烟区域发现烟头,将按烟头数量进行处罚,处100元/个烟头的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入井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章  奖励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举报“三违”行为的人员经查实后给予500~1000元奖励;举报重大“违章指挥”行为经查实后按所处罚金额的50%进行奖励。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因制止三违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或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功人员给予全公司通报表扬,并根据情况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有突出贡献可报集团公司给予嘉奖;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提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建议、技术措施或工艺改革并经实施有效的有功人员给予全公司通报表扬,并报给予500~2000元的嘉奖。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奖惩制度》仅为公司对下属单位的检查处罚依据,矿井现行的有关奖惩制度在本矿井内继续执行。公司按本《奖惩制度》奖励到个人,其处罚只对单位,由被处罚单位追究落实到责任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奖惩制度》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罚则部分执行处罚,无罚则规定的比照本《奖惩制度》的相关条文执行处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按本《奖惩制度》所处罚的罚款,由公司财务单独列账,作为公司的安全奖励基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奖惩制度》从二o一四年五月一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公司安监部。

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4篇 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管理办法怎么写

第一章 总则

1、规章制度是企业建立正常工作秩序、经营环境,规范全体员工行为的基本准则。

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发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导向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2、各项规章必须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规范与被规范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并具有可操作性。

3、拟在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全系统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审核同意后,须报公司办公会议审定,由董事长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发。

4、拟在专业管理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公司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布。

第二章 修改与废止

1、当已颁布规章的规范对象、范围或实施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无法继续完整地发挥应有的规范作用时,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改,或申请通知废止。

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实施1年以后,规章的起草部门应认真总结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2、修改已颁布的规章(包括暂行规定)应按照本办法关于立项、起草、审核、颁布的工作制度进行。

3、决定废止现行规章时,应向办公室以书面说明废止的理由,以及替代被废止的规章。

第三章 附则

1、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等临时性规章须注明有效期,自颁布实施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

2、各部门应将制定的各项规章分类汇编,每年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已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规章。

3、规章汇编由企管部负责。

第5篇 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规章制度是企业建立正常工作秩序、经营环境,规范全体员工行为的基本准则。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发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导向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2、各项规章必须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规范与被规范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并具有可操作性。

3、拟在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全系统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审核同意后,须报公司办公会议审定,由董事长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发。

4、拟在专业管理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公司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布。

第二章 修改与废止

1、当已颁布规章的规范对象、范围或实施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无法继续完整地发挥应有的规范作用时,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改,或申请通知废止。

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实施1年以后,规章的起草部门应认真总结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2、修改已颁布的规章(包括暂行规定)应按照本办法关于立项、起草、审核、颁布的工作制度进行。

3、决定废止现行规章时,应向办公室以书面说明废止的理由,以及替代被废止的规章。

第三章 附则

1、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等临时性规章须注明有效期,自颁布实施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

2、各部门应将制定的各项规章分类汇编,每年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已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规章。

3、规章汇编由企管部负责。

第6篇 学院维修服务中心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学院维修服务中心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维修改造工程管理,规范工程的立项、审批、招标、施工、验收、审计、结算等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改造工程包括学校各类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以及校园道路、桥梁、围墙、水电、管网、通讯、绿化环境等的维修改造。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维修改造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维修改造工程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第四条 学校每年9月底前接受下年度维修改造工程计划申报。申报时,相关部门(单位)应填写《z文理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申报表》,并统一报后勤管理处。属公共性质的维修改造工程由后勤管理处编制维修改造计划。未列入计划的维修改造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五条 根据归口管理原则,实验室维修改造项目由实验室管理部门审核,教室维修改造项目由教务处审核,安保消防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由保卫处审核,其余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审核。学校根据申报项目的重要性、可行性及经费预算等情况,统筹确定维修改造工程年度计划。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工程概算,经计划财务处初审、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z市财政局批准实施。

第七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又确需维修改造的项目,申请单位须填写《z文理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申报表》,由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后勤管理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造成的维修改造工程,经后勤管理处集体研究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可进行应急抢修处置。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确定

第八条 根据学校规定,造价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需通过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其中,达到z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在z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未达到z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在学校招投标平台组织招标。

第九条 造价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工程,每年先通过招标择优确定若干家入围施工单位。然后,根据每项工程的技术难度和缓急情况,以议标的方式在入围单位中确定施工单位。应急抢修的处置,经后勤管理处集体研究,可直接向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下达工程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单位一经确定,由后勤管理处与其签订工程合同。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按照维修改造工程合同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工程检验标准及施工规范,严格进行施工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大型工程可委托专业监理公司监理,使用单位也可派代表参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做好工程隐蔽部位、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等环节的验收签字工作。工程施工中一般不对施工设计或要求进行变更。如确需变更,经论证后填写《z文理学院维修改造工程变更联系单》,说明变更理由,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逐级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按学校水电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据实缴纳工程用水、用电费用。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审计处及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工程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部门使用与管理。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做到不验收、不结算、不交付使用。采用监理制的工程项目,工程验收还需由工程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维修改造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一般应为一年以上。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收集维修改造工程的相关资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与决算后,整理并归档。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结算审计

第十六条 维修改造经费主要用于工程项目的咨询、设计、预算编制、招标代理、施工和监理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30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将工程决算书和竣工相关资料送达后勤管理处。经后勤管理处审核确认后,送审计处审计。工程按照施工合同进行结算,按审计处出具的工程审定价结算经费。实际结算费用不得超出经费预算,超过项目经费预算的部分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维修改造工程一般不预付工程款。工程质量保修金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5%。工程保修期满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现场复验并征求使用部门意见,确认不存在质量问题并签字认可后,退回工程质量保修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元培学院、附属医院、资产经营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后勤管理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2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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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设备大修改造管理办法

汉口供电公司生产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规范公司生产工作的运作流程,保持各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特制订本办法。

2.公司各部门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以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生产会议制度

1.每周一8点在配调室召开生产例会,主要内容为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周工作安排,紧急重大缺陷及事故的处理情况。参加人员为:生产副经理、主任工程师、安监员、生技科长及专工、物供部副经理、配调室主任、输电班、配电班、综合班及汽车班班长。

2.每周四下午各班组应召开安全例会,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形势的通报、典型事故分析以及各类安全文件、规定的学习。生产副经理、主任工程师、安监员、生技科长及专工应定期跟班参加。

3.每月末星期四14点在四楼会议室召开月度安全生产运行分析会。主要议题是对照本月生产计划落实工作完成情况,汇报下月生产计划并布置重点工作。参加人员:生产副经理、主任工程师、安监员、生技科长及专工、物供部副经理、配调室主任及停电员、五生产班组班长及技术员、汽车班班长。

4.各生产班组每季度末应召开设备运行及健康状况分析会,对本班管辖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并制订下一步维护工作的重点。生产副经理、主任工程师、安监员、生技科长及专工应参加。

5.迎峰渡夏期间每天8点、17点在配调室开迎峰渡夏例会。内容为根据每日具体情况布置工作任务。参加人员为生产副经理、主任工程师、安监员、生技科长及专工、物供部副经理、配调室主任、输电班、三配电班、综合班及汽车班班长。

第三章 事故处理

1.生技科为事故处理的指挥部门,配调室为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安排组织各部门进行查找和抢修。

2.10kv及以上的事故查找和抢修

(1)配调室在接到10kv及以上线路动作的通知后、应立即出工作单通知各维护班、同时上报生产副经理、生技科长及专工。

(2)事故查找由维护班负责,设备专责人为事故查找第一责任人,110kv线路事故由生技科长或生产副经理专门组织安排。

(3)正常工作日,10kv公用或用户委托维护线路的事故由各配电班负责处理。

(4)正常工作日,非系统动作的故障由配调室安排保修班处理。配调室负责开闭所、配电室动作、变压器掉相、线路分支、用户令克掉一相和小动物短路等明显故障的临时处理工作。其它原因不明、无法临时处理的故障转相应维护班处理。

(5)用户自行维护的全电缆专线动作由配调室转营业所处理,同时通知营销科。

(6)用户设备故障引起10kv公用线路的事故或故障,事故处理人员只负责将其从我主网解列,再由配调室转营业所处理。

(7)休息日及夜晚10kv线路动作,先由配调室安排初查及处理,若无法处理则通知相应维护班处理。

(8) 汽车班应支持配调室和各维护班及时做好事故和故障的处理。

(9)由于维护原因或典型事故应由相应班组技术员或生技科分管专工专门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同时建立事故分析制度。

3.380v及以下故障处理

(1)配调室负责380v故障的处理。

(2)低压端子排和皮线发生故障,配调室只对其作临时处理,恢复送电后出更换工作意见单转至配电班,由配电班负责处理。低压电缆及无法临时处理的故障由配调室转配电班处理。

(3)一般低压故障处理时限为4个小时。

第四章 开关倒闸操作

1.以下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调室调度的10kv开闭所、环网单元及柱上断路器的倒闸操作

2.命名规则

(1)柱上联络开关用“汉”字开头后带二位阿拉伯数字(10--99)命名,序号按投运时间编排。

(2)柱上分段开关用“汉”字开头后带三位阿拉伯数字(配一班100--299,配二班700--899,配三班500--699,常青供电营业中心300—499)命名和序号按投运时间编排。

(3)开闭所内开关用其名称的二字简称开头后带二位阿拉伯数字(01、02为开闭所进线电源柜;03为开闭所母联柜)命名,有两段母线的开闭所、出线柜按奇、偶数分开命名,同时标明相应线路名称。

(4)环网单元的命名应考虑进出线方式从左向右或从右向左依次编号(01、02、03…),在其活动面和固定面上均要标识清楚双重编号。

3.倒闸操作

(1)倒闸操作由配调室统一管理,必须填写《操作命令(受令)票》(以下简称操作票)。

(2)倒闸操作前,配调室必须核对运行方式,在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现场核对。具体要求如下:

a:我公司调度范围内的设备停电施工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周报配调室(同时报当时运行方式),由停电员提前三天拟定停电《检修票》、《操作票》交配调室主任审查、校核、签字,再交公司领导审核批准,顺序依次为生产副经理、生技科长。

b:停电检修或处缺,应提前两天提出申请,由停电员拟定《检修票》,核对运行方式。

c:故障处理时,事故抢修人员可口头申请并经调度许可后操作,调度员应做好记录。

d:在双电源开闭所、环网单元及其所辖出线或者在分断开关以后的停电工作,不论进线电源停电与否,都应拟定《检修票》,确定停电范围,填写《操作票》。

e:操作人员应由设备专责人或熟悉设备的人员组成,特殊情况下,由生产副经理或生技科科长统一安排

f:多部门工作时应由配调室统一填票并执行操作。

4.以上未尽事宜,按原武汉供电局《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95598”故障保修服务

1.配调室对“95598”转办的各类工作单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转发到各班组、营业所的的工作单亦应督促其按时完成并及时汇报。

2.公司本部人员在外处理故障时,若涉及到其它部门的工作范围,应向配调室汇报;配调室则应该及时协调,各部门应及时响应处理,否则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考核。

3.无电缆及设备损坏的10kv线路跳闸应在10小时内恢复(不含24:00—6:00),若发生电缆及设备损坏的10kv线路跳闸也应在24小时内恢复(特殊情况除外)。

4.一般低压故障处理应在4小时内完成。

5.外破引起的10kv线路跳闸应尽量抢修并恢复送电,同时也应注意收集现场证据,追究肇事者责任。

第六章 开闭所、配电室、环网箱及箱式变门锁钥匙管理

1.公司所管辖的开闭所、配电室、环网箱及箱式变门锁钥匙(简称配电钥匙)实行统一管理,分部门保管的方式。生技科为配电钥匙责任管理部门,各部门负责人为配电钥匙保管的第一责任人。

2.配电钥匙按编号管理,各部门应建立领用记录制度,作到“一匙一人”,发生变更要及时通知生技科。

3.各生产班组凭工作票从配调室领取钥匙工作,工作票报完工时交还钥匙。非本公司人员需使用配电钥匙的,需由生技科签字认可后,在配调室填写借条(注明时间、负责人和事由)方可借用。

4.配电钥匙不得转借、私自配制。如发生此现象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惩处;如发生遗失需赔偿,再次领取需当事人写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生技科批准后方可领用。

第七章 附则

1.本规定解释权属汉口供电公司。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武汉供电局汉口分局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武汉汉口供电公司

2005年4月1日

第8篇 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管理办法

1---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关于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规章制度是企业建立正常工作秩序、经营环境,规范全体员工行为的基本准则。

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发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导向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2、各项规章必须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规范与被规范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并具有可操作性。

3、拟在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全系统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审核同意后,须报公司办公会议审定,由董事长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发。

4、拟在专业管理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公司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布。

第二章

修改与废止2---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1、当已颁布规章的规范对象、范围或实施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无法继续完整地发挥应有的规范作用时,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改,或申请通知废止。

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实施1年以后,规章的起草部门应认真总结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2、修改已颁布的规章(包括暂行规定)应按照本办法关于立项、起草、审核、颁布的工作制度进行。

3、决定废止现行规章时,应向办公室以书面说明废止的理由,以及替代被废止的规章。

第三章

附则

1、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等临时性规章须注明有效期,自颁布实施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

2、各部门应将制定的各项规章分类汇编,每年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已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规章。

3、规章汇编由企管部负责。

第9篇 s煤矿月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修改

一、总则

1、为强化我矿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责任机制,加强过程控制,规范各项工作管理,优化矿井运行,保证安全生产和经营目标。

2、对员工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奖惩、薪酬、调迁、晋升、退职、培训等的依据。

二、考核范围及考核周期

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科室、区队。

1、月度考核: (考核细则)

2、年度考核按自然年度1月-12月,次年1月开展上年考核汇总评定,1月10号发放考核结果。作为上年度评优依据。

三、组织架构

1、成立绩效考核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企管科,矿长负责批准煤矿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及考核结果,考核办主任负责具体工作。组织成员如下:

组长:副组长:

成员:

四、考核组织机构职责划分

机构名称

职责

考核管理小组

组长、副组长、组员

1、对考核办拟定的绩效考核相关制度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

2、对最终执行方案进行审批;

3、评定各专业绩效考核成绩;

4、绩效考核数据的收集、整理、评价与审批;

5、处理绩效考核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企管科考核办公室

1、拟定绩效考核相关制度、流程;

2、根据考核管理小组的指示及各绩效考核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反馈,定期对绩效考核制度、流程等进行修改、完善;

3、解释绩效考核相关制度、流程,并对具体操作方案进行培训,保证考核方案顺利实施;

4、组织实施被考核人绩效考核;

5、组织处理被考核人绩考核申诉;

6、归档被考核人绩效考核资料。

各相关科室

1、按照绩效考核表要求提供相关记录与数据;

2、月底统计职能范围内各项数据;

3、落实与实施本考核制度。

五、考核原则

1.考核程序合理、考核标准公平、考核内容公开;

2.实施考核以数据和事实为依据;

3.指标确定、考核辅导、结果反馈整个过程注重沟通;

4.考核结果与薪酬直接挂钩。

六、绩效考核细则

1、本考核办法适用于矿井正常生产,停产停工另行规定。

2、提取科室、区队当月结算工资总额的80%作为基数进行考核。

3、综采队绩效工资=(月度完成产量×吨煤工资)×80%×绩效考核得分%。

4、掘进队绩效工资=(月度完成进尺×每米单价)×80%×绩效考核得分%)。

5、科室、辅助队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总额×80%×绩效考核得分%

6、月度工作计划绩效考核评价,根据从事工种和工作重点不同分为生产一线,辅助二线,地面三线。考核内容分三项指标执行,kpi指标、月度重点工作事项、特殊加分项。(生产一线包括综采队、掘进队,辅助二线包括机电队、皮带队、下料队、通风队、安全科(质标办)、生产调度、技术科、机电科 、通防科、企管科(考核办),地面三线包括人力资源科、综合办(含社会化服务人员)、外联、储运科。

见附件1___煤矿2022年月度工作计划评价表

七、月度绩效考核要求

㈠月度绩效考核编制

1、月度kpi指标和重点工作事项

⑴以月度矿安全生产计划排定的工作事项为主要依据,结合分管业务科室月度的重要工作事项制定。

⑵技术科牵头,会同其他分管业务科室编制下月安全生产计划,于当月25日前经总工、生产矿长审批后报企管科。

⑶各分管业务职能科室于27日前上报上月度工作总结及下月度工作计划。否则在kpi考核中按相应比例予以扣分,并在调度会通报,上报内容重点突出下月工作计划和重要事项。

⑷企管科每月28日根据月度安全生产计划和业务科室月度计划编制各下月度工作计划评价绩效考核表。28日晚7点召开绩效考核专题会议,初步制定下月计划、通报当月结果(公司计划下发的第二天参照公司重点工作,正式下发当月绩效考核计划与上月考核结果)。

2、各业务科室下月度工作计划评价绩效考核,由分管科队长对下属员工进行贯彻学习,并有计划性分解执行,每月30日完成。由绩效考核小组、考核办监督执行。

3、考评依据考核指标在当月考核周期内对被考核单位展开工作监督,绩效辅导,并对工作行为与表现做好考核记录,作为考核评分的依据。

㈡月度绩效考核评价

1、根据月度工作计划评价绩效考核表,各相关业务科室必须实事求是统计考核周期有关数据,保证提供的数据真实准确,提供考核评分表及书面解释说明,经分管矿级领导审批签字后于每月1日前上报企管科,凡逾期不交或数据不真实准确影响矿总体考核的,在当月kpi分值(2分)中扣除相应分值,并全矿通报。

2、各单位月度工作计划评价绩效考核分数核对,每月5日前完成,不按时核对的以考核办汇总得分为准。

3、被考核科队对考核结果不清楚或有异议时,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向企管科考核办申诉。考核管理委员会是考核申诉的最终处理机构。企管科考核办是考核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一般申诉由考核办负责调查协调,提出建议。

(1)提交申诉

科队以书面形式向考核办公室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内容包括:申诉人姓名、、申诉事项、申诉理由(数据性佐证)。

(2)申诉受理

考核办公室接到单位申诉后,应在当日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于申诉事项无客观事实依据,仅凭主观臆断的申诉不予受理。

受理的申诉事件,首先由考核办公室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考核单位对被考核单位提出的异议做出书面回复,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考核办交绩效管理领导小组裁决,并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如需更改考核结果,考核单位需提供详细考核依据(数据支持),并提交书面的解释说明,上缴绩效管理领导组,由于工作不严谨造成的误差,追究考核单位责任,并在考核单位当月重点工作中扣除相应分。

详细流程见附件《申诉流程图》。

4、考核资料每月7日前由考核办负责整理汇总,报矿长批准后在当月薪酬结算中执行。

5、各单位分管科队长绩效考核得分以单位月度绩效考核得分为准。

(三)中层管理人员年度考核

科队长、副总年度考核得分=全年月度考核得分平均值90%+年度测评分10%

中层管理人员正职任务绩效、管理绩效考核-直接上级评分表(年终)

考核期间:年月至年月

姓名

岗位

100%

序号

指标

权重

完成情况

考核单位

月度绩效

1

月度平均值

90

综合评定

2

对应考核平均值

10

考核人

签字:

年月日

九、附则

1、本办法考核期限为2022年。

2、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考核办负责解释。

3、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矿内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经绩效管理小组审议修改。

4、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公司和矿内相关规定或文件执行。

第10篇 学校后勤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学校后勤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后勤维修工程管理,规范工程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后勤处管理的各类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的工程项目,涉及房屋、道路、水、电、暖维修、绿化改造等工作内容。

第三条 后勤处是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后勤维修改造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后勤维修改造工程的立项申报、规划设计、工程招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资料收集、编制,报审及归档等工作,对校内所有后勤维修改造工程负全责。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立项程序及要求

1.校内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近期目标,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将目前由其使用或管理的各项设施存在的问题于当年9月底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后勤处,作为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依据。要求报告写明现状、存在的问题、改造要求及改造预期目标;

2.后勤处接到报告后,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研,听取使用单位意见,确定项目改造范围、改造内容、经费预算及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论证结果,区分轻重缓急情况,申报学校立项。后勤处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项目实施,未批准项目不得执行。

第五条 以下特殊情况可边施工边上报后勤处:

1.临时性的紧急工程;

2.校区内突发的抢修工程(如水管爆裂、电缆抢修等)。

第六条 零星维修和专项维修工程

1.零星维修工程是指学校每年有计划的、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运行,造价在3000元以内物业日常维修维护项目(如更换水龙头、修补门窗、更换玻璃、更换灯管等);

2.专项维修工程是指学校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的维修改造以及学校园林环境建设,道路、路灯、上下水、消防设施的改造,造价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

第七条 专项维修的各类维修项目,均应办理申报、审批、立项手续,对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三章 立项工程资金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公用房屋的维修改造、水电暖等基础设施的改造与扩建、环保设施改造与建设、道路大修与改造、环境绿化改造与建设、学生宿舍维修与改造、各类生活服务设施的维修与改造等经费支出;

2.工程设计费、监理费;

3.为完成维修改造工程需要支付的其他不可预见费。

第九条 必须严格控制立项工程的工程预算。决算一般应控制在10%的变化范围之内。如有经费缺口,须经主管财务副校长和主管后勤副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予以追加。

第四章 工程招投标

第十条 工程招投标项目确定

1.根据学校维修改造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经费预算在3000元以内由用户向后勤集团或物业管理部门直接申报维修。后勤处负责对校内物业管理服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物业管理维护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2.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维修计划且经费预算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后勤处通过议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及工程结算方式,并负责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

3.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维修计划且经费预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后勤处会同校审计室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议标,共同确定施工单位及工程结算方式。后勤处负责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审计室负责工程结算审计。

4.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维修计划且经费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后勤处负责成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标工作小组,并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复后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结果,由后勤处负责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审计室负责工程结算审计。

5.涉及水、电、暖、气等特殊工程,由天然气公司、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等单位垄断经营的项目,需要议标的由后勤处写出报告,由学校主管副校长批准后组织议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工程招投标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填写项目申报书,注明项目概况及经费来源情况,报后勤处审批;

2.后勤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拟定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3.后勤处负责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并同时在校园网发布招标公告,且投标报名与截止之日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后勤处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5.后勤处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答疑;

6.校审计室负责编制及审定标底;

7.后勤处组织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凡立项工程项目,属改造工程的应签订施工合同,属材料采购的应签订产品购销合同。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与产品购销合同可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结合标准合同拟定自制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中未尽事宜,需要明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乙方投标时的承诺、图纸答疑纪要、工程例会纪要、变更签证单等与工程相关的文件均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作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管理、造价审核、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的依据;产品供销合同作为产品质量管理、供货期管理、产品价格确认、交货验收及结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合同经校审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生效,无审计部门签字盖章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需要委托社会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具体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管理下,依据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对工程进行现场监理。具体项目负责人应监督好监理人员,并全面负责分管的项目。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签证单需有监理人员(委托监理的项目)、具体项目负责人签字备案,作为结算依据。凡涉及变更项目单笔费用在3000元以上者,须经后勤处主管领导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需经监理人员与具体项目负责人进行质量认证后,方可进场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后勤处

(监理单位)提交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工艺说明、施工进度计划、质量关键控制点等资料,以便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与具体项目负责人现场检查并签字备案。未经检查验收的隐蔽工程项目,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二十四条 工程款支付原则

1.合同签订完毕,材料设备进场后,支付合同价30%;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40%;

3.工程审计完毕,支付至工程审定造价95%,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经检查无质量问题,质保金一次付清。

第二十五条 履约保证金支付原则

1.工程预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签订合同前,中标单位须交纳履约保证金。具体数额为:工程造价在50万元~100万元以内,履约保证金10万元;工程造价在100万元~200万元以内,履约保证金15万元;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履约保证金为15+(合同金额-200)×5%万元。

2.中标单位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施工合同,逾期视为主动放弃。中标单位所交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如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执行合同的,由后勤处工程管理部门写明原因,并经后勤处负责人审定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保期确定原则

1.质保期工程质保期确定为2年。

2.质保金工程质保金为合同金额的5%。

3.校内后勤服务单位负责施工的项目,单笔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可明确质保期,不留质保金;单笔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留质保金。

4.校外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必须按规定留足质保金。

第七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由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后勤处组织专业人员按照国家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对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做好质保期内的保修维护工作。质保期满后,项目使用单位、后勤处共同开具的保修验收单作为财务支付质保金依据。

第八章 工程竣工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由后勤处负责管理的改、扩建和日常维修工程的施工竣工材料和施工竣工图纸,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进行整理和组卷,并且经由监理单位或甲方核审后方可向学校档案馆进行统一的归档移交。

第三十条 归档的改、扩建和日常维修工程的施工竣工材料和施工竣工图必须完整、齐全,且真实准确地反映整个工程的实际情况,归档的施工竣工材料和施工竣工图经学校档案馆验收合格后,由档案馆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并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之一。无档案验收合格证明的竣工工程,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凡以前颁布与本规定不符的有关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11篇 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管理办法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总则

1、规章制度是企业建立正常工作秩序、经营环境,规范全体员工行为的基本准则。

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发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导向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2、各项规章必须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规范与被规范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并具有可操作性。

3、拟在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全系统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审核同意后,须报公司办公会议审定,由董事长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发。

4、拟在专业管理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公司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布。

第二章 修改与废止

1、当已颁布规章的规范对象、范围或实施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无法继续完整地发挥应有的规范作用时,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改,或申请通知废止。

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实施1年以后,规章的起草部门应认真总结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2、修改已颁布的规章(包括暂行规定)应按照本办法关于立项、起草、审核、颁布的工作制度进行。

3、决定废止现行规章时,应向办公室以书面说明废止的理由,以及替代被废止的规章。

第三章 附则

1、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等临时性规章须注明有效期,自颁布实施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

2、各部门应将制定的各项规章分类汇编,每年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已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规章。

3、规章汇编由企管部负责。

第12篇 关于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规章制度是企业建立正常工作秩序、经营环境,规范全体员工行为的基本准则。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发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导向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2、各项规章必须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规范与被规范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并具有可操作性。

3、拟在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全系统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审核同意后,须报公司办公会议审定,由董事长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发。

4、拟在专业管理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公司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布。

第二章   修改与废止

1、当已颁布规章的规范对象、范围或实施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无法继续完整地发挥应有的规范作用时,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改,或申请通知废止。

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实施1年以后,规章的起草部门应认真总结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2、修改已颁布的规章(包括暂行规定)应按照本办法关于立项、起草、审核、颁布的工作制度进行。

3、决定废止现行规章时,应向办公室以书面说明废止的理由,以及替代被废止的规章。

第三章    附则

1、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等临时性规章须注明有效期,自颁布实施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

2、各部门应将制定的各项规章分类汇编,每年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已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规章。

3、规章汇编由企管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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