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精品工程和创建质量标准化示范岗、示范段、示范面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使我矿质量标准化工作在继续保持省一级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达到国家级质量标准化水平,为更好发挥精品工程以点带面、典型带动的作用,努力实现2013年__煤矿“安全事故为零”及各项经济指标,根据《义煤集团、大有能源精品工程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__煤矿2013年精品工程管理办法。
一、规划、申报
1、采煤专业:23030、21122、21150综放工作面达到精品工程要求。掘进专业:21220上下巷掘进工作面达到精品工程要求。机电专业:二水平以上地区的机电硐室全部达到精品硐室。运输专业:二水平以上地区(包括21区行人下山、21区轨道下山)轨道、设施达到精品工程要求。通风专业:23030、21延伸瓦斯抽放泵站达到精品工程要求(详见2013年精品工程规划表)。
2、采煤、开掘、机电、运输、通风专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必须制定出本季度精品工程规划,规划的精品工程项目由各专业指定单位施工维护,负责人是专业组长,规划要有项目进度安排。各专业每季度精品工程规划项目必须于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3、精品工程项目确定后,各专业必须按照规划,对精品工程的进展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二次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必须做好记录(存在的问题、扣分情况、参加验收人员必须签字)。自查自纠结果,必须在20日前报到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4、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要根据各专业精品工程规划和验收结果,于每月25日前组织一次由各相关科室和区队参加的验收,对各专业申报的精品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公司精品工程评分办法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存在问题及扣分情况、参加验收人员必须签字),建档保存。
二、各专业申报的精品工程项目要符合以下条件
(1)采煤工作面切眼长度大于50米,走向长度大于200米。
(2)掘进工作面已掘进长度大于200米。
(3)长度大于200米的斜坡轨道巷。
(4)长度大于200米的采区或主要皮带巷。
(5)长度大于1000米的主要运输大巷。
(6)为矿井、水平、采区服务的机电硐室。
(7)精品采区:采、掘、机、运、通等相关项目必须达到精品工程标准要求。
三、推进质量标准化示范岗、示范段、示范面创建工作
为了巩固、提高我矿原有质量标准化水平,深化质量标准化建设,抓典型、竖样板,以点带线、以线带面,各单位要全面推进开展示范岗、示范段、示范面创建工作。
标准化示范岗:各工种(岗位)工作区域前后不小于50米。
标准化示范段:采煤工作面示范段巷道长度不小于100米,掘进(或修护)工作面巷道长度不小于200米,管路吊挂长度不小于500米,通风设施前后5米范围内,其他如绞车房、信号硐室、皮带头前后20米范围等。
标准化示范面:采、掘工作面或修护巷道施工范围内。
质量标准化示范岗、示范段、示范面的考核,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依据河南省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
法》以及《__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严格考核,验收标准同精品工程,动态监督检查,做到上尺、上线、上仪器。
四、奖 罚
1、各专业的精品工程如不及时申报,扣发专业组长质量标准化抵押金100元;不能按照精品工程要求进行施工、自查验收的罚单位2000元,并扣发专业组长200元。
2、各专业不按要求及时汇总上报,迟一天,扣发专业组长质量标准化抵押金100元;无故不参加验收的,扣发专业组长、责任区队长、支部书记、安全质量队长质量标准化抵押金100元,累计计算。
3、经矿验收合格的每个工程奖励3000元,对专业组长奖励300元,经公司验收达标的精品工程项目,公司颁发精品工程(硐室)牌板的项目,对每个项目责任专业奖励5000元,区队长、支部书记、安全质量队长、项目专职管理人员各奖励500元,并对专业组长奖励500元。
4、矿验收后达不到精品工程要求的或保持不好滑坡的,每个工程处罚3000元。公司季度安全质量大检查复查时,对公司已命名精品工程的项目,复查达不到精品工程的项目,被收回公司颁发的精品工程牌板的单位罚款5000元,公司动态检查时,精品工程严重滑坡,每项处罚10000元,专业组长、责任区队主管队长、支部书记、安全质量队长、项目专职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5、采、掘、机、运、通各单位每月必须计划并按时完成一处示范岗或示范段、示范面。经矿验收合格后每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奖励,不报送或经矿验收后达不到示范岗、示范段、示范面要求的或保持不好滑坡的,每处给予同等罚款。
第2篇 楼盘示范单位管理办法(3)
楼盘示范单位管理办法(三)
本示范单位只用作楼盘销售中户型示范之用;
销售人员在引导客户看房之时,注意约束客户,请客户勿随意触动示范单位中所展示的家具、艺术品、标识等物品;
在进入示范单位时请务必更换拖鞋;
保洁员注意随时保持示范单位的干净整洁;
请时刻保持示范单位的通风情况良好;
在有客户看房的时候,请时刻注意示范单位中每一个部分的光亮情况良好,以达成客户看房满意的最佳效果。
公司销售部
第3篇 精品工程和创建质量标准化示范岗示范段示范面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使我矿质量标准化工作在继续保持省一级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达到国家级质量标准化水平,为更好发挥精品工程以点带面、典型带动的作用,努力实现2022年__煤矿“安全事故为零”及各项经济指标,根据《义煤集团、大有能源精品工程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__煤矿2022年精品工程管理办法。
一、规划、申报
1、采煤专业:23030、21122、21150综放工作面达到精品工程要求。掘进专业:21220上下巷掘进工作面达到精品工程要求。机电专业:二水平以上地区的机电硐室全部达到精品硐室。运输专业:二水平以上地区(包括21区行人下山、21区轨道下山)轨道、设施达到精品工程要求。通风专业:23030、21延伸瓦斯抽放泵站达到精品工程要求(详见2022年精品工程规划表)。
2、采煤、开掘、机电、运输、通风专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必须制定出本季度精品工程规划,规划的精品工程项目由各专业指定单位施工维护,负责人是专业组长,规划要有项目进度安排。各专业每季度精品工程规划项目必须于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3、精品工程项目确定后,各专业必须按照规划,对精品工程的进展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二次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必须做好记录(存在的问题、扣分情况、参加验收人员必须签字)。自查自纠结果,必须在20日前报到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4、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要根据各专业精品工程规划和验收结果,于每月25日前组织一次由各相关科室和区队参加的验收,对各专业申报的精品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公司精品工程评分办法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存在问题及扣分情况、参加验收人员必须签字),建档保存。
二、各专业申报的精品工程项目要符合以下条件
(1)采煤工作面切眼长度大于50米,走向长度大于200米。
(2)掘进工作面已掘进长度大于200米。
(3)长度大于200米的斜坡轨道巷。
(4)长度大于200米的采区或主要皮带巷。
(5)长度大于1000米的主要运输大巷。
(6)为矿井、水平、采区服务的机电硐室。
(7)精品采区:采、掘、机、运、通等相关项目必须达到精品工程标准要求。
三、推进质量标准化示范岗、示范段、示范面创建工作
为了巩固、提高我矿原有质量标准化水平,深化质量标准化建设,抓典型、竖样板,以点带线、以线带面,各单位要全面推进开展示范岗、示范段、示范面创建工作。
标准化示范岗:各工种(岗位)工作区域前后不小于50米。
标准化示范段:采煤工作面示范段巷道长度不小于100米,掘进(或修护)工作面巷道长度不小于200米,管路吊挂长度不小于500米,通风设施前后5米范围内,其他如绞车房、信号硐室、皮带头前后20米范围等。
标准化示范面:采、掘工作面或修护巷道施工范围内。
质量标准化示范岗、示范段、示范面的考核,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依据河南省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
法》以及《__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严格考核,验收标准同精品工程,动态监督检查,做到上尺、上线、上仪器。
四、奖 罚
1、各专业的精品工程如不及时申报,扣发专业组长质量标准化抵押金100元;不能按照精品工程要求进行施工、自查验收的罚单位2000元,并扣发专业组长200元。
2、各专业不按要求及时汇总上报,迟一天,扣发专业组长质量标准化抵押金100元;无故不参加验收的,扣发专业组长、责任区队长、支部书记、安全质量队长质量标准化抵押金100元,累计计算。
3、经矿验收合格的每个工程奖励3000元,对专业组长奖励300元,经公司验收达标的精品工程项目,公司颁发精品工程(硐室)牌板的项目,对每个项目责任专业奖励5000元,区队长、支部书记、安全质量队长、项目专职管理人员各奖励500元,并对专业组长奖励500元。
4、矿验收后达不到精品工程要求的或保持不好滑坡的,每个工程处罚3000元。公司季度安全质量大检查复查时,对公司已命名精品工程的项目,复查达不到精品工程的项目,被收回公司颁发的精品工程牌板的单位罚款5000元,公司动态检查时,精品工程严重滑坡,每项处罚10000元,专业组长、责任区队主管队长、支部书记、安全质量队长、项目专职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5、采、掘、机、运、通各单位每月必须计划并按时完成一处示范岗或示范段、示范面。经矿验收合格后每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奖励,不报送或经矿验收后达不到示范岗、示范段、示范面要求的或保持不好滑坡的,每处给予同等罚款。
第4篇 h镇中小学示范学校管理办法
___镇中小学示范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各级示范学校的管理,推进示范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更好地发挥示范校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示范作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到我镇获得县级以上的各类示范校建设基本条件和办学水平,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由上级教育教学教研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评估并授牌的普通中小学校。确定为县级示范校的学校,其原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
第三条 在示范校在办学过程中,必须在以下方面切实发挥示范作用:
1.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法规,在办人民满意教育工作中有特色,措施得力,成效显著,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2.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做好学校发展规划,建立科学的领导决策机制,积极推进办学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创新,提高学校发展的整体水平,体现办学特色。
3.积极推进和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承担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验工作。开足开齐国家课程,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组织学生开展丰富的实践活动;改革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和考试评价模式,实现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的根本变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校本培训和校本研修,构建学习型组织,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大力培养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的优秀教师和教育管理者队伍。
5.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在学校管理制度建设、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和学生考试评价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效,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考核制度。
6.加强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坚持以教育科研为先导,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在“科研兴校”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7.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步伐,努力建设数字化校园,强化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实现资源共享。
8.积极为本地薄弱学校提供教师培训、教学研究、课程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确定为县级以上各类示范学校,须经申报、考察、评估、认定等基本程序。
第五条 凡达到湖北省普通中小学校建设基本要求的普通中小学均可向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申报。其它与教育业务相关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示范学校评审,必须要取得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镇中心学校要对申报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学校端正办学思想,树立现代教育观念,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促进科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镇中心学校要根据需要,聘请、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学校进行现场考察和指导。考察、指导应就申报学校现状进行客观评价,就学校建设发展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形成书面考察指导报告。
第七条 根据学校整改到位的情况,镇中心学校申请邀请上级专家组,按照各类示范校建设标准,对学校进行全面评估。评估采取听、看、查、访等方式进行,并充分听取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反映。
评估组要切实履行责任,评估完毕要向学校通报评估意见,一般包括评估工作简述、评估结论与依据、主要经验与建议三个部分。
第八条 评估组评审结果作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重要依据。评估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不循私情。
第九条 上级督导机构在评估后六个月左右派出督学对学校进行回访,查看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并在罗田教育信息网上公示一周,若无问题报经研究认可后,由上级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下发正式文件予以确定并授牌。
第三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条 为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更好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对示范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镇中心学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各类示范校进行经常性的督导检查。
督导检查要重在帮助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总结办学经验,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二条 建立示范校自评制度。完善自我评价机制,加强自我评价、自我考核和自我提高的能力建设。市级示范校每年开展一次自我评价,并将自评结果报镇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
第十三条 建立示范校复评制度。对示范校每三至五年复评一次并给予重新认定。示范校的年度自评情况,将作为对学校重新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示范校重审复评和认定的结果分为保留资格、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由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示范校重审复评和认定督导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所有示范校原则上四年内须接受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
2.凡接受综合督导评估的学校,要按照督导评估方案认真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县教育督导部门。
3.县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市督学和有关专家组成县级示范校督导评估团,对学校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团向县教育督导部门提交复评报告。
4.县教育督导部门综合评估情况,将评估意见和结果向被评估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当地政府通报,并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5. 县教育督导部门针对被评估学校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回访。
6. 县教育督导部门根据重审复评结果给予认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建立示范校奖惩机制是促进示范校不断完善、发展、提高的手段。示范校在办学过程中,行为规范、实绩突出、实施素质教育的示范作用显著的,给予奖励。对暂停资格的示范校将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撤消其示范校称号,并向全市通报。
第十六条 示范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暂停示范校资格一年,一年后仍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校资格。
1.脱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超标准、超规模建设校园或自行贷款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的;
2.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的;
3.不认真执行课程计划,随意增减课程、课时或违反规定组织学生节假日补课的;
4.下达升学指标,并以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和奖罚校长、教师、学生的;
5.公布学生考试排名,并以此奖罚教师、学生的;
6.在职教师对本校现任教学段的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的或乱发教辅资料收取费用的;
7.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的;
8.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借读生的;
9.违反规定提前分文理科的;
10.班额过大,平均班额在60人以上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市级示范校资格:
1.学校举办或变相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或招收复读生的;
2.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考和竞赛、检查、评估等重大活动,学校集体舞弊或严重弄虚作假的;
3.违反政策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学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
5.发生违反师德规定,体罚、侮辱、亵渎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依托县级示范校所举办的民办学校有违规办学行为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举办民办学校的县级示范校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被取消县级示范校资格的学校,两年后方可重新申报县级示范校。
第二十条 暂停或取消县级示范校资格的学校,不再执行县级示范校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___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5篇 电力企业“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青年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提高青工安全意识,强化安全技能培训和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公司系统安全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上级公司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是指以青年员工为主体,以安全生产示范为导向,以安全思想教育、安全技能培训、安全监督管理为内容,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为目的的群众性安全实践活动。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的主题是“安全生产、青年当先”。
第三条 开展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是为了在青年员工中牢固树立安全的“三个理念和一种意识”,落实“高严细实”的要求,提高青年员工的安全素质,推动公司系统各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从而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员工生命安全、健康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通过创建活动,深化青年员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促进青年员工进一步掌握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产和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做到防患于未然。通过创建活动,组织动员广大青年员工投身安全生产实践,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安全生产氛围,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单位中35岁以下青年应占全体职工的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六条 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单位必须文明从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在同行领先。
第七条 具有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和行之有效的创建措施,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在确保安全生产方面创造了先进经验。
第八条 创建集体内签订了安全文明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安全生产的“责、权、利”明确,能够及时兑现奖罚措施。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安全性评价,广泛开展安全监督活动,对发现的不安全现象和隐患及时制止和处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岗位现场管理规范,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第九条 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单位安全教育制度健全,安全教育体系规范,岗位安全技术的培训有计划,有措施,有内容,有记录。创建集体的成员应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较高的安全生产技能,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能够熟练掌握安全技术,在业务技术比武及以安全生产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练兵中成绩突出,《安规》考试合格率达到100%。
第十条 要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和设备缺陷管理制等制度,“两票三制”执行率和合格率达到100%,并大力推行现场作业“一票(工作票)一卡(标准化作业卡)”制度。设立了“青年安全生产监督岗”,指定了“青年安全生产监督员”,悬挂了“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标志。
第三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各单位以“号”、“手”、“队”活动和青工创新创效活动领导小组为依托,由团青组织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创建活动实施机构,制定方案,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 各单位团组织是本单位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的主要负责部门,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创建活动进行组织、指导、申报、考核、命名、表彰、监督,各级团组织应定期深入创建活动现场,及时了解和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立正确的活动导向,保证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十三条 各单位团组织要及时建立“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管理档案,不断完善“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的程序,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要注重调动青年文明号集体、青年岗位能手和青年志愿者在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第十四条 创建活动要以加强各项生产管理工作、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为基础,积极创新安全生产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组织青年员工为企业安全生产献计献策。
第四章 创建措施
第十五条 以网络、手机、报刊、板报、墙报等为阵地,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青年员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通过印发岗位安全宣传手册,悬挂安全警示牌和安全标语,开展事故反思活动,举办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重大事故的案例教育,强化青年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投身安全生产实践的主动性,自觉实现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和“我会安全”的转变。
第十六条 把安全生产培训作为培养青年岗位能手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青年员工技术业务素质培训序列,通过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方式,组织青年员工认真学习掌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开展事故应急预演、岗位危险预知训练等以安全生产为内容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帮助青年员工掌握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产和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围绕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组织青年员工开展科技攻关,推广应用创新成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的改进,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八条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根据创建目标的要求,将安全生产责任、创建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到岗位负责人和每个成员,通过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制定并兑现相应奖惩措施,增强青年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每个岗位要至少配备一名具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熟悉安全规程和各种操作规程的青年员工担任青年安全监督员,建立安全性评价制度,组织他们积极查找事故隐患,向有关人员下发安全整改通知单,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九条 定期组织创建集体的全体员工开展安全大检查,消除各种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采取举办安全生产金点子大赛、召开事故隐患现场分析整改会、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等方式,并结合一年一度的青工百日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组织对口赛、专业赛,发动青年员工为企业安全生产献计献策,形成群众性安全实践活动的热潮。
第五章 活动考评
第二十条 申报“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必须具备创建
的基本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上报。
第二十一条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考评由上级团组织负责牵头,会同业务职能部门联合进行。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上一级的“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应是下一级评定的“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创建单位的创建活动重新开始:已经命名的“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被取消荣誉称号;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火灾、交通事故;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发生人员责任事故及重要设备损坏事故;发生隐瞒一类障碍和轻伤及以上事故;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未完成。
第二十四条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实行动态考核管理,每年由命名单位的团青组织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已命名的“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进行一次复查考核,符合标准的给予重新认定,否则予以撤消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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