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程施工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为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可控,现就有关方面做出明确要求,请各架子队严格按照执行。
1、施工员所开的爆破器材准领单,必须自留一份。填写的数字必须要用大小写,且字迹要清楚规范。
2、施工员在爆破器材购买卡上签字前,必须认真核对,所用部分必须真实,不得未经核对就签字认可。
3、炸药库在发放爆破器材时,必须核对各施工员的字迹和爆破器材购买卡上次的使用情况。没有购买卡的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4、炸药库在发放爆破器材时,必须由值班本人负责作好发放记录。进库发放爆破器材时,应有两名库管人员同时在场且相互核对。
5、爆破员必须做到当天领药,当天用,不得将炸药存放在工棚内过夜。临时存放则必须有专人看管,防止爆破器材的丢失。
6、如发现有爆破器材的丢失,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不得隐瞒。
7、各爆破员在进行爆破前,必须利用彩旗和口哨做好爆破点附近的全方位警戒工作。只有所有人员都撤离了危险区域后才准爆破。
8、所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
第2篇 某工程施工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为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可控,现就有关方面做出明确要求,请各架子队严格按照执行。
1、施工员所开的爆破器材准领单,必须自留一份。填写的数字必须要用大小写,且字迹要清楚规范。
2、施工员在爆破器材购买卡上签字前,必须认真核对,所用部分必须真实,不得未经核对就签字认可。
3、炸药库在发放爆破器材时,必须核对各施工员的字迹和爆破器材购买卡上次的使用情况。没有购买卡的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4、炸药库在发放爆破器材时,必须由值班本人负责作好发放记录。进库发放爆破器材时,应有两名库管人员同时在场且相互核对。
5、爆破员必须做到当天领药,当天用,不得将炸药存放在工棚内过夜。临时存放则必须有专人看管,防止爆破器材的丢失。
6、如发现有爆破器材的丢失,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不得隐瞒。
7、各爆破员在进行爆破前,必须利用彩旗和口哨做好爆破点附近的全方位警戒工作。只有所有人员都撤离了危险区域后才准爆破。
8、所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
第3篇 爆破器材的运输、使用管理办法
一、爆破器材的管理办法
(一)爆破器材的运输,必须有专人押运,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在出车前应该认真检查刹车装置等,车内一切杂物必须清除。车上要有防雨、防滑等设备,并设有危险标志。在采石场内用人力车运输爆破器材,前后相隔距离不少于3m,汽车运输爆炸材料时前后相隔距离平坦道路上不少于25m,上下山坡道路上为50m。
(二)装卸入库爆破器材时,应轻拿轻放,不准传递、投掷;不准撞击、拖拉和滚动,每次每人搬运不得超过20kg。
(三)爆破器材装卸作业应设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的安全知识,装卸工作最好在白天进行,雨雪天工作时,必须采取防雨防滑措施。
(四)雷管、炸药、导火线不能同时装车,装车后应妥善捆扎,不得散撒,更不得发生滚动、冲击、颠倒、坠落、摩擦等现象,同时应遮好,不得受雨淋和暴晒。
(五)仓库需干燥通风,库内最高温度不高于30℃,库房周围10m内无易燃物。应设有防火、防雷设备,库外不低于2m高的刺网围墙,墙外50m宽的防火道。电力照明线不得引入库内,移动照明只准用蓄电池或手电筒。
(六)库内堆放应做到炸药袋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8m,宽度不超过2m。雷管堆放的高度不超过0.5m,宽度不得超过两箱,地面须铺软垫。箱堆间距离不得小于0.3m,箱堆与墙壁之间距离不得小于0.5m,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3m。库内禁止存放铁器工具,起箱时也不能用铁器工具,防止发生火花引爆。工地临时露天保管现场地应距爆破工点不少于200m。
(七)爆破器材库应由责任心强的职工看守,严格实行爆破物资领料、送料制度,坚决杜绝账物不符合爆破材料的丢失。
(八)炸药和雷管严禁一人同时搬运,搬炸药与拿雷管的人同行时,两人应保持不少于50m的距离行走,爆破器材应直接送到工地,存放在指定地点,领用爆破器材须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乱丢乱放。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入库,严禁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二、爆破材料的使用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必须在采石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进行,爆破作业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由负责人安排,但必须在白天进行爆破作业。
1、爆破器材的领取
爆破员要根据爆破工的安排,按炸药、起爆器材需要量,凭《爆破员作业证》和采石场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的炸药、起爆器材《发料通知单》等有效凭证,亲自到炸药库领取炸药、起爆器材,领取炸药、起爆器材时,必须认真检查:数量是否与需要量、账单填写数量一致;炸药是否凝结、过期,雷管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段数,数量,是否有脱帽、脚线折断等,雷管编号是否与登记的号码相一致等。
2、爆破器材领用后的运送
由炸药库向爆破作业点运送炸药、起爆器材,必须符合一下要求:起爆器材由爆破员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员或在其监护下,由熟悉炸药性能及其安全规定的有关人员运送。炸药、起爆器材不得装在同一辆车上运送。
3、起爆器材领用后的存放
爆破员将炸药、起爆器材运送到爆破作业点后,必须把炸药、起爆器材分别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派专人看守。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得在存放炸药、起爆器材地点逗留,防止丢失和被盗。
4、起爆器材的加工和装配
装配起爆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导电等物品不准坐在炸药箱上进行,还要注意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物。拿取起爆器材时要轻拿轻放,避免损坏起爆器材。
5、爆破器材的回存
爆破器材使用完后,剩余爆破器材必须立即回存,并办理回存手续。
第4篇 爆破器材库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严格管理中铁六局昆玉铁路临时爆破器材库及爆炸物品,预防被盗、被抢、丢失、滥发、误发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敌对分子以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铁路、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铁工总《施工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结合我标段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中使用各类炸药、雷管、导爆管、非电起爆系统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
3、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六局昆玉铁路项目部工程的爆炸物品和临时爆破器材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4、 临时爆破器材库及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小组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中铁六局昆玉项目部安检、保卫、物资、技术等部门参加。
5、工程部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应接受工程施工所在地的地方公安部门、铁路公安机关和中铁六局安检部门派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二、 爆破器材的购买
1、 爆破施工前,必须填写《大型爆破、控制爆破审批表》,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和该工程《爆破方案设计说明书》到玉溪市红塔区公安机关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填写《爆炸物品购买申请表》,写明爆破器材的名称和数量到当地派出所和公安分局审批。获得批准后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一大队开爆破器材电子两证,然后到仓储有限公司办理购买爆破器材使用手续。
2、 爆破器材的购买由我项目经公安机关培训有经验的安全员负责。
三、 仓库的建立和爆破器材的储存
1、 爆破器材临时仓库选址和验收由玉溪市红塔区公安机关会同爆破专家组负责确认;临时仓库的地皮使用由隧道工程部提出,当地政府部门负责解决;临时仓库的建设由隧道工程部负责。本工地临时爆破器材库的储存量拟定为:炸药5000kg;雷管20000发。
2、爆破器材库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雷电、防潮、防小动物进入和防止阳光直射措施,严禁散放雷管、炸药。
3、 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经有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临时存放库。
4、 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个人保存。
5、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手续齐全。
6、 爆破器材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
7、 储存爆破器材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摄氏15--30℃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8、 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硝铵类炸药垛高不超过1.6米;胶质类炸药不超过1.5米;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四、 爆破器材的运输
1、 购买到的爆破器材,应存储在我项目长岭岗1号斜井附近炸药库内,根据工程需要量(一次不得超过当班用量),由协作队安全员去炸药库领取。
2、 隧道物资部将购买或聘请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运输车辆。聘请具有符合公安部门要求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3、 运输爆炸物品时,应持有爆炸物品运输证。
4、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篷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持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5、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必须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6、 运输车辆应白天在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7、 装卸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和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抢、拉、倒放。
8、 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过车帮;装载有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五、 爆破器材的管理
1、 隧道物资部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2、爆破器材库的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必须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器材仓库保管员证件的人员担任。
(一)爆破器材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负责按照实际使用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破器材;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破器材的工作台帐,并作好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爆、防火;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公安部门和上级领导的检查、监督,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爆破器材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库区;
(2)、定时对库房和周围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
(4)、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5)、接受公安部门和上级领导的检查、监督,改进工作。
3、 爆破器材库应选派2名以上的看守员担任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4、 爆破器材库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工具。
5、 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炸药库。严禁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6、 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交换爆破器材。
7、 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雇用的劳务民工队保管、使用。
8、 工程项目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并做好原始台帐资料存档。
六、 爆破器材的使用
1、 隧道爆破施工必须在爆破员、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到位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爆破器材必须由持有有效爆破员作业证的有经验的爆破员使用。
2、爆破器材仓库建立后,必须配备仓管员、押运员、仓库看守员与保安公司派出的民爆协管员。所有爆破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3、 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项目部安检部门都可以对爆破作业人员做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员作业证”收回。
4、 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经爆破主管审核后,开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由指定的爆破员到临时爆破器材库运送车领取。爆破器材领取后,应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有领取人员签字。
5、 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品不得一人同时领取。
6、 爆破作业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的人员撤离后再发起爆信号。作业中出现盲炮时,应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经检查确认后,方可解除警戒。爆破施工开始前和结束后,要认真填写《爆破施工日志》,载明时间、地点、用量、爆破效果、安全措施等以备查验。
七、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1、 当地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项目部安检部门都可以依法对工程部现场使用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部办理证件情况,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管理爆破器材情况和爆破器材的登记、看管情况等;
(二)检查、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建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监督、检查、协助工程部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四)对爆破器材临时库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签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五)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仍不整改的,采取封库整顿、治安处罚等措施并将情况向领导汇报,并予以处罚;
(六)依法清查、收缴非法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
(七)对发生的涉瀑案件开展侦破和查处工作;
(八)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九)表彰、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 奖励与处罚
1、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法规和本办法,主动加强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炸品爆炸、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的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三)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爆炸事故发生的;
(四)积极同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抓获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2、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的,上报主管部门将给予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等处分。
第5篇 施工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为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可控,现就有关方面做出明确要求,请各架子队严格按照执行。
1、施工员所开的爆破器材准领单,必须自留一份。填写的数字必须要用大小写,且字迹要清楚规范。
2、施工员在爆破器材购买卡上签字前,必须认真核对,所用部分必须真实,不得未经核对就签字认可。
3、炸药库在发放爆破器材时,必须核对各施工员的字迹和爆破器材购买卡上次的使用情况。没有购买卡的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4、炸药库在发放爆破器材时,必须由值班本人负责作好发放记录。进库发放爆破器材时,应有两名库管人员同时在场且相互核对。
5、爆破员必须做到当天领药,当天用,不得将炸药存放在工棚内过夜。临时存放则必须有专人看管,防止爆破器材的丢失。
6、如发现有爆破器材的丢失,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不得隐瞒。
7、各爆破员在进行爆破前,必须利用彩旗和口哨做好爆破点附近的全方位警戒工作。只有所有人员都撤离了危险区域后才准爆破。
8、所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
第6篇 爆破器材运输使用管理办法
一、爆破器材的管理办法
(一)爆破器材的运输,必须有专人押运,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在出车前应该认真检查刹车装置等,车内一切杂物必须清除。车上要有防雨、防滑等设备,并设有危险标志。在采石场内用人力车运输爆破器材,前后相隔距离不少于3m,汽车运输爆炸材料时前后相隔距离平坦道路上不少于25m,上下山坡道路上为50m。
(二)装卸入库爆破器材时,应轻拿轻放,不准传递、投掷;不准撞击、拖拉和滚动,每次每人搬运不得超过20kg。
(三)爆破器材装卸作业应设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的安全知识,装卸工作最好在白天进行,雨雪天工作时,必须采取防雨防滑措施。
(四)雷管、炸药、导火线不能同时装车,装车后应妥善捆扎,不得散撒,更不得发生滚动、冲击、颠倒、坠落、摩擦等现象,同时应遮好,不得受雨淋和暴晒。
(五)仓库需干燥通风,库内最高温度不高于30℃,库房周围10m内无易燃物。应设有防火、防雷设备,库外不低于2m高的刺网围墙,墙外50m宽的防火道。电力照明线不得引入库内,移动照明只准用蓄电池或手电筒。
(六)库内堆放应做到炸药袋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8m,宽度不超过2m。雷管堆放的高度不超过0.5m,宽度不得超过两箱,地面须铺软垫。箱堆间距离不得小于0.3m,箱堆与墙壁之间距离不得小于0.5m,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3m。库内禁止存放铁器工具,起箱时也不能用铁器工具,防止发生火花引爆。工地临时露天保管现场地应距爆破工点不少于200m。
(七)爆破器材库应由责任心强的职工看守,严格实行爆破物资领料、送料制度,坚决杜绝账物不符合爆破材料的丢失。
(八)炸药和雷管严禁一人同时搬运,搬炸药与拿雷管的人同行时,两人应保持不少于50m的距离行走,爆破器材应直接送到工地,存放在指定地点,领用爆破器材须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乱丢乱放。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入库,严禁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二、爆破材料的使用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必须在采石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进行,爆破作业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由负责人安排,但必须在白天进行爆破作业。
1、爆破器材的领取
爆破员要根据爆破工的安排,按炸药、起爆器材需要量,凭《爆破员作业证》和采石场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的炸药、起爆器材《发料通知单》等有效凭证,亲自到炸药库领取炸药、起爆器材,领取炸药、起爆器材时,必须认真检查:数量是否与需要量、账单填写数量一致;炸药是否凝结、过期,雷管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段数,数量,是否有脱帽、脚线折断等,雷管编号是否与登记的号码相一致等。
2、爆破器材领用后的运送
由炸药库向爆破作业点运送炸药、起爆器材,必须符合一下要求:起爆器材由爆破员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员或在其监护下,由熟悉炸药性能及其安全规定的有关人员运送。炸药、起爆器材不得装在同一辆车上运送。
3、起爆器材领用后的存放
爆破员将炸药、起爆器材运送到爆破作业点后,必须把炸药、起爆器材分别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派专人看守。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得在存放炸药、起爆器材地点逗留,防止丢失和被盗。
4、起爆器材的加工和装配
装配起爆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导电等物品不准坐在炸药箱上进行,还要注意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物。拿取起爆器材时要轻拿轻放,避免损坏起爆器材。
5、爆破器材的回存
爆破器材使用完后,剩余爆破器材必须立即回存,并办理回存手续。
第7篇 爆破器材库及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严格管理中铁六局昆玉铁路临时爆破器材库及爆炸物品,预防被盗、被抢、丢失、滥发、误发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敌对分子以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铁路、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铁工总《施工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结合我标段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中使用各类炸药、雷管、导爆管、非电起爆系统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
3、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六局昆玉铁路项目部工程的爆炸物品和临时爆破器材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4、 临时爆破器材库及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小组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中铁六局昆玉项目部安检、保卫、物资、技术等部门参加。
5、工程部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应接受工程施工所在地的地方公安部门、铁路公安机关和中铁六局安检部门派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二、 爆破器材的购买
1、 爆破施工前,必须填写《大型爆破、控制爆破审批表》,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和该工程《爆破方案设计说明书》到玉溪市红塔区公安机关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填写《爆炸物品购买申请表》,写明爆破器材的名称和数量到当地派出所和公安分局审批。获得批准后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一大队开爆破器材电子两证,然后到仓储有限公司办理购买爆破器材使用手续。
2、 爆破器材的购买由我项目经公安机关培训有经验的安全员负责。
三、 仓库的建立和爆破器材的储存
1、 爆破器材临时仓库选址和验收由玉溪市红塔区公安机关会同爆破专家组负责确认;临时仓库的地皮使用由隧道工程部提出,当地政府部门负责解决;临时仓库的建设由隧道工程部负责。本工地临时爆破器材库的储存量拟定为:炸药5000kg;雷管20000发。
2、爆破器材库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雷电、防潮、防小动物进入和防止阳光直射措施,严禁散放雷管、炸药。
3、 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经有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临时存放库。
4、 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个人保存。
5、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手续齐全。
6、 爆破器材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
7、 储存爆破器材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摄氏15--30℃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8、 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硝铵类炸药垛高不超过1.6米;胶质类炸药不超过1.5米;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四、 爆破器材的运输
1、 购买到的爆破器材,应存储在我项目长岭岗1号斜井附近炸药库内,根据工程需要量(一次不得超过当班用量),由协作队安全员去炸药库领取。
2、 隧道物资部将购买或聘请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运输车辆。聘请具有符合公安部门要求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3、 运输爆炸物品时,应持有爆炸物品运输证。
4、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篷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持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5、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必须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6、 运输车辆应白天在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7、 装卸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和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抢、拉、倒放。
8、 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过车帮;装载有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五、 爆破器材的管理
1、 隧道物资部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2、爆破器材库的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必须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器材仓库保管员证件的人员担任。
(一)爆破器材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负责按照实际使用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破器材;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破器材的工作台帐,并作好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爆、防火;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公安部门和上级领导的检查、监督,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爆破器材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库区;
(2)、定时对库房和周围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
(4)、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5)、接受公安部门和上级领导的检查、监督,改进工作。
3、 爆破器材库应选派2名以上的看守员担任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4、 爆破器材库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工具。
5、 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炸药库。严禁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6、 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交换爆破器材。
7、 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雇用的劳务民工队保管、使用。
8、 工程项目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并做好原始台帐资料存档。
六、 爆破器材的使用
1、 隧道爆破施工必须在爆破员、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到位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爆破器材必须由持有有效爆破员作业证的有经验的爆破员使用。
2、爆破器材仓库建立后,必须配备仓管员、押运员、仓库看守员与保安公司派出的民爆协管员。所有爆破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3、 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项目部安检部门都可以对爆破作业人员做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员作业证”收回。
4、 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经爆破主管审核后,开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由指定的爆破员到临时爆破器材库运送车领取。爆破器材领取后,应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有领取人员签字。
5、 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品不得一人同时领取。
6、 爆破作业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的人员撤离后再发起爆信号。作业中出现盲炮时,应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经检查确认后,方可解除警戒。爆破施工开始前和结束后,要认真填写《爆破施工日志》,载明时间、地点、用量、爆破效果、安全措施等以备查验。
七、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1、 当地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项目部安检部门都可以依法对工程部现场使用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部办理证件情况,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管理爆破器材情况和爆破器材的登记、看管情况等;
(二)检查、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建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监督、检查、协助工程部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四)对爆破器材临时库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签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五)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仍不整改的,采取封库整顿、治安处罚等措施并将情况向领导汇报,并予以处罚;
(六)依法清查、收缴非法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
(七)对发生的涉瀑案件开展侦破和查处工作;
(八)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九)表彰、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 奖励与处罚
1、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法规和本办法,主动加强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炸品爆炸、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的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三)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爆炸事故发生的;
(四)积极同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抓获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2、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的,上报主管部门将给予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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