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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管理办法12篇

发布时间:2022-11-13 热度:29

项目施工管理办法

第1篇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提高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落实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内部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开发项目、改造性大修项目(改造性大修是指改造投资占总投资比重≥30%)、大、中维修项目、环保项目及市政建设项目等。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四)公司发[2003]316号《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考核办法》

四、职责

(一)安环处负责投资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考核;负责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的竣工验收。

(二)经管中心是(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改造性大修、环保、市政以及计划外(大、中、维修项目)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负责项目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审查。

(三)装备处是大、中维修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计划内大、中维修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负责项目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

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审查。

(四)技改部是(集团)公司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受(集团)公司委托作为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的执行,施工单位的安全资格审查和施工安全。

四、内容及要求

(一)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准备工作

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⒉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时,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⒊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对现场“三违”行为,应加以制止和劝阻。

⒋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

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⒌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⒍施工单位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各级领导、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技术培训;熟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各

项规定;各级管理人员应本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施工要求贯彻在施工的各个环节中。

(二)施工前期安全管理

⒈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安全资质,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认定,

方可承揽(集团)公司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及相关内容。

⒉项目开工前,项目责任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预评价,采取专项措施,并到安环处备案。

⒊施工单位和项目责任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到安环处备案。

⒋生产区域投资项目施工,项目责任单位应组织安排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施工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作

业。

⒌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针对工程施工方法、现场实际等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凡没有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一律不准开工。

⒍施工现场如遇与生产单位交叉作业时,由施工单位草拟安全措施,经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双方协商确认后实施,由生产单位负责落实、监督、检查及考核。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⒈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开工前三通(水通、电通、路通)一平(场地平整)的规定,保证供电、供水设施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施工道路畅通。

⒉施工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具和防护服装。

⒊土方工程应根据基坑、基槽、地下室等开挖深度和土质情况,确定边坡度或采用支撑以防土方坍塌。

⒋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

⒌进入施工现场的大机具,大宗材料、构件、工房等应按施工总平面的设计合理堆放,毒品和危险品要妥善保管;现场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齐和稳固,设备包装拆下后应将钉子拔掉或打弯。

⒍施工现场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临边(阳台、楼板、层面、基坑、挑平台、雨篷、水塔马道两侧)应设有

效防护或盖板;竖向洞口采用钢制工具式栅栏开启门,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标准。

⒎变配电源危险处应设置不低于2000mm的隔离栅栏;电闸箱、砼搅拌机、卷扬机、钢木作业区等应按规定搭设防雨棚。

⒏施工现场所装设的各种缆风绳不准绑在树木、电杆、临时墙体、轨道或机具上;并按规定设置地锚固定,各种缆风绳不得与电源线交叉,特殊情况下应采用有效隔离措施。

⒐垂直立体交叉作业,应按规定设置隔离层并严格控制作业层荷

载;高层施工作业,应有严格防止物件坠落的安全设施。

⒑对需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⒒拆除复杂和危险性的设施,应按拆除方案和有关拆除工程规定进行,并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同时要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告标志。

⒓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职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⒔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⒕脚手架安全管理

⑴木质脚手架应按规定使用剥皮杉木杆,立杆稍头直径不得小于70mm,小横杆直径不得小于80mm;禁止使用杨、柳、椴、油松等料;钢制脚手架应使用直径 48--51mm,壁厚3-3.5钢管,弯曲、压扁,

有裂缝的不得使用,严禁钢、木混用。

⑵架子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搭设脚手架时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平整场地夯实基础,排好立杆间距,与墙连接点和结构固定部分应安全可靠。

⑶(架子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1.2米,大横杆间距不能小于1.2米)脚手架作业层应铺满架板,并且要铺平、铺严、铺实、两端要固定,不得有探头板,外侧应有安全网防护。

⑷脚手架应以施工负责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可使用。

⑸脚手架在使用中严禁超载,砌筑用的承重架不得超过2700n/m2, 装修架不得超过2000n/m2,并应经常检查其可靠性和稳定性,严禁乱拆乱改。

⑹脚手架拆除时,应由原搭设架子的本工种人员进行,坚持“谁搭设、谁拆除”和“由上而下、先搭后拆、后搭先拆、一步一清”的原则,严禁上下同时拆除作业,严禁乱抛掷。

⑺拆下的架料应由作业人员逐次向下传递或用绳、升降机送下,按规定分类堆放整齐。

⒖施工用电安全管理

⑴工程开工前,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提供施工单位所需相匹配的施工电源;施工单位应按gb50194--9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要求执行。

⑵电工应按规定持证上岗;无证及非专业人员禁止操作。

⑶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施工现场变配电箱、开关箱、高压线路区等均应按电业管理规定挂置针对性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⑷施工现场用电原则上采用三相五线制(即tn--s接零保护系统);施工现场由于条件限制,也可采用tt系统(即电气设备外壳直接与大地连接),其接地电阻值也应符合有关规定。

⑸所有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都应按规定做好接零或接地,严禁串联;严禁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保护地线。

⑹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1.5mm;配电箱、开关箱进线口宜设在箱的下面或侧面、电源的

引出线应穿管设防水弯头。

⑺移动式电工具和手持电动工具,应保证线路绝缘良好,并装有相匹配的漏电保护器。

⑻实行“一机一闸”制,逐步实现“一机一闸一保护(漏电保护器)”,严禁一机多闸。

⑼在易燃、易爆环境中,照明灯具应选用防爆型,导线应采用防爆橡胶绝缘线;在潮湿、狭小、低矮、杂乱、设备内部和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等易导电场所施工作业,应使用相应的安全电压 。

⒗起重吊装安全管理

⑴起重吊装作业和吊装指挥人员都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⑵各种起重吊装设备(含龙门架)的安全装置、安全设施应齐全可靠。如:行程限位、高度限位、变幅限位、起重警报器、吊钩保险、卷扬保险、上料口的防护等,龙门架、井字架的使用应按jgj88--92规范标准进行。严禁吊运的装置上载人及吊挂通有能源的电力、动力管线。

⑶各种设备、构件吊装应按设计规定的吊点进行,无规定吊点,应按方案进行试吊,无问题后再行起吊。起重吊装的全过程严格执行

起重吊运作业“十不吊”的规定。

⑷较大构件吊装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可行的吊装方案,并做好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⑸吊装设备的拆除要制定方案,确定指挥人员。拆除前应划定危险区域,要有安全交底,有监护,分工负责,职责明确。

⒘施工机械安全管理

⑴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申请报废。

⑵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⑶对准备投入运行的各种大修、改装革新机具,必须应事先经调试运转并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⑷各种机械传动部位的防护装置、运转台(座)的稳固装置、限位、保险装置,应齐全、有效、灵敏、可靠。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⑸电动机具应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正式运转的各种机械应有防雨、防晒措施。

⑹严格执行“十字作业法”(作业时,操作人员要站在转动部位旋转离心力的垂直方向上)及机械作业“三不准”(作业时,操作者不得戴围巾或手套;不得伸手或伸头查看转动部位;不得擅自离岗)。

⑺各种机械操作人员都应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⑻加强对操作人员管理,严格机组负责制,责任到人。严格执行机械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⒙五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雷电、防倒塌)安全管理

⑴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⑵厂房、办公室、工房、民工住地严禁存放各类易燃、易爆物品。

⑶厂房、办公室、工房、汽车房、机械车间等重点要害部位,配漆、刷(喷)漆、衬胶等易燃挥发性气体作业现场,要视情况在划定适当范围内严禁烟火。

⑷施工单位应配备专(兼)职消防员,开展日常巡检、监督工作。

⑸施工现场禁止使用电炉和用电褥子取暖。

⑹新进厂(现场)安装使用的起重机械、锅炉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应有技术资料,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安装。

⑺对使用的锅炉,每年应进行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⑻司炉人员应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遇有锅

炉超压、缺水、漏水、仪表失灵、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防止意外。

⑼对运行的锅炉,设备部门应建立维修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及运行记录。运行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⑽土石方工程爆破、旧建筑物等爆破,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项爆破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向持证操作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⑾施工单位应加强雷管、炸药、导火索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建立管理制度,专人负责。

⑿施工单位应使用合格的氧气瓶、乙炔瓶等受压容器。使用时应检查其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⒀搬运气瓶时不准碰撞,使用时应安放在安全距离之外,禁止空砸、爆晒、油脂污染。

⒁大型起重吊装设备、龙门架、井字架、烟囱、水塔、铁塔等应按规定设避雷装置。

⒂电气线路应按电业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接地。

⒃雷雨天不得露天高空作业,人体不得接触防雷装置。

⒄所有外脚手架、作业平台、梯子、屋面、钢结构架、管道应定期检查,雪后应及时清扫。坡道、马路应有防滑措施(钉防滑条、撒炉渣、锯末等)。

⒅冬季施工水源应常检查维护,一旦发生冻胀、裂水管及水龙头现象,应及时修复。

⒆冬季生火取暖工房、民工住地要安排专人看火,炉盖应盖严、烟道要畅通、设置防风罩、留有通气孔、防止煤气中毒发生。

⒇因工程需要改动生产单位原有的能源介质管道时,应经有关部门

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

(21)在阴沟内防腐作业区或煤气生产作业区作业,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人对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测定。有害气体浓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按规定戴防毒面(罩)具或停止作业。带气作业时,应随时注意风向变化,施工人员应站在风向的上方操作。

(22)冬季使用的亚硝酸钠等防冻剂,施工单位建立保管、发放、领用、管理剩余料等管理制度。

(五)外用工安全管理

⒈对外用工的管理应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⒉施工单位在使用本单位以外的临时雇工(民工)之前,应与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安全协议书,并注明有效期限、有效范围以及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

⒊施工单位的外用工应经安全培训教育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外用工冒名顶替,严禁施工单位私招乱用。

(六)安全检查

⒈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

⒉检查内容和标准应按jgj59-88《建筑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执行。

⒊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坚持以班组、工号、工地、本单位自查自纠为主,检查人员应及时制止违章消除隐患。

⒋各级安全专(兼)人员有安全检查监督权,对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违章和隐患有停工权。

⒌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和隐患,施工单位应及时解决,暂无条件解决的应制定临时措施和整改期限。对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整改

不及时导致伤亡事故的责任者,应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⒈施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⒉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⒊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

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⒍主要伤害事故的防范

⑴防物体打击

①立体交叉作业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②严格落实防落物的安全措施,搭设的保护棚应可靠、牢固。

③高处各层平台应严密,梯子牢固,栏杆下部应设踢脚板。

④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切割下来的碎块等应有防坠落的措施,做到人走场地清,以防落物伤人。

⑤吊运设备或物件须捆扎牢固,所用吊具合乎标准,吊前检查确认无误,棱角部应加垫。

⑵防高空坠落

①高空作业者应佩戴合格安全带。

②爬高或在高处作业应佩戴垂直或水平安全绳。

③高处作业使用的踏板应绑扎牢固,不准设探头板,平台板沿及孔洞要设围栏和明显标志。

⑶防触电

①施工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有关规定设置。

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要完好,带电部分不准裸露,电焊机二次线接头要按标准绞接并包扎。

③露天设置的临时用电设施,应有防雨设施、有接零接地保护。

④手持照明灯、在金属窗口内部、地下室、潮湿区域设置的临时照

明采用安全电压。

⑤工程指挥部指定产权单位应设停送电负责人,专人联系。停送

电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停电执行挂牌制度。

⑷防有害气体伤害

①)施工区域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管线、阀门处应设明显标志。

②施工区域的易燃易爆区的明火作业,应先办理审批动火手续,经

确认无误后方可动火。

③在易中毒区域作业前,应检测作业环境有害气体的浓度,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⑸防起重伤害

①起重设备不能带隐患作业,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②起重作业应由专人指挥、信号要明显准确、标准。

③起重作业应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

⑹防车辆伤害

①不准沿铁路道轨外侧1.5米以内行走,停靠其他车辆或堆放物品,横跨铁路应遵守“一停二看三通过”。

②施工区域内铁路线和道口应设专人监护。

③机车进入施工作业区域应提前减速鸣笛。

④汽车、汽车吊等设备需在道轨外1.5米以内作业,应由指挥部报请总调批准,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近邻线路应设专人监护。

(八)验收

⒈劳动安全、消防等设施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

⒉项目中涉及到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应经地市或地市以上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使用证或安全合格标志后,方可验收通过。

⒊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并限期整改。

⒋项目通过验收后,验收组应对项目的安全质量负责。

(九)考核

⒈施工单位资质不全或无相应资质开工的,责令停产整顿,同时否

决项目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的0.1%--1%。

⒉投资项目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未到安环处备案,私自开工的, 处以施工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否决项目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的0.1%。

⒊施工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处以施工单位未培训人员每人100元的罚款,处以项目责任单位同等金额的罚款。

⒋项目责任单位未组织有关部门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预评价,采取专项措施,未到安环处备案,处以项目责任单位1000元的罚款。

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⑴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⑵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⑶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⑷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⑸未按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

料的。

⑺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⑻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⑼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职工集体宿舍的;

⒍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⒎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⑴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⑵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⑶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⑷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⑸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⑹未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⒏施工单位从事特种设备的大修、改造、安装活动应经有关部门同

意后,方可进行,否则依据(集团)公司作业文件《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监察办法》进行处罚。

⒐施工单位对安全检查提出的不安全因素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施工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2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一、加强质量的事前控制

1、确定工程质量要求和标准(包括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各方面)。

2、审查总包和分包商的资质,审核其是否配备与工程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相符合的力量并督促其完善。

3、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品质,批准或不同意材料、构件、设备其来源。

4、督促监理按某一程序对某种或某类工程材料或构件的质量进行认定。材料进场应有产品合格证,还应按有关规定提检,无产品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件或零配件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5、对永久性生产设备和装置,应按审批同意的设计图纸组织采购或订货,这些设备到场后应参与检查验收,主要设备还应开箱检验,对于国外引进设备,应在交货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参与开箱逐一查验。

6、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工程质量具有可靠的技术措施。

7、对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审核其试验报告及技术鉴定书。

8、检查施工现场的测量标桩,建筑物的定位放线及高程水准点,重要工程的桩位及高程还应亲自组织复核。

9、督促施工单位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改进计量及质量检测技术和方法、手段。

10、督促总承包单位健全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包括现场会议制度、质量检查制度、质量统计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等。

11、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对有的工程或工程部位尚应下达质量要求标准。

12、对于与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技术说明书或实测报告,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3、把好开工关,需经监理工程师对各项准备工作检查、批准并发布开工令后,工程方能动工;停工后,也需下达复工令后工程方能复工。

二、抓好质量的事中控制

1、督促、检查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工序控制,把影响工序质量的因素都纳入受控制状态,并及时审核验收施工单位提交的质量统计分析资料和管理图表。

3、严格工序间交接检查.重要工序(包括隐蔽工序作业)需按有关质量验收标准经监理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4、重要工程部位,必要时应亲自组织试验或技术复核。对于重要材料、构配件,可自行组织材料试验或质量检验工作。

5、根据建筑生产的特点,对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相应的质量评定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查验收。

6、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不合格部分命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7、审批设计变更和图纸修改。

8、抓好质量监督。在下列情况下,应要求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

1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力,未使质量状况发生好转趋势者。

2隐蔽工序作业未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查验而进行下道工序作业者。

3对已发生的质量事故未进行有效地改进而继续作业者。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者。

5使用没有产品合格证的工程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者。

6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分包商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者。

9、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质量会议,及时分析,通报工程质量情况,并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活动。

三、重视质量的事后控制

1、按相应的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对完成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2、组织竣工验收;

3、审核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

4、审查有关监理工作的资料文件,及时归档。

第3篇 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质量安全方针,加强建筑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建筑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及山东、新疆地方性法规规章,结合援疆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___对口支援新疆工作指挥部担任项目长的项目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___对口支援新疆工作指挥部对援疆项目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___援疆项目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援疆项目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___援疆安全小组负责援疆项目治安安全的监督管理,各援疆项目工程建设组负责本援疆项目安全及工程质量的日常管理。援疆项目还要自觉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的依法监管。

第二章  施工安全及现场管理

第四条  施工企业是实施建筑安全生产的主体单位,必须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规程及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标准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重大安全生产危险源管理制度,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认真落实三级教育培训规定,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强化对农民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安全作业技能。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无证操作。

六、严格执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七、严禁使用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活动。

八、严格执行《___援疆干部、援疆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全面落实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生产安全、作风安全“四项安全“,努力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

九、加强施工人员工作以外的安全管理,严格请销假制度,严格控制人员外出,晚间禁止外出,确保人身安全。

十、搞好检查督导,重点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重点部位和查重大危险源,严肃处理各类违章行为。

第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规程及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二、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四、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重大安全技术设施的实施实行旁站式监理,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

六、工程竣工后,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七、严格执行《___援疆干部、援疆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全面落实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生产安全、作风安全“四项安全“,努力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

八、加强监理人员工作以外的安全管理,严格请销假制度,严格控制人员外出,晚间禁止外出,确保人身安全。

第六条  勘察、设计等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一盘棋意识,在勘察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施工安全风险,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职责。严格执行《___援疆干部、援疆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全面落实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生产安全、作风安全“四项安全“,努力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加强本单位人员工作时间以外的安全管理,严格请销假制度,严格控制人员外出,晚间禁止外出,确保人身安全。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4篇 住宅楼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住宅楼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为确保__楼按质、按期、按规范要求完成,并顺利交付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由工程部、监理部负责制定并根据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不明之处与工程部协商处理。

二、如存在安全隐患,监理公司口头及书面通知后拒不整改,处罚施工单位50-500元,如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处罚上限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三、具体处罚措施及处罚项目:

1、工程质量验收管理程序:各项目班组施工完毕后自检合格后报公司质量检查人员,公司质检员验收合格后,随报验资料报监理部门验收,监理部门会同业主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知下道工序的施工或进行外部检查验收。如不按程序检查验收每次罚款200元。

2、材料进场报检:(1)各种材料进场必须报监理人员现场旁站监督并附出厂合格证方可进场,且三方共同见证取样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擅自进场,处100-200元罚款,如擅自进场并使用将处200-500元罚款,并对使用部位进行检测或拆除。末经监理监督并认可而擅自进场的材料,除进行罚款外,监理人员对其进行随机抽验,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如合格则在处罚后允许其使用。(2)各种材料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有权随时对现场的材料进行抽样送检,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如所抽验材料不合格,甲方有权没收。如已使用到工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检测报告内容提供相应的处理方案报监理部及工程部认可后进行整改(加固或拆除处理),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并处以不低于2000元的追加处罚。

3、试块的制作及材料的见证取样,见证送检。试块的制作包括拆模试块,材料的取样,材料的送检检测,都必顺在监理单位的见证监督下进行,如监理未见证,私自制作,取样、检测将处以100-200元的罚款,监理有权重新取样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

4、钢筋、砼、砖砌体工程的隐蔽,必须经监理及建设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隐蔽,如私自隐蔽将除处以300元以上罚款外,且建设及监理有权要求重新剥离检查,质量情节严重的必须返工处理。

5、模板的安装与拆除:(1)模板的安装必须规范,支护必须合理安全牢固,如因模板的安装支护导致的质量问题视情况处以100-300罚款。(2)模板的拆除必须按规范进行如须提前拆模,则必须制作拆模试块,并在其检测合格后方可拆模,如擅自拆模将处以200元罚款。

6、资料必须及时报送,监理通知单必须根据要求整改后及时回复,监理通知单必须在要求的时间内回复,如未按期回复超过一日罚款50元,如暂时无法整改必须说明情况并写出整改方案,并限定整改日期。

四、安全问题:(1)施工用电必须规范、安全,如发现一处安全隐患处不低于100元的罚款,专业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如无证上岗发现一人次处以100元罚款,发现三次清退出场。(2)机械安全,所有施工用电机械必须要有安全合格证,所有机械操作人员必须要持证上岗,如机械设备有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排除,不排除禁止使用,如擅自使用将处以100-300元的罚款,如机械故障无法排除并影响安全的必须清退出场,机械操作员必须持证上岗,如无证操作者发现一人交处以100元罚款,发现三次清退出场。机械操作必须专人专职如非专人专职操作发现一次首先对项目部处以300元罚款,对当事人处100元罚款并清退出场,吊蓝禁止坐人如发现对项目部处以500元的罚款,当事人处以100元处罚,机械操作员200元处罚。(3)人员防护,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脚手架施工必须戴安全带且持证上岗,如发现未佩戴安全帽及安全带每一次每一人处以50元罚款,如脚手架施工人员无证上岗一人次处以100元罚款发现三次清出现场。

五、质量问题:(1)砌体砂浆饱满度不合格发现一块0.5元罚款,并拆除,拉结筋不规范一处处以5元罚款,并拆除重新调整,水平灰缝不顺直、通缝、瞎缝、灰缝砂浆不饱满,墙体不整洁观感质量差,一处处以20元罚款,出现以上问题必须拆除并重新砌筑。(2)钢筋制作绑扎必须规范,符合要求,验收时如出现错扎、露扎、下料长度不符、搭接长度不够,每一处处以50元罚款,并重新绑扎。(3)模板制作安装必须规范支护必须符合要求,如发现一处处以50元罚款,模板基底必须清理干净,发现一处处20元罚款,并拆除清理后重新立模,模板的材质必须合格,如材质不合格,必须更换并处100元罚款,模板支撑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如发现不符合要求每处处以50元罚款。(4)砼工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规定,如出现蜂窝、露筋一处处以100-200元罚款,并写出处理方案报监理及建设单位认可后方可隐蔽,情节特别严重的必须返工并处500元罚款。(5)水电施工的专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线管、线盒的敷设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的规定。如脚手架施工人员无证上岗一人次处以100元罚款发现三次清出现场。

六、现场管理问题:1、监理和建设单位代表对施工现场内的一切质量、安全、进度、人员等问题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和权力。发施工单位不配合正常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处100元以下罚款。2、如施工现场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在现场打架斗殴事件的处以300元以上罚款并清除施工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现场施工人员酒后严禁进入施工现场。如管理人员酒合进入施工现场罚款100元。现场施工人员酒后进入施工现场罚款50元并立即清退现场。

七、实行办法及争议处理:1、为保证处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首先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办法要求做好自检自律工作,严格按照条例内容实行管理及施工。2、当事人对监理人员开具的处罚通知单拒收或拒签,如出现上述情况处以50-200元罚款。

八、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三日内通过书面或口头协商等形式提出,如确属处罚不当可适当调整处罚力度或取消处罚,视情况而定。如对处罚无异议在处罚通知单上签字所罚款项从工程款中扣除。拒绝签字的以影像资料为准并处双倍罚款。

九、本管理办法由建设单位下发给施工单位并抄送各施工班组并由各班组长及相关人员签字后留一份交监理部报甲方工程部留存。

十、如对本办法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办法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报监理部或工程部,监理部或工程部接到异议将在二日蚋对本办法有争议条款进行会商。如本办法无异议,本办法将在正式下发后三日内自行生效。

第5篇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怎么写

一、目的 为提高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落实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内部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开发项目、改造性大修项目(改造性大修是指改造投资占总投资比重≥30%)、大、中维修项目、环保项目及市政建设项目等。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四)公司发[2022]316号《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考核办法》

四、职责

(一)安环处负责投资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考核;

负责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的竣工验收。

(二)经管中心是(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改造性大修、环保、市政以及计划外(大、中、维修项目)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负责项目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审查。

(三)装备处是大、中维修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计划内大、中维修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负责项目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 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审查。

(四)技改部是(集团)公司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受(集团)公司委托作为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的执行,施工单位的安全资格审查和施工安全。

四、内容及要求

(一)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准备工作 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⒉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时,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⒊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对现场“三违”行为,应加以制止和劝阻。

⒋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 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⒌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⒍施工单位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各级领导、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技术培训;

熟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各 项规定;

各级管理人员应本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施工要求贯彻在施工的各个环节中。

(二)施工前期安全管理 ⒈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安全资质,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认定, 方可承揽(集团)公司工程。

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及相关内容。

⒉项目开工前,项目责任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预评价,采取专项措施,并到安环处备案。

⒊施工单位和项目责任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到安环处备案。

⒋生产区域投资项目施工,项目责任单位应组织安排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施工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作 业。

⒌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针对工程施工方法、现场实际等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凡没有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一律不准开工。

⒍施工现场如遇与生产单位交叉作业时,由施工单位草拟安全措施,经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双方协商确认后实施,由生产单位负责落实、监督、检查及考核。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⒈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开工前三通(水通、电通、路通)一平(场地平整)的规定,保证供电、供水设施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施工道路畅通。

⒉施工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具和防护服装。

⒊土方工程应根据基坑、基槽、地下室等开挖深度和土质情况,确定边坡度或采用支撑以防土方坍塌。

⒋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

⒌进入施工现场的大机具,大宗材料、构件、工房等应按施工总平面的设计合理堆放,毒品和危险品要妥善保管;

现场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齐和稳固,设备包装拆下后应将钉子拔掉或打弯。

⒍施工现场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临边(阳台、楼板、层面、基坑、挑平台、雨篷、水塔马道两侧)应设有 效防护或盖板;

竖向洞口采用钢制工具式栅栏开启门,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标准。

⒎变配电源危险处应设置不低于2022mm的隔离栅栏;

电闸箱、砼搅拌机、卷扬机、钢木作业区等应按规定搭设防雨棚。

⒏施工现场所装设的各种缆风绳不准绑在树木、电杆、临时墙体、轨道或机具上;

并按规定设置地锚固定,各种缆风绳不得与电源线交叉,特殊情况下应采用有效隔离措施。

⒐垂直立体交叉作业,应按规定设置隔离层并严格控制作业层荷 载;

高层施工作业,应有严格防止物件坠落的安全设施。

⒑对需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⒒拆除复杂和危险性的设施,应按拆除方案和有关拆除工程规定进行,并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同时要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告标志。

⒓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职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⒔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⒕脚手架安全管理 ⑴木质脚手架应按规定使用剥皮杉木杆,立杆稍头直径不得小于70mm,小横杆直径不得小于80mm;

禁止使用杨、柳、椴、油松等料;

钢制脚手架应使用直径 48--51mm,壁厚3-3.5钢管,弯曲、压扁, 有裂缝的不得使用,严禁钢、木混用。

⑵架子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搭设脚手架时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平整场地夯实基础,排好立杆间距,与墙连接点和结构固定部分应安全可靠。

⑶(架子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

1.2米,大横杆间距不能小于

1.2米)脚手架作业层应铺满架板,并且要铺平、铺严、铺实、两端要固定,不得有探头板,外侧应有安全网防护。

⑷脚手架应以施工负责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可使用。

⑸脚手架在使用中严禁超载,砌筑用的承重架不得超过2700n/m2, 装修架不得超过2022n/m2,并应经常检查其可靠性和稳定性,严禁乱拆乱改。

⑹脚手架拆除时,应由原搭设架子的本工种人员进行,坚持“谁搭设、谁拆除”和“由上而下、先搭后拆、后搭先拆、一步一清”的原则,严禁上下同时拆除作业,严禁乱抛掷。

⑺拆下的架料应由作业人员逐次向下传递或用绳、升降机送下,按规定分类堆放整齐。

⒖施工用电安全管理 ⑴工程开工前,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提供施工单位所需相匹配的施工电源;

施工单位应按gb50194--9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要求执行。

⑵电工应按规定持证上岗;

无证及非专业人员禁止操作。

⑶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施工现场变配电箱、开关箱、高压线路区等均应按电业管理规定挂置针对性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⑷施工现场用电原则上采用三相五线制(即tn--s接零保护系统);

施工现场由于条件限制,也可采用tt系统(即电气设备外壳直接与大地连接),其接地电阻值也应符合有关规定。

⑸所有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都应按规定做好接零或接地,严禁串联;

严禁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保护地线。

⑹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

1.5mm;

配电箱、开关箱进线口宜设在箱的下面或侧面、电源的 引出线应穿管设防水弯头。

⑺移动式电工具和手持电动工具,应保证线路绝缘良好,并装有相匹配的漏电保护器。

⑻实行“一机一闸”制,逐步实现“一机一闸一保护(漏电保护器)”,严禁一机多闸。

⑼在易燃、易爆环境中,照明灯具应选用防爆型,导线应采用防爆橡胶绝缘线;

在潮湿、狭小、低矮、杂乱、设备内部和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等易导电场所施工作业,应使用相应的安全电压 。

⒗起重吊装安全管理 ⑴起重吊装作业和吊装指挥人员都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⑵各种起重吊装设备(含龙门架)的安全装置、安全设施应齐全可靠。

如:行程限位、高度限位、变幅限位、起重警报器、吊钩保险、卷扬保险、上料口的防护等,龙门架、井字架的使用应按jgj88--92规范标准进行。

严禁吊运的装置上载人及吊挂通有能源的电力、动力管线。

⑶各种设备、构件吊装应按设计规定的吊点进行,无规定吊点,应按方案进行试吊,无问题后再行起吊。

起重吊装的全过程严格执行 起重吊运作业“十不吊”的规定。

⑷较大构件吊装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可行的吊装方案,并做好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⑸吊装设备的拆除要制定方案,确定指挥人员。

拆除前应划定危险区域,要有安全交底,有监护,分工负责,职责明确。

⒘施工机械安全管理 ⑴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申请报废。

⑵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⑶对准备投入运行的各种大修、改装革新机具,必须应事先经调试运转并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⑷各种机械传动部位的防护装置、运转台(座)的稳固装置、限位、保险装置,应齐全、有效、灵敏、可靠。

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⑸电动机具应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正式运转的各种机械应有防雨、防晒措施。

⑹严格执行“十字作业法”(作业时,操作人员要站在转动部位旋转离心力的垂直方向上)及机械作业“三不准”(作业时,操作者不得戴围巾或手套;

不得伸手或伸头查看转动部位;

不得擅自离岗)。

⑺各种机械操作人员都应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⑻加强对操作人员管理,严格机组负责制,责任到人。

严格执行机械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⒙五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雷电、防倒塌)安全管理 ⑴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⑵厂房、办公室、工房、民工住地严禁存放各类易燃、易爆物品。

⑶厂房、办公室、工房、汽车房、机械车间等重点要害部位,配漆、刷(喷)漆、衬胶等易燃挥发性气体作业现场,要视情况在划定适当范围内严禁烟火。

⑷施工单位应配备专(兼)职消防员,开展日常巡检、监督工作。

⑸施工现场禁止使用电炉和用电褥子取暖。

⑹新进厂(现场)安装使用的起重机械、锅炉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应有技术资料,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安装。

⑺对使用的锅炉,每年应进行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⑻司炉人员应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遇有锅 炉超压、缺水、漏水、仪表失灵、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防止意外。

⑼对运行的锅炉,设备部门应建立维修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及运行记录。

运行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⑽土石方工程爆破、旧建筑物等爆破,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项爆破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向持证操作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⑾施工单位应加强雷管、炸药、导火索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建立管理制度,专人负责。

⑿施工单位应使用合格的氧气瓶、乙炔瓶等受压容器。

使用时应检查其安全 是否齐全有效。

⒀搬运气瓶时不准碰撞,使用时应安放在安全距离之外,禁止空砸、爆晒、油脂污染。

⒁大型起重吊装设备、龙门架、井字架、烟囱、水塔、铁塔等应按规定设避雷装置。

⒂电气线路应按电业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接地。

⒃雷雨天不得露天高空作业,人体不得接触防雷装置。

⒄所有外脚手架、作业平台、梯子、屋面、钢结构架、管道应定期检查,雪后应及时清扫。

坡道、马路应有防滑措施(钉防滑条、撒炉渣、锯末等)。

⒅冬季施工水源应常检查维护,一旦发生冻胀、裂水管及水龙头现象,应及时修复。

⒆冬季生火取暖工房、民工住地要安排专人看火,炉盖应盖严、烟道要畅通、设置防风罩、留有通气孔、防止煤气中毒发生。

⒇因工程需要改动生产单位原有的能源介质管道时,应经有关部门 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

(21)在阴沟内防腐作业区或煤气生产作业区作业,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人对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测定。

有害气体浓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按规定戴防毒面(罩)具或停止作业。

带气作业时,应随时注意风向变化,施工人员应站在风向的上方操作。

(22)冬季使用的亚硝酸钠等防冻剂,施工单位建立保管、发放、领用、管理剩余料等管理制度。

(五)外用工安全管理 ⒈对外用工的管理应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⒉施工单位在使用本单位以外的临时雇工(民工)之前,应与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安全协议书,并注明有效期限、有效范围以及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

⒊施工单位的外用工应经安全培训教育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外用工冒名顶替,严禁施工单位私招乱用。

(六)安全检查 ⒈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

⒉检查内容和标准应按jgj59-88《建筑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执行。

⒊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坚持以班组、工号、工地、本单位自查自纠为主,检查人员应及时制止违章消除隐患。

⒋各级安全专(兼)人员有安全检查监督权,对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违章和隐患有停工权。

⒌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和隐患,施工单位应及时解决,暂无条件解决的应制定临时措施和整改期限。

对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整改 不及时导致伤亡事故的责任者,应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⒈施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⒉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⒊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 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⒍主要伤害事故的防范 ⑴防物体打击

①立体交叉作业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②严格落实防落物的安全措施,搭设的保护棚应可靠、牢固。

③高处各层平台应严密,梯子牢固,栏杆下部应设踢脚板。

④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切割下来的碎块等应有防坠落的措施,做到人走场地清,以防落物伤人。

⑤吊运设备或物件须捆扎牢固,所用吊具合乎标准,吊前检查确认无误,棱角部应加垫。

⑵防高空坠落

①高空作业者应佩戴合格安全带。

②爬高或在高处作业应佩戴垂直或水平安全绳。

③高处作业使用的踏板应绑扎牢固,不准设探头板,平台板沿及孔洞要设围栏和明显标志。

⑶防触电

①施工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有关规定设置。

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要完好,带电部分不准裸露,电焊机二次线接头要按标准绞接并包扎。

③露天设置的临时用电设施,应有防雨设施、有接零接地保护。

④手持照明灯、在金属窗口内部、地下室、潮湿区域设置的临时照 明采用安全电压。

⑤工程指挥部指定产权单位应设停送电负责人,专人联系。

停送 电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停电执行挂牌制度。

⑷防有害气体伤害

①)施工区域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管线、阀门处应设明显标志。

②施工区域的易燃易爆区的明火作业,应先办理审批动火手续,经 确认无误后方可动火。

③在易中毒区域作业前,应检测作业环境有害气体的浓度,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⑸防起重伤害

①起重设备不能带隐患作业,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②起重作业应由专人指挥、信号要明显准确、标准。

③起重作业应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

⑹防车辆伤害

①不准沿铁路道轨外侧

1.5米以内行走,停靠其他车辆或堆放物品,横跨铁路应遵守“一停二看三通过”。

②施工区域内铁路线和道口应设专人监护。

③机车进入施工作业区域应提前减速鸣笛。

④汽车、汽车吊等设备需在道轨外

1.5米以内作业,应由指挥部报请总调批准,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近邻线路应设专人监护。

(八)验收 ⒈劳动安全、消防等设施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

⒉项目中涉及到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应经地市或地市以上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使用证或安全合格标志后,方可验收通过。

⒊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并限期整改。

⒋项目通过验收后,验收组应对项目的安全质量负责。

(九)考核 ⒈施工单位资质不全或无相应资质开工的,责令停产整顿,同时否 决项目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的0.1%--1%。

⒉投资项目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未到安环处备案,私自开工的, 处以施工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否决项目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的0.1%。

⒊施工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处以施工单位未培训人员每人100元的罚款,处以项目责任单位同等金额的罚款。

⒋项目责任单位未组织有关部门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预评价,采取专项措施,未到安环处备案,处以项目责任单位1000元的罚款。

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⑴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⑵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⑶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⑷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⑸未按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 料的。

⑺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⑻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⑼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职工集体宿舍的;

⒍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⒎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⑴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⑵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⑶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⑷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⑸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⑹未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⒏施工单位从事特种设备的大修、改造、安装活动应经有关部门同 意后,方可进行,否则依据(集团)公司作业文件《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监察办法》进行处罚。

⒐施工单位对安全检查提出的不安全因素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施工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6篇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格式怎样的

一、目的 为提高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落实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内部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开发项目、改造性大修项目(改造性大修是指改造投资占总投资比重≥30%)、大、中维修项目、环保项目及市政建设项目等。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四)公司发[2022]316号《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考核办法》

四、职责

(一)安环处负责投资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考核;

负责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的竣工验收。

(二)经管中心是(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改造性大修、环保、市政以及计划外(大、中、维修项目)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负责项目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审查。

(三)装备处是大、中维修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计划内大、中维修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负责项目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 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审查。

(四)技改部是(集团)公司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受(集团)公司委托作为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的执行,施工单位的安全资格审查和施工安全。

四、内容及要求

(一)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准备工作 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⒉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时,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⒊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对现场“三违”行为,应加以制止和劝阻。

⒋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 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⒌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⒍施工单位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各级领导、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技术培训;

熟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各 项规定;

各级管理人员应本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施工要求贯彻在施工的各个环节中。

(二)施工前期安全管理 ⒈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安全资质,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认定, 方可承揽(集团)公司工程。

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及相关内容。

⒉项目开工前,项目责任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预评价,采取专项措施,并到安环处备案。

⒊施工单位和项目责任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到安环处备案。

⒋生产区域投资项目施工,项目责任单位应组织安排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施工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作 业。

⒌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针对工程施工方法、现场实际等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凡没有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一律不准开工。

⒍施工现场如遇与生产单位交叉作业时,由施工单位草拟安全措施,经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双方协商确认后实施,由生产单位负责落实、监督、检查及考核。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⒈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开工前三通(水通、电通、路通)一平(场地平整)的规定,保证供电、供水设施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施工道路畅通。

⒉施工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具和防护服装。

⒊土方工程应根据基坑、基槽、地下室等开挖深度和土质情况,确定边坡度或采用支撑以防土方坍塌。

⒋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

⒌进入施工现场的大机具,大宗材料、构件、工房等应按施工总平面的设计合理堆放,毒品和危险品要妥善保管;

现场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齐和稳固,设备包装拆下后应将钉子拔掉或打弯。

⒍施工现场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临边(阳台、楼板、层面、基坑、挑平台、雨篷、水塔马道两侧)应设有 效防护或盖板;

竖向洞口采用钢制工具式栅栏开启门,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标准。

⒎变配电源危险处应设置不低于2022mm的隔离栅栏;

电闸箱、砼搅拌机、卷扬机、钢木作业区等应按规定搭设防雨棚。

⒏施工现场所装设的各种缆风绳不准绑在树木、电杆、临时墙体、轨道或机具上;

并按规定设置地锚固定,各种缆风绳不得与电源线交叉,特殊情况下应采用有效隔离措施。

⒐垂直立体交叉作业,应按规定设置隔离层并严格控制作业层荷 载;

高层施工作业,应有严格防止物件坠落的安全设施。

⒑对需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⒒拆除复杂和危险性的设施,应按拆除方案和有关拆除工程规定进行,并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同时要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告标志。

⒓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职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⒔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⒕脚手架安全管理 ⑴木质脚手架应按规定使用剥皮杉木杆,立杆稍头直径不得小于70mm,小横杆直径不得小于80mm;

禁止使用杨、柳、椴、油松等料;

钢制脚手架应使用直径 48--51mm,壁厚3-3.5钢管,弯曲、压扁, 有裂缝的不得使用,严禁钢、木混用。

⑵架子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搭设脚手架时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平整场地夯实基础,排好立杆间距,与墙连接点和结构固定部分应安全可靠。

⑶(架子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

1.2米,大横杆间距不能小于

1.2米)脚手架作业层应铺满架板,并且要铺平、铺严、铺实、两端要固定,不得有探头板,外侧应有安全网防护。

⑷脚手架应以施工负责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可使用。

⑸脚手架在使用中严禁超载,砌筑用的承重架不得超过2700n/m2, 装修架不得超过2022n/m2,并应经常检查其可靠性和稳定性,严禁乱拆乱改。

⑹脚手架拆除时,应由原搭设架子的本工种人员进行,坚持“谁搭设、谁拆除”和“由上而下、先搭后拆、后搭先拆、一步一清”的原则,严禁上下同时拆除作业,严禁乱抛掷。

⑺拆下的架料应由作业人员逐次向下传递或用绳、升降机送下,按规定分类堆放整齐。

⒖施工用电安全管理 ⑴工程开工前,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提供施工单位所需相匹配的施工电源;

施工单位应按gb50194--9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要求执行。

⑵电工应按规定持证上岗;

无证及非专业人员禁止操作。

⑶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施工现场变配电箱、开关箱、高压线路区等均应按电业管理规定挂置针对性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⑷施工现场用电原则上采用三相五线制(即tn--s接零保护系统);

施工现场由于条件限制,也可采用tt系统(即电气设备外壳直接与大地连接),其接地电阻值也应符合有关规定。

⑸所有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都应按规定做好接零或接地,严禁串联;

严禁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保护地线。

⑹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

1.5mm;

配电箱、开关箱进线口宜设在箱的下面或侧面、电源的 引出线应穿管设防水弯头。

⑺移动式电工具和手持电动工具,应保证线路绝缘良好,并装有相匹配的漏电保护器。

⑻实行“一机一闸”制,逐步实现“一机一闸一保护(漏电保护器)”,严禁一机多闸。

⑼在易燃、易爆环境中,照明灯具应选用防爆型,导线应采用防爆橡胶绝缘线;

在潮湿、狭小、低矮、杂乱、设备内部和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等易导电场所施工作业,应使用相应的安全电压 。

⒗起重吊装安全管理 ⑴起重吊装作业和吊装指挥人员都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⑵各种起重吊装设备(含龙门架)的安全装置、安全设施应齐全可靠。

如:行程限位、高度限位、变幅限位、起重警报器、吊钩保险、卷扬保险、上料口的防护等,龙门架、井字架的使用应按jgj88--92规范标准进行。

严禁吊运的装置上载人及吊挂通有能源的电力、动力管线。

⑶各种设备、构件吊装应按设计规定的吊点进行,无规定吊点,应按方案进行试吊,无问题后再行起吊。

起重吊装的全过程严格执行 起重吊运作业“十不吊”的规定。

⑷较大构件吊装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可行的吊装方案,并做好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⑸吊装设备的拆除要制定方案,确定指挥人员。

拆除前应划定危险区域,要有安全交底,有监护,分工负责,职责明确。

⒘施工机械安全管理 ⑴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申请报废。

⑵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⑶对准备投入运行的各种大修、改装革新机具,必须应事先经调试运转并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⑷各种机械传动部位的防护装置、运转台(座)的稳固装置、限位、保险装置,应齐全、有效、灵敏、可靠。

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⑸电动机具应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正式运转的各种机械应有防雨、防晒措施。

⑹严格执行“十字作业法”(作业时,操作人员要站在转动部位旋转离心力的垂直方向上)及机械作业“三不准”(作业时,操作者不得戴围巾或手套;

不得伸手或伸头查看转动部位;

不得擅自离岗)。

⑺各种机械操作人员都应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⑻加强对操作人员管理,严格机组负责制,责任到人。

严格执行机械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⒙五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雷电、防倒塌)安全管理 ⑴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⑵厂房、办公室、工房、民工住地严禁存放各类易燃、易爆物品。

⑶厂房、办公室、工房、汽车房、机械车间等重点要害部位,配漆、刷(喷)漆、衬胶等易燃挥发性气体作业现场,要视情况在划定适当范围内严禁烟火。

⑷施工单位应配备专(兼)职消防员,开展日常巡检、监督工作。

⑸施工现场禁止使用电炉和用电褥子取暖。

⑹新进厂(现场)安装使用的起重机械、锅炉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应有技术资料,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安装。

⑺对使用的锅炉,每年应进行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⑻司炉人员应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遇有锅 炉超压、缺水、漏水、仪表失灵、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防止意外。

⑼对运行的锅炉,设备部门应建立维修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及运行记录。

运行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⑽土石方工程爆破、旧建筑物等爆破,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项爆破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向持证操作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⑾施工单位应加强雷管、炸药、导火索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建立管理制度,专人负责。

⑿施工单位应使用合格的氧气瓶、乙炔瓶等受压容器。

使用时应检查其安全 是否齐全有效。

⒀搬运气瓶时不准碰撞,使用时应安放在安全距离之外,禁止空砸、爆晒、油脂污染。

⒁大型起重吊装设备、龙门架、井字架、烟囱、水塔、铁塔等应按规定设避雷装置。

⒂电气线路应按电业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接地。

⒃雷雨天不得露天高空作业,人体不得接触防雷装置。

⒄所有外脚手架、作业平台、梯子、屋面、钢结构架、管道应定期检查,雪后应及时清扫。

坡道、马路应有防滑措施(钉防滑条、撒炉渣、锯末等)。

⒅冬季施工水源应常检查维护,一旦发生冻胀、裂水管及水龙头现象,应及时修复。

⒆冬季生火取暖工房、民工住地要安排专人看火,炉盖应盖严、烟道要畅通、设置防风罩、留有通气孔、防止煤气中毒发生。

⒇因工程需要改动生产单位原有的能源介质管道时,应经有关部门 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

(21)在阴沟内防腐作业区或煤气生产作业区作业,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人对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测定。

有害气体浓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按规定戴防毒面(罩)具或停止作业。

带气作业时,应随时注意风向变化,施工人员应站在风向的上方操作。

(22)冬季使用的亚硝酸钠等防冻剂,施工单位建立保管、发放、领用、管理剩余料等管理制度。

(五)外用工安全管理 ⒈对外用工的管理应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⒉施工单位在使用本单位以外的临时雇工(民工)之前,应与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安全协议书,并注明有效期限、有效范围以及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

⒊施工单位的外用工应经安全培训教育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外用工冒名顶替,严禁施工单位私招乱用。

(六)安全检查 ⒈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

⒉检查内容和标准应按jgj59-88《建筑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执行。

⒊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坚持以班组、工号、工地、本单位自查自纠为主,检查人员应及时制止违章消除隐患。

⒋各级安全专(兼)人员有安全检查监督权,对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违章和隐患有停工权。

⒌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和隐患,施工单位应及时解决,暂无条件解决的应制定临时措施和整改期限。

对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整改 不及时导致伤亡事故的责任者,应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⒈施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⒉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⒊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 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⒍主要伤害事故的防范 ⑴防物体打击

①立体交叉作业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②严格落实防落物的安全措施,搭设的保护棚应可靠、牢固。

③高处各层平台应严密,梯子牢固,栏杆下部应设踢脚板。

④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切割下来的碎块等应有防坠落的措施,做到人走场地清,以防落物伤人。

⑤吊运设备或物件须捆扎牢固,所用吊具合乎标准,吊前检查确认无误,棱角部应加垫。

⑵防高空坠落

①高空作业者应佩戴合格安全带。

②爬高或在高处作业应佩戴垂直或水平安全绳。

③高处作业使用的踏板应绑扎牢固,不准设探头板,平台板沿及孔洞要设围栏和明显标志。

⑶防触电

①施工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有关规定设置。

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要完好,带电部分不准裸露,电焊机二次线接头要按标准绞接并包扎。

③露天设置的临时用电设施,应有防雨设施、有接零接地保护。

④手持照明灯、在金属窗口内部、地下室、潮湿区域设置的临时照 明采用安全电压。

⑤工程指挥部指定产权单位应设停送电负责人,专人联系。

停送 电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停电执行挂牌制度。

⑷防有害气体伤害

①)施工区域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管线、阀门处应设明显标志。

②施工区域的易燃易爆区的明火作业,应先办理审批动火手续,经 确认无误后方可动火。

③在易中毒区域作业前,应检测作业环境有害气体的浓度,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⑸防起重伤害

①起重设备不能带隐患作业,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②起重作业应由专人指挥、信号要明显准确、标准。

③起重作业应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

⑹防车辆伤害

①不准沿铁路道轨外侧

1.5米以内行走,停靠其他车辆或堆放物品,横跨铁路应遵守“一停二看三通过”。

②施工区域内铁路线和道口应设专人监护。

③机车进入施工作业区域应提前减速鸣笛。

④汽车、汽车吊等设备需在道轨外

1.5米以内作业,应由指挥部报请总调批准,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近邻线路应设专人监护。

(八)验收 ⒈劳动安全、消防等设施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

⒉项目中涉及到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应经地市或地市以上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使用证或安全合格标志后,方可验收通过。

⒊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并限期整改。

⒋项目通过验收后,验收组应对项目的安全质量负责。

(九)考核 ⒈施工单位资质不全或无相应资质开工的,责令停产整顿,同时否 决项目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的0.1%--1%。

⒉投资项目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未到安环处备案,私自开工的, 处以施工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否决项目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的0.1%。

⒊施工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处以施工单位未培训人员每人100元的罚款,处以项目责任单位同等金额的罚款。

⒋项目责任单位未组织有关部门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预评价,采取专项措施,未到安环处备案,处以项目责任单位1000元的罚款。

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⑴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⑵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⑶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⑷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⑸未按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 料的。

⑺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⑻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⑼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职工集体宿舍的;

⒍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⒎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⑴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⑵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⑶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⑷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⑸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⑹未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⒏施工单位从事特种设备的大修、改造、安装活动应经有关部门同 意后,方可进行,否则依据(集团)公司作业文件《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监察办法》进行处罚。

⒐施工单位对安全检查提出的不安全因素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施工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7篇 工程项目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提高公司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施工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使工程项目安全、优质、快速、高效地完成,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外包维修厂副总 是第一负责人,负责全面主持工程部工作和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辅修厂下分工程部成立以项目主管为成员的 (项目施工部)。

每日召开一次或一次以上会议讨论本经理部各种重大事项并督促落实。并记录在案:

一、工程项目劳务施工计划与安排;

二、根据(项目施工部)的提议,决定项目内员工利益分配原则及奖惩标准;

三.人事任免令的签发;

四.上报公司的请示或报告;

五.大宗物资、小型机具、机械设备的采购和租赁;

六.业务招待费一次花费超过500元时,征得总经理同意后,方能按财务程序办理;

九.评先评优。

第六条外包维修厂 为项委会的日常办事、议事机构。

第七条 外包维修厂厂长负责主持确定领导、部门责任分工,并负责按照企业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要求,实施和督促落实经理部各职能部门按照局《管理手册》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进行控制,坚持“计划、执行、检查、处理”的循环工作方法,进行有效的控制。

(要求张挂明示)并确保工作任务要具体分解到个人。尽职的做好各项管理及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队应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根据承包的责任成本具体内容,结合实际制定降低成本措施,分解责任成本指标,通过单项工程责任成本预算承包和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保证效益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 施工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经理部施工技术系统必须贯彻执行企业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工作,按照技术分级责任制的规定,认真负责的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单项工程作业指导书,积极的推广新工艺、新技术,科学有序地组织施工,按工期要求编制年、季、月的施工作业计划。按照工程项目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优措施并抓好落实,及时办理验工计价、变更设计和调概索赔。加强对外协队伍的日常管理,对其安全、质量、工期、效益负有组织管理责任,并建立工程台帐和计价数量台帐。

第五章 安全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技术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经理部的安全质量监察工作,督促检查、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施工安全、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经常深入现场,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安全质量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技术操作的队伍和个人有权勒令停工、教育、罚款,并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督促指导各协作队伍及时改正,同时向经理部领导反映;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负责经理部安全质量创优规划资料的申报和隐蔽工程的自检和报验,对施工全过程实行安全质量控制,促进安全生产和创优目标的实现;协助监理搞好安全质量检查工作,并与之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对安全、质量负直接责任,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工作。成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质量管理相关决策工作;成立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和环境保护保证体系(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相关决策工作。

第六章 物资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对物资的消耗总量、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对钢材、水泥、砼外加剂、火工品、隧道防水材料等结构用料的订货、采购、供应及资金清算;经常进行市场调查,制定二三项料、砂石料采购限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努力降低采购成本,控制物资消耗和积压,加速采购资金的周转,达到降低工程制造的成本。同时根据施工单位的生产进度要求组织好大堆料及其他材料的供应并控制质量,要求做好现场管理、仓库管理、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物资设备部机械系统要严格按照公司和经理部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规定,随时掌握全经理部机械设备的数量、性能、技术状态、动态,做好原始资料的收集、计算并及时归档,做到帐、卡、物完全相符;做好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提高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各队伍机械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企管部。

第8篇 项目施工现场临时水电管理办法

为保障__古运河项目施工现场有序地开展工作,特制定以下临时管理办法

1、总包和分包单位进场时,必须编写临时水电方案,并上报给监理和总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总包进场时需在甲方指导下进行临时水电接驳,分包单位进场时需在总包专人负责下进行临时水电接驳,并服从甲方和总包的管理。

2、各施工单位在进行临时水电的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各种规范制度,不得有私拉乱接现象,如有要临时接用现象,要在总包允许和监督下进行接驳,不得私自接驳,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3、各施工单位在使用临水临电时要建立定时检查制度,总包和各分包单位专业负责人要定时检查巡查记录,并且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责任落实到人。

4、水电费用统一由总包负责缴纳,并且保留票据,按照各家的水电表度数,分摊费用。

5、各单位的责权范围由总包负责划分清楚,水电表之后由总包负责维修和保养,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与相关单位沟通和维护。

6、监理单位要协同建设单位管理好现场的临水临电,并且要定时检查施工单位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发文给相关单位,并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才可使用。

第9篇 古运河项目施工现场临时水电管理办法

古运河项目施工现场临时水电管理办法

为保障__古运河项目施工现场有序地开展工作,特制定以下临时管理办法

1、总包和分包单位进场时,必须编写临时水电方案,并上报给监理和总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总包进场时需在甲方指导下进行临时水电接驳,分包单位进场时需在总包专人负责下进行临时水电接驳,并服从甲方和总包的管理。

2、各施工单位在进行临时水电的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各种规范制度,不得有私拉乱接现象,如有要临时接用现象,要在总包允许和监督下进行接驳,不得私自接驳,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3、各施工单位在使用临水临电时要建立定时检查制度,总包和各分包单位专业负责人要定时检查巡查记录,并且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责任落实到人。

4、水电费用统一由总包负责缴纳,并且保留票据,按照各家的水电表度数,分摊费用。

5、各单位的责权范围由总包负责划分清楚,水电表之后由总包负责维修和保养,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与相关单位沟通和维护。

6、监理单位要协同建设单位管理好现场的临水临电,并且要定时检查施工单位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发文给相关单位,并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才可使用

第10篇 建设项目施工改造安全管理办法

为安全、优质、高效完成施工改造作业项目,特对施工改造安全作业文件及现场安全管理做如下规范和要求。

一、安全作业文件要求:

1、施工改造前必须与板材炼钢厂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在办理施工安全协议时,施工单位必须携带施工改造方案、企业的安全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安全负责人资质证、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准入证。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及证件复印件、危险源辨识材料及风险评价报告、安全标准化作业指导卡、特种设备检验证明。

2、施工改造过程中,涉及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动火票》。

3、涉及危险介质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介质停送(或设备启停机)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

二、现场6s管理要求:

1、施工区域要与生产区域有明显界限;

2、施工用的工器具要实现定置摆放,且有明显标识;

3、生活垃圾要定

点存放,设有标识和负责人,不准随意堆放或乱扔。

4、施工产生的垃圾、废弃物要定点存放,日产日清。

三、施工组织管理要求:

1、每日召开施工改造平衡会,改造办、施工单位排定第二天的施工计划,并以书面方式报相关科室和在线车间,便于车间、相关科室掌握、了解施工情况。

施工单位负责人要汇报当天安全管理情况,下步存在的危险及防范措施。

2、到各区域施工前必须与所在车间取得联系,未经在线车间许可,施工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进入施工或生产现场。车间要建立登记手续。

3、施工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要佩戴明显标识。

4、安全科、改造办每天组成检查组对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对性质严重、威胁较大的,有权停止施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5、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专门召开施工改造动员会,对所有参与施工改造工程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6、施工改造单位严禁将工程分包、转包。

7、在建车间要明确施工改造现场负责人,便于与施工单位协调沟通施工改造存在的问题。

四、施工过程管理要求:

1、高空作业地面要设置警戒带,并委派专人进行监护,防止人员误入。

2、所有施工动火,现场要设专人监护,配备灭火器,清理可燃物及余火,且采取钢花飞溅措施。电焊机使用要规范,特别是二次线不准超过2个接头,接头要采取绝缘包扎,接地线不准接在生产设备框架上。上层水、电焊作业要对下方设备及易燃处(电缆、皮带等)做好防护。电焊机使用后要切断电源,防止留有隐患。

3、每天进入现场前,要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列队安全喊话,告知存在的危险及防范措施。

4、严格执行联系确认制、监护制;执行“谁施工、谁挂牌;谁挂牌、谁摘牌”的原则;执行能源介质停送挂牌制;不得擅自停送电或开动设备及介质阀门;设备试车运行时,必须做好联系和确认,防止误操作。(严格按炼钢厂停电挂牌管理要求执行)

5、区域内的坑、井、孔洞、临边四口必须设置硬护栏,护栏标准规范,跳板铺满跳。

6、吊装作业时,必须对钢丝绳、卡具、吊点和吊运部位进行确认,楞刃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吊物下方严禁站人。

7、进入煤气区域必须携带煤气检测仪,保证二人以上。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施工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禁止接、打电话,如必需接听,需停止作业,在确定的安全地点接听。

10、严格执行炼钢厂相关安全管理要求,严禁违反集团公司二十条禁令要求。

五、现场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现场安全管理要做到“四个严禁”。

安全条件不具备,严禁作业。

安全装置不可靠,严禁作业。

联系确认不落实,严禁作业。

交叉施工不沟通,严禁作业。

六、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相关要求执行。

第11篇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消防管理措施办法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消防管理措施

1、具体防火措施如下:

1)对每个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此项在员工进场时已进行。

2)每周六定期召开员工会议强调防火安全的重要性。

3)现场专职质安员随时检查,如发现不满足动火要求马上整改。

4)凡烧焊人员要求有焊工操作经验及上岗证。

2、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1)施工班组需要动火前,必须按动火审批程序,先由施工班组长对施工现场进行考察,符合动火条件后,由施工班组长按规定填写动火申请表,再由施工员和项目部经理签名审批。动火证有效期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星期,对于超过一个星期以上的动火点,要重新办理动火证。

2)动火点的监督检查措施:动火前必须做到'八不',动火中必须做到'四要',动火后坚持做到'一清'。

3、所有动火人员动火前必须做到'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能动火。

2)周围的易燃物未清除干净不能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设备或材料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能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和管道,未经洗刷干净和排除残存的油质不能动火。

5)凡盛过气体,受热膨胀后会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能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现场所有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不能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切割动火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干净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能动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足够的灭火器材前不能动火,要做到四有:即要备有水桶、收集电焊条杂物桶、防火档板、灭火器。

4、施工人员在动火前必须做到'四要':

1)施工人员在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并报告施工员处理。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并马上打119报警电话报警。

4)施工人员在动火前需办理动火申请表,并经主管批准同意。

5、所有动火人员在动火后坚持做到'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认安全后才能离开现场。

6、项目经理要经常教育全体员工爱护消防器材,并掌握其使用方法,保证消防器材时刻处于有效的可用状态,发现火灾必须速打火警电话'119',并积极组织所有人员进行灭火。

7、凡是故意损坏消防措施器材及消防警示标志,或者撕毁消防器材的有效日期,私自拆除消防警示标志,挪用消防器材和设施,警示牌的个人,将予以严厉处罚。

1)项目经理部须加强对参与施工人员的消防意识教育和消防指导,认真贯彻消防制度,经常开展消防活动,定期进行防火检查。

2)工地设立联防小组,以预防为主。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备。工棚、更衣室、料具间等临时设施均应适的灭火器具。

3)施工现场应严格按《施工现场防火规定》等文件规定进行施工消防工作,定期检查灭火设备和易燃物品的堆放处,消除火警隐患,休息室,更衣宿舍更要注意防火。

4)加强对电焊,气焊设备的整治,要注意防火防爆,现场动用明火前,必须按规定办妥动火证,并加强防范工作。要进行焊割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5)建立动火审批制度。动用明火前要预先申请,经批准后才可进行,操作时要带好特殊工操作证、动用明火审批许可证和灭火器,并落实动火监护人和监护措施。

6)非电工严禁擅自拉接用电器具,拉设电线。禁止擅自使用非生产性电加热和煤油炉等明火器具。

7)消防器材不得挪用作它用,周围不准堆物,保护道路畅通。在每层施工楼面内设置灭火机,在结构阶段设专用消防灭火机、水源。

8)重点部位必须建立严禁吸烟、动火等有关规定,有专人管理,落实责任,按规范设置警示牌,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12篇 学校基建处基建项目施工管理办法

学校基建处关于基建项目施工管理的办法(暂行)

一、施工前

1、依据建筑工程立项计划、施工图说、施工合同、施工执照、施工技术规范、投资额,组织、管理工程的施工。

2、施工管理的任务主要由基建处承担,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3、基建处施工科根据工程的规模、施工技术要求,配备各专业工地代表,在施工过程中严格履行职责。工地代表应将工程质量做为首要管理目标,为建设高质量的工程尽职尽责。

4、施工科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依据设计确定的工程位置、标高,进行场地的“四通一平”。

5、根据工程的规模、施工技术要求的程度、要求建设的速度、施工条件的情况等,由施工科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综合科负责办理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确定施工单位。

6、施工单位选定后由施工科办理工程承发包合同的会签,经各科会签后,方可办理合同的正式签订。

7、对施工单位进入现场人员的管理水平,施工技术水平,施工队伍的技术素质,工种的配备、设备情况等,施工科应做全面的了解,以便进行管理。

8、单位工程原则上应该选择一个总包单位。若要分包,总包单位必须事先报告我方,经我方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

9、为了把设计图纸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开工之前,以利施工的顺利进行,在选定施工单位后,施工科应组织我方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单位审学图说,并提出审图意见。

10、施工科负责组织设计交底,解决审图时提出的疑点。工程开工前,施工科督促施工单位编写施工组织设计,经工地代表审查、施工科审核同意,报基建处处长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准备工作,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技术指标,各分项(用工、材料的采购、施工设备机具的进场、临建设施的搭设、物资的运输)计划,安全卫生措施等(其中材料供应计划应由材料科审核同意)。

(二)施工阶段

1、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后,施工科应通知施工单位到校保卫处办理入校、住校的具体手续。对施工现场的情况,施工科应书面通知保卫处,以便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2、施工单位应根据学校建设计划和合同工期,详细制订总施工进度计划和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并汇制计划网络图,报工地代表和施工科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处长批准。施工过程中,工地代表应严格按进度计划控制工期,确保工程按计划完成。

3、甲乙双方的管理组织机构应在工地现场挂牌公告,内容包括:甲方工地代表、材料员,乙方项目经理、施工队长、质量检查员、材料员等。

4、工程开工后,工地代表要根据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评定标准、操作规程、验收规范和规程项目的具体设计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监督。

5、施工科应定期组织施工调度会,重点解决施工的质量问题(如有重大技术问题,应组织专业调度会解决)。协调各施工单位、专业工种之间的关系。会议由工地代表负责记录,必要时要写出会议纪要,发放相关单位。会议上提出的问题,由工地代表会后负责实施。

6、工地代表在工程开工时要立即建立《施工日志》,并坚持每天记录,内容包括:质量检验记录,试块、试件的取样检验记录,事故处理记录,甲乙双方办公会议记录初验及验收情况,质量返修,奖惩事项,天气情况,出勤和劳力组织情况等。该日志在竣工时作为施工技术资料交档案室存档。

7、根据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和学校总体规划要求,由施工科组织勘测单位、施工单位和工地代表进行工程项目的定位、放线和确定标高。经检验后,组织规划建设部门和设计单位的有关人员验线。方位、轴线、标高、控制桩、龙门桩标高等数据复核准确无误后,有关人员签证确认,方可开挖基槽。

8、基槽开挖后,施工科组织工地代表和校审计处有关人员确定土石方的类别。对数量较大,地形复杂的土石方类别的确定,应报主管处长,共同研究确定,并由工地代表及时办理签证。

9、基槽开挖后,应及时钎探,工地代表要跟踪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对基槽进行初验,作质量评定。施工科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质检、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槽。如发现地基与勘察设计不符时,由设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工地代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钎探、验槽和地基处理记录,各方人员签证。未经签证或基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准进行下道工序

10、工地代表对沙浆、混凝土的配料,要经常进行检查验证,必须达到配比规定。

11、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自检评定,然后由施工科组织设计、施工、质检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达到合格后及时办理签证手续,进行隐蔽。如发现未经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不合格而隐蔽,有关责任人必须负责。

12、建筑工程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等分部工程的质量,由施工科组织设计、施工、质检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及时办理验收签证。

13、工地代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在未做出妥善处理之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4、重要问题和事故重大隐患,除通知施工单位外,应向科长汇报,必要时用书面文件通知和汇报。同时,施工科应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协助施工单位订出处理的措施,经处长同意后,由施工科负责监督实施。

15、各专业工地代表应密切配合,协调各专业工种的施工程序,保证施工顺利进行。水电暖卫工程的打洞、剔槽和预埋卡钩应在土建抹灰前完成,工地代表应检查是否牢固规范。

16、装饰阶段开始前,工地代表要督促施工单位首先做出样板,由施工科组织有关人员对样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计划创优工程必须优良)后,方可进行全面装饰。工地代表严格按样板标准,监督施工单位按程序施工。

17、对工地发生停水、停电等由我方责任造成的停工现象,工地代表应及时和有关部门联系,争取尽快解决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如不能及时解决,要按合同规定,予以签证。

(三)材料管理

1、材料科要严把材料质量关,施工科工地代表应积极协助。

2、工程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对材料的型号、规格、性能等质量指标。

3、工程所用的地材,市场采购的物资,材料科、工地代表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把关,对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标准的材料,一律不准使用。

4、对沙浆及混凝土,必须按规定留试块,材料科材料员、工地代表应跟踪检查施工单位的沙浆、混凝土试块的制作、养护和试压检验情况。

5、为防止假冒伪劣建材进入施工现场,对于重要材料和现场不易检验辨别的(半)成品材料,材料科必须派专人跟踪施工单位采购。

6、所有进场材料必须“三证”(合格证、准用证、出厂证)齐全,其中

钢材、水泥、砖、防水材料等重要原材料和成品,应同时具有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7、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构配件仍应现场于是核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8、材料员和工地代表应仔细复验材料,一旦发现所用材料与图纸设计不符或存在疑点,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并立即汇报。

9、材料检验要按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不同批的材料要重新进行检验。

(四)工程完工

1、工程完工后,工地代表应督促施工单位首先进行自检自验,合格后,提交“竣工报告单”,经工地代表和施工科长签证同意后,进行工程初验。

2、初验由施工科组织,要求尽量详尽细致。主要部位要进行实测实量,装修安装工程要逐件(项)检查,不放过任何细节。初验由工地代表做详细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再由施工科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正式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工作由基建处组织,约请规划建设部门、质量监督部门、设计单位及学校有关部门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科及时办理有关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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