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冶金员工法律法规意识要求管理办法
冶金公司员工法律法规意识与其他要求管理办法
为提高全员法制意识和业务素质,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企业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程。
二:普及方法:
各分公司、职能部室要充分利用板报、矿山安全、班前班后会、安全生产例会,知识竞赛、手机短信、通勤车视屏、散发宣传资料等有效形式向员工广泛宣传,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及行业标准、企业管理制度,从而达到全员遵纪守法、按章操作,杜绝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目的。
三:对员工认知程度的识别方法
1、每年要进行一次全员法律法规考试,了解员工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
2、每季度对员工进行一次以技能抽查和问卷调查为形式的普查,了解员工的业务水平、应急能力,和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
3、每月初对上月发生或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评估,找出问题的根源,制订改进方式和措施,杜绝同类问题的产生。
四、提升计划及措施
1、制定年度目标责任制时要将制定员工法律法规意识提升计划。
2、根据季度调查、月度分析随时制定相应的提升计划和措施并及时实施。
3、每年要组织或聘请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全员法律法规意识培训、考核。
4、建立有效的信息平台,了解员工的需求,利用《矿山安全报》与员工进行广泛宣传和沟通。
五、跟踪管理
1、安全信息科要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基层搜集了解法律法规的普及提升计划的落实情况。
2、对员工反映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等落实不到位的情况,督查追究科在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制订出相应的整改方案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落实。
3、安全信息科和督察追究科要根据公司和分公司的工作计划、措施进行督查了解,确保企业政令畅通。
4、对工作不认真、不扎实、应付支差的不良现象要及时提交经理办处置。
六、绩效评估与措施改进
1、安全技术科要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采取随访、问卷调查、考试、知识竞赛等形式,对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2、标准化办公室要根据债效评估结果,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和建议,修订或完善管理办法和工作措施促进企业标准化建设。
2、2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识别与获取
一: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制度
1、公司设立公开电话(电话号码为)和并在各分公司设立建议箱,全体员工或社会各界如发现我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存在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地方法令、条例、行业标准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相抵触、不完善或政令不畅的情况可直接拨打公开电话或意见形式反映。
2、职工将在工作中有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不理解,或要求什么法律法规咨询可以通过班前、班后会或向《矿山安全报》报投稿提问,公司将指定相关人员或部门予以详细解答或在矿山安全开辟专栏予以讨论。
3、每月要对员工或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进行汇总、识别和评审作为更新完善管理制度的基础资料。
4、经理办每半年组织相关人员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依法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一次内审,发现与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不衔接、不完善的的要进一步进行评审和更好完善,
5、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管理部门。
(一、)部门职责
(1)负责收集、汇总、解答员工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疑难问题和建议。
(2)每半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内审。
(3)向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提交内审结果并提出改进更新意见。
(4)负责下达更新后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发并负责跟踪调查其实用性。
(二、)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及其它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2)对职工反映的问题要耐心详答,做到有问必答,自己无力解答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每年6月30日前对前半年员工或外界人士反映问题及处理结果进行分类汇总,做好内审前期性工作。
(3)对本部门的相关资料要分类归档妥善管理,保证资料的连贯性。
2、3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融入到标准化管理的规定。
一 、各职能部门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是要严格《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中要体现有关法律的主要条款并注明出处,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得以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在制定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安全规程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三、在经营生产过程和安全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四、每年度要进行全员安全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培训,让广大员工明确自身的权益和义务,特种作业人员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五、要充分利用板报《矿山安全》、班前班后会、员工手册、手机短信、视频、传单等形式向职工广泛宣传已识别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政策法令。
六、部门及人员职责
2、4评审与更新
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评审与更新制度
一、各级领导及职能部室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文件等途径随时了解事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法令与其它要求的动态。
二、当了解某一法律法规、政策法令与其它要求发生变化后,要及时向经理办公室反映,经理办公室通过向上级咨询、订购等方法在短时间内获得变化后的范本。
三、根据发生变化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更新企业所适用法律法规的清单,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新旧对比学习掌握变化内容及其内涵。
四、依照新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更新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及时融入标准化管理制定。
五、参加2.1相关程序的贯彻执行。
第2篇 房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某房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
1、简洁实用,可操作性强。
2、法律工作原则由各公司负责,集团负责指导,重大事务备案。
3、通过加强合同流转管理,加强法律风险控制。
4、通过印章管理,强化合同管理的执行。
5、强化法务人员素质,依靠公司内部法务,外聘律师为辅。
6、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集团法律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运作、创造价值、防范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集团和各公司都应遵循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重大决策会商制度、合同审查程序、合同管理存档制度、纠纷处理制度,法律培训制度、其他法律审查制度。
三、集团各公司应指定法律事务联系人、配备专职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以便保持集团法律信息的畅通。
各公司法务部门每年应将工作进行汇总,向总裁办书面报告。
第二章管理体制
四、集团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集团整体的法律事务进行管控。
五、集团总裁办对全集团的法律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由各公司参照执行。
六、总裁办对各公司工作进行指导。各公司自行制定的法务管理制度应报集团总裁办备案。重大法律事务应及时通报集团总裁办,事后将处理结果报集团总裁办备案。
七、各公司法务人员或法律事务联系人,应报总裁办备案。
八、各公司外聘律师应由总裁办与各分公司共同筛选确定,与外聘律师订立的法律服务合同、律师的应报总裁办备案。
第三章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九、外聘律师的筛选与聘用
1、外聘律师应选择业务精湛、尽心尽力、在当地或专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和主办律师,筛选时应选择不少于三家律师事务所。
2、筛选时应取得律师事务所的简介、主办律师的简介、同行业服务经历、在业内的评价、服务方式与内容、服务报价。由集团总裁办与各公司相关部门共同考察、评选。
十、外聘律师的服务
1、外聘律师法律服务合同一般为一年一签,律师费分期支付,受聘律师所应保证主办律师亲自处理我公司委托的事务。
2、外聘律师对重大法律事务、合同、诉讼等应事前提供法律思路,事后提供法律建议,对处理方案进行评析,提出防范改进措施。
3、外聘律师应该将法律服务内容定期向总裁办书面汇报,重大事务承办同时向总裁办汇报,重大合同保留“word修订标记”报总裁办备案。
十一、对律师的考评
每年律师聘用合同结束前一个月总裁办会同各公司相关部门对所聘律师的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责任心、工作沟通进行考评。
律师能力优秀、责任心强、沟通及时的继续聘用。
律师能力强,但责任心不足的,督促及时改进,否则另行聘请。
律师工作能力差的,发现后及时解除合同,避免引起风险或损失。
第四章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与设计
十二、本办法所称公司重大决策是指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收购、合作,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股权变更、章程修改,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等经营决策。
十三、法律论证的主要内容为:审查论证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及法律可行性;针对经营目标、交易目的提出不同交易模式的法律解决方案;评估不同方案潜在的法律风险、对公司的影响;提出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措施;设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明确重大经营决策需履行的法律程序;拟定重大经营决策需要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十四、集团及各公司重大决策前,应将有关的背景资料交法务部门进行法律论证,各公司应将论证的结果在决策实施前报总裁办备案。未经法律论证的不得实施。
十五、公司日常法律事务一般由公司内部法务人员负责,对于重大的,无法处理的事务,可以外聘律师协助处理,必要时还可另行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请专业律师处理时,应按律师筛选程序进行选定,并注意保密,签订保密合同。
十六、集团各公司每半年应将本单位发生的重大经营决策以汇总表的方式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主要内容包括:重大经营决策基本情况,法律论证情况,决策履行情况。
第五章合同管理办法
十七、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文档保管等与合同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管控制。
第十八条合同管理的原则是“设计交易模式、审查合同订立、监控合同履行、及时处理纠纷”。
十九、合同范围:凡公司与其他公司、单位、个人签字或盖章的两方或多方书面文件及其附件、往来函件、传真、电子文件、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均为合同管理范围。
二十、合同制定:各式合同原则上由我公司起草拟定,制式的合同应会同外聘律师进行审查,将合同文稿附审查意见报总裁办备案。
二十一、合同签批流程:按合同签批流程进行审查,公司配备专业法务人员的,由法务人员签署意见,没有专职法务人员的由办公室合同管理人员。重大合同应与外聘律师共同审查,或报集团总裁办共同审查。
二十二、合同印章的管理:合同印章应由专人进行管理,印章管理人应与业务经办人、合同执行人、财务管理人分开;印章管理人在加盖合同章或公章时,应审查合同签批单上的审批是否完成,没有完成全部审批流程的不予盖章。
二十三、合同跟踪管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业务部门或财务部门应按合同约定监督、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付款,发生与约定情况不一致情形时,应及时与法务人员沟通;有关合同补充、变更的书面、电子文件应及时报法务备案。法务人员收到有关情况后应及时提出法律意见,防范合同风险。
二十四、合同档案管理:业务经办人在合同各方都加盖印章后,将其中一份原件,交管理部门存档。有关合同履行的所有文件、传真、往来函,会议纪要、备忘录,应将原件存档。电子文件应及时取得对方书面认可,并将原件存档。
二十五、各公司原有的合同管理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与本规定不冲突的,继续执行。
第六章诉讼事务的管理
二十六、本办法所称诉讼事务,是指以各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裁决的所有争议法律事项。
二十七、各公司发生的一般诉讼事务,各公司可自行处理,或委托外聘律师处理。按起诉(应诉)受理阶段、庭前准备阶段、庭审阶段、强制执行阶段归纳整理成完整的诉讼事务跟踪报告,向集团总裁办备案。
二十八、各公
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事务,应及及时向集团总裁办汇报。需要委托外聘律师或专业律师的,应与总裁办共同筛选,并与所聘律师共同处理,以保证工作质量。
本条所称重大诉讼事务是指:
(一)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仲裁案件;
(二)单项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案件。
(三)诉讼相对方在五人以上的集体诉讼、仲裁,或对公司整体工作可能造成影响的诉讼、仲裁。
(四)其他法律关系疑难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案件。
二十九、各公司及有关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或者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以备公司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三十、各公司诉讼事务代理实行法律与专业人员双代理人制。
三十一、法律纠纷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经办人应全程协助诉讼代理人员处理纠纷,并对纠纷的责任实行终身负责。
三十二、各公司及其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协助诉讼代理人员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三十三、各公司将本公司当年度处理的诉讼案件统计情况列表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集团总裁办报告,列表内容包括诉讼案件的件数、当事人情况、案由、标的额、立案日期、结案日期及方式、涉及金额等。
第七章法律宣传与培训
三十四、各公司应加强业务相关法律培训,保障法律培训的时间和经费,通过规范经营防范风险,提升价值。定期安排法务人员参加专项的法律学习,提高法律水平。
三十五、各公司法务人员应密切关注法律动态,及时向公司领导和业务部门作出提示,促使公司及时调整工作方法。
法务人员应经常性的针对公司经营情况研究法律方案与对策,及时化解风险,防患于未燃。
第八章附则
三十六、本规定所称重大法律事务,指涉及公司经营方针、决策的事务,涉及众多合同相对人的合同(如销售、物业服务合同),单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合同,涉及公司整体经营的事务,重大的法律诉讼、仲裁。
本规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执行。
第3篇 工贸油品调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强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改革、管理经济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想》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务。包括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论证、规章制度管理、合同审核与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处理、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涉及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企业发展部是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向工贸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工作,全面负责或参与处理公司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四)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公司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提出处理或解决的意见与建议。
(六)其他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法律工作实行双重管理和双向负责的工作机制:
(一)对所从事的每一项业务向企业负责人负责,确保本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
(二)对贯彻上级单位法律工作制度、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等方面向上级单位负责,确保法律信息真实与畅通,维护公司根本利益;
(三)重大法律事务由公司企业发展部与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处理。
第三章 法律业务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构建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公司应健全各项法律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专项法律制度,以完善法律事务管理。
第六条 公司的法律事务由企业发展部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出具涉及公司权利、义务、责任、利益等方面的证明、承诺、说明、确认、授权等,如确需出具,应在企业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后,统一出具,并由企业发展部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司法、行政部门及仲裁、公证、律师等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由企业发展部签收。其他部门在接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不得擅自签收,应立即送交法律事务部门。
第七条 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具备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应在具备考试报名条件后三年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逾期未取得的,予以转岗。公司应鼓励和支持法律岗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 法务管理专员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明知咨询人的动机或行为是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帮助;
(二)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咨询人的不正当要求,损害企业的利益;
(三)不得对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草率处理;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企业规定不能公开的事实和材料;
(五)不得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利用被授予的权限从事与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六)其它法律事务工作要求。
第九条 法务管理专员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严谨、高效地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条 对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应拟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的范围、目的和要求。
第十一条 完成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后,相关承办人应写出总结报告。对公司内部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经企业发展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定后报公司主要领导及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
第十二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将有关法律文书、书面法律意见以及相关文件或资料及时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完善法律授权制度,授权手续由企业发展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 企业发展部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其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企业发展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涉及相关部门业务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法务管理专员及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对其在法律事务工作中知悉的相关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要求,保守秘密。
第四章 法律意见书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和推行总法律顾问参与经营决策的法律意见书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公司企业发展部出具法律意见书(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意见表格式见附件1),按管理权限逐级呈公司主管领导、总法律顾问、经理审批,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保证决策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十九条 公司企业发展部是法律意见书的分级管理单位,负责公司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管理协调工作,并履行向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报告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的下列情形需报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形式变更,公司的兼并、破产、解散、清算等活动。
(三)资产的转让、出租,转让股权,发行债券、股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企业资产处置方面的活动;
(四)公司子公司的设立,所属企业的合并、分立;
(五)企业资本经营决策,包括大额融资(大于100万元)、对外拆借,向其他企业投资、联营、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
(六)决定大额索赔(大于100万元)、行政复议、听证、起诉、上诉、申诉或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的提起:
(一)公司经理指
派或批示;
(二)公司总法律顾问指派或批示;
(三)公司其他领导就分管工作批示;
(四)公司业务主办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按以下方式进行:各职能部门及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法律事务部门及时解答;或法律事务部门主动指导。
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主要以法律事务咨询单的形式进行,法律事务部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事务咨询单格式见附件2)。法务事务咨询应在“法务信息系统”上进行。
第二十三条 法律意见书中,不得出现“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之外,基本符合条件”等不确定措辞。对无法查证的事实或者不能确定意见的事项,应要求其做出说明或发表保留意见,并指出此事项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展部应与业务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书。
第五章 纠纷案件管理
第一节 纠纷案件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展部是公司纠纷案件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和修订;
(二)组织处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
(三)负责办理需要集团公司、工贸公司审批、授权或需向集团公司、工贸公司备案、报告的纠纷案件呈报及处理事宜;
(四)对公司所属部门、驻站纠纷案件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检查和考核;
(五)负责公司纠纷案件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建立纠纷案件处理台账;
(六)负责办理纠纷案件所必须的授权事宜;
(七)负责公司纠纷案件承办人员的培训、考核;
(八)按照业务分工,协助工贸公司法律事务部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九)其他有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驻站按照业务分工,协助公司企业发展部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负责纠纷案件管理的部门或有关专职人员应建立公司纠纷案件处理台帐,详细记载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每起纠纷案件都应向工贸公司报告。
第二十九条 纠纷案件业务报表必须按统一格式每季度上报。
第二节 管理权限
第三十条 油品调运分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管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需要公司协调处理的案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管理除重大纠纷案件之外的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公司发生重大纠纷案件时,应上报工贸公司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视为重大纠纷案件:
(一)涉外纠纷案件;
(二)涉诉标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100万元)纠纷案件;
(三)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四)可能引发群体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五)法律关系复杂、涉及股东方重大权益或对股东方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六)其他工贸公司要求报批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三节 纠纷案件的受理和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规定上报纠纷案件时,应向工贸公司企业发展部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案由、案情、主要证据;
(二)专职人员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有关的起诉状、应诉答辩材料;
(四)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五)拟选案件诉讼(仲裁)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六)拟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情况(如有);公司应通过法律事务信息系统上报。
第三十四条 应诉案件应自首次接到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应诉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上报;主诉案件应当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个月内且决定提起诉讼或仲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三十五条 公司所发生除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纠纷案件外的其他各类纠纷案件,应当向工贸公司企业发展部进行备案,备案不影响案件处理。
第三十六条 提交备案的书面报告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基本案情。
(二)案件发生后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案件处理意见或解决方案。
(四)处理结果。包括一审、终审及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工贸公司备案纠纷案件,应当遵守以下时限规定:
(一)公司为原告、申请人的,自决定起诉、决定提出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二)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被上诉人、被处罚人的,自应诉通知或处罚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三)一审诉讼案件,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四)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案件的,调(和)解协议签署前备案申报;
(五)已审结的案件,自生效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不得隐瞒纠纷案件。
第四节 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案件,视案情需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进行代理,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采用风险代理方式。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以公司为当事人起诉、应诉、仲裁的纠纷案件,代理人由经理进行委托,代理人的选聘建议以及办理委托事宜由纠纷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一条 选聘律师作为个案代理人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代理人能力和业绩、代理费用等因素,保证案件得以及时、经济、有效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纠纷案件代理人为公司内部员工的,应当具备以下两条以上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有处理纠纷案件的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四十三条 案件结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有关案件的代理人或承办人应向纠纷案件管理部门提交结案报告,会同案件主要材料、结案法律文书形成案件档案(一式两份),由纠纷案件处理部门和档案部门各存一份。
结案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办案经过、处理结果、经验教训等书面材料。
第四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企业所聘律师的管理,对其代理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
第六章
商标管理
第一节 商标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综合办公室承担以下主要商标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商标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商标管理实施细则;
(二)履行《公司章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三)履行保护集团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义务,参与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对使用的集团公司商标进行管理、保护和有关信息的收集;
(四)负责向工贸公司上报公司拟使用集团公司商标计划;
(五)对商标的使用、保护等事项向工贸公司提出建议。
(六)负责组织安排商标专业知识培训及指导;
(七)负责公司商标信息的汇总、编制、统计分析。
第二节 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四十六条 对外进行合作时,《合营协议》《公司章程》中未约定商标使用的,应取得集团公司商标授权许可。
第四十七条 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时,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许可手续:
(一)向工贸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二)集团公司对拟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三)由集团公司与被许可单位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被许可单位在三个月内将使用许可合同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机构存查,并报工贸公司备案。
第三节 商标标识的印制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使用集团公司商标标识,应依据集团公司商标标识的印制标准,依照集团公司标识管理相关规定,自行负责商标标识印制。
第四十九条 商标标识的印制应严格按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承印单位必须是持有国家工商部门核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信誉良好企业。
第五十条 公司企业发展部应建立商标使用台账,对商标名称、持有人、开始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节 商标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商标注册信息和使用信息作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应予以保护。集团公司vi手册、施工手册等设计文件资料属于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传播。
第五十二条 各部室以及员工发现有侵犯或可能侵犯集团公司的情形时,应及时向商标管理部门报告,并利用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并在工贸公司的指导下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章 保障
第五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为企业发展部广泛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介入企业经营管理给予保障,并提供相应工作条件, 并不得阻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规章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企业发展部可根据需要设立法律图书资料库(包括计算机法律数据系统)。
第五十五条 对法务管理专员及公司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
第五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聘请资深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应选择集团公司《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中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且需报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审批后聘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给予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
第五十八条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在重大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为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在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经授权私自对外处理有关纠纷案件的;
(二)超越授权范围处理有关纠纷案件的;
(三)应提起诉讼或仲裁而没有提起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的;
(四)借办案之机非法牟取个人利益的;
(五)在承办经济案件中玩忽职守或重大疏忽造成损失的;
(六)对纠纷案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并因此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纠纷案件承办人有阻挠、设置障碍、打击报复等行为的;
(八)拒报、延报、谎报、瞒报、漏报纠纷案件,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案件纠纷管理规定的。
经纠纷案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应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偿损失、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十条 对于纠纷案件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漏洞较多且已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纠纷案件管理或承办人员,应当调离原岗或撤换。
第六十二条 对在纠纷案件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为企业挽回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于商标管理工作突出和对商标权益保护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部门或个人可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细则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4篇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模版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59号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部 长:高昌礼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自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力、理。
第八条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
(三)执业工作制度;
(四)所务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六)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七)停办清算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章程自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
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由地方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十二条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由核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 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分正本和副本。
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
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 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凭据准予设立的批件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或者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设立业务接待站(点)。
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接待业务由本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应当有二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荐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委任或者聘任。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所务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务。
所务会议由本所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五)审议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在本所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执业条件和聘用程序,办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原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参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办法进行管理。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项制度;
(二)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和处分制度;
(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四)统一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实行自收自支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目,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尚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分别实行全额管理或者定额、定项补助的财务管理形式。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第三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公装备的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进行。
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四)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八条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完结,补办年度检查。
在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
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结果,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第四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追究负有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解聘。
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涉及委托人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发生争议的投诉,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调处解决;涉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八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准登记、年度检查、行政处罚的各种文书格式,《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和年度检查合格印章式样,由司法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七年五月三十日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5篇 石油销售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强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改革、管理经济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务。包括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论证、规章制度管理、合同审核与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处理、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涉及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基本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四)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公司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提出处理或解决的意见与建议。
(六)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向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工作,并配备具有公司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职法务人员具体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全面负责或参与处理公司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第五条公司法律工作实行双重管理和双向负责的工作机制:
(一)对所从事的每一项业务向企业负责人负责,确保本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
(二)对贯彻上级单位法律工作制度、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等方面向上级单位负责,确保法律信息真实与畅通,维护公司根本利益;
(三)重大法律事务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与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处理。
第三章 法律业务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构建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公司应健全各项法律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专项法律制度,以完善法律事务管理。
第七条公司的法律事务由法律事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出具涉及公司或所属企业权利、义务、责任、利益等方面的证明、承诺、说明、确认、授权等,如确需出具,应在法律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后,统一出具,并由法律事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司法、行政部门及仲裁、公证、律师等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由各级法律事务部门签收。其他部门在接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不得擅自签收,应立即送交法律事务部门。
第八条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具备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应在具备考试报名条件后三年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逾期未取得的,予以转岗。所属企业应鼓励和支持法律岗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法律事务部门(岗位)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明知咨询人的动机或行为是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帮助;
(二)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咨询人的不正当要求,损害企业的利益;
(三)不得对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草率处理;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企业规定不能公开的事实和材料;
(五)不得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利用被授予的权限从事与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六)其它法律事务工作要求。
第十条法律事务部门(岗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严谨、高效地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对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应拟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的范围、目的和要求。
第十二条完成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后,相关承办人应写出总结报告。对公司内部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经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定后报公司主要领导及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
第十三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将有关法律文书、书面法律意见以及相关文件或资料及时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完善法律授权制度,授权手续由法律事务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十六条法律事务部门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其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法律事务部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涉及相关部门业务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及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对其在法律事务工作中知悉的相关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要求,保守秘密。
第四章 法律意见书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和推行总法律顾问参与经营决策的法律意见书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意见表格式见附件1),按管理权限逐级呈公司主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审批,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保证决策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二十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法律意见书的分级管理单位,负责公司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管理协调工作,并履行向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报告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下列情形需报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形式变更,公司的兼并、破产、解散、清算等活动。
(三)资产的转让、出租,转让股权,发行债券、股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上市融资等企业资产处置方面的活动;
(四)所属企业子公司的设立,所属企业的合并、分立;
(五)企业资本经营决策,包括大额融资(大于100万元)、对外拆借,向其他企业投资、联营、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
(六)决定大额索赔(大于100万元)
、行政复议、听证、起诉、上诉、申诉或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的提起:
(一)公司总经理指派或批示;
(二)公司总法律顾问指派或批示;
(三)公司其他领导就分管工作批示;
(四)公司业务主办部门。
第二十三条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按以下方式进行:各职能部门及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法律事务部门及时解答;或法律事务部门主动指导。
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主要以法律事务咨询单的形式进行,法律事务部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事务咨询单格式见附件2)。法务事务咨询应在'法务信息系统'上进行。
第二十四条法律意见书中,不得出现'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之外,基本符合条件'等不确定措辞。对无法查证的事实或者不能确定意见的事项,应要求其做出说明或发表保留意见,并指出此事项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部门应与业务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书。
第五章 纠纷案件管理
第一节 纠纷案件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二十六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纠纷案件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和修订;
(二)组织处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和所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三)负责办理需要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审批、授权或需向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备案、报告的纠纷案件呈报及处理事宜;
(四)对公司所属部门纠纷案件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检查和考核;
(五)负责公司纠纷案件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建立纠纷案件处理台账;
(六)负责办理纠纷案件所必须的授权事宜;
(七)负责公司纠纷案件承办人员的培训、考核;
(八)按照业务分工,协助产品经销公司法律事务部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九)其他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协助公司综合办公室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负责纠纷案件管理的部门或有关专职人员应建立公司纠纷案件处理台帐,详细记载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每年应向产品经销公司书面报告两次公司纠纷案件工作综合情况。上半年情况应于每年7月5日前呈报,全年情况应于次年1月5日前呈报。
第三十条纠纷案件业务报表必须按统一格式每季度上报。
第二节 管理权限
第三十一条公司负责管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需要公司协调处理的案件。
第三十二条公司管理除重大纠纷案件之外的以公司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公司发生重大纠纷案件时,应上报产品经销公司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发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视为重大纠纷案件:
(一)涉外纠纷案件;
(二)涉诉标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100万元)纠纷案件;
(三)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四)可能引发群体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五)法律关系复杂、涉及股东方重大权益或对股东方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六)其他产品经销公司要求报批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三节 纠纷案件的受理和备案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规定上报纠纷案件时,应向产品经销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案由、案情、主要证据;
(二)专职人员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有关的起诉状、应诉答辩材料;
(四)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五)拟选案件诉讼(仲裁)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六)拟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情况(如有);公司应通过法律事务信息系统上报。
第三十五条应诉案件应自首次接到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应诉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上报;主诉案件应当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个月内且决定提起诉讼或仲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三十六条公司所发生除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纠纷案件外的其他各类纠纷案件,应当向产品经销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进行备案,备案不影响案件处理。
第三十七条提交备案的书面报告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基本案情。
(二)案件发生后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案件处理意见或解决方案。
(四)处理结果。包括一审、终审及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司向产品经销公司备案纠纷案件,应当遵守以下时限规定:
(一)公司为原告、申请人的,自决定起诉、决定提出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二)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被上诉人、被处罚人的,自应诉通知或处罚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三)一审诉讼案件,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四)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案件的,调(和)解协议签署前备案申报;
(五)已审结的案件,自生效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备案申报。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部门不得隐瞒纠纷案件。
第四节 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四十条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案件,视案情需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进行代理,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采用风险代理方式。
第四十一条公司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以公司为当事人起诉、应诉、仲裁的纠纷案件,代理人由总经理进行委托,代理人的选聘建议以及办理委托事宜由纠纷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二条选聘律师作为个案代理人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代理人能力和业绩、代理费用等因素,保证案件得以及时、经济、有效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纠纷案件代理人为公司内部员工的,应当具备以下两条以上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有处理纠纷案件的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四十四条案件结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有关案件的代理人或承办人应向纠纷案件管理部门提交结案报告,会同案件主要材料、结案法律文书形成案件档案(一式两份),由纠纷案
件处理部门和档案部门各存一份。
结案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办案经过、处理结果、经验教训等书面材料。
第四十五条综合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企业所聘律师的管理,对其代理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
第六章 商标管理
第一节 商标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十六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综合办公室承担以下主要商标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商标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商标管理实施细则;
(二)履行《公司章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三)履行保护集团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义务,参与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对使用的集团公司商标进行管理、保护和有关信息的收集;
(四)负责向产品经销公司上报公司拟使用集团公司商标计划;
(五)对商标的使用、保护等事项向产品经销公司提出建议。
(六)负责组织安排商标专业知识培训及指导;
(七)负责公司商标信息的汇总、编制、统计分析。
第二节 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四十七条对外进行合作时,《合营协议》《公司章程》中未约定商标使用的,应取得集团公司商标授权许可。
第四十八条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时,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许可手续:
(一)向产品经销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二)集团公司对拟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三)由集团公司与被许可单位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被许可单位在三个月内将使用许可合同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机构存查,并报产品经销公司备案。
第三节 商标标识的印制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使用集团公司商标标识,应依据集团公司商标标识的印制标准,依照集团公司标识管理相关规定,自行负责商标标识印制。
第五十条商标标识的印制应严格按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承印单位必须是持有国家工商部门核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信誉良好企业。
第五十一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应建立商标使用台账,对商标名称、持有人、开始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节 商标的保护
第五十二条商标注册信息和使用信息作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应予以保护。集团公司vi手册、施工手册等设计文件资料属于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传播。
第五十三条各部室以及员工发现有侵犯或可能侵犯集团公司的情形时,应及时向商标管理部门报告,并利用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并在产品经销公司的指导下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章 保障
第五十四条公司管理层应为法律事务部门广泛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介入企业经营管理给予保障,并提供相应工作条件, 并不得阻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规章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法律事务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法律图书资料库(包括计算机法律数据系统)。
第五十六条对法律事务人员及公司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
第五十七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聘请资深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应选择集团公司《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中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且需报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审批后聘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八条公司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给予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
第五十九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在重大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为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在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经授权私自对外处理有关纠纷案件的;
(二)超越授权范围处理有关纠纷案件的;
(三)应提起诉讼或仲裁而没有提起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的;
(四)借办案之机非法牟取个人利益的;
(五)在承办经济案件中玩忽职守或重大疏忽造成损失的;
(六)对纠纷案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并因此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纠纷案件承办人有阻挠、设置障碍、打击报复等行为的;
(八)拒报、延报、谎报、瞒报、漏报纠纷案件,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案件纠纷管理规定的。
经纠纷案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应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偿损失、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于纠纷案件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漏洞较多且已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纠纷案件管理或承办人员,应当调离原岗或撤换。
第六十三条对在纠纷案件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为企业挽回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公司对于商标管理工作突出和对商标权益保护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部门或个人可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细则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需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6篇 某有限公司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及时获取适用、有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和保持获取、识别及更新的途径,保证安全管理的运行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控制管理。
3主要职责
3.1安全环保部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政府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发布的安全管理、保卫和消防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识别、传达、实施和更新本公司安全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3.2技术部负责根据国家政府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发布的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识别、传达、实施和更新本公司基础设施、设备方面相关的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负责获取、识别、传达、实施和更新本公司测量方面相关的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3.3涉及到质量、环境、安全、测量以外其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识别、传达、实施和更新由相关部门负责。
4工作程序
4.1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获取
4.1.1获取范围
a)国际公约;
b)国家法律;
c)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
d)国务院部委和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制度、文件等;
e)国内外标准、行业标准等。
4.1.2获取途径
按以下四种途径及时或定期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a)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
b)报纸、刊物、书籍、媒体等;
c)相关方。
4.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识别与确认
安全环保部负责识别国家发布的适用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对其适用性、有效性进行识别和确认,编制形成相关法律法规清单,报公司领导审核。
其他部门对于涉及到本部门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应对其适用性、有效性进行识别和确认,编制形成相关法律法规清单,安全环保部汇总。
4.3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传达与实施
安全环保部对识别出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员工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对相关方进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传达。
其他部门对于涉及到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也应及时传达到有关员工并组织实施。
4.4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更新
4.4.1安全环保部、技术部要确保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时更新。
4.4.2对从外部获取的或当工艺、设备、产品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对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适用性、有效性进行识别,填写《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信息表》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4.4.3各单位在收到公司最新的法律法规清单后,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进行确认、更新。
4.5各单位、人员可查阅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文本。当需要纸质文本时,应由职能部门办理文件发放登记手续。
第7篇 某某公司安全法律法规其他要求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及时获取适用、有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和保持获取、识别及更新的途径,保证安全管理的运行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控制管理。
3主要职责
3.1安全环保部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政府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发布的安全管理、保卫和消防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识别、传达、实施和更新本公司安全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3.2技术部负责根据国家政府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发布的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识别、传达、实施和更新本公司基础设施、设备方面相关的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负责获取、识别、传达、实施和更新本公司测量方面相关的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3.3涉及到质量、环境、安全、测量以外其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识别、传达、实施和更新由相关部门负责。
4工作程序
4.1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获取
4.1.1获取范围
a)国际公约;
b)国家法律;
c)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
d)国务院部委和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制度、文件等;
e)国内外标准、行业标准等。
4.1.2获取途径
按以下四种途径及时或定期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a)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
b)报纸、刊物、书籍、媒体等;
c)相关方。
4.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识别与确认
安全环保部负责识别国家发布的适用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对其适用性、有效性进行识别和确认,编制形成相关法律法规清单,报公司领导审核。
其他部门对于涉及到本部门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应对其适用性、有效性进行识别和确认,编制形成相关法律法规清单,安全环保部汇总。
4.3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传达与实施
安全环保部对识别出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员工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对相关方进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传达。
其他部门对于涉及到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也应及时传达到有关员工并组织实施。
4.4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更新
4.4.1安全环保部、技术部要确保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时更新。
4.4.2对从外部获取的或当工艺、设备、产品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对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适用性、有效性进行识别,填写《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信息表》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4.4.3各单位在收到公司最新的法律法规清单后,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进行确认、更新。
4.5各单位、人员可查阅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文本。当需要纸质文本时,应由职能部门办理文件发放登记手续。
第8篇 q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任务是: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实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证书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即取得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按照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行。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按规定进行注册。注册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另行制定。
第五条
企业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当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未取得执业资格而在企业辅助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称为助理企业法律顾问,其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或评定取得。
第六条
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
第七条
企业根据经营管理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第八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企业领导人负责。
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领导人负责。
第九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七)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
(八)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九)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十)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十一)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以上各项职责,企业可按目前实际情况和工作发展需要,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逐步履行。
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以上职责由企业法律顾问履行。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四)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
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依法成立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具体职责由其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企业、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对忠于职守、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法律顾问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违法乱纪或者因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法律顾问的,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t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进一步明确对外法律事务工作的实施步骤,规范处理对外法律事务工作的实施程序,提高法务工作的处理效率,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律事务部对外法律事务的处理范围、处理方式、处理费用、存档、处理结果执行等相关具体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处理对外法律事务时所遵循的程序和步骤。九江、成都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jsg0119-2007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
4、职责
4.1对外法律事务:是指涉及集团公司的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纠纷事务,主要包括:1)长期挂账逾期货款催收;2)所购商品、服务的质量或违约索赔;3)诉讼或应诉案件;4)经济合同仲裁;5)劳动纠纷:6)知识产权保护;7)行政听证、复议;8)其他与集团公司相关的对外法律事务。
4.2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法律事务的处理工作。
4.3相关业务部门协助法律事务部开展工作。
5、工作程序
5.1逾期货款催收
5.1.1与客户已停止业务往来且逾期欠款时间超过6个月的,对该货款的催收工作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监管,业务部门予以配合。欠款客户明细及金额由责任部门提供。
5.1.2业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应收帐款移交法律事务部管理,应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包括合同、往来帐、对帐单、客户资信档案等。资料不全的业务员有义务配合法律事务部补充相应资料。
5.1.3法律事务部根据每笔应收帐款的实际情况,制作催收方案,并定期将催收结果报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领导。
5.1.4法律事务部处理应收帐款期间,业务部门原业务员须继续协助处理。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5.2供应商质量或违约索赔
5.2.1在出现供应商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业务部门必须将情况及时通报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配合业务部门处理供应商索赔。
5.2.2法律事务部应当就索赔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
5.2.3业务部门可以邀请法律事务部参加索赔谈判;在对方有律师或法务人员参加的情况下,业务部门则必须邀请法律事务部参加索赔谈判。
5.3诉讼、仲裁案件处理
5.3.1业务部门在集团公司发生可能的诉讼、仲裁后,报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前,应将该案件的相关材料交至法律事务部,由法律事务部对材料进行初步整理,理清法律关系。
5.3.2对需要以诉讼、仲裁方式处理的案件,业务部门填写《涉法纠纷处理审批单》交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法律事务部按照5.1条负责处理的货款,确实需要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的,由法律事务部填写《涉法纠纷处理审批单》交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和法律事务部分管领导审批。
5.3.3应诉案件、以集团公司为被告的案件,由法律事务部直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
5.4处理方式
5.4.1诉讼案件原则上由法律事务部自行办理,重大、疑难或特殊案件可委托外部律师办理。
5.4.2法律事务部明确处理方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着手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5.4.3逾期货款催收案件、供应商索赔案件、诉讼、仲裁案件处理过程中,如遇到调解、撤诉等需要由集团公司对经济利益做出让步的,根据让步金额进行处理。让步金额在十万元(包括十万元)以下的,由法律事务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沟通,并请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后当场决定,事后再以《诉讼工作联系单》形式由法律事务部和业务部门明确意见并请分管领导审批;让步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由法律事务部和具体业务部门共同出具情况说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呈送总裁审批决定。
5.4.4应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如遇对方同意在法律规定金额以下调解解决的,由法律事务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沟通,并请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后当场决定。
5.5处理费用
5.5.1案件处理的费用包括:逾期货款催收期间产生的差旅、调查等费用;供应商索赔期间产生的差旅、调查等费用;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的受理费、保全保证金、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调查费等;其他对外法律事务处理产生的各项费用。
5.5.2上述费用中案件受理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调查费为支出性费用,统一由法律事务部按照资金使用权限报分管领导或总裁审批后支付。保全保证金为代垫性费用,案件结束后法院将退还,该部分费用由法律事务部报总裁审批后支付代垫,案件结束退款后再予以冲销。
5.6处理结果的实施
5.6.1诉讼、仲裁案件处理完结后,由法律事务部对案件处理的执行进行监督,以月为单位,每月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实施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分管领导。
5.6.2如发现有诉讼、仲裁案件未按处理结果执行的,法律事务部应及时根据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5.7存档
5.7.1案件处理完结后由法律事务部将该案件相关材料暂时保存。
5.7.2案件处理完结,并且处理结果执行完毕后,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将案件材料移交集团公司档案室存档。
6、其他
6.1本标准由法律事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6.2标准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法律事务部,集团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
6.3集团原《案件诉讼工作管理办法》在本标准生效的同时作废。
7、记录
7.1涉法纠纷处理审批单
7.2诉讼工作联系单
第10篇 建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晋城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规范法律事务管理,促进__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结合__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__公司法律事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勤勉尽职的原则。
第三条__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主要包括:
1、为__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起草、审核__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
3、组织参与__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对外担保、租赁、资产转让、资源整合等涉及__公司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的法律事务。
4、合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考核和指导合同的签订、履行;组织协调合同纠纷事宜;参与__公司重大合同的调研、谈判和起草工作。
5、接受__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__公司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6、外聘律师选聘及日常管理工作。
7、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__公司企业管理部是__公司的法律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__公司范围内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五条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重大经营决策法律论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主要是指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组改制、重大投融资、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等对企业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
第七条__公司各单位重大经营决策应进行法律论证。__公司各单位在发生重大经营决策法律事务时,应当由本单位法律事务部门组织进行专门论证,并将重大经营决策基本情况及论证结果交由__公司企业管理部论证,并由外聘律师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第八条法律论证的主要内容为:审查论证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及法律可行性;设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重大经营决策需履行的法律程序;重大经营决策潜在的法律风险;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措施;重大经营决策需要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九条重大经营决策未经法律论证,一律不得开展;经过法律论证认为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时,要及时给予纠正。
第十条各单位向__公司报送涉及企业改制、并购、投融资方案,以及要求__公司出面协调有关法律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应附相关法律论证情况。
第十一条__公司各单位每半年应将本单位发生的重大经营决策以汇总表(附表1)的方式报送__公司企业管理部。主要内容包括:重大经营决策基本情况,法律论证情况,决策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各单位发生的日常法律事务由各单位自行办理,重大复杂、无法自行处理的法律事务一般应交由__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需要__公司外聘的律师提供服务的,应事先填写外聘律师服务申请卡(附表2),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协调办理。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需聘请律师的必须报__公司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一节合同管理总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等与合同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管控制。
第十六条合同管理原则:依法订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有效监控合同、及时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节 合同订立
第十七条 合同订立实行经办负责制,经办人应对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履行情况负责。合同需第三方履行的,经办人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时,经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查,并建立用户资信档案。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应当优先采用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没有或者不宜采用国家或者行业合同示范文本时,应由经办部门草拟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 合同应标明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人姓名。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验收标准和方式。
3、价款或酬金及支付方式。
4、履行地点、期限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合同争议、纠纷解决方式。
7、合同变更或解除。
8、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9、合同签章及签订时间。
10、其它需要标明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示范合同文本中未选择的项目或未约定的空白栏,应当填写'无'字样。
第三节 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__公司企管部为合同管理部门,审核__公司各职能部门经办的各类合同:
(一)机电部经办的购销合同;
(二)生产技术中心经办的勘察设计类合同、基本建设类合同、技术类合同等;
(三)其他业务部门经办的合同。
第二十三条以子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由其自行审核,并对其自行审核的合同的合法性负责。授权分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原则上由分公司自行审核,但下列合同应报送__公司专业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复审:
(一)使用__公司自有资金,但单项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
(二)与集团公司以外单位签订的合同,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合同;煤炭销售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合同。
(三)重大经营决策涉及的合同。
第二十四条各分公司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应报送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复审的合同,由本单位合同管理部门,自行组织评审,评审完毕,携带评审表及审核所需资料(中标通知书或相关决定)在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后报合同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__公司各职能部门所签合同,应经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后,报合同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相关专业部门'是指__公司相关业务专业管理部门及__公司财务中心。相关业务专业管理部门对业务工作合理性负责审核,财务中心对款项及收付方式合理性进行审核。合同管理部门对合法性负责审核。
第二十七条经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核的下列合同,应报送__公司分管合同的领导审核:
一、部门经办的合同:
(一) 单项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技术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及其他业务部门经办的合同;
(二) 单项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
二、分公司经办的合同:
分公司签订的需经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复审的合同;
三、重大经营决策涉及的合同及其它需经分管合同的领导签字的合同。
第二十八条经__公司分管合同的领导审核后,需报送__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合同:
一、部门经办的合同:
(一)单项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技术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及其他业务部门经办的合同;
(二)单项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
二、分公司经办的合同:
(一)授权分公司签订的使用__自有资金,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同;
(二)与集团公司以外签订的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同,(煤炭销售合同金额在800万元以上的合同);
三、重大经营决策涉及的合同及特别需要总经理批准的合同。
第二十九条需报送董事长批准的合同:
一、部门经办的合同:
(一)单项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技术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及其他业务部门经办的合同;
(二)单项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
二、分公司经办的合同:
(一)授权分公司签订的使用__自有资金,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
(二)与集团公司以外单位签订的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
三、重大经营决策涉及的合同及特别需要董事长批准的合同。
以上合同价款的划分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需要合同管理部门审核的合同,合同经办部门应通知__企业管理部参与合同的谈判、并按照合同审核程序表(见附表3)履行签订合同程序。
第三十一条各子、分公司及合同经办部门负责所经办合同的签订、履行、存档等管理工作。经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核的合同,应在合同审核后一个工作日内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资料包括前期调研资料、相对方的资质、中标通知书、审批卡、合同文本等与所签合同有关的所有资料。__公司各子、分公司及合同经办部门应当于每月28日前向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报送上月签订合同汇总表(附表4)和签订合同明细表(附表5),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应予以汇总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节合同履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级合同经办部门应当确保合同全面履行。严格执行先审核后签约的程序,禁止先履行后签约的行为。
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各子、分公司及__公司合同经办部门应当每半年向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履行情况表(附表6)报送时间分别为7月10日前和次年元月10日前。
第三十三条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审计、监察、计划、财务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合同评审,主要评审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的合法性;
(二)合同审核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合同履行情况;
(四)合同纠纷处理情况;
(五)合同标的的使用情况;
(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情况;
(七)其它与合同有关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如果我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合同经办部门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三十五条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经办部门除应督促对方继续履行外,还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报送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发生合同争议,合同经办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争议发生起七日内仍无法解决的,应当将争议及时报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在受理争议起三日内组织争议处理小组,拟定处理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的,合同经办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并应向__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授权委托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__公司行政办公室是授权委托书办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代理事项的,代理人应按要求填写授权委托申请表(附表7),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__公司行政办公室办理授权委托书(见附表8)。
第四十条授权事项的代理期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每年12月20日至12月30日统一办理年度授权委托书更换手续。
第四十一条授权委托书内容发生变动的,代理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原授权书应交回__公司行政办公室废止。
第四十二条代理人负责对授权事项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条代理人应当于每季度首月的5号前,向行政办公室反馈上季度授权委托事项阶段性完成情况(附表9)。年末应同时反馈全年授权委托事项完成情况。
代理人在代理期间届满或授权事项完成时,应当向委托人反馈授权委托事项全面完成情况。
第五章 合同专用章管理
第四十四条__公司行政办公室是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应制定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合同专用章刻制申请,由__公司行政办公室召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初审,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行政办公室出具介绍信,由承办部门(单位)到公安机关刻制。
合同专用章刻制后三日内,应向__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作印模备案(附表10),__公司行政办公室下文启用,并确定保管及使用办法。
第四十六条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台账,并报__公司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七条停止使用合同专用章的,应在合同专用章注销后七日内向__公司行政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备案。办理注销备案时应附报注销原因、公告等相关材料。
第六章 诉讼纠纷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诉讼事务,是指以__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裁决的所有争议法律事项。
第四十九条__公司各单位发生的诉讼事务,应事先向__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汇报,并在__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全程指导下办理。
第五十条__公司有关部门及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或者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以备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十一条法律纠纷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经办人应全程协助诉讼代理人员处理纠纷,并对纠纷的责任实行终身负责。
第五十二条__公司各单位将本单位当年度办理的诉讼案件统计情况列表(附表11)在当年12月25日前向__公司法律事务部报告,列表内容包括诉讼案件的件数、当事人情况、案由、标的额、立案日期、结案日期及方式、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数额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相关规定,本办法未作详细规定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__公司企业管理部。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__企字[2005]第223号文件《晋城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1:表格1-11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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