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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理办法8篇

发布时间:2022-11-08 热度:47

地下管理办法

第1篇 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

一.为充分利用和管理好__.东江府室内停车场,有效地为业户服务,维护车主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停车场对本小区业户实行长期租用服务,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临时服务。

三.本停车场采取非固定车位方式,对本停车场实行封闭式统一管理(车管员24小时值班)。办理月租、的业户需先在物业管理部办理好租用手续,方可使用停车场。否则,按临时停车收费。

四.车辆进出停车场时,车管员认'卡'对车,卡与车辆牌号不符者,禁止出车。所以请车主(司机)认真保管好本车场出入使用的停车卡,要随身携带::。'卡'一旦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物业管理部进行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车主负责。

五.进入停车场的车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开时要锁好门窗,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六.进入本停车场所有车辆不允许任何原因冲栏。对冲栏行为,管理人员将以破坏和盗车嫌疑坚决扣车进行调查、索赔、处罚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进入本车场的车辆不得鸣喇叭,应按规定车位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员的引导,不得越位,更不得停放在通道位置。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经劝阻不听者,将按市《交通管理部门拖车处罚管理办法》处理。

八.停放车辆时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车场设施和其它车辆,否则应主动向值班人员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隐瞒不报、擅离现场,经发现举报或者其他办法查出者,除责令其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进行罚款或者禁用本停车场等处理。

九.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或者污染物品车辆严禁进入本小区停车场内停放。

十.不得在车位上存放其它物品,车位租用者应保持车位清洁、无油渍。

十一.车场巡逻人员对停车场的车辆详细登记,发现车辆有损,及时报告收费人员,详细登记什么位置有损坏并登记在《车辆出入登记表》上,重大事件报告领班,填写《突发紧急事件处理记录表》。

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租用手续,不承担保管和保险责任,如车主有特殊保管需求,可另行协商拟订收费标准,签署协议。

第2篇 师大分校区地下车库收费管理办法

师范大学分校区地下车库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了规范地下车库管理,保障学校和车主合法利益,根据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已经购买地下车库停车位的车主,其停车服务费按照学校招标确定的标准缴纳,由负责地下车库物业服务的企业全额收取和管理使用。

三、未购买地下车库停车位,需要在地下车库停车的,分别按以下办法收取停车费:

1.停车12小时及其以下(不过夜)的,按每车每次3元收费,其所收费用由负责地下车库物业服务的企业收取和管理使用。

2.停车超过12小时在5天之内,且过夜的,按每车每天6元收费;停车在5天至10天之内,且过夜的,按每车每天12元收费。其所收费用由负责地下车库物业服务的企业收取和管理使用。当月停车超过10天(无论是否过夜)的,按短期租用对待。

3.短期租用的,按每车每月300元收费,费用由负责地下车库物业服务的企业收取后,其中220元作为资源占用费交学校,80元由负责地下车库物业服务的企业管理使用。短期租用车位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学校资产管理和后勤管理部门备案。

4.办理短期租用停车位时,当月不超过15天(含15天)按半月收费,超过15天按全月收费。

四、短期租用停车位,每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如需要续租时,按最新价格办理。

五、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后勤管理部门按其违规金额的3―5倍处罚;情节严重的,中止合同。

六、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后勤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对短期租用地下车库车位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七、本办法从20__年4月1日起执行。

资产管理处

后勤管理处

第3篇 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

e县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的管理,规范机动车辆停放,保障车辆安全、道路畅通。按照《ee县城区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更有效地为领导、部门和市民提供服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县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对进驻综合大楼各单位公务车、职工私家车辆和前来行政中心办事的外来办事车辆的停放,视车位需求情况可适当对外营业。

二、县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由ee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委托贵州__公司ee物业管理处(以下简称物管处)负责管理,坚持“以场养场”和公共服务相结合原则进行收费管理。

三、凡进驻综合大楼各单位公务车、外来办事车辆、职工私家车等一律停放在地下车场。行政中心综合大楼规划范围内严禁任何三轮及三轮以上车辆停放(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急救车、工程抢险车除外),摩托车停放由物管办负责划定区域并指挥停放管理。

四、地下停车场由管理人员划定专用停车位和临时停车位,专用停车位负责停放进驻行政中心综合大楼各单位的公务车辆,临时停车位负责停放职工私家车辆、外来办事车辆和上级来阡调研检查的车辆。

五、凡进入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实行收费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和专车专卡。

(一)专用停车位的收费管理实行按月收费,由各单位向物管处申请办理月卡,每车每月60元。车管员24小时值班。物业管理办具体进行管理,车辆随时可以进出、停放。

(二)临时停车位实行按次收费(上级来阡调研检查车辆除外),2小时内(含2小时)每辆每次收费2元,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超过6小时至24小时内(含24小时)收费5元,超过24小时按前述标准重新计费。职工私家车辆也可申请办理月卡,每车每月50元。

六、出入停车场的车辆驾驶员必须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自觉维护停车库秩序;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地下停车场内的行车标志通行和按指定车位停放车辆。车辆进出停车场时,管理人员认“卡”对车,卡与车辆牌号不符者,禁止停车和出车。请车主(司机)认真保管好本车场出入使用的停车卡,要随身携带,一旦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物业管理进行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车主负责。

七、为确保停车场通畅及交通安全,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车流规划为单向行驶,所有进出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指定出、入口驶入驶出车辆,严禁超车和逆向行驶。进入本车场的车辆不得鸣笛,办理月租的单位车辆应按规定车位停放,不得越位停车,外来车辆应接受管理人员的引导,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经劝阻不听者,将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八、停车场出入口、斜坡路、拐弯及停车位置周边,车辆必须依据指示标识减速慢行。停放车辆时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车场设施和其它车辆,遇到事故主动向值班人员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隐瞒不报、擅离现场,经发现举报或者其他办法查出者,除责令其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进行罚款或者禁用本停车场等处理。地下停车场为半密闭空间,车辆停放好后,要立即关闭引擎,以减少一氧化碳排放量。

九、车辆在停车场内抛锚时,应先推离通道以免妨碍交通。凡进入停车场修理车辆的人员须由车主陪同,并先向停车场管理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工作完成后立即撤离。

十、地下停车场只承接停放2.5米以下高度的轿车、越野车,超高超宽车辆一律不准进库。进入停车场的车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开时要锁好门窗,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十一、不得在车位上存放其它物品,车位租用者应保持车辆清洁、无油渍。由于地下车场对防湿排水要求高,严禁在库内设置洗车场。

十二、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租用手续,不承担保管和保险责任,如车主有特殊保管需求,可另行协商拟订收费标准,签署协议。

十三、严禁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地下停车场,一经发现,将报公安部门按规定处置。

十四、本办法由ee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5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法办理。

第4篇 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办法

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1】

为保证本停车场的公共秩序及安全,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车场为小区内居民及访客停放机动车辆提供服务,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车辆都应遵守本规定。

二、享有认可停车位的车辆,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认可证费用。外来车辆应缴纳临时停放费用。

三、在本车场办理固定泊位的车辆应办理“车辆综合保险”。

四、进场车辆,应主动出示停车证明,接受工作人员检查。

五、按箭头指示方向行驶,不得鸣号,按规定车位停放,限速5公里。

六、在本停车场停放车辆人员,均有责任维护车场各种交通标识和设备设施的完好,并对意外损坏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七、服从车辆管理员的调度和指挥,将车辆停在指定位置。享有固定停车位的车辆不得擅自停放在闲置车位,不得有妨碍其他车辆停放的行为。

八、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进出车路口,不得驶入人行道、草坪。

九、停车使用的收费单据、证明及其他票据,所有权为车场,任何仿造均无效,发现后立即没收并追究其责任。

十、不得在场内试刹车、练习或修理车辆,禁止装载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有滴漏机油等现象必须清洗干净。

十一、保持停车场的清洁卫生,车内垃圾应放置在车场指定的容器内,不乱丢杂物、随地吐痰或在停车场内清洗车辆等,不得在停车场内起卸货物或存放物品。

十二、严禁在场内加、放燃油和保养车辆,特殊情况,须经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十三、场内严禁游逛、赌博、喧哗、打闹和其他不宜进行的活动。

十四、车辆停泊后,应关闭发动机,摇上车窗、锁好车门及行李箱,勿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车场出入卡要随身携带。如因违反本规定引起车辆损坏、附件和车内财物丢失等,本车场概不负责。

十五、未经同意,任何车主不得随意更改、转让车位。应做到车、位相符,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十六、停车场管理员有权采取适当行为维护车场秩序,处理停车场发生的问题。

十七、不得刁难、辱骂和威胁车场管理员执行公务。

十八、本停车场只提供停放服务,停放以外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义务。诚望各业主、司机对车场的管理予以支持,积极配合。

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2】

为进一步加强大院停车管理,确保大会堂地下停车场正常运作,缓解大院停车紧张的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入大会堂地下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一律从机关大院靠西园里下侧应急门经大会堂直接进入地下停车场,离开停车场从大院正门出。应急门开放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7:40时—8:40,下午13:50—14:50;其他时间关闭,车辆从大院正门进出。

二、进入大会堂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在挡风玻璃右下角放置好《江门市机关大院汽车出入证》,停车场进出口禁止人车混行,驾驶员由停车场专用楼梯出入。

三、驾驶车辆进入停车场后,要按交通标志、标线行使,不得鸣喇叭,限速5公里/小时,不得逆行。

四、车辆停放时,应将车头统一朝外停放,不得超出车位划线范围,以免影响旁边车位的停放或造成车辆碰撞;在地下停车场发生车辆碰撞时,要及时通知车场值班室(电话:3273119)处理,驾驶员擅自驾车离开现场,视为肇事逃跑,承担全部责任。

五、停车场内严禁吸烟、加油,车辆严禁装载易燃、易爆物品(请勿将打火机遗留在车上),或进行明火作业和违规使用场内消防器材;车辆状况不良或漏油不得进入停车场。

六、保持场内清洁卫生,不得将车内的垃圾废物弃置车场内,不得在停车场内洗车、修车、试车、学车;

七、车辆停放后,必须关闭发动机,将车内贵重物品拿走,并检查车辆门窗是否关好并锁好车。同时要认真检查车辆防盗,避免由于防盗器过于敏感造成噪音过大,引起停车场消防系统自动报警运行,出现自动喷淋、自动关闭防火闸。

八、驾驶员因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造成停车设施、设备毁损或交通事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地下停车场安装数码监控系统,实行智能化管理,全天候监控,并安排人员值班,驾驶员要听从值班人员的指挥调度。

十、进入地下停车场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

第5篇 某大学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和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制定学校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全校地下空间的管理、监督、检查,协助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单位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及其它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地下空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管理的,受托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以及其他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安全使用责任人应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置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六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六)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中央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七)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八)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清除。

(九)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情等突发性事件。

(十)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中的安全使用义务和本办法第六条第(四)、(八)、(九)项的规定。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

(三)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c的液体做燃料。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六)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铺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

(八)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九)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二)不得设置上下床。

(三)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的审批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学校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6篇 购物中心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

购物中心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

各位消费者朋友:

为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停车需要和为消费者提供停车便利,__集团__人民商场特对__购物中心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调整如下:

一、停车场开放时间

8∶00――24∶00

二、收费标准

1、每小时收费3元;

2、1小时内免费停车;

3、凡当日在人商__购物中心(含武商量贩、影院、溜冰场、餐饮娱乐)消费满100元,凭消费发票当日可免费停车1小时;满200元,可免费停车2小时;依此类推,最高免费停车5小时;

4、到人商执行公务(检查、视察、慰问等)的车辆,予以免费停车。

此办法自2022年4月16日起执行。请消费者朋友相互转告。

第7篇 大学校园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

大学校园地下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为维护学校地下停车场的秩序,规范地下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学校资产安全,保护学校及车位使用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学校所有,车位采取租用方式有偿使用。

第二条 学校公务车和职工私家车均需交纳存车费。

第三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地下停车场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依据存车协议收取存车费。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地下停车场设施的日常维修与维护。

第六条 行政管理处负责地下停车场立项工程的建设与维修。

第七条安全稳定工作办公室负责地下停车场消防设施的配备与维修、停车场值班人员消防安全培训。

二 车位管理

第八条 地下停车场限定学校正式员工的车辆停放,一名职工只能申请一个车位(一户家庭最多申请两个车位)。

第九条 公务车使用单位或职工申请车位,应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批准后与资产管理处签订存车协议。

第十条 公务车使用单位或职工拟终止停车的,须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协议终止手续。禁止私自将车位转租他人,一经发现,学校收回车位使用权。

第十一条 存车费按年度收取,学校根据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超过交费期限15天未交费,学校收回车位使用权。

三 出入库管理

第十二条 地下停车场24小时开放,遇工程维修、恶劣天气等特殊原因影响车辆存放时,地下停车场临时停用。

第十三条 地下停车场安装智能道闸系统,车辆须刷卡出入,无卡的车辆禁止进入停车场。

第十四条 地下停车场限高2米,超过限制高度的车辆禁止进入。

四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停车场仅允许备案并交费的车辆停放,其它车辆严禁停放。

第十六条 车辆出入停车场须减速慢行,在停车场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七条 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安装热车仪的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故障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八条 停车场内禁止随处扔垃圾,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

第十九条 停车场的车辆出入通道禁止人员通行,未成年人禁止进入地下停车场。

第二十条 禁止消防通道及过道等处随意停车,对不按位停车造成的后果,车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车辆停放应避让公共设施、障碍物和其他车辆,损坏停车场设备和设施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地下停车场内禁止试车、修车、洗车、练车,禁止无证驾驶。

五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者,学校可以取消其存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 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已建成的架空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九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条 新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时,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现状图。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同步建设,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需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按时完成地下管线迁移或变更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经市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 承担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有相应资质,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施工时限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及时设置管线标志。监理单位应履行监理职责,对隐蔽工程应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档案移交合同书。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绘成果报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注明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完成期限、联系电话等,施工场地应围挡,设置安全警戒线,并在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将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管线铺设完成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于覆土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管线工程档案。

第十九条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共用管块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四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保管、利用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验收合格后,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管线测量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造价。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已建成而未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查明管线现状,形成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件,移交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已建成的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工程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补充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管线工程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存和管理,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对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及时修复,确保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地下管线路面倾倒污水,向管线中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4日。

《地下管理办法8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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