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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品管理办法4篇

发布时间:2022-10-20 热度:17

爆品管理办法

第1篇 易燃、易爆品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机关各部门、工指、项目部在生产、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分公司、工指、项目部生产、生活中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办公室和分公司行管部门负责对机关办公区易燃易爆品的管理,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生产现场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工作的管理。工指、项目部负责对生产现场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质部、分公司负责对易燃、易爆品防火控制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现场管理实施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做好全员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火、灭火准备。经常性地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的管理

第六条易燃、易爆品的储存

a.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

b.仓库内应当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c.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物品之间通道要保证安全距离。

d.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e.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f.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第七条易燃、易爆品的运输装卸

a.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b.对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c.对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措施。4.2.3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a.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单位要填写《危险品收发台账》,对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入库日期进行登记,并及时清点。

b.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

c.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距离明火10m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4m。

d.加强对火源、电源和生产中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监控。

e.使用防爆型用电设备及照明等

第八条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每半年对各单位的易燃易爆预防措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分公司安质部每季度检查一次,项目部对生产现场进行日常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各责任单位对存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落实。

第九条紧急情况和响应

易燃、易爆品在运输、贮存及使用过程中发生危险或重大影响时,应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易燃、易爆品管理办法

一、 易燃、易爆品贮存要求:

1、 贮存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如各类物品仓库、贮罐、堆场等建筑物的选址。建筑结构构造、电气设备、防爆泄压、灭火设施等都要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2、 物品要分类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品种繁多,性质各异,贮存时要分区、分类、定品种、定数量、定库房贮存、定人员管理。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物品,不准同库贮存。

3、 物品进、出库要检查验收。

4、 堆垛衬垫要做到安全、整齐、合理、便于清点检查。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五留距”即墙距、柱距、顶距、灯距、垛距。

5、 保管人员要做到一日二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二、 易燃、易爆库房管理“十不准”:

1、 不准设办公室;

2、 不准设休息室;

3、 不准住人;

4、 不准使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5、 不准使用碘钨灯;

6、 不准使用日光灯;

7、 不准使用电熨斗;

8、 不准使用电炉子;

9、 不准使用电烙铁;

10、 不准使用60w以上的灯泡;

三、 易燃、易爆库房保管必须做到:

1、易燃、易爆库房、施工场地“一日三查”即上班后、当班中、下班前检查。查码垛是否牢固,查包装是否渗漏,查源是否安全,查库内温度,在雨雪天查是否有雨雪进入库房等。

四、 易燃、易爆库房安全保管制度:

1、“五双”制度。“五双”即双人保管、双把锁(匙)、双本账、双人发货、双人领用。

2、出入库登记制度。无论何人进出库区都须详细登记。

3、安全检查制度。检查有分工,职责明确,记录详细,及时整改。

4、清点账物制度。保管员每周清点,保卫和物资部门每月清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禁止烟火制度。进库人员必须交出火种。机动车入库,排气管必须带上火星熄灭器。

6、安全操作制度。搬运装卸及堆装爆炸物品必须轻装,轻卸,轻拿轻放,严禁摔损撞击,开箱应使用不会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应专门的发放时间内进行。

五、 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注意事项:

1、 在装车、应将车厢内的杂物打扫干净,防止有残留物。

2、 搬运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拖、拉、抛、滚。在机械吊装作业时,应防止高空散落,发生危险。

3、 不应用电瓶铲车装卸。

4、 如遇有闪电雷击、雨雪天气,应立即关闭车厢停止作业。夜间作业不准使用明火灯具,应用防爆灯具。

5、 在高温季节不宜在每日的8:00-18:00作业,以避免烈日曝晒。

6、 作业人员不利携带火种或穿戴带铁钉的鞋进入作业现场。

7、 在装卸可燃易燃液体、气体时,其管道、设备上应装有导除静电的装置,装卸完毕,应将车厢和现场的残存物彻底清除。

中铁八局四公司__目部

2022年6月

第3篇 易燃易爆品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机关各部门、工指、项目部在生产、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分公司、工指、项目部生产、生活中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办公室和分公司行管部门负责对机关办公区易燃易爆品的管理,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生产现场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工作的管理。工指、项目部负责对生产现场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质部、分公司负责对易燃、易爆品防火控制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现场管理实施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做好全员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火、灭火准备。经常性地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的管理

第六条易燃、易爆品的储存

a.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

b.仓库内应当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c.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物品之间通道要保证安全距离。

d.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e.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f.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第七条易燃、易爆品的运输装卸

a.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b.对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c.对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措施。4.2.3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a.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单位要填写《危险品收发台账》,对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入库日期进行登记,并及时清点。

b.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

c.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距离明火10m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4m。

d.加强对火源、电源和生产中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监控。

e.使用防爆型用电设备及照明等

第八条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每半年对各单位的易燃易爆预防措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分公司安质部每季度检查一次,项目部对生产现场进行日常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各责任单位对存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落实。

第九条紧急情况和响应

易燃、易爆品在运输、贮存及使用过程中发生危险或重大影响时,应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易燃易爆品防火防爆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使本公司在施工、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保护员工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减少易燃易爆品为公司所带来的损失。

2.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施工、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包括外借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管理。

3.术语和定义

易燃易爆品:压缩空气、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水燃烧物质,氧化剂和有机过养活物等。

4.职责

4.1质量安全部对易燃易爆品的监控负总责。

4.2分公司对所属项目的易燃易爆品的监控负责。

4.3综合处负责对公司机关办公和生活区域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4.4采购负责人对易燃易爆品的监控和管理负直接的监督检查。

4.5项目部对生产、施工现在易燃易爆品的监控和管理负直接责任。

5.程序

5.1加强对人员的管理。

5.1.1做好全员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

5.1.2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

5.1.3落实防火、灭火准备。

5.1.4做好防火、灭火准备

5.2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的存储

5.2.1易燃、易爆品的储存

a)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场地、并设专人管理;

b)仓库内应当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严禁在仓库吸烟和使用明火;

c)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物品之间通道要保证安全距离;

d)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e)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的地点存放;

f)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5.2.2易燃、易爆品的运输装卸

a)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b)对碰撞、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和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c)对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措施。

5.2.3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a)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  格执行;

b) 各种气瓶时,距离明火10米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  格玷污油脂,不的暴晒,倒置;

c)加强对水源、电源和施工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的监控。

5.2.4外借易燃易爆品的管理和使用

a)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主管口头或书面批准后方可外借;

b)外借的易燃易爆品在使用之前必须严格检查各项安全措施,如存在安全隐  患,不管使用上多急的易燃易爆品都不得外借;

c)外借来的易燃易爆品的运输、装卸、保存、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5.2.1、5.2.2和5.2.3的要求。

5.3安全科每半年对各部门、班组的易燃易爆品预防措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各责任单位对存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隐患 及时的整改落实。

5.4紧急情况的响应

易燃易爆品在运输、储存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或重大影响时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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