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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应急管理办法8篇

发布时间:2022-10-19 热度:28

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1篇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司的经营安全,规范处置突发事件的流程,明确突发事件处置过

程中各部门的责任,加强公司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的将突发事件给公司带来的 影响降到最低,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可 能、将要或已经为公司带来不利影响和损害,需要紧急处置的偶发事件。

第三条:公司对于突发事件的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并行的原则,区域内各 公司必须做好日常预防工作。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及级别 第四条:突发事件的类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洪涝、狂风、冰雹等。

(二)事故灾害:主要包括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火灾等。

(三)公共卫生事故:主要包括经营场所的卫生事故、员工或其他人员饮食安全、传 染病等事故。

(四)媒体事件:主要包括新闻、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可能、将要、或已 经对公司的不实产生不利影响的采访或者报道。

(五)其他事件:主要包括员工或者其他个人、单位为实现合法或非法目的,采用非 法手段扰乱公司经营等。

第五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安全事故 进行如下分类:

(一)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以内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 1 万元(含 1 万元)但小于

5 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 5 万元(含 5 万元)但小于

10 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事 故。

(五)本条款所称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 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具体统计如下:

1、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 济费用和停工工资等。

2、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 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

3、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

注: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六)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对伤亡程度进行如下分类: 一、轻伤:指职工负伤后休息 105 个工作日以内者,但未到重伤程度的。

二、重伤:指职工负伤后休息超过 105 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三、死亡

第六条:对于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突发事件,无论等级必须全部要上报区域公司,由 店面总经理(或第一责任人)在事件发生 2 小时内必须通过电话方式(可附带邮件)上报 信息,对于突发事件的上报等级:

(一)一般事故,店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电话报告给管店总及相关支持条线部门(工 程、法务、财务、__等),由管店总分级别再做上报。

(二)严重事故,店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电话报告给管店总、片区总经理及相关支 持条线部门(工程、法务、财务、__等),由片区总经理分级别再做上报。

(三)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店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电话报告给管店总、片区 总经理、大区总经理及相关支持条线部门(工程、法务、财务、__等)。

第三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七条: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

则。

第八条:为提高处置突发事件效率,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按照公司现行经营管理体制 确定。其中:

(一)店面总经理在区域公司在未派员直接处置前为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第一责任人, 如区域公司明确另有指派的,被指派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负责收集、汇总、向上 级汇报事件相关信息,执行区域公司及上级领导做出的处理决定,最大限度的减小人员、 财产损失,以及消除事件对公司的影响。

(二)管店总为所管辖片区发生突发事件后的直接负责人,负责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

理汇报。

(三)区域其他部门负责人为突发事件处置的共同负责人,负责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对 事故发生店面提供全面支持。 第九条:__大区的各店面和部门都有义务对遭受事故的 店面和部门提供自己能力范围内的援助,接到上级领导和其他部门协助要求和请求后,各 个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立即配合支持相关店面和部门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各店面要加强自身事故隐患的排查,设定专岗专人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做好日常预警、预防,尽量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各店面要根据当地可能存在的不可避免的事故做出提前的预防工作,如暑

期防火、汛期防雨、春秋防风、冬季防暴雪等,对可能损坏的基础设施等进行必要的加固, 对员工进行必要的事故自救演练等,尽量做到防患未然。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作为事故发生店面或部门的负责人,店总经理(或部门 经理)应当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汇总上报并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在店总经理(或 部门经理)不能或者怠于行使职权、怠于汇报,副总经理或__经理负责人可以直接向管 店总汇报情况并组织力量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管店总得到突发事件汇报信息后须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并根据事故等 级迅速做出处理或者第一时间向大区总经理汇报,同时管店总应当将信息通报给负责提供 支援的工程、法务、财务、__等部门,安排各部门协调配合,解决处理突发事件,必要 时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如遇突发事件管店总或第一责任人因紧急原因确实无法第一时间赶到事故 现场的,应当保持通讯畅通,及时采用各种方式提出处理意见并待其他紧急工作处理完毕 后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处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店面做好日常事故预防工作是减少公司损失的必要工作,事故处置结束后,经 调查系店面日常预防管理不到位等自身原因造成的。

(二)对于事故发生后,店面总经理或第一责任人故意谎报、漏报、隐瞒事故情况, 上报虚假信息,怠于处置突发事件的。

(三)其他(工程、法务、财务、__等)配合部门在得到信息通报和援助命令及请

求后,怠于配合协助的。

(四)对于在事故发生和事故处置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员工。

(五)违反本制度及《安全责任事故处理规定》其他条款规定的。 第十六条:具体罚则参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

及刑事责任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各公司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各公司财务部负责,在处罚决定下达 3

日内,全额上缴区域公司财务部,同时将收款凭证复印件报区域__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9 月 23 日执行,由__大区__部及网络发展部负责解 释。

第2篇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公司有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司系统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应急是指针对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为控制其规模、降低其损失而开展的救援和处置行动。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应急组织机构

第六条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公司应急委),公司行政正职任委员会主任,分管副总经理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成员由办公室、安监处、生产处、计划发展处、人力资源处、工程处、财务处、政治工作处、监审处、燃料部、物资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公司所必各单位行政正职组成。公司应急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的法规和规定;

(2)指挥、协调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修订和演练工作;

(4)监督、管理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转;

(5)通报或发布应急救援与处理的进展情况;

(6)协调与外部应急力量、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

第七条公司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公司办公室。公司应急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1)处理公司应急委日常管理工作;

(2)协调、联络各级应急机构和部门;

(3)对公司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4)组织制定《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负责《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所针对的突发情况的应急指挥与协调。

第八条公司应急委下设专家组,由公司应急委办公室负责专家组的组建和管理。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出建议;

(2)为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应急职责分工:

公司所必各部门在公司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应分别承担各自的应急职责,通过协调、合作、完成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1)公司安监处为重特大事人身事故的庆急指挥部门;

(2)公司生产处为重特大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指挥部门;

(3)公司工程处为工程建设中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指挥部门,工程建设中的人身事故应急指挥由安监处配合,设备事故应急指挥由生产处配合;

(4)公司战略管理处为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部门;

(5)公司燃料部为煤炭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部门;

(6)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由公司应急委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公司办公室的应急职责如下:

(1)负责向政府及上级报告(汇报)应急工作情况;

(2)负责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编辑和对外发布;

(3)负责接受公众对突发事件情况的咨询;

(4)负责协调与外部应急力量、政府部门的关系;

(5)负责公司本部火灾事故的应急指挥和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一条公司安监处的应急职责如下:

(1)在重特大人身事故发生时,负责组建人身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人身事故的应急救援。

(2)负责公司人身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3)在设备事故、人身事故应急中向上级归口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4)监督基层单位人身事故的应急物资准备工作;

(5)负责设备故事、人身事故、火灾事故、工程建设事故等突发事件的调查、性质认定及责任人的处理;

(6)协助其他部门监督基层单位的事故应急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生产处的应急职责如下:

(1)在重特大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负责组建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基层单位做好上述事故的应急工作;

(2)负责设备事故、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3)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中向上级归口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4)监督基层单位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物资准备工作;

(5)协助工程处开展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抢险工作;

(6)配合安监处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工程处的应急职责如下:

(1)在工程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时,负责组建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工作;

(2)负责工程建设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3)负责基建工程事故应急中向上级归口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4)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应急物资的准备;

(5)协助和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战略管理处的应急职责如下:

(1)在发生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时,负责组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负责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3)指导基层单位信息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4)保障公司本部在突发事件应急中通信的畅通。

第十五条公司燃料部的应急职责如下:

(1)在发生公司系统基层单位煤炭供应中断突发事件时,负责组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煤炭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负责煤炭供应中断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3)指导基层单位煤炭供应中断事件的应急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政治工作处的应急职责;

(1)参加公司系统的人身事故调查;

(2)会同公司以及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伤亡员工家属进行安抚、救助。

第十八条公司物资公司负责配合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协调应急物资。

第十九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参照公司本部的应急组织机构设置,成立各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设立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专家组,同时明确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的应急职责。

第二十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针对本单位所辖范围内存在突发事件风险的现场,结合现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对现场应急工作进行细致分工和准备,在各现场按需要成立以下应急工作组:

(1)抢险救援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

(2)稳定生产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处理期间及后续一个时期的生产稳定和职工队伍稳定工作。

(3)综合协调工作组:负责与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联系,协调、高度各类应急资源。

(4)医疗救护组:负责对受伤人员采取及时的现场急救,联系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将伤员转送医院进行治疗。

(5)安全保卫组:负责建立突发事件现场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救援行动、物资运输和人群疏散等的交通畅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亡。

(6)善后处理工作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扶、慰问和补偿等工作。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称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降低突发事件损失页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系统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预案三类。

第二十三条综合预案针对的是公司或公司下属单位的整体,是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共性方式、方法、原则的说明。综合预案要从总体上阐述应急目标、应急原则、应急组织及职责、应急行动的整体思路等内容。

综合预案在命名时称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宁》,公司必须制定1个公司级综合预案,每个下属单位必须制定1个本单位的综合预案。

第二十四条专项预案针对的是公司或下属单位较为典型的突发事件,例如设备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一个专项预案所针对的突发事件一般会存在于多个生产现场的,同一个专项预案可以对多个工作现场的应急起到指导作用。

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级的专项预案,每个下属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专项预案。

第二十五条现场预案是针对特定的具体场所,在详细分析现场突发事件风险的基础上,对应急救援中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的安排而制定的应急预案,因而现场预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公司系统的每个现场必须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风险制定相应的现场预案。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各类型应急预案由相同要素构成,包括总则、单位概况、应急保障、应急响应和预案管理五个一级要素,每个一级要素包括若干二级要素。

(1)总则的二级要素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与其他预案的关系、工作原则。

(2)单位概况的二级要素包括应急资源概况、危险分析

(3)应急保障的二级要素包括机构与职责、物资与装备、通信与信息、应急人员培训、预案演练、员工教育、互相协议。

(4)应急响应的二级要素包括接警与通知、指挥与控制、报告与公告、事态监测与评估、公共关系、应急人员安全、抢救、警戒与治安、人群疏散与安置、医疗与卫生、现场恢复、应急结束。

(5)预案管理的二级要素包括备案、维护和更新、制定与解释部门、实施时间。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应急预案必须使用统一格式,应急预宁由封面、预案批准(发布)的指令性文件、目录和预案正文四个部分组成。预案正文由七章构成,本制度第二十六条中所述五个一级要素分别为预案正文的前五章,各一级要素中所包含的二级要素为相应的条目,共包括三十条,第六章为专项应急处置预案,第七章为附件。

应急预案的章节、条目不允许删减和改变顺序,不需要填写的条目可以空置。第六章及后续章节增加的条目需要按顺序连续编号,即第六章的第一条的编号为“第三十一条”,同时为增加的条目命名,名称要能概括该条目的内容且不宜过长。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委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与突发事件应急有关的各部门负责各类应急预案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应急预案必须通过评审后方可发布使用,由各级应急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管辖范围内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公司应急委办公室每两年对全公司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审,所属各单位的应急委办公室每年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审,相关部门按照评审意见修订、更新或重新编制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当生产工艺、设备设施更新或组织机构调整时必须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使其满足突发事件应急的需要;开展突发事件演练后,相关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

第四章应急准备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开展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中必须包含突发事件应急方面的内容,使全体员工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对参与到现场应急的各类人员开展专项的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参与现场应急。

第三十三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形式分为单项演练、组合演练和合面演练。

(1)单项演练是为了发展和熟练某些基本操作或完成某种特定应急任务而进行的演练。

(2)组合演练是将有联系的多个应急任务组合在一起进行演练,其重要目的是提高各应急机构(部门)之间的配合能力和协调性。

(3)全面演练是所有或绝大多数承担应急任务的机构(部门)参加的演练,主要目的是验证各应急机构(部门)的执行任务能力,检查相互之间的协调能力。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也称应急学习)是检验和提高应急体系的反应能力、救援能力以及协同作战能力的重要手段,各级应急机构必须制定相应演练计划,按计划组织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的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解决演练中暴露的问题和不足。

第三十五条公司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练或单项演练。公司下属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练或单项演练。各现场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事件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练或单项演练。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按需要配合齐全的应急设备,应急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并建有完善的管理档案;对应急设备应及时维护,对报废应急设备应及时更新。

第三十七条对各类应急车辆做好日常维护,保证足够数量的应急车辆处于可用状态,应急专用车辆不得挪作他用。突发事件应急中,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交通设备应优先满足与应急有关的使用。

第五章应急响应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公司级)、ⅱ级响应(下属单位级)和ⅲ级响应(下属单位车间级)三级。

第三十九条ⅰ级响应是指公司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序已经或预期达到下列情形之一:

(1)生产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预期为重特大事故。

(2)质量事故状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火电工程中质量事故性质特别严重,或者导致工程倒塌(或报废);

2)火电工程中质量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

3)水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限制条件运行或不影响运行但寿命极差的;

4)水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事故处理所需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5)水电工程的混凝土、金属结构、机电安装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在500万元以上;

6)水电工程的土石方开挖、薄壁混凝土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100万元以上。

(3)自然灾害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

(4)环境污染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30万元及以上。

(5)信息安全事件导致公司重要的信息系统(fam、oa、网络等关键系统)发生故障,已经或预期超72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6)因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造成燃料供应异常或因煤炭系统、运输部门的问题而造成燃料供应异常,或煤炭总体库存低于安全警戒线,或半数以上电厂煤炭库存低于3天正常耗用量,或个别电厂的煤炭库存不足1天的正常耗用量,已经或预期对整个公司的安全生产、经济运行造成较大的影响的。

(7)超出公事所属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公司组织应急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十条ⅱ级响应是指公司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序已经或预期达到下列情形之一:

(1)生产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预期为一般事故。

(2)质量事故状态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响应:

1)火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2)火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

3)水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不影响运行但寿命差的;

4)水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事故处理所需时间达1个月以上的;

5)水电工程的混凝土、金属结构、机电安装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在100万元以上;

6)水电工程的土石方开挖、薄壁混凝土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30万元以上。

(3)自然灾害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

(4)环境污染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10万元及以上。

(5)信息安全事件导致公司重要的信息系统(fam、oa、网络等关键系统)发生故障,已经或预期超72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6)煤炭总体库存低于安全警戒线,或半数以上电厂煤炭库存低于3天正常耗用量,或个别电厂的煤炭库存不足1天的正常耗用量,预期电煤供应紧张形势会很快缓解的。

(7)超出公事所属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需要突发事件单位组织应急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十一条ⅲ级响应是指公司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序已经或预期达到下列情形之一:

(1)生产事故状态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响应:

1)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重伤1人及以上,或造成轻伤10人及以上;

2)设备故障已经或预期为一类障碍者;

3)生产设备或厂区建筑发生火灾,已经(或预期)造成经济损失0.5万元及以上。

(2)质量事故状态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响应:

1)火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导致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火电工程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0.5万元以上;

3)水电工程的混凝土、金属结构、机电安装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在20万元以上;

4)水电工程的土石方开挖、薄壁混凝土中由于质量原因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10万元以上。

(3)自然灾害已经或预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

(4)环境污染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事故处理所需费用达5万元及以上。

(5)信息安全事件导致公司所属单位的oa、网络等关键系统已经或预期超4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或pi、mis等其他业务系统已经或预期超过96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6)因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造成燃料供应异常或因煤炭系统、运输部门的问题而造成燃料供应异常,预期会对电厂安全经济运行造成影响;部分电厂煤炭库存低于安全警戒线,预期后续煤源足以保证安全发电需要的。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应急响应程序按过程可分为接警、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启动、救援行动、应急恢复和应急结束等过程。

(1)接警:应急指挥部门或应急值班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警时,做好突发事件情况和联系方式的记录。

(2)响应级别确定:应急指挥部门接到突发事件通报后,应立即根据突发事件的信息,依据响应级别的分级标准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

(3)应急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后,相应的应急指挥部门按所确定的响应级别启动应急预案。

(4)救援行动:应急人员进入突发事件现场,积极开展人员救助、抢险等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当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向上级应急机构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5)应急恢复:抢险行动结束后,进入应急恢复阶段,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离、受影响区域的连续监测等。

(6)应急结束:由相应的应急指挥部门按照程序宣布应急结束。

第四十三条公司本部24小时值班电话为公司应急值班电话。公司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向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和有关领导汇报。

第四十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并把应急值班电话、应急委办公室联系人、联系电话、应急委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发生达到公司ⅰ、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和公司对应的主管部门报警;各单位发生达到公司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向突发事件单位应急委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报警;公司每个员工在发现紧急情况时均有义务立即报警。报警时应说明以下内容:

(1)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2)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范围、严重程度;

(3)突发事件已经造成的影响和发展趋势;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他应对措施;

(5)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通信方式。

第四十六条发生达到公司ⅲ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启动突发事件场所的现场预案;发生达到公司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启动突发事件单位的相关专项预案或综合预案;发生达到公司ⅰ级应急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启动公司级专项预案或综合预案。

第四十七条在未启动应急预案时,突发事件现场人员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快速抢救受伤人员。

第四十八条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中,必须保证所有应急人员服从应急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并保证信息的及时交流和救援工作的协调进行。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对跨单位或跨区域的应急救援,可直接统一指挥和调配下级的应急资源和力量,与应急工作有关的下级应急指挥部门必须按照需要随时待命,接受调度和安排。

第四十九条在现场抢险中,突发事件单位应急力量是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主力军,突发事件单位指挥部门应充分调动本单位的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遵照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即由突发事件单位或突发事件部门的应急机构(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现场指挥。

第五十条发生达到公司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突发事件现场负责人必须在事件发生衙0.5小时内向突发事件单位报告;发生达到公司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的紧急情况,突发事件单位相关部门必须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向公司报告,由事故单位应急委办公室向事故单位所在地政府部门报告;发生达到公司ⅰ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公司相关部门向华电集团公司报告,由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向政府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下属各单位对突发事件要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对外发布,信息发布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和批准,保证发布信息的统一性,避免出现矛盾信息。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第五十三条发生达到公司ⅰ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由公司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发生达到公司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由突发事件单位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在信息发布前必须上报公司批准;发生达到公司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由突发事件单位负责对外信息发布。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员工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或发表对突发事件的评论。

第五十四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指定相关部门处理公共关系,负责接受公众咨询,接待、安扶受突发事件影响或波及的相关方。

第五十五条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将现场应急抢险情况及时传递到应急指挥部门,应急信息的传递与接收必须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六条在应急抢险过程中,注意保护突发事件现场,为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司各部门和所属部门单位应急委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各单位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本单位各部门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五十八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对事故应急工作的认识;

(2)应急管理情况;

(3)应急预案的编制、更新情况;

(4)应急教育、培训情况;

(5)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情况。

第五十九条监督、检查的形式分为一般性检查和专业性检查。

一般性检查是一种经常性、普遍性的检查,目的是对事故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做一般性的了解。一般性检查又可分为定期性检查和突击检查。

专业性检查是针对与事故应急有关的专项工作所进行的检查,如应急演练检查等。专业性检查又可分为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

第六十条公司每年对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进行1次定期的一般性检查和1次突击的一般性检查,公司所属各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定期的一般性检查。公司每年对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进行1次定期的专业性检查或1次突击的专业性检查。

第六十一条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击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件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由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救援体系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3篇 工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施工生产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尽快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尽早恢复正常施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卫生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等。

4、社会安全稳定事件。主要包括施工现场暴力冲突、恐怖袭击、劳务纠纷和集体上访事件等。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加强管理。在上级部门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落实逐级负责制度,保证信息传递快捷、畅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参建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安全稳定基础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把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参建单位为主体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依靠有关地方政府,充分动员和发挥所有参建单位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经理部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zz

副组长:zz

组 员:zz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和信息收集工作。

第五条 各分部必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六条 完善各方应急联动机制。各分部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与衔接,也要加强与相邻施工单位之间的联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与应急准备

第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点:

1、列出所有影响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可能紧急事件及各类紧急状况的重点部位;

2、明确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相关成员及职责;

第4篇 高速公路3标工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乌阿高速公路3标工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施工生产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尽快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尽早恢复正常施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卫生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等。

4、社会安全稳定事件。主要包括施工现场暴力冲突、恐怖袭击、劳务纠纷和集体_事件等。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加强管理。在上级部门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落实逐级负责制度,保证信息传递快捷、畅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参建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安全稳定基础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把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参建单位为主体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依靠有关地方政府,充分动员和发挥所有参建单位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经理部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zz

副组长:zz

组员:zz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和信息收集工作。

第五条 各分部必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六条 完善各方应急联动机制。各分部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与衔接,也要加强与相邻施工单位之间的联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与应急准备

第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点:

1、列出所有影响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可能紧急事件及各类紧急状况的重点部位;

2、明确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相关成员及职责;

3、应急处理程序;

4、人员和财产救援措施(包括报警、救护电话及地点、当地主管部门电话,人员安排、救援器材与物资准备、通信保障及相应事故的处理措施等);

5、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

6、列入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模拟演练等。

第八条 经理部和各分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进行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采用分级编制。对于重点、难点工程的预案由项目经理部负责编制,对一般危险源的预案由分部编制。

第十条应急预案报批程序

1、对于重点难点工程或高风险等级的工点应急预案,经理部部编制完毕并履行企业内部相关报批程序后,还要报监理单位及业主审查,报经理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2、其他应急预案,各分部编制完毕并履行企业内部相关报批程序后经监理单位审查,报项目经理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经理部和各分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同时根据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员队伍、物资设备、交通运输、通信等方面的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应急处置程序

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经理部安质部和工程管理部报告,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事件后,经理部在现场立即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4、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分别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其他援助。同时,邀请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第十四条 经理部各部门和各分部应根据职责分工,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复工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在情况稳定或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恢复施工。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客观、准确,经理部应及时请示和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新闻发布和新闻单位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七条 经理部实行季度检查、半年考核、年度综合评价的检查考核形式,对各分部应急机构成立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质量、应急救援设备器材与物资储备、应急预案的演练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将考评结果报业主安质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经理部安质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5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增强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和意识。

第二章 风险控制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公布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统,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确定应急值守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具备条件的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环境应急专家库。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提高重点流域区域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能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第二十四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 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 事后恢复

第三十条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第三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判事件影响和等级,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发布建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应急处置概况等信息。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6月5日起施行。

第6篇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完善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市各地区,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本市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查、批准、印发、备案、公布、培训、演练、宣教、实施、修订、考核、奖惩、保密、信息化管理以及人员、科研、经费保障等方面内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总结归纳突发事件应对经验,梳理并确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流程,做到突发事件类别清楚,应急任务清晰全面,职责分工准确具体,队伍调度程序完整规范,应急响应措施科学有效。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体系构成与管理

第五条 应急预案体系应建立在风险评估工作基础上,通过全面系统识别分析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和安全隐患,明确主要事件、次生衍生事件和相关保障工作范畴,确定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确保应急预案覆盖主要风险和重点区域。

第六条 应急预案体系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按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管理,延伸到社区(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第七条 本市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按照管理主体,划分为市、区、街道(乡镇)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三大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

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区党委、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第八条 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各方责任,市、区党委和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灵活制定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等。

第九条 市应急办负责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考核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明确市级应急预案的体系构成,组织编制本市应急预案的管理规范、指南和导则等。

第十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本部门的应急预案体系,并负责市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管理与实施工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各区有关应急预案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 市、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需列入市、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的,应由市、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需列入市、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应由市、区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各区应急委,_地区管委会、北京西站地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_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与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涉及京津冀协同联动的各区、有关部门,应会同津冀相关单位共同制定联合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以市、区应急委名义印发的京津冀联动应急预案和其他应急预案,按照市、区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四条 各区应急委应针对本行政区域主要安全风险,制定区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开展编制工作。可借鉴情景构建方法,确定应对流程、梳理应对任务、明确应对责任。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本着多方参与的原则,吸收所涉及的主要事件、次生衍生事件处置责任单位和相关保障单位组成编制工作小组,共同参与编制工作。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三)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四)基本要素齐全;

(五)依托本市应急管理体系,在组织体系、责任体系、预警指标等方面做好与上位和同级相关应急预案、周边省(区、市)应急预案、驻京部队和武警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在次生衍生事件方面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必要时,政府与企业之间通过协议进行衔接;

(六)文字简洁规范,符合国家和本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办负责编制。各区和_等重点地区的总体应急预案分别由各区政府和_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编制。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处置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九条 市、区专项应急预案由承担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和保障责任的市、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编制,内容主要强化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送要求、分级响应和响应行动、信息发布、督查检查、应急保障措施等。

市、区部门应急预案由市、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编制,内容主要强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详细流程、明确主责部门和次生衍生事件处置部门、保障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及权限划分、措施落实及反馈上报、现场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并明确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各方责任。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针对京津冀协同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三地联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联合会商、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制定的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防护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现场安全防护、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市属国有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十一条 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能力及资源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应急预案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有关内容,应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明确各方工作职责,拟定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宣传口径文本,并明确工作时限。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应急预案基本要素和内容的审查,应依据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应急预案,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实际应对工作需要进行。

第二十五条 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分别由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并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编制单位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充分沟通;

(二)编制单位将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初审,对预案进行修订时应附修订对照表,列明原文内容、修订后内容、修订依据等;

(三)编制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5人,一般应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本领域专家、相关法律专家等;

(四)编制单位征求市编办意见;

(五)编制单位负责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审核;

(六)编制单位将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复审同意后,正式报市政府。报送时应附市应急办复函、各有关单位复函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编制工作说明和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七)市政府办公厅收文后,按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办理,报分管市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必要时经市政府相关会议审议并批准。

第二十七条 _等重点地区总体应急预案由本地区管委会初审后,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相关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由编制单位自行批准,必要时可经专家评审通过。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印发、备案与公布

第二十九条 市、区总体应急预案以市、区政府名义印发。_等重点地区总体应急预案以市应急委名义印发。市、区专项应急预案以同级应急委名义印发。市、区部门应急预案以市、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名义印发,必要时,可由市、区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市、区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相关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

第三十条 以市应急委名义印发的应急预案发送范围应包括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及相关市属机构,并抄送国家相关部门及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以及所涉及的其他有关单位。市级其他应急预案及区应急预案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在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市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备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委备案。市、区专项应急预案分别报国家、本市相关部门备案。市、区部门应急预案分别报市、区应急委备案。各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备案要求及时备案。

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中央驻京单位及驻京部队、武警有关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业领域内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单位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市或所在区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市应急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在应急预案批准后,编制通俗易懂的要点解读、宣传通稿和应急预案简本,报市应急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审核,经有关领导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评估与修订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应依照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保障随时启动预警响应与应急响应。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在完成应急预案规定的相关工作基础上,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应对工作流程和措施。

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需及时修订或细化: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二)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发生修订的;

(三)相关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四)危险源、危险区域发生变化或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后认为存在一定风险及隐患,需要强化控制措施的;

(五)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出现新情况,面临新问题,现行应急预案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

(六)国内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后或重大活动保障结束后,通过对应急预案使用情况做出全面评价,认为应急预案内容应做修订的;

(七)应急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使用情况做出全面评价,认为应急预案应做修订的;

(八)出现其他必要修订条件的。

第三十八条 应急预案及其相关修订工作完成后,由编制单位按本办法重新办理审查批准与印发等相关程序,并按要求及时备案。

第七章 应急预案的演练、培训和宣教

第三十九条 市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主责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并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高本系统、本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能力。

第四十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开展应急预案培训,使有关人员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相关工作要求。

各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并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村)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第四十一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考核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市应急委定期对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应急委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与总结,由市应急办组织实施,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

(二)应急预案合法合规及编制覆盖率情况;

(三)与各级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

(四)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应急预案使用情况及应对后的总结改进情况;

(五)应急预案的演练、培训和宣教工作情况;

(六)应急预案修订及时性;

(七)应急预案备案、公布工作情况;

(八)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及专职人员到位情况;

(九)应急预案及演练资金保障情况;

(十)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三条 本市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或分管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负有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由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责任人,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人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具体工作。

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人员应熟悉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情况,了解相关突发事件特点和应对工作的基本要求,熟悉应急预案编制的要求、程序和方法。

第四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开展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各单位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四十六条 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各级应急预案中涉密内容原则上应列入相关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中。

第四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应急预案管理及辅助决策的需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信息系统及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推进应急预案数字化应用,提高应急预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条 本市依托相关院校及科研机构,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构建应急预案编制专家顾问工作机制和合作研究机制,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应急预案管理理论研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应急委和_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依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第五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负责活动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印发、公布、修订、培训、演练、备案等管理与实施工作。公安部门依法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由市委、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市级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参照相关市级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并按要求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由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报市公安部门备案。社会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审查。

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形式,安全人员数量及职责,票证查验及检查措施,人员及车辆疏导,突发事件救援措施等。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委负责制定并适时进行修订,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第7篇 工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施工生产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尽快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尽早恢复正常施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卫生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等。

4、社会安全稳定事件。主要包括施工现场暴力冲突、恐怖袭击、劳务纠纷和集体_事件等。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加强管理。在上级部门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落实逐级负责制度,保证信息传递快捷、畅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参建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安全稳定基础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把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参建单位为主体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依靠有关地方政府,充分动员和发挥所有参建单位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经理部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zz

副组长:zz

组 员:zz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和信息收集工作。

第五条 各分部必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六条 完善各方应急联动机制。各分部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与衔接,也要加强与相邻施工单位之间的联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与应急准备

第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点:

1、列出所有影响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可能紧急事件及各类紧急状况的重点部位;

2、明确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相关成员及职责;

3、应急处理程序;

4、人员和财产救援措施(包括报警、救护电话及地点、当地主管部门电话,人员安排、救援器材与物资准备、通信保障及相应事故的处理措施等);

5、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

6、列入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模拟演练等。

第八条 经理部和各分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进行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采用分级编制。对于重点、难点工程的预案由项目经理部负责编制,对一般危险源的预案由分部编制。

第十条 应急预案报批程序

1、对于重点难点工程或高风险等级的工点应急预案,经理部部编制完毕并履行企业内部相关报批程序后,还要报监理单位及业主审查,报经理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2、其他应急预案,各分部编制完毕并履行企业内部相关报批程序后经监理单位审查,报项目经理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经理部和各分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同时根据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员队伍、物资设备、交通运输、通信等方面的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程序

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经理部安质部和工程管理部报告,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事件后,经理部在现场立即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4、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分别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其他援助。同时,邀请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第十四条 经理部各部门和各分部应根据职责分工,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复工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在情况稳定或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恢复施工。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客观、准确,经理部应及时请示和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新闻发布和新闻单位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七条 经理部实行季度检查、半年考核、年度综合评价的检查考核形式,对各分部应急机构成立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质量、应急救援设备器材与物资储备、应急预案的演练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将考评结果报业主安质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经理部安质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8篇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完善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市各地区,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本市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查、批准、印发、备案、公布、培训、演练、宣教、实施、修订、考核、奖惩、保密、信息化管理以及人员、科研、经费保障等方面内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总结归纳突发事件应对经验,梳理并确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流程,做到突发事件类别清楚,应急任务清晰全面,职责分工准确具体,队伍调度程序完整规范,应急响应措施科学有效。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体系构成与管理

第五条 应急预案体系应建立在风险评估工作基础上,通过全面系统识别分析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和安全隐患,明确主要事件、次生衍生事件和相关保障工作范畴,确定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确保应急预案覆盖主要风险和重点区域。

第六条 应急预案体系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按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管理,延伸到社区(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第七条 本市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按照管理主体,划分为市、区、街道(乡镇)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三大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

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区党委、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第八条 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各方责任,市、区党委和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灵活制定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等。

第九条 市应急办负责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考核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明确市级应急预案的体系构成,组织编制本市应急预案的管理规范、指南和导则等。

第十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本部门的应急预案体系,并负责市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管理与实施工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各区有关应急预案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 市、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需列入市、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的,应由市、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需列入市、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应由市、区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各区应急委,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北京西站地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与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涉及京津冀协同联动的各区、有关部门,应会同津冀相关单位共同制定联合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以市、区应急委名义印发的京津冀联动应急预案和其他应急预案,按照市、区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四条 各区应急委应针对本行政区域主要安全风险,制定区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开展编制工作。可借鉴情景构建方法,确定应对流程、梳理应对任务、明确应对责任。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本着多方参与的原则,吸收所涉及的主要事件、次生衍生事件处置责任单位和相关保障单位组成编制工作小组,共同参与编制工作。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三)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四)基本要素齐全;

(五)依托本市应急管理体系,在组织体系、责任体系、预警指标等方面做好与上位和同级相关应急预案、周边省(区、市)应急预案、驻京部队和武警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在次生衍生事件方面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必要时,政府与企业之间通过协议进行衔接;

(六)文字简洁规范,符合国家和本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办负责编制。各区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的总体应急预案分别由各区政府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编制。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处置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九条 市、区专项应急预案由承担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和保障责任的市、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编制,内容主要强化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送要求、分级响应和响应行动、信息发布、督查检查、应急保障措施等。

市、区部门应急预案由市、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编制,内容主要强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详细流程、明确主责部门和次生衍生事件处置部门、保障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及权限划分、措施落实及反馈上报、现场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并明确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各方责任。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针对京津冀协同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三地联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联合会商、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制定的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防护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现场安全防护、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市属国有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十一条 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能力及资源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应急预案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有关内容,应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明确各方工作职责,拟定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宣传口径文本,并明确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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