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市地税局临时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市地方税务局临时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因工作需要,市局机关经常要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税务干部协助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借用人员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借用期限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借用人员手续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一)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提出请示,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
(二)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
(三)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
(四)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五)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六)临时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处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待遇
(一)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二)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市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宿舍住宿。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过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1、借用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借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5元。
3、临时借用人员的居住、办公地址在__市区以内的,其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4、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在__市区以外的临时借用人员,每月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往返原工作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或回居住地探亲2次,往返车船费凭有效票据到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
5、临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单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学习、培训、考察)的,按市局机关在职人员的标准在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差旅费。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市地税税收管理员实施办法
市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担负税源管和监控职能的具有国家公务人身份的工作人员。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强化税源管理、夯实管理基础、落实管理责任、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坚持管户与管事的有机融合,是实现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有效手段。为全面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内涵的理解,在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注重工作流程的协调衔接和内部监督制约,切实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源管理必须做到“基本情况清楚,基本制度健全,基本程序规范,基础数据准确,基础资料完备,基础工作扎实”。
第三条 基层分局(所)在以行政区划或行业、街道设置税收任务责任区时,必须确保
第3篇 市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担负税源管和监控职能的具有国家公务人身份的工作人员。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强化税源管理、夯实管理基础、落实管理责任、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坚持管户与管事的有机融合,是实现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有效手段。为全面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内涵的理解,在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注重工作流程的协调衔接和内部监督制约,切实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以上的可以按月核减定额。
第七节 开展纳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根据行业平均利润率、平均税负等评估指标,利用纳税评估模型和行业信息资料,依据包括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等相关信息数据,综合分析行业总体税收状况和纳税人个体纳税情况,具体分析企业相关税种纳税情况与其销售收入、实现利润的逻辑关系。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纵横向比较,结合实际核实,分析测算纳税人实际纳税与应纳税额的差距,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约谈纳税人时,可给予必要的提示和辅导,要求纳税人举证说明纳税异常原因等。对评估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差错,促使其自我纠正,并监督执行,辅导组织税款入库;对有偷税嫌疑的,转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约谈要有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共同进行,约谈笔录须请纳税人签字认可。
第二十五条 要认真总结以往纳税评估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在税源管理中的实效。在计算机不能全面支持条件下,要以重点税源、重点行业为主,确定重点评估对象,以人机结合,个案突破为原则,以点带面开展评估工作;要充分运用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税务机关的检查权、核税权、处罚权等法定手段,依法简化评估程序和文书,着眼评估的实质和效果,提高评估效率。要将纳税评估与信息采集、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评估指标体系,有针对性地实施有效评估,并通过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逐步建立起评估为稽查提供案源的工作机制,以增强稽查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切实做到以评促管、以评强管,提高税收管理成效。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的纳税人,对其申报纳税真实性审核分析,在纳税评估后应形成评估结论书,并连同笔录报分局处理。
第八节 处理涉税违章
第二十六条 对纳税人涉税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进行宣传辅导,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改正。对造成后果,需要进行税收处罚的行为,要将有关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及处理意见上报分局按规定程序、权限报有权机关审批后执行。对适用简易程序并当场作出处罚的,应将《简易税收处罚决定书》连同送达回证及相关证据、资料和纳税人陈述申辩材料报法制员审核、分局备案。
第九节 管理普通发票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主要抓好对纳税人发票初次领购资格、品种、数量的审核、认定;对纳税人自印发票的审核;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税源管理部门要求,推行税控收款机,并督
促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和开具税控发票;对纳税人领购、开具、使用、取得、保管进行监督检查,对纳税人被盗、丢失发票、遗失发票管理证件的核实;开展普通发票审核工作,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 做好发票开具额与纳税申报额、发票开具额与税收定额的比对工作,防止税款征收与发票供应使用的脱节。
第二十九条 对发票违章举报工作进行核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辖区内发票违法行为。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提出收缴发票或者停供发票的建议并在获准后依法实施。
第三十条 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做好防伪税控普通发票、有奖发票以及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节 开展日常检查
第三十一条 日常检查是指基层分局
(所)开展的除稽查部门负责的偷逃抗骗税案件、举报案件和专项检查外的税收检查,如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纳税评估问询和疑点情况的核查,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等。日常检查,由基层分局
(所)统一制定检查计划、统一调配人员开展,避免重复检查;检查至少要有两人,比较重要的调查和检查,税收管理员不担任其管辖户的主查业务;检查要做好检查记录,并及时提出建议或报告;日常检查所获税源信息要记录归档,实行共享。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税收规范化管理所作的入户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和调查不作为检查对待。主要包括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的清查,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个体税收定额变化、申报情况核查、纳税催报、税款催缴,发票管理与使用检查、税控装置推广与使用的检查、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核查等。对发现需要整改的事项要当即督促整改;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所做的调查情况要有详细记录,要及时上报分局处理,并及时归档。对其他一般性的问题可采用表格式记录。如制作《税源管理下户调查工作汇总表》等。
第十一节 建立税源档案
第三十三条 按“一户式”储存要求对所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资料实行分户管理,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基础资料、税费征管各环节的征管资料和各类动态征管资料,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收集、整理、储存,建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分户税源档案。
第三十四条 办税服务大厅和档案室要设置资料收集、传递登记薄,纳税人和税收管理员报送资料要归类分户登记,并由受理人审核签收。
第三十五条 对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和征收人员门市代开发票征收的税款,应由税收管理员和征收人员分别制作征收清册,按月归入税源档案。
第三章 税收管理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通过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夯实税源管理基础。
第三十七条 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坚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文明服务,着装上岗。严格执行税收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依法征管,依率计征。坚持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奉公守法,洁身自好,严格执行税务人员“十五不准”,杜绝人情税、关系税。
第三十八条 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得;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执法,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监督,维护地税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十九条 严格规范管理,切实履行职责。在实施税源管理工作中,做到程序规范,管理有序,服务热情,确保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职业操守,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管理效能,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十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生依法需要回避的情形,应及时向单位报告申请回避。
第四章 税收管理员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准接受纳税户的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准到纳税户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者赊欠货款;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或者无偿占用其财物;不准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等。
第四十二条 实行税收管理员廉政反馈制度,组织纳税人对其税收管理员执行廉政制度以及提供纳税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调查反馈。由纳税人填写政风调查问卷,对纳税评估下户核查及涉及向纳税人调取帐簿、实地盘货对帐的日常检查,应由纳税人按次填写反馈。
第四十三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总局确立的“按人定岗、以岗定责、以责定酬”的能级管理原则,尝试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业绩、落实制度的情况、管理的质量、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来确定税收管理员的等级,设立等级津贴。探索一条“按能力、重业绩”的税务人事制度改革之路。
第四十四条 各县
(市、区)局应当建立税收管理员定期培训制度,重点加强财务会计、税收法律法规及税务检查等知识的培训,提高税收管
理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各分局要加大对税收管理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实行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妥善解决工学矛盾。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税收执法能力。
第四十五条 建立税收管理员至少每三年轮换一次,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六条 完善税收管理员的考核机制。税收管理员的考核应与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效能建设考核、公务员考核、能级确定等相结合,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式应主要以邮寄或者网络等形式回复。
第五章 工作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对税收管理员按照税收管理岗职责所完成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价,通过一些绩效
综合指标,分季度初评,年度总评。
第四十八条 工作绩效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于税收管理员实际所完成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标准、工作效率和工作目标任务,以及日常下户调查记录、宣传记录等。
第四十九条 主要评价指标
(一)月入户宣传户次占总纳税户数≥10%
(二)新税收政策对特定对象宣传率=100%
(三)税务登记率
(企业)=100%,税务登记率
(个体)>97%
(四)虚假停歇业率=0 以分局检查记录为准,
(不含税收管理员已自行查处的虚假停歇业)。
(五)漏征率<1%
(六)漏管率<3%
(七)亮证经营率>90%
(八)处罚率=实际涉税罚款户次/涉税应处罚户次=100%。
(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及时准确率=100%。
(十)纳税人自行申报率=100% “双定户”考核评税程序中的申报
(应纳税经营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企业考核按月申报。
(十一) 资料收集完整率=100%
(十二) 资料传递归档及时率=100%
(十三) 重点税源分户台帐登记率=100%
(十四) 发票违章处罚和补税率=100%;
(十五) 普通发票正确使用率=95%
(十六) 异常申报检查或约谈率=100%
(十七) 减免税审核准确率=100%;
(十八) 欠税清缴率≥20%
(十九) 税款核定失误率=0 如未掌握小店有大库、近店有远库、前店有后库、一店有多库、无店有多库、小店有小库等情形,造成就店评税或无店不评税失误的
(二十) 优惠政策落实率=100%
(二十一)社会投诉率=0
(二十二)执法过错率=0
(二十三)当期入库率=当期入库税款
(含罚款滞纳金)/当期应征数
(含罚款滞纳金,但已申请延缓期缴纳未到期税款除外)_100%≥100%;
第六章 绩效考核办法
第五十条 以百分制作为税收管理员绩效考核基数分,具体各指标分值可结合各地“五联三挂钩”岗位考核办法统筹考虑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从起执行
第4篇 a市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担负税源管和监控职能的具有国家公务人身份的工作人员。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强化税源管理、夯实管理基础、落实管理责任、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坚持管户与管事的有机融合,是实现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有效手段。为全面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内涵的理解,在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注重工作流程的协调衔接和内部监督制约,切实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源管理必须做到“基本情况清楚,基本制度健全,基本程序规范,基础数据准确,基础资料完备,基础工作扎实”。
第三条 基层分局(所)在以行政区划或行业、街道设置税收任务责任区时,必须确保
第5篇 地税局财务管理规定办法
地税局财务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地税局工作正常开展的规章制度!大家是否了解过地税局财务管理规定详情呢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地税局财务管理规定范本,请参考!
新绛县地方税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审批程序,保证资金合理规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国家及省、市局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资金使用
第一条县局机关的一切财务支出,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
各项正常开支应由经手人、单位会计审核、所在股室负责人、局长逐级审核签字。
其中经手人为股室负责人的,处(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签字,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支出,单位财务审批人处由纪检组长签字。
第二条逐级审批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核票据。
其中股室负责人重点审核业务的真实性,单位会计审核票据的真实性以及相关票据的完整性。
第三条财务报销凭据由经手人取得相关的原始发票后,到计会股领取报销单后,填写相关内容,逐级审核签字后,由计会股根据票据的金额以及类别分别采取转帐、公务卡结算、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
第四条逐步实行公务卡结算,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按支付或者银行转帐外,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差旅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条经费支出报销单共分为7类,分别为经费支出报销单、会议费报销单、业务招待费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机动车辆费用报销单机、现金借款单、原始凭证粘贴纸。
其中原始凭证粘贴单为各类报销单后使用的粘贴单,其余各类报销单据分别为各类支出相配套使用,经费支出报销单为无法明确项目的一般性报销单据。
第六条用于个人方面的支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严禁违反规定滥发财物。
第七条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除人员支出以外的所有大额支出,必须事前打预算报告,上报主管局长,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方可执行。
除此以外,所有大额支出必须要有预算单并接受纪监察室监督并在预算单上签字,预算单和发票做为报销凭据。
第八条均衡财务预算,合理安排资金,及时结算各项经费支出。
临时、零星支出随时结算,固定费用支出按月结算,避免经费支出畸高畸低现象发生。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管理。
1、为了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特做出以下要求。
2、公务接待费是因公的用餐费、住宿费等。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4、公务招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使用公务招待费报销单进行报销。
5、接待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应采用银行转帐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条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维护费
1、具体报销项目包括燃油费、维修费、汽配费、保险费、通行、停车费、审车费、装潢费、其他等车辆相关费用。
2、应采用机动车辆费用报销单进行粘贴报销。
3、从2022年1月1日起,对其中的燃油费采用公务卡结算方式,不允许使用现金、预付款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原始报销凭据包括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小票,公务卡刷卡小票是还款的唯一单据,因此要稳当保管。
4、因公务卡还款时限的要求,因此对公务卡刷卡燃油费采取一月一报销的方式,各车辆使用人每月在定额燃油金额内对本月的公务卡结算燃油费进行报销。
第十一条 会议费的管理
1、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2、会议费标准为住宿费180元、伙食费120元、其他费用60元,合计每人每天360元。
3、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食宿。
4、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5、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帐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二条 规范差旅费管理。
1、机关所有出差人员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到办公室填写《出差人员登记表》,每月月底据此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规定进行报销。
2、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不得报销餐饮费。
其中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1)住宿费开支报销标准上限:省内每人每天310元。
(2)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的,超支部分自理。
其中: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为三等舱硬席(硬座、硬卧);飞机为普通舱(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汽车)凭据报销。
(3)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地区、不分途中和住勤,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其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
(4)出差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每人每天80元。
出差人员由局机关派车去的,不发公杂费。
(5)工作人员赴外地参加会议和培训,如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如食宿自理的,财务部门凭主办单位开具的有效收据,按照规定的标准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规范印刷费。
一般情况下,除正式文件、会议材料、调研论文、工作总结由县局文印室统一印刷外,各单位的日常材料原则上自行打印,复印材料一律在县局文印室。
征管、计会、税政等业务部门需印刷大宗业务资料(如申报表、会计报表、税务文书、稿纸等)和制作版面的,需编制印刷资料清单,经请示主管局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在外定点印刷、制作,统一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办公经费。
成立采购中心,大宗物品(办公用品,计算机耗材等),采购一律由采购中心购买,并由专人验收、入帐、保管。
领用办公用品时,履行签字手续。
采购中心由办公室、计会股、监察室组成,办公室牵头,计会股和监察室配合。
购置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计会股、监察室负责人共同签字。
第十五条 规范维修费范围。
所有办公设备及附属设备一律由办公室牵头维修,大宗维修由办公室造出预算,经局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审核票据,认真履行职责,做到账目清楚,日
清月结,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合理安排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对取得的所有预算拨款、规费手续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由计会股管理。
第十九条 银行帐户及银行存款的管理
(1)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按规定设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计会股统一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其他部门一律无权自行开设银行账户。
(2)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管理。
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和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准无理拒绝付款。
(3)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确保帐账、帐实相符。
第二十条 现金管理
(1)现金库存不得超过规定限额,白条不得抵顶库存现金。
收入的各种款项,当日及时送存银行,不准坐支现金。
(2)现金只能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个人劳务报酬、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3)严格控制现金结算。
结算起点为1000元,原则上1000元以下的支出用现金结算,1000元以上的支出采取转账结算。
(4)支付现金要从银行提取,提取时填明用途,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不得从单位的收入中直接支现(即坐支)。
(5)个人因工作需要借款时,要填写现金借款单,并写明用途,经股室负责人签字,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
(6)出纳对库存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三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加强财务内部监督,对各类支出凭据、支出印鉴、网银密钥采取分离管理,要求做到1人无法完成支出资金业务,并根据资金业务填写银行资金及现金资金支出明细帐,相互监督制约并签字。
第二十二条 财务活动要置于干部职工的监督之下,增强民主理财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奢侈浪费行为。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
(1)大宗物品采购、固定资产处置等情况。
(2)每月经费支出情况。
(3)财务公开采取通报、张榜公布等形式公示。
第二十四条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认真执行下达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发挥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制约、参与、预防、促进、反馈等功能,加强对财务管理权的全面督查。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税务系统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经费管理,本着“量入为出、先急后缓、先保工资、正常办公费用”的原则,厉行节约,合理安排,根据某地局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人员的个人经费部分(包括工资、津贴、下乡补助、伙食补助、差放费以及按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费用)一律在分局按统一标准开支。
二、各项开支实行一支笔管理。
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个人签字说明,财务人员审核后予以报销。
大笔开支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报某地局批准,方可开支。
三、办公经费实行定额包干,核定基数,节约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即按照某地局核定的标准,每人每月100元的限额内据实报销。
节约留下月使用。
超过限额的不予报销。
(或扣减下月基数)。
四、招待费实行高度集中管理,厉行节约,单位来客需要招待,由综合组开出《派餐通知单》方可招待,招待来客,一般在机关食堂,若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反馈于单位领导,不准一客多陪,不准以吃抵税。
五、差旅费管理,因公外出办事,用公车者在某地内不报销任何费用。
乘坐公共汽车按某地局规定只报销车船票。
分局不报销其他任何任何差旅费,只报报解和分局召开会议往返车票。
六、水电费实行定价管理。
各岗住户电费每户按月收取(按当地电价),由专人抄表一月一结算,电费采取每人每月单位包30度电,超出部分由使用人承担;水费按表表计量据实收取,严禁长明灯、长流水。
七、摩托车修理燃料费一律由个人承担。
八、加强机关食堂的核算,由分局财务人员统一核算,加强监督,职工到食堂就餐,中、晚餐按1.50元记账,伙食费一月一清。
九、办公用品必须按照需要购买,保证正常工作开展,严禁购买非工作用品。
十、复印费用由分局指定专人负责,经分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否则不予结算。
十一、职工医疗费严格按照某地局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电话费严格控制,不得公话私用,严禁用电话线上网、电话聊天。
十三、在职干部经某地局批准参加各类学校自修、函授和脱产学习发生有关费用,按照某地局规定,经人教股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十四、对干部职工办公室、寝室使用的集体财产、财物、统一登记建卡,由保管人签字,不得丢失损毁,否则照价赔偿。
十五、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得挪用,贪公款,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转借他人使用。
其他管理办法按《财务管理工作归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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